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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衛生工作標準范文1
一、指導思想
按照“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標本兼治、長效管理”的原則,組織和發動廣大干群,集中對全鎮19個行政村、1個漁業社的環境衛生進行全面綜合整治,確保在較短時間內使村容村貌、鎮容鎮貌發生明顯變化,努力營造清新、整潔、舒適的農村人居環境。
二、整治內容
1、市場保潔區環境衛生整治。集中清理大街小巷垃圾,落實臨街門店“三包”責任制,大力整治占道經營、亂搭亂建、亂停亂放現象,完善長效管理機制。
整治標準:達到《區五鄉鎮環衛保潔市場化項目承包合同》的養護保潔要求,具體作業標準詳見《區五鄉鎮道路保潔作業質量標準及考核扣分標準》;動態保潔時間內,保潔責任道路(區域)內無垃圾廢棄物,各種明顯雜物路面廢棄物停留時間不得超過30分鐘;街道兩側無出店經營、無亂搭亂建、亂停亂放等現象;臨街建筑立面整潔美觀,戶外廣告設置規范,無亂寫亂畫和牛皮癬廣告。
2、村莊環境衛生整治。
(1)房前屋后環境衛生整治。按標準配足配好各類環衛基礎設施,全面清理村莊內外垃圾,清除村(居住小區)及居民庭院內外零亂堆放、亂搭亂建、亂掛衣物等現象,拆除影響村容村貌的違章建筑,實施綠化、亮化工程。
整治標準:達到8小時保潔標準;村內垃圾中轉站、垃圾桶、公共廁所等環衛設施齊全,管理規范;村內無衛生死角,無亂扔亂吐現象,可視范圍內無垃圾和白色污染,無收運不及時的垃圾;無殘垣斷壁、無私搭亂建、亂擺亂放、亂停亂靠現象;村旁、路旁、水旁、宅旁綠化和居民庭院綠化。
(2)街巷路弄環境衛生整治。整修街巷路弄路面,集中清理村內道路兩旁垃圾和雜物,整治村內主要道路兩側私擺亂設、亂停亂放現象,實施綠化、美化工程。整治標準:達到8小時保潔標準;路面整潔,無破損,無積水、無積泥、窨井溝槽暢通干凈;街巷路弄及兩側無垃圾、無衛生死角;主要道路兩旁有綠化苗木,綠化帶內無果皮、煙頭、塑料袋等雜物。
(3)公廁環境衛生整治。全面做好對村內現有公廁設施的檢查、維修,開展公廁除臭、除污垢、除四害“三除”行動,落實公廁保潔員公示制。整治標準:達到一日三洗保潔標準;現有公廁設施完備,指示標識醒目清晰;專人管理,保潔員上墻公示;內外環境整潔,無臭、無蠅、無溢滲、無污漬、定期消毒。
3、鎮村農貿市場環境衛生整治。抓好鎮區重點市場(五鄉集貿市場、寶幢菜場)、村級菜場及市場周邊的環境整頓工作,加強市場內外秩序和環境衛生的動態管理。整治標準:市場管理規范,商品劃行歸市,攤位擺放整齊,無占道經營,從業人員個人衛生良好;有衛生管理人員和保潔人員,環衛設施齊全,給排水設施完善,公廁、垃圾站建設符合衛生要求;活禽銷售設立相對獨立的區域,污物(水)處理和消毒設施完善,實行隔離屠宰,保持環境清潔衛生;市場及周邊環境無亂停放、亂張貼、亂搭建、亂設攤、亂堆放、亂傾倒等不文明現象。
4、河道環境衛生整治。通過市場化運作,全面清理鎮區河道內外的垃圾,拆除沿岸亂搭亂建的建筑,建立長效管理機制。整治標準:鎮區河道水面清潔、岸坡整潔,做到水面無漂浮物(雜草)、河中無障礙物、沿岸無垃圾。
三、方案實施
(一)組織準備、宣傳發動(3月1日—3月15日)。制定五鄉鎮環境衛生專項整治方案,召開動員大會,安排部署各項工作;采取多種宣傳形式,大力宣傳環境衛生綜合整治活動的重要意義,調動廣大群眾參與整治活動的積極性,確保在最短時間內形成全民參與的活動熱潮。
(二)調研部署、組織實施(3月16日—3月22日)。各行政村(社)做好轄區內環境衛生的調查摸底工作,集中對村莊內外環境衛生突出問題匯總梳理,逐一制定整治方案和工作進度;落實各村(社)環境衛生責任包干相關事宜,做到區域劃分明確、人員職責明確、獎罰機制明確(具體要求見附件四);召開村級動員會議,對各村環境衛生綜合整治工作進行全面部署,統一思想,明確要求。
(三)集中力量、綜合整治(3月23日—4月22日)。根據鎮環境衛生專項整治實施意見和日程安排,利用一個月時間,集中力量對鎮區內環境衛生進行專項整治,確保環境“臟、亂、差”現象得到有效消除,村容村貌、鎮容鎮貌得到明顯改善。
(四)整改落實、完善提高(4月23日-4月30日)。鎮環境衛生督導組采取明查和暗訪相結合的辦法,通過各行政村(社)的“自查”、提前通知的“明查”、不定期的“暗查”的“三查”形式對各村進行督查考核,對發現的問題限期整改,真正做到環境衛生無盲點、無死角。
(五)考核鞏固、長效管理(5月1日-12月30日)
鎮政府組織環境衛生專項整治活動的檢查考核評比工作,對各行政村(社)進行考核、評分和排隊,對本次整治活動進行全面總結。此后,按照《五鄉鎮各行政村(社)環境衛生檢查標準》,鎮政府每月組織1-2次明查暗訪,年底匯總后確定村級目標考核中環境衛生最終得分。同時,規范管理,落實責任,加大監管力度,建立鎮村兩級聯動的長效管理機制。
各行政村(社)、農村工作指導員根據《五鄉鎮各行政村(社)環境衛生專項整治日程安排表》(見附表一),開展環境衛生綜合整治各項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統一思想,強化領導。各行政村(社)要從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高度出發,把環境衛生專項整治活動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各行政村(社)支部書記作為第一責任人,要親自研究制定方案,親自安排部署工作,親自協調解決各類問題;農村工作指導員要深入工作一線,督促所聯村和村干部開展工作,確保將各項任務落到實處;村干部要切實擔負起環境衛生主體責任,明確分工,各負其責,確保環境衛生整治取得實效。
環境衛生工作標準范文2
按照會議安排,我就做好今年城鄉環境衛生綜合整治工作講四點意見。
一、明確城鄉環境衛生綜合整治活動的工作原則,總體目標、工作重點
今年,區委二屆三次會議把開展城鄉環境衛生綜合整治列為九件大事,區人大二屆一次會議做出了相應決議。區委、區政府要求按照“堅持政府主導,分級負責,屬地管理,鎮(街)村為主,各方參與”的原則,通過五年持續不斷地努力,在我區實現衛生鎮村、衛生單位全覆蓋,城鄉環境衛生面貌大為改觀,居民文明行為素質大幅提升,跨越發展的環境吸引力顯著增強的目標。按照這一要求,2012年城鄉環境衛生綜合整治工作在城區以健全和落實環境衛生長效管理機制為重點,堅持建設與管理并重,提升精細化管理水平,打造市魅力新城區,在農村以“五化”(硬化、綠化、凈化、美化、亮化)為目標,以衛生鎮村創建活動為抓手,以清理“三堆”,治理“三亂”,美化“三口”為切入點,開展綜合整治,探索建立衛生管理長效機制,打造田園風光,建設秀美。全區各鎮(街道)、各部門一定要把思想統一到區委、區政府的決策部署上來,明確任務,堅定信心,增強做好城鄉環境衛生綜合整治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
二、突出重點,奮力實干,全力做好城鄉環境衛生綜合整治工作
關于今年的城鄉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區城管委、區愛衛會依據《區政府關于加強城鄉環境衛生綜合整治工作的意見》精神,春節后多次組織開展調研,區城管委、愛衛會分別召開成員單位會議進行研究討論,對今年城鄉環境衛生綜合整治工作的目標要求和主要任務進行了明確。各鎮、各街道辦事處、各部門一定要按照區政府關于今年綜合整治工作的總體部署要求,找準薄弱環節,集中力量攻堅,解決好影響城鄉環境面貌、群眾反應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
市容環境衛生綜合整治今年重點做好以下兩個方面工作:
(一)制定出臺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配套政策措施。建立一套與我區城市市容環境管理實際相適應的配套政策措施,是實現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法制化、規范化、常態化的重要保障。區城管辦要依據國務院、省、市市容環境管理政策法規和區政府《關于加強城鄉環境衛生綜合整治工作的意見》精神,以加強市容環境衛生長效管理,提升城市精細化管理水平為目標,加快制定《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辦法》、《市容環境衛生考核評價辦法》等配套政策措施,明確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執法主體,切實做到市容環境管理責任分工明確、考核獎懲到位,逐步解決城市管理執法智能交叉、管理空擋等突出問題,效果最好的減肥產品,促進市容環境衛生綜合整治工作有力有序有效開展。
