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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服務合同范文1
論文摘要: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成為醫療服務市場上的具有強大談判能力的第三方購買者,代表病人向醫療機構購買服務,確保醫療服務的質量與價格相匹配。由于種種原因,我國大學生醫療保險制度長期以來一直未能落實好這項職能。目前,國家正在開展把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試點范圍,我們應該以此為契機,理順關系,創造條件,充分利用醫療服務合同為大學生提供高質量的醫療服務。
醫療服務合同是指由醫療保險機構與醫療服務機構簽訂的由醫療服務機構為特定的疾病患者提供醫療服務,并由醫療保險機構支付醫療服務費用的合同。世界各國為有效地控制醫療費用,提高醫療服務質量,均采用了醫療服務合同的形式來明確醫療保險機構與醫療服務機構之間的權利義務。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后,應充分利用醫療服務合同,明確醫患雙方的權利義務,為大學生提供價格合理、診治到位、服務高效的醫療服務。
一、大學生醫療服務合同的性質界定
醫療保險體系的首要功能是為參保者提供醫療保障,確保他們不會因為支付困難而不去看病。醫療保險體系的另外一個重要功能,就是建立醫療服務的第三方購買者。當人們把醫療費用付給醫療保險機構后,醫療保險機構就形成了強大的購買力,成為醫療服務市場上的具有強大談判能力的購買者,它代表病人向醫療機構購買服務,有能力運用各種手段來控制醫療服務機構的行為,確保醫療服務的質量與價格相匹配。大學生醫療服務合同涉及參保方、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和醫療機構三方關系,具有如下性質特征:
1.大學生醫療服務合同是的為他人利益訂立的合同。在這—合同中,大學生只享受權利而不必承擔義務,合同的訂立無須事先通知或征得他們的同意。但自合同成立時起,他們就是債權人,享有獨立的權利,在醫療服務機構不履行合同時,可以直接針對醫療機構行使所享受的權利。大學生可以接受醫療合同中為其設定的權利,也可以拒絕接受該權利,但不能變更合同規定的權利,合同的更改權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行使。由于大學生無權參與合同的訂立和變更,為了確保合同訂立和變更能夠真正圍繞學生的利益而進行,并能有效地監督和保證全面實際地履行,必須有一個主體集中代表大學生的利益,向經辦機構反映訴求并實施監督權,高等學校對此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2.大學生醫療服務合同是行政性合同。首先,醫療服務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為醫療保險機構,它是行政性的機構或具有行政性的事業機構,而它在訂立合同時也是以執行行政性事務的名義與醫療服務機構簽訂合同。其次,醫療服務合同的內容是為疾病患者提供特定的醫療服務,它具有社會公共利益的性質。再次,在醫療服務合同的履行、變更或解除中,醫療保險機構享有行政優益權,即醫療服務機構享有單方面對合同履行監督權,單方面強制履行權和單方面的合同解除權以及單方面的制裁權。最后,醫療服務合同爭議的處理只能依據行政程序進行,即通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
3.大學生醫療服務合同具有平等性和隸屬性。平等性體現在醫療保險機構與醫療服務機構在簽訂合同時,醫療服務機構既可以同意與醫療保險機構訂立合同,也可以不同意與醫療保險機構訂立合同,并可就訂約內容相互之間進行協商。但是合同一經簽訂,合同當事人之間的關系便具有管理和被管理性質。醫療保險機構有權對醫療服務合同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行使制裁權。因此,大學生醫療保險合同能否順利簽訂,簽訂之后能否完全實際履行,經辦機構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二、大學生醫療服務合同現狀及原因
我國大學生醫療保障制度一直未能很好地實現醫療服務第三方購買者的職能,保險經辦機構通過設定自付線、起付線、封頂線、可報銷藥品目錄等各種手段,對學生的就醫行為進行嚴格的控制,但是對服務提供者的行為卻近乎不聞不問。學生作為單個病人出現在醫療服務機構面前,處于明顯的弱勢地位,沒有能力要求醫療服務機構提供與其支付費用相匹配的醫療服務。究其原因,有如下幾點:
1.傳統大學生醫療費用報銷模式妨礙了醫療保險經辦方談判權的行使。改革開放后的大學生醫療保險分為兩類,一是大學生公費醫療,二是由各高校自行組織學生參加的商業保險。不論是高校公費醫療的經辦,還是商業保險公司費用的報銷,都是要求學生在就醫時必須支付全額醫療費用,然后再向學校和保險公司尋求報銷。在這種模式下,學校和商業保險公司處于被動狀態,無法有效行使醫療服務購買者的職能。
2.社會醫療保險機構由于角色定位不當,未能行使購買者的權利。在市場經濟環境下,經辦機構往往忽視了醫療機構內在的盈利動機,在醫療保險的運作過程中,僅把參保者作為防范對象,沒有對醫療機構進行有效的監管。這突出表現在經辦機構長期以來只注重醫療保險費用需方控制而忽視供方控制這一現象上。因此,雖然目前社會醫療保險費用支付和補償已逐步由后付制向預付制過渡,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對等談判的條件也開始形成,但如果經辦機構的觀念和角色定位不轉變,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后,其購買者的權力仍然無法實現。
3.醫療服務市場發育不成熟,賣方市場沒有形成,經辦機構難以進行公平對等的談判。由于我國醫療機構的分布和設置不能滿足國民對醫療服務的需求,因此吸收民間資本以充實和發展醫療衛生行業成為我國醫療衛生事業發展的大趨勢。但由于醫療機構準入門檻過高,限制了民營資本的進入,目前在醫療服務市場發揮作用的,還是數量、條件都有限的公立醫院。由于市場發育不充分,沒有對公立醫院形成競爭壓力,市場機制不能發揮作用。在這種情況下,公立醫院處于獨家壟斷的地位,經辦機構沒有選擇和談判的余地,難以進行對等的談判。
三、充分發揮醫療服務合同的作用,為大學生提供公道合理的醫療服務
要在公正平等的基礎上訂立大學生醫療服務合同,必須理順醫療保險機構和醫院以及保險機構與學校的關系,在政府的參與下,推動大學生醫療費用的支付從公共報銷模式向公共契約模式的轉型。醫療保障機構必須代表學生同醫療服務機構訂立契約,在契約中采取各種支付手段(如費用包干制、按人頭收費、按病種收費、按服務內容收費等)的組合,來引導醫療服務機構在控制費用和維持質量上保持平衡,為學生爭取最大權益。
1.健全完善醫療費用預付機制,為公共契約的訂立創造條件
預付制是訂立公共醫療服務契約的前提條件,醫療費用由醫保經辦機構直接向醫療服務機構提供,經辦機構便可以有效地行使其醫療服務購買者的職能,迫使醫療服務機構不斷提高醫療水平和保證服務質量。隨著醫療保險費用支付和補償機制的不斷健全和完善,供方控制越來越受重視并日益加強對其監控的力度,預付制正逐步取代傳統的后付制成為醫療保險費用的基本方式,訂立醫療服務合同的條件正在形成。目前這項工作的重點是要盡快理順醫保經辦機構與各級醫院(特別是初級醫院)的經費預付關系,為經辦機構全面履行醫療服務購買職能創造條件。
2.加快醫療體制改革,發育完善醫療服務市場
市場機制作用的發揮,在于同行業之間形成競爭,優勝劣汰,迫使每一經濟實體不斷改進技術,提高服務質量。從政策上來說,占我國各級醫療機構絕大多數的公立醫院,既不是完全財政撥款的福利性單位,又不是以營利為目的經濟實體。這種政策上的盲區致使它既沒有能力為國民提供醫療衛生福利,又沒有擔心生存發展的危機。由于患者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別無他選,只能接受由他們單方制定的各種條件,毫無討價還價之力。加大醫療體制力度,放低醫療領域準入門檻,鼓勵民間資本進入醫療領域,實行充分競爭,是克服上述問題的最好良方。通過競爭,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有更多的選擇余地,讓那些條件苛刻,經營無方,不能為患者提供等價優質服務的醫療單位失去訂單和市場,迫使他們改進和提高服務水平。
3.落實各方責任,切實把學生的利益發在第一位
醫療服務合同范文2
委托人王宇,北京市德山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人陸德山,北京市德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北京酒仙橋醫院,住所:北京市朝陽區酒仙橋一街坊六號。
法定代表人陳明哲,任該醫院院長。
委托人鄧利強,北京市華衛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人高奇英,女,1953年9月14日出生,漢族,該醫院醫務處干事,住該醫院宿舍。
