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投資管理辦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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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投資管理辦法

公司投資管理辦法范文1

集合投資計劃是證券公司受托投資管理業務的一種新形式。2002年下半年,福建一家投資咨詢機構推出了集合理財投資業務,投資者只要將不少于10萬元的資金轉入該投資咨詢機構在證券公司營業部開立的資金賬戶,就可與該投資咨詢機構以及該營業部簽訂一份期限為6個月的協議書。根據協議,受托方承諾委托資金的實際年收益率為6%。不久,華泰證券的一些證券營業部也在江蘇推出集合申購二級市場市值配售新股的方式,據說只要集合認配資格達到1000萬元,收益率將不低于3.5%。

讓集合投資計劃成為市場熱點的,是今年1月1日招商證券和招商銀行推出的“招商受托理財計劃”。這個計劃針對招商銀行“金葵花”客戶(存款余額連續3個月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客戶)??蛻襞c招商銀行、招商證券簽訂三方合同后,客戶把自己的儲蓄存款轉入招商證券在招商銀行開立的專戶,由招商證券負責理財,投資于債券和股票市場,公開的收益預測是1.98%至5%。

該產品在未做任何宣傳的情況下,短短8天之內就募到15億元資金,并在10天之內發行完畢。招商銀行副行長趙浩說:“這個受托理財計劃最初希望發行3000份,每份10萬元,結果達到了4.98億元。”

很快,工行上海分行和國泰君安、浦發銀行上海分行和天同證券、工商銀行深圳分行和國信證券以及農業銀行和湘財證券等都推出了類似的理財產品。長江證券與農業銀行聯手在湖北推出“長江超越理財計劃”,宣稱年收益率高于2%的概率為99.99%,也引起了儲戶的關注。

業內人士當時的評價說:“傭金改革進行一年后,在當初期望中的券商經營模式多元化、為投資者提供更多的增值服務等并未有明顯改觀和虧損越來越嚴重的情況下,集合性受托理財計劃成了券商開發出的新的盈利模式?!?/p>

就在市場彩聲一片的時候,中國證監會在4月29日發出通知叫停。通知稱,中國證監會正在加緊制定規范證券公司集合性受托投資管理業務的管理辦法。在新辦法實施前,證券公司不得向特定或不特定的多數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集合投資計劃,從事集合性受托投資管理業務。

中國證監會表示,與傳統的受托投資管理業務相比,這一形式涉及的當事人較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比較復雜,管理要求較高、難度較大,如處理不當,極易引發金融風險和社會風險。中國證監會要求正在募集的集合投資計劃必須立即停止募集,并表示要對已經開展的集合性受托投資管理業務中的不規范做法要進行糾正。

――證券公司不得以書面或者口頭、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委托人承諾承擔投資損失、保證投資收益;向委托人提供投資收益預測的,應當有充分的根據,并以書面方式明確說明所作預測僅供委托人參考,投資風險由委托人自行承擔;

――集合投資計劃使用的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應當由具有證券投資基金托管人資格的商業銀行托管;

與此同時,央行也口頭通知,不允許各銀行機構辦理該類業務。

盡管證監會和央行明確亮了紅燈,但很多機構仍然在沒有報備的情況下對市場發行各種受托理財計劃。

5月16日~28日,招商銀行又推出了“外匯通”受托理財業務,銷售依然火爆。受托理財業務委托的外匯資產幣種為美元,每份1萬美元。委托人的外匯資產在受托期間不支付利息,兩個品種的預測收益率分別為0.6875%至2%和0至4%。

5月23日,證監會下發通知點名批評了招商證券和湘財證券。

中國證監會對于集合性受托投資產品心存顧慮,是因為有前車之鑒。1999到2001年上半年,市場上曾出現過一輪券商受托理財的熱潮。當時的受托理財是證券公司為大機構、大資金理財,由于市場行情火爆,證券公司委托理財的收益都非??捎^,之后,券商承諾的保底收益也不斷上漲,普遍行情是10%,到了后來,15%、20%也不足為奇。截至2001年底,滬深兩市有近200家上市公司進行了委托理財,涉及金額達到219.7億元,平均每家1.27億元,而按業內人士的估計,實際數字可能還要遠超于此,因為上市公司通過其大股東或控股公司進行委托理財無須披露。但到了2001年下半年,由于市場大幅下挫,大量資金被套牢,以前高息吸引的受托資金成了券商的巨大包袱。

按業內的保守估計,具備資產管理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所接受的理財資金規模超出全國所有證券公司注冊資本之總和,證券業2002年全行業虧損,其中一半以上的虧損額是因為資產管理業務。

