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管理法律法規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公共安全管理法律法規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公共安全管理法律法規

公共安全管理法律法規范文1

【關鍵詞】房屋;安全管理;措施

前言

房屋安全是生產、經營、居住、學習、娛樂活動安全的基本保證。如果對房屋質量安全管理不善 , 一旦發生安全事故 , 不僅給業主及其他人群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 而且給國家和社會造成惡劣的影響。房屋安全使用已不僅是珍惜個人生命財產安全的問題 , 實際上已成為極其重要的社會公共安全問題。關注房屋安全, 就是珍視人的生命。在人員聚集的公共場所和多層住宅已成為城市房屋建筑主流的現代社會, 房屋安全使用已不僅是珍惜個人生命財產安全的問題, 實際上已成為極其重要的社會公共安全問題。加強房屋安全管理迫在眉睫, 勢在必行。

1 房屋安全管理現狀分析研究

1.1 危舊房屋量大面廣, 整治難度較大。全國各地危舊房屋量大面廣, 據統計, 廣州市目前尚有50萬平方米的危房, 河南省有306萬平方米不同程度、不同層次的危房, 黑龍江省尚有鄉鎮以下農村中小學D級危房113.9萬平方米, 福建省尚有400萬平方米的危房。這些危房中, 土木、磚木、磚混、石混結構的占90%以上, 大多為50、60年代建造, 大部分為民宅、鄉鎮中小學校舍、農民自建房。受經濟能力和城市規劃等因素制約, 這些危房改造難度較大。

1.2 建立了城市危險房屋管理法規和規章制度。根據國務院令第393號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建設部令第129號《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 建設部負責全國城市危險房屋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的城市危險房屋管理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 負責房屋質量安全鑒定工作。

1.3 建立了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和資質審查制度。全國各地、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基本上設立了房屋安全鑒定機構, 負責房屋的安全鑒定, 并統一啟用“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在經濟發達地區還成立了具有中介服務性質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社會組織, 諸如房屋安全鑒定司法中心; 還有些地方的建筑科研、質量監督檢測、設計單位也開展房屋安全鑒定工作。對不符合條件的, 不得批準或者委托。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對房地產業單位資質的審批中, 應當按照規定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設工程業績等條件進行審查。

2 房屋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分析研究

2.1 房屋安全管理法律法規不健全。一方面, 我國現行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安全生產管理方面的法規, 大部分是針對在建的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 很少涉及既有房屋的安全管理, 致使私有房屋在安全管理上形成“真空”。另一方面, 我國房屋安全立法管理體系不健全, 與國外房屋安全管理體系不接軌, 需要補充完善。

2.2 房屋安全鑒定業務的壟斷性。從目前來看, 總的說來, 房屋安全鑒定業務基本上是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所壟斷, 非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 社會中介服務組織) 諸如一些已脫鉤改制的建筑科研、質量檢測、設計單位很少得到房屋安全鑒定業務。專營房屋安全鑒定的社會中介組織機構甚少, 原因之一,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不給予審批房屋安全鑒定資質, 不愿意讓這塊業務脫離出來; 原因之二, 現行的房屋安全鑒定收費太低,無法保證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的現場勘察、測繪、拍照、鑒定、工資、管理等費用的開支; 原因之三, 現有已脫鉤改制的建筑科研、質量檢測、設計單位相應地在開展一些房屋安全鑒定業務, 不想再參與競爭。

2.3 對公共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無強制性檢查和鑒定。在現有的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制度中, 只有房屋業主( 使用人) 提出申請, 才能進行安全檢查和鑒定; 在房屋業主( 使用人) 未提出申請時, 就無法定期對房屋進行強制性“體檢”, 也就無法保證房屋的安全性。

2.4 房屋安全鑒定人員執業水準不高在房地產業中, 房地產估價、房地產經紀、物業管理等三個領域建立了執業人員資格和市場準入制度, 而在房屋安全鑒定方面還是一片空白?,F行的房屋安全鑒定人員資格, 只需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合格后發給房屋安全鑒定作業證書。致使房屋安全鑒定人員缺乏系統的教育培訓, 憑經驗鑒定作業, 執業水準不高, 無法保證房屋安全鑒定結論報告的正確性。

2.5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未建立危險房屋動態信息管理系統。目前, 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只是靜態的管理危險房屋, 未建立危險房屋動態信息管理系統, 無法掌握、檢查危險房屋治理和滅失情況; 未建立危險房屋登記、注銷制度。

3 如何加強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措施分析研究

3.1 加強法律法規建設, 依法監督管理

為繼續完善和加強房屋安全管理, 建議國家出臺一部《房屋安全管理法》或《房屋安全管理條例》。在國家出臺這部法律法規之前, 各地人大常委會或人民政府可先行一步, 針對房屋安全管理專門制定一部綜合性法規或規章,如廣州市人大常委會出臺了《廣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等地方性法規。通過健全國家和地方二級法規規章, 做到依法依章管理房屋安全工作, 依法依章治理房屋安全工作。

3.2 推行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市場準入制度和鑒定人員執業資格制度。鑒于我國危舊房屋量大面廣、整治難度較大的特點, 房屋安全鑒定作為一個涉及公共安全、生命財產安全的行為, 房屋安全鑒定應該朝專業化、市場化、社會化方向發展, 實行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資質動態管理和市場準入制度, 制定《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管理辦法》, 并統一收費標準。房屋安全鑒定人員的執業資格, 必須達到相應的標準, 如受教育程度、理論基礎、工作經驗與技術能力等, 參加國家考試取得, 建議國家施行房屋安全鑒定注冊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

3.3 建議國家對公共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定期進行強制性“體檢”對于學校、幼兒園、政府機關、影劇院、商場、醫院、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人群聚集的公共房屋安全與否, 事關百姓人身安危,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定期組織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等相關部門, 對這些公共場所的房屋安全進行普查和安全鑒定。

