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公司分立的稅收籌劃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公司分立的稅收籌劃范文1
摘 要 因為產權多元化的產生和發展,使得企業不斷出現資產重組的問題,現已為企業界和理論界所廣泛關注??稍谫Y產重組具體實踐操作里,經常存在不考慮稅收,或對稅收因素考慮不充分的現象,這就讓企業失去了應當得而未得到的稅收收益。企業資產重組是指企業之間通過產權流動、整合帶來的企業組織形式的調整,具體包括企業合并、分立、破產清算、租賃、承包、托管等多種形式。在企業實施資產重組戰略中,如何進行稅收籌劃,通過產權流動與整合,實現企業整體利益的最大化,將成為市場經濟中企業理財的重要課題。本文針對主要分析現代企業資產重組中的稅收籌劃問題,通過對這一領域中稅收籌劃工作開展的國內外比較,著重研究了現代企業在合并、分立、清算的資產重組業務中應采取何種措施進行稅收籌劃,以期達到降低稅負,提高現代企業經營效益的目的。這一問題提出了一些見解。
關鍵詞 企業管理 資產重組 稅收 籌劃
在資產重組過程里施行稅收籌劃指的是,由國家的稅收政策在所有不同性質不同類型的企業間、企業不同組織類型間存在的差異性,以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制度為前提,在企業合并、企業分立、企業清算等過程中科學選擇重組目標,會計政策及重組形式,力爭實現資產重組時的企業最大稅收收益。
一、稅收籌劃參與到資產重組中的必要性
(一)企業在應對市場競爭的激烈性時讓稅收籌劃變成資產重組過程中的必選擇。伴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形成發展,又由于我國和西方國家的貿易程度加深,市場中的企業優勝劣汰法則更為深刻地顯現出來?,F在,因為各種不同的原因,企業刮起了越來越廣泛的資產重組之風。集團企業應用資產重組來進行稅收籌劃的例子也并不顯見。對企業來說,稅收籌劃并不是資產重組的第一目標,可是稅收籌劃的突出作用我們不應該忽視。由于企業需要生存和發展,就一定要擁有自身特有的市場競爭優勢,而如何形成競爭優勢,則主要靠市場占有份額及成本費用降低。企業的成本費用中,一個極重要組成部分就是稅收。根據企業性質的不同,稅收在成本費用里所占的比例也各不相同,但總之都會影響與制約企業實現任務收益目標。這就要求稅務專家去分析稅法缺陷,尋找其在市場發展過程中的傾向性政策,還有不同行業和不同地區的稅收差異,這都給稅收籌劃帶來了條件與空間。隨著政府制裁與打擊偷稅、漏稅、抗稅的程度加大,稅收籌劃漸漸成為納稅人極為關注的問題。這讓避稅方法在資產重組時的使用頻次有上升趨勢。
(二)現在的企業稅制給企業的稅收籌劃帶來了方便的空間條件。各個國家為了鼓勵納稅人的行為符合政府的政策導向,都把實施稅收的差別當作促進生產力科學布局、增加就業機會、促進產業結構調整的手段而加以利用。在我們國家的稅收制度中,奢侈品的高稅率、外資稅收優惠、高新技術稅收優惠、出口退稅等,都是這個政策的產物。這些稅收政策的實施,除了方便于國家宏觀經濟調控以外,也為企業資產重組中的稅收籌劃提供了方便空間。
二、稅收籌劃在資產重組中的領域探討
企業實行資產重組計劃,把企業內部交易外化,或者是把外部交易內化,都會帶來納稅人的改變,而與些同時,重組過程中更能帶來稅率、稅種以及納稅方式的改變,這些因素集合到一起,所引起的則是企業稅收負擔的增加或者減少。在資產重組時,怎么樣對稅收籌劃進行調節控制,讓其由產權的整合與流動,來達到企業總全收益的最優化,便成為企業理財規劃中的常規課題。企業的資產重組一般可以分類為企業分立、企業并購還有企業清算。我們對此三種分別進行分析。
(一)稅收籌劃在企業并購中。
1.選擇目標企業時的稅收籌劃。選擇目標企業是企業做出并購決策里至為關鍵的內容。因為不同注冊資金的類型,企業可在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之間予以選擇。因為我們國家的稅法對于兩種資本形式的企業有不同的待遇,一般來講,外資企業擁有比較大的稅收優惠政策。因此,若從稅收上來考慮,并購時應當先考慮外資企業,而并購以后的外資成本比率若達到一定程度,可以把并購后的公司注冊成外資企業,繼而享受到更多的稅率優惠措施。還能免除城鎮土地的使用稅、車船使用稅、房產稅及城市建設維護稅等不針對外資企業進行征收的稅種。此外還有就是我國對于利潤水平低、高新技術、新型第三產業等幾類企業都有稅收優惠減免的規定,所以企業在并購時可以同這些類型的企業建立聯系,通過定價轉讓的方式把稅率降低。
2.在選擇并購的出資方式時,可以使用現金支付的方式,也可以使用債券、股票等方式進行支付。若是用現金支付或者債券支付,那么企業被并購的股東收到現金懼后馬上要進行納稅,可若收到的為股票,則能免稅,在得到股票收益以后再計算得失,所以以股標出資的辦法能讓納稅人的課稅得以延期,從而減輕稅負。在折舊計價基礎上的股票支付,合并得到的資產可按照原有資產折舊基礎來計提折舊,而可不必按照現代價格支付當作計價的基礎,這能使得企業大為減少折舊額,起到少納所得稅的目的。
3.因為負債所帶來的利息費可由期間費最后抵減該年收益,所以企業并購時選擇融資方式時,要盡量用負債融資的辦法,力爭得到更大的避稅利息效應。當然采用這種方式時,應當結合企業自身情況,合理安排。避免出現因為負債過重造成的債權人信心受打擊的情況出現。那樣會使企業在經營時形成資金短缺。
公司分立的稅收籌劃范文2
[論文摘要]企業資產重組是當前企業改革的重點,也是構建現代企業制度的重要途徑。本文從稅務處理規定出發,分析了企業合并、分設、清算的籌劃策略。
企業資產重組是當前企業改革的重點,也是構建現代企業制度的重要途徑。資產重組的方式很多,有合并、兼并、分立、股權重組、資產轉讓等形式。國家為適應企業資產重組的需要,推進企業改革,加強對資產重組企業的稅收管理,先后出臺了相關稅收政策,為我們進行企業資產重組的納稅籌劃提供了較大的運作空間。
一、企業合并的納稅籌劃
(一)企業合并的稅務處理規定
通常情況下,被合并企業應視為按公允價值轉讓、處置全部資產,計算資產的轉讓所得,依法繳納所得稅;合并企業接受被合并企業的有關資產,計稅時可按經評估確認的價值確定成本。合并企業和被合并企業為實現合并而向股東回購本公司股份,回購價格與發行價格之間差額,應作為股票轉讓所得或損失。合并企業支付給被合并企業或其股東的收購價款中,除合并企業股權以外的現金、有價證券和其他資產,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權票面價值20%的,當事人各方可選擇按以下規定進行所得稅稅收處理:
被合并企業不確認全部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不計算繳納所得稅;被合并企業合并以前的全部企業所得稅事項由合并企業承擔,以前年度的虧損,如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可由合并企業與被合并企業資產相關所得彌補;合并企業接受被合并企業全部資產的計稅成本,須以被合并企業原賬面凈值為基礎確定。
被合并企業的股東以其持有的原被合并企業的股權交換合并企業的股權,不視為出售舊股、購買新股處理。被合并企業的股東換得新股的成本,須以其所持舊股的成本為基礎確定。
(二)企業合并中納稅籌劃的策略
從上述規定可看出,在合并中由于產權交換支付方式不同,其轉讓所得、資產計價、虧損彌補等涉及所得稅事項可選擇不同的稅務處理方法。而對涉及所得稅事項的稅務處理方法不同,必然對合并或被合并企業的所得稅負擔產生不同的影響,這就要求進行企業合并稅收籌劃時必須考慮如下幾個方面:
1.資產轉讓損益確認與否對所得稅負的影響。在企業合并中,被合并企業是否確認財產轉讓收益取決于產權交換支付方式。在合并企業支付給被合并企業或其股東的收購價款中,非股權支付額不高于20%的,被合并企業可以不確認全部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只有待股權轉讓后才計算損益,作為資本利得所得稅。如合并企業支付給被合并企業或其股東的非股權支付額高于20%的,被合并企業應視為按公允價值轉讓、處置全部資產,計算資產轉讓所得,依法繳納財產轉讓所得稅。由于上述兩種情況,其轉讓收益的確認時間、計稅依據不同,對被合并企業的所得稅負影響也不同。例:A企業購買B企業,出價1000萬元,B企業賬面凈資產為850萬元。如A企業全部用股票支付,則B企業的股東在合并時不需繳納所得稅。如A企業用股權支付70%、用現金支付30%,則被合并企業在合并時應按資產轉讓所得1000-850=150萬元,繳納150×33%=49.5萬元的企業所得稅。即使在第一種情況中,B企業的股東將其股權轉讓時,應繳納資本利得所得稅,但那相當于B企業的股東取得了一筆無息貸款。
2.資產計價稅務處理對所得稅負的影響。在非股權支付額不高于20%的情況下,合并企業接受被合并企業的全部資產的計稅成本,可按被合并企業原賬面凈值為基礎確定;而如果非股權支付額高于20%的,合并企業接受被合并企業的資產,可按經評估確認的價值確定計稅成本。由于兩種不同情況下,合并企業接受的被合并企業的資產計入成本費用價值基礎不同,必然導致稅前扣除的金額不同,從而使合并后合并企業的所得稅負不同。如在上述例子中,A企業接受B企業的資產中有生產線一條,原賬面原值300萬元,已提折舊210萬元,預計折舊年度10年,已折舊7年(不考慮凈殘值),該生產線在合并時評估作價150萬元。則:在第一種情況下,年折舊額=(300-210)÷(10-7)=30萬元;第二種情況下,其年折舊額=150÷(10-7)=50萬元。折舊額越大,應稅所得越少,企業就可少納所得稅。
3.虧損彌補的處理對所得稅負的影響。在非股權支付額不高于20%的情況下,被合并企業以前年度的虧損,如果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的,可由合并企業繼續按規定用以后年度實現的與被合并企業資產相關的所得彌補;而高于20%的,被合并企業以前年度的虧損,不得結轉到合并企業彌補。如:A企業1999年初合并B企業,B企業當時有200萬元虧損未得到彌補,其稅前彌補期限尚有1年。被合并的B企業凈資產的公允價值為100萬元,合并后合并企業全部凈資產的公允價值為500萬元,合并后合并企業1999年的彌補虧損前應稅所得300萬元。則兩種不同支付方式的應納所得稅額計算結果不同。第一種支付方式,合并企業1999年共應繳納所得稅款33萬元,比第二種支付方式應繳所得稅99萬元少了66萬元。
二、企業分立的納稅籌劃
(一)企業分立的稅務處理規定
通常情況下,被分立企業應視為按公允價值轉讓其被分離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資產,計算被分立資產的財產轉讓所得,依法繳納所得稅;分立企業接受被分立企業的資產,在計稅時可按經評估確認的價值確定成本。如是存續分立,被分立企業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的虧損額可由存續企業繼續彌補。如是新設分立,被分立企業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的虧損額不得結轉到分立企業彌補。分立企業支付給被分立企業或其股東的交換價款中,除分立企業股權以外的非股權支付額,不高于20%的,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企業分立當事各方也可選擇下列規定進行分立業務的所得稅處理:
被分立企業可不確認分離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不計算所得稅;分立企業接受被分立企業的全部資產和負債的成本,須以被分立企業的賬面凈值為基礎結轉確定;被分立企業已分離資產相對應的納稅事項由接受資產的分立企業承繼,被分立企業的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的虧損額由接受分離資產的分立企業承繼。
(二)企業分立中納稅籌劃的策略
在企業分立中由于產權交換所采用的支付方式不同,其資產轉讓損益、虧損彌補等涉及所得稅的事項也可選擇不同的稅務處理方法。而選擇處理方法不同,會對分立或被分立企業的所得稅負產生不同影響,這就要求進行企業分立的稅收籌劃時必須考慮如下幾個方面:
1.從是否確認資產轉讓損益來看,當被分立企業分離給分立企業的資產轉讓價格高于賬面凈值時,應選擇分立企業支付給被分立企業的非股權支付額不高于20%的支付方式;當被分立企業分離給分立企業的資產轉讓價格低于賬面凈值時,則應選擇分立企業支付給被分立企業的非股權支付額高于20%的支付方式,從而降低被分立企業的所得稅負。
2.從資產計價的稅收處理來看,當被分立企業分離給分立企業資產的評估價值低于賬面凈值時,應選擇非股權支付額不高于20%的支付方式,從而降低分立企業的所得稅負;當被分立企業分離給分立企業資產的評估價值高于賬面凈值時,要選擇哪一種支付方式,則必須考慮其他方面的因素,因為不管采用哪種支付方式,分立企業都可按其所接受的資產的評估價值確定結轉計稅成本。
