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法及實施細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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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法及實施細則

印花稅法及實施細則范文1

國家對國有企業資產重組相關的稅收法規相繼實施,大大減輕了企業稅收負擔,本文簡要分析國有企業重組過程中-國有資產無償劃轉的中最新的稅收政策。

【關鍵詞】

國有企業重組;國有資產無償劃;稅收政策

0 引言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進一步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國有企業必須適應市場化、國際化新形勢,以規范經營決策、資產保值增值、公平參與競爭、提高企業效率、增強企業活力、承擔社會責任?!比欢荛L一段時間我國國有企業存在著產權不明晰,主營業務不明確等問題。

國有資產無償劃轉作為企業重組過程中一種特殊的資產流轉方式,對合理配置資源、實施國有經濟的布局和機構調整起著重要作用。國有企業資產重組相關稅收法規的相繼出臺,大大減輕了企業稅收負擔。

1 無償劃轉的稅收政策及分析

1.1 增值稅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視同銷售貨物,應征收增值稅。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1.2 營業稅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單位或者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視同發生應稅行為的規定,征收營業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1號《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營業稅問題的公告》規定,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債務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不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1.3 土地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p>

目前有關無償劃轉土地增值稅的規定主要是針對個案逐案進行審批,沒有統一政策。例如2013年6月3日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無償劃轉房地產土地增值稅關問題的公告“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規定,現就無償劃轉房地產土地增值稅有關問題公告如下: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按照國家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管理的相關規定,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等之間無償劃轉房地產,不征收土地增值稅”。

1.4 企業所得稅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無償劃轉的應納稅所得額由收入計稅基礎來確定。而收入的計稅基礎考慮兩種,1)計稅基礎按照實際劃轉時的賬面凈值確定;2)計稅基礎按照劃轉時的市場價格或其他定價方法確定,應繳納企業所得稅。

目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并未對無償劃轉涉及的所得稅問題作出明確規定,但河北省地稅局在2009年度《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冀地稅發【2009】48號)第十一條關于企業無償劃撥資產的稅務處理問題明確規定:“國有企業無償劃撥資產(固定資產、股權、債權等),劃出方按劃出資產的凈值確認視同銷售收入。劃入方可按收到資產的凈值確認其計稅基礎?!备鶕撐募幎?,無償劃轉資產需要按視同銷售處理,但由于系按賬面凈值確認收入,因此對當期應納稅所得沒有影響。

1.5 契稅

按照《契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發生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出售、贈與和交換等情況的納稅義務人應按照核定價格由財產承受人繳納契稅。

對于國有企業重組過程中涉及到契稅的問題,財稅[2008]17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的通知》第七條規定:經國務院批準實施債權轉股權的企業,對債權轉股權后新設立的公司承受原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政府主管部門對國有資產進行行政性調整和劃轉過程中發生的土地、房屋權屬轉移,不征收契稅。企業改制重組過程中,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無償劃轉,包括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自然人與其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公司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無償劃轉,不征收契稅。

1.6 印花

按照《印花稅管理條例》簽訂產權轉移協議雙方應按照印花稅“產權轉移書據”稅目,對立據雙方按協議金額以0.05%的稅率征收印花稅。

根據財稅[2003]183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過程中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

2 關于資金賬簿的印花稅

實行公司制改造的企業在改制過程中成立的新企業(重新辦理法人登記的),其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或因企業建立資本紐帶關系而增加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業,其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企業債權轉股權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企業改制中經評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企業其他會計科目記載的資金轉為實收資本或資本公積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3 關于各類應稅合同的印花稅

企業改制前簽訂但尚未履行完的各類應稅合同,改制后需要變更執行主體的,對僅改變執行主體、其余條款未作變動且改制前已貼花的,不再貼花。

4 關于產權轉移書據的印花稅

企業因改制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予貼花。

國家出臺國有企業重組相關的稅收政策,明確了重組企業的稅收責任,通過各項減免稅優惠大大降低了重組成本。國有企業根據《國有企業產權無償劃轉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對產權不明確或與企業主營業務不相關的資產進行無償劃轉,從而使企業輕裝上陣,著眼于市場,使資源得到更有效合理的配置,充分激發了國有企業經營管理的活力。

【參考文獻】

印花稅法及實施細則范文2

企業所得稅政策規定及稅務處理

《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根據這條規定,確認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的基本原則為權責發生制。即只要是當期的收入,不論款項是否收到都要作當期收入。不屬于當期收入的,即使收到款項,也不作為當期收入。但是《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十九條又規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根據第十九條規定,企業預收的租金收入,要按照收付實現制的原則確認收入。

針對上述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一條對租金收入的確認作了更加明確的規定,即根據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交易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據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出租方如果為在我國境內設有機構場所、且采取據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非居民企業,也按本條規定執行。

