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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有關的法律法規范文1
關鍵詞:中國民間借貸 規范化發展 法律問題
民間借貸是指雙方當事人根據真實情況達成的借款協議的行為,其中雙方當事人包括法人與自然人、自然人與自然人和自然人與其他組織。民間借貸作為一種重要的民間金融形勢可以作為直接投資的渠道。同時,在我國經濟飛速發展的大背景下迅速發展的民間借貸,在金融資源方面為農村經濟和民營經濟提供了強有力的支持,但是由于我國金融業受到國家的嚴格管理,導致民間借貸在發展過程中難以得到相應法律和政策的足夠支持,使民間借貸在實際運作的過程中出現利率過高的問題,極易引發刑事犯罪和破壞國家的金融秩序,這些問題的存在不僅阻礙了民間借貸的健康發展,還影響了我國經濟的健康平衡發展。因此,對民間借貸存在的法律問題進行研究,促進其向規范化的方向進行發展是不可或缺的。另外,由于民間借貸作為一種復雜的社會現象,加之國家為了維護金融業的安全和秩序,制定了許多否定民間借貸發展的規定,導致民眾將民間借貸認為是一種高利貸、非法集資和非法吸收公眾的存款的行為,不利于民間借貸的發展。
一、 對民間借貸的認識
(一)民間借貸不等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民間借貸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二者之間存在明顯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其一,二者在目的上存在明顯的差異。民間借貸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籌集足夠的資金幫助籌集者解決生產經營中遇到的困境,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一種類似于民間借貸形式的犯罪行為,其主要目的是通過非法的手段進行牟利,并最終對獲得的利益進行非法占有;其二,二者針對的對象存在差異。民間借貸的對象一般不會超出當地的范圍,主要是借貸者的親戚朋友、熟人和生意上的伙伴,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對針對的對象十分廣泛,不僅包括本地范圍還會涉及多個行政區;其三,二者的資金來源方向存在差異。民間借貸作為一種合法行為所使用的資金主要是放貸人的自有資金,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資金來源主要包括國外熱錢和通過非法手段吸收和籌集的公眾存款;其四,二者在受保護上存在差異。當發生糾紛時,只要民間借貸的貸款利率沒有超過同期銀行利率的四倍就會受到相應法律法規的保護,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旦被發現就會被徹底取締,并且損失由參與者自己承擔。
(二)民間借貸不等同于集資詐騙
民間借貸與集資詐騙之間的區別主要集中在“騙”字上,具體表現在以下幾方面:其一,二者在歸還問題上存在區別。民間借貸是要按照規定的日期歸還給放貸者,而集資詐騙的主要目的是對籌集的資金進行非法占有,沒有歸還的打算;其二,在投資經營上存在區別。民間借貸的出發點是為了進行投資經營,實現企業生產規模的擴大,并且當使用民間借貸籌集的資金經營發生虧損時不會被定義為集資詐騙,而集資詐騙的根本目的是非法占有和不歸還,并未用籌集的資金進行經營和投資,只是利用籌資的錢進行享受和揮霍,利用虛假經營的模式騙取投資者的金錢。
二、 中國民間借貸存在的問題
(一)相關的立法不夠完善
目前我國在民間借貸方面存在的立法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其一,相關法律法規之間存在矛盾。當前與民間借貸有關的法律和法規的規定表現的十分寬泛和分散,加之立法技術的缺失和“政出多門”的不利影響,導致許多法律法規內容之間產生了沖突;其二,專門法律制度的不足。主要是金融市場退出機制的不完善、個人破產法律制度的缺失和征信法律體系的不健全,導致難以對民間借貸活動進行正確的引導和規范,無法實現民間借貸的運作和管理的規范化;其三,缺乏統一的標準。由于受到民間借貸立法不健全的影響,致使民間借貸過程出現判斷標準模糊不清、操作性不強和司法機關手握自由裁量權過大的問題,使民間借貸主體的利益難以得到保障。
(二)不規范民間借貸的出現
民間借貸作為一種自發的信用活動,會出現民間借貸主體為了實現利益的最大化而采取投機行為,進而引發一系列的違法行為和債務糾紛。如果不對民間借貸進行有效的法律約束,建立完善的監管和跟蹤機制,則會導致民間借貸出現嚴重的信用危機,一旦借貸方出現信用缺失的問題,就會對放貸者的資金造成極大的安全危害。
(三)可能出現民間借貸利率高的問題
在我國的法律法規中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高于當期的銀行利率,但是不能超過銀行同類貸款的4倍利率,超過同類銀行貸款利率4倍而產生的利息將不會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通過調查發現當前的許多民間借貸利率都超過了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一旦出現糾紛放貸者的利益將受到損害。目前我國主要用是否高于銀行貸款利率4倍的標準來衡量民間借貸活動是否合法,但是在民間借貸的實際操作中相關法律法規并未起到良好的約束作用,導致具有高利貸特征的民間借貸現象層出不窮,并且在民間借貸中形成了潛在的“行規”,即在借款時就已經將高額的利息反映到借款本金中,難以讓執法者發現其中的問題。
(四)存在大量的非法放債轉貸現象
由于在民間借貸的過程中可以賺取豐厚的利益,致使一些不法分子采用虛假的貸款條件和貸款理由進行貸款,進而將貸款取得的資金通過民間借貸的方式借貸給他人,從中賺取高額的貸款利益。這種非法的放債轉貸現象對我國的金融秩序產生了不利影響,損害了金融機構的利益。
(五)民間借貸存在著較高的風險
由于民間借貸的利率明顯高于銀行的貸款利率,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企業的負擔,容易使企業出現惡性循環使用高成本資金的現象。雖然企業通過付出高額利息籌集到資金解決了企業的困境,但是這只會進一步降低企業的效益,使企業難以按照日期歸還債務,對企業的健康發展產生了不利影響,同時又為高利貸提供生存的空間,不利于社會的和諧穩定。
三、 如何從法律角度促進中國民間借貸的規范化發展
(一)對現行法律法規的完善和監管力度的加強
其一,對民間借貸法律法規的完善。首先要對民間借貸的身份進行確認,彌補民間借貸的不足,主要包括完善業務范圍、資金來源、法律責任、放貸人主體資格和放貸利率上限,其次從法律角度實現民間借貸的規范化,提高借貸雙方正確認識民間借貸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為民間借貸創設良好的環境,實現在法律技術層面下的穩定發展;其二,加強法律監管的力度。在目前飛速發展的經濟下,當民間借貸有關的法律法規得到完善之后,定將促進民間借貸的迅猛發展。為此,必須讓各監管部門認識到自己責任,加強各部門間的協調合作。另外,隨著民間借貸出現多元化發展的趨勢,可能涉及保險、擔保和證券等領域,故加強對民間借貸的監管是時展的需要;其三,嚴懲違法犯罪行為。隨著民間借貸向合法化方向發展,會導致違法犯罪行為的產生,比如洗錢和非法集資等行為的出現。為此,在進行監管時要去除這些犯罪行為的合法外衣,對其實施嚴厲的打擊,保障民間借貸的健康發展。
(二)對民間借貸進行正確的引導
在促進民間借貸的規范化發展時,要根據民間借貸的特點,進行正確的引導和規范。其一,加強宣傳教育。通過對民間借貸的相關法規大力推廣和宣傳,讓廣大群眾對民間借貸的政策和法律進行充分的認識,讓群眾嚴格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對自身的借貸行為進行規范;其二,對借貸程序進行規范。目前的民間借貸在規范化發展方面還嚴重不足,主要表現在沒有明確規范借貸雙方的義務和權利、沒有具體規范憑據的內容。為此,在簽訂民間借貸的合同時,要對合同的相關事項進行明確和規范;其三,對民間借貸的利率和用途進行明確的規范。首先,借款人要出具借款事由說明書,對借款的用途進行細致明確的說明,防止借款人使用民間借貸籌集的資金開展非法行為;其次,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民間借貸利率的確定,避免高利貸行為的出現。
