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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的滯后性范文1
關鍵詞:食品安全;標準;刑事法律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近年來,我國食品安全犯罪案件頻發,嚴重威脅了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v觀這些案件的發生,我國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的不完善是重要的原因。因此,完善我國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成為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重要保障。
一、我國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缺陷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2月28日通過,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于2009年7月20日公布施行。這兩部法律法規的出臺標志著我國在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方面已經有了突破,但是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仍然不完善。例如,有些食品安全的法規僅為政府規章,有些甚至是政府文件形式,法律效力較低,不足以懲罰和威懾食品安全犯罪的行為人。另外,在《食品安全法》頒布之前施行的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都是以《食品衛生法》為制定依據?!妒称沸l生法》的廢止將使這些法律的效力受到質疑,對此應該如何取舍成為一個難題。雖然我國衛生部已明令廢止了某些規章,但能否意味著未廢止的法律法規是有效的。另一方面,是否應該以最新出臺的《食品安全法》為基本法,重新構建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體系。此外,我國法律對于食品和農產品的質量安全是由不同的法律規定的。對農產品由《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加以規定。《食品安全法》頒布之后,與原有的這些法律法規之間存在交叉關系,這種交叉關系容易引起沖突。這些因素都是今后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需要完善的地方。
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域外實踐
在國外,很多國家都通過立法努力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力圖打造食品安全監管的“天網”。英國于1875年制定了《銷售食品和藥品法》,這部法律通常被認為是現代食品保護法的鼻祖,1955年又制定了《食品法》,1990年又頒布了《食品安全法》,不斷根據社會的發展要求完善法律法規建設。相比而言,美國關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更為完善,例如《聯邦食品藥物和化妝品法》、《食品質量保護法》和《公共健康服務法》等綜合性法規以及《聯邦肉類檢查法》等非常具體的法規。2000年歐盟頒布了《歐盟食品安全白皮書》。這些國家在食品安全立法方面的實踐都是我國可以借鑒的經驗。
三、我國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完善
在我國,《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實施條例》的施行都是努力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結果。但是這種完善是相對的,仍然有可提升的空間。例如,這兩個法律與原有的那些依據《食品衛生法》所制定的法律法規之間的關系要進行協調?!妒称钒踩ā返某雠_使原有的食品法律法規無所適從。因此對這些法律要進行適時地調整,必要時可以重新構建。不僅如此,完善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還應該包括以下內容:
首先,完善食品安全標準的法律法規。食品安全關系到人的生命健康,因此食品安全標準不能馬虎,必須在現有的嚴格標準上不斷提高。提高的過程是與國際接軌的過程。相比于國際標準,我國的食品安全標準層次較低,雖然這與我國所處的經濟發展水平不無關系,但是為了更有效地防控食品安全犯罪,我國的食品安全標準必須進一步向食品安全的國際化標準看齊。隨著食品安全標準的提高,現有食品法律法規中的標準就要適時調整。當然,這種標準的調整不能任意為之,必須以法律規范的形式確定下來以保證其實施。因此,完善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首先要完善關于食品安全標準的法律法規。