經過數月籌劃,《證券公司受托投資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草案)(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即將出臺,據記者采訪獲知,中國證監會單獨用了一章的篇幅來規范集合投資計劃。

在管理辦法中,證監會規定集合投資計劃分為均等的份額,每一份額面值不低于人民幣50萬元,集合投資計劃份額只能按照面值發行;同時,一個集合投資計劃的委托人不得超過200名。按照這個規定,每份集合投資計劃資金總量的上限將為1億元。

很顯然,這種規定模仿了信托計劃的設計?!斑@是證券公司與信托公司、銀行在爭奪個人理財市場上的一種權衡”,中國證監會的一位人士這樣說。

申請開發集合性受托投資產品的證券公司應具備以下條件,其中值得注意者為需凈資本不低于5億元,且不低于其對外負債的10%;

亞洲證券副總裁應健中認為:“從現在的規定看,管理層似乎是把監管的方向由此前對于具體品種的審核轉向對于業務主體資格的審查。”應健中表示,總體來看,這些資格要求和券商發行企業債、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等相比,并沒有太大的區別。

此外,管理辦法還規定,“證券公司可以認購本公司管理的集合投資計劃份額,證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管理的集合投資計劃份額視為其自營證券。集合投資計劃的財產不得投資于該集合投資計劃的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利害關系人發行的證券?!鄙赉y萬國證券資產管理部的王禮華表示,這一規定將大大增加券商相關品種的公信力。

2001年11月,中國證監會曾經發出《關于規范證券公司受托投資管理業務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與這個通知相比,管理辦法對于證券公司受托投資管理業務的規則做出了一些修訂。

在業務資格上,管理辦法比通知要求的更為嚴格。對于未受過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的年限由1年提高到了3年。

對于委托人的資產與收入狀況、風險承受能力以及投資偏好,通知僅要求進行調查,而管理辦法則要求根據調查結果與委托人協商確定合同條款,同時根據調查結果,證券公司知道或應當知道委托資產來源不合法的,不得與委托人簽訂受托投資管理合同,不得接受委托人的委托。

公司投資管理辦法范文2

關鍵詞:社?;稹⊥顿Y管理 問題 對策

一、社?;疬\營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隨著我國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社會保障基金的規模日益擴大,如何加強投資管理使其保值增值,是現階段必須解決的一大課題。筆者在實際工作中體會到現階段社?;疬\營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

1.統籌層次不同,基金管理主體分散,影響了基金的存量規模,削弱了基金運營的規模效益。目前地方保險基金的統籌層次也不盡相同,中央和省屬企業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實行了省級統籌,醫療、生育、工傷保險實行地市級統籌或縣級統籌,統籌的層次還處在較低的水平。一些企業還建立了補充醫療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企業是補充保險基金的管理主體。這樣的管理體制,使基金節余分散,管理難度增大。

2.基金管理制度的約束。在保險基金的管理上,前一時期,確實存在大量基金被擠占和挪用的現象,在這種情況下,國家嚴格限制了基金的投資渠道,只允許投資國債和銀行定期存款。在資本市場發育的初期,防范風險的能力較小,對社保基金的投資范圍作出限制是必要的,但是不應當成為一個長期的政策選擇。就目前講,只有國家級社會保險基金有投資管理的辦法,詳細規定了投資的渠道和管理方法,地方結余保險基金的投資渠道還沒有打開。

3.基金運營不規范。社會保險基金運營主體的非專業性以及過多的行政干預導致基金運營的低效率、高風險并存。從目前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機構設置來看,社會保險的事務性管理和基金的運營都是由政府組建的事業性機構即社會保險管理局(中心)來管理,其管理模式是政府行政命令式的管理,而非市場指導下的商業化運作,這使基金在運營過程中存在很大弊病。

二、目前應采取的具體措施

1.國家應盡快制定保險基金的投資管理辦法,依法管理和規范基金投資。盡管有中央管理的社會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但還不是全部保險基金的投資管理辦法,對其他保險基金的投資管理還是空白。社?;痍P系到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需要以立法的形式加以保證。因此,應盡快對社會保險基金投資立法,依法管理基金的投資,財務風險的防范都應制度化、法制化,使社會保險基金在運行過程中真正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防止出現管理混亂的現象,給國家經濟和社會的穩定造成不利影響。

2.建立社會保險基金的投資管理機構和監管機構。國家、省、市應建立起保險基金的投資管理機構和監督管理機構,明確各自的工作職責,按照基金投資管理辦法進行投資和監督管理。投資管理部門和監管部門應相互制約,有各自的職責,互不隸屬。投資管理部門內部要嚴格遵守國家投資法規和政策進行投資管理,監管部門還應具有較強的獨立性,按照法律規定的投資辦法進行獨立的監督和檢查,確?;鸢凑找幎ㄈミ\轉。同時,應建立分權制衡的運作機制,基金的運用決策系統、執行系統、考核監控系統,由此形成相互協調,相互制約的分權制衡機制。

