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法征求意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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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法征求意見

印花稅法征求意見范文1

【關鍵詞】融資租賃 稅收政策 概況

一、與融資租賃相關的稅收

就目前的各種規定來看,與融資租賃業務相關的稅種主要有流轉稅(包括增值稅和營業稅)、所得稅和關稅等。此外,融資租賃行業可能會涉及到的稅種還包括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房產稅、印花稅和船舶噸稅等。

(一)流轉稅

當前,我國的流轉稅主要包括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三個稅種。融資租賃業務可能涉及到的流轉稅主要有增值稅和營業稅兩種。

1.增值稅。增值稅對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征收。增值稅的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對于一般納稅人,就其銷售(或進口)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增加值征稅,基本稅率為17%,低稅率為13%,出口貨物為0%(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對小規模納稅人,實行簡易辦法計算應納稅額,征收率一般為3%。

1993年12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第一條第三款規定,對于融資租賃業務,無論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是否轉讓給承租方,均不征收增值稅。

2.營業稅。我國營業稅是針對對有償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其中包括交通運輸業、金融保險業等7個稅目的應稅勞務。營業稅按應稅勞務或應稅行為的營業額或轉讓額、銷售額依法定的稅率計算繳納,娛樂業實行20%(其球、保齡球適用5%)的稅率除外,其他稅目的稅率均為3%或者5%。

(1)融資租賃業的界定。1993年12月27日,國稅總局《關于印發(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據文中定義,融資租賃業被劃歸為金融保險業,按金融業的稅目征收營業稅。而其他租賃業被定義為“在約定的時間內將場地、房屋、物品、設備或設施等轉讓他人使用的業務?!薄叭谫Y租賃,不按本稅目征稅?!币虼?,租賃業被歸類為服務業,按服務業的規定進行征稅。

1995年4月26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076號),對融資租賃作了進一步區分?!稜I業稅稅目注釋》中的“融資租賃”,是指經央行批準經營該項業務的單位所從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除此之外機構開展該類業務業務應按“服務業”稅目中的“租賃業”項目征收營業稅。這就意味著,只有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的單位才適用金融保險業的規定征稅,其他融資租賃業(之前是“租賃業”),仍按照服務業的規定征稅。

(2)融資租賃業的營業額(稅基)。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發國務院關于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045號,1997年3月14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租賃業營業稅計稅營業額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183號,1999年6月24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國稅發[2002]9號,2002年1月30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2003年1月15日)等通知當中,對融資租賃企業的營業額(即稅基)作了說明,用直線成本法折算的營業額是融資租賃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價款和價外費用(含殘值)減去出租方所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差。出租的實際成本,含有由出租方承擔的關稅、貨物購入價、增值稅、消費稅、安裝費、保險費、運雜費等費用。

而經營租賃作為傳統租賃則歸屬于服務業,以出租方向承租方收取的租賃費,不扣除其他成本作為營業額應稅。

(3)融資租賃業的稅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1993年12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36號,2008年11月5日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的規定,金融保險業和服務業均按5%的稅率征收營業稅。這就意味著,融資租賃和一般租賃(經營租賃)保持相同的稅率,但如上一節所示,二者的稅基不同。

3.融資租賃行業增值稅與營業稅的征收。2000年,國家稅務總局了《關于融資租賃業務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514號,7月7日)和《關于融資租賃業務征收流轉稅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0]909號,11月15日)。通知規定,對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所開展的該項業務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無論租賃貨物的所有權是否轉移,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征收營業稅,不征增值稅。其他單位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轉讓給承租方,只征收增值稅;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未轉讓給承租方,只征收營業稅。

(二)所得稅

所得稅又稱所得課稅、收益稅,是指國家對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一定時期內的各種所得征收的一類稅收。根據征收對象的不同,分為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1.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針對我國企業和取得收入的機構組織(個人獨資企業以及合伙企業除外)來源于境內和境外的一切所得征收。該稅的應納稅所得額是每一納稅年度收入總額,扣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以及允許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其稅率為25%,納稅年度為從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實行按月或按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按多退少補的辦法征收。企業應當自月季終了之時5月之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結清應繳應退的稅款。

為促進融資租賃業的發展,出臺了很多有利于融資租賃業務的稅收政策,例如投資稅收抵免、加速折舊、租金稅前扣除、對租金可能發生的呆賬準備金給予稅收優惠等。我國關于融資租賃企業所得稅的規定,主要體現在計提折舊、租賃費所得稅稅前扣除、投資稅收抵免等方面。

(1)計提折舊。關于租賃資產的折舊,在1999年4月16日國家稅務總局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國稅發[1999]065號)中,對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所得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進行了區分。辦法第九條規定:“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融資租賃的固定資產,可以提取折舊;經營性租賃的固定資產,不得提取折舊,但其租賃費可按使用期限攤入當期成本或有關支出科目,在稅前扣除”。

同年9月3日和14日,國家稅務總局就銀行和保險企業的固定資產折舊問題,分別了《關于銀行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62號)和《關于保險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69號)。兩條通知分別規定,銀行和保險企業租賃的房屋、電腦及其輔助設備,“屬于融資租賃的,應按固定資產進行管理,分期計提折舊。其中,對不按固定資產管理的電腦及其輔助設備,其租賃費的扣除年限不得少于3年。以租代建(購)的固定資產,其租金支出不得在當期扣除,應作為建(購)固定資產的成本,按規定提取折舊。”

為促進企業技術進步,國家相關部門還出臺了有關融資租賃稅收的規定。例如,1996年4月7日,財政部、國稅總局了《關于促進企業技術進步有關財務稅收問題的通知》(財工字[1996]041號)。通知第四條第三款規定,為推進企業機器設備的更新,“企業技術改造采取融資租賃方法租入的機器設備,折舊年限可按租賃期限和國家規定的折舊年限孰短的原則確定,但最短折舊年限不短于3年?!?/p>

2000年11月9日,國家稅務總局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0]185號)。通知第十一條要求加強租賃費稅前扣除的管理。租入設備、資產的租賃費,能夠據實扣除,屬于融資租賃的,除另有其他規定以外,按固定資產進行管理,分期計提折舊。上級機構購買或者經過融資租賃的設備撥付其成員企業使用的,后者相應支付的費用不能在稅前扣除。其設備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計提折舊,如果上級機構已經計提折舊的,成員企業不提折舊;上級機構沒有計提折舊的,由成員企業計提折舊,上級機構應該出具設備付款憑證、購買合同和設備撥付使用清單等,以及相關證明材料。

(2)租賃費所得稅稅前扣除。2007年3月16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十一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準予扣除。但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

2007年12月6日,國務院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條例第四十七條對經營租賃和融資租賃發生的租賃費分別進行了規定: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租賃期限均勻扣除”;“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p>

2009年4月24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了《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通知第十條對融資租賃期滿后承租人的所得稅優惠政策做了規定:“凡融資租賃期屆滿后租賃設備所有權未轉移至承租方企業的,承租方企業應停止享受抵免企業所得稅優惠,并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p>

