個人法律意識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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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法律意識范文1

關鍵詞:一人公司 法人格否認 適用 運行困境

一、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概述

(一)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

公司法人格否認實質是一種法學理論,其倫理根源是對于公司及其債權人之間利益的平衡以及對公共利益的保護。大多數學者認為,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的前提是承認公司的獨立人格,是指當出現股東濫用公司人格致使公司人格與其股東無法區分的情形,或者出現股東利用公司獨立人格違公共利益的的特定情形,法律規定否定公司的獨立人格,責令股東對公司債權人利益直接承擔責任的一種法律制度。不同法系對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給予不同的詮釋:英美法系通常將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稱為"揭開公司面紗"或"刺破公司面紗"(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 lifting the company veil),大陸法系在引入該制度后,德國將其命名為Durchgriff,譯為"直索責任"或"穿透法理",日本則稱為公司法人格否認。①

(二)我國一人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立法現狀

我國引入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的時間較晚,2005年《公司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是我國立法第一次在法律中明確對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的概括規定。在我國承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合法地位后,于《公司法》第二章第64條規定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法人格否認制度,是對于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的具體化規定,使公司法人格制度形成了完整的體系,分別適用于我國立法規定的三種公司形式--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使該制度的立法有總有分、概括規定與具體化規定相結合,較為完備。

2005年《公司法》頒布施行以前,我國只存在實質意義上的一人公司,關于現實生活中一人公司股東濫用公司獨立人格侵害債權人權益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情形,在司法實踐中的一般做法是,引用《民法通則》關于禁止權利濫用的規定,比較典型的是第四條、第七條的規定。

隨著我國司法實踐界對于股東濫用公司獨立人格現象的總結討論,最高人民法院應實踐要求頒布了一系列帶有法人格否認色彩的司法解釋,例如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作出的《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中規定。

筆者進行考察后發現,2005年以前,在我國法律體系中涉及到一人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的規定除了《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司法解釋外,在《刑法》中也有涉及。司法實踐中關于實質意義上一人公司犯罪,由于當時并不承認其法人資格,因此實質性一人公司不能成為單位犯罪的犯罪主體,對于此類犯罪一般以個人犯罪論處。

二、我國一人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的適用

(一)適用要件

關于一人公司法人格否認的適用要件,學者有不同主張。有些學者認為將其分為行為主體、行為的主觀方面、行為客體及行為的客觀方面;也有些學者認為將其分為行為人濫用公司法人人格行為、客觀存在損害事實、濫用法人人格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具有的因果關系及行為人有過錯。②但是筆者認為此兩種學界觀點均有不妥之處。筆者認為包括以下幾要件。

1.主體要件

主體是指濫用公司獨立法人人格造成損害后果的行為人以及因濫用公司獨立法人人格而遭受損害的當事人。原告一般是指因為一人股東濫用公司獨立人格而受到利益損失的人,一般是公司的債權人,多數情況為自然人,但法人和其他組織亦無不可。被告一般是指濫用公司法人獨立人格的股東,一人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中被告是一人公司股東,就我國而言是公司的出資股東。

2.行為要件

是指單個股東實施了濫用公司法人人格和公司有限責任的行為。前者是指采取措施利用公司法人獨立人格規避法定義務或約定義務而給債權人或者社會造成損害的行為。

3.結果要件

是指單個股東濫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為必須造成債權人或社會的利益損失。如果沒有造成實際的利益損失,即使存在濫用行為,也不能構成適用一人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的條件。

4.因果關系要件

是指單個股東的濫用行為與他人或社會的利益損失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即濫用行為導致了利益損失。如果他人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失不是由單個股東的濫用行為造成,則不適用此制度,而應根據《公司法》、《民法通則》、《合同法》或者《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承擔違約責任、侵權責任等。

(二)適用情形

1.濫用公司人格規避法定義務或約定義務

此種情形又可細化為濫用公司人格規避法定義務和濫用公司人格規避約定義務兩種。

前者是指"受強制性法律規范制約的特定主體,應當承擔作為或不作為義務,但其利用新設公司或既有公司的獨立人格,人為地改變了強制性法律規范的適用前提,達到規避法律義務的真正目的,從而使法律規范本來的目的落空"。③后者是指股東利用一人公司單個股東利用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規避本應對當事人承擔的特定義務,從而造成他人利益或社會利益的損失。

2.公司人格與股東人格混同

又稱為"公司法人人格形骸化",指公司人格與股東人格完全混同,無法區分,致使公司喪失獨立人格成為股東的機構或工具,最終形成"股東即公司或公司即股東"的情形。主要表現為業務混同、組織機構混同、財產混同等情形。

三、我國一人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運行困境

(一)立法粗糙,可操作性差

我國現行立法關于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的規定僅局限于《公司法》第20、64條。上述兩條規定都太過粗糙,并沒有具體列明制度適用要件及適用情形,導致在現實運行過程中,難以確定案件是否應當揭開公司面紗,即使確定應當披露股東卻很難在訴訟中明確案件應當援引的法律依據。

