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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稅務管理辦法范文1
關鍵詞:供電企業;稅務;管理
一、專業管理的目標
(一)專業管理的理念
構建完善的稅務風險管理體系是公司防范經營風險,維護經營穩定的需要,也是適應當前復雜的稅收環境以及稅務機關全新管理模式的需要。通過對稅務風險管理理論的研究,以及國網龍口供電公司稅務風險管理現狀的分析,估計公司風險損失的等級及影響程度,并提出有效的控制措施,幫助公司完善稅務風險管理體系,提升企業的財務管理水平。
(二)專業管理的范圍和目標
國網龍口供電公司目前在納稅管理方面有專門的納稅管理辦法,對稅務登記、發票管理、稅款申報、職責權限、納稅管理檢查與考核、納稅資料管理都有詳細的規定。但現行的稅務管理制度更加重視稅務日常工作的范性及準確性,對于稅務風險的識別、評估、控制極少涉及,公司還沒有建立系統的稅務風險管理體系。因此,龍口供電公司結合自身經營特點,圍繞自身的經營目標,在嚴格執行相關規章制度下,重點關注高涉稅風險環節,深入剖析公司稅務風險的成因,運用層次分析法對公司的稅務風險進行評估,估計公司風險損失的等級及影響程度,并提出有效的控制措施,旨在防范稅務風險,提高企業效益。
二、專業管理的主要做法
建立遞階層次結構模型。運用層次分析法(AHP)分析問題時,首先將問題條理化、層次化,根據問題的因果關系和內在聯系,將問題層層分解,形成排列有序的樹狀結構。遞階層次結構大體可分為三層:(1)目標層:這一層中只有一個元素,一般是分析問題的預定目標或理想結果。(2)準則層:也稱為中間層,包括了為實現目標所涉及的所有中間環節,準則層由若干個層次組成。(3)方案層:該層表示為實現目標可供選擇的各種措施、決策、方案等。在遞階層次結構中,上一層元素作為準則對下一層元素起支配作用。但層次之間的支配關系并不一定是完全的,可以有元素(非底層元素)并不支配下一層次的所有元素而只支配其中部分元素。為避免支配的元素過多而給兩兩比較判斷帶來困難,每層次中各元素所支配的元素一般不超過9個,若多于9個時,可將該層次再劃分為若干子層。
三、今后的改進方向或對策
(一)重視對稅務風險的識別
公司應重視對稅務風險的識別,將稅務風險管理環節前移。公司稅務管理人員在詳細了解公司各個經營環節的基礎上,運用各種模型、指標等定性與定量的方法,詳細甄別各種稅務風險。
在工程建設環節,可重點關注以下稅務風險:(1)工程建設所耗用的各種材料是否都經過招投標,有正規的出入庫手續;(2)工程建設發生的各種施工費是否合理,是否取得正規的票據;(3)是否存在將購進的用于不動產在建工程的材料抵扣進項稅的情況。(5)是否存在建造、購置固定資產發生的應予資本化的利息支出,作為財務費用稅前列支,未作納稅調整的情況。(5)工程是否及時竣工決算,按規定轉增資產或結轉成本。
在費用開支環節,可重點關注以下稅務風險:(1)日常費用支出取得的票據是否真實有效;(2)是否存在應由職工個人負擔的費用作為公司管理費用列支的情況。(3)是否存在購進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抵扣進項稅的情況。(4)是否存在多列成本、隱瞞收入的情況。
(二)加強對稅務風險的評估
公司在對稅務風險有效的識別后,應對所收集的大量損失資料原始數據進行科學的分析,采用數據模型及數理統計的方法估計風險損失的等級及影響程度。公司可根據自身經營特點適當選擇稅務風險評估方法。因此,公司可聘請專業的稅務中介機構定期對公司經營活動中的稅務風險進行評估,并出具詳細、專業的風險評估報告。
(三)加強對稅務風險的監督和改進
對稅務風險的監督與改進是稅務風險管理的總結和優化環節。公司應不斷對稅務風險管理工作進行總結和評價,及時總結優勢改進不足。對已經發生的稅務風險要制定有效的整改措施及事后預防方案。公司稅務管理部門可配合公司審計部針對稅務風險管理工作進行內部審計,將審計發現的缺陷和問題及時上報,并積極尋找解決方案,不斷優化公司的稅務風險管理工作。
稅務風險管理工作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尤其是稅務風險的識別和評估過程需收集大量的數據并運用模型等專業的方法。因此,公司也可聘請專業的中介機構定期對公司稅務風險管理工作的有效性進行評估,針對發現的問題,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并出具專業的評估報告。
(四)完善公司崗位職責和職權分配
公司稅務管理辦法范文2
關鍵詞:新企業所得稅法;保險公司;稅收;政策研究
中圖分類號:F812.42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08)09-0015-02
2008年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實行以后,原對保險公司執行的兩個主要的企業所得稅規范性文件即國稅發[1999]169號和國稅函[2000]906號都已廢止,如何制定新的適合保險公司的企業所得稅配套政策,這是新企業所得稅制實施后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新企業所得稅法對保險公司納稅人的界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七章第50條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與之相配套的《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也已正式出臺,在這項配套政策中,對居民企業設立的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采取“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處理原則,也就是說,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分公司,先需要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然后,年終再由總公司進行全年的匯算清繳,當然,該管理暫行辦法中也規定了幾種情況下可以不實行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辦法,包括不能分開核算、內部服務機構、總公司為小型微利企業、當年新設立分公司等。這一點改變了原來對內資保險公司按是否獨立核算來判斷是否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的規定。
