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夫妻感情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夫妻感情范文1
隨著國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經濟文化的發展?;橐黾m紛案件在民事糾紛案件中所占的比例呈上升趨勢。夫妻感情是夫妻關系存亡的紐帶,而感情又是看不見觸摸不到,它包括夫妻感情上的投合和愛慕、理想道德、情操、精神生活相近和一致;對物質生活水平的向往和滿足外,這些因素有無和差異,直接影響夫妻雙方感情有無和好壞。同時,夫妻感情又是一個能動要素,并非一成不變,在一些外界因素的影響下,它可以向積極方面發展,促進夫妻關系的穩定和睦,它也可以向消極方面轉化,造成夫妻關系的不合和破裂,作為每一個婚姻糾紛案件當事人所發生感情矛盾的原因又各不相同,往往會令辦案人員將夫妻感情發生危機與夫妻感情徹底確已破裂相混淆。筆者運用唯物辯證法試從夫妻的婚姻基礎、夫妻的婚后感情、夫妻的離婚原因、夫妻的感情現狀、夫妻有無和好的可能幾個方面加以論述離婚的法定理由。另外,結合實踐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有關規定分別從:(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行為,(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情形,(4)因感情不合分居滿2年的情形,(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以及婚姻當事人一方被宣告失蹤情形,闡述了上述幾種情況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標準。
關鍵詞:離婚 夫妻感情 確已破裂
一、婚姻自由的概述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當事人按照法律的規定決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強制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橐鲎杂砂ńY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兩個方面。
(一)結婚自由
結婚自由,是指婚姻當事人有依法締結婚姻關系的自由。
(二)離婚自由
離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關系的自由?;橐龅某闪⒑途S系是以愛情為基礎,那么當雙方感情無法維持時,解除這種痛苦的婚姻關系,無論對雙方或對社會都是幸事,把離婚一律看成悲劇是不適當的。婚姻當事人必須以慎重的態度對待離婚問題,我們既要保障離婚自由,也要反對輕率離婚。過去50年代就發生過“理由論”與“感情論”之爭。理由論認為離婚必須有正當理由,理由正當,準予離婚,理由不正當,則不準離婚。如反對包辦婚姻者提出離婚,一般均予支持,喜新厭舊者提出離婚,則一概駁回。這對樹立良好的社會風氣,防止資產階級思想的侵蝕的確起了一定的作用。
持有感情論的人則認為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為標準,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婚姻關系無法維持的,應準予離婚,否則,不準離婚。感情論是從婚姻的本質出發所確立的離婚原則,離婚必須以感情破裂為依據,如果離開婚姻的本質,只看離婚的理由是否正當,可能會把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甚至感情很好的夫妻拆散,造成錯案。
二、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認定
夫妻感情屬于社會意識的范疇,歸根結蒂是由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認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確是一件既重要又很復雜的細致的工作。因為夫妻感情包含多方面的內容,如情感上的投合和愛慕;理想、道德、情操、精神生活的相近和一致;對物質利益的向往和滿足等。感情又是發展變化的,具有可變性和復雜性的特點,但感情的有無和存廢是客觀的現實,是可以掌握和認定的。
三、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認定方法