其次,完善食品安全的刑事法律。罪刑法定原則是懲罰犯罪人的一個基本原則,其最經典的表述為“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庇麑Ψ缸锓肿邮┮詰土P,必須使其行為的危害性為法律所認可。在此前提下,法律才能對犯罪分子定罪處罰。所以要不斷完善食品安全的刑事法律。這種完善應包括犯罪化、特定化兩方面的問題。目前,我國刑法將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納入到危險犯的范疇,即只有在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情況下才能構成。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則以是否達到刑法所規定的銷售金額定罪。無論是以是否具有現實危險性定罪,還是以銷售金額的多少定罪,均不利于打擊食品安全犯罪,因此可考慮將上述罪名納入到行為犯的范疇。另外,還可以把一部分尚未納入到刑法中的具有嚴重危害性的行為納入到食品安全犯罪的范疇中來。例如,把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和偽劣產品的儲藏、運輸等行為納入進來。除此之外,還可以將某些食品安全犯罪的預備行為犯罪化。適當懲處一些食品安全犯罪的預備行為。刑法介入時間的提前就擴大了犯罪圈。具體到食品安全犯罪,這種提前的最主要的表現是對一些犯罪預備行為進行刑罰處罰。對在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有毒、有害食品或偽劣產品過程中購入問題原料的行為也可以犯罪化。當然,這種納入并非沒有限制條件,要注意考察其危害性是否達到嚴重程度。特定化的含義是指將侵害特殊人群的食品安全犯罪行為予以特殊的法律規制。之所以這樣做的原因在于這類侵害特殊人群的食品安全犯罪的危害性更加巨大。例如,嬰幼兒是一類特殊人,身體柔弱且不能言語。一旦遭受食品安全犯罪的侵害,其生命健康就會面臨嚴重威脅。新出臺的《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食品安全標準包括“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边@一標準為在刑法中增設相應的罪名做了很好的鋪墊。鑒于此,針對嬰幼兒的食品安全犯罪可以考慮單獨設立相關罪名,以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如設立生產、銷售嬰幼兒食用的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或生產、銷售嬰幼兒食用的偽劣食品罪及生產、銷售嬰幼兒食用的有毒、有害食品罪。
針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完善,除以上幾點需要注意外,還應注意法律法規制定和修改的及時性。法律法規制定和修改本身具有滯后性,這種滯后性大大降低了其規范和震懾作用。為了更好地防控犯罪,在法律法規完善過程中要注意及時性,盡可能地降低這種滯后性所帶來的負面影響。當然,對法律法規而言,穩定性也十分必要。法律法規不能朝令夕改,目的在于維護法律法規的權威性。然而,法律法規必須順應時展,尤其在發生突發性事件需要規范緊急約束的時候。食品安全犯罪的突發性對及時性提出了更高要求。在三聚氰胺毒奶粉案件之后,香港政府的做法就頗有借鑒意義。“2008年9月12日,大陸發生三鹿奶粉事件后,香港政府緊急立法,禁止食品含有過量三聚氰胺,有關法例在9月2日刊登憲報,及時生效?!保ㄖ袊ù髮W在職研究生;北京;102249)
法律法規的滯后性范文2
關鍵詞:電子政務;問題;對策
隨著我國信息技術的發展,電子政務逐漸興起,為改善政府的行政環境,提高行政效率發揮了重要作用。在我國“十一五”期間,電子政務工作也被列為重點工作推進,由此,電子政務取得了迅速的發展。國內外學術界,一般認為電子政務是指以信息通信技術為技術基礎,通過改革政府組織結構和政務工作流程,使“電子”與“政務”有機融合,以實現提高政府管理效率、改進政府服務水平的過程。本文以電子政務為研究內容,以電子政務為研究立足點,力圖探尋電子政務的發展特點、困境。從我國電子政務的發展軌跡來看,我國電子政務的發展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以辦公自動化為核心的起步階段、以行政監督為核心的啟動階段和以公共服務為核心的實質性發展階段。經過三十多年的發展,我國電子政務工作取得了顯著的成績,同時,在發展進程中也存在相應的困境。因此,進一步探尋電子政務存在的困境及對策,對于促進電子政務的發展具有一定的理論價值和現實意義。
一、我國電子政務發展的困境
我國高度重視電子政務的建設,并采取系列舉措來推動電子政務的發展,也取得了顯著的成績。當前,由于信息化程度發展不平衡,電子政務發展還有較大的發展空間,也存在發展困境,主要體現在:
(一)電子政務發展起步晚、發展慢
從當前電子政務的發展來看,起步晚、發展慢仍是制約我國電子政務發展的一大困境。具體來講,一方面,我國電子政務的發展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以辦公自動化為核心的起步階段、以行政監督為核心的啟動階段和以公共服務為核心的實質性發展階段,發展階段簡單片面,導致電子政務發展缺乏規劃,發展速度緩慢。另一方面,西方電子政務的發展速度迅速,而且發展成效顯著,政府運用電子政務運作的能力和水平大大提高,然而我國電子政務的發展雖然取得了一定的進展,但是要看到的是我國電子政務尤其是電子政務在發展速度及成效上與西方國家還存在較大的差距。當前我國電子政務的發展前景十分可觀,但是在現實情況來看,電子政務的普及程度和應用水平還有待進一步提高。
