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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與稅法差異范文1
中圖分類號:F275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7)009-0-02
一、商品銷售收入的差異分析
(一)商品銷售收入的會計處理
按照會計法規《企業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中的相關規定,均滿足下列條件是才可以確認為銷售商品的收入:(1)商品所有權所附帶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要從銷售商品企業轉移到購貨方;(2)銷售商品企業既不能對已銷售出的商品實施控制,也不能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關的繼續管理權;(3)出售商品的經濟利益已流入銷售商品企業;(4)相關的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5)能夠可靠地計量將要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成本。
(二)商品銷售收入的稅務處理
而相關稅法中的關于收入的處理方面,商品銷售收入的確認相對于會計準則中的原則性的具體規定就顯得是簡單羅列。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的具體內容規定,確認為收入的時間為銷售商品或應稅勞務后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據此確認為當天的收入,并根據結算方式不同,具體如下:(1)商品銷售后采取直接收款方式時,不論商品是否發出,根據收到貨款或者取得銷售額的訂單憑證,并且將提貨單交于購貨方的當天確認為收入時間;(2)在賒銷商品的情況下,采取托收承付或委托銀行收款方式結算時,以倉庫發出貨物并且辦好托收手續的當天確認為收入時間;(3)根據商品銷售合同約定了賒銷并分期收款方式收到商品價款是,以收到款項的當天確認收入時間;(4)當企業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商品時,則應以發出貨物當天作為收入確定時間;(5)當企業委托其他納稅人銷售商品時,收入確認時間為收到代銷公司的代銷清單的當天;(6)視同銷售的情況,以商品移送的當天確認收入時間。
(三)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和稅務處理關于商品銷售收入確認的差異分析
分析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和稅收法律,對收入時間的確認由于法規提出的目的,角度以及出發點不同,所以產生了較大差異。會計法規中以謹慎性原則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作為確認收入的重要依據,根據企業實質性的銷售收入作為確認條件予以確認。而稅收法律條款中是以納稅發生時間為主要依據,突出組織財政收入方面,不論企業的的收入是否實質性實現,從社會角度說已經實現了商品交易的價值。另外,會計法規更注重于把控風險,而稅收法律中,不考慮企業實際的經營風險問題,以保證稅收的公正性。因此,在銷售商品的收入確認上,兩者有較大差異。
二、提供勞務收入的差異分析
(一)提供勞務收入的會計處理
依據《企業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兩個法規中關于提供勞務收入的確認,根據是否跨越會計年度做出了分別的確認條件。
1.提供的勞務收入不跨年度的收入確認
勞務開始和完成時間同屬于一個會計年度時,按發票金額確認收入。
2.提供的勞務收入跨年度的收入確認
勞務開始和完成時間分屬于不同會計年度時,根據資產負債表日勞務完成量是否能可靠估計進行會計處理。
(1)勞務完成量在資產負債表日可以可靠被估計,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當年勞務收入。會計處理中,勞務量是否可以可靠估計判斷標準從三個方面進行評判:一是是否能夠可靠計量總成本和總收入;二是經濟利益是否流入企業;三是勞務完成程度。
(2)勞務完成量在資產負債表日不能可靠被估計,收入確認方法如下:一是預期勞動成本被補償,則可以將已經發生的補償金額確認為收入,結轉為企業成本;二是預期勞動成本不能被補償,按照已發生勞務成本確認為勞務收入;三是預期勞動成本完全無補償,則將勞務成本確認為當期費用。
(二)提供勞務收入的稅務處理
參照《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中的規定,納稅人在提供以下勞務時可根據情況分期確認勞務收入。(1)企業提供勞務時,以索取憑據中的銷售額確認為勞務收入;(2)超過一個會計年度,在建筑、安裝、裝配工程中提供的勞瞻湊綻臀褳瓿閃咳啡銜收入;(3)超過一個會計年度,制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等,按照勞務完成量確認為收入。
(三)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和稅收法律關于勞務收入的差異分析
不超過會計年度的勞務收入確認在會計和稅收法律中是一致的。而超過會計年度的勞務收入確認,則需根據勞動量確認。會計法規中依然考慮經營風險,而稅收法律中,企業的經營風險與國家無關,也不可能代替企業承擔此風險。所以,在稅收法律中企業從事并完成勞務就必須作為收入進行確認。
三、非貨幣易應稅收益差異分析
(一)非貨幣易的會計處理
非貨幣易指的是交易雙方以非貨幣性資產進行交換。非貨幣易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貨幣性資產(即補價)。非貨幣易應當按照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的規定進行以下會計處理。
1.當企業進行非貨幣交易的時候,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是用應支付的相關稅費加上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得到的。
2.當非貨幣易中出現補價情況時,不同情況要不同處理。
①當發生支付補價情況的時候,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是用換出資產賬面價值加上補價以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得到的。
②當發生收到補價情況的時候,換入資產入賬價值是用換出資產賬面價值減去補價加上應確認的收益(或減去損失)和應支付相關稅費得到的。
(二)非貨幣易的稅務處理
雖然非貨幣易在會計上是不確認收入的,但是在目前的稅法規定中交易雙方還是要作視同銷售處理。
(三)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和稅法關于非貨幣易應稅收益的差異分析