我國《婚姻法》第32條第2款規定:“如感情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這一規定將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作為我國離婚制度中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是人民法院處理離婚糾紛,決定是否準予離婚的基本原則。感情確已破裂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是準予或不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是判決離婚的實質要件。調解無效是程序性的規定。通常情況下,感情確已破裂,必然調解無效,調解無效的并不一定說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不能簡單地把調解無效作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根據。筆者注意到《婚姻法》第32條第2款規定的法定離婚條件中使用 “如”字,是采取“設定條件”的表述,它有兩層含義:一是如果感情解已破裂,調解無效應當準予離婚; 二是如果夫妻感情沒有破裂或者尚未完全破裂,雖然調解無效,也不應準予離婚。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只能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那么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如何理解?筆者認為應從五個方面加以理解。
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指夫妻感情破裂已達到了真實的、完全的、長久的無可挽回的程度。它包含五層意思,一、在時間上是夫妻感情已經破裂而不是將要破裂或可能破裂;在程度上是真正破裂而不是虛假現象或者第三人的猜測臆斷;三、在可能性能上是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而不是剛剛產生的裂痕或者尚未完全破裂;四、是判斷夫妻感情破裂不應因當事人一方有過錯而受影響;五、判斷夫妻感情破裂要考慮當事人發生矛盾時有無自愿發生性關系。
認定感情確已破裂的方法根據司法實踐經驗“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各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p>
1、看婚姻基礎
看婚姻基礎,就是看結婚形式及婚姻關系建立時男女雙方的感情狀況?;橐龌A能從雙方結合的方式、戀愛時間的長短、結婚的動機和目的等反映出來。看婚姻基礎主要是看雙方結婚是自主自愿的,還是父母或他人包辦強迫的;是以愛情為基礎的,還是以金錢、地位和才貌為目的而結合的;雙方是通過戀愛充分了解而結合的,還是一見鐘情的草率婚姻;是出于真心相愛,還是為了其他目的的權宜之計,或是出于同情、憐憫、感恩、虛榮心而結合的;是經過慎重考慮的,還是失身懷孕,迫不得已的情況下結合的等等。這些因素對婚后感情和離婚糾紛產生的原因都會有直接或間接的影響。當然,婚姻基礎只能說明過去,婚姻關系是在不斷變化,婚姻基礎不好的婚姻婚后也可能建立起真摯的感情,我們應持辯證觀點,不可一概而論。
2、看婚后感情
婚后感情是指男女結婚以后的相互關切、忠誠、敬重、喜愛之情。看婚后感情就是看夫妻共同生活期間 感情狀況,主要從分析婚后感情發展變化,看它的發展趨勢:(1)夫妻感情的發展變化,是由好變壞,還由壞變好,或是時好時壞。要根據具體情況作全面的分析判斷。(2)產生糾紛的具體情況,如發生糾紛的次數、程度、后果等等。(3)看雙方的本人及家庭狀況,如男女各方的政治思想、工作態度、生活作風、性格愛好,以及家庭關系、經濟狀況等等。(4)結合婚姻基礎看婚后感情的發展趨勢,分析婚后感情是向好的方向發展,還是向壞的方向發展??傊?,不能從表面現象看問題,要通過各種現象看夫妻感情的實質,不要被假象所迷惑,全面分析,實事求是的對婚后感情做出評價。
3、看離婚原因
離婚原因是指離婚的一方提起離婚的理由和主要根據,即引起夫妻糾紛的主要矛盾或夫妻雙方爭執的焦點與核心問題。實踐中,離婚的原因非常復雜,有的是單一的,有的可能是多種因素交錯在一起;有的是主觀上的,有的是客觀上的;有的是本質原因,有的是非本質原因;有的是外部原因,有的是內部原因;有的是直接原因,有的是間接原因;有思想意識和道德品質問題,也有實際生活問題或生活瑣事的影響;有第三者的干涉,也有當事人雙方或一方為達到自己目的而制造的虛假現象。因此,首先要去偽存真,查清離婚的事實原因,只有這樣,才能了解和判斷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確定婚姻糾紛的性質正確估量夫妻感情狀況。
4、看夫妻關系的現狀
即一方提出離婚時夫妻關系的狀況。夫妻關系的現狀是相對婚姻基礎、婚后感情的又一個階段上考察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因素。
