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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經濟論文范文1
[論文摘要]各國陸續立法承認一人公司制度之前,實質一人公司已經普遍存在。獨立的法律人格和責任承擔的有限性無疑是實質一人公司大量成立的最富吸引之處,并且在法律上無法禁絕。最早在立法上確立該制度的國家是列支敦士登,而對其確立最有影響力和推動作用的則是英國1897年薩洛姆訴薩洛姆公司一案。從該案人手,用法律的經濟分析方法對實質一人公司到一人公司法律制度展開分析,從一個較新的角度論證此制度的變化是必要的,變化的結果也是必然的。
一、英國1897年薩洛姆訴薩洛姆公司案
薩洛姆是一名個人企業皮革制造商,為達到規避經營個人企業所產生的無限責任風險,決定在個人企業之外,另行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然后再由該股份公司收購其個人企業。為了湊足成立股份公司的七個股東,薩洛姆將其妻及子女均列為公司股東,每人僅持有一股,其余股份由自己持有。該公司開始收購薩洛姆的個人企業,總價款38782英鎊,付款方式為以現金支付8782英鎊,不足部分包括:由薩洛姆認購的公司股份、該公司以薩洛姆為債權人的個人擔保債務及其他債務。一年后該公司經營不善被迫清算,公司債務超過資產7733英鎊,薩洛姆提出要求先清償其持有的擔保公司債10000英鎊,這樣其余債權人的債權便無法滿足。公司清算人即以薩洛姆為被告,主張公司法人人格不存在,要求薩洛姆須以公司債務人的身份清償公司債務。
一審法官認為該公司是薩洛姆為逃避債務的替身,判決他敗訴。巡回法庭審理此案后,并沒有判決該公司的設立行為無效,但還是主張薩洛姆應該清償公司債務,即薩洛姆濫用了公司的法人人格。最后該案上訴至英國上議院,全體法官卻一致認為薩洛姆無須對該公司債務負清償責任,并且他還擁有優先債權。判決理由是,只要公司依法成立,不得因持股比例多少而認為該公司不具備法人人格。此案的最終判決至少產生了兩個重大影響:一是“公司獨立的法人人格”的嚴格執行;二是英美各國大量成立實質一人公司。
二、實質一人公司的定義及分類
實質一人公司在學理上亦稱“廣義一人公司”或“準一人公司”。學者們的觀點大同小異。臺灣商法學者趙德樞認為:“此類公司系指公司股東雖為復數,但除某一特定股東為真正股東,實質上掌握公司控制權者外,其余股東皆為掛名之人頭股東,此類掛名股東并未能真正享有股東權益或經營公司業務。”王涌教授認為:“實質一人公司是指公司雖然在形式上有復數股東,但僅有其中一人為股份或出資的真正所有人,即公司的‘真實股東’,其余股東依信托等法律關系而為名義股東,就名義下的股份出資或出資并不能實際享有權益的公司。施天濤教授則認為:“實質一人公司是在形式上達到法定人數,但如果從實質上考察,公司真正的股東卻只有一人,其余的股東只不過是掛名而已,即所謂的‘傀儡股東”。本文亦贊同這樣的觀點。按照真正股東的形成時期可以把實質一人公司分為設立時的實質一人公司與設立后的實質一人公司。前者指公司設立時就只有一名真正享有股東權益的股東,其余股東皆為掛名;后者指公司本來是復數真正股東,后來由于股權轉讓,股東退股或其他原因使公司股份逐漸淪為少數人持有,當股東人數減少至不符合公司法中最低股東人數的規定,為避免公司解散則必須由該公司的現存股東拉來掛名股東代替。兩種表現形式的實質一人公司在世界各國廣泛存在。
三、實質一人公司的設立——理性人的選擇
經濟學和法學并不是兩條平行線,相反,二者之間應該存在著天然的交集。二者都是研究人的行為,而且是在不同的視野下,運用不同的方法,研究人的理性選擇。理性人是經濟學上的概念,意味著如果存在選擇,行為主體將選擇預期利益最大化的行為方式。波斯納在其經典著作《法律的經濟分析》中寫到:“在法律的經濟分析中的‘人’,即主體的預設應是‘理性人’或‘經濟人’。理性人即指人是其自利的理性最大化者。理性人運用邏輯推理和所有相關的可以獲得的信息,去實現愿望和價值,決定如何行動,以及接受法律原則。波斯納還認為,“經濟學是人類在一個資源有限、不敷需要的世界中進行選擇的科學?!蓖普摽梢?,理性人要求國家在設置法律體制及其運作機制時應對主體自主選擇權利或者效率最大化的事實予以預先考慮。主體的選擇是效率最大化的選擇,法律在價值衡量后應該給予寬容——基于本人對科斯定理的理解。理性人的理性選擇甚至可以突破合法性,當然,在合法前提下的理性人選擇更佳。實質一人公司的出現是理性人的選擇。理由如下:
(一)合法性。前文所述案例中,被告之所以能夠獲得最后的勝訴,最主要的原因是因為該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是合法的,合法設立的公司才享有獨立的法人人格。直至各國立法開始陸續承認一人公司制度前大量成立的實質一人公司莫不是在法律框架內的合法選擇,遵守了國家設置的法律體制及其運作機制,這是理性人選擇的前提。.
