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暫行條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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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暫行條例范文1

財政部文件(88)財稅字第255號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88-09-29

第一條 本施行細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制定。

第二條 條例第一條所說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國法律保護的憑證。上述憑證無論在中國境內或者境外書立,均應依照條例規定貼花。條例第一條所說的單位和個人,是指國內各類企業、事業、機關、團體、部隊以及中外合資企業、合作企業、外資企業、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及其在華機構等單位和個人。凡是繳納工商統一稅的中外合資企業、合作企業、外資企業、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其繳納的印花稅,可以從所繳納的工商統一稅中如數抵扣。①

第三條 條例第二條所說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包括總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轉包合同。

第四條 條例第二條所說的合同,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和其他有關合同法規訂立的合同。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協議、契約、合約、單據、確認書及其他各種名稱的憑證。

第五條 條例第二條所說的產權轉移書據,是指單位和個人產權的買賣、繼承、贈與、交換、分割等所立的書據。

第六條 條例第二條所說的營業賬簿,是指單位或者個人記載生產、經營活動的財務會計核算賬簿。

第七條 稅目稅率表中的記載資金的賬簿,是指載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的總分類賬簿,或者專門設置的記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的賬簿。其他賬簿,是指除上述賬簿以外的賬簿,包括日記賬簿和各明細分類賬簿。

第八條 記載資金的賬簿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總額貼花②后,以后年度資金總額比已貼花資金總額增加的,增加部分應按規定貼花。

第九條 稅目稅率表中自有流動資金的確定,按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第十條 條例第四條所說的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納印花稅,是指憑證的正式簽置本已按規定繳納了印花稅,其副本或者抄本對外不發生權利義務關系,僅備存查的兔貼印花。以副本或者抄本視同正本使用的,應另貼印花。

第十二條 條例第四條所說的社會福利單位,是指撫養孤老傷殘的社會福利單位。

第十三條 根據條例第四條第(三)款規定,對下列憑證免納印花稅:③

(一)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

(二)無息、貼息貸款合同;

(三)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政府及國家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所書立的合同。

第十四條 條例第七條所說的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是指在合同的簽訂時、書據的立據時、賬簿的啟用時和證照的領受時貼花。如果合同在國外簽訂的,應在國內使用時貼花。

第十五條 條例第八條所說的當事人,是指對憑證有直接權利義務關系的單位和個人,不包括保人、證人、鑒定人。稅目稅率表中的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當事人。當事人的人有納稅的義務。

第十六條 產權轉移書據由立據人貼花,如未貼或者少貼印花,書據的持有人應負責補貼印花。所立書據以合同方式簽訂的,應由持有書據的各方分別按全額貼花。

第十七條 同一憑證,因載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經濟事項而適用不同稅目稅率,如分別記載金額的,應分別計算應納稅額,相加后按合計稅額貼花;如未分別記載金額的,按稅率高的計稅貼花。

第十八條 按金額比例貼花的應納稅憑證,未標明金額的,應按照憑證所載數量及國家牌價計算金額;沒有國家牌價的,按市場價格計算金額,然后按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第十九條 應納稅憑證所載金額為外國貨幣的,納稅人應按照憑證書立當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牌價折合人民幣,計算應納稅額。

第二十條 應納稅憑證粘貼印花稅票后應即注銷。納稅人有印章的,加蓋印章注銷;納稅人沒有印章的,可用鋼筆(圓珠筆)畫幾條橫線注銷。注銷標記應與騎縫處相交。騎縫處是指粘貼的印花稅票與憑證及印花稅票之間的交接處。

第二十一條 一份憑證應納稅額超過五百元的,應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填寫繳款書或者完稅證,將其中一聯粘貼在憑證上或者由稅務機關在憑證上加注完稅標記代替貼花。

第二十二條 同一種類應納稅憑證,需頻繁貼花的,應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按期匯總繳納印花稅。稅務機關對核準匯總繳納印花稅的單位,應發給匯繳許可證。匯總繳納的限期限額由當地稅務機關確定,但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④

第二十三條 凡匯總繳納印花稅的憑證,應加注稅務機關指定的匯繳戳記,編號并裝訂成冊后,將已貼印花或者繳款書的一聯粘附冊后,蓋章注銷,保存備查。⑤

第二十四條 凡多貼印花稅票者,不得申請退稅或者抵用。

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對納稅憑證應妥善保存。憑證的保存期限,凡國家已有明確規定的,按規定辦;其余憑證均應在履行完畢后保存一年。⑥

