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涉及的法律法規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貸款涉及的法律法規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貸款涉及的法律法規

貸款涉及的法律法規范文1

關鍵詞:中國民間借貸 規范化發展 法律問題

民間借貸是指雙方當事人根據真實情況達成的借款協議的行為,其中雙方當事人包括法人與自然人、自然人與自然人和自然人與其他組織。民間借貸作為一種重要的民間金融形勢可以作為直接投資的渠道。同時,在我國經濟飛速發展的大背景下迅速發展的民間借貸,在金融資源方面為農村經濟和民營經濟提供了強有力的支持,但是由于我國金融業受到國家的嚴格管理,導致民間借貸在發展過程中難以得到相應法律和政策的足夠支持,使民間借貸在實際運作的過程中出現利率過高的問題,極易引發刑事犯罪和破壞國家的金融秩序,這些問題的存在不僅阻礙了民間借貸的健康發展,還影響了我國經濟的健康平衡發展。因此,對民間借貸存在的法律問題進行研究,促進其向規范化的方向進行發展是不可或缺的。另外,由于民間借貸作為一種復雜的社會現象,加之國家為了維護金融業的安全和秩序,制定了許多否定民間借貸發展的規定,導致民眾將民間借貸認為是一種高利貸、非法集資和非法吸收公眾的存款的行為,不利于民間借貸的發展。

一、 對民間借貸的認識

(一)民間借貸不等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民間借貸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二者之間存在明顯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其一,二者在目的上存在明顯的差異。民間借貸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籌集足夠的資金幫助籌集者解決生產經營中遇到的困境,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一種類似于民間借貸形式的犯罪行為,其主要目的是通過非法的手段進行牟利,并最終對獲得的利益進行非法占有;其二,二者針對的對象存在差異。民間借貸的對象一般不會超出當地的范圍,主要是借貸者的親戚朋友、熟人和生意上的伙伴,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對針對的對象十分廣泛,不僅包括本地范圍還會涉及多個行政區;其三,二者的資金來源方向存在差異。民間借貸作為一種合法行為所使用的資金主要是放貸人的自有資金,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資金來源主要包括國外熱錢和通過非法手段吸收和籌集的公眾存款;其四,二者在受保護上存在差異。當發生糾紛時,只要民間借貸的貸款利率沒有超過同期銀行利率的四倍就會受到相應法律法規的保護,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旦被發現就會被徹底取締,并且損失由參與者自己承擔。

(二)民間借貸不等同于集資詐騙

民間借貸與集資詐騙之間的區別主要集中在“騙”字上,具體表現在以下幾方面:其一,二者在歸還問題上存在區別。民間借貸是要按照規定的日期歸還給放貸者,而集資詐騙的主要目的是對籌集的資金進行非法占有,沒有歸還的打算;其二,在投資經營上存在區別。民間借貸的出發點是為了進行投資經營,實現企業生產規模的擴大,并且當使用民間借貸籌集的資金經營發生虧損時不會被定義為集資詐騙,而集資詐騙的根本目的是非法占有和不歸還,并未用籌集的資金進行經營和投資,只是利用籌資的錢進行享受和揮霍,利用虛假經營的模式騙取投資者的金錢。

二、 中國民間借貸存在的問題

(一)相關的立法不夠完善

目前我國在民間借貸方面存在的立法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其一,相關法律法規之間存在矛盾。當前與民間借貸有關的法律和法規的規定表現的十分寬泛和分散,加之立法技術的缺失和“政出多門”的不利影響,導致許多法律法規內容之間產生了沖突;其二,專門法律制度的不足。主要是金融市場退出機制的不完善、個人破產法律制度的缺失和征信法律體系的不健全,導致難以對民間借貸活動進行正確的引導和規范,無法實現民間借貸的運作和管理的規范化;其三,缺乏統一的標準。由于受到民間借貸立法不健全的影響,致使民間借貸過程出現判斷標準模糊不清、操作性不強和司法機關手握自由裁量權過大的問題,使民間借貸主體的利益難以得到保障。

(二)不規范民間借貸的出現

民間借貸作為一種自發的信用活動,會出現民間借貸主體為了實現利益的最大化而采取投機行為,進而引發一系列的違法行為和債務糾紛。如果不對民間借貸進行有效的法律約束,建立完善的監管和跟蹤機制,則會導致民間借貸出現嚴重的信用危機,一旦借貸方出現信用缺失的問題,就會對放貸者的資金造成極大的安全危害。

(三)可能出現民間借貸利率高的問題

在我國的法律法規中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高于當期的銀行利率,但是不能超過銀行同類貸款的4倍利率,超過同類銀行貸款利率4倍而產生的利息將不會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通過調查發現當前的許多民間借貸利率都超過了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一旦出現糾紛放貸者的利益將受到損害。目前我國主要用是否高于銀行貸款利率4倍的標準來衡量民間借貸活動是否合法,但是在民間借貸的實際操作中相關法律法規并未起到良好的約束作用,導致具有高利貸特征的民間借貸現象層出不窮,并且在民間借貸中形成了潛在的“行規”,即在借款時就已經將高額的利息反映到借款本金中,難以讓執法者發現其中的問題。

(四)存在大量的非法放債轉貸現象

由于在民間借貸的過程中可以賺取豐厚的利益,致使一些不法分子采用虛假的貸款條件和貸款理由進行貸款,進而將貸款取得的資金通過民間借貸的方式借貸給他人,從中賺取高額的貸款利益。這種非法的放債轉貸現象對我國的金融秩序產生了不利影響,損害了金融機構的利益。

(五)民間借貸存在著較高的風險

由于民間借貸的利率明顯高于銀行的貸款利率,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企業的負擔,容易使企業出現惡性循環使用高成本資金的現象。雖然企業通過付出高額利息籌集到資金解決了企業的困境,但是這只會進一步降低企業的效益,使企業難以按照日期歸還債務,對企業的健康發展產生了不利影響,同時又為高利貸提供生存的空間,不利于社會的和諧穩定。