(二)未予明確實質意義上一人公司法律地位

我國《公司法》未將實質意義上的一人公司納入法制軌道。實質意義上一人公司是指形式上雖然符合普通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要件,然而實質上卻只有一個實際控制股東,其余股東都是"掛名股東",例如家庭企業、兄弟公司等。

(三)未列明制度適用情形

我國《公司法》只在第64條規定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在制度實際運行過程中,經債權人提起援引一人公司法人格否認原理保護自己利益時,法院往往很難確定是否應當適用法人格否認制度以及在訴訟中如何適用,有時甚至找不到適用的法律依據,不利于該制度的具體應用,導致不能及時保護債權人利益,與制度設置之初衷相悖。

注釋:

①姜婉瑩.公司人格否認之人格混同情形司法適用研究[J].商事法論集,1994-2010,16:277~338

②季奎明.一人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認[J].司法論壇,2008,05:94~99

③孟存鴿.淺析一人公司適用法人人格否認的情形[J].社科論壇,1994-2010,71~73

參考文獻:

[1]馬甜.關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易被揭開面紗的原因和現象淺析[J].法制與社會,2008,(2):137~138

[2]青木昌彥.經濟體制的比較制度分析[M].北京:中國發展出版社.1999

[3]楊鸞.關于完善我國一人公司制度的思考[J].法制與經濟,2011,(4)

[4]陳堅.論一人公司的有限責任[J].法制與社會,2011,(5)

個人法律意識范文2

關鍵詞:公司資本制度;公司法律人格獨立;有限責任;公司法律人格否認

中圖分類號:F830.5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4392(2007)01-0065-03

一、我國公司資本制度的評價

(一)以法定資本制為基礎,逐步吸收折衷授權資本制,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資本制度

我國公司法為確保公司資本的可靠性,防止公司設立中的欺詐,保護債權人利益,維護經濟制度穩定發展,總體上不采用授權資本制和折衷授權資本制,而以法定資本制為基礎,規定了嚴格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但新的公司法基本已經實現了對折衷受權資本制的吸收和借鑒。

(二)公司法中的資本制度不適用于外商企業

我國的外商投資企業亦采用公司形式,但其注冊資本繳納制度與公司法的規定存在較大差異。其主要是用特定的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資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中外合資或合作的有限公司,其合營或合作各方以及外國投資者,在合同中可以采用約定繳納出資的期限,一次或分期繳納。鑒于實踐中一些公司注冊資本不足,但分期繳納的期限過長,影響經營,損害債權人利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商務部亦制定了一些規章用于規范外商投資企業的資本制度。①綜述我國外商投資企業法中關于外商投資有限公司資本的規定,可以看到類似于折衷授權資本制與公司法中的公司資本制有所差異,這主要是基于吸引外資的特殊需要,構成了我國公司資本制度的特殊性。

二、現行公司資本制度下公司法律人格獨立的價值及問題

(一)我國現行資本制度下公司法律人格獨立的價值體現

公司法律人格獨立的價值主要是通過股東有限責任的積極意義來體現的。以公司法律人格獨立為前提的股東有限責任自產生以來就逐漸成為推進經濟發展的強大動力。首先,公司法律人格獨立及有限責任有利于鼓勵投資,加速資本積累,同時將投資者的經營風險限制在其出資額的范圍內,有效的保障了投資者的安全。誠如馬克思所言,假如籌措積累以使某些單個資本增長到能夠修建鐵路的程度,那么恐怕直到今天世界上也不會有鐵路,但是,集中通過股份公司轉瞬間就把這件事完成了。②其次,公司資產成為公司債務唯一的總擔保,公司信用的基礎只能是公司的資產總額,與股東個人的信用無關,從而促進了證券市場的形成和發展。公司法律人格獨立與股東具體人格相脫離,增強了股份自由轉讓性、投資風險確定性,也加強了股份在市場上的流通性,而證券市場的繁榮又使得資源得以實現優化配置。再次,公司法律人格獨立實現了公司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現代治理,有利于公司面對瞬息萬變的市場,靈活而迅速的做出反應,取得最佳經濟效益。在我國,由于不存在無限公司和兩合公司,這種公司法律人格獨立下的治理結構更是得到了徹底的貫徹,有助于現代公司的運營。

(二)現行公司資本制度在實踐中的問題涉及公司法律人格獨立的濫用

第一,新公司法第28條規定了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將貨幣出資額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該依法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股東不按前款規定繳納出資,除應當足額補繳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繳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問題是現實中仍大量存在辦理公司設立登記時虛報注冊資本、虛假出資或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資的現象。我國公司法中規定的責任主體可以理解為實施該行為的股東及公司,以股東為責任主體時,只規定了除應當足額補繳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繳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但是,以公司為責任主體,其責任及責任的性質是否為連帶,以及在此過程中起到作用的董事是否承擔責任,承擔何種性質的責任,公司法尚未具體規定。