(三)對民間借貸實施嚴格的金融監管
為了進一步對民間借貸業務進行規范,實現民間借貸監管制度的完善。首先,可以吸取國外先進的經驗,對民間借貸實施嚴格的金融監管,實現對投資者效益的保證,比如可以讓工商管理部門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加強對民間借貸宣傳廣告的管理和對放貸人實施登記管理;其次,銀監會要擔當起監管職責,嚴厲打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非法集資等違法行為,實現民間借貸的健康發展;最后,要建立完善的報警機制,實現對民間金融業的監測。比如可以對信息披露機制進行規范和建立民間借貸信息的統計機制,讓借貸主體可以根據提供的信息做出正確的借貸決策。
四、結束語
隨著民間借貸在我國的快速發展,促進其規范化發展將是金融行業工作的重中之重。但是面對目前我國民間借貸存在的問題,只有在立法先行下對其進行按嚴格的金融監管,并對其業務的發展進行規劃,才能促進民間借貸行業的健康發展,為企業經營提供有力的資金支持,彌補正規金融行業發展的不足,適應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形式,促進我國經濟的健康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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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有關的法律法規范文2
【關鍵詞】 個人 征信體系 建設
個人信用征信是指依法設立的個人信用征信機構對個人信用信息進行采集和加工、并根據用戶要求提供個人信用信息查詢和評估服務的活動。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資金流動更加頻繁,用戶為滿足自己的資金需求,緩解資金壓力,越來越多的選擇使用信用卡或者貸款的方式解決問題。因此,為促進我國銀行信貸業務的健康發展,需要完善我國的個人征信體系。我國的個人征信體系的完善還有很長的路要走,下面,本文將就個人征信體系建設的必要性、我國個人征信體系建設存在的問題出發為我國個人征信體系的建設提出合理建議。
(一)個人征信體系建設的必要性分析
完善的征信體系是社會信貸體系的建設可以促進我國銀行業的健康發展。經濟社會中,信用對于個人的重要性相當于人的第二章身份證。完善的個人征信體系,可以降低商業銀行的經營成本,提高銀行業務的完成率和成交量,降低壞賬率和不良貸款占比,提高銀行的收益等。
1.改善社會信用環境
個人信用的確認是個人在社會生活中的一個重要方面,由于個人信用狀況的確認需要依據,因此必須第三方信用機構的介入才能完成。因此,個人信用的確認是一個耗時耗力耗資的過程。目前,我國個人信用體系的建設尚不完善,授信方為保證資金的安全性不得不提高貸款門檻,越來越高的信貸門檻難以滿足大部分貸款人的需要,因為這會增加借貸時間,不能及時有效的滿足借貸方需求。因此很多人會冒著巨大風險選擇信貸門檻較低的民間信貸機構――非法信貸機構,增加了信貸風險,也助長了民間非法信貸機構的發展氣焰。因此,需要建立完善的個人征信體系,提高個人征信審查效率,改善社會信用環境。
2.防范信用風險,促進我國信貸體系健康發展
近年來,我國的銀行貸款壞賬率不斷增長,根據2015年官方公布的數據來看,我國在2015年的銀行貸款壞賬率為1.5%,雖然很多海外機構對我國官方的銀行貸款壞賬率非常懷疑,但是這是由于各個國家的壞賬率計算和歸類方式不同造成的。
自2008年以來,我國的銀行貸款呈高速增長模式,在銀行貸款快速增長的同時,銀行面臨的信用風險也在不斷增加。銀行貸款的壞賬呆賬是銀行貸款的風險之一,如果在放貸錢沒有對受信人的信用狀況進行調查,會增加銀行信貸風險。自2013年,我國互聯網金融得以迅速發展,得益于我國“互聯網+”經濟政策的支持,也是我國經濟結構調整的一個重大方向。建立有效的個人征信體系可以促進我國信貸體系的健康發展。
(二)我國個人征信體系建設的問題
在了解我國個人征信體系的建設現狀后,筆者認為我國個人征信體系建設出現的主要問題有:缺乏健全的征信體系法律法規、缺乏有效的個人信用數據庫、政府信用監管缺失、缺乏征信服務機構、各地區征信體系建設不一致等。下面,筆者將對以上問題逐條分析。
1.缺乏健全的征信體系法律法規
健全的個人征信法律法規是健全個人征信體系的支持和保障,在法律法規的支持下,個人征信體系才能有效發揮作用。
目前,我國的征信體系法律法規并不健全,2002年,我國出臺了《征信管理條例》,對征信方、征信方式、征信監督者以及法律責任等作出了明確規定,起到了規范我國征信市場的作用。2015年10月1日起實施的《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對個人信息安全的保護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標志著我國個人信用征信行業的規范化有了更好的法律保障。此外,我國各個地方政府也根據自己當地實際情況對個人征信頒布了一些法規,起到了對個人征信市場的進一步規范的作用。
但是,我國的個人征信法律法規尚有確實,且法律執行率低,受信人的個人隱私的保護等問題還是時有發生,應該建立更有效更健全的個人征信體系法律法規。
2.政府信用監管缺失
對個人信用的評定和監管需要第三方機構完成,更需要政府的新監管。政府的監管對個人征信體系的建設以及信息的真實性有一定的促進作用。目前,我國政府在個人征信體系中的監管主要是事后監管,即在受信者信用出現問題后幫助授信者通過強制或法律手段保障授信者的合法權益。政府監管在保護受信者權益方面有較大差距。因此,政府信用監管缺失是我國個人征信體系存在的一個重大問題。
3.缺乏有效的個人信用數據庫
個人征信體系的構建需要建立個人信用狀況數據庫。由于我國人口眾多,且沒有相關的機構對個人的信用進行長時間的有效跟蹤,因此,我國尚未建立一個完善的個人信用數據庫。不過,隨著近年來銀行之間的合作增加,越來越多的銀行選擇信息共享,構成了一個小型的個人信用數據網絡。目前,隨著互聯網和大數據的發展,以前需要大量人力完成的事情可以通過互聯網來完成,因此,需要建立有效的個人信用數據庫。
4.征信機構數量質量不足
與歐美等經濟發達國家不同的是,其征信機構以社會征信為主而我國是以國家征信機構為主。美國的征信機構越為200多家,歐洲征信機構的數量為40多家,而我國現有征信機構150多家,其服務范圍小、產品種類少、信息獲取成本高和難度大,因此我國的征信機構難以滿足社會需求。
我國的主要征信機構使中國人民銀行的征信系統,征信系統信息主要是銀行以前的貸款信息。國外的征信機構也已經入主中國多年,但是由于中國特殊的國情,不能真實獲得更有效的個人信用信息等。
5.各地區征信體系建設不一致
我國經濟發展的一個重大問題就是經濟發展的區域不平衡性,經濟發展的區域差異性非常大。與我國經濟發展趨勢相同的是,我國征信體系的建設也具有明顯的區域性。就目前我國征信機構的分布和工作有效性而言,東部沿海地區的征信體系較為完善而經濟不發達的西部地區建設狀況則比較差。征信體系的區域性差別不利于我國信貸業務的健康發展。而且,近年來,我國中西部地區的經濟建設和發展進入一個新的階段,需要完善的征信體系為經濟建設提供保障。
(三)我國個人征信體系建設的建議
我國個人征信體系建設的現狀和問題都是由于我國社會現狀、經濟體制等原因造成的。同時也與我國征信體系建設起步較晚有關,因此,我國可以借鑒他國在征信體系建設的經驗的基礎上建設我國個人征信體系。根據國外的先進經驗,在個人征信體系建設中,需要完善法律法規保證征信體系的建設,政府的監管作用也不可忽視,同時,需要建立有效的個人信用數據庫、社會力量建立征信服務機構等。
1.完善征信體系法律法規
前面提到,完善的征信體系法律法規是個人征信體系建設的基石。因此,我國需要加快對征信體系的法律法規的建設。征信體系法律法規應該對征信體系對征信體系中的信息獲取、信息共享、信息安全、信用評定及評定標準的建立等多個方面進行詳盡的規定和敘述,同時與國際標準接軌,打破我國與國際標準孤立的現狀,對于我國走進國際市場有很大幫助。
2.政府加強信用監管
政府對個人信用的監管作用至關重要。政府除作為行政的執行者,更是一個好的監督者。政府對個人信用體系建設的監督主要體現在對評信機構的監督,監督信用評級機構能夠公開透明依法辦事,不編造、制造假的信用評級信息。同時,也需要對個人信用做有效監管,保證個人信用信息的真實性。政府的監督可以防止信貸企業或個人偷稅漏稅等不良現象的發生。