大多數保險公司都會在全國各地設立分公司或分支機構,這項政策就會對這些分支機構和分公司的納稅地點產生影響,也就是說,從2008年開始,所有的分公司和分支機構都需要匯總到總公司繳納企業所得稅,部分分公司和分支機構需要在當地預繳一部分所得稅。這一政策變化對內資保險公司將會有利,因為,內資保險公司在全國設立的分支機構或分公司有的盈利,有的虧損,那么,實行匯總納稅以后,在年終匯算清繳時,可以盈虧損互抵,從而減少企業所得稅。如果總公司是設立在可以享受特定低稅率地區,如過渡期低稅率優惠等,那么,甚至分公司和分支機構的利潤也可以總公司的低稅率。而且,內資保險公司還可對照分公司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的規定,在資產總額、經營收入、職工工資等方面盡量做到不獨立劃分清楚分公司資產、收入、人員,這樣還可以避免分公司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二、新企業所得稅法對保險公司稅率及稅收優惠的界定
新企業所得稅法除了過渡期優惠稅率以外,共有三檔稅率,基本稅率為25%,小型微利企業稅率為20%,高新技術企業稅率為15%。對于保險公司而言,可以享受的低稅率包括過渡期優惠稅率、小型微利企業稅率。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后,對于大多數的保險公司而言,將會適用25%的基本稅率,少部分中小型的保險公司,如果能滿足小型微利企業條件,將會面臨20%的稅率,另外,部分外資保險公司,原來享受15%的稅率優惠的,將會在過渡期內逐步過渡到25%的稅率。
新企業所得稅法中直接針對保險公司的優惠政策基本沒有,和保險公司相關的優惠政策包括:
(一)對國債利息所得繼續給予免稅。因為保險公司的收取的歷年積淀的保費收入在投資方面,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有專門的要求,一般主要的投資途徑是國債,保險公司的投資收益中主要來源也是國債利息。但是,保險公司在國債二級市場買賣的差價收入不屬于免稅范圍。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間股息收入免稅。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對符合條件的解釋為除了持有上市公司一年以內股權。由于保險公司可以有一部分資金投資進入股市,所以,只要持有期達到一年以上的股權,其收到的股息可以享受免稅待遇。這對于保險資金進入股市提供了良好的稅收政策的支持。
三、新企業所得稅法對保險公司稅基的界定及影響
在稅基方面,新企業所得稅法取消和提高了很多限制性費用扣除規定,特別是計稅工資的取消,這對內資保險公司而言無疑會有利。除此之外,新企業所得稅法中和保險公司特別相關的費用扣除還有下面幾個項目。
(一)關于保費取得成本。國際上對保費取得成本有的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采用遞延法,將保費取得成本與保費收入之間進行配比,也有一些國家按照現金收付制原則,將保費成本直接在支付的當期直接扣除。我國目前采取后一種方法,即保費取得成本在支付當期扣除。但是,我國對保費取得成本的扣除總量實施了限制。即對保險公司傭金支出要求在不超過保費收入5%比例以內扣除,對于保險營銷費用不超過保費收入8%的比例限制扣除。在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后,建議我國借鑒國際保險業處理慣例,按照謹慎性會計處理原則,允許保險公司據實列支保險營銷費用和傭金支出金額。
(二)關于各項準備金的稅前扣除。保險公司所涉及到準備金包括未賺保費準備金和未決賠款準備金以及其他特定準備金等。其中未賺保費準備金又分為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和長期責任準備金,前者是對于保險期限在一年以內的短期財產保險業務,而后者是對于保險期限一年以上的長期保險業務。而未決賠款準備金也分為已報告未決賠款準備金和未報告未決賠款準備金兩類。
國家稅務總局對于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允許按照月計提法或按日計提法進行計算,按計算結果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新企業所得稅法一般情況下對此條款一般不會再作修改,對于長期責任準備金也允許按照保險精算的結果計提并稅前扣除。
對于未決賠款準備金,原《關于保險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69號文件規定,已報告未決賠款準備金按最高不超過當期已經提出的保險賠款或者給付金額的100%提取,而未報告未決賠款準備金只能按不超過當年實際賠款支出額的4%計提列支。一般情況下,保險公司實際提取未報告未決賠款準備金大大超過4%的比例,這樣實際上造成保險公司提前繳納了企業所得稅,而且按照新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未決賠款準備金里包括了理賠費用準備金,所以,在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要么提高未決賠款準備金計提的比例,要么增設理賠費用準備金。例如,以中國人保財險公司為例,根據歷史經驗,在無巨災年份,未決賠款準備金一般占公司自留保費的14%~16%,這樣就造成一大筆未決賠款準備金不能稅前扣除。