(二)電子政務覆蓋范圍較窄
拓寬電子政務的覆蓋范圍,使電子政務真正滿足人民群眾的需求,是推進其又好又快發展的必要條件。但就當前的情況來看,電子政務覆蓋范圍較窄的問題仍然存在:一是電子政務在服務內容上單一、片面,且服務內容覆蓋面狹窄,缺乏系統邏輯的服務內容體系;二是電子政務的服務區域覆蓋范圍狹窄,一般只覆蓋了基層較發達地區,但那些信息技術相對落后的地區來說是嚴重缺乏電子政務的相關服務的;三是電子政務的服務領域狹窄,電子政務應具有多層次多角度的服務領域,但就現實狀況看來,電子政務的服務領域較少,且服務領域分布不均,導致電子政務發展動力嚴重不足。
(三)電子政務法律法規不健全
電子政務的發展離不開良好的法治環境,世界上主要發達國家為了促進電子政務的健康發展,都制定了較為完善的法律法規。然而,就當前的況來看,我國電子政務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完善,這嚴重影響著我國電子政務的進一步發展。一是國家對電子政務的法律法規建設重視程度不夠,電子政務的立法明顯滯后,導致電子政務的建設“無法可依”;二是電子政務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完善,尤其是政府信息管理方面更是出現了法律空白的問題,這嚴重制約了電子政務的安全健康發展。三是一些電子政務的法律法規不能與時俱進,更新換代不能適應時展的要求,法律法規的不完善嚴重阻礙了電子政務建設的進程。
(四)電子政務技術水平落后
科學技術水平是推動電子政務又好又快發展的關鍵,對于促進電子政務實現跨越式發展意義重大。一是電子政務技術的開發存在滯后性??茖W技術是第一生產力,也是推動電子政務發展的重要力量,但是我國在電子政務的技術開發方面存在著嚴重的滯后性,導致推進電子政務的更新換代十分艱難;二是電子政務技術的應用存在滯后性。目前,我國電子政務取得了初步的發展,但其技術的應用水平還存在著較大的滯后性;三是電子政務的技術推廣存在滯后性。現代化科學技術的超前性對電子政務的發展具有先導性作用,引導著電子政務發展的新方向。但是從現實情況中來看,電子政務發展的技術推廣的難度較大,推廣水平相對比較落后,這也成為了制約電子政務發展的又一困境。
(五)電子政務信息安全得不到保障
信息安全是電子政務的生命,是我國電子政務發展的一個瓶頸。當前存在的網絡系統缺陷、病毒侵害都對電子政務構成了威脅,電子政務尤為嚴重。電子政務的信息安全包括社會安全和技術安全兩個方面:一方面,就電子政務的社會安全而言,主要表現在有關電子政務的法律法規不完善、居民道德素質有待進一步提高、社會風氣有待進一步改善。但是,國內至今尚未出臺一部針對電子政務安全的專門化法律,電子政務的發展也將是一個不斷完善的過程。另一方面,從技術安全角度講,雖然近年來隨著信息技術的進一步發展和進步,有關電子政務的各種安全技術與措施不斷推出與完善,網絡技術的安全形勢也得到持續好轉;然而,我們也必須清醒地認識到,網絡結構的相對開放性使得電子政務的技術安全發展道路仍然坎坷。
二、影響我國電子政務發展的原因
隨著科學技術的快速發展和進步,近些年來我國電子政務發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與此同時,電子政務發展的難度也不斷加大,發展逐漸進入深水區,發展依然面臨著困境,主要體現在:
(一)電子政務建設理念滯后
理念是行動的先導。當前我國電子政務發展理念依然相對滯后。一是重開發輕應用,大部分電子政務的建設只是以增加電子設備、加大開發力度為主要形式,顯然,這些簡單的操作根本無法適應政府信息化建設,也根本無法滿足人民群眾的需求。二是重形式輕內容,對電子政務的建設存在僅僅做外在宣傳和走過場的現象,對其實質性的建設較少。三是重管理輕服務,在當代,電子政務的建設十分注重管理,但是在服務方面還沒形成長遠規劃和統一協調的服務機制,服務水平低下。
(二)電子政務建設內容單一
電子政務建設,內容建設是重要方面,但當前來看,電子政務的內容建設出現了一些問題:一是電子政務內容建設簡單,僅僅粗淺的圍繞在基礎內容方面的建設,在保障內容方面涉足較少,建設內容單一;二是電子政務的內容建設重復、交叉,這種情況在電子政務的內容建設方面是普遍存在的,這樣一來必然導致基層政府在電子政務服務過程中工作職能交叉,工作責任相互推諉,最后導致工作效率低下;三是電子政務的內容建設存在更新發展慢的問題,在現實情況來看,電子政務的內容建設缺乏創新,更新換代不能與時俱進,這也是電子政務服務內容建設的瓶頸。
(三)電子政務建設資金不足
充足的資金支持是電子政務建設的重要保障,發展電子政務多方面、多層次都需要資金作為保障。但就當前來看,電子政務建設資金嚴重不足:一是國家缺少對電子政務的相關預算,電子政務的發展缺少基本的資金支持;二是電子政務建設需用資金多,但就現實情況看,電子政務資金十分緊張,使我國電子政務的發展步履維艱;三是電子政務的資金管理不到位,對電子政務的資金缺乏科學有效的規劃和統籌;四是電子政務的資金使用效率低,其資金的使用缺乏統籌性和協調性,導致電子政務發展難度加大。
(四)電子政務建設隊伍缺乏
推行電子政務建設,實質上是信息技術與政務工作的結合過程,這就要求有一支掌握核心信息技術的人才隊伍,但就當前的情況來看,人才隊伍的缺乏是導致電子政務發展困境的又一原因。一是在基層政府的崗位設置方面,缺乏對電子政務的專業崗位的設置,這是導致電子政務人才隊伍缺乏的直接原因;二是電子政務人才選聘不科學、不合理,專業的電子政務人才不能選聘到崗位上來為電子政務建設做貢獻;三是基層政府在吸引電子政務專業人才方面沒有相關的優惠政策,且在其內部也缺乏相應的鼓勵機制,因此,我國基層政府的人才缺乏和人才隊伍不合理結構是其處于發展困境的又一重要原因。
