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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實務處理范文1
關鍵詞:融資租賃;租賃業;未擔保余值
一、引言
經過近三十多年的不斷實踐與努力,我國在租賃會計理論及其實務研究上都取得了一定的進步。然而與美、日等主要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租賃會計并沒有得到長實的發展,國內租賃業發展進程相對緩慢,現行的相關法規、制度較之也仍存在著一定的差距及缺陷。出租人會計處理方法是融資租賃會計理論及實務中的重要組成部分,當前國內外學者對承租人會計處理方法并無很大異議;倒是未擔保余值發生變動時的會計調整存在賬實差異性等爭議問題躍然紙上。
二、未擔保余值發生變動時的會計調整存在賬實差異性
按照租賃準則規定:“無論未擔保余值如何變動,未實現融資收益應于租賃期滿全部分攤完畢?!睖蕜t為此充分考慮此情況,還分別對未擔保余值減少、沖回做了詳細的會計調整。但是從其具體運用來看,按照準則規定的方法對未擔保余值發生變動情形時進行的會計調整,未實現融資收益于租賃期滿并不能攤銷完畢,其賬戶仍留有余額,即期末存在賬實不符的差異性。
租賃準則中對未擔保余值發生減少的情形下的會計處理做出如是規定:應按照期末出租人預計可收回未擔保余值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的差額部分,借記“資產減值損失”,貸記“未擔保余值減值準備”處理;同時,將此部分減值金額與由此所產生的租賃投資凈額的減少額之間的差額,借記“未實現融資收益”,貸記“資產減值損失”調整。在此會計調整中,出租人并未將直接關系其融資收益在租賃各期內正確攤銷的租賃資產未擔保余值出現減值的價值視為其租賃收益損失,即該項減值金額部分應直接作沖減未實現融資收益處理。
三、融資租賃實務舉例論證
準則中對上述減值損失部分單獨以“資產減值損失”列示,勢必會影響未實現融資收益期末余額,造成未實現融資收益于租賃期滿分攤結束后仍然留有余額,而這又是與“不管未擔保余值如何變動,未實現融資收益必須要在租賃期滿分攤完畢的”的租賃準則規定相矛盾的。據此可以實例為證:
例1:2010年11月30日,A租賃單位和B單位達成了一項租賃協議,租賃標的物為某臺大型機械設備。該協議約定租賃期為3年,租期自2011年1月1日始;承租人的還款方式為等額先付年金支付,并約定為每年年初償付337500元;經專業驗定,該臺機械設備在2011年1月初的現行市價和賬面凈值都為1043750元。而經有關專業評估機構科學鑒定:預計該設備租賃期滿時的余值約為146250元,具體包括:B單位擔保余值125000元,未擔保余值21250元;2011年12月末,A單位對該設備的未擔保余值進行了后續價值確認時,認定其金額發生了永久性減值,比當初預計價值減少了12500元;為簡便對此交易事項的論證分析,現假定A租賃單位在簽訂租賃協議前后并未發生任何初始直接費用。
分析1:未擔保余值未發生永久性減少前,依據租賃準則的相關規定,應對A租賃單位進行如下實務處理:
(1)計算內含利率R。
337500+337500*PVIFA(2,r)+125000*PVIF(3,r)+21250*PVIF(3,r)=1043750(元)
插值計算可求得內含利率R=9.03%
(2)確定未實現融資收益。
最低租賃收款額為:125000+337500*3=1137500(元);
未實現融資收益為:1137500-1043750+21250=115000(元)
(3)進行租賃期開始日的賬務處理。
借:長期應收款――應收融資租賃款1137500
未擔保余值21250
貸:融資租賃資產1043750
未實現融資收益115000
(4)分配未實現融資收益。
①2011年年初,取得第1期租金收入337500元。
借:銀行存款337500
貸:長期應收款――應收融資租賃款337500
②2011年應攤銷融資收入:1043750*9.03%-337500*9.03%=63775(元)。
借:未實現融資收益63775
貸:租賃收入63775
分析2:當未擔保余值產生永久性減值時,依據租賃準則的相關規定,A租賃單位又應該進行相應的會計調整。針對2011年年末未擔保余值發生減值的情況,須二次調整內含利率R,且對由此造成的減少的租賃投資凈額應計入當期損益處理。而于今后2012年和2013年這兩年的租賃期中,需要根據重新修正后的租賃投資凈額和內含利率來確定各期融資收入。
(1)計算內含利率R。
337500+337500*PVIFA(2,r)+125000*PVIV(3,r)+8750*PVIV(3,r)=1043750(元)
在多次測試的基礎上,插值計算可得租賃內含利率R=8.15%
(2)確定未實現融資收益。
最低租賃收款額為:125000+337500*3=1137500(元);
未實現融資收益為:1137500-1043750+8750=102500(元)
(3)確定后續租期內各期實際應分攤的融資收入
以實際利率法確定當期應確認的融資收益,并以插值法求出租賃內含利率,來分攤出租人租期內各期實際應分攤的融資收益(如下表所示):
依據之前對未擔保余值的計算,2011年年末,租賃投資凈額余額應是:
1043750-(337500-63775)=770025(元)
租賃后期的未擔保余值出現減值后,2011年年末,租賃投資凈額余額是763 810元。前后作減法,即可知由其發生永久性減值而造成了6215元的租賃投資凈額的減少。
解釋:對于前者產生的減少額,租賃準則規定須以損益表項目進行核算,但其相關內容對此又并未明確具體的調整方法。根據表格所列信息可知,2012年末、2013年末分別確認的融資收益為34743.75元、10196.25元。2013年年底,3年租賃期到期,“未實現融資收益”賬戶余額為6285元(115000-63775-34743.75-10196.25),而此金額正是資產減值損失12500元與租賃投資凈額的減少額6215元之差??梢?,租賃會計實務中對未擔保余值發生永久性減值時的賬務調整,并不能實現租賃準則規定的“未實現融資收益應于租賃期滿全部攤銷完畢”的要求,也就難以避免未實現融資收益于租賃期滿賬實不符的差異性。
(作者單位:暨南大學管理學院)
[本文受廣東大學生科技創新培育專項資金項目資助]
參考文獻:
會計實務處理范文2
關鍵詞:計量屬性 現值計量屬性
伴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和我國經濟的高速發展,舊的會計概念框架已不能滿足社會的需要,新的經濟環境要求新的會計體系能夠為會計相關信息使用人員提供足夠的信息以對未來做出正確決策,進而有效避免社會中的相關風險,使會計工作更好的適應現代經濟。會計計量屬性中的現值計量屬性包含對貨幣時間的價值計量,能夠較好的適應時代的需求。
一、 現值計量屬性的優勢
1、信息反饋方面
現值計量屬性是用比較合理的折現率對公司財務方面產生的未來現金流進行折現的計量屬性,它不但涉及到對貨幣的時間價值的計量,還充分考慮到了未來現金流量分布的時間、數額及其不確定性并對資產、負債進行了計價,直觀的反應企業相關資產附帶的未來收益、負債信息,使得會計工作從單純的反應過去的報賬、記賬、算賬工作擴展到對未來現金流的分析,使決策者能夠直接從會計資料中獲取企業未來現金流的有關信息,并根據這些信息推測企業近期一段時間的財務狀況、經營狀況及現金流量,及時調整有關決策,增加收益、減少損失。
