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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線合同范文1
關鍵詞:合同 在線履行規則
合同在線履行交易模式,是指通過電子傳輸的方式進行合同全部或部分義務的履行,包括在線交付標的、接收交付、檢驗并接受交付的標的,以及支付價款及受領支付等過程。此處的“合同全部或部分義務履行”,以是否包含支付價款環節為標準分為廣義和狹義的履行,由于“電子支付”的研究成獨立體系,且鑒于文章篇幅有限,本文僅就狹義的合同在線履行進行研究。
目前國內外鮮有學者研究合同在線履行規則,至于法律,美國《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UCITA)是世界上唯一一部調整“計算機信息交易”的法律,但也并未囊括合同在線履行規則的全部內容。在參考傳統合同履行規則以及借鑒國外立法經驗的基礎上,筆者認為,根據合同在線履行標的種類的不同,可將合同在線履行規則分為合同標的交付――接收――檢驗――接受四個重要環節進行構建。
一、合同在線履行標的的交付規則設定
參考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對于合同在線履行標的的交付,不僅要明確其交付時間、地點,由于合同在線履行標的具有易復制的特性,還需要規定合同標的交付的相關附隨義務。
(一)合同在線履行標的交付的時間
在傳統合同履行中,我國《合同法》對于合同標的交付時間遵循“有約定按約定,無約定或約定不明則推斷為合同訂立后的合理時間內”原則,體現了私法領域里合同當事人意思自治最大化的精神。
而合同在線履行標的的交付時間,筆者認為,可以參照上述我國《合同法》對合同標的交付時間的規則適用:合同有約定按約定,無約定或約定不明,以合同標的發送并到達對方指定的電子地址為準。然而,在合同在線履行中,對于合同標的交付的完成時間在學術界卻是爭論不休。目前主要存在“投郵生效主義”和“收到生效主義”兩種觀點。對此,筆者認為,合同標的交付完成時間應遵循合同標的“收到生效主義”,這是由于在合同在線履行過程中,合同標的是以電子信息的方式通過互聯網傳輸到合同另一方指定的電子地址上,在傳輸的過程中,可能會出現電子信息因網絡引起的錯誤、被他人篡改、攻擊乃至電子信息的滅失等現象,從而可能產生履行瑕疵責任的承擔問題。
此外,《國際合同使用電子通信公約》(UECIC)對于電子通信的收到時間更作出詳細的規定,結合合同在線履行交易的實際,筆者認為,對于合同在線履行標的交付完成時間可以詳細規定為以下兩種情況:(1)合同標的發送方發送合同標的――應該以電子信息到達合同標的接收方指定電子地址的時間為交付完成時間:如果合同標的接收方擁有一個以上電子地址,則應該以到達其任何一個電子地址的時間為交付完成時間;如果電子信息到達接收方指定電子地址之外的接收方的其他電子地址,則應該以接收方能夠檢索到該電子信息的時間為交付完成時間。(2)合同標的接收方以下載的方式接收電子信息的在線履行合同――則應該以電子信息被下載完畢的時間為交付完成時間。
(二)合同在線履行標的交付的地點
通過互聯網進行的合同在線履行交易模式,合同標的是在線交付,從而使合同標的交付地點變得模糊和難以確認,而以此為依據“合同交付地”管轄規則在適用此類糾紛產生的訴訟時也遭遇困境。
美國《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UCITA)第606條第1款第2項規定:“以電子方式交付拷貝的地點為發件人指定或使用的信息系統”。由此可見,UCITA將合同在線履行的交付地點確定為發件人指定或使用的信息系統。筆者認為,由于信息系統具有不確定性,某些信息系統可能會在合同雙方并不知道的情況下改變了所在地,這種不確定性可能會導致嚴重的法律后果,因為合同標的交付地與諸如管轄權、法律適用和判決的執行問題有重要關系。
因此,筆者認為,對于合同在線履行標的交付地,合同雙方有約定依約定,無約定的,應參照《國際合同使用電子通信公約》(UECIC)關于發出與收到電子通信的地點規定,引入一個客觀的標準,即合同標的發送方的營業地點。另外,UECIC第6條也規定了“營業地”的確定方法,值得借鑒。
(三)合同在線履行標的交付的附隨義務
為了使所交付合同標的達到商業適用性,即實現其有效的交付,合同一方在線交付合同標的時往往還應該履行一定的附隨義務。我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也增加合同附隨義務的規定,如同有形貨物交易中必須提供“使用說明”一樣,合同在線履行的附隨義務則是合同一方應將如何控制、訪問合同標的信息交給合同使用者,使之能有效支配所接收的合同標的,這些義務對于合同在線履行來說是必不可少的。
二、合同在線履行標的的接收
合同標的的接收是合同履行的重要階段,它標志著合同接收方表面上認可合同標的,是合同履行得以繼續進行的關鍵點,同時也解除了合同一方交付合同標的的義務。然而,合同在線履行標的的接收是通過互聯網以電子顯示的方式進行,與傳統合同標的“面對面”的接收方式有著本質的區別。
(一)合同在線履行標的接收的條件
在傳統合同履行中,合同標的的接收表現為南合同一方通過而對面方式、運輸或物流快遞等方式一次或多次地將合同標的發送到合同另一方手里,此時合同接收方對合同標的享有檢驗權和接受權。因為,合同標的的接收并不等于接受。
對于合同在線履行標的接收的條件,根據合同在線履行的特征并結合傳統合同履行的原理,筆者認為,一般原則是合同接收方在其計算機上完整地保存了合同標的,即為合同標的接收。首先,合同標的必須通過互聯網以電子信息的方式傳輸到合同接收方的計算機上。合同標的到達“合同接收方的計算機上”,是合同在線履行的前提條件。其次,合同接收方必須完整地保存合同標的?!巴暾浴笔侵负贤瑯说恼w有效的接收,對于合同標的部分接收或不完整的接收,均不被視為有效的接收。此處兩個條件,缺一不可,否則,合同標的的接收無效。
(二)合同在線履行標的接收的方式
根據傳統合同法的原理,筆者認為,合同在線履行接收的方式可以分為整體接收與部分接收兩種情況。整體接收是指合同一方完整地接收到合同履行標的并保存。部分接收是與整體接收相對而言的,一般發生在由多個電子信息構成的一套數字化商品或一系列在線信息服務的接收情形中。對于合同標的接收方式,美國《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UCITA)第609條規定:“如果協議要求分部交付,而各部分結合起來才構成信息的整體,每一部分的接收都以整體接收為條件。”換言之,只有合同當事人對標的整體接收,才能使各部分的接收有效,而部分的接收并不構成有效的接收,此規定也符合我國傳統合同法原理。
(三)合同在線履行標的接收的附隨義務