第二十六條 納稅人對憑證不能確定是否應當納稅的,應及時攜帶憑證,到當地稅務機關鑒別。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對憑證的性質發生爭議的,應檢附該憑證報請上一級稅務機關核定。

第二十七條 條例第十二條所說的發放或者辦理應納稅憑證的單位,是指發放權利、許可證照的單位和、辦理憑證的鑒證、公證及其他有關事項的單位。

第二十八條 條例第十二條所說的負有監督納稅人依法納稅的義務,是指發放或者辦理應納稅憑證的單位應對以下納稅事項監督:

(一)應納稅憑證是否已粘貼印花;

(二)粘貼的印花是否足額;

(三)粘貼的印花是否按規定注銷。

對未完成以上納稅手續的,應督促納稅人當場貼花。

第二十九條 印花稅票的票面金額以人民幣為單位,分為壹角、貳角、伍角、壹元、貳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壹佰元九種。

第三十條 印花稅票為有價證券,各地稅務機關應按照國家稅務局制定的管理辦法嚴格管理,具體管理辦法另定。

第三十一條 印花稅票可以委托單位或者個人代售,并由稅務機關付繪代售金額5%的手續費。支材來源從實征印花稅款中提取。

第三十二條 凡代售印花稅票者,應先向當地稅務機關提出代售申請,必要時須提供保證人。稅務機關調查核準后,應與代售戶簽訂代售合同,發給代售許可證。

第三十三條 代售戶所售印花稅票取得的稅款,須專戶存儲,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當地稅務機關結報,或者填開專用繳款書直接向銀行繳納。不得逾期不繳或者挪作他用。

第三十四條 代售戶領存的印花稅票及所售印花稅票的稅款,如有損失,應負責賠償。

第三十五條 代售戶所領印花稅票,除合同另有規定者外,不得轉托他人代售或者轉至其他地區銷售。

第三十六條 對代售戶代售印花稅票的工作,稅務機關應經常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代售戶須詳細提供領售印花稅票的情況,不得拒絕。

第三十七條 印花稅的檢查,由稅務機關執行。稅務人員進行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納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拒絕。

第三十八條 稅務人員查獲違反條例規定的憑證,應按有關規定處理。如需將憑證帶回的,應出具收據,交被檢查人收執。

第三十九條 納稅人違反本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超過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未繳或者少繳印花稅款的,稅務機關除令其限期補繳稅款外,并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千份之五的滯納金。

第四十條 納稅人違反本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的,酌情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匯繳許可證。

第四十一條 納稅人違反本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的,酌情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代售戶違反本細則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處分或者取消其代售資格。

第四十三條 納稅人不按規定貼花,逃避納稅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揭發,經稅務機關查實處理后,可按規定獎勵檢舉揭發人,并為其保密。

第四十四條 本細則由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細則與條例同時施行。

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九

編者注:

①工商統一稅廢止后,此款規定即失效。

②現已改為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合計金額貼花。

③后補充規定的免稅項目有:企業因改制而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

印花稅暫行條例范文2

不交印花稅。應繳納印花稅的財產租賃合同包括租賃房屋、船舶、飛機、機動車輛、機械、器具、設備等合同。其中,不包括土地租賃合同,所以土地租賃不需要交印花稅。

【法律依據】

《印花稅暫行條例》第1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

(來源:文章屋網 )

印花稅暫行條例范文3

現行印花稅只對印花稅條例列舉的憑證征稅,具體有五類: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勘查設計、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2、產權轉移書據;3、營業賬簿;4、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許可證照;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它憑證。

印花稅的稅目,指印花稅法明確規定的應當納稅的項目,它具體劃定了印花稅的征稅范圍。一般地說,列入稅目的就要征稅,未列入稅目的就不征稅,印花稅共有13個稅目。

印花稅的稅率設計,遵循稅負從輕、共同負擔的原則。所以,稅率比較低;憑證的當事人,即對憑證有直接權利與義務關系的單位和個人均應就其所持憑證依法納稅。

印花稅暫行條例范文4

    (一)增值稅

    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及細則規定,當債務人以存貨、機器設備等實物資產抵償債權人的債務,發生債務重組時,不僅應做債務重組的會計處理,而且應做繳納增值稅的會計處理,并同時按規定期限到稅務部門申報納稅。轉讓的存貨如屬增值稅的應稅項目,則應正確確定其應稅銷售額,有銷售額的按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如無銷售額應按以下順序確定銷售額:a.按納稅人當月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的價格確定;b.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c.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屬于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