2、企業資產方面
在會計實務中現值計量屬性一般用在信用條件超過正常范圍的購銷業務,也就是說,當運用分期付款購買或出售資產時,合同中約定的付款期限超出正常信用條件即該購銷合同具有實質上的融資或信貸性質,那么此次購買成本或銷售收入就不是簡單的將各期款項的金額相加,而應當按照合同中價款的未來現金流的現值來確定,并且將合同各款項之和與其相對應的未來現金流的現值之間的差異額作為未確認或未實現的融資費用或收益,并分攤在各期款項中,是會計賬面值更真實的反應企業的現實資產狀況。
二、現值計量屬性在會計實務中的處理
為了是現值計量屬性的優勢最大化的發揮,在日常會計實務中應注意以下幾項的處理:
(一)混合性債券的現值計量屬性
企業運作過程中根據需要可能會發行某些混合工具,即非衍生性的金融工具,此類工具既有權利收益,又有負債,最常見的就是公司債券中的可轉換債券。對此類債券的現值計量屬性就不是簡單的對未來現金流的折現,而應該在初始確認時就將企業權益和負債分拆開來,并按順序先將負債部分的未來現金流按照合理的折現率折現,以便確認此部分在初始確認金額中所占比重,然后再從發行時的價格總額中減除負債部分所占的初始確認金額,進而得出企業權益部分的初始金額,這樣在此類證券發生交易,確定交易費用時就可以按照公允價值在企業權益及負債部分之間進行分攤,進而確保企業的權益和交易的公平性。
(二)折現率的確定
現值計量屬性除了要確定未來現金流及其時間、分布外。折現率的確定也是其中的關鍵環節,不一樣的折現率可能會導致同一資產的未來現金流產生截然不同的分布狀況及結果,所以折現率的確定要能夠反映當時的貨幣的市場時間價值及其特定的風險稅前的利率,保證確定的折現率是企業投資或購置一定資產時所期望的具有一定必要性的報酬率,秉持現金流與折現率估計相一致的基本原則,以避免對風險要素的雙重遺漏或計算。再加上每個企業自身狀況的不同,因此,在企業會計確定其某項資產項目的折現率時,要充分考慮到該項目所擁有的特定風險及其回報率、該項目的籌資成本及加權成本等各類因素,并應估計到該項目相關資產的未來現金流的市場風險評估,避免不相干因素干擾。
(三)稅務方面的處理
企業雖然在購銷貨物時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或收款的方式,并按照合同具體收款日期確認收支狀況,但稅收法卻不承認現值計量對應納稅額的影響,因此,購銷雙方長期應付(收)款、資產、貨物在會計賬面的價值與稅務計稅的基礎會有暫時性差異。為了避免此類差異的出現購銷雙方會計應做以下處理:
1、應以合同中的金額貸記長期應付款,以現值計量貸記業務收支(若是固定資產的,買方應借記為固定資產),差額貸記為未實現的融資收支,同時買方應將貨物成本借記在主營業務的成本中,將庫存貨物貸記。
2、在首次貨款收支時,應將此款項借記為銀行存款,其余仍貸記為長期應收(付)款,并將應繳增值稅貸記為應交稅費(即銷/進項稅額),并據實際利率算出融資收益/費用,同時借/貸記為實現的收支,將財務費用貸/借記。
而稅收法規定,賣方只可按照本期收款額確認收益,并據此金額在全部應收款中所占比例結轉成本,將未結轉部分從庫存轉入發出,不承認長期應收款。而會計賬面上未實現融資收益實際上是長期應收款的備抵相,長期應收款的賬面值在收取貨款的年末大于計稅基礎0,使應納稅產生暫時性的差異,并且遞延所得稅負債也相應的得以確認。而同時發出商品在會計賬面上為0,小于其計稅基礎,進而出現可相抵的暫時性差異,并使遞延所得稅資產得以確認。因此,年末對遞延所得稅進行確認時,應將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資產借記(分期收款發貨),將遞延所得稅負債(分期收取長期應收款)貸記。并且在當年申報所得稅時應進行納稅調整,避免對毛利確認不足或收益確認過多導致應納稅所得額與會計利潤產生差異。買方除了資金流向記錄不同,年末同樣也需進行納稅調整。
參考文獻
[1] 劉文輝,《現值計量屬性的應用及影響》,中國農業會計,2007(12)
[2] 喬東,晁延榮,《我國運用現值計量的思考》,中國新技術新產品,2009(90
[3] 亓碩,高嘉陽,《新準則下現值計量屬性的應用探討》,大眾商務(下半月),2010(8)
會計實務處理范文3
(一)賬戶使用 票據有支票、本票、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四種。在賬戶使用上,支票由于期限較短(一般10天),企業無論是收到支票還是簽發支票,都應通過“銀行存款”賬戶核算;本票和銀行匯票期限較長(本票2個月,銀行匯票1個月〕、月末往往流通在外,應使用“其他貨幣資金”賬戶核算。開出票據借記“其他貨幣資金” 賬戶,收到票據送存銀行并根據進賬單回單借記“銀行存款”賬戶;商業匯票本質上是延期付款的證明書,由購銷雙方簽發,所以使用“應收票據”賬戶核算。
(二)結算程序 在結算程序上,實務中收到支票送存銀行并根據進賬單回單,借記“銀行存款”賬戶的做法,其實不對。實際上,支票送存銀行后各商業銀行必須定期進行票據交換以確認票據的真實性,待審核無誤后才能將款項由付款方劃給收款方,因為銀行不墊付資金。在實務中有兩種做法:一是進賬單一式三份,一份銀行留存,一份退給交票方,一份作“收款通知”,交收款方人賬;二是進賬單一式兩份,一份銀行留存,另一份退給交票方待票據交換無誤后代作“收款通知”用。
(三)票據加密 為保障支票持有人的權益,有條件的地區可使用支票圈存,即商業銀行通過網上銀行對支票的真實性和結算 金額進行鑒別,并在支票上圈存確認。此外,為了防范支票丟失被冒領以及偽造支票等風險,出票人可通過設置最高結算金額、支付密碼等措施,來加強支票的管理。
二、存貨相關會計處理
(一)存貨涉稅 對于存貨中的原材料,若使用用途改變,如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等,其進項稅額按稅法規定不得抵扣,應當轉出計入有關賬戶。會計處理上,借記有關賬戶,貸記“原材料”“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等賬戶。對于存貨中的自產產品,若用于對外投資、發放職工福利、分配給股東、捐贈以及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等按稅法規定視同銷售,應征收增值稅。在稅法上視同銷售的情形,其會計處理是否確認產品銷售收人,還應根據收入確認標準進行具體判斷,只有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才能確認為產品銷售收入,否則應按產品成本入賬。比如以產品對外投資,視同將產品出售后以收到的款項再對外投資,應確認產品銷售收入。會計處理上,借記“長期股權投資”賬戶,貸記“主營業務收入”應交稅費一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賬戶。