3.建立有效的個人信用數據庫
前面提到,個人信用數據庫存儲個人信用信息,在個人征信體系中的角色非常重要。個人信用數據庫的建立是一個耗時耗力的工作,且我國個人信用數據庫沒有做到有效的共享。我國在構建個人信用體系的過程中需要建立有效的個人信用數據庫,并促成各種信用評級機構和銀行的合作,讓其能夠做到信息共享,減少銀行信貸壞賬的發生。
目前建立個人信用數據庫的有利條件是互聯網的發展和大數據,利用互聯網可以收集個人信用的有效信息,有效的降低了個人信用數據庫的建設成本,同時也增加了信息共享的可能性。通過互聯網實現個人信用數據庫中信息的共享,可以打破信貸體系中信息不對稱等障礙,促進信貸體系健康發展,降低信用風險。
4.國家支持征信服務機構的建立
前面提到,我國現有征信服務機構較少,難以滿足我國現有征信市場的需求,因此國家需要支持更多的征信服務機構的建立。國外征信服務機構以社會征信機構為主,我國也應該適當放寬社會成立征信服務機構的標準,鼓勵社會力量進入征信機構,解決目前征信市場供不應求的現狀。
我國現有征信機構以國家建立為主,必不可少的存在著工作效率低下,處理信息的方式固化等問題,而社會力量的進入對提高征信市場的工作效率具有一定的推動作用。國家在鼓勵社會力量進入征信體系的過程中,需要更多的承擔監管和督促者的工作。
5.統一各地征信體系
各地征信體系的不均衡是限制我國征信體系建立的一個重要因素。目前,我國應對經濟發展比較迅速的中東部地區的征信體系的建設加強重視。經濟發展是需要資金支持的,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難以支撐當地經濟發展時,貸款是解決當地建設問題的一個重要途徑。同時,越來越多的社會力量進入當地建設中,社會力量對貸款的依賴性更大。因此,需要國家統一各地征信體系,建立一個全國通用的征信體系,為各地區共同發展提供有效保障。
貸款有關的法律法規范文3
近年來,我國頻頻曝出上市公司因違規對外提供關聯擔保而陷入經營困境甚至破產重組的案件。有些上市公司的大股東利用優勢地位控制上市公司,并向自己控股的企業進行惡意擔保,甚至還有上市公司締結相互擔保條約。這些行為不僅增加了公司的經營風險,更損害了公司中小股東以及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本文對我國上市公司關聯擔?,F象進行了分析,并對當前的立法缺陷以及改進措施提出了建議。
關鍵詞
上市公司 關聯擔?!》蓪Σ?/p>
一、上市公司關聯擔保概述
擔保作為一種正常的經濟行為,具有保障債權實現、促進資金融通的功能。隨著我國企業規模的逐步發展擴大,企業在經營發展過程中經常需要向銀行融資,而銀行業由于信貸風險管理的要求,其在審理企業申請貸款項目時,必須要求企業提供相應的擔保,因此企業擔保成為經濟市場中的常態及必需。
企業擔保按照擔保對象的不同可以分為兩種情況,即為自身債務提供的擔保,以及為第三人債務提供的擔保。企業由于融資需要為自身債務提供擔保,是經營發展之必須,并且會為企業帶來潛在的經營利益,屬于自擔風險的行為,這實屬正常,然而由于許多企業礙于自身條件的限制,沒有足夠的資產為債務設定擔保,此時這些企業往往會請求其他企業為其債務提供擔保。
由于上市公司實力較強、信息相對透明,通常為銀行樂于接受的優質保證人,而企業向有關聯的上市公司請求擔保更容易被接受,因此,上市公司按照法定程序向關聯企業提供擔保是其常見的經營行為,而且上市公司因為融資需求,也愿意與其他公司建立互相擔保的關系。
二、上市公司關聯擔保的成因及危害分析
近年來我國頻繁曝光出上市公司因違規提供關聯擔保而陷入經營困境,甚至破產重組的新聞。由于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過于集中、公司治理結構尚不完善,上市公司的大股東十分容易利用優勢地位控制股東大會內部表決權,從而通過擔保決議向這些大股東控制的關聯企業進行擔保;同時,由于公司具有所有權和管理權兩分離的特征,而上市公司的管理層――董事會也擁有對外擔保的表決權,因此,公司管理層成員也很有可能為了個人私利而不惜犧牲公司利益向與其有關聯關系的企業提供擔保。這些關聯擔保不僅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公司的經營風險,更損害了公司非關聯股東以及公司債權人的合法利益。
上市公司因為自身經營需要而向關聯提供擔保,也給自身帶來了巨大的債務風險,很多上市公司一旦成為擔保鏈條上的一環即被牢牢套死再也無法抽身。關聯擔保普遍存在的背后,除了利益驅使企業經營者不惜犧牲上市公司的因素,我國公司內部治理結構的不健全,銀行業機構的信貸業務管理不規范以及對證券市場不當經營行為監督的缺失,種種原因造成了如今的局面。這些原因總結起來,大致有一下幾點:
(一)政府對市場運行的影響
由于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時間較短,市場管理體制尚不夠成熟,“計劃經濟體制”時代留下的“政府指令型經濟發展模式”在國內的絕大多數地方仍然廣泛存在。即使是在今天,政府官員與企業高管職位的相互調換也不是新鮮事,許多國企背景上市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一般均由政府委派或是由調職的政府官員擔任。由于這些管理人員出身于政府機構或是由政府委派,一方面,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上市公司經營受政府指令控制的可能性,另一方面,這些管理人員往往缺乏對市場經營管理的專業知識,對擔保風險的認識不到位,經營決策帶有盲目性和隨意性。在這樣的大環境下,許多上市公司和地方政府之間形成了千絲萬縷的聯系。在我國最早發起成立且實力也最雄厚的上市公司中,絕大多數都是由國企改制而成,國有股份在股權機構中占據著絕對控股地位,這些國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在經營和管理期間更因為國家股作為控股股東的特殊性以及地方政府官員的干預而很難獨立地經營與決策?!吨袊局卫韴蟾?2006)》曾指出:國有控股股東的特殊性,使得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治理表現為政府行政管理之下的大股東主導模式。
更為嚴重的是,由于上市公司往往資本雄厚、經濟狀況良好,許多地方政府為了發展地方經濟,經常會牽頭上市公司向地方企業的債務提供擔保。而在事實上,這些擔保往往是被擔保的地方企業與牽頭擔保的政府官員合謀的對上市公司的“劫富濟貧”計劃,在擔保合同設定之時即注定了要由上市公司替這些地方企業的債務“買單”,這不僅助長了地方政府官員的腐敗,更嚴重損害了上市公司的合法利益。
(二)公司股權結構以及內部治理機制的缺陷
正如前文所述,由于我國的許多上司公司均是由國有企業改制上市,雖然在上市過程中公司吸納了不少中小投資者,但是國有企業作為公司發起人及大股東,其在公司股權結構中往往是“一股獨大”,其所持有的股份比例使其具有絕對控股地位。而這種過于集中的股權結構也使這些控股股東可以利用其在公司中的優勢地位影響公司管理層,從而通過擔保方式將上市公司的利益從公司向大股東控制的其他企業轉移。近幾年來曝出的上市公司違反違規對外擔保案件中,多數都是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利用其優勢地位控制公司管理層的“話語權”,對外擔保的審議表決程序也成為掩蓋其侵犯其他中小股東合法權益的“虛偽的外衣”。
(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監管的缺失
缺少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監管,也在一定程度上縱容了上市公司的任意對外擔保行為。中國證監會聯合國家經貿委于2002年的《上市公司治理準則》 中明確要求上市公司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持續地進行信息披露,是公司中小股東有平等機會獲取上市公司經營信息的最直接有效的方式,也是作為公司經營管理“外部人”的投資者對上市公司理性投資和有效掌握的重要保障,這是上市公司的一項義不容辭義務。但在實踐中,由于缺少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應監管措施,各上市公司是否及時有效地披露其經營相關信息,披露的信息是否真實、準確、完整則很難被外界掌握??v觀近年來曝光的有關上市公司違規擔保的新聞,無一不與上市公司未盡信息披露義務有關。信息披露制度的不完善使得上市公司違規擔保很難事前發現,這不僅損害了公司中小股東的合法利益,也對上市公司的健康發展極為不利。