對納稅人取得的租金收入,根據國稅函〔2010〕79號文件的解釋,在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時間確認上有兩種處理方法。一是按照收付實現制的原則確認收入。即出租方按照交易合同或者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此項規定適用于出租方與承租方雖然簽訂了跨年度租賃合同,但是合同約定租金不是提前一次性支付的,而是分期支付或者在租賃期滿后一次性支付租金的情形。二是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收入。即出租方對提前一次性收取的租金,可以在合同規定的租賃期內,按照收入與費用配比的原則,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這項規定適用于出租方與承租方既簽訂了跨年度的租賃合同,同時又明確了租金必須是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情形。

綜上所述,納稅人取得的預收租金收入,在計入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的時間上,應區別不同的情況,進行不同的稅務處理,而不是由納稅人自由選擇。因此,在上例中,出租方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租金收入,應在合同規定的租賃期內,按照收入與費用配比的原則,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即2011年確認租金收入為40萬元,2012年至2015年每年確認租金收入80萬元,2016年確認租金收入為40萬元。

營業稅政策規定及稅務處理

《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并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稜I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條例第十二條所稱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第二十五條進一步明確,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或者租賃業勞務,采取預收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由此可見,預收租金繳納營業稅采取的是收付實現制,上述企業在2011年5月與另一公司簽訂書面合同,并約定于2011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收取5年的租金。其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應按照《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相關規定執行,即納稅人在2011年12月20日不論是否實際收到租金,都應在2011年12月份就5年的租金收入一次性申報繳納營業稅20萬元(80×5×5%)。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在征收營業稅的同時一并征收。

印花稅政策規定及稅務處理

《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應納稅憑證應當于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队』ǘ悤盒袟l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條例第七條所說的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是指在合同簽訂時、書據立據時、賬簿的啟用時和證照的領受時貼花。因此,根據上述規定,上例中的出租方和承租方應當同時在2011年5月簽訂租賃協議時,分別按租賃協議標的的5年租金金額一次性繳納印花稅4000元(400萬×1‰)。

房產稅政策規定及稅務處理

《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房產稅按年征收、分期繳納,具體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房產稅暫行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對出租房產的租金收入,繳納房產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不夠明確。有的地區規定,將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在合同約定的租賃期內按月分攤申報繳納房產稅。也有的地方規定,對出租房屋的納稅人應在收取租金的次月,就取得的租金收入繳納房產稅。但對到稅務機關代開發票的出租房屋的納稅人,應當在稅務機關代開發票時,按照代開票發票金額,一次性繳納房產稅。

印花稅法及實施細則范文3

一、建筑企業中涉稅情況及稅收特點

建筑企業相對于其他行業來說,其稅收具有許多特點。首先,建筑企業的稅收征收面比較大,部分建筑企業在跨地區施工時候,重復納稅的情況比較多。其次,建筑企業營業稅剛性比較大。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建筑企業的營業額應包括工程所有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因此,建筑企業的收款決定了其營業額的多少,且必須按其營業額的3%來繳納營業稅,不能抵押和扣除原材料的增值稅進項。再次,建筑企業工程往往在時間上也都比較長。建筑企業只要開具了預付款發票收據或進度款發票收據,會計人員就要根據票據的金額申報納稅,而建筑工程所取得的收入一般都不是一次性付清的,建筑企業不僅需要籌集足夠的資金來實施工程,還要籌資來繳納稅款,若不按時繳納,則有可能被處罰。以上這些都是建筑企業中稅收的特點。建筑企業直接涉及的稅費主要有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企業所得稅、印花稅、增值稅、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等多種稅種。

二、建筑企業中稅務籌劃管理可行性及空間

大型建筑企業的施工具有施工跨區域性強、流動性大等特點,這使得建筑企業的稅收管理比較復雜,給建筑企業的稅務籌劃和管理提供了足夠的空間。

不同的納稅人、不同的納稅期限、不同的地區和不同的企業之間其所承擔的稅收負擔是不同的。我國為了發展先進促進科學技術和國民經濟的發展,對一定的區域和行業實行了稅收優惠政策。不同的稅收方案,使企業承擔的稅收負擔也不盡相同。例如,對西部欠發達地區的基礎設施的建設,國家就對其所得稅給予了一定的優惠政策。

三、建筑企業有效進行各稅種稅收籌劃的方法

第一,建筑企業中營業稅的籌劃管理方法。

營業稅作為建筑企業的主要稅種之一,在經營活動中加強對它的籌劃管理具有重要的地位。

由于建筑施工企業的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建設方所提供的設備的價款卻不包括在內。因此,建筑企業還可以通過降低營業額來進行稅務籌劃。法律規定,由建設方提供的設備價款不予以征收營業稅。因此,施工企業在從事安裝勞務時,可以由建設單位提供機器設備,使營業額中減少安裝設備的價款額,從而減輕稅負。