3.社?;鸬耐顿Y應明確規定為委托理財。目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專業理財人員還不多,也沒有資本市場投資經驗,直接投資風險比較大,考慮到社?;鸬氖找婺繕撕惋L險,通過委托和關系,簽訂合同,實現進入資本市場是比較好的選擇。

4.在基金投資過程中,應處理好投資組合問題。目前,全國社會保險基金的投資限制是,銀行存款和國債的比例不得低于50%,企業債券、金融債券不得高于10%,證券基金、股票投資比例不得高于40%.當前我國金融市場還不發達,保險基金還存在較大的隱性債務,對于股票和證券基金的投資應保持較低比例。

5.在基金的運作過程中,可以考慮以下幾種投資形式:投資開放式基金;發行定期保險基金的國債;委托銀行抵押貸款;公司或企業債券。

公司投資管理辦法范文3

隨著我國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社會保障基金的規模日益擴大,如何加強投資管理使其保值增值,是現階段必須解決的一大課題。筆者在實際工作中體會到現階段社?;疬\營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

1.統籌層次不同,基金管理主體分散,影響了基金的存量規模,削弱了基金運營的規模效益。目前地方保險基金的統籌層次也不盡相同,中央和省屬企業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實行了省級統籌,醫療、生育、工傷保險實行地市級統籌或縣級統籌,統籌的層次還處在較低的水平。一些企業還建立了補充醫療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企業是補充保險基金的管理主體。這樣的管理體制,使基金節余分散,管理難度增大。

2.基金管理制度的約束。在保險基金的管理上,前一時期,確實存在大量基金被擠占和挪用的現象,在這種情況下,國家嚴格限制了基金的投資渠道,只允許投資國債和銀行定期存款。在資本市場發育的初期,防范風險的能力較小,對社?;鸬耐顿Y范圍作出限制是必要的,但是不應當成為一個長期的政策選擇。就目前講,只有國家級社會保險基金有投資管理的辦法,詳細規定了投資的渠道和管理方法,地方結余保險基金的投資渠道還沒有打開。

3.基金運營不規范。社會保險基金運營主體的非專業性以及過多的行政干預導致基金運營的低效率、高風險并存。從目前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機構設置來看,社會保險的事務性管理和基金的運營都是由政府組建的事業性機構即社會保險管理局(中心)來管理,其管理模式是政府行政命令式的管理,而非市場指導下的商業化運作,這使基金在運營過程中存在很大弊病。

二、目前應采取的具體措施

1.國家應盡快制定保險基金的投資管理辦法,依法管理和規范基金投資。盡管有中央管理的社會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但還不是全部保險基金的投資管理辦法,對其他保險基金的投資管理還是空白。社?;痍P系到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需要以立法的形式加以保證。因此,應盡快對社會保險基金投資立法,依法管理基金的投資,財務風險的防范都應制度化、法制化,使社會保險基金在運行過程中真正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防止出現管理混亂的現象,給國家經濟和社會的穩定造成不利影響。

2.建立社會保險基金的投資管理機構和監管機構。國家、省、市應建立起保險基金的投資管理機構和監督管理機構,明確各自的工作職責,按照基金投資管理辦法進行投資和監督管理。投資管理部門和監管部門應相互制約,有各自的職責,互不隸屬。投資管理部門內部要嚴格遵守國家投資法規和政策進行投資管理,監管部門還應具有較強的獨立性,按照法律規定的投資辦法進行獨立的監督和檢查,確?;鸢凑找幎ㄈミ\轉。同時,應建立分權制衡的運作機制,基金的運用決策系統、執行系統、考核監控系統,由此形成相互協調,相互制約的分權制衡機制。

3.社保基金的投資應明確規定為委托理財。目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專業理財人員還不多,也沒有資本市場投資經驗,直接投資風險比較大,考慮到社?;鸬氖找婺繕撕惋L險,通過委托和關系,簽訂合同,實現進入資本市場是比較好的選擇。

4.在基金投資過程中,應處理好投資組合問題。目前,全國社會保險基金的投資限制是,銀行存款和國債的比例不得低于50%,企業債券、金融債券不得高于10%,證券基金、股票投資比例不得高于40%.當前我國金融市場還不發達,保險基金還存在較大的隱性債務,對于股票和證券基金的投資應保持較低比例。