原告姚景文與被告北京酒仙橋醫院(以下簡稱酒仙橋醫院)醫療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姚景文及委托人王宇、陸德山、被告酒仙橋醫院的委托人鄧利強、高奇英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姚景文訴稱:2002年5月22日我在酒仙橋醫院被診斷為急性心肌梗塞,做心臟介入手術。于同月28日出院。在住院期間,酒仙橋醫院共收取我住院費用53133元。 2002年12月19日《京華時報》等報刊報道了酒仙橋醫院在做心臟介入手術時將一次性使用的導管重復使用,北京市衛生局認定在2001年7月至2002年7月間,酒仙橋醫院重復使用導管,用于對患者的心臟介入手術中,對酒仙橋醫院進行了處罰。我正是在這一期間在酒仙橋醫院進行了心臟介入手術,我與酒仙橋醫院聯系要求其告知在我手術中所用的心導管,不是二號管,但沒有結果。酒仙橋醫院違反了國務院頒發的《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的規定,在患者不知情的情況下,欺瞞患者,重復使用一次性導管,是對患者知情權和健康權的侵害。我們要求酒仙橋醫院提供證據證明給我做心臟介入手術時使用的是一次性導管,要求酒仙橋醫院提供給我做心臟介入手術使用的導管的購買手續、使用程序和銷毀的證據。目前,酒仙橋醫院不能證明給我做心臟介入手術使用的是一次性導管。所以,我要求酒仙橋醫院雙倍賠償我的醫藥費110000元、賠償精神損失費40000元,共計150000元;訴訟費和律師費由酒仙橋醫院承擔。
被告酒仙橋醫院辯稱:2002年5月22日姚景文因典型急性心肌梗塞癥狀,經心電圖檢查為廣泛心肌梗塞,并有糖尿病史2年。在家屬同意下,急診做冠狀動脈造影,進行擴張加支架術。術中應用1個導管、1個球囊、1個支架。術后病人恢復良好,于5月28日出院。現在姚景文以媒體的公開報導為依據,訴至人民法院,以懷疑我院為其重復使用了導引導管和冠脈球囊為理由,要求我院給予賠償。我院認為,姚景文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我院不能同意姚景文的訴訟請求。理由為,我院根據北京市衛生局轉發的《衛生部關于重申加強一次性使用無菌醫療用品管理的通知》,在我院范圍內進行了認真的自查、自糾,在檢查中發現我院心內科確實存在少量復用冠脈球囊和指引導管現象,這種現象已經得到制止,我院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了嚴肅處理。姚景文使用心導管的收費與病程記錄相符,不存在心導管復用問題,雖然我們沒有復用心導管,但是從減輕病人經濟負擔,節省有限的醫療資源出發,這些器械是可以復用的?,F在姚景文要求返還醫療費和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沒有道理。我們認為在姚景文病情危重的情況下,我院履行救死扶傷的醫療道德,挽救了姚景文的生命,而姚景文在沒有任何損害事實的前提下,在沒有證據證明我院存在違反醫療服務合同約定行為的情況下,指責我院違約并返還醫療費用的請求,我院不能接受。請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實,駁回其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02年5月22日姚景文因急性心肌梗塞,到酒仙橋醫院心腎內科就診。酒仙橋醫院對姚景文入院診斷為“急性下壁、側壁、正后壁心肌梗塞、糖尿?、蛐汀?。當日酒仙橋醫院對姚景文進行搶救,急診行冠狀動脈造影,進行“經皮下冠狀動脈內成型術”。在冠狀動脈內擴張和支架置入中,使用指引導管1支、球囊管1支、支架1支。術后姚景文于2002年5月28日出院,酒仙橋醫院對姚景文的出院診斷為“急性下壁、側壁、正后壁心肌梗塞、糖尿病Ⅱ型”。姚景文向酒仙橋醫院交納了醫療費用共計53133元,其中,指引導管1支,收費2079元;冠脈球囊1支,收費11760元;冠狀動脈支架1支,收費20580元。