第二,建筑企業中所得稅的籌劃管理方法。

建筑企業進行所得稅稅收籌劃管理已經成為企業理財管理的重要部分。

首先,建筑業應納所得稅一般情況下,稅率為25%。但是,如果能夠參與國家鼓勵的某些地區某些特定工程項目基礎設施建設,則有可能享受到稅收優惠或稅收減免政策。建筑企業還可以選擇在低稅區建立分支機構,在西部地區設立分支機構,承擔國家需要的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利用國家的優惠政策來降低整體的納稅金額。另外,建筑企業還可以積極接納弱勢群體就業,利用國家鼓勵并優惠稅收的政策,吸納殘障群體就業,相對降低稅負。

其次,建筑企業可以對固定資產的折舊維修進行控制。建筑施工企業在確定固定資產使用年限時應盡量采用稅法規定的最低年限,及時將折舊費用進入成本,減少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取得資金的時間價值。一般來說,建筑企業的固定資產的價值比較大。建筑施工企業一般使用平均年限法來對固定資產進行折舊。由于固定資產修理支出和固定資產改良支出有著不同的稅務處理方法,建筑企業可以通過合理安排維修支出和改良支出進行籌劃。根據稅法,在固定資產后續支出超過固定資產原值50%時候,這個支出屬于改良支出,應當分期折舊或攤銷。這時,如果企業希望將其作為固定資產維修支出在當期直接予以扣除,則可以采用分次維修的辦法,將維修支出的比例控制在50%以內。

第三,建筑企業中印花稅的籌劃管理方法。

由于建筑企業常常要簽訂工程合同,其金額一般都比較大,因而使得印花稅成為建筑企業的一個比較重要的稅種。

首先,建筑企業可以盡量減少工程的分包或轉包次數,以使計稅次數和金額降低,從而少交印花稅。根據印花稅法有關規定,施工單位將自己所承包的建設項目分包或者轉包給其他施工單位時,簽訂的分包合同或者轉包合同,應按照新合同上所記載的金額再次計算所應繳納的稅額。盡管施工單位在實行分包或轉包時,總的承包合同已經依法繳納了印花稅,但新的分包或轉包同時又是一種新的納稅行為,應該承擔新的納稅義務。因此,分包或轉包的減少,能夠使計稅次數和計稅金額降低,減少繳納印花稅。同時,建筑企業還應盡量減少書立使用各種憑證的人數,在不產生經濟糾紛的前提下,盡量當面解決經濟交易,使應繳納的印花稅控制在最小的范圍內,從而使企業總體稅負下降,達到少繳稅款的目的。

其次,印花稅作為一種行為稅,只要當事人雙方簽訂了應稅合同,無論合同有沒有兌現,都應該繳納印花稅。因此,在設計合同時,簽訂雙方應充分考慮到以后經濟交往中可能會遇到的種種情況,以此來確定比較合理、保守的金額。如果金額難以確定,也可以暫不確定,等到合同最終實現后,根據實際結算情況再補貼印花。因此,在簽訂數額較大的合同時,建筑單位可以有意地使合同上所載金額在能夠明確的條件下不最終確定,以達到少繳印花稅稅款的目的。

第四,建筑企業中土地增值稅的籌劃管理方法。

對于建筑企業來說,土地增值稅的籌劃和管理一般是控制增值額,從而使之適用較低的稅率或者享受免稅的優惠待遇。

首先,建筑企業可以通過減少銷售收入降低增值額。根據法律規定,轉讓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因此而獲得收入的單位或者個人,都應依法繳納土地增值稅。對建筑企業來說,不動產不一定銷售,可將不動產入股投資。稅法規定,將不動產入股投資暫不征收土地增值稅。根據這種情況,建筑企業將不動產的所有權轉化為股權,可暫免繳納土地增值稅。建筑企業不直接使不動產產權發生轉移,而通過股權轉讓來實現,用以減少土地增值稅。

其次,建筑企業也可以利用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按土地使用權金額和開發成本之和外加20%的扣除這項法規,建筑企業可以通過取得房地產開發的資質,通過開發房地產,來享受房地產企業的扣除標準,增加可扣除的項目,來減少土地增值稅。

四、建筑企業中進行稅務籌劃管理所面臨的風險

建筑企業在進行稅務籌劃管理時,能夠獲得一定的稅收收益,但是,也要面對其所帶來的許多風險。如果處理不好,不僅會使企業的籌劃方案得不到應有的效果,還有可能使企業面臨觸犯稅法的風險,從而遭受嚴厲的懲罰。

印花稅法及實施細則范文4

關鍵詞:甲供料 結算 稅務籌劃

在近年來的工程項目承包過程中,甲供料現象已非常普遍,但合作方式的不同,對工程雙方所造成的稅收負擔有很大的區別,本文以A、B公司合作的項目為例,通過對甲方式、乙方式下納稅情況的分析,闡述了甲供料形狀下如何采取有效措施進行納稅籌劃,以降低稅務負擔。