(二)跌價存貨銷售 存貨如果計提了跌價準備,銷售時應按比例結轉存貨跌價準備,借記“存貨跌價準備”賬戶,貸記“主營業務成本”賬戶,以還原存貨真實的成本。
(三)商品售后經營性租回 為了防止虛假交易,對于商品售后經營性租回,如果售價高于公允價值應通過“遞延收益”調整。例如健身器材商品成本90萬元,公允價值100萬元,售價110萬元,銷售的同時簽訂經營性租賃協議租回,商品并未交付。在會計處理時,應將公允價值與商品成本的差額確認為商品銷售損益,將售價與公允價值的差額確認為“遞延收益”,在租賃期內按租金費用比例分攤。如果售價低于公允價值且該損失將由低于市價的未來租賃付款額補償,也需要通過“遞延收益”調整。
三、固定資產相關會計處理
(一)固定資產涉稅 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國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后,對于購進固定資產支付的增值稅,并非一概允許抵扣。允許抵扣的僅限于貨物類固定資產,而且必須符合增值稅應稅項目的規定。其進項稅額可以抵扣的主要是購進機器設備等貨物類固定資產;而以下情況其進項增值稅不允許抵扣:一是對于用作建造房 屋等不動產而購進的工程用材料,二是用于非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類固定資產。另外,在購建固定資產過程中,如果不動產在建項目領用材料,其進項稅額也不能抵扣必須轉出,借記“在建工程”賬戶,貸記“應交稅費一 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賬戶;如果不動產在建項目領用產品,其銷項稅應計人工程成本,借記“在建工程”賬戶,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賬戶。
企業購進貨物類固定資產運費涉及增值稅的,在取得合法憑據后按規定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目前的規定是:接受鐵路運輸服 務,按鐵路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上注明的運費(不包括裝卸費、保險 費等其他雜費)金額,按7%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自2013年8月1日起,陸路運輸、水路運輸、航空運輸等貨物運輸,增值稅稅率為 11%。貨物類固定資產銷售時,銷項稅額分時段計算,2009年1月1日之前購進的,按4%稅率減半征收,在此之后的,按現行稅率17% 征收。銷售時,貸記“應交稅費一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賬戶。 當貨物類固定資產出租時,其租金為含稅租金應換算出銷售額,稅率為17%,確認銷項增值稅。
(二)固定資產盤盈 對于固定資產盤盈,一般都作為前期差錯處理,但實際上固定資產盤盈也應當分前期差錯和本期差錯兩種情況。本期的差錯,應當采用劃線更正法、紅字更正法和補充更正法更正,只有前期差錯才需要調整受影響的各期會計報表相關 項目。
四、固定資產相關會計處理
(一)賬戶使用 設置“無形資產”賬戶來核算無形資產。無形資產出租、出售應分別計人“其他業務收人”和“營業外收人”賬戶。 無形資產轉讓式出售后應沖減“無形資產”賬戶。
(二)累計攤銷 對于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應在期末判斷是否減值,對于使用壽命確定的無形資產應當確定在使用過程中的每期攤銷額,并應對其使用壽命和攤銷方法定期進行復核。無形資產的使用壽命不能等同于使用年限,在計算無形資產攤銷額時既可以根據無形資產的使用年限也可以根據構成使用壽命的工 作量等計量數量確定。其攤銷的會計分錄視無形資產的服務情況 分別計人“管理費用”“制造費用”“銷售費用”等賬戶。
(三)營業稅改征增值稅 自2013年8月1日在全國范圍內實施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后,專利、技術、商標、商譽、著作權等為增值稅應稅項目的無形資產,增值稅稅率為6%。企業購進增值稅應稅項目的無形資產,其進項稅額允許抵扣。會計處理為:借記“無形 資產”“應交稅費一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賬戶;貸記“銀行存款”等賬戶。企業出售、出租應稅項目的無形資產,應征收增值稅,借記“銀行存款”“累計攤銷”等賬戶,貸記“無形資產”“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等賬戶。
五、投資性房地產相關會計處理
(一)賬戶使用 投資性房地產若以成本計量模式轉換為以公允價值計量模式,其公允價值上升按現行規定,貸記“資本公積”賬戶;出售時,對于原計人資本公積和轉換模式后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均應沖減“其他業務成本”賬戶。
(二)投資性房地產涉稅 投資性房地產出售、出租按規定應交納營業稅等相關稅費。對于在二級市場上轉讓的土地使用權,應按銷售價款扣除拍賣成本或土地受讓價款后的余額(出售)或租金 收人(出租),交納營業稅。
對于房產應區分情況:若是企業購置的房產出售,應按銷售價款扣除購置原價后的余額,交納營業稅;如果企業自建房屋出售,應先按建筑業勞務確定的營業額交納3%的營業稅,再按銷售不動產交納5%的營業稅。若房產出租,應按租金收人交納營業稅。企業計算出營業稅,計入“營業稅金及附加”賬戶。同時,在計算營業稅時,按規定可以從營業額中扣除的金額必須提供合法有效的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六、所得稅相關會計處理
(一)暫時性差異 有些資產或負債項目的賬面價值逐期變動,在確認本期暫時性差異時,應分清暫時性差異是發生還是轉回。例如,交易性資產一股票,購買成本1100萬元,上期股票跌價100萬元,資產賬面價值1000萬元,計稅基礎1100萬元,可抵扣暫時性差異100萬元,稅率25%,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25萬元;本期股票漲價 110萬元,賬面價值1110萬元,計稅基礎1100萬元不變,暫時性差異10萬元,為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2.5萬元。本例會計處理時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發生2.5萬元,同時將遞延所得稅資產25萬元轉回。所以,在對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比較時應同時對資產或負債本期的賬面價值與上期的賬面價值逐項分析,不能用期末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做簡單比較,因為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本期變動數才 是本期的發生額。
