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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范文1
(一)夫妻的財產約定
“約定優于法定”是民事法律中很重要的一條原則?!痘橐龇ā返?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1、書面形式的約定
《婚姻法》第19條規定:前項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采用書面形式的好處是雙方事先達成了協議,事后即使反悔,也必須按前述協議處理,因此,書面形式是最有效的約定形式。建議擬達成財產協議的夫妻或準夫妻能夠盡量采取書面形式,草擬一份內容明確清晰、格式符合法律規定的夫妻財產協議。為了使協議能夠真正體現雙方的協商意見,必要時可以聘請律師幫助起草協議,并見證協議。
夫妻以書面協議的方式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權利歸屬的方式,在中老年婚姻、再婚婚姻、夫妻雙方財產差距較大的婚姻等可能發生財產爭議的婚姻家庭中采用較多。
2、口頭形式的約定
不采用書面形式的約定,是否也可以呢?回答是肯定。如果事先有口頭協議,只要在分割財產時雙方能達成一致意見,法律的規定就可以不予考慮。
但口頭協議的一方當事人一旦不認賬,就只能認定沒有約定或約定無效,依據法律規定進行分割。
(二)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婚姻法》和有關司法解釋,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1、工資、獎金;這里面的工資指工資總額。根據國家財政部一九九O年第一號令《關于工資總額的組成規定》,工資總額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夫妻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三)夫妻個人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
5、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6、其他應當歸一方財產。
(四)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的處理原則
《婚姻法》第3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將離婚過程中涉及股票、債券、基金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票的分割、夫妻在公司中的出資如何分割、夫妻在合伙企業中的出資如何分割、
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的獨資企業如何分割、婚前承租公房、婚后房改購為產權房的處理、對房屋現價有爭議的處理、離婚時沒有取得房產證或沒有取得完全產權如何處理、父母出資為夫妻購房該出資的認定、婚前債務、夫妻一方外債、禮金等問題的處理方法說明如下,供離婚當事人參考。
夫妻離婚財產分割其他規定
(一)股票、債券、基金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票的分割
在離婚時,有些案件會遇到股票分割析產問題。一般法院處理的方式是,先由雙方當事人協商價格基準,若協商不成,在查清具體數目后,法院確定一個基準日作價折算成人民幣分割。若按市價分配有困難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二)夫妻在公司中的出資如何分割
這不單單是婚姻法所能解決的問題,而且,在實際處理時,法院還要參照公司法的規定。實踐中存在兩種情況:其一:夫妻雙方均是股東的情況。可由雙方在協議股東權益數額或委托評估后,直接由法院判決;其二,夫妻一方是股東而另一方不是的情況。解釋(二)十六條規定:
1、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又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公司股東;
2、夫妻雙方就出資額份額和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 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同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處理涉及公司股權的離婚案件,耗費時間和精力較長,涉及的法律關系也較為復雜,且法院的判決還要等公司的股東決議,當事人遇到這種情況時很難把握,但這正是長濟律師發揮作用的地方。
(三)夫妻在合伙企業中的出資如何分割
