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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和證券的區別范文1
(一)會計要素不同我國預算會計的會計要素分為五類,即資產、負債、凈資產、收入和支出。企業會計的會計要素則是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和利潤六類。兩者不同的原因有:(1)核算基礎不同:預算會計以收付實現制為主,企業會計以權責發生制為主;(2)會計主體性質不同:預算會計主體沒有具體的所有者,企業會計主體有具體的所有者;(3)核算的業務性質不同:預算會計主要以非營利性業務為主,企業會計核算的業務是營利性的。
(二)會計等式不同會計要素不同引起會計等式的不同,企業會計的會計等式是:
資產+費用=負債+收入+所有者權益
(靜態等式)
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
(動態等式)
預算會計的會計等式是:資產+支出=負債+凈資產+收入
預算會計平衡等式并沒有靜態和動態之分,因為期末結轉后,預算會計的收入支出余額不一定為零。
二、預算會計體系會計科目設置與核算的差異
(一)會計科目設置的差異 見表1。
(二)財政總預算會計和行政單位會計中“有價證券”核算的區別 財政總預算會計中有價證券核算的要求有:(1)只能用各項財政結余(包括一般預算結余和基金預算結余)資金購買國家指定的有價證券。(2)支付購買有價證券的資金不能列作支出。(3)當期有價證券兌付的利息,以及轉讓有價證券取得的收入與有價證券賬面成本的差額,應按購入有價證券時的資金來源分別作為一般預算收入或基金預算收入等入賬。(4)購入的有價證券應視同貨幣妥善保管,防止損失。具體核算如下:
采用一般預算結余購入有價證券時:
借:有價證券――般預算結余購入
貸:國庫存款――般預算存款
采用基金預算存款購入有價證券時:
借:有價證券――基金預算結余購入
貸:國庫存款――基金預算存款
采用一般預算存款購入有價證券收到利息時:
借:國庫存款――基金預算存款
貸:基金預算收入――其他收入
收到用基金預算結余購入的有價證券到期兌付本息時:
借:國庫存款――般預算存款
貸:有價證券――般預算結余購入
一般預算收入――其他收入
行政單位核算有價證券的要求有:(1)必須用結余資金購買,不可以把購買有價證券列入支出預算,用預算撥款購買,以免影響行政單位行政任務的順利完成。(2)購入的有價證券作為貨幣資金妥善保管,并做到賬券相符,不可將購入的有價證券列為支出。(3)當期有價證券的利息以及轉讓有價證券取得的收入記入當期收入,不能作為福利費處理或設立“小金庫”。具體核算如下:
采用銀行存款購入有價證券時
借:有價證券
貸:銀行存款
到期兌付本金和利息時
借:銀行存款
貸:有價證券
其他收入
(三)行政單位和事業單位盤盈盤虧庫存材料的核算區別 行政單位盤盈盤虧庫存材料時,相應增減“經營支出”。事業單位存貨盤盈盤虧時,相應增減“事業支出”或“經營支出”。
(四)行政單位和事業單位對于應繳財政專戶款核算的區別 行政單位核算應繳財政專戶款的要求有:(1)行政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收取或提取預算外資金,不得隨意收取或提取。(2)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行政單位取得的預算外資金,必須繳入同級財政部門在銀行統一開設的專戶,支出由同級財政部門按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結合單位財務收支計劃統籌安排,從財政專戶中核撥。對于少數對預算外資金開支有特殊需要的行政單位,經財政部門同意并核定收支計劃后,可按預算外資金收支結余數額或按確定的比例將預算外資金繳入財政專戶。(3)行政單位經財政部門同意,可在指定銀行開立一個預算外資金過渡賬戶。收到預算外資金時,可先存入該賬戶,再按財政部門規定的時間及時將款項劃人財政專戶。行政單位應繳財政專戶款的核算如下:
行政單位收到應上繳財政專戶的各項預算外資金時
借:銀行存款
貸:應繳財政專戶款
上繳財政專戶時,作相反會計分錄。
實行預算外資金結余上繳財政專戶辦法的行政單位定期結算預算外資金結余時,按結余數:
借:預算外資金收入
貸:應繳財政專戶款
實行按比例上繳財政專戶的行政單位收到預算外資金時,應分別計入“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和“預算外資金收入”科目。
借:銀行存款
貸:預算外資金收入
應繳財政專戶款(按比例上繳數)
事業單位核算應繳財政專戶款時:
事業單位收到應繳財政專戶的各項收入時
借:銀行存款
貸:應繳財政專戶款
上繳財政賬戶時
借:應繳財政專戶款
貸:銀行存款
實行預算外資金按比例上繳辦法的事業單位
借:銀行存款
貸:事業收入
應繳財政專戶款(按比例上繳數)
(五)行政單位和事業單位出售固定資產核算的區別行政單位清理報廢、毀損固定資產殘值變價收入記入“其他收入”會計科目,清理過程中發生的費用列入相關支出中“經營支出”中。事業單位清理報廢、毀損固定資產殘值變價收入和清理費用列入“專用基金――修購基金”。出售固定資產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專用基金――修購基金。
三、企業會計與預算會計中固定資產核算的差異
