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單位管理辦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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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單位管理辦法

分包單位管理辦法范文1

公司組織開展的“項目管理提升”活動第一階段現已經結束,在此期間,柬埔寨貢布港項目經理部認真貫徹落實公司“項目管理提升”活動精神,圍繞本次管理提升活動的目標“強基固本、標本兼治、降本增效、提質創譽”,制訂了“管理提升活動”實施方案,積極動員項目部領導班子和全體員工,并分為動員啟動學習提高和自我診斷找準問題兩個活動環節,開展、落實各項工作。在活動開展以來,對健全項目部的管理制度、提升管控能力等各個方面都起到了積極推動作用,現對柬埔寨貢布港項目經理部實施“項目管理提升”活動中取得的成效和工作難點匯報如下。

一、啟動學習提高環節的開展及成效:

針對此次“項目管理提升”活動,柬埔寨貢布港項目經理部成立了活動領導小組,該小組專門負責對“項目管理提升”活動工作進行組織、領導和檢查指導。按活動計劃在5月31日前,項目部在每周二、四、六組織召開項目管理活動經驗交流會,讓所有員工都參與到本次活動上來,通過交流學習,讓全體員工從思想上、行動上保持統一的認識。

通過對“項目管理提升”活動目標、活動內容的學習和管理經驗的交流,項目部深刻的認識到本次活動的重要性、科學性和指導性,在項目施工期間,項目部應該及時健全項目的管理制度,以成文的規章制度來規范日常工作流程和工作標準,促使各項工作能夠按期、按時、高效、統一的完成,為項目管理的標準化、制度化、規范化奠定基礎。

活動至5 月底,項目部已完成對前期各項管理辦法及制度的更新、補充及修訂的各項工作。針對柬埔寨貢布港項目,成立了適應本工程管理的項目管理機構,項目部領導班子明確了各自的分工,各職能管理部門對前期制定的人力資源管理辦法、質量管理辦法、技術管理辦法、安全管理辦法、財務管理辦法等,按本次活動要求進行評審、修改、補充,并嚴格執行,切實做到有章可循,形成用制度管人、靠制度辦事的良好工作機制。

通過各部門組織員工對管理辦法的學習,使得各個崗位人員的業務能力和管理水平得到明顯提升。

二、自我診斷找準問題環節:

對項目部制定的各項管理辦法在具體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領導小組經常檢查指導,逐項落實整改,本項目具體難點及整改情況如下:

1、項目經營和合同履約:

項目部要求提高項目合同管理、結算管理和索賠管理水平,增強合同風險意識,及時辦理工程款進度結算、認真做好工程變更的取證、索賠和結算工作;對已干未結項目逐項進行全面清理,認真分析原因,安排專人負責;應收款防欠、清欠和催收工作,做好應收款和債權的源頭控制,分季度制定可執行、可操作的清收清欠計劃。

2、工程分包管理:項目部要求對照檢查和發現本單位分包管理的薄弱環節,重點是對簽約分包商入庫率、分包指導價編制、市場競爭方式選擇分包商、重視農民工工資發放和分包合同履約管理、分包過程控制和評價考核、工程款的結算和支付。

管理現狀:項目部嚴格按業主給定的分包單價進行分包,分包商選用時優先考慮使用集團公司分包商庫里面的隊伍。項目部制定了分包隊對農民工工資發放管理和監督的管理辦法,要求每月按期發放,并全程跟蹤落實,對工資單進行留底備案,嚴格按規定程序辦理結算手續和付款程序。

三、加強組織領導,夯實管理提升活動基礎:

根據海外分公司下發的《“項目管理提升”活動工作方案》,成立了以項目部領導班子為組長,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活動領導小組,執行小組下設了管理提升辦公室,全員參與,貫徹落實活動目標和內容,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

緊緊圍繞“項目管理提升”活動的指導思想和活動目標,結合經營部實際情況,進一步完善部門各項管理制度及辦法,全面建立健全、補充完善了部門規章制度管理體系并嚴格執行,切實做到有章可循,形成用制度管人、靠制度辦事的良好工作機制。全面調動員工的積極性和工作熱情,落實職責、分清責任,進一步明確了工作分別由誰做、怎么做以及如何做好的標準,使每項工作都有章可循、有據可依。努力實現“規章制度標準化,業務流程科學化,管理服務精細化”,提高項目部管理水平。推動項目部工作再上新臺階。