2011年3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了《關于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24號)。其中第四條是關于融資租賃的稅務處理問題,其中指出我國境內沒有設機構和場所的企業,用融資租賃方式將物件租出給中國企業,租期滿后設備、物件所有權歸中國企業,出租人按約定的期限收租金,至于貸款利息所得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應該以租賃費扣除物件價款后余額由中國企業代扣代繳。

(3)投資稅收抵免。我國目前并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文規定對通過租賃方式獲得固定資產實行投資稅收抵免優惠,但可以從現行的企業所得稅法中推出相應條款適用于融資租賃業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痹凇吨腥A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條對上述條款作了解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四條中的稅額抵免,是指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享受該規定的所得稅優惠的企業,應當實際購置并自身實際投入使用前款規定的專用設備。

可見,條例中提到的“企業購置并實際適用”,可以包括通過融資租賃方式獲得的相關專用設備。因此,承租人適用融資租賃設備,也可以按照上述規定享受相同的投資稅收抵免優惠政策。

2.個人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以個人取得的各項應稅所得(包括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等11個應稅項目)為對象征收。1997年3月26日,國家稅務總局了《關于印發的通知》(國稅發[1997]43號)。辦法第二十二條對個體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使用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兩種不同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而支付的費用的征稅,作了區別對待: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而發生的租賃費,應計入固定資產價值,不得直接扣除;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的租賃費,可以據實扣除。第三十四條規定,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照租賃協議或者合同確定的租賃費加運輸費、保險費、安裝調試費等計價?!钡谌鍡l規定,以經營方式租出和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允許計提折舊。

2000年7月14日,國家稅務總局針對河北省稅務局了《關于個人投資設備取得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0]540號)。針對個人向醫院提供醫療設備獲得的融資租賃性質投資的收益,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財產租賃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具體計征辦法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財產產權發生轉移之日止,個人取得的分成所得可在上述年限內按月平均扣除設備投資后,就其余額按稅法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產權轉移后,個人取得的全部分成收入應按稅法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醫院在向個人支付所得時代扣代繳。

(三)房產稅

2009年12月3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了《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8號)。通知第三條是關于融資租賃房產的房產稅的問題,規定:“融資租賃的房產,由承租人自融資租賃合同約定開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合同未約定開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簽訂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p>

(四)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城市維護建設稅對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征收。它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為計稅依據,區別納稅人所在地的不同,分別按7%(在市區)、5%(在縣城、鎮)和1%(不在市區、縣城或鎮)三檔稅率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分別與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同時繳納。作為繳納營業稅的企業,融資租賃公司也要求按規定繳納教育費附加。

(五)印花稅

印花稅分別按金額依比例或者按件定額計算,對應稅憑證征收,比例稅率由千分之一、千分之點五、千分之點三和千分之零點零五四檔。財產租賃合同按租賃金額千分之一貼花。印花稅實行由納稅人規定自行計算,購買一次貼足印花稅票的交納辦法。

同樣,在印花稅征收當中,也區分了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1992年7月21日,國家稅務局《關機租賃合同征收印花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2]1145號)。批復指出:“各航空公司與外國公司在1988年10月1日以后簽訂的飛機租賃合同,屬于印花稅暫行條例列舉征稅的憑證。在飛機租賃業務中,對采取經營租賃方式簽訂的租賃合同,按“財產租賃合同”稅目稅率計稅貼花;對采取融資租賃方式簽訂的租賃合同,暫按租金總額的萬分之零點五稅率計稅貼花”。

(六)船舶噸稅

船舶噸稅,簡稱噸稅,是海關對進出一國港口的外籍船舶按其凈噸位征收的一種稅。是一國船舶使用了另一國家的助航設施而向該國繳納的一種稅費,專項用于海上航標的維護、建設和管理。

2011年2月9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了《關于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第九條指出,對“自境外購買或者以融資租賃方式等初次進口到港的空載船舶”免征噸稅。

二、關于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的稅收

2003年2月24日,國家稅務總局了《關于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飛機售后回租業務有關稅務處理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3]212號)。批復同意對南航售后回租的4架飛機所支付的租金,就扣除設備價款(指再出售給3家美國租賃公司的價款)和不高于出租方國家出口信貸利率的利息后的余額,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2010年9月8日,國家稅務總局了《關于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就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做了規定。

售后回租業務里面承租人售出資產時,不在營業稅和增值稅征收范圍之內,故不征收。據企業所得稅法及有關收入確定的規定,該類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不是銷售收入,對該項資產,以售前賬面價值作為基礎計提折舊,其中承租人支付的融資利息的步伐,作為財務費用稅前扣除。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融資租賃法(草案)

為促進我國融資租賃業的發展,早在2004年,由人大財經委員會牽頭成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融資租賃法》起草小組,并會同商務部、銀監會咨詢了國際先進經驗,了解了國內實際情況,至今已先后了三次《融資租賃法(草案)》征求意見稿。在第三次征求意見稿(2006年11月)中,第五十條建議,“對融資租賃的機器設備實行加速折舊,并允許融資租賃企業提取呆賬準備金并作稅前扣除。融資租賃企業從事融資租賃業務,應當以其扣除融資成本后的凈收入作為稅基繳納流轉稅?!薄谀壳?,我國對融資租賃設備折舊和流轉稅的規定是“融資租賃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去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后的余額,以直線法折算出本期的營業額?!币?003年1月15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

針對融資租賃的關稅,建議稿第五十一條建議,“在跨境融資租賃中,入境租賃物以各期次租金為完稅價格分期繳納關稅。融資租賃企業要求一次性繳納稅款的,也可以以租金總額作為完稅價格?!?/p>

四、營業稅改增值稅及其影響

(一)營業稅改增值稅

2011年,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稅總局聯合下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從2012年1月1日起,上海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內開展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國務院將擴大營改增試點至10省市,北京或9月啟動。截止2013年8月1日,“營改增”范圍已推廣到全國試行。國務院總理12月4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從2014年1月1日起,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服務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至此交通運輸業已全部納入營改增范圍。

(二)營改增的影響

優點是:可以減少營業稅重復征稅;利于完善和延伸第二和第三產業增值稅抵扣鏈條,促進其融合發展;利于建立勞務、貨物領域的增值稅出口退稅制度,改善我國出口稅收環境。

營改增政策有待改進的地方集中體現在融資租賃行業,具體的點如下:

第一,即征即退是稅收優惠的一種,但可能存在“即征難即退”的弊病。繁瑣的審批過程會耽誤退稅時間,不利于及時退稅,影響其資金流轉運營,但另一方面若租賃公司未按時交納租金,則認為出租公司沒有發生租金收入,未交納增值稅,也就無所謂即征即退的問題。