(一)固定資產和分類的區別 企業會計固定資產分為:生產經營用固定資產、非生產經營用固定資產、出租固定資產、未使用固定資產、土地、融資租賃固定資產。預算會計固定資產分為:房屋建筑物、專用設備、一般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其他固定資產。
(二)固定資產增加核算的區別 (1)外購固定資產核算區別:企業會計外購固定資產按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一切合理的、必要的支出,借記固定資產(需安裝的設備通過“在建工程”),貸記銀行存款。
預算會計對于外購固定資產的核算,根據經費列支渠道的不同分別核算。若從日常經費列支,
借:事業支出(行政單位“經費支出”)
貸:銀行存款
若從修購基金列支(事業單位),
借:專用基金―――修購基金
貸:銀行存款
若從??盍兄?,
借:??钪С?行政單位“經費支出――專項支出”)
貸:銀行存款
同時,
借:固定資產
貸:固定基金
(2)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核算的區別:企業會計通過“在建工程”歸集建造成本,發生建造費用時借記在建工程,貸記銀行存款等,建造完畢后結轉固定資產時借記固定資產,貸記在建工程。預算會計對于自建固定資產,通過獨立的基建會計核算其建造成本,建造完成再根據基建會計決算結轉固定資產。
(3)接受捐贈固定資產核算的區別:接受捐贈固定資產,企業會計借記固定資產,貸記遞延稅款和資本公積;預算會計中借記固定資產,貸記固定基金。
(4)盤盈固定資產核算的區別:企業會計中通過“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核算;預算會計借記固定資產,貸記固定基金。
(5)融資租賃固定資產核算的區別:企業會計中借記固定資產,貸記長期應付款;分期付款時借記長期應付款,貸記銀行存款。預算會計中借記固定資產,貸記其他應付款;分期付款時借記其他應付款,貸記銀行存款;同時視經費列支渠道借記事業支出或專用基金等,貸記固定基金。
(三)固定資產減少核算的區別 因報廢、毀損、轉讓等原因減少固定資產時,企業會計設置“固定資產清理”專用科目進行核算,清理凈損益一般計入營業外收支;預算會計沒有設置專用賬戶進行核算,固定資產殘值變價收入和清理費用都計入“專用基金――修購基金”,不反映清理凈損益。
證券和證券的區別范文2
關鍵詞:商業地產;實物特性;租金收益權;企業財富;效應
2014年,中信證券使用資產證券化方式“售后返租”了自有物業大樓并回籠大筆現金。此外,其還幫助面臨電商經營模式沖擊而進行轉型的蘇寧集團進行了類似操作,達到了“沉睡盤活”、改善企業財務狀況的效果,并為蘇寧發展自身實體店提供了一種可供嘗試的“資金-商業地產-證券化”循環模式。
一、文獻回顧
1、我國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分類與REITs綜述
以銀行信貸為主的各類債權無疑是我國資產證券化資產最重要的組成部分。此外,非金融企業未來收益權作為另一類主要證券化資產,其發展也受到了人們的關注和辨析(徐昕、郭翊,2008;吳越,2013)。對于蘇寧、中信物業資產這類較為新穎的證券化實踐,有學者(張悅,2014)因其基礎資產異于前述兩類資產特性,考慮將其單獨歸為一類。相對于前兩類證券化研究而言,該基礎資產特性及影響分析較少,值得進一步展開。對于一些金融從業者,蘇寧、中信物業證券化行為的另一個理解角度則來自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REITs)。作為把流動性較低的、非證券形態的房地產轉化為資本市場上的投資證券的重要手段(郭臣英、黃漢江,2004;李智,2007等),傳統RE-ITs與該類資產證券化確有相似之處,特別當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涉及物業不動產或相關債權時。然而嚴格來說,資產證券化與REITs這兩種相對獨立的證券化手段,其區別體現在資產選取范圍和實際證券化操作的各個方面,本文也將對這些方面進行一定的梳理。
2、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影響研究綜述
資產證券化的影響效應從一開始就受到了人們的廣泛關注。早期相關研究主要集中在企業監督成本減少、流動性增進(Kehoe、Levine,1993)、監督成本減少(StevenL.S.1994)等積極方面,我國學者張偉、周丹、王恩裕(2006)將這些大多涉及原始權益人的影響統稱為財富效應。后來受到美國次貸危機的影響,人們對資產證券化的風險影響也有了進一步的反思,如流動性脆弱(Allen和Carletti,2007)等。這些負面效應更為宏觀,若僅從對微觀發起者的影響角度看,與正面財富效應多存在對應關系,因此可以將證券化風險對企業收益的減弱作用當作負面的財富效應。在具體資產證券化研究中,基礎資產選擇和資產未來現金流期權定價兩個方向也涉及到基礎資產的微觀影響。對于基礎資產選擇,微觀影響分析幫助選擇合適證券化基礎資產和證券化方式,以定性分析為主。其中,張旭、郭曉音、任麗明、李存金(2014)在軍工企業證券化基礎資產選擇的分析具有較為普遍的借鑒價值;而羅斌、曾祥(2006)、靳曉東(2012)等則考慮建立模型或選擇指標體系來發起資產證券化的可行性。對于證券化定價方面,基礎資產影響分析主要指(信貸)資產未來現金流受外在各種因素影響而具有不確定性。期權定價思想(Findley和Capozza,1977)是證券化定價中比較重要的一類方法,即將影響現金流穩定性的(外部)因素看作隨機過程進行考慮。一些重要的信貸資產未來現金流影響因素有交易成本(Dunn和Spatt,1985)、借款人異質性(Stanton,1995)。與信貸(債券)定價不確定性主要考慮外部因素不同,物業資產價值及租金本身的變動性就可以被看作隨機過程。王志誠(2004),儀垂林、劉玉華(2005)在(不動產)抵押貸款定價的期權思想使用正說明了這一問題。綜上,本文將在分析商業地產資產證券化發展模式的基礎上,側重分析存在不確定性的商業地產基礎資產、租金特性,以及對資產證券化、企業可能產生的新影響、新效應。
