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的法律規定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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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的法律規定

房屋征收的法律規定范文1

關鍵詞:房屋征收; 國有土地使用權; 補償

中圖分類號: F301.0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引言:

基于房屋與國有土地的密切關聯, 房屋征收必然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收回及重新安排。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房屋所有人的一項重要財產權利, 房屋所有人在購買房屋時已經支付了相應的土地使用權費用。《憲法》、《物權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了對土地使用權收回的補償, 因此, 房屋被征收時, 房屋所有人有權獲得對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公正、合理補償。

房屋征收中國有土地使用權補償的法理基礎

1. 土地使用權的性質

土地使用權, 是土地使用者依法使用其占有的土地并享有收益及一定處分權的權利。土地使用權實際上有兩種, 一是土地所有權人對自己擁有的土地所享有的使用權, 二是非土地所有權人對他人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使用權。前者即所有權人的使用權, 可稱之為作為所有權能的使用權。后者即非所有權人的使用權, 可稱作與所有權相分離的使用權。前者不是獨立的權利, 只是所有權的一項權能; 而后者是一種獨立的、與所有權相關的一項財產權利, 它從所有權中分離出來, 是相對獨立于所有權的一種權利。

土地使用權不僅具有對物的直接支配和享受其利益的權能, 還具有排他的效力。土地使用權的排他性不僅可以對抗第三人, 而且可以對抗所有權人。也就是說, 即使是所有權人, 也負有尊重土地使用權的義務; 所有權人濫用所有權地位, 不法侵害土地使用權人的權利也要承擔民事責任。國有土地使用權是從國有土地所有權派生出來的一項獨立權利, 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照法律規定, 對依法占有的國有土地享有利用和取得收益的權利。因此, 雖然城市土地使用者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基于土地的國家所有權而產生, 但它并不從屬于土地的國有所有權, 而是一種具有獨立意義的物權, 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 土地使用權人可以自主地對土地進行各種開發和利用并獲取收益。

作為一項獨立的權利, 土地使用權是財產權。財產權表明了人與人之間針對物的相互關系, 反映著在人與物之間的關系之側面的人與人之間的關系, 從法律的觀點看, 財產是一組權利, 這些權利描述一個人對其所有的資源可以做些什么, 不可以做些什么; 他可以占有、使用、改變、饋贈、轉讓或阻止他人侵犯其財產范圍。

在現今的大多數國家里, 財產權既屬于憲法上的概念, 也屬于民法上的用語, 對財產權的法律保護創造了有效率地使用資源的激勵。如果人們在占有和使用有限的資源時沒有安全保障, 則會導致社會的不穩定。民法上的財產權則主要屬于公民對抗公民、或私人對抗私人的一種權利, 由此形成了作為平等主體的私人之間的財產關系。而憲法中的財產權乃屬于憲法上的一種基本權利, 與其它憲法上的權利一樣, 均是公民針對國家而享有的一種權利, 即公民所享有的、為國家權力所不能不當侵害的一種權利, 直接地反映了公民與國家權力之間在憲法秩序中的關系。從這個意義上說,這種財產權是反對專制特權, 增進個人自由以及促進市場經濟效率的有效手段。

2. 房屋征收的性質

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強制剝奪私人財產權并給予相應補償的制度。征收在性質上是強制性購買, 不管被征收人同意與否, 只要符合征收條件, 被征收人必須放棄其權利而接受補償, 其法理基礎在于公共利益高于個人利益。征收是對私權利的嚴重限制, 因此, 世界各國一般對征收規定了嚴格條件, 主要表現在: 第一, 必須為社會公共利益; 第二, 必須給予被征收人公平補償。

盡管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的是房屋的征收與補償問題, 但是, 從實物形態、權屬關系、價格構成及處分情況來看, 房屋和土地都是密不可分的, 也正因為如此, 人們通常將房屋這一財產稱之為房地產。因此, 房屋的征收必然要涉及土地問題。就城市房地產而言, 其價值本質上是由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兩個部分構成的, 且隨著土地有償使用的市場化不斷加強, 往往其中的土地使用權價值遠遠大于附著于土地之上的房屋的所有權價值。在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征收的真正目的, 通常并不是為了取得被征收的房屋及其附屬物, 而是為了取得房屋及其附屬物所占有的土地的使用權, 并在此基礎上進行新的土地開發和建設。從這個角度看, 房屋征收從表象上看是消滅房屋所有權, 而其實質是獲得房屋所占土地的使用權, 是通過征收房屋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并進行重新安排。

