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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方法與法律思維范文1
關鍵詞:正當防衛;防衛意圖和限制;防衛過當
刑法第20條第1款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分割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具體應從以下三個方面去理解:
首先,正當防衛是目的正當性和行為的防衛性的統一。正當防衛的目的在于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當侵害。很顯然,這個目的是正確的,它在正當防衛的概念中占主導地位,對于我們正確理解正當防衛的本質及確定正當防衛的構成條件都具有重要意義。行為的防衛性是指正當防衛具有防衛的性質,是為其目的正確性而必然付諸的暴力手段,是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的反擊。這就不難看出:目的正當性制約著行為的防衛性,其目的正當防衛不是報復侵害,更不是對不法侵害人的懲罰,而是一種有限度的防衛行為。
其次,正當防衛是主觀上的防衛意圖和客觀上的防衛行為的統一。在正當防衛的情況下,防衛人主觀上具有防衛意圖,具有對不法侵害人實行正當防衛的心理狀態,這是本能的,也是目的正確性所決定的,它在主觀上絕不是一般的違法行為。正當防衛行為在客觀上造成了對不法侵害人的損害,好像具有犯罪的外觀,但它絕不是犯罪,而與犯罪有著本質上的區別。我們不能只看到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外觀而忽視正當防衛保護了國家、公共利益和公民正當權益這一本質。正是這一本質,決定了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最后,正當防衛是社會政治評價和法律評價的統一。正當防衛目的正確性,決定了防衛人主觀上沒有惡意性,客觀上沒有社會危害性,這是我國刑法對正當防衛肯定的社會政治評價;正當防衛不具備犯罪構成,沒有刑事違法性,因此,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這是我國刑法對正當防衛的肯定的法律評價。從這個意義上說,正當防衛正是排除社會危害性和防止刑事違法性的統一。
正當防衛的構成是主觀條件和客觀條件的統一。具體表現有如下幾方面:
一、防衛意圖
它包括以下兩方面的內容:(1)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的認識,即正當防衛的認識因素。這種認識是對正當權利客觀上存在的受到不法分割的正確反映。沒有這種正當防衛的認識,就不可能產生正當防衛的意志,也就沒有防衛意圖可言。(2)對于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的決意,即正當防衛的意志因素。這種意志體現在對防衛行為的自覺支配或調節作用,推動防衛人實施防衛行為,積極達到維護國家、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目的。因此,防衛意圖是正當防衛的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的統一,是正當防衛構成的主觀條件,對于正當防衛成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有些行為,從形式上看似乎符合正當防衛的客觀條件,但由于主觀上不具備防衛意圖,如防衛挑撥、相互斗毆等,其行為就不能視為正當防衛。
二、防衛起因
只有具備以下兩個基本特征,才能構成防衛起因:(1)社會危害性。指某行為直接侵害了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利,具有不法的性質。(2)侵害緊迫性。即指那些帶有暴力性的破壞性的不法行為,對刑法所保護的合法權利造成分割具有一定的緊迫性。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是正當防衛起因的質的特征。沒有社會危害性,就沒有正當防衛的現實基礎,也不會產生侵害緊迫性的問題。侵害緊迫性是正當防衛量的特征,不緊迫也就不需馬上防衛,立即防衛。所以,不法侵害,確切地說,就是危害國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權利,并且達到了一定的緊迫程度的不法侵害。修訂后的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边@是所列舉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行為,顯然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和侵害的緊迫性,在防衛人生命安全受到緊急的嚴重威脅的時刻,誰還有心思去選擇采取什么防衛手段,不法侵害人馬上就要殺死你了,你反擊時還需考慮不法侵害人的人身安全嗎?所以在這種情況下,防衛者往往會采取較為激烈的防衛手段,以制止這種不法侵害,在這種情況下造成對不法侵害人的傷亡,當然不要負刑事責任。在這種情況下,不存在防衛過當行為。
三、防衛客體
防衛客體主要是指不法侵害人本身,因為不法侵害是人的積極行為,它通過人的身體動作來實現其侵害意圖。要制止這種不法侵害,就必須對不法侵害人的人身采取強制性、暴力性的防衛手段。比如一個罪犯正對一名婦女當街搶劫,這個遭搶的婦女或其他公民,應對這個搶劫犯進行反擊性的防衛,而不應該對圍觀的其他群眾進行打擊,不應加害于沒有進行不法侵害的其他人,使之遭受損害。