酒仙橋醫院在為姚景文進行經皮下冠狀動脈內成型術時所使用的指引導管、冠脈球囊和冠脈內支架為愛爾蘭波士頓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核發的《醫療器械產品注冊登記表》上記載該產品的生產國為愛爾蘭,產品名稱為介入治療用冠脈球囊、冠脈支架及指引導管。本院2003年9月9日致函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要求就酒仙橋醫院在進行心臟介入手術時所使用的進口指引導管、冠脈球囊、冠脈支架是否為一次性使用的醫療器械給予回復。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于2003年10月8日向我院復函稱,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法規,在中國銷售使用的醫療器械,都必須是有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后發放注冊證的產品。對于醫療器械的使用方法,包括是否可以重復使用,是產品生產者根據產品的技術性能、產品質量保證等情況確定的,不是政府管理部門指定的。管理部門根據廠家提供的材料審查,批準產品進入市場,批件不是產品說明書,不能代替生產商對使用的技術承諾。愛爾蘭波士頓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介入治療用球囊、支架及導管的注冊產品說明書中標明為一次性使用醫療器械,不可重復使用。
又查:酒仙橋醫院在對姚景文進行經皮下冠狀動脈內成型術前由姚景文的家屬簽署了《北京酒仙橋醫院心臟介入檢查治療同意單》,在病歷首頁、住院志、手術記錄中記載了對姚景文的入院診斷、手術過程,包括手術日期、術前診斷、術中診斷、手術名稱、手術中使用的導管等醫療器械的情況。姚景文出院時,酒仙橋醫院向姚景文提供了《病人費用清單》,該費用清單記載了姚景文住院期間的醫療費用情況。姚景文根據該費用清單所載明的數額向酒仙橋醫院交納了住院費用。
另查明,2002年7月23日北京市衛生局轉發《衛生部關于重申加強一次性使用無菌醫療用品管理的通知》,酒仙橋醫院根據該通知進行了內部檢查,檢查中發現該院心腎內科存在復用指引導管和冠脈球囊的現象,酒仙橋醫院即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了處理。2002年12月19日有關媒體報導了酒仙橋醫院在對患者進行心臟介入手術時復用指引導管和冠脈球囊的情況。北京市衛生局于2003年1月8日做出《關于北京酒仙橋醫院重復使用心導管的通報》,該通報認定,酒仙橋醫院心腎內科自2001年7月至2002年7月間在為患者做心臟介入治療時存在重復使用一次性心導管的問題。
在2002年12月19日有關媒體報導酒仙橋醫院在對患者進行心臟介入手術時復用指引導管和冠脈球囊的情況的報導及北京市衛生局于2003年1月8日做出的《關于北京酒仙橋醫院重復使用心導管的通報》中,沒有具體指明酒仙橋醫院對姚景文復用了指引導管和冠脈球囊等醫療器械。
上述事實有姚景文提交的得自于酒仙橋醫院的姚景文的病歷、檔案、資料、媒體對酒仙橋醫院復用指引導管和冠脈球囊的報導、酒仙橋醫院提供的姚景文病歷首頁、住院志、心臟介入檢查治療同意單、手術記錄、即時醫囑單、病人費用清單、醫療器械產品注冊登記表;本院在案件審理中調取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藥監械便函(2003)064號文及雙方當事人當庭陳述在案為證。
本院認為: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因此,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法律關系中,舉證責任的承擔,應是在具備了損害賠償法律關系要件的前提下,根據法律規定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在姚景文因病入住酒仙橋醫院,接受酒仙橋醫院提供的醫療服務,包括入院檢查、診斷、施行心臟介入治療。根據治療的需要,使用了相應的醫療器械和必要的治療手段。姚景文病愈出院后,在沒有證據其因接受心臟介入治療,適用心導管,產生損害后果時,要求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其要求顯然與法律規定相悖。但是姚景文在得知酒仙橋醫院曾對患者進行心臟介入治療時復用過心導管,而對自己在接受心臟介入治療時所使用的心導管是否是一次性合格產品產生懷疑,是可以理解的。對此,酒仙橋醫院應舉證證明其對姚景文的治療過程符合醫療規范。在本案的審理過程中,酒仙橋醫院提供了由姚景文家屬簽字的北京市酒仙橋醫院《心臟介入檢查治療同意單》,姚景文入院治療的病歷首頁、住院志、手術記錄、即時醫囑單、醫療費用清單及醫療器械產品注冊登記表。由此可以認定,酒仙橋醫院在對姚景文進行心臟介入手術及治療的過程符合醫療規范,并無不當。且姚景文術后沒有損害結果的發生?,F姚景文僅以有關媒體報導了酒仙橋醫院存在對患者進行心臟介入治療時,有復用心導管的情況,而認定酒仙橋醫院對其本人治療時,亦復用了心導管,顯屬證據不足。又鑒于酒仙橋醫院舉證證明了其對姚景文的治療過程符合醫療規范,故對姚景文要求酒仙橋醫院雙倍賠償醫療費和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之請求,本院不予支持。關于姚景文所訴酒仙橋醫院侵犯了其知情權一節,因酒仙橋醫院術前向姚景文家屬告知了手術名稱、手術方法及可能出現的風險、后果,其病歷首頁、住院志、手術記錄、即時醫囑單、醫療費用清單及醫療器械產品注冊登記表對姚景文的手術過程、治療方法及使用器械記載清楚明確,酒仙橋醫院已經履行了必要的告知義務。滿足了姚景文的知情權。