(二)稅率變動 遞延所得稅采用的是未來轉回時的稅率,當稅率發生變動時應對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期初余額進行調整,實務中可采用簡便方法計算。例如,期初資產賬面價值 1000萬元,計稅基礎900萬元,所得稅稅率25%,遞延所得稅負債25萬元;本期資產賬面價值1100萬元,計稅基礎900萬元,稅率變更為 20%,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為200萬元。本期遞延所得稅可根據遞延所得稅負債本期變動額直接計算:即本期遞延所得稅負債發生額 為貸方15萬元〔期末貸方200 X 20%-期初貸方25)其結果等于對遞延所得稅負債期初借方調整5萬元{25÷25% X 25%-20%}與本期貸方發生額(200 X 20%)之差計算的結果貸方15萬元。
(三)應付職工薪酬的暫時性差異 應付職工薪酬的暫時性差異應根據職工薪酬的明細項目具體分析,其暫時性差異不全為零。 稅法中對于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稅前據實扣除,若稅法中規定了稅前扣除標準的,應執行標準。如企業當年實際發生的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分別按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 14%、2%、2.5%的標準據實扣除,超過規定標準的部分,當年不允 許稅前扣除‘除職工教育經費〈職工教育經費超過的部分允許結轉 以后納稅年度扣除)外以后期間也不得稅前扣除。例如,應付職工薪酬1000萬元,當年實際發生的福利費200萬,工會經費20萬,職工教育經費30萬元。應付職工薪酬的賬面價值為1250萬元,其計稅基礎為: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標準=1000 X 14%=140(萬元),企業超過規定標準列支=200-140=60(萬元),稅法規定當年及以后期間不允許稅前扣除;工會經費稅前扣除標準:1000 X 2%=20 (萬元),企業實際列支20萬元,未超過稅法規定扣除標準;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標準=1000 X 2.5%=25萬元),企業超過規定標準列支=30-25=5(萬元),5萬元當年不允許稅前扣除,但是允許結轉以后納稅年度扣除。應付職工薪酬的計稅基礎二賬面價值-未來期間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予抵扣的金額=1250萬元-5萬元=1245萬元。
(四)遞延所得稅確認時間 除企業合并等特殊事項外,遞延所得稅的計算通常在年末進行。會計月末結轉損益類賬戶時,所得稅費用一般只核算當期所得稅,年末再確認遞延所得稅,以便簡化會計核算工作。
七、其他相關會計處理
(一)壞賬準備提取范圍 壞賬準備的計提范圍是應收債權,包括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長期應收款等。當應收票據到期不能收回時,根據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準則的要求應終止確認,會計處理時根據應收票據到期的賬面價值,借記 “應收賬款”賬戶,貸記“應收票據”賬戶;預付賬款發生不能收回的情況下,會計處理上轉入了“其他應收款”賬戶,因此,編制資產負債表時,并不需要對“應收票據”和“預付賬款”項目扣減壞賬準備。
(二)現金盤虧 在審批后處理上,如果原因不明,不能借記 “管理費用”賬戶,這會引起誤導。出納保管現金并記現金日記賬, 現金不可能發生原因不明的短缺,如果是出納疏忽造成的,應由出納負責賠償,如果是意外原因如被盜等造成的,應扣除有關責任人和保險公司等賠償后,計人“營業外支出”賬戶。
會計實務處理范文4
[關鍵詞]視同銷售 增值稅 企業所得稅 會計處理
中圖分類號:F27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4)33-0117-01
一.引言
視同銷售是企業中常見的經濟業務,也是稅法中常涉及到的問題。其本身并不復雜,但企業會計準則和相關稅法中對視同銷售種類劃分比較繁雜,因此在實際工作中會計工作人員會對視同銷售的會計及稅務處理感到困惑。因此,只有真正的充分理解和執行具體的《企業會計準則》《增值稅暫行條例》及《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具體規定,才能做出正確的會計及稅務處理,從而保證會計工作的準確性。
二.視同銷售的會計及稅務相關規定
(1)會計角度的視同銷售行為
視同銷售在會計角度主要是滿足會計準則中確認收入的條件,從而確認收入。會計準則中規定確認收入需要同時滿足商品所有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收入、成本能可靠計量、相關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等五個條件。另外,如果企業用貨物進行投資,要考慮該投資是否具有商業實質且公允價值是否可靠計量,如果滿足這些條件從會計角度將其按視同銷售行為處理確認收入。
(2)視同銷售在增值稅上的相關規定
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行為,視同貨物銷售: 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銷售代銷貨物; 設有兩個以上的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的應稅項目;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給他人。
(3)視同銷售在企業所得稅上的相關規定
與增值稅的視同銷售行為相比,企業所得稅的視同銷售行為,只強調貨物的用途,與貨物的來源聯系不大。對于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行為,可歸納為:一是對于貨物在同一法人實體內部的轉移,如用于單位的在建工程項目等不再作為所得稅的視同銷售行為,不需要計算繳納相應的企業所得稅;如在同一集團下將貨物用于市場推廣、交際應酬等就屬于視同銷售行為,實際上將視同銷售的業務范圍縮小了。二是關注“將貨物用于職工福利”交易。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無論貨物的來源如何,只要將貨物用于企業職工福利,均要視同銷售業務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4)視同銷售行為在增值稅和所得稅方面的差異
