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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擔保制度范文1
關鍵詞:信息披露 再擔保 風險分擔 信用審查
中圖分類號:F832.39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7-4392(2011)07-0037-04
從我國相對需求而言,投資于中小企業的資本供給是不足的,存在嚴重的融資缺口。而我國的中小企業又存在企業財務制度不健全,自身抗風險能力差,難以提供符合條件的抵押物的問題,再加上借貸資金逆向選擇與道德風險的存在,其獲取信貸后的監督成本非常高,金融機構普遍對中小企業“惜貸”。融資性擔保公司承擔著為中小企業提升信用,獲得信貸資金支持的重要社會職能,在金融體系中作用突出。對于融資性擔保體系的監管,是我國金融監管工作的重點之一,但與世界先進國家相比仍然存在較大差距。表現之一就是對融資性擔保公司運行中的各項監管措施,依然主要是以行政監管為主,缺乏強有力的法律手段和經濟手段。
一、作為債權人銀行的利益保護
保護債權人銀行利益的監管措施,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首先強制信息披露,法規要求債務人以及融資性擔保公司要披露基本信息尤其是財務信息;其次是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合規性審查;再次就是強制融資擔保公司建立風險準備制度。在這三個方面,相比美日韓的成熟監管體系,我國都存在較大的差距。
(一)信息披露制度
從理論上講,信貸市場借款人在項目的風險收益及資金實際使用方面掌握著比銀行更多的信息,因此,信貸市場上的信息必然是不對稱的。而在實踐中,我國立法對于中小企業會計信息的披露要求較低,再加上市場中普遍存在的企業會計賬簿弄虛作假現象,銀行在貸款前,通過一般的財務評估,也很難獲取真實的中小企業貸款人違約情況、資產狀況和貸款用途等資料;貸款后,也無法完全控制貸款人的用貸和還貸行為,銀行面臨中小企業貸款人很高的違約風險。因此,銀行對融資擔保公司提供的信用擔保有非常強的需求。但是,這種過強的依賴也會產生諸多弊端。由于融資擔保承擔的公益職能,其盈利能力十分有限,政府因此需要提供大量的資金援助與補貼,這會形成不小的財政壓力。此外,如果融資擔保公司破產或被撤銷后,政府也需要承擔巨大的政策性虧損。因此,建立政策性擔保機制的市場化替代機制是勢在必行的。
美國通過市場化的信息披露方式,減輕了銀行對信用擔保的需求,有效緩解了政府的財政壓力。在美國,中立的第三方信用評級機構有非常強大的公信力。只有依據嚴格的《公認會計準則》并有良好的經外部審計的資產負債表的情況下,銀行才會滿足其融資方面的需求。美國這種市場化的監管方案,有效減輕了銀行對于信用擔保機構的依賴,也有效破除了產生信息不對稱的根源,有力的保護了債權人的利益,節省了政府對信用擔保機構的財政資助及補貼。韓、日兩國也采取了類似的替代解決方案。韓國建立的國家信用信息庫信息共享系統,以及日本的信用風險數據庫協會(CRD)管理著這兩個國家絕大多數中小企業的信用數據,為緩解信息不對稱局面、減輕銀行對信用擔保機構的過度依賴產生了積極的作用。
我國強制要求融資擔保公司與債權人進行信息交換,從而保證銀行與擔保公司在擔保期間共享被擔保人信息,保證對債務人共同監管力度。這種制度某種程度上是對信息不對稱局面的一種補充。
(二)合規性審查
1.設立審批。我國《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規定:“監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但不得低于人民幣500萬元。注冊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庇纱丝梢?,我國法律關于擔保公司的注冊資本規定相較于一般公司更為嚴格。
2.人員資格審查。擔保公司所從事的業務風險性高,所涉內容龐雜,包括貸款擔保、票據承兌擔保、貿易融資擔保、項目融資擔保、信用證擔保等,故而要求相關從業人員應當具備較高的專業素養以應對各個方面可能出現的問題。但我國還沒有出臺統一的、具體的關于擔保公司從業人員技術要求的法律法規,對于相關人員要求僅有原則性規定。
(三)風險準備制度
融資性擔保公司必須建立風險準備制度,用于擔保機構按照保證合同約定履行保證責任時,代被擔保企業向銀行代償債務。按照財政部的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應該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風險準備金、保證金三種準備金。部分調查報告顯示,我國擔保機構實際提取的準備金要遠低于國家有關規定的標準,很多擔保機構自成立以后,從沒有得到任何風險補償,甚至沒有增加過擔保資金,影響了其履行對銀行擔保責任的能力。相比而言,日本信用擔保協會的風險準備金制度更為嚴格。
二、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利益保護
信用擔保具有準公共品性質,融資性擔保公司承擔著重要的社會職能。所從事業務的顯著政策性決定了擔保公司不應以營利為目的。但在我國的實踐中,大部分的融資性擔保公司都是營利性公司。在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營中就存在政策性與營利性的沖突。這種“人格性矛盾”,決定了相關的監管措施也必定處于左右踟躕,進退維谷的境地。
在我國,《物權法》、《擔保法》有關擔保的規定都側重債權人的利益保護,而對擔保人的利益保護重視不夠,而且《物權法》、《擔保法》調整的是一般意義上的法人或自然人之間的擔保法律關系。對于專業信用擔保公司,《公司法》也沒有針對其特殊的政策功能和組織體系,設置專門的規則。2010年3月銀監會等七部門出臺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層級又顯然不夠高。因此,融資擔保公司受到的法律保護其實是非常弱的。相比較而言,美日韓對信用擔保機構的法律保護更為成熟完善。美國的《小企業法》對信用擔保計劃的對象、用途、擔保金額和保費等都做出了明確的規定。韓國早在1976年就頒布實施了《信用保證基金法》,對于信用保證基金有完善的保護方案。日本的《信用保證協會法》等也出臺了很成熟的配套制度,這些保護措施既充分保障了信用擔保機構的利益,也充分體現了其政策性職能,實現了一種良好的平衡。