四、扎實開展各項工作,健全管理制度

自活動開展以來,項目部全體人員嚴格堅持“以合同條件為基礎、以施工組織優化為重點、以實現合同良好履約和取得最佳經濟效益為最終目標”的原則,制定了切實可行的總體生產經營目標、施工組織方案、提高整體項目管控水平,為創造良好的經濟效益奠定了基礎。

在降低經營風險方面:一是提高項目合同管理、結算管理和索賠管理水平,增強合同風險意識,及時辦理工程款進度結算、認真做好工程變更的取證、索賠和結算工作。二是對正在施工的工程項目,加強工程量統計工作,安排專人負責,防止對上工程量漏報、對下超結的現象,有效降低經營管理風險。

在提高責任意識方面:一方面檢查和發現項目部在分包管理中的薄弱環節,對新引進的分包隊伍,嚴格審查施工資質,以保證進場后能夠按項目部施工進度要求完成所承擔的施工任務,有效降低施工管理過程中的風險。

在提高降本增效能力方面:一是根據項目施工現狀,提前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嚴格落實項目成本分析,對虧損項目認真分析,查找虧損原因,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降本增效能力和盈利水平。二是制定合理的目標成本計劃,控制成本。三是提高資源利用效率。四是建立經營成果與員工收入掛鉤,切實增強職工的成本意識。

五、加強隊伍建設,努力提高管理水平

加強學習培訓,在注重學習內容、學習效果和培養學習典型上下功夫,在部門內部積極向各科室員工宣傳“管理提升活動”的相應內容及要求,讓全體員工從思想上、行動上保持統一的認識。

六、存在問題及下一步工作打算

分包單位管理辦法范文2

律師:分包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施工資質?!督ㄖā返诙艞l規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也就是說,分包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施工資質。

結合《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五條相關規定,不論是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還是勞務分包,承包人均只能在持有的資質證書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接工程。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4號)(下稱《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無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承接工程所簽的合同為無效合同。同時,根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違法分包的分包人及接受違法分包的承包人,均將面臨行政處罰。

不得就工程總承包范圍內的主體結構進行分包。《建筑法》第二十九條規定: “……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根據該規定,總承包單位不得將建筑工程的主體結構進行分包,即只能對主體結構以外的專業工程或勞務工程進行分包。

專業工程的分包必須經發包人同意。發包人基于對承包人施工能力、專業技術及管理水平等綜合因素的信賴選擇其承建工程,最終目的是獲得符合合同約定要求的建筑產品。專業工程的質量及施工進度影響著整個工程的質量及進度,因此,發包人對是否同意分包有著決定權。故《建筑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發包人認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專業工程分包除在施工總承包合同中有約定外,必須經發包人認可。專業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須自行完成所有承包的工程。勞務作業分包由勞務作業發包人與勞務作業通過勞務合同約定。勞務作業承包人必須自行完成所承包的業務?!睋?,專業工程的分包必須經過發包人的同意,勞務作業分包則無需經過發包人同意。

讀者:違法分包主要存在哪幾種情形?

律師:分包人不具備相應的施工資質。如前所述,專業工程的分包人及勞務作業的分包人應取得按照《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中設立的資質證書,并在該資質證書許可的范圍內承接業務。如分包人不具備相應的施工資質,即構成違法分包。

未經發包人同意分包專業工程。對于發包人同意分包的專業工程施工范圍既可約定在招投標文件中,也可約定在雙方的施工合同中,還可根據施工的實際情況在過程中達成同意分包的補充協議,且必須有相應的書面文件或者其他證據予以證實,否則將構成違法分包。

將總包范圍內的主體結構進行分包?!督ㄖā返诙艞l明確規定,主體結構工程只能由總承包人自行實施完成。如果總承包人將主體結構分包的,構成違法分包,還可能構成非法轉包。

就依法分包的工程或勞務作業再分包。專業工程的承包人或勞務作業的承包人,將承接該項分包內容后,不得將所承接的分包工程或勞務作業進行再分包,否則構成違法分包。

讀者:違法分包會產生哪些法律后果?

