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除方案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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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除方案

房屋拆除方案范文1

二、房屋拆除施工單位實行準入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鎮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審查通過后,方可進入我鎮房屋拆除市場。

1、房屋拆除施工單位需提供有效的企業營業執照、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書、施工單位安全資格證書以及近兩年拆除施工業績等供鎮拆遷辦審查備案。

2、外地進入我鎮的拆房施工企業,按有關規定必須到市建設局辦理進市登記備案手續,不具備房屋拆除施工資質的施工企業或個人不得從事房屋拆除施工業務,禁止以借資質的形式承攬拆房業務。

3、拆除施工從業人員應具備相應的條件。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等應具備相應的資格證書及作業證,所有施工人員的身份證、資格證、作業證等應當在鎮拆遷辦或建設單位備案。

4、施工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

(1)為作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勞動安全防護用品;

(2)施工單位應當為作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及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并繳納保險費;

(3)建立健全安全施工責任制度和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施工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4)建立健全施工機械設備管理臺賬,嚴格執行進出場報驗制度,切實做好施工機械設備的維修與保養工作。特種設備必須經有資質單位檢測合格后方能使用。

(5)制定切實可行的拆除施工方案和應急救援預案,強化施工過程的組織領導,嚴格落實安全措施。

三、建設單位需要拆除房屋建筑時,應將擬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準入條件的拆除工程承包企業承擔。承包城鎮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任務的企業應按照其規定的范圍從事拆除任務。拆除工程發包單位應當對拆除施工活動進行綜合協調,按《市房屋拆除安全管理實施細則》的要求檢查督促施工企業做好施工安全和環境衛生工作。

房屋拆除方案范文2

關鍵詞:房屋拆遷 產權 產籍 檔案管理

1.城市房屋的產權管理部門需要在房屋進拆遷之前,就主動的躋身其中,積極地與相關單位配合,做好對所需要拆遷房屋的房屋調查的系列工作

1.1詳細的閱覽即將拆遷房屋的產權屬資料。在城市里,需要拆遷的房屋多半都是處在繁華地帶的,這便產生了一些難題,如其房屋產權形式的繁多、關系難以理清。然而,房屋的產權歸屬資料是全面并且真實地反映房屋使用情況,基本的狀況,以及其產權是否變更的一大重要檔案。

通過與拆遷部門的協作,估算機構閱覽將被拆遷房屋的產權屬資料,能夠更進一步的確認該房屋的合法的權屬者,對房屋整體的構造面積、樓層的高度和朝向以及設計該房屋的作用進行詳盡的了解,從而加深對相應拆遷范圍里的建筑物的情況的了解,做到胸有成竹。這是房屋拆遷的一大重要前提,直接關系到了拆遷后房屋補償標準的合乎情理的制定,也是對該拆遷房屋的價值進行正確評估的一大重要依據。

1.2拆遷現場的勘測與調查。盡管房地產權屬資料可以精確的反映建筑物的所有狀況,但是仍有部分房屋因為不同的原因而沒有明確權屬,導致檔案中找不到未登記的房屋。在這些沒有確定權屬的房屋中,一些是違章建筑,另外一些則是臨時搭建房或者極為簡易的房屋。另一個重要方面,雖然一些房屋已經確定了它的權屬,登記過詳細情況和資料,但在登記后又進行了大大小小的改變,如舊屋翻新,擴建等,但卻沒有向相關部門申請實況登記,導致記錄的檔案卻不符合實際情況。

2.拆遷部門在對房屋進行拆遷的過程中,必須強化對房屋產權限制的管理

在規定范圍內將要被拆遷的房屋,通常在向其權屬者拆遷通告時,就已經收回了該房屋的使用權,個別則早已被拍賣或者轉讓他人,然而房屋也面臨著被拆除,那么該房屋相關的產權處置也應當受到明確的限制。

2.1國家房屋拆遷的相關法規規定,需要被拆遷的房屋一經確定后,其范圍內的無論企業或者個人都不得違反以下條例:(1)新建房屋、擴大房屋建筑面積、重建房屋;(2)把房屋或者土地的用途進行改變,如居民樓改成商業用樓;(3)房屋對外出租。被拆房屋的范圍確定后,拆遷單位就應該向相關部門發出書面通知,不得為拆遷房屋辦理譬如房屋轉讓登記、房屋租賃登記等相關的手續。