(一)資本金注入及風險補償機制
信用擔保機構成立時需要資本金的注入,同時為了防止由于支出擔保賠付金而導致財務困難及信用危機,擔保機構需要通過政府定期撥款或民間資本持續地補充資金。
信用擔保機構的資金來源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全額由政府撥款,美國是典型代表。美國小企業管理局SSA的營運資金由聯邦財政負擔,每年國會從預算中撥款補貼。另一種是政府、金融機構和社會團體共同出資。日本信用保證協會信用保證基金一部分由地方政府、中小企業金融公庫、公司社團和金融機構捐助(其中金融機構捐助比例較大)提供;另一部分是借入資金,主要由信用保險金庫和財政以低息借給。韓國信用擔保基金KCGF的總資本是由政府、金融機構出資和累計結轉利潤組成。
我國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成立多由政府一次性注入資本金,隨后就很難再獲得政府資金。隨著擔保業務規模的擴大,這些資本金往往很難再滿足需要。這就需要參照日韓的做法,吸收各類社會捐助資金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專項基金。
(二)內部風險控制機制
1.公司治理結構。公司治理事關融資性擔保公司利益相關者的權責利分配,在整個風險控制機制中占據決定性地位。由于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特殊角色,其必須有不同于其他公司的特殊風險控制安排。根據戴易報告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提出的公司治理準則,董事會有特別的責任確保適當的風險管理系統和政策到位。公司治理結構中,必須應融資性擔保公司的高風險特征設立獨立的風險管理部門和首席風險官制度,為擔保公司的擔保項目提供特別的安全保障。
2.風險防范及處置機制。根據我國最新的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建立符合審慎經營原則的擔保評估制度、決策程序、事后追償和處置制度、風險預警機制和突發事件應急機制,并制定嚴格規范的業務操作規程,加強對擔保項目的風險評估和管理。這些措施學習了先進國家尤其是日本的經驗,出發點很好。但由于我國主要采用行政監管的方式,沒有形成一個有效的全方位的金融風險監測、評價、預警和防范體系,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的結合效率不高,缺乏早期預警和早期控制,往往導致忙于事后救火。
3.擔保業務條件和相關控制指標。各國對信用擔保的對象、條件等通過法律的形式進行了明確的限定。從擔保對象來看,美國小企業局對非初創期的小企業貸款不予審批。從放大倍數看,日本保證協會的放大倍數在35-60倍,韓國最高為20倍。從擔保期限看,多數國家的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的中長期銀行貸款提供擔保,因此擔保期限較長,充分體現了擔保機構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政策性。
4.經營范圍的限制。從立法角度來說,擔保公司可以涉入的市場領域應當被明確的界定出來。我國法律對擔保公司的經營范圍劃分較為科學,基本可以達到降低擔保公司經營風險的目的。
(三)風險分散機制
融資性擔保公司因為執行政策功能,不可避免地累積了非常高的經營風險。這些風險需要利用強有力的行政措施和商業運作來進一步進行分散。
1.再擔保公司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營風險的分散。再擔保具有風險分散、控制擔保責任、擴大擔保公司經營能力、提高擔保機構償付能力以及形成巨額擔保資金等作用。我國融資性擔保公司政策性代償率普遍偏高,但這些公司在獲得政府的一次性出資后就很難獲得持續的資金注入,因而大都資金規模小、代償能力有限。而這些公司的內部風險管理與控制制度又很不完善,在日常經營中也累計了過高的風險。融資性擔保公司的這種積弱局面,導致銀行在與其合作中承擔預期之外的過高風險。由政府出資、委托專業機構管理的再擔保公司,通過與融資性擔保公司共同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的方式,可以分散相當比例的代償風險。
但很遺憾,目前我國依然沒有成立全國統一的再擔保公司,只有部分地方設有再擔保公司,其政策職能還無法充分有效地實現。全國性再擔保體系建設步伐的遲滯,主要原因在于,在我國特殊的國情條件下,政策性的再擔保公司,容易導致新的政企不分和擔保機構的道德風險,特別是很可能出現由國家信用承擔各類擔保機構的風險,最終將導致對金融體系和財政體系的嚴重沖擊。這也是為何部分學者傾向于成立由民間投資并按照股份制組建市場化運作的再擔保公司的原因。這種主張也強力地促成了我國再擔保公司多以政策性與市場性相結合的模式運作的現實。未來全國性再擔保體系的資金來源,極有可能是由政府預算資金、國家開發銀行貸款和民間資本構成。其中的利弊,還需要市場做進一步的反饋。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無論英美韓日,幾乎所有國家的再擔保機構都是政策性的,承擔了公益性的職能,基本沒有采取市場化操作的例子。日本的再擔保體系有兩層,由分布于全國各地的52個信用保證協會和中央的中小企業金融公庫組成。中小企業金融公庫,由政府全額出資,為各地方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協會提供再擔保,可以充分的分散擔保公司的風險。