(二)集中開展市容環境衛生專項整治活動。由區城管辦牽頭,區城管委有關成員單位具體負責,各街道辦事處、各部門、各單位配合參與,以“治臟”、“治亂”為重點,精心籌劃,周密組織,集中開展環衛清掃保潔、車輛亂停亂放、集中市場管理、出店占道經營四大集中整治活動,迅速掀起市容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熱潮。
一是開展“我當一天環衛工人”清掃保潔活動。由園林環衛處負責,城區機關、企事業單位參與,在3月份利用一周時間,組織開展“我當一天環衛工人”全民清掃保潔活動,由各單位主要領導帶隊,每天早上上班前按規定時間組織干部職工深入城區北大街、人民街、東西大街等主干道路開展清掃垃圾、清理雜草、擦洗果皮箱等清掃保潔活動,親身體驗環衛工作,感受環衛工人的艱辛,引導市民群眾增強環衛保潔意識,支持配合園林環衛工作。
二是開展城區交通秩序集中整治活動。由交警大隊負責,區城管委有關成員單位配合,在4月份集中一周時間,以查處城區主干道車輛亂停亂放、酒后駕駛、無證駕駛、超速駕駛、壓線駕駛、出租、公交等客運車輛違規運營、完善規范交通標志標示整治為重點,組織開展文明乘駕活動,規范機動車輛停車管理,完善主干道標志標線,依規從嚴打擊城區交通違法違章行為。
三是開展集貿市場集中整治活動。由區工商分局負責,區衛生局、藥監局參與,在5月份組織開展為期一周的“方便市民、誠信服務”集貿市場集中整治活動,集中對城區7個集貿市場的食品衛生和環境衛生進行監督檢查,進一步完善集貿市場硬件設施,健全環衛管理制度,教育引導經營戶誠信經營,進一步提升集貿市場經營管理水平。
四是開展以出店占道經營為重點的市容秩序整治活動。由綜合執法大隊負責,區衛生局、藥監局配合,以流動攤點、地攤、早市、施工占道、開挖占道和店外洗車、修車為重點,集中開展占道經營執法檢查;以城區主干道為重點,全面查處出店經營行為;對城區便民攤群點實現劃行規市,全面整治查處亂貼亂畫、亂掛條幅等違章行為,使城區市容秩序得到有效改善。
2012年農村環境衛生綜合整治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規范垃圾處置。要逐步建立戶分類、村收集、鎮轉運、區處理的垃圾管理模式,及時清運農村垃圾。以行政村為單位,原則上按照每村民小組不少于1名保潔人員的標準足額配備保潔人員,負責對本村環境衛生清掃和村民生活垃圾收集及處理;各鎮(街道)所在地要按照5000平方米1人的標準足額配備保潔人員,負責對鎮(街道)所在地進行清掃保潔;主要道路要按照每2公里配備1名保潔員的標準配備保潔人員,負責對道路及兩側的清掃保潔和垃圾清運。各村按照每戶設置一個垃圾收集桶,每村設置1-2個村內垃圾收集屋或密閉的垃圾收集臺標準定時定點收集垃圾。各鎮(街道)根據本地區垃圾產生量配備適量的垃圾轉運車輛。垃圾轉運車輛采取由鎮(街道)統一管理或市場化的方式運作。各鎮(街道)、各村要確保垃圾在指定地點進行填埋處理,不得隨意傾倒。西山暫不具備垃圾運送和處置條件的鎮、村,必須確定垃圾填埋場地,在不造成二次污染的前提下,以村或組為單位選擇經濟、適用、安全的處理技術進行處置。
(二)整治環境衛生。一是清運原有垃圾。各鎮(街道)要組織各村按照歸口管理的原則,全面清理村內、村外、村莊連接處的積存垃圾,清除主干道路兩側、坑塘內積聚的垃圾渣土。二是治理亂堆亂放。清除街道兩側的私搭亂建,整理主街道、小胡同內亂堆亂放的柴草、雜物,清理房前屋后的堆物堆料,騰退綠化用地。打掃庭院內的衛生,院內做到物料堆放有序。同時開展以綠治臟、以綠治亂活動,選擇生長快、易管護、適宜當地的植物進行綠化,逐步提高村莊綠化美化水平。三是改造農村廁所。加快農村改廁步伐,推行無害化衛生廁所,提高農村廁所的凈化水平,消滅蚊蠅蟲蛆,逐步改善入廁環境,消除衛生隱患,各鎮(街道)轄區內的公共廁所,要做到有專人負責,及時保潔。
(三)落實保潔責任。一是劃分區域。城鄉環境衛生綜合整治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具體為村莊內道路、街道及村莊周圍按土地所屬由各村民小組保潔員負責,村道及兩邊由村委會安排保潔員負責,各鎮(街道)所在地由各鎮(街道)負責。穿境的國道、省道、縣鄉道及高速公路兩側由沿線各鎮(街道)牽頭,區交通局配合,組織所在地進行打掃整治。二是明確責任。全區各鎮(街道)要結合村規民約的制定、完善和宣傳,建立健全村莊環境衛生管理和維護制度,明確衛生清掃、垃圾消納、綠化管護、街道養護、公廁保潔的范圍和責任,加強日常管理和經常性維護,確保能掃得凈、看得住、管得好。三是強化監督。建立健全群眾參與的監督機制,調動廣大群眾積極參與村莊環境衛生整治工作,要聘請有一定代表性的村民為環境衛生監督員,確保環境衛生整治有成效、不反彈。
(四)突出重點部位。一是做好重點路段沿線環境衛生整治工作。西寶高速,寶漢高速、310國道、虢風路、虢蔡路、寶平路沿線各鎮(街道),要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對重點公路沿線違法構建筑物進行拆除,對視線內暴露垃圾進行徹底清理,對沿線建筑物墻體按照統一標準進行粉刷美化,清理規范沿線各類廣告牌,標語,使區境內重點公路兩側干凈、美觀。區國土分局、住建局、環保分局要加大對此項工作的指導和檢查力度。二是做好各鎮(街)所在地環境衛生綜合整治。對鎮(街道)所在地公共場所內的圍墻、花壇、草坪進行美化;對城鎮內各單位、各商業門店牌匾設置進行規范,要確保城鎮內各類閱報欄、信息欄、條幅、實物造型完好無損,美觀大方;要杜絕占道經營行為,規范城鎮內停車點位;按照創建標準修建公廁、垃圾屋,放置垃圾箱。三是做好晉級國家、省、市級衛生村的行政村環境衛生綜合整治。區愛衛辦要指導督促衛生村細化整治方案,落實整治措施,區交通局要加大對衛生村基礎設施建設工作的投入;區農工部、區扶貧辦要在項目支持上向晉星村、衛生村傾斜,推動晉星村、衛生村環境衛生整治工作出亮點,上水平。區林業局要加強對區內重點路段、重點村組綠化的規劃和建設,特別是城區、鎮街所在地村組綠化綠地的規劃和建設力度,不斷提升環境衛生綜合整治工作水平。
三、分步實施,梯次推進,推動城鄉環境衛生綜合整治工作順利開展
城鄉環境衛生綜合整治工作是一項涉及面廣,工作量大,持續開展的綜合性系統工程,需要全區各部門、各單位、各鎮(街道),各村組的共同參與,密切配合,大力支持。為了推動城鄉環境衛生綜合整治工作順利開展,今年綜合整治工作將分四個階段,分步實施。
第一階段:宣傳動員階段(2月24日至3月4日)。各鎮(街道)、各相關部門要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機構,安排部署整治工作,通過會議、廣播、板報、橫幅、新聞媒體等形式,廣泛宣傳發動,營造濃厚的整治氛圍,調動全區上下參與環境衛生綜合整治活動的積極性。
第二階段:集中整治階段(3月5日至9月30日)。市容環境整治方面圍繞市容衛生、市容環境、市容秩序等開展一系列專項整治,建立健全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長效機制,提升城市環境精細化管理水平。農村環境衛生綜合整治工作重點以清理“三堆”(柴堆、糞堆、垃圾堆)、治理“三亂”(雜物亂堆、污水亂流、亂搭亂建)、美化“三口”(村口、路口、家門口)為切入點,組織機關干部職工和廣大村民平整道路、疏通溝渠,治理亂堆亂放、亂搭亂建,清除集鎮、街道、渠道、居民庭院垃圾,建設環衛基礎設施,落實清掃保潔人員,建立完善管理制度。
第三階段:鞏固提高階段(10月1日至11月30日)。全區各鎮(街道)、各部門要在集中整治的基礎上查缺補漏,進一步完善城鄉環境衛生基礎設施,完善垃圾清掃、運轉、管理工作長效機制,健全城鄉保潔人員聘用、管理、考核制度,加強植綠補綠工作力度,全面提升城鄉環境衛生綜合整治效果。
第四階段:考核驗收階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各鎮(街道)、各部門要組建檢查組,按照整治的標準和要求進行自查,形成書面匯報材料,上報區城管委、區農村環境衛生綜合整治領導小組,區上根據考核辦法,采取聽匯報、查資料、看現場的方式進行檢查驗收,評選出先進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四、加強領導、強化措施,確保城鄉環境衛生綜合整治工作取得實效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開展城鄉環境衛生綜合整治是以人大決議的形式確定的重點工作,為了做好此項工作,區上成立了區城市管理委員會和農村環境衛生綜合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城鄉環境衛生綜合整治的統籌規劃和組織協調,建立城鄉環境衛生綜合整治工作聯席會議制度,通報工作情況,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突出困難和問題。區級各部門、各單位,各鎮(街道)、各村是環境衛生綜合整治的主體單位和責任單位,都要將此項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成立相應領導機構,靠實領導包片、干部包村的工作責任機制,下決心、花氣力,保障這項工作形成合力,扎實有效推進。