2.2依據我國有關房屋轉讓的相關法規規定,處于拆遷范圍內的房屋不得進行房屋轉讓,也不能進行抵押,有關部門不能給拆遷房屋辦理房屋轉讓或房屋抵押的手續。

3.房屋拆遷工作完成后,有關部門需強化對已經被拆遷房屋注銷產籍以及新建房屋及時登記的工作

3.1已拆房屋的滅籍工作。房屋拆遷工作完成后,被拆除的房屋已不存在,依照先關規定,由于房屋滅失,該房屋的所有者應當在發生當天起三十天內向有關部門申請注銷房屋產籍。但是,無論拆遷前后,被拆除的房屋所有者最關注的還是房屋賠償和人員安置的相關事宜。在他們得到滿意合理的賠償之前,通常不會主動的去有關單位辦理產籍注銷的相關登記。

3.2對于新建房屋進行及時的登記。對于已被拆除房屋的產權人需要進行先關補償,有一些是通過原地補償這種方式,所以,新建成的房屋產權較為復雜。為了維護被拆遷房屋的產權人與拆遷單位雙方的合法權益,減少糾紛,有關的產權登記部門必須及時告知原有的產權人按照程序辦理相關的登記手續。比如,當拆遷雙方進行協議的簽署過程中,拆遷部門必須要求被拆遷戶的房屋所有人將原有的房屋產權證書交回。同時,具體的拆遷協議書也可以一式多份,并且可以通過拆遷部門將多分拆遷協議書中的一份還交給產權管理部門。另外,在對于拆遷改造后的新房屋登記手續的辦理過程中,產權部門可以對被拆遷戶進行拆遷許可證收取的相關要求。

4.強化對拆遷房屋的產權檔案的收集與管理

4.1房屋產權的管理單位應該主動和房屋拆遷部門溝通,就相關產權資料的收集、管理和移交工作制定出相關的協議或制度,來保證房屋產權資料的完整。另一方面,在房屋拆除后新建房的產權人辦理產權登記的手續時,產權登記部門有權力要求新建房屋的產權人提供原房屋的相關資料,如拆遷許可證等。

4.2拆遷房屋的產權檔案管理。房屋拆除前后的產權資料都十分重要,二者既不能混為一談,又必須保持一定的聯系。首先,一定不能放棄對產權資料的管理;第二,要始終保持房屋的現狀與產權檔案的有關登記相符合;第三,房屋拆遷前后的檔案資料要進行清楚的標示,區別開來。

5.小結

城市房屋的拆遷工作較為繁瑣,這便要求了相關部門要積極主動的相互協作,在拆遷之前做好對拆遷范圍內的房屋的調查工作便于后續工作的順利開展,拆遷工作進行中更要一一告知被拆房屋的產權人國家對于拆遷工作的相關規定,拆遷完成后更是要做好對相關資料的管理工作。各部門相互協調,為城市房屋拆遷打好基礎;有序管理相關檔案,減少拆遷雙方的糾紛。

參考文獻:

[1]王萍.檔案成為城市房產建設中的重要“信息鏈”[J].蘭臺世界,2004,(12):37-37

房屋拆除方案范文3

為規范征收補償安置工作,確保XX大道項目順利實施,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XX省成品油市場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原則

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對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切實維護公共利益,充分保障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

二、征收范圍

詳見XX大道項目房屋征收紅線示意圖,本實施方案適用于征收范圍內興旺加油站的房屋征收。

三、征收期限

1.本房屋征收協議簽訂期限:2020年1

月9日起至2020年2月9

日。

2.完成搬遷交付拆除期限:2020年2月24日止。

四、征收部門及實施單位

征收主體:XX縣人民政府

征收部門:XX縣房屋征收安置管理辦公室

實施單位:東部片區征遷指揮部

五、被征收土地、房屋的調查、認定和處理

東部片區征遷指揮部組織對征收范圍內土地、房屋的權屬、用途、面積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