3.從虧損彌補的處理來看,如果被分立企業尚有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的虧損額時,應選擇非股權支付額不高于20%的支付方式。因為選擇這種支付方式,降低分立企業的所得稅負。而是否選擇非股權支付額高于20%的支付方式,則還必須看企業采用的是存繼分立還是新設分立。
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不管是企業合并或是分立的稅收籌劃,都必須充分考量資產轉讓損益、資產計價和虧損彌補的稅務處理方法對所得稅負的影響。為便于說明問題,我們分別從各個方面剖析其對稅負的影響。在現實中,應把三方面對企業稅負的影響綜合起來進行比較,方能達到稅收籌劃的最佳目的。
三、企業清算的納稅籌劃
(一)企業清算的稅務處理規定
企業清算是指企業由于經濟或契約等原因,不能或不再繼續經營時,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企業具有法律效力的章程協議等文件精神,依照法定的程序,對企業的資產、債權、債務等進行清理與結算,并對企業剩余財產進行分配,解除企業法人資格的一系列行為。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和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企業清算的現象將越來越多。 根據我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企業清算時,應以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納稅年度,清算所得應依法繳納所得稅。企業的清算所得可按下列公式計算:全部清算財產變現損益=存貨變現損益+非存貨財產變現損益+清算財產盤盈,凈資產或剩余財產=全部清算財產變現損益-應付未付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等-清算費用-企業拖欠的各項稅金-尚未償付的各項債務-收取債權損失+償還負債的收入(因債權人原因確實無法歸還的債務),應繳清算所得稅=清算所得×適用稅率。
企業應繳納的清算所得稅,應于企業辦理注銷登記之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二)企業清算中納稅籌劃的策略
企業所得稅法對清算所得計算規定的差異,為我們進行企業清算的稅收籌劃提供了可能。
公司分立的稅收籌劃范文3
關鍵詞:稅收籌劃;企業管理;財務管理
稅收籌劃是企業高層次的金融活動,它貫穿于企業財務管理籌資、投資、融資、利潤分配,以及生產經營等各個環節。筆者認為,所謂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在稅收法律的支持和稅務機關的認可下,從企業的整體利益出發,運用科學合理的技術方法,通過稅收籌劃,減少企業的稅收負擔,實現“節流”的目的,更能增加企業的現金流,為企業提供更多的周轉資金,使企業擁有的財務資源得到最優化和合理化配置。
1稅收籌劃在企業財務管理中運用存在的問題
1.1企業對稅收籌劃認識不夠,稅收籌劃意識不強
在我國,稅務籌劃往往被視為逃稅或避稅的代名詞,在隨著人們對國家稅收立法的貫徹和實施,我們清淅的認識到稅收籌劃與偷稅有著本質的區別。偷稅中的“偷”為貶義詞,是采用不公開的、隱瞞的方法使企業不繳稅、少繳稅,實為違反稅收法律行為,是與稅收立法完全相背道而馳的,是國家明文禁止的。避稅則是鉆法律的空子而進行的稅負減輕和少納稅,從節稅的角度上講避稅是不違法的,但也不提倡的,所以受到世界各種的默許;而納稅籌劃是在納稅義務尚未發生前對納稅的稅種地位的一種選擇。但回到稅收實踐中,稅收籌劃與避稅有時很難準確區分,納稅籌劃有避稅之嫌,使納稅籌劃有時會步入尷尬境地。另外,我國稅收制度不完善,許多活動本身就處于邊緣地帶,有時需要稅收人員擁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甚至會出現對稅收籌劃與偷逃稅識別能力低的情況。這樣更會使企業的管理者混淆稅務籌劃與逃稅兩者的區別,從而加重了納稅籌劃等同于避稅之說。
1.2企業稅收籌劃水平不高,缺乏真正意義上的稅收籌劃
現在大部分企業意識到稅收籌劃對企業的重大影響,也想通過一定的方法和手段去減少企業嚴重的賦稅情況,但由于水平的限制,企業有的人更關注于短期眼前節稅效果,有的人追求“稅負最低”,例如會想通過變化不同原材料發出的計價方法來人為地調節利潤,有時還想過做假賬,編造不實的經濟業務增加企業的成本費用,從而達到節稅的目的,這樣不僅沒有達到股東利益最大化的目的,還會給企業帶來一定的法律風險。另外,盲目的節稅,只能使稅收取得階段性的目標,缺少全盤考慮的長期納稅籌劃意識,未顧及到企業的長遠利益,同樣也會給企業帶來一定損失和風險。
1.3納稅籌劃人員的缺乏
一方面,我國的稅收法律的龐雜和政策的頻繁變更。因此納稅籌劃人員要經常性更新自己的稅收法律知識、與時俱進,而且要精通會計、財務管理等綜合的會計專業知識;另一方面,籌劃并不僅是財務部門的事,也應該從合同簽訂、款項收付等各個方面入手,還需要市場、商務等各個部門的合作,所以稅收籌劃時應以財務部門為核心,為企業出具防范稅收籌劃風險的方案或建議,其他部門配合財務部門聯動才能做到整體規劃。但從我國實踐中來看,大多數企業缺乏從事這類綜合型的復合專業人才,更缺少多部門的配合聯動行為。即使有個別部門有心進行稅收籌劃,恐怕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難以落到實處。所以,只有整個行業整體素質提高了,才能夠進行籌劃。另外,有些小企業會尋求稅務公司的幫助,因稅務以專業著稱,但我國稅務業仍也處于初級階段。但據了解,目前事務所更重要承擔稅務咨詢業務居多,很少可以給企業提供大的稅收籌劃的服務。所以,稅務暫時也未能發揮給企業提供全盤納稅籌劃的作用。
2納稅籌劃在企業經營管理中的運用形式
企業最常見納稅籌劃二種形式,一種是慈善避稅,另一種是尋找避稅天堂。2010年蓋茨以身作則呼吁全世界的富豪加入到慈善損款的行列。美國《財富》雜志稱蓋茨慈善“這是避稅手段”。目前,我國有些企業也利用這一辦理去籌劃,不僅可以為企業贏得好的口碑,而且還可以達到財務管理的目標。尋找避稅天堂也是目前使用頻率最高的避稅手法之一。避稅天堂指的是較小的沿海國家和內陸小國,這些國家的主要特點包括稅收體制不透明、稅率極低等特點。以上兩種方法總結起來主要是:其一,使稅收成本降低,使應納稅總額得到絕對減少;其二,利用稅率的差別和分歧的政策,實現納稅籌劃的目的。由于各國稅收原則不一致,稅法有差別,不同的經濟行為,為商家提供不同空間的納稅籌劃辦法。企業在經營活動中還可以借助財務管理以及會計手法減少稅收,起到一定的節稅目的。具體例舉如下:
2.1投資、研發無形資產好處
多企業投資的方式很多,可以是實物,還可以是無形資產。很多民營企業的老板本身是技術專家,擁有專利,他們可以將技術專利作價,在經濟法允許技術入股份額內投資于公司,一方面可以增加企業資產,減少投資時的資金壓力,改善公司的財務狀況,另一方面,專利屬于無形資產,就可按無形資產準則在法律使用的年限內可以合理攤銷,攤銷額一般會計入管理費用,管理費用可以在應納稅所得額中全額扣除,從而達到少繳所得稅的目的。我國越來越多的企業注重無形資產的研發,我國的稅收政策也是大力支持的,在研發無形資產可以利用研究與開發活動的模糊性,恰當掌握無形資產資本化的額度,提前按稅法50%加計扣除,獲得資金的時間價值。
2.2提高職工福利實現一劍雙雕
稅法規定企業原工的工資是全額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的,因此在不超過計稅工資的范疇內適當提高員工工資薪酬,例如可以為員工提供掊訓的機會、給員工子女教育提供教育獎學金,建立職工養老基金等統籌基金,單位統一薪酬費用可以在成本中列支,減少稅負,同時也能提高企業的口碑,最大限度地調動員工積極性。對于員工的工資財務部門在給個人計算個人所得稅時也要在七級納稅等級的基礎上,考慮到臨界值的影響,盡量使員工多勞多得,避免多勞多稅情況的發生。
2.3基于納稅籌劃,企業將通過利潤彌補虧損
我國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盈利可以彌補5年的虧損,而且是稅前利潤進行彌補,在此基礎上,企業可以通過投資與收益的控制,將可彌補的虧損給予彌補,以減少企業的稅收的應納額度。
2.4企業分立來達到節稅目
通過企業分立降低納稅人的身份等級,例如,小型微利企業可以按20%減征稅,可以把超過小型微利企業進行分立,權衡分立時注冊費等相關成本,每個小型微利經營一方面的業務,企業的業務范圍沒有減少但卻可以減輕納稅負擔。
2.5精簡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
依據現行稅法,過多的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要進行納稅調整,意味著要調增應納稅所得額,所以精簡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把這兩項費用控制在標準之下。
2.6不同銷售方式下的促銷
在激烈的競爭中,企業采用多種營銷策略,折扣銷售、實物折扣、銷售折讓、以舊換新、以物易物,不同的銷售政策,所交的稅是不一樣的,企業可根據不同的情況進行稅收籌劃。
3改進我國企業稅收籌劃現狀的對策
3.1增強我國企業財務管理者的綜合水平
首先,稅務部門要定期對企業的財務管理人員進行法律普級與培訓,讓他們懂法。只有在懂法的基礎上財務管理人員才能給企業進行有效的籌劃。其次,企業各個部門也應組織聯動起來,相互了解各部門的情況,找出可以為企業籌劃的空間。
3.2稅收籌劃方案要具有綜合性和事先性
首先,盡管稅收籌劃是按稅種進行籌劃的,但一筆業務往往同時涉及多種稅,因此籌劃是一項系統工程,不能局限于其中一個稅種,籌劃方案要從整體上系統地考慮。在籌劃前要進行“成本-效益”分析;要從總體上系統地考慮各方面因素即整體利益最大化。其次,本身籌劃就應在經營或投資之前進行,一旦業務已經發生,角色已經定位,就一定按稅法進行納稅,就失去了納稅籌劃的空間。納稅籌劃不失為增強企業競爭力的有效手段,但不是無所不能的,具體問題還需要具體分析,不同的地區不同時期處理的方法都不完全相同,任何法律的適用都有嚴格的適用空間和時間的限制,任何籌劃方案也因空間與時間的不同而不同,實現系統綜合籌劃。
參考文獻
1劉瓊瓊.房地產行業稅收籌劃問題探究[J].技術與市場,2009(1)
公司分立的稅收籌劃范文4
【關鍵詞】分立;稅收籌劃;所得稅;增值稅
一、企業分立的稅收考慮概述
根據法律規定,企業分立指的是將一個企業分立成兩個或兩個以上新企業的法律行為。分立有不同類型,可以是從原企業的母體上分離出一部分組成新企業,也可以是新建兩家或兩家以上新企業等等。企業發生分立行為不一定是向社會公眾傳遞不好的信號,如果我們只是把企業分立看成原企業在發展過程中正常的變更行為,那么企業分立中可探討的內容就變得及其豐富。我們這里重點關注企業分立過程中對稅收的考慮。按稅法規定,分立后的企業應該按照各自適用的稅收規定進行納稅。由此,企業分立行為會使分立后的企業所承受的稅負有別于原企業。因此,我們認為企業分立的過程和結果在一定程度上就為稅收考慮創造了空間和條件。而所得稅和流轉稅的考慮是我國企業分立過程中稅收考慮的主要體現。
先說所得稅。目前我國在現行稅率統一的情況下,對于居民企業而言,一般采用2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而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因此企業所得稅考慮的主要思路是原來適用較高稅率的企業分解成兩個或者更多新企業,使得單個新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大大減少,于是綜合之后的所適用稅率也就相對較低,結果是期望分立后企業的總體稅負低于分立前的企業。如果分立前企業本身享受了較低稅率,則基于稅收考慮的分立就顯得意義不大,甚至會帶來稅收以外的風險。再者我們以增值稅為例談流轉稅。《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單獨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單獨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根據這一思路,將特定的產品(主要是指享受稅收優惠的產品)的生產分立出來,歸于單獨的生產企業,可以避免因模糊核算而從高適用稅率,這樣就有可能使企業的總體稅負減少。
二、企業分立的所得稅考慮
企業分立中對所得稅的考慮一般可以通過稅率的考慮和稅收優惠條件的考慮進行。
1、所得稅稅率的考慮
