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公司所得稅稅收籌劃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公司所得稅稅收籌劃范文1
【關鍵詞】稅收籌劃;必然性;籌資;投資
一、稅收籌劃的涵義
稅收籌劃又稱為納稅籌劃、稅務籌劃、納稅策劃等,是納稅人依據所涉及的稅境(tax boundary)和現行稅法遵循稅收國際慣例,在遵守稅法、尊重稅法的前提下,根據稅法中的“允許”、“不允許”以及“非不允許”的項目和內容等,對企業涉稅事項進行的旨在減輕稅負、有利于實現企業財務目標的謀劃、對策與安排。從學科建設的角度分析,稅務籌劃既可以是稅務會計的一個組成部分,也可以單獨作為一個學科,因為不論稅務會計、還是稅務籌劃,都是涉及兩門以上學科知識而形成的現代邊緣學科。如果將稅務籌劃視為一門新興的邊緣學科,它應該屬于財務學的范疇(即財務專業的專業課)。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日趨完善,稅收籌劃必將成為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稅收籌劃的意義和可行性
(一)稅收籌劃的意義
1.進行稅務籌劃,有利于促進企業合理安排其經營理財活動,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效益是企業經營活動的出發點和歸宿點,企業效益的取得中非常重要的一環是進行科學的決策。為作好科學決策,企業必須關注稅收因素。通過進行稅務籌劃,有利于幫助企業投資者分析稅負輕重,作出正確、合理、科學的經營、投資決策,以提高投資效益,減少經營風險,獲得最佳效益。
2.進行稅務籌劃,有利于實現企業利潤最大化目標。在市場經濟體制下,企業是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稅收的強制性、固定性使企業不能忽視稅收活動對企業的影響:首先,稅收支出的多寡直接影響著企業流動資金的周轉;其次,稅收支出是否計入企業成本直接影響著企業的稅負;再次,當企業和稅務機關在稅法理解上發生偏差時,企業的態度常常會決定企業所處的地位。從廣義上講,企業在籌資、投資等決定企業未來發展方向的決策中引入稅務籌劃,會對企業的決策產生影響,進而影響著企業最終收益最大化目標的實現;從狹義上講,企業對生產經營中具體到某種產品的稅務籌劃,有利于企業實現整體稅負最低目標。
3.進行稅務籌劃,可以使企業避開“稅收陷阱”,盡可能地減輕稅收負擔。隨著經濟的發展,稅法將越來越完善,也越來越復雜。其中存在著一些不容忽視的條款,納稅人一旦粗心大意,就可能要付出更大的代價,這將影響納稅人的財務收益。如我國稅法規定,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分別核算不同稅率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諸如此類的稅收政策在稅法中很多,企業應該認真研究這些政策,積極創造條件使企業符合稅法規定的優惠政策,以利用這些優惠政策降低稅負。如果企業不注重對稅法條款進行研究,不進行事前籌劃,就有可能掉進“稅收陷阱”、增加稅負。
4.進行稅務籌劃,有利于實現國家宏觀調控。稅收兼有經濟調節和法律約束兩項功能。國家為了實現整個國民經濟的協調穩定和高速發展,必然要利用稅收這一經濟杠桿,通過制定不同的經濟政策來調整經濟結構,使之趨于合理。正是由于企業自身具有強烈的節稅欲望,才使國家能夠利用稅收杠桿來調整納稅人的經濟活動,從而實現稅收對經濟的宏觀調控作用。
(二)稅收籌劃的可行性
企業出于對經濟利益的追求,對投資、經營和理財等方面進行稅收籌劃是完全必要的,但稅收籌劃的實施必須有一定的經濟環境和相應的配套措施作為前提?,F階段,企業實施稅收籌劃具有一定的可行性,這主要表現在:
1.稅收是政府宏觀調控的重要經濟杠桿。國家征什么稅、征多少稅、如何征稅,無不體現政府的政策意圖。稅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往往是針對不同部門,不同行業,不同企業和不同產品,實行區別對待的,對需要在稅收上鼓勵的,往往少征稅或不征稅,對需要限制的,往往多征稅。因而企業如何納稅,往往存在多個可選擇的方案。企業可以通過對自身行為的調整,避開稅收所要限制的方面,達到國家規定的、可以鼓勵的政策條件。這樣既有利于企業的微觀發展,又達到了降低稅負的目的。
2.現行的財務會計制度中,有些規定是有彈性的,有些財務處理可以自由選擇確定,如存貨計價方法可以有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等。固定資產折舊可以有直線法與加速折舊法。企業環境和自身的個性情況,充分地運用這種合法的可選擇的自由,選擇那些有利于自身的財務處理方法和會計核算方法。
3.從短期上看,稅收籌劃在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的同時,導致了國家的財政收入的減少。但這種減少其實是國家本身的意圖之一。因為國家正是通過犧牲稅收收入來換取經濟政策的的貫徹落實和國家產業結構的優化調整。從長期看,企業經濟效益的提高,意味著涵養了國家的稅源,有利于國家長期財政收入的增長。因此,國家對正當的稅收籌劃行為持肯定和支持的態度。這也是稅收籌劃行為得以順利進行的重要保證。
4.國家的稅收法律、法規,雖經不斷完善,但仍可能存在覆蓋面上的空白點,銜接上的間隙處和掌握尺度上的模糊界限等,也為企業稅收籌劃提供了可能。 稅收籌劃是企業應有的權利,通過對企業稅收籌劃的肯定和支持,促進企業依法納稅、也是依法治稅的必然選擇。
三、企業稅收籌劃的方法
(一)企業籌資的稅收籌劃
1.債務資本與股權資本的選擇。根據稅法規定,負債的利息作為期間費用,可以稅前扣除,這樣負債資金成本就具有沖減所得稅稅基,抵稅的作用;而股息不能列為期間費用,股權資本不得稅前扣除,只能從稅后盈余中支付。當企業的息稅前利潤率高于債務的利息率時,負債籌資可以提高權益資本的收益水平,并可獲得節稅效益;但是負債資金過度增加也會導致負效應出現,因為債務利息固定且定期支付,如果負債的利息率高于息稅前利潤率,股權資本收益率就會隨著債務的增加呈下降趨勢。所以,企業進行籌資決策時,考慮債務資本與權益資本的合理搭配,進行納稅和整體效益比較,做出合理選擇,達到既能減輕稅負,又能實現權益資本收益率最大化的理財目標。
2.融資租賃的利用。稅法規定“融資租賃發生的租賃費不得直接扣除。承租方支付的手續費,以及安裝交付使用后支付的利息等可在支付時直接扣除,融資租賃設備可以計提折舊并在稅前扣除”。如果企業是通過銀行貸款來支付租金,其利息同樣可以在稅前列支。另外,根據我國《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融資租賃業務,無論租賃貨物的所有權是否轉讓給承租人,均不征收增值稅。所以說融資租賃對租賃雙方在納稅上都有相對的優惠條件,是一種較好的籌資方式。
(二)企業投資的稅收籌劃
投資籌劃策略稅負的輕重,對投資決策起著決定性的作用。納稅人(投資者)在為進行新的投資進行稅收籌劃時,基于投資凈收益最大化的目的,應從投資行業、投資方式、企業的組織形式等方面進行優化選擇。
1.投資行業的選擇。投資者在進行投資時,不應忽視投資國的有關行業性稅收優惠及不同行業的稅制差別。例如,我國不同行業之間的所得稅稅負差別較大。稅負較輕的,如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對高新技術產業的投資,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5%,且從獲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稅2年,減半征稅3年。而沒有稅收優惠的其他行業企業所得稅稅率一般為25%,并且沒有減免稅期。目前世界各國都普遍實行行業性稅收傾斜政策,只是處于不同經濟發展階段的國家,其稅收優惠的行業有所差別。
