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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相關法律范文1
離婚時欠條的法律效力按照法律規定,公民之間因民事行為而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受法律保護。當一方向對方書寫欠條后,便對對方形成了債務關系,當其不能按期履行債務時,另一方可以依據欠條向法院提起訴訟。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向另一方所打的欠條,應認定為是雙方對部分財產的特別約定,在雙方之間形成了明確的債的權利義務關系,合法有效。
但是,如果雙方是因離婚關系而產生的財產分割問題形成的債務,并私下達成了協議,那么該協議產生于夫妻關系之中,又分離于夫妻離婚關系之外,如果未能在離婚調解書中加以載明,當一方不能履行給付承諾時,另一方就很難實現自己的權利,到頭來,有可能雙方重新進行離婚后的財產訴訟。
夫妻雙方如果就財產分割問題協商一致,應當將財產分割情況具體寫在生效的離婚法律文書中(如寫在民政局的離婚協議中,法院生效的調解書中),當一方不履行義務時,另一方可以得到法律的幫助和支持,最終實現自己的離婚財產利益。
相關法律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2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奸、與他人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吸毒、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夫妻財產相關法律范文2
論文關鍵詞:夫妻 共同債務 婚姻法
夫妻共同債務作為消極夫妻共同財產,其理論基礎在于婚姻的契約性和倫理性?;诜蚱拗g的特殊身份關系,夫妻雙方互享家事權,家事權制度也成為夫妻共同債務的重要理論淵源。夫妻共同債務的處理不僅關系到婚姻當事人的財產利益,而且涉及第三人的交易安全。因此,在對夫妻共同債務進行處理時,必須始終貫徹私法自治原則、保護交易安全原則、保護弱勢群體原則,恰當地平衡各方當事人的利益,盡可能地實現實質公平。我國現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也存在弊端?;诖?,當前對夫妻共同債務相關法律制度的完善進行探討具有重要意義。
一、現行法關于夫妻共同債務規定的弊端
在現行法律框架下,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債務原則上為夫妻共同債務,除非第三人知道夫妻雙方約定為夫妻分別財產制,以及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通過上述分析可知,該規定對維護交易安全、保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不過,任何法律制度的設計并非完美無遵循現行法律規定,即使夫妻一方惡意舉債,只要夫妻雙方未約定實行夫妻共同分別財產制,未舉債一方也不能證明惡意方債權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惡意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債務均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連帶責任。非舉債的無辜一方在未享受負債利益,甚至不知悉所負債務的情況下,仍應對另一方所負債務承擔償還責任。這種判決結果將給夫妻中的非舉債一方帶來巨大的利益損害和感情傷害,甚至給社會帶來懼怕婚姻的不良現象。顯然,這樣的處理方法和處理結果與婚姻家庭法的立法精神也是相違背的??梢哉f,推定夫妻共同債務的做法雖易操作,但也存在天然缺陷,關鍵在于相關配套制度未能合理地兼顧到夫妻雙方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對于推定夫妻共同債務的兩種例外情形,以下分別討論:
第一種情形:第三人知道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債務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前面已經分析過,夫妻雙方對分別財產制的約定,以第三人知道與否為判斷標準,凡第三人事先知道該約定的,所發生的債務為夫妻個人債務;第三人事先不知道該約定的,所發生的債務仍為夫妻共同債務。這對限制夫妻雙方濫用權利、保護第三人合法權益十分有利。但由于夫妻財產契約屬于內部契約,具有較強的隱秘性,而婚姻法對夫妻財產的約定僅要求夫妻雙方采用書面形式,不要求履行公示程序,通常情況下第三人無從知曉。況且,司法解釋還把證明第三人知道夫妻實行分別財產制約定的舉證責任分配給了非舉債的夫妻一方,非舉債方如果不能證明債權人知道夫妻雙方對婚后所得實行分別財產制,夫妻另一方所負債務就一律納入夫妻共同債務。這對婚姻關系中的無辜者實屬不利,只會縱容惡意夫妻一方擅自舉債損害對方的合法權益。實際上,婚姻關系中無辜方的利益還應優先于債務人的利益,因為就權益受害者的防范成本來看,債權人方法風險的成本小于婚姻當事人。在債權債務法律關系中,債權人處于優勢地位,可以自由決定是否交易,而且完全能夠通過選擇實力強信譽好的交易對象;但生活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配偶一方則不一樣,其已經被束縛在婚姻之中,無法再行選擇。因此,從平衡各方當事人利益的角度,在保護第三人交易安全的同時,法律制度的設計也應該對婚姻關系中無辜方的利益予以關注和保護。