第二,“營改增”政策中涉及的融資租賃是有形動產,未把無形資產納入考慮,隨科技發展,若未來無形資產租賃越來越多,與有形資產租賃結合越來越緊密,則可能存在問題。

第三,“營改增”政策沒有對開票程序做出具體規定,供貨人將增值稅發票開給出租人,再由后者開具租金增值稅發票給前者,或供貨人將增值稅發票直接開給承租人,這造成購貨款和稅款在同一票上,購買人、使用人分離,這些矛盾問題在實踐中也需要解決。

第四,加大了出租公司的稅收問題處理難度,以前按照差額或全額征收營業稅,而現在改革后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對企業財稅人員要求提高,目前我國融資租賃企業在這方面還需要加緊提高專業的財務水平,完善管理體制,這是對業界適應能力的一次考驗。

五、總結

在銀行信貸緊縮和民間借貸危機愈演愈烈的形勢下,作為融資與融物相結合的融資租賃業,可以成為我國引進國外先進技術和設備、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的一種很好的工具。為此,國家有必要出臺有利于融資租賃行業和企業的政策,促進我國融資租賃業的發展,以發揮融資租賃業在促進我國經濟增長中的巨大作用。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網站:.

[2]國家稅務總局網站:.

[3]中華會計網校網站:.

印花稅法征求意見范文2

關鍵字:新會計準則固定資產處置會計處理稅法差異

21世紀,為規范會計行業和與會計行業的與世界接軌,國家財政部于2006年6月15日推出《新會計準則》,并在2007年1月1日開始實施。新準則中,對固定資產的處置的改動較大,而且與稅法征收的差異也較大,以下就財務部對在新準則下固定資產的會計處理與稅法的差異進行的專題分析。

一、 稅法、新會計準則和其區別

(一)稅法

稅法是國家制定的用以調節國家與納稅人之間在納稅方面的權利及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包括《增值稅法》、《消費稅法》、《營業稅法》、《城市維護建設稅法》、《關稅法》、《資源稅法》、《土地增值稅法》、《房產稅法》、《城鎮土地使用稅法》、《耕地占用稅法》、《車輛購置稅法與車船稅法》、《印花稅法與契稅法》、《企業所得稅法》、《國際稅收協定》、《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規。

(二)新會計準則

財政部將在人民大會堂同時新的會計準則和審計準則體系,其中新會計準則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中執行,其他企業鼓勵執行。 值得關注的是,新會計準則體系基本實現了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趨同。2005年,財政部先后了6批共22項會計準則的征求意見稿,此外,對現行的1997年至2001年期間頒布的16項具體會計準則,也進行了全面的梳理、調整和修訂,最終在2006年初構建起一套企業會計準則的完善體系。

(三)區別

首先,稅法和新會計準則法力效力不同。新會計準則是財政部頒布的,屬于行政法規和職業規范;稅法是國家法律,具有強制效力。其次,是服務的對象不同。新會計準則是服務企業的;稅法是服務于國家的。最后,體系不同。稅法是多部法律的總稱;新會計準則只是職業規范。

二、 新會計準則對固定資產的處理流程

為了于世界會計工作接軌,在新準則中增加了處理條件,并在準則規定必須瞞住以下兩個條件才可以進行固定資產的處置:其一該固定資產必須除用于處置狀態中:其二該固定資產沒有預期收益。并對舊準則中的固定資產出售、轉讓、報廢和固定資產的清理等環節進行了調整。在企業對固定資產做出出售、轉讓、報廢和固定資產的清理等處理時,應將處置所得的收入在扣除賬面價值和相關稅金后,才可以計入當期損益。在新準則中,會計從業人員做賬務處理時,是通過“固定資產清理”可目的核算實現的,也就是在做賬務處理時化借記“固定資產清理”、“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等科目,而貸記“固定資產”,然后還需將“固定資產清理”科目的余額進行轉出。新準則不再性舊準則那樣需要按找賬面價值分別進行轉入不同的科目,而且在特殊的事項和所涉及的科目上,還需對“公允價值”科目進行適當調整。

新準則還規定了在固定資產盤虧時,對所造成的損失應按照其賬面價值計入當期損益。并在賬目處理時,對借方的“待處理財產損益”等科目,還要進行核實。

三、 固定資產處置會計處理與稅金方面的差異

固定資產處置會計處理與稅金方面的差異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所得稅和流轉稅。在所得稅方面:在新準則中對固定資產的對外投資(即非貨幣資金的)的處理規定-只有采用公允價值計價方式的情況下才可以將固定資產的損失記為損益,并規定了不管是否存在補充差價的項目,企業都應該或是必須應該將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得差額確認為交易損益;而在以固定資產抵債的情況下,新準則較舊準則最大的改變就是在債務重組業務交易方面的價格變化,規定債務人以資產抵償債務時,過程應分為兩個部分:一是債務人將非

現金資產按公允價值進行處置以確定轉讓收益:其次,再以處置所得公允價值進行對債務的償付,同時據以確認債務重組企業固定資產的損益。這表明債務重組交易最終將以公允價值作為交易價格。在流轉稅方面大致可以分為營業稅和增值稅兩大部分:①營業稅部分:在稅法中規定-納稅人對不動產的銷售或對外投資應繳納營業稅。并與2003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再通知中就規定了:以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進行投資入股時,在接受利益分配后應共同承擔投資分險,這種行為不對其征收營業稅。同時還規定了對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按照新準則的規定,企業在銷售不動產、進行對外貿或對外投資時、都將會被視為對外銷售或是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行為是將會按照規定進行營業稅的繳納的。②增值稅方面:在稅法中對繳納固定資產增值稅的項目只包括了納稅人以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應征消費稅的機動車、摩托車、游艇等固定資產,在納稅人對上述的固定資產進行銷售等方面的處理時應繳納4%的增值稅,但對享受價未超過原值的將不會收取增值稅。在對增值稅處理時,還應對國家稅務總局2005年8月9日的第13號令關于《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規定有所了解,在對部分固定資產的清理屬于正常損失,可以經董事會會議通過,在當年報稅過程中自行申報稅前扣除。

結束語

從某種程度來講,新準則與稅法的部分差異是不可避免的。在新舊準備相比之下,舊準則對固定資產的會計處理變的簡單,是為市場的企業服務的;而稅法對企業發生的經濟和資產交易進行監督,是為國家服務的。新和稅法準則服務的主體不同,所以有些詫異也就是不可避免的了。筆者建議稅務執法人員與會計從業人員之間應加強相互的聯系、互相協調,這對我規的會計行業和稅務執法是很有利的,不僅可以減少稅務執法人員的工作量,還可以促進雙方的合作,達到共同發展的目的。

參考文獻:

[1]張雷.企業改制中財務會計問題探討――基于成都**公司案例分析.西南財經大學200728(9)