5.在基金的運作過程中,可以考慮以下幾種投資形式:投資開放式基金;發行定期保險基金的國債;委托銀行抵押貸款;公司或企業債券。

公司投資管理辦法范文4

2008年中旬,銀監會了《信托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托業務操作指引》(以下簡稱“《指引》”),《指引》在“信托兩規”的基礎上,為信托公司開展私人股權投資信托業務,作出了具體規定。2007年3月1日,銀監會制定的《信托公司管理辦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信托兩規”)正式實施。上述辦法明確提出,銀監會將優先支持信托公司開展私人股權投資信托、資產證券化等創新類業務。湖南信托、深國投、新華信托等信托公司已經發行了私人股權投資信托產品,開始了信托公司操作PE業務的探索和實踐。

《指引》要求信托公司應當以自己的名義,按照信托文件約定親自行使信托計劃項下被投資企業的相關股東權利。要求信托公司建立起投資管理、風險管理、約束與激勵機制、信息披露和退出機制。

《指引》還允許信托公司以固有資金參與私人股權投資信托計劃。《指引》第十七條規定“信托公司以固有資金參與設立私人股權投資信托的,所占份額不得超過該信托計劃財產的20%;用于設立私人股權投資信托的固有資金不得超過信托公司凈資產的20%?!?/p>

視點:

《指引》在上述“信托公司親自處理信托事務,獨立自主進行投資決策和風險控制”的基礎上,明確規定“信托公司可以聘請第三方提供投資顧問服務,但投資顧問不得代為實施投資決策”(《指引》第二十一條)。同時,要求投資顧問應滿足“持有不低于該信托計劃10%的信托單位”;“實收資本不低于2000萬元人民幣”;以及“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投資立項、盡職調查及決策流程”等條件。這就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與信托公司合作發行私人股權信托投資產品設置了準入門檻,并將該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角色限定在“投資顧問”。

目前對于上市公司申報材料中有信托公司作為公司IPO發起人股東的情況,證監會發審部門基本上會暫停審批。按照證監會的要求,申請上市企業必須披露實際股權持有人,防止關聯持股等問題。而信托業目前缺乏有效登記等制度,信托公司作為企業上市發起人無法確認其代持關系。此問題有待監管部門協調。如私人股權投資信托產品通過IPO退出的障礙不清除,顯然會影響此類產品的回報率以及對投資者的吸引力。

上海市《關于股權投資企業工商登記等事項的通知》

2008年8月,上海市金融服務辦公室、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國家稅務局和上海市地方稅務局聯合了《關于本市股權投資企業工商登記等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在對股權投資企業、股權投資管理企業進行規范的同時,旨在“為股權投資企業在上海的發展創造規范良好的環境”。

《通知》規定股權投資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應當以公司或合伙的形式設立。股權投資企業的注冊資本(出資金額)應不低于人民幣1億元,出資方式限于貨幣形式。股權投資管理企業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的,注冊資本應不低于人民幣500萬元;以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的,其實收資本應不低于人民幣100萬元。

《通知》明確了以有限合伙企業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中自然人的稅收。除重申了《合伙企業法》已作出原則規定的“以有限合伙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的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由合伙人分別繳納所得稅”外,《通知》規定執行有限合伙企業合伙事務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不執行有限合伙企業合伙事務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從有限合伙企業取得的股權投資收益,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依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公司投資管理辦法范文5

關鍵詞:企業 境外投資 經營管理

2012年5月1日,國資委的《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28號,以下簡稱“境外投資監管辦法”)正式實施。隨同2011年實施的《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26號,以下簡稱“境外資產監管辦法”)和《中央企業境外國有產權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27號,以下簡稱“境外產權管理辦法”)一起,三個“辦法”構成了國資委對中央企業(以下簡稱“央企”)境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制度體系。三項制度的頒發對我國央企大舉實施“走出去”戰略,培育具有國際競爭力的世界一流企業,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境外資產監管辦法》共七章四十條,主要內容是:明確了國資委、央企對境外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職責;提出了央企境外投資及后續管理過程中各個關鍵環節的管理要求;明確了境外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各項基礎管理工作的原則性要求;規定了境外企業重要經營管理事項的報告程序、內容和時限;從企業內部管理和外部監督兩個層面提出了境外國有資產監管工作內容和要求。

《境外產權管理辦法》共二十條,主要內容是:規范了境外國有產權登記和評估項目管理,對境外企業產權轉讓等國有產權變動事項的審核權限、基本程序、轉讓價格、轉讓方式、對價支付等做出了具體規定;明確了紅籌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的基本原則;規范了個人代持境外國有產權、設立離岸公司等事項。