如果交易的是存貨時,應當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存貨的銷售價格,參照同期同類產品的市價銷售價格;無法參照市場銷售價格的存貨的計稅價格是用成本加上合理利潤得到的。如果交易的是不動產時,應按計稅價依“銷售不動產”稅目繳納增值稅,當期所得稅是按照公允許價(計稅價)與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的差額來確定的。
四、補貼收入差異分析
(一)補貼收入的會計處理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的規定,政府補助分為兩種:一種是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這種補助指的是政府給予企業取得的、用于購建或以另外的方式形成的長期資產的補助。另一種是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這種補助指的是政府給予企業除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之外的補助。
《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10)》中指出,綜合性項目的政府補助需要企業分成分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和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兩種情況,當企業能區分這兩種情況時,就要對這兩種情況分別進行會計處理;當企業不能區分這兩種情況時,就要將政府補助整體歸類為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并按照不一樣的情況,計入當期損益或者在項目期內分期確認為當期收益。
(二)補貼收入的稅務處理
根據的相關稅收規定,企業獲得的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都應當納入當年的收入總額;企業可以不征收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的應納稅所得額,并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三)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和稅法關于補貼收入的差異分析
如果實際收取金額計量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時,需要在營業外收入分期計入。如果應收金額或實收金額計量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時,需要在營業外收入一次性或分期計入。上述兩類補助應用于企業所得稅的計算時,企業只需針對收入確認時間的差異作納稅調整,并且都需應于實際收到政府補助的當年確認收入。
五、接受捐贈收入的差異分析
(一)p贈收入的會計處理
按照相關會計準則和制度的規定,企業應按規定確定接受捐贈中取得的資產得入賬價值,并且,按照稅法的規定,企業確定的接受捐贈資產的入賬價值的應交納的所得稅被扣除后,再計入資本公積,即不確認對接受捐贈的資產進行收入。
(二)損贈收入的稅務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局對所得稅的規定,接受到貨幣性資產的捐贈時,企業應合并到當期的應納所得稅,并依法計算繳納所得稅;接受到非貨幣性資產的捐贈時,企業應繳納的所得稅,包含按照接受捐贈時資產價值。
(三)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和稅法關于接受捐贈收入的差異分析
會計與稅法差異范文2
摘 要 由于會計和稅法目標的不同,導致會計和稅法為實現各自不同目的所遵循的原則、處理程序、處理方法等方面都有所不同,但是會計與稅法從客觀上講既有其各自的獨立性,又有著密切的聯系,二者不僅互相影響,而且互相作用。這就對財務會計工作和稅收征管工作提出了不同的要求,也給各自帶來工作的艱巨性和復雜性,所以為保證會計體系的完整性和稅法的嚴肅性,協調會計與稅法的關系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本文就企業資產損失在會計與稅法上的差異,著重從壞賬損失處理、各項減值準備處理等方面的差異展開探討。
關鍵詞 資產損失 會計處理 稅法 差異
一、企業資產與資產損失
所謂資產是指企業過去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資產的種類主要有貨幣資產類、非貨幣資產類以及對外投資類三種,其中貨幣資產類包括銀行存款、現金、其他貨幣資金、應收票據、應收款項以及預付賬款等;非貨幣資產類則包括企業內部的存貨、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以及生產性生物資產等;而對外投資類則是指債權性投資以及股權性投資。而資產損失則是指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實際所發生的、和取得應稅收入相關的資產損失,具體而言其包括現金損失、壞賬損失、貸款損失、存款損失、股權投資損失、存貨損失、固定資產損失以及其它自然災害與不可抗力因素所帶來的損失等等。
二、會計與稅法對壞賬損失處理的差異
在企業會計準則中對于壞賬損失處理規定,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在資產負債表日應檢查應收款項的賬面價值,如果有客觀證據證明其發生減值,則要確認資產減值損失,并計提壞賬準備。在稅法中則規定,納稅人所發生的壞賬損失,應按照實際發生額予以扣除,但納稅人報經稅務機關批準后,也可以提取壞賬準備金。由此我們可以分析,會計準則與稅法在處理壞賬損失時,有以下不同:
(一)確認條件的差異
根據我國現行會計制度和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不難看出,壞賬從主觀上講是指債務人出現較為嚴重的財務問題;逾期三年無法履行的應收賬款。從客觀上講,壞賬則是債務人較長時間內未履行其償債義務,并有足夠的證據表明無法收回或收回可能性極小;債務人破產或死亡,以其破產財產或者遺產清償后,依然無法回收的賬款。但是在稅法中,其針對壞賬的定義規定更為詳盡,與會計準則不同的是,稅法則做了以下限制性的規定,對納稅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收款項(包括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預收賬款、應收票據),經依法確認后,應作為壞賬處理:1、債務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撤銷,其剩余財產確實不足清償的應收款項;2、債務人死亡、失蹤,其財產或遺產確實不足清償的應收款項;3、債務人遭受重大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以其財產包括保險賠款確實無法清償的應收款項;4、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償債義務,經法院裁決,確實無法清償的應收款項;5、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應收款項。
(二)核算方法的差異