律師:分包合同無效。根據《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三條及第四條的相關規定,承包人違法分包與他人簽訂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行為無效則分包合同無效,但如果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雙方仍然可以參照合同約定結算工程價款。

收繳已經取得非法所得。一是工程的利潤,二是違法分包的發包人收取的管理費。一般情況下,承發包雙方均會約定一定的管理費。如該費用已由分包工程的發包人實際取得,則依法應予以收繳。

行政處罰。違法分包的承發包雙方均面臨行政處罰。對于實施違法分包的發包人,按照《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及《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對于接受違法分包的一方當事人,則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p>

分包單位管理辦法范文3

指定分包是由業主或工程師指定、選定,為完成某項特定工作內容而與總承包商簽訂分包合同的特殊分包商。指定分包商與總承包商簽訂分包合同,與一般分包商處于同等地位,直接對總承包商負責。但與一般分包商相比,指定分包商由業主或工程師選定,而一般分包商則由總承包商選定;業主對指定分包商利益有所保護,如果總承包商沒有合法理由而扣減了指定分包商的應得工程款,業主有權按工程師出具的證明從總承包商應得工程款內扣除這筆金額直接支付給指定分包商,而業主和工程師不介入一般分包合同履行的監督。

總承包商對因指定分包商違約而承擔連帶責任的范圍與一般分包商違約不同;除非總承包商向指定分包商了錯誤的指令造成損失而需承擔責任外,對指定分包商的任何違約行為給業主或第三者造成的損害,總承包商不承擔責任;但一般分包商的違約行為,按照總承包合同的規定將追究總承包商的責任。指定分包的工程是具有特殊技術要求、專業性較強的工程。

指定分包在我國的法律地位

2003年3月8日原建設部等六部委聯合的《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的第六十六條規定:“招標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p>

原建設部2004年2月3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的第七條規定:“建設單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依法實施的分包活動進行干預?!?/p>

一些省市地方部門規章也有類似的上述規定,例如:2005年2月北京市建委的《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分包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建設單位不得直接指定施工分包工程的承包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依法實施的分包工程招標投標活動進行干預”。以及2004年4月的《北京市建設工程勞務管理若干規定》第四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將建設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禁止建設單位直接指定專業分包工程承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

雖然上述部委規章和地方規章都禁止直接指定分包商,但均沒有對業主違反規定強行指定分包定出具體的處罰措施。根據我國《合同法》關于合同無效的規定,合同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合同無效;而我國的法律、行政法規并沒有禁止業主直接指定分包商,也就是說指定分包合同依然是有效合同。

工程實踐中的指定分包

目前,在我國的工程實踐中,業主指定分包現象普遍存在。在招標文件備案階段,業主即使在《招標文件》中列入類似于“將某些具有特殊技術要求的專業工程以指定分包形式實施”的條款,《招標文件》也能通過市或區縣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行政管理部門的審查。業主指定分包商主要出于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

一是專業性強的工程。有些工程的專業性較高,總承包商無力完成,如通風空調、弱電工程、電梯工程和復雜的基礎工程等,因此業主要求總承包商接受其指定的專業公司作為分包商。

二是保證投標人的競爭性。如果工程的某些部分專業性過強或對承建商的施工經驗、施工能力以及施工設備有較高的要求,有時就會限制有資格參加此項目工程投標的承包商數量,業主就會因承包商不能充分競爭而得不到合理的報價。若將這部分工程指定分包后,就會有更多的投標人可能參與競爭。

三是對曾經合作過的分包商以往業績的認同。有的分包商以往承擔過類似工程,具備這方面的施工技術和經驗,贏得了業主對其工作情況或工作水平的好感。

其實,指定分包是國際工程通用的分包形式之一。FIDIC合同條件中規定了業主或工程師可以指定分包商,以及承包商在何種情況下可以反對業主或工程師的指定及對指定分包商如何付款等。在FIDIC合同條件下,承包商失去的僅僅是對指定分包商的選擇權,依然享有對指定分包商的管理權和監督權,總承包商的責任和權利是對等的。

