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的法律法規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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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的法律法規范文1

關鍵詞:隱名出資人;顯名股東;法律地位

一、隱名出資人的法律特征

(1)投資主體的隱蔽性。主要表現為,對公司實際出資人與名義上的股東不一致。對于股東資格的認定標準,通常采用二元標準來判斷,即要有實質要件,如股東出資,也要有形式要件,如公司登記、公司章程、股東名冊中明確的記載。只有同時符合實質要件與形式要件,我們一般才認定為股東,而隱名出資人卻只符合實質要件,顯名股東也只符合形式要件,出現了其投資主體的差異,正是這種差異才導致了司法實踐中有關股東資格認定、出資瑕疵、股權轉讓等問題的產生和處理的復雜性。

(2)出資標的具有特殊性。隱名出資人出資的標的主要為貨幣或者不以登記為產權轉移形式要件的實物、權利等,隱名出資人之所以采用隱名方式,就是不想暴露其真實身份,若隱名出資人以土地使用權或不動產等出資,則必須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這樣就與隱名投資人采取隱名投資的初衷背道而馳了,所以以登記產權轉移為形式要件的實物、權利、技術就不能進行出資。

(3)隱名出資人主體資格具有多樣性,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公司,尤其是外商隱名投資。由于我國目前對允許外商投資的行業還實行嚴格的準人制度,所以很多外商投資者便采用了隱名出資的形式用來規避法律,達成投資的目的。

二、隱名出資人引起的法律問題

隱名出資人是或出于規避法律的限制或禁止性規定的目的,或出于投資行為效益最大化的考慮而采取的投資策略。由于政策導向、立法宗旨有所不同,制度設計及立法技術存在區別,各國立法對于隱名股東法律地位的態度也各異。在英美等國,由于信托制度非常發達,股權信托的情形非常普遍,通過股權信托的方式建立的隱名出資人和顯名股東的關系是為法律所認可的。有的國家如韓國,法律規定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是共權共責的,實際上承認隱名股東的法律地位。而我國《公司法》及相關法律沒有對隱名股東的法律地位作出明確規定,既沒肯定其合法性,亦無禁止性規定。在司法實踐中,隱名出資人在公司法上不具有任何權利,一般不承認其股東資格,對隱名出資人的保護僅以其和顯名股東之間成立的債權債務關系,依合同關系加以保護。

關于隱名股東是否具有股東資格,在理論和實務中主要存在以下兩種觀點:一種是“實質說”,即認為隱名出資人應認定為股東,其理論依據在于契約自由、意思自治,主張應探求當事人之間的真實意思表示,而不以外在表示作為判斷股東資格的基礎。依照這種觀點,實際出資是認定股東資格的最具有實質意義的依據。另一種是“形式說”,即以顯名出資人為公司股東并否認隱名出資人的股東資格,其理論依據在于公司法上的行為是團體,堅持外觀主義更符合商業交易外觀公示的需要,更有利于維護公司治理的以及對外關系的明確。

筆者認為上述兩種觀點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亦存在片面性,對隱名出資人是否具有股東資格的認定,在公司中應當區別對內對外關系而適用不同的規則。

其一,在對內關系上即隱名出資人與顯名股東的關系,二者之間一般存在事先約定,不管是否訂立書面合同,一般應認定構成合同關系,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就權利義務分配達成的契約與一般的民事契約沒有本質區別,只要雙方意思一致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就應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在公司內部,這種契約改變的僅僅是公司股東間的權利義務分配而已,并不涉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的利益,所以,只要這種契約屬于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屬善意,就應該確認該契約的法律效力,從而確認隱名股東的股東資格。如果隱名出資人與顯名股東之問或隱名出資人與公司之間權利義務發生糾紛,則應尊重他們之間的契約關系,此種情況下隱名股東具有股東資格,彼此之間的糾紛按照股東關系或股東與公司關系來處理。

其二,在對外關系上即隱名出資人與顯名股東對公司其他股東或第三人的關系,有學者認為,隱名股東的股東資格不予認定,應遵循公示主義、外觀主義原則,賦予公司股東登記簿或公司章程或工商登記材料中記載的顯名股東以股東資格,這主要是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維護交易的穩定。如果公司債權人訴請出資不足的股東承擔公司債務清償責任,應根據公司登記記載為準來認定顯名出資人的股東資格,由其來承擔債務清償責任,顯名股東在清償后可獲得向實際出資人追償的權利。筆者認為,該種觀點不利于保護善意第三人,有使隱名出資者規避法律之嫌。此種情況,應認定隱名出資人與顯名股東之間為合伙關系,承擔連帶責任以來更好的保護善意第三人,防止隱名出資人規避法律。

三、隱名出資人的權利與義務

(1)在與公司的關系中,一方面,股東權利的享有者形式上是顯名股東,也就是說盈余分配請求權、新股認購權、表決權等股東權利作為隱名出資人一般是不能享有的,因為若法律確認此種情形下投資人具有股東身份,就等于是為其規避法律的行為提供了法律保障,使規避法律行為合法化。這種情形下隱名出資人不能被認定為公司股東,當然就不享有公司的股東權利。但隱名出資人畢竟進行的是一種投資行為,隱名出資人雖然沒有在公司章程、股東名冊或工商登記材料中確認自己的股東身份,但其出資認購公司股份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享有公司收益的回報,隱名出資人可以依據其與顯名股東之間的投資合同來控制顯名股東從而間接行使股東權利。另一方面,股東責任的承擔者形式上是顯名股東,但畢竟收益歸隱名出資人,故在對公司的責任上,應承認隱名出資人的股東資格,防止隱名出資人抽逃資金或作出有害于公司的其他行為。