印花稅法征求意見范文3

【關鍵詞】股利分配;現金股利;法規措施

中國證監會于2008年10月9日了《關于修改上市公司現金分紅若干規定的決定》,其內容主要包括在年度報告中詳細披露公司的現金分紅政策,使投資者對公司未來發展具有明確預期,在公司章程中列明進行現金分紅的長期制度安排、條件、比例、種類等內容,并強調嚴格執行,上市公司中期進行現金分紅,財務會計報告可以不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申請再融資時上市公司現金分紅的標準提高至不少于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百分之三十。這些帶有強制性的法規措施,既保護了外部股東的利益,同時也規定了上市公司申請再融資時的最低股利支付水平。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是實現投資者投資回報的重要形式,當前在全球金融危機逐漸蔓延的情況下,對于培育我國資本市場的長期投資理念,增強資本市場的吸引力和活力,提高投資者的信心,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現金分紅新規背景分析

上市公司是證券市場發展的基石。隨著上市公司成長、發展,逐步創造條件,促進股東獲得合理投資回報,既是上市公司履行股東受托責任的重要體現,也是證券市場穩定健康發展的內在要求。我國《公司法》明確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等權利,并明確賦予公司董事會、股東會分別行使制訂和審議批準公司利潤分配方案的職權。現金分紅作為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的重要方式,是投資者實現合理投資回報的有效渠道。但是,由于我國上市公司治理機制尚不健全,一些上市公司分紅的主動性不足,約束力不強,有的上市公司少分紅甚至不分紅,回報股東的意識薄弱。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一)有關法規缺乏強制性約束力

長期以來,中國證監會將完善上市公司分紅制度納入市場基礎性制度建設的重要范疇,積極支持、推動、引導上市公司現金分紅。2001年3月證監會的《上市公司新股發行管理辦法》中規定,上市公司申請再融資,如其最近三年未有分紅派息,且董事會對于不分配的理由未作出合理解釋的,擔任主承銷商的證券公司應當對此重點關注并在盡職調查報告中予以說明。2006年的《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規定,上市公司發行新股須符合“最近三年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于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20%”。在證監會的上市公司年報準則中也明確要求,上市公司應對報告期內盈利但未提出現金利潤分配預案的公司,詳細說明理由,同時說明公司未分配利潤的用途和使用計劃。

(二)資本市場中的“鐵公雞”數量龐大

經過監管部門和市場各方長期不懈的努力和推動,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情況逐步改善。一是現金分紅的上市公司家數逐年增加,比例穩中有升。2005年至2007年,實施現金分紅的上市公司分別達621家、698家、779家,占所有上市公司總數的比例分別為45%、48%、50%。二是上市公司現金分紅的規模逐年增加。根據對上市公司2007年年報情況的統計,有779家上市公司現金分紅,占1 558家上市公司的50%;送紅股家數148家,占上市公司總數的9.5%;派現總額2 757億元,占2007年凈利潤9 483億元的29%。近三年,上市公司現金分紅總金額逐年創新高,自2005年至2007年分別為729億元、1 163億元、2 757億元。三是與國際成熟市場相比,雖然我國上市公司分紅比率尚存一定差距,但參與分紅的上市公司覆蓋面已有較大拓展。從分紅占上市公司凈利潤的比例看,英國、日本和香港的上市公司約拿出40%至50%的利潤用于分紅。我國上市公司發放現金股利占凈利潤的比例近年在30%左右。從分紅公司占上市公司總數的比例看,英國、日本、德國、法國支付現金股利公司占一半以上,我國發放現金股利的公司比例也已占全部上市公司的50%左右。我國A股市場如此多的“鐵公雞”常年甚至十幾年一毛不拔,這也引起了管理層的注意。

(三)再融資成為上市公司制定股利政策的標準

近年來,中國證監會注意到上市公司利用股利分配政策進行“圈錢”活動,規定上市公司要獲得配股資格,凈資產收益率必須連續三年平均超過6%。然而,這一規定竟成了某些凈資產數額較高的公司制定股利分配政策的標準。為了達到增發、配股的目的,這些公司采取了發放現金股利以降低凈資產額,從而使凈資產收益率能連續三年達到6%的對策。此時,發放現金股利并非是給投資者回報,實際上是公司為實現增發、配股而制定的股利政策標準。2000年末,為了規范上市公司的配股行為,證監會提出把現金分紅作為上市公司再籌資的必要條件。面對新的政策規定,為了達到再籌資的目的,許多公司改變了過去一貫的做法,開始分紅、派現。這表明,由于上市公司采取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手段,即使加大監管的力度,也不能從根本上改變上市公司不注重投資人利益的做法;強制性的直接手段并不能從根本上改變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反而會對合理運用股利政策產生負面影響。

近期,證監會通過對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整體狀況的研究分析,注意到部分上市公司現金分紅缺乏持續性、穩定性的長期制度安排,現金分紅政策的執行缺乏透明度。為了進一步健全上市公司持續回報股東機制,證監會從完善制度入手,加強引導,鼓勵上市公司建立長期分紅政策,進一步完善推動上市公司回報股東的現金分紅制度。2008年8月22日,證監會了《關于修改上市公司現金分紅若干規定的決定(征求意見稿)》。要求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必須符合“最近三年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累計分紅不少于最近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潤的三成”。為鼓勵和引導分紅,《征求意見稿》還允許上市公司實施半年度現金分紅,為降低分紅成本,允許上市公司中期進行現金分紅的,其財務會計報告可以不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同時,為提高現金分紅透明度,新規要求上市公司在年報中詳細披露現金分紅政策。經中國證監會公布征求意見稿后,在不到2個月時間,輿論方面對上市公司現金分紅規定所作出的修改普遍持肯定態度。

二、現金分紅規定解讀

(一)提高現金分紅比例有利于增加股票的投資價值

現金分紅作為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的重要方式,是實現投資者投資回報的重要形式。因此,此次證監會將《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五)項“最近三年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于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百分之二十”修改為:“最近三年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于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百分之三十”,其出發點無疑是好的,是為了增加上市公司給予投資者的投資回報。

證監會此舉在兩個層面傳遞出積極信號:一來可使投資者由只能追求股票差價轉向部分追求分紅回報,有利于吸引價值投資者;二則可以遏制企業再融資沖動,減緩其增發速度,從而改善股市資金供求狀況,緩解因資金不足而帶來的市場壓力。因企業分紅方案尚需董事會和股東大會研究方能確定,新規只是從政策上作了一個指導。

與證監會2008年8月份的征求意見稿相比,新規定不再將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潤計入再融資的掛鉤比例,從而強化上市公司現金分紅力度。與此前執行的《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對于再融資的約束條件“最近三年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于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百分之二十”相比,新規還將強制分紅比例提高了10個百分點。因此,如果外部條件不變化,受條件約束的企業可能的分紅規模將增加50%以上。