(五)電子政務建設機制不完善
科學有效的體制機制是電子政務建設取得成效的關鍵,也是電子政務建設的重要條件,但是政府在這方面仍然存在許多缺陷。一是有關電子政務的機構設置不合理不科學,有的機構設置甚至形同虛設,毫無存在的價值和意義;二是電子政務的管理權限不明確,對電子政務的管理缺乏明確的分工和合作,而且內部存在職能交叉的現象,最后導致電子政務的發展無組織、無秩序;三是電子政務的管理制度制定不合理、科學化水平低,管理的規范化程度不高、實效性差,導致電子政務的發展缺乏制度性保障。
三、解決我國電子政務發展困境的對策
解決好現存的問題是促進電子政務進一步發展的契機,對于提高政府運作效率、提升政府形象等具有重要意義,因此,下文對切實解決電子政務發展面臨的困境,提出幾點具體的解決對策。
(一)以創新服務為前提,提高電子政務的服務水平
實踐證明,電子政務的難點不是技術,也不是資金,而是服務理念的更新和服務理念的轉變。電子政務的推行,一是樹立“民本位”的服務理念,以企業和公眾的需求為出發點和落腳點,這是電子政務建設的前提和方向,也是建立服務型政府的基本要求。二是樹立顧客導向的服務理念,電子政務的發展要注意把握多樣性的顧客需求,以低成本提供個性化和人性化的服務。三是要樹立公平至上的服務理念,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強調社會公平正義,電子政務將公平至上作為服務理念是響應時展要求,提高電子政務發展水平的重要舉措。
(二)以加強人才建設為核心,提高電子政務工作人員的積極性
電子政務對政府公務員的知識結構和知識存量、應用技術水平都提出了較高要求,因此要建立一支優秀的電子政務人才隊伍,必須做到以下幾點:一是國家在選聘公務員的過程中,要設置有關電子政務專業技術的崗位,可以通過公開招聘和考試錄用等多種途徑,從高等院校、企事業單位等引進計算機專業技術人員,為后期的人才培養奠定基礎;二是要對選聘到的電子政務的專業人才進行崗前的培訓,可以選派一批已初步掌握電子政務操作技能的國家公務員對他們進行業務培訓,使他們熟練的掌握各種電子政務的相關技術,為今后工作的開展作準備;三是要對電子政務專業人才進行有效管理和定期的考核,要提高對電子政務工作人員的整體素質,真正實現專業技術管理和政府二次開發的部門化、專業化。
(三)以加大資金投入為重點,完善電子政務基礎設施建設
我們必須充分認識到電子政務是現階段我國信息化建設的核心,而基礎設施建設是建設電子政務的基本條件。就我國目前情況看,需要加大對電子政務的資金投入,來不斷完善電子政務的基礎設施建設。一是國家應該更加重視對電子政務的建設,要把加大對電子政務的資金投入列入相關的議程,為電子政務的發展提供物質支持;二是政府也應該更加關注對電子政務的發展,把電子政務的發展列入相關的預算,努力解決電子政務發展資金不足的問題;三是應該設置電子政務建設的專項資金,不斷推進基層政府的網站建設和電子政務的網絡系統化建設,不斷完善電子政務的基礎設施建設。
(四)以規范信息管理為抓手,促進電子政務信息科學管理
為了保證電子政務的信息安全,政府必須要規范電子政務的信息管理,以促進電子政務的管理科學化。首先,制定電子政務信息管理的管理制度,不斷規范對政府信息網絡的建設、管理、維護,以制度的形式加強政府信息的管理,保障政府信息管理規范、科學;二是加強對基層政府公務員的培訓,逐步提高他們對信息管理的技術和水平,不讓信息管理出現混亂無序的狀況,促進電子政務信息管理科學化。最后,要形成信息高效科學管理的長效機制,著重加強對電子政務的信息內容的審核和監管,為信息的科學管理提供制度支持,從而真正促進電子政務又好又快發展。
(五)以完善法律法規為保障,著力推進電子政務信息安全
在一些西方發達國家,為了進一步規范電子政務的發展,政府出臺了一系列相關法律法規。但是,我國電子政務起步較晚,有關電子政務方面的法律法規相對滯后。因此,完善電子政務的法律法規對于促進其發展十分重要。一是要制定相關的電子政務建設的法律法規,必須用相關的法律法規來真正保證基層政府網站正常運轉,促進政府、公民、企業在網上的良性互動,而對那些本應該公開的信息資源卻沒有進行公開的政府部門要嚴格追究其責任,以此維護基層政府網站的規范性和權威性;二是要修改那些不合理、不科學的電子政務的法律法規,規范基層政府網站建設,確保電子政務依法依規建設,為建設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創造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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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的滯后性范文3
關鍵詞:消防法制建設;消防監督;關聯性
我國現在的消防法律法規相對完善,它在一定程度上推動著消防工作的順利開展。然而,因為內部因素和外部因素的影響,我國的消防部門執法過程中存在缺陷。
一、我國目前消防法制建設與消防監督存在的問題
(一)單位主體責任落實力度不夠,火災隱患整改不徹底。我國消防工作的原則是“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單在實際工作中,消防部門唱“獨角戲”的情形普通存在,有些單位和個人法制意識不強,不理解消防工作,表面配合,實際上對消防部門指出的隱患并不積極整改,應對檢查,陽奉陰違,造成很多流動性的消防安全隱患。