由于指定分包在我國法律上的尷尬地位,致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指定分包缺乏相應系統的規定。工程實踐中指定分包更是以多種面目出現;第一種是因為施工單位在市場競爭中處于劣勢,總承包商中標后與業主指定的分包商直接簽訂“分包合同”;第二種是總承包商與業主、指定分包商簽訂三方協議,明確三方各自的權利與義務;第三種是業主和總承包單位共同選擇分包商,分包合同由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簽約。但不論指定分包以何種面目出現,在我國目前的工程實踐中指定分包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首先是由于分包單位由業主直接指定,指定分包商不服從總承包商的管理;總承包商不但分包權被剝奪,而且對指定分包商的管理權、監督權也不充分。在合同中總承包商的義務大于權利,導致總承包商在實踐中很難對指定分包商進行有效管理,不利于提高工程整體質量和效率。

其次是由于部分業主欠缺相關工程經驗,其指定的分包商可能并不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與施工經驗。如出現此種情況,不僅不利于分包工程的建設,也會對總包工程帶來一定的影響,從而不利于工程的整體建設。

分包單位管理辦法范文4

建筑安裝業具有流動性強、工程周期長、成本費用核算復雜、難以真實準確反映利潤等特點,且建筑安裝工程實行項目管理,公司簽訂合同,項目經理承包,以項目經理部為單位,單獨核算、自負盈虧,向公司上交管理費后,經營成果歸項目經理所有。加之大部分企業帳務不健全,給稅收征管工作帶來了新的課題。2010第一季度,我們以“建筑安裝業稅收征收管理在全市的執行情況”為課題,組織人員在上饒市進行了認真調查?,F將調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征管現狀

XX年年該市共有企業征管總戶數為685戶,征收所得稅額為5817萬元,其中:跨省、市(地)外來經營戶在本地納稅的戶數為231戶,征收所得稅額為67萬元;外出經營戶回本地納稅的戶數為95戶,征收所得稅1036萬元。

近年來,全市各級地稅機關把加強對建筑安裝企業稅收征管作為稅收收入的重要增長點,采取各種有效措施加強對建筑安裝業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上饒市地稅局在深入調查基礎上,分析總結建筑安裝業市場的特殊運行規律,結合自身征管實際,制定了《上饒市建筑安裝業稅收征收管理辦法》,對建筑安裝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實行按施工項目進行戶籍管理、稅收管理員負責、稅政把關、全程監控、分級認定、分級年鑒、以票控稅的管理辦法。一是建好臺帳,管好稅基。首先做好納稅人各種基礎信息資料的采集和分類管理,加強對各種信息數據的評析和納稅評估;其次,在總局和省局要求建立12個臺帳的基礎上,根據工作實際,建立了《企業所得稅控管臺帳》、《建筑安裝企業分戶征收臺帳》、等管理臺帳,對稅源實行動態跟蹤和監控;二是加強協調、源泉控管。與國土、房管、城建、發改委等部分保持溝通與聯系,隨時掌握最新情況,摸清稅源底數,防止了稅款流失。與國稅稅政部門建立了聯系制度。在落實國家稅收政策,統一稅負標準,協調征管范圍等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三是完善制度,強化征管。規范建筑安裝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明確了征收方式鑒定和年檢辦法;加強外來建安企業的管理。強化報驗登記手續,明確納稅地點,統一稅負標準,加強內查外調。四是雙向監控,以票控稅。制定了《上饒市地方稅務局建筑安裝業發票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建筑房地產企業專用發票一律由地稅機關代開,建設單位向建筑安裝納稅人支付工程結算價款時,必須要求納稅人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建筑業專用發票,稅務機關按發票上開具的工程價款金額征收稅款。