二、物業地產證券模式與REITs的異同分析
1、蘇寧云創(一期)證券化模式分析
本節以蘇寧資產證券化(一期)為例進行分析,因為其證券化中的具體細節最多借鑒了REITs的形式,這一方面可能與其更為迫切的發行、增信有關,另一方面可能來自中信物業資產證券化發起模式的探索。蘇寧物業資產證券化之所以被稱為私募股權REITs,是由于其在資產證券化前的物業處理上借鑒模仿了股權類REITs。具體而言,蘇寧通過與私募投資基金(相當于REITs)進行交易(見圖1左上部分),獲得這11家門店的控制權,并將專項計劃的基礎資產從物業等固定資產變為債權收益權以及私募投資基金份額;之后蘇寧再通過認購私募投資基金全部份額的方式來實現對這11家門店的間接控制,為進一步證券化做好準備。在不考慮增信措施及其帶來的收益情況下,該專項計劃基礎資產為債權收益權以及私募投資基金份額,而實際主要涉物業租金及本身價值收益。從REITs涉及資產角度而論,可以看作債權、股權均有的混合型REITs或股權類REITs。實際上,標的資產分為債權和私募基金股權,主要為資產證券化產品分級增信使用。雖然蘇寧等物業資產證券化具有REITs屬性,然而仍與真實REITs具有許多差別。一是發起主體不一樣。前者為資產擁有企業;而后者為REITs本身。二是發起目的不一樣。REITs資產證券化發起者的主要目的為盤活固定資產和融資;而傳統REITs為通過專業化的管理人員“集合”中小投資者資金并進行房地產業投資。三是基金經營方式不一樣。資產證券化專項計劃規定了整個證券化流程,其基金可決策性極?。欢鳵EITs無論是股權還是債權型,其經營都是對物業投資動態調整的過程。四是投資標的范圍不同。資產證券化投資標的主要固定為被證券化物業;而后者范圍并不確定,由REITs實際經營決定。
2、資產證券化與REITs分類及異同對比分析
在商業地產證券化模式的基礎上,我們對資產證券化與REITs模式的異同進行分析。由于金融機構證券化基礎資產以信貸為主不涉及地產,這里實際考慮非金融企業的證券化與REITs的異同。實際上,REITs的投資涉及地產及相關債權,由證券化基礎資產是否涉及地產物業可以較好分析二者的關系。
三、商業地產資產證券化的影響分析
1、商業地產證券化基礎資產辨析及影響分析
商業地產證券化基礎資產性質較為特殊,區別于一般債權、收益權資產。在該證券化中,商業地產整體作為基礎資產,資產期末價值與各期資產租金收益構成整體地產價值,其中租金部分與收益權又有相似性。事實上,該租金收入與收益權仍有區別。資產證券化的收益權一般來自于企業相關基礎資產、產品第三方使用的真實租金、費用,如物業對外租金、水電企業相關水電費;而對商業地產證券化租金來說,其原本是發起企業自有物業的隱性租金成本。由于資產證券化導致基礎資產的轉移,使得該隱性租金由發起企業向證券化投資者支付。由于商業地產證券化基礎資產性質,其風險特征將產生如下幾方面影響:一是發起企業(如中信、蘇寧)物業為自用性質,企業經營風險對資產租金收益的影響更為顯著。二是在商業資產較為優質的情況下,資產本身特性通過資產剩余價值能起到較好的企業風險隔離效果。就具體機制來說,由于物業資產能較好變現,避免了發起者違約情況下物業不得不再次租賃以回收租金的緩慢做法。三是相對于僅依賴于收益權的證券化產品而言,商業地產證券化同時體現了基礎資產價值與租金價值,無疑使該類證券化產品未來現金流更加穩健。
2、實物地產證券化影響的簡單模型分析
這里主要考慮影響資產價格的收益率及相應波動率因素,假定租金與資產價值保持一致變化。資產價格方面,仿照股票價格行為經典模型———幾何布朗運動,建立物業資產價格所服從的過程。
四、結論與展望
1、結論
通過上述分析可知,我國最新出現的優質物業地產證券化在借鑒傳統REITs的基礎上,達到了物業地產證券化的目的。但與傳統的REITs相比,商業地產證券化在發起者、發起意圖、運作方式及基礎資產方面仍有顯著的區別。與以往類型的基礎資產證券化相比,優質物業地產本身價值及租金對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穩定性具有促進作用,同時改善了企業的融資效果和財富效應。模型指出,資產價格的預期增長和波動對這一效應具有影響,特別是前者能極大地促進企業資產證券化的財富收益。
2、展望
目前,優質物業地產方面的證券化模式無疑為許多相似企業提供了融資參考。同時,也為人們對使用實物資產進行證券化提供了啟示。但仍有兩個嚴苛的標準阻礙了更多實物資產的入選。一是實物資產的保值、增值性,即資產價值不能隨著時間而快速損耗;二是實物資產的變現難易度,這是指一些大型特殊項目無法像商業地產快速、高價變現。由此可見,優質商業地產在未來較長時期將會是實物資產證券化的主流發起資產。
參考文獻
[1]徐昕、郭翊“:基礎資產”選擇過程中的法律瓶頸———對于“債權”與“收益權”的法律評析[J].汕頭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8(4).