第二,從公司法律人格獨立制度本身講,對債權人有失公平。公司股東作為出資者享有資產收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在公司運營中將部分經營風險轉嫁給公司外部的債權人。股東特別是控股股東濫用公司法律人格獨立,謀求法外利益。控制股東可能迫使公司犧牲自身利益,從事控制股東的不正當交易;也可能利用公司法律獨立人格從事各種欺詐行為,規避法律義務,為自己謀取非法所得;還可能利用公司法律人格獨立從事隱匿財產,逃避清償債務的責任等行為。例如,存在公司中部分股東虛假或抽逃出資的,雖然新公司法第20條中規定了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債權人是否可以直接向該股東請求清償,清償范圍是什么,債權人訴求的對象如果認定可以是公司,也可以是股東的話,的順序及其責任的性質問題公司法沒有具體規定。同時,在此過程中起到作用的董事是否承擔責任,承擔何種性質的責任,公司法也未具體規定。

因而,為了防止公司法律人格獨立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侵權行為作用的發揮,需要從兩個方面進行努力。一方面,要進一步完善公司資本制度;另一方面,要設置于公司法律人格相對立的制度,即公司法律人格否認制度。

三、完善我國現行公司資本制度的建議

(一)以現有資本制為基礎,進一步有取舍的吸收折衷授權資本制的優點

由于我國公司法所規定的公司設立的門檻過高,且公司資本形式采用了列舉的方式進行規制,使得籌建公司的資本從數量到形式都受到過于嚴格的限制,不利于搞活和搞好市場經濟,也不利于完善市場經濟法律體制的健全。在新的公司法中已經可以見到不少關于設立公司降低最低資本額和資本形式有所豐富的條款。對于法定資本制下的公司增資和減資的繁瑣,可以進一步有意吸收折衷授權資本制具有顯而易見的方便和靈活性,這將在一定程度上符合自上個世紀50年代時起的兩種資本制度不斷融合而形成的一種介于兩者之間的新的資本制度的趨勢。

(二)包括發起人在內的股東和董事,對公司資本不足額的補足應承擔連帶責任

發起人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處于特殊法律地位,多數國家法律規定了發起人義務,包括資本不足額的補足義務。這樣規定通過加重發起人的義務和責任,使其在公司的設立過程依法履行義務,防止發生公司資本不足。在發生公司資本不足時,也能通過法定程序及時填補資本虧空。

董事在公司的經營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也是極為關鍵的,公司在成立后的增資過程中,因股東的虛假和抽逃出資造成股東出資顯著地與章程所記載的數額不符的,負有責任的董事應承擔連帶貢任。

(三)公司的董事、經理、監事等人員應當對公司的實質性減資承擔責任

由于公司的管理層對公司的經營管理具有控制權,公司的實質性減資往往是其行為造成的。因而許多國家的公司都規定了公司在經營過程中發生實質性減資,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必須證明自己履行了忠實義務及其行為的合法性,否則應對后果承擔責任。我國公司資本制度完善過程中應當在公司法中規定,因違法減資造成公司、股東、債權人損失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股東、經理及監事承擔賠償責任。

(四)細化對股東與公司之間交易的限制

由于股東可以通過與公司的交易實現返還股本,因此對股東與公司之間交易的禁止性規定是維護公司資本、保護公司和其他股東及債權人利益的重要措施。我國公司法對該方面的規定十分粗略。筆者認為對這種交易行為的限制關鍵應在于規定控股股東與公司之間進行的轉移財產的交易必須充分公開,可以借鑒法國和美國公司法的做法,規定股東與公司之間直接或間接的交易,在交易額達到一定限制時,應經股東會表決批準,且該利害關系股東不能參加表決。

(五)進一步完善我國的驗資制度

作為以法定資本制為基礎的國家,我國也規定了較為嚴格的驗資制度,但在現實中由于法律缺乏對驗資法律關系中公司登記機關、驗資機構及公司之間的制約性規定,公司登記機關很少對驗資報告進行實質性審查,導致虛假評估、驗資的案件時有發生。因此筆者認為,法院和檢察院等監察機構,應當介入驗資程序以及最后的驗資報告實質性和有效性審查工作,有效制約虛假評估、驗資,可以推進我國驗資制度的發展。

四、建立完善我國的法律人格否認制度

公司法律人格否認是指在具體的法律關系中,基于特定事由,否認公司的法律人格,配置公司及公司利益相關者的義務與責任的法律制度。作為公司法律人格獨立原則的對立原則,已成為了解決“公司問題”的最有效途徑。

我國公司的法定形式只限于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適用公司法律人格否認制度擁有理論及現實上的便利條件。此外我國在不少規范性法律文件中已經蘊含了公司法律人格獨立的理念。因此,筆者認為首先應當通過對公司法的完善來確定公司法律人格否認成立的要件,作為該項法律規則使用的標準。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公司設立合法有效,且已取得獨立的法律人格,這毋庸置疑成為適用公司法律人格否認制度的先決。

第二,確實存在股東濫用對公司的控制權,實施了違反其獨立性的行為。

以下情形及行為應當認定為股東濫用對公司的控制權:

(1)公司資產不足。股東虛假或抽逃出資,債權人應當可以直接向該股東請求清償。其中出資不足或抽逃部分出資的,應當在補足出資或抽逃部分出資的范圍內承擔責任。而完全沒有出資的或抽逃全部出資的則應承擔無限責任。