三、 如何從法律角度促進中國民間借貸的規范化發展

(一)對現行法律法規的完善和監管力度的加強

其一,對民間借貸法律法規的完善。首先要對民間借貸的身份進行確認,彌補民間借貸的不足,主要包括完善業務范圍、資金來源、法律責任、放貸人主體資格和放貸利率上限,其次從法律角度實現民間借貸的規范化,提高借貸雙方正確認識民間借貸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為民間借貸創設良好的環境,實現在法律技術層面下的穩定發展;其二,加強法律監管的力度。在目前飛速發展的經濟下,當民間借貸有關的法律法規得到完善之后,定將促進民間借貸的迅猛發展。為此,必須讓各監管部門認識到自己責任,加強各部門間的協調合作。另外,隨著民間借貸出現多元化發展的趨勢,可能涉及保險、擔保和證券等領域,故加強對民間借貸的監管是時展的需要;其三,嚴懲違法犯罪行為。隨著民間借貸向合法化方向發展,會導致違法犯罪行為的產生,比如洗錢和非法集資等行為的出現。為此,在進行監管時要去除這些犯罪行為的合法外衣,對其實施嚴厲的打擊,保障民間借貸的健康發展。

(二)對民間借貸進行正確的引導

在促進民間借貸的規范化發展時,要根據民間借貸的特點,進行正確的引導和規范。其一,加強宣傳教育。通過對民間借貸的相關法規大力推廣和宣傳,讓廣大群眾對民間借貸的政策和法律進行充分的認識,讓群眾嚴格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對自身的借貸行為進行規范;其二,對借貸程序進行規范。目前的民間借貸在規范化發展方面還嚴重不足,主要表現在沒有明確規范借貸雙方的義務和權利、沒有具體規范憑據的內容。為此,在簽訂民間借貸的合同時,要對合同的相關事項進行明確和規范;其三,對民間借貸的利率和用途進行明確的規范。首先,借款人要出具借款事由說明書,對借款的用途進行細致明確的說明,防止借款人使用民間借貸籌集的資金開展非法行為;其次,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民間借貸利率的確定,避免高利貸行為的出現。

(三)對民間借貸實施嚴格的金融監管

為了進一步對民間借貸業務進行規范,實現民間借貸監管制度的完善。首先,可以吸取國外先進的經驗,對民間借貸實施嚴格的金融監管,實現對投資者效益的保證,比如可以讓工商管理部門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加強對民間借貸宣傳廣告的管理和對放貸人實施登記管理;其次,銀監會要擔當起監管職責,嚴厲打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非法集資等違法行為,實現民間借貸的健康發展;最后,要建立完善的報警機制,實現對民間金融業的監測。比如可以對信息披露機制進行規范和建立民間借貸信息的統計機制,讓借貸主體可以根據提供的信息做出正確的借貸決策。

四、結束語

隨著民間借貸在我國的快速發展,促進其規范化發展將是金融行業工作的重中之重。但是面對目前我國民間借貸存在的問題,只有在立法先行下對其進行按嚴格的金融監管,并對其業務的發展進行規劃,才能促進民間借貸行業的健康發展,為企業經營提供有力的資金支持,彌補正規金融行業發展的不足,適應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形式,促進我國經濟的健康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葛成.中國民間借貸規范化發展法律問題研究[D].湖南大學;2012-04-27

[2]王永利內蒙古農村牧區民間借貸規范化發展研究[D].內蒙古財經學院;2010-05-01

[3]閆琳.論民間借貸法律規制的完善[D].華東政法大學;2012-04-15

貸款涉及的法律法規范文2

【關鍵詞】 中小企業融資 供應鏈金融 融資模式

一、引言

隨著全球經濟發展,中小企業在市場中的地位不斷提升,但是由于其信息透明度低、缺少貸款抵押物,而資本市場的準入門檻又比較高,導致融資十分困難,制約了中小企業的發展。供應鏈金融這種新型融資模式的出現,有效緩解了中小企業融資困境,并逐步成為解決中小企業融資的重要手段。

二、基于供應鏈金融視角的中小企業融資模式概述

供應鏈金融指的是對一個產業供應鏈中的單個企業或上下游多個企業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務,以促進供應鏈核心企業及上下游配套企業“產一供一銷”鏈條的穩固和流轉暢順,并通過金融資本與實業經濟協作,構筑銀行、企業和商品供應鏈互利共存、持續發展、良性互動的產業生態。

目前,我國供應鏈金融融資模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應收賬款模式

中小企業在供應鏈中經常處于弱勢地位,應收賬款經常要在賣出存貨后的很長一段時間內才能收回,導致現金流短缺。應收賬款模式則允許處在供應鏈上游的中小企業將應收賬款質押給銀行,從而獲得銀行貸款,但是核心企業要對此進行擔保。

(二)預付賬款模式

當處于供應鏈下游的中小企業需要預付貨款,才能向上游的核心企業購進維持生產經營所必須的原材料或半成品時,往往缺乏足夠的資金。預付賬款模式則允許處在供應鏈下游的中小企業將預購的貨物質押給銀行獲取資金支持。

(三)存貨模式

存貨模式是指中小企業把銀行認可的存貨抵押給銀行,從而獲得貸款。中小企業通常都是批量購進原材料,并且只有部分原材料會用于生產,還有一小部分原材料則儲存起來以備不時之需。這些原材料很可能會占用企業大量的流動資金,利用這種融資方式把它們抵押給銀行,則可以緩解中小企業的資金壓力。

通過以上方式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有如下幾點優勢:首先,銀行可以通過核心企業、監管企業來獲取中小企業的相關信息,緩解信息不對稱問題,從而降低中小企業貸款風險及成本;其次,這種以真實貿易為基礎的融資方式,緩解了中小企業缺少抵押物的問題,能有效滿足中小企業融資需求;另外,這種融資方式還能使供應鏈上下游企業之間的關系更加緊密,企業的經營和資金周轉也更加順暢,構建較為牢靠的長期戰略協同關系。因此,這種新型融資方式被許多企業所采用。

三、基于供應鏈金融視角的中小企業融資模式存在問題

(一)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

目前,我國供應鏈金融業務涉及的法律法規主要有《物權法》、《擔保法》、《動產質押登記辦法》、《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等,雖然這些法律法規可以幫助商業銀行更加順利的開展供應鏈金融業務,并為其提供一定的法律保障,但是由于供應鏈金融業務種類多樣,在涉及信用捆綁、質押物監管、動產質押、違約情況下質押物的處置等方面的問題時,相關法律法規尚不完善,導致金融機構的供應鏈金融業務存在一定風險。