由于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二章第10條規定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不得扣除。對于保險公司而言,上述各項準備金如何稅前扣除必須經國家稅務總局的核定才能稅前扣除。因此,對這些準備金扣除必須由國家稅務總局以規范性文件的形式加以明確。
(三)長期待攤費用
新稅法將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處理,允許企業可以在租賃合同規定的時間內攤銷。而原國稅函[2000]906號規定,金融保險企業的辦公樓、營業廳一次裝修工程支出在10萬元以上的,報經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可以在租賃合同的剩余期限內平均攤銷。盡管攤銷的期限沒變,但是,在管理上,不存在需要經稅務機關審核同意的程序。原文件規定,對于金融保險企業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不按固定資產管理的電腦及其輔助設備,其租賃費可以租賃期內平均攤銷,但最少不得短于三年。新稅法要求企業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電腦及其輔助設備按照固定資產進行管理,并作為電子設備在不短于三年內計提折舊。
(四)關于呆賬壞賬及準備金扣除
呆賬和壞賬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中國人民銀行在《貸款通則》中,將不良貸款分為呆賬貸款、呆滯貸款、逾期貸款,通稱“兩呆一逾”,并要求貸款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呆賬準備金,并按照呆賬沖銷的條件和程序沖銷呆賬貸款。所以呆賬是指金融企業難以收回的貸款本金,只有金融企業才可以提取呆賬準備金。而壞賬則是一個通用的財務名詞,是指企業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對于金融企業而言,主要是指應收利息、應收保費等,壞賬準備是所有的企業都可以提取的一項準備金。
企業所得稅對壞賬、呆賬準備金稅前扣除的依據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金融保險企業呆賬壞賬損失稅前扣除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213號)。通知規定,金融保險企業的呆賬損失和壞賬損失應以實際發生額據實扣除,報經稅務機關批準,也可以采取提取準備金的辦法。2004年,國家稅務總局取消這兩項準備金計提的審批程序。
金融保險企業會計上對損失處理可以提取三類準備金,即呆賬準備金、壞賬準備金、投資損失準備金。但是,從前面國家稅務總局的文件中可以看到,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可以稅前扣除的準備金只有呆賬準備金和壞賬準備金,投資損失準備金會計上可以計提,但是在計算所得稅時不能扣除,只有在實際處置相關資產時,可以按照財產損失稅前扣除辦法來確認資產損失。
按照國稅發[1999]213號文件規定,金融保險企業呆賬準備計算公式為:
當年應提取的呆賬準備金=本年末允許提取呆賬準備金的各項貸款余額×1% -上年末呆賬準備金余額
而壞賬準備金計提的公式為:當年應提取的壞賬準備金=本年末應收賬款余額×提取比例-上年末壞賬準備金余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規定,壞賬準備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過年末應收賬款余額的5‰。計提壞賬準備的年末應收賬款是納稅人因銷售商品、產品或提供勞務等原因,應向購貨客戶或接受勞務的客戶收取的款項,包括代墊的運雜費。年末應收賬款包括應收票據的金額。對于保險企業而言,還需要在呆賬和壞賬之間作出選擇,比如,保險公司的應收保費,既是屬于呆賬稅準備金的計提范圍,又是屬于壞賬準備金的計提范圍,那么到底是計提呆賬還壞賬呢?本文認為,稅法不可能允許兩者都計提,保險公司可以從中作出選擇,一般而言,提取呆賬準備金對保險公司會更有利。
(五)防預費和保險保障基金的扣除
防預費是指保險企業為了防止保險事故的發生,對保險標的采取的安全防御措施所發生的費用支出,原國稅發[1999]168號文件規定,財產保險業務、意外傷害保險業務和短期健康保險業務不超過當年自留保費收入的1%據實扣除;壽險業務和長期健康保險業務按不超過當年自留保費收入的0.8%據實扣除。也就是說,原企業所得稅對防預費是按限定比例據實扣除,這樣不利于保險公司在防預方面投入更多,因此,對此項比例限制在新企業所得稅法下也應當取消。保險保障基金是保險公司按照《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的規定比例繳納的一項強制性費用,因此,新企業所得稅法也應當允許保險公司按辦法規定比例上繳的,都允許全額稅前列支。
參考文獻:
[1]OECD,1999:Taxing Insurance companies,Committee on Fiscal Affairs.
[2]國家稅務總局文件:國稅發[1999]169號;國稅函[2002]960號;國稅函[2000]906號.
[3]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文件.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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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吳金光,非壽險公司承保所得稅制度的比較研究[J].蘭州商學院學報,2006,(1).