房屋征收中國有土地使用權補償的事實依據

1. 城鎮房屋土地使用權是有償取得的

在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下, 我國城鎮只存在單一形式的劃撥土地使用權。由于土地使用權不能轉讓、出租或抵押, 土地使用權不是一種真正意義上的財產權。1988 年憲法修正案廢止了原憲法第10 條第4 款/ “禁止土地出租”0的規定, 增加了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的規定。隨后《土地管理法》也作了相應修正, 建立了土地使用權有償取得、使用、轉讓和出租制度。1990 年制定的《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了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 確定了國有土地的劃撥和出讓方式。據此可知, 我國城市房屋所有權人所獲得的土地使用權是出讓土地使用權或者劃撥土地使用權。

2. 土地的增值收益是土地使用權人的投資收益

土地既是資源, 又是資產, 由于土地資源的不可再生性和土地投資的積累性, 土地具有增值性。在城市土地國家所有、分散利用的模式下, 我國的土地增值收益應當歸作為所有者的國家享有, 還是歸土地使用權人享有呢? 有學者認為, 土地的增值收益并非土地使用權人的勞動所得, 應當歸土地所有者即國家享有。事實并非如此, 我們通過分析土地增值的成因即可得出結論。

房屋征收中國有土地使用權補償的法律依據

1. 憲法

我國憲法第10 條第3 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第13 條規定,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憲法的上述規定, 建立了財產權保護的新的制度起點。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其實質在于為國家權力如何對待公民財產權建立邊界和設定規范, 即通過對合法公共侵害的公正補償, 實現對財產權的憲法保護。

2. 法律

我國物權法第121 條規定, 因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權消滅或者影響用益物權行使的, 用益物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0。土地使用權屬于用益物權, 因此, 在房屋征收時應當對其進行補償。

參考文獻:

房屋征收的法律規定范文2

【關鍵詞】房屋拆遷;行政強拆;公共利益

一、拆遷問題的現狀

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城市化進程的深入,城市房屋拆遷活動日益頻繁,但與此同時,因拆遷產生的大量矛盾問題也對正常的社會秩序產生了強烈的沖擊。城市拆遷牽涉眾多行政行為,應當嚴格依照相關行政法律法規執行以充分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但與房屋拆遷相關的法律法規過于陳舊,已經無法適應社會高速發展的需要,客觀上阻礙了房屋拆遷的依法進行和行政相對人合法利益的保護。

二、拆遷矛盾原因分析

從法律思想傳統來看,在我國法律傳統文化中,公權力擁有至高無上的地位,私權利在公權力面前無法得到有效的重視與保護;從法律制度來看,2001年《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比較混亂,在實際操作中出現了許多問題;從行政執法水平來看,在房屋拆遷過程中出現了違反法律程序,執法手段粗暴等情況。這些情況都損害了被拆遷人合法權益,激化了社會矛盾。

三、拆遷過程中的若干行政法問題

(一)拆遷規則可訴性。這一問題主要反映在拆遷規則的可訴性上,一些地方政府在實踐中以行政立法的方式侵害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但我國行政訴訟法的受案范圍只是具體行政行為,不包括行政立法等抽象行政行為,被拆遷人在被行政立法侵害了合法權益后難以得到行政法律救濟。

(二)舊條例中對拆遷問題的行政法原則規定。

一是行政法定原則的缺失。行政法定是指一切行政權力都必須由法律作出明確規定,法無規定即禁止。行政法規在與比其位階較高的憲法法律相比時其效力不及于憲法和法律。但是,舊條例中的許多規定存在于上位法沖突的情況,甚至在實際執法活動中用行政命令代替法律規定,行政權被濫用,行政法定原則被踐踏。例如:舊條例的第17條規定: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沒有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這一規定明顯與憲法規定的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法律規定相違背。

二是比例原則的缺失。在房屋拆遷過程中比例原則體現為行政主體在房屋拆遷過程中應當對所保護的公共利益和損害的被拆遷人的個人利益進行衡量,尋求對被拆遷人利益損害最小的方法。但在司法實踐中比例原則卻沒有得到很好地執行,野蠻拆遷,暴力執法嚴重損害了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