[2]吳越:基于內含期權法的中國企業資產證券化定價研究[D].復旦大學,2013.
[3]張悅:我國資產證券化現有模式分析[J].時代金融,2014(9).
[4]郭臣英、黃漢江:我國發展房地產投資信托的制約因素與對策[J].江蘇商論,2004(3).
證券和證券的區別范文3
證券公司分類結果不是對證券公司資信狀況及等級的評價,而是證券監管部門根據審慎監管的需要,以證券公司風險管理能力、持續合規狀況為基礎,結合公司業務發展狀況,對證券公司進行的綜合性評價,主要體現的是證券公司治理結構、內部控制、合規管理、風險管理以及風險控制指標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整體狀況。
根據《證券公司分類監管規定》,證券公司分為A(AAA、AA、A)、B(BBB、BB、B)、C(CCC、CC、C)、D、E等5大類11個級別。A、B、C三大類中各級別公司均為正常經營公司,其類別、級別的劃分僅反映公司在行業內業務活動與其風險管理能力及合規管理水平相適應的相對水平。D類、E類公司分別為潛在風險可能超過公司可承受范圍及因發生重大風險被依法采取風險處置措施的公司。
證監會根據證券公司分類結果對不同類別的證券公司在監管資源分配、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頻率等方面實施區別對待的監管政策。分類結果主要供證券監管部門使用,證券公司不得將分類結果用于廣告、宣傳、營銷等商業目的。
2020年證券公司分類結果如下(按公司名稱拼音順序排序):
序號
公司名稱
2020年級別
序號
公司名稱
2020年級別
序號
公司名稱
2020年級別
1
愛建證券
CC
34
國泰君安
AA
67
世紀證券
BBB
2
安信證券
AA
35
國信證券
AA
68
首創證券
CCC
3
北京高華
A
36
國元證券
BBB
69
太平洋證券
CCC
4
渤海證券
A
37
海通證券
AA
70
天風證券
A
5
財達證券
BBB
38
恒泰證券
A
71
萬和證券
BBB
6
財通證券
A
39
紅塔證券
BBB
72
萬聯證券
BBB
7
財信證券
BB
40
宏信證券
CC
73
網信證券
D
8
長城國瑞
BB
41
華安證券
BBB
74
五礦證券
A
9
長城證券
B
42
華寶證券
A
75
西部證券
A
10
長江證券
A
43
華創證券
A
76
西南證券
BBB
11
川財證券
B
44
華福證券
BB
77
湘財證券
BBB
12
大通證券
BBB
45
華金證券
BBB
78
新時代證券
CCC
13
大同證券
B
46
華菁證券
A
79
信達證券
A
14
德邦證券
CCC
47
華林證券
B
80
興業證券
A
15
第一創業
A
48
華龍證券
B
81
野村東方
BBB
16
東北證券
A
49
華融證券
BBB
82
銀河證券
AA
17
東方財富
A
50
華泰證券
AA
83
銀泰證券
A
18
東方證券
A
51
華西證券
A
84
英大證券
BB
19
東海證券
CC
52
華鑫證券
A
85
粵開證券
BBB
20
東莞證券
A
53
匯豐前海
BBB
86
招商證券
AA
21
東吳證券
A
54
江海證券
C
87
浙商證券
A
22
東興證券
A
55
金元證券
CC
88
中航證券
BBB
23
東亞前海
BB
56
九州證券
BBB
89
中金公司
AA
24
方正證券
A
57
開源證券
BB
90
中山證券
CCC
25
光大證券
AA
58
聯儲證券
B
91
中泰證券
AA
26
廣發證券
BBB
59
民生證券
BB
92
中天國富
A
27
國都證券
BBB
60
摩根大通
BBB
93
中天證券
BB
28
國海證券
BB
61
南京證券
BBB
94
中信建投
AA
29
國金證券
AA
62
平安證券
AA
95
中信證券
AA
30
國開證券
A
63
瑞銀證券
A
96
中銀國際
A
31
國聯證券
A
64
山西證券
A
97
中郵證券
BB
32
國融證券
BBB
65
申港證券
BBB
98
中原證券
A
33
國盛證券
CCC
66
申萬宏源
證券和證券的區別范文4
一、法理基礎
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信用體制創新,在充分發揮市場信用的資產組合功能與中介信用的投資者組合功能的基礎上,打通直接融資與間接融資的隔閡,創設了金融體系中銀行信用與市場信用之間的轉化機制,最終實現將間接融資直接化以及體制上的雜交優勢。如果單從“信用”這一層面去追溯資產證券化的價值理念,筆者曾為“相信人”、“相信物”、“相信錢”(指向的是現金流)而困擾,證券化的各方參與者究竟基于何種理念而積極投身證券化的實踐。筆者認為二者也存在區別。信貸資產證券化始于不特定的眾多借款人,終于不特定的眾多投資者,涵蓋了從傳統的借款人信用到資產信用的過渡,即從“人的信用”到“錢的信用”。然企業資產證券化始于某個特定的企業的某項或多項財產,終于不特定的眾多投資者,表征的卻是從企業信用到資產信用的過渡,即從“物的信用”到“錢的信用”。
二、法律行為
(一)參與的法律主體
資產證券化創新在于它是在不同部門、主體之間形成了一系列具有關聯效應的綜合性聯動,具體涉及到銀行、信托、證券等多個金融部門,以及借款人、投資者、中介組織等多元化利益主體,具有典型的跨市場、跨機構的創新性質。