(二)自主選擇性。公司法律制度創設以來,依照公司基于公司本質為社團性或契約關系而產生的傳統理論,股東必須為復數。作為一種社會規范,法律制度規定了個人的權利,義務與責任。法律制度具有激勵導向的基本功能,個人在行為前先要分析行為的成本,預測行為的收益,在不損害他人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提高經濟效率。但是,制度也是有成本的,一方面,制度能夠帶來收益;另一方面,制度可能限制人們的行為,制約經濟效益,從而構成理性選擇的社會約束條件。隨著經濟的發展和時代的變遷,擁有投資能力的個人大量出現,在規避經營風險動機的刺激下,公司的股東必須為復數的條件,被企業的經營者們以單獨真正享有股東權益的股東成立公司,借此享受有限責任的方式所挑戰。以單個股東成立公司一開始雖不被法律所允許,但是不論是設立前還是設立后的實質一人公司,其真正股東只能主動選擇來拉人頭股東的方式湊數。
(三)經濟效率的最大化。波斯納認為效率是制定法律的最高準則。簡單的理解,在資源稀缺性的前提下,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用最低的成本換來最高的效益。作為市場經濟條件下起基礎性地位的法律之一的公司法,效率雖然不是唯一目標,但卻應該是其追求的最主要價值目標。法律經濟分析的核心概念是交易和交易成本,任何人與人之間的行為都屬于廣義的交易,交易成本就是交易所耗費的稀缺性資源。交易不但耗費資源,而且創造價值,即交易收益。法律的經濟分析最基本的方法是交易的成本和收益分析,交易成本與交易收益之間的比率就是交易效率。效率的最大化就是成本與收益之間的比率最大。同樣,效率的最大化還應該是各種選擇中比率最大的。在成本收益無法量化的情況下,比較選擇也應該能夠得出正確的結論。
從微觀經濟學角度看,投資者廣泛采用實質一人公司的收益,主要有如下幾點:1.承擔有限責任,確定經營風險。此為實質一人公司制度乃至整個公司制度最富有吸引力的地方。而擴大有限責任的適用范圍,大大鼓勵了新的投資者,鼓勵他們開創風險事業,為社會提供更多更好的產品,增加就業機會,增加國家的稅收收入。更為重要的是,多元經營使現代企業的經營風險分散有利于保護債權人利益;2.實質一人公司的內部結構簡單,經營成本降低。實質一人公司為中小企業所適用,成本接近為零,避免股東之間的紛爭,有效保護公司商業秘密,管理和運行靈活,便于決策者及時調整戰略;3.維持公司的存續,避免資源的浪費。設立后的實質一人公司避免了因股東不足法定人數而導致的公司解散,同時也使得與該公司相關聯的其它經濟主體避免受到影響,減少了大量的直接和間接損失。與之對應的是廣泛采用實質一人公司形式的成本,主要有:1.唯一真正股東的不受限制性同公司的獨立法律人格相加將對債權人不利:一人經營的局限性和片面性導致一旦公司經營不善造成虧損,直接受損的便是債權人;2.缺乏有效制約和內部監督,容易導致為真正股東濫用法律人格提供了機會,自我交易,超額報酬,逃避義務,規避公司的侵權責任等現象會經常出現。即使可以“刺破公司的面紗”,但將增加社會成本;3.如果實質的一人公司是國有獨資公司,因其股東的特殊性,帶有不可避免的國家獨占性,往往容易產生壟斷。從法律上規制壟斷,又將導致成本的增加。
立法可以有不同選擇,與實質一人公司采用對立的是從法律上禁止實質一人公司。然而,從法律意義上看,實質一人公司是法律不可禁絕的;從經濟上看,禁絕實質一人公司將會導致社會成本的最大化。避免廣泛采用實質一人公司的成本此時即成為禁止實質一人公司的收益。這個收益與成本的比率是趨于無限小的。此時,對比就顯而易見了。
四、一人公司制度得到各國立法的承認是必然的
法律經濟論文范文2
【關鍵詞】經濟法律關系/要素/種類
一、經濟法律關系概述
(一)經濟法律關系具有強烈的國家思想性
經濟法律關系是法律關系之一,它是由經濟法律規范調整社會經濟活動過程中形成的具有公共管理內容的權利義務關系。(注:本文關于經濟法的概念和本質的觀點均來自王保樹主編《經濟學原理》,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9年版。)這種關系是一種具體的權利義務關系。經濟法正是通過經濟法律關系實現其對社會關系調整的職能的,它是經濟法調整社會經濟關系的具體法律形式。
作為法律關系的一種,它是一種思想的社會關系,屬于上層建筑范疇,這是毫無疑問的。但是,相對于也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民法的民事法律關系來說,經濟法律關系的思想性更強。我們知道,經濟法是國家運用其能力而主動對社會經濟活動進行干預的手段,其處處體現著國家的某種意圖。如反壟斷法,它與國家產業政策的制定和執行關系密切,其要旨是從宏觀上防止市場競爭不足,以保持經濟具有相當的活力,提升本國企業和整個經濟的競爭力。所以,它具有鮮明的政策性、靈活性和行政主導性特征。其他經濟法律、法規(如反不正當競爭法)、財政金融法、外貿法等,它們均體現著國家的某種意圖。所以,經濟法確認和調整而形成的經濟法律關系具有強烈的思想性,這種思想性是民事法律關系所達不到的。民事法律關系雖然也是思想的社會關系,它最直接地表現了生產關系,如財產所有權關系、契約就是生產關系在法律上的表現。形象地說,民事法律關系是把經濟關系的要求直接翻譯成法律上的語言。也許正是如此,我國有學者曾提出民法屬于經濟基礎,民事法律關系是物質的社會關系。這種觀點雖然有些過激,但它在一定意義上揭示了民事法律關系思想性的弱度。
經濟法律關系強烈的思想性不僅反映了政府“有形之手”與市場“無形之手”的互補性,更反映了政府對社會經濟生活的積極參與、促進、監管,以及對在錯綜復雜的社會中被扭曲的民事生活的糾正。
但是,我們應同時注意到,經濟法律關系強烈的思想性仍是以相應物質的社會關系為基礎的。這就意味著,無論經濟法律關系主體,尤其是政府其主觀性多大,都必須尊重和遵循相應的經濟客觀規律要求。如由反壟斷法產生的反壟斷法律關系,反壟斷執法部門不能簡單地、機械地照搬和理解反壟斷法的規定,更不能意氣用事,而應服從相應的經濟形勢要求。
(二)經濟法律關系獨具社會公共的經濟管理性
經濟法律關系區別于民事法律關系、行政法律關系就在于它是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管理關系。其中,經濟管理性是經濟法律關系同民事法律關系區別之所在,而社會公共性是其同行政法律關系區別之所在。
首先,經濟法律關系是具有經濟管理性的社會關系。經濟法律關系是由經濟法加以確認和調整而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而經濟法是政府干預經濟之法,由此決定了經濟法律關系必然是具有經濟管理性的社會關系。這種管理性首先彌補了民法等傳統法律部門的不足,并為恢復和維護其正常、有效地作用而營造良好的宏觀環境和秩序空間。無論是宏觀調控法所產生的經濟法律關系,還是市場管理法產生的經濟法律關系,它們都是具有經濟管理性的社會關系。