(二)從制度上規定了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政策

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現金分紅政策,有利于保護股東權利,增加現金分紅政策的透明度和效力。對于將“公司利潤分配中現金分紅占當期實現利潤的百分比,現金分紅的條件、時機、金額或比例,與公司長期財務規劃的關系”等諸多具體要求寫入公司章程,雖然在實踐中有一定難度,可能會造成操作上的困難;但上市公司章程系公司的“憲法”,應體現一定的原則性和嚴肅性,不宜因現金分紅比例等具體指標的變化而頻繁修改。因此,對上市公司章程的相應修改可以突出公司章程的原則性,通過完善公司章程的做法,促使上市公司現金分紅行為規范化,引導上市公司建立持續、穩定的現金分紅政策,并強調嚴格執行。雖然,上市公司分紅政策主要針對已經上市的公司,對于準備IPO進入資本市場的公司也會起到一定的導向作用,鼓勵其在這樣的政策環境下主動把未來對股東回報的事項寫進公司章程。

(三)明確了上市公司可以進行中期現金分紅

公司中期股利分配是股東權行使的重要內容,關系著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各國公司法的慣例是對年度股利分配作出明確規定,而對中期分配則不一而同。從理論上講,如果一國公司法對中期分配未作規定,原則上是法律未作禁止的行為。我國公司法對中期分配未作明確規定,但實踐中不乏根據公司章程進行中期分配的實例。公司分配是法律行為,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本次現金分紅新規允許上市公司可以實施半年度現金分紅,允許上市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可以不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因而從法規上規定了上市公司可以進行中期分紅,也降低了上市公司的分紅成本。

(四)提高了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政策的透明度

新規要求在年度報告中詳細披露公司的現金分紅政策,提高了公司現金分紅政策的透明度,可以促使廣大投資者充分了解上市公司的有關信息。如上市公司能夠進行現金分紅而未進行分紅的,則要求公司披露未分紅的具體原因,并說明未用于分紅的資金留存公司的使用用途,使投資者對公司未來發展具有了明確的預期。在披露的具體內容上,要求上市公司提供歷史現金分紅數據對比,使廣大投資者能夠充分了解公司過往的股利分配情況和數據。因此,新規從制度上要求上市公司不斷完善公司章程,并在章程中規定公司現金分紅政策,列明公司進行現金分紅的長期制度安排、條件、比例、種類等內容,提高了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政策的透明度。

三、進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法規措施

(一)取消上市公司紅利稅

現金分紅之所以背離了投資回報本意,首先表現在現行的除息制度及紅利稅征收的不合理。因此,面對這樣的除息機制與紅利稅征收,現金分紅根本就失去了投資回報的意義,上市公司分紅金額越多,投資者的損失也就越大。現金分紅不僅不是投資回報,相反是對投資者的一種懲罰。

(二)在稅收政策上進行相應引導

目前,我國將個人及證券投資基金作為投資者的現金分紅,并按20%征收所得稅。而對于企業投資者,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不論企業對股票是長期還是短期持有,其收益都要做補稅調整。但對于股票二級市場的投資,除了交易印花稅之外,股票買賣價差一直沒有征稅。這在一定程度上使現金分紅對投資者缺乏一定吸引力,而更多地關注二級市場的博弈,希望上市公司以送股的方式加大二級市場的差價,忽視對公司現金分紅的要求。因此,如果能在稅收方面制定一些優惠政策,比如降低現金分紅的所得稅征收等,可以引導投資者與上市公司在一定程度上選擇更多的現金分配方式。

(三)鼓勵上市公司回購股票

回購股票亦稱為股票回購股利(Share Repurchase)是指上市公司以回購本公司股票的方式向股東發放股利的分配方式。股票回購這種股利分配形式,它所產生的所得在稅收上一般被稱作資本利得?;刭徆善睂ξ覈鲜泄具€比較陌生,2005年6月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回購社會公眾股份管理辦法(試行)》后才逐步被認識,但我國上市公司采用的很少。邯鄲鋼鐵公司2005年大膽試用,回購了300多萬股公司股票,但市場反應較為冷淡,此后上市公司回購股票的動作越來越少。一般說來,出于現代經濟自身的特點和資本利得的內在要求,為了消除通貨膨脹的影響,同時也是為了鼓勵風險投資,促進經濟增長,不少國家都對納稅人的資本利得實行優惠政策。有的單獨開征資本利得稅稅種;有的雖然沒有實現單獨開征,但也規定了不同于一般所得的輕稅或免稅政策,如實行低稅率、稅基折征等。

上市公司回購本公司股票,既可以幫助股東規避雙重征稅,同時可以提升公司的股票價格,讓股東在賣出股票時獲得更多的收益。由于我國對買賣股票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而對紅利發放征收個人所得稅,從目前我國證券市場的稅收政策看,上市公司采取股票回購的股利分配方式,會大大降低股利分配的稅負。況且,目前我國對上市公司股票回購的資金來源沒有明確的規定,上市公司可操作的余地很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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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用子敏,馬佳.上市公司現金股利分配情況分析[J].財會通訊(學術版) ,2007, (12):17-20.

印花稅法征求意見范文4

房地產大型項目轉讓合同范本如下:

轉讓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國籍:

住所:

開戶行: 帳號:

受讓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國籍:

住所:

開戶行: 帳號: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過雙方協商一致,就 房地產項目(簡稱項目)轉讓達成致意見,特簽定本合同。

第一條:房地產項目概況

1.1 項目名稱:,位于 ,其四至范圍為:東至 ,西至于 ,南至,北至 。(詳見附件一,規劃拴樁紅線圖);本轉讓項目包括在建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等(詳見附件二)。

1.2項目使用性質: (住宅、商業)

1.3項目規劃條件:

(1)占地面積: 平方米;

(2)規則容積率 ;

(3)限高:

(4)總建筑面積:平方米;

(5)地上面積: 平方米;

(6)地下面積: 平方米;

1.4規劃指標:

1.5項目投資建設情況:本房地產項目總投資額 萬元,現轉讓方已累計投資萬元,達總投資額的25%以上。

1.6其他情況。

第二條 項目開發建設現狀

由甲乙方雙方共同確認后形成書面文件作為本合同的附件,作為本合同的內容(詳見附件三)。

第三條 項目法律手續

3.1 甲方以 方式取得該項目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編號: ;甲方已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全部交清土地出讓金,并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為;國有使用權使用期限從 年 月 日計算,為 年;

3.2該項目的拆遷許可證號為 ;

3.3該項目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號為 ;

3.4該項目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號為 ;

3.5該項目的建設工程開工許可證號為 ;

3.6該項目的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立項批準文為;

3.7該項目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號為 ;外銷許可證號為;

3.8 《項目建議書》、《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環境影響研究報告》

3.9 ;等。

第四條 法律手續的轉移

4.1 項目轉讓時,本合同第三條甲方已取得的各項法律手續和許可證件(包括交清土地出讓金的憑證)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交付給乙方。乙方自行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辦理轉移手續,甲方應積極協助。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五條的約定及時向甲方支付有關費用,或未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規定提供轉交證件所需要的證明文件而導致不能獲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的,甲方有權拒交有關證件。