舉例:A公司一項目施工招標,B公司承包該項目,工期10個月,建安施工價假定1000萬元,甲供材料金額假定300萬元(含增值稅),甲供材料由C公司提供,假定項目每月耗用甲供材料30萬元。開建安發票的稅率:營業率為3%;城建稅和教育附加合計為營業稅的10%(0.3%);水利基金0.1%;個人所得稅0.5%;印花稅0.03%。假設B公司是掛靠單位,上交管理費的比例為3%,A公司每月平均支付進度款。

針對上述情況,采用下面兩種甲供材料合同結算方式的對比分析如下:

一、甲供材料包含在施工總價合同中(甲方式)

(一)合同簽訂主體和金額

(1)A公司與B公司簽訂施工承包合同1300萬元。

(2)A公司與C公司簽訂甲供材料采購合同300萬元。

(二)流程、發票和付款

(1)采購時:C公司向A公司提供材料300萬元并開具發票,A公司收到C公司送達的材料入庫并支付貨款300萬元。

(2)領用時:B公司從A公司倉庫一次領用甲供材料300萬元,A公司根據甲供材料出庫的相關單據辦理出庫手續,B公司所領材料金額記入待攤工程成本;

(3)每月根據工程結算單,結算、支付價款時:B公司開建安發票130萬元給A公司,A公司按扣除甲供材料30萬元(開給B公司甲供材料收據30萬元)的余額100萬元工程款支付給B公司,計入在建工程成本130萬元,其中沖減待攤工程成本30萬元。

(4)完工結算時:10個月后合同結清,多余甲供材料退庫。

(三)這種方式下各方繳納的稅費

(1)A公司印花稅:(1300+300)萬元*3/10000=0.48萬元。

(2)A公司開給B公司300萬元的材料收據,當地稅務機關很可能會認定材料銷售成立,還得按相關規定交增值稅、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和水利基金:300萬元/1.17*(0.17+0.17*0.1+0.1%)=48.21萬元。

(3)B公司:建安稅費1300萬元*0.0393=51.09萬元;掛靠管理費1300萬元*0.03=39萬元。兩者合計90.09萬元。

(4)B公司收到的材料收據,可能會被稅務局認定不能稅前列支,還得交企業所得稅:300萬元*0.25=75萬元。

二、甲供材料不包含在施工總價合同中(乙方式)

(一)稅法定的“甲供材料”

1、合同簽訂主體和金額

(1)A公司要與B公司簽訂施工承包合同1000萬元,合同中寫明不含甲供材料金額,但要注明含甲供材料開票稅金,B公司在開具建安發票時支付稅金。

(2)A公司與C公司簽訂甲供材料采購合同300萬元。

2、流程、發票和付款

(1)采購時:C公司向A公司提供材料300萬元并開具發票,A公司收到C公司送達的材料入庫并支付貨款300萬元,這與上述甲方式相同。

(2)每次領用時:B公司從A公司倉庫領用甲供材料30萬元,A公司根據甲供材料耗用情況,辦理出庫手續,并及時計入工程成本。

(3)根據工程結算單(結算單中列出使用甲供材料清單),每月結算、支付價款時:B公司開建安發票100萬元給A公司(發票中含甲供材料的開票稅金),A公司支付工程款100萬元給B公司。

(4)完工結算時:10個月后合同結清,多余甲供材料退庫。

3、這種方式下雙方繳納的稅費

(1)A公司印花稅:(1000+300)萬元*3/10000=0.39萬元。

(2)B公司:建安稅費1000萬元*0.0393+300萬元*0.033=49.2萬元;掛靠管理費1000萬元*0.03=30萬元。兩者合計79.2萬元。

(二)非稅法定的“甲供材料”

1、合同簽訂主體和金額

(1)A公司與B公司簽訂施工承包合同1000萬元,合同中無需寫明甲供材料金額及甲供材料開票稅金,也不存在甲供材料開票稅金誰支付問題。

(2)A公司與C公司簽訂甲供材料采購合同300萬元。

2、流程、發票和付款

(1)采購時:C公司向A公司提供材料300萬元并開具發票,A公司收到C公司送達的材料入庫并支付貨款300萬元,這與上面的方式一致;

(2)每次領用時:B公司從A公司倉庫領用甲供材料30萬元,A公司根據甲供材料耗用情況,辦理出庫手續,計入工程成本。

(3)根據工程結算單(結算單中列出使用甲供材料清單),每月結算、支付價款時:B公司開建安發票100萬元給A公司(無需含甲供材料的開票稅金),A公司支付工程款100萬元給B公司。

(4)完工結算時:10個月后合同結清,多余甲供材料退庫。

3、此方式下各方繳納的稅費

(1)A公司印花稅:(1000+300)萬元*3/10000=0.39萬元。

(2)B公司:建安稅費1000萬元*0.0393=39.3萬元;掛靠管理費1000萬元*0.03=30萬元。兩者合計69.3萬元。

三、兩種方式對比分析

(一)規范性分析

(1)A公司與B公司每月結算時,如果采用甲方式,A公司提供材料給B公司并開收據給B公司,同時從施工合同款中扣除材料款,已符合交易行為。所以A、B公司存在涉稅風險,稅務機關可以認定A公司從C公司購得材料后賣給B公司,B公司施工后交付給A公司,從而要求納稅。

