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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的稅法范文1
關鍵詞 水庫;岸坡;滑坡;原因;處理方法
中圖分類號 TV732.6 文獻標識碼 B 文章編號 1007-5739(2012)02-0261-01
1 工程概況
1.1 地理位置
其水庫位于縣城東南方向。土壤以半干旱草原地區形成的山地栗鈣土和荒漠草原棕鈣土為主,因受河流長期沖刷。溝谷縱橫交錯。水庫與公路之間有簡易道路連接,交通便利。
1.2 水文條件
工程區地處亞歐大陸中心,遠離海洋,屬典型溫帶大陸性干旱氣候。冬季寒冷,夏季涼爽,春季升溫快,秋季降溫迅速,降水量少,蒸發量大,氣候干燥。
該水庫位于西天山北麓準噶爾盆地南緣凹陷區的前山丘陵地帶,地勢東南高,向西北方向遞降傾斜。受構造運動影響,該地區內形成幾排平行排列的前山背斜構造,前山帶隆起拾升,由于中新生代地層主要為泥巖、砂巖等,在外動力地質作用侵蝕下,形成低山丘陵地貌,表現為饅頭山體或梁狀地形與洼地相間地形。地表均被厚層黃土覆蓋,地形起伏,溝梁相間,地形切割較微弱,常常呈“U”形溝谷,沖溝切割不深,總地勢較為平緩。
1.3 地層巖性
壩址區出露地層主要為第三系上紅色或草綠色泥巖,簿層狀,有時夾有淺灰色,棕黃色泥質砂巖,泥巖表面往往風化呈粉末狀,強風化帶厚度一般為1.0-1.5m,新鮮巖石較完整,巖層產狀為110°NE
1.4 水庫現狀
該水庫是一座小(1)型山區注入式水庫,水庫樞紐由大壩和放水涵洞組成,壩體為均質土壩,水庫主要任務是灌溉。該水庫在除險加固以前水庫壩體斷面不規則,壩頂高程不足,無泄洪設施,水庫抗洪能力不滿足規范要求。大壩填筑質量差,上游干砌石護坡破損,壩體抗滑穩定和抗震穩定不滿足要求。壩基無防滲處理,壩后無反濾排水,大壩壩體壩基滲透不穩定。放水涵洞兩側不均勻沉陷嚴重,涵洞出口段邊墻破損,無消能,閘門和啟閉機設備老化失修。無管理設施,無觀測設施。針對上述存在的伺題對該水庫進行除險加固。該水庫設計總庫容110.69萬m3,工程等級為Ⅳ級,主要建筑物為4級,次要建筑物為5級。水庫設計防洪標準30年一遇,校核防洪標準300年一遇。除險加固首先對壩體左右兩側天然濕陷性黃土進行浸泡處理,天然黃土處理后達到設計和規范要求,以提高壩體左右兩壩肩整體強度,密實性和防滲性。并對壩體上游壩坡采取防滲加固措施,采用復合土工膜防滲,鑒于壩址處風浪較大,對前壩坡淘涮嚴重,增設前壩坡混凝土護坡和干砌卵石護坡,完善壩后護坡和反濾排水設施。按照設計要求補齊壩頂高程,培厚壩體,壩頂設防浪墻,達到滿足大壩安全運行要求的壩頂高程,恢復設計正常運行水位。同時鑒于放水涵洞閘井四周壩體沉陷較為嚴重,拆除老涵洞,新建涵洞及其閘門等配套設備。利用新建涵洞泄洪和日常灌溉放水。針對壩基存在的透水層段進行往復式高壓噴射灌漿處理,基巖埋深在3m范圍內壩基進行開挖至基巖做截水槽處理。大壩缺少必要的安全監測設備,按照規范和大壩的實際情況增設安全監測設備。完善交通設備、通訊線路,用電系統、消防設施及下游渠道工程等。
2 水庫運行情況
該水庫主體工程完工通過蓄水驗收后,進行開閘蓄水,在工程運行過程中,運行管理單位制定了調度運行方案,水庫管理人員對水庫進行檢查觀測,做好檢測記錄,工程運行初期開展的檢測項目主要包括壩體浸潤線、壩后滲流觀測、位移觀測和水位、流量觀測等。通過運行管理單位對試運行觀測數據進行整理分析,壩體的位移、滲流等情況基本正常,水庫工程各項設施性能良好,放水涵洞閘門啟閉靈活,制動可靠。但是該水庫西壩護坡沉降1-3cm,裂縫1.4-2.4cm,此處山體下部土層部分產生裂縫與下滑,下雨天尤其明顯。
3 出現滑坡的原因
根據該水庫地理、地形、地質情況資料,該水庫左岸存在一條近南北走向的洼地,,洼地底部高程低于左岸基巖出露高程和設計正常蓄水位高程(左岸基巖出露高程也低于正常蓄水位高程),且左岸基巖上覆一層碎石土,可能產生鄰谷滲漏和繞壩滲漏問題;庫盤滲漏量較小,無永久滲漏問題;左岸岸坡較陡,且坡向和巖層傾向一致,左壩肩由低液限粉土(黃土)組成,厚度為7.0-16.8m,屬自重濕陷性場地、濕陷等級為Ⅳ級(很嚴重),工程地質性質差,左壩肩黃土和左岸壩體下覆厚7.0m的卵石層,屬中等透水;左岸自左壩肩向上游約120m長的碎石土層,屬中到強透水層。左岸上游約250m處,有一溝口為第三系泥巖、砂巖出露,但溝底高程較低,僅比正常蓄水位高1.34m。雖然針對上述存在的問題在除險加固時為避免產生庫岸滲漏進行了防滲處理,采用削坡鋪膜的防滲形式截斷左壩肩滲漏層,并進行培厚處理,垂直培厚厚度為3m,但仍然出現了水庫滑坡現象。其原因主要是水庫左壩肩該段屬于泥巖基礎,此段阻滑墻基礎深入底部泥巖0.5m,由于蓄水及雨水等引起泥巖含水量的幅動,以及庫內水位變化引起泥巖內部崩析,造成左側泥巖的深層滑動,危及阻滑墻及左壩肩防滲部位的安全。