3.4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動態信息系統。為實現房屋安全管理的網絡信息化, 應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動態信息系統。通過該系統, 可以對房屋的安全、修繕、防汛、災害等數據進行全方位網絡信息化管理, 保障信息及時、準確和完整;可以掌握危險房屋治理和滅失情況。建立健全危險房屋登記、注銷制度。房屋安全管理是我國安全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 從我國的現狀和房屋結構潛在的破壞性, 都要求我們對房屋安全加強管理, 制定詳細而可操作的規程、制度、標準、方案, 以此來規范房屋安全和使用管理, 為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創造良好的條件。

4 結語

房屋在使用過程中, 由于材料的老化、構件強度的降低、結構安全儲備的減少, 必然會產生由完好到損壞、有小損到大損、由大損到危險。引起房屋“發病”和“衰老”的原因有哪些因素呢? 不外乎是設計因素, 施工因素, 材料因素, 地質因素, 人為損壞因素, 自然影響, 環境影響等7大因素。近年來, 隨著房屋產權多元化和房屋租賃的活躍, 房屋使用安全隱患日益凸現, 擅自改變房屋使用功能、盲目改建、加層增大房屋荷載、裝飾中擅自拆改房屋主體結構的行為時有發生, 嚴重影響了房屋的整體性、結構安全性、抗震性和耐久性, 直接威脅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房屋安全是生產、經營、居住、學習、娛樂活動安全的基本保證。如果對房屋質量安全管理不善, 一旦發生安全事故, 不僅給業主及其他人群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而且給國家和社會造成惡劣的影響。

參考文獻:

公共安全管理法律法規范文2

一、組織領導

成立縣食品藥品安全網格化管理、零距離服務領導小組,組成人員如下:

二、工作內容

(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

1、網格劃分

將鄉鎮和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劃分為“兩大塊,兩個網格”,按鄉鎮和部門食品安全工作特點,做好綜合監督、組織協調、信息通報等工作。根據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特點,將鄉鎮和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納入“網格”實施管理,劃分兩大塊、兩個網格,每一網格由兩人負責,實現定人定責。

2、實施“網格化”管理的工作要求

(1)督促相關部門做好打擊食品非法添加和濫用食品添加劑專項整治工作;

(2)督促相關部門做好節前食品安全檢查工作;

(3)督促相關部門做好食品檢測資源數據錄入工作;

(4)督促相關部門推進食品安全“四網”建設;

(5)指導鄉鎮做好食品安全示范鄉鎮創建工作;

(6)牽頭做好食品安全宣傳工作。

(二)藥品安全監管工作

1、網格劃分

將全縣劃分為“五片區,五大塊,五個網格”,按分類管理、職能到位、責任到人的原則,在藥品生產、流通、使用領域全面推行藥品安全“網格化”監管模式。見附件。

(1)定人定片,合理調配力量。將轄區藥品監管對象直接納入“網格”實施監管,實現定人定點定責,到位到點到人。根據轄區藥品使用、經營企業的分布情況,將轄區劃分成5片區、5大塊、5個網格,每一責任區塊由2人監管員分管,責任到人。按社區、行政村為一個網格。

(2)定時定量,實施有效監管。監管員實行條塊負責制,根據管轄區實際,有計劃、有側重地開展藥品市場專項執法檢查、落實藥品安全監督管理規范,并對執法過程中掌握的情況、采取的措施、發現的問題做好詳細的工作記錄,實行動態監控。

(3)定權定責,提升責任意識。監管員在網格責任管轄區內,通過對藥品市場主體的日常管理和綜合信息的采集、整理、記錄,對所管轄區內藥品市場主體的數量、位置、基本信息、生產經營狀況、信用狀況等均能清晰準確地掌握,做到“六清”,即監管范圍清、市場主體底數清、經營狀況清、重點企業清、執法情況清、監管責任清。同時實行藥品經營市場誠信分類監管制度,激勵藥品經營企業守法規范經營。

(4)定獎定罰,調動工作積極性。為了充分調動監管員的工作積極性,提高監管效能,藥品安全網格化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制定藥品安全考評和獎懲標準,定期和不定期對網格區的工作情況進行考核和評定,年終將對工作成效顯著者給予通報表彰,對由于工作懈怠導致藥品安全事件頻發者給予通報批評。

2、實施“網格化”管理的工作要求

(1)了解掌握轄區內藥品經營企業的基本情況,包括企業名稱、地址及日常監管情況;

(2)轄區內藥品經營企業100%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

(3)轄區內藥品經營企業100%簽訂藥品質量安全承諾書;

(4)轄區內的藥品經營企業100%建立購進、驗收記錄及索證索票臺帳制度;

(5)藥店內應懸掛藥品藥學技術人員的從業證明。

(6)藥店內藥學技術人員不在崗時,應當掛牌告知,并停止銷售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

(7)藥店內經營環境應整潔、無非法和夸大宣傳廣告行為。

(8)積極配合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做好網格內藥品安全常識宣傳和開展法律法規及政策的宣傳活動。

(9)要及時收集、反映有關藥品安全信息,提供監管線索,并及時報送藥品質量信息,主動舉報網格內藥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的違法違規行為。

(三)落實網格職責考核

1.考核主體:食品藥品安全網格化管理領導小組負責對轄區網格的職責考核,具體由食品藥品安全網格化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

2.考核內容和標準:主要圍繞組織實施工作、執法任務完成情況、落實網格工作目標情況等內容進行網格職責考核,具體考核標準按《縣食品藥品監管局2011年績效考核細則》執行。

3.考核辦法:網格職責考核堅持日常檢查與集中考核、重點考核與全面驗收相結合的原則,以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檢查和日常督察為主,按照網格工作目標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對網格區的工作情況進行考核和評定,原則上每季度進行一次綜合考核,并進行總結。

三、工作步驟和時間安排

(一)動員部署階段(2011年10月)