(二)消防執法人員具體有一定的隨意性。在進行消防執法時,很多執法人員具有一定的隨意性,舉例來看,由于執法人員調動頻繁,導致執法人員對崗位不熟悉,難以留住精通消防監督的人員,直接導致消防執法工作水平不高。另外,部分人員為了應付考試而進修,這些隨意性導致消防執法工作難以高效開展,同時也致使消防執法透明度不強。因為人際關系的影響,所以執法人員的執法力度不嚴格,針對被監督對象的行為規范性不強。
(三)消防法律法規亟待完善。在我國的法制體系變革背景下,《消防法》也實現了新的發展,有關規章制度也重新修訂。不過,在實踐中還需要進一步加強消防法制建設。和我國的現在社會發展狀況相比,整體消防工作具有一定滯后性,難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相適應。在我國的消防技術水平不斷提高的背景下,現在的消防法律法規難以和科技化消防設備相適應,難以實現規范化管理,不利于推廣消防科技和設備。因此,為了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進一步拓寬消防器材應用范圍,就要不斷完善和消防有關的法律法規。
二、改進消防法制建設與消防監督的措施
(一)不斷完善消防法律法規。要想完善我國的消防法律法規,就要提高消防監督工作規范化。另外,在制定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時,必須參考市場經濟發展狀況,完善現在的消防法律法規。通過加大創新力度,不斷完善國內消防法律法規,進一步明確消防監督部門和工作人員的職責義務,通過和現在的消防水平相結合,探究新型消防技術和消防工藝,利用法律法規規范其使用。另外,要制定和《消防法》有關的法律法規解釋,進一步推動消防監督工作開展。
(二)加大對消防監督工作重視力度。通過分析現在的消防工作可以得知,因為我國的國土面積比較大,消防執法工作改善存在一定難度,難以執行消防處罰。這些問題不利于開展消防監督工作,進一步威脅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財產安全,導致消防建設工作難以順利開展。在這一背景下,有關部門必須和實際狀況相結合,不斷加大對消防監督工作的重視。另外,要加大對消防監督工作隊伍培訓力度,統一規劃管理,努力提高基層消防監督人員的業務能力,實現規范化和科學化的監督管理。除此之外,對于消防監督隊伍來說,要在實際工作中遵守《消防法》的有關規定,如果發現消防隱患必須及時處理,通過和受檢單位共同努力,整改消防隱患。在消防監督隊伍工作過程里,必須按照法律進行監督,只有這樣才可以使相關單位和部門協助工作,推動消防監督工作高效開展。
(三)加大對消防監督工作人員培訓力度。要想提高消防監督工作水平,必須提高消防監督隊伍總體素質,而要想提高消防監督隊伍素質,就要加大對消防監督工作人員的培訓力度,進一步提高消防監督隊伍工作總體水平,優化其知識結構。因此,要以《消防法》為基礎,使消防監督執法人員不斷提高個人素質,一方面要有超強的消防技能,另一方面還要有一定的消防法律法規知識,不斷加大對其培訓力度。在消防監督隊伍執法時,要努力轉變過去的消防監督工作理念,建設消防監督隊伍工作人員的知識體系,不斷提高總體素質,使我國的消防監督工作越來越規范化和法制化,真正提高消防監督工作水平。另外,在完善相關監督制度過程里,必須建設監督獎懲機制,按照協議機制及時考核消防監督執法人員的素質,定期考查消防監督工作人員對業務知識的把握狀況,按照我國的《消防法》,不斷落實消防監督工作,建設完善的責任追究體系,以此來提高消防監督執法隊伍的工作積極性,端正工作態度。利用培訓手段,提高消防監督工作人員的素質,推動國內監督執法工作順利進行。
(四)加大消防法律和常識的普及力度,增強全社會參與消防工作的意識。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監督工作的開展除了需要消防執法隊伍的努力,還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參與作為強大支撐。政府各職能部門要齊抓共管,將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納入國民安全教育體系,進一步落實各級政府、職能部門、社會單位消防安全宣傳教育責任,進一步加大媒體消防安全公益宣傳的力度,進一步提升公民消防法律法規意識、消防安全常識知曉率和自防自救能力,進一步提高全社會抵御火災的能力和水平。通過依托各級各類媒體平臺,運用正、反兩方面的宣傳推動,督促行業部門和單位落實消防宣傳教育責任全面推進,民眾消防安全素質全面增強,消防宣傳能力全面提升,在社會形成強大的輿論聲勢。要建立輿情監控機制和應對機制,要利用媒體和其他社會宣傳資源,召開新聞會,公開曝光重大火災隱患,反映當地火災形勢,宣傳消防工作措施,普及消防安全常識。加大96119火災隱患舉報電話的推廣和普及力度,充分發揮公民監督者的作用,提高公民遵守消費法律法規的意識,號召大家為維護全社會的消防安全貢獻一份力量。
三、結語
綜合來看,我國現在的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監督工作都存在著這樣或那樣的問題,所以,必須努力完善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加大對消防監督工作人員的培訓力度以提高執法隊伍素質,通過和社會發展狀況相結合,優化自身消防監督管理體系,為維護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實現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獻出一份力量。