(2)公司形骸化。①公司股東的具體行為成為致使于公司交易的第三人無法判斷與自己交易的是公司還是股東本身。②公司在沒有建立完整的組織機構的情況下;沒有發行股份或未收到對價情況下開始營業。③股東(大)會和董事會不按時召開,股東似乎以合伙身份人的作出決定;沒有嚴格區分公司財產與個人財產,使交易第三方判斷發生錯誤。④公司解散而未履行清算義務。

(3)存在控制關系的公司。①公司間訂立特殊契約,設立支配關系。②母子公司關系。

(4)股東操縱公司實施有損公司利益的行為。

第三,股東的控制權濫用行為在客觀上損害了債權人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需要強調的是該行為與利益受損的因果關系。這表明股東對公司獨立法律人格的理由已經違背了公司制的社會性和公共性。

第四,股東不能為自己的利益而主張否認公司法律人格。其規則過程對于主觀心態的考察應當以客觀行為為主要判斷基準。

另外,關于公司法律人格否認制度的立法形式;可以借鑒國外的先進法例,在公司法中具體的建立于公司法律人格獨立相對立的平衡體制,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頒布典型案例,做出具體的司法解釋,以促進該項制度在實踐中的應用。

參考文獻:

[1]江平主編:《法人制度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

[2]朱慈蘊:《公司法人格否認法理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3]虞政平:《股東有限責任論》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個人法律意識范文3

(一)缺乏基本的法律信仰,法律意識淡薄。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經濟水平與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大幅度的提升,但針對精神文明建設的步伐卻稍顯拖沓。激烈的社會競爭帶來了人們對利益的過分關注,浮躁的社會風氣嚴重影響了文明社會的發展。在高校法律意識的培養過程中,普遍存在著大學生法律意識淡薄,缺乏對法律的敬畏與信仰的情況,嚴重阻礙了學校的法律教育工作開展,且給學生的個人修養及道德水平的發展帶來了不利影響。例如,近年來,大學生陷入網絡借貸糾紛的案例屢見不鮮,其中不乏一部分學生為了滿足自己的虛榮心,對金錢、奢侈品的過度追求,從而造成了與個人經濟情況嚴重不符的高消費,最終釀成了難以挽回的后果。這些案例的發生,體現了當代大學生法律意識的淡薄和個人法律信仰的缺失,在面對金錢和利益的誘惑時,無法分辨對錯,最終造成了嚴重后果,影響了學生的未來發展。(二)高校法律教育培養模式落后,質量偏低。目前,我國的高校雖然已經認識到對學生進行法律教育的重要性,但在實際的執行過程中,仍在存在著一定的局限,主要體現在教育模式較為落后,教育效率低下且效果不佳。高校的法律教育僅依靠法律專業的教師進行教學是遠遠不夠的,一方面專業教師資源緊張,很多教師既要承擔自身法律專業的教學工作,又要承擔學校法律普及教育的工作,導致教師工作壓力巨大,教學工作的開展也是分身乏術;另一方面,非法律專業的教師普遍缺乏基本的法律教育常識,無法結合本專業教學內容進行法律教育的普及,從而導致教學效率的低下;再次,教學的方法仍在停留在過去灌輸式的教育模式當中,教學手段及方法落后,難以吸引學生的興趣和注意力,從而造成法律教育和普及的工作無法真正落地,自然發揮不了其效果。(三)高校對學生的思想建設過于松散。大學生法律意識的培養,離不開社會、學校、家庭和學生自身的共同努力,然而在目前的高校教育中,很多學校普遍缺乏對大學生行為習慣、個人修養及思想政治覺悟的管理與約束,只抓學業而放松了對學生道德修養和法律素養的培育工作,造成了法律教育的嚴重滯后。例如部分大學生利用課業時間進行網絡直播等活動,或在互聯網平臺恣意一些不合規范的言論,校園暴力事件頻發,學校缺乏對學生的有效監管,甚至針對此類事件睜一只眼閉一只眼,不但造成了學生學習成績的退后,更造成了部分學生沉迷于虛假的網絡世界,在金錢和利益面前失去了個人的原則和底線,從而釀成了悲劇[1]。

二、思想政治教育在大學法律意識培養和提高中發揮的重要價值

將大學生的法律意識培養與提高融入于思想政治教育當中,對提升大學生的思想政治覺悟,內化大學生自我管理和自我約束的意識和能力,加強對責任感、道德感和法律意識的感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大學思政教育強化了對大學生思想與價值觀的塑造,大學教育的開展,不僅是對知識和技能的傳授,更是對學生思想品德、道德觀念與行為習慣的塑造和糾正,只有以良好的德行為基礎,才能強化對法律意識的普及和培養,如果一個學生缺乏基本的道德品質,道德底線低下,自我管理放松,那么法律就會成為約束大學生的最后一道屏障,這無疑是與高校教育的理念和目標背道而馳的。大學生是國家發展與民族振興的未來實現者,大學生的思想與價值觀念,影響著其法律意識的建設,更影響著國家未來的命運。將法律意識的培養和提高融入大學思想政治教育當中,是強化大學生的責任意識,塑造正確的價值觀與思想觀念的重要手段,對提升大學生群體的整體素質與法律意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另一方面,就目前的大學生法律意識教育而言,存在著形式大于內容、理論大于實踐的弊端,部分大學的法律意識培養流于形式,成為了應付教育部門的空口課程,高校對大學生法律意識的培養缺乏重視,法律意識教育的價值和意義模糊,嚴重阻礙了大學生法律意識的提高。而將法律意識的培養融入大學思想政治教育當中,以法律的威嚴和其強大的約束力作為當代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理論指導與精神指引,這就提升了大學生法律意識培養深刻性與內涵性,由思想政治覺悟的提高觸動了大學生對法律的敬畏,強化了大學生的責任感與主人翁意識,推動了大學生法律意識培養與提升工作的改革與推進。