(2)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務院令2010年第587號)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第二十六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并且規定未發生經營業務的一律不準開具發票,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 因此,建筑施工企業在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后,如發生建設單位提供材料(即甲供材料)情形,在開具發票時,甲供材料價款不能列入開具發票金額;而且B取得A開出的收據不能在稅前扣除。

(3)新《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除本細則第七條規定外,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浙江省地方稅務局浙地稅函[2007]335號《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建筑業應稅勞務甲供材料有關稅收問題的批復》“建筑施工企業在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后,如發生建設單位提供材料(以下簡稱“甲供材料”)情形,在開具發票時,甲供材料價款不能作為發票開具金額。營業稅計稅營業額的確定,按現行營業稅政策有關規定執行?!彼?,乙方式計稅營業額含甲供材料,發票金額不含甲供材料,符合現行規定。

(4)稅法定的“甲供材料”是指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其他的情況就不是稅法中規定的特定甲供材料,計稅營業額不包括甲供材料。

(二)稅費總計分析

1、愿意承擔稅務風險

(1)稅法中規定的特定“甲供材料”

甲方式中,應繳納稅費90.57萬元,乙方式應繳納稅費79.59萬元。乙方式比甲方式節約稅費10.98萬元,占項目總投資額的0.84%左右

(2)非稅法中規定的特定“甲供材料”

甲方式中,應繳納稅費90.57萬元,乙方式應繳納稅費69.69萬元。乙方式比甲方式節約稅費20.88萬元,占項目總投資額的1.61%左右

2、不愿意承擔稅務風險

(1)稅法中規定的特定“甲供材料”

甲方式中,應繳納稅費213.78萬元,乙方式應繳納稅費79.59萬元。乙方式比甲方式節約稅費134.19萬元,占項目總投資額的10.32%左右。

(2)非稅法中規定的特定“甲供材料”

甲方式中,應繳納稅費213.78萬元,乙方式應繳納稅費69.69萬元。乙方式比甲方式節約稅費144.09萬元,占項目總投資額的11.08%左右。

印花稅法及實施細則范文5

安裝工程公司承接安裝工程,合同金額為100萬元,第一期先開20萬元的安裝發票,發票是到地稅局代開,其中印花稅已經按100萬元收入金額全額繳納,營業稅金及附加按20萬元收入金額來繳納,但到月底,這20萬元未能確定收入,請問本月交納的印花稅和營業稅金及附加記入本期成本費用?還是放到確認收入的當月?如果不放到本月的成本費用當中,那本月所交的營業稅金及附加應放到哪個科目???(雖然20萬元發票已經開具,但因財政未能撥款,本項工程尚未開工,而且也沒收到任何預收款,這種情況下暫不確認收入,這樣做對嗎?)(河北省 王心宇)

在線專家:

企業錯誤的地方是提前開具了發票,根據營業稅實施細則規定建筑企業在收到預收款時才能開發票確認收入,這個施工企業在沒有收到任何款項的情況下就開發票顯然是錯誤的。

在稅法收入的處理上,因其發票已經開具,所以必須確認收入,即繳納營業稅和所得稅時都要確認稅法收入。

會計上如其成本也能計量,相關的款項收到不存在不確定性的情況下可以采用完工百比分法確認收入,如果完工百分比法不能確認收入可采用完成合同法確認,即完工時確認收入。

顯然會計和稅法在確認收入的處理上是不同的。建議作如下處理:

開發票時

借:應收賬款―XX公司工程款

貸:其他應付款―XX公司

交納的稅費不能計入當期損失,要轉到收入確認的當期,但是在填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需作為稅法的支出項列支。

借:待攤費用―營業稅金及附加(執行新準則企業的可以使用預付賬款或其他應收款等來代替,下同)

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

借:待攤費用―印花稅

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

貸:銀行存款

(上面也可以不使用待攤費用的,直接計入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或印花稅的借方,雖然印花稅不在應交稅費核算,但是金額不大不影響核算,計入應交稅費也是沒有關系的,如不使用待攤費用,下面確認營業稅金及附加時直接貸應交稅費就可以了)

符合收入確認條件時(包括完工百分比法及完成合同法,處理原理一樣)

借:其他應付款―XX公司

貸:主營業務收入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工程施工或銀行存款等

根據當期收入的金額計算本期應承擔的印花稅和營業稅等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管理費用―印花稅

貸:待攤費用―印花稅

待攤費用―營業稅金及附加(執行新準則的企業可以使用預付賬款或其他應收款等來代替)

在采用上面方法處理時要注意:雖然會計上在本期沒有確認收入和成本,但是本期在填納稅申報表時要按稅法確認收入和成本費用,因此會形成遞延所得稅資產。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貸:所得稅費用