公司法的法律法規范文2

【關鍵詞】跨國公司;并購;法律規制

隨著經濟全球化、經濟一體化的深入和中國加入世貿組織的大背景,論文全球第五次并購浪潮正在迅速蔓延。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美國經濟學家斯蒂格勒曾經說過:縱觀世界上著名的大企業、大公司,幾乎沒有一家不是在某個時候以某種方式通過并購發展起來的。⋯并購是發展的大勢所趨,并購是進入新行業、新市場的首選方式,并購也是進行產業結構轉型的重要手段??鐕①弾恿藝鴥绕髽I的并購,同時國內企業的并購一定程度上也推動了跨國公司并購??鐕镜膽鹇孕圆①復顿Y對我國來說是一把“雙刃劍”,利用得好,對于發揮規模經濟優勢、增強科技開發能力、降低生產經營成本、提高企業的國際競爭力、擴大國際市場的占有率、增強整個國家的經濟實力等方面確實有著積極的作用;如果利用不好,就會對我國產業安全、經濟安全以及民族產業的健康成長帶來很大的負面影響。目前,我國規范國外跨國公司并購我國企業的立法上還存在許多問題。

一、跨國公司并購境內企業的新趨勢

綜合中國從20世紀9O年代初開始的跨國公司并購情況,結合全球經濟形勢,目前,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背景下,跨國公司并購境內企業出現如下趨勢:

(一)跨國公司并購境內企業的發展速度加快,規模不斷擴大。近年來,發生在中國的并購雖不能與發達國家的跨國并購相提并論,但對中國來說,發展規模和速度如此之快確實驚人。2005年前l1個月,全球已經進行了24806宗并購交易,總金額達到了2.06萬億美元;2005到2006年8月份止,并購在中國的發展也是非常迅速的,中國企業的并購金額達到了280億美金的規模,從其發展速度和規模上都創下了歷史新高。

(二)外商獨資企業比例上升,外商在華投資時的“獨資傾向”越來越明顯。1997年前的外商投資企業中,合資企業占主體;1997年,外商獨資企業首次超過合資企業,占據了多數。2003年外商投資企業共4.1萬家,其中外商獨資企業占62%;2004年外商投資企業約4.3萬家,外商獨資企業占70%;2006年外商投資企業約5.6萬家,外商獨資企業占82%。不僅如此,還出現了許多合資企業紛紛轉變為外商獨資企業的現象。如德國漢高、天津漢高都成了外商獨資企業。最近幾年有些外商甚至在并購之后還徹底放棄原有品牌,改用自己的品牌,使得我國企業長期建立起來的品牌影響力消失殆盡。

(三)跨國公司并購境內企業的領域拓寬。2000年以前并購領域以制造業為主,畢業論文包括汽車、化工、醫藥、家電、機械、建材、食品等;2000年以后除制造業外,服務業的跨國公司并購明顯增多,包括金融、電信、商業、房地產、航空運輸、網絡資訊服務、媒體廣告等[2],另外還包括第一產業的礦業,如荷蘭皇家殼牌購買中國石化股票等。這與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后逐漸放寬對服務業的準人條件有很大關系。另外,IT產業的技術進步和金融衍生物的發育也為跨國并購創造了條件。為了增強對中國市場的控制力,提高市場份額,跨國公司收購國內企業的對象已經從零散的單個企業收購轉向行業性收購,從開始時在飲料、化妝品、洗滌劑、彩色膠卷行業大量并購國內企業基本形成寡頭市場的競爭格局后,又向通訊、網絡、軟件、醫藥、橡膠輪胎等行業擴展,以謀求更大范圍開展并購活動。

(四)跨國公司并購國內企業后正逐漸形成市場壟斷地位。如跨國公司的工業總產值占行業產值的比重已從1990年的2.28%上升到現在的35%以上。在輕工、化工、醫藥、機械、電子等行業,跨國公司企業所生產的產品已占據國內1/3以上的市場份額。例如,在感光材料行業,1998年以來,柯達出資3.75億美元,實行全行業并購,迅速獲取了中國市場的較大份額,2003年l0月達又斥巨資收購了樂凱20%的國有股,全面控制國內數碼沖印市場;在移動通訊行業,摩托羅拉、諾基亞和三星等外資企業市場占有率已達到80%以上;在軟飲料行業,可/2I可樂、百氏可樂基本控制了國內大中城市的飲料市場等??鐕緫{借其技術優勢、品牌優勢和規模經濟優勢,在我國構筑起較高的行業進人壁壘,以便可能把價格提高到完全競爭水平以上,以獲得巨額壟斷利潤。

(五)跨國公司已經走出過去的分散性、隨機性的并購模式,轉向有目的地、有針對性地并購同一地區所有企業或不同地區同一行業的骨干企業。如,香港中策公司開始并購山西太原橡膠廠,隨后的兩年里,先后投資11億元人民幣,與泉州37家國有企業、大連輕工系統101家企業合資。與此同時,