三是行政正當性的缺失。行政正當性可以最大限度的保證行政程序公平正義基本價值的實現。但是,我國在這一制度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卻沒有很好地體現出行政正當性。例如,舊條例的第16條規定: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協議的, 經當事人申請, 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 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由于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等相關行政機關本身是房屋拆遷這一行政行為的當事方,由其做出裁決難免有自己作自己法官的嫌疑,很難保證其裁決的公正性。

四、《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法律規定的特點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對房屋拆遷問題做出了許多有建設性的新規定。

(一)行政機關將不能強制拆遷。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強制搬遷將由政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取消了行政強制拆遷。這一規定取消了行政機關的行政強制執行權,改由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強制拆遷,是否強制拆遷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定之前,需要對行政機關的拆遷決定以及征收補償決定進行合法性審查。引入司法權對行政權進行監督和制約,有利于對行政法律法規的嚴格遵守,限制行政權的恣意妄為,有利于保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

(二)對“公共利益”界定更清晰?!肮怖妗边@一概念的界定無論是在行政法理論上還是在司法實踐中都是一個困難的問題,正因為法律對公共利益界定的模糊,加之我國傳統文化中公共利益優先于個人利益的的思想根深蒂固,在現實生活中,行政主體時常會打著公共利益的“旗號”作出一系列行政行為,目的可能為贏得地方政府利益、部門利益、小團體利益甚至個人私益,這種行為極大地侵害了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還不利于行政相對人獲取行政法律救濟,不利于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保護?!秶型恋厣戏课菡魇张c補償條例》對“公共利益”的范圍作出了界定。這一規定對公共利益的清晰界定有利于防止行政機關打著維護公共利益的“旗號”侵害被拆遷人合法權益,更好的保護被拆遷人合法權益。

(三)明確取消建設單位拆遷資格。《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政府是房屋征收和補償的主體,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機構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機構應當在委托范圍內承擔具體工作,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機構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并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采取暴力、脅迫以及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

(四)補償切實維持被征收人生活水平?!秶型恋厣戏课菡魇张c補償條例》規定,補償金額不應低于征收當時市場價格,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被征收人除給予補償外,還可優先安排享受住房保障。這些規定的目的都是為了維持被征收人的生活水平,在維護公共利益的同時充分保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保證其不因被征收而生活水平下降,體現出立法以人為本的觀念和法律的人文關懷。

總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出臺及其對于城市房屋拆遷的新規定,是對于城市房屋拆遷行為在立法上的一大進步。有助于進一步規范城市房屋拆遷行為,保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化解由房屋拆遷引發的社會矛盾,對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具有重大意義。

【參考文獻】

[1] 陶攀.2004 年行政法年會“公共利益的界定”之議題研討綜述[J].行政法學研究,2004(4).

[2] 吳勇.淺析城市房屋拆遷中“強制拆遷”的法律途徑[J].中國房地產,2007(4).

[3] 王才亮.房屋拆遷糾紛焦點釋疑[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4] 彭云業,甕洪洪.行政法上的公共利益[J].山西師大學報(社會科學版),2005,32(2).

[5] 周佑勇.行政法基本原則的反思與重構[J].中國法學,2003(4).

房屋征收的法律規定范文3

一、企業公司制改造

非公司制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整體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含國有獨資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責任公司整體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對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上述所稱整體改建是指不改變原企業的投資主體,并承繼原企業權利、義務的行為。

非公司制國有獨資企業或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以其部分資產與他人組建新公司,且該國有獨資企業(公司)在新設公司中所占股份超過50%的,對新設公司承受該國有獨資企業(公司)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國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資產投資組建新公司,且該國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85%以上的,對新公司承受該國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上述所稱國有控股公司,是指國家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50%以上,或國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50%以上的國有控股公司。

二、企業股權轉讓

在股權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企業股權,企業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征收契稅。

三、企業合并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依據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合并改建為一個企業,且原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其合并后的企業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四、企業分立

企業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分設為兩個或兩個以上投資主體相同的企業,對派生方、新設方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不征收契稅。

五、企業出售

國有、集體企業出售,被出售企業法人予以注銷,并且買受人按照《勞動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妥善安置原企業全部職工,其中與原企業30%以上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對其承受所購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減半征收契稅;與原企業全部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稅。