其次,經濟法律關系同時具有社會公共性。經濟法律關系的經濟管理是社會公共性的,換言之,并非所有的具有經濟性的社會關系都可成為經濟法律關系,它們必須同時具有社會公共性。所謂經濟法律關系的社會公共性是指經濟法律關系的運作和實現都是為了社會公共利益,表現為政府及其經濟管理機關以社會管理者的名義實施經濟管理,這種管理是一種普遍性的措施,著眼于社會整體,而不是著眼于某個個體。因此,在某個具體的經濟法律關系中,如工商管理機關依法查處假冒偽劣產品,雖然其表面上是針對某個個體,但其實質是為了整個社會經濟秩序和廣大消費者利益的保護。
二、經濟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
談及經濟法律關系,必涉及其構成要素。普遍認為,任何法律關系都由主體、客體和內容三要素組成,該三要素缺一不可。在某具體法律關系中,其中一要素發生變更,原來的法律關系也要發生變化。
分析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筆者認為,其意義還在于使我們更明晰某性質的法律關系的特性以及該法律關系運行的基本要求。對于經濟法律關系而言,分析其構成要素,有助于我們認識了解經濟法律關系的獨具社會公共的經濟管理性,了解到作為主體的政府及其經濟管理機關的核心地位、其權力、其權力指向以及其行使權力的基本規則。
(一)主體。主體即法律關系的參與者。對于經濟法律關系而言,則是指依法參與經濟法律關系,并因此享有經濟權利和承擔經濟義務的政府組織、經濟組織和公民。
經濟法律關系主體具有以下特征:(1)政府及其經濟管理機關具有主導性。經濟法是體現國家干預經濟之法,因此代表國家進行干預的政府及其經濟管理機關在經濟法律關系主體中具有主導性。所謂主導性是指任何一種經濟法律關系中,都必然有一方為政府或政府經濟管理機關,另一方可能是某個經濟組織,也可能為某個公民,而且,政府及其經濟管理機關對經濟組織或公民具有優先權,即政府及其經濟管理機關在行使經濟管理權時依法享有的職務上的優惠條件,如先行處置權、獲得社會協助權、推定有效權等。(2)經濟組織和公民具有獨立性。經濟法盡管是體現國家干預經濟之法,但國家之干預是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充分尊重市場主體合法的前提下而進行的利益,政府及其經濟管理機關行使經濟管理權時應首先認識到相對方的獨立性,企事業單位和個人不是它們的附屬,而是具有相對獨立利益的個體。所以,經濟組織和個人在經濟法律關系中不是被動者,有時甚至是主動者,他們有權依法對抗任何人、任何機關對他們合法權益的侵犯。(3)主體的法定性。經濟法是體現國家干預經濟生活的法律,因此,誰有權參與經濟法律關系,什么時候參與經濟法律關系,如何參與經濟法律關系等均應由相關法律明定。這是保證合理干預的需要,反映了經濟法是規范、確認國家干預之法的本質。這一點,對于政府及其經濟管理機關尤為重要,它們必須嚴格依法干預。
(二)內容。法律關系的內容即法律關系主體應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它是任何法律關系要素中的核心。這是因為,法律關系主體能夠做什么,怎么去做,會產生什么后果等均圍繞權利義務而發,離開了權利義務,就不會有什么法律關系。對于經濟法律關系而言,其內容是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其中,經濟權利包含經濟權力,即政府和經濟管理機關以及社會經濟團體在管理中的權利。
經濟權力是基于經濟管理機關或社會經濟團體的地位和職能由經濟法賦予并保證其行使經濟管理職權的資格,其實質是經濟管理職權。它具有如下特征:(1)主體的特定性,即行使經濟權力的只能是依法成立的經濟管理機關或社會經濟團體,其他任何機關或團體無權為之。(2)權力的法定性或章程規定性。對于經濟管理機關而言,其經濟權力只能是明確法定的;對于社會經濟團體而言,其權力則來自于成員的約定而表現為他們制定的章程。權力的法定性或章程規定性強調的是經濟權力的行使必須嚴格依法或依章程規定,不能超越,否則構成權力濫用而要產生相應法律后果。(3)權力行使的積極性。任何權力的行使都具有天生的行使沖動性,因而權力的行使具有積極性。對于經濟權力而言,它就是體現國家對經濟生活的積極干預,所以,經濟管理機關應積極主動行使其權力,它不采取不告不理原則,而是要經常發現問題,主動解決問題。對于社會經濟團體也是如此,它應經常協調會員之間的行動與利益沖突。
(三)客體。法律關系客體是法律關系主體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如果沒有客體,主體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也就失去了依托。對于經濟法律關系而言,其客體是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經濟權利、經濟義務所指向的對象。關于經濟法律關系客體,有不少學者認為包括物、行為、知識產權等。這種看法是極其錯誤的,它沒有看到經濟法的本質是確認和規范國家干預經濟法這一點。經濟法律關系客體只能是行為,而不能是物、知識產權等。
經濟法律關系客體具有如下特征:(1)該行為是同國家干預經濟有關的行為,無論是市場管理行為還是宏觀調控行為,都是同國家干預有關的行為。(2)該行為必須是經濟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這意味著國家的干預行為只能依法進行。(3)該行為是經濟法律關系主體依照經濟法律、法規所為的行為,這意味著不是任何組織或公民的行為都能成為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它只能是經濟法所規定的組織和公民所實施的該法上規定的行為。
三、經濟法律關系的種類
經濟法律關系可按不同標準予以分類。通過分類,可以明晰不同法律關系表現形式的不同,其適用法律規則有異,其運作要求不一。
(一)以經濟法律關系內容為依據,經濟法律關系可分為宏觀經濟管理法律關系和市場管理法律關系。
宏觀經濟管理法律關系是依宏觀經濟管理法而產生的具有國家宏觀調節和控制內容的權利義務關系。它又可以分為計劃法律關系、財政法律關系、金融調控法律關系、產業政策法律關系、物價法律關系等。宏觀經濟管理法律關系的確立和運行具有宏觀性、指導性和政策性。
市場管理法律關系是依市場管理法而產生的直接對市場進行監督管理為內容的權利義務關系。它又可以分為反不正當競爭法律關系、反壟斷法律關系、其他市場管理法律關系。市場管理法律關系的建立和運行具有微觀性、直接監管性和嚴格法定性。