1.基本參與人
基本參與人即是直接對證券化基礎資產或者現金流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的當事人。具體如下:
(1)發起人(originator):兼任基礎資產的原始權益人及出售方,它擔當的主要職責是將貸款等基礎資產從自己的財產中分離出來打包組建成資產池。根據規定,合格的信貸資產證券化發起人特指在銀監會監管下,通過設立特定目的信托轉讓信貸資產的金融機構,且要求是做轉讓信貸資產業務的金融機構。實踐看來,作為發起人參與試點的金融機構逐步擴大化為國有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上市和非上市)、財務公司、城鄉信用合作社、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和汽車金融公司等。
企業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人雖然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但通常指除了上述金融機構之外的非金融機構,即廣義上的企業,但并不局限于真正意義上的企業,還包括一些以企業的名義存在,但實際承擔政府或公共職能的機構,[1]如城建投資公司等。
(2)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為實現某種特殊目的而成立的實體工具,其功能主要是向發起人購買基礎資產,并將其細化成證券表彰的不特定財產權利,再向投資者發行證券,是謂真正發行人。它沒有最低注冊資本金的要求,因為它僅為完成證券化交易而設立,其支撐基本來自基礎資產的收益。但是在我國,這種特殊性并不影響一般的信托機構去承擔這種功能,《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受托機構由依法設立的信托投資公司或銀監會批準的其他機構擔任”。
然而,我國證監會在以券商為核心的證券化業務中規定由“專項資產管理計劃”這一理財產品作為SPV,即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本身就是為實現資產真實出售和破產隔離而作為獨立的基礎資產受讓人,[2]這就給SPV主體地位的認定帶來了根本的難題,此類“計劃”根本就不具有法律上的主體地位,也不具有作為SPV所應有的獨立性。當然,以“計劃”作為SPV不僅存在法律上的障礙,還在更深層次上反映了當前我國金融領域存在的體制性問題。
(3)投資者:廣泛地涵蓋了機構投資者、個人投資者等。目前,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合格投資者主要包括參與銀行間市場的除保險公司以外的金融機構,如各類銀行、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信用社、證券投資基金等;而企業資產證券化的合格投資者的范圍較為模糊,一般為商業銀行和保險機構投資者之外的所有機構投資者。證監會《企業資產證券化業務試點工作指引(征求意見稿)》擴大了投資者的范圍,“投資者原則上應當為機構投資者。投資者為個人的,應當具有識別、判斷和承擔專項計劃相應風險的能力,受益憑證的最低認購金額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
(4)基礎資產的債務人:資產證券化發起人原始權益的相對方。信貸資產證券化因打包的資產可以是一般貸款、小企業貸款、住房抵押貸款、汽車消費貸款,原始債權的相對方則可能是某個或某些項目的貸款人、某個或某些小企業、人數眾多的住房貸款人、汽車貸款人等。企業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本身就是類型待定的多樣化“未來債權”,原始權益的相對方則更是難以確定。如“聯通收益計劃”中的基礎債務人則是作為承租方的CDMA運營實體。
2.輔助參與人
為了有效履行這些職責,SPV還必須進一步委托商業銀行或其他專門機構擔任信托財產資金保管機構、貸款服務機構、證券保管機構等,這也是我國資產證券化區別于德國等歐洲國家資產證券化的一個地方。實務中,兩類證券化對這些機構的選擇并沒有區別,只是信貸資產證券化對于這些機構的權利與職責有更詳盡的規定。二者在信用增級環節有不同的方式,各自所需的信用增級機構(credit enhancer)也有不同,企業資產證券化通常還需要商業銀行、企業集團等提供外在的信用增強。
(二)表征的法律關系
從法學的視角來理解兩類資產證券化,主要涉及發起人與SPV之間的資產轉讓合同關系,實質在于買賣基礎資產,關鍵在于塑造基礎資產的獨立性和風險隔離的有效性。但在實務中,兩類證券化有不同的處理方式。信貸資產證券化設計了發起人與SPV之間物權移轉或原始債權轉讓和擔保交易的過程,即通過類物權的方式使其進入到了由證券法等相關法律的保護范圍。而企業資產證券化受分業經營限制,無法完全借用這一信托原理,而是選擇具有創新試點資格的證券公司發起的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擔當SPV,倚重《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專項計劃合同的具體規定以及監管者要求的資產獨立存管操作予以保障。這個所謂的“計劃”本身的法律性質尚存闕疑之處,所以其與發起人的轉讓關系也難以定性,但實質仍然在于“出售”基礎資產。