4.2甲方保證各項法律手續轉移的確定性,如因其中某項手續因甲方的責任無法確定地轉移而影響項目的轉讓,甲乙雙方同意按( )處理:

4.2.1 雙方共同向政府主管部門申請補辦有關手續,其補辦有關手續的一切費用由甲方承擔;若補辦不成功時,甲乙雙方按4.2.2處理;

4.2.2合同解除,甲方退還乙方全部已付費用,并按乙方已付費用的 %予以賠償;

4.2.3 。4.3如果因乙方的責任無法確定地轉移其中某項手續 而影響項目的轉讓,甲方雙方同意按以下方法之一處理:

4.3.1合同解除,甲方不退還乙方所交定金,退還乙方其他已付費用。同時,乙方在接手項目后已投入項目資金或其他資產,甲方不再折價返還乙方。

4.3.2 合同解除,乙方按已付費用的 % 賠償甲方的損失。

第五條 項目轉讓費及其支付

5.1 項目轉讓費總額:乙方應向甲方支付合同項目轉讓費為 萬元 。

5.2付款方式:轉賬或以轉賬支票支付。

5.3 付款期限:

乙方須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定金萬元;

乙方須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轉讓費 萬元;

乙方須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轉讓費 萬元;

乙方須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轉讓費 萬元;

乙方須在 年 月 日前將轉讓費用余額即 萬元向甲方付清。

第五條 項目轉讓的間接費用

5.1 項目轉讓時發生的房地產稅、契稅、印花稅等稅費的承擔依國家稅法規定。

5.2項目轉讓后,項目發生的需向政府有關部門支付的一切費用(本合同其他條款特別約定的除外)全部由乙方承擔。

第六條 項目轉讓后辦理法律手續義務

乙方按該項目原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及附件、城市規劃的批準文件、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的批準文件、拆遷批準文件等受讓該項目后進行開發建設。確有必要修訂有關限制條件的,由乙方在受讓項目后自行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有關法律手續,甲方承擔協助辦理的義務。

第六條 甲方關于項目工程建設的責任

6.1 甲方向乙方轉讓該項目尚需完成工程(依實際情況約定,如6.1.1):

6.1.1負責完成項目紅線內的拆遷,清理工作,配合乙方做好臨時用水、電管線到紅線的接用,并承擔其費用;

6.1.2 ;

6.1.3 等。

第七條 甲方關于項目開發建設各項未完審批手續有關費用的責任。(依實際情況約定)

7.1 ;

7.2 ;

7.3 。

第八條 項目轉讓后,開發項目甲方與其他第三人簽訂的合同的處理

8.1 甲方應如實提供該項目所涉及的甲方與他方簽訂的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商品房預售等方面合同尚需由乙方繼續履行的所有合同原件,或經與原件核對一致,除非甲方已解除原簽合同。

8.2 項目轉讓后,需由乙方繼續履行的合同細目如下(內容詳見附件四) (依實際情況約定)

8.2.1《建設工程承包合同》;

8.2.2 《工程監理合同》;

8.2.3《商品房預售合同》,共 份 ;

8.2.4 。

8.3甲方應當通知上述合同的合同當事人,與乙方一起協商有關合同繼續履行事項,并按以下方式處理原合同事宜。

8.3.1 若幾方達成協議,應簽訂對原合同的書面補充協議。

8.3.2 若達不成被充協議,甲方應當與原合同當事人負責解除,其引發的合同責任應當由甲方承擔,與乙方無關。

8.4 上述8.3商談補充合同所產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九條 甲方責任

9.1 甲方保證其有資格轉讓項目,并保證項目符合法定轉讓條件;

9.2 甲方保證項目不存在為第三人或甲方債務擔保的情形。

9.3 甲方保證項目轉讓時,不存在法院查封、扣押等情形。

9.4 甲方保證項目轉讓時不存在有其他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86條規定的優先受償權的情形;

9.5 甲方應當如實向乙方提供項目轉讓時現狀情況;

9.6 甲方應按本合同第4.1條約定及時向乙方提供許可證件和法律文件,并積極協助乙方向有關部門辦理相關轉移手續;

9.7甲方應對本合同任何一方有關事宜保密,并不得將甲方在與乙方商談項目轉讓的過程中及以后在履行本合同的過程中所獲取乙方任何商業秘密(資料)泄露(包括故意或過失)給與本合同無關的任何其它方或個人,除非并直至該等商業秘密(資料)已正當地為公眾所知悉。

9.8 甲方應按本合同約定履行其他義務.

第十條 乙方責任

10.1 乙方保證有資格受讓項目,并有能力繼續開發建設本合同項目;

10.2 乙方應當按本合同第五條的約定向乙方支付項目轉讓費;

10.3 乙方應積極協助甲方處理項目轉讓前所簽訂的合同事宜;

10.4 乙方保證履行甲方已按本合同第八條處理的后由乙方履行的有關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商品房預售等合同。

10.5 乙方應對本合同任何一方有關事宜保密,并不得將乙方在與甲方商談項目轉讓的過程中及以后在履行本合同的過程中所獲取甲方任何商業秘密(資料)泄露(包括故意或過失)給與本合同無關的任何其它方或個人,除非并直至該等商業秘密(資料)已正當地為公眾所知悉。

10.6 甲方應按本合同約定履行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11.1 甲方違約責任

11.1.1甲方若沒有資格轉讓項目或項目不符合法定轉讓條件,而乙方不知曉或不可能知曉的,致使本合同無效時,乙方應向甲方賠償項目轉讓費的%,若乙方實際損失超過此賠償額時,超過部分甲方應據實賠償。

11.1.2 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條約定按時向乙方轉交有關證件的或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九條9.1款至9.5款的義務(有一款即可)時,視為甲方根本違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退還乙方全部已付費用,并按項目轉讓費的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若乙方實際損失超過此違約金時,超過部分甲方應據實賠償。

11.1.3 甲方沒有11.1.2的根本違約情況下,而未按本合同第九條9.6至9.8款履行其義務時,甲方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元。

11.2 乙方違約責任

11.2.1 乙方若沒有法定資質受讓項目而甲方不知曉或不可能知曉,而致使本合同無效時,乙方應向甲方賠償項目轉讓費的%,若甲方實際損失超過此賠償額時,超過部分乙方應據實賠償;

11.2.2 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五條約定向按期如數向甲方支付項目轉讓費,每逾期一日按項目轉讓費用的萬分之 支付違約金。若逾期 超過30日,甲方有權解除合同,罰沒定金。同時,乙方再按已付項目轉讓費的%向甲方賠償。若甲方實際損失超過此兩項賠償費用時,超過部分乙方仍須據實賠償。

11.2.3 未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時,甲方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元。

第十二條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因國家政策的變動、城市規劃的更改等。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直接影響本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條件履行時,應書面通知對方,并在15日內提供事故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遲履行的理由的有并效證明文件,此項證明文件應由事故發生地區的有權權力機關或公證機構出具。按其對履行需要影響的程度,由雙方協商解決是否需要或部分免除履行需要的責任或延期履行的協議。