第二種情形:非舉債一方能夠證明舉債方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不可否認,其立法的本意在于尊重交易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但是此制度設計缺乏生存土壤。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形成的債務,往往是以一方個人名義進行的,對于夫妻任何一方對外所負債務,另一方如果不能提供證據證明負債一方與債權人達成了關于“個人債務”的約定,都必須按照夫妻共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在現實生活中,夫或妻一方在未經另一方同意向外負債時,很少有人會明確約定所負債務為夫妻個人債務,即使夫妻一方想約定,與之交易的債權人一般也不會同意。根據西方古典經濟學的“經濟人”假設,人具有完全的理性,都會做出讓自己利益最大化的選擇。在現實交易中債權人為了增加自己的債權擔保,一般都不會與債務人約定為個人債務。假使夫妻一方的確與第三人約定為夫妻個人債務,要求未參與交易的夫妻一方對“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進行證明,基本上也是不可能的,有違舉證責任分配時應遵循的公平、合理、誠實信用原則。因為將某一案件事實的證明責任加在遠離證據材料又缺乏必要的收集證據的條件與手段的當事人身上,而占有或者接近證據材料、有條件有能力收集證據的另一方當事人反倒不負舉證責任,勢必造成不公平。其后果是,一方假借夫妻之名,行個人事務之實,以期行為的后果由夫妻共同來承擔,損害夫妻另一方的利益。
總之,婚姻法進行利益衡量和制度安排時,表現出了對債權人的過度保護和對配偶的不信任。對債權人的過度保護表現為,只要借錢給已婚的債務人,不論其用途,不論惡意善意,只要沒有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聲明對債務人夫妻分別財產制的約定一無所知,法院均奉送法定連帶保證人一名;對配偶的不信任表現為,推定夫妻為利益共同體,一方對外負債而另一方必將受益,即使喊冤說確不知情或確未受益,均視為狡辯或推定為借錢不還之同謀。
二、夫妻共同債務相關法律制度的完善策略
(一)確認家事權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之間家事權的行使是夫妻共同債務產生的重要原因。在現實生活中,夫妻參與社會經濟生活十分頻繁,為保護夫妻雙方及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和交易安全,國外許多國家立法明文規定夫妻互有家事權,我國現行婚姻法沒有規定夫妻日常家事權,導致夫妻共同債務缺乏有力的制度支撐。故筆者建議在婚姻法必要明確規定日常家事權,包括家事權的范圍、權利行使的方法和限制、對夫妻及第三人的效力等。法律設立日常家事權,一方面也是為了有利于對夫妻行為進行界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負擔奠定基礎,另一方面是有利于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降低其債權落空的交易風險。
(二)明確界定夫妻共同債務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者夫妻雙方為共同生活所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承擔連帶責任。夫妻共同財產是維護夫妻共同生活的基礎,而夫妻共同債務是對夫妻共同財產的減損,在本質上為消極夫妻共同債務。在婚姻生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對外所負債務原則上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從夫妻共同債務的特點來看,必須符合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對此,債權人負有舉證責任。但是,如果非舉債方可提出相反的抗辯來否認,即夫妻另一方所負債務非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則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除此以外,如果夫妻雙方明確認可夫妻一方所負個人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根據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承擔連帶責任,有共同財產的,共同財產應優先清償夫妻共同債務,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的,夫妻雙方以其個人財產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夫妻任何一方清償全部債務。夫妻內部份額的分擔由夫妻雙方協議或法院判決承擔責任的份額的,不能對抗債權人,夫妻雙方對清償共同債務達成的協議和法院對夫妻雙方共同債務所作的承擔份額的判決,其效力不及于債權人,即夫妻離婚后債權人仍有權向原夫妻任何一方主張完全債權,任何一方有有完全清償義務,以使夫妻雙方對清償共同債務永遠承擔連帶責任。