《境外投資監管辦法》共十八條,主要內容是:通過定義境外投資的概念,明確了《境外投資監管辦法》適用的范圍;明確了國資委、央企對境外投資監管的職責;提出了境外投資活動應當遵守的原則;要求央企建立健全境外投資管理制度;規定了央企境外投資計劃報送制度;明確了主業境外投資項目備案和非主業境外投資項目審核的程序和內容;對提高境外投資決策質量和加強境外投資風險防范提出了要求。

整個監管制度體系從內部控制制度建設、境外投資與經營行為規范、重大事項報備、監督考核等方面,對境外國有資產監管做了詳細要求和規定,對維護境外國有資產權益、防止境外國有資產流失提供了充足的法律依據,使央企對外投資有法可依,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境外投資行為和國有境外資產的安全、可靠。

1.加強內控機制建設

與1999年財政部頒發的《境外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相比,國資委針對央企出臺的境外資產監管辦法中對制度建設提出了一系列規定,要求央企加強內部控制機制建設,建立健全境外資產管理相關制度,保證境外投資和經營管理有章可循、合規合法。

《境外資產監管辦法》指出,央企應當:“建立健全境外企業監管的規章制度及內部控制和風險防范機制”,“建立健全境外國有資產經營責任體系,對境外企業經營行為進行評價和監督,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建立健全境外出資管理制度,對境外出資實行集中管理,統一規劃”,“建立健全離岸公司管理制度,規范離岸公司設立程序,加強離岸公司資金管理”,“建立境外大額資金調度管控制度,對境外臨時資金集中賬戶的資金運作實施嚴格審批和監督檢查”,“建立外派人員管理制度,明確崗位職責、工作紀律、工資薪酬等規定,建立外派境外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定期述職和履職評估制度”,“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統籌境內外薪酬管理制度”,“依據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境外國有產權管理制度,明確負責機構和工作責任,切實加強境外國有產權管理”,“建立和完善會計核算制度,會計賬簿及財務報告應當真實、完整、及時地反映企業經營成果、財務狀況和資金收支情況”,“建立健全境外企業重大事項管理制度和報告制度,加強對境外企業重大事項的管理”。

《境外投資監管辦法》中也規定,“中央企業應當根據企業國際化經營戰略需要制定境外投資規劃,建立健全企業境外投資管理制度,提高決策質量和風險防范水平”,“中央企業各級子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境外投資管理制度,嚴格遵守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規定,加強境外投資決策和實施的管理”。

2.規范境外投資和經營管理行為

公司投資管理辦法范文6

關鍵詞:產業投資信托;產業投資基金;信托公司

中圖分類號:F830.8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4-2265(2008)09-0029-04

2007年初,《信托公司管理辦法》與《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相繼出臺,預示著信托公司功能定位的重大轉變。今后,信托公司將從融資管理業務轉向投資管理業務,真正回歸“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功能本位。在今后的信托業務開展中,產業投資信托作為產業投資基金的一種組織形式,將成為信托公司的重要業務之一,并成為其他創新業務發展的基礎平臺。本文在借鑒國外產業投資基金發展經驗的基礎上,對我國信托公司發展產業投資信托業務進行了探討。

一、國外產業投資基金發展模式分析

(一)產業投資基金的組織模式分析

1. 公司型基金。公司型基金依《公司法》成立,通過發行基金股份將集中起來的資金進行廣泛投資。公司型投資基金在組織形式上與股份有限公司類似?;鸸举Y產為投資者(股東)所有,由股東選舉董事會,由董事會選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負責管理基金業務。

2. 信托基金(契約型)。信托基金是指依據信托契約,通過發行受益憑證而組建的投資基金。這類基金通常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投資人三方共同訂立一個信托投資契約:基金管理人是基金的發起人,通過發行受益憑證將資金籌集起來組成信托財產,并根據信托契約進行投資;基金托管人依據信托契約負責保管信托財產;基金投資人即受益憑證的持有人,根據信托契約分享投資成果,三方之間依托的主要為“信托―受托”關系。

3. 有限合伙型基金。有限合伙企業通常有兩類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和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普通合伙人通常是資深的基金管理人,負責管理合伙企業的投資,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從而把基金管理者的責任與基金的投資效益緊密聯系起來;有限合伙人主要是機構投資者,是投資資金的主要提供者,不參與合伙企業的日常管理,故以投入的資金為限對基金的虧損和債務承擔責任,從而為投資者所承擔的風險設置了一個上限。基金各方參與者通過合伙協議可以規定基金的經營年限、投資承諾的分階段履行以及實行強制分配政策等。