三、基于思政教育的大學生法律意識的培養和提高策略

(一)完善思政教育平臺的搭建。針對目前大學生法律意識培養中所存在的“形式大于內容”、“理論大于實踐”的弊端,要實現法律意識培養與大學思政教育的有效對接,需要基于當前的思想政治教學體系,對思想政治教育的內容、形式和教學架構進行不斷的優化和改進,搭建完善的思想政治教育平臺。一方面,大學教師應加強對法學生法律意識培養的清醒認識,學校可以組織培訓、座談等形式,對大學生的法律意識培養和提高工作的開展進行深度的分析和解讀,提高思政教師對大學生法律意識培養的重視程度,并以此為基礎,進行科學的教學設計,從價值、理念、目標、方法、評價等多個維度,促進以法律意識培養和提高為基礎的大學思政教育平臺的建設[2];另一方面,將法律意識培養作為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一個具體模塊,通過法律意識、法律責任、法律思想、法律心理、法律條例等內容與思想政治教學內容的有效銜接,促進其在思政教育中的有效滲透,引入法律專業的教師或從社會上聘請法律專業的指導教師和專家,定期對大學思政教育的開展工作進行蒞臨指導和授課,從而有效提升思政教育中法律意識教育的有效性,促進大學生法律意識的培養和發展。(二)創設法律意識教育的氛圍。法律意識在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滲透,需要結合內部與外部的雙重影響。所謂內部的影響,就是通過思想政治教育中的法律意識教育,對大學生的思想品德、行為規范、法律素養進行約束,引導大學生由內而外改變自身行為,加強法律意識;而外部的影響,就是通過校園文化和氛圍的建設,為法律意識的滲透創設一個良好的環境,從而由環境影響人、由環境約束人、由環境改變人。在法律意識教育氛圍的營造中,學??梢猿浞掷蒙鐣⒓彝ズ托@的環境,將大學生法律意識培養和提高的目標、要求和思想內涵進行深度提煉,借助校園網站、專欄、板報、校報、電視、廣播站等媒介進行傳播,粘貼標語、開展座談、分享會,在學生生活與學習的各方面反復進行滲透和引導,潛移默化的約束大學生行為和思想,促進法律意識培養和提高在思政教育中的有效落地。(三)建立有效的評估與反饋機制。要實現大學生法律意識培養與思政教育的對接,充分發揮思政教育的作用,應確保思政教育的開展應建立在科學的評估與反饋機制上,學校應根據大學生法律意識培養和提高的具體要求、目標、任務、結果等要素,結合思政教育的形式和體系,建立針對性的評價與反饋制度,通過定期對教育結果進行考核,利用學分、教師評價、同學互評、學生自評、星級制、積分制等評估機制,評估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性,并從中總結寶貴經驗,從而不斷優化與改進現有的教育模式,促進大學生法律意識在思政教育中的有效滲透。

個人法律意識范文4

論文關鍵詞 法律意識形態 價值屬性 法律意識 探究與分析

簡單來講,法律意識形態的概念有些綜合、模糊,它是介于意識形態以及法律意識兩者之間的概念,而且它同時具有意識形態和法律意識形態的基本特點和屬性,卻又不等同于簡單意義上的意識形態和法律意識。它的最重要的一條屬性就是其具有價值性。

一、法律意識形態基于一定標準將人們本身所具有的法律價值觀體現映出來

在人們的基礎法律意識當中,其意識形態是最具傾向性以及影響力和感知性的法律思想。而相比之下,法律意識只能算作是一種簡單的法律現象,同時也是人們就某種法律事件所表達出來的實際心理感受以及主觀思想,而且也會因人們所提現出來的不同感受以及反映,而展現出不同的行為方式以及不心理活動。此外在人們的基礎法律意識當中,其表現形式具體可以概括成為人們就某種已經發生的法律事件或者是已經出現的某種法律現象而表達出來的一種實際感覺以及相應的知覺,它是人們在法律思想以及法律意見這兩面的真實體現。依照一定的標準和規定,可以將這些所謂的心理形式進行相對具體的劃分,主要劃分成為兩種,一種人們常說的感性法律意識,另一種是與之相對應的理性法律意識。一般來講,法律意識形態可以看作是人們法律意識當中的基本法律思想,但要特別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的法律思想都可以成稱作法律意識形態。所以,在法律思想中,只有最具代表性的那一小部分才能被稱作真正的法律意識形態。由于法律思想在社會上是大量存在的,因此在這個社會當中,差不多有每個人都有著屬于自己的那一份獨特且又真實的法律思想,當然在這階段中他也可以就某種事件而接納和吸收來自外界范圍內原本屬于別熱的某些特定法律思想。比如人們在日常生活當中所常見的一些法律工作人員、律師以及相關的法律研究學者等,一般情況下他們都會就某些已經發生的法律事件,依據一定流程和標準形成一種較為直觀的法律思想。當然普通的勞動群周也可以就某些已經發生的法律問題或是法律事件形成自己特有的、直觀的法律思想,但由于其自身的特殊原因,這些已經發生國的法律思想不管是真實性以及理論性和系統性,還是在這些事件的影響之上都存在著比較大的差異,而且它的具體意義與實際作用不相同。而在這種情況之下,能夠人們法律意識形態的,只能是那些能夠將價值屬性提出來的法律思想。