關于酒仙橋醫院辯稱心導管復用是為減輕病人經濟困難,節約資源一節,對其該辯解,本院不予認可。因為醫療器械的質量直接關系到患者的生命健康。醫療器械的產品使用說明書是生產廠家對產品項目性能的描述文件,使用者在使用產品時應嚴格依照產品說明書進行操作。酒仙橋醫院為姚景文所使用的心導管的產品說明書中均標明為一次性使用,故該心導管不能重復使用。特別應當指出的是在2001年7月到2002年7月間,酒仙橋醫院在為患者做心臟介入手術時,部分導管被重復使用于部分患者,充分暴露了該院在管理上存在的嚴重漏洞,這也是患者對其所進行的相關治療產生擔心和懷疑的直接原因,對此,酒仙橋醫院應嚴格管理,加強對工作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杜絕此類事件的發生。綜合上述,本院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姚景文要求被告北京酒仙橋醫院雙倍賠償醫療費十一萬元和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四萬元的訴訟請求。
醫療服務合同范文3
[中圖分類號]R19 [文獻標識碼]C[文章編號]1673-7210(2007)05(b)-157-01
隨著衛生改革的不斷深入,醫患溝通是整個醫療過程中的一個重要環節。加強醫患溝通可以增加醫務人員與患者之間的相互理解,增加患者對醫務人員及院方的信任,增強患者戰勝疾病的信心,取得患者最大限度地配合,使很多醫療糾紛得以化解或消滅在萌芽狀態。認識到改善醫患關系的重要性與必要性,進一步轉變觀念,以加強醫患溝通為切入點,變被動為主動,把加強醫患溝通納入醫療質量范圍中進行管理。
醫患溝通的定義,是對醫學理解的一種信息傳遞過程,是為患者的健康需要而進行的,它使醫患雙方能充分、有效地表達對醫療活動的理解、意愿和要求。良好的醫患溝通有助于醫務人員調整自己或患者的醫學觀念,有助于醫患相互正確理解,協調關系,保證醫療活動的順利進行。
現代醫學要求醫生應具備:精湛的醫術、良好的醫德、良好的溝通能力和熟知醫療法律、法規,其中具備良好的溝通能力可以使醫患關系融洽,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醫生給患者印象的好壞直接影響醫患之間的關系以及診斷、治療。良好的形象、和藹可親的態度、溫馨體貼的語言、端莊文雅的舉止可消除患者對醫院及病區的陌生感,使患者有一個良好的心理狀態,有利于減輕痛苦和促進疾病的康復。
改善醫患溝通必須建立在醫患雙方平等的基礎之上,醫患溝通可以消除誤解與沖突,可以促進親密與和諧。醫患之間有親情,視一切患者為自己的親人,為一切患者提供親情服務,讓一切患者感到親情的溫暖。醫患交往中語言技巧非常重要,牽涉到醫生的基本素質,細心地觀察、耐心地傾聽、敏銳地交談、熱情地鼓勵、認真地解釋等技巧,這是醫院對患者作出的“親情服務”的承諾。
醫患換位溝通有助于發現和解決患者的社會心理問題,有助于治療效果的改善。病人到醫院很希望得到良好的醫療服務,減少痛苦,早日康復。作為醫務人員應該充分理解患者的心情,采取換位思考,按照“假如我是一個病人”的思路,充分理解病人的心情,真正做到“想病人所想,急病人所急”。耐心細致、熱情周到,主動地利用多種形式與病人或親屬進行交流,使對方心態趨于平靜,認為醫務人員十分理解他的病痛,醫務人員是在關心他、同情他、愛護他,取得醫患間的相互理解,使病人能夠積極主動地配合治療,使治療效果得到顯著改善。
醫患關系是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的諸種關系中最基本的社會人際關系,因此理想的醫患關系應該是互相平等、尊重、信任、配合的一種良好完滿的人際關系[1]。醫患溝通,要求醫務人員及時了解并滿足患者被理解的需求、受重視的需求、受尊重的需求、及時和有序服務的需求、感覺舒適的需求等等,同時也應掌握患者對醫療服務的期望、具體的需求、每個醫療環節中的疑慮、對醫療服務的感覺以及醫療服務需求的關鍵點等等。
[參考文獻]
[1]黃麗英.從醫患關系的現狀看醫務社工在醫患溝通中的作用[J].醫學與社會,2004,17(1):29.