再擔保體系另外一個需要關注的重點就是,由于我國對于融資性擔保公司加入再擔保體系采取自愿原則,導致融資性擔保公司較少參與再擔保體系,不利于銀行信貸風險的分散。在日本,當信用保證協會對中小企業提供信用擔保時,就會按一定條件自動取得再擔保機構(中小企業信用保險公庫)的信用保證保險,這成為其信用擔保體系良性發展的有力保障。
2.銀行與融資性擔保公司的風險分擔機制。中小企業的借款一旦不能按期償還本金,對于由此發生的風險損失由擔保公司與銀行按約定比例分別承擔的機制,一定程度上可以分散融資性擔保公司的風險。同時,這種風險分擔機制也可以制約銀行的道德風險,促使其加強對信貸企業的監管,而不是完全依賴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擔保來覆蓋信貸風險。
日韓兩國都不實行全額擔保。擔保機構承擔貸款風險的比例一般為70-90%,其余10-30%的風險責任由銀行承擔。在我國雖然有銀保之間分擔比例的規定,但是實踐中很難實行。這主要是由于銀保風險分擔與銀行以限制壞賬損失率為主的業績考核辦法相沖突。中小企業的貸款損失目前不能入賬核銷,導致銀行要求信貸業務的風險得到完全覆蓋,擔保公司因而就得承擔全部風險。只有立法要求銀行允許對中小企業貸款業務發生一定比例的壞賬損失并及時給予核銷,銀保風險共擔的機制才會實現。
3.商業信用保險。迄今為止,保險機構尚未在融資性擔保公司的風險控制中發揮作用,我國目前尚未辦理商業信用保證保險業務。由于相關法律規范滯后,我國征信體系建設不完善,風險控制難度很大。而且市場中從事信用保證保險的從業人員缺乏,這些因素都構成了保險機構發揮保障作用的制約因素。這與美國發達的信用保證保險市場不同。
4.反擔保措施。在《物權法》與《擔保法》中,對反擔保有非常原則的規定。擔保機構可以在提供保證擔保時,要求借款企業或第三方向擔保機構提供擔保。這種反擔保措施可以一定程度上增加貸款最終償還的可能性,但企業向擔保機構提供的反擔保資產,多為價值小、難于變現的資產,實際上無法為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追償提供充分的保障。
美國小企業局在設定反擔保中,除了要求債務人提供盡可能多的企業財產作為擔保物之外,還特別要求具有該企業股份20%以上的主要股東必須提供個人信用擔保,以股東個人的全部財產擔保企業債務,這就將企業行為與股東利益緊緊地結合在了一起。這種強制性規定進一步分散了風險,也使得貸款企業的股東有了更強的經營責任,從而達到保障擔保人的目的。
5.中小企業信用審查。在中小企業信用審查方面,我國與先進國家的差距是最大的。在日本,信用風險數據庫協會(CRD)管理著日本絕大多數中小企業的信用數據。信用擔保與再擔保體系利用CRD的企業信用與風險分析成果,使得為中小企業服務的能力和效率得到顯著增強。
韓國的國家信用信息庫信息共享系統,是世界上最廣泛的系統,也是其他國家效仿的對象。根據1974年《信用保證基金法》成立的韓國信用擔?;穑↘CGF)既從事信用擔保,同時也是韓國最大的企業征信機構。它的數據庫擁有最廣泛的韓國公司信息,信息內容涵蓋了企業簡況、企業財務、債務償還情況、經理人背景、金融機構信譽、基金使用及其他各項細致入微的服務信息。而更值得借鑒的是韓國征信業的行業架構及信息共享模式。韓國擁有兩級行業架構,既有非營利性的信息登記機構如韓國銀行聯合會(KFB),也有以營利為目的的私營征信局或征信公司。而信息共享的模式也是非常有效的,韓國通過1995年《信用信息使用及保護法》強制金融機構將信用信息報送KFB,再由KFB提供給私營征信公司;同時又通過協會或公司集團實現行業內部信息共享,征信公司也可通過商業合同收集其他信息。作為行業基礎構架的韓國銀行聯合會基于國家利益,依靠國家強制力,可以迅速及時地將全國范圍的信用信息集中,另一方面,韓國銀行聯合會依法向其他機構提供信息,在全社會范圍內實現充分的信息共享。
6.稅收減免政策。日本對擔保機構信用保證協會的法人稅、所得稅、營業稅、印花稅等多項稅費給予免除。從2001年起,我國稅務總局也在全國范圍內分四批為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減免了營業稅。同日本相比,主要存在申請減免的門檻過高(擔保資金規模須在2000萬元以上),稅收優惠范圍?。▋H限于營業稅,不涉及所得稅)等問題,需要進一步完善,為擴大融資性擔保公司資金實力、增強信用作出更有力的支援。
三、再擔保公司的利益保護
再擔保機構的核心職能是為擔保公司的融資性擔保業務提供信用再擔保,從而提升擔保公司在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認可度,同時保障擔保公司代償的實現。再擔保公司的內部風險在于,作為政策性機構通常缺乏有效的內部風險控制機制;而其外部風險主要在于擔保公司的履約風險,再擔保雙方之間由于存在信息不對稱,非常容易誘發擔保公司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
為此,首要的就是建立完善的內部風險控制機制。有效地防范國有公司所具有的所有人缺位,內部人控制現象嚴重等諸多公司治理結構方面的弊端;同時針對行業特征,建立風險預防、處置的有力措施。其次,積極防范擔保機構帶來的風險。對于再擔保機構而言,要做到既能通過適度的補償來為擔保機構分散風險,又能以一定的手段促進擔保機構的自我約束完善,還要避免單純地成為擔保機構轉移風險的對象,就必須設定嚴格的再擔保準入條件并進行信用等級的評定和授信評審。
公司擔保制度范文2
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上市公司財產安全,防范證券市場風險,現就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和其它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披露。
二、上市公司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股東的控股子公司、股東的附屬企業或者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三、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誠信、互利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上市公司對強令其為他人提供擔保的行為有權拒絕。