    (二)營業稅

    營業稅納稅事項主項發生在以專利權等無形資產抵償的債務重組中。當債務人以自己的商標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無形資產抵償債務時,不能僅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還應該辦理營業稅納稅事項。因為這種抵償方式的債務重組,實質上也是債務人向債權人轉讓無形資產,按照營業稅暫行條例及細則規定,應按5%的稅率繳納營業稅。

    (三)消費稅

    若債務重組涉及消費稅的應稅項目,還應進行消費稅處理。屬于從價計征的,應按同類最高售價計算繳納消費稅;屬于從量計征的,按移送數量及適用稅額計征。

    二、所得稅

    (一)債務重組損失的所得稅處理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要求:債權人受讓的現金資產低于應收債權賬面價值時,其差額應作為損失直接計入當期損益;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的,如果重組的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大于未來應收金額,債權人應將重組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減記至未來應收金額,減記的金額作為當期損失。而按照現行稅法規定,債權人發生的債務重組損失,符合“壞賬”確認的條件時,報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后可以扣除。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要求: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抵償債務的,用以抵償債務的非現金資產的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之和大于應付債務賬面價值的部分,作為損失直接計入的當期損益。而按照現行稅法規定,債務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抵償債務“應視同銷售”,按照公允價值減去賬面價值的差額調整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與此同時,對債務人確認的重組損失不能在稅前扣除。這主要是因為,債務人發生的重組損失不同于資產轉讓損失,更重要的是,債務重組多見于關聯企業之間,如果允許債務人在稅收上承認重組損失,這將會成為稅法的一個漏洞,而被納稅人從避稅的角度加以利用。

    (二)債務重組收益的所得稅處理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要求,債務人通過債務重組獲得的收益不計入損益,直接計入資本公積處理。而按照現行稅法規定,債務人以現金資產償還債務形成的資本公積,由于在雙方協商一致基礎上支付的現金低于應付債務帳面價值的差額不需再付,這部分差額應作為收入總額———其他收入直接調整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抵償債務形成的資本公積從稅收角度可以分為:資產轉讓收益,應調整應納稅所得額,確認資產轉讓所得以及“差額”超過資產轉讓收益部分的債務重組收益,應作為收入總額———其他收入直接調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當出現資本公積小于資產轉讓所得時,由于債務人發生的重組損失和不得扣除,因此應以資產轉讓所得作為重組所得,調增應納稅所得額。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而形成的資本公積,按上述情況處理。

    三、其他稅種

    (一)契稅

    這種情況主要發生在當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土地來抵償所得債權人債務的情況下。按照契稅暫行條例及細則規定,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債視同土地使用權、房屋權屬轉讓,其承受人為納稅義務人。因此,作為承受人的債權人就是繳納契稅的義務人。在發生這種情況的債務重組時,債權人就不能只作相關債務重組的會計處理,還要作應繳納契稅的會計處理和按照規定期限到契稅征收部門納稅。

印花稅暫行條例范文5

(一)出租人的供應商繳納的流轉稅出租人的供應商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印花稅。出租人的供應商以從其供應商處取得的增值稅完稅憑證確認進項稅額。按銷售額和增值稅稅率計算銷項稅額,按銷項稅額減進項稅額的差繳納增值稅,按實際繳納的增值稅額和7%(市)、5%(縣、鎮)、1%(縣鎮以下級城市)(以下分類同)的稅率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按實際繳納的增值稅額和3%的稅率繳納教育費附加,按買賣合同金額和0.3‰的稅率繳納印花稅。

(二)承租人的客戶繳納的流轉稅第一,承租人的客戶從融資租賃承租人處購入貨物從事的是銷貨,按增值稅條例繳納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印花稅。第二,承租人的客戶從融資租賃承租人處購入貨物從事的是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勞務,繳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印花稅。第三,承租人的客戶從融資租賃承租人處購入貨物從事的是銷售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消費品,則繳納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印花稅。

二、出租人繳納的流轉稅

(一)有資質的出租人有資質的出租人繳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印花稅。出租人是經銀監會、商務部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是有資質的單位。有資質的單位無論租賃物的所有權是否轉移,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去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后的余額為營業額,按5%的稅率繳納營業稅(差額繳納營業稅),按實際繳納的營業稅額和7%、5%、1%的稅率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按實際繳納的營業稅額和3%的稅率繳納教育費附加,按出租人的供應商與出租人簽訂的買賣合同金額和0.3‰的稅率繳納印花稅,按出租人和承租人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金額和0.5‰的稅率繳納印花稅,出租人和承租人或與其有關的第三方簽訂的余值擔保合同免征印花稅。