印花稅的稅法范文2
[關鍵詞] 飲水安全 組織領導 監督管理 節水措施
一、在強化組織領導上下功夫,確保責任落實到位
1.為了切實加強對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的領導,成立由主管市長任組長、市政府辦公室主任和市水利局局長任副組長,各相關部門主要領導為成員的市農村飲水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并結合人員變動及時調整。
2.領導小組不定期召開專題會議,對全市農村飲水安全建設工作進行安排部署,與各鄉鎮、街道和相關學校、林場簽訂目標責任狀,將工程建設指標逐鄉鎮、逐項落實到人。
3.分別與施工單位、施工村社簽訂工程施工協議書,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做到規范有序施工,真正實現了任務到位、責任到人。
4.在工程施工過程中,會同市政府督察室、市監察局、市財政局等相關部門分別就工程進度、質量、配套資金落實、管網入戶率等方面不定期進行督查,并通報督促,保證了工程順利實施。
二、在強化監督管理上下功夫,確?!八闹啤甭鋵嵉轿?/p>
1.在項目管理中,嚴格按基建程序推進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全面推行建設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合同管理制。
1.1全面落實項目法人
年初,市政府即與鄉鎮人民政府簽訂了目標責任書,明確各鄉鎮人民政府對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負總責。
1.2嚴格實施招標投標
委托甲級資質建設招標公司面向社會進行公開招標,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擇優選擇確定了施工隊伍、管材和設備及附屬材料采購單位。
1.3強化質量管理
堅持視質量為生命,嚴格推行“項目法人負責、監理單位控制、施工單位保證、政府質量監督”的質量管理體制,建立健全了多層次的質量責任制,形成責任網絡;在施工過程中,重點對成井質量、供水水質、供水設備、管材質量進行監理和監督,不經監理和群眾代表簽字,不得進入下一個施工程序,確保了工程質量。
1.4強化合同管理
規范合同約定,嚴格合同執行。在工程實施中,從強化合同履行入手,進一步加大檢查督促,逐項兌現各個中標單位的合同承諾。
2.堅持做到工程全過程用水戶代表全程參與,主動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對工程經費來源、投資情況、責任單位和人員、建設單位、受益范圍等情況,都進行公示。從井位定點、材料進場到工程施工都做到群眾代表全程控制,切實把民生工程辦好,做到建一處,成一處,發揮效益一處。
三、在強化實施措施上下功夫,確保工作落實到位
1.嚴格項目資金監管
落實項目資金審批制度,實行專戶管理,??顚S茫忾]運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明確分工,各負其責,市財政局主要按照工程施工進度撥付工程資金;市水利局主要按工程形象進度進行工程價款結算和工程財務決算;市監察局、市發改局和市審計局等部門對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對于缺口資金由受益農民自籌或以勞折資,相應資金由受益村的村委會進行管理,公開接受農民群眾和鄉鎮政府監督。
2.積極解決用地問題
本市絕大多數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是受益人口在幾百人的小型工程,為了解決工程用地問題,我們堅持節約用地原則,在工程開工之前,委托受益鄉鎮、街道、村社出面協調,盡可能利用荒山荒坡,不新占或少占用耕地;對于確實需要占用耕地的,則由受益村社自行解決占補平衡,最大程度地減少農民損失、最大限度地緩解社會矛盾。
3.強化水質監測和整改
在加強對本市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水質進行常規監測的同時,對本市自實施飲水安全工程以來建成工程進行了全面檢查,對存在水質安全隱患的工程進行整改,對存在問題的水源井全部重新進行封閉,加高、加固。通過整改使我市全部水質達到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要求,保障了農村廣大群眾身體健康。
4.加大輿論宣傳