第十三條 法律適用

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

第十四條 爭議的解決

因執行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能解決,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方式解決。

(一)向項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二)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五條 合同文字

本協議文本用中方寫成。本協議正本三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另一份由甲乙雙方共同報 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合同生效及其它

本合同自甲方雙方簽字、蓋章后,經政府審批機關批準后生效。

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具有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條 合同附件

附件包括與本合同相關的協議,附圖、附表、交接手續等,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

附件(四)

附件(五)

附件(六)

甲方:

住所:開戶行:

賬號:

年月日

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電話:

傳真:

開戶行:

賬號: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電話:

傳真:

年月日

房地產開發項目經營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例分析:

原告廣東xx建設總公司(以下簡稱廣東xx)訴被告廣東某某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被告xx房地產開發項目經營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訴訟中,被告某某公司提起反訴,本院決定合并本案審理。因廣州xx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xx)與本案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本院通知廣州xx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本院于20xx年11月20 日、20xx年7月21日和7月29日、20xx年2月25日、20xx年7月19日、8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劉殿葵和葉常發代表廣東xx和廣州xx、楊文庭代表廣東某某和xx、于慶林代表xx及xx本人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訴原告廣東xx建設總公司訴稱:1995年廣東xx與xx簽訂了《承包經營合同》,約定由xx承包經營廣東xx的工程開發九處,承包期為3年(1995年1月1日-1997年12月31日),第一年管理費為20萬元、第二年30萬元、第三年40萬元;承包費按工程造價的2%-4%收取,其中房地產開發項目按70元/㎡收取。到1999年2月12日,鑒于承包期早已屆滿,xx還沒有上繳過管理費和承包費,但仍然使用著廣東xx工程開發九處的印章,廣東xx便與某某公司簽訂了編號為“內99003”的《承包經營合同》,約定由某某公司續包廣東xx工程開發九處,期限為5年(1998年1月1日-20xx年12月31日),并約定“原九處的所有債權、債務及權益由乙方(某某公司)承擔及享有。但對xx所欠承包費管理費的繳付沒有新的約定。由于某某公司和xx都沒有交納承包費、管理費,20xx年2月28日,廣東xx與某某公司和xx再次簽訂“外00009號”《合作開發、承包施工經營合同書》,約定某某公司在20xx年9月底以前付清自1995年承包以來的承包費(管理費、開發利潤),全部管理費、開發利潤2189萬元(含xx所欠承包費等)。某某公司和xx此后仍沒有依約上繳承包費、管理費,廣東xx經不斷追討,xx在20xx年5月18日簽署書面意見,以數額不符為由繼續拒絕付款。某某公司是續包人,它簽約承認了全部欠費,應當清償本案全部債務;xx是原承包人,他的債務沒有被免除,他與某某公司是并列的債務主體,構成并存的債務承擔,故請求判令:1、某某公司即時償付承包費(管理費及開發利潤)2189萬元及至清償之日止的利息(合同期內的利息按約定計算,逾期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逾期利率計算);2、xx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本訴原告廣東xx對其陳述事實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的證據有:

一、1995年的《承包經營合同》;

二、1999年2月12日的《承包經營合同》;

三、20xx年2月28日的《合作開發、承包施工經營合同書》;

四、20xx年5月18日xx簽署書面意見的款項往來說明;

五、利息清單,根據證據三中約定的款項和付款期限,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逾期貸款利率分階段計算;

六、法院生效民事判決書,證明廣東xx承擔“xx花園”征地補償款、開發貸款和業主賠償的事實。

本訴被告廣東某某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答辯并提出反訴稱:1994年12月13日,廣東xx與廣州市標準件工業公司簽訂《合作開發房地產協議書》,由于廣東xx無法履行《協議書》約定,又于1997年5月7日與廣州市標準件工業公司簽訂《關于原廣標一廠廠區<合作開發房地產協議書>的補充協議書》。在此期間因廣東xx無資金投入開發,于是力邀某某公司帶資投入開發,并承諾由某某公司承包其工程九處,并以工程九處名義再與廣東xx簽訂工程承包經營合同。合同簽訂后,某某公司投入巨額資金,全力以赴投入xx花園項目工程建設。在xx花園項目建設過程中,廣東xx長期占用xx花園項目巨額資金,致使xx花園項目無法正常運作,拖欠某某公司工程款和帶資墊資付款達33627949.21元。特別是在xx花園項目第二期高層建筑封頂的關鍵時刻,廣東xx擅自將xx花園項目在建工程抵押,向廣州市新風農村信用合作社貸款1900萬元,實際貸款額2700萬元,挪作他用。當時xx花園項目正值封頂的關鍵時刻,若資金被挪用,即可成為“爛尾樓”。由于廣東xx挪用xx花園項目工程資金,造成xx花園項目不能及時交樓,逾期交樓長達五個月之久,產生巨額違約金。某某公司為完成工程,由此而拖欠他人巨額材料款,至今無法償還。xx花園項目工程雖已驗收,但二期工程尚是臨水臨電,收尾工程尚未正式完工,至今后患無窮。迫于無奈,為保證xx花園項目工程收尾,保障xx花園項目資金正常運作,某某公司被迫于20xx年2月28日與廣東xx簽訂《合作開發、承包施工經營合同書》,希望廣東xx及時返還長期占用xx花園項目資金,涂銷廣東xx擅自抵押給廣州市新風農村信用合作社6600平方物業,評估值為3140萬元,清償xx花園項目工程所欠材料款及其他款項,保證xx花園項目正常銷售,回籠資金,維持xx花園項目的正常運作。但廣東xx沒有履行合同,應承擔的義務一項也沒有實際履行。為保證xx花園項目工程順利收尾,某某公司多次請求廣東xx切實履行《合同書》約定,但廣東xx拒不履行。在某某公司多次請求下,廣東xx勉強同意對“xx花園”財務開支進行專項審計。20xx年9月20日,雙方同意委托廣州市中審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負責專項審計。20xx年12月18日,廣州市中審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專項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根據該審計報告的初稿,證實于1999年8月在主體工程還未完成三分之二,廣東xx就占用xx花園項目資金高達3880萬元,到20xx年8月,還高達30602838.71元;第四項確認從1997年7月起開工到xx花園項目工程于20xx年5月初基本完工交付使用后,某某公司進行xx花園工程結算,該工程總造價為1.47億元,xx花園項目實際支付工程款108064383.39元,尚欠工程款約3900萬元,若某某公司向中行廣州市東山支行借入1500萬元,作為xx花園項目工程貸款支付給某某公司,廣東xx還欠工程款約2400余萬元。據此反訴請求判令:一、解除與廣東xx20xx年2月28日簽訂的《合作開發、承包施工經營合同書》;二、廣東xx立即支付拖欠工程款2400余萬元和投資款、利潤6627949.21元及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和投資款利潤利息(利息計至付清欠款日止);三、廣州xx對廣東xx所欠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四、拍賣xx花園項目房地產,優先支付工程款和投資款及利潤、相應利息給某某公司;五、廣東xx承擔因其違約、長期占用xx花園項目巨額資金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在訴訟中,某某公司變更、增加訴訟請求為:一、依法認定與廣東xx20xx年2月28日簽訂的《合作開發、承包施工經營合同書》無效;1999年2月12日簽訂的《合作開發承包經營“xx花園”協議書》中的合作開發經營無效,承包xx花園項目工程施工合法有效;二、廣東xx立即支付拖欠工程款4500余萬元(以xx花園項目工程量核定價格為準)及利息700萬元(于20xx年4月30日暫計至20xx年11月20日,利息計至付清欠款為止)。暫合計:約5200萬元;三、廣州xx對廣東xx所欠工程款及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四、拍賣xx花園項目房地產,優先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給某某公司;五、廣東xx承擔因其違約、長期占用xx花園項目巨額資金而造成的一切后果(以xx花園財務審計報告為依據)。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某某公司再次變更第二項訴訟請求為:廣東xx立即支付拖欠工程款6100多萬元及利息1854萬元,合計7954萬元。但某某公司未按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內對增加請求債權數額預交訴訟費。