三、我國調整上市公司關聯擔保的立法現狀
近年來,我國各種企業形式發展很快,隨著公司制度的發展和企業改革中的公司重組、兼并和收購形式被廣泛采用,關聯企業的形式也日益增多,所產生的關聯擔保問題也越來越嚴重,迫切需要相關立法的完善。在這樣的背景下,2006年《公司法》對于規范公司的關聯擔保行為進行了相關規定:在第16條對公司提供擔保應當遵循的一般規則加以規定,明確了對外擔保事項的股東決議權以及關聯股東的回避制度。又在第122條規定了上市公司提供擔保時以擔保金額為界限的股東會表決特殊規則。
由于我國目前規定關聯關系所采取的是雙軌制,即:一方面通過證券法律法規要求上市公司對其與關聯方之間的所有重大交易進行披露;另一方面通過有關公司法律規范對公司與其關聯方之間的交易采取實質性的限制。① 因此《公司法》對關聯擔保沒有進行太多直接限制,而更多地把公司對外擔保的具體事項交由其《公司章程》來規定。
為配合《公司法》規范上市公司關聯擔保的立法精神,有效防范上市公司違規擔保風險及其可能帶來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風險,2005年12月證監會與銀監會根據新《公司法》、新《證券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擔保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聯合了《關于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用于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和銀行業金融機構審批由上市公司提供擔保的貸款行為。該《通知》解除了此前證監會的《關于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中有關禁止向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擔保,以及擔??傤~不得超過凈資產50%等限制,充分尊重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自主決策權,著力發揮公司自律作用。《通知》中對于需提交股東大會表決的擔保行為進一步作出明確規定;要求上市公司按照規定完善《公司章程》中擔保相關事項;并對外擔保的信息披露、違反規定后的責任追究制度、對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相關事項等等都做出了具體要求;嚴格規范了銀行業金融機構發放由上市公司提供擔保的貸款審批程序;明確了證監會和銀監會在治理上市公司違規擔保工作中的分工和監管職責;加強了證監會對上市公司隱瞞擔保信息、違規擔保和銀行業金融機構違規發放貸款的查處力度,既明確允許上市公司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有利于上市公司的關聯公司的融資能力,又嚴格限定了上市公司與金融機構締結擔保合同的內外程序有助于防范銀行的貸款風險。自該《通知》后,上市公司違規擔保案件逐年有所減少,不少上市公司陸續披露之前不規范的擔保事項并加以整改。
四、完善我國上市公司關聯擔保的立法建議
調整上市公司擔保行為的相關法律法規涵蓋了《公司法》、《證券法》、《擔保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以及證監會的一系列行政規章、證券市場監督規范。由于涉及的相關法律法規眾多,而且內容龐雜、條款散落,甚至各項法律法規中對一些關鍵性術語的概念、范圍的相應規定也不統一,因此近幾年上市公司的違規關聯擔保行為雖有所減少,但仍然不能有效地防范與規制。為了更好地預防與規范上市公司的違規擔保行為,更加完善我國的證券市場金融秩序,我們應對現有的法律法規進行系統的梳理和統一。本文從下面幾方面提出改進相關法律法規的建議:
(一)完善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的法律體系
當前我國規范上市公司關聯擔保的條款分布散落在各個效力等級參差不齊的法律法規中,不利于真正實現我國規范關聯擔保行為的雙軌制,同時也不利于明確及統一實務中對該行為的界定。因此本文建議規范上市公司關聯擔保行為,首先要從建立配套統一的相關法律制度開始。其次,對于一些基本術語在相關法律中沒有明確統一的概念,同時學術界和實務界的理解也尚未達成共識。目前《公司法》僅對關聯關系、實際控制人在法律意義上進行了定義,而像關聯關系、關聯交易、關聯擔保等一些術語的內涵及行為種類,有待以司法解釋的形式進一步加以細分。最后,對于違規擔保引起的法律責任,《公司法》上僅規定了利用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應當承擔責任,而對于承擔何種責任以及如何承擔并沒有明確規定。從現實案例來看,違規擔保引起法律責任包含了行政責任、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因此對于不同違規擔保事由的責任承擔方式也亟待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規定。
(二)進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的內部治理程序
從近年來曝光的上市公司關聯擔保案件中來看,無一不是上市公司的內部管理混亂,少數大股東控制公司經營管理層,而中小股東對于侵犯自己權益的行為并沒有十分有效的救濟途徑。自《公司法》頒布的這幾年時間里,如何在內部治理程序中保護中小股東的權益一直都是國內學者探討的熱點話題。雖然新《公司法》在國內創新式地加入了股東代表訴訟等一系列救濟途徑,但現實中大部分中小股東發動代表訴訟常受前置程序、管轄等條件約束,而且中小股東發動代表訴訟制度缺乏激勵機制,因此對于公司的內部治理模式發展方向的探討研究還有待時間的考驗。
(三)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貸款擔保審批程序
上市公司違規對外提供擔保損害的一個重要對象就是其債權人――銀行。因此金融機構對于企業貸款提供擔保的審核工作流于形式,在很大程度上放任了上市公司的惡意擔保行為。規范銀行業的貸款擔保審批程序可以從完善授信風險管理,重視對企業的實地調查等方面加強。銀行除了通過對貸款企業的基本信息、負債信息、財務報表、關聯方信息、對內對外擔保信息和訴訟情況等材料進行形式上的嚴格審查和分析以外,還應對企業的生產經營狀況進行實地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嚴格發放貸款,使違規提供關聯擔保的上市公司缺乏行動激勵。
(四)構建新型的立體監管體系
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歷史不長,如何對證券市場進行有效的監管一直在不斷的探索和完善中。從多年的實踐來看,國家對于證券市場的監管常出現各部門分工及職責不明確、對于市場風險重事后處理而非事前預警等情況。由此可見,對證券市場的監督僅靠證監會的監管是不夠的,我們要建立一個包含證監會、行業自律組織以及所有市場參與主體的內部監督等共同參與的全面監管體系。另一方面,我們也要強化對股東大會表決程序、強制信息披露制度等擔保相關程序的監督強度,對于違反程序的違規擔保行為應加大處罰力度。從不斷發生的違規擔保案件來看,因上市公司未按程序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要求披露有關重要信息的比比皆是,而且許多上市公司往往因為處罰力度不夠而肆無忌憚。同時由于法律法規往往都是事后追究上市公司相關負責人的個人責任,而對于事前的內控機制監管不到位,因此證監會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將監管深入到上市公司內部中去,對未執行信息披露制度的上市公司及其違規擔保行為進行嚴厲處罰,加大對直接責任人處罰力度。
注釋
①江平,李國光.最新公司法條文釋義.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
貸款有關的法律法規范文4
[關鍵詞]P2P網絡借貸平臺;現狀;問題;措施