醫療服務合同范文4
關鍵詞:無張力修補術;傳統疝修補術;腹外疝;臨床效果
腹外疝是外科常見病、多發病之一,人群發病率可達3%,尤其在老年人中發病率更高。采用藥物治療腹外疝起效緩慢,并且治療效果不理想,因此,手術治療逐漸成為越來越多患者的選擇[1]。
1 資料與方法
1.1一般資料 病例選自2009年5月~2012年5月在我院行腹外疝修補術的64例患者。按照入院先后順序將患者隨機分為兩組。對照組為32例,其中男19例,女13例;年齡為34~67歲,平均年齡為(52.3±7.6)歲;斜疝為29例,直疝為3例。實驗組為32例,男21例,女11例;年齡為32~69歲,平均年齡為(54.7±6.9)歲;斜疝為27例,直疝為5例。經統計學分析,兩組患者在年齡、性別、病型等一般資料的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值>0.05),具有可比性。
1.2方法 實驗組采取無張力疝修補術。手術操作方法:行常規腹股溝疝切口,切口長度為4~5cm。將腹外斜肌腱膜打開后,分離腱膜,分離面積約為成型補片的大??;將提睪肌打開,找出疝囊,高位游離疝囊,游離精索。如果疝囊較大,可將疝囊距內環約3cm處離斷,小疝囊不需切開,直接將疝囊經內環口回納腹腔[2]。嵌頓性疝需要重建合適的疝囊,于疝環內塞入錐形網塞,并和腹橫筋膜縫合固定,在非嵌頓疝的近端使用絲線進行連續縫合,形成可以容納錐形疝環填充物的疝囊,將成形的網片置于精索后腹股溝后壁。用絲線將補片固定,并依次縫合腹外斜肌腱膜、皮下組織、皮膚外層。對照組采取傳統疝修補術。
1.3觀察指標 觀察比較兩組患者的手術時間、并發癥發生情況、6個月復況。術后并發癥主要包括切口感染、出血、皮下血腫、高碳酸血癥等。
1.4統計學方法 運用SPSS15.0統計軟件包對兩組病例的數據進行統計分析,計數資料采用χ2檢驗,計量資料用 x±s(均數±標準差)表示,組間比較采用t檢驗,P值
2 結果
兩組患者均順利完成手術。對照組患者平均手術時間為(64.7±11.7)min,實驗組患者平均手術時間為(39.8±12.5)min,兩組比較,實驗組的平均手術時間明顯短于對照組(P值
3 討論
腹外疝是腹部外科常見疾病之一。在無張力疝修補術出現之前,臨床上治療腹外疝的手術主要是縫合法,即將缺損的部位拉到一起縫合,這種縫合法又被成為傳統疝修補術[3]。該術式已有100多年的歷史,在疝的治療史上曾長期占據主導地位。但傳統疝修補術存在很多缺陷,即:①采用鄰近已存在缺陷的組織修補后壁,術后更容易復發;②聯合肌腱和腹股溝韌帶之間的縫合,是不同組織間的縫合,也是不處于同一解剖位置上的組織間的強行縫合,張力極高,不符合外科手術的原則,容易造成愈合不良,術后遺留有大量線結,增加術后并發癥的發生率[4]。
和傳統疝修補術比較,無張力修補術的優點主要表現在:①手術簡單,由于運用人工符合材料操作相對簡單,減少了手術時間。②無需腹壁松弛,不受麻醉方式的限制,在硬膜外麻醉或局部麻醉下均可順利完成手術。③三維網片修補法的運用,取代了傳統修補術中的組織重疊縫合,更符合組織解剖學特征,不增加周圍組織張力,使患者感覺舒適,且網片具有一定的抗感染能力,能夠有效減輕患者術后疼痛、感染、牽拉感及局部隆起情況[5]。④材料由聚丙烯單絲編織而成,其具有不可吸收性、張力強度較高、親和力與組織相容性好等優點,能夠快速和人體組織粘合固定,促進患者更好的恢復。
研究中,對照組采用傳統疝修補術,實驗組采用無張力修補術,結果顯示,實驗組在手術時間、術后并發癥、半年復況等各方面均明顯優于對照組。說明與傳統手術比較,采用無張力疝修補術治療腹外疝具有較高的臨床應用價值和安全性,能夠有效減輕患者手術疼痛,降低并發癥發生率和復發率,促進患者恢復,值得臨床進一步推廣使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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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服務合同范文5
[關鍵詞] 毛細支氣管炎;布地奈德;異丙托溴銨;兒童
[中圖分類號] R725.6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4-4721(2012)07(b)-0053-02