確保干群認識到位針對部分干部群眾對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的意義和重要性認識不夠、參與工程建設的積極性不高等問題,我們采取多種方式,加大了宣傳力度,在發放《農村飲水安全宣傳常識》到項目區受益戶手中的同時,還充分利用報紙、廣播、電視等媒體積極做好宣傳工作,使干部和受益戶從認識不高到積極參與工程建設。
5.確保運行管理到位
建是前提,用是關鍵。工程完工驗收后,我市就明確工程的所有權和經營權,辦理交接手續,交給管理單位經營管理,明確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為確保供水工程的正常運行,通過向受益群眾收取合理的水費,做到以水養水,保證工程能夠長期發揮效益,使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和管理逐步走上規范化良性化發展道路。
印花稅的稅法范文3
關鍵詞:印花稅;納稅籌劃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使用、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印花稅稅源廣泛,征稅普遍;稅率低,稅負輕;自行完稅,征收簡便。雖然印花稅的稅負較輕,但對于經常發生印花稅應稅行為的企業而言,如何進行印花稅的納稅籌劃仍顯得尤為重要。
一、恰當簽訂合同
依據印花稅條例規定:各類經濟合同訂立后,不論合同是否履行,都應按合同上所記載的“金額”、“收入”或“費用”為計稅依據,依照不同項目的適用稅率,計算交納印花稅。同一憑證,載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經濟事項而適用不同稅目稅率,如分別記載金額的,應分別計算應納稅額,相加后按合計稅額貼花;如未分別記載金額的,按稅率高的計稅貼花。對訂立合同進行印花稅納稅籌劃的重點之一是:恰當的簽訂合同,選擇低稅率的項目。下面通過例子來說明其具體做法。
例1:鄭州市某服裝廠接受本市酒店的委托,負責加工一批工作服,總價值為100萬元,其中加工所需原料為70萬元,配料為10萬元,加工費為20萬元。
因為購銷合同的印花稅率為0.5‰,加工合同的稅率為0.3‰,合同的簽訂方式不同,其適用的稅率就不同。其納稅籌劃方法為:
(1)按總價值簽訂加工合同,未分別注明材料費和加工費,其應交納印花稅為:
應納稅額=100×0.5‰=0.5(萬元)
(2)按總價值簽訂加工合同,但合同中分別記載材料費和加工費的,其應交納印花稅為:
應納稅額=80×0.3‰+20×0.5‰=0.34(萬元)
(3)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只就加工費部分簽訂合同,則其應交納印花稅為:
應納稅額=200×0.5‰=0.1(萬元)
第1種簽訂的合同沒有分別注明材料費和加工費,因此按加工合同計稅,稅率為0.5‰,稅負最重;第2種簽訂的合同分別注明材料費和加工費,適用不同的稅率,材料費按購銷合同計稅,加工費按加工合同計稅,比第1種的稅負輕;第3種是按照委托加工合同計稅,僅對加工費計稅,稅負最輕。可見合同的簽訂方式不同會對企業的稅負造成影響。
二、降低計稅依據
對訂立合同納稅籌劃的另一重點是:降低計稅依據。下面通過例子來說明其具體做法。
例2:鄭州市某房地產開發公司,2012年5月與某建筑工程公司簽訂A工程施工合同,金額為9000萬元,合同簽訂后,繳納了印花稅。由于該工程建筑圖紙做了重大修改,2013年5月,工程竣工時實際工程決算金額為6000萬元。該公司于2013年5月又與建筑工程公司簽訂乙工程建筑施工合同,合同金額為8000萬元,以甲工程多繳印花稅為由,沖減合同金額1000萬元,然后計算繳納印花稅。
雖然存在甲工程合同金額減少等現象,但該公司以沖減后的金額為依據,繳納印花稅的做法但不對的。因為,印花稅具有行為稅性質,即凡發生書立、使用、領受應稅憑證的行為,就必須依照印花稅法的有關規定,履行納稅義務,而不論該合同是否履行,以及是否發生變動。應稅合同在簽訂時納稅義務即已發生,應計算繳納印花稅,但如果合同未載明金額的,則先按每件5元貼花,待合同執行后按實際金額計算貼花。因此其納稅籌劃方法是:盡可能先簽訂框架合同,或簽訂不確定金額或確定的合同金額較低的合同,待工程竣工時,按實際工程決算金額計算交納印花稅,這樣就可少交或避免多交印花稅。
三、巧下訂單
例3:鄭州市開發區一從事家具生產的外商投資企業甲,2012年12月收到如下訂單,并承接了業務:
1.收到來自美國母公司乙企業的要貨單,要貨內容包括3000件玩家具B,2013年月1月30日之前發貨。
2.企業還通過互聯網,收到來自法國的丁企業的訂貨單,訂5000件家具C,月底發貨,預收訂金。
由于這2筆業務A企業收到的都是訂貨單和要貨單,沒有簽訂正式的合同,那么A企業需要交納印花稅嗎?