還與杭州橡膠總廠、啤酒廠、電纜廠、低壓電器總廠合資,把國內不同行業的180家企業成批改造成35家合資公司。這些公司均由中策公司控股5l%以上,從而引起了轟動全國的“中策現象”。

(六)跨國公司并購境內企業的地區集中化。跨國公司并購的投資地與跨國公司對中國投資的地區十分吻合,明顯地集中在東部沿海發達城市,尤其是資本市場發育完善、企業成長規模大的城市,如大連、北京、天津、上海、蘇州、南京、廣州等地。

二、跨國公司并購國內企業中存在的問題

我國正處于經濟體制的轉型期,由于對跨國公司并購國內企業的實踐經驗缺乏,加之我國相關法律的不完善,在跨國公司并購國內企業的過程中往往出現以下問題:

(一)跨國公司在某些限制性行業進人太深,尤其是通過間接并購,已進人到對跨國公司禁止或限制的領域中。由于我國外商投資產業政策立法較為滯后,專門性的跨國公司產業政策立法很長一段時間處于空白,有關跨國公司行業準人的規定多散見于一系列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法規中,這導致了跨國公司在某些限制性行業進人太深,尤其是通過間接并購,進入到對跨國公司禁止或限制的領域中。雖然我國相繼制定了《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兩部規章,它們對于促進我國外資產業布局的合理化和跨國公司結構的優化以及保護國家經濟安全也確實具有重要意義,但是我國外資產業政策立法只是針對了新建這種增量投資方式,而不對跨國公司并購尤其是跨國公司并購這種存量投資方式做出任何明確規定,不足之處顯而易見。[3]

(二)跨國公司進行壟斷性并購,在國內某些行業已經或正在形成跨國公司企業的壟斷,如電子通訊、日化產品、醫藥等行業。碩士論文跨國公司并購我國企業其目的是為了追求效益,然而追求效益的同時,難免會產生壟斷問題。壟斷容易造成東道國的幼稚工業受到壓制,市場被寡頭控制,原有的競爭秩序遭到破壞。因此,制訂《反壟斷法》,將“可能損害有效競爭”的并購作為壟斷行為在《反壟斷法》中加以嚴厲禁止是世界各國反對壟斷的惟一有效的法律途徑。[4]然而,在我國至今尚無一部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專門的《反壟斷法》來限制壟斷,有關這方面的法律只是大多散見于各種不同層次、級別的法規、指示和條例中??鐕静①徦斐傻氖袌鰤艛喾恋K了公平競爭,對我國民族經濟形成強烈沖擊,惡化了行業內大多數企業的生存環境,妨礙了我國經濟的健康發展。

(三)對并購資產壓價并購,尤其是對國有資產的評估作價不規范,造成國有資產流失??鐕静①忂^程中國有資產流失是一個越來越嚴峻的問題。探究這一問題的原因主要有:我國目前還是缺乏對跨國公司并購活動的法律對策及監督的有效機制;產權交易主體不明確;并購中對國有資產的評估缺乏規范,忽視國有企業無形資產的價值;資產評估過程不透明,私下交易多,缺乏公開公平的競爭機制;一些出售國有資產者急于求成,往往是利用并購的契機籌集資金來擺脫資金困境,或謀取其它個人和小集體利益等,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嚴重。

(四)在我國,由于近幾年跨國公司并購境內企業的迅速發展,我國還未建立一套專門的跨國公司并購審批制度。僅有的專門涉及審批問題的規定也太過原則性,且制度相當零亂而難以操作,存在審批權限過于下放、審批權行使混亂、審批環節過多、程序繁瑣、效率低下等弊端。譬如,1989年《關于企業兼并的暫行辦法》規定,全民所有制被兼并,由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審批。而1994年國務院辦公廳的《關于加強國有企業產權交易管理的通知》中指出:地方管理的國有企業產權轉讓要經地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中央管理的國有企業產權轉讓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報國務院審批。這種不系統、不統一的法制狀況不利于企業產權規范化、合理化流動。實踐中,我國跨國公司審批制度的基本模式還帶有濃厚的計劃經濟色彩。我國現行的逐一復合制審批,即跨國公司的引進不論項目、投資額大小,均應經過不同層次、級別的審批機構審批,制度效率極為低下;而我國用于指導審批時依據的跨國公司法及其它有關企業兼并和產權交易法規中的有關規定,則又存在著層次較低以及政出多門而導致的審批要求各不相同甚至沖突的問題??傊瑢徟贫鹊牟唤∪?,使得我國經常出現地方政府擅自批準出售國有企業、國有資產流失失控等種種不正?,F象。

除存在上述問題外,跨國公司在對我國企業進行并購過程中還存在諸如知識產權保護、資產評估、并購相關方的權益保護、跨國公司繳付等問題。而在這些方面,我國現行立法依然沒有擺脫過于原則化、簡單化,缺乏預見性和難以操作等問題。