三、法律風險
從宏觀層面看,市場交易的革新與法律規制的滯后是一對固有的矛盾,因為法律體系本身的不健全而給交易各方帶來損失的可能性。企業資產證券化實踐中尤為明顯,企業資產證券化較之信貸資產證券化起步晚,法律基礎薄弱,許多環節的設置還備受質疑。由于交易結構的法律地位不明確,相關的稅收、會計處理辦法也很模糊,財政部和國稅總局所制定的證券化稅收規則只針對信貸資產證券化,企業資產證券化能否享受相同的優惠待遇,這讓投資者不知所措,也直接影響原始權益人的融資預期,更讓企業資產證券化可能面臨更巨大的法律風險。
微觀層面,信貸資產證券化的風險可能源于借款人不能按時還本付息或其他原因使現金流短時間中斷,導致不能及時對投資者支付本息;借款人提前還款,使投資者原來的用款安排不能實現;貸款服務機構在管理證券化資產時,混同了回收的資金和自己的資金,在自身破產影響證券化資產的正常收益。但企業資產證券化的風險與借款人無多大關聯,而是源于具有未來債權屬性的基礎。
四、法律監管
二者從運作之初就因為受制于不同的監管機制,而逐漸呈現出不同的交易形態和特質,所以它們也會被稱為央行、銀監會主導的信托型信貸資產證券化以及證監會主導的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型企業資產證券化。
在遵循“安全與競爭、效率與成本相權衡”的監管理念下,銀監會和證監會均應當貫徹這些基本監管原則,如依法監管原則、適度監管原則、效率原則、政府監管與自律相結合的原則等,這又具體化為二者均應當以風險監管為重點,強調監管者與被監管者的合作,重視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和行業自律機制,強化信息披露制度。
證券和證券的區別范文5
當今中國的證券投資學教材,對證券投資的研究對象的闡述較少,國內比較知名作者吳曉裘,趙錫軍、李向科等在其主編的證券投資學中都沒有對證券投資學的研究對象進行界定和闡述,而一門科學的研究對象、內容和方法,需要在學習中完善,在完善中學習,通過不斷地總結和修正,逐步完善這一學科,這一研究對證券投資理論發展和實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2證券投資概述
投資包括直接投資和間接投資兩大方面,直接投資是指各個投資主體為在未來獲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而進行的實物資產購建活動。如國家、企業、個人出資建造機場、碼頭、工業廠房和購置生產所用的機械設備等。間接投資是指企業或個人用其積累起來的貨幣購買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借以獲得收益的經濟行為。一切出于謀取預期經濟收益為目的而墊付資金或實物的行為都可以看作是投資。
證券投資是指間接投資,即投資主體用其積累起來的貨幣購買股票、公司債券、公債等有價證券,借以獲得收益的經濟行為。證券投資屬于非實物投資,投資者付出資金,購入的是有價證券,而不是機器、設備、黃金珠寶等實物。證券投資的收益一般包括股息、紅利收益、資本收益、債息收益和投機收益。
證券投資是一種特殊的投資活動,與一般意義上的投資相比,具有高收益性、高風險性、期限性和變現性等特點。
3證券投資與投機
投機起源于古代,早期的投機以賺取地區差價為主要方式,不同區域對不同種類產品生產與需求的差別性,為投機者賺取買賣差價創造了條件。進入商品社會后,投機范圍日趨廣泛,它已伸展到生產、流通、金融等眾多領域。
投機的含義就是把握時機賺取利潤。在證券投資學中,投機的基本含義則是:在信息不充分的條件下做出投資決策,試圖在證券市場的價格漲落中獲利。而這種價格波動帶來的獲利時機同樣賦予所有的社會公眾,并未偏向某種特定的人,但事實上只有少數人把握住了這種機會。少數投機者之所以能夠成功,不只是他們熟悉市場的習性,具有豐富的經驗,準確的預見力和判斷力,更主要的是具有承擔風險的勇氣。承擔較大的風險,賺取高額利潤就是投機者根本的信條。而對于大多數人來說,并不愿意承擔更大的風險,他們往往偏重于通過資金、勞動力等生產要素的投入以圖賺取正常利潤的投資行為。
證券投資與投機的區別主要表現為對預測收益的估計不同。普通投資者進行證券投資時,較為重視基礎價值分析,以此作為投資決策的依據;證券投機者不排斥這些方法,但更重視技術、圖像和心理分析。普通投資者除關心證券價格漲落而帶來的收益外,還關注股息、紅利等日常收益;而證券投機者只關注證券價格漲落帶來的利潤,而對股息、紅利等日常收益不屑一顧。其次是所承擔的風險程度不同。投資的收益與風險是成正比的。普通投資者對投資的安全性較為關注,主要購買那些股息和紅利乃至價格相對穩定的證券,因而所承擔的風險較??;投機者主要購買那些收益高而且極不穩定的證券,因而其所承擔的風險較大。投機者既可能獲得巨大的收益,也可能遭受巨大的損失。
證券投資與投機并沒有本質上的區別,只是在程度上有差別。因此要把投資與投機完全區分開來是很困難的。投資是不成功的投機,投機是成功的投資。
4證券投資學研究的對象