企業核算壞賬通常采用直接轉銷法與備抵法兩種方法。在會計處理上,企業核算壞賬損失只可以用備抵法,即企業要按照相應的方法對壞賬損失進行估計,確定壞賬準備提取比例,并將其計算當期費用,建立起壞賬準備。如果發生了實際壞賬,再對已提的壞賬準備以及對應的應收賬款進行沖銷。這種做法是會計核算配比原則的體現。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相關規定,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依法將其實際發生的壞賬損失稅前扣除或事先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后可實行備抵法,按規定比例計提壞賬準備準予稅前扣除。由于企業的壞賬損失會對企業所得稅稅基產生直接的影響,因此在會計核算和企業所得稅方面要注意規范壞賬處理核算方法的差異。
(三)計提比例的不同
對于壞賬準備的計提比例,會計準則中并未做出十分明確的限制,企業可以按照現金流量、債務單位實際的財務狀況以及自身的經驗,將這些信息綜合分析后做出合理的估計。此外,對于以往所發生的應收賬款、計劃重組的應收賬款、與關聯方發生的應收賬款以及其它已逾期但是并不能明確證明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等,不得全額計提壞賬準備。但是稅法中對這類情況的規定則相對寬泛,只是針對企業提取壞賬準備金的比例未超出年末應收賬款余額的千分之五做出規定,而且未具體的規定出應收賬款的所屬期間。因此,必然會產生稅前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之間的差異。
(四)計提范圍的不同
在稅法中有規定,企業要根據其年末的應收賬款、應收票據余額的一定比例計提壞賬準備,不過稅法中還有規定,因非賒銷活動產生的關聯方間的往來款、應收債權等,不能提取壞賬準備金。而會計準則與稅法的規定則有較大差異,其不僅將應收賬款包含在壞賬準備的計提范圍內,而且要求計提壞賬準備的內容還要包括企業的其它應收賬款。對于應收票據而言,因其出現壞賬的可能性不大,因此未包含在計提范圍內。
三、會計和稅法對其它各項減值準備處理的差異
(一)存貨跌價準備
會計準則規定:企業要在期末全面清查存貨,如果存貨市場價值下跌,造成其生產成本高于售價,存貨無法適用于新產品的生產,導致存貨的成本高于可變現凈值,則要根據成本高出存貨可變現凈值的部分計提存貨跌價準備,計入當期損益;對已計提跌價準備的存貨,以前年度減記存貨價值的影響因素已經消失的,減記的金額應當予以恢復,并在原已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的金額內轉回,轉回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但是稅法則基于歷史成本原則考慮,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能扣除存貨跌價準備金;如果企業存貨出現諸如轉讓或者其他流出企業的行為時,則在結轉存貨的計稅成本時,允許根據歷史成本來結算。對于之前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的跌價準備,要在轉回時對應納稅所得額進行調減。
(二)無形資產減值準備
對于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的會計處理,是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按照資產減值準則所確定的無形資產發生減值,按照應減記的金額計提減值準備。這其中無形資產減值準備不能轉回,在處理無形資產時,要將已計提無形資產減值準備同時結轉。而在稅法中規定處理無形資產減值準備主要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后續計量,其中攤銷以及減值準備會對其損益金額產生影響。已計提減值準備的無形資產,要在計算攤銷額時將減值準備金額扣除。因為在稅前無法扣除無形資產減值準備,所以無形資產的計稅基礎不能將減值準備剔除;另外一種情況是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根據無形資產準則的相關規定,如果無形資產的壽命不確定,在持有這類資產期間無需攤銷,但要計提減值準備。在稅法中規定,如果無形資產的壽命無法確定,要采用直線法攤銷,則攤銷年限至少要大于十年。所以稅法攤銷期間要對應納稅所得額進行分期調減。如果本期計提減值準備,則要根據稅法攤銷額與減值準備存在的差異進行納稅調整,如果稅法攤銷大于減值準備,按照差額調減所得額;相反,如果稅法攤銷小于減值準備,則對所得額進行調增。
(三)委托貸款減值準備
在會計處理中規定,可以將委托貸款作為持有至到期的投資項目加以核算,所以企業要比較委托貸款的本金及其可回收金額,計量委托貸款時取較低者,而且根據本金大于可收回金額的差值計提委托貸款減值準備。在稅法中規定,不用估算委托貸款的可回收金額,只是針對因為債務人死亡、破產等無法收回的,在計算所得稅前將其作為財產損失予以扣除。
(四)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在會計處理中規定,企業要在期末資產負債表日逐項檢查固定資產,如果其市場價格大幅下跌,并且有證據證明其實體已經損壞、將會被閑置、終止使用、陳舊過時或者其它原因造成其回收金額小于其賬面價值,則要調減資產的賬面價值至可回收金額,其中資產減值損失即為減記金額,將其計入當期損益,并計提相應的資產減值準備。但是在稅法規定中,企業所得稅前可以扣除的項目,要以真實發生、據實扣除為原則,如果稅法中未明確規定,企業按照財務會計制度的相關規定所提取的準備金均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包括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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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與稅法差異范文3
(1)從會計的目標與稅法的目標看兩者的差異。會計的目標是規范企業的會計核算,確保企業向投資人、債權人、政府及其他會計信息使用者提供基本統一、可比的會計信息,從而客觀地反映會計主體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會計主要是為企業本身的生產經營服務,代表企業的利益。稅法的目標是通過促使納稅人正確計算應納稅額,正確履行納稅義務,從而及時、足額地征稅,以達到組織財政收入、宏觀調控經濟、維護經濟秩序、保護納稅人和國家的利益。制定目的上,會計制度為了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為投資人、債權人、企業管理者、政府部門等提供真實、完整的財務信息,讓投資者或潛在的投資者了解企業資產的真實性和盈利可能性,其所提供的基礎性會計資料也是納稅的主要依據。而稅法是為了保證國家的強制、無償、固定地取得財政收入,利用稅收杠桿進行宏觀調控,引導社會投資,對會計制度的規定有所約束和控制。(2)從政策選擇看兩者的差異。稅收效率包括經濟效率和行政效率。經濟效率就是要求政府課稅要有利于資源的配置,減少納稅人除稅收負擔以外的額外負擔。稅法與會計準則的差異大,會計人員不僅要適應不斷變化的新的會計法規,還要不斷學習層出不窮的稅收法規,稍有疏忽,則可能造成偷稅,使企業負擔超額稅收。