四、防衛時間
正當防衛時間也是正當防衛的客觀條件之一,它所要解決的是在什么時候可以進行正當防衛的問題。我們知道,正當防衛是為了制止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還擊行為,因此,必須面臨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才能實行。所謂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是指侵害處于實行階段,處于已經發生至尚未結束這個階段。正確認定和把握這一階段,對于判斷正當防衛是否適時具有重大意義。 不法侵害終止以后,正當防衛的前提條件就不復存在了,也就不應再有防衛的問題。就上例而言,如這個偷竊犯已偷竊成功,逃之天天,那你向誰防衛?或這個罪犯人室后馬上翻然醒悟,自動中止偷盜,并退出房外,或在偷盜中已被保衛人員抓獲,已喪失侵害能力,國家財務已不再存在危險時,防衛人就必須停止正當防衛行為,否則就會造成事后防衛,承擔不必要承擔的法律后果。
法律方法與法律思維范文2
作為一名研習法律的學生,或者說一名法律實踐者對屬于我們獨特的法律思維方式的探討一直在繼續,但是對于法律思維方式真正的內涵的研究卻仍然處于一種被忽視和落后的狀態。在我國當前所提倡的法治社會的大的背景之下,法律思維方式更突顯其重要性。學生通過相關資料的收集現擬從法律思維方式的具體的模式形態、法律思維方式的內在的獨特性、法律思維方式在法治背景下的現實意義等方面進行淺析,以期望能引起與老師和同學們的共鳴,進而達到大家對法律思維方式重視的目的。
關鍵詞法律思維方式獨特性法治意義
一、法律思維方式具體模式形態的分析
有關思維和思維科學的研究,早在上世紀80年代中期便在我國蓬勃展開。而對于思維問題的重視,則可推溯于自古希臘亞里士多德以前的整個西方哲學傳統。以這樣的背景而論,中國法學界目前對“法律思維”問題的關注似乎顯得姍姍來遲。法律思維可從思維方式的視角來理解,它注重的是人們站在法律的立場,思考和認識社會的方式和慣性;它更強調法律的固有特性、法律自身運作的文化積習和性格。法律思維方式是按照法律的邏輯來觀察、分析和解決社會問題的思維方式,在現代法制國家中,法律思維方式的根本問題是用法律至上、權利平等、社會自治等核心觀念來思考和評判一切涉及法的社會爭議問題。
法律思維方式的具體形態表述如下:
(一)以權利和義務為分析線索
法律思維方式應表示為追問權利和義務的合理性、理由及來源,從而定紛止爭。法學的研究對象是法和法律現象,法學思維始終以權利和義務的分析與探索為核心,這是區別法學研究與非法學研究的根本所在,也是學習和研究法學問題須臾不可離開的指南,是法學研究者與法律工作者同為法律人的共同標志。
(二)合法性優于客觀性
與日常生活的思維方式不同,法律思維方式強調合法性優于客觀性。這意味:
1、面對未查明的客觀事實,也必須做出一個明確的法律結論。
2、已查明的事實,也可以被法律證據規則排斥,而不會引起預期的法律后果。
3、在某些情況下,法律允許以虛擬事實做裁判根據,而且不允許以客觀事實來對抗虛擬事實。
(三)普遍性優于特殊性
法律規則必須具有普遍性,因為法律從根本上說體現了普遍的規律性,是一門規范性的法律科學,它強調普遍性的優先地位。
(四)程序優于實體
法律對利益和行為的調整是在程序當中實現的,程序是法律制度的生命形式。因此,現代法治從根本上要求人們通過合法程序來處理具體法律條件。違反程序的行為和主張即使符合實體法規范,也將被否定,不能引起預期的法律后果。總之,程序正義是制度正義的最關鍵部分,程序優于實體。
(五)形式合理性優于實質合理性
對于社會正義而言,普遍的規則正義或制度正義是最主要的、最根本的,離開了規則、制度正義,就不可能實現最大化社會正義。因此,現代法治理論普遍要求形式合理性優于實質合理性。
(六)理由優于結論
法律思維的任務不僅是獲得處理法律問題的結論,而且更重要的是提供一個能支持結論的理由。尤其是當一個法律問題有兩個以上理由和結論時,應優先選擇最好的理由得出最終的結論,同時,這種理由必須是公開的、有法律依據的和有法律上說服力的,它應當使法律游戲的參加者和觀眾理解:法律結論是來自于法律邏輯的結果。
(七)人文關懷優于物質工具主義
法律因人而生,為人類的進步文明的社會生活服務,必須堅持以人為中心的人文關懷的培育,而不僅僅是物質工具主義的實利科學,因此,所有的法律都必須符合人性。
總之,學生認為:法律思維方式是不同于以利與弊為判斷中心的政治思維方式和以成本和效益為分析中心的經濟思維方式以及以善與惡為評價中心的道德思維方式的。
二、關于法律思維方式獨特性的內在觀察
以內在構成要素的獨特性而區別于其他思維方式。其獨特性表現在法律思維要素、致思趨向、運思方法、思維視野、思維架構等方面。明確法律思維方式諸種構成要素的特征,對于我國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形成和法治社會的推進有著特殊的意義。
(一)法律思維要素的獨特性
法律思維由多種因素組成,其中法律思維主體和法律思維對象是最主要的兩個方面。法律思維方式的獨特性首先就在這兩個方面反映出來。
第一,法律思維主體的專門性、共同性。法律思維是法律職業者(法律家)和法學研究、傳播者(法學家)共有的智慧資源,是伴隨法律專門化而形成的維系共同體的內在精神力量。所謂法律專門化,即出現專門從事法律事務的人員和專門的法律機構,表現為相對獨立的法律機構的運作。由于社會分工的細化和法律職業的專門化,人們之間的專業屏障日益加大。社會已經從大多數人能夠對案件的理解和判斷發展到對職業外的世界茫然和無知,他們壟斷了法律的理性認識活動,法律思維成了這個共同體共有的意義世界。