1.被征收房屋的權屬、結構、用途、建筑面積及土地使用權性質、用途、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記載為準。涉及房屋產權爭議的,先由公證部門進行現場證據保全,再依據法律程序確定權屬,確定權屬期間不影響征收工作進行。

2.征收范圍內未登記的建筑,由東部片區征遷指揮部會同縣征收辦,按照規定組織規劃、國土、房管等部門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3.對批準建設的附屬建筑及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物按實際建造成本結合房屋重置價及成新率進行評估補償;對未經批準建設的附屬建筑以及臨時建筑物(含已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規定的期限內主動簽約并完成騰房搬遷交付拆除的,參照合法附屬建筑補償標準進行補償。對2016年3月16日以后所建的違法建筑(包括附屬建筑及臨時建筑)一律不予補償。

4.被征收房地產已出租的,由被征收人與承租方解除租賃合同。

5.征收設有抵押權的房屋,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重新設定擔?;蛘哌_成債務清償協議。抵押人和抵押權人不能重新設定擔保或者不能達成債務清償協議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被征收人進行貨幣補償,并將補償款向公證機構辦理提存公證。

6.對被征收土地、房屋調查登記情況以及補償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7天。

六、評估機構的選定

評估機構選定由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從縣房地產評估機構庫中協商選定一家。若在規定時間內未選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被征收人通過抽簽方式確定。

七、征收補償安置方式

本項目實行貨幣補償安置方式。

八、征收補償標準

(一)建筑物征收補償

1.生產用房補償。對生產用房補償,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實際建造成本結合成新率進行評估補償。

2.房屋裝飾裝修補償。被征收房屋有裝飾裝修的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

3.附屬建筑及臨時建筑物的補償。對批準建設的附屬建筑及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物,按重置成新價進行補償;對在2016年3月16日前未經批準建設的附屬建筑及臨時建筑物(含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規定的期限內主動簽約并完成騰房搬遷交付拆除的,參照合法附屬建筑補償標準。

4.企業院內圍墻、綠化、路面、監控、地下隱蔽工程(含地下基礎土方、擋土墻等)及綠化設施等設施補償,根據實地調查結果,按X府字[2016]XX號文件規定的補償標準及結合建造成本進行補償。

(二)生產設備等補償

被征收人涉及不可移動的設施設備以及因搬遷造成無法恢復使用確需報廢的設備(油罐和工藝管道及線路等),按照新購置價結合成新率確認的補償價值進行補償。補償標準由征地拆遷指揮部研究確定。

(三)其他補償

鑒于興旺加油站為特殊行業,涉及到的相關設計(包括消防)、環評、安評、防雷設施及檢測等費用根據現行行業標準納入征收補償范圍。補助標準由征地拆遷指揮部研究確定。

九、補助與獎勵

(一)搬遷補助費。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15元/m2的標準給予被征收人搬遷補償。

(二)按期簽約交付拆除獎。對被征收企業,在2019年

日前簽約并完成騰地、騰房交付拆除的,獎勵20萬元。未在上述規定期限內簽約并完成騰地、騰房交付拆除的,不予獎勵。

(三)停業停產損失。根據企業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協商并由征地拆遷指揮部研究確定停產停業損失補償金額。

十、支付方式

征收人支付給被征收人的結算金額,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10天內,由征收人先預付60%給被征收人;剩余的40%在被征收人將房屋騰空交付拆除時,由征收人一次性付清。

十一、拆除方式

被征收人應在本方案規定時間內完成騰房搬遷,并將涉征房屋及附著物交付東部片區征遷指揮部統一組織拆除搬移處理。

十二、爭議的解決

(一)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二)征收補償協議訂立后,被征收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義務的,征收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被征收人認為征收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義務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房屋拆除方案范文4

一、編制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二)《貴州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重點項目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府發〔2004〕5號);

(三)《貴州省征占用林地補償費用管理辦法》(貴州省人民政府第78號令);

(四)《貴州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貴州省人民政府第63號令);

(五)《鐵道部貴州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貴州鐵路建設的會議紀要》;

(六)《貴州省2004年建筑工程預算定額》;

(七)《*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市府發〔2004〕21號);

(八)《*市建設用地管理若干規定》(市府發〔2008〕22號);