(二)信用評價體系不完善

相比于傳統銀行信貸,供應鏈金融融資模式要求銀行評估整個供應鏈的信用情況。但是現階段,我國的信用中介機構、社會信用征集系統的建設剛剛起步,金融機構現有評級體系不完善,中小企業的相關信息并不能得到有效歸集和正確評估。

(三)供應鏈上企業之間關系松散

目前,國內大部分企業的供應鏈管理意識相對薄弱,供應鏈上企業之間的關系普遍呈現松散的特征。中小企業對于供應鏈上的核心企業缺乏開展合作的意識,核心企業也沒有動力將中小企業納入其供應鏈管理系統。這使得有效的供應鏈金融融資機制難以建立,也無形中增加了金融機構開展供應鏈金融業務的風險和成本。

四、優化基于供應鏈金融視角的中小企業融資模式建議

(一)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為促進我國供應鏈金融的良性發展,相關的法律法規應盡快完善。比如《物權法》雖明確了存貨和應收賬款可以作為擔保物,但缺乏具體細則和相應的司法解釋,僅以此法作為開展供應鏈金融業務的法律依據不能有效保護信貸主體的權利。因此,相關部門應該制定具體細則,明確《物權法》中關于動產質押的相關條例以及信貸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保障開展供應鏈金融業務的金融機構的利益,從而促進供應鏈金融的健康發展。

(二)構建中小企業信用評級體系

基于供應鏈金融業務的特點,金融機構應該建立一個適合中小企業的信用評級體系。比如將對授信主體的風險評價體系由靜態評估變為動態評估,并將傳統的單一受信主體評級制度變為“主體+債項”的新型評級制度,同時側重對“債項”的評級,從而弱化對中小企業信用風險的審查。

(三)建立穩固的供應鏈上下游協作機制

如今的市場競爭早已演變成供應鏈之間的競爭,企業在制定其發展戰略時不應只局限于自身,而應立足于整個產業鏈條的發展狀況,順應其發展趨勢,找準企業在供應鏈上的定位,并加強與供應鏈上核心企業的協作。通過上下游企業之間的緊密合作,不僅能提高供應鏈的運轉效率,也能提升企業自身的競爭力。

貸款涉及的法律法規范文3

[關鍵詞]P2P網絡借貸平臺;現狀;問題;措施

[DOI]1013939/jcnkizgsc201630015

1P2P網絡借貸平臺的現狀

P2P指個人與個人之間的小額信貸交易,一般需要借助電子商務專業網絡平臺幫助借貸雙方確立借貸關系并完成相關交易手續。P2P網絡借貸平臺是互聯網金融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出現與其他互聯網金融的出現一樣,是市場經濟自然選擇的結果,得益于市場借貸雙方的廣泛需求性。在P2P網絡借貸平臺上,一方是有閑置資金渴望資金增值的貸款者,另一方是有資金需求渴望流動資金的借款者,P2P平臺撮合雙方交易,并收取一定的手續費作為收入。這種模式不僅打破了傳統金融機構對融資渠道、融資對象和融資來源的壟斷,顛覆了傳統商業銀行不愿或者無法覆蓋和惠及中小企業[1],有效地緩解了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是銀行信貸體系必要和有效的補充;同時還為消費者提供了更廣闊的投資渠道,提高了閑散資金的使用率,優化了市場資源配置。2014年年底,我國P2P平臺累計達到1575家,接近2013年800家的兩倍;2014年的投資人數達到了116萬人,成交額也從2013年的1058億元增長到2014年的2528億元[2],成交量迅速增長,2015年全行業成交量超過1萬億元。

然而P2P平臺在拓寬融資渠道、融資對象和融資來源的同時,也面臨著更大的風險,呈現出無序的發展狀態。P2P平臺在我國仍處于起步階段,還存在著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市場不規范、監管不嚴格、個人征信體制不健全和信息不對稱等問題。2015年P2P平臺“跑路”事件頻頻發生,其中大多是披著P2P外衣的“龐氏騙局”和資金鏈斷裂的民間放貸機構,尤其是e租寶事件之后,引發了P2P全行業的信任危機。因此,2016年P2P行業的發展面臨更大的挑戰,發現P2P網絡借貸平臺存在的問題并制定妥善的應對措施是當務之急。

2P2P網絡借貸平臺存在的問題

21法律定位不明確,相關法律法規缺失

機構法律定位不明確,現有法律法規還沒有對P2P網絡借貸平臺的屬性作出明確定位,缺少專門的法律或規章對業務進行有效的規范,其運作模式只要稍有改變就可能越界進入法律的灰色地帶。法律法規的缺失使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找不到合適的法律依據將其納入監管范圍,比如,在保證利息模式中,P2P平臺未經許可從事融資性擔保業務,卻未受到相應的監管,其擔保經營行為已觸碰法律邊界;P2P網絡借貸屬于民間借貸,雖然在《合同法》中肯定了民間借貸行為的合法性,但民間借貸的利率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 4倍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P2P作為新興的民間借貸形式,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加以規范和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的滯后使得糾紛處理和業務定位無法可依[3],騙資、變相吸納公眾存款等非法活動頻發,投資者的權益無法得到有效保護。

22監管體系不健全

我國P2P平臺的監管體系不健全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P2P平臺的中間資金賬戶的監管普遍處于真空狀態,平臺可以獨立使用中間賬戶的資金,借款者非法集資、將資金挪作他用或卷款跑路的風險極大[4];二是我國P2P平臺的進入門檻過低,只需經過簡單的程序和審核,一般的注冊公司就可以從事相關業務,導致平臺進入者質量參差不齊,大量沒有金融背景的企業涌入該行業。一方面,其中不乏有一些以金融詐騙為目的的進入者和一些道德素質低下的進入者,另一方面,存在部分缺乏經驗和技術的經營者,這些都會加劇P2P網絡借貸平臺的整體風險;三是行業整體的透明度、公開度低,財務信息披露不徹底。投資者無法通過P2P平臺的信息披露,了解平臺真實的財務狀況。

