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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企業所得稅法范文1
摘 要 新企業所得稅法主要在稅率、稅前扣除、稅收優惠等方面做出了相應的調整。稅法條例的施行結束了我國長期以來對外資企業的極大優惠,對我國的內資企業帶來了深遠的影響。
關鍵詞 新企業所得稅 稅率
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是順應我國國情的需要,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制度創新,對我國企業的生產發展有著及其深遠的影響。
一、改變了納稅主體
納稅主體,是指稅收法律關系中依法履行納稅義務,進行稅款繳納行為的一方當事人。在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之前,我們是以“獨立經濟核算”為標準確定納稅人的;在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中,以“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為標準確定納稅義務。居民企業擔負全面納稅義務,即該企業無論是在境內還是在境外的所得都要繳納相應的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擔負的是有限納稅義務,即該企業只需要將企業在境內或者與之相關聯的所得繳納相應的企業所得稅即可,納稅主體的這種改變較大限度的維護了我國稅收權益。
目前大多數國家也是以法人作為納稅主體的,新企業所得稅法的改革既有利于納稅監督,也趨同于國際通行做法。在國際上多數國家也是采用的內外資相同的企業所得稅法,所以我國這次新企業所得稅法的頒布也是國際接軌的標志。
我國企業的納稅主體全部變更為法人,由法人實行統一匯總納稅,無論是內資還是外資企業均要將經營主體內部的收益和成本費用匯總后再計算所得,這就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業成本,提高了企業的競爭力。
二、稅率的差異
稅率是企業所得稅制度的核心問題。在新企業所得稅法頒布之前,我國實行的企業所得稅不僅僅是納稅主體不統一,并且相同的納稅主體其納稅檔次也不相同,這樣就給企業造成不公平稅負,也給稅務部門的稅務征收帶來很多麻煩。
新稅法根據我國的國情、國家財政承受力以及類同于我國國情的其他國家的實際稅率,將法定稅率定為25%,這個數值總體上來說是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的。對內外資企業實行一致的法定利率,使得內外資企業的稅負水平趨于公平,可以有效防止一些企業打著“假外資”的旗號來偷稅漏稅。總之,新企業所得稅法考慮了我國企業的各個階層,納稅人普遍對其表示滿意,即新的企業所得稅法普遍得到了認可。
新企業所得稅法頒布之后,我國內資企業的所得稅率有所降低,但外資稅率有所升高。對我國境內的外資企業而言,稅率有所提高,外資企業的應納所得稅額會有所升高,外資的企業的稅負將會增加。但對外商而言,來中國投資,并不僅僅是因為我國國家優惠的稅收政策,稅收政策在吸引外資外商投資只是起到輔的激勵作用,外商來中國投資,看重的是中國巨大的市場潛力。對外資稅率的微調是中國的稅制與國際接軌的需要,意味著中國經濟的市場國際化程度在不斷的提高,由此帶來的廣大市場和良好的投資環境會更有利于外資的發展。
三、稅前扣除項目的差異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稅額時進行扣除,內外資企業的實行標準相同。而在新企業所得稅法實行之前,我國內外資企業的稅前扣除項目也是不相同的。
(1)工資的扣除標準。原企業所得稅法中,內資企業所得稅實行計稅工資限額扣除制度,外資企業所得稅對工資指出實行全額據實扣除制度,而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可以按單位實際發放的工資予以據實扣除;
(2)捐贈的扣除標準。原企業所得稅法中,內資企業的公益性捐贈只有3%在應納稅額中扣除,外資企業的公益性捐贈實行據實扣除辦法,而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納稅額時扣除;
(3)研發費用的扣除標準。原企業所得稅法中,內資企業的研發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50%進行抵扣,外資企業抵扣50%,而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的研發費用均按照150%進行抵扣;
(4)廣告費用的扣除標準。原企業所得稅法中,內資企業的廣告費用不超過納稅年度的營業收入的,據實扣除,超過的結轉到以后年度扣除,外資企業廣告費實行據實扣除的辦法,新企業所得稅規定內外資企業的廣告費用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的15%的部分可以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以結轉到以后年度扣除。在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之前所用的企業所得稅法對稅前扣除項目方面也是對外資企業有更大的優惠政策,新的企業所得稅法統一了內外資的稅前扣除項目,實現了內、外資企業之間的公平稅收負擔,促進平等的市場競爭環境的形成。新企業所得稅法提高了內資企業可以進行稅前扣除的成本、費用,增加了稅前扣除總額,即降低了其應納稅所得額,實際上降低了內資企業的稅收負擔,如此一來,提高了內資企業的稅后剩余利潤,有利于內資企業擴大其生產規模,有利于其發展。
對外資企業而言,外資企業的稅前扣除額有所降低,及其應納稅所得額有所提高,實際上增加了外資企業的稅負,但是新企業所得稅法中稅前項目扣除政策中也在某些方面增加了外資企業的稅前扣除額。如此,外資企業不能憑借其在稅前扣除項目上的優勢而相對于我國的內資企業處于優勢地位,而必須依靠其自身的優秀經營與內資企業展開公平的競爭。
四、稅收優惠的差異
原企業所得稅對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企業內外資企業采用不同的優惠政策,內資企業對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免征2年稅收,而后按照減15%的稅率征收,而外資企業則是不同地區采用不同的優惠政策,有免征稅收,也有按照應納稅額減征15%-30%的稅率。
新企業所得稅法整合統一了原企業所得稅法中對內外資企業的優惠政策,將稅收優惠政策具體到項目,落到實處。新企業所得稅法在鼓勵農業,促進技術創新的同時,兼顧小型微利企業、民族地區企業以及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對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采用的優惠政策是減免其稅率,高新企業的稅率在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中定為15%,以此來促進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