作者:袁方 單位:焦作市消防支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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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的滯后性范文4
關鍵詞:農村;市場經濟;社會主義先進法律文化;滯后性;舉措
中圖分類號:F3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7408(2012)07-0086-03
引言
當代中國雖然已經處于工業化的中期階段,但仍然是一個有著7億多農民的比較典型的農業大國。農村、農業和農民問題仍然是關系黨和國家事業發展全局的大問題。因此,在中國解決任何宏觀性問題都應當把農村和農民問題納入考察的范圍,社會主義先進法律文化建設也不例外。
與人們對文化內涵的理解一樣,不同學者對法律文化內涵的解釋也各不相同,迄今為止還沒有一個能夠被學界普遍認同的概念。如果從法律現象的發生、發展及運行過程來理解,法律文化是指,在人類的法律生活和歷史積累中,在與自然、社會、經濟、其它文化形式的廣泛聯系中,所形成的以法律意識、價值觀念、行為方式、法律規范與制度、法律設施等為內容的文化現象和文化過程。法律文化可分為顯性和隱性兩大結構:顯性法律文化是指制度性的法律文化,包括法律法規、法律制度和法律設施等;隱性法律文化是指理念性的法律文化,包括法律心理、法律意識和法律思想等。
一個國家或民族的法律文化本應是一個整體,學者在研究法律文化時往往也是把它作為一個整體來看待的。由于歷史和現實等多方面的原因,造成了我國農村和城市的社會結構在現實上存在巨大的差異,即城鄉二元結構。這種城鄉二元結構不僅表現在經濟上,而且表現在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而法律文化就是其中一個非常典型的方面。正視差異、探索規律、縮小差別、消除隔閡、彌合縫隙、促進發展乃是政府和社會共同的責任和義務。農村社會主義先進法律文化建設,是特指在當前我國城鄉二元結構下,在城市和農村法律文化存在巨大反差的現實中,不斷完善農村和農業法律規范、法律制度和法律設施,提升農民的法律意識、價值觀念和法律思想,進而促使農村社會的法律行為更加符合法治原則和精神的過程。我們研究農村法律文化建設的內在規律,根本目的就在于全面提升我國法律文化的發展水平,積極推進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促進我國法治水平的進一步提高。
一、農村社會主義先進法律文化建設的地位和意義
1.農村社會主義先進法律文化是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內容。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在觀念形態上反映著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基本特征,同時又對物質文明和政治文明起著巨大的促進作用。只有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建設都搞好,使它們相互促進、協調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才能順利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目標才能實現。
法律文化是社會精神文明的重要組成部分,法律文化的現代化是現代法治社會的重要標志。農村法律文化建設是我國法律文化建設不可或缺的有機組成部分。沒有農村法律文化的現代化就沒有整個社會法律文化的現代化,也就沒有文化的現代化;沒有農村法律文化的現代化,就沒有農業、農村的現代化。在我國,現代化的法律文化和社會主義先進法律文化的內涵是一致的。因此,實現農村法律文化的現代化,即建設農村社會主義先進法律文化是我國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內容。
2.農村社會主義先進法律文化建設有利于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目前,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框架已經確立。農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農村經濟是我國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要使農村市場經濟真正得到完善,農村經濟生活秩序正常化,就離不開農村社會主義先進法律文化建設。這是因為:首先,市場經濟從某種意義上來講是法制經濟,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呼喚與之相適應的法律文化,即社會主義先進法律文化。只有建立與市場經濟的發展相協調的社會主義先進法律文化,才能有效推動農村經濟的發展。其次,現有的農業經濟法律制度屬于顯型法律文化(制度性法律文化)的范疇,只有這種顯型法律文化內化為隱型法律文化,內化成一種法律意識和法律心理,才能真正得到自覺遵守,才能減少各種沖突,減少經濟成本和司法成本。第三,農村社會主義先進法律文化建設,有利于維護和保障農村社會新的經濟秩序。農村社會主義先進法律文化建設,有利于用法律法規來規范和約束農村各類經濟主體的經濟行為,保障弱勢群體和個體的經濟權益,從而保障良好的農村社會經濟秩序。