確認收入年度再轉回處理。

這樣處理既能滿足會計又能滿足稅法的要求。

固定資產更新改造的處理

某單位2003年12月份購置營業用房原值1000萬元,2006年12月份更換取暖設施支出20萬元(原取暖設施價值10萬元)列入固定資產科目核算。請問如何提取固定資產折舊?原取暖設施價值怎樣從固定資產原值中扣除,如何進行賬務處理?怎樣計算房產稅?(湖北省 孫思予)

在線專家:

會計上更新改造時,應將固定資產賬面價值結轉計入在建工程。

借:在建工程

累計折舊

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貸:固定資產

更換配件:

借:營業外支出(凈損失)

銀行存款(變價利得)

貸:在建工程(配件賬面價值)

更換完成后,將在建工程轉讓固定資產,然后按規定繼續計提折舊。

房產稅:

根據規定,對于納稅人對原有房屋進行改建、擴建的,要相應增加房屋的原值,然后按增加后的價值,自用的按從價計征房產稅。

物業公司低值易耗品的核算

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2011年1月報廢工具一批,其成本為900元,報廢時,殘料回收計價50元。2011年2月20日,環境污染防治部門領用小區公用凈水機一臺,價值1860元,采用五五攤銷法核算。請問如何進行賬務處理?(北京市 趙小靖)

在線專家:

根據有關憑證公司編制會計分錄如下:

領用凈水機時:

借:周轉材料―在用低值易耗品 1860

貸:周轉材料―在庫低值易耗品1860

攤銷所領用低值易耗品價值的一半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物業管理成本 930

貸:周轉材料―低值易耗品攤銷930(1860×50%)

攤銷報廢工具的攤銷額時:

借:原材料 50

主營業務成本―物業管理成本 400

貸:周轉材料―低值易耗品攤銷450(900×50%)

注銷報廢低值易耗品的價值及其累計攤銷額時:

借:周轉材料―低值易耗品攤銷900

貸:周轉材料―在用低值易耗品 900

自產自用消費品的會計處理

某冰箱廠將自產冰箱3臺用于本廠基建工程,1臺用于醫務室,1臺用于托兒所。該冰箱每臺成本1700元,每臺不含稅售價2500元,增值稅稅率17%。如何進行賬務處理?(北京市 何敏)

在線專家:

借:在建工程3×1700+3×2500×17%=6375元

固定資產 2×1700+2×2500×17%=4250元

貸:庫存商品 85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125(5×2500×17%)

5月10日將自產商品用于集體福利,開具出庫單。該批商品實際成本價12000元,計稅價格20000元。增值稅率17%。

借:應付職工薪酬15400

貸:庫存商品12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3400

公益性捐贈如何處理

企業將成本是80萬元,售價是100萬元的產品捐贈,符合公益性捐贈。當年利潤1000萬元。如何進行賬務處理?稅收又應該如何調整?(江西省 龔景琿)

在線專家:

公益性捐贈應該計入營業外支出,分錄為:

借:營業外支出 97

貸:庫存商品 8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

稅收調整:視同銷售調增20,捐贈限額120,可以全部扣除97萬元。

應納所得稅=(1000+20)×25%=255(萬元)

委托證券公司購買股票如何記賬

我公司委托某證券公司購買股票10萬股,并將其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該筆股票投資在購買日的公允價值為100萬元。另支付相關交易費用金額為2.5萬元。購買股票時進行賬務處理?(上海市 馬新)

在線專家:

買股票時,應進行的賬務處理為: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按其公允價值)

投資收益(按發生的交易費用)

應收利息(按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利息)

應收股利(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

貸:銀行存款(按實際支付的價款)

交易費用是指可直接歸屬于購買、發行或處置金融工具新增的外部費用,包括支付給機構、公司、券商等的手續費和傭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購買股票時,公司應該做如下處理: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1000000

投資收益 25000

貸:其他貨幣資金―存出投資款 1025000

建賬是否需要估算固定資產折舊

假設,以前某公司沒有賬目,現在準備建賬。對于固定資產,是否應在建賬時估算累計折舊額作為期初數據?(廣西自治區 王曉可)

在線專家:

從原理上說,建賬伊始,各科目數據為零,然后以“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這一恒等關系為基礎對應編制會計分錄、登記會計賬簿、編制會計報表。但由于企業已經經營了一段時間,所以作為會計主體和納稅主體,應考慮確定所有科目包括所有者權益各項目的會計賬面價值和計稅基礎,理應視為從公司設立之日起即應建賬并延續至今。

