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尋找寫作靈感?中文期刊網用心挑選的民法與商法及經濟法關系的探討,希望能為您的閱讀和創作帶來靈感,歡迎大家閱讀并分享。
民法的起源是來自于古羅馬的產物,那時人們從事商品交易十分頻繁,因此都需要一個共同遵守的規則,以免破壞交易秩序。所以,漸漸出現商品進行交換的規矩,這種規矩慢慢發展形成完善,形成民法。商法的起源來自于中世紀的歐洲,也是從事商品交易的人們需要有一個共同遵守的規則來實現商品交換,這樣的規則也可以解決商人之間的糾紛,因此,逐漸形成商品交換的規則,大家共同遵守,慢慢逐漸完善形成商法。在大陸法系中,主要體現的是學者認為商法與民法都是保護商品交易者的利益,只是商法更加復雜,更加細致,更加特殊,因此,他們認為商法是民法的特別法,兩者之間多有相似之處。
上述說過,民法是商品經濟的產物。從事交易的人們漸漸需要一個共同遵守的交易規則來維護交易秩序,保障商品流通,于是,商品交換的習慣產生,進而習慣發展為法。經濟法則是商品經濟高級階段的產物。主要是以資本主義進入壟斷階段,矛盾分化開始的,在經濟關系中,對于違反行為人運用民法的強制手段已經難以解決的時候,必須以國家的形式來解決矛盾,因此,運用管理約束經濟體制的準則出現,這也是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經濟法的出現改變了原有的社會矛盾體制和資源配置模式,從更為廣闊的角度保護社會經濟利益。經濟法與民法之間有著密切的聯系,兩者適用的調整對象有部分重疊,在經濟范圍內,經濟關系的調整范圍有著一定的聯系。這是因為民法的重要調整對象之間的財產關系,實質上是經濟關系,作用法律規則,兩者都是在當事人的合法的經濟利益的保護下,保障公民的權力,維護應有的經濟秩序。民法作為調整民事的法律,主要體現的是自然人和法人之間的關系,人人平等,突出個體的重要性,保護自然人的權力和自由,主要是以當事人的權力意志及其義務作為準則的,國家沒有給予更多的干涉。如果自然人有違法行為,主要以民事制裁的形式處理解決。經濟法主要是以國家作為管理范疇,協調和約束國民經濟中的各種經濟關系。其著眼于全社會的長遠利益,以社會原則為準則,強調全社會的共同利益,以強制性規范為主,對于違法行為,可以采取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來制裁,具有強制性。所以說,經濟法是兼顧國家和市場共同行為的法,經濟法為糾正社會不公而采取的種種積極措施或手段上。民法與經濟法的關系也是相輔相成的。
三、商法與經濟法之間的關系
全世界學者對于商法與經濟法之間的關系也是有著分歧的,但是在我國,商法與經濟法之間的關系沒有多大的矛盾,也沒有過多的關于商法和經濟法的爭論。主要原因就是因為一直以來,商人是作為一個整體的,沒有獨立的法律地位,這也與我國的社會主義社會性質有關??v觀我國歷史,以儒家思想為主的國家,從古至今都是遵循仁義,沒有達到以商業為本位的國策?,F代社會中,商法的完善和發展還需要更多的實踐與研究。企業之間都是有聯系的,并且會應用到各種法律法規,如果企業之間發生糾紛的話,調整它們之間關系的可以用民法或者商法,但是必須要看企業糾紛之間的側重點是什么。經濟法的調整對象主要是關于企業資質審查,產權,公司財務,稅務,財務,審計的定義,環保等的監督和管理,特別是對企業管理的宏觀發展等的影響。企業調整商業法主要是把它作為商事主體也就是商人對待。做為企業,是以營利為目的的,這與商人是有著一樣的屬性的。作為企業營利活動中的商業法律調整的主要內容,也是體現各種商業行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主要是經濟關系在國家權力的介入,發生規律,在經濟活動的組織與管理。經濟法是必要的,主要是它可以使協調,穩定,國民經濟快速、持續的發展。商法應以企業為核心的調整。由于核心內容體現了本法的商人和商業行為,因此吸引了眾多學者的關注和認可?,F如今的經濟社會,人們的生活中都會涉及到經濟活動,因此,也會涉及到經濟法律等相關法律法規,其中關系復雜,不是單一一門法律就可以調整的。在未來社會中,處理與此相關的社會活動更加需要綜合性較強的法律法規。現在社會以及未來社會都是經濟社會,而且是知識型的經濟社會,法律與經濟關聯會更加緊密。法律可以建立經濟關系,并且決定著經濟關系的內部構架?,F在把法學與經濟學結合起來比較普遍。
四、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商法,民法以及經濟法的作用