(二)無資質的出租人且租賃貨物的所有權轉讓給承租方此時應繳納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印花稅。出租人是其他單位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租賃貨物的所有權轉讓給承租方。按其從供應商處取得的增值稅完稅憑證確認進項稅額,按其向承租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以增值稅稅率計算銷項稅額,向承租人出具增值稅完稅憑證,按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的差繳納增值稅(增值稅的一般納稅),按實際繳納的增值稅額和7%、5%、1%的稅率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按其實際繳納的增值稅和3%的稅率繳納教育費附加,按出租人的供應商與出租人簽訂的買賣合同金額和0.3‰的稅率繳納印花稅、按出租人和承租人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金額以0.5‰的稅率繳納印花稅。

(三)無資質的出租人且租賃貨物的所有權未轉讓給承租方此時應繳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印花稅。出租人是其他單位從事的融資硼賃業務,租賃貨物的所有權未轉讓給承租方,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按5%的稅率征收營業稅(全額繳納營業稅),按實際繳納的營業稅額和7%、5%、1%的稅率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按實際繳納的營業稅額和3%的稅率繳納教育費附加,按出租人的供應商與出租人簽訂的買賣合同金額以0.3‰的稅率繳納印花稅,按出租人和承租人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金額以00.5‰的稅率繳納印花稅,出租人和承租人或與其有關的第三方簽訂的余值擔保合同免征印花稅。

三、承租人繳納的流轉稅

(一)出租人為有資質的融資租賃公司承租人融資租入貨物后從事的是銷貨,出租人是有資質的融資租賃公司,繳納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印花稅。承租人以其從出租人的供應商處取得的增值稅完稅憑證確認進項稅額,以銷售貨物的銷售額、價外費用和增值稅稅率計算銷項稅額,按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的差繳納增值稅,按實際繳納的增值稅額和7%、5%、1%的稅率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按其實際繳納的增值稅額和3%的稅率繳納教育費附加,按出租人和承租人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金額以0.5%。的稅率繳納印花稅,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的余值擔保合同免征印花稅,按承租人與承租人的客戶簽訂的買賣合同金額的0.3‰繳納印花稅。

(二)出租人為無資質的融資租賃公司,租賃貨物的所有權轉讓給承租方承租人融資租人貨物后從事的是銷貨,出租人是無資質的融資租賃公司,租賃貨物的所有權轉讓給承租方。繳納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印花稅。承租人以其從出租人處取得的增值稅完稅憑證確認進項稅額,以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價外費用和增值稅稅率計算銷項稅額,按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的差繳納增值稅,按實際繳納的增值稅額和7%、5%、1%的稅率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按其實際繳納的增值稅和3%的稅率繳納教育費附加,按出租人和承租人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金額以0.5‰的稅率繳納印花稅,按承租人與承租人的客戶簽訂的買賣合同金額的0.3‰繳納印花稅。

(三)出租人為無資質的融資租賃公司,租賃貨物的所有權未轉讓給承租方承租人融資租入貨物后從事的是銷貨,出租人是無資質的融資租賃公司,租賃貨物的所有權未轉讓給承租方,繳納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印花稅。承租人以其從出租人的供應商處取得的增值稅完稅憑證確認進項稅額,以銷售貨物的銷售額、價外費用和增值稅稅率計算銷項稅額,按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的差繳納增值稅,按實際繳納的增值稅額和7%、5%、1%的稅率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按其實際繳納的增值稅和3%的稅率繳納教育費附加,按出租人和承租人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金額和0.5‰的稅率繳納印花稅,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的余值擔保合同免征印花稅,按承租人與承租人的客戶簽訂的買賣合同金額的0.3‰繳納印花稅。

此外,還應注意,若承租人融資租人貨物后從事的是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勞務,則繳納營業稅、營業稅附加和印花稅。若承租人融資租入貨物后從事的是銷售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消費品,則繳納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印花稅。

[例]乙公司是有資質的融資租賃公司,甲、丙和丁公司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甲、乙、丙和丁公司均位于市級城市。2009年11月28日,丙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了一份融資租賃合同,乙公司與甲公司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丙公司與丁公司簽訂一份買賣合同。