(三)夫妻約定財產制的公示制度
夫妻共同債務作為消極夫妻共同財產,與夫妻財產制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一般來說,夫妻共同財產所產生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相反,夫妻個人財產所引起的債務則為個人債務。我國《婚姻法》采用了法定夫妻共同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并存的夫妻財產制立法模式,并且規定如果非舉債方有證據證明第三人知道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得,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債務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通過上述分析可知,通常情況下,第三人對夫妻財產制的約定難以知曉,要求債權人對此予以證明更是強人所難。解決此問題的突破口在于對夫妻約定財產制進行公示,這也是目前國外立法中普遍采取的方式,值得我們借鑒。例如,在法國,夫妻在對財產進行約定時,規定了極為嚴格的形式要件,不僅需要采用書面形式,而且還需經公證人進行公正,在完成公證手續后,還必須履行登記手續才能對抗第三人?!斗▏穹ǖ洹返?394條規定:“夫妻間有關財產的約定不僅需要采用書面的行使,而且應在公證人面前訂立;訂立協議時,夫妻雙方以及有關的當事人,如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監護人等,或者其委托的人必須在場,并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財產協議做成后,公證人在契約上簽字,同時免費向各當事人提交一份未印花的白紙制作的證書?!笨v觀各國的立法,公示程序分為登記和公正兩種。采取登記程序的有德國、日本、韓國及我國澳門、臺灣地區;要求雙方在辦理婚姻登記時一并辦理財產契約登記。采取公正程序的有法國、瑞士、意大利等國,要求夫妻財產契約須以書面形式訂立并經過公證。根據我國的國情,筆者建議對夫妻共同債務的約定采用登記的形式,以便對第三人產生公信力,也從而也相應地減輕了夫妻一方的舉證責任。同理,我國還可以嘗試設立夫妻債務登記制度,尤其對經營性債務,應當事先進行登記,以避免在發生債務糾紛時,出現夫妻對債務履行的不公平、不公正,甚至還會避免逃避債務的情形。
夫妻財產相關法律范文3
涉外離婚協議書范文本離婚協議簽訂于 年 月 日,簽訂本協議的雙方為(以下簡稱“丈夫”)及(以下簡稱“妻子”)。
丈夫身份證號:
妻子身份證號:
鑒于以下情況:
1、協議雙方已于年月日在中國登記為合法夫婦。并且雙方未生育子女。
2、協議雙方在此表示,對雙方因婚姻關系而發生的全部共同財產、收入、資產及負債的相關信息均已完全了解。
3、經過友好協商,雙方對于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分割以及離婚后各自權利、義務分配達成一致。
為了維護雙方的合法權利,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相關法律法規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離婚及財產分割
1、雙方由于夫妻感情破裂而均同意離婚。
2、在本協議簽訂后,雙方同意準備好必備的材料文件,向相關的政府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
3、夫妻雙方經過協商,對于財產分割達成一致協議(參見附件一)。
第二條:退休金、保險金、養老金、繼承權的免除
協議任何一方放棄對另一方離婚后的任何或全部有關生活扶助費的請求權。雙方并確認離婚后另一方養老金、保險、或者其他類似屬于另一方的福利屬于私人財產。雙方將放棄離婚后對于另一方養老金、保險、或者其他類似屬于另一方福利的請求權。
同時離婚后雙方放棄對于對方的繼承權。
第三條:先前及將來的負債及繳付
協議雙方同意他或她沒有并不應當承擔另一方以其自己名義承擔的負債、義務或其他職責,也沒有也不應當承擔另一方自身應當承擔的合法義務。
除非本協議有其他例外規定,協議雙方同意并且擔保他或她不存在任何可能導致另一方資產受到損失的負債或義務。協議任何一方將免除或保證另一方不受到任何因違反本協議而導致另一方所應當承擔的義務或支出。
第四條:將來所有權及義務
任何一方對現在處于其完全所有、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個人財產,應當獨立于另一方,并歸其自己所有,另一方不得對對方所有的財產提起確認之訴、給付之訴和形成之訴等訴訟。上述財產包括并不限于動產、不動產、以及銀行帳戶中的金錢、股票、債券、合伙受益及所有其他投資或證券所得受益。
第五條:免責條款