[DOI]1013939/jcnkizgsc201630015
1P2P網絡借貸平臺的現狀
P2P指個人與個人之間的小額信貸交易,一般需要借助電子商務專業網絡平臺幫助借貸雙方確立借貸關系并完成相關交易手續。P2P網絡借貸平臺是互聯網金融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出現與其他互聯網金融的出現一樣,是市場經濟自然選擇的結果,得益于市場借貸雙方的廣泛需求性。在P2P網絡借貸平臺上,一方是有閑置資金渴望資金增值的貸款者,另一方是有資金需求渴望流動資金的借款者,P2P平臺撮合雙方交易,并收取一定的手續費作為收入。這種模式不僅打破了傳統金融機構對融資渠道、融資對象和融資來源的壟斷,顛覆了傳統商業銀行不愿或者無法覆蓋和惠及中小企業[1],有效地緩解了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是銀行信貸體系必要和有效的補充;同時還為消費者提供了更廣闊的投資渠道,提高了閑散資金的使用率,優化了市場資源配置。2014年年底,我國P2P平臺累計達到1575家,接近2013年800家的兩倍;2014年的投資人數達到了116萬人,成交額也從2013年的1058億元增長到2014年的2528億元[2],成交量迅速增長,2015年全行業成交量超過1萬億元。
然而P2P平臺在拓寬融資渠道、融資對象和融資來源的同時,也面臨著更大的風險,呈現出無序的發展狀態。P2P平臺在我國仍處于起步階段,還存在著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市場不規范、監管不嚴格、個人征信體制不健全和信息不對稱等問題。2015年P2P平臺“跑路”事件頻頻發生,其中大多是披著P2P外衣的“龐氏騙局”和資金鏈斷裂的民間放貸機構,尤其是e租寶事件之后,引發了P2P全行業的信任危機。因此,2016年P2P行業的發展面臨更大的挑戰,發現P2P網絡借貸平臺存在的問題并制定妥善的應對措施是當務之急。
2P2P網絡借貸平臺存在的問題
21法律定位不明確,相關法律法規缺失
機構法律定位不明確,現有法律法規還沒有對P2P網絡借貸平臺的屬性作出明確定位,缺少專門的法律或規章對業務進行有效的規范,其運作模式只要稍有改變就可能越界進入法律的灰色地帶。法律法規的缺失使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找不到合適的法律依據將其納入監管范圍,比如,在保證利息模式中,P2P平臺未經許可從事融資性擔保業務,卻未受到相應的監管,其擔保經營行為已觸碰法律邊界;P2P網絡借貸屬于民間借貸,雖然在《合同法》中肯定了民間借貸行為的合法性,但民間借貸的利率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 4倍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P2P作為新興的民間借貸形式,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加以規范和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的滯后使得糾紛處理和業務定位無法可依[3],騙資、變相吸納公眾存款等非法活動頻發,投資者的權益無法得到有效保護。
22監管體系不健全
我國P2P平臺的監管體系不健全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P2P平臺的中間資金賬戶的監管普遍處于真空狀態,平臺可以獨立使用中間賬戶的資金,借款者非法集資、將資金挪作他用或卷款跑路的風險極大[4];二是我國P2P平臺的進入門檻過低,只需經過簡單的程序和審核,一般的注冊公司就可以從事相關業務,導致平臺進入者質量參差不齊,大量沒有金融背景的企業涌入該行業。一方面,其中不乏有一些以金融詐騙為目的的進入者和一些道德素質低下的進入者,另一方面,存在部分缺乏經驗和技術的經營者,這些都會加劇P2P網絡借貸平臺的整體風險;三是行業整體的透明度、公開度低,財務信息披露不徹底。投資者無法通過P2P平臺的信息披露,了解平臺真實的財務狀況。
23信用風險突出
P2P平臺法律地位不明確,進入銀行征信系統的資格受限,整個行業的征信體系不健全。P2P行業難以了解借款人以往積累的各種信用信息,只能通過簡單的身份證明、財產證明,個別有條件的可以借助以為的網上交易記錄,判斷借款人的信用水平和償債能力。缺乏征信系統的約束,極易發生欺騙行為,如果借款人刻意隱瞞或者造假,使用虛假身份信息獲取貸款,貸款人很難識別,從而無法做出正確判斷,以至上當受騙;個人信用體系尚未建立,部分借款人的誠信意識不強,導致拒絕還款和惡意拖欠現象嚴重;此外,還可能因為借款人違規使用資金導致無力償還,信用風險加劇。
24虛擬平臺信息不對稱,導致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
在P2P網絡借貸平臺中,貸款者和借款者形成委托――關系,委托人的利益要依靠人的行為來實現。在該關系中,借款者掌握了貸款者的基本信息,而貸款者由于不參與借款者的投資管理活動,加之監管成本無法負擔,對借款者的信息知之甚少,二者之間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會引發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
借款者在獲得資金后,由于貸款者無法對資金使用情況實施監管,有兩種選擇的可能性。一種是按照契約規定使用資金,到期還本付息;另一種是投資違約的高風險項目,在第二種情況下,如果投資失敗導致虧損,借款人為了實現自身的利益,極有可能出現“跑路”現象,導致貸款人的資金有去無回,這就是所謂的道德風險。
在該過程中,貸款者無法完全掌握借款者真實信息,為了獲得較高的收益,在借款者信息相同的情況下,大多數人會盲目選擇提供高利率的借款者,就可能導致逆向選擇。因為信用等級低而導致融資困難的借款人極有可能取粉飾財務狀況、掩飾真實信息等手段來提高自身的信用等級,并故意提高借款利率[5]。劣質借款者驅逐優質借款者,大量優質借款者被迫退出平臺,導致P2P平臺借款人的整體質量下降。
3應對措施
31加強法律法規建設
立法機構應加強立法力度,加快有關法律法規的制定,在對原有《合同法》以及與金融相關的法律進行改善的基礎上,制定與P2P網絡借貸平臺相適應的法律法規,加強個人信息保護和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管,使糾紛處理和業務定位有法可依,投資者的權益能得到有效的法律保護;有些P2P網絡借貸業務在創新的過程中可能超出了法律的界限,但其對網絡借貸平臺的健康發展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因此應當明確法律界限,靈活立法,適當賦予網絡借貸平臺部分業務的合法地位[6]。
32建立健全監管體系
321法制監管和行業自律監管相結合
制定合適的監督管理法規,通過法律明確規定行業的監管主體、監管機構、監管原則和監管手段,進行行為監管,注重金融機構提供金融服務行為的規范和合法性。過于嚴格的監管不利于P2P平臺的發展和整體創新水平的提高,針對一些高風險業務實施嚴格審慎監管,對于一般業務可通過行業自律進行監管,成立行業自律組織,加強行業自律建設。與外部監管相比,行業自律監管的作用范圍和空間更大,效果更明顯。
322建立行業準入制度
在美國,網絡借貸作為證券類理財產品,其準入由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批準。P2P網貸平臺必須取得由證券交易委員會頒發的證券經紀交易商牌照方可營業[7],而中國尚無行業準入制度。P2P平臺涉及的是與金融相關的業務,為防止進入者良莠不齊、魚龍混雜,由此可見,我國應該借鑒美國的經驗,設置行業準入標準,適當地提高進入門檻,對相關進入部門的注冊資本、管理人員素質、人才隊伍、技術條件和風險管理能力等提出明確的限制條件,將一部分資金缺乏的申請者排除在外,從而保證進入者的質量。
323健全信息披露制度
P2P平臺應編制完整的財務分析報告,計算與償債能力、盈利能力和營運能力相關的指標,定期披露財報的相關內容和相關預警信息,明確資本結構、資金使用狀況、業務流程及投資者風險,提高行業信貸透明度。借鑒美國的經驗,堅持以信息披露為準的監管方法,要求P2P 網貸平臺對收益權憑證和對應的借款信息做全面的披露,從監管角度促使美國 P2P 網貸業務走向合法化、透明化[8]。
33完善信用擔保機制