(二)以經濟法律關系主體單方是特定的,還是雙方是特定的為標準,可以分為絕對法律關系和相對法律關系。
法律經濟論文范文3
1.1自然條件
我國國土面積非常廣闊,尤其是中西部地區占據著總面積的百分之六十以上,但是中西部地區多沙漠戈壁,而且多高寒地區,自然條件相對比較惡劣,導致該地區人口分布非常不合理。中西部地形通常比較封閉,而且地理環境比較復雜,生存、氣候等條件也比較差,離經濟中心的距離也比較遠,盡管其有非常豐富的資源,但是因為這些原因,很難進行經濟發展,導致生產力無法實現。
1.2歷史因素
我國經濟在發展過程中,西部地區一直處于比較貧困落后的情況下,而且,歷史上也是從中原地區向四周進行擴展,但是在發展過程中還是出現了很大的差異。東部地區在經濟發展方面非常的快速,導致中西部地區發展相對于比較緩慢。西部地區地貌比較復雜,交通比較閉塞,而且信息傳遞比較緩慢,導致資源利用方面也存在著很大的問題,對經濟發展起到了負面影響。
1.3環境影響
西部地區在發展過程中,資源數量非常大,但是很多資源都處在環境比較險惡的地區,主要是因為這個地區平原比較少。經濟發展過程中需要便利的交通條件,西部地區交通比較落后,導致經濟發展出現了受阻現象。改革開放政策的實施是為了更好的發展經濟,但是,很多的經濟政策都是給予了東部地區,導致東部地區在發展過程中出現了高速發現現象。政策傾斜導致了全國經濟的發展不平衡,國家為了實現經濟的平衡發展實行了西部大開發戰略,實現了有計劃的開發西部。
2區域經濟發展的差距的對策
2.1國家的政策干預
在實行改革開放以后,我國經濟得到了明顯的改善,說明這項國策的實施非常成功,而且,為了縮小東部和中西部之間的差距,政府在通過宏觀調控進行控制,對不發達地區進行了更好的投資,并且對經濟落后地區進行了扶持,希望能夠更好的實現地區間的和諧發展。
2.2加強東西部的合作
近年來,西部地區在發展過程中,投資者為了營造良好的投資環境,將東西部之間的優勢進行了互補,企業行為的自主選擇是政策效應必然形成的。西部大開發的實施是一項重要的戰略部署,在經濟以及整治方面都具備非常大的意義,在實施過程中取得的成績十分多,但是,還是出現了很多的新問題。經濟全球化的快速發展,國家與國家、地區與地區之間的競爭非常的激烈,利益的爭奪也日益白熱化,東部經濟發達地區能夠憑借自身的綜合實力占據一定的有利空間,但是,相對于比較落后的西部,在經濟方面卻比較薄弱,這樣會處于相當不利的地位。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對技術、質量等方面要求越來越高,這樣就使得西部在競爭中承受的風險越來越大。
2.3突出地區優勢
我國各個地區之間的自然條件、經濟發展政策之間都存在著很大的差異,這樣就使得經濟發展速度方面也存在著很大的不同,導致東部與中西部經濟差距比較大。對東部發展優勢進行充分的發揮,這樣能夠更好的實現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生產力提高、對經濟差距進行縮小。東部地區在發展過程中具有更加明顯的優勢:
(1)市場優勢:東部地區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的時間比較早,因此,市場化程度也比較高,建立了比較完善的市場,為現代化發展提供便利條件。
(2)金融優勢:現代化經濟在發展過程中,金融是必不可少的部分,東部地區的人們金融意識比較強,金融體系比較完善,資金也比較充足,為經濟建設提供了條件。
(3)人才與技術優勢:在現代化發展過程中,技術是發展動力,人才是核心,因此,經濟發展過程中,技術和人才不能缺少任意一個,東部在發展過程中應用在研究和開發方面的經費遠遠超過西部,東部在發展過程中將傳統產業進行了改造,現在對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比較重視,因此,產業結構得到了升級,現代化建設也以后了明顯的改善。西部在發展過程中,為了獲得更好的發展前景,要對地區資源進行充分利用,并且對交通事業的發展給予重視,只有保證了交通事業的發展才能更好的保證經濟發展,對東部發展經驗也要進行借鑒。
3結束語
法律經濟論文范文4
【關鍵詞】經濟法經濟法律關系經濟法主體經濟法主體體系
近些年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經濟法學研究的不斷深化,有不少學者對經濟法主體體系提出了自己的設想。例如,王全興教授提出了“政府—社會中間層—市場”的三層經濟法主體體系的框架理論,其中市場主體又具體包括投資者、經營者、消費者、勞動者四種。[2]又如,單飛越教授以經濟權利、社會自治權力和經濟權力為標準歸納出了三大經濟法主體群,即市場、社會、國家,其中市場主體按經濟性標準分為企業和消費者兩大類。[3]學者們的這些觀點較之已往的“政府—市場”的二層經濟法主體體系的框架理論,有了新的發展,但是仍有許多值得商榷的地方,有待進一步的研究。據此,本文結合相關概念,對經濟法主體體系略作一番探析。
一、經濟法
經濟法是調整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4]其基本含義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⑴經濟法屬于法的范疇。經濟法同其他任何法律部門一樣,都由法律規范組成,都是各有特定調整對象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所以,經濟法屬于法的范疇,與其他法律部門在法的共性方面有著或多或少的聯系。
(2)經濟法屬于國內法體系。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是在國經濟運行而不是國際運行過程中發生的。對這種經濟運行的協調是一個的協調即國家協調,而不是國際協調即兩個以上國家的共同協調。為了運用法律手段進行這種國家協調,制定或認可調整國家經濟協調關系的法律規范是一個國家,而不是兩個以上國家。經濟法體現的是一國的國家意志,而不是兩個以上國家的協調意志。所以,經濟法屬于國內法體系,不屬于國際法體系,更不同于國際經濟法。
(3)經濟法不同于國內法體系中的其他法律部門。作為一種制度安排,經濟法是對現實經濟利益關系的某種肯定或維持。它的調整對象是現實中的經濟利益關系,而不是政治關系、人事關系等非經濟利益關系。這種經濟利益關系是在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這種本國經濟運行過程體現了國家協調。所以,經濟法不同于屬于國內法體系的民法、商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門,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二、經濟法律關系