5、看有無和好的可能
有無和好的因素,是指有沒有爭取夫妻和好的條件。如夫妻雙方對立情緒的大小、是否分居、夫妻間權利義
務是否停止、對子女是否牽掛、堅持不離的一方有無和好的行動、有過錯一方有無悔改表現等等??疾煊袩o好可能,既要看夫妻感情的實際狀況,又要看夫妻雙方有無和好的愿望和行動。對有和好可能的婚姻,法院應盡力做調解和好工作,盡量使這種可能變成現實。對那些感情確已破裂,和好無望的婚姻,應依法準予離婚,不應永調不決。
此外,處理離婚案件時,還應適當考慮子女得益和社會影響。家庭是社會的細胞,一對夫婦的離散必然關系到子女利益和社會的利益。如果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應多勸導他們從子女的利益著想,不要離婚,以有利女子健康成長。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但對子女的扶養未安排好或社會影響極壞,就應該緩期判離,等雙方安排好子女生活或挽回了社會影響再判決離婚為好。
四、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幾種具體標準
我國《婚姻法》第32條第3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1、重婚
我國實行嚴格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婚姻法》第3條明確規定:“禁止重婚”。我國《刑法》第258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重婚行為不僅違反婚姻法,而且觸犯刑律。重婚行為在法律上是無效的,重婚當事人不能通過重婚行為達到成立另一婚姻的法律后果。因重婚而引起的離婚糾紛,分為兩種情況處理。
(1)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條規定:“因重婚而提出離婚的,應按照1983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簽發的(83)法研字第14號文件《關于重婚案件管轄問題的通知》規定,首先由刑庭處理重婚問題。”經人民法院刑事審判,依法解除非法的重婚關系,并對重婚犯罪者予以刑事制裁后,對方仍不諒解,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交效,可準予離婚。
(2)重婚一方起訴要求與原配偶離婚
對方控告原告犯有重婚罪的,首先由刑庭處理重婚問題。經刑事審判,給予重婚者以刑事制裁并解除非法的重婚關系后,重婚一方仍堅持與原配偶離婚的,人民法院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解已破裂。如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配偶堅持不離的,可著重調解和好或者判決不準離婚。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可能的,應在做好原配偶的思想疏導工作的基礎上,調解或判決準予離婚。
對于因重婚而引起的離婚,不論是重婚一方提出離婚,還是原配偶提出離婚,如調解或判決離婚的,應在財產分割、子女扶養和經濟幫助等方面,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利益。
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遇到下列情況的應當注意的問題:(1)基于喜厭舊或傳宗接代等原因而重婚的,經刑庭處理,解除其非法的重婚關系后,重婚的一方提出與原配偶離婚,而原配偶堅持不離婚的,經調解無效,一般不準離婚。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事實上已無恢復和好可能的,可調解或判決準予離婚。但應在財產處理上保護無過錯方的利益; (2)由于反搞強迫包辦婚姻,或者一貫受虐待,要求離婚得不到支持,反遭到迫害,因而外出與他人重婚的,可不按重婚對待。該方堅決要求與原配偶離婚的,應做好工作,調解或判決準予離婚。已登記的后婚自前婚解除后方為有效。如果后一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則應補辦登記手續;(3)已婚婦女因嚴重自然災害或被拐賣,外流與他人重婚的,一般可不按重婚論處。發生糾紛時,原則上應維持原來的婚姻關系,盡量調解促進其與原夫和好;如果原來夫妻感情不好,可說服原夫面對現實,調解或判決離婚。但無論準離或不準離,都應做好思想工作,不能采取簡單強制的辦法讓女方回原夫家。女方同意回去的,也應消除輿論障礙和女方的思想顧慮,并要注意防止侵犯人身權利和搶婚、械斗事件的發生;(4)在離婚案件上訴期間,一方與他人結婚而發生的糾紛,應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根據具體情況處理,不應一律按重婚對待。