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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范文1
第一條 甲方與乙方約定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結婚時起除法定特有財產外,對于甲乙雙方現有及將來取得的一切動產及不動產,暨精神上及勞力上所得的財產,愿意合并為共同共有權登記。
第二條 甲方與乙方約定將來取得的不動產所有權登記,均應用甲乙雙方的名義為取得共同共有權登記。
第三條 甲乙雙方對于共同財產各不得擅自處分其應有部分。
第四條 關于共同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由甲方任之其所需管理費用由共同財產負擔。
第五條 甲乙雙方的一方對于共同財產處分時,除屬于純粹管理上所必要的處分外,則須由甲乙雙方共同為處分,或一方應事先征得他方的同意始得為之。
第六條 甲方對于共同財產管理不善,或有浪費之時,乙方得請求劃分財產,又乙方認為甲方的管理財產不善有使負債超過資產之憂時,得以廢止本共同財產制。
第七條 甲方對于下列債務由甲方單獨,并就共同財產負清償的責任。
(1) 甲方在結婚前所負的債務。
(2) 甲方在婚姻關系存續中所負的債務。
(3) 乙方因日常家務行為而發生的債務。
(4) 除第三款規定外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中以共同財產為負擔的債務。
第八條 乙方對于下列債務由乙方個人并就共同財產負清償的責任。
(1) 乙方在結婚前所負的債務。
(2) 乙方因職務或營業所生的債務。
(3) 乙方因繼承財產所負的債務。
(4) 乙方因侵權行為所生的債務。
第九條 乙方對于下列債務應由乙方的特有財產負清償責任。
(1) 乙方就其特有財產設定的債務。
(2) 乙方逾越日常家務權限的行為所生的債務。
第十條 甲乙雙方間的家庭生活費用,除應由共同財產負擔外,如共同財產不足負擔時,須先由甲方負擔,而甲方無支付能力時,由乙方負擔。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對于共同財產所負的債務,經一方將自己特有財產為清償時,或個人的特有財產所生的債務,由以共同財產為清償的,均得對他方請求補償。
前項補償請求權雖在婚姻關系存續中亦得請求。
第十二條 甲乙雙方如有一方死亡時,對于共同財產應以平均分割取得。即共同財產的半數歸于死亡者的繼承人,其他半數歸屬于生存的一方。但生存的一方若依法不得為繼承人時,對于共同財產所請求的數額,不得超過離婚時所應得的數額。
第十三條 共同財產關系,因如民法第______條規定的情形,或因廢止本契約以及改用他種約定財產制,因甲方與乙方離婚,而消滅對于共同財產的分割,于甲乙雙方各取得共同財產的半數。
第十四條 本共同財產契約,于甲乙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中,得隨時以契約廢止或變更,或改用他種約定財產制契約。
第十五條 甲乙雙方訂立本契約后,應依民法第______條的規定,經向所轄法院申請公證,及為夫妻財產契約的登記。
甲方:乙方:
住址:住址:
夫妻共同財產范文2
具體財產類型包括以下方面: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范文3
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知情權學術界一直沒有一個標準的界定,目前對于該定義有較全面解釋,即在《廣州市婦女權益保障規定》里,該規定中把夫妻共同財產定義為夫妻中的一方可以持戶口本、結婚證等能夠證明夫妻關系的有效證件去房管局、工商部門等相關部門來查詢對方名下的資產。這一規定引起了學術界的廣泛討論,很多省份也希望能出臺相關的政策,也有很多省份呼吁將夫妻共同財產知情權納入婚姻法中對于夫妻財產權規定內容之中。
二、建立夫妻共同財產知情權制度的必要性
建立夫妻共同財產知情權的必要性在于在婚姻出現問題的時候,法律能夠保護相對弱勢一方的權益。特別是在實踐中,大量存在夫妻一方隱匿財產、轉移財產的情況,而另一方往往不能全面地知悉,或者即便是在知悉的情形下也很難通過程序有所作為,因而一方在后續的維權中就會存在著許多阻礙和調查取證艱難等相關問題。如果是在結束審理后才發現夫妻一方隱匿財產、轉移財產的行為就要通過再次提起訴訟的方式來追償,對于當事人來說也是繁瑣和復雜的,往往得不償失。因而,筆者將具體來探討建立夫妻共同財產知情權制度的必要性。
(一)完善我國夫妻財產制度
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夫妻雙方對于夫妻共同財產是共同共有的關系,平等的享有處分權。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通過法條得知婚姻法中對于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部分進行了相應的列舉,但是未就如何查詢這些財產以及如何行使處分權進行詳細的解釋。特別是當夫妻雙方進入到了離婚訴訟的審理程序當中時,可以由當事人一方來申請法院調查也可以自行收集證據,但是程序也相對繁瑣,而且調查的難度也比較大,正因為如此導致了很多當事人無法得到屬于自己財產應有的那部分,造成損失。其次,由于對共同財產的調查大多集中于審理階段,因而在當事人提起訴訟前很可能發生對方當事人積極隱瞞、轉移財產的情況出現,而此時并不能針對這種情形展開調查,后期審理中也就沒有無法及時查明已經被處理的部分財產,這對另一方當事人來說是非常不公平的。所以,筆者認為我國應當建立起夫妻共同財產知情權制度,以此方便夫妻雙方查看自己家庭的收入狀況和財產處理情況,這不僅有利于夫妻雙方行使自己的財產處分權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有利于家庭的和諧穩定。