2.投資方式的選擇。投資可分為直接投資和間接投資。直接投資一般指對經營資產的投資,即通過購買經營資本物,興辦企業,掌握被投資企業的實際控制權,從而獲取經營利潤。間接投資是指對股票或債券等金融資產的投資。一般來講,進行直接投資應考慮的稅制因素比間接投資要多。由于直接投資者通常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直接的管理和控制,這就涉及企業所面臨的各種流轉稅、收益稅、財產稅和行為稅等。而間接投資一般僅涉及所收取股息或利息的所得稅及股票、債券資本增益而產生的資本利得稅等。投資者在進行直接投資時,還面臨著收購現有虧損企業或興建新企業的選擇,這其中也存在一個稅收籌劃問題。如果稅法允許投資企業與被收購企業合并報表集中納稅,則盈虧互抵之后投資者所得稅稅負將有所減輕。當然,假定新建企業投產后將產生賬面虧損,由投資企業集中納稅,則其整體稅負同樣會有所減輕。這就要求投資者依照稅法的有關具體規定,結合自身狀況進行綜合決策。
3.企業組織形式的選擇?,F代企業包括公司和合伙企業(包括個體經營企業)。公司又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一些大型集團公司,尤其是跨國公司,其內部組織結構極其復雜,組織形式多種多樣,有的為金字塔型結構,一個母公司下設眾多子公司或分公司,子公司下又設子公司等;有的為雙母公司結構,即一個集團內設兩個并行的母公司。公司內部組織結構不同,其總體稅負水平也會產生差異。這主要是因為子公司與分公司的稅收待遇不一致。從稅法角度看,子公司是獨立納稅人,而分公司作為母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具備獨立納稅人資格。一些國家對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所實現的利潤,在征收公司所得稅以外,還要開征一種“分支機構稅”,即對分支機構扣除已征的公司所得稅后的全部利潤再征一道稅,而不管其稅后利潤是否全部匯回國外母公司。而對于子公司,在征收公司所得稅之后,僅就其匯回給國外母公司的股息部分征收預提所得稅。也有些國家只就分支機構未再投資于固定資產的利潤部分征稅。因此對跨國投資者而言,一般在國外建立子公司較分公司有利。而對于國內投資者來說,情況就不一樣了。因為分公司不是獨立納稅人,其利潤或虧損結轉給總公司,由總公司統一集中納稅,這樣總公司和各分公司之間的盈虧在計稅時可以互抵,而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則不享有這一納稅優待。如果總機構與子公司或分支機構適用稅率不同,則上述情況又將發生變化。實際上,設立子公司與設立分公司的節稅利益孰高孰低并不是絕對的,它受到國家稅制、納稅人經營狀況及企業內部利潤分配政策等多重因素的影響,這是投資者在進行企業內部組織結構選擇時必須加以考慮的。
(三)企業經營活動的納稅籌劃
銷售方式的籌劃有銷售折扣、銷售折讓、以舊換新銷售、還本銷售以及現銷和賒銷等,企業應根據各種方式的稅收特點進行籌劃。如在稅法規定中,銷售折扣和還本銷售這兩種銷售方式中不得扣除銷售折扣額和還本支出而應以全部銷售額計稅。而折扣銷售的銷售方式則規定如果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折扣額和銷售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則不論會計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銷售額。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要善于選擇經濟的銷售方式。
銷售地點的籌劃主要包括對進銷、代銷與自產自銷、內銷和出口、直接出口與委托出口的選擇。我國稅法規定,對于出口商品的增值稅實行零稅率,而內銷產品則要負擔17%的價外稅,盡管出口商品的國際市場價格有可能低于其國內市場價,只要其差幅達不到17%,出口較內銷有利,反之企業則應選擇內銷方式。
(四)利潤分配決策中的納稅籌劃
股利分配政策主要包括按時分配與推遲分配,現金股利與股票股利,以及貨幣分配與實物分配等多種選擇。股份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不僅影響到其股東的個人所得稅,而且也影響到該股份公司的現金流量。常見的企業股利的分派形式有現金股利和股票股利。對股份制公司的股東來講,如果企業發放現金股利,股東須按其股利數額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如果企業將準備發放的現金股利轉變為本公司股票支付給股東,股東就可避免上交個人所得稅,獲得較多的資本收益。企業稅后利潤分配后形成的資本積累,包括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它們是內部融資的重要來源。企業如果將其用于擴大再生產,開發新的投資項目,可以享受政府投資退稅的優惠政策。為鼓勵外資企業的再投資,我國稅法制定了若干優惠政策,如“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于該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再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準,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的40%稅款。對外商在中國境內直接再投資舉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以及外國投資者將從海南經濟特區內企業獲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于海南經濟特區內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和農業開發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如果外商投資企業將其從企業取得的利潤進行符合條件的再投資,不僅可以“節約”其應納稅款,而且擴大了再生產,增大了利潤規模的機會。這是利潤分配的方式也順應了我國稅法鼓勵的方向。
以上分析只是關于納稅籌劃淺顯的見解。目前不少企業已經開始認識到納稅籌劃對企業財務管理的重要性,國內關于納稅籌劃的理論研究已取得了一定成果,但由于我國的經濟環境和稅法及稅收政策還有待進一步完善,我國的納稅籌劃還處于起步階段。隨著經濟的發展,以及稅收法制化過程的加快,人們將會對納稅籌劃有一個較全面的正確的認識,不斷提高納稅籌劃意識,中國企業將越來越多的利用納稅籌劃來當家理財以及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納稅籌劃在中國必將有所發展。
參考文獻
[1]蓋地.企業稅務籌劃理論與實務[M].大連: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5.
[2]柳哲.企業稅務籌劃概論[J].財會通訊?理財版,2006(9).
[3]曲明榮.納稅籌劃在企業財務管理中的應用[J].中國鄉鎮企業會計,2006(4).
公司所得稅稅收籌劃范文2
一、國際稅收籌劃的客觀基礎
企業要進行國際稅收籌劃,首先要對各國的稅制進行深入了解。國際稅收籌劃的客觀基礎是國際稅收的差別,即各國由于政治體制不同、經濟發展不平衡,稅制之間存在著的較大差異。這種差異為跨國納稅人進行稅收籌劃提供了可能的空間和機會。
不同國家或地區的稅收差別是由稅收管轄權、稅率、課稅對象、計稅基礎、稅收優惠政策等幾個方面組成的:
1、稅收管轄權上的差別
各國稅制上的稅收管轄權主要有三種類型:居民管轄、公民管轄和所得來源管轄。各個國家或地區一般是根據自身的政治、經濟情況和法律傳統,選擇及行使稅收管轄權,其中多數國家是同時行使居民管轄權和所得來源管轄權的。由于各國家行使不同的稅收管轄權,從而為國際稅收籌劃創造了機會。
2、稅率上的差別
稅率差別是指不同的國家,對于相同數量的應稅收入或應稅金額課以不同的稅率。企業可以選擇綜合稅率較低的國家來投資,也可以將稅率高的國家所屬機構的利潤轉移到稅率低的國家。
3、課稅對象和計稅基礎的差別
不同的國家稅種的課稅對象可能不同,不同國家對于每一課稅對象所規定的范圍和內容也可能不同,因此計稅基礎也會存在差異。企業可以利用不同的稅收處理進行稅收籌劃。
4、稅收優惠的差別
許多國家為了吸引外國投資,對于國外投資者在征稅上給予實行各種不同形式的優惠。如減免稅、各種納稅扣除等。一國的稅收優惠政策是跨國納稅人稅收籌劃的一個重要內容。
從上述的分析可見,國際稅收籌劃的基礎就是各國稅制的差異。企業只有在全面掌握有關國家稅收法規及其具體稅制的基礎上,兼考慮一些其它客觀因素,才有可能制定出正確的稅收籌劃方案。
二、國際稅收籌劃的具體方法