(九)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

二、拆遷安置補償原則

(一)“同地同方案”原則

六沾復線建設在*區涉及黃土坡、荷城、鳳凰和德塢四個街道,各街道的拆遷安置補償工作,按照本方案規定的一次性貨幣補償、房屋產權置換兩種方式依法進行。在本區域內,相同品質的建筑物、構建筑物和附著物實行相同補償單價。

(二)“依法拆遷”原則

1、對本次用地范圍內的合法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上附著物,嚴格按照《*市城市拆遷管理辦法》(市府發〔2004〕21號)、《*市建設用地管理若干規定》(市府發〔2008〕22號)實施拆遷。

2、對本次用地范圍內的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上附著物,由相關部門責令其限期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區政府組織相關部門依法予以。

3、對1990年以前修建、手續不完善的建筑物和構筑物,若被拆遷人配合支持拆遷工作的,視為合法;若被拆遷人拒不配合拆遷工作的,由區政府組織相關部門按違法、違章建筑依法予以并不予補償安置。

4、對1990年清理“兩違”和1997年土地大清查期間,已認定并作罰款處理且尚未完善用地和建房手續的建筑物和構筑物,被拆遷人配合支持拆遷工作的,比照合法建筑按照“同地同方案”原則給予一次性貨幣補償或房屋產權置換的方式進行補償安置;若被拆遷人拒不配合拆遷工作的,由區政府組織相關部門按違法、違章建筑依法予以并不予補償安置。

5、對1998年至2003年期間建設且未辦理有關手續的建筑物和構筑物,若被拆遷人積極配合、主動拆除的,按本方案確定標準的80%給予補助,不予安置;若被拆遷人拒不配合拆遷工作的,由區政府組織相關部門按違法、違章建筑依法予以并不予補助。

6、對2004年以后修建的且無任何手續的違法、違章建筑,責令被拆遷人限期自行拆除。在限期內自行拆除的,可按拆除面積乘以45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誤工補助;限期內未自行拆除的,期后經由區政府組織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被拆遷人按被拆遷面積乘以45元/平方米的標準向拆遷人支付強拆費(該費用可從違法違章建筑所占土地的補償費用中進行抵扣)。

7、對合法建筑,若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未能達成拆遷協議的,依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市府發〔2004〕21號),按相關法定程序,由拆遷人向法院申請依法予以強制拆遷。

(三)“個案協商補償”原則

機關、企事業單位的生產性房屋、倉庫等建筑物的拆遷補償,以及生產用設施設備的搬遷、停工停產損失或其他專用設施的拆遷補償,原則上由區鐵建辦牽頭組織項目業主和被拆遷單位協商后,確定補償標準和方式。

(四)其他原則

1、房屋拆遷面積按照實際建筑面積計算;

2、房屋拆遷安置原則上以一次性貨幣補償為主,以房屋產權置換為輔。被拆遷人可自由選擇一次性貨幣補償或房屋產權置換安置方式,但不得交叉選用;

3、拆除的附屬房屋不予安置,但依據《*市建設用地管理若干規定》(市府發〔2008〕22號)予以補償;

4、本次拆遷安置工作中,無理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開展拆遷安置工作的個人和單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將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三、拆遷補償及對象

(一)鐵路征地(含鐵路回收用地、補充設計和變更設計增加的用地)紅線內和本次拆遷安置用地紅線內需要拆除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地面附著物及林木。

(二)跨鐵路征地紅線需要拆除的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三)鐵路征地紅線外三角地、邊角地上不便再使用或使用中存在人畜出行安全隱患的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四)鐵路路基挖方高邊坡上方、隧道進出口仰坡上方征地紅線外側附近存在房屋結構或人畜出行安全隱患的建筑物及附屬設施(因施工單位違規操作而造成的安全隱患,由施工單位負責補償)。

四、安置方式

(一)一次性貨幣補償安置

按照被拆遷合法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上附著物的實際面積一次性予以貨幣安置補償。

(二)產權置換安置

1、安置方式

(1)具有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或有其中一證的被拆遷戶,由拆遷人代為辦理置換房相應證照,其他證照辦理由被拆遷人配合辦證工作并繳納相關辦證費用;