第二,法律思維對象的規范性、實證性。法律是法律思維的對象之一,而規范性和實證性是當代法律的基本特征。規范性、實證性的法律發展史亦是法律思維形成的歷史。法律演進的歷程是由非規范性到規范性、由非理性到理性、由非實證性到實證性的過程。昂格爾曾把法律規范化和實證化的歷程概括為三個階段:即習慣法、官僚法或規則性法律、法律秩序或法律制度。他說:“在最廣泛的意義上講,法律僅僅是反復出現的、個人和群體之間相互作用的模式,同時,這些個人和群體或多或少地明確承認這種模式產生了應當得到滿足的相互的行為期待。我稱其為習慣法或相互作用的法律?!彼J為習慣法不具有公共性、實在性和準確性,因此這個階段的法律思維還缺乏確定性的對象因素。隨著國家與社會的分離和社會共同體的解體產生了官僚法,它“由一個具有政府特征的組織所確立和強制的公開規則組成”國家法的準確性與實證性,使得法律成為被思考的問題和以法律作為思考社會問題的尺度越來越具有可能性。法律發展到第三個階段即法律秩序或法律制度階段,它不僅具備公共性和實在性,而且具備普遍性和自治性。法律規范化和實證化的過程的完結,為法律思維提供了對象性的因素。法律思維對象的實證性和規范性,是法律思維方式區別于哲學、藝術等思維方式的標志之一。哲學思維對象是一種應然狀態的真理或本質。
(二)法律思維方法的多重性
思維方法是人們在思維活動中所運用的工具和手段,是思維主體與思維對象相互作用的聯系和中介。關于思維方法的層次有不同的看法,一種觀點是三層次說,即思維方法分為個別的具體科學思維方法、一般科學思維方法、哲學思維方法;另一種觀點是四層次說,即思維方法分為個別的具體科學思維方法、一般科學思維方法、邏輯思維方法和哲學思維方法。無論是三層次說還是四層次說,都是按照思維方法的適用范圍和抽象程度來區分的,亦即它們之間是一般、特殊和個別的關系。如果按照這一標準,法律思維方法應當屬于具體科學思維方法。但思維方法作為人類精神生產工具是一個由多層次方法相互作用和聯系所構成的系統,各層次的方法之間不是截然分離而是相互滲透和相互影響的。在法律思維領域不可能形成一種完全不同于其他思維方法、或與其他方法毫無聯系而只適合法律思維的方法。法律思維方法從體系上看,顯示出多重性的特征。演繹、歸納等邏輯的方法,經濟分析、社會心理分析方法等科學方法,辯證邏輯和因果關系等哲學方法在法律思維領域(法學研究領域和法律實踐領域)都被廣泛地應用。
(三)法律思維時間視野的回溯性和空間視野的有限性
法律方法與法律思維范文3
[關鍵詞]法律思維 法律語言 規范化
法律思維是法律職業者的特定從業思維方式,是法律人在決策過程中按照法律的邏輯,來思考、分析、解決問題的思考模式,或叫思維方式。一切法律規范都必須以作為“法律語言”的語句形式表達出來。可以說,語言之外不存在法。只有通過語言,才能表達、記載、解釋和發展法。在一切法律領域中,盡可能準確地運用語言是成功地完成與法律打交道的工作必不可少的前提。立法質量的優劣直接取決于表達并傳達法的語言的優劣。司法制度的種種設計和理想狀態都應該從法律思維的特點出發,確立起完善的司法制度,專業化法律思維的所有素材是“法言法語”,因此在司法活動尤其是司法判決中,應當使用規范的法律語言而不是日常語言?!胺膳c語言”這個主題是法哲學的經典主題之一。
法律思維與法律語言的概念界定
法律思維的核心在于從法律的立場來說明人們之間的利益關系,法律思維的外在表現形式即為法律語言的“在場”。對于從事法律職業的人而言,其獨特的思維方式是法律職業技能得以存在的前提。法律人的職業理性思維,表現為他們的意識、觀念或態度的自主性,即思想上的自由,這種理性思維特點是經過專業訓練才能獲得的,所以它不僅十分特別,而且是區別于其他職業的內在的質的規定性。法律思維一般來說可以分為兩種,一是根據法律的思維,二是關于法律的思維。前者是實踐思維,即根據法律的既有規定處理案件和法律問題的思維形式;而后者則是抽象思維,通常為學者們所獨享,主要思考法律文字背后的東西。
關于法律思維的特征,概括起來說,其一,法律思維是一種重形式正義、重形式意義的合法性思維。其二,法律思維是一種規范性思維,需要依靠一系列的法律語詞。其三,法律思維是一種程序性思維,注重活動過程以及標準的形式性和法定性。其四,法律思維是一種邏輯思維,堅持三段論推理方法,冷靜對待情感因素。其五,法律思維是一種判斷性思維,非此即彼。其六,法律思維還具有保守性和經驗性。
“法律語言”這一術語源于西方。作為現今的法律語言學的研究對象的法律語言,是指貫穿于法律的制定、研究和運用過程中的語言文字表意系統,包括立法語言、執法與司法語言、法律理論語言,是法律行業主要構成者所使用語言的全部?!胺烧Z言”的出現是一種把國家權力有意識地絕對轉變為適得其時的力量語言,是令人驚奇地絕對符合邏輯的語言,是準確的經過權衡斟酌的純凈語言?!胺烧Z言”包括:立法語言、司法語言和司法口語(主要有辯護語言、交叉詢問、司法問話、調解語言等)。
法律思維與法律語言的關系
法律思維的核心是法律語言。法律思維無不是在法律語言的世界中展現出來的,法律概念、法律規則、法律內容、法律思維邏輯、法律的程序屬性等,說到底就是一種從立法語言的言說、確定到司法語言的論辯、證成;法律從“紙面上的法”走向活生生的社會秩序的整個過程,說到底也是一個法律語言不斷發生意義再現的過程。
法律思維是以語言為依托的,例如當我們在法庭上進行論辯時,無論是民事程序中的原告、被告及其律師,還是刑事程序中的檢察官和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他們在就案件爭議的對話中均是以語言為中心展開的。法庭上論辯語言的上下峰基本上反映了權利主張力度的強弱及其訴訟勝敗的可能性。語言的一般用處是將心理討論轉化為口頭討論,或把思維序列轉化為語言序列。像這樣做有兩種用處,一種是記錄我們的思維序列。這種序列由于容易遺忘,使我們必須從頭進行構思,但通過作為標記的語詞就可以重新回憶起來。所以名詞的第一個用處就是作為記憶的標志。另一個用處是:當許多人運用同一些語詞時,他們可以通過這些語詞之間的聯系與順序互相表達自己對每一件事物所想象或想到的是什么,同時也可以表示他們所向往、懼怕或具有其他激情的東西。在這種用處方面,語言被稱為符號。