依據國際稅收籌劃的基礎和其它相關因素,可以大略總結出國際稅收籌劃的具體方法如下:
1、稅收管轄權規避
正如上文所論述的,企業可以采取措施,盡量避免同一個行使居民管轄或公民管轄的國家或所得來源管轄的國家發生聯系。這就是所謂的稅收管轄權規避。
對外投資的企業可以通過避免成為一個國家的常設機構來降低稅負。許多國家對企業的“常設機構”的利潤是課稅的,因此在短期跨國經營活動中,盡量不成為東道國的“常設機構”,則可避免向東道國納稅。這種規避可以通過控制短期經營的時間或是通過改變在東道國機構的性質來實現。
2、利用稅率差別
由于不同國家規定的稅率存在差別,在進行國際稅收籌劃時,企業可以選擇綜合稅率較低的國家來投資,也可以將稅率高的國家所屬機構的利潤轉移到稅率低的國家。據統計,美國跨國公司持有資產總額25%部分分布在那些公司所得稅率低于20%的國家或地區,在這些國家資產收益率普遍較高。
通常實踐中轉移應稅收入的方法有幾種:
(1)企業可以利用信托方式轉移財產。信托關系一旦成立,委托人把自己的財產委托給信托機構管理,在法律上信托財產與委托人之間的所有權關系就切斷。一般對財產所有人委托給受托人的財產所得不再征稅。而且在全權信托中,信托的受益人對信托財產也不享有所有權,所以只要受益人不從信托機構得到分配的利益,受益人也不用就信托財產繳納任何稅收。在稅收籌劃中可以利用這種規定來避稅,如果一個國家的所得稅稅率較高,該國企業就可以以全權信托的方式把自己的財產委托給設在境外的無稅地或低稅地的信托機構代為管理,通過創立這種國外信托,財產所有人以及信托的受益人就可以徹底擺脫就這筆財產所得向本國政府納稅的義務。同時,由于信托財產是委托無稅地或低稅地信托機構管理的,當地政府對信托財產所得一般也不征收或征收很少的所得稅。
(2)企業也可以通過向低稅率國關聯企業轉移利潤的方法利用轉讓定價手段在公司集團內部轉移利潤,使公司集團的利潤盡可能多地在低稅國關聯企業中實現。實踐中跨國公司在稅收籌劃中這種方法最為常見。
(3)通過組建內部保險公司來轉移利潤。所謂內部保險公司是指由一個公司集團或從事相同業務的公司協會投資建立的、專門用于向其母公司或姊妹公司提供保險服務以替代外部保險市場的一種保險公司。利用內部保險公司可以進行跨國稅收籌劃。具體做法是,在一個無稅或低稅的國家建立內部保險公司,然后母公司和子公司以支付保險費的方式把利潤大量轉出居住國,使公司集團的一部分利潤長期滯留在避稅地的內部保險公司賬上。內部保險公司在當地不用該筆利潤納稅,而這筆利潤由于不匯回母公司,公司居住國也不對其課稅。
還有其它一些轉移應稅收入的方法,這些方法在實踐中被有效地運用在國際稅收籌劃中。
3、在稅收籌劃中注意課稅對象和計稅基礎的差別
在稅收籌劃中,要注意考慮所選擇投資地的稅種主要是所得稅,根據投資地在存貨計價與成本核算、固定資產折舊、各類準備基金的提取等方面稅制規定的不同來進行籌劃。
4、籌劃時考慮稅收優惠政策
公司所得稅稅收籌劃范文3
本文詳細分析了稅收征管變量的經濟效應,并指出審計率、逃稅懲罰率、稅率等的提升會顯著的降低企業主與管理人員的預計收益數值,相反企業會在該背景下為了降低經濟支出而選擇逃避稅收,提高收益的波動風險。
關鍵詞:
不對稱信息;所得稅逃避;籌劃
企業所得稅是企業在運行之后所應當繳納的稅收,而企業所得稅逃避則是企業通過各個種類的方式,逃避已經確立的納稅義務,進而降低甚至免除所得稅納稅的行為總稱。企業所得稅逃避在降低企業的經濟支出同時,導致稅款流失,降低國庫收入,影響一系列社會經濟流轉。由此而看見,稅收籌劃的分析非常有意義。
一、不對稱信息對企業所得稅逃避及籌劃的影響
主要有兩個方面,第一,不對稱信息極有可能導致實際國家政策與企業所了解政策有沖突,在信息更新速度上不匹配。稅務管理部門作為稅收規定設計者、解釋者與執行者,在客觀角度上應當比納稅人更加理解稅收規定當中的細節,而對于企業而言,其掌握的稅收規則并不充分或并不全面。同時,兩者之間存在的不對稱信息時,如果還沒有良好的溝通,則必然會導致企業按照規定納稅也會引發偷稅納稅現象。由此可見,不對稱信息極有可能導致企業無法規避所得稅逃避的可能。第二,對稅收政策更新內容了解的不及時。因為我國市場經濟體系相對于國外而言,并不完整,國家對于稅收政策極有可能在短時間內進行修改、調整,同時又礙于不對稱信息的干擾,最終必然會導致相關政策的信息傳播途徑呈現阻礙,促使企業無法真正、及時有效的熟悉國家政策更新,導致稅收籌劃與政策之間存在沖突。信息不對稱的原因主要是由企業內部、外部兩個部分形成。一部分是企業內部的信息流通受阻。對于企業而言,信息的不對稱不僅會導致企業的發展速度緩慢,還會導致企業任務目標無法按照預先的計劃而完成,更嚴重時會導致企業整個戰略規劃、最終目標無法實現。針對這一現象,企業必須建立有效的信息傳播、管理平臺,實現內部信息的邊界共享與快速傳遞。另一部分是企業外部的信息收取效率低。這一問題主要來源于稅務部門與企業之間的信息交流效率低。這就需要稅務管理部門作出相應的調整,建立與企業之間的有效溝通,將自身所熟悉的政策內容以及稅務規則給企業進行充分的講解。
二、不對稱信息下優化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策略
1.加強宣傳教育,倡導納稅籌劃納稅籌劃是納稅人應當實行的權利,能夠有效地提升企業納稅人的納稅意識,在納稅過程中必須按照相關的納稅法律進行納稅。對于管理部門而言,首先要做的便是提高對企業納稅人的納稅意識的教育與宣傳,消除企業納稅人對納稅的負面情緒,幫助納稅人實行合理的納稅籌劃,從而在法律允許范圍內降低企業的納稅負擔。通過這樣的方式,也有利于納稅人進行誠信納稅,提高納稅籌劃的籌劃技巧與水平。
2.加快稅收信息化建設,實現稅收信息高效共享稅收信息化主要是指稅務系統重新設計業務辦理流程,并在一定的條件下利用網絡技術、數據庫技術以及計算機技術等創造稅務信息資源平臺,從而實現稅務系統的外部、內部信息有效利用與共享,提升稅務系統的征收效率,保障稅收的征收情況,實現依法納稅。從當前的稅收政策傳播范圍以及傳播速度狀況而言,還無法真正實現企業所得稅的稅收籌劃需求。對此,首先需要從現代化設備著手,通過現代化設備提升企業的信息獲取能力,按照高效的信息化手段,保障企業能夠第一時間掌握國家所頒布的政策以及扶持、優惠對象,從而使企業能夠按照自身的財務情況以及國家的要求對稅收籌劃進行適當的調整。其次,在企業內部建立高效的資源共享平臺。企業的稅收籌劃并不是單一由財務部門就能夠完成,還需要市場部門、決策部門以及財務部門進行共同交流后實行。例如,對于某些財務事項的納稅籌劃雖然能夠在短期實現節稅目標,但是長遠看,戰略規劃極有可能對企業的經濟利益造成一定的損壞、影響。但是,假設企業的財務部門的稅收籌劃方式是按照企業的整體規劃與戰略發展方向,便能夠有效地規避企業內部所呈現的信息交流受阻等形成的稅收籌劃風險。
3.提高稅收征管部門的交流通暢性企業與稅收管理部門應當保持通暢的交流與聯系,保障企業能夠在第一時間掌握最新的政策動態,保證企業的各個稅收籌劃方案均符合國家的政策要求,是在法律的允許范圍之內實行的。與此同時,企業與稅收征管部門的交流應當是由企業主動進行,企業應當安排專人與企業外部的稅收管理等部門進行主動的溝通、交流,進而規避因為納稅籌劃與當前實行的政策相違背而形成的偷稅、漏稅現象。通過這樣的方式,不僅能夠規避企業支付不必要的滯納金和罰款,還能夠提高企業的信譽度。如果企業未違反稅法、規定,則在行業內的口碑、信譽必然會比有違反企業要高出許多,這也是提升企業競爭力的一項內容之一。
4.完善企業納稅籌劃方案與審批流程對于許多企業而言,納稅籌劃方案普遍都是以財務部門進行獨立的制定,但是實際工作中,這一方式會一定程度的局限財務部門的稅收信息與企業實際的信息獲取方式,想要單一的依靠財務部門設計籌劃方案普遍不能夠真正的適應當前的稅收市場政策環境,在特殊情況下甚至有可能會形成違法行為。由此可見,企業必須按照一定的流程完善稅收籌劃工作,從稅收籌劃的籌備途徑出發,考慮政策要求,設計籌劃目標,在特殊情況下還可以聘請一些企業外部的稅務籌劃專家或行業專家給予企業當前的籌劃方案進行修改,從而降低納稅籌劃的風險性。
三、結論
綜上所述,企業所得稅逃避雖然會明顯降低納稅人經濟負擔,但是會嚴重影響整個市場的競爭和理性,會導致稅款異常,降低國庫收入,影響國民經濟的扶持效果。對此,針對企業所得稅逃避現象,必須持續、不斷的采取更加合理、有效的策略進行整頓。在降低企業的稅收逃避行為,鼓勵稅務籌劃行為的同時,還需要提高企業與管理人員對納稅的認識。如此,便能夠在一定程度上的降低企業所得稅逃避的發生率。
參考文獻:
[1]馬家喜,羅建利.不對稱信息對企業所得稅逃避及稅收籌劃影響的博弈分析[J].軟科學,2013,27(5):86-92.
[2]蘇珊珊.股權結構、市場化進程與上市公司所得稅避稅行為的實證分析[D].新疆財經大學,2012.