行政效率就是要求政府課稅時盡量節省稅務支出,但差異的存在使得稅務人員難以把握會計制度的變化,而許多涉稅事項又隱藏在會計事項之中,造成稅收難以做到應收盡收。因此,企業會計準則與稅法在稅務處理中的差異,給國家征稅帶來了一定困難和麻煩,給企業的發展帶來了一定的障礙,給稅務部門和會計行業的工作人員增添了一定的工作難度。同時,我們也應當用辨證的觀點來看待這種不可調和的差異的積極面,這種差異越細化說明我國市場經濟越發展,企業的會計制度越健全,國家稅收征稅標準越細化明確,保證稅收收入。國家制定執行稅法的目的主要是取得國家的財政收入,并利用稅收這一重要的經濟調節桿杠對經濟和社會發展進行調節,并有效保護依法納稅企業的合法權益。由于企業會計制度等會計規范與稅法的目的與作用的差異,兩者有時對同一經濟行為或事項做出不同的規范要求,因此,企業必須依據企業會計制度等會計規范對經濟事項進行核算與反映,依據稅法規定計算應納稅款。(3)從會計處理看兩者的差異。處理方法上,會計制度規定必須在收付實現制與權責發生制中選擇一種作為會計核算基礎,且一經選定,不得隨意更改。而稅法在計算應稅所得額時既要保證納稅人有立即支付貨幣資金的能力和稅務機關有征收當前收入的必要性,又要考慮征收管理方便,即稅法是收付實現制與權責發生制的結合。企業對差異的會計處理以賬外調整為主,在納稅申報表中體現,無法與日常的會計記錄相銜接,也不利于與稅務機關的信息交流。為了完整系統地反映差異的形成及納稅調整情況,企業應當增設必要的明細賬和備查賬,規范賬簿記錄。對差異的調整情況,應在財務會計報告中作相應披露。現行披露方法只反映差異對所得稅的影響結果,沒有反映差異的形成過程,因此,可在利潤表的“利潤總額”與“所得稅”項目之間增列“納稅調整增加額”,“納稅調整減少額”和“應納稅所得額”三個項目,其調整金額根據有關明細賬和備查賬的記錄分析計算填列,以反映差異調整的全貌。
二、差異的表現形式
(1)原則性差異。一是客觀性原則與真實性的比較??陀^性原則要求會計核算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事項為依據。稅法與此相對應的要求是真實性原則,要求企業申報納稅的收入、費用等計稅依據必須真實可靠。差別在于基于稅收目的有些實際發生的交易或事項,由于稅法有特殊規定也要受到限制和特殊處理。二是相關性原則的比較。相關性原則要求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能夠反映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以滿足會計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包括符合國家宏觀經濟管理的需要,滿足有關各方面了解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需要,滿足企業加強內部經營管理的需要。相關性強調的是會計信息的價值在于滿足會計核算目的。稅法中的相關性原則強調的是滿足征稅目的。三是權責發生制和配比原則的比較。會計核算的權責發生制原則要求,凡是當期已經實現的收入和已經發生或負擔的費用,不論是否實際收到現金或支付現金都應作為當期收入和費用;凡是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在當期支付,也不應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會計核算時強調收入與費用的因果配比和時間配比。稅法中對申報納稅也有類似要求。同時,基于不同時期企業享受的稅收政策可能不同,因此,特別強調企業收入費用的確認時間不得提前或滯后。但是,為保證財政收入的均衡性和防止避稅,稅法也可能背離權責發生制或配比原則。四是歷史成本原則的比較。歷史成本原則要求企業的各項財產在取得時應當按照實際成本計量,各項財產如果發生減值,應當按照規定計提相應的減值準備。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另有規定外,企業一律自行調整其賬面價值。稅法強調企業有關資產背離歷史成本必須以有關資產隱含的增值或損失按稅法規定的適當方式反映或確認為前提。五是謹慎性原則比較。會計上的謹慎性是指在存在不確定因素的情況下做出判斷時,保持必要的謹慎,既不高估資產和收益,也不低估負債或費用。對于可能發生的損失和費用,應當加以合理估計。稅法一般堅持在有關損失實際發生時再申報扣除,費用的金額必須能夠準確確定。會計上根據謹慎原則提取各項資產減值或跌價準備,稅法原則上都不承認,稅法強調的是在有關資產真正發生永久或實質性損害時能得到即時處理。六是重要性原則與法定性原則的比較。會計上的重要性原則是指在選擇會計方法和程序時,要考慮經濟業務本身的性質和規模,根據特定的經濟業務對經濟決策影響的大小,來選擇合適的會計方法和程序。稅法中對任何事項的確認都必須依法行事,有據可依,不能估計。法定性原則要求納稅人在記錄、計算和繳納稅款時,必須以法律為準繩,企業的稅款計算正確與否、繳納期限正確與否、納稅活動正確與否,均以稅法為判斷標準。七是實質重于形式原則的比較。會計核算強調的實質重于形式原則是指,選擇會計核算方法和政策時,經濟業務的實質內容重于其具體表現形式。中國目前各稅種的稅法,在體現實質重于形式原則方面還有很大差距,許多過于依賴形式化條件的稅法條款實際上背離了立法精神,成為納稅人濫用稅法條款避稅的漏洞。有必要在反避稅和便于管理之間取得平衡。因此,會計應用實質重于形式原則的關鍵在于會計人員進行職業判斷的“依據”是是否合理可靠。稅法中的實質至上要有明確的法律依據。(2)職能差異。在中國目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稅法職能主要有以下三項:一是財政職能,即聚財職能,是稅法所具有的從社會成員手中強制性地取得一部分收入,用以滿足政府提供公共產品所需物質的職責。二是經濟職能,稅收的經濟職能也稱為經濟調節職能,通過稅收制度,影響個人、企業經濟活動和社會經濟運行。三是社會職能,稅法的社會職能也可稱為收入再分配職能,是稅收所具有的影響社會成員收入再分配的職責和功能,克服由市場所決定的社會成員間收入分配懸殊等消極因素,緩解收入分配所引起的各種矛盾。會計職能是指會計客觀上所具有的作為管理經濟的一種活動?,F代會計主要有四項基本職能:一是反映職能,主要是運用價值形式對生產過程進行綜合反映,通過對再生產過程中發生的各種數量的反映,然后透過各數字信息對再生產過程的質量方面進行認識。二是控制功能,主要從價值運動的角度進行計劃的制訂,組織計劃的實施,把實際同計劃相比較,評價取得的成果及在評價計劃成果的基礎上,總結經驗教訓,調整計劃。三是監督功能,就是監督再生產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經濟活動。四是決策功能,主要表現為參與企業最高層決策和直接從事一些中層業務性決策。
從上面兩個職能的比較來看,稅法從政府籌集收入的角度,主要滿足政府開支的需要,而會計主要從管理角度,面向利益相關者,包括投資人、債權人和社會公眾等。二者功能有著本質區別,為滿足不同的功能,使得在制定稅法法規與會計制度時側重點不同,二者的矛盾必然存在。
參 考 文 獻
[1]馮健男,薛峰.建立中國納稅評估制度的思考[J].涉外稅務.2007(8)
會計與稅法差異范文4
一、固定資產初始計量與計稅基礎的差異