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條的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社會人們對這類離婚糾紛,往往同情無過錯一方,譴責有過錯一方。但是,人民法院在處理這類案件時,卻不能單純以社會的輿論、情感趨向為依據,審理時應堅持下列原則(1)必須分清責任,對過錯方批評教育,必要時還可以提出司法建議,由其所在工作單位給予黨紀、政紀等處分;(2)無論提出離婚的原告是有過錯一方還是無過錯一方,都應當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是否準予離婚的準繩。對于感情確已破裂的,不能因一方有過錯而判決強制維持其名存實亡的夫妻關系,而將判決不準離婚作為處罰有過錯一方的手段;(3)判決或調解離婚的,應當在財產分割、子女扶養和經濟幫助等方面,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利益。
根據上述原則,對這類婚姻糾紛受理應分三種情況對待:
首先,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的。一方與他人非法同居,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人民法院對有過錯一方進行批評教育,促進其改正錯誤。但過錯方經批評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確無和好可能,無過錯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其次,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的。對于這樣的案件,人民法院對原告一方的過錯,應該進行嚴肅的批評教育,分清是非責任,可以建議的原告所在的工作單位給予其黨紀、政紀處分。在此之后,如果原告有所悔改,或者無過錯一方對原告的過錯持諒解態度,且在思想上以誠相見、生活上體貼關懷等爭取和好的實際表現,事實證明雙方感情尚有和好可能的,應當著重調解和好,判決不準離婚。如經批評教育、處分,過錯方毫無悔改表現,堅持離婚,而被告方雖不同意離婚,卻無爭取和好的實際行動,應準予離婚。
最后,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的。過錯方第一次起訴離婚,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認為雙方感情尚未破裂,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在6個月后又起訴離婚,對此,人民法院應當查明夫妻在判決不準離婚后的感情生活實際狀況。如果夫妻關系沒有改善,確無和好可能,經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條規定,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民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我國《刑法》對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都有明確的刑罰規定,因此,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不僅違法,而且觸犯刑律,對這類婚姻糾紛,應查明夫妻之間、家庭成員之間平時的感情狀況。如果夫妻之間、其他家庭成員之間平時感情較好,由于一時一事的原因,引起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行為的一方,向對方承認錯誤,賠禮道歉,在此基礎上著重調解和好。如果夫妻之間、其他家庭成員之間,平時感情不好,進行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的行為是經常的、一貫的,已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雖經法院調解,被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的一方不予諒解,堅決要求離婚的,應判決準予離婚。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對婚姻最具毀壞的正是配偶本身,因為配偶是婚姻內在力量的基本源泉。置身于長期、固定的家庭結合之中,不僅要求夫妻雙方每月每時作出施與和承擔勞作,而且要求夫妻雙方彼此信賴,實行家務勞動分工,若一方有賭博、吸毒等惡習,不