公司稅務管理辦法范文3
一、融資租賃行業的建立依賴法律體系的支撐現代租賃理論認為,融資租賃具有四大功能,即融資、促銷、促進投資和資產管理。融資租賃因其具有融資和融物相結合、金融和貿易相結合的特征,已成為市場體系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和資源配置的一種重要方式,是吸引外資、引進技術、促進投資及推動出口的重要手段,是發達國家繼銀行信貸之后又一種重要的融資渠道。
1952年,現代融資租賃在美國出現。目前,發達國家融資租賃業的市場滲透率(融資租賃在固定資產投資中所占比例)已達到15%~30%;在我國,這個比例約為1.5%.1981年2月,我國最早的融資租賃公司—中外合資的中國東方租賃有限公司成立。目前,納入監管的融資租賃公司共有三類,一是由銀監會監管的金融租賃公司,共12家;二是商務部監管的中外合資租賃公司,共36家;三是內資租賃公司,有1000多家,也由商務部監管。
在融資租賃行業發展歷史過程中,不同國家的法律實踐證明,融資租賃具有獨特的法律關系,傳統法律體系對其界定并不充分,為此,新興市場經濟國家往往單獨設置融資租賃法律,協調融資租賃行為。支撐融資租賃行業發展的法律體系,通常包括四個方面:民商法、會計法、金融監管法規和稅法。我國這一法律體系建立健全的歷程已超過10年。起初是以部門規章形式融資租賃行業管理規定。到199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次在司法解釋中確立融資租賃合同的法律地位。1993年12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明確了1994年實行的新稅制中融資租賃行為適用流轉稅政策。1996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界定了融資租賃合同及合同各方相關法律關系。1999年3月,我國《合同法》對融資租賃合同作出專門規定。2000年6月,中國人民銀行頒布《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確立融資租賃的市場準入標準和融資租賃公司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性質。2001年1月,財政部頒布實施《企業會計準則—租賃》,規范融資租賃會計行為。2005年3月,商務部頒布實施《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進一步加強外商投資租賃企業管理。我國現行融資租賃行業法律框架結構如下:1.《合同法》關于融資租賃的界定。《合同法》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企業會計準則關于融資租賃的界定。企業會計準則規定:融資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租賃。所有權最終可能轉移,也可能不轉移。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風險是指,由于經營情況變化造成相關收益的變動,以及由于資產閑置、技術陳舊等造成的損失等;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報酬是指,在資產可使用年限內直接使用資產而獲得的經濟利益、資產增值,以及處置資產所實現的收益等。
3.行業監管辦法關于融資租賃的界定?!督鹑谧赓U公司管理辦法》規定,金融租賃公司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以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為主的非銀行金融機構。融資租賃業務,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件,提供給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它以出租人保留租賃物的所有權和收取租金為條件,使承租人在租賃合同期內對租賃物取得占有、使用和受益的權利。該辦法同時將回租、轉租視為融資租賃的特殊形式進行了定義。商務部現在監管融資租賃業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
4.稅法關于融資租賃的界定。流轉稅和所得稅對于融資租賃的定義不同。營業稅法采用形式主義界定,所得稅法則采用實質主義界定。我國現行營業稅政策規定:融資租賃是指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點的設備租賃業務。即:出租人根據承租人所要求的規格、型號,購入設備租賃給承租人,合同期內設備所有權屬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擁有使用權,合同期滿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權按殘值購入設備,以擁有設備的所有權?,F行所得稅法規定:融資租賃是指在實質上轉移與一項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一種租賃。
可以看出,我國融資租賃行業正是在上述制度體系發展的基礎上逐步建立起來的。同時,我們也注意到,我國民商法、會計法、金融監管法規和稅法對融資租賃的界定有所不同。
二、關于融資租賃業務流轉稅政策的發展在《融資租賃法》起草過程中,對于租賃公司究竟應該如何繳納流轉稅,是繳納增值稅還是營業稅、稅負是多少,一些地方反映政策不夠清晰。對此,筆者結合我國關于融資租賃的現行流轉稅政策作出分析。
1.關于融資租賃業務適用流轉稅稅種和稅目。1993年12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將融資租賃界定為一種金融業務,因此,對融資租賃行為應按金融保險業稅目中的金融項目征收營業稅。
2.關于融資租賃業務主體資格與適用營業稅政策。1995年4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融資租賃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所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其他單位從事融資租賃業務應按“服務業”稅目中的“租賃業”項目征收營業稅。上述規定從融資租賃業務的經營主體上區分出融資租賃行為適用不同營業稅政策。