三、規制跨國公司并購國內企業的思考

(一)建立、健全跨國公司并購國內企業的審查法律制度??鐕静①弻彶橹贫仁潜U蠔|道國經濟利益、維護東道國經濟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目前,絕大多數發達國家和部分新興發展中國家都已建立了一套適合本國國情的、較為完整的跨國公司并購審查制度。我國應根據新形勢需要,修改現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并針對目前的并購新趨勢、新特點,結合我國具體情況,制定《跨國公司企業法》和《并購法》。《跨國公司法》應首先對跨國公司的概念和具體形式作出規定,并在此基礎上確立對跨國公司的待遇原則。原則上應以國民待遇為主,但對跨國公司投向的原則和范圍亦應作出嚴格規定,并將《產業目錄》納入《跨國公司法》的范圍,根據我國經濟發展和國際經濟環境的變化予以適時的、適當的調整。尤其是對于限制性產業,應具體規定有關產業跨國公司進入的程度,如規定跨國公司所占股權的最高限額等。對于向鼓勵和允許跨國公司進入的產業進行的投資可采用登記制,而對于向限制和禁止跨國公司進入的產業進行的投資則實行嚴格制度,維護國家經濟安全。

(二)盡快頒布我國《反壟斷法》,完善《反不正當競爭法》,健全競爭法體系?!斗磯艛喾ā肥乾F代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律之一,是現代經濟法的核心,英語論文它甚至被視為“經濟憲法”、“市場經濟的基石”和“自由企業的大”。我國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同樣需要反壟斷法。從這一角度分析,《反壟斷法》不僅有利于克服跨國并購的負面效應,而且還有利于維護市場競爭秩序,將競爭和壟斷控制在一個適度的水平。因此,西方國家的法律對跨國并購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進行了嚴格的防范,如美國的托拉斯法規定,如果一家銷售額或資產超過一億美元以上的公司要收購一家銷售額或資產超過一千萬美元的公司須通知聯邦貿易委員會和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并在《克萊頓法》中規定:公司間的任何兼并行為如其效果可能使競爭大大削弱以導致壟斷,該兼并行為被認為是非法。美國對企業并購的監管是從反壟斷法開始的,并且成為反壟斷法的核心。英國也制定了類似美國的企業并購專門立法——《倫敦城收購及兼并守則》。所不同的是,英國沒有專門的反壟斷法,其對企業并購中的反壟斷規制被包含在《1980年競爭法》之中。我國應盡快出臺《反壟斷法》,明確規定反壟斷執法機構及構成壟斷的條件,并以此作為并購能否被批準的衡量標準。凡是跨國公司并購我國企業都必須接受審核,以確定該并購行為是否符合《反壟斷法》的要求;若形成或可能形成壟斷的都將不予批準。而我國的反壟斷立法應側重規制跨國公司并購中可能導致的壟斷,以維護和促進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增強我國企業的競爭實力。另外,國家在制訂《反壟斷法》的同時,還應加快完善《反不正當競爭法》,以健全競爭法體系。在完善《反不正當競爭法》過程中,應考慮明確監督檢查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執法機關的組成、權限、活動程序、處理方式,對于跨國公司并購中可能采用的商業賄賂、非法融資、欺詐舞弊等不正當競爭行為也應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有所規定[5]。

(三)健全資產評估制度,強化并購交易條件管理。外國跨國公司并購我國企業,造成我國國有資產流失情況屢禁不止的主要因素是我國資產評估制度的不健全造成的。因此,我國應盡快建立、健全規范化的資產評估制度,加強對資產評估的監督和管理。應在短期內建立、完善《產權交易法》,科學組建資產評估機構,加強對資產評估機構的管理和監督,對并購進行強制性資產評估。加強立法工作,盡快制訂和頒布《國有資產法》,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管理體系,以杜絕或減少并購中的國有資產流失。加快產權制度改革,理順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杜絕跨國公司并購中國有資產流失,加快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進程,明確國有資產的受益主體和責任主體。[6]在資產評估過程中,我國應采取科學的評估方法,重視對企業的商譽、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的評估,加強對評估中介機構的監管,對評估中的惡意欺詐、故意壓價、損害國家利益的行為應規定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同時,在跨國公司并購的批準或審批部門在審查并購協議時,政府應強化對交易條件的管理,如對民族品牌的培植和維護;達到控股線時,應要求并購企業承擔原有企業的負擔、保證原有企業新技術開發以及高新技術的滾動轉讓等。

(四)制定《國有資產法》,加強對國有資產的監管。建議盡快制定出臺《國有資產法》,建立完善的國有資產管理體系。在國有資產的轉讓過程中,應遵循我國《公司法》以及其它相關法規中有關股權變動及公司合并、分立的基木原則,嚴格依照法律程序進行,特別是要征得公司股東大會同意或由股東大會對董事會明確授權,杜絕有關行政領導和個別董事會成員私自決定的情形。在并購的價格上,對于凡國有企業的并購必須進行嚴格的資產評估,要制定統一的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評估標準,將有形資產和企業的商譽、市場、占有率等無形資產都納人評估的范疇。國有股轉讓價格應依據被并購公司股票的實際投資價值與合理市盈率,并參考簽訂協議時公司股票的市場價格和對股價走勢的預測等因素確定,將國有資產出售收人與營運收人區別開來,制定合理的轉讓價格。除此之外,應當加強對跨國公司到位情況的監督,提高引進跨國公司的質量,從而使國外跨國公司對國內企業的并購在公正、公開、合理、規范的規制中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趙炳賢.資本運營論[M].北京:企業管理出版社,1997.

[2]王婷.關于外資并購國有企業的相關法律問題[J].社會科學,20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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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史建三.跨國并購論[M].上海:立信會計出版社,1999.