履行應盡的家庭義務,而導致傷害夫妻感情時,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法院首先查明有不良惡習的平時表現,如果不良行為輕微,可進行批評教育,促其悔改爭得對方的諒解和好。如果不良行為嚴重,構成犯罪或屢教不改,和好無望應判決離婚。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適用這一規定時,必須注意當事人應當同時具備兩個前提條件:(1)分居的原因必須是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因為工作、學習、戶口等原因使夫妻兩地分居或者是住房擁擠等客觀原因;(2)夫妻關系確無可好可能,一方堅決要求離婚,并經調解和好無效。如果還有調解和好可能,即使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2年,也不能認為已具備判決離婚的條件。只有上述兩個條件同時具備,人民法院才可以準予離婚。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在現實生活中,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而提起離婚訴訟的原因多種多樣,而且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婚姻家庭方面的新情況新問題也在不斷出現,法律、法規中很難把準予離婚的情況一一列舉,規定“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作為對以上4種情況的補充,可以適應情況不斷發展的需要。根據司法實踐與最高人民法院解釋,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包括:
1、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2、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的,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癥和其他重度喪失正常精神作用的精神病。精神病發病原因,不構成準予離婚與否的條件。對這類離婚糾紛處理的原則是:既要保障離婚自由,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要有利于患者的治療和生活上的安置。如果原來夫妻感情較好,結婚多年,生有子女,應盡量做調解和好工作,指出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以不離為宜;對一方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明知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者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在安排好患者的生活、醫療、監護等問題后可準予離婚。
3、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4、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者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這一規定應當從兩個方面理解:
(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的
“長期徒刑”應理解為5年以上20以下的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死緩,為長期徒刑。因為被判刑罰的犯罪分子的家屬,往往因配偶的犯罪行為而在精神上有壓抑感,生活上也因對方被判長期徒刑而陷于拮據的困境。
(2)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這主要是指被告犯有一些不名譽的罪行,如罪、奸幼女罪、聚眾罪等,因而被判處長期或短期徒刑的;或者犯有這類罪行而情節輕微的,未構成刑事處分,而受到勞動教養處罰或治安管理處罰的。但這類違法犯罪行為的性質會嚴重傷害夫妻感情,往往讓另一方無顏面對社會、面對親朋好友,其配偶堅決要求離婚的,經調解無效,可判決準予離婚。