3.關于融資租賃業務營業稅計稅依據的確定。1997年3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發〈國務院關于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規定,納稅人經營融資租賃業務,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去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后的余額為營業額。1999年6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租賃業營業稅計稅營業額問題的通知》進一步明確了融資租賃業務營業額扣除標準。2003年1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進一步明確,經中國人民銀行、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除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后的余額為營業額。以上所稱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擔的貨物的購入價、關稅、增值稅、消費稅、運雜費、安裝費、保險費和貸款的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
4.關于對融資租賃業務征收營業稅與征收增值稅的劃分。2000年7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租賃業務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劃分了融資租賃業務征收營業稅和增值稅的不同情況,還重新明確了流轉稅政策中確認為融資租賃行為的定義。該通知規定,對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所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無論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是否轉讓給承租方,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征收營業稅,不征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轉讓給承租方,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未轉讓給承租方,征收營業稅,不征收增值稅。
5.關于內資融資租賃試點企業流轉稅政策。2004年10月,《商務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從事融資租賃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商務部對內資租賃企業開展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工作,并規定了融資租賃業務試點企業的條件和標準,以及試點企業適用營業稅政策。
由上可見,目前,確定融資租賃業務適用流轉稅政策,主要依據兩個方面要件,首先要看納稅主體是否為行業監管體制內公司,對監管體制內的公司開展融資租賃業務,均征收營業稅;對監管體制外的公司,即未經批準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按租賃貨物的所有權是否轉移分別適用增值稅政策或營業稅政策,且適用營業稅政策時與體制內公司有所不同。業界反映,上述規定,在政策上顯得不夠完整且稅負欠統一。一是監管體制外與監管體制內公司稅負不一致,監管體制外公司的稅負明顯高于監管體制內公司的稅負。二是體制外公司適用增值稅時,稅負往往高于征收營業稅時的稅負。三是監管體制外公司按照租賃貨物的所有權是否轉移確定征收流轉稅政策,不能夠適應租賃經營方式的變化,會造成整個融資租賃過程中可能出現適用流轉稅政策不一致,導致企業實行稅收籌劃而扭曲正常的生產經營行為。
筆者認為,應考察融資租賃行業在資源配置上的優勢,采用稅收手段以促進融資租賃行業的長足發展,減少企業生產經營成本。流轉稅政策的完善,應將融資租賃行為視為一種金融服務項目,積極發揮扶持融資租賃行業發展作用;同時,還應將完善經營租賃與融資租賃的流轉稅政策統籌考慮。一要參考即將出臺的《融資租賃法》和企業會計準則,修改現行流轉稅政策關于融資租賃的定義,確立融資租賃認定標準,對融資租賃業務,不考慮其主體資格和貨物所有權是否轉移,在貨物租賃期內,均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不征收增值稅。二要縮小融資租賃與經營租賃的流轉稅負擔差異。完善經營租賃的營業稅政策,降低經營租賃行為的流轉稅稅負,調整經營租賃行為營業稅稅基,在計算營業額時,應允許扣除租入成本。
公司稅務管理辦法范文4
關鍵詞:研究開發經費投入;搜索引擎;稅務籌劃
一、研究背景
近年來,我國各級政府陸續出臺了一系列有利于互聯網發展的政策、法規。不斷加強網絡基礎設施建設。積極培育互聯網服務市場主體?;ヂ摼W行業發展的外部環境不斷優化。推動了網民規模的持續增長。截至2010年6月。我國總體網民規模突破了4億關口,達到4.2億。較2009年底增加3600萬人。而同期的美國網民規模大概為2.2億,巾國已經成為名副其實的互聯網大國。網民數量的增長必然促進互聯網的發展,隨著網上內容的極大豐富,信息海量化正在導致信息垃圾化,信息本身的價值正在被創造海量信息的網絡本身所消減,而搜索引擎的出現解決了這一問題,它可以對信息進行有效甄別、加工、提純和挖掘,幫助網民從海量形如垃圾的信息中發現真正的知識。從而帶來價值的提升。更為重要的是由于搜索引擎作為互聯網發展的制高點,其戰略地位十分重要,準占領了搜索引擎這一互聯網入口,誰就控制了數億網民源源不斷的流量艘索引擎將成為領導互聯網特別是網絡媒體未來的決定性力量。