3.農村社會主義先進法律文化建設有利于加速農村向現代社會轉型。作為一個傳統的農業大國,我國實現現化化的關鍵在于農業比重的下降和農業從業人數的減少,即城鎮化水平的提高。但是,城鎮化并不僅限于各種硬件設施的改造。農村城鎮化的實現就其本質而言應該在于使農民具備適應城鎮生活的思想觀念、思維方式和行為方式。農村社會主義先進法律文化建設,從根本上說就是要變革廣大農民傳統的法律心理、法律意識和法律思想,造就具有現代法律文化理念的現代公民,推進中國城鎮化進程,加快農村向現代社會轉型。
法律法規的滯后性范文5
1.1制度變遷模式的影響因素
制度變遷模式主要包括強制性與誘致性變遷制度。前者是以國家為主體的制度模式,農村金融與經濟的不協調很大程度是政府強制供給的結果。這種制度模式下信息具有滯后性,是創新率以及有效性低的表現,受到外部因素環境影響時,很容易造成農村經濟癱瘓的情況,在過去的計劃經濟體系模式下經這種制度模式被廣為使用。另外一種誘致性制度一般指企業或個人自行組織和實行,經過國家確認的制度模式,制度的彈性有效率比較高,創新成本比較低。改革開放以后,誘致性制度模式開始用于城鄉企業之中,促進了經濟的飛速發展。金融體系的不完善抑制了農村經濟的發展,主要原因在于農村金融制度以政府行為為主導,農村經濟主體缺乏自主性,如農業發展銀行的成立、農村信用社的改革等。因此在金融制度不完善的情況下,經濟的發展也受到很大影響。
1.2制度創新環境的影響
制度的不斷完善以制度的創新環境為前提,創新環境中最有效的制度便是創新激勵制,農村金融體制與經濟制度創新不協調的重要原因就在于農村金融制度中缺乏激勵機制。現階段國家的金融管制一直比較嚴格,尤其對民間金融不認可,因為它沒有法律地位,所以經常以打擊的手段將其抹殺,導致整個農村金融市場缺乏競爭性。另外對農村金融制度的創新需要太多的成本,新制度體系代替舊制度過程中,會影響到很多政府部門以及金融組織的利益,所以在沒有健全的制度保障下,制度的創新改革很難得到支持。同時農戶的創新能力也沒有得到重視,沒有完善的制度體系來保障農民的實際話語權,所以在金融制度完善過程中很難發揮作用。
2農村經濟與農村金融不協調發展的制度分析
2.1信用制度分析
制約金融發展的因素很大程度上來源于信用,但農村經濟中,金融信用體系一直不夠完善,嚴重阻礙了農村經濟的發展?,F階段農村的企業信用體系與個人信用體系不健全,導致金融機構很難對企業及個人的經濟活動做出信用的評估。另外農村獲取消息的渠道過于狹窄,經濟信息開放的程度很低,企業及個人在信息量掌握方面都很欠缺。同時金融機構也無法合理地分析農村企業及個人的經濟活動。
2.2法律制度的分析
從一定程度上分析,我國農村金融主體在法律法規體系中缺乏制度保障,如產權制度和治理結構等。金融債券方面很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使農村金融機構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障,嚴重阻礙了金融機構的發展。
2.3監管制度的分析
農村的金融監管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很多金融監管的法律法規是為內部利益以及監管權利服務的,忽視了農村金融需求主體的利益,另外現階段的正規監管機構以及非正規的金融監管機構都缺乏健全的規范體系,大多以無序化的方式進行管理,導致監管不能真正落到實處,農村金融方面問題日趨增多。
2.4中介制度的分析
當前農村金融業務主要體現在企業和個人的貸款方面,很多個體企業中存在做假賬、虛假報稅等現象,導致金融機構很難了解企業的實際情況,對個人貸款用方面也難把握,加之中介機構的虛假審計信息頻頻出現等,使農村金融制度的完善受到很大阻礙。
3農村金融與農村經濟不協調發展的措施
3.1建立健全信用體系
農村金融體制的完善需要加強企業與個人的信息統計,并利用計算機進行信息儲存與傳遞,保證金融機構與金融需求者的信息溝通。此外必須要采取責任制與獎懲制,使每個部門嚴格執法,減少金融生活中的失信現象。
3.2創造農村金融法律環境
現階段農村企業及個人必須擺脫計劃經濟的束縛,將自身融入新的經濟體制模式下。法律法規體系需要不斷完善,明確企業和個人的權利、義務及利益。同時農村信貸金融機構也需要不斷健全法律法規,為農村金融的發展創造良好的法律環境。
3.3完善農村金融監管制度與中介制度
農村金融監管方式需要逐步調整,根據農村實際情況,以現代化方式和理念進行金融管理,主動采取風險控制與防范的措施,將監管工作做到透明化,使監管制度更加完善。此外對于農村金融的中介機構,需要逐漸轉變意識,使整個行業向市場化以及競爭化方向邁進,以相關的政策規范引導中介機構提高服務水平。同時要多引進發達國家的金融管理經驗及組織形式,完善農村金融中介制度。
4結論
法律法規的滯后性范文6
關鍵詞:土地;資源管理;問題;解決
引 言