與契約型和有限合伙型相比,以獨立董事為特征的公司型組織模式更有利于保護投資者利益,但也有其不利因素:一是增加了監督成本。監督成本有董事的薪酬和為董事決策提供信息的成本、集體決策的成本、基金管理人為了自身利益影響決策的各種成本、集體決策的成本等。二是降低了效率。董事為了免除自身的責任可能濫用監督權從而導致效率降低。而契約型組織模式也可以通過強化持有人在選擇管理人中的作用、改善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會結構、強化托管人的監督功能等方式達到保護投資者利益的功效。因此,契約型基金也占有一定比例的市場份額。有限合伙型組織模式則不僅可以免繳企業所得稅,而且其制度本身就存在業績激勵機制,因而在實踐中極具優勢。

在美國,1980年有限合伙企業形式的產業投資基金已占整個產業投資基金市場的40%,到1994年有限合伙企業進一步增加到了81.4%,逐步成為美國產業投資基金最主要的組織形式。最近美國對按企業組織形式不同實行不同稅賦的制度進行改革之后,由于公司型產業投資基金只要把收益分配給股東,由股東繳納所得稅,基金就可以免征企業所得稅,而有限合伙型投資基金逐步失去稅收上的優勢,所以公司型投資基金又迅速增加。在歐洲和日本,由于民族習俗和政策導向的原因,公司型基金一直占據重要地位。

(二)產業投資基金的籌資模式分析

在美國產業投資基金的發展中,最初的資金來源以富有個人為主,一度占到投資結構的60%左右。以后有限合伙制出現,機構資金開始進入,資金來源中個人的投資比重不斷減少。1978―1981年美國國會連續通過了5個重要法案,允許養老基金介入風險投資,導致了風險投資活動的機構化,并由此確定了有限合伙制度在風險投資領域的主導地位。1997年美國產業投資基金的資金來源中,養老基金占比高達40%,其他分別為:企業公司30%、個人13%、捐贈基金9%、銀行和保險公司1%。但從近年的發展趨勢看,公司企業和個人的出資比例正在迅速上升。

歐洲和日本的產業投資基金資金來源與美國相比有明顯的差別,銀行是其資金的主要來源。歐洲國家中,只有在英國退休金成為產業投資基金的主要來源之一。在日本,金融機構和大公司(企業集團)分別占了產業投資基金資金來源的46%和37%,而個人僅占7%。銀行的投資條件比較苛刻,且資金投資的長期穩定性不如退休金,加之銀行投資實際上是風險貸款,其作用遠不及權益性投資。歐洲和日本產業投資基金來源上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其自身的發展。究其根本,這是金融體制不同的必然結果,體現了以美、英為代表的“證券市場中心”模式與以歐、日為代表的“銀行中心”模式的區別。

私募股權基金的籌集通常采用資金承諾方式?;鸸芾砉驹谠O立時并不一定要求所有合伙人投入預定的資本額,而是要求投資者給予承諾。當管理者發現合適的投資機會時,他們只需要提前一定的時間通知投資者。這存在一定的風險,如果投資者未能及時投入資金,他們按照協議將會被處以一定的罰金。因此,基金宣稱的籌集資本額只是承諾資本額,并非實際投資額或者持有的資金數額。

在實際的籌資活動中,基金有一定的籌集期限。當期限滿時,基金會宣布認購截止。同一個基金可能會有多次認購截止日,但一般不超過3次。實踐中,基金可能會雇傭機構來進行籌資活動。

(三)產業投資基金的投資模式分析

1. 產業投資基金的投資對象與投資方式。從投資產業看,美國產業投資基金的重點是高新技術產業,約占總投資額的70%以上,而歐洲對高科技產業的投資則不足20%,日本對高科技產業的投資比例也不高。

從投資對象與階段看,美國的產業投資基金主要投向中小科技企業,并主要集中在企業的初創及早期階段,而日本、歐洲情況相反,主要投資或收購一些已經形成規模的企業,對企業創業早期的投資比例極小。

從投資方式看,美國的產業投資基金以股權投資(尤其以可轉換優先股和可轉換債券)為主,投資的目的并不在于獲取近期的財務利潤,而是待企業進入成長期或成熟期股本增值后通過股權轉讓一次性獲取中長期高額回報,并且在進行股權投資的同時還投入經營管理、市場信息等社會資源,諸如參與董事會和監事會,提供技術、經營策略、市場信息、人才引進與培訓等方面的支持。而日本、歐洲等國主要沿襲銀行風險貸款的做法,對目標企業提供資金支持,但并不積極介入或支持目標企業的經營管理。由這種風險貸款派生的投資方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直接投資形式;另一種是銀行不直接向企業投資,而是由一家私人投資公司向銀行申請貸款的形式。這種投資方式類似于美國小企業管理局的運作方式。