五、一方被宣告失綜,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我國《婚姻法》第4條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p>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1條規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這一精神,一方下落不明滿2年,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可準予離婚。只要下落不明與家庭無通訊聯系之時起算,至公告查找確無下落時止,其間已滿2年的,人民法院即可判決準予離婚.如果能證明下落不明人已經死亡,或婚姻一方當事人已經依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經人民法院宣告失綜人死亡的,則婚姻關系自然終止,無須提出離婚。
參 考 文 獻 資 料
【1】巫昌禎、夏吟蘭主編:《中國婚姻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6月第一版。
【2】巫昌禎編:《新婚姻法百問》,中國婦女出版社2001年5月北京第一版。
【3】馬原主編:《新婚姻法條文釋義》,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2月第一版。
【4】趙國勇:《貫徹執行新婚姻法應注意的幾個問題》,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2001年6月印發。
夫妻感情范文2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32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夫妻感情范文3
“夫妻相”確有科學道理。英國一項研究顯示,與一個人相處的時間越長,那么兩人在外貌上也就擁有越來越多的相似點。不僅人與人之間相處久了會越長越像,就連人與狗之間也發現了類似現象。
人的外貌特征與自己的性格是對應的,有什么樣的外貌,就會有什么樣的性格。當雙方的個性相差太遠時,雖然談戀愛時會產生很強烈的吸引力,但結婚以后,這種差異太大的個性,就不容易讓夫妻倆產生共鳴了。相反,如果雙方的外貌特征、性格相似,婚后就容易找到共同語言。并且,夫妻一起生活的時間越長,感情越好,長得就越像對方。人們可能更樂于信任與自己相貌相似的人,這種在信任他人方面的傾向性也許可以解釋一見鐘情產生的原因。有些情侶或夫妻為什么在身體特征上長得很相像,那都是因為從開始接觸對方時就感覺十分熟悉而容易獲得好感所致。
喜歡與自己各方面都相似的人交往,是每個人的愿望。從心理角度來說,是由于雙方條件相當,對事物的看法也比較一致,發生摩擦的概率小,這樣形成的家庭就相對穩固一些。
造就這一現象的原因是:夫妻同吃同住,彼此了解,感情日深,心心相印。一個人往往會不自覺地模仿另一個人說話辦事的表情和動作。
事實上,夫妻越來越像對方,還有一個原因:雙方的生活習慣、飲食結構相同。時間久了,夫妻兩人相同的面部肌肉得到鍛煉,笑容和表情逐漸趨于一致,讓原本有差異的兩個外貌看起來也有了相似之處。飲食、生活習慣的相同,還會讓兩人患同一種疾病的幾率大大增加,讓外人產生“這對夫妻真是惺惺相惜”的感覺。
長時間生活在一起的兩個人除了環境因素、飲食習慣、生活追求的目標相似之外,身體的密切接觸、內分泌的相互影響、言語的經常溝通、心理的不斷磨合、行為的默契配合、站在對方立場考慮問題的思維方式以及情感交流的一致性等等,都可能成為形成“夫妻相”的原因。
另外,雙方某些行為的相似是相互學習的結果,這也許就是潛移默化或同化效應的影響。
不過,相貌不同的夫妻占絕大多數,即使長得相似,性格也有急緩之分。因此,判斷兩人感情好不好,絕不能只看相貌。只要夫妻相濡以沫,行為舉止上趨同,語言習慣上相似,就一定能幸福美滿。
(摘自《人人健康》)
人為什么要說謊
楊 敬
人在一生中要經歷許許多多謊言,有時是你對別人說謊,有時是別人對你說謊,不管你是否承認,我們現在確實生活在一個被謊言包圍的世界里。一項調查顯示,英國人比任何國家的人,更傾向于撒一些無傷大雅的小謊,他們平均每天說20個謊話,開口說話3次,就有一次在撒謊。如此高的頻率,居世界首位。
那么,人為什么要說謊呢?美國心理學家羅伯特?費爾德曼做過一個試驗,請參與者攜帶一個微型攝像機,記錄一天的談話。他的分析結果是,每10分鐘的談話,就會出現3個謊言。他舉例說,有一位女士接到男朋友的電話,對方說自己生病了,這位女士表示關切和同情。事后,她告訴費爾德曼,自己的真實想法是:真是一個孩子,都不會照顧自己。人們認為,說一些小謊,無關緊要,甚至是必需的――尤其是那些善意的謊言。問題在于,有時,我們做過了頭。心理學家認為,習慣性說謊是一種精神疾病,或者是為了達到某個目標,有意為之。
從人的生理方面講,欺騙是自然界最基本的現象之一,從病毒表層蛋白對人體免疫系統的欺騙到昆蟲的擬態,欺騙是生物為了更好地繁衍而進化出的本領。從道德層面講,按照哲學家康德的理論,欺騙是因為沒有遵從絕對的道德法則而行事。道德法則是合乎理性的,那么人為什么會不遵從?是因為人不僅是理性人,而且也是生物人,因而會時不時受到感性世界的影響,也就是會受到短期行為結果對自身的影響,比如利益、情感等等,這都是在行為之前過多考慮了這項行為能帶來什么好處。比如我們會為了錢而說謊,會為了不傷害別人而說謊。