這與公司股份處理基本相同。但由于公司法與合伙企業法的規定不同,特別是公司法規定公司股權只能轉讓,不能抽資,而合伙企業可以退伙退資,因此允許合伙人一方退伙,由法院處理退伙資產。這一點與公司股權處理不同,其他各點相同。
(四)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的獨資企業如何分割
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后,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2、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均不愿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一般中止離婚案件的審理,告之雙方清算注銷該企業,如果尚有財產,按共同共有分割。
(五)婚前承租公房,婚后房改購為產權房的處理
不論產權證記載是哪一方的名字,均作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六)對房屋現價有爭議的處理
因房價上漲,離婚時不愿意按合同購買價格分割,則:
1、雙方均要房,法院組織競價;
2、一方得房一方得款,房價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由相關部門對房屋作價評估。
3、雙方均不要房子的,由原告、被告共同申請拍賣或轉讓后,法院再處理。
(七)離婚時沒有取得房產證或沒有取得完全產權如何處理
如果離婚時,爭議的房產的產權證還沒有發放,人民法院要么告之當事人申請中止審理,待產權證發放下來再作處理;要么先判使用權歸屬,而后產權證下來,再由爭議方另行起訴要法院處理。
(八)父母出資為夫妻購房該出資的認定
1、結婚登記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的出資應認定是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
2、結婚登記后,該出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若相關當事人另有約定,從其約定。
(九)婚前債務
一般而言,婚前債務由婚前借貸一方償還。但是,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借債人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除外。
(十)夫妻一方外債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借的債務,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但另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為一方個人債務的情況除外。
(十一)禮金
夫妻財產范文2
根據虛擬財產的物權屬性,參考物權法,虛擬財產歸夫妻中一方或者雙方所有,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虛擬財產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范圍。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財產范文3
夫妻財產制,是關于婚前財產和婚后的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債務清償、婚姻解除時財產清算的根據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近幾年離婚率呈直線上升趨勢,越來越多的已婚人士因為種種原因而選擇遠離婚姻。這樣就使在財產的處理上引起了嚴重的分歧。有些人因為擔心以后的婚姻出現問題在結婚前就做了婚前財產公證,我們不能否定這種做法,但是在中國人的傳統理念中,這樣的做法已經嚴重地損害了夫妻雙方的感情,已經為日后的感情裂縫埋下了“炸藥”。但是這樣的做法卻可以避免夫妻財產處理不當的問題產生。而一般的人是不會在婚前考慮這樣的問題的,所以一旦婚姻出現問題,那么擺在面前的就是夫妻之間的財產如何分割。當然我們都希望這樣的問題不會產生,但是我們不能因為不愿意面對而選擇逃避。
1950年我國第一部婚姻法確定的夫妻財產為一般的共同共有制,就是說不論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后財產,不論是動產還是不動產。一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1980年的婚姻法則對此作了重大調整,第十三條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2001年通過的婚姻法修訂案及同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對夫妻財產再次做出了修改與完善。規定了夫妻個人財產制度,從而形成了現行的夫妻財產制度結構,在結構上彌補了我國婚姻立法中僅有共同財產而沒有個人財產的不足。