Observation of curative effect on combined atomization inhalation of Budesonide and Compound Ipratropium Bromide in supportive treatment of capillary bronchitis
WU Xiangbin
Department of Pediatrics, Yuexiu Maternal and Child Health Hospital of Guangzhou City in Guangdong Province, Guangzhou 510030, China
醫療服務合同范文6
1.1新公共管理的內涵
新公共管理出現在20世紀80年代和90年代,針對傳統公共行政存在缺陷,提出的新的管理主義方法。它強調政府應該借鑒私營部門管理方法與市場激勵,主張將市場方法、手段與機制引入公共部門,從根本上轉變公共部門的機制理念與方法,重塑公共部門的管理機制。其內涵體現在:
1.1.1借鑒市場機制
傳統公共行政,強調官僚制與政治與行政二分,導致組織缺少靈活性與彈性,行政效率低下,政府決策遲緩,對公民的回應性差,公共服務與公共責任落于形式等等。新公共管理轉變傳統行政機制,主張借鑒私營企業的管理手段與機制,將市場競爭機制、價格機制與供需機制引入到公共部門,讓市場機制驅動公共部門運作,從而提高政府的公共服務的質量與效率。
1.1.2引入市場激勵
新公共管理采用市場激勵的方法,鼓勵個人參與公共管理管理,重視個人理性與個人目標、強調組織的投入與產出,關注公共管理的結果與績效,實行柔性、扁平化管理,重視自我管理與自我激勵,從而達到組織激勵的目的。
1.1.3鼓勵市場力量參與
新公共管理主張,打破了傳統公共行政以政府為單一的行政主體,鼓勵非政府組織、非贏利性組織、私營組織參與到公共管理之中,形成一種開放,競爭與公平的市場環境,而且認為,公共服務的提供,不僅僅依靠公共組織(政府),還可以引入非政府組織,由政府以外的公民社會組織、私營組織來提供公共服務與公共產品,其效率更高、質量更好、公民的滿意度更高。
1.1.4服務的購買者和提供者分開
把政府服務的購買者與政府服務的提供者分開,換言之,“把掌托與劃槳”分開。政府介入并不總是意味著政府要通過官僚制手段提供服務。購買者是決定生產何種產品的一方,而提供者則是交付協商一致的產品和結果的一方。政府作為購買方,履行其公共服務的職責,通過制定政策與法令,決定“為誰提供,由誰提供,提供多少”,無需具體考慮“怎么提供”問題,這個問題交由提供方來決定。
1.2新公共管理的啟示
目前,我國基本醫療提供僅依靠政府的力量,供給主體單一,公共財政資金投入有限,資源利用效率低,使我國基本醫療服務供給水平處在一個相對較低的水平,無法滿足公民日益增長的基本醫療服務需要。因此,私營機構參與基本醫療服務的提供,不僅可以將私營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方法與機制引入到我國基本醫療服務之中,還可以改善我國基本醫療服務能力不足的現狀、彌補政府提共基本醫療服務不足,提高我國基本醫療服務的層次與水平、質量與效率,從而構建我國基本醫療服務的多元主體供給模式。借鑒私營機構提供醫療服務方法與機制:我國基本醫療服務提供,可以借鑒私營醫療機構提供醫療服務方法與機制:①以“顧客為導向”。私營機構注重提供服務的方式,對患者服務意識強,服務周到全面,把患者當作顧客,滿足患者的實際需要,提高了患者滿意度;②重視個人激勵。私營醫療機構重視員工的激勵,把組織的績效作為員工獎勵的重要指標,激勵員工對患者的關注與服務,從而提高了患者康復率與員工的貢獻度;③經營效率高。私營醫療機構,充分利用機構的人財物,對組織進行最佳的資源配置,提高了資源利用率,把資源浪費降低到最低程度;④重視收益。私營醫療機構重視投入與產出,盡量以最低的成本投入,獲取最大的收益,把實現利潤最大化為根本動機。在此動機激勵下,重視對組織人員培訓,醫療設備的維護,新技術新藥物的引進,重視管理過程對組織效益影響。
2私營機構提供基本醫療服務模式