公司法的法律法規范文3

王兆華  王力

[摘 要]隨著一人有限公司的形式即將載入《公司法》,我們必須警惕一人有限公司存在的種種弊端,從一人公司的登記設立、財務監督和加強股東責任等方面對其進行有效的規范,以促進一人公司的良性發展。

[關鍵詞]一人公司  弊端  規范

7月24日《新京報》報道,公司法修改草案已基本形成,草案規定,一個自然人可投資成立1個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為5萬元。一人公司的形式有可能得到法律認可,體現了國家更加注重建設有效率的、平等的市場經濟,一人公司也激發人們的創業欲望。  

對一人公司概念學者們有不同的表述:“一人公司,也叫獨資公司、獨股公司,是指公司資本的由一個股東所有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盵1]  “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股東,并且股東承擔有限責任的公司。一人公司也稱獨股公司、獨資公司。”  [2]  “一人公司,系指公司之全部股份或出資,全部歸屬于單一股東之公司”  [3]一人公司是公司的一種特殊形態,其特殊性主要表現在:一是一人公司僅有一個股東,二是一人公司的全部出資或全部股份由公司惟一的股東所有,即一人公司的惟一股東必須持有全部出資或全部股份。在西方發達國家一人公司的出現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個人出資經營者為追求有限責任利益,將其獨資企業采取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態的結果。  

既然公司的股東可以享受有限責任的保護,自然會有人通過濫用公司的形式來逃避責任,在我們對一人公司充滿期待的時候,我們絕對不能忽視一人公司存在的弊端,例如公司股東會、監事會制度因為只有一名股東而無法建立,公司的財產易于與股東的財產發生混同,使得交易者承擔了不必要的風險;對債權人的保護薄弱;股東易于濫用公司人格圖謀法外利益;規避侵權責任,嚴重削弱侵權法的社會功能等。這些公司治理與法律規制方面的問題,成了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在早期禁止一人公司存在的依據,但理性的人們很快發現,一個具有合理存在理由的現實,只能通過制度進行完善而不能禁止。與其可能存在的弊端相比,一人公司對于市場活力的作用更值得期待。于是,當今市場經濟國家紛紛建立了一人公司的制度,并在公司立法時修正有限責任原則方面采取了許多重要措施,以控制股東對一人公司法律人格的濫用,引導規范一人公司的良性發展。  

“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基于一人公司可能出現的種種風險,筆者以為,在確認一人公司合法性的同時,更重要的就是通過相關的法律制度,來有效地對一人公司的運行進行規范”[4],這是涉及對債權人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以及維護正常社會經濟秩序的重大問題?!肮痉ɡ響槍σ蝗斯局撁嫘?,構建一套有利于其揚長避短、行之有效的解決方案,使其不良后果縮小到最低限度,使一人公司在科學嚴謹的法律體系下良性運轉”  [5]。因此,我國應當在以下在一人公司的登記、經營、和責任等方面下手加大對一人公司的法律監督:  

1,實行嚴格的登記、公示和必要的書面記載制度,同時禁止濫設一人公司,禁止一個自然人設立多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皣栏褚幎ㄒ蝗斯镜脑O立條件和設立程序,禁止濫設一人公司”  [6]。防止一人公司的濫設,就必須強化登記機關的權力,實行實質審查主義,公示主義。為了使一人公司的債權人在于公司交易時充分了解公司的狀況,一些國家要求一人公司在設立時必須予以登記,并記載于公司登記機關的登記簿上可供公眾查閱?!叭毡竞偷聡痉ň幎艘蝗斯疚ㄒ还蓶|的登記和公示制度?!?nbsp; [7]有的國家的規定更為嚴格,不僅要求設立時要登記,還要求自一人公司公開登記起的運營狀態,增加公司的透明度,如歐共體第12號指令就要求,一人股東應執行股東大會的職權,但以股東大會身份通過的決議應當以書面形式入檔。同時,由他自己和由他代表的公司簽訂的契約,也應以書面形式紀錄入檔。這種書面記載制度增加公司的透明度的做法,確實是值得我們借鑒的。  

公司法的法律法規范文4

[關鍵詞] 一人公司 法律規制 法人格否認 完善

我國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訂的《公司法》明確了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律地位,確立了我國的一人公司制度。我國新公司法僅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在我國是不允許存在的。

一、加強一人公司法律規制的必要性

一人公司制度是一柄典型的雙刃劍。一方面,一人公司制度的正面效應顯而易見:有單獨投資欲望的投資者無須尋求合作者,有利于鼓勵個人創業投資;由于股東的惟一性,決策靈活,有利于提升公司競爭力;一人公司的有限責任制度,為投資者降低了投資風險和經營風險,有限責任的庇護對投資者極具吸引力。

另一方面,一人公司由于產權的惟一性,股東人格與公司人格易混同,股東易濫用公司人格為自己謀取利益,而侵害債權人利益,股東也易利用公司規避義務,影響社會交易安全。從經濟發達國家一人公司的實踐經驗了解,利用一人公司的優勢侵害債權,規避義務或從事其他違法行為甚多。因此,各國公司立法在確立一人公司制度的同時,從資本制度、登記制度、財務監督制度、法人格的否定規則等方面對一人公司進行嚴格的法律規制。