公司所得稅稅收籌劃范文4
非居民企業的概念源自國際稅收管轄權中的居民管轄權。我國目前實行居民管轄權和來源地管轄權相結合的稅收管轄權模式。我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非居民企業在我國分為兩類: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企業,主要指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的分公司或常駐代表機構,和在中國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的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主要指轉讓財產所得,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非居民企業在我國發生納稅義務的情形主要有: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外國企業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承包工程作業,外國企業在我國取得的國際運輸收入,以及外國企業在我國境內取得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等收入。非居民企業在我國涉及的主要稅種有企業所得稅,預提所得稅,營業稅,增值稅,印花稅等。[1]非居民企業稅收籌劃是國際稅收籌劃的一部分,其很多籌劃方法來自于國際稅收籌劃的經驗積累。非居民企業的稅收籌劃質量將直接影響跨國公司的整體稅收負擔。[2]非居民企業的納稅籌劃與一般居民企業的稅收籌劃相比較,具有籌劃范圍更廣,籌劃環境更復雜,籌劃方法更多樣靈活等特點。我國非居民企業的稅收籌劃面臨如下現狀:非居民企業在我國的業務時間短,變化快,稅務問題易被忽略;非居民企業缺乏專門的財務和稅務專員對中國的納稅負責;非居民企業對中國的稅務環境及法律法規缺乏清晰全面的認識,稅務風險大;中國稅收中介機構收費高,非居民企業稅收籌劃成本高;非居民企業大多作為企業集團的一部分,需考慮整個企業集團的利益;非居民稅收涉及跨國流動,在法律上是被監管的重點對象。根據有效稅收籌劃理論,非居民企業的稅收籌劃也應該考慮成本因素。根據非居民企業的特點和目前中國的經濟和稅務環境,非居民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評估其稅收籌劃的成本效益,優選稅收籌劃方案。[3](一)稅收籌劃時應綜合考慮該籌劃對企業發展的影響。例如,應考慮企業的稅收籌劃是否影響其他交易方和所在國政府的利益,從而影響企業未來的商業機會。(二)稅收籌劃時應綜合考慮企業的整體稅負。稅收籌劃容易局限于單獨稅種稅負的降低,忽略其他稅種稅負的增加。(三)相對居民企業,非居民企業在國際收入分配上承擔了更多的政治責任。稅收籌劃時需要明了這種政治責任,并將這種責任和企業未來的發展戰略結合來。如企業的稅收籌劃應考慮和自己未來的戰略合作國建立良好的政治和商業關系。(四)應考慮執行稅收籌劃方案所帶來的人力物力成本,使稅收籌劃滿足成本效益原則。(五)應關注中國關于非居民企業稅收的特殊的現有政策和未來政策動向。即稅收籌劃不光考慮現階段成本,還應立足長遠,關注局勢發展,實現超前籌劃。例如有些稅收籌劃在現階段有效,在未來政策變化后則可能帶來更大的成本。中國在《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2008)》中提出了非居民企業的概念,后來又陸續出臺了一些針對非居民企業的相關指導性文件和措施。雖然不是很完善,但關于非居民企業的稅收相關法律規范已經形成了一定的體系。這意味著,我國非居民企業面臨獨特的納稅環境。(一)常設機構認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不承擔完全納稅義務,它在中國的納稅義務在很大程度上取于其是否在中國境內有常設機構、場所。(二)預提所得和源泉扣繳。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或雖設立了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取得的這部分所得,應采用源泉扣繳的征收方式,由支付人在支付款項時將應繳的稅款扣下來繳入國庫,同時源泉扣繳的征收方式以收入全額作為計稅依據,不扣除任何成本費用。非居民企業取得適用源泉扣繳方式征稅的所得,適用稅率為20%,并減半征收。[4](三)核定征收和據實征收結合。對能提供完整、準確的成本、費用憑證,且能如實準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實行據實征收,否則核定征收。(四)稅務證明。《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總局關于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提交稅務證明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境內機構和個人向境外單筆支付等值3萬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萬美元)相關服務貿易、收益、經常轉移和資本項目外匯資金,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服務貿易、收益、經常轉移和部分資本項目對外支付稅務證明》。[5](五)涉及國際稅收協定。非居民企業稅收往往涉及國際收入的分配,為避免雙重征稅,我國目前已經和90多個國家簽訂了稅收協定。非居民企業可以適用稅收協定的規定享受稅收優惠,但不再自動享受稅收協定優惠,須事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提供能證明自己是符合稅收協定規定的實際受益人的相關資料,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無誤后,才能按稅收協定的相關規定執行。(六)與國際避稅問題緊密相關。非居民企業稅收具有跨國流動性,容易發生國際避稅,故非居民企業往往是各國反國際避稅監管的重點對象。我國有針對該問題的很多政策法規,比如我國在特別納稅調整、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非居民企業轉移定價、關聯交易等方面都出臺了很多政策來規范該類稅務問題,防止國際避稅問題的發生,保證稅源。[6]
非居民企業稅收籌劃的框架設計與案例分析
非居民企業在開展業務之前有必要進行適當并且有效的稅收籌劃。針對非居民企業的特點、面臨的納稅環境和影響非居民企業稅收的主要因素,結合現行的稅收籌劃方法,主要從非居民企業的納稅人身份和常設機構、組織形式、所得稅、稅收優惠和其他稅種五個方面進行籌劃。本文以太陽公司為例,考察非居民企業稅收籌劃的成本與收益。太陽公司是A國第四大汽車公司,創立于1952年,該公司是一個跨國汽車公司,產品銷往世界多個國家,目前已經在B國和C地區建立有全資子公司。公司總部和實際管理機構設在A國。所以,太陽公司是A國的居民企業。公司的主營業務是汽車業務,為了方便,該案例只考慮主營業務。太陽公司在A國有24家汽車制造廠和零部件長,18家倉庫。此外還下屬有自己的運輸公司和很多附屬機構。發展到現在,太陽公司已經擁有一支全球化的員工隊伍,全球化的股東結構,以及全球化的品牌意識和發展戰略。太陽公司的戰略大致是:全球化,品牌化,技術創新和領先化,成本集約化。A國屬于發達國家,其稅制結構以所得稅為主。太陽公司面臨的企業所得稅的實際稅率為33%。B地區是一個臨海小港,連續多年被國際著名評級機構和組織評為全球最自由的經濟體系。B地區稅制屬于分類稅制,以所得稅為主,輔之征收行為稅和財產稅等,具體有兩大類:一類是直接稅,包括物業稅、利得稅、薪俸稅;一類是間接稅,包括遺產稅、印花稅等。B地區的利得稅稅率為16.5%,與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和地區的稅率相比都是相當低的。在本例中,B地區的利得稅相當于企業所得稅。C國是一個島國,其汽車制造業十分發達,擁有高素質的技術人群且富于創新。該國實行以所得稅為主體的復合稅制,其稅負在發達國家中較高,法定所得稅率為40%。D國是一個小國,人口少,一向以低稅的避稅地而著稱,居民公司所得稅率為7.5-20%??毓晒竞碗x岸公司所得可以免交所得稅,只需交納很少的資本稅。D國對股息的預提所得稅率為4%。D國的低稅政策和嚴格的保密措施吸引了大量的外國公司來這里投資組建公司。(一)非居民企業納稅人身份和常設機構籌劃由于非居民企業在我國只承擔有限納稅義務,外國企業來中國尋求發展和機遇,就要避免成為中國的居民納稅人。這就要求外國企業關注中國對非居民企業的界定:依照外國法律注冊成立;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同時,在中國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比未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稅負重。因此,非居民企業在此的稅收籌劃重點在于對納稅人身份和常設機構的籌劃。目前常設機構利潤歸屬仍然是一個難題,這為非居民企業提供了合法稅收籌劃的空間。