合同在線履行標的接收的附隨義務,主要由合同標的接收方承擔。首先,在合同標的發送時,合同接收方有義務使其計算機信息系統處于可接收的狀態,并給合同發送方適當的通知。另外,在合同標的接收后,合同接收方拒絕受領合同標的,但又處于占有該合同標的狀態時,須承擔以下義務:(1)妥善保管義務:(2)及時通知義務;(3)交回義務。同時,因合同接收方拒絕受領合同標的而產生的費用,筆者認為,應根據民法“過錯原則”,以合同雙方的過錯大小決定具體分擔費用。
三、合同在線履行標的的檢驗
合同標的的檢驗是合同履行的重要環節,它直接涉及合同雙方法律關系的進展。由于合同在線履行的標的是通過互聯網以電子信息形式進行交付的,本身不具有包裝,對合同標的的檢驗不能像傳統有形產品那樣,對其包裝狀況、產品規格等外表情況進行形式檢驗,需要根據合同標的種類的不同,規定具體驗收方法。
(一)數字化商品的檢驗
數字化商品,如前文所述,從功能上可以劃分為工具類(如計算機軟件等)和內容類(如金融信息、新聞、搜索、書刊、音樂影像等)兩種。然而從性質上,數字化商品可以分為面向大眾市場的數字化商品與非面向大眾市場的數字化商品。所謂“面向大眾市場的數字化商品”,是指該數字化商品有向市場出售標準信息版本。而“面向大眾市場的數字化商品”,一般為特殊訂制的數字化商品。鑒于兩種數字化商品有本質區別,其檢驗方法也有所不同。
對于面向大眾市場的數字化商品,由于此種數字化商品質量、性能定型化,同時,購買該種數字化商品的使用者自身一般不具有專門的檢驗技術。對于面向大眾市場的數字化商品的檢驗方式,筆者認為,可以從其規格、版本、標識等形式上的檢驗是否正版即可。因為該類數字化商品的質量標準都是一致的,而其質量標準應根據通常的行業、業務標準來確定。在數字化商品檢驗無誤后,則可以接受交付并按合同約定付款。當然,這并不排除合同當事人約定在付款后檢驗或在使用后檢驗該類數字化商品。
對于非面向大眾市場的數字化商品,一般是合同發送方為接收方專門設計、定制的數字化商品。對于此類數字化商品的檢驗,美國《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UCITA)第608條規定,合同的接收方有權在接受前或付款前以合理的時間、地點、方式,對該數字化商品進行檢驗,以確定數字化商品是否與合同相符,并推定合同當事人約定的檢驗地點、方法、接受的標準具有排他性,突出了合同當事人意思自治的最大化。當然,合同接收方的檢驗權不得違反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
筆者基本認同美國《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UCITA)的這一規定。但認為該條款規定的以“合理的方式”對數字化商品進行檢驗過于粗略,在實踐中合同雙方難以形成統一標準,容易產生合同糾紛。筆者認為,對于檢驗非面向大眾市場的數字化商品的“合理方式”,也應進行行業的宏觀化規定,既不能過于具體,也不能過于抽象,使該類合同發生糾紛需辨別過錯時有章可依。比如可設定試用程序,當消費者安裝試用程序后能正常運行,符合合同約定的預期目標,即可以判定該數字化商品質量合格。
(二)在線服務的檢驗
對于在線服務合同的履行,由于服務具有即時履行的性質,可使被服務方于提供的同時獲得該合同履行所帶來的大部分利益或無法退還的其他重大利益。筆者認為,在線服務合同的履行,屬于“合同的即時履行”類型,即服務提供方根據服務方的要求適當提供了特定的服務或信息,合同即履行完畢,不存在服務方對在線信息服務進行檢驗的環節。如果服務提供方并沒有按合同要求履行義務的,服務方可追究其違約責任。鑒于此,在線服務履行合同,將不再適用傳統貨物或數字化商品交易中的商品檢驗規則。
(三)數字化貨幣及其衍生物的檢驗
對于數字化貨幣及其衍生物的檢驗,應根據其不同的分類,規定不同的檢驗方法。對于以電子貨幣為合同履行內容的檢驗,由于電子貨幣以一定的現金或存款的現有價值為前提,只是以電子信息方式為表現形式的法定貨幣。電子貨幣的流通仍通過現實的銀行主體進行劃拔,有國家信用作為保證,也不會產生很大的交易風險。因而對電子貨幣的檢驗不在于其本身的真偽性,需要防范的是以電子貨幣為履行內容的網絡欺詐交易等活動。
而對于以數字化貨幣的衍生物――虛擬財產(包括但不限于“虛擬貨幣”)為合同履行內容的檢驗,則值得商酌。無論是虛擬財產還是虛擬貨幣,均是隨著網絡游戲的發展,網絡服務商為了滿足網絡游戲的需要,南網絡服務商直接發行、在網絡虛擬世界流通的,在虛擬世界具有價值與使用價值的財產??梢?,虛擬財產是南網絡服務商自由發行的,在目前尚未納入國家管理中。隨著計算機技術的發展,對于虛擬財產的偽造卻是輕而易舉的。因此,對于數字貨幣衍生物的檢驗,除了從技術上進行完善,更重要的是從數字化貨幣衍生物的發行主體、發行程序、監管發行銷售、嚴格發行責任等方面進行法律規范,增強網絡交易的安全性。
(四)數字化權利憑證的檢驗
在合同在線履行交易模式中,發展數字化權利憑證等同傳統上主要使用紙張權利憑證的方法來轉讓或確立有形貨物或無形財產的權利,可能在下述情況下遇到嚴重障礙:法律規定必須實際交付貨物或紙張單據,方可達到轉讓財產或對單據所代表的權利的目的。這要求我國法律在發展合同在線履行制度中,必須賦予某些象征付行為一定的效力,使之具備與某些有形貨物的實際轉讓同等的效果,從而至少部分免除了有關實際交付的嚴格要求。然而,在制定法律而接受通過在線傳送以電子信息顯示的數字化權利憑證,最大的挑戰卻是“該所有權憑證的生產方式足以使所有權憑證的持有者相信,所有權憑證確實存在,其表面無缺陷,簽字或其某種替代形式是真實的,該憑證具有流通性,而且有辦法以在法律上等同實際占有的方法掌握該電子權利憑證”。換言之,合同在線履行對數字化權利憑證提出的特殊問題是,如何提供一種等同于擁有貨權權利憑證或單據的獨特性(或獨一性)保證,這也是合同在線履行中對數字化權利憑證檢驗的核心問題。
參考國內外相關做法,筆者認為,對于數字化權利憑證的檢驗,從技術上證明以電子信息顯示權利憑證的獨一性問題是有解決辦法的,可以在權利憑證上打上時間標記和其他保密辦法相結合的基礎上采用一些辦法。不過,在未找到可以保證數字化權利憑證獨一無二的技術辦法之前,筆者認為,建立數字化權利憑證“第三方登記制度”,有利于保證以電子信息顯示的數字化權利憑證在線轉移的真實性、獨一性。
四、合同在線履行標的的接受
合同標的的接受,也是合同履行的重要階段之一,標志著合同接收方認可了合同標的,同時也解除了合同另一方交付合同標的的義務。接受實際上是合同當事人對合同標的的質量、數量的一種同意表示。
(一)合同在線履行標的的接受方式
在傳統合同履行中,合同標的接受既可以由當事
人以明示方式作出,也可以從其行為推定。筆者認為,傳統合同標的的接受方式同樣適用于合同在線履行標的的接受。