印花稅法及實施細則范文6

一、對我國現行證券征稅的評價我國現行稅法中涉及到證券稅制方面主要是股息、紅利的規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企業獲得的股息和紅利應并入企業所得額,征收企業所得稅,對企業在證券交易中除成本之外所獲凈收益也作為投資收益計入企業利潤,征收企業所得稅。而對股票交易中的凈虧損,也作為投資損失,在納稅時用企業的主營及其他業務利潤加以彌補。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法》也將利息、紅利作為個人收入總額,采用20%的比例稅率,實行源泉扣除,按次繳納?,F行稅法除了對股息、紅利征稅外,對二級市場的股票交易雙方征收印花稅,其所適用的稅率為0.4%.在上海、深圳兩地對股票征收印花稅,從目的看,實際是交易稅。目前的稅制中,由于國家股不準在股票市場上流通,故沒有對國有股獲得股息、紅利作征稅的規定。

顯然,這些稅收政策對證券市場的發展,增加國家財政收入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就拿證券交易印花稅來看,1991年至1997年深滬提供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就達454億元,其中1997年一年提供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就達237億元,該年證券交易稅劃歸中央的部分就達202億元,占整個中央稅收入比重的4.74%.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縱深發展,證券市場迅速而有效的擴張,證券稅制將在控制交易成本,調節資金流向和維護社會公平等方面發揮更加有效的推動作用。但是,由于證券起點高,發展快,對它的運作及調節作用在我國還處于探索階段,因此有關的稅收政策不規范,不太適應證券市場發展的需要,其弊端也日益顯示出來:

(1)沒有針對股市交易行為設置相應的稅種?,F行稅收政策是只對股票交易征收單一的印花稅,雖然曾起到代償性作用,但未免有與股市稅源分布和股市運作不相適應之嫌,終究是權益之計,非久遠之策,其局限日益暴露:其一,印花稅的征收客體是憑證,而隨著科技的發展,證券交易實現無紙化和電子化,每筆交易應繳納的稅收均由證券交易所的清算系統自動扣劃,證券交易時既無實物憑證,又無印花稅票,因此再沿用這一稅種是有悖法理,名不正言不順的。其二,對股市交易雙方各征0.4%的印花稅,投資者不管獲利多少均依此比率征稅。這雖對控制股票交易雙方有可取之處,但由于不能采取免稅額度給小投資者以優惠,難以實現相對公平,對調節收入起不到什么作用,使得“馬太效應”在證券市場表現得特別明顯,這也有悖于印花稅的設計初衷。

(2)征稅面過窄,國家稅收流失嚴重。我國現行的證券市場稅收制度僅將與股息有關的股息、紅利及股票轉讓行為納入所得稅和印花稅的課稅范圍,而對企業債券,投資基金等交易行為沒有相應的征稅規定,在一級市場、場外交易、繼承、轉贈等方面的稅收規定幾乎處于空白狀態。這種狀況不僅使國家流失了大量的財政收入,而且違背了稅收公平原則,妨礙了稅收作用的發揮。

(3)公司與股東個人之間對股息的重復課稅違背了稅收的公平與效率原則。眾所周知,股份公司派發給股東個人的紅利股息是從其稅后利潤中支付的,但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取得股息紅利應按20%的稅率交納個人所得稅,不作任何扣除。這種作法實際上是對股份公司作為股息紅利的稅后利潤重復課稅。這不僅違背了稅收公平原則,形成了對股息紅利收入的稅收歧視,而且會妨礙股東將分得股息收入投資到更有效的公司中去,同時也誘使股份公司通過少分紅而拉升股價的方式幫助股東避稅。

(4)上市公司之間及上市公司內部各股東之間稅收權利不平等。無論從公司平等競爭,還是從稅法嚴肅性來看,對股份制企業都要統一稅制。但各上市公司執行的所得稅率可謂五花八門,不僅不同行業的上市公司執行不同的稅率,即使處于相同行業的公司,稅率執行情況也不盡相同。同是汽車行業,北旅汽車執行的稅率為33%,而松遼汽車為10%;同是玻璃行業,洛陽玻璃為33%,福耀玻璃和耀皮玻璃卻反為10%,等等。同時,股份制企業的國家股、法人股和個人股的要求不盡一致,對國家股、法人股的股利所得不征稅,這種只對個人股征稅的做法既違背了公平負稅的原則,也不符合“同股同利”的原則,并不利于國有股權的實現和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二、我國證券市場課稅的政策取向及建議如前所述,目前我國證券市場稅收體系很不健全,這種證券市場稅收法規滯后的現象已與飛速發展的證券市場業很不適應。借鑒國際通行做法,結合我國證券市場發展的特殊性,盡快建立健全我國證券市場稅收體系,無疑對促進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和加快股份制改造具有積極的作用。合理設計我國證券市場的稅收體系,必須考慮以下幾個問題:

(1)稅制的設計調整應立足于社會經濟的發展需要,引導證券市場向著有助于國有企業改革的方向發展。國有企業改革的成功與否,關系著我國國民經濟未來的發展,是整個經濟生活中的關鍵之所在。而資本市場的完善,不僅可以促進企業資本形成方式的深刻變化,進而有效地改變國有企業運行機制,而且,它可以為企業所有權的轉讓提供市場載體,促進國有企業的破產兼并等產權轉換機制的形成。