固定資產的初始計量是指固定資產初始成本的確定。固定資產的成本,是指企業購建某項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一切合理、必要的支出。固定資產的取得方式不同,其初始計量方法也各不相同,固定資產的取得方式主要包括購買、自行建造、投資者投入、融資租入、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和企業合并等。本文僅以外購、自行建造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為例進行比較和分析。
(一)正常信用條件下購買的固定資產,初始計量與計稅基礎相同在正常信用條件下購買的固定資產,會計準則與所得稅法均規定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使該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可歸屬于該項資產的運輸費、裝卸費、安裝費和專業人員服務費等支出計價。
(二)超出正常信用條件延期付款取得的固定資產,會計成本小于計稅基礎 購買固定資產的價款超過正常信用條件延期支付時,因其具有融資性質,會計準則規定:固定資產的成本以購買價款的現值為基礎確定,實際支付的價款與購買價款的現值之間的差額,除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應予資本化的以外,應當在信用期間內計入當期損益。所得稅法規定:資產的計稅基礎指企業取得該項資產時,以實際發生的支出作為歷史成本計價。由此可見,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不按現值計價,不對支付價款折現。
(三)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初始計量與計稅基礎相同 會計準則規定:自行建造固定資產的成本,由建造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必要支出構成,包括工程物資成本、人工成本、交納的相關稅費、應予資本化的借款費用以及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所建造的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應當自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之日起,根據工程預算、造價或者工程實際成本等,按估計的價值轉入固定資產,待辦理了竣工決算手續后,再按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
所得稅法規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由此可見,對于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而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固定資產,雖然暫估價值與計稅基礎不同,但最終還是以竣工決算的成本進行計量。
二、固定資產后續計量與稅法的差異
固定資產在持有期間進行后續計量時,由于會計與稅收規定就固定資產折舊、減值準備的提取等處理的不同,可能造成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的差異。會計準則規定:固定資產折舊,是指在固定資產使用壽命內,按照規定的方法對應計折舊額進行系統分攤。所得稅法規定:固定資產折舊是指固定資產按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折舊方法確定每一納稅年度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的折舊。影響固定資產折舊的因素有:折舊范圍、折舊基數、折舊年限、預計凈殘值、折舊方法、會計估計變更等。由于會計目標和稅收職能的不同,致使上述因素均存在著較大差異。
(一)折舊范圍的差異會計準則規定:企業應對所有的固定資產(包括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但是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和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除外。所得稅法規定: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和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不得計提折舊;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和其他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也不得計算折舊扣除。
(二)估價入賬固定資產調整原價的差異 固定資產折舊基數在會計和稅法中分別指固定資產初始計量和計稅基礎。固定資產折舊基數扣除凈殘值后的差額為折舊總額。企業以各種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初始確認時按照會計準則規定確定的入賬價值基本上是被稅法認可的,即取得時其賬面價值一般等于計稅基礎;但是有些情況下也會存在差異。
會計準則規定: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估計價值確定其成本并計提折舊,待辦理竣工決算后再按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但不需要調整原已計提的折舊。由于企業所得稅是按年計算的,因此必須準確計算每一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少計或者多計前期應納稅所得額,經稅務機關檢查確認應當計算應補交或者應退的稅款。企業因按實際竣工決算價值調整原暫估價或發現原計價有錯誤等原因調整固定資產價值,導致以前年度少計折舊的,應相應調減原所屬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相應多交的稅額可抵頂以后年度應交的所得稅;企業因按實際竣工決算價值調整原暫估價或發現原計價有錯誤等原因調整固定資產價值,導致以前年度多計折舊的,應相應調增原所屬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并補繳企業所得稅。
(三)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賬面價值小于計稅基礎 《資產減值準則》規定:如果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低于其可收回金額的,應當計提減值準備。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在計提折舊時,應當按照該項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計算確定折舊率和折舊額;如果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價值又得以恢復,該項固定資產的折舊率和折舊額的確定方法按照固定資產恢復后的賬面價值,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計算確定折舊率和折舊額。所得稅法規定:企業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在發生實質性損失前不得在稅前扣除,因此,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賬面價值小于計稅基礎。