四、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應當采用反擔保等必要措施防范風險。
五、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必須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批準。董事會應當比照公司章程有關董事會投資權限的規定,行使對外擔保權。超過公司章程規定權限的,董事會應當提出預案,并報股東大會批準。上市公司董事會在決定為他人提供擔保之前(或提交股東大會表決前),應當掌握債務人的資信狀況,對該擔保事項的利益和風險進行充分分析,并在董事會有關公告中詳盡披露。
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對擔保事項做出決議時,與該擔保事項有利害關系的股東或者董事應當回避表決。
董事會秘書應當詳細記錄有關董事會會議和股東大會的討論和表決情況。有關的董事會、股東大會的決議應當公告。
六、當出現被擔保人債務到期后十五個工作日內未履行還款義務,或是被擔保人破產、清算、債權人主張擔保人履行擔保義務等情況時,上市公司有義務及時了解被擔保人的債務償還情況,并在知悉后及時披露相關。
七、上市公司應當完善內部控制制度,未經公司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議通過,董事、經理以及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簽訂擔保合同。
八、上市公司應當加強擔保合同的管理。為他人擔保,應當訂立書面合同。擔保合同應當按照公司內部管理規定妥善保管,并及時通報監事會、董事會秘書和財務部門。
九、上市公司為債務人履行擔保義務后,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向債務人追償,并將追償情況及時披露。
十、上市公司董事、經理及其它管理人員未按規定程序擅自越權簽訂擔保合同,對上市公司造成損害的,上市公司應當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公司擔保制度范文3
一、我國擔保行業發展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我國擔保行業起步比較晚,1993年成立了第一家擔保公司, 2000年前后擔保業進入快速發展期。自2001年起,我國擔保行業在相關部門的支持下一直呈快速增長趨勢,截至2014年末,全國融資性擔保行業法人機構總計8185家,行業實收資本8793億元,年末在保余額達到2.57萬億元。擔保行業在迅速擴張中存在諸多問題,主要是缺少可持續的商業模式、缺乏有效的監管機制,以及相關法律制度不健全等問題。
二、擔保公司財務風險的具體表現
根據擔保目標的不同,擔保業務主要分為政策性擔保和商業性擔保,公司的性質決定了其業務特征,不同類型的擔保公司面臨的財務風險也不盡相同。
(一)政策性擔保公司存在的財務風險
政策性擔保公司是由政府支持而設立的,用于實現政府的政策目標,不以盈利為目的,一旦政策上有所改變或者減少資金的注入那么可能導致公司難以維持甚至倒閉,由此看出,政策性擔保公司存在政府干預風險。政策性擔保公司不以盈利為主要目的,主要是對中小企業進行扶持,保費定價一般低于商業性擔保公司,容易出現收益風險。政策性擔保公司由于收費較低,通過獲取財政補貼及與合作銀行分擔等方式彌補損失,一旦政府支持力度下降或銀行配合度不高,將會導致損失無法彌補的風險。
(二)商業性擔保公司存在的財務風險
商業性擔保公司主要存在的財務風險一是擔保風險,其根本原因是債務人的經營風險,擔保公司的客戶大部分是中小企業,而我國中小企業大多實力不強、管理不規范、市場競爭激烈,一旦經營不善就會增加擔保公司的財務風險;二是內部控制風險,商業性擔保公司大多缺乏嚴格的內控制度及有效的風險評估體系,致使擔保公司在經營活動中出現較多失誤;三是流動性風險,由于商業性擔保公司對高利潤的追逐,往往會將資金用于高收益的理財或委托貸款,一旦被擔保企業風險集中爆發,代償資金無法及時償付,就會出現流動性風險,最終導致企業信用降低,經營陷入困境。
三、擔保公司財務風險產生的原因分析
(一)擔保公司自身的原因
擔保公司兼具商業屬性和政府屬性,在獲取商業利益最大化目標的同時,還承擔了一些貫徹國家政策、合理配置資源的政府職能,這兩種職能導致擔保公司在面臨高風險的同時,收取較低的擔保費,擔保費不足以彌補代償風險。有的擔保公司為了追求更高的利潤,不斷擴大業務規模和擔保放大倍數,在放松風險控制標準的同時,一旦被擔保企業出現經營困難,往往會給擔保公司造成重大的損失。
(二)合作銀行的原因
銀企分配機制不公平,銀行為企業擔保時,會確保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并且不承擔任何風險。市場經濟環境下,這種分配機制是不公平的,也不符合市場規律,對劣勢行業來說有著很大的負面影響,并且這種影響會逐層轉移,涉及到中小企業與擔保公司,增加中小企業融資的難度,阻礙中小企業的發展,同時還會加大擔保公司的財務風險。
四、擔保公司財務風險防范措施
(一)建立風險防范機制
防范風險對于擔保公司的可持續發展非常重要,尤其是財務風險的防范。做好擔保公司的風險防范,需要建立風險防范機制,在公司內部對各部門及業務環節產生的風險進行有效控制,通過制度進行管理,各部門之間形成相互制約的機制。
(二)建立內部財務風險預警系統
在公司內部建立財務風險預警系統,分析公司可能發生的財務風險等級,根據不同等級的風險提出相應的應對措施,從而有效防范風險。
(三)建立有效的風險分散和化解機制
建立有效的風險分散機制,可以有效的將風險分散,從而盡可能避免風險發生。首先要制定比例擔保制度,通過控制擔保行業與客戶的集中度,控制擔保放大倍數;其次制定反擔保制度,它可以為擔保公司減少自身的風險;最后可以制定再擔保制度,它是分散轉移擔保風險的一個重要的方式。
在有效分散風險的同時應建立一個風險化解機制對遏制擔保風險也同樣重要。建立一個風險化解機構需要公司在發生風險時要及時更換擔保人及方式、利用法律限制受保對象的行動。
(四)規范擔保行為