23信用風險突出

P2P平臺法律地位不明確,進入銀行征信系統的資格受限,整個行業的征信體系不健全。P2P行業難以了解借款人以往積累的各種信用信息,只能通過簡單的身份證明、財產證明,個別有條件的可以借助以為的網上交易記錄,判斷借款人的信用水平和償債能力。缺乏征信系統的約束,極易發生欺騙行為,如果借款人刻意隱瞞或者造假,使用虛假身份信息獲取貸款,貸款人很難識別,從而無法做出正確判斷,以至上當受騙;個人信用體系尚未建立,部分借款人的誠信意識不強,導致拒絕還款和惡意拖欠現象嚴重;此外,還可能因為借款人違規使用資金導致無力償還,信用風險加劇。

24虛擬平臺信息不對稱,導致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

在P2P網絡借貸平臺中,貸款者和借款者形成委托――關系,委托人的利益要依靠人的行為來實現。在該關系中,借款者掌握了貸款者的基本信息,而貸款者由于不參與借款者的投資管理活動,加之監管成本無法負擔,對借款者的信息知之甚少,二者之間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會引發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

借款者在獲得資金后,由于貸款者無法對資金使用情況實施監管,有兩種選擇的可能性。一種是按照契約規定使用資金,到期還本付息;另一種是投資違約的高風險項目,在第二種情況下,如果投資失敗導致虧損,借款人為了實現自身的利益,極有可能出現“跑路”現象,導致貸款人的資金有去無回,這就是所謂的道德風險。

在該過程中,貸款者無法完全掌握借款者真實信息,為了獲得較高的收益,在借款者信息相同的情況下,大多數人會盲目選擇提供高利率的借款者,就可能導致逆向選擇。因為信用等級低而導致融資困難的借款人極有可能取粉飾財務狀況、掩飾真實信息等手段來提高自身的信用等級,并故意提高借款利率[5]。劣質借款者驅逐優質借款者,大量優質借款者被迫退出平臺,導致P2P平臺借款人的整體質量下降。

3應對措施

31加強法律法規建設

立法機構應加強立法力度,加快有關法律法規的制定,在對原有《合同法》以及與金融相關的法律進行改善的基礎上,制定與P2P網絡借貸平臺相適應的法律法規,加強個人信息保護和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管,使糾紛處理和業務定位有法可依,投資者的權益能得到有效的法律保護;有些P2P網絡借貸業務在創新的過程中可能超出了法律的界限,但其對網絡借貸平臺的健康發展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因此應當明確法律界限,靈活立法,適當賦予網絡借貸平臺部分業務的合法地位[6]。

32建立健全監管體系

321法制監管和行業自律監管相結合

制定合適的監督管理法規,通過法律明確規定行業的監管主體、監管機構、監管原則和監管手段,進行行為監管,注重金融機構提供金融服務行為的規范和合法性。過于嚴格的監管不利于P2P平臺的發展和整體創新水平的提高,針對一些高風險業務實施嚴格審慎監管,對于一般業務可通過行業自律進行監管,成立行業自律組織,加強行業自律建設。與外部監管相比,行業自律監管的作用范圍和空間更大,效果更明顯。

322建立行業準入制度

在美國,網絡借貸作為證券類理財產品,其準入由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批準。P2P網貸平臺必須取得由證券交易委員會頒發的證券經紀交易商牌照方可營業[7],而中國尚無行業準入制度。P2P平臺涉及的是與金融相關的業務,為防止進入者良莠不齊、魚龍混雜,由此可見,我國應該借鑒美國的經驗,設置行業準入標準,適當地提高進入門檻,對相關進入部門的注冊資本、管理人員素質、人才隊伍、技術條件和風險管理能力等提出明確的限制條件,將一部分資金缺乏的申請者排除在外,從而保證進入者的質量。

323健全信息披露制度

P2P平臺應編制完整的財務分析報告,計算與償債能力、盈利能力和營運能力相關的指標,定期披露財報的相關內容和相關預警信息,明確資本結構、資金使用狀況、業務流程及投資者風險,提高行業信貸透明度。借鑒美國的經驗,堅持以信息披露為準的監管方法,要求P2P 網貸平臺對收益權憑證和對應的借款信息做全面的披露,從監管角度促使美國 P2P 網貸業務走向合法化、透明化[8]。

33完善信用擔保機制

單方面的借款人信用擔保加之較為寬泛的信息核查不足以確保貸款人資金的安全性,信用擔保機制有待完善。P2P網絡借貸平臺應積極尋求第三方支付平臺的合作:一方面,資金的收取和發放均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而不是由P2P網絡借貸平臺自己進行;另一方面,通過引入第三方機構擔保的模式,將風險轉嫁給擔保公司,如果發生逾期或壞賬,由擔保公司負責向貸款者償還,擔保公司可以是受傳統銀行擔保業務萎縮之困尋求業務轉型的公司,也可以是風險承受和控制能力較強的保險公司。

34建立統一的信用評級系統

為了解決P2P網貸平臺發展過程中的信息“瓶頸”,首先應加大計算機人才的培養,從整體上提高國民使用計算機的能力。其次,利用大數據和云計算等網絡手段提高數據整合水平,結合客戶的網絡行為和歷史交易數據,綜合分析平臺用戶的信息,掌握其信用程度,建立一個統一的平臺用戶信用信息數據庫,從而方便了一套統一的信用評級系統的建立。這樣,不僅實現了信息共享,節省了單個平臺建立信用評級系統的時間和資金,提高了其專業性,而且貸款者就可以通過有效的信息評估,選擇信用良好的借款者,在降低道德風險的同時將劣質借款者逐漸擠出市場。

4結論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P2P網絡借貸平臺的發展雖然對我國經濟發展有積極促進作用,但仍存在很多問題和不足。我們應該從法制建設、監管體制建設、信用建設和信息建設四個方面對其進行改進和完善,使P2P網絡借貸健康長遠發展,以獲得良好的經濟促進效果。

參考文獻:

[1]潘錫泉我國P2P網貸發展中蘊含的風險及監管思路[J].當代經濟管理,2015,37(4):49-53

[2]湯夢舒我國P2P網絡融資擔保問題研究[D].合肥:安徽大學,2015

[3]錢金葉,楊飛中國 P2P 網絡借貸的發展現狀及前景[J].金融論壇,2012(1):46-51

[4]葉湘榕P2P借貸的模式風險與監管研究[J].金融監管研究,2014(3):71-82

[5]談超,王冀寧,孫本芝P2P 網絡借貸平臺中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研究[J].金融經濟學研究,2014,29(5):100-108

[6]楊振能P2P網絡借貸平臺經營行為的法律分析與監管研究[J].金融監管研究,2014(11):25-41

貸款涉及的法律法規范文4

關鍵詞:房地產;房地產金融風險;法律規制

中圖分類號:F830.57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4)08-00-02

一、我國房地產金融風險

房地產金融風險是指從事房地產金融業務活動的金融機構為該產業提供資金的籌集、清算等金融服務活動中,由于各種不確定因素影響,使金融機構的實際收益與預期收益嚴重背離而遭受經濟損失的可能性。房地產業是一個與國民經濟相關性很高的高風險、高收益行業,近年來隨著房地產市場泡沫的產生,其發展過程中存在或潛在的社會風險已嚴重威脅我國的房地產金融業,尤其是加大了資金支持房地產開發的商業銀行金融風險,這極不利于我國房地產金融業的穩定和發展。目前來說,我國房地產金融風險的現狀主要有以下幾類突出性風險問題:商業銀行風險、個人住房信貸違約風險、土地貸款風險。

二、我國房地產金融存在的法律風險

房地產市場的有序建立與健康發展,不能離開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規支持,在我國政策性的缺陷以及缺少相應法律規制的違規操作、金融腐敗等諸多問題交織,共同影響著房地產金融體系的建立和金融規則的正常運行,也使商業銀行系統性金融風險居高不下。

1.商業銀行之法律風險

一方面,房地產金融也缺乏有效的監管制度,除《商業銀行法》中有關銀行設立和資金運用規定外,對房地產金融機構的管理尚無一個明確的專門機構,貸款的各個環節上的有關人員從職責上沒有進行嚴格的劃分,對客戶的資信情況沒有進行嚴格把關,對房地產金融業務的有關規范的法律規制還不夠完善。為了謀取利益,一些本不具備房地產開發資質資格的企業以各種手段、各種方式,有時甚至采取違法措施尋求商業銀行的貸款支持。另一方面,由于缺乏相關的法律約束,再加上各大商業銀行之間激烈的競爭,銀行的放貸部門有時為了擴大其業務范圍,降低貸款人的首付比例,或者放松貸款人的審批條件。在操作過程中,由于房地產登記制度相關配套法規還不完善,沒有嚴格的抵押住房登記制度。同時,涉及房地產處置的某些法律規定并不明確具體,一旦借款人無力償還,資產無法分割,抵押物往往很難處置。

2.個人住房貸款之法律風險

個人住房貸款者對貸款的償還依賴于未來收入預期,但是未來收入預期是具有不確定性的,一旦經濟形勢或是購房貸款者自身等因素導致了未來良好收入預期沒有實現,必然導致還款壓力,債務人有可能被迫違約放棄所購房屋,從而給銀行利益帶來損失的違約風險。社會上還存在部分“假按揭”現象,即房地產開發商以本單位職工及其他關系人作為購房人,通過這些借購房向銀行辦理個人住房貸款,從而套取銀行機構貸款的行為。借款人還可能故意欺詐,通過偽造的個人信用資料騙取銀行的貸款,從而產生道德風險。除以上外,雖然我國居民抵押的房產理論上可以收回拍賣,但由于我國的關于房地產處置的法律不完善,很多情況下缺乏可操作性,帶來處置上的難度。

3.土地貸款法律風險

房地產開發經營中的土地交易、資金投向由于缺乏法律的規范和約束,投機性極大。房地產開發中普遍存在的非法侵占、征用土地現象不僅延續至今,而且更有新的發展。國土資源部2013年國家土地督察中發現土地違規方面存在問題的有2.38萬件,涉及土地20.12萬公頃。這些土地要么沒有國家頒發的許可證,沒有納入國家的質量監管系統,要么并不是通過公開的招標拍賣取得,只是和使用土地的農村基層組織、企業簽個協議,就向銀行貸款,土地的取得隱藏著極大的法律風險。此外,房地產開發法律法規中的歧視性規定引發壟斷,破壞了房地產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部分當地的開發企業憑借與當地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之間的關系獲取大量廉價土地,或者開發獲取高額利潤,或者加價倒賣謀取暴利,從而誘發房地產市場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以及違規、違法和腐敗現象,并加重非當地開發企業的開發成本和商業銀行的金融風險。

三、我國房地產金融風險的法律完善

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任何經濟活動都應該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西方國家房地產業的發展經驗表明,法律法規建設對于防范房地產金融風險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近些年,雖然我國政府連續出臺了一系列為規范銀行房地產信貸管理、規范土地市場管理、促進房地產健康良性發展的法規和通知,但其存在的一些缺漏及可操作性等還需進一步完善解決。

1.商業銀行風險之法律規制

(1)設立完善的法律風險控制程序。首先,做好對開發商、開發項目的調查工作。銀行在給開發商因售房需要提供按揭貸款支持時,要先對開發商的綜合資質進行嚴格審查。其次,做好按揭貸款房屋的抵押登記工作。即由登記機關在抵押合同上作記載,當房屋竣工交付、抵押人領取了房屋所有權證后再重新辦理抵押登記。貸款銀行應協助開發商督促按揭人按照法律和法規的規定及時到有關部門交納相關費用、辦好按揭貸款房屋的抵押登記手續和其他手續,并領取他項權證,這是在今后發生糾紛時的法律見證和支持。再次,做好房地產商貸款后的管理工作。貸款發放后,銀行要加強與開發商的聯系,掌握開發商經營狀況,有無資不抵債的情況。期房按揭中,貸款銀行的經辦人應經常深入工地,了解貸款房屋的建設進度、資金使用情況。最后,建立房產銷售資金監管制度,積極防止房產銷售款挪用現象的發生。即在房地產項目運作過程中,專門機構與被監管人簽訂監管協議,以自己的名義設立資金監管帳戶,負責被監管人某些房地產資金的入帳、保管、指定用款支付等事宜,審查被監管人的資金入帳和投向,從而保證這些資金的用途符合法律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以保證房地產項目的預收款和銷售款能夠被專項用于該項目的開發,防止被開發商挪用,預防“爛尾樓”的出現,進而保證購房人所付款項的安全,避免了購房人因得不到房屋而停止向銀行支付按揭款的潛在風險。