新企業所得稅法對高新技術企業做出了一些調整,調整后的高新技術企業不再受地域的限制,減少了外資的優惠。但從我國新企業所得稅法中對新老稅法優惠過渡政策就可以看得出來,新企業所得稅法并沒有在很大程度上增加對外商投資的稅額,對外商投資企業還是有很大的優惠。新企業所得稅法中稅收優惠政策的改變在短期內會增加我國的稅收收入,但長期來說,不會對我國的財政收入產生較大的影響。
五、結語
新企業所得稅法統一并降低了企業所得稅率,統一和規范了稅前扣除項目,統一了稅收優惠政策,一定程度上減輕了我國內資企業的稅負,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我國外資企業的稅負,為我國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的公平競爭創造了一個良好的環境。雖然外資企業稅負增加將在一定程度上影響我國對外商投資的吸收,但是我國穩定的政治環境,廉價的勞動力,巨大的市場潛力都在不斷的吸引著外商的眼光,所以,從長期看來,新稅法的實施對我國內資企業的發展和外資企業的投資都有著利好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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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企業所得稅法范文2
【關鍵詞】新企業所得稅法;納稅籌劃;影響
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于2008年1月1日開始實施,這是我國稅制改革中的一件大事,標志著我國統一企業所得稅制度的建立,其必將對企業納稅籌劃產生重大影響。此次企業所得稅改革最大的特點體現為“四個統一,一個過渡”,即內資、外資企業適用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并將企業所得稅率統一降低為25%;統一稅前扣除辦法和標準;統一稅收優惠政策,實行“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新稅收優惠體系。因此,企業應充分了解新所得稅法的主要變化,及對其納稅籌劃的影響,做好籌劃工作。
一、新企業所得稅法對企業納稅籌劃的影響
(一)對納稅人利用外商身份籌劃的影響
在原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能享受到稅收政策上的超國民待遇,內外資稅收待遇的巨大差異迫使不少內資企業“變性”:內資企業在國際避稅地注冊一家公司(該公司實際是空殼公司,沒有人員常駐),通過這個空殼公司將資金投回國內,從而享受外商待遇,因此產生很多“假外資”。這就是所謂的利用避稅地、避稅港避稅。根據商務部的統計,2006年我國實際使用外資金額694.68億美元,對華投資前10位國家、地區實際投入外資金額占同期非銀行、保險、證券領域實際使用外資金額的83.86%.在前10位國家、地區中,香港、英屬維爾京群島排在前2位,開曼群島排在第8位,薩摩亞排在第10位,而這些地區都是出名的避稅地。
在新《企業所得稅法》下,實現了并行的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的統一,即統一了納稅人身份,兩者的稅收待遇也得到了統一。這一變革將使以往常見的內資企業通過資本旅游至國際避稅地注冊企業再返回國內投資、或者直接借用外籍或港澳臺人士身份等方式成立虛假外商投資企業的納稅籌劃途徑失去意義。
(二)對轉移定價和資本弱化方式籌劃的影響
1. 對轉移定價方式籌劃的影響
利用轉讓定價避稅是許多企業慣用的一種避稅手段。轉讓定價是指存在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為了實現企業集團利益最大化,或者是為了減輕企業稅負,在商品買賣、提供服務等交易時,高定或低定價格,把利潤轉移到某一個企業的行為。轉移定價行為的表現形式主要有:融通資金、提供勞務、提供有形財產的使用權及無形資產的轉讓。由于我國的所有制結構復雜,企業產權關系不明晰,在引進外資過程中重引資的數量,而且未對外資進行合理的管理,導致企業與投資者,企業與企業,企業與金融機構之間股權、債權和其他權益等關聯關系錯綜復雜,關聯交易多而隱蔽。這些為跨國公司實施轉移定價提供了便利。不少外國投資者往往利用國內合作企業和主管稅務部門對國際市場行情不熟悉的特點,配合在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等著名國際避稅地設立的關聯企業進行轉移定價操作,而僅僅把國內企業當作廉價的加工廠。實際上,轉移定價是一種稅率差異技術,即讓所得或財產在兩個或更多個納稅人之間進行分割而直接節減稅收的技術。
2. 對資本弱化方式籌劃的影響
資本弱化又稱資本隱藏、股份隱藏或收益抽取,是指跨國公司為了減少稅額,采用貸款方式替代股權投資方式進行的投資或者融資。即投資人與被投資企業為謀求貸款融資的稅收待遇,將本應以股權方式投資的資金改以貸款方式融資,以致被投資企業形成負債遠高于資本的不合理現象。資本弱化避稅的特點是通過關聯企業之間的資金融通轉移利潤。主要的形式是企業將資金無償借給關聯企業使用。在國內,許多外資企業(特別是跨國公司)普遍使用資本弱化方式減輕企業的稅負。最好的案例是2003年寶潔公司發生一起很轟動的疑似“資本弱化避稅”的案例。通過資本弱化,投資人通過收取貸款本息獲得投資收益,從而增加利息支出減少應稅所得。資本弱化避稅的手法,其實質是納稅人有意識地利用借款、債券利息可以在稅前扣除的稅收屏蔽作用,合理利用財務杠桿作用,提高自有資金利潤率。
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完善轉讓定價稅制:一是引入了“獨立交易原則”,即關聯方之間的交易,應當符合獨立方在類似情況下從事類似交易時可能建立的商業和財務關系;二是引入了預約定價機制,規定企業可以向稅務機關提出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稅務機關與企業協商、確認后,達成預約定價安排。建立預約定價稅制的目的,是為企業關聯交易營造一個相對穩定、可以預見的稅收環境,減輕轉讓定價調查的成本;三是第一次引入了“成本分攤原則”,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共同開發、受讓無形資產,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勞務發生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分攤,從而為關聯企業間發生的共同成本費用分攤提供了法律依據。
在反資本弱化方面,新的《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此條規定以法律的形式將反資本弱化稅制引入,使反資本弱化避稅有法可依。
這些措施將有效地強化反避稅措施,使得反避稅規范形成體系化,有利于防范和制止避稅行為,維護國家利益。
(三)對納稅人認定標準的影響