(二)廣泛宣傳,營造氛圍。全區各鎮(街道)、各部門要通過召開動員會進一步宣傳開展城鄉環境衛生綜合整治活動的目的意義、整治重點、目標任務和時間要求,充分利用廣播、標語、印發資料和新聞媒體等形式廣泛宣傳整治活動,及時宣傳推廣活動中的先進經驗,通過大力宣傳、深入發動,進一步在全區營造一個正確認識、大力支持、積極參與的濃厚氛圍,為城鄉環境衛生綜合整治工作打牢堅實的思想基礎和廣泛的群眾基礎。
環境衛生工作標準范文3
為加快建立農村環境衛生保潔長效機制,不斷提升農村環境衛生水平,穩步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現就進一步加強我區農村保潔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工作目標和要求
(一)工作目標
按照“生產發展、生活寬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的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目標,以環境衛生整治為抓手,以垃圾統管統運為重點,在全區5個鎮的所有村(居)建立專職保潔員隊伍,并完善“兩級管理、三級考核”的長效保潔機制,切實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和生態環境。
(二)工作要求
1.各村(居)要加強農村保潔隊伍的組織和管理,原則上按照每100戶配備1名保潔員的標準配足保潔員;要結合各自實際,建立健全環境衛生管理制度,確保實現村容整潔、環境優美,全力打造農村宜居生態環境。
2.各鎮政府要成立環境衛生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加強對鎮駐地和農村環境衛生的日常管理。
3.要建立農村環境衛生兩級管理、三級考核模式。由鎮政府、村(居)委會負責搞好轄區環境衛生;由區城鄉環境衛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各鎮政府、村(居)委會分別實施考核。各村(居)委會負責對保潔員進行日常管理和考核,各鎮政府負責對各村環境衛生進行定期和不定期檢查考核,區城鄉環境衛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全區農村環境衛生管理情況進行考核和監督。
二、保潔員管理
(一)各村(居)保潔員原則上在本村公開競聘,實行一年一聘制(如連續三個月考核位于全區后10名,可隨時解聘),原則上年齡男65周歲以下、女60周歲以下(優先聘用農村低保家庭和經濟困難家庭成員)。各村(居)聘用的保潔員經各鎮政府審定后,報區城鄉環境衛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區財政局備案,作為財政局撥付以獎代補經費的依據(對于多報、虛報人數的,一經查實,將嚴肅追究各鎮政府負責人的責任)。
(二)各村(居)要明確1名村(居)干部具體負責村莊環境衛生保潔管理工作,每天組織、安排、協調、督查保潔情況;要為每名保潔員配備掃把、鐵鍬等作業工具,每月組織保潔員開展2-3次環境衛生保潔大評比活動,提高村民保潔意識。
(三)各鎮要為每位保潔員配備統一工作服并穿戴上崗;要靈活安排保潔作業時間,每天上午和下午至少各清掃一次。
三、保潔職責
(一)村(居)管理員職責
1.負責本村(居)內農戶居住點和村級道路及兩側環境衛生的巡查。
2.負責本村(居)內保潔員隊伍的管理及業務指導、考核。
3.負責本村(居)內亂倒生活垃圾、暴露性垃圾、糞便等管理工作,并及時組織保潔員進行清除。
4.負責對各環境衛生責任區保潔制度落實情況進行監督。
(二)保潔員職責
1.負責對進村路、村(居)內街道、河道的清掃保潔。
2.負責村級公廁、垃圾桶等環衛設施保潔。
3.負責病死動物收集處置及對野廣告、衛生死角集中清理整治。
四、保潔標準
(一)環衛設施設備管理
1.垃圾桶保存完好,至少每周清擦兩次,保持桶體整潔。
2.村級公廁整潔、無異臭、設備完好、周邊無散落垃圾。
3.垃圾保潔工具齊全、完好、整潔。
(二)保潔實效
1.民居宅前宅后、村內單位門前無暴露垃圾。
2.村(居)所在區域內主要公路、道路兩側無暴露垃圾及白色污染物。
3.河道內、河道兩岸基本無漂浮垃圾、無暴露垃圾。
4.村(居)內無亂堆放、污水亂流等現象。
五、工資管理
(一)區、鎮兩級政府實行以獎代補政策,時間暫定一年。即從止,補貼資金每人每年3600元,區、鎮兩級按1:1的比例分擔,各鎮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追加。區財政的補貼經費每半年撥至各鎮政府,由鎮政府按月撥至各村(居)。
(二)各村(居)要加強對保潔員的考核管理,每月從其基本工資中提取10%的資金,根據月度考核情況進行合理獎懲。
六、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鎮、村(居)要切實增強為民辦實事的責任感,把農村衛生保潔工作作為新農村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立相應的組織體系,明確工作重點,排定目標任務,精心組織實施,狠抓責任落實,全面深入推進。
環境衛生工作標準范文4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市容環境衛生規劃和建設
第三章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
第四章 市容管理
第一節 建筑物、構筑物
第二節 道路及其相關設施
第三節 戶外廣告、牌匾標識及其他宣傳物品
第五章 環境衛生管理
第一節 環境衛生設施
第二節 作業服務管理
第三節 清掃保潔
第四節 垃圾等廢棄物的管理
第六章 管理監督
第七章 其他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創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環境,促進城市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市、縣(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區和開發區、科技園區、工礦區及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區。
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區的具體范圍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布。
第三條 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區負責、專業管理、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市容環境衛生工作的領導、組織和協調。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將市容環境衛生基礎設施規劃、建設、管理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證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事業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部門主管全省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市容環境衛生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的宣傳,提高公民的市容環境衛生意識,養成良好的文明衛生習慣。