(四)折舊年限、預計凈殘值的差異 折舊年限是指固定資產使用壽命,即企業使用固定資產的預計期間,或者該固定資產所能生產產品或提供勞務的數量。會計準則沒有對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做具體規定,只是要求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其使用壽命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所得稅法雖然也沒有對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做具體規定,但規定了固定資產折舊的最低年限,如房屋、建筑物為20年;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電子設備為3年。納稅人可以在此基礎上進行選擇。預計凈殘值是指假定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壽命已滿并處于使用壽命終了時的預期狀態,企業目前從該項資產處置中獲得扣除預計處置費用后的金額。關于預計凈殘值,會計準則和所得稅法的規定是相同的,均要求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且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五)折舊方法的差異 會計準則規定,企業應當根據與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合理選擇固定資產折舊方法。折舊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所得稅法規定:除特別規定允許加速折舊或一次性折舊的固定資產外,一律采用直線法計算折舊扣除;加速折舊只能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計算,采取加速折舊計算方法的企業不得縮短折舊年限。國家稅務總局于2009年下發的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規定:企業擁有并用于生產經營的主要或關鍵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或者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六)折舊年限、預計凈殘值、折舊方法會計變更的差異 會計準則規定:企業至少應與每年年度終了,對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折舊方法進行復核。如果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的預期數與原先估計數有差異的,應當相應調整固定資產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如果與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預期實現方式有重大改變的,應當相應改變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折舊年限、預計凈殘值、折舊方法的改變,均按照未來適用法進行會計處理。無論會計方法如何改變,計算所得稅時仍應按稅法規定的方法計算折舊扣除。申報所得稅時,只需將本期會計折舊與稅法折舊的差異額進行納稅調整即可。
(七)折舊年限、預計凈殘值、折舊方法稅法變更的差異 稅法變更是指稅收政策的調整。依據實體從舊原則,從新稅法實施之日起,改按新的方法計算折舊,不調整以前年度的折舊額和應納稅所得額。新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凈殘值、折舊方法等,只適用于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增的固定資產。2007年12月31日前購置的固定資產,仍適用兩稅合并前的折舊政策。企業應按新會計準則的有關規定計提折舊,申報所得稅時只需要對本年度會計折舊與稅法折舊的差額,做納稅調整即可。
會計與稅法差異范文5
一、建造合同會計處理規定
(一)合同收入與合同成本的確認 合同收入包括兩部分內容:(1)合同規定的初始收入。即建造承包商與客戶簽訂的合同中最初商定的合同總金額,它構成了合同收入的基本內容。(2)因合同變更、索賠、獎勵等形成的收入。合同變更是指客戶為改變合同規定的作業內容而提出的調整。合同變更款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構成合同收入:(1)客戶能夠認可因變更而增加的收入;(2)該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索賠款是指因客戶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向客戶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以補償不包括在合同造價中成本的款項。索賠款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構成合同收入:(1)根據談判情況,預計對方能夠同意該項索賠;(2)對方同意接受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獎勵款是指工程達到或超過規定的標準,客戶同意支付的額外款項。獎勵款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構成合同收入:(1)根據合同目前完成情況,足以判斷工程進度和工程質量能夠達到或超過規定的標準;(2)獎勵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合同成本是指為建造某項合同而發生的相關費用,合同成本包括從合同簽訂開始至合同完成止所發生的、與執行合同有關的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直接費用是指為完成合同所發生的、可以直接計入合同成本核算對象的各項費用支出。包括耗用的材料費用、耗用的人工費用、耗用的機械使用費和其他直接費用。間接費用是指為完成合同所發生的、不宜直接歸屬于合同成本核算對象而應分配計人有關合同成本核算對象的各項費用支出,主要包括臨時設施攤銷費用和企業下屬的施工、生產單位組織和管理施工生產活動所發生的費用。間接費用的分配方法主要有人工費用比例法、直接費用比例法等。
(二)合同收入與合同費用的計量 如果建造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企業應當根據完工百分比法在資產負債表日確認合同收入和合同費用。如果建造合同的結果不能夠可靠估計,應分兩種情況進行處理:合同成本能夠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據能夠收回的實際合同成本金額予以確認,合同成本在其發生的當期確認為合同費用;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應在發生時立即確認為合同費用。