二、當前建筑安裝企業所得稅在稅收征管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業主索票意識薄弱,納稅人稅法意識不強。部分建設單位業主,特別是行政事業單位,主要表現在市鎮工程上,業主索票意識淡薄,工程結算大都使用財政收據或自印收款收據,不向承建施工企業索要建筑業發票;部分中小企業,特別是所得稅實行核定征收的企業,采取“單包”或自建房產的,不要票的現象在不少企業存在。另一方面,施工單位納稅意識不強,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千方百計鉆稅收空子,鉆征收管理空子,故意不開票,拖延開票,項目漏申報,收入不入帳、少入帳,偷逃稅款。

(二)企業會計信息嚴重失真,納稅申報不真實。企業報送稅務機關的會計報表數據不真實,資產負債表日確認的工程完工程度可靠性較低:如為招投標需要、完成利潤目標、承包指標、更充分地享受稅收優惠、便于籌資等目的,營業收入不按規定結算,或延遲結轉,或提早估價確認;向下屬非獨立核算工程隊、無資質等級證書企業、分包轉包單位、掛靠企業收取的管理費,不按規定確認、申報營業收入;企業成本核算混亂,為掛靠單位“以票換票”開票時,掛靠單位提供的各種材料發票嚴重失實,與工程項目實際嚴重不配比;為多個建筑工程項目支出的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等,不能分攤到每個建設項目,完工工程結轉成本、費用時,費用分割不清;假發票、收據、白條列支費用大量存在,如一些機械租賃費、臨時用工支出等,人為操縱損益,控制報表有關數據,使得會計報表數據來源嚴重失實,企業所得稅負擔率和總體稅收負擔率遠遠低于其他行業納稅人。

(三)建設項目控管難度大,工程分包、轉包不規范。稅務機關對建設工程項目立項、中標情況不明,工程開工、進度情況難以掌握,特別是對外地工程,難以確定工程進度、完工結算情況,被動地接受納稅人自行申報,建設工程項目稅源控管主動性不強。工程分包、轉包不規范,一項工程多次分包、轉包,分包、轉包情況不向稅務機關報告、備案;分包、轉包合同簽訂、保管不齊全,分包、轉包工程完工結算無合法票據,企業往往以預付帳款結轉分包、轉包工程成本,使得成本核算極不規范。

(四)發票使用不規范,以票控稅效果不明顯。憑票收款、憑票付款的規定未能完全落實到位,以各類收據收取工程款項的現象時有發生,發票開具、接受的不規范直接導致了稅收的流失?,F實經濟活動中,明明是按進度結算的工程款,承建方卻開具“預收工程款”的收款收據;明明應該“料、工、費”合并計征稅款,納稅人卻只就施工費開一張建筑發票入賬,建筑材料部分以商業銷售票代替;明明是甲地的工程項目,承建單位卻用乙地開具的發票也能一樣結算;工程承包人為降低工程造價,購進建筑材料時,為壓低材料進價,往往以不要發票為前提。

(五)日常稅源監控缺位,日常評估稽核不到位。部分工程項目,特別是地處各鄉鎮的工程項目,規劃立項手續不全,無法到規劃、建設等部門取得信息,建設工程項目稅源監控缺位;另外,由于建筑施工單位,一般都以建設項目單獨建帳核算,部分帳冊隨同有關財務人員駐扎在施工工地,一些外地工程項目納稅評估實地稽核難以開展,即使進行評估稽核,質量也不高;施工企業自身沒有工程隊,到外地施工,雇傭臨工的勞務費用,不到稅務機關開具勞務發票,大都列一張臨工工資單,白條入帳,列支隨意性較大。

(六)外出經營管理不規范,異地施工稅收管理缺位。建筑安裝企業大都異地承包施工,新征管法和《江西省地方稅務局外出經營地方稅收管理辦法》都規定了外出施工業戶的報驗、登記和按期申報制度,但建安企業施工時真正能辦理的卻寥寥無幾,等工程決算后再開票繳稅的情況似乎約定俗成,異地經營戶的登記、報驗、申報制度缺乏體制保證。稅務機關可以通過工商信息交換得到本地固定經營業戶的有關登記信息,但對異地經營情況只能靠納稅人自覺辦理報驗登記、申報,稅務部門異地的實地核查又難以操作,外地工程項目漏征漏管情形時有發生。對納稅人外來施工,如果經營活動在沒有稅收監控的情況下結束了,納稅人欠稅、偷稅很可能就再也無法追回了。