(2)證券稅制設計目標的合理定位。首先,經濟目標。一種稅制的設計一般考慮經濟目標(促進經濟發展)和財政目標(組織財政收入)兩個方面。就目前而言,我國的資本市場不僅發展時間短,規模小,而且相關的制度和規則也未健全,因此,應側重其適應經濟發展以及對不同納稅人的稅負公平,經濟目標應放在主要位置。其次,對證券市場設計課稅制度應努力追求彈性目標。彈性稅制的優點在于能更加靈活的發揮其經濟調節功能,便于稅收征管和稅收成本最省原則的實現,同時能夠更加體現稅收的有效公平性,使稅制對所有納稅人都能自覺的一視同仁,利于促進社會收入公平分配的實現。

(3)減輕資本市場的過度震蕩,減少資本市場,尤其是證券市場的過度投機行為。我國的證券市場具有極重要的投機性。除了投資者不成熟外,過度的市場波動也是其最重要的原因。據統計,美國在最動蕩的1986-1987年中波動幅度為23%,日本在同一時期為19%,而我國A股1994年波動幅度竟達84%.如此劇烈的股市震蕩,單靠行政手段難以達到根治目的,最好的辦法就是利用稅收這一手段對投資者進行有效引導,并實現稅收調節經濟的自動穩定器職能。

根據以上要求,立足現階段證券市場發展的特點,我國證券市場稅收體系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1)全面開征證券交易稅。

證券交易稅是1994年稅制改革中擬開征的稅種。印花稅與證券交易稅的作用與功能比較近似,但作為調節證券市場的有力手段,證券交易稅無論在名稱、征稅范圍、還是在稅率制定方面顯得規范,證券交易稅取代印花稅不是簡單機械的替換,而有其內在的必然要求。

證券交易稅的性質可歸屬行為稅,是就證券交易行為而征收的稅種,按交易額乘以稅率征收。為了鼓勵中長期投資,抑制頻繁買賣的短期炒作行為,有益于股市的穩定,無須再搞“一分為二”,僅對賣方單方面征稅。為了保持總的稅負不變,可按0.8%的稅率開征,同時還可在具體措施上明確持股時間長短與稅率差別的關系。證券交易稅的征稅范圍應擴大到發行環節,其征稅對象應包括股票、國庫券、債券和投資基金等證券,同時應考慮到我國目前的證券交易中國庫券的轉讓仍是主要的,以及它在經濟建設發展時期的特殊作用,對國債轉讓收入宜從輕課征。

(2)謹慎開征資本利得稅。

從我國目前實際來看,因存在資本市場剛剛起步,發育還不成熟,稅收征管手段落后,現金大量的體外循環等問題,還不宜將資本利得稅作為單獨一個稅種開征;同時從國際經驗看,考慮到其成本效益問題,不僅發展中國家像巴西、阿根廷、泰國等,而且部分發達國家如挪威、芬蘭、日本都將資本利得納入普通所得一并征收,并且成為一種總的趨勢。具體做法是:對公司利得,區分長短期資本利得(兩年為限),對短期資本利得,按普通稅率即33%征收,對長期資本利得,考慮通貨膨脹因素進行調整后,按持有時間給予減免。對個人資本利得,可確定一個起征點,比如規定股息的第一個200元免征,超過部分再作為其它所得,按20%的稅率征收。另外,考慮到資本市場的風險性和投機性以及抑制資本投機的需要,為鼓勵并積極培育我國的資本市場,吸引國際資本的流入,對資本利得應采取輕稅負政策,實現較多的優惠減免。對公司資本利得,可視不同情況給予免稅、減稅和容許資本損失抵減等優惠。對個人資本利得,因目前是按次征收,考慮到其累積效應,為避免一次集中繳納帶來的較重的稅負,可實現按期間進行平均分攤利得的方法。

(3)調整對資本收益的征稅。

眾所周知,股息、紅利、利息是投資者將貨幣生產要素投入社會再生產所取得的風險收入,是對其推遲個人消費的補償。除國庫券利息免稅外,對資本所得普遍征稅是稅收公平原則的客觀要求與必然趨勢,1999年對個人儲蓄利息所得征個人所得稅正是這一要求的體現。因此應在此基礎上調整國家股、法人股的稅收政策,對國家股和法人股的股息、紅利課征所得稅,為國家股進入市場并最終規范我國的股票市場創造一個平等競爭的條件。同時應采取有力的措施,努力消除重復課稅。對于這一世界普遍存在的問題,國際上通行的做法有扣除制、雙率制、抵免制和免除制。隨著股份公司與證券市場的發展和完善,我國消除重復課稅的條件也日趨成熟。筆者認為比較理想的選擇是采用抵免制和扣除制,因為它既能保證國家財政收入,又能消除重復課稅。與國際常規做法接軌的免稅制雖然可以徹底消除重復課稅問題,但會導致國家財政收入流失,這在我國當前財力很困難的形勢下不宜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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