(2)以目前法律框架為依據,完善內部相關制度。首先,加強政治、道德、法律建設,規范約束銀行員工的思想。在拓展業務的同時各級領導干部要把加強金融隊伍建設當作“重中之重”來抓。通過加強職工職業道德教育,培養較高的道德情操,增強職務犯罪的抵御能力。加強法制教育,增強法制觀念,這是遏制金融職務犯罪發生的根本之策。其次,律師事務所完成對開發商的調查。在我國尚未建立完善信用體系的情況下引入具有專業經驗、獨立承擔責任的律師事務所完成對開發商的調查,能夠有效克服銀行形式審查導致的弊端。這種方式使銀行只專注于放款和收款以及市場經營風險的防范上,減輕了銀行負擔。而律師的專業審核也避免了許多虛假證明文件。最后,加強內部管理,采取防范措施。健全公司治理結構、改革高管薪酬制度,減少內部董事和高管等雇員的道德風險,防范由于董事、高管等雇員的行為所引發的法律風險。堅持依法經營,建立防范網絡,搞好內外防范,要充分發揮社會各方面的作用。

2.個人房地產按揭貸款風險之法律規制

(1)盡快完善當前信用體系相關法律體系,使得對于信用系統維護和個人或企業的違信事件發生時的處罰能夠有法可依。在建立征信體系的同時,制定對于信用違規行為處理的相關法規,依法對違反誠信原則、做出違規行為的企業和個人根據違規行為嚴重性依法進行懲罰,通過法律手段維護信用體系的權威性。對于諸如住房“假按揭”、借款人惡意逃廢銀行債務等行為的發生,應實施嚴格的措施進行處罰,甚至對情節嚴重者保留追究其刑事責任的權利。對于違反誠信原則,不良信用行為影響較小、情節較輕的違規行為個體,應對其借貸規模、資金運用方向予以限制。例如,在銀行系統內,提高對該不良信用行為人的貸款利率、縮短貸款期限;甚至將該不良信用行為人拉入“貸款黑名單”設置為禁貸者,禁止從事任何金融機構的信用活動等等。

(2)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開放的法律體系。信息的開放是征信業發展的基礎性條件,盡管我國目前己逐步建立政務公開、政府信息公開制度,但內容較多地限于宏觀信息的公開,而對微觀信息的公開,如個人繳納稅費、個人信用卡透支情況等還遠未能達到滿足征信所需的程度。為此,應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明確信息公開的范圍,進一步促進社會信息的開放。一方面,法律制度要確定采集信息的合法框架,排除對國家安全、個人隱私、商業秘密等構成威脅的信息采集行為;另一方面公共權力機構在其職權行為過程中掌握的信用信息應當在法律允許和保證下向社會做最大限度的公開。

(3)建立風險轉移機制。委托具有專業經驗、獨立承擔責任的律師事務所完成對購房人及其信用真實性的調查工作,同時向銀行出具獨立調查報告,并為該報告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是一切實可行的控制風險的方案。銀行依據該報告決定是否向借款申請人發放貸款,這將預防商品房預售按揭中各方當事人,特別是貸款銀行面臨的巨大風險,可以有效防止購房人提供虛假收入證明以及假按揭的發生。并且,如果律師事務所審查失誤導致銀行發放貸款造成了損失,銀行還可以要求律師事務所承擔相應的損失,從而實現轉移風險的目的。此外,利用保險也是銀行轉移風險的通常做法。這里的保險指的是借款人的履約保險,即保證保險。在住房按揭貸款中,履約保險主要是指在被擔保人因為死亡、失業等約定原因無力還貸時,保險公司代其向銀行清償余債。保險公司賠付后,從抵押物中得到補償或向投保人追償。由于我國不能確保保險公司的法定利益,因此我國尚無成形的《房地產保險法》,我國商業銀行尚未引入此類保險,因此要加快完善相關立法,為開展個人住房按揭貸款履約保險業務提供法律保障。

3.房地產土地貸款之法律規制

(1)建立嚴格的土地出讓考察制度。國家規定對于用于經營性建設的必須采用招標、拍賣形式,所以開發商要取得土地建設使用權必須要通過招標、拍賣形式。在招標、拍賣過程中,要建立起嚴格的土地轉讓制度,嚴禁招標人和投標人、投標人之間惡意串通損害相對人的利益,嚴禁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收受開發商的“回扣”等形式的賄賂,建立完善的政府轉讓土地使用權制度,嚴格要求政府考核開發商的資質水平、能力資格、資金狀況等,在綜合的考慮下選擇最能承擔該項建設的開發商,不得以一己之利做出不公平的決策。同時,要加大土地市場的執法力度,打擊土地出讓中的權力尋租現象;平抑地價,從而抑制房地產價格上漲過快所帶來的金融風險。

(2)嚴格貸款擔保法律審查。要針對土地貸款擔保措施的特殊性,從擔保人主體資格、履約能力,擔保物合法性、流動性方面加強審查。一是對擔保主體資格和履約能力的審查,嚴禁機關、事業單位做為保證人,對財政部門出具的保證擔保承諾僅可做為其他有效擔保的補充。嚴格審核擔保人實際擔保能力,防止擔保虛置。二是對抵押物的審查要探究其實際所有人和用途,充分考慮貸款出現風險后抵押資產的可執行性和可流通性,對公益性財產堅決排除抵押范圍,防止因法律禁止而導致抵押無效。三是以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的,尤其是以儲備土地抵押的,應實際考查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是否依法定程序,審批手續是否齊備,有無權屬爭議,是否繳納土地出讓金等。