全社會都應當尊重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勞動,為其履行職責提供便利。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在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市容環境衛生規劃和建設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要求,確定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的發展目標,實現市容環境衛生的科學管理,完善環境衛生設施,提高環境衛生作業服務水平。
第九條 市、縣(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和城市環境衛生標準,結合本地實際,編制市容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開展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的科學技術研究,鼓勵推廣、應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經驗,改善市容環境衛生勞動作業條件,提高市容環境衛生水平。
第十一條 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建設以政府投資為主,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投資興建市容環境衛生設施,興辦市容環境衛生作業企業,推行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市場化、社會化。
第三章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
第十二條 市容環境衛生實行責任區制度。責任區是指單位和個人所有、使用、管理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其他設施、場所等一定范圍內的區域。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具體范圍和責任人,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三條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城市道路、廣場、橋梁、地下通道和其他公用設施,由維修養護單位和清潔作業單位根據職責分工負責;
(二)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由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負責;
(三)文化、體育、娛樂、游覽、公園、綠地、機場、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由經營、管理者負責;
(四)商品交易市場、展覽展銷場所、賓館、飯店、商店以及飲食零售點等,由經營者或者所有權人負責;
(五)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管理區域,由其單位負責;
(六)施工工地由施工單位負責,待建地由使用權人負責;
(七)穿越城市的鐵路及其管理范圍內,由經營者負責;
(八)城市河道及其沿岸,由其管理者或者使用者負責;
(九)宗教活動場所由其管理者負責。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不明確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四條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要求:
(一)保持市容整潔,無占道經營、亂搭建、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亂吊掛、亂堆放等行為;
(二)保持環境衛生整潔,無亂倒的垃圾、污水,無糞便,無污跡,無渣土等;
(三)保持公用設施的整潔、完好;
(四)及時清除冰雪。
第十五條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具體范圍和責任要求,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書面告知責任人。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應當按照要求履行責任。
第十六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市容環境衛生責任的問責制度,并定期組織檢查評比,對不按責任區要求履行責任的,給予通報批評,并責令改正。
第四章 市容管理
第一節 建筑物、構筑物
第十七條 建筑物、構筑物應當按照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和市容環境衛生專業規劃的要求,與周圍景觀相協調。
主要街道兩側和重點區域的建筑物、構筑物的外立面應當保持整潔、完好。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專業企業按照規定代為修飾粉刷,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主要街道和重點區域的范圍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布。
第十八條 主要街道兩側和重點區域的臨街建筑物、構筑物的屋頂、陽臺外和窗外不得吊掛、晾曬或者堆放影響市容的物品,平臺、陽臺內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護欄。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并處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臨街建筑物的外墻安裝的防護欄、空調外機、遮陽棚,應當統一規范并保持安全、整潔。防護欄不得超出外墻立面,空調外機下沿與地面距離不得小于兩米,冷卻水不得向街面排放。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并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城市街道、廣場及其他公共場所設置建筑小品、雕塑等,應當與周圍景觀相協調,出現污損的,應當及時粉刷、修飾。
第二十條 主要街道兩側的建筑物需要與街道分界的,應當按照城市容貌標準的要求,選用或者改用透景、半透景的圍墻、柵欄或者綠籬、花壇、草坪等作為分界并保持整潔、美觀。
第二十一條 城市道路兩側的建筑物進行門面改建、裝修的,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
第二節 道路及其相關設施
第二十二條 城市道路、立交橋、過街橋、人行地下通道的路面、道緣石、無障礙設施應當保持整潔、完好;道路和橋梁上設置的隔離墩、防護欄、防護墻、隔音板和照明、排水等設施應當保持整潔、完好、有效。出現破舊、污損的,應當及時清洗、修復、更換。
第二十三條 道路上設置的井蓋、雨箅應當保持完好,出現損壞、丟失、移位的,維護管理單位應當立即采取設置警示標志、護欄等臨時防護措施,并及時維修、更換。
第二十四條 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設置的交通、電信、郵政、電力、環境衛生等各類設施,應當保持整潔、完好,并與周圍景觀相協調,出現破舊、污損、丟失的,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及時維修、更換、清洗或者補設。施工作業完成后,應當及時清理現場,不得存留廢棄物。未清理現場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機動車、非機動車應當在劃定的地點停放,排列整齊,不得影響市容和通行。
占用城市道路設置機動車、非機動車停放點,由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公安部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劃定。劃定機動車、非機動車停放點,不得占用盲道、綠地、消防通道,不得妨礙消防設施及其他公用設施的使用。