伴隨著中國網民數量的快速增長,國內搜索引擎市場發展前景變得十分廣闊,在市場利益的巨大誘惑下,眾多互聯網企業紛紛加入對搜索引擎市場的爭奪,使得國內搜索引擎業競爭愈發激烈。大家競爭的焦點在哪里?――滿足用戶的需求。由于搜索引擎的轉化門檻幾乎是零,一招落后,用戶就有可能離你而去。面對用戶需求的不斷變化,為了鞏固和提升現有的市場地位,搜索引擎企業必須持續投入大量資金用于技術研發。即便是像谷歌、百度這樣的搜索引擎業巨頭也不例外。從長遠來看,由于搜索引擎企業都十分注重技術研發。行業領先者之間的開發能力和技術差距在逐漸縮小。因此。未來的競爭方向將一方面取決于誰能制定出適當的經營發展戰略,更快開發出滿足網民需求的產品:另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企業能否在提高收入的同時盡量壓縮不必要的成本。稅收成本是企業經營成本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進行有效的稅務籌劃有利于節約搜索引擎企業的稅收成本,對其鞏固市場地位以及企業戰略目標的實現起著很大的推動作用。
二、研發經費投入的稅務籌劃
對于搜索引擎企業來說,一方面迫于來自于眾多行業內企業的競爭壓力,需要不斷投入大量的研發經費加大研發力度:另一方面。由于搜索引擎屬于新興行業和市場,企業往往需要投入大量資金用于市場培育,研發投放的新產品對網民的影響往往是潛移默化的,使得研發經費投入的投資回收期相對較長,大多數情況下不能很快收回成本。由此。對研發經費投入進行有效的稅務籌劃從而降低企業的稅收成本對搜索引擎企業變得十分重要。
(一)稅收政策
2007年3月16日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規定“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同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具體解釋為“所稱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并且,在2008年12月10日。國家稅務總局還為此專門印發了《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以下簡稱《扣除辦法》),對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進行了更為具體的規定。《扣除辦法》對研究開發活動的定義、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定實行加計扣除的費用支出范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審批資料的內容要求等方面都進行了具體的規定,為企業的實際操作提供了政策依據。
(二)稅務籌劃
根據上述文件規定并結合搜索引擎企業的經營特點和申請過程中容易出現的問題,企業研發費用稅前扣除大致可分為前期籌劃、資料準備和資料上報3個階段。
1、前期籌劃階段
根據《扣除辦法》的規定,企業開展的研究開發活動:“是指企業為獲得科學與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工藝、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研究開發活動”。其別強調:“不包括企業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或對公開的科研成果直接應用等活動(如直接采用公開的新工藝、材料、裝置、產品、服務或知識等)”。以及規定“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以下簡稱《領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公布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07年度)》(以下簡稱《指南》)規定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其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實際發生的費用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定實行加計扣除。喇我們不難看出。稅務機關認可的企業研發活動是企業開展“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而進行的“三新”研發活動,同時還要符合一定的技術范圍。也就是說,企業只有開展符合此定義的研發活動而花費的研發費用才有可能被稅務機關認可。就搜索引擎企業來說,日常的研發活動既包括對于新產品(服務)的開發或實質性改進。也一定存在著相當數量的對已有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而后者已經被明確排除在允許進行加計扣除的研發活動范圍之外了。那么究竟該如何區分產品(服務)的實質性改進和常規性升級?筆者認為,產品(服務)的實質性改進應該是在舊有版本基礎上實現了新的功能和突破,使得產品性能得到了質的飛躍,如軟件版本號從1.0升級為2.0;而常規性升級則是通常停留在產品外形(或軟件界面)的改良或功能的較小改進,表現為軟件版本號從3.0升級到3.1、3.2等。因此,筆者認為企業應根據自身發展戰略和掌握資源的多寡等來綜合考慮企業研發項目的立項方向。力求符合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的要求,在企業著手向稅務機關上報加計扣除資料之前要著重做好項目的篩選工作,注意區分產品(服務)的實質性改進和常規性升級。按照《領域》和《指南》的規定明確確定技術領域,確保上報的研究開發項目符合稅務機關的定義,避免因對研發活動范圍的理解偏差給企業造成不能加計扣除的損失。
2、資料準備階段