合同在線履行交易模式中,對于合同標的的明示接受方式,主要表現在郵件的往來、聊天記錄等形式,以明確的意思表示對合同標的的接受,有利于合同交易的安全。然而,如合同接收方在接收到合同標的后,出現在合理時間內檢驗合同標的后轉賣、轉租合同標的,或者在檢驗合同標的合理一段時間后未作表示等情形,或者在合同標的接收后,將合同標的的電子信息與其他信息混合在一起,而使得拒絕后無法再履行相應的義務,以及在合同接收方已從合同標的得到了實質的利益并無法返回該利益,可視為對合同標的的接受,在理論上稱之為“默示接受方式”。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七十條也明確規定了在試用買賣合同中對合同標的“默示接受”原理。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對于合同標的接受的意思表示,堅持以明示方式為主、默示方式為輔的原則,有利于保護交易安全,也有利于保護合同當事人及第三人的利益。
(二)合同在線履行標的接受的法律效果
合同在線履行階段,對合同標的的接受標志著合同接收方對合同標的的實質認可,是合同履行的階段性結果。合同標的接收方應當就其所接收的合同標的支付或提供合同中約定的對價。對合同標的接受后,也意味著合同當事人不能因其具有不符合合同約定之處而再次拒收。但合同標的的接受并不影響因為合同標的與合同規定不符,接收方應當享有的其他救濟權利,如違約救濟等。
五、結語
合同在線履行交易模式越來越受到消費者青睞,其有序發展能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而一旦失控則可能危害市場交易的秩序,阻礙我國經濟的長遠發展。因此,以電子商務為基礎發展起來的合同在線履行交易模式的基礎環境問題,尤其是法律環境,也越來越引起人們的關注:一方面,電子商務的各個交易環節與問題直接影響著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另一方面,法律環境的每一個細節與措施的制定也左右著電子商務發展的進程。所以,及時建立合同在線履行制度的具體履行規則,完善我國電子商務政策與法律環境,不僅會改善我國以電子商務為基礎的網絡交易環境,還可以使我們以信息化帶動工業化發展,提早實現現代化的偉大構想。
參考文獻:
1.商務部條約法律司編譯:《國際商事合同通則》,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2.孫占利:《電子訂約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3.何其生:《統一合同法的新發展(國際合同使用電子通信公約)評述》,北京大學出版2007年版。
在線合同范文2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業務發展需要,甲方擬在龍岡地區設立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分理處)并交由乙方承包經營,本著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一、承包經營授權范圍
甲方授權乙方在_________區(包含_________區各鄉鎮,市區除外)開展危險品運輸業務洽談工作。
甲方授權乙方在_________區(包含_________區各鄉鎮,市區除外)開展普通貨物運輸業務。
甲方授權乙方使用甲方的標志標識。
分理處承包利潤分配方式采取保證基數,確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補的原則。
二、優惠條款
甲方批準給乙方_________元每月的專業物流交易網會員資格(在甲方與物流交易網合作期內)。
乙方分理處一年內完成業務量達成__________萬以上并且安全無事故或糾紛的,甲方在乙方的上交管理費中提取20%作為對乙方的獎勵
三、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甲方為乙方提供公司宣傳資料。
甲方有義務為乙方在分理處的前期業務開展進行全面的指導并給以大力的支持。
乙方積極宣傳推廣甲方分理處業務,維護甲方的企業形象和服務品質。
乙方必須服從甲方的管理,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業務接洽時必須以甲方分理處員工身份來進行交流。
在乙方接到長期運輸業務或批量的運輸業務后,由乙方起草合同,甲方給予審核,簽定合同時加蓋甲方合同章。具體的運輸由乙方實施,責任亦由乙方承擔。
分理處在招聘員工時必須經過甲方審核同意后方可任用。
合同期內分理處的各項支出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乙方為經營者也是_________分理處的負責人。
乙方有權根據企業的經營管理需要設置分理處的內部機構。
乙方有權按規定任免分理處中層干部。
乙方有權決定企業工人工資的分配方式。
乙方不得私自承接零散業務或單次運輸業務,乙方所承接的業務必須以甲方分理處名義。
所有承運乙方業務的危險品車輛,必須經過甲方審核并與其簽定承運合同和責任狀,同時按照甲方規定辦理各種保險。乙方不得私自尋找車源,由此造成的后果全部由乙方承擔。
分理處辦公場地的先期開辦費用。人員工資及水電費等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
四、資金結算方式
甲方依據運輸合同和派車單與乙方結算。
乙方按照運費總額的7%上交利潤給甲方。
結算時間按月計算,每月的3號前結清上月費用。
五、違約責任
甲方必須全力支持乙方的合法工作,全力協調所需危險品車輛,如因甲方故意行為有損乙方利益的,甲承擔賠償責任。
甲方在接到乙方業務報審申請時,必須在一周內作出審核意見,如因甲故意拖延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責任。
客戶運費采取匯至甲方賬戶的,甲方必須按時按標準支付給乙方,不得無故截留或挪用,否則,甲方承擔10%賠償。
如乙方私自承接單次運輸業務,甲方有權追究乙方責任,并要求乙方給予本次運輸費用的10倍賠償。
乙方不得擅自超出授權范圍開展業務,確因特殊情況的,乙方可在征得甲方許可的情況下方可開展。否則,乙方承擔預接洽業務總額的5%的罰款。
乙方必須加強人員及車輛的管理,確保安全規范操作,因違法違規造成的一切責任均由乙方承擔。
乙方第一年的業務基數為_________萬元,如未完成,上交部分由乙方補足,如連續兩年無法完成的當年基數的,甲有權利單方面終止本協議。
乙方必須對甲的各種資料及數據保密,否則甲方有權追償乙主的損失。
在合同期內乙方不得或變象以分理處員工以外的身份承接業務,本協議因任何原因未能履行到合同約定期限而終止后,乙方在三年內不得從事與甲方業務同樣或類似的經營活動。
在協議執行期間,如果雙方或一方認為需要終止,應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在雙方認可的前提下,在雙方財務結算完畢。各自責任明確履行之后,可終止協議。因一方違反本協議的約定擅自終止本協議,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賠償對方損失。在本協議期滿時,如雙方同意,可續簽本協議。