由此來看,謊言有好的一面,也有不好的一面。在小說《最后一片葉子》中,描寫了一個動人的故事:透過病房的窗子,病人看到風中搖曳的樹木??萑~一片片地落下去,病人將殘存的枯葉看成是自己生命的象征。她想,當最后一片枯葉飄落時,自己的生命也就結束了。老畫家得知此事后,便在連接樹枝的墻上畫下一片葉子。在這里,謊言就是善意的了。
那么如何區別謊言的善惡呢?這里面既有道德標準,也有功利主義的標準,這是一個很有意思的問題。德國一個心理學家做過調查,他向459個孩子提問:“謊言是壞的嗎?”其中159人回答是壞的,187人否定這一點,而其他113人認為,要根據時間、地點和場合來斷定謊言的好壞。這位心理學家分析,許多孩子不認同謊言是壞的,主要是因為他們將說謊認定為生活技能問題,而不是倫理道德問題。即使有些孩子認為謊言是壞的,也不是基于道德的考慮,而是認為說謊的人是生活的弱者,可憐蟲。
謊言產生于人類繁衍的最初,大部分研究者認為,這是人類進化的結果,通過說謊保護自己,而謊言的接受者并沒有察覺到每個謊言,因此,整個人類社會得以和諧有序地發展。保羅?埃克曼博士認為:“說謊是人類社會的重要特性,人們在社交活動中應正確理解說謊現象。有時候,善意的說謊是必要的。”
社會心理學家認為,說謊與身份維護、自我呈現和印象管理有關。日常社會生活中展現的“自我”,多少都是經過改編和包裝的。通常,人們會根據當下所處的環境,來調整自己的表現和表達方式,以塑造恰當的形象,獲得他人的情感支持,影響他人的偏好,贏得他人的贊同等等。這些目標的實現,對人們社會交往的順利進行具有重要意義。
夫妻感情范文4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即雙方的生活水平,居住環境、受教育程度等。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來源:文章屋網 )
夫妻感情范文5
1.慶祝紀念日。結婚紀念日、對方生日、定情紀念日等等,是夫妻雙方愛情史上的重要日子。屆時,采取適當形式予以紀念,使雙方都感到對方對自己懷有很深的愛意,這對于鞏固夫妻感情作用甚人,效果很好。
2.注意尊重對方。人都是愛面子的,當著別人的面批評愛人,最容易挫傷愛人的自尊心,影響夫妻感情。所以,要學會尊重對方,有什么事情回家后再向他(她)提些意見,這樣對方在愉快接受之余,還感受到你煞費苦心中體現出的濃濃愛意,從而以加倍的愛來回報你,感情愈濃。
3.常憶熱戀時光。熱戀是婚姻的前導。結婚以后,經?;貞浕榍暗臒釕偾榫埃湍軉酒鸱蚱薜母星楣缠Q,并在回憶中增加浪漫情感,更加向往未來,從而增進夫妻感情。
4.適當來點小別。俗話說,“小別勝新婚”。在過了一段平靜的夫妻生活后,有意識地離開對方一段時間,故意培養雙方對愛人的思念,再歡快地相聚。這時,就能使夫妻倆思念的感情熱浪交織成愉悅的重逢狂歡,把平靜的夫妻感情推向一個新的。
5.補償往昔情債。不少夫婦結婚時由于條件所限,未能采取理想的形式來回報對方的愛意。若干年后,當條件具備時,應記著完成這些當初未盡事宜,這會使對方覺得你是個很重情的人,愛你之情便會倍增。如不少男同志婚后給愛人買金首飾,許多已過而立之年的夫婦補拍結婚彩照等等。
6.創造意外驚喜。出乎意料地使對方驚喜,常會起到感情“興奮劑”的作用。如為對方買一樣很想得到的物品,為夫妻倆創造一個對方沒有準備但卻非常喜歡的活動。
7.安排再度“蜜月”。結婚時的蜜月,是夫妻倆感情最濃的時期?;楹?,如果能利用節假日,每年安排一次“蜜月”,米個異地旅游,再造兩人的愛情小天地,重溫昔日的美夢,定能使夫妻感情越來越濃,雙方心中倍感甜蜜而浪漫。
夫妻感情范文6
1.建立有關性的信號系統:它包括使用語言和非語言的方式表達對性活動的興趣。很多夫婦都創造了自己的特殊方式來發出和接受這種信號。
2.交流身體:這是性生活中交流最基本的內容。夫妻間應該將自己的身體狀況告訴對方。由于人們大多在這個問題上持保守態度,很多人在一起生活了一輩子,卻不了解生殖器確切的解剖狀況,或是對生殖器的敏感部位和使性快樂達到最大程度知之甚少,甚至一無所知,這樣的人是很難有美滿的性生活的。有些人回避或者是忽視了性活動中從事身體探索帶來的愉快,這都是在性活動中缺乏相互交流的表現。在初期性活動中,夫妻雙方即應進行這種交流,過度拘謹和靦腆,只會給以后的共同生活帶來困難。
3.交流性體驗:它包括通過語言和非語言的手段來表達性,這種表白可以通過“情感交流”的途徑提高雙方的愉快水平。
4.交流性偏好:包括對于的方式、流時的、性活動的環境等方面的意見,這種交流對形成良好的性活動方式非常重要。它可以互相提供反饋信息,使伴侶能夠據之改進提高對方性的能力。
5.交流性幻想:在夫妻間親密水平較高時,雙方都可以將自己的性幻想告訴對方,使雙方都了解對方的心理狀態和偏好。一些性治療專家認為,交流性幻想對改善雙方的性喚起有益。但必須注意,如果雙方理解力和知識水平不是較高的話,那么,這種交流就可能對其關系產生某種威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