企業所得稅采用比例稅率,目前我國企業適用25%的稅率,而對設于西部地區的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則適用15%的稅率,小型微利企業適用20%的稅率。能否使分立后的企業較原企業稅負變輕,是否存在所得稅籌劃機會則取決于各方適用稅率不同的條件。如果分立各方的適用稅率不同,則有必要也有空間進行納稅籌劃。例如,某企業準備擴大經營規模,其適用2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那么基于稅收可以嘗試做如下考慮:在低稅率地區(如西部地區)設立另外一個企業,并在高稅率地區和低稅率地區均設有營業場所。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將企業的部分業務轉移到低稅率地企業,并可以通過轉讓定價將高稅率地區的利潤轉移到低稅率地區的企業里。
2、分離特定部門以享受稅收優惠
這種納稅籌劃方式主要適用于有混合銷售的部門。當一個企業存在大量混合銷售時,雖然有些企業采用分開合同的方式或者分開記賬的方式試圖消除混合銷售所帶來的稅負增加的問題,但效果都不能完全盡如人意。在這種情況下,當特定部門分離后可以獲得稅收優惠政策時,則可以考慮進行企業分立。有的企業屬于高新技術企業,本來應當享受15%低所得稅稅率的優惠,但由于其設在企業集團內部,稅務部門無法單獨認定從而不能獲得相應稅法上給予的優惠。如果將其從企業集團內部獨立出去,單獨注冊,則可以利用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例如軟件行業,我國在企業所得稅上對軟件行業單獨設定了很多優惠政策。在分立后便于確認企業性質的情況下,企業的分立有利于獲得稅收上的效益。而這種基于稅收考慮的分立必須以國家的稅收政策為依據。
三、企業分立的增值稅考慮
企業分立過程中增值稅的考慮因素主要包括進項稅額的考慮、免稅項目的考慮和混合銷售行為的考慮。
(一)進項稅額抵扣的考慮
我國現行增值稅稅制規定:納稅人直接購進的免稅農產品按購進價的13%計算進項稅額;納稅人外購和銷售貨物所支付的運輸費用,根據運費結算單據所列的運費金額,按照7%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準予扣除。如果上述所涉及的產品服務均由企業內部提供,則不能直接符合增值稅的抵扣條件,那么企業就要設法創造條件爭取進項稅額抵扣。
1、企業或集團內部存在農產品的生產部門,將其分立出去提高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具體來說,某些企業是以農產品為生產原料的企業,如果企業實行縱向一體化戰略,一個企業完成從生產原料到加工出售的全部流程。而根據稅法規定,企業使用自產的農產品原料的進項稅額是不能抵扣的,可抵扣的進項稅很小就使得企業整體增值稅稅負較重。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如果可以將以農產品為生產原料的部門分立出去,單獨成立一家企業,那么原生產企業就可按農產品購買價格的13%計算出進項稅額進行抵扣,而分立出來的企業也不必繳納增值稅。結果是,增值稅總體稅負得以減輕。
此外,在遵循增加可抵扣進項稅這一思路時還要考慮以下兩個因素:(1)新增加的可抵扣進項稅額的數量,即根據農產品買價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這一數額越大,當然應納增值稅額就越小。我們從公式中就可以發現其實可抵扣進項稅額的大小取決于分立出去的企業與原企業之間的交易價格,交易價格越高則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就越多,反之則越少。(2)注意轉移價格的制定。企業之間的交易如果不符合公平交易原則,稅務主管機關有權對交易價格進行調整。因此不能一味的為了多獲取可抵進項稅額而過高的抬高交易價格,這是有風險的。
2、如果企業內部有運輸部門,則將其獨立出去也可以提高可抵扣的進項稅額。我國增值稅有關法規規定,一般納稅人外購貨物所支付的運輸費用,以及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所支付的運輸費用,根據運費結算單據所列運費金額,按7%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準予扣除,但隨同運費支付的裝卸費、保險費等其他雜費不得計算扣除進項稅額。而如果運輸勞務是由企業內部提供的,則不滿足進項稅額抵扣條件。但同時我們也要了解的是,獨立出去的運輸部門也要根據運費繳納相應的營業稅。值得注意的是,結合目前我國營業稅改增值稅試點工作的逐漸鋪開,在獨立運輸部門的過程中需要重新考慮稅收因素。
(二)免稅項目的考慮
在增值稅稅法中,某些特定產品是免稅或適用較低稅率的。以免稅產品為例,其銷售不繳納銷項稅,則其進項稅也就不能抵扣。因此在考慮將這些特定免稅產品的生產部門分立為獨立企業時,能否帶來稅收效益是不一定的,取決于免稅產品銷售收入的比例與增值稅進項稅額比例兩者之間孰大孰小。
例如,某農業生產者(單位)主要從事養殖業,生產銷售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又生產銷售其它需要交納增值稅的產品。2010年該企業農產品的銷售收入為200萬元,全部產品銷售收入為800萬元。全年購進貨物的增值稅進項稅額為80萬元。
方案一:企業合并經營時,應納增值稅額=600*17%-[80-200÷800*80]=42萬元
方案二:另設立一家企業專門從事農產品的生產與銷售,如果生產農產品發生的進項稅額為10萬元,則原企業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為70萬元。
企業分立經營時,應納增值稅額=600*17%-70=32萬元
這時分立經營較合并經營節約增值稅=42-32=10萬元
方案三:另設立一家企業專門從事農產品的生產與銷售,如果生產農產品發生的進項稅額為30萬元,則原企業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為50萬元。
企業分立經營時,應納增值稅額=600*17%-50=52萬元
這時分立經營較合并經營多繳增值稅=52-42=10萬元
從上例三種方案中不難發現,當免稅產品的銷售收入占全部產品銷售收入的比例大于免稅產品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占全部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比例時,分立后不能抵扣的進項稅額相對來說減小了,因此分立經營比較有利。反之,合并經營比較有利。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免稅產品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占全部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比例越小,分立經營越有利。