在對擔保公司財務風險防范中規范擔保行為是其中一個重要的措施。制定擔保責任賠償制度,強制規范擔保行為。只有這樣才能有效規范擔保行為,如果發生不按照擔保程序提供擔保的情況,就將合同定為無效的合同,如果按照擔保程序提供擔保時,但是發生決策失誤的情況,要對相關責任人員給予處罰。
(五)完善擔保行業監管及相關制度
近年來,國家和地方分別出臺了一些法律法規及地方性文件,對擔保公司在經營過程中起到了重要的的規范作用。在擔保行業日益發展的過程中政府的監管力度及相關制度也發揮著重要作用,所以要繼續完善我國對擔保行業相關的法律制度,加強政府對擔保行業的監管,從而促進我國擔保行業更加健康發展。
五、擔保行業發展的前景及建議
(一)擔保行業發展的前景
近年來,擔保行業信用事件頻繁發生,一些經營不善的公司退出了市場,使人們對擔保行業的未來前景產生一點擔憂,但是從行業長遠發展來看,我國擔保行業或將分化加劇,集中度將進一步提高。隨著社會經濟發展速度的放緩,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率呈現出持續增高趨勢,相對于整體來說,利用擔保增信的企業資質降低,產生新的不良貸款幾率更高,擔保行業代償率目前已高于銀行業不良貸款率,兩者間的差距或將進一步拉大,資本實力弱、風險管理不到位的擔保企業將受到進一步沖擊,擔保行業分化將進一步加劇。
(二)擔保行業發展的建議
對于擔保行業的發展提出個人的幾點建議:加強對擔保行業的管理;制定和完善擔保行業相關的法律法規;建立行之有效的監管機制;加強政府對擔保行業的監督與扶持。
公司擔保制度范文4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的內部管理,保證員工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以及法律法規,防范因特殊崗位員工的失職或違規給公司帶來的風險,維護公司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物流管理部和財務部員工,無論何種用工形式,在接到聘用通知后應馬上著手辦理《擔保書》(見附件)一式三份(公司、擔保人、被擔保人各執一份),并在報到之前交公司核實后方給予辦理入職手續。
第三條 公司從事銷售工作的員工無論何種用工形式,從試用期開始,必須交納不少于3萬元的風險保證金。
第四條 人力資源部全面負責公司員工擔保的管理工作。
二.擔保責任
第五條 在特殊崗位員工(被擔保人)因公違反公司制度或主、客觀原因給河南恩湃電力技術有限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應由其個人承擔賠償責任時(包括借款未還私自離職),擔保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六條 擔保人提供擔保的期限為自員工(被擔保人)報到入職之日起至員工(被擔保人)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之后六個月內,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擔保期限的,擔保期限另行約定。
第七條 擔保人擔保額不低于該員工月工資總額的3倍。
三.擔保資格
第八條擔保人可以是員工(被擔保人)的朋友、近親屬,也可是本公司在職員工(但不可互相擔保),同時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擔保人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具備鄭州市戶籍,并且是電力系統員工。
3.在鄭州市有住所并有正當職業及固定經濟收入來源(由擔保人工作單位提供加蓋其單位公章的收入證明)。
四.擔保核對和變更
第九條 到公司應聘特殊崗位員工在報到入職前須將其擔保人的詳細資料,提交至人力資源部審核。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與擔保人簽署擔保書,擔保人還須提供身份證原件供核驗及復印存檔。
第十條 公司人力資源部對特殊崗位員工每年核對擔保一次,必要時每半年核對擔保一次或隨時核對擔保。核對方式包括:電話問詢、家訪等。
第十一條 擔保人工作單位、住址、電話或相關信息有變更時,員工應馬上通知人力資源部更新擔保人資料。
第十二條如擔保人因故喪失擔保資格,員工應立即自動按規定另行更換擔保。
第十三條發生以上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情況而員工不予呈報事后被察知者,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員工因故須更換擔保人者,應告知理由并另擇擔保人,重新辦理擔保手續,核準后發還原擔保書。
第十五條公司認為擔保人不適當時,有權隨時通知被擔保人更換擔保。
五.保證金
第十六條員工若沒有符合條件的擔保人為其擔保,可按照員工本人自愿原則向公司交納“保證金”?!氨WC金”數額不得低于員工月工資總額的3倍;“保證金”可用股金進行沖抵,不足部分交納現金。員工離司后,公司連本帶息返還。本金中現金部分按銀行同期定活兩便存款利率計息,股金不計利息。
第十七條員工在公司工作期間,因公違反公司制度或因主、客觀原因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應由其個人承擔賠償責任時(包括借款未還私自離職)賠償金先從其“保證金”中扣除后,不足部分再由員工償還公司。
六.附 則
第十八條本制度經公司總經理工作會討論通過報董事會審批,自簽發之日起執行。
第十九條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附件:《擔保書》
擔保書
擔保人
系
省
市(縣)人,自
年
月
日起就職于
。本人自愿為
同志在河南恩湃電力技術限公司特殊崗位工作期間提供經濟擔保,凡因該同志因公違反公司制度或主、客觀原因給河南恩湃電力技術有限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應由其個人承擔賠償責任時(包括借款未還私自離職),由本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注:本人出具該證明后愿意河南恩湃電力技術有限公司對我提供的個人信息進行核實,如有不實,本人愿承擔一切責任。