單方面的借款人信用擔保加之較為寬泛的信息核查不足以確保貸款人資金的安全性,信用擔保機制有待完善。P2P網絡借貸平臺應積極尋求第三方支付平臺的合作:一方面,資金的收取和發放均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而不是由P2P網絡借貸平臺自己進行;另一方面,通過引入第三方機構擔保的模式,將風險轉嫁給擔保公司,如果發生逾期或壞賬,由擔保公司負責向貸款者償還,擔保公司可以是受傳統銀行擔保業務萎縮之困尋求業務轉型的公司,也可以是風險承受和控制能力較強的保險公司。
34建立統一的信用評級系統
為了解決P2P網貸平臺發展過程中的信息“瓶頸”,首先應加大計算機人才的培養,從整體上提高國民使用計算機的能力。其次,利用大數據和云計算等網絡手段提高數據整合水平,結合客戶的網絡行為和歷史交易數據,綜合分析平臺用戶的信息,掌握其信用程度,建立一個統一的平臺用戶信用信息數據庫,從而方便了一套統一的信用評級系統的建立。這樣,不僅實現了信息共享,節省了單個平臺建立信用評級系統的時間和資金,提高了其專業性,而且貸款者就可以通過有效的信息評估,選擇信用良好的借款者,在降低道德風險的同時將劣質借款者逐漸擠出市場。
4結論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P2P網絡借貸平臺的發展雖然對我國經濟發展有積極促進作用,但仍存在很多問題和不足。我們應該從法制建設、監管體制建設、信用建設和信息建設四個方面對其進行改進和完善,使P2P網絡借貸健康長遠發展,以獲得良好的經濟促進效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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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有關的法律法規范文5
[關鍵詞]中小企業;信貸擔保;“三位一體”信貸擔保體系
構建一個行之有效的信貸擔保體系,是破解我國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的關鍵環節。通過信貸擔保體系的國際比較,并結合我國中小企業實際情況,我國目前應構建一個“三位一體”式的中小企業信貸擔保體系(見圖1),即以法律法規為紐帶,將政府、融資機構、中小企業在利益上高度融為一體,并以政府為主導,建立一個以政府監督、政府引導、政府政策性扶植為主體的,銀行等融資機構和中小企業利益互相牽制的融資模式,凸顯政府強有力行政手段的同時,倡導融資機構和中小企業的互相配合,從“共贏”的角度自我約束、自我管理,形成完整有效的服務體系,并通過此服務體系的配合引導,重塑良好的信用環境,優化我國的融資擔保環境,完善我國的信用擔保體系,從而促進我國中小企業的健康發展。
根據圖1所示內容,下面將從中小企業融資“三位一體”信貸擔保體系的構建主體,即政府、中小企業和融資機構以及體系的紐帶――法律法規等四個方面逐一闡述。
一 “三位一體”信貸擔保體系――政府
我國政府在“三位一體”擔保體系中的角色定位主要是扶持、引導和監督。
據銀監會統計,2008年第一季度各大商業銀行貸款額超過2.2萬億元,其中只有約3000億元貸款落實到中小企業,占全部商業貸款的15%,比去年同期減少300億元。造成銀行等融資機構對中小企業“惜貸”現象的重要原因一個是中小企業自身信用不足,另一個是政府對我國信貸擔保體系建設持續扶持力度和方式不足。
政府在中小企業信貸擔保體系中所充當的角色除了扶持、引導和監督外,還應成為中小企業信貸擔保政策的制定者和管理者、信貸擔?;鸬幕I集者、中小企業擔保市場的規范者和擔保風險的分擔者。如果沒有政府的信貸扶持行為,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則容易受到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預,不易得到相應的政策支持和信用保證,失去融資的機會,這將對中小企業企業發展和國家經濟建設產生不良影響。
因此,在構建“三位一體”的擔保體系中,政府要提高融資扶持能動性,主動承擔起完善信貸擔保體系的社會責任。
在政策方面,目前主要任務是完善我國對中小企業的界定標準,以明確政策制定目的和融資擔保對象,并確保政策執行過程中的嚴格性和嚴謹性,減少地方政府對中小企業融資的行政干預。
在機構設置方面,可以借鑒美國的“小企業管理局”,利用專門的中小企業機構來規范中小企業信用管理和信用環境,為中小企業爭取公平的競爭環境,服務于中小企業這一經濟群體。
在資金補貼方面,我國應繼續大力發展由政府全部或部分出資組建的專門服務于中小企業融資的政策性擔保機構和中小企業信貸擔保基金。但中小企業還需要多元化的信貸擔保業務,因此政府在加強政策性擔保機構建設的同時,還可以直接選擇擔保機構和協作銀行作為一個整體融資機構來承擔政策性信貸擔保業務,降低資金補貼成本,并以此為契機加快發展我國的商業性擔保機構,充分調動各方資金承擔擔保的積極性,形成多樣化的中小企業信貸擔保體系格局。
二 “三位一體”信貸擔保體系――融資機構
融資機構在“三位一體”擔保體系中的角色定位是貫徹執行和協作發展。
“三位一體”擔保體系中的融資機構不是單一的擔保機構或協作銀行等主要出資機構,而是將擔保機構和出資方共同融合為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融資機構來協作發展。目前我國的融資途徑主要有兩種:以銀行出資為主的間接融資和直接融資。針對我國實際情況,“三位一體”中的融資主要以間接融資為主。
因此,融資機構可大致劃分為:政策性擔保機構和協作銀行、商業性擔保機構和協作銀行、擔保機構和民間信貸等。這種將擔保機構和出資機構融合為融資機構的方式,就是要協調雙方關系,以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為合作原則,共同完善信貸擔保體系,減少中小企業資金鏈斷流現象,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但協作銀行在享受擔保機構提供信用的同時,只有少數地方銀行按照一定比例分擔擔保機構出現的風險,大部分協作銀行不愿意主動承擔風險。因此,在協調擔保機構和協作銀行的關系中,就可以利用政府的導向、扶持功能,出臺相關規范管理細則,根據風險大小分擔風險,并推進協作銀行小額貸款業務,使協作銀行對中小企業貸款增長比例達到全國商業貸款平均增長比例。
我國中小企業在經濟發展中有著大企業無法替代的作用,所以作為長效機制目標,我國還應積極探索國家中小企業銀行和國家級再擔保機構,共同完善我國的中小企業信貸擔保體系。
三 “三位一體”信貸擔保體系――中小企業
中小企業在“三位一體”擔保體系中的角色定位是積極配合和自我管理與發展。
我國中小企業信貸擔保體系的完善,不光要靠政府的扶持和融資機構的支持,更需要中小企業自身的配合和發展。目前我國中小企業總體信譽度較低、信用背景相對大型企業不占優勢,且經營方式以勞動密集型企業為主,缺乏技術和品牌效應,市場競爭力不強,容易受外界經濟環境影響,導致信用水平參差不齊。因此,我國中小企業要加強信用建設,就要加強質量管理、實施品牌戰略,加強科技創新和人員素質,進一步完善企業制度建設和管理創新。根據主營業務及業務相關度,中小企業之間可建立信貸互助協會,加強自我管理的同時實現互助監督。
四 “三位一體”信貸擔保體系紐帶――法律法規
貸款有關的法律法規范文6
一、深化投資體制改革的指導思想和目標
(一)深化投資體制改革的指導思想是:按照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在國家宏觀調控下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確立企業在投資活動中的主體地位,規范政府投資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營造有利于各類投資主體公平、有序競爭的市場環境,促進生產要素的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優化投資結構,提高投資效益,推動經濟協調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