(七)現行建筑安裝企業外出經營企業所得稅納稅地點的規定不合理。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對外出從事建筑業的納稅人稅收管理政策存在缺陷。根據《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和所在地稅務機關填開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營業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在同一地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在營業地辦理稅務登記手續?!边@一規定賦予了稅務機關對外來從事工程項目施工的納稅人的稅收管轄權,但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1995]227號文件規定:“建安企業到本縣(區)外施工的,可憑《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回機構所在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否則將由經營地稅務機關就地征收企業所得稅?!边@樣,僅憑《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以下簡稱《外管證》),外出經營建安企業所得稅就可脫離經營地的管轄,但事實上形成了建安企業管轄權的雙主體,即流轉稅由施工地主管地稅機關管轄,所得稅由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包括國稅和地稅)管轄。施工項目與稅收管轄權的分離,各地管理方式和政策執行口徑的不同,必然導致執行稅收政策的偏差,稅負不公也就在所難免。這也就給了納稅人選擇企業所得稅納稅地點的空間。

分包單位管理辦法范文5

關鍵詞:工程;施工;轉包;分包

1 建設工程施工中的轉包與分包的概念及其基本形式

1.1 轉包的概念及基本形式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00年1月30日國務院第279號令施行)第七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工程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根據這一定義,可以知道其基本形式包括:①將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承包;②將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

1.2 分包的概念、法定要求及基本形式

分包,一般指施工分包,是指“工程建設施工承包合同的承包方將其承包的施工任務的一部分發包給另一施工單位承包”?!斗课萁ㄖ褪姓A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2004年2月3日建設部令第124號)第四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施工分包,是指建筑業企業將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的專業工程或勞務作業發包給其他建筑業企業完成的活動。”分包包括專業工程分包和勞務作業分包。專業工程分包,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將其所承包工程中的專業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其他建筑業企業完成的活動。勞務作業分包,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或者專業承包企業將其承包工程中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勞務分包企業完成的活動。

對分包的法定要求在《建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1991年12月2日建設部令第15號)第九條、第十條中都作了相應的規定。分包主體、對象、程序等符合規定的行為方為合法的分包行為。但在現實施工過程中,還存在著大量的違法分包。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①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②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③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④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這些違法分包的具體表現形式將在第三部分具體闡述。

2 建設工程施工轉包與分包、合法分包與違法分包的的區分

2.1 建設工程施工轉包與分包的區別

轉包,除“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這種形式與發包有明顯的區別外,另一種形式即“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與分包有共同之處:二者都是分別把建設工程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在此情形下,“轉包”與“分包”就容易混淆。區分二者的關鍵有兩點:一是審查承包人發包的是“全部”工程還是其中的“部分”工程?!叭拷ㄔO工程”肢解以后分別轉給他人的是轉包,如轉給他人的只是專業部分的工程則是分包;如果發包給他人的是肢解以后的部分工程,那也并非轉包,而屬分包,只不過屬于違法分包。二是審查承包人是將承包的工程“肢解”發包,還是將“專業工程”發包。即其發包的對象是“肢解后的工程”還是“專業工程”。所謂“肢解發包”,是把一個建設工程肢解成幾個部分進行發包,該“肢解”的各個部分并非都是“專業工程”;“專業工程”是指整個建設工程中專業性較強或需要進行專業化施工的分部或分項工程?!皩I工程”具體種類可參照建設部《專業承包企業資質等級標準》對“專業工程”的列舉。

2.2 建設工程施工合法分包與違法分包的的區分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違法分包”的4種情形,其他3種情形不難認定,只有其中的第三種情形“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的合法分包形式“將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的專業工程……發包給其他建筑業企業完成”難以區分。其中,如何區分“建設工程主體結構”和“專業工程”成為區分工程分包是否合法的關鍵。