除非本協議有其他規定,協議雙方同意放棄并且永久放棄其現在對另一方所享有的一切訴請或者其他權利。
第六條:法律費用
在雙方離婚訴訟過程中,若任何一方聘請法律顧問的,該費用應當由聘用方獨自承擔。但若因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約定而導致訴訟的,訴訟相關費由違約方承擔。
第七條:副本
本協議一式2份,各份都作為協議的原本。
第八條:協議生效
本協議自雙方簽訂之日起成立,自雙方離婚生效之日起生效。
作為上述證明,協議雙方簽署本協議的兩份原件,每份都應當視為本協議的原件,最先簽署份原件的日期作為本協議簽署日期。
合同簽字方:丈夫: 日期:
妻子: 日期:
雙方確認的見證人: 日期:
附件:
1、雙方各自名下的不動產歸各自所有;
2、車架號為的品牌小轎車及車牌歸所有;
3、婚姻存續期間各自的工資及收入歸各自所有;
4、雙方各自名下的保險、存款、投資、股票、債券、債權、債務各歸各承擔;
5、雙方各自的私人物品,包括但不限于:衣服、書籍、首飾、飾品、電腦、文件、日用品、其他私人物品歸各自所有。
6、以下目錄列明歸丈夫所有。
起草涉外離婚協議書注意事項
涉外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達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與離婚訴訟不同的是,只要雙方合意,離婚協議中既可對夫妻境內財產也可對境外財產做出處理。此外,該離婚協議會在登記機關有所備案,一旦雙方離婚后該協議在中國境內當然具備法律效力,若一方對該協議反悔不愿意執行該協議,另一方可以憑借協議到中國法院起訴,但中國法院一般僅處理在境內的財產,對于當事人在協議中處分的境外財產的部分一般不予以處理,當事人需要在財產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訴訟,又由于各國法律制度迥異,國外法院是否承認上述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條款的效力存在較大不確定性,因此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
涉外訴訟離婚律師如何委托
1、在國內的一方提出離婚訴訟,按我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律進行委托。
夫妻財產相關法律范文4
婚后李某與妻子王某共同還貸,還清放貸后第二年,李某以性格不合、感情破裂、無法繼續共同生活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此時房屋市價已升值至200萬元,那么對于上述房產的歸屬,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0條的規定,婚前貸款購買的不動產的歸屬,首先由李某與王某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應判歸李某所有。同時李某應向王某補償。由于離婚時房價從100萬升值至200萬,因此王、李二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共同財產支付的按揭貸款70萬也相應增值至140萬,故李某應支付王某補償70萬。
實踐中,由于近幾年通貨膨脹,房價大幅度上漲,房產增值保值的功能日益顯現,故大多數當事人是想方設法要房,而不是得到補償。因此,筆者認為,雙方在結婚時或在婚后,根據《婚姻法》第19條的規定,簽訂婚前財產協議或夫妻財產協議,約定婚前貸款購買的不動產為雙方共同財產應成為必然的趨勢。申請辦理婚前財產協議公證、夫妻財產協議公證等公證事項的當事人也勢必增加。實際上,在離婚訴訟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點問題之一。這種情況下,應當充分發揮公證預防糾紛,減少訴訟的職能作用;換句話說,辦理婚前財產協公證或夫妻財產協議能很好地解決這一焦點問題。也許有人認為,根據《婚姻法》第19條的規定,婚前財產協議、夫妻財產協議采取書面形式,即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公證并不是其必經程序。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9條第6款、第77條第2款的規定,在民事訴訟中,公證證據的效力遠大于一般書證。且從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6條的明確規定來看,未來的立法及司法實踐中將更傾向于從社會契約性的角度處理婚姻關系中所涉及的財產問題,公證程序因此將有可能越來越多地被直接或間接地引入相關法律規范中,成為當事人避免財產糾紛的法定途徑,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另外,關于夫妻財產協議公證的重要性與必要性,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4條中也有值得探討的地方。該條款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苯?在北京市某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與該條文相關的離婚訴訟。