制定網格化管理、零距離服務實施方案,細化工作目標和工作要求,明確工作進度和時間安排,完成食品藥品安全網格化管理的前期動員和準備工作。

(二)推進實施階段(2011年11月)

統一部署,上下結合,互為聯動,按照食品藥品安全網格化管理實施零距離服務實施方案確定的內容和目標,結合本片區的具體實際開展工作。

(三)總結驗收階段(2011年12月)

各科室對食品藥品安全網格化管理的實施工作情況進行全面總結,食品藥品安全網格化管理零距離服務領導小組辦公室將組織考核驗收,吸取好的做法和經驗,進一步完善網格化管理工作機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提高認識。

推進實施食品藥品安全網格化管理、零距離服務是我局認真開展食品藥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鞏固專項整治成果,也是深化監管成果,落實長效管理機制,不斷提高我縣食品藥品安全整體水平的一項重要舉措。各科室要加強領導,提高推進實施食品藥品安全網格化管理重要性的認識。

(二)明確任務,落實責任。

各科室要從建立完善科學、規范、高效的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工作機制的高度出發,根據本片區情況,明確具體任務,確定監督工作重點,周密制定具體行動方案,落實網格化管理的各項措施,要有部署、有檢查、有考核,增強實施方案的執行力,提高有效性。

(三)嚴格執法,加大力度。

要增強依法行政的意識,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要掌握和運用好法律武器,按照《食品安全法》、《藥品管理法》和《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對涉嫌觸犯刑律的案件,要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四)協同作戰,形成合力。

公共安全管理法律法規范文3

(一)負責參與編制本縣安全生產及其監管的有關規劃與計劃,并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二)負責招投標核準及招投標活動中涉及安全生產的監管工作,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三)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二、縣企業發展局

(一)負責本縣電力、非煤礦山、工業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并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二)負責組織貫徹執行電力、非煤礦山、工業企業等有關安全方面的行業規范和技術標準,并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三)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三、縣教委

(一)負責組織指導本系統各級各類教育機構(含學前教育機構,下同)制訂安全工作規劃和應急預案,編制各級各類學校校舍建設標準,制定校園環境治理標準,并組織實施;指導本系統教育機構開展安全方面的宣傳教育;在職責權限范圍內督促本系統教育機構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各項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隱患;負責縣教委管理的學校和直屬單位的安全工作。并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二)負責縣教委管理的學校和直屬單位的食堂、學生公寓、附屬設施、校內互聯網上網場所以及實驗室、校辦企業安全工作的監督檢查,配合治安、消防、衛生等部門對學校進行專項安全檢查,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三)負責本縣中、小學校春游和其他集體活動安全的綜合管理工作,指導校外教育機構的安全管理工作,對各類學校履行安全工作職責承擔管理責任。

(四)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四、縣公安局

(一)負責本縣重大活動、大型社會活動(含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的審核登記和大型社會活動期間的安全監督檢查工作,對違反有關社會治安和安全保衛方面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理,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二)負責本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規劃、計劃和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組織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方面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制訂道路交通安全責任指標,督促、檢查和考核各有關單位落實交通安全責任制情況;組織道路交通安全綜合檢查,依法查處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調查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負責全縣車輛注冊登記、年審和駕駛員年審換證工作;負責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設施進行監管。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三)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消防安全實施監督管理。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消防規劃的評審工作;制定消防安全責任指標并組織實施;負責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組織開展社會消防力量的培訓;負責建筑工程消防審核及驗收;負責歌舞廳、影劇院、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等公眾聚集場所使用、開業前和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群眾性活動舉辦前的消防安全檢查;負責組織消防安全綜合檢查工作,對易燃易爆物品的消防安全工作進行監督指導,監督重大火災隱患整改措施的落實,依法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組織、指揮全縣火災預防和撲救工作,負責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四)負責主管全縣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的監察工作,負責本縣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信息網絡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監督管理,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五)負責監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使用單位的購買、使用及相應儲存;監控民用爆破器材流向;許可民用爆破企業和作業人員;監督指導民用爆破器材從業單位安全保衛、工程爆破的安全警戒;許可民用爆破器材運輸和確定運輸線路;組織銷毀處置使用、運輸環節廢舊和罰沒的非法民用爆破器材;偵查非法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民用爆破器材的刑事案件。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六)負責許可煙花爆竹運輸和確定運輸路線,許可焰火晚會燃放,負責煙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組織銷毀處置廢舊和罰沒的非法煙花爆竹,偵查非法生產、買賣、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并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七)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發放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負責審查核發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負責放射源的安全保衛和道路運輸安全的監管;負責丟失和被盜放射源的立案、偵查和追繳;參與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應急工作。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八)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五、縣國土房管局

(一)負責本縣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組織編制全縣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組織建立監測、預報體系和群測群防網絡,組織重大地質災害的治理,負責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監督檢查,并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二)負責頒發行政許可范圍內的采礦許可證,對本縣礦產資源勘查、開采進行監督管理,依法取締非法采礦,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三)負責本縣各類房屋的使用、裝修安全、修繕、白蟻防治和拆遷的行政管理,建立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負責房屋安全鑒定管理,并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四)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六、縣建委

(一)負責組織具有建筑行業特點的安全宣傳教育工作,建立防范和處理安全事故的責任制度,在職責權限范圍內督促建筑行業單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落實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監督檢查建筑行業單位貫徹有關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發現違法行為,按照職責權限依法處理,超出職責權限的及時報告縣政府或告知有關部門處理,并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二)負責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施工現場安全以及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擬訂本縣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施工現場安全及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等方面的規范性文件以及有關的管理規范,并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三)負責貫徹執行房屋裝修的結構安全管理規定,負責本縣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的備案和監督管理,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四)負責本縣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以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五)負責建設工程建設材料的質量管理和建筑機械與起重設備的安全使用管理,并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六)負責在組織編制和審查本縣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等城市規劃工作中,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組織對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汛、防范自然災害和人民防空建設規劃等安全要求進行規劃審查,并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七)在履行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七、縣市政局