新《企業所得稅法》首次引入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概念,對納稅人加以區分。新《企業所得稅法》第2條規定,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居民企業要承擔全面納稅義務,就其來源于境內外的全部所得納稅,而非居民企業承擔有限納稅義務,只就其來源于境內的所得納稅。這一概念最重要的意義在于我國稅務機關可以運用國際稅收實踐中廣泛運用的“管理和控制”測試來決定公司的稅收居民地。今后凡在我國境外注冊成立,但其實際管理和控制在我國境內的企業,將被認定為中國稅收居民,并被要求就其來源于全球范圍的所得在我國交納所得稅。
新《企業所得稅法》這一規定對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都將產生重大影響。就內資企業而言,如果中國股東想在境外注冊公司進行經營,就要充分考慮中國和公司注冊地兩方面對稅收居民判定的規定。這就意味著將通過在海外避稅港設立公司運作國內業務,從而將境內所得轉移到境外的稅收規劃行為納入監管。這對在香港上市但主要在大陸經營的紅籌股公司以及其他類似的海外上市公司將產生不小的影響。對外資企業來說,特別是已經或準備將亞太地區管理機構設在中國的跨國公司必須關注中國稅法的稅收居民判定規則,及時檢查自身的經營情況,考慮投資決策是否在中國構成居民企業以及相應可能的納稅義務。
(四)對稅收優惠政策有改變的影響
新稅法統一了原內、外資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保留了對中西部地區的稅收優惠,并將稅收優惠原則由以區域優惠為主的格局,轉為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兼顧社會進步的新的稅收優惠格局,同時將稅收優惠政策與具體項目掛鉤,將優惠政策落到實處。具體而言:第一,新稅法放寬了地域限制,同時嚴格了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標準;還擴大了對環保的優惠政策和對創業投資企業的優惠力。第二,新稅法用替代性優惠政策代替直接減免稅優惠政策;第三,取消了對經濟特區、上海浦東新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以及產品出口外商企業、生產性外資企業,免征、減半征收或定期減免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同時清理取消了地方性的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第四,為了減少新稅法的沖擊,實現平穩過渡,對按照現行稅法享受低稅率和定期減免稅優惠政策的老企業,給予5年的過渡期,逐步過渡到新稅率。新的稅收優惠政策,將引導企業增加對基礎設施和高新技術產業的投入,加大技術創新和工藝改造,廣泛采用先進適用技術;也將促進企業建立、形成有利于節約資源、減少污染、提高質量、增加效益的企業經營機制。
二、企業納稅籌劃可能的對策
(一)對企業形式的利用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我國境內設立不具備法人資格營業機構的居民企業,可以匯總繳納所得稅。而設立獨立法人的子公司,則要分別納稅。那么已經設立在經濟特區、上海浦東新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并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或設立在中西部地區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以及享受低稅率的其他企業,可在其他地區設置分支機構(而不是設立獨立核算的子公司)。因為,新企業所得稅法給予這類企業5年的過渡期,企業可以充分利用這項規定,先將適用高稅率的分支機構并入適用低稅率的總機構納稅。再由總分支機構匯總納稅,不僅可以互相彌補虧損,而且可以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
對存在虧損子公司的企業集團,可考慮通過工商變更的形式,將子公司變更為分公司,匯總繳納所得稅,從而可以互相抵減,降低所得稅稅負。值得一提的是企業在設置非獨立法人的分支機構時,應充分考慮當地政府的態度。另外,在匯總納稅時,還應予注意新所得稅法的其他規定。例如:企業境外營業機構的虧損不得抵減境內營業機構的盈利。
(二)對國際稅收協定的利用
一直以來我國對外資企業的股息免征所得稅,而對股息征稅是很多國家的普遍做法。因此導致日益嚴重的“假外資”現象及稅源大量流失。新《企業所得稅法》對非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開征所得稅,稅率為20%,這對部分借國外低稅區來華投資的企業有較大影響。所以,納稅人可考慮采用適當的避稅方法。常用的一種避稅方法是:非居民納稅人可以利用我國和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稅收協定合理避稅。如我國香港、毛里求斯、巴巴多斯等國家和地區,與我國的稅收協定均約定對股息適用不超過5%的預提所得稅稅率,美國、加拿大等國與我國簽訂的稅收協議對股息適用不超過10%的預提所得稅稅率。非居民企業可以將公司注冊地遷往上述國家或地區,從而規避部分稅收。
(三)對稅收優惠政策的利用
雖然新《企業所得稅法》的稅收優惠政策將轉向產業性優惠為主,但某些區域性的稅收優惠政策仍將在一定時期、一定區域內對特定的企業繼續存在,如對五個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新設立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兩免三減半”優惠,以及執行西部大開發地區鼓勵類企業的所得稅優惠。所以,在五個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新設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以及在西部地區設立國家鼓勵類企業仍將享受一定的稅收優惠,如低稅率和定期減免稅。這些特定地區與全國大多數地區存在的稅收差異,將為企業繼續利用稅收政策的差異技術進行納稅籌劃留下一定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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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企業所得稅法范文3
【關鍵詞】 新企業所得稅法 納稅人 納稅籌劃 稅收負擔
稅收是國家的根本,是國家貫徹執行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稅收本質的重要途徑。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城市化的不斷推進以及大量基礎設施的不斷完善,國家稅收的保障顯得十分重要。企業所得稅作為我國稅收體系中的重要稅種,不僅是國家稅收保障的重要前提,同時也是企業經營成本的重要組成部分。重視企業所得稅籌劃研究,就是在遵守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做出的有利于企業成本節約的重要策略。隨著新企業所得稅法的頒布,企業納稅依據發生了重大的變化,如何有效地應對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更好地利用籌劃實現企業成本的節約是現階段企業納稅工作需要重點考慮的問題。