章某(女方)于2011年7月起訴田某(男方)請求離婚。該案于2011年8月10日作出一審判決,后田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審理,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與2011年8月13日起生效實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相矛盾,故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這個案件中,二審法院所指相矛盾的內容即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4條。章、田二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田某曾自書字據一份,明確表示離婚時所有財產都歸章某所有。庭審過程中,田某對自書內容予以否認。一審時,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尚未生效實施,一審法院認為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屬并對離婚時的財產分割進行約定,本案中,田某自書的書面材料表明其同意離婚時共同財產歸章某所有,該承諾是有效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故法院查證的共同財產均應歸章某所有,這樣的分析判斷是正確無誤的,但自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生效實施后,根據最新解釋的第14條內容,本案最終結果就發生了質的變化。田某雖曾自書關于離婚時共同財產如何分割的字據一份,但其在庭審過程中已明確表示反悔,這種情況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4條的規定,該字據自始無效力。但如果我們做一種大膽假設,假設本案中的自書字據是進行了公證的,那么該案的判決結果還會不會因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實施而有改變呢?目前來看,答案是不確定的,目前相關法律規范并沒有對此作出明確規定,因此司法實踐中的認識不同可能導致裁判結果的差異。筆者認為,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可參照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6條的規定,將這類協議看作是一種贈與行為,一經公證則不可撤銷,以此來認定經公證后的協議效力。正如前文筆者已提到的,目前立法愈來愈趨向于從《合同法》、《物權法》的角度豐富和完善婚姻制度,傾向于婚姻財產問題契約化,這對于法院在今后準確、統一地審理離婚財產糾紛案件是個利好趨勢;但立法是個不斷完善的過程,其滯后性也帶來了司法實踐中難以避免的一個法律真空階段,而其他手段在這個階段就應當發揮補充作用,公證手段就是其中之一。公證對于協助解決離婚訴訟中的財產糾紛有著強大的作用和能量,能夠合理保護當事人的利益,也能為法院審理這類案件提供可靠證據。由此可見,與婚姻關系相關的公證尤其是婚前財產協議及夫妻財產協議公證是十分必要且重要的。
中國社會是個傳統的人情社會,而婚姻關系又是非常私密的一種人際關系,同時婚姻關系相關公證是舶來品,在中國的土壤里沒有扎實的根基;所以,人們談到與婚姻關系相關的公證時,多數時候就像在說“談錢傷感情”一樣,比較避諱,即使有這樣的想法也較少付諸實際行動。但隨著社會的發展與進步,越來越顯示出這類公證的優勢。以婚前財產協議公證為例,婚前財產協議公證可以明確當事人雙方的產權和債權債務關系,可以更好地處理目前新婚和再婚者之間的財產關系,減少家庭矛盾。近年來,婚前財產協議公證有逐漸增多的趨勢,這也是人們逐漸意識到這種方式是有效避免糾紛,減少訴訟的手段?;橐鍪侨祟惛星榘l展的高級形式,而婚姻相關的公證則體現了現代人對婚姻生活的高度理性。其不僅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以金錢、財產為籌碼的功利性婚姻,而且是解決今后婚姻、財產糾紛的重要法律依據。一定程度上說,這類公證是對夫妻雙方感情真實性的考驗。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之間為經濟問題鬧矛盾、法庭上離婚雙方為爭財產不依不饒的事情屢見不鮮。為了避免日后不必要的麻煩和紛爭,選擇公證是理性且得當的方式?;橐龇ㄋ痉ń忉?三)的生效實施之所以在社會上引起廣泛關注,就是由于在國內不動產市場價格漲幅普遍提高、同時離婚率不斷上升的當今社會,其所規定的內容關系到很大一部分民眾的現有或潛在財產利益。不得不承認,該解釋的出臺改變了一些離婚訴訟最終的財產分割結果,但實際上該解釋是在整個婚姻法律體系框架下進行的,是對《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一)(二)規定內容的進一步補充,有利于審判實踐中對婚姻家庭相關訴訟切實做到有法可依、統一標準,一定程度上減少了同案不同判現象的出現。而對于部分民眾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助長了男性離婚動因、使女性權益保護弱化的問題,是可以通過婚前財產協議公證、夫妻財產協議公證、贈與公證等多種形式來解決的。因此,不僅要理性看待婚姻相關公證業務,更應當正確看待、客觀評價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夫妻財產相關法律范文5