二、建造合同的稅務處理規定
(一)增值稅處理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以預收款結算方式銷售貨物,納稅義務實現時間為貨物發出的當天。新條例的變化: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企業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收入,無需繳納增值稅,應在設備交付的當天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這不利于稅款均衡入庫。因合同變更、索賠、獎勵等形成的收入,應作為銷售額的一部分,計征增值稅,當然也應開具發票。
(二)所得稅處理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企業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以及從事建筑、安裝、裝配工程業務或者提供勞務等,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的,按照納稅年度內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認收入的實現。財稅[2006]177號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施工單位與發包單位簽訂書面合同,如合同明確規定付款(包括提供原材料、動力和其他物資,不含預收工程價款)日期的,按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期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合同未明確付款(同上)日期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款項憑據的當天。上述預收工程價款是指工程項目尚未開工時收到的款項。對預收工程價款,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工程開工后,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工程形象進度按月確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施工單位與發包單位未簽訂書面合同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納稅人自建建筑物,其建筑業應稅勞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銷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納稅人自建建筑物對外贈與,其建筑業應稅勞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該建筑物產權轉移的當天。
[例]某造船企業簽訂了一項總金額為270萬元的固定造價合同,合同完工進度按照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預計總成本的比例確定。工程已于2008年2月開工,預計2010年9月完工。最初預計的工程總成本為250萬元,到2009年底,由于材料價格上漲等因素調整了預計總成本,預計工程總成本已為300萬元。若該企業于2010年7月提前兩個月完成了建造合同,工程質量優良,客戶同意支付獎勵款30萬元。建造該工程的其他有關資料如表1所示。
該造船企業對本項建造合同的有關賬務處理如下(為簡化起見,會計分錄以匯總數反映,有關納稅業務的會計分錄略):
(1)2008年賬務處理
登記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800000
貸:原材料、應付職工薪酬、機械作業等
800000
登記已結算的合同價款,
借:應收賬款
1000000
貸:工程結算
1000000
登記實際收到的合同價款,
借:銀行存款
800000
貸:應收賬款
800000
確認計量當年的合同收入和費用,并登記入賬:
2008年的完工進度=80÷(80+170)×100%=32%
2008年確認的合同收入=270×32%=86.4(萬元)
2008年確認的合同費用=(80+170)×32%=80(萬元)
2008年確認的合同毛利=86.4-80=6.4(萬元)
借:主營業務成本
8000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64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864000
稅務處理:本期不計算增值稅,所得稅處理與會計處理一致。
(2)2009年賬務處理
登記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
借:511程施工――合同成本
1300000
貸:原材料、應付職工薪酬、機械作業等
1300000
登記結算的合同價款,
借:應收賬款
1100000
貸:工程結算
1100000
登記實際收到的合同價款,
借:銀行存款
900000
貸:應收賬款
900000
確認計量當年的合同收入和費用,并登記入賬:
2009年的完工進度=210÷(210+90)×100%=70%
2009年確認的合同收入=270×70%-86.4=102.6(萬元)
2009年確認的合同費用=(210+90)×70%-80=130(萬元)
2009年確認的合同毛利=102.6-130=-27.4(萬元)
2009年確認的合同預計損失:(210+90-270)×(1-70%)=9(萬元)
注:在2009年底,由于該合同預計總成本(300萬元)大于合同總收入(270萬元),預計發生損失總額為30萬元,由于已在“工程施工――合同毛利”中反映了-21萬元(6.4-27.4)的虧損,因此應將剩余的、為完成工程將發生的預計損失9萬元確認為當期費用。
借:主營業務成本
130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260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274000
借:資產減值損失
90000
貸:存貨跌價準備
90000
稅務處理:本期不交納增值稅,不扣除合同預計損失,年終申報所得稅時調增應納稅所得額9萬元,并確認一項遞延所得稅資產。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合同預計損失準備
22500
貸: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
22500
如果2009年會計利潤為500萬元,不考慮其他因素,應納稅所得額=(500+9)×25%=127.25(萬元)
(3)2010年賬務處理
登記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850000
貸:原材料、應付職工薪酬、機械作業等
850000
登記結算的合同價款,
借:應收賬款
900000
貸:工程結算
900000
登記實際收到的合同價款,