貸款涉及的法律法規范文5

摘要:本文結合我國高校內部控制特點,針對高校內部控制制度深入分析,并提出了進一步的完善措施。

關鍵詞 :高校;內部控制;障礙;對策

一、高校內部控制制度概述

1.內部控制的概念

內部控制是指經濟單位和各個組織在經濟活動中建立的一種相互制約的業務組織形式和職責分工制度。

內部控制的目的在于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

2.高校內部控制的含義和本質

高校內部控制是高校為了有效進行各項活動,保護各項資產安全,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完整,及時發現并糾正財務活動中發生的欺詐行為,預防各種風險的發生,從而提高高校管理水平和競爭力的目標而制定的一系列控制方法和手段。總的來說,高校內部控制體系能夠實現自我檢查、自我調整、自我制約。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一方面有助于保護高校各項資產安全、會計信息真實,另一個重要方面,就是使高校的各項行為能夠在不違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學校的規章制度下進行。

二、我國高校內部控制現狀問題及障礙

1.高校對內部控制認識不足,意識和觀念淡薄高校對于內部控制沒有足夠的重視,高校管理者缺乏對內部控制重要性的認識,在各項工作運行中有所顧忌,認為內部控制會影響自己的權威。會計人員素質偏低,有時候會計人員身兼會計職務和稽核職務,無法實現財務內部牽制作用,會計基礎工作薄弱。高校思想中缺乏內控觀念,所以會在實施中難以讓人滿意。

2.高校內部控制制度缺乏有效性與主動性

隨著高校投資主體和籌資管道的多元化,創收收入日益增多,但高校內部控制只重視學費收入的管理,而忽視創收收入的管理,容易滋生“小金庫”的現象,這就使得高校內部控制制度缺乏完整有效性,控制范圍狹窄,有很強的隨意性。同時,伴隨著高校體制改革的深入,很多高校盲目建立新小區,引進新的科研項目,興建各種硬軟件,資金不足就舉債,又沒有良好的風險評估和風險防范機制,使得高校內部控制之中缺乏主動防范性,不能夠避免債務危機發生的危險。這種內部控制制度缺乏完善性,嚴重滯后于高校發展對內部控制制度的要求,沒有制定出合理標準,讓高校在財務控制中顯得落后,在風險來臨時無法應對。

3.高校內部控制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

關于高校內部控制體系的法律,在我國目前還沒有形成一套完整的體系,內部控制相關的法律法規將過多的研究放在企業內部控制上,忽視了高校這一重要群體,一直以來高校涉及內部控制的法規是以部門規章為主。不僅使得高校管理者逃避內控法律責任,而且在涉及高校內控違法時由于違法成本低,達不到強化高校內部控制的作用。內部控制有效發揮離不開法律法規的支持,如果沒有專門對高校內部控制的法律法規作為指導,內部控制的實施就會變得盲目和隨意,也就難以實現內部控制的目標。

4.高校沒有發揮內部審計的職能

內部審計通過對單位內部經濟活動及其經營管理制度的監督檢查,對照國家的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制度,按照審計工作規范,揭示本單位的違法亂紀行為,維護本單位的經濟秩序,通過制止違規違紀現象,保護國家和本單位的財產和各項利益。而我國高校內部審計并沒有充分發揮出這一職能,首先他們的獨立性就不夠,它經常掛靠在高校的紀檢部門不能行使自己的獨立職能,同時又隸屬于學校的財務處,自然不能有效發揮高校內部審計部門的審計功能。其次高校內部審計都是聽從領導安排,忽視自身的自主權利一味聽從指示,也不能及時發現內部財務風險。

三、解決高校內部控制障礙的對策

1.樹立正確的內部控制觀念和意識

高校應當樹立內部控制意識,即預算控制意識和風險控制意識,高校在其發展中也存在著教育培養成本提高或教育資源浪費等風險,特別是各高校加速擴大規模,擴建校區等帶來的巨額貸款等風險。因此具有了風險意識才能在這方面防止風險的發生。領導層應當樹立起“打鐵先需自身硬”的觀念,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并認真貫徹執行。負責高校財會管理人員,應當加強自身職業素質,增強責任心和使命感,定期組織學習相關的法律法規,使內部控制能夠更好地、更全面的貫徹落實。

2.構建科學的內控管理和問責機制,健全相關法律法規

高校在進行管理的過程中,應當充分調動各部門的積極性,在內部控制主要是財務控制中,應該將內部控制的各個環節科學劃分,有序進行,保證內部控制的工作順利進行,設立監督小組監督好每個環節,根據內部控制的情況進行獎優罰劣,設立績效評價體系,在有限的時間內對所有的內控工作進行開和評估,構建激勵機制,對表現突出的部門和個人進行表揚,對違法違規者加大處罰力度。高校在各項管理工作中都應當遵循相關法律法規,應當建立一套適用于高校內部控制的法規,來保障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

3.建立合理的內部審計制度

內部審計作為高校輔助管理部門,一般都設立“審計處”,作為一個單獨的部門應當從財務處中分離出來,內部審計應當對財務部門以及整個單位負責,對于一些弄虛作假的欺詐行為及時查找及時糾正,從源頭上對高校的各項財務支出收入及各個會計報表進行審查。同時,內部審計應當自主發揮選擇權,不受高校高層領導的安排,獨立的進行審計,面對日益多元化的資金來源,日益復雜的審計對象,成立審計監督小組,使內部審計真正發揮自己的作用。

4.強化高校內部控制環境

內部控制環境是高校進行管理的基礎條件,高校要注重內部控制職業人才的培養,注重提升相關人員的技能,定期組織學習國家的法律法規、制度準則,提高工作人員的工作熱情,培養其責任意識,提高其綜合業務水平,避免在工作中出現重大的錯誤,提升其思想道德境界,樹立盡職盡責、愛崗敬業、守法奉公的高尚品質。注重以人為本,強化內部控制環境,為高校內部控制中的各項工作奠定基礎。

四、結束語

高校內部控制是高校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內容,對于高校能夠在今后的發展中起到關鍵影響作用,完善高效的內控制度能夠促進高校的發展。雖然我國高校的發展已經在體制和管理建設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高校內部控制中目前還存在諸多障礙,應當在解決這些問題的過程中探索出一套完整的內部控制體系,以此更好發揮高校的作用。

參考文獻:

[1]馬東亮. 高校內部控制制度建設現狀及對策研究[J]. 中國流通經濟,2011,04:119-122.