在我國,非居民企業設立的機構、場所具體包括的類型有:管理機構、營業機構、辦事機構;工廠、農場、開采自然資源的場所;提供勞務的場所;從事建筑、安裝、裝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業的場所;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同時,我國還規定,非居民企業委托營業人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包括委托單位或個人經常代其簽訂合同,或儲存、交付貨物等,該營業人也視為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對納稅人身份和常設機構的籌劃主要立足點在于避免成為居民納稅人和避免在我國構成常設機構,以及對常設機構的利潤歸屬進行籌劃。1、參照國際稅收籌劃理論,利用各個國家稅負不同和特殊的稅收優惠條件,選擇具有較低稅負的國家和地區注冊成立公司,同時注意將實際管理機構設在國外。在中國,實際管理機構的判定一般以股東大會的場所、董事會的場所以及行使指揮監督權力的場所等因素來綜合判斷。非居民企業應將注意股東大會召開地點,董事會辦公場所等設在國外。2、避免在中國設立常設機構,注意提供勞務的期限的合理安排。通常,盡量在事前籌劃將在中國的勞務時間在任何12個月內縮短至6個月以內。具體情況需參看各個國家與中國簽訂的稅收協定。同時,在中國對外簽訂的稅收協定中,把一些純屬為企業的營業進行準備性或輔活動的場所,不視為在我國所設的常設機構,免予征收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可以通過其在我國實施業務活動的機構的性質進行巧妙的塑造和安排,避免成為我國的常設機構。3、大企業可以利用通過合同分割,利用不同的業務類似的子公司與中國境內的企業簽訂合同等來進行避免成為我國常設機構的籌劃。如果集團已經在我國建立正常納稅的分支機構或子公司,非居民企業可以與這些在中國的分支機構或子公司的活動結合起來,也可避免成為常設機構。4、對于已經在我國判定為常設機構的情況下,則可以采用合理合法的方法進行常設機構的利潤歸屬籌劃,通過業務活動流程的設置,費用的扣除和扣除時間,利潤的分配轉移,稅收優惠的使用等方法使歸屬于常設機構的利潤盡量的少,從而降低稅收負擔。2008年金融危機后,通過戰略考慮,太陽公司的管理層決定在中國開辟市場。通過市場調查,太陽公司發現公司正好有一批為另一國家研制的汽車很適合銷往中國市場,這批汽車在另一國市場已經飽和,正好可以在中國將這批汽車處理掉。盡管根據長期的戰略規劃,太陽公司決定進軍中國市場,將會在中國建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但由于剛過金融危機,太陽公司并沒有資金在中國建立公司,所以公司擬在中國尋找公司代替公司簽訂合同,并在中國設立汽車展示廳和貨物存儲倉庫。在進行稅收籌劃時,稅務顧問建議不在中國尋找公司簽訂合同,而是所有合同都在A國簽訂,這樣,根據中國與A國的稅收協定,太陽公司此次在中國的銷售項目在中國將不構成常設機構,可以為公司節約稅收成本。(二)非居民企業組織形式的籌劃非居民企業在中國設立公司時,應該在組織形式的選擇上進行積極的稅收籌劃。因為不同組織形式的企業在稅收方面有不同的特點,投資者對企業組織形式的不同選擇,其投資收益也將產生差別,從而影響企業的整體稅收和獲利能力。當非居民企業決定采用常設機構形式時,常設機構的建立必然會產生該常設機構與其投資者(及投資的非居民企業)之間的利潤分配等問題。由于分公司和子公司在法律地位、經濟責任、稅收負擔等方面存在諸多差別,所以,非居民企業在投資成立常設機構時就應該進行稅收籌劃。分公司稅收的特點是:繳納給總公司的利潤不必繳納預提所得稅;在中國設立的分公司虧損可抵消總公司利潤,減輕稅收負擔;與總公司資本轉移不負擔稅收;成立方便,成本費用低等。子公司稅收的特點是:當中國稅率低于非居民企業居住過稅率時,子公司累積利潤可達到延緩納稅的好處;利潤匯回比分公司靈活;更方便和容易享受中國的稅收優惠等。非居民企業可以利用組織形式的不同特點,結合企業自身的需求,進行積極的稅收籌劃。1、考慮中國與非居民企業居住國之間的稅率高低,一般中國稅率高于居住國稅率時選擇分公司更有利,這可以使得在中國繳納的稅收在非居民企業居住國得到完全的抵免。反之,選擇子公司,這時子公司的利潤可累積已取得延緩納稅的稅收優勢。2、很多國家包括中國在內,政府對外國企業的子公司和分公司給予不同的稅收優惠政策。當子公司能享受很多分公司不能享受的稅收優惠時,非居民企業則應對此加以籌劃。3、利用分支機構虧損和盈利籌劃。如果在中國的分支機構虧損,往往選擇分公司,因為分公司的虧損可以轉給母公司,降低非居民企業在母公司的稅收負擔,子公司則不可以。扭虧為盈后可考慮變更為子公司,因為子公司獨立性更高,利潤不用立即轉移,稅收籌劃空間更大。2010年,經過長時間的戰略考慮,太陽公司的管理層決定在中國開辟一個新的市場,但是在選擇建立分公司還是子公司時卻不知如何是好。中國的所得稅率25%。根據太陽公司的預測,該分支機構第一年即可獲得盈利1000000美元,設立一個分公司在各項成本、費用、稅收方面比設立一個子公司節約20000美元。在征求了稅務顧問的意見后,公司決定建立子公司。1、建立分公司,根據公司法,該年所得利潤1000000美元需要匯回A國,A國總公司需要繳納所得稅1000000*33%=330000美元,除去抵免的250000美元,還應補交80000美元。太陽公司實際稅負為330000美元。2、若建立子公司,該子公司在中國繳納所得稅250000美元,剩余利潤以股息形式匯回,太陽公司作為中國非居民企業只應繳納10%的預提所得稅。建立子公司稅負為250000+(1000000-250000)*10%=325000美元。所以,建立子公司更有稅收優勢,另外,分公司已經取得利潤,在同一納稅年度就要將利潤匯回,無法獲得延期納稅的好處,假如子公司將利潤用于在投資,該籌劃效果更加明顯。(三)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的籌劃據統計,去年我國共征收非居民企業稅收1025.89億元,其中企業所得稅占八成以上,達到871.66億元。可見,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是其最主要的稅收負擔,這為其進行所得稅籌劃提供了最直接的激勵。同時,我國對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的征收起步較晚,盡管近年來不斷的完善相關政策措施,但依然有很多可利用的籌劃空間。再者,各個國家對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的征收政策有很大差異,這些差異對非居民企業來說也是一種稅收籌劃的契機。加之非居民企業所得自身具有流動性強,隱蔽性高,靈活性大等優勢,使得非居民企業在所得稅上的籌劃空間很大。非居民企業的所得稅籌劃,具體而言,1、盡量享受稅收優惠,《實施條例》規定預提所得稅仍維持原10%的優惠稅率,外國政府、國際金融組織的貸款利息免征企業所得稅。因此,僅有股息、租金等間接所得的非居民企業在境內不應設機構場所,或取得的間接所得應盡量不與境內機構、場所發生聯系,以享受優惠稅率。2、對收入和成本進行籌劃。可以通過合理方式延緩收入的實現。如采用分期付款方式來減少和延緩非居民企業的稅收負擔。利用財產轉讓地點和財產所有權的合理籌劃安排,并結合各個國家間的稅收政策差異,實現財產轉讓所得稅的籌劃。同時,對財產凈值的精細合理評估,也可以起到節稅的作用。在非居民企業進行跨國股權轉讓時,對股權轉讓價格和成本進行合理安排,也可以實現降低稅收負擔的目的。3、通過關聯交易進行籌劃。關聯交易的稅收籌劃主要包括以下幾點:利用預約定價,以降低納稅風險和最終降低稅負的目的;對關聯交易應進行有利的核算,并提供清晰、完整的資料;在進行國外子公司設置時,既要考慮投資目的國的低稅率,也應考慮投資目的國的稅率太低所造成的不利處境,若投資目的國的稅率低于12.5%,而被投資企業不作利潤分配。這可能在我國被特別納稅調整,反而增加成本;企業在進行關聯交易稅收籌劃時,要充分考慮是否違反合理商業目的原則;關聯企業間進行合理的轉讓定價籌劃。如:A國甲公司是中國B公司的母公司,B公司從當年盈利中向甲公司支付股息100萬美元,中國的預提所得稅稅率為10%,那么中國B公司當年應該繳納10萬美元的預提所得稅。為了避免這筆預提所得稅,B公司不是直接向甲公司支付股息,而是將一批為甲公司生產的價值為200萬美元的零部件以100萬美元的低價賣給甲公司,以低價供貨來代替支付股息,減少了預提所得稅稅賦,在進行籌劃時應注意營造合理的商業實質。4、利用避稅地進行國際稅收籌劃,最終使整個集團獲益。如納稅人要減少預提所得稅的繳納,可以選擇一個與居住國和收入來源國均簽訂免征預提所得稅的國家進行中轉來實現節稅,如在避稅地建立中轉控股公司或離岸公司來進行集團整體的稅收籌劃。5、通過納稅方式的選擇進行籌劃。我國針對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有核定征收和據實征收方式。非居民企業可以根據企業的自身情況,選擇對自己有利的納稅方式。如果無法取得對企業有利的核定利潤率,非居民企業可以比較據實納稅的核算成本與核定征收發生的額外稅收成本,選擇對企業整體有利的納稅方式。太陽公司采取了轉移定價和設立中轉公司兩種辦法進行企業所得稅的籌劃。一是通過轉移定價進行籌劃。C國子公司技術水平較高,太陽公司決定讓C國子公司為中國新興市場提供零部件。已知C國子公司以1000萬美元的成本生產了一些零部件,利潤率為20%左右,計劃以1200萬美元的價格賣給在中國的子公司,而中國的子公司經過加工過后,預計可以1500萬美元的價格銷售。太陽公司總部稅務顧問在進行稅收籌劃時,考慮到中國相對國較低的所得稅率,建議C國子公司以低于市場價格的1100萬美元賣給中國的子公司。這樣可以降低集團公司整體的稅負水平。