一、納稅籌劃概述
所謂納稅籌劃就是指納稅人或者企業,在遵循現有稅法法規條款的前提下,在政府頒布的各種優惠政策中,尋找有利于企業納稅成本節省的利用依據。以便使得企業在日常經營,理財和投資等活動方面,充分的做好納稅前的準備,對所有的納稅活動做好事先的安排,從而在保障國家稅收足額繳納的前提下,使企業的利益得到切實、合法的保障。
二、我國企業所得稅籌劃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納稅籌劃意識有待進一步提升
現階段,我國納稅籌劃工作尚未在國內得到普及,許多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還未真正地認識到納稅籌劃的重要作用和意義。許多企業在對待納稅籌劃的認識上,還存在較大的誤區,經常將納稅籌劃與偷稅、漏稅、逃稅等同起來。從稅務機關的角度來講,片面的將納稅籌劃工作當成一種違法行為,作為侵吞國家稅收財產的惡行。在理論方面,由于理論研究投入的不足,導致我國納稅籌劃理論基礎較為薄弱。總之,等等不利因素的存在,極大地限制了納稅籌劃工作在我國的順利開展。
2、納稅籌劃專業人才不足
人才是企業的重要寶貴資源,是有效開展納稅籌劃工作的重要基石,人才的匱乏,將極大地限制納稅籌劃工作的績效。稅收籌劃工作作為一種財務優化活動,從戰略的層面上來講,需要在事前進行合理的統籌規劃,否則將會產生較大的經濟損失而無法彌補。作為納稅籌劃工作的具體踐行者,納稅籌劃工作人員應當具備與業務相適應的綜合素質,需要具備多學科知識的積累和儲備,不僅應當熟練的掌握財務會計的各種理論和操作技能,同時還需要對整個企業的經營活動以及稅收法規政策的變化有一個敏銳的感知能力。而現階段,我國尚未形成專門的稅收籌劃工作人才培養的部門和機構,沒有專業的稅收籌劃師和精算師隊伍服務于企業的稅收籌劃工作,這些問題的存在對我國企業的稅收籌劃工作極為不利。
3、稅收制度有待進一步完善
稅收制度是規范納稅人和納稅主體的重要法律法規體系,是企業納稅籌劃工作良性發展的重要機制。企業實施納稅籌劃工作的最主要,最直接目的在于減少稅賦對企業發展的壓力,而國家稅法向增值稅等間接稅種的偏斜,使得企業所得稅等直接稅種在整個稅收體系中所占的比重相對偏低,使得納稅人的納稅操作范圍變小。加之我國所得稅和財產稅體系的不完善,以及征管水平較低,處罰力度較小等問題的存在,如果再加上征管人員征管意識的薄弱,我國稅收的保障工作將變的十分困難。
三、新企業所得稅法下企業納稅籌劃的主要對策
1、基于企業組織形式視角下的所得稅籌劃
在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下,股份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在繳納完企業所得稅后股東還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合伙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只繳納個人所得稅。鑒于前者的責任大于后者,企業可以權衡自身發展前景、規模預測和市場風險等因素后進行合理的組織形式選擇。子公司作為母公司的分支機構,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但分公司卻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新企業所得稅法確定獨立法人才能成為納稅單位。
2、稅收優惠政策的充分利用
新企業所得稅對稅法的有關優惠事宜進行了調整,調整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將會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但考慮到某些地區過渡階段的存在,因此,在投資的過程中,這些特定地區的過渡事實仍然可以加以充分的利用。我國稅法具有產業發展導向作用,國家對于那些需要重點開發和扶持的行業領域做出了十分明確具體的稅收優惠政策,比如高新技術行業,農林牧漁行業,公共基礎設施建設行業以及節能減排和環保行業等,企業在制定發展規劃的過程中可以向這些產業傾斜。投資方式和融資方式的選擇對企業所得稅納稅額的影響較為巨大。企業應當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中的相關利息規定,對符合條件的企業之間的紅利,股息等權益性收入發放方式進行擴大化處理,充分利用權益性分紅免稅的優惠,減少企業的交易成本。
3、充分利用稅前扣除項目實施納稅籌劃
職工福利是企業經營成本的重要組成部分,一般來講,企業職工福利費用在企業固定成本中的比重較大,所涉及到的所得稅額也會較多。因此,企業應當充分了解新企業所得稅中關于職工薪酬福利的規定,以便利用規定,做出有利的納稅籌劃工作。新稅法中規定,企業實際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合理工資薪酬,14%以內的職工福利費、不超過2.5%的教育經費以及不超過的工會經費以及不超過2%的公會經費,準予稅前扣除。
切實的利用廣告費,業務招待費等稅收抵扣規定,做好納稅籌劃工作。新企業所得稅種規定,廣告費中不超過當期銷售收入的15%的部分準予全額抵扣,超過的部分則可以記為遞延納稅資產,用于以后年度抵扣。對于招待費用,新稅法區分了千分之五和60%,也即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千分之五的部分以及不超過費用本身60%的費用部分選擇較低者作為抵扣的計稅依據。
4、充分利用壞賬準備的提取范圍中稅法和會計制度的差異進行納稅籌劃
壞賬準備的提取是企業會計踐行謹慎性原則的重要體現,是會計制度中“減值準備”當中唯一的一個能夠依照稅前條件和標準進行列支的特殊項目,同時也是企業進行稅務籌劃過程中,比較容易忽略的項目和內容,一般來講,企業在針對壞賬準備提取項目進行納稅籌劃時,需要重點注意兩者在計提壞賬準備的過程中范圍有所不同?,F行的會計制度中規定,除去應收賬款應當計提壞賬準備以外,其它應收款也應當計提壞賬準備。同時對于預付賬款等應收項目,如若出現無法全額收回的證據,也應當計提壞賬準備。也就是說,在會計實務中,計提壞賬準備的范圍包含了應收賬款,其它應收款,但不包括應收票據。但在稅法中規定,能夠用于稅前扣除的壞賬準備能切僅能為納稅人因商品銷售,提供勞務等而產生的年末應收而未收款項,包含了應收票據,因此,稅法準予抵扣的范圍要比會計制度多一個應收票據,少一個其它應收款,這方面企業可以加以利用。
四、應對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問題的策略
1、加大宣傳力度推動納稅籌劃推廣
針對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過程中存在的不正確認識,企業應當重視納稅籌劃工作的宣傳,明確界定納稅籌劃與不法納稅行為之間的區別,讓員工和社會真正的認識到納稅籌劃工作室企業的正當權益,從而最大限度的維護自身合法利益,改變稅務機關工作人員的不正確觀念。
2、設立專門的納稅籌劃研究機構
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企業經營面臨的外部條件越來越復雜,企業納稅過程中所遇到的情況也必然會千奇百怪。因此,為了更好地確保企業的納稅績效,確保最佳的納稅處理策略,企業應當設立專門的納稅籌劃研究機構,通過機構的職業化工作,為企業的發展提供持續的策略支持。另一方面,專門納稅籌劃研究機構的建立,有利于幫助企業培養專門的稅收籌劃人才,從而有效的緩解我國稅收籌劃人才匱乏以及理論研究薄弱的問題。