分析有關印花稅法規定:
1.外商投資企業與境外的母公司或子公司在經濟活動中分屬不同的獨立法人,因此,外商投資企業與境外的母公司或子公司相互之間開出的訂單、要貨單、要貨生產指令單等,應視為普通企業之間的業務,均應按規定貼花。
2.在對供需雙方在經濟活動中使用電話,計算機互聯網訂貨,沒有開具書面憑證的,暫不貼花。
因此對上述第1筆業務,該外商投資企業的訂單和要貨單都符合印花稅法的規定,都應繳納印花稅;對上述第2筆業務,由于該外商投資企業尚未與對方簽訂正式的合同,不需繳納印花稅。
參考文獻:
印花稅的稅法范文4
[關鍵詞]印花稅;納稅籌劃;流動資金周轉;融資租賃;電子商務
[DOI]10-13939/j-cnki-zgsc-2015-27-215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所征收的一種稅。因采用在應稅憑證上粘貼印花稅票作為完稅的標志而得名。在企業所需要繳納的各種名目繁多的稅種里,相對于企業所得稅、營業稅等稅種而言,印花稅只是一個財產性質的小稅種,這也造成了財務人員對該稅種的納稅籌劃不重視甚至是忽視了這項內容,其實,雖然是小稅種,做好納稅籌劃也是必要的。下面我們就印花稅納稅籌劃應注意的問題和納稅籌劃技巧等進行簡單的分析。
1 進行印花稅納稅籌劃應把握的幾個方面
①認真學習印花稅政策,通過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和稅務局的相關規定,及時了解最新的稅務政策,做到有備無患。②結合企業實際情況,認真梳理本單位印花稅涉稅事項,做到應該交的不少交,能不交的就不交。③認真學習納稅籌劃技巧。印花稅和其他稅種不一樣,因為印花稅一般就算多貼也不允許退稅,因此,相應的印花稅納稅籌劃需要事前進行,事后進行納稅籌劃沒有任何意義。
2 具體的納稅籌劃技巧
(1)既要及時了解稅務機關頒布的新規定,以免根據新規定需要計提印花稅而沒有計提導致稅務罰款,也要及時了解原有規定是否已經被廢止,以避免據以計提印花稅的規定已經廢止而繼續計提上繳印花稅,給單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例如,金融企業的票據貼現業務,原來根據《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票據貼現業務征收印花稅問題的批復》(魯地稅函〔2005〕30號)中規定:“企業與銀行間的票據貼現業務是持票人為獲得資金,將未到期的商業匯票轉讓給銀行,由銀行扣除一定利息后收取剩余票款的業務活動,其實質是一種短期借款,應按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稅,其計稅依據為票據到期值(不帶息票據為票據面值)?!鄙綎|省境內的金融企業需要對票據貼現業務進行計提印花稅,而后來,依據山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5號《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財產行為稅相關政策規定的公告》,該法規自2013年10月31日起廢止,山東省內金融企業據此可以自2013年11月1日起對票據貼現業務不再計提印花稅。另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4〕78號)中規定:“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苯鹑谄髽I根據最新規定,對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簽訂和借款合同,一定要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中對小型、微型企業的認定標準,區分對方是否屬于上述規定中的小型、微型企業,如果符合相關規定,就可以對相關借款合同不再計提印花稅。
(2)合理區分記載合同中的不同經濟事項,對于在同一份憑證中記載不同經濟事項的,要根據不同情況具體對待:
第一,同一憑證中,因載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適用不同稅目稅率的經濟事項的,一定要準確區分各個經濟事項的記載金額。根據稅法規定:“同一憑證,因載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經濟事項而使用不同稅目稅率,如分別記載金額的,應分別計算應納稅額,相加后按照合計稅額貼花;如未分別金額的,按稅率高的進行貼花?!崩?,某公司簽訂了一份房屋出租合同,同時又提供房屋維修,如果分開記載,出租按照千分之一貼花,房屋維修按萬分之三貼花,如果不分開,房屋維修的金額就要和出租金額一起按照千分之一進行貼花,導致企業多繳納印花稅。
第二,同一合同中,既有應稅金額又有免稅金額的時候,在分別記載應稅金額和免稅金額的基礎上,適當增加免稅金額,減少應稅金額,達到節約稅款的目的。例如,某物業公司簽訂一份房屋出租合同,同時提供物業服務,如果不能區分相應金額的話,則需按照合同總金額及租金的稅率千分之一進行貼花;而在分別記載租金和物業服務費的基礎上,適當增加物業服務費的金額,減少租金金額,保持總金額不變,這樣由于物業服務費不屬于印花稅征收項目,既達到了節稅的目的,又不會引起承租方的反對,達到雙贏的局面。
(3)流動資金周轉性借款合同的利用。對于金融企業而言,對于信譽較好,但流動性資金借款不大并且比較頻繁的優質客戶,可以考慮與其簽訂流動資金周轉借款合同以達到節稅的目的。因為根據稅法規定,對借貸雙方簽訂的流動資金周轉性借款合同只以其規定的最高額為計稅依據,在合同簽訂時進行貼花,在限額內隨借隨還不簽訂新合同的,不需要另行貼花。根據這項規定,金融企業在對優質客戶進行放貸尤其是進行短期流動資金貸款發放的時候,應根據公司的經營規模和財務狀況,與公司共同確定最優的流動資金貸款額度,達到稅收籌劃的最大效益。
(4)融資租賃的應用。對于一些經營狀況稍差的企業,金融機構為避免風險,往往會采用抵押貸款的方式進行放貸,如果企業到期不能歸還貸款本息時,抵押物就會被轉移給金融機構來償還貸款本息及相關費用。而稅法規定:對借款方以財產作抵押,從貸款方取得一定數量抵押貸款的合同,應按借款合同貼花;在借款方因無力償還借款而將抵押財產轉移給貸款方時,應再就雙方書立的產權數據,按照產權轉移的有關規定進行貼花。但同時稅法也規定,對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的融資租賃業務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應按合同所載租金總額,暫按借款合同計稅。據此規定,當銀行等金融機構與經營狀況較差的企業,不妨考慮采用融資租賃的方式,在降低本單位風險的同時,也獲得了印花稅的納稅籌劃效益。