公司稅收籌劃前和稅收籌劃后的稅負分析參看表1和表2。這樣,太陽公司通過不同國家地區的稅負差別,通過合理的轉讓定價方案,進行稅收籌劃,為公司節約了稅收成本。二是設立中裝公司。2011年,中國的子公司已經進入正常的運轉,太陽公司的母公司和三個子公司都分別獲得1000000美元利潤,現三家子公司的所有利潤都以股息的形式分配給母公司,為了實現全球稅收負擔最小化,公司稅務顧問在考慮D國的特殊稅收政策后,建議在D國建立一個控股公司,先集中各子公司的利潤,之后再匯往母公司。為了簡化起見,這里忽略預提所得稅,并假設所有國家都有稅收抵免制度。公司籌劃前后的稅負分析見表3和表4,通過設立中轉控股公司,太陽公司集團的總有效稅率降低,為公司降低了稅負。(四)非居民企業稅收優惠籌劃我國截至2011年已與90多個國家簽訂了雙重稅收協定,與中國簽訂了稅收協定的國家的居民企業來中國發展可以申請按照其居民國與中國簽訂的相關稅收協定執行在中國的納稅義務。而這些稅收協定往往是為避免雙重征稅和界定國家的利益等,對非居民企業有一定的稅收優惠,這就為非居民企業在中國提供了稅收籌劃空間。而且,我國對針對企業的稅收優惠措施很多并未區分居民企業與非居民企業。這樣,非居民企業可以利用這些稅收優惠政策來進行稅收籌劃。另外,我國屬于稅率高但稅收優惠政策多的國家,特別是對外資企業,外國企業等有很多鼓勵性的優惠稅收政策,這也為非居民企業提供了稅收籌劃的空間。在活動前進行事前安排籌劃,使企業能夠最大限度的合理的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為企業節省稅收成本,同時,非居民企業尤其需要關注居住國與中國簽訂的稅收協定。1、直接避免成為相關稅收的納稅人。如,與一些國家我國的簽訂稅收協定中規定,一些純屬為企業的營業進行準備性或輔活動的場所,不視為在我國所設的常設機構,免予征收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可以利用該稅收協定避免成為我國所得稅納稅人。2、通過合理籌劃,減少計稅依據。如,我國對企業符合規定的研發支出有加計扣除的稅收優惠。非居民企業常設機構可以利用該稅收優惠政策,進行合理籌劃安排,減少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減少計稅依據,降低企業稅收負擔。3、吃透政策措施,降低稅率。如我國對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實行15%的優惠企業所得稅率。2010年,B地區和中國子公司利潤為均1000000美元,都向母公司支付1000000美元股息。太陽公司發現,B地區與中國簽有稅收協定,在B地區,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擁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股份的,按股息總額的5%征稅。而中國與A國的稅收協定約定股息所得稅率為10%。同時,根據B地區匯往A國的股息預提所得稅率為0%。根據該項稅收協定,太陽公司的稅務顧問提出如下建議:將太陽公司在中國設立的子公司的全部股權平價轉讓給在B地區的子公司,使在中國的子公司成為太陽公司的孫公司。股權轉讓的所有成本費用為20000美元。而股權轉讓后中國子公司將利潤作為股息轉入B地區公司繳納所得稅1000000*5%=50000美元。節省稅收成本50000美元,減去股權轉讓的成本費用20000美元,整個稅收籌劃為公司節省30000美元。(五)非居民企業其他稅種籌劃根據我國稅法,非居民企業還涉及增值稅、營業稅、印花稅、房產稅、土地增值稅等納稅義務,只是這些在非居民稅收中所占的比例較小,在此只對非居民企業在中國發生增值稅和營業稅納稅義務的籌劃進行簡單分析?!秶叶悇湛偩株P于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服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非居民在中國境內發生營業稅或增值稅應稅行為,在中國境內設立經營機構的,應自行申報繳納營業稅或增值稅。第二十條規定非居民在中國境內發生營業稅或增值稅應稅行為而在境內未設立經營機構的,以人為營業稅或增值稅的扣繳義務人;沒有人的,以發包方、勞務受讓方或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所以非居民企業有必要對其在中國發生的增值稅和營業稅納稅義務進行籌劃。具體而言,1、利用稅收政策進行籌劃,我國的增值稅和營業稅征收管理已很成熟,同時,我國地域廣,環境復雜,稅收政策也多而雜,正因為如此,稅收籌劃的空間也更大。如,在我國,由于增值稅有小規模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之分,企業可以通過選擇進行增值稅籌劃。該稅收籌劃思路要求非居民企業對中國相關稅法有深入理解。2、通過巧妙的業務活動的安排,來進行稅收籌劃。如通過分解營業額,改變收入性質,簽訂第三方合同,納稅時間籌劃,勞務發生地的巧妙安排等來降低企業的稅負。2011年,太陽公司開發了一種新型轎車,打算向中國市場推廣。經過戰略部署太陽公司決定由中國的子公司負責該轎車的生產并成立專門機構負責推廣。推廣時間大概為2年。由于該型轎車涉及兩項新的世界領先技術,公司決定為購買者提供為期三天的該轎車使用和維護知識的培訓。該轎車銷售價格為58.5萬元/輛,其中包括培訓費4.68萬元/輛。經過預測,兩年可以銷售200萬輛該型轎車。中國稅務顧問了解情況后,根據中國稅法對混合銷售的相關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征收增值稅。所以稅務顧問建議太陽公司A國總部派遣培訓隊伍來華與客戶另外簽訂培訓合同。那么培訓業務可按3%繳納營業稅??梢詾槠髽I節約稅收成本?;I劃前稅負:增值稅:[58.5萬/(1+17)*17%-40萬*17%]*200萬=340萬元?;I劃后稅負:增值稅:[53.82萬/(1+17)*17%-40萬*17%]*200萬=204萬元;營業稅:4.68萬*3%*200萬=28.08萬元;總稅負:204萬+2808萬=232.08萬元。預計建立該臨時機構所發生的額外費用(包括常設機構所得稅和其他費用)為80萬元。考慮成本因素后,該稅收籌劃還可為企業節省107.92萬元??傊柟驹诶帽菊撐奶岢龅亩愂栈I劃框架進行適當的稅收籌劃后,為公司節約了稅收成本。太陽公司在案例中結合公司的自身情況,通過避免成為中國常設機構,合理選擇在中國的公司組織形式,通過轉移定價和設立中轉公司,合理利用稅收協定優惠和中國特殊的稅收政策等進行合理有效的稅收籌劃,實現了降低稅負的目的。也說明了本文提出的稅收籌劃框架具有一定的實用性和有效性。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案例屬于假設案例,公司的數據為計算分析方便,純屬假設。案例中的A國原型為德國,B地區原型為中國香港,C國原型為日本,D國原型為新加坡。雖以這些國家為原型,但為了案例分析方便也有一些其它非真實的修飾,所以論文中各個國家只以字母代替。
公司所得稅稅收籌劃范文5
我國加入WTO后,對外經濟貿易激增,跨國經營企業若要在國際貿易中取得更大的贏利就必須尋求降低國際貿易成本和費用的方法,如何減少國際貿易稅款支出即成為企業面臨的現實問題。由于世界各國(或地區)的稅種、稅率、稅收優惠政策等千差萬別,為企業開展國際稅收籌劃提供了廣闊的空間;經濟全球化、貿易自由化、金融市場自由化以及電子商務的發展都為國際稅收策劃提供了可能。在科技進步、通訊發達、交通便利的條件下,跨國企業資金、技術、人才和信息等生產資料的流動更為便捷,這為進行國際稅收籌劃提供了條件?!皣H稅收籌劃”在國際上早已成為企業投資、理財和經營活動中的一項重要工作,但在我國還是個新概念。我國企業要從維護自身整體的長遠利益出發,摒棄偷、漏稅等短期行為,利用國際稅法規則,對生產經營活動事先進行安排和運籌,使企業既依法納稅又能充分享有國際稅法所規定的權利和優惠政策,以獲得最大的稅收利益。
一、什么是國際稅收籌劃
國際稅收籌劃是指跨國納稅義務人利用各國稅法差異,通過對跨國籌資、投資、收益分配等財務活動進行合理的事先規劃和安排,在稅法許可的范圍內減少或消除其對政府的納稅義務。國際稅收籌劃是國內稅收籌劃在國際范圍間的延伸和發展,其行為不僅跨越了國境,而且涉及到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稅收政策,因此國際稅收籌劃較國內稅收籌劃更為復雜。國際稅收籌劃必須同時滿足下列三個條件:一是國際稅收籌劃的主體是具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即納稅人;二是稅收籌劃的過程或措施必須是科學的,必須在稅法規定并符合立法精神的前提下,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活動的精心安排,才能達到的;三是稅收籌劃的結果是獲得節稅收益。因此,偷稅、漏稅盡管能達到稅款的節省,但由于其手段違法,不屬于稅收籌劃的范疇。
二、國際稅收策劃的可行性分析
企業要進行國際稅務策劃,首先要對各國的稅制有較深的認識。因為國際稅務策劃的客觀基礎是國際稅收的差別,即各國由于政治體制的不同,經濟發展不平衡,各國稅制之間存在著較大的差異,這種差異為跨國納稅人進行稅務籌劃提供了可能的空間和機會。企業只有在全面掌握有關國家稅收法規及其具體稅制的基礎上,兼顧考慮一些其它客觀因素,才有可能制定出正確的稅務籌劃方案。因此,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四個方面進行分析:
(一)各國之間稅收的差異