(三)混合銷售行為的考慮
對有混合銷售行為的企業而言,可能其中部分業務應納增值稅,部分業務應納營業稅,而我國稅法對此并不分開征稅。因此對于應征增值稅的企業,可以將其混合銷售行為中那部分征收營業稅的業務獨立出來設立企業法人,使該部分業務按其實質征收營業稅,以此減輕企業整體稅負。
例如,某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是一家集生產、銷售、安裝、維修為一體的空調制造公司。2010年產品銷售收入為4000萬元,安裝維修收入為2000萬元,購買生產用原材料費用3200萬元,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為600萬元。
增值稅銷項稅額=(4000+2000)×17%=1020萬元
增值稅進項稅額=600萬元
應納增值稅稅額=1020-600=420萬元
基于稅收可以做如下考慮:將安裝維修隊單獨組建為安裝公司,繳納營業稅。
增值稅銷項稅額=4000×17%=680萬元
增值稅進項稅額=600萬元
應納增值稅稅額=680-600=80萬元
安裝公司收入應納營業稅=2000×3%=60萬元
兩公司應納稅總計=80+60=140萬元
節省稅金=420-140=280萬元
可見,增值稅的納稅考慮與企業分立間有著多處聯系,當然企業分立中也存在著不可避免的轉換成本,這也正是需要我們全面考慮之處。
四、企業分立的注意事項
(1)虧損的彌補。企業分立前尚未彌補的經營虧損,根據分立協議規定由分立后的各企業負擔的數額,按稅收法規規定的虧損彌補年限,在剩余期限內,由分立后的各企業逐年延續彌補。(2)分立不等于新辦。與企業合并不等于新辦一樣,分立也不等于新辦。(3)分立會降低某一稅種的稅負,但同時可能增加其他稅種的稅負。其主要表現在:①可能會增加部分增值稅。被分立企業相互之間的商品或勞務的轉移在分立前不用繳納的部分增值稅,分立后由于獨立核算應該繳納部分增值稅。②可能會增加部分營業稅。當被分立的企業各方在生產經營業務方面具有一定的聯系時,則分立后這些業務應該繳納營業稅,而分立前是不用繳納營業稅的。③可能會增加部分所得稅。由于分立后,被分立企業之間的虧損與盈利再也不能匯總納稅,盈虧相抵效應的消失可能會增加部分所得稅。
企業分立的稅收考慮是一種整體性的考慮。企業在作出分立決策時,應通盤考慮整體稅負的變動情況,而不應該只參照某一種稅的籌劃效果。
參考文獻
[1]李維萍.資產重組的稅收政策[M].北京:中國稅務出版社,2007.
[2]莊粉榮.資產重組業務的稅收籌劃[M].北京:機械工業出版社,2008.
[3]孫昊.企業合并分立稅務籌劃研究[J].財會通訊,2011(29):136-137.
[4]方蓮姣.企業分立過程中的稅收籌劃[J].現代經濟信息,2009(21).
[5]黃明.企業合并、分立和清算的納稅籌劃[J].大眾商務,2009(18).
[6]楊曉燕.淺談企業合并分立納稅籌劃方案設計技巧[J].經營管理者,2009(18).
[7]張敏.利用企業分立進行稅收籌劃[J].中國鄉鎮企業會計,2009(11).
[8]石蕾.新《企業所得稅法》下的稅務籌劃――以企業分立為例[J].會計師,2009(04).
[9]李文生.企業分立、重組、清算的納稅籌劃[J].現代商業,2009(02).
公司分立的稅收籌劃范文5
食用植物油加工企業是涉農行業的植物油品加工、銷售產業鏈中的核心環節,由數量眾多的經營個體組成,這些經營個體在企業規模、經營范圍、營業地點、經營方式、人員結構等方面均存在眾多差異,因此每個經營個體所存在的增值稅籌劃空間也各不相同,研究好食用植物油加工企業的增值稅籌劃對行業內不同的經營個體都具有指導意義。同時增值稅作為價外稅,最終稅負會轉移到產品價格中由消費者買單,因此做好該稅收籌劃有利于企業提供質美價廉的植物油產品以提高全體國民的生活質量。
2稅收籌劃的途徑
增值稅作為流轉稅,只要發生交易就會產生納稅義務。按照增值稅稅負鏈的環節考慮,可通過以下兩方面尋求稅收籌劃的空間。
2.1關注商品流通環節
在商品流通環節中,減少交易次數和選擇有利于企業自身降低稅負,合作伙伴會為稅收籌劃提供較大操作空間。因每增加一次交易行為就意味著增加一次增值稅征繳義務,因此企業整合供、銷商身份,減少交易環節就能減少征稅環節。同時我國對一般納稅人納稅義務和小規模納稅人的納稅義務是差別對待的,因此消費者以同一價格從企業購買,不同納稅身份的企業所承擔的稅負是不同的。因而在確保企業利潤相同的情況下,企業應關注合作伙伴的納稅人身份。
2.2優化企業稅負鏈
食用植物油加工企業在原材料的采購—加工—銷售整個過程中除了材料的采購成本可抵扣外,會包含眾多不能抵扣的直接、間接費用,導致沒有進項的名義增值率較高。因此企業可以通過調整業務流程的方式轉移名義增值額,轉化部分無法抵扣的生產要素成本為進項稅額,以此來實現利潤的分流;也可借助市場終端消費者不需開具發票的實際情形,實現進項稅額最大化保留;還可以通過兼并、分立等形式轉換納稅人身份,通過轉變公司形式、改變銷售方式等途徑實現稅收籌劃。
3稅收籌劃方法
3.1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身份認定的稅收籌劃
食用植物油加工企業可通過無差別平衡點增值率判別法、無差別平衡點抵扣率判別法兩種方法判定選擇何種身份更有利于企業“節稅”。實際操作中,小規模納稅人可通過合并、聯合、擴大規模等方式轉變為一般納稅人;另一方面一般納稅人可通過企業分立、業務剝離的形式使銷售額分散,進而使公司整體或局部單位轉變為小規模納稅人,進而獲得更高節稅利益。但在企業選擇納稅人身份時,應考慮整個資金鏈的情況,如果銷售對象多為一般納稅人,通常應選擇做一般納稅人;如果客戶多為小規模納稅人,則籌劃的空間較大。
3.2利用銷售中的折扣和折讓進行稅收籌劃
在實務操作中,我們應該充分利用折扣、折讓政策,嚴格按照稅法要求開具符合條件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達到稅收籌劃的目的。對于現實操作中的各種銷售策略,價格折扣始終是首選。但在選擇納稅方案時,食用植物油加工企業還應綜合考慮購買方的心理偏好,促銷引起的總利潤增減等諸多情況,全面考量,綜合籌劃,切實達到節稅增值的最終目的。如果通過全面考慮,不得不選擇折扣銷售外的促銷方式,應考慮在開具發票或簽訂購銷合同時將銷售折扣、實物折扣轉化為折扣銷售。