第二十六條 城市道路、立交橋、過街橋、人行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場所禁止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因特殊需要,臨時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必須征得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違反規定堆放物料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可以并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違反規定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依照《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有關規定處罰。
城市道路、立交橋、過街橋、人行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場所禁止擺攤設點。在不影響城市交通和市容環境衛生的情況下,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確定特定路段、場地、時間準許設置臨時零售點。違反規定擺攤設點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改正的,可以暫扣其兜售的物品及其裝盛器具,并處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實施暫扣的,應當出具暫扣清單,并通知違法行為人按照規定時間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逾期不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造成損失的,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二十七條 臨街的商業、飲食業、車輛清洗維修等行業的經營者,不得店外占道經營、作業或者展示商品。違反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禁止在道路兩側的護欄、電線桿、樹木、綠籬和公共場所等處晾曬、吊掛雜物。違反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建筑物、構筑物、廣告設施以及城市道路、廣場、綠地等設置夜景照明設施的,應當符合夜景照明規劃。
夜景照明設施的設置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加強照明設施的維護管理,保持整潔、完好。
第三節 戶外廣告、牌匾標識及其他宣傳物品
第三十條 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統一規劃,按照規劃的要求和規定的期限設置。設置戶外廣告不符合規劃要求或者到期后未拆除的,由戶外廣告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戶外廣告及其設施應當保持安全、整潔、完好。戶外廣告設施空置超過六十日的,戶外廣告經營者應當按照戶外廣告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內容設置公益廣告。
第三十一條 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個體工商戶的名稱、字號、標志等標牌和標識的設置,應當牢固安全、整潔美觀,符合語言文字規范。出現破舊、污損的,應當及時清洗、粉飾、更換。
第三十二條 公共場所的閱報欄、信息欄、條幅、布幔、旗幟、充氣裝置、實物造型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地點設置,并保持整潔、美觀,出現破舊、污損的,應當及時更換。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可以在街巷、居住區等適當的地點設置公眾信息欄,為信息者提供方便。
禁止在城市的建筑物、構筑物、公共設施、路面和樹木等處刻畫、涂寫、噴涂等影響市容的行為。張貼、懸掛宣傳品的,應當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違反規定的,責令行為人限期清除,并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前款規定刻畫、涂寫、噴涂、張貼的非法廣告、信息,內容涉及偽造證件、印章、票據等違法行為的,由公安部門依法查處。
第五章 環境衛生管理
第一節 環境衛生設施
第三十四條 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專業規劃配套建設的環境衛生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交付使用,所需費用納入建設工程概算。
建設工程未按規定配套設計環境衛生設施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環境衛生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新建、改建住宅區,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配套建設公共廁所、密閉式垃圾收集站和其他環境衛生設施。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街道、商業網點、集貿市場、旅游景點、文化體育、車站等公共建筑和場所,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配套建設公共廁所和其他環境衛生設施。
大中城市、重點旅游景區新建、改建公共廁所應當達到二類以上等級標準。
第三十六條 環境衛生設施的產權人或者管理者應當做好環境衛生設施的維修、保養,保持其整潔、完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損毀或者擅自拆遷、改建、封閉環境衛生設施。因建設需要必須拆遷、改建、封閉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造成環境衛生設施損毀或者喪失使用功能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節 作業服務管理
第三十七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的企業,應當具備規定的專業技術條件,經縣級以上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方可從事經營。具體審批的程序和期限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下列環境衛生作業項目的承攬單位,可以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單位通過招標、委托的方式確定:
(一)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
(二)生活垃圾和糞便的收集、運輸;
(三)其他需要通過招標、委托作業項目。
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承攬的作業項目不得轉包。
第三十九條 從事環境衛生作業,應當遵守環境衛生作業規范,達到環境衛生質量標準。
道路和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應當在規定的時間進行,減少對交通和居民生活的影響。
第四十條 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應當為專業清掃保潔人員提供勞動作業休息場所和勞動保護用品,改善環境衛生作業的工作條件。
第三節 清掃保潔
第四十一條 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的專業清掃保潔人員,應當按照作業規范和環境衛生標準的要求,定時清掃、全日保潔。