二、我國新公司法對一人公司的法律規制

我國新公司法對一人公司采取嚴格的法律規制,就如有學者所言:“像中國的公司法中,對一人公司規定這么多的限制性條件,可能在世界各國的公司法制度當中也是少見的”。

1.最低資本額與出資繳納制度

新公司法將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降低為三萬元人民幣,同時規定: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但是,新公司法對一人公司實行嚴格的資本制度,新公司法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并且要求股東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新公司法規定了一人公司較高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并加強了資本充實制度,體現了我國公司立法對于一人公司的謹慎態度。

2.禁止重復設立一人公司

新公司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法如此規定,是防止自然人股東過分放大信用和濫用有限責任,避免投資者利用多個一人公司實施關聯交易、規避合同義務或轉移侵占財產,進而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妨礙交易安全。

3.投資人公示制度和股東決議的記載制度

公示制度是指將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有關情況向社會公開宣示,使相對交易人與之往來時能夠知道自己的交易風險。新公司法第六十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注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并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載明。公示制度的規定有利于與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交易的相對人真正了解一人公司的狀態,提醒交易相對人在與其進行交易時及時規避風險,同時鼓勵一人公司的股東更好地按照誠信原則開展交易。股東決議的記載制度要求一人股東做出相當于股東會權限范圍事項的決定時,應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字后置備于公司,該制度有利于督促股東審慎、合理地行使股東權利。

4.引入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禁止公司法人人格濫用

“公司法人格否認”是指為阻止公司獨立人格的濫用和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就具體法律關系中的特定事實,否認公司與其背后的股東各自獨立的人格及股東的有限責任,責令公司的股東對公司債權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負責,以實現公平、正義目標之要求而設置的一種法律措施。這也就是英美國家所謂的“揭開公司面紗”制度。新公司法借鑒了國外公司法發展出來的揭開公司面紗的理論,在第二十條引入了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即“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此外,新公司法第六十四條專門針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法人格否定進行了特別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边@種特定條件下的“推定混同”制度將證明股東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相分離的舉證責任施于一人公司的股東,減輕了債權人的舉證責任,可以使得新公司法的這一規定具有可操作性,從而有利于切實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三、一人公司法律規制的完善

我國新公司法確立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制度,順應了我國經濟發展和公司實踐的迫切要求,是公司立法的一大進步。但是,我國新公司法對于一人公司制度的規定及其立法技術方面尚有諸多缺陷與不足,不利于在一人公司的實踐中切實保護債權人利益,保障一人公司的健康發展,有待立法的進一步完善。

1.細化“法人格否認”原則,增強其可操作性

引入法人格否認理論,對于利用有限責任進行風險規避的投資者產生一定威懾作用,但是,如果這一原則被不加限制地援用,就會導致公司法人人格獨立這一公司基本制度的地位受到威脅和動搖,挫傷投資者的投資熱情。所以,對于公司法人格否認原則的適用必須謹慎。我國新公司法對此規定太過籠統,缺乏可操作性,不利于正確援用這一原則,針對以上問題,筆者認為,在我國公司法實踐中適用“揭開公司面紗”原則時應注意以下問題:(1)明確“揭開公司面紗”原則與公司獨立法人人格的關系。公司獨立法人人格制度是公司的基本制度,而“揭開公司面紗”原則是在特殊情況下,為了公平與正義而采用的例外原則,這一關系必須明確,否則可能會導致“揭開公司面紗”原則的濫用。(2)應當通過司法解釋的形式具體規定適用“揭開公司面紗”原則的情況,并嚴格按照這些具體情況援用這一原則,不得類推適用。(3)嚴格規定這一原則只能適用于審判程序,而不得適用于執行程序和仲裁程序中。(4)應當建立最高院備案制度。由下級法院將在實踐中對于這一原則援用的情況向最高人民法院進行備案,這樣便于最高院及時掌握這一原則實際運用情況,便于總結經驗,有利于進一步完善對于這一原則的適用。

2.完善一人公司的治理結構,建立公司內部有效的制衡機制

相對于傳統公司類型,一人公司更加需要合理的監督與制衡機制。但是新公司法在這一方面所做出的規定還是有限的。關于一人公司治理方面的法律規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股東決議應有詳細記錄,以便債權人等相關利益主體對股東決策是否濫用股東權利做出判斷時有據可查,任何股東決議都必須以書面形式記載,股東對其委托行使股東權利的人做出的決議也應負責;一人公司的董事會可以由股東、職工代表和外部人士共同組成,也可以不設董事會,而由單一股東或外部人員擔任執行董事,董事會(或執行董事)可以聘任單一股東或外部人員擔任經理,以便使更多利益主體參與公司經營,達到一人公司治理結構的平衡;一人公司應當設立監事會,關于監事的人選,由職工代表、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的代表擔任,在監事會的具體職權方面,應賦予監事會對審計機構、評估機構等中介服務機構的選擇權和對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情況的監督權。這樣既可以保障監事會真正起到監督的作用,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監事會對公司事務的過度干預。

3.加強一人公司的財務監督

判斷一人股東是否惡意濫用公司人格的重要依據就是公司的財務記錄,因此,加強對一人公司的財務監督尤為重要。應建立嚴格的一人公司財務制度,嚴格禁止自我交易,杜絕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發生混同,避免股東轉移公司財產逃避債務。一方面,健全公司財務制度,要求一人公司每一筆業務登錄在冊,形成備忘錄和年度財務報告,以便對公司財務進行審查,減少公司財產被轉移、隱匿的機會;另外,可以設立專門的會計公司,一人公司財務會計人員隸屬于會計公司,一人公司股東對會計人員不構成直接的利害威脅,保障財務人員遵守財務法規,有效監督一人公司的財務狀況。