(一)負責組織擬訂本縣城市環衛、園林綠化行業有關安全方面的規章制度,組織具有行業特點的安全宣傳教育工作,督促本行業重點單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落實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隱患,在職責權限范圍內監督檢查本行業重點單位貫徹有關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發現違法行為,按照職責權限依法處理,超出職責權限的及時報告縣政府或告知有關部門處理,并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二)負責本縣城市道路、排水、橋梁和道路照明等市政基礎設施的維護管理和安全運行的監督管理,負責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廢棄物收集、清運和處理的監督管理,并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三)負責天然氣安全生產的日常監督管理,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四)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八、縣交通局

(一)負責結合本縣交通行業的特點,研究并組織擬訂本縣交通運輸有關安全方面的標準和規范,組織開展具有行業特點的安全宣傳教育工作和安全檢查,組織協調并督促有關部門制訂交通行業應急預案,協調處理交通行業重大突發事件,監督檢查縣公路局、縣交通執法大隊、縣運輸管理所貫徹有關安全法律法規和依法履行安全監管職責的情況,并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二)負責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與資質管理,負責道路運輸業戶、營運車輛、從業人員的市場準入;維護道路運輸的市場秩序,負責道路運輸經營監督與違章經營處罰;負責對經營性客運汽車站的監督,對違規經營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罰;負責對車輛維修經營者的監督,對違規經營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罰;參與道路運輸安全事故的調查。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三)負責公路工程質量管理、公路建設監督管理、公路建設市場監督管理、公路養護工程監督管理、公路養護工程市場準入管理等工作;負責管理和保護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設施,依法檢查、制止、處理各種侵占、破壞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設施的行為,參與公路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四)負責本縣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負責水路運輸管理、水運工程質量監督、地方航道管理、航標管理,以及經批準從事客貨運輸地方船舶的安全監管,組織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五)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市場準入,對地方水域的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駕駛人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的資質認定和監督檢查;負責放射源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人員的安全監管。并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六)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九、縣水務局

(一)負責制定全縣防汛抗旱安全工作規劃并組織實施,負責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并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二)負責城市水務及城市供水安全管理,并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三)負責各類水利工程設施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完善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管機構,嚴格執行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條件市場準入制度,加強施工現場危險源排查和安全生產行為的監督檢查,并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四)負責各類水利工程設施運行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建立水利工程運行管理安全責任制,加強工程運行安全管理和應急管理,嚴格執行各項水利工程運行安全管理的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并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五)負責本縣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組織制訂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的規章制度并監督檢查落實情況,負責有關安全宣傳教育,并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六)負責本縣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農業機械的安全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農業機械的安全監理,指導全縣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的業務工作;負責農業機械安全的技術檢驗、注冊、發放牌證、農機駕駛(操作)人員考試、考核發證工作的監督管理。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七)負責農村機電提灌管理工作。負責提灌作業的質量監督;制定機電提灌建設技術規范、管理規范,指導全縣機電提灌提水蓄水抗旱工作,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八)負責研究提出農業機械作業規范和技術標準經批準后監督實施;組織實施農業機械的產品質量檢驗、鑒定和認證管理,組織實施農業機械產品、農業機械維修、農業機械作業質量監督,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九)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十、縣畜牧局

(一)負責主管全縣動物內檢和動物防疫工作,公布疫情并組織撲滅;統一組織開展疫情監測、免疫接種以及落實檢疫、封鎖、撲殺、消毒、病畜無害化處理等各項措施;負責外地進足畜禽及其產品的動物防疫和運輸車輛檢疫消毒的監督管理。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二)負責本縣獸醫醫政、獸藥(漁藥)、飼料的監督管理工作,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三)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十一、縣農業局

(一)負責本縣農藥的監督管理工作,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二)負責漁船的安全監管,并配合交通部門堅決打擊不符合運輸條件、未經批準擅自從事客貨運輸的漁船,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三)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十二、縣貿易局

(一)負責結合國內貿易的特點,組織具有行業特點的安全宣傳教育,在職責權限范圍內督促重點單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落實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隱患,依法監督檢查本行業重點單位貫徹有關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和進行具有行業特點的專項整治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對違反有關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并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二)負責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發放及管理;負責危險化學品儲存企業設立及其改建、擴建的安全審查。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三)負責民用爆破器材生產、經銷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許可民用爆破器材生產、經銷企業新建、改擴建;監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生產、經銷、進出口及相應儲存;監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產品質量;組織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民用爆破器材生產、經銷單位,組織銷毀處置生產、經銷環節廢舊和罰沒的非法民用爆破器材。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四)負責本縣生豬屠宰的行業管理,依法對生豬屠宰活動進行監管。依法履行定點屠宰廠(場)的行政許可職責,依法打擊定點屠宰廠(場)內生豬及生豬產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質等不法行為,嚴格肉品品質檢驗,對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嚴格進行無害化處理,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五)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十三、縣衛生局

(一)負責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指揮系統,制訂全縣公共衛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組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調查、控制和醫療救治工作,并承擔綜合監管責任。