首先,企業要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明確提交資料的具體內容和受理時限。一般來說。國家稅務總局在下發《扣除辦法》后,各省市級稅務機關會根據其制定地方的實施規程并轉發基層稅務機關執行。此外,國家還有可能出于鼓勵某一新興產業或區域的需要,制定并出臺特殊的試點政策。例如在2010年下半年財政部就聯合了國家稅務總局對北京市中關村科技園建設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專門下發了有關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試點政策的通知。該通知主要適用于注冊在中關村示范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相較之前的《扣除辦法》中研發經費加計扣除的費用范圍,增加了企業為研發人員繳納的五險一金。加大了企業研發費用可加計扣除的范圍:并且在第十一條中規定“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科技部門鑒定意見的,應提供市級科技部門出具的《企業研究開發項目鑒定意見書》”。第一次在文件中明確了在稅務機關的審批過程中引入了科技部門鑒定環節,從而對企業上報的研發項目的“三新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上這些新的政策動向應當引起需要進行加計扣除企業特別是中關村科技園區內企業的高度重視。總之,企業應與主管稅務機關保持密切聯系,了解和掌握當地的審批具體要求,使得接下來的資料準備能夠有的放矢。
公司稅務管理辦法范文5
關鍵詞:跨國公司;稅收損失;博弈
中圖分類號:F810.423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07)01-0162-02
據商務部統計:截至2004年8月,在我國累計批準設立的外商共494 025家外企中,有一半以上的企業都是處于虧損狀態,外資企業虧損面廣、涉外稅收的增長速度遠遠低于企業的發展速度。國內研究稅務的專家指出,這些處于虧損狀態的跨國公司有相當部分是為了避稅而制造的人為虧損。據估算,跨國公司每年逃稅給中國造成的稅收損失高達300億以上。我國由于稽查力度不夠,導致來源于這些外企的國家稅收損失,如何有效地進行稅收稽查,減少跨國公司人為制造虧損而形成的稅收損失,本文從博弈論的角度,對這一問題進行建模分析,從而對如何應對跨國公司人為制造虧損造成稅收損失的論述給予理論上的佐證。
一、模型的假設
1.假設博弈雙方是跨國公司、稅務機關的兩人博弈,可以類推多人博弈的情況。
2.博弈雙方都是風險中立的理性人。對于稅務機關,最終目標是扣除征管成本(包括征管機構本身發生的管理費用,征管人員的福利、工資及具體的征管費用等)后上繳國家的稅收額最大;跨國公司的目標是如何使自己在最小被查獲情況下獲取最多的收益(納稅成本最小)。跨國公司偷逃稅的處罰成本隨著稅務機關征管力度加大、征管成本的上升而增加。
3.博弈雙方的純策略各有兩種:稅務機關對跨國公司的行為有稽查、不進行稽查兩種;跨國公司則有依法納稅、非法逃稅兩種。
4.假定稅務稽查人員不存在收受賄賂的情況,假定稅務機關對跨國公司的非法逃稅行為,只要稽查就一定能查出。
5.收益矩陣見表,各字母代表的意思如下:
y是跨國公司的實際所得
t是稅率
x是向稅務機關的申報所得,為跨國公司可以決策,x
k是稅務機關查處后對未申報所得征收的罰款率,k>0
c是稅務機關稽查需要花費的固定成本
л為稅務機關稽查的概率,0
r為跨國公司逃稅的概率,0
6.博弈雙方對對方的得益情況是了解的,即信息是完全的。
7.預期收益:
稅務機關得到的收益,不進行稽查時,同時跨國公司進行逃稅情況下收益為tx,稅務機關得到的收益,不進行稽查時,同時跨國公司不進行逃稅情況下收益為ty;稅務機關得到的收益,稽查時,同時跨國公司進行逃稅情況下的收益為ty+k(y-x)-c,稅務機關得到的收益,稽查時,同時跨國公司不進行逃稅情況下收益為ty-c。跨國公司誠實申報納稅后的預期收益為y(1-t)。跨國公司非法逃稅,同時稅務機關稽查的情況下的預期收益為y(1-t)-k(y-x)。跨國公司非法逃稅,同時稅務機關不稽查的情況下的預期收益為y-tx。
二、博弈分析
對跨國公司來說,其目標是如何使自己在最小被查獲的情況下(成本最小)獲取最多的偷逃稅款,跨國公司偷逃稅的處罰成本隨著征管力度加大,征管成本的上升而增加。對稅務機關而言,其最終目的是要使扣除征管成本后上繳國家的稅收額最大。
當偷逃稅邊際凈收益為零時,即偷逃稅邊際收入等于偷逃稅邊際成本時,納稅偷逃稅的凈收益最大。稅務機關邊際收入等于邊際成本時,上交給國家的稅收最多。此時稅務機關的運行是最有效率的,跨國公司應繳納的全部稅收額與稅務機關的征收額之間的差額就是跨國公司最佳的偷逃稅款。
1.稅務機關的均衡混合戰略
設稅務機關的期望效用函數為:
v1(л,1-л)=л[(1-r)(ty-c)+r(ty+k(y-x)-c)]+(1-л)[(1-r)ty+rtx]
對л的一階條件為:
r[ty+k(y-x)-tx]-c=0
得到:r*=c/[(t+k)(y-x)],v2(1-r*,r*)為跨國公司的混合戰略
rr*時,稅務機關選擇稽查。
2.跨國公司的均衡混合戰略
設跨國公司的期望效用函數為:
v2(1-r,r)=(1-r)[лy(1-t)+(1-л)y(1-t)]+rл[y(1-t)-k(y-x)]+(1-л)(y-tx)}
對r的一階條件為:
л(t+k)=t
得到:л*=t/(t+k)
當лл*時,跨國公司選擇誠實納稅申報。
綜上所述,給出博弈的混合納稅均衡為:
r*=c/[(t+k)(y-x)];л*=t/(t+k)
這就說明較小的跨國公司逃稅的概率r*,以及較小的稅務機關稽查的概率л*,對于社會來說才是有益的。л*小,說明稅務機關稽查的概率小,可以節省稽查成本;r*小,說明跨國公司逃稅的概率低,有利于增加政府財政收入。
三、實現混合納什均衡戰略的政策建議
1.立法管理嚴密。根據法律法規修訂和補充條款,明確對資本弱化避稅、利用避稅的管理辦法。立法嚴密,跨國公司只能夠按照完善的法律程序納稅,其進行逃稅的概率將會降低。從而稅務機關進行稽查的概率也會降低。
2.提高涉外稅務人員的素質,加強稅收的征管工作。當今的納稅人尤其是大型跨國公司,都是知識密集型和資本密集型企業。其經營方式、管理方式、最終產品以及產品的經營方式等都融入了先進科技和現代管理理念,許多跨國公司本身就是高科技的產物。另外,我國涉外稅收反避稅工作的主要對手是外國公司重金聘請的職業會計師、律師,這些人精通各國法律、信息靈通,具有豐富的避稅、逃稅經驗。要對這樣的納稅人實施有效管理,必須具備相應的理論知識和實踐技能。因此,稅務部門應建立一支高素質的稅收稽查隊伍。從這一方面講,建立一支高素質的稅收稽查隊伍可以降低稽查成本,有利于減少政府財政支出。
3.發揮注冊會計師的作用。國際上,注冊會計師在審計企業財務時,通常都比較注重對轉讓定價的調整,而轉讓定價通常就是跨國公司認為制造虧損的一個重要手段。如果我國注冊會計師對跨國公司的轉讓定價在審計階段進行調整,就可以把逃稅消滅在萌芽狀態,從而可以降低稅務機關的稽查成本。