4.繼發型一人公司、實質一人公司應納入公司法規制范圍

新公司法關于一人公司的規定,沒有考慮到復數股東的公司在設立后,因股權轉讓或繼承導致股權集于一名股東而形成的繼發型一人公司。公司法對于一人公司的嚴格法律規制,是否也適用于這種由于股權的變動而形成的一人公司,公司法沒有明確規定,對此,筆者認為,應當承認繼發型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并將其納入一人公司的法律規制范圍。為避免繼發型一人公司逃避法律的監管,侵害利害關系人的合法利益,公司法應對繼發型一人公司做出明確規定:一旦公司股東人數由復數變為單數,該繼發型一人公司應立即進行登記、公示,并在營業執照中注明,同時要求該公司應具備一人公司的條件(如最低注冊資本為人民幣十萬元),并且,所有對一人公司的法律規制,繼發型一人公司全部適用。

實質一人公司是指公司股東在人數上為復數,但實質上只有一人為真正股東,其余股東僅是名義上持有一定股份的掛名股東。實質一人公司在現實中大量存在,現行公司法并未規定對其特別的法律規制。在我國公司立法的現階段,既然禁止不了實質一人公司的產生,應當通過制度設計加以規范、引導。因此,通過立法給出實質一人公司的判斷標準,確定其法律地位并納入一人公司的法律規制的范圍意義重大,有利于一人公司的規范與發展。

參考文獻:

[1]趙德樞:一人公司詳論[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

[2]江平:法人制度論[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

[3]周友蘇:新公司法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公司法的法律法規范文5

每個年度結束后,一年一度的基金年度收益率排名就通過各大財經門戶網站披露出來。雖然2009年基金收益率頭名仍然被華夏基金公司的王亞偉所占據吸引了大多數人的眼球,但是如果從中小基金公司的角度來解讀榜單(詳見表1、表2)便能找出基金行業在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從表1可以看出:大型基金公司有15次入榜,占排名榜份額的51.72%(剔除2007年上榜的深100ETF指數基金),基金公司上榜的位次三年平均數分別為13.33位、16.2位和25.9位,總體上榜的平均數為18.48位。這些數字說明登上各期排名榜正向的公司是以大型基金公司為主,此外每年都有不少中小基金公司得以上榜,但是能夠連續兩年上榜的只有東方和中郵基金公司兩家,且中郵基金公司上榜的一只基金在2008年度又進入基金收益率倒數第六名位置。

從表2可以看出:有22次中小基金公司入榜約占排名榜75%的份額,基金公司上榜的位次三年平均數分別為28.7位、30.1位和41.9位,總體上榜的平均數為33.57位,這些數字說明登上倒數排名榜的公司是以中小基金公司為主,而泰達荷銀、申萬巴黎、長城、天治、寶盈和中郵等6家基金公司的兩只基金連續兩次上榜。

不可否認的是2005年開始到2007年結束的中國證券歷史上最具爆發力的一波大牛市,喚起了許多老百姓的投資意識,并因此成就了那些明星基金經理和基金公司,短短三年之間鑄就了基金行業中以業績穩定和持續性較強為主要特征的華夏、嘉實和博時等知名大型基金公司。同時大型基金公司的品牌效應在賦予了基民投資信心的同時,也左右了基民的選擇。這一點,在2009年新基金發行中表現得尤為明顯,那些不為基民所熟悉的中小基金公司掙扎在被贖回的困境中而促成了華夏、嘉實和博時等大型基金公司新基金發行的一日售罄和動輒百億以上的銷售規模?;鹗袌龅陌l行狀況一方面讓人感嘆馬太效應在這個成立不過十余年的行業中表現得淋漓盡致,另一方面也不得不為中小基金公司的發展前景而擔憂。

二、中小基金公司發展思路

對于中小基金公司來說為了贏得基民的信任從而擴大公司的實力面臨了太多的制約因素和難關,為此需要從以下三個方面來進行公司的內涵建設。

首先,人才建設。從上述基金年度收益率的兩個排名榜變動規律來看,中小基金公司雖然每年都會涌現較為突出的基金品種,但是次年大都會從榜單消失甚至滑落到倒數的位置。之所以大多數中小基金公司發行的基金品種靠前的業績在第二年就歸于平庸,原因是很多中小基金公司都會遇到相似的困境,,即基金投研團隊核心人員的的匱乏和流失。在人才使用的戰略上,中小基金公司由于所管理的基金總規模較小導致公司收入主要來源的管理費收入較低,這使得中小基金公司不具備建立國內一流基金專業技術人才隊伍的資金實力。薪酬制度長期低于基金行業的平均水平,最終造成了中小基金公司長期培養出來優秀人才的大量流失(虞紅霞,2009)。這使得中小基金公司陷入一個“招聘人才難,培養人才難,留住人才更難”的怪圈,從而為業績的大幅波動和持續低迷埋下伏筆。