二、婚姻財產制度的類型
(一)夫妻共同財產制
共同財產制是指除夫妻特有的財產外,夫妻的全部財產或部分財產歸雙方所有的夫妻財產所有制形式。共同財產制的特點是:1.在夫妻部分共同的情況下,也不排除夫妻各擁有一部分個人財產;2.夫妻雙方財產的一部或全部合并為共同財產,按共同共有的原則行使財產權利,承擔財產義務;3.夫妻共同財產只有在婚姻關系終止時,才對共同財產加以分割。
(二)夫妻聯合財產制
聯合財產制又稱管理共同制,指除特有財產外夫妻各保有其財產所有權,但是財產聯合在一起,由夫管理。其特點是:1.夫妻各享有個人財產的所有權,但是雙方財產應聯合由丈夫管理;2.夫對妻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甚至處分權;3.當夫妻關系終止時,妻子的財產才由本人或其繼承人繼承。這是建立在夫妻地位不平等的基礎上的,現在的社會已經很少采用了。
(三)夫妻分別財產制
夫妻分別財產制的特點是:1.夫妻雙方婚前與婚后的所得財產均歸各自所有,夫妻對其財產單獨行使占有、管理、使用以及處分的權利;2.在夫妻分別財產制度下,夫妻雙方也會擁有一部分共同財產的存在;3.在特定條件下,妻子可以以契約的形式將個人財產的管理權交給丈夫管理。這是建立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的,充分肯定了已婚婦女的個人財產權利。
三、對夫妻個人財產范圍幾個相關問題的思考
(一)關于無形財產的問題
隨著社會生產力的提高,無形財產已經進入尋常百姓家庭,并且在家庭財產中占有較大的份額。2001年婚姻法第l7條第1款第3項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知識產權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但對于知識產權還未曾實現的經濟利益,即所謂的財產期特權,卻沒有作具體的規定。從某種意義上講一項知識產權的取得是夫妻雙方共同努力的結果。由此我們可以看出,以后的司法解釋中應該把無形財產中的人身權、財產權和期待權分別考慮。
夫妻財產范文4
關鍵詞:法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制;完善
中圖分類號:D913.9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4117(2012)03-0012-01
一、夫妻財產制度的概述
(一)夫妻財產制度的概念
夫妻財產制又稱婚姻財產制,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中來夫妻財產關系的進行法律更值得一種制度。它的內容包括設立、變更與廢止的問題,夫妻之間關于婚前財產和婚后所得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的問題,并且對于家庭生活費用的負擔,夫妻債務的清償,婚姻終止時夫妻財產的清算和分割問題。
(二)夫妻財產制度的分類
依據現階段我國婚姻法學界普遍觀點,將夫妻財產制分為夫妻法定財產制、夫妻個人財產制、夫妻約定財產制三種。這三種制度既符合根據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也是在實踐運行中最具有實際意義的分類。
夫妻法定財產制是指夫妻對所得財產歸夫妻雙方所有,并且由夫妻雙方對該財產共同管理的法律制度。夫妻共有財產制是實現婚姻家庭生活的基本物質要求,夫妻共有財產制是夫妻財產制的主導制度。
夫妻個人財產制是指夫妻一方特有財產,即配偶的一方個人所有的專有的財產除夫妻共有的財產。夫妻個人財產制是《民法》的民事權利在《婚姻法》中的具體體現,對各方當事人的個人財產所有權具有保護的作用。
夫妻約定財產制是指法律允許夫妻用契約或者協議的方式,對婚前和婚后財產的權利的歸屬、占有、使用、管理、收益、處分。并且對第三人債務的清償及將來婚姻關系終止時財產的分割等事項做出的約定,從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財產制適用的范圍。
從我國現階段來看,由于擁有久遠的歷史和深厚的文化傳統。因此,筆者認為法定夫妻財產制是夫妻財產制度的基礎。
二、夫妻財產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法律規定的不周全
目前,我國《婚姻法》第19 條規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適用本法第17 條或第18 條的規定。”由于此條的規定不周全使得夫妻財產制存在較大的法律空白,特別是當第17條和第18條發生沖突時,如何使兩者達到平衡的狀態,便成為司法工作者實踐中的課題。并且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過于偏大將導致腐敗的滋生,社會不穩定因素將會增加。