反訴原告某某公司對其反訴陳述事實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的證據材料有:

一、廣東xx與用地單位簽訂的《合作開發房地產協議書》,說明xx花園項目從一開始就是廣東xx的項目;

二、關于原廣標一廠廠區《合作開發房地產協議書》的補充協議書;

三、1995年1月13日《協議書》、1999年2月12日《承包經營合同》、1999年2月12日的《合作開發經營“xx花園”協議書》;

四、新風城市信用合作社借款抵押合同;

五、逾期交樓證據,說明xx花園實際交樓的日期是20xx年5月2日,從而說明廣東xx挪用某某公司的資金并造成xx花園工程的延誤;

六、《合作開發、承包施工經營合同書》;

七、最高抵押擔保借款合同;

八、審計業務委托書及廣東xx對審計報告的反饋意見;

九、專項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二);

十、工程結算書;

十一、建筑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

十二、存廣州市規劃局檔案館的申請報告;

十三、“xx花園”售樓書宣傳資料,說明由于廣東xx原因,造成延期交樓,使xx花園銷售達不到預期價格;

十四、場地移交協議,說明xx花園是廣東xx的一個項目,之后移交給了廣州xx;

十五、小業主訴訟,說明由于延期交樓,無法辦理房產證引起的訴訟情況;

十六、某某公司支付費用尚未入帳證據;

十七、往來函件,其中有廣州xx因逾期交樓對部分業主所作的承諾,說明廣東xx沒有按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單方撕毀合同,嚴重影響了xx花園的銷售。

本訴被告xx答辯稱:本人與廣東xx簽訂的《承包經營合同》到1997年12月31日期滿終止,因此,本人不是本案的適格被告;在《承包經營合同》履行期間,廣東xx長期占用本人所投入的巨額資金,嚴重違反合同約定,廣東xx沒有企業誠信,其訴訟于法無據、于實不符,應予駁回。

第三人廣州xx建設開發有限公司述稱:根據1992年7月23日《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第42條、1994年7月24日《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條例》第37條規定,我司作為國有企業,其資產經營形式的確定、向個人和私營企業轉讓經營權(承包經營權)等重大事項,均由主管部門廣東xx作出決定,我司無權過問。因此,針對本案xx花園項目由廣東xx與xx、某某公司簽訂的合同,我司均尊重主管部門廣東xx的權利,同意上述合同的簽訂與執行,并且我司要求合同各方嚴格履行合同義務。另,1999年7月29日的貸款是我司向銀行借款,不是某某公司所有的款項,對方沒有證據證明我司挪用了某某公司的款項,我司無須承擔任何責任。

反訴被告廣東xx建設總公司答辯稱:一、20xx年2月28日的合同有效,不具備解除合同的條件。合同簽訂后,某某公司已經接管了xx花園,但由于某某公司沒有投入足額的開發資金,沒有依約定承擔債務清償責任,導致xx花園現在欠幾個億的債務,已被法院全面查封,違約責任在xx和某某公司方。二、本案是合作開發糾紛,不是建設工程承發包糾紛,某某公司是投資人,不是施工企業,只是向我方上交承包費,沒有收取工程款的主體資格,不存在向我方收取工程款的任何理由,我方沒有支付工程款的責任,也就談不上第三人的連帶責任。二、本案合同已經履行多年,合同簽訂生效后,某某公司當即接管了xx花園的全部物業、控制銷售收入、獲取物業管理的全部收益,其直接產生的收入高達3000萬元以上,但是某某公司應當承擔的債務卻基本上沒有履行,包括土地補償款及其違約金8000萬元;廣東xx借款投入xx花園的資金本息3000多萬元;廣東xx擔保某某公司使用的銀行貸款本息20xx多萬元;拖欠承包費20xx多萬元;拖欠土地出讓金、水電配套費等1000多萬元;三、沒有“涂改解凍”原因不在廣東xx,系某某公司拒絕清償抵押債務所致。根據合同約定,屬于項目所產生的債權債務由某某公司自行承擔,某某公司不清償抵押債務,無論廣東xx作出多大的努力,銀行都不會同意涂銷抵押。四、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xx年7月28日制定的關于工程款糾紛的解決意見規定,沒有資質的單位簽訂施工合同,所能得到的也只能是投入的成本,包括材料款、員工工資,本案造價鑒定結論1.5億元其中包含的材料款和工人工資不到9000萬元,而某某公司和xx在廣東xx開發九處領取的款項達1億多元,大大超過作為掛靠施工單位所能得到的回報。

經過開庭質證,某某公司、xx對廣東xx提出的本訴證據材料有如下質證意見:對證據材料一、二、三、四、六的真實性沒有異議;對證據材料五不予認可,認為是廣東xx單方編撰,沒有法律根據;對證據材料一、二、三認為屬無效合同。

廣東xx對某某公司提出的反訴證據材料有如下質證意見:對于證據材料一、二、四、五、七、九、十、十一、十二、十四、十五、十六、十七,由于沒有證據原件或是某某公司單方面制作,對其真實不予質證或不予確認;對于證據材料三、六的真實性沒有異議;對于證據材料八,真實性沒有異議,但認為不是廣東xx進行委托;對于證據材料十三,真實性沒有異議,但對關聯性有異議,是某某公司單方面制作,逾期交樓造成的損失不是廣東xx的責任。

第三人廣州xx對某某公司提出的反訴證據材料有如下質證意見:對于證據材料一、二、五、九、十、十一、十二、十四、十五、十六,由于沒有證據原件或是某某公司單方面制作,對其真實不予質證或不予確認;對于證據材料三、六,認為不是證據的當事人;對于證據材料四、七、八、十三、十七,真實性沒有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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