4.國家稅務總局建立價格信息庫和跨國公司納稅信息庫。建立價格信息庫,并利用現有的網絡資源在全稅務系統實現信息的聯網和共享,改變過去由于信息不暢所帶來的被動狀況,提高這一方面的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如果國家稅務總局能針對大型跨國公司建立納稅信息庫,為全國稅務部門提供有關信息,必將有利于推動跨國公司稅務檢查工作的開展,在全國范圍內有利于減少跨國公司偷逃稅行為的發生,即降低跨國公司逃稅的概率。
5.在立法中確定納稅人在轉讓定價或預約定價中的舉證責任。西方國家為維護各自的國際稅收權益,先推出轉讓定價反避稅措施,繼而又推出預約定價措施。不管是轉讓定價或預約定價,由于信息不對稱,在避稅與反避稅的博弈中,跨國公司總是居于主動地位,于是美國稅法規定轉讓定價或預約定價應由跨國公司負舉證責任。這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政府在這場博弈中的劣勢處境。目前,已有不少國家開始效仿,我國也應迅速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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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稅務管理辦法范文6
北京 董紹堂
2008年9月14日
董紹堂:
感謝你對《科學投資》的信任。來信提到的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但我們要說的是,很多時候納稅人除了依法繳稅之外,更重要的還有做好稅收籌劃,這不是逃稅,而是合理避稅,因此也是創業者的必修課之一。
談創業稅收,我們首先要從我國的稅務登記制度開談。在我國,稅務登記制度是稅務機關初始的稅收管理模式。稅務機關要求所有具有納稅義務的人辦理稅務登記,其原因主要是源于一種備案制度。稅務部門如果不知道屬下有多少納稅戶以至于有多少稅收資源可被掌控的話,稅務機關的稅收管理也就無從談起了。
眾所周知,辦理稅務登記的法定時間是企業或個人在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的30日內,之所以規定30日內辦理稅務登記,是由于稅收的絕大多數稅種基本上都是按月征收的。不過,現代市場經濟活動是一個龐大而復雜的體系,經濟行為在日新月異地變化,稅收政策與時俱進也在情理中。
我們常常聽到的一種問題是,未辦理工商登記手續是不是也就不用辦理稅務登記了呢?原則上講,經商辦企業涉及經濟活動都要依規定辦理工商登記手續,也就是說,任何經濟活動都應受制于工商部門的監管,否則又有誰來搞清你所從事的經濟活動是否合法呢?但現實生活中因故未辦理工商登記手續的情況比比皆是。常見的小本生意,在街頭賣小吃;修鞋修傘修自行車;個人處理點私人用具;出差時臨時捎帶著買賣點土特產;創辦的企業因特殊原因已開業數月仍未辦妥工商登記手續,等等。對于上述經濟活動,稅收法規根據不同的情況分別開列了不同的管理辦法。比如,賣早點、幫人修一修電器收點小費、南來北往的偶爾搗弄點個人認為能賺錢的東西等,稅法就將其排除在必須辦理稅務登記的范圍。
值得注意的是,不辦理稅務登記手續,并不意味著你不是納稅人。稅法的精髓是,你只要有經營活動或有收入,原則上都應該是具有納稅義務的納稅人。舉個例子,你開辦了一家企業,開業已一個多月的時間,因特殊原因未辦成工商登記,是不是非要辦理稅務登記呢?稅法規定,可緩辦。不過,我們要明白的一點是,即使你沒有辦理稅務登記也并不意味著你不必繳稅。稅法是這樣規定的,有收入你就應該納稅。只不過根據不同的情況何時繳稅、如何繳稅及繳多少稅的問題。比如,稅法上有按次(日)繳稅、按月繳稅、按季繳稅等不同納稅期限的規定。這就是說,你實現了經營收入,你就必須按稅法的相關規定到稅務部門上繳你應繳的那份稅款,一般情況下以一個月為期限。它取決于你是否實現了應繳的稅款,不受是否辦理工商或稅務登記的制約。
但是,原則上應該納稅并不等于實際上就要繳稅,如,收入甚微或身有殘疾等特殊情況,所以稅務部門又有一個征稅起點(所謂的免征點)的規定。如北京、上海、深圳等地規定,對于月銷售額5000元,每次(日)營業額200元以下的均可不征稅。國家的稅收政策常常依地區、經濟發展的程度,或某些特殊情況做出調整。比如,為解決“三農”問題,國家規定以銷售農產品為主的個體工商戶免征部分稅款;為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對這部分人所從事的經營活動國家也有一系列優惠政策。又如,在“非典”期間,國家就緊急出臺了對某些行業在特定時間段免征稅款的特殊條款。這些起征點或免征稅的規定,說明了公民雖然有納稅的義務,但在上述所確定的收入范圍內可不必繳稅。也就是說,在此范圍內的收入不納稅也是合法收入。
實際上,在稅法中我們可以看到許多針對部分群體和初創企業的減稅、免征稅或暫緩征稅的條款。如對殘疾人、下崗職工再就業、復轉軍人和大學生自謀職業等個體創業者的稅收優惠政策;對初創企業在收益稅上的優惠政策;對創業者在西部及邊遠地區投資辦企業的種種減免稅政策。這些政策多而繁雜,各個地區之間對投資產業及不同的創業者甚至于創業模式也有不同的優惠待遇。如很多地區都規定,新辦的從事咨詢業、信息業、技術服務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免征所得稅兩年;新辦的從事交通運輸、郵電通信的企業或經營單位,第一年免征所得稅,第二年減半征收所得稅;新辦的從事公用事業、商業、物流業、對外貿易業、旅游業、居民服務業、飲食業、教育文化事業、衛生事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免征所得稅一年,等等。當然,對企業的改制在稅收上也有若干的優惠政策。
每個創業者在確定投資之前,應該對要投資地區的稅收政策做一番盡可能詳盡的了解。既不要因違規而“走麥城”,也不要做“冤大頭”。創業者不但要有創業的勇氣,還應把欲投資地區、行業的相關稅收政策吃透。
現實生活中,成功的創業者會不斷在稅收上尋找機會,把各種類型的稅收優惠政策用足,使自己既省了錢,又合理合法。例如,有一家國內非常知名的科技公司,他們把公司總部設在深圳,多數業務則集中在北方的一個城市。一年下來,僅個人所得稅就為公司員工省下上百萬元。方法很簡單,深圳個人所得稅的征稅起點高,這家公司員工的工資均從深圳發出。
世界上再完美的稅法也有漏洞,既然有漏洞就有隙可乘。只不過要悠著點,真正吃透政策,不要聰明反被,因稅收問題而玩不轉的案例比比皆是,令人矚目的劉曉慶公司偷稅案就是其中一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