(二)制度設計中存在缺陷
在夫妻財產制度中,第三人如果事先知道夫妻之間對財產進行了約定,便具有了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反之,則不就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并且,我國相關的司法解釋對第三人是否知道該約定的舉證責任由夫妻任意一方承擔。但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內容是什么,并且需要什么樣的證據來證明第三人“知道”,對于這些法律就都沒有規定。[張立男:《淺析我國現行夫妻財產制》,專題研究,2010年6月。]
(三)糾紛救濟途徑的不健全
在現階段的實踐中,當夫妻雙方在財產問題上出現糾紛時便會產生較大的分歧和矛盾,而法律除了規定采取上訴至法院之外就別無其他途徑可走,這就使得當事人的合法救濟的權利受到了很大的制約。
三、夫妻財產制度存在的完善
(一)一般意義上的夫妻各方分別管理
夫妻共同財產又可以稱之為夫妻共同共有,夫妻應該是共同管理夫妻財產,但夫妻在共同的生活中面對財產類型是有很多的,假如由夫妻雙方共同的行使對財產的管理權,對兩方的生活而言,是極為不利的。因此我建立在立法的時候應該將財產分類化,對于那些價值低的、并且不是非常重要的財產可以由夫妻中的單方即可行使。這樣就對生活而言就更加的便利了。
(二)夫妻約定財產制應當建立相應的公示制度以及財產登記制度
夫妻雙方對財產的約定,對第三人沒有效力,因而是不能夠對抗第三人的,這樣就不容易實現夫妻約定財產制的存在價值。我認為夫妻約定財產制重要的目的是實現公示話,以及讓第三人明白責任如何承擔?,F階段各國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公證方式,夫妻雙方可以在意思表示一致的情況下通過公證的方式來明確雙方責任財產的范圍,將夫妻建立婚姻關系期間所有的財產進行約定,亦可以將夫妻單方婚前的財產進行約定。二是登記方式,即在登記的時候將約定的內容登記在締結婚姻的結婚證的備注一欄,把婚前的個人財產及婚后采用何種財產制度進行備案。第三人取得相關手續后可以進行查詢。婚后也可由夫妻兩方將約定財產的協議書以及結婚的證書交由婚姻登記機關備案,再由婚姻登記機關將結婚證上所約定的財產情況在備注欄中進行更改。筆者認為在現階段第二種方法更便于展開工作。
(三)關于夫妻財產糾紛救濟方式的幾點建議
目前我國就夫妻財產問題產生糾紛的救濟方式有兩種途徑,其一是由夫妻雙方共同的協商解決,另外是由訴訟途徑來解決。除此二者再無其他辦法和方式,這往往導致很多糾紛都是沒有辦法解決的。針對上述問題,筆者提出如下的建議:首先,可以在民政部門內部增設相關的科室,用政府的力量來解決相關的糾紛。另外,可以成立相關的民間組織,比如,夫妻財產保護協會,這對解決夫妻財產問題也是很有幫助的。最后,社區、居委會和村委會可以發揚自身的力量,針對存在的夫妻財產問題,對夫妻雙方進行協調,說服教育,幫助他們更好的解決問題。
作者單位:云南民族大學法學院
作者簡介:王玉(1986- ),女,漢族,云南民族大學法學院2010級民商法研究生,研究方向:商法理論。
參考文獻:
[1]王聯勝.婚姻法視野下的夫妻財產制[J].中華女子學院山東分院學報,2008,2.
夫妻財產范文5
如果過世一方留有遺囑的話,按照遺囑內容進行繼承。在沒有任何遺囑的情形下,按照法定繼承進行分配。
法定繼承中,第一順位的繼承人包括配偶、在世的父母以及子女,同一順位的繼承人享有平等的繼承權。
因此,在此情況下,夫妻共同財產中屬于過世一方的部分由過世一方在世的父母、子女、配偶進行平均分配。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夫妻財產范文6
1.夫妻婚姻財產制度的含義
夫妻財產制,是指規定夫妻婚前和婚后的財產歸屬的問題的制度。它主要指夫妻對于財產的歸屬、使用、管理、收益和處分的權益,償還債務以及婚姻結束時的財產的分割等相關的法律制度。
關于法定的夫妻婚姻財產制度,是指法律明文規定的財產形式,主要針對夫妻對于其財產制度,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時,所采取的一種形式。它的內容在法律上規定的很詳細,而且不允許當事人擅自改變法律規定的內容。
關于約定的夫妻婚姻財產制度,是指夫妻雙方通過約定來確定的財產的形式,法律規定并認可夫妻雙方可以通過約定來明確財產形式,并且它在適用上具有優先的法律效力。目前,我國家庭以法定的夫妻財產制為主,可是,約定夫妻財產制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的夫妻財產制。
2.關于我國夫妻婚姻財產制度中存在的缺點