法律本身不是暴力,而是為了避免暴力的發生。我們當然不能夠回避法律總是以暴力為后盾的事實,但是我們更不能夠忘記法律恰恰是為避免、減少暴力而產生的事實。在一個民主的社會里,話語才可能具有權威;社會的民主化程度越高,話語就越具有權威。這也就是民主總是與法治聯系在一起的原因。民主要求我們采用說服而不是壓制的方式解決分歧。但是,需要注意:說服人可能依靠的是兩種完全不同的方法。一是憑借道理,即說理,通過講道理來說服人;一是憑借話語技巧,通過巧妙的話語表達技術來說服人。法律人主要是通過講道理來說服人,但也不排斥在說服人的過程中使用的特定的話語技巧。所以,法律人有時需要建構復雜的法律程序,需要特定的服飾,需要特定的諸如“法官大人”之類的純粹形式化的套話和程式語言,需要營造一個能夠充分展示“道理”的語言環境。問題在于,對于不同背景的人,道理可能完全不同。例如不同職業者,不同身份者,不同民族者,不同者,對科學持不同意見者,等等。在這些人之間,道理可能截然對立。民族文化背景不同的人可能持有對立的價值觀,民族文化背景相同的人也可能因為職業和信仰的不同而尊重不同的道理,例如商人看重的是效益,依據效益原則衡量一切行為的合理與否;政治家可能用穩定來要求一切行為;道學家則會采用自己的道德標準來進行評價;法律人的評價標準則是以其是否公正執行法律為準繩。無論何種標準,都取決于一個“理”字,不同的人用不同的方式表達自己的道理;在相同背景的人群內部,道理很容易被相應的語言所闡釋,達到溝通和形成共識;而在不同人群之間,則又很難達到相應結果。所以,法律人需要的是形成一套自己的話語系統,包括自己的行業概念和職業語言、職業思維、職業方法。不能指望用其他行業的思維方法從事法律工作,代替法律方法與法律思維。
法律思維與法律語言對法律制度的影響
法律思維對法律職業無疑具有重要意義。因為借助于法律思維和各種法律思維方法才能把成文法和司法有機地結合起來,從而實現由法律規則到個案判決的轉換過程。法治的實現需要借助法律思維和法律思維的方法用規則和法律處理糾紛,律師通過自己的說理、說法活動以及使用各種法律方法,可以有效克服法官的主觀臆斷,阻止法官成為司法領域中的專制者。而法官則可以通過法律方法論的運用增大行為(包括判決)的合理性、合法性。因而,法律思維改變著我們對法律的機械認識,使紙上法律變為現實生活中的活的法律,在賦予法律自身以鮮活的生命力的同時,還保證著法律不被曲解,維護著法律在司法過程中的穩定性和可預測性。
法律思維不僅直接主導著辦案的全過程,也決定著司法制度究竟以什么樣的面貌出現,以什么樣的制度設計來滿足法律思維運作的需要。司法過程在法律思維的指導下有機整合在一起,成為一種完全有別于其他任何行業的職業。因此,法律思維對于整個司法體制而言,作用和地位是根本性的,法律思維的特征決定了現代司法制度的模式。
法律方法與法律思維范文4
關鍵詞:法律思維 法學教育 法律邏輯學 教學方法
法律邏輯學沒有探討法律的邏輯(此處的邏輯意指客觀事物發生、發展變化的規律),但它告訴我們批判性地分析法律的邏輯(此處的邏輯意指思維規律、規則和方法,主要是推理和論證的規則與方法)。后一種邏輯理性地看待前一種邏輯的現有觀點,思考其未來走向。在法律教育和學習中,法律邏輯不但是基礎,是工具,而且更是目的。這正如臺灣著名的民法學家王澤鑒先生所言:“學習法律,簡單言之,就在培養論證及推理的能力”。
當前,法學教育困惑于怎樣提高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法律邏輯學教學困惑于怎樣對學生進行有效的法律思維訓練。對此,本文結合講授法律邏輯學的體會,總結一些法律邏輯學的教學方法,就教于同仁。
一、強調邏輯自律意識,引導學生重視邏輯思維
人從2歲左右就開始邏輯思維,在成長的過程中,邏輯思維能力不斷提高,但是邏輯自律意識淡薄卻是大家的通病。有一些人,我們不能說他邏輯思維能力欠缺,但在寫論文、教材、專著中,在講話、演講、辯論中,在處理一些重要問題時,卻犯了一些不該犯的簡單錯誤。例如:《中國法學》、《法學研究》中的兩篇文章。
《中國法學》2002年第2期《社會危害性理論之辯正》第167頁:“根據通說,犯罪的本質在于它是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簡單地說,犯罪是危害社會的行為。顯然,它是一個全稱判斷,即所有危害社會的行為都是犯罪。于是,反對者很快反駁”這里,作者明顯在偷換論題,從“犯罪是危害社會的行為”推不出“所有危害社會的行為都是犯罪”,只能推出“有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是犯罪”(全稱肯定判斷不能簡單換位,只能限制換位)。
《法學研究》2004年第1期《證據法學的理論基礎》第109頁:“客觀真實論者一方面聲稱‘實踐是檢驗真理的惟一標準’,另一方面又將刑事訴訟定義為認識活動與實踐活動的同一,這樣一來,在訴訟中,所謂的‘實踐是檢驗真理的惟一標準’這一命題可以替換為‘認識是檢驗真理的惟一標準’。而所謂真理無非是符合客觀實際的一種認識,因此,上述命題可以進一步替換為‘認識是檢驗認識的惟一標準’?!弊髡咴谶@里混淆了概念,將辨證思維中的“同一”理解為普通思維中的“同一”,依此作推理,結論肯定不正確?!罢J識活動與實踐活動的同一”指的是辨證思維中的“同一”,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依存的同一,而不是普通思維中你就是我,我就是你的同一。