(5)利用電子商務進行印花稅納稅籌劃。按《印花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在我國境內書立、領受該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是印花稅的納稅人,應當按規定繳納印花稅。其中,銷售合同就屬于所列舉的應繳納印花稅的憑證之一。而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企業間通過電子郵件方式洽談業務,進行商品銷售,其有關商品銷售的電子郵件也屬于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所以按照規定企業間有關商品銷售的電子郵件也應按照銷售合同計提、繳納印花稅。但企業間有關商品銷售的電子郵件雖然也屬于銷售合同,卻具有非常特殊的特點,即這種合同不是紙質的,而是電子數字的。在目前國際上多數國家對電子商務免稅的情況下,進行電子商務往往可以獲得稅收優惠,我國也不例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的訂單要貨單據征收印花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7〕505號)明確規定:對在供需經濟活動中使用電話、計算機聯網訂貨,沒有開具書面憑證的,暫不貼花。因此,企業通過電子商務進行商品銷售目前不用繳印花稅。在這種情況下,企業應在保證資金安全的情況下盡量通過電子商務進行商品銷售,以達到節稅的目的。
(6)簽訂時不能確定金額的合同的納稅籌劃。比如有些技術合同,是約定提供技術后按照企業銷售收入提成或按照實現利潤進行分成。財產租賃合同,只是規定了月(天)租金標準卻無租賃期限,對于這類合同,可以在簽訂時先按定額5元進行貼花,以后結算時再按實際金額補提印花稅。值得注意的是,補提印花稅要抵減先前計提的5元,雖然金額較小,但“不積跬步,無以至千里;不積小流,無以成江?!保毼⒅幰膊粦胚^,這才是進行納稅籌劃的核心所在。
總之,印花稅雖然是個小稅種,但特殊規定比較多,稅目稅率也較復雜,不重視也會造成不小的損失,企業財務人員應該防微杜漸,從小處著手,積少成多,為企業減少支出,才能為企業創造更大的效益!
參考文獻:
印花稅的稅法范文5
關鍵詞:關聯方借款企業所得稅營業稅 印花稅
隨著經濟及集團公司的發展,企業關聯方借款現象也越來越普遍,由此引發的稅務處理爭議也較多,現根據到目前為止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相關文件要求,對關聯方借款涉及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印花稅等相關稅種處理中存在的爭議問題探討如下。
一、企業所得稅
1、正常情況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具體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吨腥A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二)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因此正常情況下,由借出方根據借款金額、期限、約定利率向借款方收取利率,借出方對收取的利息收入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借款方在稅前列支支付的利息費用。
2、資本弱化的納稅調整
為防止資本弱化,稅務部門對借出方將自有資金拆借給關聯企業的現象做了一些特殊規定。結合財稅〔2008〕121號等文件規定,關聯方借款比例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借款利息即可以扣除:
(1)借款方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在5:1(金融企業)或2:1(其他企業)內;
(2)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并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
(3)借款方的實際稅負不高于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根據財稅[2008]121號文件規定,只要借款關系符合以上條件之一的,借款方即可以按規定計算列支利息支出。實務中,關聯方借款比例可能會突破條件1,但只要能夠能證明借款行為符合條件2或條件3,也可以稅前列支利息支出。
3、資本金未到位情況下的借款
國稅函〔2009〕312號文件對企業由于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扣除問題進行了明確,即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于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于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文件中提到的“規定期限”應該以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出資時間”為準。若公司章程規定注冊資本金分期到位,則分期計算應到位的注冊資本金。如章程規定“企業注冊資本的20%由股東自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三個月內繳清,其余在二年內繳清”,假定營業執照在2011年5月1日取得,則只要股東在2011年8月1日前繳足20%注冊資本金,在2013年4月30日前繳足剩余的80%注冊資本金,都屬于在規定期限內繳足應繳資本額。
4、借款利率上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但稅法原來對“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未做明確規定,各地執行中也不盡相同。而2011年6月9日頒布的34號公告對此做了較為明確的規定,即要求企業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該說明應包括在簽訂該借款合同當時,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業提供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