3、加快稅收法制建設,完善企業所得稅法法律體系
稅法法律體系是有效規范納稅人,納稅主體納稅行為的一系列法律法規,一個相對成熟且完善的納稅法律法規體系,能夠顯著的降低偷稅、漏稅和逃稅的數量,減少國家稅收損失,從而加快我國稅收基本法制發展的進程。另一方面,稅收法律體系的完善還需要,對現行稅法中不公平、不科學以及不清晰明確的環節及部分進行改進,不斷提高納稅人納稅的意識,加大違法懲罰力度,提升從業人員的業務駕馭能力,從而有效的確保我國稅收活動依法進行。
五、結語
作為企業所得稅的主要承擔者,企業應當在納稅的過程中,制定細致的納稅籌劃準則和管理細則,并在技術上為納稅籌劃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可行性操作平臺,明確納稅籌劃工作的價值觀和作用,使得納稅籌劃工作在多方利益的博弈中,成為促進企業發展,保障國家稅賦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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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企業所得稅法范文4
【關鍵詞】新企業所得稅;稅法;企業;稅收籌劃
一、稅收籌劃的涵義
稅收籌劃,也稱納稅籌劃。它是指納稅人在“尊重稅法、擁護稅法、不違反稅法”的前提下,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通過對企業的組建、籌資、投資、經營管理等活動進行合理的籌劃和安排,減輕企業稅負、降低成本費用,實現企業利潤最大化和企業價值最大化終極目標的一種經濟活動。也可以理解為企業充分利用稅法提供的一切優惠,在諸多可供選擇的方案中選擇最佳方案,以期達到稅后利潤最大化的一系列經濟活動。
二、稅收籌劃的特點
1.稅收籌劃的合法性企業稅收籌劃的合法性表現在其活動只能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進行,否則就等同于偷避稅行為。稅法即稅收法律制度,是指國家制定的用以調節國家與納稅人之間在征納稅方面的權利及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國家法律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首先,假設企業主為“經濟人”,他從事經濟活動的根本動機是追求自身的最大利益;其次,“經濟人”應該根據企業的具體情況和自身的經驗判斷選擇最佳納稅方案,使自己追求的利益盡可能最大化,即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的終極目標。在這一前提下,當企業利用稅法提供的一切優惠,在眾多可供選擇的方案中選擇最佳方案,如選擇稅負較低的方案是無可厚非的。以合法為前提進行稅收籌劃,不僅是對稅法的尊重和擁護,也體現了稅收政策導向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因此,稅收籌劃不僅是不違法的,還應該做為納稅人的權利受到國家的保護。
2.籌劃活動的超前性稅收籌劃是企業對籌資投資、生產經營活動的策劃和安排。在現實的經濟活動中,由于納稅人的納稅義務是在實際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如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后才繳納增值稅,實現或分配凈收益后才繳納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確定的滯后性使得企業稅收籌劃成為可能,因為一旦經營活動實際發生,應納稅款就已確定,此時再進行稅收籌劃就很可能被認定為是偷稅、避稅行為。
因此稅收籌劃就是要對企業的籌資、投資、理財、經營等活動做出事先的計劃、安排、實施。
三、籌劃人員的專業性
稅收籌劃是企業的財務管理人員對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和稅收政策措施的靈活運用,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它不僅要求籌劃者通曉稅收法律法規和稅收政策措施,熟悉企業的各種納稅會計調整,更重要的是要根據企業自身的實際情況,組合若干稅收籌劃方案,并從這些方案中選擇出成本最低、風險最小的最佳方案。稅收籌劃的基本方法:
1.企業設立的稅收籌劃
(1)如何選擇企業的組織形式。企業在設立時首先必須面對的問題既是組織形式的選擇。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有很多不同的組織形式可供企業選擇,但是不同的組織形式也對應著不同的稅收負擔。因此,新設立的企業應當依據自身企業的具體情況選擇稅負較低的組織形式。①有限責任公司既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公司股東在獲得股利分配時還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當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根據這一規定,中小企業在設立時可以選擇合伙企業這一稅收負擔較輕的組織形式。②新企業所得稅是以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或組織為納稅義務人。新稅法第五十條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备鶕@一規定,企業在設立下屬公司時,就將面對設立子公司和設立分公司兩種不同的選擇,因為不同的選擇會對企業應納所得稅稅額帶來不同的影響。子公司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因此它所取得的企業利潤應當依照規定以獨立法人的角色繳納企業所得稅。當子公司的注冊地點所執行的稅率低于母公司所在地的稅率時,子公司就可以依照較低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這無疑就降低了整個企業的稅收負擔。反之,分公司因為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因此分公司的企業利潤需要與總公司匯總后統一繳納企業所得稅。這時不管分公司注冊地點的稅率是高還是低,都不會對企業的整體稅收負擔產生影響。另外子公司可享受注冊地點政府所提供的稅收優惠政策,而分公司因為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所以不能享受注冊地點的稅收優惠。