第四十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圍擋、垃圾收集容器等臨時環境衛生設施。竣工后應當及時清理施工現場,清除廢棄物料,拆除臨時環境衛生設施。違反規定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城市公共綠地應當保持整潔、美觀,養護單位應當及時清除綠地內的雜物、枯葉。在道路兩側栽培、修剪樹木、花卉等產生的枝葉、泥土,作業單位應當及時清除。
第四十四條 從事車輛清洗維修、廢品收購等行業的經營者,應當保持經營場所周邊的環境衛生整潔,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廢棄物向外散落。違反規定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城市運行的機動車輛應當保持外形完好、整潔,及時清洗車身的泥土、污物。
第四十五條 禁止下列影響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
(二)亂丟瓜皮、果核、煙頭、紙屑、口香糖、飲料瓶、包裝袋等廢棄物;
(三)亂倒垃圾、污水、糞便,亂棄動物尸體;
(四)在露天場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樹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五)拋撒、焚燒紙錢冥幣;
(六)在實施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區域,亂丟廢電池、熒光燈管、電子顯示屏等有毒有害廢棄物;
(七)其他影響城市環境衛生的行為。
違反前款第(一)項、第(五)項規定的,處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違反前款第(二)項規定的,處以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罰款;違反前款第(三)項規定的,對個人處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違反前款第(四)項規定的,對個人處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違反前款第(六)項規定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禁止在設區的市和縣級市的市區內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牛等家禽家畜。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處理;逾期不處理的,予以沒收,并處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飼養家禽家畜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城市居民飼養寵物不得影響環境衛生,對寵物在公共場所排放的糞便,飼養人應當即時清除。違反規定的,處以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第四節 垃圾等廢棄物的管理
第四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減少生活垃圾等廢棄物的產生,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和綜合利用,提高生活垃圾等廢棄物的無害化處理水平,實現生活垃圾等廢棄物的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市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環境保護的要求,建設垃圾處理場(廠)。
禁止單位和個人擅自建立垃圾處理場(廠)。違反規定的,予以取締,并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具體收費標準由設區的市的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制定或者調整生活垃圾處理費標準應當舉行價格聽證會。
第四十九條 推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分類投放、收集的標準和方法,由市、縣(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告。
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區域的單位和居民,應當按照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第五十條 裝飾裝修產生的垃圾,由單位和居民自行或者委托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清運到規定的處理場所。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個人可以并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一條 居民產生的生活垃圾、廢棄物和未接入污水處理系統的糞便,由市、縣(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收集、清運。
單位產生的生活垃圾、廢棄物,由單位自行或者委托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單位收集、清運。
生活垃圾實行日產日清、密閉清運。垃圾站要保持整潔、衛生。
第五十二條 餐飲業和單位應當按照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收集、清運、處理泔水,不得將泔水排入下水道、河道、公共廁所和垃圾收集設施等,不得與其他垃圾混倒。違反規定的,對個人處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廢棄物不得與生活垃圾混放,施工單位應當向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申報處理方案,并按照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和處理場所自行或者委托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清運。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車輛運輸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不得遺撒、滴漏。違反規定的,責令清除,并對承運人處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工業固體廢物、醫療廢棄物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廢棄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單獨收集、運輸、處置,禁止混入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
第六章 管理監督
第五十五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市容環境衛生設施管護工作和環境衛生清掃保潔工作的監督,定期公布市容環境衛生狀況。
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導、督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履行責任。
第五十六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對執法人員加強教育、培訓、監督,提高執法人員素質,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提高執法水平和效率。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執法人員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