(2)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兩證全無的被拆遷戶,由拆遷人代為辦理置換房相關證照,被拆遷人配合辦證工作并繳納相關辦證費用;

(3)拆遷安置選房順序:根據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合同的順序號選房(被拆遷標的物須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拆除完畢,拆遷合同順序號方有效);

2、安置地點

(1)石橋安置點;

(2)水城站大坡腳安置點。

3、安置標準

(1)按被拆遷合法主體房面積100%的比例返還住宅安置房。

(2)計算標準

A、被拆遷戶主體房不屬于小磚混結構的,按本方案主體房拆遷安置補償標準(附表1-1),在每平方米的補償標準上補足1300元/平米的差額,方可以產權置換安置方式進行安置。

B、在滿足計算標準“A”的前提下,被拆遷主體房面積大于安置房面積,超出安置房面積部分按1300元/平米標準予以補償;選擇安置房面積如不超過被拆遷主體房面積20平方米(含20平米),被拆遷人按1300元/平米標準補足差額部分面積價款;選擇安置房面積如超過被拆遷主體房面積20平方米,超出20平米面積的價款參照同期、同地段市場價格支付。

五、拆遷安置補償標準

(一)房屋拆遷安置補償標準

本方案附四個房屋拆遷安置補償標準,即:

《六沾復線主體房拆遷安置補償標準》(附表1-1)

《六沾復線房屋裝飾裝修補償標準》(附表1-2)

《六沾復線房屋附屬設施補償標準》(附表1-3)

《六沾復線房屋拆遷周轉過渡獎勵補助標準》(附表1-4)

以上標準適用于六沾復線項目被拆遷戶的拆遷安置補償。

(二)地上構筑物補償標準

本方案附《六沾復線構筑物拆遷補償標準》(附表2),適用于六沾復線項目地上構筑物的拆遷補償。

(三)零星林木補償標準

本方案附《六沾復線征(占)用地范圍內零星林木補償指導標準》(附表3),適用于六沾復線征地紅線范圍內零星林木的補償,未列入補償標準的一般林木,按《貴州省征占用林地補償費用管理辦法》(貴州省人民政府第78號令)相關規定執行。

(四)通信、電力、廣播、電視、地下管線、文物、溝渠和道路等設施的遷改,原則上按照同等規模重置成本法,由項目拆遷相關責任單位與產權人共同協商解決。

(五)本方案未制定補償指導標準的其他拆遷,原則上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無相關規定的,原則上按照同等規模重置成本法由項目拆遷相關責任單位與產權人共同協商解決。

六、本方案僅適用于*區六沾復線建設,六沾復線建設結束后,本方案自行廢止。

七、本方案由*區拆遷辦負責解釋。

八、本方案自之日起實行。

附件:1-1、六沾復線主體房拆遷安置補償標準

1-2、六沾復線房屋裝飾裝修補償標準

1-3、六沾復線房屋附屬設施補償標準

1-4、六沾復線主體房屋拆遷周轉過渡獎勵補助標準

房屋拆除方案范文5

對各類施工工地揚塵防治工作提出了總體要求:要求堅持達到“六個百分之百”的施工標準。即:一是工地圍擋必須達到100%;二是工地砂土、料堆覆蓋必須達到100%;三是工地路面硬化必須達到100%;四是出入工地車輛沖洗必須達到100%;五是房屋拆除灑水防塵必須達到100%;六是暫時不開發的地方綠化必須達到100%。

對建筑施工、房屋拆除施工、道路與管線施工、園林綠化施工、各類修繕、裝飾施工等不同類型的施工作業在做好一般防塵措施的情況下,還應當符合那些具體的要求進行了一一規定。新城區作為一個老城區,棚戶區改造工作任務艱巨,拆遷工地揚塵成為新城區揚塵污染治理的重頭戲。

結合區域實際,針對拆遷工地,方案做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一是房屋拆除必須委托有資質的拆除單位進行拆除;二是房屋拆除前要進行拆遷“環評,落實各項揚塵污染防治措施,這也充分體現了”經濟發展,環?,F行“的發展理念;三是房屋拆除過程中要有專門的環保監理公司進行全程監理;四是拆遷房屋時,應當對拆除的房屋進行灑水或者噴淋降塵。