(2)如何選擇企業的注冊地點。國家為了促進區域經濟的發展,對這類區域都給予了很多的稅收優惠政策。以昆明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為例:①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O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起,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凡當年出口產值達到企業當年產品產值70以上的,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②凡符合國家《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和限制乙類,并轉讓技術的外商投資項目,凡符合《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的國內投資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設備,除列為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也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逼髽I應充分利用這類特殊的區域優惠政策,盡量選擇這類區域作為注冊地址,以減輕稅收負擔,為企業謀求最大的利益。
(3)如何延遲企業的納稅期限。企業通過合理的稅收籌劃延遲納稅期限,就可以把現金留在企業繼續周轉或投資,另外企業在利潤總額較高的年度延遲納稅期限,能降低企業所得稅的邊際稅率。這樣不僅節約了籌資成本,由于資金的時間價值,也使得企業獲得了稅款在延遲的期間內實現的額外收益。①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十七條的規定:“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因此如果企業下設注冊地點在低稅率地區的子公司,企業股東可以將獲得的股息、紅利等投資收益轉而在投資子公司,暫時不予分配,這樣不僅是子公司獲得投資持續發展,還可以降低母公司的應納稅所得額,達到延遲納稅期限的目的。②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一百二十八條的規定:“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由稅務機關具體核定。企業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分月或者分季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有困難的,可以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額預繳,或者按照經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預繳方法一經確定,該納稅年度內不得隨意變更?!逼髽I可根據這一規定事先預測利潤實現情況,如果預計今年實現的利潤總額比上一年度高,可選擇按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額預繳,反之,則按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
2.企業籌資的稅收籌劃:任何一個企業,為了保證生產經營的正常進行,必須具有一定數量的資金。從一定意義上來講,籌資的數量與結構直接影響企業效益的好壞,進而影響企業收益的分配。所以企業在籌集資金時,不僅需要從數量上滿足生產經營的需要,而且要考慮各種籌資方式給企業帶來的資金成本的高低和財務風險的大小,以便選擇最佳籌資方式,實現企業經營的總體目標。正是由于不同籌資方案的稅收負擔的高低,使得企業對籌資決策進行稅收籌劃提供了可能。
企業籌資可以選擇負債籌資和權益籌資兩種方式。負債籌資的利息可以從稅前扣除,因此選擇這種方式能減少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數額,但企業利用負債資金要定期支付利息并按時還本,到期無法還本付息就會增加企業破產的機會或普通股盈余大幅度變動的風險。權益籌資由于沒有固定的利息支出,因此對債務人而言風險較小,但股息和其他權益資本的支付不能作為稅前扣除項目,只能在稅后利潤中支付,且股東獲得的股息還要繳納個人所得稅[4]。因此企業的財務管理人員必須在企業內部環境和外部環境經常發生變化的條件下選擇一種加權平均資金成本最低,企業價值最大的最優資金結構,適時、合理地為企業生產經營的正常開展和長遠發展籌資足夠的資金。
3.企業投資的稅收籌劃: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能否把籌集到的資金投放到收益高、回報快、風險小的項目上去,對企業的生存和發展是十分重要的。企業想要獲得利潤,就必須進行投資,在投資中獲得效益,當然在采取各種措施增加利潤的同時,也要注意降低風險、減少稅收負擔。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人。因此企業在使用閑置資金進行對外投資時,可以把購買國債以及取得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對外投資的重點。同其他形式的債券以及股利相比,企業對于免稅收人項目的投資風險較小,還能獲得稅收收益,這顯然是一個較好的投資決策。
另外國家為了促使產業結構的不斷優化,在新企業所得稅的相關法律法規中,還對關于鼓勵或者限制某些行業領域的發展作了相關規定。例如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十一條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p>
第三十三條條規定:“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钡谌臈l規定:“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贬槍@些稅收優惠政策,企業在進行投資時應當盡可能地選擇那些政府鼓勵發展的領域和項目進行投資,爭取最大的稅收收益。
四、結論
西方國家對稅收籌劃的研究和運用都比較早,稅收籌劃在許多發達國家已經趨于成熟,成為了企業決策層日常理財和經營活動的必要組成部分。在我國,稅收籌劃雖然起步較晚,發展也較緩慢,但是逐漸在被人們認識和接受,因此中國企業的財務管理人員和稅務從業人員應該抓住這次契機,努力提高從業能力,積極學習西方國家關于稅收籌劃的先進思想和實踐經驗,把減少企業稅收負擔,降低成本費用作為提高企業競爭力的重要手段。相應地,國家立法機關和稅務機關也應該重視對稅收法制的研究和改革,加快中國稅制與國際稅制接軌的步伐,不斷提高稅收征管質量,減少稅法本身和稅收征管中的漏洞,積極引導稅收籌劃的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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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企業所得稅法范文5
關鍵詞新企業所得稅法;內外資企業;差異;影響
新《企業所得稅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稅法增加了許多新內容,與原內、外資稅法有較大的差異,對內資和外資企業的影響也很大。該法的頒布與實施給各類企業創造了公平的稅收環境,為內、外資企業的平等稅收負擔以及引導資金的流向、調整產業結構和實現區域均衡發展方面產生重要的影響。
一、新舊企業所得稅法的主要差異