證券投資學的研究對象是證券市場運行的規律以及遵循其規律進行科學的管理和決策的綜合性方法論科學。具體地講,就是證券投資者如何正確地選擇證券投資工具;如何規范地參與證券市場運作;如何科學地進行證券投資決策分析;如何成功地使用證券投資策略與技巧;國家如何對證券投資活動進行規范管理等等。從學科性質上講,證券投資學具有下列特點:
第一,證券投資是一門綜合性方法論科學。證券投資的綜合科學性質主要反映在它以眾多學科為基礎和它涉及范圍的廣泛性。證券投資作為金融資產投資,它是整個國民經濟運行的重要組成部分。股市是國民經濟的晴雨表,因此,資本、利潤、利息等慨念是證券投資學研究問題所經常使用的基本范疇。證券市場是金融市場的一項重要組成部分。證券投資學研究的一個重要內容是證券市場運行,證券投資者的投資操作,所以必然涉及到貨幣供應、市場利率及其變化對證券市場價格以及證券投資者收益的影響。證券投資者進行投資決定購買哪個企業的股票或債券,總要進行調查了解,掌握其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從而做出分析、判斷。作這些基礎分析必須掌握一定的會計學知識。證券投資學研究問題時,除了進行一些定性分析外,還需要大量地定量分析,證券投資、市場分析、價值分析、技術分析、組合分析等內容都應采用統計、數學模型進行。因此,掌握經濟學、金融學、會計學、統計學、數學等方法對證券投資是非常重要的。因此,證券投資學是一門綜合性方法論科學。
第二,證券投資是一門應用性科學。證券投資學雖然也研究一些經濟理論問題,但從學科內容的主要組成部分來看,它屬于應用性較強的一門科學。證券投資學側重于對經濟事實、現象及經驗進行分析和歸納,它所研究的主要內容是證券投資者所需要掌握的具體方法和技巧,即如何選擇證券投資工具;如何在證券市場上買賣證券;如何分析各種證券投資價值;如何對發行公司進行財務分析;如何使用各種技術方法分析證券市場的發展變化;如何科學地進行證券投資組合等等,這些都是操作性很強的具體方法和基本技能。從這些內容可以看出,證券投資學是一門培養應用型專門人才的科學。
第三,證券投資是一門以特殊方式研究經濟關系的科學。證券投資屬于金融投資范疇,進行金融投資必須以各種有價證券的存在和流通為條件,因而證券投資學所研究的運動規律是建立在金融活動基礎之上的。金融資產是虛擬資產,金融資產的運動就是一種虛擬資本的運動,其運動有著自己一定的獨立性。社會上金融資產量的大小取決于證券發行量的大小和證券行市,而社會實際資產數量的大小取決于社會物質財富的生產能力和價格。由于金融資產的運動是以現實資產運動為根據的,由此也就決定了實際生產過程中所反映的一些生產關系也必然反映在證券投資活動當中。即使從證券投資小范圍來看,證券發行所產生的債權關系、債務關系、所有權關系、利益分配關系,證券交易過程中所形成的委托關系、購銷關系、信用關系等等也都包含著較為復雜的社會經濟關系。因此證券投資學研究證券投資的運行離不開研究現實社會形態中的種種社會關系。
5證券投資研究的內容和方法
5.1證券投資的研究內容
證券投資的研究內容是由其研究對象所決定的,它包括:
證券和證券的區別范文6
一、新準則對投資銀行業務的影響與思考
(一)新舊準則相關規定的區別
在現行制度中,證券公司因全額包銷或余額包銷方式進行承銷業務,在承銷期結束后如有未出售的證券,按承購價或約定的承購價轉為公司的自營證券或長期投資,之后按照自營證券或長期投資的相關規定進行相應處理。
在新準則中,對因承銷而帶來的未出售證券在會計處理上如何處理,尚無對此的相關規定。那么,這種因承銷業務而帶來的未出售證券在初如確認時應該如何確認呢?
(二)新準則下的產生的問題
由于新準則并未明確因承銷業務而帶來的未出售證券的會計處理,那么在初始確認這種性質的證券時,仍然可以依照之前的會計實踐,確認為以下二種資產中的一種:交易性金融資產(自營證券)和長期股權投資。
如果證券公司是打算在近期內出售該證券,這時還是應該將其歸于自營證券。不過此時問題會產生。新制度下自營證券屬于交易性金額資產,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那么這時候這些因承銷業務而帶來的未出售證券的公允價值應該如何確定?因為證券公司的承購價或約定承購價是與投資者的認購價不同的,在全額包銷的情況下,證券公司賺取的正是投資者認購價與證券公司承購價之間的差額。如一上市公司發行股票1000萬股,證券公司以5元/股的價格承購并采取全額包銷的方式承銷,通過證券公司的承銷,該公司1000萬股以6元/股的價格發售,投資者的認購價是6元/股。證券公司以5000萬元的價格買下1000萬股,但只銷售出去800萬股,獲取了4800萬元的收入,尚有200萬股未銷售。那么此時,證券公司需將這200萬股未出售證券轉入自營證券的時候,如何確認公允價值?
第二個問題是,由于新準則只是規定,在四類金融工具之間,初始確認為交易性金融資后,不能重分類為其他類金融資產;其他類金融資產也不能重分類為交易性金融資產。那么,如果證券公司在將未出售證券確認為自營證券之后,改變投資目的,計劃長期持有該證券,能否將其由自營證券重新確認為長期股權投資?如果可以,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如何確定?同樣,如果證券公司不打算在近期內出售該證券而打算長期持有,將其初始確認為長期股權投資之后,證券公司改變持有目的,計劃在近期內將股票出售,那么是否能夠重新確認為自營證券,即交易性金額資產呢?