經濟法律關系是經濟法律規范所調整的經濟利益關系。其基本內容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即經濟法律關系的參加者,是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依法享有經濟權利(權力)和承擔經濟義務的社會實體。
(2)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即經濟法律規范所調整的對象,是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利益關系。
(3)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就是經濟法律規范所調整的經濟權利(權力)和經濟義務。
三、經濟法主體
經濟法主體有兩個基本含義。一是指根據經濟法的主體體制所成立的主體,如根據國有企業法和公司法所成立的國有企業或國有公司以及直接成立的中國人民銀行等。二是指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即經濟法律關系的參加者,是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依法享有經濟權利(權力)和承擔經濟義務的社會實體。
本文所稱的經濟法主體,是指以自己的名義參加經濟法律關系,依法享有經濟權利(權力)和承擔經濟義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他們或依照法定條件、法定程序成立,或由法定機關授權,均可取得經濟法主體資格。經濟法主體主要包括以下三大類:
(1)國家機關。國家協調經濟、干預市場的活動主要通過國家機關來實施,所以國家機關是經濟法律關系中重要的主體,特別是承擔經濟管理職能的綜合職能機關和行業管理機關(如信息產業部、交通部等),其主體地位和作用都十分突出。
(2)社會組織。社會組織是市場經濟中最活躍的細胞,是經濟法律關系不可或缺的主體,其數量大、種類多,作用更是不可估量。其又可以分為三種:①企業(如個人獨資、合伙、公司等企業),即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以營利為目的的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他們是社會財富的創造者;②事業單位,即擁有一定財政預算或其他撥款,并從事科、教、文、衛等社會事業的非營利性組織;③社會團體,即根據自愿原則進行社會活動的群眾團體、公益性組織和學術團體等。社會組織是市場主體的主要部分。
(3)公民個人。其主要是指以個人(或家庭)身份從事生產經營或特定服務的個人(如個體工商戶),或者由經濟法專門規定的個人(如依《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立承包關系的農村承包戶),還有各類消費者個人,都是經濟法主體。
同時,以上的三大類經濟法主體基于各自在一國經濟法律關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又可以分為以下三大類:①政府,包括宏觀經濟調控主體和微觀經濟調控主體(即市場規制主體)
②社會中間層,包括社會團體類主體、中間交易類主體、社會評價類主體和經濟調節類主體等;[5]③市場,包括政府和社會中間層以外的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
四、經濟法主體體系
所謂經濟法主體體系,有學者認為,經濟法主體體系,依存和限制所在的經濟體制,以經濟法主體的分類為基礎,表明各類經濟法主體之間的組合關系,綜合展示各種經濟法主體的法律地位。[6]顯然,此觀點并沒有給經濟法主體體系下一個完整而明確的定義。
筆者以為,經濟法主體體系,是在一國的經濟法的基本框架內,按照一定的標準劃分和歸納所形成的各類經濟法主體,基于各自在本國經濟法律關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所形成的一種相互聯系、相互影響、相互制約的關系模式。簡言之,經濟法主體體系就是一種由各類經濟法主體有機組合所形成的關系模式。經濟法主體體系的構建,首先須對經濟法主體進行系統劃分和歸納;然后基于各自在本國經濟法律關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再將各類經濟法主體加以有機組合,進而形成一種較為科學、合理的關系模式暨經濟法主體體系。據此,我們可以以上文所涉及的“政府—社會中間層—市場”的三層框架(以下簡稱“三層框架”)為例,對我國的經濟法主體體系做一番淺顯的探析。
筆者以為,“三層框架”其本身就隱含了三類經濟法主體(即政府、市場和社會中間層)之間的三種關系模式:①“政府市場”的關系模式;②“政府社會中間層”的關系模式;③“市場社會中間層”的關系模式。從某種意義上說,“三層框架”就是以上三種關系模式有機組合而成的一種關系模式(即政府社會中間層市場)。有學者認為,理想的“三層框架”應該是對稱互動的“三層框架”,在這中理想的關系模式下,社會中間層有適度獨立的地位,政府通過社會中間層協調市場的力度與市場通過社會中間層作用與政府的力度大體均衡。[7]由此,筆者以為,學者們所理解的理想的“三層框架”,是一種以“社會中間層”為中點,以“政府”和&
ldquo;市場”為端點,左右對稱互動的(直)線型的關系模式。但正如學者們所認為的,在中國的現實中,社會中間層尚未成為與政府、市場相對獨立的第三種力量,在許多領域還不存在社會中間層或者只有其名而無其實,政府通過社會中間層協調市場的力度遠遠超過市場通過社會中間層作用與政府的力度。[8]因而,在中國的經濟法律關系的現實中,線型的左右對稱的“三層框架”的關系模式是尚未定型的。但是,組成“三層框架”基礎的三類經濟法主體(即政府、市場和社會中間層)又是客觀存在的。據此筆者以為,中國現階段的經濟法主體體系是非線型的關系模式。如下圖所示:
這種“三角”型的關系模式是政府、社會中間層、市場等三大類經濟法主體相互聯系相互影響相互制約所共同組成的一種較為合理的經濟法主體體系。
五、結論
基于對我國經濟法領域內相關概念的認識和對經濟法主體體系的淺顯探析,筆者認為中國現階段的經濟法主體體系,應該是政府、社會中間層、市場有機組合所形成的一種非對稱的“三角”型的關系模式。
注釋與參考文獻
[1]劉大洪.經濟法的成本分析[J]..2004.
[2]王興全.經濟法基礎理論專題研究[M].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2001.