房屋拆除方案范文6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拆遷管理一般規定

    第三章  拆遷補償

    第四章  拆遷安置

    第五章  罰則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保障城市建設的順利進行,兼顧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維護拆遷人和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依據國家有關法規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大連市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或個人。

    本條例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和使用人。

    第四條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和詳細規劃的要求,在政府的宏觀調控指導下,本著有利于完善城市綜合功能和產業結構的調整,有利于新老市區協調發展,有利于改善和提高市民的物質文化生活水平,實現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統一。

    第五條  拆遷人必須依照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被拆遷人應當服從國家的城市建設需要,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六條  市及縣(市)、旅順口區、金州區的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區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主管部門,應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認真做好房屋拆遷單位資格審查、發證,房屋拆遷工作人員培訓考核,審批房屋拆遷計劃和安置方案,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房屋拆遷公告以及下達停止供水、供電、供煤氣的通知等行政管理、監督、檢查工作。

    第七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領導。各級規劃土地、城建、公用、外經、公安、工商、稅務、教育、交通等部門應配合拆遷主管部門,保障房屋拆遷工作順利進行。

    第八條  房屋拆遷,須嚴格執行《大連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重點改造房屋質量低劣、設施簡陋、交通不暢、環境污染嚴重地區。

    對大連市城市總體規劃中已確認的有特殊風格和有歷史、文化、科學價值的建筑物、構筑物和人文景觀,應當繼續予以保護,并設置專門標志,如確有必要進行拆遷改建時,應由市規劃土地局征得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并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二章  拆遷管理一般規定

    第九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需要拆遷房屋的,必須持國家規定批準文件、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向拆遷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批準并發給《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進行房屋拆遷。房屋拆遷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的,必須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

    拆遷人實施房屋拆遷,不得超越經批準的拆遷范圍和規定的拆遷期限。

    第十條  城市房屋拆遷,可實行下列三種方式:

    (一)當地人民政府組織有拆遷能力的單位統一拆遷,進行綜合開發,承擔全部拆遷安置任務;

    (二)拆遷人自行拆遷,承擔全部拆遷安置任務;

    (三)拆遷人委托拆遷,委托有被委托拆遷資格的單位承擔拆遷安置任務。

    承擔拆遷任務的單位,須經拆遷主管部門審查,具備拆遷資格的,發給《房屋拆遷資格證書》,不具備拆遷資格的,不得承擔房屋拆遷任務。

    拆遷人委托拆遷的,應當出具委托書,并將委托書報拆遷主管部門備案。

    房屋拆遷工作人員,應是具有房屋拆遷資格單位的在冊職工,經拆遷主管部門進行業務培訓、考試合格并領取房屋拆遷工作證的人員。

    房屋拆遷工作人員須持證上崗,進行房屋拆遷工作。

    第十一條  《房屋拆遷許可證》一經核發,拆遷主管部門應將拆遷人、拆遷范圍、搬遷期限、拆遷期限等內容以公告和其他形式予以公布。拆遷公告公布后至回遷安置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拆遷范圍內進行下列行為:

    (一)房屋買賣、交換、出租、抵押、典當、贈與、分割、析產、調換等;

    (二)房屋改擴建、改變用途、裝修;

    (三)居民常住戶口的遷入和分戶;

    (四)企業設立審批和營業執照核發。

    對在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前,市人民政府已公告為近期規劃改造的范圍,亦按前款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在已公布的拆遷范圍內,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遷入原戶的,可按戶籍管理有關規定辦理常住戶口遷入手續:

    (一)因婚嫁而增加的人口及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的出生嬰兒;

    (二)大中專畢業生和退學、休學或被取消畢業分配資格的學生及未安排住房的復轉退軍人、海員;

    (三)歸國定居的華僑、港澳臺胞及回國的公派或非公派出國、出境人員;

    (四)刑滿釋放、解除勞教、少管人員;

    (五)在房屋拆遷公告前,已辦理完房屋買賣、交換、租賃、典當、析產、分割、贈與、分戶、調換等手續,尚未辦理戶口遷入手續的;