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可以對本協議有關條款進行變更,但應當以書面形式確認。
乙方必須因乙方原因導致
六、爭議解決
在本協議執行期間如果雙方發生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向本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
七、協議有效期
本協議自雙方簽定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_____年。
八、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蓋章) 乙方:_______(簽字)
地址: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
在線合同范文3
一、分出業務的會計處理
(一)確認時點的比較我國現行保險會計制度要求分保分出入于發出分保業務賬單時確認分出保費及各項攤回費用,現行的再保險會計實務中也是如此。再保險業務的核算是在保險公司之間通過分保賬單進行,分保業務賬單是分保分出人與分保接受人核算分保業務的主要憑證,賬單中一般載明分保費、分保手續費、分保賠款、分保準備金等內容,雙方分別根據賬單中借貸方的差額確定是應收還是應付。由于分保業務賬單一般按季度編制,使得分出保費及各項攤回費用的確認時點滯后,不符合權責發生制原則。新準則借鑒美國、歐洲等國家的慣例,規定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分出業務產生的資產、負債及相關收支。美國、歐洲等國家會計實務中對分出業務相關收支和債權債務一般在與確認原保險合同相關收支和債權債務相同的期間確認。據調查,我國保險公司赴美國、香港上市,當地均要求對分出業務按國際慣例進行處理。因此新準則要求分保分出人應當于確認原保險合同保費收入的當期,確認分出保費和攤回分保費用,計入當期損益;于提取原保險合同準備金的當期,確認應收分保準備金和攤回相關準備金。這樣規定改變了目前實務中分保分出人根據分保業務賬單確認分出業務相關收支的做法,這對保險公司內部管理要求更高,對一些保險公司而言,需要通過加強基礎工作、改進技術手段等予以實現。
(二)單獨核算原則的比較我國現行保險會計制度要求專業再保險公司對分出、分入業務要分設賬戶,相對獨立核算,對分入業務發生轉分保的,納入分入業務一起核算;保險公司兼營再保險業務,一般將分人業務單獨核算,將分出業務與直接業務一并核算。新準則借鑒國際慣例,明確再保險分出人對再保險合同分出業務產生的資產、負債及相關收支應單獨確認的核算原則。IFR4、SFAS113均要求單獨核算分出業務產生的收支和債權債務,因此新準則要求再保險分出人不應當將再保險合同形成的資產與有關原保險合同形成的負債相互抵銷,不應當將再保險合同形成的收入或費用與有關原保險合同形成的費用或收入相互抵銷。這一原則要求再保險分出人單獨設置賬戶核算再保險合同產生的資產、負債及相關收支,如設置“賠付成本”賬戶核算原保險合同實際賠付金額,設置“攤回賠付成本”(收入類)賬戶核算再保險合同中應由再保險接受人負擔的賠款金額,兩賬戶相抵即為再保險分出人自留業務的實際成本,這種賬戶對比法有利于保持原保險合同及再保險合同各自業務的完整性。
(三)核算內容的比較在我國現行保險會計制度中,對于再保險分出人來說,再保險業務的核算主要是分出保費、攤回分保費用、攤回分保賠款、存入分保準備金,分保準備金利息,分保業務往來等內容,新準則關于分出業務的核算除了上述規定內容外,還增加了相關的應收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應收分保未決賠款準備金、應收分保壽險責任準備金、應收分保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及攤回未決賠款準備金、攤回壽險責任準備金、攤回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等核算內容。這些應收分保準備金資產及攤回準備金核算與原保險合同緊密相關。
準則規定,原保險合同為非壽險原保險合同的,再保險分出入應當在確認原保險合同保費收入當期,按照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確認相關的應收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資產,并沖減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再保險分出入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調整原保險合同末到期責任準備金余額時,相應調整應收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余額。再保險分出入應當在提取原保險合同未決賠款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的當期,按照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確定應向再保險接受人攤回的相應準備金,確認為相應的應收分保準備金資產;并在確定支付賠付款項金額或實際發生理賠費用而沖減原保險合同相應準備金余額的當期,沖減相應的應收分保準備金余額。
二、分入業務的會計處理
(一)確認時點的比較 我國現行保險會計制度及實務一般是于收到分保業務賬單時確認分保費收入及相關費用。新準則明確分保費收入及相關費用應按權現發生制原則確認,并于收到分保業務賬單時進行調整:準則規定分保費收入確認應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1)再保險合同成立并承擔相應保險責任;(2)與再保險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3)與再保險合同相關的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再保險接受人應當在收到分保業務賬單時,按照賬單標明的金額對相關分保費收人、分保費用進行調整,調整金額計人當期損益。