法律經濟論文范文5
[關鍵詞]法律責任;經濟法法律責任;社會責任
一、我國現行的法律責任體系
(一)法律責任概述
1.“責任”一詞在現代漢語中有雙重含義:一是分內應做的事;二是沒有做好分內應做的事而應承擔的過失。前者表示積極方面,具有肯定性;后者則表示消極方面,具有否定性。兩者也是相互聯系的。哈特認為,責任至少應當包括:(1)角色責任;(2)因果責任;(3)應負責任;(4)能力責任。也就是說,責任范圍是很大的。法律責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實所引起的對損害予以賠償、補償或接受懲罰的特殊義務,亦即由于違反第一性義務而引起的第二性義務。這種傳統的法律責任概念只強調了責任的消極后果,使得“有限責任”、“證明責任”和責任制之“責任”等概念無法解釋。經濟法學者卻認識到了這一問題,提出要考慮責任的積極功能,擴張責任的含義,如:有學者認為經濟法責任的含義包括:角色責任、能力責任、公共責任、財產責任、組織責任、道德責任。
2.法律責任是指因違反了法定義務或契約義務,或不當行使法律權利、權力所產生的,由行為人承擔的不利后果。法律責任的特點在于:(1)法律責任首先表示一種因違反法律上的義務(包括違約等)關系而形成的責任關系,它是以法律義務的存在為前提的;(2)法律責任還表示為一種責任方式,即承擔不利后果;(3)法律責任具有內在邏輯性,即存在前因與后果的邏輯關系;(4)法律責任的追究是由國家強制力實施或者潛在保證的。
3.根據違法行為所違反的法律的性質,可以把法律責任分為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行政責任與違憲責任和國家賠償責任。
(1)民事責任是民事主體因違反民事義務所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后果,它主要是一種民事救濟手段,旨在使受害人,被侵犯的權益得以恢復。
(2)刑事責任是指行為人因其犯罪行為所必須承受的,由司法機關代表國家所確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3)行政責任是指因違反行政法規定或因行政法規定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4)違憲責任是指由于有關國家機關制定的某種法律和法規、規章,或有關國家機關、社會組織或公民從事了與憲法規定相抵觸的活動而產生的法律責任。
(5)國家賠償責任是指在國家機關行使公權力時由于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所引起的由國家作為承擔主體的賠償責任。
(二)對現有法律責任的分析
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劃分為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等七個法律部門;另一種說法是刑法,民法,行政法,訴訟法,國際法,經濟法,環境法,軍事法這部門法。那么,是否每一個法律部門都應該設定相應的法律責任呢?我們是否需要在現有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行政責任的基礎上增加經濟法責任、社會法責任或者環境法律責任呢?首先,違法經濟法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點是毋庸置疑的,并且,這種責任是具有獨立性的。目前,關于經濟法責任獨立性的主要觀點分為三類,即固有與援引說,綜合責任說和徹底獨立性說。經濟法的責任形式我認為不應該是民法、刑法、行政法法律責任形式的簡單綜合,但是,僅基于此就設立一個經濟法法律責任,這種觀點是否妥當呢?這是令筆者感到疑惑的。
其次,我認為,將法律責任劃分為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行政責任,是出于對違法行為或者不合法行為進行糾正時法律所代表的主體以及其法益目標兩者進行衡量而產生的:民事責任是法律站在平等主體之間的立場上,其法益目標是維護公平、平等,因此大多為補償性措施,比如恢復原狀、賠償損失、道歉等等;刑事責任我認為是法律以國家的名義,在強制力的保障下,法益目標是對公正、正義的追求,通過懲罰犯罪而達到預防犯罪,所以大多是懲罰性手段,比如罰金、有期徒刑等等;行政責任則是政府機關行使職權的行為,目的是政府管理職能的實現,所以一般是吊銷營業執照、查封等行政行為。而經濟法的法益目標是維護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所代表的經濟法主體是生產和再生產領域的消費者、經營者和管理者。
第三,違法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往往不是單一的,在接受刑事責任的懲罰的同時,還要承擔民事上的賠償責任,如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后果。因此,違反經濟法后,所承擔的法律責任也應該是包括刑事、民事、行政責任在內的綜合性責任。
二、經濟法的法律責任必然存在
(一)經濟法律責任的學界觀點
國內學者對經濟法責任的認識可謂是眾說紛紜、莫衷一是。對其含義大致有法律后果說、應付代價說、強制義務說、義務后果雙重說、后果義務措施說等。
在經濟法責任的外延上,最為典型的是石少俠教授提出的將經濟法責任與經濟法規定的責任區別開來。依這種觀點,經濟法責任是作為一種獨立的責任形式包含于經濟法規定的責任形式種類之中,除了經濟法責任之外,經濟法規定的責任還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他們相互之間互不包含,是完全并列的關系。與之針鋒相對的,是認為“經濟法責任是由經濟法律法規所確認的各種責任形式的總稱”的觀點。在這種觀點下,經濟法責任將民事、行政以及刑事三種責任形式包含在內。
有人從保護經濟法律關系的角度來看待經濟法責任,認為經濟法責任的實現是經濟法律關系的保護方式.提出保護經濟法律關系的方法包括經濟制裁、經濟行政制裁以及經濟刑事制裁三種。這種觀點強調了法律責任與法律制裁的統一性
(二)經濟法的法律責任概述
經濟法的法律責任是指在國家干預和調控社會經濟過程中因主體違反經濟法律、法規而依法應強制承擔的否定性、單向性、因果性經濟義務。