“主體結構”現行建筑法律、法規、規章尚未對“主體結構”進行定義。學理上解釋一般認為“建筑物的主體結構是指在建筑中,由若干構件連接而成的能承受作用的平面或空間體系。主體結構要具備足夠的強度、剛度、穩定性,用以承重建筑物上的各種荷載,建筑物主體結構可以由一種或多種材料構成。建筑物的主體工程更是建筑物的重要組成部分?!备鶕鲜鰧W理解釋,可以通俗地認為:建筑工程的主體結構是建筑的“骨骼”,是建筑工程的主要承重及傳力體,是工程的主要部分、重要部分。如以房屋建筑為例:梁、柱、剪力墻及樓面板,屋面梁及屋面板,就是建筑工程的主體結構;屋內上下水、電、煤氣、通訊、閉路、寬帶等各種管道、線路安裝工程,樓地面、墻體抹灰噴涂貼磚、門窗安裝、防水工程,屋面瓦鋪設、立面及屋面造型安裝等,則不屬于工程的主體結構。專業工程是指非主體結構、需要專業化施工的分部分項工程。參照建設部《專業承包企業資質等級標準》的規定,可以分包的專業工程包括60種。

2.3 專業工程分包與勞務作業分包的區分

現行法律、行政法規對專業工程分包規定十分嚴格,對勞務作業分包的規定則十分寬松,導致許多施工承包企業都變相把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勞務作業的名義,或者把專業工程以勞務作業的名義進行分包。因此,區分“專業工程分包”與“勞務作業分包”在實踐中顯得十分重要。區分專業工程分包和勞務作業分包的關鍵有兩點:

(1)區分工程施工與勞務作業。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過程是“將勞動和建筑材料等物化到建筑產品的過程”,而且承包人要對施工的工程質量、安全、工期負責,即通常所說的包工、包料、包技術、包質量、包安全、包工期;但勞務工作是“將簡單勞動從復雜勞動剝離出來單獨進行施工的勞動”,勞務作業承包人提供的僅僅是勞務,不負責投入建筑材料,且只對其勞務質量、安全及工期負責。如果分包工程發包人與分包工程承包人簽訂《勞務作業分包合同》,但約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包工、包料、包質量、包工期,那就是名為“勞務作業分包”,實為“專業工程”或“肢解工程”分包。

(2)區分專業工程與勞務作業??梢苑职摹皩I工程”,建設部在《專業承包企業資質等級標準》中已有規定,如上已述??梢苑职摹皠趧兆鳂I”,建設部在《建筑業勞務分包企業資質標準》(2000年3月8日)中也有規定,共有13種。只有分包合同約定的分包對象屬于《建筑業勞務分包企業資質標準》中規定的13種勞務作業,才屬于勞務作業分包;如果分包合同約定的分包對象是《專業承包企業資質等級標準》中規定的“專業工程”,那就屬于名為合法的“勞務作業分包”,實為違法的“專業工程分包”。

3 建設工程施工轉包與違法分包的表現形式

分包單位管理辦法范文6

關鍵詞:項目施工;全過程;成本控制與管理

Abstract: along with the standardization of the construction market and the increasingly fierce market competition,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profitable" era has become the past, enterprises in order to obtain relatively high economic benefit, only in the raise the level of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and reducing the project cost reasonable, therefore, to strengthen construction project cost control and management, can enterprises to obtain good economic benefit, and realize can hold to continue to develop, is also building enterprise in market competition foothold. This article mainly around the whole process project construction cost control and management put forward effective strategies.

Keywords: project construction; The whole process; Cost control and management.

中圖分類號:F275.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2095-2104(2013)

前言:

施工全過程成本控制與管理,大致可分為“三個階段,四個方面”,也就是,前期的制度建設和項目策劃,中期的過程控制,項目終結后的考核兌現與總結提高。目前,施工企業大部分實行“兩級”管理,即:公司和項目部,在施工全過程的成本控制與管理中,各自扮演不同的角色,有著不同的職責和作用,本文著重介紹項目部在施工三個階段的成本控制與管理工作。希望項目部的成本控制和管理工作可以在建筑施工企業中得到全面的推廣和應用。