當然,講到這里,老師還要告訴學生:出現邏輯錯誤只是作者和編輯缺乏邏輯自律意識的結果,核心期刊還是核心期刊,法學專家還是專家,我們不能因此而否定全部(作者的文章還是有創新之處,這個例子還可以用來講解思維形式與思維內容的關系等),需要注意的是,核心期刊的編輯、專家尚且出現這樣的錯誤,我們更應該培養和提高自己的邏輯自律意識,把自發的邏輯思維轉變為自覺的邏輯思維。這是學習法律邏輯學的第一個目的。
二、用法律邏輯學理論思考,引導學生提高法律思維能力
法律思維由法律思維形式和法律思維內容組成,法律思維形式和法律思維內容相互依存,但又具有相對獨立性。法學專業課講授法律思維內容,法律邏輯學講授法律思維形式,各有側重,但在培養和提高法科大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對學生進行法律思維訓練時,法律思維形式和法律思維內容彼此相依,形式離不開內容,內容也離不開形式。法律邏輯學教學中融入法律思維內容,法學專業課講授時注意法律思維形式、方法和規律,將會大大提高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實現法學教育的目標。舉兩個例子:
在法律邏輯課堂上,我讓學生把“合法行為”、“違法行為”、“行為”、“犯罪行為”四個概念之間的關系用歐拉圖表示出來,大部分學生把行為劃分為合法行為和違法行為,在違法行為中劃分出犯罪行為。他們認為,一種行為,要么合法,要么違法,為什么?他們說“不違法的就是合法”,“法不禁止即自由”嘛!且不說這樣給合法下定義不合邏輯規則,也先不提合法的定義到底應該是什么,就舉個例子,一個人坐在座位上,另一個人上來打他一下,不重,也不輕,違法嗎?不違法。合法嗎?沒法回答,說是說不是似乎都有問題,但你肯定不能說這種行為合法。還有更多的例子,不違法的并不能說合法?!昂戏ㄐ袨椤?、“違法行為”、“行為”、“犯罪行為”四個概念之間的關系用歐拉圖應該這樣表示:先將行為劃分為法律調整的行為和法律不調整的行為,然后,再將法律調整的行為分為合法行為和違法行為,違法行為中有一部分是犯罪行為。想一想,“法不禁止即自由”是多好的一個借口啊,法不禁止的就是自由的,但邏輯理性告訴我們,不是所有時候都這樣。
轉貼于 在和學生一起聆聽的一次學術報告中,一位教授將“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修改為“科學立法,依法行政,司法公正,執法公平”。目的是希望“依法治國”落到“依法治官”、“依法治權”上,而不是“依法治民”。但是如果要“依法治官”、“依法治權”,那么,凡是官和權都要依法而治。行政是權,我們呼吁依法行政,司法也是權,為什么不說依法司法呢?是現在我國的司法已經依法了,還是司法需要凌駕于法律之上,還是司法依不依法并不重要,至少不如行政依法重要,只要公正就可以了?而什么是公正?司法官說了算嗎?這是從邏輯三段論推理想到的質疑。當時,正好講到三段論推理,學生感觸非常深刻。
以上說明盡管法律邏輯學沒有探討法律的邏輯(此處的邏輯意指客觀事物發生、發展變化的規律),但它告訴我們批判性地分析法律的邏輯(此處的邏輯意指思維規律、規則和方法,主要是推理和論證的規則與方法)。后一種邏輯理性地看待前一種邏輯的現有觀點,思考其未來走向。
三、從法律邏輯學的角度分析案件,讓學生產生學習期望
“案件分析是指對案件事實進行分解、條理剖析,并提出應如何適用實體和程序法律意見的活動。”案件分析是法學專業教育中一種重要的教學方法。案件分析在于揭示案件中的法律理由,包括事實根據、法律依據和二者在法律上的邏輯結合。事實和法律都是由概念組成命題,由命題進一步組成推理,以此來論證法律理由。所以,案件分析也可以從概念、命題和推理入手。
例如,某地方法院判決的婚姻關系上的違約金案。原告和被告結婚時訂立書面的婚姻合同,上面約定了違約金條款:任何一方有第三者構成違約,應當支付違約金25萬元給對方?,F在被告違約,原告起訴請求違約金。法院審理本案,遇到的難題是:本案是婚姻案件,應當適用婚姻法,但婚姻法上沒有違約金制度。違約金是合同法上的制度,而合同法第二條第二款明文規定:婚姻關系不適用合同法。
怎樣解決這一難題?從法律邏輯學的角度講,合同和婚姻,一是財產法上的行為,一是身份法上的行為。但兩者均屬于法律行為,法律行為是其屬概念。法律行為與合同、婚姻兩個概念之間是屬種關系。因此,法官可以適用關于法律行為生效的規則,具體說就是:其一,意思表示真實;其二,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其三,內容不違反公序良俗。審理本案的法官認為,本案婚姻關系上的違約金條款,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現行法對此并無強制性規定,并不違反"公序良俗",因此認定該違約金條款有效,并據以作出判決:責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5萬元違約金。
四、提問式教學,使學生學會思考
提問式教學法,又稱蘇格拉底式教學方法,是老師不斷向學生提出問題,務求達到學生被窮追猛問,難以招架的地步。其目的是促使學生思考,通常不會問問題的人,也就不會發現問題,不會提出問題。因此,要在不斷的提出問題的過程中,促使學生不僅會回答問題,更主要的是會注意問題、發現問題、并以適當的方式提出問題。
有人說,律師的作用就是重新組合案件事實,尋找法律理由,維護當事人的利益。而怎樣在復雜的案件事實中找到突破點?借鑒MBA邏輯考試的方式,針對一個案件,請學生總結各方當事人的可能觀點及證據,思考怎樣支持、加強、反駁、削弱某一方的論證,怎樣解釋、評價某一方的觀點和論證。同學之間可以假設案情,展開辯論。