擔保人工作單位及聯系電話: 被擔保人工作部門及聯系電話:
擔保人固定住所地址: 被擔保人固定住所地址:
擔保人電話:
被擔保人電話:
擔保人身份證號碼: 被擔保人身份證號碼:
擔保人(簽名):
被擔保人(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公司擔保制度范文5
主要做法
積極籌建,廣泛宣傳。公司在區供銷總社的重視支持下設立了籌建小組,籌建小組主動向瑞安、云和等地有運作經驗的擔保公司及本區中小企業擔保公司取經,多次聽取政府相關部門的意見和建議,制定籌建工作方案。公司領導還多次與有關部門磋商,先后就資本金數額、出資主體、建立風險補償機制、貸款銀行合作等達成一致意見。
農信擔保是一個新生事物,不少農戶對此不很了解。為使大家了解這一新生事物,公司通過多種渠道加強宣傳:一是公司成立大會邀請100多位農業龍頭企業、農村專業合作社及種養業農戶代表參加;二是公司會同區農辦、農村合作銀行多次深入章安、三甲、洪家等街道辦事處,召開農戶座談會,宣傳農信擔保的重要性,介紹擔保業務,溝通交流,聽取意見;三是公司調查員在工作過程中向農戶詳細介紹公司擔保業務,發放擔保業務宣傳資料,至今共發放擔保業務宣傳資料3000多份。
深入調查,依規運作。擔保調查是農信擔保流程中的重要環節。公司工作人員克服交通不便等困難,深入山間、田頭、養殖場,對種養業農戶的擔保項目基本情況、前景與效益、申請人的還款能力、信用程度、申請人與銀行達成的借貸意向、反擔保措施落實情況,以及反擔保人的資信等情況進行認真的調查。如對下陳的鳳仔養雞專業合作社進行了3次實地調查,核實了養雞的建筑面積,并且通過合同里的廠方證實合同的有效性。又如章安的惠民農機合作社,在辦理擔保之前曾進行了三次實地調查,摸清實際情況,兩次調換反擔保人后,對反擔保人進行再調查。放貸后公司又對擔保貸款用途進行兩次跟蹤檢查。在一次針對章安授信擔保戶的調查過程中,調查人員雨天徒步深入田頭為農戶解疑釋惑、辦理擔保手續,深受農戶好評。
公司制定了《擔保程序》、《分級審批制度》、《擔保業務操作規程》、《財務管理制度》、《印鑒使用保管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廉潔自律規定》、《員工守則》等一整套制度,使運作有章可循。當制度與實際工作發生矛盾時,公司本著有利于工作,及時召集董事會商議,從制度層面加以解決,如對分級審批制度規定的董事會審批權限過寬影響審批效率問題及時進行了調整。公司始終堅持重大事項集體商議決定這一制度,召開董事會議11次,其中8次是審批會議。在依規運作的同時,公司業務操作做到快速反應、熱情服務,只要農戶有擔保需求,公司立即上下聯動并以最高的效率解決農戶的急需。
溝通協調,創新服務。擔保的最終目的是借款,擔保公司、放貸銀行、農戶相互間溝通十分必要。公司在制度設計時就與合作銀行進行了多次協商,還深入基層支行聽取意見,在此基礎上制定擔保貸款合作程序,即先由借款戶與銀行達成借貸意向,再由公司提供擔保、合作銀行放貸。實際工作中,調查員每到一家農戶調查后,都要將所掌握的各方面信息及時與當地支行溝通,主動聽取支行有關人員的意見建議。對于工作中出現的諸如借款戶與銀行借貸意向難達成、擔保貸款效率低等問題,公司先在內部找原因整改,同時通過多種途徑加以解決:一是與合作銀行溝通。對一些支行信貸員不理解農信擔保作用以及信貸人員怕出風險影響收入等現象,公司建議銀行在全系統進行一次再動員、再落實,并出臺鼓勵擔保貸款的政策。二是積極參與區領導召開的兩次農信擔保工作協調會。三是爭取區農辦、農林局、合作銀行等有關部門和街道辦事處的支持,多次召開農戶座談會,達到了既有效宣傳又相互溝通理解的效果。
公司在做好正常性擔保服務的同時,積極創新服務,如為政府的水環境整治工程提供融資擔保服務,對積極配合水環境整治工作的農戶給予融資擔保支持。此外,公司還推出了農資授信擔保服務:由公司與農村合作銀行在聯合調查的基礎上發放《支農授信擔??ā?對種植、養殖戶實施最高額度3萬元、期限為兩年的擔保授信,農戶可憑卡直接到指定的農資連鎖超市購買農資,也可憑卡直接到當地合作銀行貸款,一次授信兩年有效,最高授信額度內可多次使用。此項便民服務已在章安街道推行,農戶反響很好。
初步成效
緩解了農業產銷主體貸款難的矛盾,促進了農業增效、農民增收。至今年4月,公司共為全區98家農業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及種養業農戶提供總額741萬元的貸款擔保,為13個種植業農戶提供了36萬元的授信擔保,緩解了農戶生產資金不足的困難。如公司為三甲七塘生豬養殖場解決現代化欄舍擴建及沼氣池等污水治理設施建設資金的貸款擔保,目前養殖場發展到良種公母豬100多頭、生豬700多頭的養殖規模,污水治理設施亦已建成達標并開始運轉。公司不僅為其解決了外片區農戶無法貸款的難題,為其節省資金成本每月在1000元以上,還為養殖場規模的擴大和檔次的提升提供了資金保障。
實現財政支農途徑的市場化運作,促進了政府扶農長效機制的建立。公司按照市場化運作,并充分發揮供銷社的先導骨干作用,以注冊資本的多倍提供擔保。創新了政府的扶農機制,變財政支農資金一次性使用為滾動性使用,變財政直接撥款為參與社會融資、共同投入,發揮“四兩撥千斤”的作用,也有利于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增強農民的信用意識。
架設“銀、農”橋梁,促進了農村金融風險的分散和農村社會的穩定。公司依托供銷社系統資源,有效解決了農村金融服務交易成本高和市場風險大的問題,并與農村合作銀行聯合對農戶進行調查、審核,公司承擔主要風險,從而為銀行建立起一道風險屏障,大大減輕了銀行放貸的風險和壓力,同時還緩解了農業龍頭企業之間因相互擔保而可能產生的一家企業破產連累到多家企業的“多米諾骨牌”效應,增加了農村的穩定因素。
增強了供銷社為農服務的功能,促進了供銷合作事業的改革發展。實踐表明,金融服務是合作社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供銷社通過開展農信擔保服務,有效發揮了自身的功能,拓展了服務領域,在發展“三位一體”農村新型合作關系中起到了骨干核心作用,密切了與農村合作銀行、農民群眾的關系。