企業增值稅和所得稅在視同銷售行為方面既有區別又有聯系。其主要差異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第一,兩者的認定標準不同。在增值稅方面,視同銷售行為需要結合貨物的來源和用途來認定。如果是外購的貨物,用于企業內部時不視同銷售,用于企業外部時則視同銷售。企業所得稅方面,視同銷售行為是以“資產所有權屬已經發生改變”作為認定標準,只看資產用途,不考慮資產來源。企業處置的資產,不論是外購自產或委托加工的,除將資產轉移到境外以外,如果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生改變的,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延續計算。對于貨物在同一法人實體內部之間的轉移,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門、福利機構、分公司等不在作為視同銷售行為,不需要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資產所有權屬已經發生改變的,就不能作為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認收入;或者雖屬于內部處置資產行為,但已將資產轉移至境外,也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認收入。視同銷售行為在確定銷售收入時,屬于企業自制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于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
第二,兩者的適用范圍不同。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不但包括資產所有權屬已經發生改變的情形,而且也包括資產所有權屬沒有發生改變的情形,因此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的適用范圍要大于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行為的適用范圍。例如,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等行為,結合貨物的來源和用途,屬于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銷售代銷貨物;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機構等,雖然作為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但由于貨物的所有權沒有發生改變,因此不屬于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行為。
三.結論
視同銷售行為會計處理的核心是其收益的確認問題。首先考慮其是否滿足收入確認條件;如果滿足按照銷售處理,確認銷售收入結轉銷售成本。否則,考慮其是否屬于資本易。如果是貨物、財產用于利潤分配,作為股利分配的存貨應按成本結轉,不作為銷售處理,選擇按成本結轉的方法處理。要正確理解增值稅和所得稅視同銷售的業務處理,明確兩稅關于視同銷售行為的規定,對于視同銷售業務,有時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相一致,但是當會計和稅務方面處理出現不一致時,對納稅情況需要進行相應的調整,并計算正確的應納稅所得額。因此,只有真正地充分理解和執行具體的《企業會計準則》《增值稅暫行條例》及《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具體規定,才能做出正確的會計及稅務處理,從而保證會計工作的準確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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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實務處理范文5
關鍵詞:BOT 會計核算 淺析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和《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簡稱新會計準則)對BOT業務的確認和計量做出了許多原則性的規定,但對其具體的會計處理未做詳細的規定,導致許多單位對BOT業務的會計核算存在一定的誤解和偏差,本文從新會計準則中所涉及的BOT業務會計處理的原則入手,對新會計準則涉及的BOT業務具體的會計處理進行分析,對完善BOT業務的會計核算提出建議。筆者認為,在我國現行的BOT業務中,應遵循統一的會計處理方法和規范。
一、 BOT項目的特點及風險
BOT(Build-Operate-Transfer的縮寫)通常直譯為“建設-經營-轉讓”,是指國家或者地方政府部門通過特許權協議,授予簽約方的投資企業承擔公共性基礎設施項目的融資、建造、經營和維護,是建設經營預交方式(BOT)參與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業務,其實質是將國家的基礎產業項目建設和經營管理民營化,也是政府購買服務的一種方式。新會計準則規定,BOT參與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業務,具有以下幾個特點:(1)合同授予方為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或政府授權進行招標的企業。(2)合同投資方為按照有關程序取得該特許經營權合同的企業。合同投資方按照規定設立項目公司進行項目的建設和運營。項目單位除取得建造有關基礎設施的權利以外,在基礎設施建造完成以后的一定期間內負責提供后續經營服務。(3)特許經營權合同中對所建造基礎設施的質量標準、工期、開始經營后提供服務的對象、收費標準及后續調整做出約定,同時在合同期滿,合同投資方負有將有關基礎設施預交給合同授予方的業務,并對基礎設施在移交時的性能、狀態等做出規定。
BOT項目投資大,期限長,且不同的BOT項目條件差異大,所以BOT項目風險較大。BOT項目在整個運作過程中主要有政治風險、市場風險、技術風險、融資風險和不可抗力風險等五大風險。這些風險都與該項目的會計核算有關聯,因此,降低BOT項目的會計核算風險,保證BOT項目會計核算的真實性、有效性顯得非常重要。筆者認為,BOT項目的會計核算必須嚴格遵守我國新會計準則的有關規定,保證BOT會計核算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二、BOT業務的會計處理及案例分析
BOT項目的運作過程主要分為項目確定、招標、投標、開發、建設、運營和項目移交清算等七個階段。但是相關的會計處理主要集中于項目開發、項目建設、項目運營和項目移交清算階段。在這幾個階段中,BOT項目的會計處理主要涉及到與BOT業務相關收入的確認,項目建造中相關支出的處理及與BOT業務相關的其他業務等這三方面的會計核算。主要會計核算如下:
(一)與BOT業務相關收入的確認
1.建造期間,項目公司對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務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確認相關的收入和費用。根據我國新會計準則的規定,在確認和計量建造合同的收入和費用時,首先應當判斷建造合同的結果能否可靠地估計。(1)如果在資產負債表日,建造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地估計,應當根據完工百分比法確認合同收入和合同費用。在判斷建造合同結果是否能夠可靠地估計時,應注意區分固定造價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根據完工百分比法確認建造合同的收入和費用的公式如下:當前確認的合同收入=合同總收入×完工進度-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的收入。當前確認的合同費用=合同預計總成本×完工進度-以前會計期間累計確認的費用。當前確認的毛利=(合同總收入-合同預計總成本)×完工進度-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的毛利。完工進度是指累計完工進度。(2)在資產負債表日,建造合同的結果不能可靠估計的,應當分別下列情況處理。合同成本能夠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據能夠收回的實際成本予以確認,合同成本在其發生的當期確認為合同費用;合同成本不能收回的,在發生時立即確認為合同費用,不確認為合同收入。
例1:甲公司采用“BOT”參與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決定投資興建H污水處理廠。于2012年年初開始建設,預計2013年年底完工,2014年1月開始運行生產。假定該廠總規模為月處理污水1 000萬噸,并生產水900萬噸。該廠建設總投資10 800萬元,H污水處理廠工程由甲公司投資、建設和運營,特許經營權為20年。經營期間,當地政府按處理每噸污水付給0.8元運營費,特許經營期滿后,該污水處理廠將無償移交給政府。
2012年建造期間,甲公司實際發生合同費用6 480萬元(假定原材料費用為50%,人工成本為30%,用銀行存款支付其他費用為20%)。預計完成該項目還將發生成本4 320萬元;2013年實際發生合同費用為4 320萬元(假定原材料費用為50%,人工成本費用為30%,用銀行存款支付其他費用為20%)。假定合同完工進度按照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占預計總成本的比例確定,建設期間按照實際發生的合同費用確認合同收入,不考慮相關費用。
要求:做出該企業2012-2013年相應的分錄。
(1)2012年甲公司的會計處理為:
2012年完工百分比=6 480÷(6 480+4 320)=60%
確認合同收入=10 800×60%=6 480(萬元)
確認合同費用=(6 480+4 320)×60%=6 480(萬元)
確認合同毛利=0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64 800 000
貸:原材料 32 400 000
應付職工薪酬 19 440 000
銀行存款 12 960 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64 800 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64 800 000
(2)2013年甲公司的會計處理為:
確認合同收入=10 800-6 480=4 320(萬元)
確認合同費用=10 800-6 480=4 320(萬元)
確認合同毛利=0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43 200 000
貸:原材料 21 600 000
應付職工薪酬 12 960 000
銀行存款 8 640 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43 200 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43 200 000
工程完工時,確認總的完工成本:
借:無形資產 108 000 000
貸:工程結算 108 000 000
借:工程結算 108 000 000
貸: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08 000 000
2.基礎設施建成后,項目公司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確認與后續經營服務相關的收入和費用。建造合同收入應當按照收取或者應收對價的公允價值計量,并視以下情況在確認收入的同時,分別確認金融資產或無形資產:(1)合同規定基礎設施建成后的一定時間內,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規定將有關差價補償給項目公司的,應當在確認收入的同時確認金融資產,所形成的金融資產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規定進行處理。項目公司應根據已收取或應收取對價的公允價值,借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科目,貸記“工程結算”科目。(2)合同規定項目公司在基礎設施建成后,從事經營的一定期間內有權利向獲取服務的對象收取費用,但收費金額不能確定的,該權利不構成一項無條件收取現金的權利,項目公司應當在確認收入的同時確認無形資產。建造過程如發生借款利息,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的規定來處理。項目公司應根據收取對價的公允價值,借記“無形資產”科目,貸記“工程結算”科目。
例2:接例1,假定甲公司在2012-2013年為建設H污水處理廠發生長期借款利息共計100萬元。其中2012年發生借款利息60萬元,2013年發生借款利息40萬元。2014年年初H污水處理廠投產,假定每月實際平均處理污水900萬噸,每月發生處理污水費用及生產中水費用為每噸1.2元(不包括特許權攤銷費用)。每月銷售水800萬噸,每噸售價1.6元。
則甲公司的會計處理為:
2012年發生長期借款利息的分錄為:
借:無形資產 600 000
貸:工程結算 600 000
借:工程結算 600 000
貸:工程施工 600 000
2013年發生長期借款利息的分錄為:
借:無形資產 4 000 000
貸:工程結算 4 000 000
借:工程結算 400 000