3.3兼營行為的稅務籌劃
食用植物油生產企業銷售的產品,通常主要為稅率13%的食用植物油,同時還有稅率17%的工業用磷脂及工業用油品、各種粕類產品(豆粕、玉米粕、菜籽粕等),其經營業務還涉及運輸服務。其中豆粕按照13%征收增值稅,除豆粕外其他粕類免征增值稅。對于兼營行為的征稅處理,國家有明文規定,因此在涉及兼營行為時,企業一定要分別核算銷售額、營業額,最大限度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3.4混合銷售行為下的運輸勞務籌劃
當食用植物油加工企業發生運輸業務時,可以運用運費扣稅平衡點法予以確定。當可抵扣物耗金額占運費的比重R>23.53%時,自營車輛運輸稅負較輕;當R<23.53%時,外購獨立運輸公司運輸勞務稅負較輕,此時食用植物油加工企業可以將自營車輛“獨立”出來成立運輸公司。當然設立運輸公司必須考慮其運營成本。是否成立運輸公司,要根據運輸業務量特別是企業內部運輸業務所產生的節稅效益是否可以維持運輸公司的整體運營成本。
3.5運用代墊運費的方式稅收籌劃
符合增值稅稅法精神的個別代墊費用不算作價外費用,因此可不計入銷售額內,不用繳納增值稅,企業可以利用費用性質轉嫁的原理,實施增值稅稅收籌劃。食用植物油企業在銷售貨物時,可以通過與購貨企業按照產品正常價格簽訂銷售合同和代辦運輸合同的方式,降低企業增值稅負擔;如果存在代墊運費情形,一定要嚴格按照要求開具發票并完成發票傳遞。
3.6代銷方式選擇的稅收籌劃
食用植物油加工企業的代銷通常有收取手續費、視同買斷兩種方式,兩種方式下稅務處理各不相同。就銷貨方而言,視同買斷的方式較好,但此時受托方要同時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實際稅負增加。在這種利益博弈下,委托方如何將節約的稅款與受托方進行分配十分重要。如果委托方能將節約的相關稅款用于彌補受托方增加的稅款甚至全部讓利于受托方,將有助于雙方共同選擇視同買斷的方式開展合作。
3.7通過改變可抵扣稅額進行稅收籌劃
3.7.1擴大期末采購量,遞延納稅若食用植物油加工企業在納稅期末仍有大量的周轉資金,可以通過大量購進原材料的方式獲得增加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具體操作為提高買價并以其他方式補償對方以擴大可抵扣進項稅額;在企業購進農產品時,若普通發票價格和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價稅合計金額相同,首選普通發票。
3.7.2存貨損失的處理方法籌劃根據增值稅相關政策,只有企業發生因管理不善導致的貨物被盜、丟失、貨物發霉變質等非正常損失情況時才可按實際發生的損失轉出損失部分所包含的進項稅額。食用植物油加工企業發生非正常損失后,企業往往通過報廢或低價賤賣的方式處理。報廢需要按照有關程序向當地稅務機關進行報批,手續煩瑣,需要消耗大量的人力、精力;低價賤賣會有收入實現,因此會產生銷項稅額,此時企業只需按照實際情況將發生的非正常損失部分對應的進項稅額轉出即可,操作方便,涉稅綜合成本相對較低,是企業首選。
3.7.3購進固定資產增加進項稅額抵扣額食用植物油加工可以在經營業績允許的情況下,通過分批購置或更新固定資產的方式進行稅收籌劃。通過增加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額,既降低了當期應交增值稅稅額又同時為企業的發展奠定了堅實的物質基礎。企業在購入固定資產時,可在滿足固定資產功能需求的前提下,通過對比供應商的身份、固定資產自身新舊性質等進行納稅籌劃。通常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因不具備增值稅抵扣資格,在購買固定資產時只需比對選擇含稅價格較低、質量符合要求的固定資產即可。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購入固定資產時,其所包含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因此可綜合考慮固定資產的質量、運輸成本、售后服務等因素,運用現金流量無差別平衡點法,選擇使企業現金流出量最小的方式購買。
3.8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稅收籌劃
3.8.1充分利用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進行納稅籌劃食用植物油加工企業若預計到貨款能夠當月順利收回,則可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若預計到貨款當月不能收回或不能完全收回,但貨款回收時間可以確定時可以考慮賒銷方式或分期收款方式來進行結算。在實務操作中可以通過在購銷雙方簽訂的書面合同中約定收款日期的方式來實現銷售方式的稅收籌劃。
3.8.2利用委托代銷方式銷售貨物進行納稅籌劃當購貨企業要求銷售貨物后再付款,并且付款時間無法提前預知時,銷售企業可考慮采用委托代銷方式銷售貨物,按照稅法要求以實際收到的貨款、代銷清單分期計算銷項稅額,以實現延期納稅。
3.9延遲進項稅額認證、抵扣時間的稅收籌劃增值稅是一種流轉稅,我國采取憑票抵扣的方式核定應繳稅額,合法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可按照要求在180天之內進行稅務認證,認證通過后方可進行稅額抵扣。實務操作中,如果食用植物油加工企業在其生產經營過程中存在兼營不得抵扣的應稅項目,該部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無法準確劃分,且企業各月收入不均衡,此時可充分利用180天的增值稅認證、抵扣期限,找準最佳時間點,提前做好稅收籌劃并將有助于降低企業總體稅負。
3.10稅收優惠政策的綜合運用
公司分立的稅收籌劃范文6
【Keywords】enterprise; absorption merger; division; tax preparation
【中圖分類號】F275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1069(2018)03-0080-02
1 企業吸收合并和分立進行稅務籌劃的必要性