對相關法律的解讀
除了前面提到的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中關于父母買房歸子女個人所有的規定外,解釋(三)中的第十條對婚前購買的房產分割情況作了詳細的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p>
眾所周知,現代法律對于私有財產的保護有著嚴格的規定,對于合法的財產權的剝奪或者分割都是有著嚴格的程序。從理論上來講,婚姻不能成為他人或者個人婚前財產權變更的理由,因為婚姻本身在法律上來說是取得一種身份,而正是基于這種身份,才會影響婚后的財產歸屬。所以,不論是父母為子女買房還是婚姻當事人一方婚前自己買房,屬于出資方的個人財產應該是符合民法中財產的相關基礎理論的。
法律規定與社會現實的碰撞
根據社會法學的相關理論,法律與社會相互關系、相互作用。具體到當今中國婚姻中的不動產歸屬問題來說,如果單從法律層面上看,前面已經分析過,婚姻法解釋(三)的相關規定是有依據并且是必然的。然而,如果把這條規定放在當下中國的大背景之下,無疑會造成很多問題。
很多人認為,婚姻法解釋(三)最主要的問題在于,對處在弱勢地位的女性的保護不夠。眾所周知,在中國,“男主外女主內”是傳統,結婚之后,很多女性把精力投入到家庭當中,如果離婚,女性會處于一個非常不利的境地。而房產,對當今中國的大多數家庭來說,無疑是最主要的財產,婚姻法解釋(三)這樣的規定,沒有體現對于弱勢群體的基本保護。
其實,對于女性弱勢地位的保護,在法律上是一個全方位的問題。我們不能苛責僅僅通過一個婚姻法或者婚姻法解釋來解決。如果當今女性在就業、生育等方面遇到的相關問題能夠得到很好的解決,那么相比于苛責一個司法解釋,我覺得似乎更有價值。更何況,法律的目的不是劫富濟貧,而是使得所有的權利處于一個正常的范圍。
農村中的無奈:女性離婚后可能無房可住
在我國廣大的農村,一般情況是結婚時在宅基地上自建房,一旦夫妻出現離婚,如果房子是男方婚前所建,在離婚時就判歸男方;如果房子是夫妻雙方婚后共同所建,在離婚時就依法按共同共有的財產進行分割。但是在現實當中,農村中夫妻共同建房的情形很少,農村中結婚自古以來都是男方蓋房子、女方陪嫁妝。而女方的嫁妝屬于消費品,會很快折舊完,如果兩人沒有共有財產,那女方離婚時就會“凈身出”,并且很難再找到謀生的手段。這對長期在家操持家務并且沒有固定收入的農村婦女而言,顯然有失公平。
夫妻財產相關法律范文6
答:你與梁某分居后,雖經濟上各口自獨立,但因為沒有就此簽訂書面協議,所以分居后雙方的各自所得仍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不過,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不等于梁某對你控制下的錢物可以隨意處置。梁某采取秘密手段竊取你控制下的錢物揮霍,數額又較大,其行為已完全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至于如何處理,相關司法解釋是:“偷拿自己家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處罰時也應與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別?!?/p>
據此可知,你如控告梁某,得到法律支持的可能性不大。但如果最后你與梁某真要走上離婚路的話,鑒于他的上述行為,在財產分割時讓他適當少得一些,倒是應該而且可行的辦法。
離婚財產再次分割時如何計算價格?
問:我前夫在外地搞房地產,因有外遇與我離婚。離婚時他究竟有多少財產,我心里沒有一點兒譜,離婚一年多后發現,離婚時我前夫隱瞞了一棟價值百萬的房子。再問我前夫,他說那房子在離婚不久就賣棹了?,F在法院已經受理我要求重新分割該房產的:那么房子在我們離婚時是一個價碼,被前夫賣掉時是一個價碼,如今又是一個價碼。這房產價格到底該按什么時候的價碼算呢?
答;離婚時夫妻一方故意隱瞞、轉移、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口行為,婚姻法做出了侵權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共同財產的規定。這個規定帶有明顯的懲罰性,它體現的是公平、公正和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根據這樣的原則,對離婚時被隱瞞房產的再次分割,其價格的計算應該是就高不就低。也就是說,如變賣的財產價格低于再次分割時的市場價格,應以再次分割時的市場價格為準。如一方隱藏、變賣的財產價格高于再次分割時的市場價格,則應以隱藏、變賣的財產價格為準。總而言之,法律原則是不讓無過錯方吃虧,這一點兒請盡管放心。
打離婚官司非要本人出庭嗎
問:丈夫胡某比我大27歲,我們結婚4年,屬“老夫少妻”型的婚姻。因為年齡差距太大,兩人之間矛盾多多。我決定離婚。與胡某以夫妻相稱,我覺得挺沒面子的。為此我想請律師代表我出庭,不知行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