丙公司與乙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的主要條款是:(1)丙公司融資租賃乙公司一套全新生產線;(2)乙公司根據丙公司所要求的生產線規格、型號、性能等條件購入租賃物租給丙公司;(3)丙公司負責生產線質量的檢驗驗收;(4)租賃期開始日是2010年1月1日;(5)租賃期是從租賃期開始日算起60個月;(6)租金支付方式是自租賃期開始日起每年末支付租金600000元;(7)租賃合同規定的利率為8.5%;(8)該生產線預計使用年限為5年;(9)2014年12月31日。生產線所有權轉給丙公司,優惠購買價為0元。

乙公司與甲公司簽訂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是:(1)乙公司購買甲公司一套全新生產線;(2)乙公司從甲公司購入該生產線,價款2210000元,增值稅375700元,運輸費14300~;(3)甲公司2010年1月1日將標的物運抵乙公司指定地點;(4)2010年1月1日乙公司通過銀行向甲公司支付價款、增值稅款和運輸費2600000元。

丙公司與丁公司簽訂買賣合同主要條款是:(1)丁公司購買丙公司產品;(2)合同有效期是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3)每月1日至5日,丙公司將產品運抵丁公司;(4)每次商品價款1000000元,增值稅170000元,丙公司代墊運費5000元;(5)每次價款、增值稅和代墊運費丁公司于每月月末前支付。

(1)融資租賃業務出租人繳納流轉稅的會計處理

2009年11月28日:

出租人乙公司繳納乙公司與甲公司簽訂買賣合同的印花稅:(2210000+14300-14300×7%)×0.3%0=667(元)

丙公司與乙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的印花稅=600000×5×0.5‰=1500(元)

會計分錄為:

借:融資租賃資產(667+1500)

2167

貸:銀行存款

2167

2010年12月3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繳納營業稅計算如表1所示: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20000

貸:應交稅費――應繳營業稅

20000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2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1400

――應交教育費附加

600

(2)融資租賃業務承租人繳納流轉稅的會計處理

2009年11月28日:

承租人丙公司與乙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繳納的印花稅=600000×5×0.5‰=1500(元)

借:固定資產――融資租賃固定資產1500

貸:銀行存款

1500

承租人丙公司與丁公司簽訂買賣合同繳納的印花稅=1000000×12×5×0.3‰+(5000-5000×7%)×12×5×0.3%。=18084(元)

借:管理費用

18084

貸:銀行存款

18084

2010年1月1日:承租人丙公司從出租人乙公司的供應商甲公司處取得增值稅完稅憑證,價款2210000元,增值稅375700元,運輸費14300元。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375700+14300×7%)

376701

貸:長期應付款―一應付融資租賃款(乙公司)376701

假設2010至2014年每月購進材料的進項稅額為102000元,各月的會計分錄為:

借:應交稅費一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02000

貸:銀行存款

102000

2010至2014年銷售產品的各月末銷項稅額為170000元,各月的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170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000

2010至2014年丙公司累計繳納增值稅=170000×12×5-376701-102000×12×5=3703299(元)

2010至2014年60個月增值稅的抵扣和上繳稅款如表2:

2010年6月末會計分錄為: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

31299

貸:銀行存款

31299

從2010年7月末開始以后每月月末的會計分錄為: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

68000

貸:銀行存款

68000

2010年1至5月不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6月末的城市維護建設稅=31299×7%=2191(元)

教育費附加=31299×3%=939(元)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3130

貸:應交稅費――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2191

――應交教育費附加

939

從2010年7月份開始后54個月每月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4760元(68000x7%),教育費附加2040元(68000×3%),會計分錄為: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68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4760

印花稅暫行條例范文6

關鍵詞:開發產品、以房投資、稅務處理

【分類號】:F293.33

由于房地產企業開發產品的特殊性,有時會被開發企業作為對外投資支付對價以換取被投資企業股權,也不排除一些房地產企業是利用以房投資方式進行稅收籌劃,因此,企業需要根據國家的稅收政策進行正確的稅務處理和合理的業務安排,避免發生稅收風險,增加納稅成本。下面以一個案例來進行投資雙方的涉稅處理和風險提示。

甲企業是一家房地產開發企業,2010年1月以一棟寫字樓向乙企業投資入股。該寫字樓賬面價值2000萬,評估價值為3000萬元,假設賬面價值和計稅基礎相同,實際占地面積為2000平方米。雙方約定甲企業參與乙企業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