(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民法商法以及經濟法的轉變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需要商法,民法以及經濟法的共同調節,這種調節規律可以說是一種價值規律,重點在于外部表現。同時,又是以國家為載體的能夠在經濟生活中起到重要作用的法律,對全社會經濟進行管理,能夠保障對國家的有效調節。我國在開國以來長期處于計劃經濟時代,人們并沒有注意到市場調節以及價值規律的重要性。我國是公有制為主體,多種經濟制度并存的狀態。我國在改革開放初期,經濟體制比較單一,有局限性,國家對于經濟的管理比較詳細,很多企業沒有進入到市場,這樣的話,民法和商法也會受到限制,經濟法也沒有得到發展??赡軙霈F這樣的情況,國家立法沒有完善的情況下,管理國家經濟的一些方面會受到限制,在經濟法中,比較多的是行為方式上的規范,沒有強調鼓勵提倡性規范。在我國進入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后,國家的經濟體制發生了巨大的改變,經濟運行體制比較偏重于市場調節,因此,與之相關聯的民法和商法的規范也會有相應的改變,在完善經濟法的同時,也需要完善商法與民法。在我國,經濟法與民法和商法在調節對象,范圍和規定方面都有著一定的聯系的。由于我國是實行市場經濟體制,國家管理方面常常比較局限,對于經濟行為的管理形式主要是以間接調控為主,經濟法的管理作用就先對比較有局限性了,而此時,民法及商法的應用范圍相對就比較寬泛。隨著我國的各項工作的進步和發展,經濟法與民法以及商法的內容也是要逐步在改變的。對于企業和公民的經濟活動方面,國家已經確定其作為經營自主的地位,有自主權。對于其經濟活動方面的管理,主要是制定其活動的應該遵守的規范,調節和監督企業與個人的經濟活動。我國實行市場經濟體制后,國家主要在調節經濟結構,增強國家實力,鼓勵社會個人進行投資,這樣民法與商法的作用也會得以體現。國家主要是用于宏觀調控,制定相關的法律條例,政策,組織協調市場經濟,保障社會公眾服務,國家也在采取更多的民法與商法條例進行宏觀調控。我國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體制的轉變引起了商法,民法以及經濟法的內容條例的變化。
(二)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后,民法商法以及經濟法的轉變
在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后,建立了與之相適宜的經濟法,民法以及商法體系。社會主義經濟活動比較豐富,內容較多,需要調節民事法律的基本法,也需要調節經濟的特別法,相互補充。我國實施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后,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規和正常,但是并沒有完善,對于經濟活動的宏觀調控方面,行業經濟管理方面,為經濟活動體提高相關社會服務方面都需要完善立法。經濟法作為獨立的能夠有其內在體系的獨立法律體系,能夠使國家經濟管理方面有著一定的協調作用和統一規范化管理作用。對于經濟法與商法以及民法之間的關系,可以說是既相互聯系又是有著相互區別的。在法律的實施內容上來看,經濟法主要是調整國家國民經濟的關系,主要側重于國家的宏觀調控,當然這其中也包括對于國家經濟的微觀管理。民法和商法主要是針對與公民個人和企業之間的關系的協調管理,主要側重于人身關系的管理。就商法與民法的表現形式上來說,其發展都是由相關的一些細小的條例組成,基本法律條例在內容上有所不同。具體來說,經濟法在國家宏觀調控下可以細分為包括財政法,稅法能法律,而民法和商法從管理方面上來說可以具體分為調整歸屬權,債權等涉及到家庭以及繼承關系的方面。對于國家微觀經濟方面,經濟法與民法和商法的適用范圍有時會有所重疊。對于國家管理范圍使用中,會出現某一事例中會同時用到經濟法,商法和民法的內容。經濟法中與民法和商法相互重疊的部分內容,主要屬于商法的內容??梢哉f,商法是民法中一個獨特的部分。商法規范中可以看到會有公法的部分,但是并不是主要部分?,F代國家商法中包括企業法,保險法,票據法等含義比較廣的領域的商法。但是在一些特殊行業部門中,由國家統一管理,經濟法就占主要地位了,森林法,銀行法,鐵路法等體系都屬于經濟法中的重要部分。
五、結語
綜上所述,商法與民法以及經濟法之間是有著密切的聯系的,但相互之間又有著區別,我們應該更好的運用法律約束我們在社會經濟關系中的行為,使商法與民法以及經濟法之間相互配合,相互補充。
作者:王君超 單位:牡丹江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