投資業績和市場營銷難以配合有效運轉,是中小基金公司不斷被邊緣化的深層次原因。作為金融服務行業一個新興子行業,人才是基金公司競爭的根本。缺少優秀人才,最終造就了中小基金公司發展的核心競爭力缺失(王平,2006)。為此,中小基金公司應當正視自身員工少優秀人才更少的現狀,重視公司內部人才戰略的建設,通過給予有培養前途的人才以較大的施展空間,在硬軟件、經費資源和崗位使用的方面也給予傾斜以逐漸改變核心人才嚴重短缺的劣勢。這方面最好的例子就是東方基金公司。針對研究員在大型基金公司很難得到做到基金經理職位的實際情況,東方基金公司招聘一些符合自身發展需要的大型基金公司研究員到公司任職并在經過選拔之后出任基金經理,正是這些在招聘環節、培養環節和留人環節得當方法造就了如東方基金公司等中小基金公司逐步脫困的有效之策。

其次,控股股東。對于中小基金公司而言,起用并留住優秀人才只是實現生存和發展的技術手段之一。要想獲得公司的長遠和穩定發展,公司管理層融洽與股東尤其是大股東之間的關系才是實現長久發展的基石。中小基金公司內部治理問題過程中出現的董事長與以總經理為代表的管理層失和的現象必將致使公司管理層變動頻發,相伴而來的必是業績不佳或資產規模停滯。由于大股東和公司管理層之間內斗導致中小基金公司業績曇花一現的例子,在國內基金業不長的發展歷史中也不少見。

由于我國幾乎所有的基金公司都由證券公司作為主要股東投資設立,其實際控制人大都存在國有或者國資控股的背景,因此董事會很注重對旗下基金公司財務和人事部門的控制。中小基金公司在公司內部治理架構方面存在著很多不完善的地方,會導致大股東干擾公司的投資工作,甚至直接干涉公司內部事務。出現這些現象的本質原因是傳統的行政管理慣性和設立體制通過大股東傳導至中小基金公司,它不但破壞了基金公司的契約,也阻礙了中小基金公司的健康發展。因此中小基金公司的管理層有必要通過各種途徑溝通了解大股東及其選任的董事會對管理層的訴求并在公司經營管理特別是基金投資運作、人員聘用等內部治理架構和投研團隊建設等主要方面力爭與大股東在公司建立預防機制,以為公司持續穩健發展達成共識(陳莉,2007)。

最后,市場定位。在基金品種中同質化的傾向愈發明顯的今天,作為成立時間較短和資產規模不大的中小基金公司,如果僅僅做市場公募業務的跟隨者,其面對營銷手段渠道無法和大型基金公司相競爭,產品品種和市場定位又趨同于前者,則做大做強的希望渺茫。因此中小基金公司必須改變在公募基金單一產品線上發展的思維定勢,而要在產品創新和細分領域尋求自身生存和發展的道路。

中小基金公司需要堅持在細分基金市場的基礎之上在公募業務以外尋找利潤,在產品創新中尋找盈利增長點。這點可以從成立都只有6年時間的海富通和匯添富基金公司的發展歷程上尋到例證。2008年以來海富通基金公司在大型國有企業年金業務方面已占據一片天地,而匯添富基金公司在專戶理財業務上也所獲頗豐。這兩家中小基金公司著力細分基金市場,創造出與那些在公募市場大型基金公司有同樣影響力的品牌,形成了自身的比較優勢,為自己拓展了新的生存空間。因此在市場定位上,海富通和匯添富基金公司已經為其他中小基金公司樹立了良好的示范效應。

在同質化明顯的基金行業中,如何尋找新的發展突破口以樹立自己與眾不同的品牌,對中小公司的發展至關重要。數量眾多的中小基金公司需要明確自身市場定位,加大在細分市場業務上的研發投入,以盡早進入一些市場尚待開發的新領域(王平,2006)。這些領域包括已有的大型國有企業年金和專戶理財業務領域,也包括研發專門針對包括低碳經濟和新能源等新興行業的細分業務。這些新領域對于所有基金公司來說都處于起步階段,大型基金公司相對于中小基金公司并沒有體現出優勢,因此中小基金公司需要將創新精神變為求生手段,能否在細分市場拓展上取得良好的效果對中小基金公司而言至關重要。

總之,由于基金行業馬太效應和同質化明顯的特殊性,對于處于弱勢地位的中小基金公司而言,如果不從自身尋求變革,在人才建設、控股股東和市場定位等方面尋求突破,不僅做大做強的希望要落空,而且會在未來行業洗牌的中被兼并重組。反之,中小基金只有在上述三個方面作出深層次的變革和創新,才會在競爭激烈的行業中立足和發展。

參考文獻:

公司法的法律法規范文6

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的規定的通知

為了保證正常的業務開展和出差人員工作與生活的基本需要,根據財政部(1996)2號文件《印發(關于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的規定)的通知》精神,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市****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差旅費開支標準,請遵照執行。

一、 出差人員的交通費和住宿開支標準

1、 乘座車、船、飛機和住宿等級標準:(見下表)

項目

等級標準

職務

火 車

其他交通

工具

住宿標準

(天/元)

下 正、副局級以及被聘任或任命的相當級別人員和教授級高級職稱人員。

按實報銷

300

正、副處長以及被聘任或任命的相當級別人員和高級職稱人員。

按實報銷[z1]

200

其余人員

三等艙

按實報銷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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