法律意識形態的具體反映是人民對法律問題以及法律事件的基本看法、態度以及價值觀和政治傾向性。當人們面對某些法律問題或者是某些已經發生的法律事件時,不論這個法律事件或者是法律問題究竟是怎樣的,人們勢必會對這些已經發生和存在的法律問題以及法律事件,來發表和聲明自己的看法或者是意見。

人們在某些法律問題或是法律事件面前,所做出的選擇、所發表的意見和看法有可能是否點的,也有可能是肯定的。但不管人們做出肯定還是否定的態度或想法,都能夠表明自己的立場以及對這個問題或者事件的看法和意見。人們在對某些特定的法律問題或是法律事件時,其基本立場以及發表和聲明的相關看法和意見等具備一定簡單意識形態的基本屬性,當然也可以說成是某些特定意識形態的直接反映。不論是現代自由主義還是以往的,乃至社會上所有的社會學說或是政治思想等都是可以構成意識形態的。單從這一點上來說,意識形態甚至和科學理論幾乎相同,都是對社會進行正確解釋的系統方法,并據此提出相應的科學思想來為人們更好的了解社會運轉提供服務。即使如此,它們之間也不能劃上等同號,而它們之間的區別主要可以分為兩點:科學理論之中是不包含相對簡單的價值判斷的,而與此相反的是意識形態之中卻包含了一個相對完整的價值觀體系;另外一點則主要是因科學理論基本都是人們已經檢驗或者是驗證過的事實,相比之下意識形態不但會在其基本原則之上將這些已經被驗證過的事實歸入其中,還囊括了其他一部分內容,它范圍也已經遠遠的超過這些既定的事實,從某種層次上來說,它比較依賴于人們的主觀印象,以至于從表面來看,它一般都會存有比較明顯的個人傾向。所以相對與科學理論來說,法律意識形態中所包含的內容較為豐富,但卻大不不相同。所以不管怎樣的法律意識形態,不管其內容是對相關法律內容的具體認識,還是對其相關功能特性的具體認識,都從某種程度上反映出當時人們對已經發生的法律問題的某些立場。而人們對于這種法律問題以及相關的法律事件的實際看法以及所表達出來的立場和意見,其實都是對相應法律價值觀的實際體現。所以它常常具備一定的政治傾向性。這種政治傾向性以及價值觀,就是意識形態中非常重要的基本屬性。

二、法律意識形態對法律行為以及活動的實際發展方向有著重要影響

一般情況下,法律意識形態中有多種基本屬性,比如價值屬性。由于其價值屬性并只不是以相對簡單的抽象形式而存在的,而是依據一定事件,將其真實的體現在已經發生的法律問題以及法律事件的實際影響之上的,而且會其一定作用及功能上反映出來。對于人們法律意識當中實際功能及具體作用,已經有學者開始著手做相應的研究工作。所以有部分學者堅持認為,我國現階段的法律意識形態主要用于主體構建作用。也就是當前的法律意識形態,其主要作用是為促進社會的和諧發展以及構建中國特色主義在發展過程中所需要的一些專業人才。另外也有部分學者認為,當下人們所常說的法律意識形態由于其具備一定凝聚功能,也就是能夠實現將人們的法律觀念凝聚在一起;具備一定的促進功能,即能夠在一定程度上促進社會的發展;還有一定的整合功能。即依據一定標準將其整體綜合起來。法律意識形態的作用可以分為很多種,但其中最重要的一條作用就是人們對法律活動的實際發展方向起著一定的決定作用。由于法律意識形態在當前全部法律意識當中,數量并不多,但并不代表它們沒有什么作用,相反它們卻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它的作用主要體現在對法律活動的實際方向性的選擇作用之上。另外法律意識形態常常對某些法律問題和法律時間的實際發展方向有著直接影響,因此不論是我國政府在進行相應的立法活動時,還是政府內部相應的組織部門開展和實施司法部門,有時甚至國家內部的行政機關在進行支付作業時,都存在著一定方向性的問題,也都需要在方向對其進行正確的指導、引領,以確保有關部門開始和實施法律活活動或行為能夠在一定程度之上滿足當前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法律、法規,并為實現和促進我國的持續發展提供所需的必要服務。這就是為什么說在法律意識形態當中,它的實際方向有著一定的指引作用,經過實踐證明,這種作用是非常具有指導意義的。而在當前法律意識所構建的全部內容當中,也只能有法律意識形態具,并對法律活動的具體發展方向起著決定性的作用。