(二)負責結合本縣衛生工作的特點,組織擬訂本縣衛生醫療機構有關安全方面的規章制度,組織本縣衛生醫療機構的安全宣傳教育工作,督促本縣衛生醫療機構重點單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落實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隱患,在職責權限范圍內監督檢查本縣衛生醫療機構重點單位貫徹有關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發現違法行為,按照職責權限依法處理,超出職責權限的及時報告縣政府或告知有關部門處理,并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三)負責食品衛生、消毒產品衛生、生活飲用水衛生、公共場所衛生、放射衛生、學校衛生、職業衛生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實施和食品包裝衛生安全的監督管理,組織制定預防食物中毒措施,負責對食物、生活飲用水等中毒事故進行調查處理,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四)負責傳染病、地方病、職業病的防治和監督管理;負責對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從事致病性微生物實驗的科學研究機構等執行有關管理制度、操作規程,防止醫源性感染、醫院內感染、實驗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擴散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五)負責采供血的監督管理,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六)負責放射源的職業病危害評價管理工作;參與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應急工作,負責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醫療應急。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七)負責食品消費環節和餐飲業、集體食堂等消費環節的衛生許可和衛生監管,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衛生許可,衛生許可的主要內容是場所的衛生條件、衛生防護和從業人員健康衛生狀況的評價與審核,要嚴厲查處上述范圍內的違法行為,并將衛生許可證的發放、吊銷、注銷等情況及時通報質監、工商部門,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八)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十四、縣環保局

(一)負責組織起草本縣防治環境污染規劃和環境保護方面的規范性文件;負責大氣、水體、土壤、固體廢物、危險廢物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對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對造成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罰;依法對環境污染事故進行調查處理;組織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二)負責放射源的生產、進出口、銷售、使用、運輸、貯存和廢棄處置安全的統一監管。建立并實施放射源登記管理制度;負責從事輻射安全關鍵崗位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管理;負責放射源診療技術和醫用輻射機構的準入;負責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應急、調查處理和定性定級工作;協助公安部門監控追繳丟失、被盜的放射源。負責調大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危險化學品和有毒有害物質泄漏及可能對人員傷害情況的監測,提出對環境和人員保護措施的建議;負責對空氣和水污染的監測,并提出治理方案。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三)負責建設項目主體工程與環境保護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監督管理,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四)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十五、縣工商局

(一)負責商品流通領域的質量安全監管,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二)負責食品流通環節的質量安全監管。負責流通環節食品的質量監督檢查,嚴厲查處銷售不合格食品、食品虛假廣告、商標侵權等違法行為;依法查處取締無照經營;將營業執照發放、吊銷、注銷等情況及時通報縣質監和縣衛生部門。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三)負責民用爆破器材和煙花爆竹在流通領域的質量安全監管,查處違法行為,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四)負責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運輸單位營運執照,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市場經營活動,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五)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事項嚴格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十六、縣林業局

(一)負責制訂全縣森林防火工作規劃并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本縣森林防火工作,負責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并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二)負責制定全縣林業有害生物防治規劃并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和野生動植物檢疫工作,并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三)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十七、縣質監局

(一)負責生產領域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產品質量違法行為,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二)負責全縣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及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廠(場)內機動車輛、大型游樂設施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監督工作;負責依法對各種特種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使用、檢驗等環節實行行政許可管理;負責對特種設備從業人員、檢驗人員進行考核、發證;負責對特種設備事故進行調查處理,依法查處違法行為;負責對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實施進出口監督管理;負責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及檢驗檢測單位進行監督管理。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三)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質量衛生的日常監管,嚴格實行生產許可、強制檢驗等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嚴厲查處生產、制造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質量違法行為;要將生產許可證發放、吊銷、注銷等情況及時通報衛生和工商部門。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四)負責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進行監督管理,實行資格管理和計量認證管理,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設備進行檢定,對執行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五)負責用于安全防護方面,列入強制檢定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實行強制檢定和監督管理,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六)負責制定煙花爆竹產品質量標準,監督抽查煙花爆竹的質量,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七)負責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的生產許可證的受理及監督管理工作。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八)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事項嚴格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十八、縣食品藥品監管分局

(一)負責本縣藥品(含醫療器械)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藥品生產、研制、經營和使用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反藥品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調查處理藥品質量安全事故,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二)負責本縣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管理的綜合監督,組織協調和依法組織開展事故查處,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三)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事項嚴格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十九、縣旅游局

(一)負責結合本縣旅游行業的特點,組織擬訂旅行社有關安全方面的規章制度;組織具有行業特點的安全宣傳教育工作;在職責權限范圍內督促、檢查旅游業重點單位(旅行社、旅游區〔點〕、星級飯店等)落實有關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組織制訂旅游安全應急預案,消除事故隱患,依法查處違反旅游安全方面的違法行為,對有關安全事故及時處理和報告。并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二)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二十、縣安監局

(一)依法對本縣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組織起草本縣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地方性規章草案,制訂本縣安全生產規劃,組織、指導安全生產方面的宣傳教育;組織全縣性安全生產綜合檢查,組織、協調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依法組織調查處理安全生產事故;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追究制度,提出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追究的意見并監督事故查處的落實情況;負責統計本縣安全生產事故,安全生產信息,分析、預測安全生產形勢;負責縣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并承擔相應的綜合監管責任。

(二)負責在全縣煤炭行業貫徹落實國家關于煤礦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程,督促檢查指導全縣煤炭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依法開展行業安全生產培訓工作;負責煤礦安全技改項目的管理;指導全縣煤礦應急救援工作,負責全縣煤炭企業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救援指揮;對全縣煤礦安全進行日常性的監督檢查,對煤礦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作出現場處理或實施行政處罰;監督煤礦企業事故隱患的整改并組織復查;依法組織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井;負責組織煤礦安全專項整治;參與煤礦事故調查處理;對煤礦職工培訓進行監督檢查。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三)負責縣屬重點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對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進行檢測檢驗、安全評價、安全培訓、安全咨詢等社會中介組織的資質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四)負責全縣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和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五)負責監督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情況,審查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條件和發放安全生產許可證、銷售許可證,組織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組織查處煙花爆竹安全生產事故,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六)負責全縣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統籌協調,負責危險化學品的登記管理、危險化學品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公共安全管理法律法規范文4