私營醫療機構作為我國醫療衛生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疾病預防、患者治愈與康復保健等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私營醫療機構以患者為導向,重視醫療服務,患者的滿意度很高;相比于政府或公立醫院而言,在提供服務的質量和效率方面,具有很大的優勢。私立醫療機構提供基本醫療服務,并形成私營機構提供基本醫療服務的新模式。
2.1私營機構服務主體
私營醫療機構是指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依法成立的醫療機構,以救死扶傷、防病治病、為公民健康服務為宗旨,從事疾病診斷、治療、康復保健活動的各級各類私營醫療機構,包括定點民營醫療機構、私人藥店(包括連鎖藥店)、私人診所(包括中藥診所與西藥診所)、私人衛生所、私人門診部、私立醫院等。
2.2私營機構提供機制
2.2.1市場機制
私營機構把基本醫療服務當作一種經營的商品(或產品),應用市場機制提供服務。具體而言,私營醫療機構把提供基本醫療服務作為一項基本的業務經營,按照市場的價格機制、競爭機制與供需關系來決定該服務“提供給誰,怎么提供,提供多少,如何定價”等,按照投入產出、收益成本等會計核算方法,決定是否提供基本醫療服務。在市場機制之下,私營醫療機構視患者為上帝,關心最多的是如何為患者提供滿意、有效的醫療服務,以維護良好的醫患關系,并從中獲取最大的利潤。
2.2.2混合機制
將市場與政府結合起來提供基本醫療服務。在混合機制下,政府將基本醫療服務納入社會保障制度之中,由政府界定基本醫療服務的范圍與類別,規定基本醫療服務的價格,并制定提供醫療服務的制度規范。在這種機制下,政府與私營醫療機構開展合作,通過財政補貼、合同外包、購買服務、特許經營、定點報銷等方式,將基本醫療服務轉給私營企業提供,私營醫療機構按照政府的協議、合同、責任制等要求,為患者提供基本醫療服務。政府更多的是擔任掌舵者、購買者、規制者與監督者的角色,而私營機構則是劃槳者,服務的生產者與提供者。
2.3私營機構提供方法
2.3.1政府購買
政府購買衛生服務是指政府將原來由政府直接提供的衛生服務交給有資質的市場、社會組織來完成,并根據其提供的數量和質量,按照一定的標準進行績效考核后支付費用的公共服務模式。在此,政府作為服務的購買方,需要具備合同談判、協商對話、規制與監督、服務評估等能力,能夠有效地保證購買過程的順利進行;私營機構作為服務的提供方,充分發揮市場機制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重視有效地激勵、充分地競爭來控制成本,提高基本醫療的服務質量、滿意度、可用性與效率。
2.3.2訂立合同
是指政府制定公開、公平的價格和準入條件,引人競爭機制,由社會機構公開竟標,訂立合同明確收費標準、服務質量標準及要求,將本來由政府提供的服務轉讓給私營醫療機構來提供。在這個過程中,訂立合同需要明確各項條款與規則,將雙方的權利與責任具體化與可操作化,減少各種不確定性與機會主義。同時,政府要有能力去監督私營機構是否按照合同履行義務,并對其提供的醫療服務進行績效評估;私營企業需要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與資源,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與責任,如實、有效達到預期的目標,并承擔違約的風險與服務提供過程中的各種矛盾糾紛與沖突。
2.3.3財政補貼
政府根據本地醫療衛生事業發展的計劃與財政預算安排,有針對性地鼓勵與引導私營醫療機構的發展,并通過優惠政策與財政補貼,鼓勵私營醫療機構提供基本的醫療服務。政府可以對以下醫療機構進行財政補貼:一是符合醫療管理標準、具備提供良好服務能力、為社會基本醫療服務做出積極貢獻的私營醫療機構;二是某一行政區域缺乏基本醫療提供主體,或者是政府提供基本醫療服務能力非常有限。然而,私營機構在提供基本醫療方面作用顯著;三是在某一類或某一項基本醫療服務提供方面,私營機構具有獨特的優勢,交由私營機構提供比政府提供成本更低、效益更好。
2.3.4定點醫療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