其中金融企業范圍包含信托公司、財務公司等金融機構。而信托公司、財務公司的利率一般遠遠高于銀行,這也意味著,只要企業能取得利率證明,基本上就可以按照實際支付的利息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但如果借款利率超過國家規定的上限(即銀行同期基準貸款利率的4倍),性質已變為高利貸,則超過部分將無法稅前扣除。
5、無償借款情況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故關聯方之間借款的,由于無償借款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稅務機關有權按照法律規定調整其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但是,稅務機關在進行境內關聯交易調整時,并不是一律要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進行調整?!秶叶悇湛偩株P于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第三十條規定:“實際稅負相同的境內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只要該交易沒有直接或間接導致國家總體稅收的減少,原則上不作轉讓定價調整?!卑创艘幎?,如果借款雙方企業所得稅率相同,在無其他優惠政策情況下,雙方稅負相等,納稅調整與否并不影響國家總體稅收,此時企業所得稅可以不做調整。
在無償借款的情況下,如果借出方所得稅稅率低于借款方,納稅調整將降低借款雙方整體稅負,此時稅務機關也可以不做納稅調整。
二、營業稅
1、有償借款情況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56號)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如果關聯方借款過程中產生利息收入,則應由借出方按規定繳納營業稅。
2、無償借款情況
《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薄稜I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前款所稱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币虼?,公司之間或個人與公司之間發生的資金往來(無償借款),若沒有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不繳納營業稅。
但如果借款雙方存在關聯關系,則需要進行納稅調整?!抖愂照鞴芊ā返谌鶙l規定,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即若借貸雙方存在關聯關系,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借出方利息收入并要求繳納營業稅。
三、印花稅
實務中,由于借款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故不少地方稅務局要求企業按照印花稅中《借款合同》稅目繳納印花稅。在個別地區,借出方到地方稅務局代開發票時,稅務局即當場代扣代繳印花稅。
但1998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的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中列明需繳納印花稅的借款合同是指“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方(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并未提到借款方與非金融機構所簽訂的借款合同。由于印花稅的征稅范圍采取正列舉征稅的辦法,凡不在列舉征稅范圍內的合同均不繳納印花稅,因此企業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總體來看,企業作為自主經營、獨立承擔責任的主體,關聯方間借貸資金屬于政策允許的行為,但企業需妥善處理好資金借貸過程中涉及的稅務問題,規避稅務風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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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1995]1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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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的稅法范文6
【摘要】我國現行以證券交易印花稅為主體的證券稅制,在組織財政收入、調節證券市場、抑制過度投機等方面發揮了一定作用,但還存在一些不足之處。建議:進一步調整證券交易印花稅的征收辦法;建立一套系統、健全的證券稅制;消除對公司和股東個人股、紅利的重復征稅;統一上市公司的企業所得稅政策。
abstract: our present stock market being as the stamp tax of the stock exchange has played a certain role in organizing financial revenue, regulating the stock market and controling an excessive investment. but there are some weaknesses. therefore, collection ways of the stamp tax of the stock exchange should be regulated further, a set of systematic and sound stock system should be estamblished, double taxation of personal dividend and dividend from the business and stockholders should be cleared up, and the policy of business income tax of the quoted company should be integrated.