在個案分析中,不斷提問的方式可以啟發學生的思路,鼓勵學生們積極思索,互相反饋信息,并與教師溝通,在提問、反問、自問自答、互問互答中,探求解決問題、難題的路徑與方法。
五、適當課堂辯論,引用典故事例,設計課堂游戲,激發學生聽課的興趣
邏輯學是在“辯”的基礎上產生和發展的。我國古代,邏輯學也稱為“辯學”。“訴訟”的目的就是找到法律理由,說服別人,維護自身利益。故辯論對于學好法律邏輯學而言,不失為一個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手段。辯論的題目可以是學生生活、學習中的熱門話題。辯論要求語言流暢,有的放矢,持之有故,言之成理,以理服人,分正反兩方進行。如“法學教育應側重于理論(實踐)”等。這是一大部分大三學生所困惑的問題,大一、大二學習了一些專業知識,大三開始思考未來發展時,發現所學的理論與實踐之間有差別,而又不知道怎樣解決。辯論的過程中,我發現,他們自己可以解決這個問題。這是辯論的一個作用。此外,辯論中,學生的思維過程展現出來了,邏輯問題也出來了。如:概念的內涵外延不明確,機械類比、循環論證、訴諸無知等等。往往是當局者迷,旁觀者清,也往往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老師可以提醒學生注意,引發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法律邏輯學是一門研究法律思維的形式、規律和方法的工具性學科,學好它對于我們的法律學習、司法實踐大有裨益;同時,它又是一門交叉學科,高度抽象的邏輯學學科溶入具體的法學學科,概念多、規則多、符號多、公式多,法科學生學起來有一定難度。鑒于課程的抽象性和應用性,有必要設計一些課堂游戲,活躍課堂氣氛,深化學生對知識的理解和應用。例如,為強化學生對等值命題的理解和運用,在課堂上用10—15分鐘做“換一句話說”的小游戲:第一排學生寫一個命題,后幾排學生換一句話說,然后在傳回來,前排學生評價是否等值;講到法律規范邏輯時,為了引起學生對“應當”、“允許”等規范詞的重視,請學生們課后研讀法律條文,尋找三個相關法律條文,編造“兩個事實與一個謊言”,上課時,請其他同學判斷那一個是謊言;講法律概念時,請學生用三個詞語編一段故事;講推理時,做“誰是作案者”、“故事接龍”的推理游戲等。
六、既講普通邏輯學的知識,又講辯證邏輯學的知識,尋找法律的生命
對思維形式和思維規律可以從不同的視角加以研究,因而邏輯學本身是一個龐大而又多層次的學科體系,如今人們通常把邏輯學分為普通邏輯、辯證邏輯。普通邏輯形成最早,它側重于靜態地研究思維形式的邏輯結構及邏輯規律,研究單向的思維;辯證邏輯研究動態的思維,研究多向的思維;恩格斯說“普通邏輯和辯證邏輯就象初等數學和高等數學的關系”。辯證邏輯思維時針對某一方面的論述同樣要遵守普通邏輯思維的形式和規律。在通常情況下,對于簡單案件,人們使用普通邏輯思維就可以了,但對于復雜案件,必須使用辯證邏輯思維才可以維護法律的正義。畢竟,人類已經進入辯證邏輯思維時期。
從某種意義上講,法律、道德、經濟、政治是統一的,經濟效益有國家、集體、個人之分,有近期、中期、長遠之分;道德上善與惡的標準、政治上利與弊的權衡也因出發點的不同而有差異;談到法律,當它確定時,我們以合法性為標準進行法律思維,當它不確定時,我們怎么進行法律思維呢?而什么是合法?為什么法律如此規定呢?答案是,以當時的政治、經濟、道德為標準所制定。所以,當我們講用法律來思維時,我們仍然要考慮到政治、經濟、道德的因素,當法律確定時,是立法者考慮;當法律不確定時,是司法者考慮。這樣,法律就是活的法律,而不是死的法律;合法性僅僅是法律思維的重心,而不是法律思維的唯一前提。
因此,既要講普通邏輯的知識,又要講一些辨證邏輯的知識。這是一個不能回避的問題。必須告訴學生,形式推理重要,但僅有形式推理是不夠的,在形式推理解決不了的地方,需要使用辨證推理。這樣,學生分析案例發現邏輯知識并不能簡單地應用時,就不容易產生“法律的正義是個變數”等消極看法。
法律離不開邏輯,法律的長足發展要求每一個法律人思考邏輯、應用邏輯,尋找法律的邏輯。法律邏輯學還是一個不成熟的學科,它的成熟需要邏輯學者和法學學者的共同努力,這也是法律發展的要求。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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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方法與法律思維范文5
一、高校法律邏輯學教學現狀分析
法律邏輯學是交叉法學與邏輯學研究的邊緣性新興學科,是訓練法律思維能力必要的、有效的工具。我國法律邏輯學的研究起步于是20世紀80年代初,目前雖取得了一些成績,但法律邏輯學起步晚,科研和教學嚴重滯后于別的學科。
1.沒有引起學校的重視。邏輯學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列為七大基礎學科之一。當前,我國高校邏輯學研究水平大大提高,普通邏輯學領域出現了一批具有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有的在國際邏輯界產生了一定的影響。相對于普通邏輯學,雖然在國內一些高校的哲學、法學、中文、經濟學等學科中開設了法律邏輯學課程,但并未引起學校的足夠重視,以致法律邏輯學課時少、內容淺,甚至有些法學專業沒有開設法律邏輯學課程。