2.進一步做好前瞻性研究工作。加強戰略性軟課題研究,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對外開放條件下質檢工作發展趨勢和法制工作規律,結合現階段質檢工作實際需要和法制建設進程,積極開展現行法規制度和擬設置法規制度的科學性研究。認真梳理有助加強質檢工作有效性的制度框架,找準推動工作發展的關鍵環節和關鍵制度。重點探索完善應急工作機制,研究防范和化解質檢工作行政風險,確保質檢工作的科學性和有效性。

二、提高立法質量,進一步健全質檢法規體系

3.進一步做好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結合工作實際,加強立法論證和調研工作,通過召開立法聽證會、專家論證會、網上征求意見、實地調查等多種方式,深入了解工作實際情況,掌握立法相關方的意見。注重借用外腦,適當依托相關法學專家、行政管理專家參與立法工作,進一步提高立法工作的質量和水平。

4.全力做好《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立法工作。結合當前計量監管工作的重點、難點問題,進一步加大對計量法有關問題的研究,增強計量法規制度的科學性和適用性,提升計量監管工作的有效性和針對性。集中全力,進一步加大與國務院法制辦的溝通協調工作力度,積極主動做好部門間意見協調工作,努力營造良好的工作氛圍和外部環境,大力加快計量法修訂工作進程。

5.扎實做好《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修訂工作。按照科學發展的要求,加快推動標準化法修訂工作。著力解決立法工作中有關問題,完善標準化工作體制機制。進一步加大與國務院法制辦的聯系溝通力度,配合做好有關協調工作,推動盡早提交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

6.著力促進《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修訂工作。借鑒應對甲流工作的經驗做法,緊密聯系國境衛生檢疫實際工作,完善檢疫查驗、傳染病監測、衛生監督、衛生處理等各項工作制度。進一步加強與國務院有關部門的協調,加大與國務院法制辦的溝通力度,繼續推進該法修訂工作。

7.積極開展《缺陷產品召回管理條例》立法工作。積極配合國務院法制辦,開展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立法工作,建立健全從源頭督導企業采取召回措施的法規制度,維護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認真組織研究各單位反饋意見,加強研究工作,力爭盡早提交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

8.加快推進《設備監理管理條例》立法工作。主動協助國務院法制辦開展設備監理立法專題調研工作。積極借鑒國外先進做法,加強對設備監理有關法規制度的研究,理清設備監理管理工作思路,加大部門間協調力度,積極推動立法工作有力、有序、有效開展。

9.繼續推進《限制商品過度包裝條例》立法工作。根據當前保護環境、節約資源、提倡理性消費的現實需要,把握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立法工作的良好契機,積極配合國務院法制辦,做好條例的調研論證和修改完善工作,建立健全商品合理包裝規范,積極引導生產企業節約資源,規范包裝行業。

10.穩步推動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立法工作。根據立法工作計劃,認真做好《特種設備安全法》、《國家質量獎管理條例》、《產品質量監督條例》、《地理標志保護條例》、《消費品安全法》、《質量振興促進法》、《實驗室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立法工作,繼續加強《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和《進出口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的立法研究,進一步建立健全法規體系,夯實質檢工作法制基礎。

11.不斷完善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規章。認真做好《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管理規定》、《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規定》、《出入境檢疫處理單位及從業人員核準管理辦法》、《進出境旅客攜帶物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優惠原產地證書簽證管理辦法》、《進境木材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進口工業產品檢驗監督管理辦法》等立法項目的制修訂工作,加快檢驗檢疫退運、銷毀以及國外食品安全監管等制度的研究步伐,進一步完善出入境檢驗檢疫法規制度。

12.大力加快涉及質量監管工作的部門規章立法進程。圍繞質檢中心工作,積極開展有關落實產品責任、完善監管制度、提升質量水平的部門規章立法工作,確保有符合監管工作規律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規章制度可依,全力加快《消費類電子電氣產品召回管理辦法》、《中國名牌產品管理辦法》、《能效標識管理規定》、《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等部門規章制修訂進程。

13.著力加強食品安全和特種設備安全部門規章建設。針對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問題,加快法規體系建設,保障食品安全和特種設備安全,認真做好《特種設備使用安全管理規定》、《大型游樂設施和客運索道安全監察規定》等規章制修訂工作,重點做好《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食品添加劑生產監督管理規定》、《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進出境水產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進出境肉類產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進出口蜂蜜檢驗檢疫管理辦法》等食品安全配套規章立法工作。

14.認真做好標準化、計量和認證認可部門規章制修訂工作。加大對質檢基礎性工作的立法力度,切實發揮標準化、計量和認證認可的技術支撐作用,滿足質檢工作實際需要,進一步做好《計量器具新產品管理辦法》、《商品包裝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節能產品認證管理辦法》、《認證人員執業管理辦法》等部門規章立法工作。

公共安全管理法律法規范文5

關鍵詞 學生生活管理 高校管理權 法律沖突 學生權利保護

近年來,高校與學生之間的糾紛訴訟是法學界與教育界關注的熱點。但從當前情況來看,訴訟多涉及學校在學籍管理、教學管理、獎懲管理等方面的問題。而在學生生活管理方面,學校的管理權與學生權利之間經常發生沖突,學生卻鮮有救濟途徑。關于高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仍未有明確法律規定,對高校管理權的屬性亦有爭議,處理好高校管理權與學生權利之間的關系,是解決高校學生生活管理中的法律問題的根本途徑。

1 高校與學生法律關系分析

1.1 高校管理權的雙重屬性

法律關系,是法律規范在調整人們行為的過程中所形成的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它是基于法律規范而形成的特殊的社會關系。這種關系是法律對人們行為及其相互關系加以調整而出現的一種狀態。

我國現行法律只明確了高校的“法人地位”,卻未對高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做出明確規定。目前,我國學術界對此的界定主要包括“特別權力關系”、“行政法律關系”、“民事法律關系”和“教育法律關系”。本文認為,上述的界定都只反映了高校與學生之間單一的法律關系,但實際上兩者之間蘊含的法律關系是復合的,既包含行政管理法律關系,也包含民事法律關系。其原因在于:高校管理權具有雙重屬性。