2. 產業投資基金的激勵與約束機制。在歐美基金中,基金管理人一般會出資1%左右。管理人出資份額越高,往往投資者信心越高?;鸸芾砣顺双@得管理費之外,還會獲得分紅。在這種激勵機制之下,基金管理人有很強的動力去追求最大利潤。另一方面,私募股權基金的存續期間一般在15年以下?;鸸芾砣擞锌赡茉谠谢鹕形吹狡谥熬捅仨氈匦氯谫Y成立新的基金。在融資過程中,基金管理人的聲譽和歷史業績非常重要。這種約束機制也是產業投資基金在沒有嚴格監管情況下,仍然健康成長的重要原因。

(四)產業投資基金的退出模式分析

1. 首次公開發行(IPO)。IPO是美國創業資本最常用的退出方式之一。根據美國2002年產業基金的退出渠道統計,大約29.9%的創業資本采取這種退出方式。公開上市有其明顯的優點:一是表明公司取得了較好的業績,監管機構、投資銀行對公司的業績和發展前景有了一種確認,從而使基金管理公司也獲得較好的聲譽;二是包括投資基金在內的投資者可以獲得豐厚的資本收益。

2. 并購(M&A)。并購指產業投資家把所投資的公司賣給另一家公司或與另一家公司合并,同時換回收購方的股票、債券(票據)或現金。如果收購方作為對產業投資家和其他股東的主要支付方,根據美國法律,這筆交易就可以被認為是免稅的重組交易(Tax-free Reorganization)。根據美國2002年產業基金的退出渠道統計,大約30.3%的產業資本選擇這種退出方式。

3. 管理層收購和公司回購。管理層收購(MBO)是指企業管理層通過外部融資購買產業資本家持有的公司股份,現在有些公司還通過建立員工持股計劃(ESOP)來購買公司的股份。此外產業資本家通過運用“買股期權”實現公司股權向管理層的出售?;刭徶饕侵腹居昧舸媸找尜徺I公司發行在外的股份。根據美國2002年產業基金的退出渠道統計,大約2%的產業資本選擇了這種退出方式。

4.被投資企業的清算。被投資企業的清算是一種被動退出渠道。清算方式有三種:解散清算、自然清算和破產清算。根據美國2002年產業基金的退出渠道統計,以清算方式退出的投資大約占產業投資基金總投資額的32.8%,以這種方式僅能收回投資的64%。

此外,尋找新的產業投資人也是產業資本退出的一個有效渠道。根據美國2002年產業基金的退出渠道統計,大約5%的產業資本選擇了這種退出方式。

二、中國產業投資基金發展環境分析

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產業投資基金處于發展的幼年時期。但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我國產業投資基金的發展環境也日漸改善。

(一)法律環境

隨著近年來其他法律法規的出臺和修訂,我國產業投資基金面臨的法律環境已有所改善。如《合伙企業法》明確了有限合伙企業的法律地位;《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辦法》、《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則為產業投資信托業務提供了法律依據。因此,雖然產業投資基金管理辦法仍未出臺,但其他法律法規也為準產業投資基金的成立提供了間接法律支持。

(二)資本市場環境

產業投資基金的發展與資本市場息息相關,資本市場不僅為產業投資基金提供資金來源,而且也是產業投資基金實現資本退出的重要渠道。

1. 從融資角度看,隨著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地增長,以及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居民收入不斷上升,個人財富不斷積累,富裕人群和中產階層逐步崛起。他們投資性動機和增值性需求較強,傾向財富管理等方面的產品和服務。產業投資基金的出現,豐富了我國富有個人的投資選擇,存在巨大的潛在市場需求。同時,機構投資者投資產業投資基金的政策管制逐漸放寬,資金供給渠道將逐步拓寬。

2. 從資本退出角度看,近年來,我國資本市場體制改革取得了顯著成效,資本市場進入新的發展階段。在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市場上頻繁出現了借殼上市、換股收購等資產運作模式,為產業投資基金退出提供了借鑒。但我國IPO核準程序要求過嚴、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滯后、金融工具單一等問題仍然存在,妨礙了產業投資基金的成功退出。從長期來看,我國資本市場將逐步走向成熟,產業投資基金實現成功退出的障礙會越來越少。

(三)人才環境

來自清科的數據顯示,截至2006年,全國共有43家產業投資基金,其中本土基金6家,外資基金37家。外資基金比較活躍的有高盛資本伙伴基金、凱雷集團、漢鼎亞太、華平資本與GIC Group等,本土基金比較活躍的有亞商資本、鼎暉國際、弘毅投資等。上述基金為產業投資基金知識在我國的普及起到了巨大推動作用,也為我國產業投資基金的發展培養了寶貴的人才。