一、投資方涉稅處理及注意事項

(一)營業稅的處理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規定,自2003年1月1日起,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對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對房地產企業將開發產品對外投資不征收營業稅,容易給房地產企業造成稅收籌劃空間。同時,被投資企業以公允價格接受了沒有完稅的房地產,在稅收上是不對等的,存在稅負轉嫁問題,被投資企業將接受投資的房地產再次轉讓時,按照財稅[2003]16號文件的規定,應全額繳納營業稅。在實務中,被投資企業很可能以差額繳稅,容易形成漏稅。這也是稅收征管的風險點。

另外,房地產企業如以不動產投資入股,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擔投資風險的,這種固定收入不管是以投資方利潤形式出現,還是以租金等其他形式出現,其實質上是屬于租金收入(產權不轉移)或不動產銷售收入(產權轉移),應按規定征收營業稅。

(二)土地增值稅的處理

依據土地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產品用于對外投資應視同銷售房地產, 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順序確認:1.按本企業在同一地區、同一年度銷售的同類房地產的平均價格確定;2.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當年、同類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值確定。

也就是說,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建造的商品房進行投資和聯營的,仍應當按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由此可見,按規定上例中甲企業應納土地增值稅。假設經核實該寫字樓允許扣除項目金額為2200萬元,則甲企業應納土地增值稅=(3000-2200)×30%=240(萬元)。

(三)企業所得稅的處理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文件)第七條都明確規定了企業將開發產品用于對外投資等行為應視同銷售,于開發產品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或于實際取得利益權利時確認收入(或利潤)的實現。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企業對外處置資產如屬于企業自制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

可見,企業將房地產進行股權投資,也就是發生了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根據上述規定,應確認財產轉讓損益計繳企業所得稅。同時投資雙方按所得稅法的相應規定進行所得稅的其他處理。

(四)印花稅的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第十條規定,“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62號)規定,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按產權轉移書據征收印花稅;對商品房銷售合同按照產權轉移書據征收印花稅。由于《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同時,《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可見,以房地產投資入股屬于財產所有權的轉移,根據印花稅規定應當按“產權轉移書據”稅目征收印花稅,投資方要按萬分之五的稅率繳納印花稅,其計稅依據為按評估機構核定的評估價。即上例中甲企業應納印花稅=3000×0.05%=1.5(萬元)。

二、被投資方涉稅處理及注意事項

(一)契稅的處理

依據《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第八條規定,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或者房屋贈與征稅。由于契稅的納稅義務人是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因此,以房地產投資入股,按規定應由接受房地產投資的被投資方在辦理產權轉移手續時繳納契稅,其計稅依據為按評估機構核定的評估價。即上例中乙企業應納契稅=3000×5%=150(萬元)。

(二)房產稅的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徽省若干房產稅業務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1993]368號)規定,對于投資聯營的房產,應根據投資聯營的具體情況,在計征房產稅時予以區別對待。對于以房產投資聯營,投資者參與投資利潤分紅,共擔風險的情況,按房產原值作為計稅依據計征房產稅;對于以房產投資,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擔聯營風險的情況,實際上是以聯營名義取得房產的租金,應根據《房產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計繳房產稅。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甲企業以房地產對外投資后,房屋的產權即歸被投資企業乙企業所有,按照“接受投資的固定資產的計價”原則確認該項固定資產。由于乙企業對該房屋享有獨占權和處置權,因此房產稅應由乙企業繳納。假設乙企業所在省市規定減除幅度30%,則上例中乙企業每年應納房產稅=3000×(1-30%)×1.2%=25.2(萬元)。

(三)城鎮土地使用稅的處理

依據《物權法》“地隨房走”的規定,企業以房地產對外投資,房地產下的土地使用權隨之也轉移到被投資企業所擁有,因此依據《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的規定,乙企業應按規定計繳城鎮土地使用稅。假設乙企業所在城市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稅額為10元,則上例中乙企業每年應納土地使用稅=10×0.2=2(萬元)。

(四)印花稅的處理

《印花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同一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并各執一份的,應當由各方就所執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也就是說,以房地產投資入股,根據印花稅規定,簽訂“產權轉移書據”的雙方都要按萬分之五的稅率繳納印花稅??梢?,接受房地產投資入股的被投資方也要繳納印花稅。即上例中乙企業也應納印花稅=3000×0.05%=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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