(1)一種是管理權利。我國法律明文規定了高校的“法人地位”,享有民法上規定的各種權利,其合法權益不受非法侵犯;亦在《教育法》中賦予高校作為教育者所享有的一般事業單位法人所不具有的特殊的法定權利和義務,如辦學自、自主管理權等。在這個意義上,高校管理權具有私權利的屬性,體現的是高校作為事業單位法人所具有的權益。

(2)一種是管理權力。高校是代表國家為社會提供教育的機構,履行的是國家教育職責,體現的是國家的教育權。這種權力一方面體現為國家通過法律法規對高校賦予了特定的職責,以維持正常教學與生活秩序;另一方面也為高校管理權利的實現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在這個意義上,高校的管理權是國家法律、法規授權行使的行政權力,具有公權力性質,體現的是高校作為授權行政組織所代表的公共利益。

1.2 高校與學生的法律關系

基于上述高校管理權的雙重屬性,在高校與學生之間實際包含了兩種關系,即:高校權力與學生權利的關系,高校權利與學生權利的關系,這兩種關系在法律上表現為行政法律關系和民事法律關系。

1.2.1 行政法律關系

當高校履行其教育職責以維持正常的教學及校園秩序時,其管理權呈現出“權力”狀態,它與學生之間屬于行政法律關系。此種權力同時為學生“受教育”這一法定權利的實現在國家權力層面上提供了保障。

1.2.2 民事法律關系

當高校作為“法人”在民事法律關系中或為學生純粹提供服務時,其管理權呈現出“權利”狀態,其與學生之間屬于民事法律關系。

尤其在涉及學生基本公民權利時,高校與學生之間應當是平等的民事法律關系。因為,高校學生的基本公民權利是憲法和法律這兩級位階最高的法律所賦予,是作為公民最基本的權利,如人格權(包括生命權、隱私權、自由權等)、財產權等,這些基本權利并不因進入學校學習而被拋棄。

2 高校學生生活管理中的法律沖突

2.1 高校學生生活管理中法律沖突的表現

高校學生生活管理涵蓋的范圍非常廣泛,包括學生的衣、食、住、行各方面。本文選取了高校管理權與學生權利之間最容易發生沖突的兩方面來闡述。

2.1.1 宿舍管理

宿舍管理最集中體現了高校管理權與學生權利之間的沖突,也是學生權利最容易受到侵犯的地方。

案例一:某高校要在學生宿舍安裝空調。在學生暑期離校期間,安裝人員未經學生同意,在住宿學生不在場的情況下進入宿舍安裝空調。

案例二:某高校要扣學生的宿舍水電費。在扣費前,并未告知學生水電費的計算單價及計算時間,僅告知學生扣費的總金額,且在學生繳納相關費用后并未出具有效發票。更甚者,在未事先張貼通知,未經學生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從學生的銀行卡中扣錢,引起學生的強烈不滿。

對于宿舍管理所產生的沖突,焦點在于對學生宿舍性質的界定,對此目前仍頗具爭論。本文認同,學生宿舍不能等同于民法意義上的普通住所,而是一種帶有行政管理性質的特殊住所。理由在于:

(1)在學生宿舍管理上,體現了高校管理權中的“權利”與“權力”的交織狀態,決定了學生宿舍不同于普通住所。

在目前高校后勤管理社會化的背景下,很多高校將學生宿舍日常事務管理委托學校后勤集團或社會企業負責。但委托的事項多限于日常安保、物業管理、維修、清潔衛生、供水供電等服務的提供。這體現了高校、后勤集團或社會企業與學生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是高校管理權的“權利”狀態。

另一方面,為了教育的目的,學校對于學生宿舍事關學生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等方面負有相應的職責,體現了高校管理權中的“權力”。國家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高校要從維護穩定大局和推進高等教育事業發展的高度,增強政治責任感和現實緊迫感,把學生住宿管理工作作為學校教育和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高度重視并切實擔負起學生住宿管理的領導責任,將其列入高校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日程,作為學校的一件大事來抓,不能推向社會” 。而且,學生對于是否在校住宿并沒有選擇權,國家決定了學生不能在外住宿。

(2)學生宿舍的費用帶有國家教育福利性質。按照現在普通公立高校學生繳納的住宿費標準,遠不能與市場價格相比,明顯帶有國家補貼性質,這種非對等支付使高校與學生之間并非普通的租賃法律關系。

在案例一中,學校的行為侵犯了學生的隱私權。基于學生宿舍的上述特殊性,學生入住宿舍意味著接受學校制定的各項宿舍管理制度,讓渡或克減了部分個人的權利與自由。但這種克減并不妨礙宿舍仍然有一定屬于個人的隱私空間,即擁有克減后的隱私權。而學校的行為已超出了維持正常的宿舍安全與秩序的必要,甚至成為了入侵學生隱私空間的不安全因素。

而案例二,學校的行為侵犯了學生的知情權與財產權。學生在學校管理涉及個人權益時擁有知情權,這毋庸置疑。而未經學生同意擅自從學生的銀行卡里扣款的行為,明顯違反了我國《憲法》與《物權法》的相關規定,超出了學生同意委托銀行代扣的事項范圍,侵犯了學生合法的私有財產。

2.1.2 校園安全管理

在校園安全管理方面,最引人關注的莫過于學生的人身安全與財物安全。關于人身安全,國家已出臺《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且涉及生命安全,大多得到重視,在此不累述。在財物安全方面,因涉及學校保衛部門、后勤管理機構及學生之間的關系,故有必要厘清三者之間的法律關系。