(一) 首次引入“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的概念
新稅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體現了以“法人組織為納稅人”的做法,摒棄了以獨立核算的三個條件來判定納稅義務人標準的做法。同時,新稅法將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區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體現了根據屬人主義原則作為國家行使稅收管轄權的指導原則。首先,明確居民的概念,可以區別不同類型的納稅義務人,明確稅收管轄權范圍。其次,采用居民與非民居概念,可以避免行使居民征稅權的國家之間對同一所得的雙重或多重征稅。再次,界定本國稅法上居民的范圍,劃清居民與非居民的界限,對于談判、締結和執行避免國際雙重征稅協定有重大的實踐意義,有利于維護國家的征稅權。
(二)新企業所得稅法在“稅率”方面的差異
現行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所得稅稅率均為33%。同時,對一些特殊領域的外資企業實行24%、15%的優惠稅率,對內資微利企業分別實行27% 、18%的二檔照顧稅率等。稅率檔次多,使不同類型企業名義稅率和實際稅負差距較大,不利于企業的公平競爭,也容易帶來稅收漏洞,增加稅收征管上的難度。因此,結合我國財政承受能力、企業負擔水平,考慮世界上其他國家和地區特別是周邊地區的實際稅率水平等因素,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將企業所得稅稅率確定為25%。這一稅率在國際上屬于適中偏低的水平,從而有利于繼續保持我國稅制的競爭力,進一步促進和吸引外商投資。
(三)新企業所得稅法對“稅前扣除”方面的調整
目前,內資、外資企業所得稅在成本、費用等稅前扣除方而規定不盡一致,如內資企業所得稅實行計稅上資限額扣除制度,而外資企業所得稅對工資支出實行全額據實扣除等。新企業所得稅法對企業實際發生的各項支出扣除將做出統一規范。主要內容包括:取消內資企業實行的計稅工資制度,對企業真實合理的工資支出實行據實扣除;適當提高內資企業公益捐贈扣除比例;企業研發費用實行加計扣除;合理確定內外資企業廣告費扣除比例。
(四) 稅收優惠
新企業所得稅法對現行內、外資稅法中的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整合。按照國家產業政策要求,實行“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其主旨是促進技術創新和進步,鼓勵農業、基礎設施、環境保護、節能及安全生產等方面的投資,同時兼顧微利小型企業、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福利企業、少數民族地區企業等。對從事農林牧漁業、基礎設施投資、環保節能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按20%的稅率計征,國家重點扶持的企業實行15%的稅率;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納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部分減征或免征等。
(五)收入總額范圍有變化
舊企業所得稅法對收入總額的規定是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生產、轉讓收入、利息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采用的是列舉法。而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作為收人總額,企業取得收入的貨幣形式,包括現金、存款、應收款項、應收票據、準備持有到期的債券投資以及債務的豁免等;企業取得收入的非貨幣形式,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股權投資、無形資產、存貨、不準備持有到期的債券投資、勞務以及有關權益等。企業以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以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額。新企業所得稅法的收入總額口徑比原來要大,雖然實際計算結果沒有太大的差異,但新規定有利于稅務部門掌握企業的收人來源,從而避免企業漏計收入。
二、新稅法實施對不同企業的影響
(一)對內資企業的稅負影響
1.大中型內資企業
對于大中型內資企業而言,新稅法最直觀的影響是,一方面降低了內資企業的所得稅率(由33%減為25% ),同時減小了內資企業所得稅稅基,兩個變量的減少會降低企業的應納所得稅額。有關專家測算,若不考慮稅收優惠因素影響,內資企業所得稅稅率下降將使企業稅后凈利提高11%。
2.小型微利企業
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按20%稅率征收。這里的條件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①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萬元;②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 000萬元。對認定小型微利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標準大大提高,多數企業稅負會有下降。
(二)對外資企業的稅負影響
1.非生產性外資企業
按原企業所得稅法,非生產性外資企業,如服務業、餐飲業等與內資企業同按33%稅率執行的。內外資企業統一為25%后,稅率減少了8%,稅收負擔也會大幅度降低。
2.生產性外資企業
對于生產性外資企業,我國長期以來都給予扶植,享受各種優惠后,一般平均稅率僅為12%左右;新稅法將內外資企業統一稅率后,生產性外資企業增加了13%的稅率,稅負會大大增加。
(三)對不同行業的稅負影響
有關部門報告顯示,兩稅合并將對不同行業產生不同的影響。電力、有色金屬、造紙、紡織服裝、交通運輸等行業在2006年以前實際稅負并不高,2006年以后由于稅收優惠期滿,實際稅負大大增加。所以,兩稅合并仍然可以受益。汽車、家電、機械設備、電子元器件等行業實際所得稅稅負低于25%,因此行業整體并不能享受到兩稅合并的好處。食品飲料、銀行、通信運營、煤炭、鋼鐵、石油化工等行業的實際稅負均高于25%。截至2007年,銀行業、飲料業和通信運營業稅負分別為35.59%、31.06%和31.51%,分列國內行業稅負前三名。因此,稅制改革后這些行業有可能成為主要獲益者。
(四)對不同區域企業的影響
改革開放以來,由于東部和南部沿海地區得天獨厚的區位優勢,加上原稅法的區域優惠政策導向,使東南沿海地區吸引了絕大部分外資,率先得到了快速發展。與東南沿海地區快速發展相比,內陸地區特別是西部地區投資環境相對較差,在吸引外資方面的競爭力明顯不足,經濟發展嚴重滯后。東中西部經濟發展水平的差距日益擴大,不僅會帶來一系列社會問題、經濟問題,也不利于東南沿海地區和整個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因此,適當削減東部區域優惠、增加西部地區的優惠是新形勢要求。