現階段,我國所得稅與流轉稅并存,進而大大增加了納稅人的稅務壓力。再加上企業吸收與合并過程中會涉及非常多的稅種[1],因此,企業稅務籌劃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企業在吸收與合并過程中涉及的相關稅種和條例如下。
1.1 土地增值稅
相關文件對土地增值稅進行了明確規定: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按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合并為一個企業,且原企?I主投資主體存續時,暫不對進行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而合并產生的新企業征收土地增值稅;企業分設產生的兩個或以上與原企業投資主體相同的企業,同時分設是通過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而產生的企業時,也暫不征收其土地增值稅。
1.2 印花稅
我國相關部門對印花稅做出了如下規定:當新企業是通過分立或合并的方式產生的,如需啟動新的資金記賬簿,則新增加的資金需要按照規定進行貼花,原來已貼花的資金無須再次貼花。所以,納稅人可以合理運用法律法規,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安排妥當,同時也能減少稅收負擔。
1.3 契稅
相關部門對契稅的規定與土地增值稅基本相似,具體如下:財稅〔2015〕37號文規定公司按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分立成為兩個或多個公司時,如各分立公司與原公司投資主體相同,分立公司應承受原公司的土地和房屋權屬,同時免征契稅;兩個及以上公司根據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合并為一個公司之后,如果原投資主體存續,則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和房屋權屬,并免征契稅。
1.4 增值稅
我國稅務部門對增值稅的相關規定如下:當納稅人進行過資產重組,且過程中通過分立或合并的方式將自身的資產和債權等進行轉讓時,期間發生的貨物轉讓不在增值稅的征收范圍內,因此不得征收增值稅。
2 企業吸收合并的稅務籌劃
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業將其全部資產和負債轉讓給另一家現存或新設企業,被合并企業股東換取合并企業的股權或非股權支付,實現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依法合并。
2.1 企業吸收合并的稅務籌劃原則
①稅務籌劃應考慮所有稅負成本。企業稅務籌劃,應該充分考慮企業吸收合并和重組后企業帶來的總體稅負影響,在這一階段應該采用系統和整體的思維模式,不能片面地只對某一個稅種進行籌劃,而導致其他稅種的稅負無法把控,使企業稅務籌劃工作失敗[2]。②稅務籌劃應服務于公司戰略。一個企業的發展戰略,應該包括對企業行動路線、發展方向的規劃,并要評估企業外部競爭環境和內在因素。相關人員在制定企業發展戰略目標時,要考慮到稅負成本這一因素,同時要深刻地意識到納稅籌劃要想充分發揮其價值,就要實現戰略的統一,在發展戰略的引導下,減少籌劃企業在重組方向、經營目標等相關的稅收影響。
2.2 企業吸收合并稅務籌劃的動因
①吸收合并稅務籌劃的內部動因。企業吸收合并后的稅務籌劃的內部動因主要有以下幾個:其一,企業吸收合并后進行稅務籌劃時的重要動因就是將涉稅風險降到最低。在企業吸收合并過程中會產生一定的涉稅風險,這種風險很有可能會影響到企業吸收合并的最終結果,所以相關人員要在充分考慮稅收收益大小和稅收方案風險的基礎之上制定稅務籌劃方案,要協調好利益和風險之間的關系[3];其二,企業吸收合并的稅收籌劃中,保證稅收收益的最大化是首要動因。稅務籌劃屬于財務管理內的工作,企業在進行吸收合并的過程中,要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盡可能提高稅收收益,保證企業在吸收合并之后其資產價值和收益最大化。②吸收合并稅務籌劃的外部動因。企業吸收合并稅務籌劃的外部動因主要有以下幾個:其一,稅率不同。當稅基一定的情況下,企業可以選擇不同的稅率進行相應的稅務籌劃工作。其二,稅基范圍存在差異。當稅率確定之后,企業能夠利用降低稅基的方法,減輕一定的稅務負擔。其三,不同的納稅身份。在相關稅收法律法規中,納稅身份可以選擇。
2.3 企業吸收合并稅務籌劃的基本途徑
①應進行戰略性設計。企業應該把擴大收益基礎、增強市場競爭力當作戰略目標。企業在進行合并或吸收工作時,無論采取何種方式完成并購工作,這一過程應該始終立足于企業的發展戰略和目標,其中稅收成本和財務管理成本不會對企業整體的發展戰略造成過多影響。在處理稅務籌劃工作時,企業所制定的各種工作方案只是為企業更好地實現發展目標選擇的輔措施[4]。對于這一情況,在企業吸收合并的稅務籌劃中,進行系統初始設計工作時,應該加強長期和短期戰略目標的理解,要始終貫徹透徹理解企業吸收合并戰略目的的設計原則。②應進行內外部環境分析。企業內部環境分析主要是對利益相關人員吸收合并模式的偏好和自身條件的分析,企業吸收合并期望不同,會影響稅收籌劃方法的選擇。企業吸收合并之后稅務籌劃外部環境主要包括法律環境、政府部門環境、行業發展環境和金融環境等,這些外部環境的改變,會直接影響稅務籌劃的設計實施和結果。
3 企業分立下的稅務籌劃
分立,是指一家企業將部分或全部資產分離轉讓給現存或新設的企業,被分立企業股東換取分立企業的股權或非股權支付,實現企業的依法分立。
3.1 企業分立階段進行納稅籌劃的原因
①稅收的非直接受償性。國家征得的稅應該“用之于民”,要利用公共支出的方式把利益給納稅人員。這種利益和納稅人所交稅款多少沒有關系,這些公共服務和產品應該是共享的,這就是所說的稅收的非直接受償性。每個納稅人員都希望能夠通過減少繳稅金額來減少?收負擔,同時又想盡可能多地享受國家給予的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利用納稅籌劃來同時滿足以上兩個要求[5]。②成本導向的市場競爭?,F階段,企業在進行財務管理時,比較重視現金流量和企業現金流量的管理工作。稅收對企業來說,不僅能夠影響企業成本,還能夠使企業現金流量發生改變。所以,企業一定要做好涉稅之前的安排工作,保證稅收對現金流量盡可能少地產生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