2.教材內容需要改進。目前,法律邏輯學教學與科研還未成為完善的科學體系,由于歷史的原因,對法律邏輯學研究主要體現在如何應用普通邏輯知識來解釋司法實例問題上,事實上只停留在普通邏輯學在法律領域中的應用層面上。這種研究方法談不上創新,只能說是“普通邏輯原理+法律案例”的一個框架,與普通邏輯學并沒有本質區別。法律邏輯學是一門具有特殊性的邏輯學應用學科。一方面,它將邏輯學的基本知識和基本原理應用于法律與司法活動的過程中,探討涉法思維活動的一般邏輯形式與邏輯規律;另一方面,法律邏輯學要結合法律與司法活動思維的特殊性,研究涉法思維活動的特殊思維形式及其合理性規則。作為一門交叉學科,法律邏輯學教材理當首先界定清楚自身的學科性質以及與其他相關學科的區別與聯系,彰顯自己獨特的研究對象和方法。
3.教學效果不佳。學生對法律邏輯學課程沒有充分的認識,缺乏學習的動力,很多學生學習態度消極、被動。法律邏輯學課的普及程度遠不及普通邏輯學課,大部分法學專業本科生只學過普通邏輯學而沒有學過法律邏輯學課程,對于法律邏輯學了解甚少。多數學生認為法律邏輯學神秘莫測、遠離現實。還有一些學生認為法律邏輯學與自己的專業學習和就業前途沒有多大關系,畢業找工作時,用人單位只會關心專業課成績或外語水平,因而學生對法律邏輯學的功能產生懷疑。這些問題給教學帶來了一定的困難。在教學過程中雖然采取的教學方法符合高校教育教學發展規律,也能夠適應教育改革需要,但仍面臨著學生興致不高,缺乏參與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二、開設法律邏輯學課程的意義
法律邏輯學是法學專業的理論基礎課,為學生學習法學專業的各門專業課程奠定理論基礎并提供方法論指導,是培養司法工作者法律邏輯思維、思辨能力不可缺少的學科。
1.學習法律邏輯學有助于提高學生法律邏輯思維能力。波蘭學者齊姆賓斯基指出:“邏輯基本知識已成為法律科學取得進步的先決條件”,是“現代法律工作者越來越不可缺少的”[1]。法律邏輯學本身只是一種思維訓練工具,其核心是法律語言。法律工作者的法律語言,關鍵是根據法律規定闡述問題,在法律話語范圍之內說明理由。因此全面深入地學習法律邏輯學有助于學生準確表達思想,嚴密論證思想,有助于辨別與反駁各種謬誤和詭辯,提高論辯、善辯能力。正如英國哲學家培根所說:“史鑒使人明智;詩歌使人巧慧;數學使人精細;博物使人深沉;倫理之學使人莊重;邏輯與修辭使人善辯。”[2]
2.學習法律邏輯學能夠提高大學生司法實踐能力。司法實踐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具體運用法律處理案件的專門活動。法官的實踐能力,是指法官通過審判和執行各類案件,在打擊違法犯罪、解決矛盾糾紛、促進經濟發展、保護合法權益等方面所表現出來的能力和水平。法官在審判中引導訴訟,聽取對立當事人之間的意見,分析現有證據,構造一個法律上的事實。法官在處理這個過程中的邏輯論證,必須用清晰的邏輯頭腦不斷對當事人闡述訴訟各階段處理結果的邏輯性理由。美國法學家博登海默明確提出:“形式邏輯是作為平等、公正執法的重要工具而起作用的。它要求法官始終如一地和不具偏見地執行法律命令。”[3]學生通過法律邏輯學課的學習及其教育實習環節,參與辦案及審判過程及實際操作,可以促進學生司法實踐能力的提高。
三、法律邏輯學教學改革的途徑
當前各個高校為實現內涵式發展,采取措施深化高校教學改革。葉圣陶先生曾說過:“教的目的最終達到不需要教。”但在教學實踐中能否實現為不教而教,為學而教,仍然是個大問題。法律邏輯學畢竟不同于普通邏輯學,它需要有特定的方式方法來達到培養法律思維能力的目的,因而更應該注重教學改革與創新。
(一)引導學生提高法律邏輯思維能力在以往的邏輯學教學過程中,一般把講授系統的邏輯知識作為教學目標。而忽視邏輯學的應用價值。對于法學專業的學生來說,日后所從事的工作決定其學習的主要目標應該是培養日常的法律思維技能。法律邏輯學對于提高學生法律邏輯思維水平,提高準確表達思想、正確認識事物、獲得新知識以及法學研究、公平公正辦案等能力具有重要作用。學生法律邏輯思維能力越強,對知識的理解越透,掌握的越牢固,運用時就越靈活。正確規范的思維能力必然有助于認識和把握真理。因此,教師在講授的過程中有意識地培養學生的法律邏輯思維能力是非常必要的。教師通過案例分析、辯論及模擬審判等實踐教學環節,引導學生綜合應用邏輯方法,厘清概念,準確使用命題及推理,掌握思維活動的客觀規律,提高思維速度,使學生減少思維的彎路,避免誤入歧途。
(二)強化教師的責任意識,提升教師的專業水平隨著社會的發展出現了許多交叉學科、邊緣學科,這些學科的出現也給教師的教學帶來了一定的困難。法律邏輯學是法學和邏輯學相結合的交叉學科,因而講好這門課,并非易事。學生的全面發展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教師具有廣泛而深刻的文化科學知識。作為法律邏輯學教師應該多讀一些法哲學、法學方法論、法理學、法律思維學、立法學等方面的書籍和資料,來充實提升自己。在上課時,靈活應用邏輯學、法學知識,讓學生深刻體會到從事法律工作離不開法律邏輯學有關知識的掌握及其應用。
(三)法律邏輯學教學方法要創新課程改革的核心環節是課堂教學改革,“聚焦教學,決戰課堂”已成為對高校新課程改革的價值選擇。#p#分頁標題#e#
1.運用案例教學法訓練學生邏輯思維能力。長期以來,以“學生為主體”一直是我國一條主要的教學原則。但因為傳統教學的壓力,教學中的教學角色很難轉變,教師往往成為課堂的主宰者,學生在學習中成為被動的接受者,課堂氣氛沉悶,學生的厭學情緒很濃。案例教學法是通過事例呈現,激發學生的探究意識,使學習的主體地位得以發揮。教師選擇的教學案例必須貼近實際,在案例分析中,教師要善于對案例進行情境設計和設問,師生課堂互動,教學才會收到較好的效果,同時也使教師作為教學的管理者和教導者的角色得以轉變和體現。通過多類型案例的討論訓練學生歸納與演繹、分析與綜合、抽象與具體相結合等邏輯思維方法。案例教學法要使學生通過案例教學演練,把理論運用于分析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上。案例分析的主要目的不是單純去找問題的答案,而是更注重解決問題的過程與步驟,在解決問題的過程中,激發學生探索知識的欲望,使實際操作能力得到訓練和提高。