學界對于經濟法律責任的特征也有爭論,如有人認為經濟法責任具有兩個特征:1.違法者對損失的利益主要表現為經濟利益;2.承擔經濟法律責任的主體更多地是從事經濟活動的企業法人。有學者認為相互分離性、雙重性和社會性是經濟法責任的特征。
也有學者認為經濟法責任的特征是:1.經濟法責任的法律依據是經濟法;2.經濟法責任的形式具有明顯的復合性;3.經濟法責任具有直接、顯著的社會公益性;4.經濟法責任具有明顯的不對等性和不均衡性。
還有學者認為經濟法責任的特征是:1.經濟法責任產生的前提和基礎具有雙重性;2.內容具有整體經濟利益性;3.功能因主體不同具有差異性;4.形式具有適用范圍的特定性;5.在形式上主要表現為一種組織(團體)責任。
我認為經濟法責任應具有以下特征:1.責任目的的社會整體利益性。經濟法律責任的社會整體利益性是經濟法以社會整體利益為本位在經濟法責任制度上的反映,維護社會整體利益不受侵犯是經濟法責任的第一目的,是經濟法作為社會法的客觀要求。2.歸責原則的公平性。在過錯、無過錯和公平歸責的選擇中,經濟法選擇了以公平歸責為重心的歸責原則。區別于民法和行政法側重于過錯歸責和無過錯歸責的作法,體現了歸責原則的公平性特征。它是經濟法追求經濟公平的反映。3.政府責任的突出性。政府作為調制主體,是與調制受體相對的一方經濟法律關系的當事人。以“社會整體利益”為本位的經濟法價值理念要求我們,要重視政府主體在履行調控或規制職能時對個體、群體、集體。國家和社會帶來的不利后果,凸顯政府責任。4.經濟法責任具有明顯的不對等性和不均衡性。經濟法責任以社會整體利益、社會責任為本位,改變了原來法律責任中權利與義務對等,責任與義務對等性。經濟法律關系主體之間責任往往是單向義務,不存在對等性。5.責任形式的多樣性?;诖?經濟法的法律責任的承擔方式應該是包括民事、刑事、行政責任在內的綜合責任形式,但僅有這三種形式是不夠的,還需要一種新的責任形式存在。
三、社會責任的引入作為法律責任的第四種類型
民事責任是私人之間的糾紛引起的,是處于平等地位的一方承擔的責任;當行為人的行為引起公權力的主動介入時,產生了刑事責任;而行政責任是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后,政府發揮效用時,才會產生的。不難看出,現有的法律責任體系是隨著社會的發展逐漸成形的,在一定程度上發揮了很大的作用,現在依然是有效的。但是,我們必須承認,現在社會中有越來越多的現象很難用這三種責任進行規之,或者說有一些規制的手段難以劃入以上任何一類之中,比如,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義務等。因此,我認為有必要引入一個新的責任形式———社會責任,作為第四種法律責任存在。
(一)概念
社會責任的產生是基于填補經濟法法律責任承擔的需要而產生的,它是經濟法主體之一的管理者,出于對消費者的保護的目的,而對經營者采取的一種限制性責任。它是以公平誠信原則為基礎的,對整個社會法律環境有一定的要求,有利于生產經營者的自治程度的提高,并會促進社會的法制進步。它和民事、刑事、行政責任一起,構成了經濟法法律責任形式。
具體而言,社會責任的形式包括公示,歧視性待遇。公示是指通過某種方式為大眾所知,并且有一定的時間和范圍的要求;歧視性待遇是經營者在一定期限內得到的待遇不同于正常企業,比如,貸款利率要提高、某些優惠措施不能繼續適用等等。另外,社會責任也給管理者提出了一些要求,比如經營者整改合格后的繼續經營,就需要管理者的協助。這也是消費者對于管理者信任的表現,要求管理者自身能力得到公眾的普遍認可。
(二)效果分析
如果經營者違反經濟法相關規定,如采用價格壟斷、搭售等手段損害消費者權益,或者采用偷稅、漏稅手段使國家利益受到損失,管理者一方除了通過民事責任令經營者進行賠償,通過刑事責任追究主管者刑事責任,通過行政責任對企業進行監管,還可以利用社會責任使得該經營者在合理期間內的失去一定的業務能力,使得企業的正常經營受到影響。因為社會責任有公示性,對于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的知情權大有裨益。
引入社會責任對于經營者而言也有有利的一面:首先,有利于加速經營者整改的速度。因為社會責任會影響其正常的業務,比如銀行可以據此拒絕提供貸款、或者提高利率等等,只有盡快消除影響才能使企業重新獲利;其次,有利于經營者消除之前的不良影響,重新得到消費者的認可。現在的企業對商譽的重視程度越來越高,商譽受損往往很難補救,如日本的福島速食水餃公司、南京冠生園食品有限公司都因此破產,因為失去公眾的信任之后,即使進行改進,也很難再令公眾產生信任。而社會責任是通過法律的公正性,認可其整改后的成果,幫助企業重新贏得公眾的信任。
(三)以南京冠生園為例,分析引入社會責任的可行性
2001年,南京冠生園食品廠(以下簡稱南冠)“以舊餡生產新月餅的事件”在業內外引起了社會強烈的反響。2004年,曾經叱咤全國食品行業輝煌一時的南京冠生園走完了凄涼破產路。
當“陳餡事件”發生后,南冠被多部門聯合查封,繳納罰款,進行整改之后仍無法擺脫破產的命運,導致這個1918年建立的品牌遭受了空前的信用危機。這對于我國這樣一個品牌企業缺少的國家是否是一個損失?南冠使用不合格原料的生產經營活動是一定要受到嚴厲制裁的,這樣才能保證市場經濟的有序競爭,才能保護消費者的正當權益,但是,失去這樣一個企業的代價時候過大?
如果引入社會責任,南冠在整頓的期間內,管理者會告知社會,此時南冠比正常企業低的待遇;整頓結束,管理者進行審查合格后,仍有管理者進行公示,如果管理者能夠取得消費者的普遍信任的話,對于南冠的整頓結果,也應該產生信任的態度,南冠是否還會破產,就不那么確定了。如果可以的話,既保存了一個老字號的商譽,又增加了大眾消費的信心。
四、結論
從前面的論述可以看出,引入社會責任作為第四種法律責任,與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行政責任一起構成經濟法法律責任,是值得深入研究的,在市場經濟高速發展,經濟法的作用越來越重要的現在,是有很強的現實意義的。
但是,其中還是存在很多問題的,比如社會責任的制定部門、制定標準、執行機構、責任方式等很多問題尚待研究,這是一個全新的領域,希望能有更深入的探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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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經濟論文范文6