[2]吳雪娟. 我國高校內部控制體系研究[D].湖北工業大學,2014.

貸款涉及的法律法規范文6

關鍵詞:民間借貸 法律性 立法 農村

一、當前農村民間借貸的現狀

    我國目前農村的民間借貸行為十分活躍,主要有以下特點:

(一)民間借貸的主體多樣化

    民間借貸的主體十分復雜,以主體為標準進行劃分,民間借貸可以分為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企業(包括法人企業與非法人企業)之間、企業之間的借貸。

(二)民間借貸用途廣泛

在民間借貸中,其生產性借貸與生活性借貸平分秋色。生產性借貸主要用于投資大棚蔬菜瓜果、養殖奶牛、承包土地、購買農機具等;生活性借貸主要用于看病就醫、子女上大學、婚喪嫁娶、建造新房等方面。另外,子女上大學、婚喪嫁娶、建造新房等一次性大額支出經常會超過農戶的支付能力,這也是導致農戶借貸的主要原因。

(三)借貸方式靈活,貸款標的額不等

    民間借貸的行為模式主要有三種類型:一種是口頭約定型。這種類型主要發生在親戚朋友等熟人之間,依靠血緣、道德來維持。另一種是簡單借據型。這種形式主要發生在陌生人之間以及數額較大的借貸之間,借據形式簡單,易發生糾紛。以上兩種形式的民間借貸發生糾紛之后,一旦訴諸法院,法院無法查明事實,當事人無法借助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我國民間借貸相關法律和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目前有關民間借貸的最直接法律規定

目前,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之中,尚沒有專門的有關民間借貸的法律或是行政法規的存在,民間借貸作為一種民事行為,民間借貸合同作為借款合同的一種形式,自然地受到相應的民事法律法規以及《合同法》的直接調整。與此同時,還有一個更加具體而直接針對借貸行為所產生的糾紛做出處理的專門性法律文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于1991年7月2日第502次會議通過,并由最高人民法院以法(民)發[1991]21號通知于1991年8月13日下發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該《意見》可以說是人民法院在審理借貸案件過程中的一個最具直接意義的指導性文件。 

(二)對我國目前有關民間借貸直接法律規定的評價

1.法律規定零散,沒有專門法律法規調整

盡管在我國的《合同法》、《意見》以及其他一些相應的法律法規中存在某些直接針對民間借貸進行規定的法律規范,但是,我國目前尚沒有一部專門的法律或是行政法規對民間借貸做出一個全面系統的規制與調整。而與這樣一種法律缺位的情況相比,我國的民間借貸卻大量存在并且日益成為一種顯性的社會事實,

與之相關的法律糾紛以及由此引發的社會問題也日益增多。

2.現有法律法規本身科學性、協調性差

在現有有關民間借貸的法律規定之中,存在著許多不合理、不科學的地方。就拿《合同法》第196條來說:“借貸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钡聦嵣厦耖g合借貸合同大量存在無息借貸的情況,既然該條款包括民間借貸合同在內,那么,“并支付利息”的提法本身就有欠科學,盡管對金融機構借款而言,支付利息是肯定的,但在民間借貸,筆者認為,在支付利息前而最好加上“約定”二字。當然通過法律精神解釋的方法,這個結論應當是題中之意,但無論如何,這樣的條款還是不太完善的。

三、關于完善民間借貸法律制度的思考

(一)建構民間借貸的法律價值體系

    首先,民間借貸以自愿為基礎,經過當事人充分的協商達成一致簽訂合同,集中體現了合同自由,是私法自治原則的集中體現,符合市場經濟的要求,理應獲得法律的承認和支持。民間借貸法律的自由價值首先體現為借貸主體資格的合法性。承認了借貸主體的合法,就意味著具有了交易自由與營業自由的權利,這種權利不應受到非法的干擾。其次,民間借貸符合低成本、高效率的原則,但是由于沒有相關法律的支持和保護,始終處于高風險、不確定的狀態,糾紛較多,嚴重影響著借貸市場的秩序。第三,保護私有財產。對私有財產的保護不僅僅停留在財產權的確認方面,還有財產權的行使。利用財富、利用方式受到法律的保護才是對財產的長遠保護策略。

(二)關于民間借貸立法的問題

    就民間借貸來看,最主要的需要解決的是其合法性的問題,至于具體的行為規則可以參照相關民事法律規范。我國現行民間借貸的法律規范雖然過于零散,過于原則性,沒有形成一個體系,但卻為民間借貸法的制定提供了一個大體的輪廓,像民間借貸這一法律關系中涉及的債權人、債務人及保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責任,在《民法通則》、《物權法》、《合同法》、《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范中都有相關的規定,尤其是《合同法》為民間借貸法提供了很好的輪廓,因此在解決了民間借貸合法性的前提下,可以參照借款合同的規則辦理。如果制定專門立法,也需要結合已有的法律規范的規定,這不僅可以縮短制定民間借貸法所需要的時間,更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社會中法制統一性的要求。

(三)完善民間借貸相關配套的法律制度

借貸雙方在協議借貸后,到借款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登記備案。首先由政府部門制定統一的民間借貸合同范本,從借貸雙方、借貸時間、借貸金額、貸款利率、貸款用途、放款方式、還款時間等內容予以明確規定,借貸雙方當事人在辦理手續時填寫,并加蓋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公章,合同書一式三份,借貸雙方及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各執一份。其次,每年年底由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對本年所登記的民間借貸情況統一匯總,上報政府相關部門,便于政府的宏觀調控,減少民間借貸對宏觀調控的影響,同時對社會公眾進行民間借貸的風險提示.這樣,貸款人在貸款給借款人之前可以到借款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查詢借款人以往的借款還款情況,對某些借款人的欺詐行為形成了一種制約。

完善我國農村民間借貸的法律體系,是民間借貸發展完善的自我要求,同時對于建立誠信社會也起到了一定程度的促進作用。同時減少了民間借貸糾紛的發生,在司法資源稀缺的今天,有利于法院及時處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

參考文獻:

[1]戴建志.民間借貸法律實務.法律出版社.1997;

[2]李權昆.農村民間借貸發展的制度經濟學分析.上海金融.2003;

亚洲精品一二三区-久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