六、企業注銷、破產

企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注銷、破產后,債權人(包括注銷、破產企業職工)承受注銷、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權屬以抵償債務的,免征契稅;對非債權人承受注銷、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凡按照《勞動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妥善安置原企業全部職工,其中與原企業30%以上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對其承受所購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減半征收契稅;與原企業全部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稅。

七、其他

經國務院批準實施債權轉股權的企業,對債權轉股權后新設立的公司承受原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房屋征收的法律規定范文4

為了支持企業改革的逐步深化,加快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現就企業改制重組中涉及的若干契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業公司制改造

非公司制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整體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含國有獨資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責任公司整體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對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非公司制國有獨資企業或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以其部分資產與他人組建新公司,且該國有獨資企業(公司)在新設公司中所占股份超過50%的,對新設公司承受該國有獨資企業(公司)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二、企業股權重組

在股權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企業股權,企業上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征收契稅。

國有、集體企業實施“企業股份合作制改造”,由職工買斷企業產權,或向其職工轉讓部分產權,或者通過其職工投資增資擴股;將原企業改造為股份合作制企業的,對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業承受原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三、企業合并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依據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合并改建為一個企業,對其合并后的企業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四、企業分立

企業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分設為兩個或兩個以上投資主體相問的企業,對派生方、新設方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不征收契稅。

五、企業出售

國有、集體企業出售,被出售企業法人予以注銷,并且買受人妥善安置原企業30%以上職工的,對其承受所購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減半征收契稅;全部安置原企業職工的,免征契稅。

六、企業關閉、破產

企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關閉、破產后,債權人(包括關閉、破產企業職工)承受關閉、破產企業上地、房屋權屬以抵償債務的,免征契稅;對非債權人承受關閉、破產企業上地、房屋權屬,幾妥善安置原企業30%以上職工的,減半征收契稅;全部安置原企業職工的,免征契稅。

七、其他

經國務院批準實施債權轉股權的企業,對債權轉股權后新設立的公司承受原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政府主管部門對國有資產進行行政性調整和劃轉過程中發生的土地、房屋權屬轉移,不征收契稅。

企業改制重組過程中,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無償劃轉,不征收契稅。

第五、六款所稱“妥善安置原企業職工”,是指國有、集體企業買受人或關閉、破產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承受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原企業職工進行合理補償,并與被安置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以及按照《勞動法》落買相關政策。

本通知自20*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執行。

自本通知實施之日起,《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革中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停止執行。此前,按照財稅161號文件規定應繳納契稅而尚未繳納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主管契稅征管工作的財政部門或地方稅務機關審核。凡符合本通知規定的不再追繳,已經繳納的,不予退還。

財政部

房屋征收的法律規定范文5

沒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來源:文章屋網 )

房屋征收的法律規定范文6

憲法對私有財產的保護包含了極為豐富的法學理念,我個人認為,它至少包括了如下幾點:

進一步明確了私有財產的法律地位

此次修憲,將第11條第2款“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國家對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督和管理?!毙薷臑椋骸皣冶Wo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并對非公有制經濟依法實行監督和管理?!?/p>

我理解此次修憲在進一步明確私有財產的法律地位方面有如下幾點內容:一是將私營經濟從強調監督、管理到增加鼓勵和支持的內容,表明了國家對個體經濟和私有經濟的政策導向。二是從財產權的角度將私有財產權與其他財產權在法律上予以平等對待,實際上是給予私有財產權與其他財產權以同等的法律地位。三是保護權限范圍大大拓寬了。所以,從整體上說,實際上就是提高了私有經濟的法律地位,強化了對私有財產的法律保護。

對私有財產權與其他財產權實行平等的保護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財產權是主體進入市場的基礎,平等保護正是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在法律上的體現。只有確立平等的財產權,并對各種財產權受到侵害時提供平等的保護,才能為交易提供基本的前提和基礎。雖然公有財產權和私有財產權在主體、客體等方面是有所不同的,如土地就只能為國家或集體所有,而不能為私人所有,但這并不能作為將公有財產權與私有財產權在法律地位、保護方式等方面區別對待的理由。