三、發展產業投資信托―信托公司的現實選擇

產業投資信托是指以信托公司作為受托人,借助信托計劃發行,將特定委托人的資金集合形成一定規模的信托資產,交由專業投資管理人進行未上市公司股權投資和提供經營管理服務,獲取收益后由受益人按照信托合同約定分享的一種投資工具。從上述定義看,其實產業投資信托與信托契約型產業基金類似,是產業投資基金的一種組織形式。目前,產業投資基金尚處于試點階段,市場準入條件較高,而且政府主導性強,信托公司很難直接介入產業投資基金業務。鑒于產業投資信托與契約型產業投資基金類似,信托公司可以通過發展產業投資信托業務達到曲線介入產業投資基金業務的目的,在取得一定的投資業績與投資經驗后,再申請設立產業投資基金。

(一)募集方式

《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規定,信托公司設立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只能面向合格投資者(即機構投資者與富有個人),因此,產業投資信托天然是私募的。以私募方式設立信托,投資者與投資管理人之間的關系便主要是一種基于相互了解和信任而達成的委托―或授信關系,信托運作壓力相對較小,也較少受制于國家主管機關的監管。

(二)交易方式

國外的機構投資者通常先承諾給投資管理人一定金額的資金,但并非一次付,而是分批交付。投資管理人在實際操作中也不會取用所有已承諾資金,如果不能把全部資金投資出去,投資回報率就會受到稀釋,降低的投資回報率將嚴重影響到他們下一次的資金募集。同時,產業投資信托多為長期投資,資金沉淀時間較長,如果遭遇集中贖回的情況,信托就無法應付,即使能夠支撐現有的投資項目,也會因為贖回導致流動資金不足而喪失很多的投資機會。因此,產業投資信托不宜采用完全開放式,最好采取前開后閉式。當投資管理人需要增加資金供給時,適時實行前端(購買端)開放,但后端(贖回端)最好封閉,以防流動性危機。

(三)管理模式及產品設計

出于對激勵機制與約束機制的考慮,筆者在此提出兩種管理模式。無論哪種管理模式,邀請與產業投資信托理念相適應的高級專業人士加盟以及高級專業團隊的確定都是最重要的,可以說,他們決定了產業投資信托運作的成敗。此外,還需要設計一定的激勵與約束機制,來保證各方的利益。

1. 信托公司作為投資管理人。(1)選擇高級專業人士作為信托經理,要求具有投資目標行業專業知識、項目資源和社會資源,熟悉資本運作和企業管理。(2)信托經理與信托公司共同主導高級專業團隊的搭建。(3)信托產品采取結構分級設計,一般投資者為優先受益人,信托公司為次級受益人,信托經理為劣后受益人。在信托產品收益率超過優先收益率時,超額收益由三方按設定比例共享,從大到小依次為信托經理、信托公司、一般投資者。這種管理模式及產品設計基本可以達到激勵與約束要求,但也存在兩個問題:一是信托經理違背信托計劃文件、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而信托公司未能及時制止時,信托公司將因此而面臨一般投資者的索賠;二是由于信托公司的體制原因,信托經理及專業團隊的薪酬體系很難獨立于信托公司之外。

2.信托公司與高級專業人士成立合伙型投資管理公司,管理信托資產。(1)選擇高級專業人士作為普通合伙人,信托公司作為有限合伙人,成立投資管理有限合伙公司。要求普通合伙人具有投資目標行業專業知識、項目資源和社會資源,熟悉資本運作和企業管理。(2)以普通合伙人為主,信托公司為輔,搭建高級專業團隊。(3)信托產品采取結構分級設計,一般投資者為優先受益人,投資管理公司為次級受益人。在信托產品收益率超過優先收益率時,投資管理公司按約定比例分享業績提成。這種管理模式及產品設計基本上避免了第一種模式的問題,比較理想地降低了委托―成本。

(四)運作程序

科學的運作程序是產業投資信托良好運作的保證。產業投資信托應該嚴格按照一般產業投資基金的運作程序運作,其運作過程可分為籌資過程、投資過程和退出過程,而投資過程又有交易發起和篩選、評估、交易設計、投資后管理四個階段(見圖1)。

(五)運營管理機制

信托公司應該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際通行的經營管理慣例,結合中國現行的投融資體制,通過制定一整套管理制度,以及一系列協議、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的形式,建立一個職責分明、相互監督、安全有效的產業投資信托運作機制,實現受托人、投資管理人與托管人的相互制衡,以保證投資者的安全投資與投資回報。

參考文獻:

[1]劉昕:《基金之翼:產業投資基金運作理論與實務》,經濟科學出版社2005年版。

[2]魯銘揚:《我國產業投資基金發展問題研究》,2005年東北財經大學碩士論文。

[3]北京大學金融系課題組:《國外產業投資基金研究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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