解決我臺機房大廳環境問題,必須從降溫、除塵、智能控制三個方面入手,才能予以徹底解決。同時要本著節約的原則,在保證有明顯效果的前提下,力爭達到節約資源、一次性投入少、運行費用低;系統具有自診斷告警功能,減少人員工作量;設計時要考慮系統冗余,制冷風量要有一定的余量,保證在極端情況下系統也能正常工作;同時要考慮系統改造后哪些地方容易出現問題,加強維護保養。故對機房做如下相應改造:機房大廳增設4臺100kW大功率恒溫恒濕冷凍水型機房精密空調,控制室內溫濕度并加速室內空氣循環達到30次/h。精密空調室外制冷主機采用高效率熱交換的風冷模塊機組,運行穩定可靠,整機制冷效率較高。在大廳內架設風管,將4臺100kW大功率冷凍水型機房精密空調出風口并管并延伸至機房各個要道,多點定點矩陣化送風,避免局部熱島效應。建立分支風管與PSM設備已建立的冷卻系統對接,利用現有的單點設備冷卻系統風道輔助對設備進行降溫以減少設備向室內空間逸散的熱量。將甲機房大廳室內全年溫度控制在30℃以下,適于設備正常運營環境及人員作業安全;同時將全年最高溫度控制在30℃內,無需過度制冷,保證全年最大限度減少能耗。不與室外不可控氣流交換,機房內潔凈度在機組運行狀態下每小時室內空氣被完全過濾30遍,機房內將越運行越潔凈(運維人員適度進出),同時減輕運維人員運維成本。
2系統設計的測算依據及說明
目前需改造的甲機房大廳面積525平方左右,機房內布4臺TSW2500型500kW短波發射機,由于設備發熱過大,故對每臺發射機做單點降溫處理。預計單臺發射機外溢至室內空間中的熱能約為50kW,共計4部,致使機房目前室溫較高,全年冬季室內平均達到27攝氏度,夏季室內氣溫最高達40攝氏度,嚴重影響設備壽命、設備使用環境的安全可靠性并且夏季超出人員作業的可承受環境溫度,估測降溫需提供制冷量計算如下:
2.1對于制冷量需求的測算
單臺設備熱負荷*臺數+環境熱負荷*面積=需要的制冷量(kW)即:50kW*4+15m*35m*0.14kW/m2=273.5kW(備注:0.12—0.18kW/m2為機房環境熱負荷的估算范圍,由于我臺機房空間較大,設備密度較小,單機功率過大,故按照熱密度0.14kW/m2估值。)補充說明:機房層高6米,3米以上的空間氣溫對人員及設備影響較小,所以不需過多考慮對3米以上空間正常氣溫的處理。
2.2對于換氣次數需求的測算
甲機房打廳內空氣體積:35*15*6=3150m3,依照機房建設標準,機房內每小時換氣應保證20-30次,即2-3分鐘一次。故需求量為3150*20~30=63000~94500m3/h熱負荷估算原則負荷特點現階段設備的集成度越來越高,精密性也越來越高,使得機房的負荷特點更加顯著地表現為:機房設備散熱量的95%是濕熱,熱負荷大、濕負荷小、熱濕比極大。單位體積發熱量越來越大。在這種情況下,空氣處理可近似作為一個等濕降溫過程。在這種情況下的焓差小,要消除余熱必然是大風量。此外,因為設備24小時不間斷運行,所以需要空調系統一年四季不間斷地運行。余熱量大:機房內95%以上的熱量來自設備;余濕量小:機房內潛熱量來自人體出汗蒸發以及新風含濕量,由于人員較少且新風是經過熱交換后進入機房,余濕量很??;循環風量大:需要較大的風量來解決機房內散熱;焓差小:由于室內溫濕度允許變化率較小,所以焓差??;熱負荷大,冬季仍需制冷。機房專用空調正是依據上述特點研制開發而成的,顯熱比可達到90%以上,并可通過中央控制器調節溫度及相對濕度,溫度精度可控制在±1℃,相對濕度可控制在±5%,充分保障使用功能,并達到節能目的。
2.3系統設計與實現
2.3.1設備及風管布局圖如圖1增設4臺100kW大功率恒溫恒濕冷凍水型機房精密空調,控制室內溫濕度并加速室內空氣循環達到30次/h。精密空調室外制冷主機采用高效率熱交換的風冷模塊機組,運行穩定可靠,整機制冷效率較高。建立風管將4臺100kW大功率冷凍水型機房精密空調出風口并管并延伸至機房各個要道,多點定點矩陣化送風,避免局部熱島效應。建立分支風管與PSM設備已建立的冷卻系統對接,利用現有的單點設備冷卻系統風道輔助對設備進行降溫以減少設備向室內空間逸散的熱量。2.3.2氣流循環方式(保證送風回風風道暢通無遮擋)發熱設備高度在2.5M內,熱量逸散區域在落差3M空間內影響周邊氣溫,精密空調送風風道從3M—3.5M高空將冷氣流吹出,與下部熱空氣混合,由精密空調強力回風口風機抽回,每個過道形成局部氣流循環,熱量被不斷帶走經過精密空調處理成冷風繼續優化室內溫度。精密空調回風口帶溫濕度探頭,如果回風口(即混合氣流)測定溫度達到所限定的溫度標準,機組停止制冷,僅風機運作帶動氣流循環,極為節能。2.3.3動力與環境監控拓撲圖機組標配:RS485接口及232接口,可以方便接入常規通用的監控系統中,也可直接選擇BMS所使用的樓宇協議(如MODBUS等),便于監管機房運行情況。名義工況:進/出水溫度7℃/12℃參考工況:進/出水溫度10℃/15℃參考工況:進/出水溫度12℃/18℃G4標準空氣過濾網聲級測試在距機組1m開闊地帶圖3拓撲空間圖2.3.4技術特點大風量、小焓差、高顯熱比專業設計。蒸發器采用親水鋁箔,高效內螺紋管設計,耐腐蝕、長壽命、高效率。電極式加濕器,避免干燒的危險,能快速產生純凈蒸汽,具有自動清洗功能,檢修時不停機。智能除濕保證除濕速度快、精度高。風機選用后傾無殼式第三代高效EC風機以達到節能的要求。金屬框架G4標準過濾器,過濾效率高達90%,確保機房潔凈要求,可反復清洗降低運行成本。機組全正面維護設計,不受安裝環境限制,維護更方便。高品質制冷配件確保機組在各種條件下穩定運行,壽命10年以上。智能控制器融合完善控制邏輯、實現多重保護。大屏幕4行*30列LCD液晶全中文圖形顯示,機組運行狀態、溫濕度曲線、報警記錄等。提供500條歷史告警記錄。群組控制,實現備份、輪巡、層疊、避免競爭運行功能。遠程監控,提供RS485、MODBUS、SUNRISE-PLUS、TCP/IP監控方式。2.3.5方案特點能完全滿足降溫需求及室內風循環換氣需求。不與室外氣流交換,機房內潔凈度在機組運行狀態下每小時室內空氣完全過濾24遍,機房內將越運行越潔凈,同時減輕運維人員換洗過濾網的工作量。機組可方便接入各種通用監控系統,便于運營管理??呻S意設定機組溫度,例如設定至30度,那么機組在30度以下將停止制冷,只有風機運轉保持室內空氣流通,高效節能。機組設計使用壽命15年,運行穩定性高,運維成本很低。對機房外觀及內部主體構造沒有任何改動。
3總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