環境衛生工作標準范文5
1、根據屬地化管理原則,各社區落實責任區范圍內的環境衛生整治、日常保潔和長效管理,確保通過市、區、街道環境衛生日檢查、周檢查。
2、體制完善:
各社區不斷完善環境衛生服務站實體化建設,抓好環境衛生服務站管理層和工作層建設,正常運作、量入為出、自負盈虧。
3、領導重視:
各社區要把環境衛生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領導重視,齊抓共管。街道將環境衛生工作作為考核各社區能否履行好職責的重要內容,把環境衛生目標考核與社區干部工作業績評估結合起來,與干部目標管理獎掛鉤。
二、檢查考核辦法:
1、對各社區環境衛生檢查實行百分制。
2、辦事處領導在環境衛生檢查中所打分值占每周總分30%。
3、辦事處市容市貌環境衛生綜合整治檢查考核評比領導小組在每周四督查中所打分值占每周總分40%。
4、城區管理科在日常環境衛生檢查中所打分值占每周總分30%。
5、市、區檢查通報及群眾來信對社區提出表揚或批評的,相應加分或減分作為該社區當周綜合得分的加(減)項。
6、各社區每周總評得分由紅廟子地區市容市貌環境衛生綜合整治檢查考核小組審定后進行通報。
7、各社區主要領導及社區環境衛生服務站站長每天對本轄區市容環境衛生進行綜合性自查,并做好檢查記錄,年底作為檔案資料考核項目。
8、對全年市容市貌環境衛生檢查中年度平均分在95分以上的社區,其年終目標考核成績定為優秀。
9、對全年市容市貌環境衛生檢查中年度平均分在90至95分的社區,其年終目標考核成績定為合格。
10、對全年市容市貌環境衛生檢查中年度平均分在85至90分的社區,其年終目標考核成績定為基本合格。
11、對全年市容市貌環境衛生檢查中年度平均分在85分以下的社區,其年終目標考核成績定為不合格。
12、在每月4次檢查中,對成績突出的社區將掛環境綜合整治流動紅旗,成績差的社區將掛黑旗。
13、在全年的檢查評比中,累計達6次掛黑旗的社區取扣除責任領導、責任人、城區管科相關人員全年目標管理獎,累計4次扣除責任領導、責任人、城區管科相關人員半年目標管理獎。
14、對掛黑旗的社區,必須將黑旗懸掛明顯處,對未懸掛的檢查評比小組將進行通報批評,并扣除30%的得分值。
15、在年度考核中被評為優秀的社區,紅廟子街道辦事處將予以表彰;被評為不合格的社區,將按照精神文明建設有關規定,實行一票否決制。
16、各社區對檢查考核評比小組提出的環境衛生問題要積極落實解決,同一問題被再次指出必須在限期內整改,否則追究社區領導責任。
17、社區環境衛生服務站建設落實情況列入各社區年終目標考核項目,其中包括管理隊伍建設、工作隊伍建設以及實體化建設落實情況。
各社區環境衛生服務站實體化建設納入目標管理,分三種情況區別對待進行考核:1、小區型社區:環境衛生保潔隊伍屬資源轉換的形式,考核重點放在社區環境衛生服務站對保潔隊伍實施有效的監督管理和資源共享的能力上,考核是否能將小區周邊公共地帶環境衛生長效管理起來;2、自建保潔隊伍型社區:環境衛生保潔隊伍屬社區自行組建的形式,考核重點放在社區環境衛生服務站對保潔隊伍管理、保潔工作的開展、資金的有效運作上,組織建設方面考核社區全委會是否研究環境衛生隊伍建設,是否有經營理念,建設隊伍方面考核社區環境衛生狀況縱向比較所發生的變化,管理隊伍方面考核環境衛生管理是否逐步納入規范化軌道,是否形成長效管理機制,是否足額收費;3、自建保潔隊伍和小區物業保潔隊伍相結合型社區:重點考核社區環境衛生服務站對自建和物業保潔隊伍實施有效的監督管理的能力上,考核是否能將小區周邊及公共地帶環境衛生長效管理起來;考核社區能否對純居民區域實施長效管理。
18、環境衛生打分檢查實行綜合考評:實行縱向和橫向相結合,縱向比較本社區衛生整治的效果。橫向評比時分類別進行:
一類社區:匯嘉園、匯芙園、阿勒泰路、錦福社區
二類社區:天海、金泰、頭宮、公交、嘉和園社區
三類社區:平頂山、克西路、北園春、泰琇、匯珊園、新通社區
三、社區環境衛生管理、檢查、評比、考核細則:
紅廟子地區市容市貌環境衛生綜合整治檢查考核根據《沙依巴克區環境綜合整治競賽考核評比辦法》、《沙依巴克區市政市容檢查考核實施細則》要求,制定社區環境衛生管理、檢查、評比、考核細則:
(一)巷道清掃保潔評分標準(15)
1、不按時清掃,3處以上扣0.5分;不及時保潔,3處以上扣0.2分;整條街巷未清掃保潔、衛生臟亂扣1分;
2、巷道有垃圾污物,每處扣0.1分
3、巷道有紙屑、果皮、煙頭等污物,每處扣0.05分;
4、巷道未在規定的時間完成清掃作業,清掃質量不達標,每處扣0.2分;
5、背街小巷有衛生死角,每處扣1分。
(二)垃圾桶(箱)站點管理評分標準(10分)
1、垃圾容器擺放不整齊或不按規定設置及外體不干凈的扣0.1分;
2、垃圾容器未滿而周邊有散亂垃圾,發現一處扣0.1分;
3、在衛生區域焚燒垃圾、樹葉、雜物,查處一處扣0.1分;
4、垃圾桶(箱)站點周圍有污水、污物或有嚴重蚊蠅孳生現象的,發現一處扣0.1分;
5、垃圾站點清運不及時,發現一處扣0.1分,不按規定堆放或清運不干凈,發現一處扣0.1分;
6、垃圾未及時清運,造成垃圾容器滿溢,每處扣0.1分。
(三)袋裝垃圾收集站管理評分標準(7分)
1、袋裝垃圾收集站(點)未按時開放扣0.1分;
2、未實行袋裝化管理或將非生活垃圾混入袋裝站及站點周邊有散亂垃圾的,發現一處扣0.2分,由此影響清運工作或造成清運機械損壞的,發生一次扣0.3分;
3、袋裝垃圾站站容不整,設施不完備,標志和提示文字、圖案不清或缺損的扣0.2分;
4、袋裝垃圾站無專人管理,發現一處扣0.1分;
5、袋裝垃圾站內堆放各種物品的,每處扣0.1分;
6、袋裝垃圾站內外、地面臟污,未定期清洗消毒的,每處扣0.1分。
(四)市容市貌管理評分標準(4分)
1、巷道流動攤販設置合理,規范管理,未按要求發現一處扣0.1分;
2、電線桿、樹木上有懸掛物,發現一處扣0.1分。
(五)市場和指定地段的攤位管理評分標準(5分)
1、早、夜市不按規定時間開市、收市的,發現一處扣0.1分;
2、攤位擺放不整齊的扣0.1
分;3、攤位周邊有垃圾的扣0.1分;
4、攤位沒有垃圾容器的扣0.1分;
5、市場地面污水、垃圾不按時清理扣0.1分。
(六)冰雪管理評分標準(15分)
1、冰雪責任不落實扣0.2分;
2、規定時間內未完成清雪任務的,一處扣0.2分;
3、樹溝林帶未按標準堆放積雪,每處扣0.1分;
4、在規定時間人員未到位的,扣0.1分。
5、未按要求清運冰雪的,扣0.5分。
(七)建筑物容貌評分標準(9分)
1、巷道兩側建筑物上有明顯污跡和塵土的,每處扣0.1分;
2、建筑物有陳舊、破損,嚴重褪色的,每處扣0.1分;
3、建筑物、商店櫥窗或公共設施上有亂涂寫、亂刻畫、亂張貼現象的,每處扣0.1分。
(八)單位、店面、市場、住宅區及建筑物管理評分標準(7分)
1、單位、店面、市場、住宅區及建筑物門前及周邊有污物,每處扣0.1分;
2、單位、店面、市場、住宅區及建筑物門前及周邊亂堆、亂放,每處扣0.1分。
(九)綠地、樹穴管理評分標準(7分)
1、綠地、樹穴有垃圾污物,每處扣0.1分;
2、樹木上有塑料袋等懸掛物,每處扣0.1分;
3、綠地護欄臟污,每處扣0.1分。
(十)小區內垃圾箱、果皮箱管理評分標準(4分)
1、垃圾容器、果皮箱未定期殺滅蚊蠅,容器內及周圍有蠅蛆,每處扣0.1分;
2、垃圾容器、果皮箱臟污破損、未定期清洗,每處扣0.1分;
3、垃圾容器、果皮箱未定期油漆,每處扣0.1分;
4、垃圾容器、果皮箱未按時清掏、擦洗的,每處扣0.1分;
5、垃圾容器、果皮箱周圍有垃圾污物,每處扣0.1分。
(十一)公共廁所管理評分標準(4分)
1、公廁蹲位、便池、地面、墻壁、門窗、隔板臟污,每處扣0.1分;
2、公廁內有惡臭味、滲漏、蠅蛆的,每處扣0.1分;
3、公廁便池有尿堿,每處扣0.1分;
4、公廁內設施損壞嚴重,維修不及時,每處扣0.1分;
5、公廁內無照明設備或照明設備損壞,每處扣0.1分;
6、公廁內墻隔板、外墻有亂寫亂畫的,周圍衛生臟亂的,每處扣0.2分;
7、公廁標識不明顯,男女標識不清、不規范,每處扣0.1分;
8、旱廁無防蠅措施,未定期消毒,未定時清掏,每處扣0.1分。
(十二)其它方面評分標準(13分)
1、社區環境衛生服務站必須落實政府、街道的環境衛生工作,支持城區管理科的工作,對督辦的事項不按時辦理的,將進行通報批評,并扣處2分;
2、未按規定時間報送相關材料的查出一次扣1分。
3、社區做到領導重視、機構健全、機制建立、程序到位,要有檢查、督促辦法、長效管理機制,查出一項不合格扣1分。
環境衛生工作標準范文6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縣(市)人民政府駐地鎮的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管理。