世界各國都是根據本國的具體情況來制定符合其利益的稅收制度的,因而在稅收制度上各國存在一定的差別,跨國企業可利用這些差別如選擇低稅經營、對納稅義務確定標準的差異、稅率的差異、稅收基數上的差異等進行有效的稅收策劃。
此外,各國在實行稅收優惠政策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差別。一般說來,發達國家稅收優惠的重點放在高新技術的開發、能源的節約、環境的保護上;而發展中國家一般不如發達國家那么集中,稅收鼓勵的范圍相對廣泛得多。為了引進外資和先進技術,發展中國家往往對某一地區或某些行業給予普遍優惠,稅收優惠政策相對要多一些??梢?,不同國家稅收制度的差異為跨國經營的稅收籌劃提供了種種可能,跨國經營者面對的稅收法規越復雜,稅收負擔差別越明顯,其進行籌劃的余地就越大。
(二)避稅港的存在
避稅港是指為跨國經營者取得所得或財產提供免稅和低稅待遇的國家和地區,為眾多跨國投資者所青睞。由于避稅港的稅負很輕,如百慕大對所得、股息、資本利得和銷售額不征收任何稅收,也不開征預提和遺產稅,因而成為跨國納稅人進行稅收籌劃的理想場所。
(三)稅收協定網絡的不斷拓寬
目前,世界上國家與國家之間簽訂的雙邊稅收協定已有1000多個,我國已與63個國家簽訂了避免雙重征稅協定,隨著貿易全球化進程的日益加快,我國與世界其他國家所簽訂的稅收協定將會越來越多,這將成為跨國納稅人進行稅收籌劃的溫床。由于稅收協定對締約國的居民納稅人提供了許多優惠待遇,所以跨國納稅人在選擇投資國時一定要注意這些國家對外締結協定的網絡情況。
(四)經濟全球化提供了稅收籌劃的新環境
在經濟全球化背景下,貿易自由化和金融市場自由化為跨國經營進行稅收籌劃提供了更大的可能。由于國際資本流動的加速和自由化降低了資本成本,提高了稅收負擔在公司決策中的重要性,因此也加強了跨國經營進行稅收籌劃的意識。
從上述分析可知,國際稅務籌劃的基礎就是各國稅制的差異。企業只有在全面掌握有關國家稅收法規及其具體稅制的基礎上,加以考慮一些其它客觀因素,才有可能制定出正確的稅務籌劃方案。
三、跨國公司進行稅收籌劃的主要方法
(一)利用投資地點的合理選擇進行國際稅收籌劃
1.充分利用各國的稅收優惠政策,選擇稅負水平低的國家和地區進行投資
在跨國經營中,不同的國家和地區的稅收負擔水平有很大差別,且各國也都規定有各種優惠政策,如加速折舊、稅收抵免、差別稅率和虧損結轉等。選擇有較多稅收優惠政策的國家和地區進行投資,必能長期受益,獲得較高的投資回報率,從而提高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同時,還應考慮投資地對企業的利潤匯出有無限制,因為一些發展中國家,一方面以低所得稅甚至免所得稅來吸引投資;另一方面又以對外資企業的利潤匯出實行限制,希望以此促使外商進行再投資。此外在跨國投資中,投資者還會遇到國際雙重征稅問題,規避國際雙重征稅也是我國跨國投資者在選擇地點時必須考慮的因素,應盡量選擇與母公司所在國簽訂有國際稅收協定的國家和地區,以規避國際雙重征稅。
2.盡量選擇在國際避稅地進行投資
目前,世界各國普遍使用三種稅制模式,即以直接稅為主體的稅制模式、以間接稅為主體的稅制模式和低稅制模式。實行低稅制模式的國家和地區一般稱為“避稅地”,主要有三種類型:(1)純國際避稅地,即沒有個人所得稅、公司所得稅、凈財產稅、遺產稅和贈與稅的國家和地區,如百慕大、巴哈馬等;(2)只行使地域管轄權,完全放棄居民管轄權,對源于國外所得或一般財產等一律免稅的國家和地區,如瑞士、香港、巴拿馬等。(3)實行正常課稅,但在稅制中規定了外國投資者的特別優惠政策的國家和地區,如加拿大、荷蘭等。顯然,投資者若能選擇在這些避稅地進行投資,無疑可以免稅,取得最大的經濟效益。
(二)選擇有利的企業組織方式進行國際稅收籌劃
跨國投資者不同的企業組織方式在稅收待遇上有很大的差別,如采用分公司和子公司時:子公司由于在國外是以獨立的法人身份出現,因而可享受所在國提供的包括免稅期在內的稅收優惠待遇,而分公司則是企業的一部分派往國外,不能享受稅收優惠,但子公司的虧損不能匯入國內總公司,而分公司的虧損則可匯入總公司。因此跨國經營時,可根據所在國企業情況采取不同的組織形式來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例如,在海外公司初創期,由于虧損的可能性較大,可以采用分公司的組織形式,而當海外公司轉為盈利后,若及時地將其轉變為子公司形式,便能獲得分公司無法獲得的許多稅收好處。
(三)選擇有利的資本結構和投資對象進行國際稅收籌劃
企業的經營資本通常由自有資本(權益)和借入資本(負債)構成,各國稅法一般規定股息不作為費用列支,只能在稅后利潤中分配,而利息則可作為費用列支,允許從應稅所得中扣減。因而,企業要選擇自有資本與借入資本的適當比例以獲得更多的利益,如企業選擇融資租賃既可以迅速獲得所需資產保障企業的舉債能力,而且支付的租金利息也可按規定在所得稅前扣除,減少了納稅基數。對于投資對象的選擇,跨國經營者應著重了解投資國有關行業性的稅收優惠及不同行業的稅制差別。
(四)利用關聯企業交易中的轉讓定價進行國際稅收籌劃
轉讓定價是指關聯企業之間內部轉讓交易確定的價格,通常不同于一般市場上的價格,轉讓定價可以高于、低于或等于產品成本。國際關聯企業的轉讓定價往往受跨國公司集團利益的支配,不易于受市場一般供求關系約束。由于在現代國際貿易中,跨國公司的內部交易占有很大的比例,因而可利用高低稅收差異,借助轉移價格實現利潤的轉移,以減輕公司的總體稅負,從而保證整個公司系統獲取最大利潤。
(五)通過避免設常設機構來進行國際稅收籌劃
常設機構是指企業進行全部或部分營業的固定場所,包括管理場所、分支機構、辦事處、工廠和作業場所等。它已成為許多締約國判定對非居民營業利潤征稅與否的標準。對于跨國經營而言,避免了常設機構也就避免了立刻在非居住國的有限納稅義務。特別是當非居住國稅率高于居住國稅率時,這一點顯得更為重要。因而,跨國經營者可通過貨物倉儲、存貨管理、廣告宣傳或其他輔營業活動而并非設立常設機構來達到在非居住國免稅的義務優惠。
(六)通過選擇有利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國際稅收籌劃
會計方法的多樣性為稅收籌劃提供了保障,跨國企業應選擇符合國際稅務環境的會計核算方法。為減輕對外投資建立的公司的稅務負擔,跨國企業要注重對東道國稅務會計的研究,巧妙地使用各種會計處理方法,以減輕稅務或延緩納稅。如平均費用分攤是最大限度地抵銷利潤、減輕納稅的最佳方法。
除此之外,各項基金的提取、會計科目的使用與會計政策都是稅務籌劃的內容。
四、企業進行國際稅收籌劃時應注意的問題
跨國納稅人面對風云變幻的世界經濟氣候和錯綜復雜的國際稅收環境制定國際稅收計劃,其根本目的在于納稅負擔最小化。因此,筆者認為,我國跨國經營企業在進行國際稅收籌劃時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一)要深入了解各國稅收制度及相關信息
要了解各國的稅收制度、稅種、稅率、計稅方法以及在各國的經營形態、收益的種類、經營內容、稅收地點以及政治、軍事、科技、文化、民俗等,這些都影響著企業的經營活動,進而影響著企業的財務和稅務安排。
(二)要有多個備選方案
跨國經營企業應全面分析情況,從各個角度盡可能地設計多個備選方案,并從中選擇最有利的方案。
(三)要有全局觀念
跨國企業應站在全球宏觀角度看問題,追求每項稅負最小化并不等于整體納稅負擔最小,追求稅負最小不等于收入一定最大。如某國稅收情況于己有利,但該地的經濟環境和地理環境卻很糟糕,利用它反而因小失大等等。
公司所得稅稅收籌劃范文6
關鍵詞:高新技術;優惠政策;稅收籌劃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稅收籌劃逐步被經營者所接受并加以運用。作為企業理財學的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從某種意義上講,稅收籌劃應歸于企業財務管理的范疇,它的目標就是為實現企業所有者財富最大化。高新技術企業是推動我國經濟高速增長的重要力量,但是高新技術企業的稅務籌劃研究目前還不夠充分,高新技術企業如何進一步提升行業競爭力,如何進一步改善經營管理模式,成為了急需解決的主要問題。尤其是目前全球經濟復蘇的情況下,如何利用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結合高新技術企業的特征及運營特點,為企業量身定制一套最能充分享受各項稅收優惠政策的稅務籌劃方案,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降低企業整體稅負,是每一家高新技術企業必須要關注的問題。因此,高新技術企業進行優化的稅收籌劃是必須進行的工作。
一、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稅收籌劃的現狀
目前,我國企業主要通過兩種形式進行稅收籌劃,高新技術企業也不例外。一種是通過自己的財務部門進行稅收籌劃,另一種是委托稅務機構、稅務咨詢機構或稅務專家進行稅收籌劃。跟其他企業一樣,高新技術企業對稅收籌劃的認知度不高,以及其他一些復雜原因,企業一般以自身籌劃為主,而聘用專家或委托相關機構進行稅收籌劃往往發生在大型企業和跨國公司上,一般的中小型企業都不選擇這種方式。再說,從事稅收籌劃的大部分中介機構規模不大 ,普遍缺乏高水平的人才,中介機構之間的合作不多,跨省區、跨地區開展務難,阻礙了企業開展稅收籌劃。而在稅收籌劃方法的選擇上,高新技術企業一般以事后籌劃為主,事前籌劃的較少,這樣片面的稅收籌劃方法使得高新技術企業無法享受到更大的稅收利益,最終造成企業進行稅收籌劃的動力不足。基于這些種種的的原因,高新技術企業是急需優化其稅收籌劃的措施。
二、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稅收籌劃的可行性分析