借:銀行存款
1300000
貸:應收賬款
1300000
確認計量當年的合同收入和費用,并登記入賬:
2010年確認的合同收入=(270+30)-(86.4+102.6)=111(萬元)
2010年確認的合同費用=295-80-130=85(萬元)
2010年確認的合同毛利=111-85=26(萬元)
借:主營業務成本
8500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26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110000
2010年工程全部完工,應將“存貨跌價準備”科目相關余額沖減“主營業務成本”,將“工程施工”科目的余額與“工程結算”科目的余額相對沖:
借:存貨跌價準備
90000
貸:主營業務成本
90000
借:工程結算
3000000
貸: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2950000
――合同毛利
50000
稅務處理:船舶完工交付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計算銷項稅額。
本期沖回存貨跌價準備9萬元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前期確認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應在本期轉回。
借: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
22500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合同預計損失準備
22500
若2010年會計利潤為600萬元,不考慮其他因素,則:
會計與稅法差異范文6
一、房地產企業會計核算與稅法核算所存在的差異
(一)會計與相應稅目間存在的差異
1.會計核算與營業稅間的差異。對于房地產企業而言,在其發生經營產生收入后應相應地繳納營業稅。但是,由于會計準則與稅法的相關規定,對于收入的確定存有不同,進而在營業稅的繳納、計量上便產生了差異。這主要是因為在房地產企業的銷售中存有預售情況,進而在會計賬務上出現了預收賬款情況,而在會計準則中是不將預收賬款確認為收入的,在沒有形成收入的情況下,則無需進行營業稅的計量。但是,在稅法的相關規定中,對于這一情況進行了相應的規定,明確對于該類情況同樣應繳納營業稅。因此,在房地產企業中,雖然企業繳納了營業稅及相關附加費用,但是卻無法得到確認。
2.會計核算與所得稅間的差異。根據稅法的相關規定,房地產企業所應繳納的所得稅額應以應納稅所得額為基礎來進行計算。而應納稅所得額是按照會計核算中的利潤總額為依據,以稅法規定為準則來進行相應調整后獲得的。然而,在會計準則下,預收賬款下的金額則不應被確認為收入,按會計的配比性原則,因此也相應地不存在與預收賬款相對對應的毛利情況。但是,在稅法的規定下,即便是沒有被確認收入的預收賬款同樣也存在毛利情況,應按相關的規定進行所得稅申報處理。
例如:某市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2013年的預收賬款下有預收賬款2000萬元,并未達到交付使用的條件,企業所在地的成本利潤率為10%,所得稅率30%,相關的處理如下:
會計核算上的毛利潤=營業收入-營業成本=0-0=0元
稅法核算下的毛利潤=預售收入(預收賬款金額)*成本利潤率=2000*10%=200萬元
會計核算上與稅法核算上的差異=200-0=200萬元
會計核算上的所得稅額=0*30%=0元
稅法核算上的所得稅額=200*30%=60萬元
通過例題,我們可以直觀地看出不同核算方法下所產生的所得稅差異情況。
(二)會計核算下的后續計量與納稅調整上所存在的差異
在投資性房地產的后續計量上存有兩種計量方法,一是成本法計量,一是公允價值模式法。不同的計量方法下與稅法的相應核算呈現出不同的差異形式,而會計核算與稅法核算所出現的差異主要是針對投資性房地產減值準備的處理上而形成的。
1.成本模式法下的后續計量處理。在對房地產企業進行后續計量中,我國的稅法中對投資性房地產的減值準備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其指出:當投資性房地產的賬面價值小于計稅基礎時,所形成的可抵扣性的暫時差異,應相應地來調增此時的應納稅所得額;而當投資性房地產的賬面價值大于計稅基礎時,則應相應地調減應納稅所得額。由于會計準則中規定:對于已確認了的資產減值準備是不允許轉回的。因此,這種按可抵扣的暫時性差異所確認的遞延資產只有在處置房地產時才能全部轉回。
例如:2010年A企業購入一寫字樓準備出租,于4月10日雙方簽合同確定A企業將寫字樓出租給B企業,并約定從購買日起,將該寫字樓出租給B企業。4月15日,A企業花1000萬元購買了寫字樓,假定此樓使用的壽命為20年,預計凈殘值20萬元,企業所得稅率30%,按相關合同,B企業每月支付租金5萬元。在2010年12月,該寫字樓發生減值跡象,A企業于2010年12月31日計提減值準備200萬元,A企業的相關會計分錄為:
購入寫字樓時的會計分錄為:
借:投資性房地產-寫字樓 1000萬元
貸:銀行存款 1000萬元
每月計提折舊的分錄為:
借:其他業務成本4.08萬元
貸:投資性房地產累計折舊(攤銷) 4.08萬元
計算公式=(1000-20)/20/12=4.08萬元
A企業確認租金收入的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現今) 5萬元
貸:其他業務收入 5萬元
2010年末計提減值準備分錄為:
借:資產減值損失 200萬元
貸:投資性房地產減值準備 200萬元
假設只有計提的減值準備200萬元形成了暫時性差異,在投資性房地產賬面價值小于計稅基礎時的遞延所得稅分錄為: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60萬
貸: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 用 60萬
2.公允價值模式法下的后續計量處理。投資性房地產企業在采用公允價值法進行后續的賬務處理時,會計核算與稅法核算的主要差異為:其一,公允價值的變動。在會計核算時予以確認而稅法不予以確認時所形成的變動損益,應進行相應的納稅調整;其二,對于發生的折舊、攤銷情況,稅法上可正常處理,并允許在稅前進行抵扣。
二、房地產企業應如何來應對會計處理與稅法處理上所產生的差異
(一)針對預收賬款問題而引發的會計與稅法的差異情況進行調理
為了同時滿足會計法規與稅法的規定,相關房地產會計人員在對預收賬款進行處理時,可在收到預收賬款時不進行會計處理,而在實際繳納營業稅金及附加時再進行會計處理。處理的分錄為借“應繳稅費-相應科目名稱”、貸“銀行存款(現金)”,但并不對該稅金進行結轉。年末時,將此類稅費結轉到遞延所得稅科目下,相關分錄為借“遞延稅費-營業稅金及附加”、貸“應繳稅費-相應稅費名稱”,并在報表中加以說明。這種會計處理方法既符合了會計準則下的配比原則,又達到了稅法要求,同時考慮到了報表的需求。
(二)進一步協調會計核算下與稅法規定所產生的差異
在對公允價值進行計量時,按照相關規定可將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的差異計入到當期損益,并計入到應納稅所得額中,對可抵扣折舊稅前予以抵扣,這將極大程度上減少會計核算與稅法核算間的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