(二)深化投資體制改革的目標是:改革政府對企業投資的管理制度,按照“誰投資、誰決策、誰收益、誰承擔風險”的原則,落實企業投資自;合理界定政府投資職能,提高投資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水平,建立投資決策責任追究制度;進一步拓寬項目融資渠道,發展多種融資方式;培育規范的投資中介服務組織,加強行業自律,促進公平競爭;健全投資宏觀調控體系,改進調控方式,完善調控手段;加快投資領域的立法進程;加強投資監管,維護規范的投資和建設市場秩序。通過深化改革和擴大開放,最終建立起市場引導投資、企業自主決策、銀行獨立審貸、融資方式多樣、中介服務規范、宏觀調控有效的新型投資體制。
二、轉變政府管理職能,確立企業的投資主體地位
(一)改革項目審批制度,落實企業投資自。徹底改革現行不分投資主體、不分資金來源、不分項目性質,一律按投資規模大小分別由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審批的企業投資管理辦法。對于企業不使用政府投資建設的項目,一律不再實行審批制,區別不同情況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其中,政府僅對重大項目和限制類項目從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角度進行核準,其他項目無論規模大小,均改為備案制,項目的市場前景、經濟效益、資金來源和產品技術方案等均由企業自主決策、自擔風險,并依法辦理環境保護、土地使用、資源利用、安全生產、城市規劃等許可手續和減免稅確認手續。對于企業使用政府補助、轉貸、貼息投資建設的項目,政府只審批資金申請報告。各地區、各部門要相應改進管理辦法,規范管理行為,不得以任何名義截留下放給企業的投資決策權利。
(二)規范政府核準制。要嚴格限定實行政府核準制的范圍,并根據變化的情況適時調整?!墩藴实耐顿Y項目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未經國務院批準,各地區、各部門不得擅自增減《目錄》規定的范圍。
企業投資建設實行核準制的項目,僅需向政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不再經過批準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開工報告的程序。政府對企業提交的項目申請報告,主要從維護經濟安全、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優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現壟斷等方面進行核準。對于外商投資項目,政府還要從市場準入、資本項目管理等方面進行核準。政府有關部門要制定嚴格規范的核準制度,明確核準的范圍、內容、申報程序和辦理時限,并向社會公布,提高辦事效率,增強透明度。
(三)健全備案制。對于《目錄》以外的企業投資項目,實行備案制,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由企業按照屬地原則向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備案制的具體實施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要對備案工作加強指導和監督,防止以備案的名義變相審批。
(四)擴大大型企業集團的投資決策權?;窘F代企業制度的特大型企業集團,投資建設《目錄》內的項目,可以按項目單獨申報核準,也可編制中長期發展建設規劃,規劃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批準后,規劃中屬于《目錄》內的項目不再另行申報核準,只須辦理備案手續。企業集團要及時向國務院有關部門報告規劃執行和項目建設情況。
(五)鼓勵社會投資。放寬社會資本的投資領域,允許社會資本進入法律法規未禁入的基礎設施、公用事業及其他行業和領域。逐步理順公共產品價格,通過注入資本金、貸款貼息、稅收優惠等措施,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以獨資、合資、合作、聯營、項目融資等方式,參與經營性的公益事業、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對于涉及國家壟斷資源開發利用、需要統一規劃布局的項目,政府在確定建設規劃后,可向社會公開招標選定項目業主。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各種所有制企業進行境外投資。
(六)進一步拓寬企業投資項目的融資渠道。允許各類企業以股權融資方式籌集投資資金,逐步建立起多種募集方式相互補充的多層次資本市場。經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和證券監管機構批準,選擇一些收益穩定的基礎設施項目進行試點,通過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債券等方式籌集建設資金。在嚴格防范風險的前提下,改革企業債券發行管理制度,擴大企業債券發行規模,增加企業債券品種。按照市場化原則改進和完善銀行的固定資產貸款審批和相應的風險管理制度,運用銀團貸款、融資租賃、項目融資、財務顧問等多種業務方式,支持項目建設。允許各種所有制企業按照有關規定申請使用國外貸款。制定相關法規,組織建立中小企業融資和信用擔保體系,鼓勵銀行和各類合格擔保機構對項目融資的擔保方式進行研究創新,采取多種形式增強擔保機構資本實力,推動設立中小企業投資公司,建立和完善創業投資機制。規范發展各類投資基金。鼓勵和促進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和重點建設工程項目。
(七)規范企業投資行為。各類企業都應嚴格遵守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城市規劃等法律法規,嚴格執行產業政策和行業準入標準,不得投資建設國家禁止發展的項目;應誠信守法,維護公共利益,確保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應按照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和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出資人制度、投資風險約束機制、科學民主的投資決策制度和重大投資責任追究制度。嚴格執行投資項目的法人責任制、資本金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三、完善政府投資體制,規范政府投資行為
(一)合理界定政府投資范圍。政府投資主要用于關系國家安全和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經濟和社會領域,包括加強公益性和公共基礎設施建設,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欠發達地區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推進科技進步和高新技術產業化。能夠由社會投資建設的項目,盡可能利用社會資金建設。合理劃分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投資事權。中央政府投資除本級政權等建設外,主要安排跨地區、跨流域以及對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有重大影響的項目。
(二)健全政府投資項目決策機制。進一步完善和堅持科學的決策規則和程序,提高政府投資項目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水平;政府投資項目一般都要經過符合資質要求的咨詢中介機構的評估論證,咨詢評估要引入競爭機制,并制定合理的競爭規則;特別重大的項目還應實行專家評議制度;逐步實行政府投資項目公示制度,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三)規范政府投資資金管理。編制政府投資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統籌安排、合理使用各類政府投資資金,包括預算內投資、各類專項建設基金、統借國外貸款等。政府投資資金按項目安排,根據資金來源、項目性質和調控需要,可分別采取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轉貸和貸款貼息等方式。以資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要確定出資人代表。要針對不同的資金類型和資金運用方式,確定相應的管理辦法,逐步實現政府投資的決策程序和資金管理的科學化、制度化和規范化。