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關于夫妻財產制度的規范主要是基于一部婚姻法和兩部司法解釋,并與2011年出臺的另一部司法解釋,對夫妻財產制度問題進行進一步明確的規定。有關夫妻從財產制權利、義務關系的內容主要體現在2001年《婚姻法》第三章“家庭關系”中,涉及夫妻財產關系所謂問題有:17條、18條、19條。17、18條的性質是法定夫妻財產,19條則為約定夫妻財產。
我國的《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在解決我國夫妻財產制度問題不論從內容上還是形式上都不斷地創新與完善,適應和諧社會以人為本的理念,但我們在給予充分的肯定及高度評價我國夫妻財產制度的同時,也不得不清楚的認識到,現行的夫妻財產制度依然存在著缺陷和有待完善之處。
婚姻關系中財產問題的紛繁復雜,使得在現實中存在種種問題。
2.1 法定夫妻婚姻財產制度中關于夫妻共同的財產規定的范圍太過寬泛
比如夫妻在分居期間或者離婚訴訟期間關于他們各自所得的收入以及所購置的財產的界定問題。對婚前同居期間所形成的財產界定問題,等等。
2.2 有關涉及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制度不夠明確具體
在夫妻對于他們的共同財產作重大決定的時候是需要經過夫妻的另一方同意,只有這樣他們的處分財產行為才會有效,但夫妻一方不可以以對方不知道另一方處分其共同的財產為由來對抗善意第三人。但是對于這一點還是有著很多不穩定的因素在其中。
2.3 對于如何確認夫妻個人的財產問題制度上是不明確的
結婚之前作為個人的財產,由于婚后生活數年而無法區分,在夫妻發生糾紛時,主張婚前財產的一方舉證責任難,而只能被認為是夫妻共同的財產。那么什么樣的財產算是夫妻個人專屬財產呢?對于這一方面法律并沒有給出特別明確的界定,而使得一些財產的歸屬問題夫妻沒有辦法達成一致,法院也很難判決。
2.4 公示制度的缺乏
夫妻之間約定財產的所有制,對于夫妻之間是有效力的,這就是所謂的對內效力,但是夫妻之間的約定怎么樣才能對外部產生效力呢?即對抗效力問題。它是否需要一定的公示程序呢?本人覺得公示制度是必要的,這樣有利于夫妻之間的公平及第三人的交易安全問題。
3.如何完善夫妻財產制度問題
3.1 明確界定法定夫妻財產的范圍
對于法定的夫妻財產制度中總是存在著一些比較特殊的情形,而對于這些特殊的情形法律是應該給予明確的:對于同居期間的財產可以界定為共同財產(有相反的證據除外)。對于夫妻離婚訴訟期間的應該認定為一方的財產。然后明確我國的法定夫妻財產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共有制。最后,要明確婚后所得共同制的法理基礎是“協力”而非“貢獻”。
3.2 明確夫妻財產中“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的范圍
第18條為夫妻一方的財產,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并沒有給出明確的規定,對于價值貴重的首飾、名表、名車往往因為其性質無法確定,導致在解決夫妻專用生活用品的財產糾紛中往往很難給出明確的判斷依據,不能飯飯的將專用的生活用品做簡單的理解,在這方面應該給出詳細的解釋。
3.3 對于約定的夫妻婚姻財產制予以明確
第一,對于約定的屬性予以明確,它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夫妻雙方在平等自愿的情況下基于真實的意思表示而為的雙方民事法律行為,并且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社會的公共利益。
其次,對于約定的財產和范圍予以明確。夫妻可以約定婚姻期間的財產甚至可以約定一方特有的財產,而在約定的形式上可以依照夫妻雙方的意思自治自由約定,在夫妻關系中維持一定的平衡,盡量避免不公。
再次,必須用“書面形式”進行約定。這需要夫妻在約定財產是,結合近期利益和長遠利益做出慎重的抉擇,并且書面約定為解決日后由此而引起的糾紛提供了依據,同時也維護了當事人的利益。
3.4 設立并且完善約定財產的公示制度
我國應該設立相應的公示制度,這樣對于保護交易安全,保護夫妻雙方以及第三人的利益上會大有好處。所以應該以備案的夫妻財產約定的公示方法,經公證并備案的夫妻財產約定具有對外效力,否則不發生對外效力。
4.結論
任何一項制度的借鑒和運用,應遵循怎樣的路徑都應結合本國國情。夫妻財產制度的完善也不例外。我們要結合我國的具體國情,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具有中國特色的夫妻財產制度。完善我國的夫妻財產制度,既是我國堅持“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的體現,也是我國適應國際化的要求。(作者單位:河北經貿大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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