法律意識形態有一個非常重要的作用就是價值判斷。在當下正確的法律意識形態中,除了具備一定的導向和指引作用,還具備其他有效作用,比如教化作用以及人們所熟知的價值判斷作用等。其實,從實際意義上來講,人們是可以將法律意識形態看成是一種價值觀,而且價值判斷還發揮著其重要的作用,是必須存在的。從一個層次上講人們會基于一定的法律意識形態,來對某些已經發生的法律問題以及法律事件進行相應的評價和肯定。并依據相應的法律標準以及法律觀念,來指導和引領人們進行相關的法律實踐。而從一個層次上講,人們只是簡單的利用某些特定的法律意識形態,對于已經發生的,且不符合我國相關法律標準的法律問題、法律事件進行相應的評價和否定,并在這個環節中,通過自身否決某些錯誤的法律思想以及相關法律觀念,來實現法律觀念的正確確定以及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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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法律意識形態;價值屬性;法律意識

中圖分類號:D9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0278(2013)06-079-01

法律意識形態的概念從簡單來講是既綜合又模糊的,是介于法律意識和意識形態兩個概念之間的,同時具備法律意識和意識形態的基本屬性及特點,但是卻不完全等同于單純意義上的法律意識和意識形態,價值屬性是它具有的最主要的屬性。

一、人們法律價值觀的直接反映

法律意識形態是所有的法律意識中最有影響力的法律思想,它是一種法律現象,直接反映著人們對于法律問題的主觀感受和心理變化,是通過不同的心理作用結果表現出來的。法律意識的心理形式主要表現為人們對于法律現象的一些知覺和心理感受,以及對于法律產生的一些意見和建議。它雖然是法律意識中的法律思想,但是并不代表所有的法律思想都是法律意識形態,只有在法律思想中有很重要的影響作用的極少部分才可以成為法律意識形態。法律思想是普遍存在于每個人的思想中的,不論是法律的研究人員還是法律工作者或者是普通的人民大眾,都對具體的法律問題有其自己的見解和心理活動,這也就是自己的法律思想。但是,這些來自各方的法律思想之間是存在很大的差異的,尤其是在理論性和系統性方面,很難達成統一,影響力也存在很大的不同。

法律意識形態是人們對于法律問題的基本態度和基本立場以及自己的價值觀和政治傾向性的反映,在法律問題面前,無論是什么人都會產生自己的看法和立場,這些看法和立場在表達的時候就涉及到了法律的基本立場。人們對于法律問題的看法和立場有三種,一種為贊同、一種為否定、另一種為不贊同也不反對,無論人們做了何種選擇都是對這一法律問題的態度和立場的體現,人們的這種立場和態度基本都具有一定的意識形態的屬性。

法律價值觀是人們人生觀的一種體現,也是世界觀的一種體現,是人們對某一特定的法律問題所產生的價值選擇和判斷。人的價值觀是意識形態的基本屬性,通常具有一定的政治傾向性,而法律價值觀則是具有明顯的主觀性的,意識形態性更加的強,是人們法律意識的本質體現和特殊表現。法律價值觀的內容通常表現的是人們的正義觀和公平要求,它隱含在人們的法律立場和法律態度之中,決定著人們的態度和立場,是人們法律意識的靈魂所在,對人們的法律意識起到絕對性的作用。

二、法律意識形態直接影響著法律行為和活動的方向

價值屬性是法律意識形態中的基本屬性,它不是以簡單的抽象的形式而存在的,是基于一個具體的法律問題和其實際的影響上面存在的,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這件法律問題的作用和功能。針對人們法律意識中的實際功能和具體的作用有很多學者已經進行了研究,有的人認為我國在現階段的法律意識形態是作用于主體的構建的。換言之,我國現在的法律意識形態主要的作用是為促進和諧社會的發展,以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構建培養相應的專業人才。還有學者認為,現階段的人們口中的法律意識形態是具有一定的凝聚功能的,它可以將人們的相同的或者不同的法律觀念凝聚在一起,有一定的促進功能和整合功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進社會的發展。

法律意識形態的作用有很多,最主要的一點是人們可以通過法律意識形態來作用于法律活動的方向。現在的全部法律意識中并沒有多少法律意識形態,但是不能忽視的是這一少部分的重要作用。同時,法律意識形態對于一些法律問題、法律時間等的實際發展方向都有直接的影響作用。在我國不論是中央政府還是地方政府部門在進行有關法律的活動時,或者是國家內部行政機關在進行支付作業的時候,都存在一定的方向性問題,這需要在方向性的問題上對其進行正確的指導和引領,以此來保證有關部門進行或者策劃的法律活動、行為時能夠滿足國家對其制定的相關的法律和法規要求,為我國實現可持續發展進行必要服務。這就是法律意識形態可以為法律行為和活動的方向進行指導的表現。除了對法律活動有方向性的指導作用之外,法律意識形態還具有其他的一些作用,例如對人們的教化作用、價值判斷作用等。其實,以某種實際意義的基礎來看,人們可以將法律意識形態當成是看一種價值觀,同時,價值判斷也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并且是必須存在的。