幾點建議
加強自身建設,完善保障措施。農信擔保公司是政府為農服務的新平臺,農信擔保工作是一項全新的工作,這一切都給公司的運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為此,要進一步統一思想,加強學習,務實創新,不斷提高自身的政治業務素質和服務水平。同時,要完善公司董監事會工作制度、擔保業務操作規程和工作人員崗位風險責任等制度,制定和完善對相關人員既有壓力又有動力的操作性強的政策措施,如制定將擔保受益面、擔??傤~、擔保風險和成本控制、擔保戶滿意度等指標與工作人員的責任利益掛鉤的措施,確保擔保工作健康有序開展。
加大宣傳力度,營造工作氛圍。繼續召開各種形式的座談會,爭取“三位一體”工作相關部門和鎮、街道協同宣傳,進一步把思想統一到如何做好為農民辦實事上來,在全社會特別是針對廣大農民加強“三位一體”工作重要性、農信擔保作用及擔保業務知識的宣傳,讓農民群眾深入了解、有效利用、共同維護好這一服務平臺,并從中長期受益。
創新合作機制,規范服務行為。面對今年從緊的貨幣政策,農信擔保公司要密切與合作銀行的關系,創新工作機制,建立聯合初審、共同防范風險、信息資源共享、協調會議制度等聯合工作和溝通機制。要逐筆擔保、授信擔保、意向擔保多措并舉,與政府工作、農民需求緊密結合,努力擴大擔保覆蓋面,做長擔保服務鏈;要做到保前深入調查、保中嚴格審批、保后跟蹤檢查,尋求擴大服務與防控風險的最佳結合點,努力把實事辦實辦好。
公司擔保制度范文6
【關 鍵 詞】信托構造 讓與擔保 賬戶質押 最高額質押
融資融券交易,又稱證券信用交易,指投資者向具有會員資格的證券公司提供擔保物,借入資金買入上市證券或借入上市證券并賣出的行為。融資融券交易的實質在于證券公司向投資者授信并將授信資金或證券用于證券現貨交易,它能有效活躍證券市場,但也會因保證金交易擴大風險。雖然融資融券交易內含多重復雜法律關系,但信用是該交易的基石,而維系信用的擔保機制則是該交易的靈魂。融資融券擔保制度是最具實效而兼具抑制投機及授信人債權確保之雙重功能者。
一、監管規章的信托構造
(1)法律框架。證監會的《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明確引進信托關系構造我國融資融券擔保機制?!豆芾磙k法》第10、11條規定,證券公司經營融資融券業務應當分別在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及商業銀行開立“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及“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前者用于記錄客戶委托證券公司持有、擔保證券公司因向客戶融資融券所生債權的證券,后者用于存放客戶交存的、擔保證券公司因向客戶融資融券所生債權的資金。《管理辦法》第14條第1款規定,融資融券合同應當約定,證券公司投資者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內的證券和投資者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內的資金,為擔保證券公司因融資融券所生對投資者債權的信托財產。此外,滬深交易所、中國登記結算公司和證券業協會的自律性規范亦細化了以信托關系為基礎的融資融券擔保構架。
(2)信托設計。根據上述規章及自律規范,我國現行融資融券擔保機制表現為這樣一種財產信托關系:投資者作為委托人,自愿將保證金、融資買入的全部證券和融券賣出的全部資金以及上述資金、證券所生孳息全部轉移給證券公司,設立以證券公司為受托人、投資者與證券公司為共同受益人、以擔保證券公司對投資者的融資融券債權為目的的信托。“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和“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內相應的證券和資金為信托財產。信托財產由證券公司作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持有,與證券公司及投資者雙方的其他資產相互獨立,不受證券公司或者投資者其他債權債務的影響。證券公司享有信托財產的擔保權益,客戶享有信托財產的收益權,投資者在清償融資融券債務后,可請求乙方交付剩余信托財產。投資者未按期交足擔保物或到期尚未償還融資融券債務時,證券公司有權采取強制平倉措施,對上述信托財產予以處分,處分所得優先用于償還投資者對證券公司所負債務。
(3)法律困境。上述信托構造利用《信托法》對信托財產獨立性的認可,有效地保護投資者證券的安全,排除司法上的強制執行,解決了對外擔保效力及證券公司強制平倉權等問題。但信托安排亦存在悖論。首先,違背了信托法的基本原理,證券公司不能取得信托受托人資格;其次,以“受托人為證券公司、受益人為證券公司及委托人本身”的安排扭曲了擔保關系,因為充當擔保人的為債務人或第三人,債權人(擔保物的證券和資金所有權人即證券公司)并不具有作為擔保人的資格。最后,規章確定的融資融券擔保機制無法解釋投資者自我積極管理、處分用于擔保的證券及資金的權利基礎。信托關系中,委托人一般為積極參與者,受托人則應盡最大限度維護委托人利益。
二、實務界的讓與擔保構造
實務界認為,監管規章下的擔保安排是一種讓與擔保,即投資者將擔保品所有權移轉給證券公司,作為證券公司融資或融券所生債權的擔保?!豆芾磙k法》將擔保品設為信托財產,目的就在于利用比較法上較為成熟的讓與擔保機。
讓與擔保作為一種非典型擔保方式未被我國司法實踐認可,但其能架構傳統質押與抵押之間的溝壑,融合了傳統擔保方式的優點。第一,擔保物所有權轉移,但債務人可繼續占有、使用擔保物,充分實現擔保物的利用價值。融資融券交易中,投資者可處分擔保物進行證券買賣交易。第二,操作簡便,不存在登記、轉移占有等物權法要求的程序環節。該特點應用于融資融券交易,可以很方便的實現“投資者繼續動用擔保品進行證券交易+證券公司獲得擔?!钡碾p重目的,又克服了傳統擔保法的程式束縛。盡管如此,讓與擔保構造仍存在法律困境。首先,我國《物權法》規定的擔保制度只有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五種,并無讓與擔保制度。根據物權法定原則,《管理辦法》作為部門規章不具有創設物權的效力,引入讓與擔保違背物權法基本原則,其適用值得懷疑。其次,根據《管理辦法》第31、32條的規定,引入讓與擔保將致使融資融券交易擔保效力范圍中股東權的行使存在困境,即名義所有權人為證券公司,但股東自益權與共益權由投資者享有。