一、制度建設是成本管理的前提

制度建設分為兩個層面,一是公司層面,二是項目部層面。

公司層面的制度建設主要是制定綱領性的宏觀管理政策和文件,主要體現公司的管理思路,明確在成本管理中,各自的“責任、權利和義務”,以及項目部在項目管理過程中必須遵守的各種規定。在市場經濟較為發達的今天,通行的是“獎優罰劣”的原則,公司要制定完善的“激勵與處罰”并重的機制,對項目部的領導班子實現“風險抵押金”制度,并要求項目部與公司簽訂“項目管理目標責任書”(其中,最主要的就是“上交管理費”指標),對未完成“項目管理目標責任書”的項目部,要沒收其“風險抵押金”并進行其他處罰,如處以欠交額一定比例的罰款或若干年內不得職務提升或不得從事類似的領導崗位等。

項目部層面的制度建設要在滿足公司規章制度要求前提下,根據項目管理的需要,制定涉及到日常工作的方方面面管理辦法,各種辦法必須具體詳細,且具有可操作性,要充分發揮團隊和全體員工的集體智慧,尤其是對成本影響較大的方面,如:“勞務隊伍的選用”管理辦法,“勞務驗工計價與支付” 管理辦法,“材料的詢價與采購”管理辦法,“物資設備”管理辦法,更應該“集體討論,民主集中”。

二、項目策劃是成本管理的基礎

項目中標后,公司要由總經理牽頭,組織各部門及其分管領導和項目部共同參與項目策劃。主要是研究合同文件、根據施工圖紙和現場情況確定施工方案以及施工調查三方面。研究合同文件就是對“合同風險進行分析與擬定相應的對策”,以及進行合同單價與實際成本的對比(為后期工程變更提供參考);確定施工方案就是根據實際情況,在滿足業主要求的前提,討論確定臨時工程的方案和數量,項目部的定員,機械設備的配置,施工組織與方案的比選,管理單元劃分(或勞務隊伍的組織與模式),周轉材料的數量,由于以上各項,占成本的比重較大,對項目的盈虧起決定性的作用,因此,必須做好“經濟比選”; 施工調查就是對周邊人力資源供應及單價調查,材料供應的調查,機械租賃和購買調查,并根據公司的整體情況和周轉材料及機械設備的使用時間,做出周轉材料和機械設備的方案比選,確定是購買、調撥還是租賃。

根據上述工作,形成“項目策劃書”,“項目策劃書”具有嚴肅性,一旦定稿,必須嚴格執行,如實際情況有變,需要進行調整,項目部必須書面報告,說明原因和如何調整,并計算出因為調整而增加的成本,報公司批準后方可執行。

三、過程控制是成本管理的關鍵

項目施工過程,必須嚴格按照公司的各種規定及“項目策劃書”執行,過程控制是成本管理的關鍵,它決定著項目成本管理的成敗,具體要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一是,嚴格執行公司“勞務分包限價”

目前,建筑企業的固定職工普遍較少,大部分工作需要依靠“勞務工”完成,因此,勞務成本占項目成本在20~30%左右,所以,如何控制好“勞務成本”就成為了成本控制的首要工作,通常情況是,公司針對某個項目下達“勞務分包限價”,項目部要進行認真研究“勞務分包限價”和拆分,然后與勞務單位進行商談并簽訂“勞務分包合同”,勞務單價必須控制在公司下達的“勞務分包限價”內。

二是,堅決執行“勞務隊伍先簽合同后進場”

由于受市場經濟思潮的沖擊,“誠實、信用”規則受到挑戰,社會上不乏想“一夜暴富”的人員,如果未簽合同先進場,一旦發生勞務隊伍不滿意的情況,很容易出現“扯皮”事件,甚至出現人為的“退場經營”,就會向項目部索賠或要求補償,增大項目成本。所以,必須堅持“勞務隊伍先簽合同后進場”, 所有勞務合同必須以公司為合同主體,并按公司示范合同文本簽訂合同。

三是,做好勞務隊伍計價與支付

按公司規定和合同約定及時驗工計量,嚴格按合同約定計量,嚴禁超出合同約定計量或超出設計數量計價,決不能發生先付款后驗工計量,或超出計價金額付款,因為,如果發生超撥,會形成“壞賬”,從而增加項目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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