    (六)市人民政府規定準予辦理戶口遷入手續的。

    第十三條  拆遷人或承擔拆遷安置任務的單位,須嚴格遵守拆遷主管部門公布的房屋拆遷有關規定,在拆遷期限內須做好下列各項工作:

    (一)向被拆遷人發送房屋拆遷通知書;

    (二)召開拆遷動員會議,向被拆遷人進行宣傳解釋;

    (三)核實被拆遷人戶口、房屋租賃關系、房屋產權證和土地使用證等有關證件;

    (四)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五)編制被拆遷人預留安置房源和回遷安置方案,與被拆遷人及其工作單位簽訂投資代建房、預購商品房協議;

    (六)按照公開、平等、合理的原則安置被拆遷人。

    第十四條  拆遷人應在被拆遷人搬遷時,發給拆遷證明。拆遷證明中應注明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補償形式以及其他必須注明的內容。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在被拆遷人回遷安置六個月前,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明確規定補償金額、回遷安置的具體地點、面積、違約責任和當事人雙方認為應當簽訂的其他內容。簽訂拆遷補償協議,拆遷人應一次性付清補償金額。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應送拆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拆遷主管部門的,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并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六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補償、安置達不成協議的,或履行協議發生糾紛的,可向拆遷主管部門申請調解或裁決,對拆遷主管部門居間裁決不服的,可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按民事訴訟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訴。在訴訟期間,如拆遷人已給被拆遷人做了合理安置,或者提供了合理周轉用房的,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十七條  被拆遷人應在房屋拆遷公告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超過搬遷期限無正當理由不搬遷的,拆遷人可申請拆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搬遷,逾期不搬遷的,由拆遷主管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由公安部門強制搬遷或由拆遷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搬遷。

    第十八條  被拆遷人搬遷時,須保持原房屋完整,不得損壞房屋各種設施,違者須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被拆遷人按規定遷出和回遷安置時,其所在單位應按出勤分別給予遷出、遷入公假各兩天。

    第二十條  公安、教育、糧食、郵電、公用、工商等部門,應及時為被拆遷人辦理戶口遷移、子女轉托轉學、糧食關系、電話移機、信件投遞、供水、供電、供氣、工商網點停業歇業等業務事宜。

    第二十一條  國家法律、法規對拆遷使(領)館房屋、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等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章  拆遷補償

    第二十二條  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依照本條例給予補償。

    拆除經規劃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由被拆遷人自住的、尚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可給予適當補償。拆除其它臨時建筑及違章建筑不予補償。

    第二十三條  拆遷補償實行產權調換、作價補償或者產權調換與作價補償相結合的形式。

    產權調換的面積按照所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計算;作價補償的金額按照所拆除房屋建筑面積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

    房屋作價補償評估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  拆遷人拆除用于公益事業的房屋及其附屬物,應按照原使用性質、規模予以重建,或者按重置價格給予補償,或者由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規劃統籌安排。

    拆除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作價補償。

    第二十五條  拆遷人拆除由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管理的直管公房,新建房屋產權仍歸屬國家所有。拆遷人確需擁有產權的,經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作價補償。

    第二十六條  以產權調換形式償還的非住宅房屋,償還建筑面積與原建筑面積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價格結算結構差價;償還建筑面積超過原建筑面積部分,按照商品房價格結算;償還建筑面積不足原建筑面積的部分,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

    第二十七條  拆遷人拆除企事業單位自管住宅房屋,不實行產權調換的,可作價補償。實行產權調換的,償還建筑面積相等部分,不再結算;償還建筑面積超過部分,按商品房基準價格結算;償還建筑面積不足部分,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

    第二十八條  拆遷人拆除私有住宅房屋,須經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房屋評估,對需要安置住房的,給予作價補償;對不需要安置住房的,可作價征購。

    私房所有人要求保留產權的,償還建筑面積相等部分,按重置價格結算結構差價;償還建筑面積超過部分,按商品房基準價格結算;償還建筑面積不足部分,按征購評估價格結算。

    第二十九條  拆除出租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原租賃關系繼續保持,因拆遷而引起變動原租賃合同條款的,應作相應修改。