key words: stock market; tax policy; stamp tax of stock exchange
一、我國證券市場的稅種設置現狀
1.證券發行環節。對于一級市場證券發行如何征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證券交易印花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沒有明確規定。而實際上,對于股票發行并不是不征稅,我國的《印花稅暫行條例》中有關的稅目對此已作出了征稅規定。例如對溢價發行股票的稅務處理,按照有關企業財務制度規定,企業在一級市場溢價發行有價證券,由此取得的溢價收入在企業財務上列入“資本公積”科目,不征收所得稅。但該筆收入作為企業自有資金,應按“營業賬簿”稅目課征萬分之五的印花稅。對國家發行的公債免征印花稅,對溢價發行股票的購買者,則沒有征稅規定;針對各省的柜臺交易市場,交易雙方應按產權轉移書據分別交納萬分之五的印花稅。
2.證券交易環節。開征了股票交易印花稅。對二級市場交易的股票(包括a股和b股),按證券市場當日實際成交價格計算的金額,由交易雙方當事人分別按一定的稅率繳納印花稅。自1999年6月1日起,b股印花稅稅率下調為0.3%,2001年11月16日起,a股印花稅下調為0.2%,同時規定對債券買賣免征印花稅。對于在上海、深圳證券公司集中托管的股票,在辦理法人協議轉讓和個人繼承、贈與等,作交易轉讓時,其證券交易印花稅統一由上海、深圳證券登記公司代扣代繳。
3.證券所得環節。國際上有關證券所得的稅收設置,針對投資所得(利息、股息和紅利)和資本所得(證券買賣的價差增益),分別開征證券投資所得稅和資本利得稅。到目前為止,我國尚未開征證券交易所得稅和資本利得稅,但開征了證券投資所得稅,其規定主要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等有關規定中。證券投資所得稅是對從事證券投資所獲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收入征收的稅額,按納稅人的不同,可分為對個人證券投資者征稅和對企業證券投資者征稅?,F行規定如下:一是對個人投資者的股息、利息和紅利所得征稅,采取20%的比例稅率,計稅依據為每次所得的利息、股息和紅利收入。為合理稅負,從1991年起,計稅依據改為每年股息、利息和紅利收入超過銀行定期存款利息的部分,并由證券交易所代扣代繳。另外,對投資于國債、金融債券及重點企業債券所獲得的投資收益均免征證券投資所得稅。二是對企業投資獲取的股息、利息和紅利收入采取33%的比例稅率。對于在中國境內設有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外國企業,其取得的上述收入按30%的稅率納稅,并附征3%的地方所得稅。其他外國企業有來源于中國境內的上述收入,按20%的稅率繳納所得稅。
4.征收其他稅。我國對證券行業內的金融機構還征收其他稅,如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以及教育費附加。證券營業稅是指對從事證券發行、交易活動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機構,就其營業收入按“金融保險業”稅目課征的營業稅。按照1993年11月26日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我國證券營業稅的征稅對象是金融證券業的營業收入,納稅義務人是在我國境內從事證券業務的法人,稅率為5%,而非金融機構和個人買賣有價證券或期貨,不征相關的證券營業稅。
二、我國證券市場稅收制度的缺陷
1.政策缺陷。在當時特定的情況下,借鑒香港對證券交易征收印花稅的做法及時推出我國的證券市場稅收政策很有必要,但具有明顯的臨時性特征。政策實施后,在不同時期還根據實際情況作了相應的調整和完善。如《股份制試點企業有關稅收問題的暫行辦法》未能涉及股票之外的證券品種,因而對于1997年之后按照《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批準成立的新基金交易是否征收印花稅,就缺乏明確的政策規定。為此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不得不了《關于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55號文)進行補救,規定對投資者、買賣基金單位在1999年底前暫不征收印花稅。2000年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又以補充規定的形式對基金單位是否征收印花稅作了說明。因此,我國以證券交易印花稅為代表的證券市場稅收政策,從總體而言,不具有完整性,尚處在探索階段。
2.證券交易過程中存在的稅收缺陷。我國在證券交易過程中開征的是印花稅,從當前實際來看,證券交易印花稅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缺陷:第一,稅種缺乏獨立性。證券交易印花稅從收入歸屬、征收管理方面來看,是一個獨立的稅種。但是,從有關該稅種的制度規定來看,由于當前并不存在一個統一的行政法規或法律,而主要是分散在一些部門規章、國務院通知等政策規定之中,存在政策代替法律規定的缺陷,因而證券交易稅不具有獨立性。第二,征稅范圍過窄。我國現行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只對二級市場上個人交易的a股、b股課征,對國債、金融債券、企業債券、投資基金等交易不征稅,對國家股和法人股免稅,對二級市場以外的股票轉讓和交易,稅收的約束幾乎處在空白狀態。第三,對買賣雙方課征,不利于資本的自由流動。第四,稅率設置不合理。我國現行證券印花稅對股票交易雙方實行按交易額的0.2%的固定比例稅率征收,既沒有考慮交易額大小和證券持有期長短等因素,也沒有適當的減免稅規定,容易造成中小投資者的實際稅負較重,而機構和大戶投資者稅負較輕,不能體現“鼓勵長期投資,抑制過度投機”的原則。