此次修憲按照平等保護的原則,將憲法第13條“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薄皣乙勒辗梢幎ūWo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修改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薄皣乙勒辗梢幎ūWo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我國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公民擁有的私人財產普遍有了不同程度的增加,特別是越來越多的公民有了私人的生產資料,群眾對用法律保護自己的財產有了更加迫切的要求。盡管憲法修正沒有采用“神圣不可侵犯”之類的表述,但是它明確地從正反兩個方面對私有財產的地位進行了界定,實際上使私有財產權的保護提到了一個更為重要的地位。尤其是憲法修正案通過拓寬對私有財產的保護,完善對私有財產的限制的規定,進一步增加了對私有財產的保護力度,實際上也已經將私有財產置于與公有財產平等保護的程度。

進一步擴大了私有財產的保護范圍

此次修憲將憲法第13條“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薄皣乙勒辗梢幎ūWo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修改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薄皣乙勒辗梢幎ūWo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p>

其重要意義在于,首先,明確的將公民的私有財產不受侵害作為一項基本原則予以確認,突破了僅僅對公民的所有權加以保護的限制。用“財產權”代替原條文中的“所有權”,這不僅為對私有財產的保護提供了依據,也為其他權益的保護提供了憲法上的依據,如公民的投資權、股權、知識產權等合法財產權益提供了憲法保護的依據。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盡管對有體物的保護仍然是非常重要的,但各種投資權益和無形財產也是極其重要的,在知識經濟和信息時代尤其如此。“所有權”內涵也無法包括諸如營業自由、特許權以及諸如所有權以外的其他物權、債權之類的權利。

其次,對公民的財產形態不再進行列舉,只要是公民的合法財產,法律就一概予以平等的保護,這也使公民受保護的財產范圍進一步擴大,使其包括將來出現的各種類型的財產。進一步明確國家對全體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都給予保護,保護范圍既包括生活資料,又包括生產資料。

第三,盡管修憲建議大大拓寬了對私有財產權的保護,但其保護范圍不是漫無邊際的,這就要求受到保護的私有財產必須是合法的,非法的財產是不受保護的。例如貪污受賄、盜竊、搶劫的財產當然不受法律的保護。

完善對于私有財產的限制制度

任何權利在法律上都是受限制的,不存在沒有任何限制的絕對權利,私有財產權和其他性質的財產權一樣,也是如此。從現代財產權法的理論和實踐來看,這種限制主要體現在對各國法律都規定基于法律規定、正當程序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對私人財產予以限制。所謂征收就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將私人所有的財產征歸國有;所謂征用,就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強制性地使用公民的私有財產。

修前憲法和法律規定了征收征用,但極不完善,有關的補償制度極不健全,造成了實踐中侵害公民合法財產權益的現象時有發生,甚至引發了一些群體性事件,影響了社會的安定。此次將憲法第10條第三款“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用?!毙薷臑椋骸皣覟榱斯怖娴男枰梢砸勒辗梢幎▽ν恋貙嵭姓魇栈蛘哒饔?,并給予補償?!?/p>

征收和征用通過運用國家強制力而對公民的私有財產權進行限制。但它們在法律上是不同的。首先,從法律效果上而言,征收是所有權的改變,征用則是使用權的改變。征收是國家從被征收人手中直接取得所有權或其他權利的行為,其結果是權利發生轉移;征用則僅是緊急狀態下的強制使用,一旦緊急狀態結束,被征用的物體應如數返還給原權利人?!锻恋毓芾矸ā芬幎ǖ霓r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為國有土地的情形,實際上是征收,而其中規定的臨時用地的情況,則是征用。其次,征收、征用以后的補償是不同的。在征用的情況下,因為所有權沒有轉移,如果標的物沒有毀損滅失,就應當返還原物;而征收的情況下,不存在返還的問題。由于征收是所有權的移轉,對被征收人造成的損失更大,對其的補償也更高一些。第三,征收和征用的適用條件也不同。征用一般是臨時性的緊急狀態中適用,而征用則是基于公共利益而采用的。這次修憲區分這兩個概念,對于明確不同的法律關系,處理好公共利益和私有財產權的限制的關系具有重要意義。

這次修改中還明確了征收征用的條件,征收征用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第一,必須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不論是征收還是征用,必須是出于公共利益,即是出于社會整體利益。公共利益體現在為了國防、外交等國家安全利益和從事基礎建設、市政建設等關系到公益事業的項目,不是某個團體或某個組織的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也不是商業利益。實踐中常常出現打著公共利益的招牌,實際上是為了商業利益或者招商引資的需要而強行征收征用老百姓的財產或集體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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