    第三十條  拆除有產權糾紛房屋,在拆遷主管部門公布的規定期限內糾紛未解決的,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拆遷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拆遷。拆遷前,拆遷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拆遷人對被拆遷房屋做勘察記錄,并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三十一條  對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簽訂抵押協議。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拆遷主管部門公布的規定期限內達不成抵押協議的,由拆遷人參照本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實施拆遷。

    拆除設有抵押權房屋實行作價補償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設立抵押權或者由抵押人清償債務后,方可予以補償。

    第四章  拆遷安置

    第三十二條  拆遷人對應當安置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依照本條例給予安置。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是指在拆遷范圍內具有常住戶口的公民和在拆遷范圍內具有營業執照或者作為正式辦公地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

    第三十三條  對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地點,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對建設地區的要求和建設工程的性質,按照有利于實施城市規劃和城市舊區改建的原則統籌安排。

    第三十四條  拆遷人必須保證預留回遷安置房源,并堅持先安置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后交付商品房的原則。在同一地段內建造的普通商品房屋和回遷安置用房應當同一標準。安置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應實行單元立體分配。

    第三十五條  拆除住宅房屋,按照原拆除房屋建筑面積計算回遷安置面積。

    因人口多按照原建筑面積安置居住有困難的,七層以下建筑按人均12至14平方米,八層以上高層建筑按人均14至16平方米核定安置面積。所增加的面積由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及其工作單位按照拆遷主管部門制定的標準繳納投資代建費。超過人均安置標準面積的部分,按商品房基準價格結算。但一室戶超過人均安置標準面積部分,仍按投資代建費結算。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屬原住臨時建筑的不計算面積,應全額繳納投資代建費。

    住宅用房臨時改變用途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回遷安置時,應按住宅用房安置。

    第三十六條  對常住戶口不在拆遷范圍內,但原屬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之一,因出國、出境(未定居)和服兵役、入學、入托、勞教、服刑(被注銷城市戶口的除外)已遷出拆除范圍或夫妻一方戶口在本市市區以外的,應計算安置人口。

    第三十七條  拆遷人為被拆遷人安置住房時,在拆遷范圍內雖有常住戶口,但另有住房的或因入托、入學等原因,常住戶口在拆遷范圍內親屬處,而父母另有住房的,不予計入安置人口。

    第三十八條  拆遷人對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回遷安置時,原租住公房的按房屋租賃合同計戶;原私房產權人按私房產權執照計戶;原租住私房的按常住戶口計戶。

    對計戶安置住房確有困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給予分戶住房安置:

    (一)不同輩分的兩對夫妻身邊有兩個年滿18周歲以上的家庭其他成員同住一套住房的;

    (二)相同輩分的兩對夫妻同住一套住房的。

    分戶安置住房原則上應移地安置,但不享受跨類區優惠安置待遇。

    第三十九條  拆遷人對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回遷安置時,家庭成員中年滿12周歲以上的子女和家庭其他單身成員,按異性分室、同性不分室的原則安置住房。分室安置住房,不得以廳代替居室。

    第四十條  拆除非住宅房屋,按照原建筑面積安置被拆除房屋使用人。

    利用臨時建筑、違章建筑從事經營的,其使用人應在公布的期限內自行拆除,不予安置。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移地安置:

    (一)拆除住宅房屋,拆遷范圍內新建房屋為別墅、公寓和商貿等非住宅用房的;

    (二)因分戶需增加住房面積的;

    (三)原住臨時建筑經審查確需要安置住房的;

    (四)經市規劃、環保等主管部門認定不宜在原地從事生產經營的。

    第四十二條  移地安置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在人均安置標準面積的基礎上,從特類、一類、二類區移地安置到三類區的或從三類區移地安置到四類區的,按累進遞增辦法,免費增加安置住房面積20%至25%;從特類、一類、二類區移地安置到四類區的,免費增加安置住房面積30%至35%。

    第四十三條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因拆遷而遷出的,在過渡期限內原則上應由拆遷人安排住處,同時鼓勵被拆遷人自行安排住處。

    拆遷人拆除非住宅房屋、臨時建筑和違章建筑,不提供周轉房過渡安置。

    第四十四條  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使用人采取過渡安置的,自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搬遷結束時間起,應按下列規定確定最長過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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