美國、歐洲等國家會計實務中一般采用精算等專門方法預估確認分保費收入及相關費用,考慮到預估需要專門技術方法及可靠經驗數據作為支撐,我國目前尚不具備條件,準則采取了與國際慣例逐步趨同的方法,新準則雖未明確規定分人業務分保費收入確認應將預估方法作為基準方法,將根據分保業務賬單處理作為備選方法,但其實已隱含了這一內容,即對于已具備預估條件的再保險接受人應當在與再保險分出人確認分出保費相同的期間,采用專門方法對相關分保費收入的金額進行預估,確認應收分保款和分保費收入,因為這時已具備“與再保險合同相關的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條件。再保險接受人如有確鑿證據表明對分保費收入及相關分保費用無法預估,或預估金額可能與實際金額產生重大差異,從而影響信息使用者決策的,也可根據分保業務賬單標明的金額確認分保費收入及相關分保費用。
(二)核算內容的比較 我國現行保險會計制度及新準則關于再保險分人業務的核算內容都涉及分保費收入、分保費用支出、分保賠款支出、存出分保準備金、分保準備金利息收入等內容,兩者核算內容的差異在于準備金的核算。我國現行的保險會計制度中,再保險業務按業務年度結算損益,即實行多年期結算損益,年限依業務性質確定,非結算年度的收支差額全額作為長期責任準備金提存,不確認利潤,并于下年轉回滾存到結算年度終止時結算損益。因此準備金的核算要提存長期責任準備金及未決賠款準備金,不提存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新準則要求按會計年度結算損
益,分人業務的各項收支均按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為當期收入和費用,并確認為當期損益,因此不計提長期責任準備金。準備金的核算要依據原保險合同種類計提相應的分保責任準備金。準則規定再保險接受人要提取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分保未決賠款準備金、分保壽險責任準備金、分保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以及進行相關分保準備金充足性測試,比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的相關規定處理。
如果原保險合同為非壽險保險合同,再保險接受人應根據本期分保費收入提取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作為分保費收入的調整,并確認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負債。再保險接受人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調整確認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負債,作為分保費收入的調整;并在非壽險保險事故發生的當期,根據精算確定的金額提取相關的分保未決賠款準備金,作為分保賠付成本計入當期損益。
如果原保險合同為壽險保險合同,再保險接受人應當在確認壽險分保費收入的當期,根據精算確定的金額提取相關分保壽險責任準備金、分保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作為分保賠付成本計人當期損益;并至少應當于每年年度終了,對分保未決賠款準備金、分保壽險責任準備金、分保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進行充足性測試。
三、再保險合同的列報
(一)分出業務列報的比較 我國現行保險會計制度要求在利潤表中單獨列示分出保費、攤回賠款和攤回手續費,但不要求在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列示分出業務相關責任準備金,掩蓋了部分信用風險。新準則借鑒國際慣例(IFR4、SFAS113均要求單獨列報分出業務產生的收支和債權債務),要求在資產負債表及利潤表中都單獨列示分出業務產生的收支和債權債務,以允分揭示分出業務引起的信用風險。新準則要求在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列示與再保險合同分出業務有關的項目有應收分保賬款、應收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應收分保未決賠款準備金、應收分保壽險責任準備金、應收分保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以及應付分保賬款。新準則規定保險人在利潤表中單獨列示與再保險合同分出業務有關的項目有分出保費、攤回分保費用、攤回賠十、十成本、攤回未決賠款準備金、攤回壽險責任準備金以及攤回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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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高頻通道;光纖通道;改造升級;發展趨勢
中圖分類號TN92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674-6708(2013)88-0219-02
1 高壓線路保護中高頻通道的應用
高頻通道在高壓線路上的應用主要依靠的是電力線路、加工設備、收發信機構等構成的一個有線通信通道,利用高頻通道可以構成一個線路縱向的聯動保護即為高頻保護。高頻通道可以利用一項導線和大地構成一個通道,也可利用兩相導線構成一個相間通道。利用相間通道的高頻電流衰弱較小,但是需要兩套設備進行系統支持所以成本較大,通常不被采用。相地通道在實際的線路保護中同一相端安裝高頻耦合與分離設備,利用線路其中一相與大地連接為通道,其缺陷是在運行中容易受到干擾,但是突出的是經濟性,所以在國內應用較為廣泛。
高頻通道利用電路、高頻阻波器、耦合電容、結合濾波器、高頻線纜、保護間隙、接地開關、高頻接收機等組成。以相地通道為例,其三相線路都可以利用傳遞高頻信號。高頻阻波器是電感線圈和電容組構成,形成諧振回路,阻隔高頻電流,工頻則可通過,而耦合電容與高頻阻波器作用相反。結合濾波裝置則是降低高頻信號的衰減,增加收發信的功率。高頻線纜的是將高頻收發機和戶外設備連接起來。保護間隙則是防止設備受到高壓的沖擊而損壞。接地開關是為了在檢修中保護人身安全。
2 高壓線路保護中光纖通道的應用
光纖技術的應用就是將通道中傳遞的電信號變為光信號,利用光纖完成信號的傳遞。光纖傳輸的優勢就是衰減小,同時光的頻率高可以傳遞更多的信息。其抗干擾的能力強,因為光信號的特征是可以防護雷電、故障等產生的電磁干擾,所以優勢明顯。單個光纖可以傳遞多大數千路的信號,用多根光纖構成的光纜其傳遞的信息將更多。光纜敷設都是將光纜設置在高壓電網的地線中,以此構成一個電路上的光纖通信網,使其兼具了地線與通信的功能,在國內被普遍應用。