(三)相關思考及建議
針對第一個問題,即證券公司將因承銷而帶來的未出售證券轉入自營證券的時候,如何確認公允價值,筆者認為應將證券公司的承購價格作為自營證券的公允價值。公允價值,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的定義,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愿進行資產交換或者債務清償的金額。證券公司承銷發行企業股票的過程,只涉及證券公司與發行企業之間的交易,因此證券公司向發行企業購買股票的承購價,正是在證券公司與發行企業的公平交易中,雙方自愿進行資產交易的金額。證券公司在承銷過程中發揮著金融中介的作用,并承擔股票發行失敗的風險。因此這一價格與投資者認購發行企業股票的價格的差別,實際上是證券公司所提供服務和所承擔風險的代價。因此,不能以這二者價格的不一而將投資者的認購價作為證券公司確認自營證券時的公允價值,仍應以證券公司的承購價作為公允價值。同時,應在該未出售證券上市之日以上市收盤價將其調整為市價(公允價值),之后按照交易性金融資產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針對第二個問題,即證券公司如果將因包銷而持有的股票初始確認為自營證券或長期股權投資后,如果改變持有目的,是否能夠重新確認?根據現行制度企業由于投資目的改變或其他原因,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將短期投資劃轉為長期投資,而計劃處置的長期投資不調整至短期投資,待處置長期投資時按處置長期投資的會計處理進行處理。但在新準則中,交易性金融資產與其他類別金融資產之間不再可以進行重分類。筆者認為,新準則的立法意圖,是促使企業慎重對待交易性金融資產的確認,因為一旦一項投資被初始確認為或未被確認為交易性金融資產,無論其后其持有目的是否發生改變,都無法再進行重分類。同時,這一規定也杜絕了企業在各類金融資產之間隨意劃分類別從而調節利潤的行為。根據這一意圖,證券公司在將因承銷而帶來的未出售證券最初確認為自營證券之后,也不能再進行重分類,也即證券公司一旦將該未出售證券確認為自營證券或長期股權投資,就不能在二者之間進行重分類,從而隨意調節利潤。這就要求證券公司在初始確認時慎重考慮自身的投資目的與意圖,進行合理分類。
二、新準則對自營業務的影響及思考
(一)新舊準則相關規定的區別
新會計準則對證券公司自營業務會計處理的最大影響體現在對自營證券的會計處理上。目前,證券公司的自營證券,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價,按照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計提跌價準備。根據新會計準則,自營證券應該被歸入交易性金融資產進行核算,交易性金融資產采用公允價值進行計量,其變動計處當期損益。
自營證券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可以將自營證券產生的浮盈、浮虧都直接記入了當期損益,改變了目前只記浮虧,不記浮盈的謹慎做法,從而使自營業務業績與股票的市場價格直接掛鉤,能夠更加公允、及時地反映了自營業務的質量。同時,由于新準則嚴格禁止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其他類金融資產之間的互轉,這一規定也將有效杜絕證券公司通過調賬來控制自營規模和公司利潤。同時,在現行制度中,自營買入證券取得時的實際成本包括買入時成交的價款和交納的各項稅費。而在新準則中相關的交易費用直接計處當期損益,這將使記入證券公司資產負債表的自營證券項目更加直實、直接地反映其價值狀況。
(二)新準則下產生的問題
按照新準則進行會計處理之后,公司自營證券的規模將與現行制度下的規模有所變化。根據《證券經營機構證券自營業務管理辦法》,證券公事自營業務賬戶上持有的權益類證券按成本價計算的總金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或證券運營資金的80%,《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監管規則》中規定,證券公司經營證券自營業務,除符合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外,還必須符合以下風險控制指標標準:自營股票投資成本不得超過凈資本的100%;自營業務規模不得超過凈資本的200%。那么,證券公司按新準則對自營證券進行會計處理之后,證監會將以實際成本還是公允價值作為自營規模監管指標計算,將直接影響到證券公司的自營規模,進而可能對公司收益帶來影響。對于這一情況,目前證監會并未有相關規定出臺。
(三)相關思考及建議
針對新準則帶來的這個問題,筆者認為,雖然新準則規定自營證券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然而在對自營證券規模的監管指標上,應該以仍然以取得時的成本作為監管指標。證監會規定證券公司自營持倉比例,限制投資規模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控制自營風險,如果證券公司自營業務風險過大的話,就會導致資金周轉不足,這時證券公司就可能出現挪用、違規拆借等問題,嚴重情況下會導致證券公司的破產與倒閉。證券公司的自營規模,實際上是指證券公司的投資規模,也就是證券公司為購買自營證券而實際支付的成本。在實際工作中證券公司一般以現金購買自營證券,這部分資金會沉淀在自營證券上,如果證券價格下跌,證券公司自營證券最大的虧損額也就是其最初的購買成本。從這個角度出發,以證券公司最初的投資成本認定為自營證券規模,已經能夠反映證券公司的投資風險。其次,如果以證券公允價值作為自營規模,那么這一規模將在不斷地變動之中,如果證券價格上漲而導致這一規模超過了規定的比例,證券公司是否需要拋售相關證券?在預期價格還會上漲的情況下,這種強制性的拋售將會影響到證券公司的盈利。如一家證券公司以4元/股的價格購買了100萬股股票,最初的投資成本為400萬元,該公司的凈資本為500萬元,此時的自營規模是合規的。隨著市場行情的上漲,公司股票升至6元/股,這時股票的公允價值規模為600萬元,超過了公司資資本的100%,按規定,公司需拋售一定數量(約18萬股)的股票而將自營規模降至500萬元。一段時間之后,該股票價格可能繼續升至7元/股,但公司自營仍只能維持500萬元的最大規模,公司還需繼續拋售股票。這種做法實際上限制了公司的盈利能力。如果一段時間之后該股票價格又下跌至5元/股,那么這時公司僅持有83萬股,自營規模又降至415萬元,這時公司是該繼續增持,還是保持不變呢?證券公司的經營決策就將陷入極度不確定之中,不利于公司的正常經營。
三、證券公司如何應對沖擊
首先,證券公司應該加強自身核心競爭力的培育,就投資銀行業務而言,證券公司應該加強自身對證券估值、推介、路演、定價等核心技術的掌握,盡可能地避免出現因承銷而帶來的未出售證券,在出現這種情況時,證券公司應慎重評估自身的持有目的,按照自身目的將其確認為自營證券或長期股權投資,并在適當時候進行相應的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