我國擁有960萬km2的國土,地大物博,幅員遼闊,但是我國可利用的土地資源并不充裕,從最為受關注的耕地資源來講,我國可利用的耕地資源現狀并不樂觀,雖然總量大,但是人均耕地資源占有量少,高質量耕地資源少,耕地后備資源少,因此完善土地資源管理、更加有效地保護和節約土地資源是我國土地管理工作的當務之急。土地資源管理,近些年相關部門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調整,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仍然存在許多問題,比如土地資源管理相關法規不健全,法規執行力度不夠,落實不到位等問題。
1 我國土地資源管理現存問題
1.1 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
雖然當前我國已經具有了規定土地資源管理的專項法律法規,但是由于法規制定較晚,發展時間不夠,因此具有很多不完善之處,比如某些方面法律約束的缺失,或者法律條文中某些含義模糊的字詞,都會給土地資源的依法管理增加難度。例如我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中規定的“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土地實行征收或征用并給予補償”這里對“公共利益”一詞并沒有明確的界定,這就使得管理時的土地征收過程中容易產生異化問題。再如,第十八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這里“總量不減少”并沒有提出需要保證耕地質量和生態條件的等值,這就很有可能造成占優補劣現象。另外,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不完善還體現在其滯后性,由于我國當前的土地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的適用對象偏向城市,對農村土地管理制度的約束和完善相對較少,因此在應對新出現的問題特別是農村地區的問題時沒有相對應的法律規范可以遵從,例如在解決特殊群眾集體性土地資源糾紛時無法可循,這使得我國土地資源管理容易趨向于被動形式。
1.2 法律法規執行力度不夠
法律法規執行落實效果差是我國土地資源管理現存的又一重要問題,相關政策和法律法規已有成文規定,但是卻由于多種原因沒有被有效的落實執行,比如雖然有明確的法律條文規定禁止單位和個人非法征用土地,但是許多地區濫征土地現象嚴重并且無人制止。
1.3 管理體制不健全,責任落實不到位
土地資源管理體制不健全,某些部門存在責任劃分不明確,職能重合,這種現象容易導致在出現問題時互相推諉責任,從而降低我國土地資源管理的執行效率。
2 我國土地管理現存問題解決措施
2.1 完善土地管理法律法規
對土地資源管理相關法規特別是《土地管理法》的完善,首先需要明確政府的保護耕地的職能,用法律來要求各級政府采取積極有效措施保護耕地,維護排灌等相關服務設施。其次,對占用耕地的規定,如果是經批準的非農業性建設,應該遵循“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并明確開墾土地質量和生態條件與被占用耕地相當。再次,要規定明確的土地用途改變批準流程,土地使用權的享有者或承包經營者利用的土地為耕地時,應限制其使用權和承包權,如果權力享有者想變更土地用途,將土地變為非耕地,應按照正規審批流程爭得縣級以上政府批準,方可進行變更。最后,由于基層管理部門與群眾聯系緊密,對我國土地管理問題也有更切合實際的了解,因此縣級及以下基層土地管理部門應該積極配合土地資源管理相關法律的立法單位,在做好本職工作的同時,及時向上級反映當前土地管理工作的新趨勢和新動向,做好高層與基層的溝通,促進土地資源管理立法更加實用和有效。
2.2 完善土地管理體制建設
完善土地管理體制建設,主要是對土地管理部門職能進行明確規定和詳細劃分,在保證明確無異義的前提下,將土地管理的各項責任落實到不同部門當中。
2.3 加大土地管理執法力度
促進土地資源管理的法制建設需要加大執法力度,如發現有濫征耕地和土地破壞性開發的現象,應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并依據“誰破壞,誰治理”的原則,責令破壞者進行土地資源的修復和功能完善。其次應該建立健全領導問責制,當相關的領導在決策上出現失誤,以及由此造成的嚴重損失,甚至是群眾極度不滿事件的發生,都要追究相關領導的責任。
2.4 提升管理人員素質
促進我國土地資源管理的法制建設,更加根本的一環就是提升管理人員的素質和法律意識,土地資源管理工作涉及的知識技術層面較多,如果要實現對土地資源的依法治理,需要提升管理人員的專業知識和能力,并注重培養高素質專業人才,將經濟、法學、管理學、區域學等諸多學科的人才集中起來,組建完備的土地資源管理隊伍,以更好地實現土地資源的依法有效管理。
3 總 結
經過近些年的建設和發展,我國土地資源管理方面取得了一系列的成就,但是仍存在很多問題,今后我國土地資源管理工作的改革和進步方向,仍是完善土地資源法制建設,促進依法管理。首先需要完善立法,當前我國的土地資源管理法律還不夠完善,特別是法律條文的細節和含義方面,應該更加細致明確,讓法律的約束效力更加充分的發揮。其次需要完善管理部門的體質建設,明確部門之間的責任劃分,避免出現職能交叉現象,再次,應該提升管理人員的綜合素質,提升其法律意識,并注重健全管理隊伍的人才建設,保證管理過程對多學科知識應用時有專業人才負責,從而有效保證我國土地資源管理的依法有效進行。
參考文獻
[1]李丹,符海峰.新形勢下土地資源管理現存問題及解決措施[J].科技向導,2014,(3):5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