總之,新稅法頒布后,有利于我國稅制改革的進一步發展。對內資企業而言,消除了稅收歧視,使之與外資企業享有相同的稅收政策,減輕了稅收負擔,有利于其公平地參與市場競爭。對外資企業而言,新法規定的25%的稅率,在國際上仍是適中偏低的水平,有助于國家吸引外資并有效利用外資。同時,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稅收優惠體系,有利于國家清理假外資,推動經濟的持續發展。所以,長遠來看,新稅法的實施不會對我國吸引外資產生重大影響。
參考文獻
新的企業所得稅法范文6
關鍵詞:新企業所得稅;特別納稅;調整對策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4)06-0-01
近些年來,我國的國際稅收領域中對避稅和反避稅的較量更加激烈。在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和實施條例中有關特別納稅調整的規定,為我國稅務機關的管理增加了勝算。特別納稅的調整主要是,引入了獨立交易原則、借鑒了國際經驗和增加了對避稅行為的加息條款。這些是新企業所得稅法中對特別納稅進行調整的主要內容,本文對這些內容進行逐一的分析。
一、特別納稅法中的企業所得稅
(一)簡述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主要是指我國政府針對企業征收的一種稅,主要的對象是我國的內資企業和經營單位。簡而言之,企業所得稅就是政府根據企業所得和其它所得征收的一種稅。企業所得是指企業所獲取的經濟利潤,包括貨物銷售所得、財產轉讓所得、租金所得、提供勞務所得、股息紅利所得和租金所等等等。企業在繳納所得稅之前,有一項重要的工作就是稅前扣除。我國頒布的新企業所得稅法中,明確的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它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所得稅的稅前扣除,必須保證合理性、與取得收入有關,這讓很多企業都不能準確的界定,引發了一定的爭議。
(二)稅前扣除堅持的原則
針對新企業所得稅中對稅前扣除規定引發的爭議,我國在2012年的時候,頒布了《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企業在新的法律、法規中,應該采取有效的措施,對企業的管理進行有效的調整,保證按照法律法規實施納稅義務。例如,企業在計算所納稅額的時候,進行稅前扣除,一定要堅持稅法優先的原則。比如,企業中實施的職工福利范圍,在我國的財務部和國稅函都設置了相關的規定,而且還存在一定的差異。針對這一點,國家稅務總局給出了明確的回答,企業在計算所得稅的時候,應該按照國稅函的文件進行計算和處理;企業的會計在進行處理的過程中,應該按照我國財政部財通的文件實施。如果不一致,就按照稅法的標準進行處理。企業在進行稅前扣除的時候,一定要主要保證稅前扣除工作的備案制、合理性、時效性、可追性和一直性。例如,企業在年度資產負債表日到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這段時間內所發生的涉及到稅前扣除的調整事項,包括會計政策、差錯和匯率變更等,都要保持一致。
二、特別納稅法中的獨立交易原則
(一)獨立交易原則
在轉讓定價稅制中,獨立交易原則具有核心地位,被世界各國普遍接受。新企業所得稅法中也把企業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對獨立交易原則的履行程度作為我國稅務機關調整稅收的一項標尺,并且在新企業所得稅的實施條例中,針對獨立交易原則作出了新的解釋:“獨立交易原則,是指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價格和營業常規進行業務往來遵循的原則。”這一解釋,對獨立交易原則作出了更加準確的表述,相對來說比較全面和簡潔。
(二)獨立交易中的調整對策
一般情況下,納稅人避稅的客觀驅動主要是因為世界各國企業所得稅的制度存在一定的差異。因為各國對稅務計算的方法和依據都不相同,所以納稅人很有可能會按照企業所需要的利益,在缺乏充分競爭的情況下,自行制定企業產品的價格,實現對產品利潤的轉移,逃避應納的企業所得稅額。企業堅持獨立交易原則的原理主要是,將企業關聯交易所獲取的收入或者利潤水平,在可以進行比較的情況下,與沒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交易所產生的收入或者利潤水平進行對比。如果對比之后,兩者之間存在一定的差異,就說明因為存在一定的關聯關系,致使企業不能按照正常的市場交易和營業常規獲取應得的經濟收入或者利益,導致企業或者關聯方應繳納的稅收減少。針對這種情況,我國的稅務機關才有權對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合理的調整。在稅務管理中,以獨立交易原則作為基礎,不斷的研究和發展出不同的轉讓定價調整方法和一些其它的、有效的反避稅措施,才能解決我國企業在繳納所得稅中出現的問題,保證我國稅務管理工作的順利實施。稅務管理部門在調整稅務的過程中,應該堅持一定的前提條件,包括企業的經營管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和造成了一定的稅收后果。
三、轉讓定價調整的合理方法
稅務機關在確定企業的關聯方開展的關聯貿易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之后,應該采取有效的措施,應用合理的方法進行及時的調整。為了保證我國稅務管理的科學性和合理性,我國在新企業所得稅法中的實施條例中,列舉出了很多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方法,并且對每一種方法的定義都作出了具體的解釋。例如,在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條例中規定,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方法有可比非受控價格法、成本加成法、利潤分割法、再銷售價格法和交易凈利潤法等。在新企業所得稅法中對轉讓定價調整方法進行了新的規定,規范了傳統的轉讓定價調整方法,增加了新的利潤交易調整方法,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最優法”的原則;針對不同的交易類型,設置了不同的定價轉讓調整方法。例如,再銷售價格法主要適用于企業的分銷商不會加工增值再銷售商品或者產品增加價值比較小的情況。
四、總結
我國是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在日常生活中為了維持秩序,制定了各種不同的法制法規。在新的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出臺新企業所得稅法是根據我國企業的發展實情,結合我國綜合發展的需要,按照一定的科學原則制定的,需要企業認真的理解,根據新的法規,作出相應的調整,才能適應新的稅法要求。
參考文獻:
[1]俞紅梅.淺析新所得稅法下特別納稅事項的調整[J].合作經濟與科技,2008,28(05):68-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