光纖與繼電保護的配合有兩種模式,即專用、復用。專用通道是指:線路保護直接由光纖傳遞信息,發送個占用一條光纖,兩端保護裝置為一對一發送。專用線路可靠性強,但是利用率低,距離受到限制。復用通道:是保護裝置經過轉換輸出光信號,利用尾纖連接到光電轉換器上,從光信號變為電信號,然后利用電纜傳遞給復用設備經過轉換,傳遞到光纖通道。這樣的方式可以提高光纖的利用效率,尤其是在資源相對緊張的情況下。因為在傳遞中選擇了光端設備增加了傳輸的距離。但是也應注意其增加了中間環節,在管理上增加了困難,容易出現故障維護量大。
3 雙通道的合理配置與結合
針對現有的電網配置通常,線路中都配置有兩套快速主保護設備,其中采用的都是利用電力線路載波的高頻保護系統,在線路上高頻保護的配置為高壓性快速保護裝置,配合一個臺高頻專用的收發信機,主線路的二保護也為高壓型線路快速配套保護裝置配合專用的高頻是發信機,這就為高壓線路配置了高頻保護通道。而在實際的應用中,因為高頻載波通道有著特有的缺陷,所以在出現惡劣天氣的時候,如覆冰氣候下就會造成雙高頻通道配置的電網線路的主要保護裝置因安全隱患而退出電網運行,這就給電網的運行安全帶來隱患,降低了整個電網的可靠性。所以繼電保護載波通道的適應性導致其安全隱患進而將影響線路上主保護的投運。實際情況證明,兩套高頻通道雖然可以在連接上耦合到不同的線路相上,但是相同原理的兩套保護裝置顯然不利于電網的安全與穩定,所以在實際的應用中可以將高頻和光纖通道進行配合使用,即建立一個“高頻+光纖”的保護裝置通信系統。以滿足線路運行的實際情況。
雖然光纖與高頻技術在應用中都會面對優缺點的爭議,但是從實際運行的效果看,載波保護在很大程度上受到通道干擾的問題,所以其應用會體現出明顯的制約性,而隨著自動化水平的不斷提高信息量的增加使其不能完全滿足系統需求。而光纖技術的不斷成熟,光纖通信的可靠性也隨之增加,其可靠性也隨之被認知,突出的抗干擾、容量大、衰減小、維護方便等優勢都使其應用范圍也隨之擴大。
隨著電網保護的要求不斷升級,載波通信大有被光纖系統取代的趨勢,有多條線路具有統一型號光差保護的變電站也會隨之增加。隨著光纖技術的不斷發展,光差動保護最為高壓線路主保護的發展是十分明顯的,而要實現線路保護的雙光纖通道就必須解決旁路代供光纖保護通道相互切換的難題。針對上面分析的光纖+載波的雙通道配置,可以在現有通道下利用旁路代供實現兩種技術的共存。在現有旁路保護的基礎上增加一套光保護設備,這樣在系統中就有兩套保護,一套縱聯距離保護,一套光纖差動保護。當代線路是高頻距離保護時,按照原有的方式將代線路收發信機切換為旁路。如果旁路代線路是光差動保護則通過光纖分配裝置來完成光纖通道的切換,此時光纖通道為旁路。
4結論
高頻通道在保護應用中,因為結構復雜且故障率高,影響其安全性和可靠性,但是因為其成本相對較低,在我國的高壓電網中也得到了廣泛的應用。但是隨著電力配送技術的不斷提高,無人值守的變電站和網絡相繼投入應用,高頻保護的弊端使其已經不能完全適應高壓電網。取而代之的是雖然成本較好但是傳輸質量可靠、抗干擾強、誤碼率低、信息量大的光纖通道,同時光纖通道的原理使之可以不受電網運行的干擾,可以適應多種運行方式。所以從發展趨勢上看,光纖與高頻通道雖然可以共存與電網中,但是光纖通道的應用將逐步成為高壓電網的主流保護模式。
參考文獻
[1]李加.220KV線路高頻和光纖通道保護的比較[J].現代營銷(學苑版),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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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項目管理;ERP;實現
[中圖分類號]F27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6432(2010)49-0102-02
1 項目管理和ERP概念簡介
1.1 項目管理
項目的概念由來已久,它的定義也有多種,一般來說,項目管理通過一定的組織來實施,所涵蓋的知識范圍很廣泛,幾乎包括了管理學的所有知識,美國項目管理協會提出的項目管理知識體系包括:范圍管理、成本管理、時間管理、質量管理、采購管理、風險管理、人力資源管理、溝通管理、綜合計劃管理等。項目組織在實施項目管理時會運用一些項目管理工具,這些專業化管理工具令項目管理具有很強的整合能力和計劃能力,可使項目整體效率有所提高。
1.2 ERP系統簡介
ERP(Enterprise Resources Planning)企業資源計劃,這一概念是20世紀60年代中期在美國的管理專家提出的MRP(Material Requirement Planning)物料需求計劃的基礎之上,歷經半個多世紀發展起來的。簡單地講,ERP是一個以財務為中心,集物流、資金流和信息流為一體的業務運營和管理系統,是集成了不同功能模塊的計算機軟件包。
ERP系統強調企業的整體觀,它把生產、財務、銷售(市場)、采購、項目管理、設備管理等各個子系統結合成一個一體化的系統,各子系統在統一的數據環境下工作。這樣,ERP就成為整個企業的一個通信系統,一個大的操作管理平臺。通過在ERP系統中準確和及時的信息傳遞,把大家的精力集中在同一個方向上,以工作流程的觀點和方式來運營和管理企業,而不是把企業看做一個個部門的組合,從而使得企業整體合作的意識加強了。每個部門可以更好地了解企業的整體運作機制,更好地了解本部門以及其他部門在企業整體運作中的作用和相互關系,從而可以改變企業中的部門本位觀。
1.3 項目管理和ERP之間的關系
通過上面的概念來看,可以簡單的把ERP系統中的項目管理子系統(PS模塊)看做企業實施項目管理的一個專業化工具。但是因為一個項目要涉及財務、人力、物資等各方面的因素,在ERP系統中也一樣,任何一個子系統(模塊)都不是獨立存在的,彼此之間都是相互關聯,鏈接引用的,所以項目管理在ERP系統中也是在多個模塊間按整合流程來實現的。
中國石油集團公司專業公司ERP 系統已經在中國石油集團測井有限公司進行試點成功,采用的是德國SAP公司的軟件產品(SAP―System,Applications,and Products in Data Processing,數據處理的系統、應用和產品)。項目管理在ERP中可以實現范圍管理、成本管理、時間管理、采購管理、人力資源管理、綜合計劃管理和質量管理,而項目的風險管理和溝通管理屬于人為可控制因素,只能在系統外通過規章管理制度來實現。在ERP系統內實現的其他項目管理功能也必須有相應的模塊來支持,比如,采購管理需要物料管理模塊(MM),成本管理需要財務管理模塊(FI/CO)等。因為各方面的條件限制,在測井公司目前上線運行的SAP系統中項目管理主要涉及了項目系統(Project System,PS)模塊、物料管理模塊和財務管理模塊這三個部分。
2 項目管理在ERP系統中的實現