(二)提高查詢夫妻共同財產便捷性的現實訴求
根據我國現行相關法律的規定, 夫妻一方并非不能查詢夫妻共同財產, 可以自行或委托律師調查了解共同財產的狀況, 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協助調查取證。 但是這三種途徑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存在實踐障礙,手續繁復,效率過低,取證難度大。而根據《規定》,夫或妻一方只需要攜帶有效證件就可以查詢夫妻共同財產,手續簡單快捷,能有效地提高維權效率,切實保障其權益。 因此,要提高查詢夫妻共同財產狀況的效率,切實保護弱勢一方的權益,必須建立夫妻共同財產知情權制度。
三、夫妻共同財產知情權立法的構想
由上文可知,建立夫妻共同財產知情權制度,有利于保障夫妻雙方的合法權利,也可以提高司法效率、節約司法資源。那么,要建立起這項制度,首先應當從立法上著手,制定相關的法律條文,為司法實踐提供依據和保障。
(一)出臺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知情權法規
隨著《廣州市婦女權益保障規定》的出臺,全國許多省份也紛紛出臺了類似的規定,但是此類規定的效力往往只涉及某省或者某市,相應的具體條款也存在著差別,因而在操作上給當事人造成了很大的麻煩,而且有時候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也不僅僅局限于某一地,因而另一方想要查詢相關的財產的時候就變得異常困難。所以說要想真正落實關于夫妻財產知情權的法規關鍵點在于建立一套完整的體系,特別是能覆蓋全國的制度,將夫妻財產知情權這一制度列入婚姻法中,出臺全國性的的法律法規,制定一套統一的查詢標準,這樣才能真正做到方便當事人的查詢活動,對夫妻各方的知情權保護才能真正落到實處。
(二)明確知情權行使的主體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我國實行的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并踐行男女平等原則。知情權的主體應該為夫妻雙方,并且應該為經過結婚登記的合法夫妻雙方。這是由于在社會實踐中,除了合法的正式婚姻關系外,還存在著不同形式的戀愛關系。由于婚姻登記制度的存在,使得在確認兩人是否為合法夫妻上十分便捷,提高了夫妻共同財產知情權制度的可行性。
(三)確定知情權行使客體為夫妻共同財產
應當明確知情權行使的客體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要注意與夫妻個人財產進行區分,夫妻的個人財產從物權上看是屬于物權所有人一個人的,即使是夫妻關系也不能打破物權的束縛,所以當事人只能查詢兩人共有但是登記在對方名下的財產。從我國目前的法律法規規定來看,屬于夫妻雙方共同財產的主要有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收益、知識產權收益、繼承贈予所得等。而夫妻一方個人財產主要包括婚前的動產和不動產、專用生活用品、軍人的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等,由此可見,帶有鮮明“個人色彩”的財產大部分都屬于個人所有,對于這些個人財產,筆者認為另一方沒有查詢的法理基礎,也沒有查詢的必要理由。
參考文獻
夫妻共同財產范文4
從2001年4月1日起,國家開始實行儲蓄實名制。有的人對實名制存款存有這樣錯誤的理解,認為實名制后,以誰的名義存款,存款就會屬于誰所有。這種看法是十分片面的,是對《婚姻法》有關規定的誤解而產生的。
根據《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應屬于雙方共同財產,即不管夫妻雙方各自以誰的名義存入銀行,都歸雙方共同所有,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處置權。如果離婚,雙方應均分這些存款。
可見,實名制存款不會對共同財產的介定帶來影響,反面彌補了一些漏洞。比如,夫妻一方在離婚前為了隱匿財產,以采用假名存款方式使法院無法查尋,假名存款者就此可以獨占本應分割作為共同財產的存款。
實施實名制后,非存款方的權益將大大得到保護,而且有利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在某種程序上,也減少了雙方在離婚時因財產分割而引起的紛爭。
夫妻共同財產范文5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稱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和支配。夫妻共同財產主要包括下列財產:
(一)夫妻雙方或一方工資、獎金、津貼及其他工資性收入;
(二)夫妻雙方或一方生產、經營的收益所得;
(三)夫妻雙方或一方通過其知識產權獲得的收益。是指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四)夫妻雙方或一方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主要是指:
(1)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夫妻對上述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和支配權,這里的有平等的處理權和支配權有兩層含義,第一層含義是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第二層含義是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二、夫妻個人財產的界定
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是指夫妻一方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或法律規定應屬于夫妻個人所有的財產。夫妻個人財產主要包括下列財產:
(一)夫或妻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夫或妻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夫或妻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如夫或妻一方的衣飾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如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等。
以上從靜態上說明和分析了夫妻共同財產和夫妻個人財產的含義以及如何界定,但夫妻雙方可以通過法律規定的書面約定方式來改變上述的法定的劃分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的方式,體現出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在合法、自愿、公平的前提下根據當事人意愿設立的特點: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上述的法定的劃分夫妻共同財產和夫妻個人財產的規定。
夫妻共同財產范文6
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其性質是法定共同所有,因而夫妻雙方對全部夫妻共同財產是平等的,不分份額的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根據婚姻法和民法通則等相關規定,夫妻對共同財產的權利包括: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占有權。即夫妻二人都有權占有共同財產,這是行使使用權的前提條件。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使用權。即夫妻任何一方均有權使用共同財產,不受他方的限制或排斥。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管理權和處分權。管理權是不包括處分權在內的對財產的保存、保管、維修、收益等權利。處分權是關系到所有權轉移或對財產設定負擔的權利,如買賣、贈與、抵押、擔保等。婚姻法第17條關于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大體確立了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的管理權和處分權的行使原則 。對此應當理解為:(1)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2)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生要處理的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夫妻對共同財產的義務:在夫妻共同財產制下,夫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相對應的,夫妻一方不得妨礙另一方平等的享有對共同財產的占有、使用、管理、收益、處分權。夫妻對共同財產要共同負擔一些義務,主要包括:家庭生活費用由共同財產支付,共同財產不足負擔時,夫妻各自以個人財產或以提供家務等方式負擔。家庭生活費用的范圍主要包括:1)維持婚姻共同生活的費用;2)撫育子女的費用;(3)家庭成員所需要的醫療費用;(4)夫妻一方或雙方及其子女所需要的教育費、職業培訓費;(5)其他屬于維持家庭正常生活所需要的費用。家庭生活費用應由夫妻共同承擔是基本原則。有共同財產的,首先應由共同財產負擔,共同財產不足時,各自應個人財產或以提供家務等方式共同負擔。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雙方承擔連帶責任。對共同債務的償還,首先用共同財產清償,在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則各自以其個人的財產負連帶責任。因管理共同財產所花費的費用應當以共同財產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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