(四)簡化和規范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程序,合理劃分審批權限。按照項目性質、資金來源和事權劃分,合理確定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與有關部門之間的項目審批權限。對于政府投資項目,采用直接投資和資本金注入方式的,從投資決策角度只審批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除特殊情況外不再審批開工報告,同時應嚴格政府投資項目的初步設計、概算審批工作;采用投資補助、轉貸和貸款貼息方式的,只審批資金申請報告。具體的權限劃分和審批程序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有關方面研究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頒布實施。
(五)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改進建設實施方式。規范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標準,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修訂完善。按項目建設進度下達投資資金計劃。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的中介服務管理,對咨詢評估、招標等中介機構實行資質管理,提高中介服務質量。對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專業化的項目管理單位負責建設實施,嚴格控制項目投資、質量和工期,竣工驗收后移交給使用單位。增強投資風險意識,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資項目的風險管理機制。
(六)引入市場機制,充分發揮政府投資的效益。各級政府要創造條件,利用特許經營、投資補助等多種方式,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有合理回報和一定投資回收能力的公益事業和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對于具有壟斷性的項目,試行特許經營,通過業主招標制度,開展公平競爭,保護公眾利益。已經建成的政府投資項目,具備條件的經過批準可以依法轉讓產權或經營權,以回收的資金滾動投資于社會公益等各類基礎設施建設。
四、加強和改善投資的宏觀調控
(一)完善投資宏觀調控體系。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要在國務院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協作、有效運轉、依法監督,調控全社會的投資活動,保持合理投資規模,優化投資結構,提高投資效益,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協調健康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
(二)改進投資宏觀調控方式。綜合運用經濟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對全社會投資進行以間接調控方式為主的有效調控。國務院有關部門要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編制教育、科技、衛生、交通、能源、農業、林業、水利、生態建設、環境保護、戰略資源開發等重要領域的發展建設規劃,包括必要的專項發展建設規劃,明確發展的指導思想、戰略目標、總體布局和主要建設項目等。按照規定程序批準的發展建設規劃是投資決策的重要依據。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努力提高政府投資效益,引導社會投資。制定并適時調整國家固定資產投資指導目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明確國家鼓勵、限制和禁止投資的項目。建立投資信息制度,及時政府對投資的調控目標、主要調控政策、重點行業投資狀況和發展趨勢等信息,引導全社會投資活動。建立科學的行業準入制度,規范重點行業的環保標準、安全標準、能耗水耗標準和產品技術、質量標準,防止低水平重復建設。
(三)協調投資宏觀調控手段。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要求以及宏觀調控需要,合理確定政府投資規模,保持國家對全社會投資的積極引導和有效調控。靈活運用投資補助、貼息、價格、利率、稅收等多種手段,引導社會投資,優化投資的產業結構和地區結構。適時制定和調整信貸政策,引導中長期貸款的總量和投向。嚴格和規范土地使用制度,充分發揮土地供應對社會投資的調控和引導作用。
(四)加強和改進投資信息、統計工作。加強投資統計工作,改革和完善投資統計制度,進一步及時、準確、全面地反映全社會固定資產存量和投資的運行態勢,并建立各類信息共享機制,為投資宏觀調控提供科學依據。建立投資風險預警和防范體系,加強對宏觀經濟和投資運行的監測分析。
五、加強和改進投資的監督管理
(一)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資監管體系。建立政府投資責任追究制度,工程咨詢、投資項目決策、設計、施工、監理等部門和單位,都應有相應的責任約束,對不遵守法律法規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要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責任。完善政府投資制衡機制,投資主管部門、財政主管部門以及有關部門,要依據職能分工,對政府投資的管理進行相互監督。審計機關要依法全面履行職責,進一步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提高政府投資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完善重大項目稽察制度,建立政府投資項目后評價制度,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全過程監管。建立政府投資項目的社會監督機制,鼓勵公眾和新聞媒體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監督。
(二)建立健全協同配合的企業投資監管體系。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市規劃、質量監督、銀行監管、證券監管、外匯管理、工商管理、安全生產監管等部門,要依法加強對企業投資活動的監管,凡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規定的,不得辦理相關許可手續。在建設過程中不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有關部門要責令其及時改正,并依法嚴肅處理。各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企業投資項目的事中和事后監督檢查,對于不符合產業政策和行業準入標準的項目,以及不按規定履行相應核準或許可手續而擅自開工建設的項目,要責令其停止建設,并依法追究有關企業和人員的責任。審計機關依法對國有企業的投資進行審計監督,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建立企業投資誠信制度,對于在項目申報和建設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違反法律法規的,要予以懲處,并公開披露,在一定時間內限制其投資建設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