貸:工程施工 400 000
2014年甲企業處理污水收入的會計分錄為:
污水處理收入=800×1.6+900×0.8=2 000(萬元)
借:應收賬款 20 000 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20 000 000
2014年甲企業處理污水發生費用的會計分錄為:
污水處理費用=900×1.2=1 080(萬元)
借:主營業務成本 10 800 000
貸:銀行存款/應付賬款 10 800 000
3.項目公司未提供實際建造服務的,將基礎設施建設建造發包給其他方的,不應確認為建造服務收入,應當按照建造過程中支付的工程價款等考慮合同規定,分別確認為金融資產或無形資產。(1)項目公司未提供實際建造服務的,應將開工前發生的勘察設計費等費用,借記“無形資產――特許經營權”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2)項目公司未提供實際建造服務的,工程發包后施工單位的會計處理為:借記“無形資產――特許經營權”科目,貸記“應付賬款(或銀行存款)”科目。(3)項目公司未提供實際建造服務的,發生借款費用時,借記“無形資產――特許經營權”、“應收利息(未使用專門借款或暫時投資的投資收益)”科目,貸記“應付利息”科目。
例3:甲公司采用“BOT”參與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決定投資興建H污水處理廠。因考慮公司建設能力有限,經公司董事會討論決定發包給乙企業新建。2012年年初,公司發生前期勘探設計費共計200萬元,2012年-2013年公司總共向乙支付工程款10 600萬元。其中2012年支付10 000萬元,2013年支付600萬元。工程已于2014年年初投入使用。甲公司為專門建造H污水處理廠共向銀行支付專門借款利息費用100萬元。其中未使用該借款發生利息收入10萬元(假定2012年發生專門借款利息費用60萬元,未使用該借款發生利息收入8萬元;2013年發生專門借款利息費用40萬元,未使用該借款發生利息收入2萬元)。污水處理廠總規模為月處理污水1 000萬噸,并生產水900萬噸。該廠建設總投資10 800萬元,H污水處理廠工程由甲公司投資、運營,由乙公司負責建設。特許經營權為20年。經營期間,當地政府按處理每噸污水付給0.8元運營費,特許經營期滿后,該污水處理廠將無償移交給政府。
甲公司相關會計處理如下:
2012年甲公司會計處理:
借:無形資產――特許經營權 2 000 000
貸:銀行存款 2 000 000
借:無形資產――特許經營權 100 000 000
貸:銀行存款 100 000 000
借:無形資產――特許經營權 520 000
應收利息 80 000
貸:應付利息 600 000
2013甲公司會計處理:
借:無形資產――特許經營權 6 000 000
貸:銀行存款 6 000 000
借:無形資產――特許經營權 380 000
應收利息 20 000
貸:應付利息 400 000
(二)BOT業務相關支出的確認
按照合同規定,企業為使有關基礎設施保持一定的服務能力或在移交給合同授予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狀態,預計將發生的支出,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的規定處理。
1.企業將預計發生的支出的現值計入無形資產時,其會計處理為:借記“無形資產”科目,貸記“預計負債”科目。
2.期間計提利息時,借記“財務費用”科目,貸記“預計負債”科目。
3.發生支出時,借記“預計負債”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三)BOT業務涉及其他業務的確認
BOT項目涉及的其他業務主要是指BOT項目除了上述項目以外,涉及的其他業務的核算,主要涉及到資產及負債等業務,具體為:
1.企業按照特許經營權合同的規定,項目公司提供不止一項服務(如既提供基礎設施建造服務又提供建成后后續經營服務)的,各項服務能夠單獨區分時,其收取或應收取的對價應當按照各項服務的相對公允價值比例分配給所提供的各項服務。
2.BOT業務所建造基礎設施不應確認為項目公司的固定資產。
3.在BOT業務中,授予方可能向項目公司提供除基礎設施以外的其他資產,如果該資產構成授予方應付合同價款的一部分,不應作為政府補助處理。項目公司自授予方取得資產時,應以其公允價值確認,未提供或獲取該資產相關的服務前應確認為一項負債。
三、完善我國BOT業務核算的建議
BOT業務由于存在項目投入資金大,建設周期長,項目風險大等特點,同時,我國會計準則對于BOT業務的核算規范制定也顯得滯后,因此,BOT業務會計核算存在一定的問題。主要表現為:
(一)完善BOT業務后續支出的核算
BOT業務在我國新會計準則及《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2號》雖然對BOT項目中有關經營方的會計處理進行了規范,但是,對于與經營方BOT有關的后續支出的規范卻鮮有涉及。經營方在經營中有義務維護相關設施的運營能力,而且基礎設施一旦投入運營,就會面臨相關設施的磨損甚至損壞,為了維護設施的正常運轉和運用,經營方必須對相關設施進行修改和維護。因此,實施BOT業務中的后續支出將不可避免。這些后續支出主要包括日常維護支出、預交前法定改造支出及定期大修理支出等。由于BOT項目后續支出的多樣性和特殊性,使得我們在BOT項目具體的會計實務中面臨諸多的問題和挑戰,也導致了我國BOT業務的核算存在很大的問題。筆者認為,財政部有必要實時出臺新的會計準則解釋,對BOT業務涉及的后續計量問題進一步的規范和統一,減少企業在BOT業務核算中的調整空間,進一步提高我國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二)完善BOT業務核算的信息披露制度
BOT業務的運營和核算由于存在一定的復雜性和風險性。因此,BOT項目的信息披露顯得非常重要。目前,我國企業會計準則框架體系下對BOT項目的披露并未做出具體的規定,其基本披露要求僅僅分散于各項具體準則中,如“收入”、“無形資產”、“金融工具”、“建造合同”等。我國證監會的招股說明書準則、年報等定期報告準則中,也沒有就BOT業務的信息披露做出專門的要求,這必然導致會計信息的使用者很難清楚地了解BOT業務的具體情況。筆者認為,財政部有必要實時出臺新的會計準則解釋,完善BOT業務會計核算的信息披露制度。一方面,可以借鑒2006年11月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解釋公告第12號――服務特許權協議》(IFRIC 12)對BOT業務的信息披露要求。另一方面,可以根據我國國情及我國BOT業務的特點,對我國已經制定的分散于各項具體準則中涉及的BOT業務的信息披露進行統一的規范和完善。重點披露BOT業務相關的工程建造、收入、金融資產、無形資產、在建工程等的確認和計量的方法,披露重要BOT項目如合同總金額、補償方式、經營期限、項目進展等有關的明細余額。在披露BOT業務會計歷史信息的情況下,可以對BOT業務對公司未來業績的影響進行披露。內容方面可以按照單項BOT項目進行披露,也可以按照BOT業務的類別進行披露。