三、學者的擔保機制創新
(一)賬戶質押模式?!百~戶質押說”是我國目前對融資融券交易擔保機制進行法律構造的一種新興學說。賬戶質押說認為現行融資融券監管規章已經在交易流程基礎之上構架出一個擔保安排――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賬戶,通過將擔保物定位于賬戶本身而不是賬戶的資金,賬戶質押能夠有效地克服資金擔保物之流動性引發的對外公示障礙。賬戶質押的運作方式及功能與我國司法實踐承認的賬戶質押相似。在賬戶質押模式下,質押的賬戶以借款人名義在貸款人處開立,借款人可以使用賬戶中的資金,但必須專款專用,貸款人則對賬戶的使用進行監督,并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依據該說,融資融券交易的擔保機制運行如下:
第一,賬戶質押的標的為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及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而非賬戶內的資金及證券。賬戶名稱包含“擔保”表彰賬戶的性質,且開立在第三人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及存管銀行,體現公示性。第二,融資融券所涉及的全部賬戶實現封閉流通,賬戶實行??顚S?。如“投資者信用證券賬戶不得買入或轉入除擔保物和本細則所述標的證券范圍以外的證券”。第三,賬戶質押確定后,證券公司對質押賬戶內資金及證券享有強制平倉及優先受償權??蛻魟t可以對賬戶的資金和證券進行使用,賬戶內資金及證券價值的變動不影響擔保法律效果。
(二)最高額質押模式。最高額質押說是我國較新的一種構建融資融券擔保機制的學說,依據該學說,在融資融券交易中投資者和證券機構就融資或融券達成最高額質押協議,利用融資購買之券或者融券出賣所得之資金質押擔保證券公司債權實現。最高額指由初始保證金額和保證金比例所決定的證券公司最高授信額度。在實際操作中,當特定賬戶價值低于約定或法定最低擔保維持比例時,質押權人可要求投資者追繳保證金;若投資者不能按照要求提供,則可以處分擔保品并從中優先受償。最高額質押說支持者提出了以下論證理由以解釋融資融券交易擔保機制的合法性。
首先,我國融資融券賬戶的設計為穿透式的一級賬戶管理體制,建立了具有間接持有特征的直接持有模式,故投資者是以信用賬戶中的自有資券為借貸債務提供擔保,且擔保品具有特定性,可設定質押。中國登記結算公司按一級托管操作,但可以穿過券商看到所有投資者的明細賬戶,證券公司將全部融資融券投資者的資券,以證券公司的名義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開立投資者證券擔保賬戶,在指定商業銀行開立投資者資金擔保賬戶(一級賬戶);在以證券公司為名義持有人的客戶證券擔保賬戶和客戶資金擔保賬戶內,為各投資者開立獨立的授信賬戶(二級賬戶),各授信賬戶記載投資者擔保物的余額。投資者與證券公司的資券相互分離,投資者之間的資券也相互獨立。在我國融資融券交易中,投資者實質上是同步直接處分一、二級賬戶下的資金和證券,證券公司僅為名義人,投資者是所融通證券和資金的所有權人。投資者以信用賬戶的自有資券為借貸債務提供擔保,即可設定質押擔保。此時,授信人的強行平倉權、優先受償權以及轉擔保、出售權等處分權均可以得到合理說明。這種賬戶的設計也表明投資者之間的財產、投資者與證券公司的財產相互獨立,具備了獨立性和特定性,即使投資者進行證券交易,使證券與資金不斷轉換,但依據滬深交易所的《實施細則》,其擔保價值應維持在一定水平之上,因此可認為其價值已被特定化。此時,可以較好的理解投資者的處分權和收益權。
其次,我國賬戶設計使得證券公司具有天然的控制客戶子賬戶內資券的功能,成為名義持有人和實際控制人,第三人可查閱投資者信用賬戶數額,利害關系人在履行必要手續的情況下,可以通過登記機構了解和把握資券的現有狀況,這與質押登記并沒有實質區別。而唯一的問題在于沒有給予投資者信用帳號資券以擔保之名。
(三)結語。目前,融資融券業務安排體現了融資融券追求效率、迅捷的特點,但這種特點與管理辦法所確定的擔保安排并未與物權法相關規定相銜接。它與建立穩定關系的物權規則存在沖突:在擔保的對外效力方面表現為擔保品的流動性對擔保物權公示性的消解;內部關系表現為擔保人對擔保品的靈活處置權與法定限制的沖突。基于此沖突,筆者認為融資融券法律制度安排必須達到以下利益平衡:第一,投資者可實際支配賬戶,依法享有處分、收益權,并因持有上市證券享有股票自益權及共益權。從保護投資者利益出發,應規定投資者對賬戶內資金與證券享有名義及實際所有權。第二,證券公司享有擔保物權,符合法律或合同規定條件時,享有強制平倉權及優先受償權,并且根據合同授權享有轉融通權利。
在管理辦法規定范圍內適用最高額質押擔保機制,只需要解決抵押物特定及抵押外觀形式問題。如上述理論所述,擔保制度在于擔保物的交易價值,在由證券公司控制的封閉賬戶內進行資金與證券的相互轉換,擔保物價值基本不變,可認定擔保物具有特定性;而“賬戶‘擔?!Q+實際控制賬戶+證券資金賬戶劃撥方式”也足以起到“登記”作用,具有對抗第三人效力。盡管如此,依據物權法定原則,上述外觀方式獲得法律認可,仍需修法輔助。商事交易尤其金融領域制度創新日新月異,我們應該清醒認識到,是商業實踐不斷促使法律制度創新,不能要求商業交易依賴現有法律規則,困于現有法律障礙,而應當要求法律與時俱進,適時解決商業實踐問題。我國現行封閉的擔保物權制度無法滿足融資融券交易便捷的需求,在“實踐先行”不斷創新各類擔保交易結構的情形下,立法部門應當適時制定或修改法律。
參考文獻:
[1]劉玉生,楊文東.借貸加信托:融資融券業務的制度創新[J]. 中國投資,200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