測井公司涉及的項目主要劃分為以下幾大類:
(1)測井、射孔服務性生產項目;
(2)技術、產品的研發項目;
(3)投資性項目;
(4)其他。
這里我們主要討論投資性項目在ERP系統中的管理。測井公司ERP的項目管理以SAP的項目系統模塊為主線,同時集成物料管理模塊、財務管理模塊等模塊。這三個模塊共同構成了一套集成的解決方案,旨在建立整合透明的項目信息體制,增加企業對投資項目的監控管理力度,有效控制項目實施成本和效率。通過ERP的項目管理系統,可以推進項目管理的標準化和規范化,為企業的投資決策分析提供強有力的信息支持。
在集成的環境下,一個項目內所有的采購業務、維修業務等必須圍繞層層分解的項目展開,實現自動化的采購觸發,自動化成本收集和資產轉資,為領導層提供完整、全面、可追溯的項目統計分析報表。
在ERP系統中對一個項目主要分為兩大塊來進行管理:項目管理控制和項目成本控制。項目管理控制通過項目系統模塊來實現,項目成本控制則通過物料管理模塊和財務管理模塊共同來實現。
2.1 項目管理控制
(1)針對一個項目的所有操作都必須掛接在項目細分結構(Work Breakdown Structure,WBS)下;也就是說,以前的項目只需要做一個總體的計劃和投資估算,最多只是細分到主要工程項目的投資估算,而ERP系統上線之后WBS下的每一層都要有具體的預算值,而且這個值要盡可能的精確,否則將會直接影響這個項目后期的結算付款。
(2)從項目開始到項目結束,包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估算、立項、設計招投標、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施工圖預算、采購、施工招投標(確定供應商或服務提供商)、監理招投標、合同管理、項目實施、初步驗收、竣工驗收、項目評估這些必不可少的階段,所有的這些階段都可以設為項目的一個個里程碑,在系統中對項目各個里程碑的計劃日期在不同的時間點上進行比較,得出一個趨勢,便于項目管理者直觀的掌握項目的進度。根據這些項目階段的實際進度自動調整系統內的項目進度,原始的計劃進度版本仍然保留,用于與實際進度比較,達到控制的目的。
(3)因為集團公司的人力資源ERP 系統也在實施中,所以在我們專業公司ERP系統內只針對項目參與人員做簡易的人力資源管理,包括項目參與人員基本信息的錄入和作業進度人員參與情況記錄??梢詫⑴c本項目系統內操作人員的范圍進行控制,也可以對執行每一項操作的人員進行追溯。
(4)在系統中文檔資料的管理模式是,在項目的每一個進度點可以將涉及的文檔路徑填寫在系統中,以供查看。
ERP的項目管理控制不能自動的幫助企業實施一個項目必須經過的上述過程,但是可以通過在系統上線之前的配置階段規范工作流程來實現這個目標。根據投資性項目管理的程序并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對現有的流程進行規范,據此制定出相應的投資性項目實施管理辦法,將具體工作和責任明確到部門、明確到崗位,這樣就可以盡量避免在項目管理過程中出現跨越項目必行階段和工作推諉的現象。
2.2 項目成本控制
ERP的項目管理系統可以通過庫存模塊、財務模塊自動按項目收集上述各類成本。
(1)材料成本:設備的采購通過在MM中創建采購訂單掛接相應項目的下層WBS,通過WBS將這部分費用自動歸集至該項目。而材料則經過MM采購、入庫,形成項目物資,再通過庫存模塊的移動類型,將物資發放至項目,形成該項目的材料成本。這些材料成本通過付款這個環節在FI/CO模塊統一歸結到一個項目的WBS上。
(2)直接資源成本:項目相關人員在項目管理系統中確定項目所花費的各類人工工時、船舶工時等,根據消耗在該項目上的人工、工時及定額,ERP系統可以自動計算該項目的人工、消耗的成本。而目前測井公司的投資性項目都采用包工包料的總承包方式,所以這部分費用可以不單獨考慮。
(3)其他分包費用:在ERP系統中可以作為一種服務進行采購,在系統中創建服務類的采購訂單,訂單中掛接相應項目的下層WBS,當服務供應商提供發票時,財務發票校驗后系統將自動將服務費用計入項目成本。
在我們企業現實的項目運行過程中,項目成本管理幾乎完全依靠財務部門,可往往財務人員對項目的實際運行情況并不十分了解,很多項目階段的成本劃分都是財務人員通過詢問后進行手工操作,這樣難免會出現一些偏差,影響了項目結束后成本核算結果的準確性。
項目管理集成了財務管理模塊后,一個項目的各個分項的成本ERP系統都會自動的統一歸集,一旦對外付款超出項目給定預算,系統將自動控制不予付款,有效地控制了計劃外的超預算資金。
以前個別項目在期末結轉之后,根據實際情況財務允許進行適度的調整,實施ERP后,系統中一個項目轉資后將不能進行任何調整,這樣使得項目管理的初期決策要更加的嚴格和周密。
3 結 論
目前,企業上層對于項目運行的信息主要是通過實施部門層層上報、匯總、整合各類報表獲得的,在這個過程中,由于需要中間數據的手工處理,因而延長了數據上報時間,而且可能出現不精準、滯后的數據。比如,由于沒有集成的系統,有可能出現各個分工部門由于各自統計口徑不同造成數據不一致;由于很多數據不能共享,有可能造成部門之間的重復工作,不僅增加了成本,還影響了企業上層的管理決策的及時性和準確性。
在線合同范文6
再保險(reinsurance)系保險人以其所承保的危險, 轉向他保險人為保險的契約行為,可謂為“保險之保險”(the insurance of insurance)?!捌洹瓕τ谠俦kU人而言,則有達成危險分散、節減營業費用與獲致優厚利潤之效能;而對原被保險人,亦有加強安全保障、簡化投保手續及提高企業信用之功能。故曰保險經營的成敗,端視再保險的運用妥當與否,實非虛言。”(注:袁宗尉:《再保險論》,臺灣三民書局1972年版,第12頁。)再保險合同及運用,均較一般保險合同更為精密、復雜且多變化,其影響之深遠足以左右保險事業的發展,然而在國內并未受到應有的重視。本文擬從再保險合同的概念出發,討論再保險合同的性質,進而探討再保險合同的獨立性及從屬性,以期對再保險合同有進一步的認識。
一、再保險合同的界定
(一)再保險合同的性質
再保險合同雖種類繁多,方式互異,其本質究竟是什么?似乎仍有探討的必要。關于再保險合同屬性的主要學說有:
1.合伙合同或民法上其他有名合同