三、總結

綜上所述,法律意識形態是介于法律意識和意識形態之間的一種概念,同時具有這兩者的基本屬性和特點,卻又區別于它們,它的最主要的一個屬性就是價值屬性。法律意識形態的價值屬性可以反映出人們對于一個法律問題的立場和態度,同時它也在一定程度上決定著法律問題的發展和制定方向,對于國家的建設等都有很重要的意義。

參考文獻:

[1]喻中.關于法律意識形態的幾點思考[J].探索,2002(02):5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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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加強公民意識是黨和政府提出的新任務、新要求,是要把公民培養成具有民主法治理念、自由平等和公平正義意識、能夠享受權利、履行義務和承擔責任的具有行為能力的公民。公民意識的核心是公民的權利意識教育。公民在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和基本自由的同時,負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公民意識教育的目的,是培養辦家、社會所需要的有積極生活態度、有政治參與熱情、有民主法治素養、能與其他公民和社會組織合作的合格公民。由此可見,公民意識教育與法律意識教育是殊途同歸的。從法律意識教育的角度來看,公民意識教育是更深層次的公民法律意識教育,是加強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的有機組成部分和有效發展途徑。

一、公民意識教育的內涵及意義

公民意識教育主要包括五個方面內容。一是公民的主體意識教育,即公民作為國家主人和社會主體的意識。公民無論何時何地都要以國家和民族利益為重,自覺關心維護國家、民族的利益、榮譽和安全。二是公民的權利意識教育,即公民對憲法和法律賦予自己某種行為合法性的意識,以及對他人合法權利的尊重。三是公民的責任與義務意識教育,即公民必須履行對國家和社會應盡的責任與義務的意識。四是公民的法律意識教育,即公民要有尊重法律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識。公民不僅要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而且要同各種違法行為作斗爭。五是公民的道德意識教育,即公民在國家經濟、政治、文化與社會生活中必須具有的道德規范意識。公民要正確處理個人與國家、個人與集體、個人與社會、個人與他人之間的關系。此外,公民意識還包括公民應具有的民主、自由、平等、公平、正義等方面的意識。

加強公民意識教育的意義主要有:第一,一個國家的國民只有具備了完整的公民意識,才能成為合格的公民。只有當廣大國民普遍具備了完整的公民意識和公民性格,才能建立成熟的、民主法治充分發展的公民社會?!凹訌姽褚庾R教育”的逐漸落實,必將促進我國公民社會的進一步發展。第二,從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實踐來說,加強公民意識教育,有利于有效提高國民素質,有利于充分發揮廣大人民群眾的主動性、創造性、積極性,關系到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有力實施,關系到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成功建設,是一個非常基礎的環節。第三,加強公民意識教育,對我們現階段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而言,是最為直接、有效的補充,也就是說我們發展民主法治,必須靠高度的公民意識來彌補法律制度所不能覆蓋的空白。第四,當前公民意識缺失,應該說是一個比較普遍的現象,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參與監督意識不強,二是權利和義務分離,政治、社會、經濟等領域中許多問題與公民意識缺失有直接聯系。加強公民意識教育能推動上述狀況的改變。

二、法律意識教育是公民意識教育的重要內容

公民是一個法律概念。法治國家的法律對公民的資格與行為、權利與義務、利益與責任、法律關系等都有明確具體的規定,法治國家的文化對公民意識有相應的要求。因此,加強公民意識教育的過程,一方面是向公民灌輸社會主義民主法治理念、法治精神、法律意識的過程,另一方面則是向全社會傳播法治文化、弘揚法治精神的過程。公民依照憲法和法律,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公民的法律意識教育,核心是培養正確的權利和義務觀念,在法制軌道上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義。法律對社會生活的規范、引導和保障功能,主要是通過權利義務機制實現的。每個公民只有樹立正確的法律意識,在法制框架內正確行使自己的權利并切實履行自己的義務,整個社會才能夠實現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義。

三、加強公民意識教育是更深層次的法律意識教育

在今后的法律意識教育中需要進一步強化公民意識觀念的教育,突出公民意識的培養。黨的十七大報告明確提出,要“加強公民意識教育,樹立社會主義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義理念”。這一精神對于做好公民的法律意識教育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論與實踐意義。

公民意識教育是中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中的一個重大課題,直接關系到社會主義法律有效執行的社會基礎和效果。在現代社會中,公民意識教育實際上是更深層次的公民法律意識教育,它體現了公民對法律精神與內容的理解、認同與情感,表現為人們的一種觀念、感覺和心理狀態,它深植于公民的社會意識之中,又作用于法律意識實踐,是法律意識實踐的內在推動力,形成尊重法律、維護法律、自覺遵守和實施法制的風氣和習慣,可以說是尊重民主、維護民主、實施民主的風氣和習慣。

四、加強公民意識教育的關鍵是國家公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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