法律方法與法律思維范文6
【關鍵詞】法律邏輯;法律案例教學;應用
當法學教育被列入規范教育的行列時,與其他專業一樣法律專業也進入了批量化生產的行列。作為一項實用性學科,法律邏輯的方法、技藝、邏輯思維能力都是十分重要的,因為我們一走出校門就可能直接面臨法律的操作問題,如果在學校我們沒有學會察覺一些低級的邏輯錯誤的能力,就很難在短時間里適應社會的需要,陷入“懷才不遇”、空有一肚子理論的尷尬境地。
一、 法律邏輯在法律案例教學法中的具體應用
(一)法律邏輯簡析
分析其應用,應先了解法律邏輯是什么的問題。從理論來講,法律邏輯學既是邏輯學研究的一個專門領域,又是法理學的一個重要分支,以一個例子來說,審判是有原告和被告兩個立場,原告和被告都各有主張,而且是相互矛盾的。其實根本不可能有什么事情是某一方絕對正確或某一方絕對錯誤。但是法官卻必須假裝可以使這種不可能的事情變為可能。然而數學上的證明不是“對” 就是“錯”,一定要從這兩個答案中找出一個。但法學和數學這看似永遠不可能相交的平行線卻可以通過邏輯聯系起來。所以說,法律邏輯是一門主要研究法律思維形式及其邏輯方法的科學,它加強了學生的法律思維邏輯性及司法實踐中的公平性,在法學教育及應用中是占有十分重要地位的。
(二) 法律邏輯的具體應用(從法律判斷、法律推理和法律論證三個方面簡析)
1、法律判斷在法律案例教學法中的應用
法律案例教學法,指在法學專業課、專業基礎課的授課過程中,教師按照教學大綱的要求,根據教學內容的具體情況,采用列舉案例、講評案例、討論案例旁聽案例、實習案例等方式,完成教學過程的教學方法。其案例中案件事實形成包括兩個互相交錯的方面:一是對事實進行實體法律意義的判斷;二是對事實之真假進行認定。
2、 法律推理在法律案例教學法中的應用
如上所述,法律推理被有些法學家是為法律邏輯或法律方法論的核心,說明了法律推理的重要性和學生應掌握其運用的必要性。不論是必然推理的簡單命題推理、復合命題推理還是或然推理的歸納推理、類比推理、溯因推理,其都可以看為一組命題序列,可以從一個或一組命題推導出另一個命題。
在案例教學中,可以通過對一個案例的分析以命題的形式展示給大家,對同學們邏輯思維的培養十分有效。
理性是司法必備的品性,然而理性又是我國司法中稀缺的資源。法律推理實質上是在一定原則提導下的價值判斷與行為選擇,使我國司法更加理性的品質,價值判斷與利益權衡使得法律推理不再是一種機械性操作,而是作為一種有目的的實踐活動,正是由于實踐理性的作用,才有可能防止司法專橫。在案例教學中給學生教與這些邏輯技能為以后應用型甚至復合型法律人才的培養奠基。
3、法律論證在法律案例教學法中的應用
在法律邏輯中法律論證應用時應讓學生要弄清法律論證是什么,首先必須弄清“推理”、“推論”和“論證”的關系。除此之外,法律論證是法律訴訟的重要組成部分。法律論證有三個主體(論證參與者),即控方、辯方和審方。以我國現行法律制度為例,在刑事訴訟中,三個論證主體分別是公訴人(控方)、被告人(辯方)和法官(審方);在民事訴訟中,三個論證主體分別是原告(控方)、被告(辯方)和法官(審方);在行政訴訟中,三個論證主體是原告(控方)、被告(辯方,即國家機關)和法官(審方),這些知識的穿插對當前案例教學中學生的理解有重要幫助。
二、在法律案例教學中應用法律邏輯的重要性及必要性
(一)增強學生邏輯思維方式及法律方法應用,為未來奠基。
將法律邏輯應用于平常的教學中,在課堂上教與學生正確嚴謹的邏輯思維,不論以后學生從事任何行業都會有幫助。美國學者魯格羅.亞狄瑟曾經說過:“所有的法律人都必須了解基本的演繹推理概念,特別是直言三段論和假言三段論法。他們也必須了解歸納概括與歸納類比這兩個面向。與此同時,他們還得形式謬誤和非形式謬誤。這是法律專業人士所必須掌握的邏輯基礎知識?!?/p>
不論學生最后是成為檢察官、律師、警察,甚至是作為當事人,法律邏輯的理解與掌握都會讓自己更勝一籌,有助于人們準確地表達觀點以及識別謬誤、駁斥詭辯,也有助于所學其他部門法的運用,培養訓練法科學生的法律思維方式。
(二)更助于學生對法律知識的理解和掌握。
法律法規的規定既抽象又原則,案例是理解法律的基礎,法律邏輯的目的是讓學生理解基礎的法律知識,是為了在生活中不斷增強學生的法律思維和法律技能。在處理和判斷有關問題時,能夠活學活用所學的法律基礎知識做出相應的分析和判斷。在案例教學法中應用法律邏輯,學生可以接觸到大量的案例,通過教學不但培養了學生的分析判斷能力,而且使學生了解了法條指定的初衷,這樣就能使學生更加深刻地理解法律條文的具體含義。
三、 法律邏輯在法律案例教學法中的應用應注意的問題
(一)告訴學生法律邏輯的重要性。
如果你不知道法律邏輯,你永遠不會知道為什么要立法,應該怎樣立法,立法的背后包含哪些東西,同樣的,在適用法律、解釋法律時,也會毫無頭緒,如古代的糊涂官一樣。要讓學生在潛移默化掌握法律邏輯的同時不忽視法律邏輯本身的重要性,認識到掌握邏輯與修辭能力對法律職業的重要性,促使其掌握必要的方法和技能。
(二)幫同學們辨別易混點。
例如法律邏輯中的法律推理和法律論證,推理是一個鏈接在一起的推論序列,在這個推論鏈中,一個推論的結論充當下一個推論的前提;論證是一個推理序列,包含了一系列推理,且一個推理的結論也許充當了下一個推理的前提。一個論證可以包含有很多推理,而一個推理又可以包括許多推論;推論存在于推理之中,推理存在于論證中。當然,并不是所有推理都存在于論證之中,推理還有解釋中的推理和論證中的推理之分,等等。
參考文獻:
[1] 葛洪義主編1 法理學[ M]1 中國法律出版社, 2000-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