高新技術企業稅務籌劃從必要性到付諸實踐需要很多條件,目前,我國的稅收政策、稅收制度等方面都為高新技術稅務籌劃的可行性提供了各種各樣的保障,現分別加以闡述:
2.1 稅收優惠政策為高新技術企業稅收籌劃提供了條件
基于高新技術行業是一個高投入,高風險的行業,國家專門賦予高新技術企業很多稅收優惠政策,以鼓勵其健康快速發展,尤其是針對處在設立初期的企業。例如:2008年1月1日實施的《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因此高新技術企業可以靈活運用這些政策進行稅收籌劃,降低初期的經濟負擔,為以后發展壯大和長期持續經營創造良好的條件。
2.2 現行稅制為高新技術企業提供了稅收籌劃的空間
現行的稅收制度的不斷完善和發展,不過稅法細則永遠都不可能詳盡納稅的各個方面,它的完善和全面只能是相對的,稅法細則在內容上無法面面俱到,這就為企業的稅務籌劃提供了空間。
2.3 多樣的會計處理方法為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籌劃提供了技術支持
近年來,我國的會計政策可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強制性的會計政策,如會計期間的劃分,記賬本位幣等;另一類是可選擇的會計政策,企業根據有關制度的要求在制度范圍內可以進行具體會計政策的選擇,如壞賬準備的計提方法、固定資產折舊的核算方法等。這些可以選擇的會計政策為稅務籌劃提供了可以執行的空間,為企業在這些框架和各項規則中“自由流動”創造了機會,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的生產經營狀況和稅收的相關法規在權衡的前提下,選擇能夠節稅的最優會計政策,但這種選擇又必須在稅收相關法律法規的限制內進行。
2.4 企業的逐利性促使高新技術企業進行稅收籌劃
高新技術企業的其中一大特點就是需要很高的投入,因而其風險遠遠大于傳統企業,那么高新技術企業的決策者應是偏向于冒險型的決策者。從事這種高風險的行業,其目的是為了獲取比傳統企業更高的利潤,這就表明高新技術企業決策者對利潤有更強的追求欲望。高新技術企業通過稅收籌劃,充分利用納稅人享有的各種稅收權利,最大限度地獲取稅收利益,有利于企業利潤最大化目標的實現。
三、高新技術企業稅收籌劃的方法
基于上述對高新技術企業稅務籌劃的理論研究,本文接下來重點討論高新技術企業稅務籌劃的方法選擇。
3.1 高新技術企業選擇經營地點的稅收籌劃
任何一個國家其內部的發展不可能是完全平衡的,所以反映經濟發展要求的稅法必然會出現地區稅收傾斜政策,也正是由于稅收待遇的地域性差異,使企業設立時注冊地點的籌劃成為可能。對于高新技術企業來說,這種地區差異主要體現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例如,1999年初頒布《北京市關于進一步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即三十三條)等等。其中規定了很多針對北京中關村園區的稅收優惠,例如:根據《北京市新技術產業開發試驗區暫行條例》(京政發[1988]49號)文件規定,中關村科技園區內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實行下列減征或免征稅收的優惠:1、減按15%稅率征收所得稅。企業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總產值40%以上的,經稅務部門批準,減按10%稅率征收所得稅。2、新技術企業自開辦之日起,三年內免征所得稅。經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批準,第四年至第六年可按前項規定的稅率,減半征收所得稅。由此可見,國家對于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很大一部分是限制于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對于高新技術企業來說,不論是出于稅收籌劃的目的還是為了更好的發展環境,入住高新技術開發區都是明智的選擇。
3.2 高新技術企業組織形式的稅收籌劃
當決定建立高新技術企業時,首先面臨的問題,就是應該以何種組織形態來組建企業。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的組織形式日益多樣化,依據財產組織形式和法律責任權限,國際上通常把企業組織形式分為三類:公司企業、合伙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公司企業與其它兩種企業的納稅區別在于:公司的營業利潤在企業環節征稅,稅后利潤以股息的形式分配給投資者,投資者還要再繳納一道個人所得稅;合伙企業的營業利潤不交公司所得稅,只繳納各合伙人分得收益的個人所得稅;個人獨資企業,比照個體工商戶征收個人所得稅,適用五級超額累進稅率。針對一般企業而言,對于規模較大,管理水平要求高的大企業,一般應采用公司制,因為這類企業管理相對困難,經營風險大,如果采用其他組織形式,很難正常健康地運轉起來。但對于規模不大,風險較小的企業采用合伙企業比較適合,首先管理難度不大,合伙共管也可見成效;其次,從總體稅負考慮,合伙企業不存在重復征稅問題,稅負一般低于公司制。本人認為,針對高新技術企業而言,對于規模較大的企業,公司制無疑是較明智的選擇,而對于大批規模較小的高新技術企業來說,不應該簡單地選擇合伙制,原因如下:首先,我國為鼓勵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給予其一系列的優惠政策,而這些稅收優惠政策一般都是只為股份有限公司所適用,比如,財稅字[1994]001號文件規定:經國務院批準成立的高科技開發區的高新技術企業可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如果選擇合伙或獨立經營,將意味著放棄這些優惠條件,這樣合伙企業的稅負就不一定低于公司制。
3.3 高新技術企業增值稅納稅人身份選擇的稅收籌劃
目前流轉稅特別是增值稅構成了我國稅收收入的主要來源,因而在確定增值稅納稅身份時,高新技術企業必須要充分分析其企業的相關情況從而再做決定。本人認為,基于以下的原因,對于高新技術企業,特別是初建企業,最好作為小規模納稅人。1、高新技術企業其產品多為高附加值產品,增值率高的甚至可達60%以上,可是,其消耗的原材料極少,因而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很少。2、高新技術企業的其中一大特點是“無形資產比重達,且設備先進”,而對于企業購入的專利權、非專利權技術等無形資產排除在可抵扣進項稅額的范圍外,再者,其企業購進的設備在生產型增值稅中不予扣除的。這無疑加重了開發利用先進技術的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負擔,直接影響到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
3.4高新技術企業兼營、混合銷售的稅收籌劃
高新技術企業兼營行為的產生可能是因為高新技術企業為加強售后服務或擴大自己的經營范圍,涉足營業稅的征稅范圍提供營業稅的應稅勞務,或高新技術企業在提供技術咨詢、技術培訓等的同時還銷售增值稅應稅貨物。高新技術企業在籌劃兼營業務時尤其應該注意的是,兼營不同種稅率的增值稅應稅產品時應盡量分開核算以降低整體稅負。我國很多稅收優惠政策有明確的適用范圍,對于兼營多種產品的企業,享受稅收優惠的前提條件是分開核算。比如《關于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3 25號),規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國家對軟件的這一優惠政策并不適用于硬件,稅收政策明確規定,凡軟、硬件兼營的,要求企業必須自行劃分清楚,劃分不清楚而混合核算的,視同硬件看待。所以對于軟、硬件兼營的高新技術企業來說,只有做到分開核算才能夠享受優惠政策。
混合銷售行為,是指在實際工作中,一項銷售行為常常會既涉及貨物銷售又涉及提供應稅勞務。許多高新技術企業都存在混合銷售行為。如銷售計算機的企業,在銷售計算機的同時,向客戶提供技術培訓、咨詢等服務,以使客戶盡快掌握計算機的使用方法。混合銷售行為中增值稅應稅貨物的銷售和營業稅應稅勞務的提供是合并定價的,二者不可能分開核算。高新技術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主要是要對比增值稅和營業稅稅負的高低,然后選擇低稅負的稅種。高新技術企業對混合銷售收進行稅收籌劃時,如果企業選擇繳納增值稅,只要使應稅貨物的銷售額占到總銷售額的50%以上;如果企業選擇繳納營業稅,只要使應稅勞務占到總銷售額的50%以上。
總而言之,高新技術企業要取得稅收籌劃的成功,必須要了解如何從稅收制度的差異性切入稅務籌劃,國家政策的導向性和傾斜性體現了稅收差異,這給高新技術企業進行合理、合法、有效的稅務籌劃行為提供廣闊的空間,也在很大程度上減少了企業進行稅務籌劃的涉稅風險。
參考文獻
[1] 陳愛真. 高新技術企業稅收籌劃探討[J].現代商業,2012(20):217-218.
[2] 談薇. 高新技術企業稅收籌劃若干問題的探討[J].中國鄉鎮會計企業,2012(8):50-51.
[3] 朱嫣. 高新技術企業稅收籌劃[J].財會通訊,2009(11):141-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