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包括公共廁所、化(貯)糞池、廢物箱、垃圾容器和垃圾容器間、垃圾轉運站、垃圾糞便處理廠(場)、灑水(沖洗)車供水器、環境衛生作業人員工作和休息場所、環境衛生車輛停車場、修造廠等。
第三條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的統一管理。
縣(市、區)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的具體管理工作。
規劃、城管、公安、拆遷開發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逐年增加對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和維護資金的投入,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城市環境衛生設施。
第五條市、縣(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縣(市)規劃管理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國家《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編制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專業建設規劃,報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市)規劃管理部門和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第六條市、縣(市)規劃管理部門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對環境衛生設施進行規劃定點;在建設項目規劃審查過程中,應當征求市、縣(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對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置的意見。
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專業建設規劃確定和預留的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改變使用性質。確需變更的,須由市、縣(市)規劃管理部門會同市、縣(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提出意見,報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方可變更。
第七條在中心城區內新建公共廁所,應當執行國家城市公共廁所一類標準;在其他區域內建設公共廁所,不得低于國家城市公共廁所三類標準。
第八條垃圾糞便處理廠(場)、大中型垃圾轉運站、環境衛生車輛停車場、修造廠、灑水(沖洗)車供水器以及舊城區內未改造的區片和城市道路兩側的環境衛生設施,由市、縣(市、區)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投資建設,環境衛生專業隊伍負責維護管理;新建住宅區的公共廁所、小型垃圾轉運站、垃圾容器、廢物箱及環境衛生作業人員工作和休息場所,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投資建設;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機場、碼頭、廣場、公園、文化體育場所、商場、集貿市場、大型停車場、風景名勝古跡游覽區等公共場所內的公共廁所、垃圾容器、廢物箱,由其管理單位負責投資建設和維護管理。
第九條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建設項目規劃定點后,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規劃確定的位置、用地面積、建設規模進行建設,不得擅自移動位置或減少建設數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
已建成使用的主要道路、廣場、住宅小區和商業貿易區環境衛生設施數量低于國家規定設置標準的,由市、縣(市、區)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組織補建或配置,所需費用由原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條新建住宅小區的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配套建設城市環境衛生設施。未建環境衛生設施或環境衛生設施驗收不合格的,小區不得交付使用。
小區移交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市城市住宅小區綜合驗收和交接管理辦法》的規定移交城市環境衛生設施。
第十一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建設項目設計審查中,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設施設計規范,一并對環境衛生設施進行審查。
第十二條需要占用城市道路設置移動式環境衛生公共設施的,經城市建設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后,免交城市道路臨時占用費。
第十三條通過社會融資建設的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可由投資者經營管理。
通過社會融資方式建設公共廁所,經規劃管理部門和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在原標準的基礎上適當增加建筑面積,但最多不得超過原建筑面積的兩倍,增加部分可作為其他經營用房。
第十四條市、縣(市、區)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投資建設的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可以通過招標投標、拍賣等方式出讓經營管理權。出讓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經營管理權,出讓方與受讓方應當簽訂出讓合同。出讓方所得資金應當全部用于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
第十五條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對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實行規范化、標準化管理,定期維護維修,保證設施、設備完好和正常使用。
市、縣(市、區)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的檢查,發現設施、設備損壞或無故不正常使用的,責令管理單位限期修復、恢復正常使用。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占壓)、損壞城市環境衛生設施,不得改變城市環境衛生設施使用性質,不得擅自拆除、遷移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因城市建設確需拆除、遷移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提出拆除、遷移方案,報市、縣(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未建設環境衛生設施或者建設的環境衛生設施經驗收不合格或未經驗收交付使用的,由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未建設環境衛生設施又逾期不改正的,由市、縣(市、區)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組織建設,所需費用由原建設單位承擔,并每處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