有學者認為,再保險合同為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以分擔危險為共同目的之合伙合同。此說認為就其經濟機能而言,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由于危險分擔之結果,在利害關系上有共同性,與合伙之性質相似。易言之,再保險合同之當事人,就危險之分擔、利益之獲得而言,有其共同之目的,如此結合,無異合伙。再由再保險的種類觀察,不論比率再保險或溢額再保險,均由原保險人對原被保險人負給付之責,正如合伙債權人對合伙體請求履行合同之責。至于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責任的分攤,均由再保險合同決定,猶如合伙合同中約定出資額的多寡決定合伙人責任的大小。此說為德、日、法等國早期判例所采用。(注:袁宗尉:《保險法》,臺灣三民書局1969年版,第69頁。)筆者以為,就法律要件分析,合伙乃當事人互約共同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合同,亦即必須有共同之合伙財產,當事人亦須以經營共同事業之意思而訂立合同。而事實上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之間并無共同出資,且訂立再保險合同之目的亦非在經營共同事業,加之再保險人與原保險人系兩獨立的法人,各為合同之主體,并非兩者成為一合伙體,故再保險合同非合伙合同。早期代表性之見解還有保證理論、(注:此說認為,再保險合同的從屬性與保證契約從屬于債權契約而存在,兩者有相似之處,故認為再保險人類似于保證人之地位,若擔保保險人于事故發生時拒付保險金,將由再保險人代負履行之責。)轉讓理論(注:此說認為,原保險人將其對原被保險人之權利義務移轉給再保險人,亦即契約主體的變更。)及委任理論(注:此說認為,再保險人是受原保險人之委任,處理原保險人承擔危險等事物。)等,但由再保險的各種方式觀察前述理論,發現其均難以自圓其說。以比例再保險為例,原保險人將所承保之危險按一定比例分出給再保險人,由再保險人承擔一部分危險,這并不能使再保險人立于保證人的地位,進而代原保險人履行合同。而轉讓理論對比例再保險似可圓滿解釋,但對溢額再保險則無法自圓其說。另外,訂立再保險合同后,原保險人仍須處理理賠等工作,并非委由再保險人處理,故委任理論亦無法妥善解釋再保險合同的性質。
2.保險合同說
由于再保險合同既非合伙亦非民法上其他有名合同,就應從再保險人與原保險人間的合同內容加以觀察。由此可以發現,不論比例再保險或溢額再保險合同,均系由原保險人給付一定保險費,而由再保險人承擔危險的雙務合同。此合同的內容與保險合同的內容相一致,故再保險合同應為保險合同無疑。唯其屬何種保險仍有以下爭議:
(1)原保險合同說。亦即同種保險說、繼承說。此說認為, 再保險合同繼承原保險合同而來,兩者并無二致。因再保險之成立與否,僅視原保險是否存在,而其實質內容仍以原保險合同之內容為基礎,亦即認為再保險合同系由兩個團體承擔同一危險,而構成同一利害共同體,再保險人賠償義務與原保險人賠償義務同時發生,再保險與原保險屬于同種保險。故原保險合同若為財產保險,則再保險合同為財產保險;原保險合同為人身保險者,再保險合同仍不失為人身保險。因為其保險標的并未改變。(注:陳繼堯:《再保險實務研究》,臺灣三民書局1976年版,第47頁。)
(2)責任保險合同說。此說認為, 再保險系基于原保險合同中原保險人對原被保險人之給付責任,而以填補此種給付為目的之一種責任保險。因責任保險合同所保險之對象,并非被保險人于保險事故發生時所致之財產損失,而是避免其因法律或合同所負債務之增加或擴大,所保護者為消極之保險利益,亦即一種不利之關系。再保險合同對原保險人的保護,正是其依原保險合同所負之賠償責任,故其性質應為責任保險。換言之,不問原保險為財產保險或人身保險,再保險均屬責任保險。(注:[日]田邊康平:《保險契約法》,臺灣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出版社1993年版,第116頁。)
綜上所述,關于再保險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僅有兩個條文的規定。其中第28條規定:“保險人將其承擔的保險業務,以承保形式,部分轉移給其他保險人的,為再保險?!边@是我國法律對再保險合同概念的界定。筆者認為,我國法律雖然對再保險合同的性質作出了明確規定,但上述法律條文所稱“將其所承擔的保險業務……轉移給其他保險人”至少有以下兩層含義:其一,不論原保險合同為壽險或非壽險,再保險均系基于有效合同基礎之上而成立的保險合同;其二,再保險之特征為責任轉嫁或分擔。據此,筆者認為,我國法律雖然沒有明文規定再保險合同為責任保險,但從國家立法宗旨和當事人締約目的觀察,此種合同在性質上當屬責任保險合同無疑。
(二)再保險與相似制度的比較
為了更進一步明確再保險合同的特征,有必要比較與再保險相類似的制度——共同保險與重復保險之間的差異。
1.再保險與共同保險。共同保險(co-insurance)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保險人聯合直接承保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責任而總保險金額不超過保險標的可保價值的保險。共同保險的各保險人在各自承保金額限度內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再保險與共同保險均具有擴大風險分散范圍、平均風險責任、穩定保險經營的功效。兩者的區別在于:共同保險是多數保險人同投保人建立的保險關系,屬橫向聯系和原保險,且為原保險的特殊形式;就風險的分散方式而言,它是風險的第一次分散,因此,各共同保險人仍然可以實施再保險。而再保險是保險人同保險人建立的保險關系,是縱向聯系;就風險的分散方式而言,再保險是在原保險基礎上進一步分散風險,是風險的第二次分散,并可通過轉分保使風險更加細化。從歷史沿革來看,共同保險的產生早于再保險。但由于再保險的融通性高且運用方便,現代保險實務中普遍采用再保險分散風險的方式。而最近的發展結果表明,共同保險與再保險并非背道而馳,反而漸趨接近,呈出現共同保險的再保險化與再保險的共同保險化之“互化”趨勢。盡管如此,兩種制度間的差異仍較明顯。
2.再保險與重復保險。重復保險是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向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保險。重復保險雖與再保險一樣具有分散風險的功能,但二者之間的差異是明顯的:從締約動機上看,重復保險的投保人若系善意,旨在增強安全保障,惡意投保人則往往在于圖謀不當得利;而再保險乃原保險人為避免或減輕所負責任,所做出分散危險的制度安排。從告知義務的履行事項看,重復保險的投保人應當將重復保險的有關情況通知各保險人;而再保險分出人(原保險人)則應將其自負責任及原保險的有關情況告知再保險接受人。從超額部分保險的效果來看,重復保險中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的部分無效;而再保險中則可就超額約定再保險合同。總之,再保險與重復保險為兩種不同的保險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