BOT業務在我國雖然經歷了多年的發展,但還是一項新鮮事物。BOT項目的順利開展亟待相關法律和法規的不斷完善。本文對BOT業務的會計核算作了粗淺的探討,對于BOT深層次的問題沒有觸及,希望政府相關部門適時完善BOT業務會計核算相關的法律法規,推動BOT業務在我國健康、穩定的發展。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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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實務處理范文6
摘 要 在整個經濟體系中,會計核算與稅收征管相互區別又相互聯系。它們遵循的準則不同,有著不同的服務目的,二者的性質也截然不同,因而它們在同一種項目的處理方式上也千差萬別。會計核算要求及時、準確、真實地反應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為公司的管理者、投資者和國家提供參考資料;而稅收征管則是國家強制要求的,具有無償性,按照各種稅法的規定來處理國家、企業和個人的利益關系。企業在資產損失的會計與稅法處理上也會依據不同的確認和計量原則來采取不同的方式,最終將導致不同的處理效果。
關鍵詞 資產損失 會計核算 稅法
在企業的財務管理中,依據企業的發展狀況和經營目標來采用會計和稅法這兩種不同的方式對資產損失進行界定和計量,然后采取不同的處理方式,爭取減少企業的開支,將企業的損失降到最低點,為企業謀取更多的利益,最大限度的發揮財務管理的作用。
一、會計準則和稅收制度對資產損失范圍的不同界定
在會計準則中對資產損失的定義主要是指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并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損失。例如,現金損失、貸款損失、壞賬損失、存貨和固定資產的損失、損毀和報廢、股權投資損失、被盜損失,還包括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所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各方面的損失。稅收制度里對資產損失的界定要更為復雜,從性質和管理方式上做出不同的定義。在《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里,依據資產的性質將資產損失分為:貨幣性資產損失(現金、存款、應收和預付款項等),非貨幣資產損失(固定資產、存貨、在建工程等),股權性投資和債權性投資損失;按照我國的稅務管理方式將資產損失分為必須經過稅務機關審核批準才能扣除的資產損失和企業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兩大類。此外,還對企業在自行計算扣除時適用的范圍進行了規定:存貨的正常損耗,因轉讓、銷售、變賣固定資產、存貨發生的資產損失,正常的報廢清理等。由此可見,稅法對存貨損失的規定范圍要比會計準則更廣泛,會計準則里主要包括存貨盤虧和毀損造成的損失,而稅法規定里還包括了資產變質、被盜、淘汰以及報廢等情況。稅法對存貨損失的規定更加符合企業的實際,有利于企業更大限度地降低存貨損失,也便于會計人員在實際操作中。
二、資產損失會計和稅收處理的不同
首先,會計準則和稅收法律對資產損失追溯期限的確認不同。在進行會計核算時,不論何時發現以前年度應該被計入卻沒有被計入的資產損失都可以予以確認。最新的會計準則條款規定,在確定前期數據不切實可行的情況下,可以追溯到最早的期間來開始調整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額,并將財務報表中的相關項目進行調整。然而,在稅法里,依據下位服從上位的原則,在追補和確認資產損失時最多不能超過三年,不能夠無限期追溯。《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清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不同的追溯期限決定了對于以前年度的資產損失的追回和補救的程度也是不同的,導致損失的大小也不一樣。
其次,會計和稅收在資產損失的處理程序上也不同。在會計處理中,當發現了存在以前年度應記賬卻未記的資產損失,應遵循企業內部控制的程序,在辦完相關手續后按照規定進行處理,并及時進行信息披露。稅收堅持“程序法從新”的原則,按照最新的稅法規定程序進行。例如,對資產損失里“所屬年度”的認定。在會計處理上,認為某項資產損失發生的年度應該為資產喪失了其創造經濟利益能力的年度。雖然會計制度里有規定對企業資產損失的會計處理應及時,不得虛計資產,但是這一規定的實踐性不強。在會計實務中,對資產損失的確認往往是立足于某一個時點上,依據與各資產形態相關的法律和準則,會計從業人員對客觀經濟事實作出職業判斷。相比而言,在進行稅收處理時,為了維護我國稅基的長期穩定性,稅法對資產損失的審批和確認有著嚴格、具體的法律規定,稅務機關必須依法執行。使得稅收在資產損失的處理程序上比會計更加客觀和規范。
最后,具體的資產損失項目下會計和稅收的不同處理方式。對固定資產和存貨的處理:企業在采取會計處理時,固定資產的損失主要是通過“營業外支出”來集中核算的,而會計科目里的“營業外支出”的核算金額并不一定等于財稅里在計算應納所得稅額時允許扣除的金額。此外,稅法對于納稅人出售自己所使用過的固定資產要求一般納稅人對于未抵扣和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4%減半征收,小規模納稅人按2%的稅率征收增值稅。資產匯兌損失的處理:由于匯率水平處在不斷的變化中,企業在不同的交易日進行結算時將受到匯率變動的影響。外幣金額依據不同的匯率折算成記賬本位幣,由此產生的差額在會計上將作為財務費用計入當期損益。在稅務處理中,根據《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的規定,資產的稅務處理應遵循歷史成本的原則,其中公允價值變動所帶來的損益不算入應稅所得或者損失。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補充通知》里對于企業的外幣貨幣性資產項目因匯率變動而導致的匯率差額計入當期損益,相當于公允價值的變動,因此不得作為應稅損失或所得。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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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鳳英.新稅法與新準則在固定資產處理上的差異.會計之友.2008(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