3.證券投資收益分配過程中存在的稅收問題。一是稅收負擔不均等。一方面是各上市公司之間的稅收負擔不平等,相比較而言,特區企業比內地企業在稅率上更低些,既不統一,又不公平;另一方面,同一上市公司內部的各股東之間稅負也不平等,我國只對個人股而不對國家股和法人股的股利征稅,違背公平原則。二是缺乏避免對公司和股東個人股息、紅利重復征稅的機制。我國現行的《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將企業獲得的股息、紅利作為企業所得一并征收企業所得稅,而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則規定個人取得的上述收入按20%繳納個人所得稅,不作任何費用扣除。這種做法實際形成了重復征稅,增加了企業和個人的負擔,不僅違背了稅收公平原則,對股息、紅利收入產生稅收歧視,而且會妨礙股東將分得的股息收入投資到更有效的公司中去,不利于高效益企業的發展,進而從總體上降低了資源的配置效率,同時也誘使股份公司通過少分紅而拉升股價的方式幫助股東避稅。
4.對證券交易的凈收益即資本利得的稅務處理不明確。資本利得指股票、土地、房屋、機器設備等資產的增值或出售而得到的凈收益,證券市場中習慣上被看作是證券交易過程中因差價而取得的收益。目前,我國對資本利得征稅不是很明確?!秱€人所得稅實施細則》中規定“對股票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現行的辦法是,對股票轉讓不征個人所得稅。這種優惠在證券市場發展的初期的確有很大的促進作用,但隨著證券市場的不斷規范,它的負面效應也越來越明顯,它會促使股票投資者注重短期炒作,增加了股票的投機成分,不利于中長期投資,容易引發股市的震蕩。同時,國家對企業的資本利得規定也不盡相同,對內資企業的資本利得納入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所得中,其資本損失不沖減當期所得,而對外資企業轉讓不是其設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所持有的b股取得的資本利得卻暫免征稅,并且資本損失可以沖減當期所得,導致內外資企業的不公平競爭。
三、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稅收政策的相關建議
1.建立系統和健全的證券稅收制度。盡管我國目前證券稅收政策目標是多重的,但政策工具卻是單一的,主要是證券交易印花稅,代替其他稅種實現特定的政策目標。隨著證券市場規模的日益擴張,有必要建立相對獨立的證券稅種和稅制,實現政策工具的多元化。這是因為:一是為了實現政府在證券市場中的多重政策目標?,F行證券交易印花稅在籌集財政收入方面能有效地發揮作用,但在調控市場及調節收入分配方面作用不大。二是我國稅制結構變遷的必然選擇。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我國的稅制結構將實現由現行的以流轉稅和所得稅為主,逐步轉向以所得稅為主。此時,所得稅無論在收入總量,還是調控作用方面都將發揮更大的作用。與此相適應,證券市場的稅收政策工具也將由現行的主要依靠證券交易印花稅轉變為同時依靠印花稅和資本利得稅、遺產和贈與稅等多稅種,因此,我國稅制結構的變遷也要求構建系統和健全的證券市場稅收制度。
2.調整證券交易印花稅的征收辦法。一是將證券交易印花稅確立為獨立的稅種。雖然就實質而言,我國當前的證券交易印花稅是一個獨立的稅種,但其法律依據不足,而只是作為印花稅的特別稅目得以確立其法律依據僅僅是國家稅務總局和體改委聯合的公文,這與我國制定稅法的法律程序不符。因此,有必要通過授權,由國務院頒布一些補充規定,以此來提高證券交易印花稅的法律級次,將其真正確立為獨立的稅種。二是按證券品種和持有時間長短實行差別稅率。對不同的證券品種實行差別稅率,能有效地對某些券種加以扶植,體現國家的投資結構政策。至于各應稅品種稅率的高低,應根據其預期收益率和流動性來確定。同時還應根據投資者持有證券品種時間的長短,分別設計不同的稅率,持有時間越長,適用的稅率越高,這樣有利于提高證券品種的流動性,推動證券市場的發展。三是實行單向征收,將納稅人確定為證券交易的賣方。當前的雙向征收,提高了有價證券的交易成本,在我國未開征證券交易所得稅的情況下,對組織財政收入、打擊投機行為確實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從實際來看,這種作用的有效性是有限的。從理論上分析,僅對賣方征稅有利于鼓勵長期投資,抑制投機,這也是實踐中多數國家的一般做法。
3.消除對公司和股東個人股息、紅利的重復征稅。世界上許多國家和地區都在力爭避免重復征稅,有許多經驗值得我國借鑒。西方國家主要采取兩種方式來消除或緩解重復征稅:一是實行扣除制或雙稅率制??鄢频淖龇ㄊ窃试S公司從應稅所得中扣除部分或全部的股息。比如美國為了減輕重復征稅,規定股東每年取得的第一個200美元股息可以免征所得稅。雙稅率制又稱分率制,即對公司分配的股息按低稅率征稅,對留存收益按高稅率征稅。這樣做也部分減輕了重復征稅,但公司的額外負擔并未減輕,因此很少采用。二是實行抵免制和免征制。抵免制的核心是當股東個人獲得股息或紅利,在計征個人所得稅時,應扣除這筆收入在公司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已支付的稅款,這一方法為西方大多數國家采用。免征制是指股東個人所得的股息或紅利收入不作為個人的一項所得,免除繳納個人所得稅。如希臘和我國的香港特別行政區都采用這一做法,它可以比較徹底地消除重復征稅。在我國,比較理想的選擇是采用抵免制和扣除制,既可以保證國家財政收入。又能比較徹底地消除重復征稅,還能與國際常規接軌。免稅制雖然可以做到徹底消除重復征稅,但勢必減少財政收入,在目前我國財政拮據的情況下不宜采用。
4.統一上市公司企業所得稅政策。我國股份制企業間的稅負不公平,其實質就是對上市公司實行稅收優惠。一般來講,上市公司具有一定的生產規模和良好的經營管理基礎,而且能通過發行股票募集到資金,因此,理應成為國家稅收的重要來源,對其減免所得稅的優惠,勢必減少國家財政收入。這種以減少國家收入為代價來換取企業內部轉機建制的政策,可能使這些企業缺乏加強管理和提高效益的內在壓力,實際情況也證實了這一點。同時對上市公司減免稅,對非上市公司是極不公平的。上市公司原有的良好經營基礎和上市融資已經為這些公司提供了市場競爭的優勢,若再加上稅收優惠,就會使非上市公司在市場競爭中的處境更加艱難。從國家宏觀政策角度考慮,優勝劣汰只能通過促使企業內部的優勢得到真正發揮來實現,而不是通過“殺富濟貧”的政策來實現。因此,國家應該執行規范、統一的法人所得稅,改變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之間及各上市公司之間稅負不公的局面,這樣才能促進證券市場的正常發展和公司間的公平競爭。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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