案例三:某高校學生在上課期間將自行車停放于公共教學樓外學校指定的自行車停放處,但下課后發現自行車被盜,后要求學校保衛部門賠償其損失。

在高校中尤其在多高校聚集的大學園區內,經常會發生學生財物失竊,小至訂購的牛奶,貴重如手提電腦,在教學樓被偷,在宿舍也被偷。這不得不讓人反思高校對校園的安全管理盡到責任和義務了嗎?誰來保障學生的財產安全?在此情況下,高校管理權與學生權利之間的沖突體現為高校不作為,導致學生權利受到侵犯。

對于案例三的情況,高校如未盡到必要的監管義務,應當予以賠償。法律依據為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即“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倍鴮τ谫r償的責任主體,則要區分兩種情況來考慮:如果承擔安保責任的是學校保衛部門,則應由學校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如果承擔安保責任的是物業管理公司,賠償責任應由物業公司承擔。

2.2 高校學生生活管理存在法律沖突的原因

從法理上講,權力(利)與權利之間存在矛盾、對立與沖突。高校管理權與學生權利之間的關系同樣具有上述特征。當高校管理權表現為“權力”時,基于公權力天然具有的擴張性,高校管理權欠缺約束性。當高校管理權表現為“權利”時,因權利主體不同,權利的相互性導致權利間的界限不明確。

從實踐上講,高校管理權界限模糊,學生權利欠缺保障。由我國傳統文化所形成的高校與學生之間的不平等地位,在客觀上強化了高校管理權,模糊了權利(力)的界限,并無形中消極對待自己的職責,行政不作為。一方面高校自主制定了一系列學生管理的規章制度,充分享有其權利,維護其利益,另一方面卻忽視這些規章制度本身或在實踐中是否侵犯學生的正當權利。

筆者查閱了我國相關教育法律法規及所在高校制定的內部規章制度,發現:(1)對高校的管理權限沒有明確規定,對于高校的義務也沒有明確規定,更沒有明確高校對其管理職責失職該如何處理;(2)對于學生多是義務性條款,包括要遵守的規章、制度、秩序、行為守則等,而關于權利,多是一句“高等學校學生的合法權利,受法律保護”便輕易掠過。這種立法上的不足更進一步擴展了高校的管理權限而壓縮了學生權利。

3 厘清高校學生生活管理的法律邊界,構建高校內部動態平衡機制

3.1 構建內部動態平衡機制的本質

構建平衡機制本質上是權力(利)與權利之間的博弈。從表面上看,高校與學生之間的價值取向存在一定沖突。高校作為管理方,期望自己的管理權可以達至校園的每個角落,以實現穩定、安全、高效的管理效果;而學生則希望排除一切外來的妨礙,最大限度實現自己的公民權利。但仔細分析會發現,實際上兩者追求的目標是一致的,都是為了營造一個良好的校園教育生活環境,保障學生的利益,只是未在彼此的利益價值中尋求到平衡點。

隨著我國法治化進程的加快,依法治校已成為一種趨勢。而“依法治?!钡膬群粦斠詸嗬幕癁榛A,樹立權利意識,明晰利益主體。因此,厘清高校在學生生活管理中權利(力)的合理界限非常必要。

3.2 充分保障學生的基本權利是劃分高校學生生活管理法律邊界的基礎

高校學生的權利是一種權利群。在學生生活管理方面表現為以下5種形式:(1)名譽權和隱私權。學生在個人婚戀、宿舍空間問題上有權對自己的隱私提出合法合理的要求;(2)生命健康權。高校必須對校內的不安全因素負有必要的注意義務;(3)自由權。禁止一切形式的非法拘禁、搜查,保障行動自由、婚戀自由等;(4)財產權。禁止高校在未經學生同意的情況下代其保管,或為了謀取利益向學生亂收費、擅自動用學生財產等。(5)知情權。學生在涉及有關學生個人權利時有知悉的權利。

學生的上述基本權利均由法律規定,高校有義務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更不能在追求自己權力實施效果或權利時侵犯學生的基本權利。因此,充分保障學生的基本權利是劃分學生生活管理法律邊界的基礎。

3.3 維護安全穩定的校園秩序是劃分學生生活管理法律邊界的目標

如前所述,為了享有正常的教學和生活秩序,學生讓渡了部分權利,接受學校的管理,但這種讓渡應以實現“校園的安全、穩定、有序”這一目標為界限。所謂校園的“安全、穩定、有序”,是指校園內各部門、機構有秩序的工作運行,教職員工各司其職,學生正常上課、學習和生活。

在管理權呈現“權力”狀態時,高校應肩負好監管職責,努力消除校園內的不安全因素,保障學生的生命安全和財產安全。在管理權呈現“權利”狀態時,只要不違反“公共安全”這一價值準繩,則應給予學生基本權利最大限度的實現。教育的目的是導人為善,促進學生身心健康,但生活方式可以多種多樣,不必要“一刀切”。

3.4 合理明晰高校管理權是劃分學生生活管理法律邊界的具體內容

如前所述,法律賦予高校一定的自,但在很多高校自主制定的涉及生活管理的規章制度中,多是規定學生必須遵守的制度、義務與行為準則,甚少涉及更無明細高校管理權的具體內容。只有將高校在生活管理方面的權限條文化、明晰化,才能切實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實現校園的穩定有序。

(1)建立“善法”、“良法”。高校規章制度不是限制學生的成長,而應從學校整體事業出發鼓勵學生的成長與發展。因此,高校規章制度要彰顯理性、正義和求善。在具體制度設計中,不能單純強調管理的效率與秩序,只把制度當做“管、卡、壓”的工具,否定學生作為獨立人格的正常需要。

(2)建立尊重學生權利的生活管理制度,提倡學生參與制定規章制度?!耙詫W生為本”不是一句口號,它是學校規章制度之合法合理性得以維系和鞏固的一個重要前提。學校應允許學生參與討論制定與自己有關的生活管理制度,這樣不僅能反映學生意見,減少執行過程中學生的抵抗情緒,在一定程度上保證制度的施行。

(3)明細規范高校自身管理行為的規章制度。高校在對學生的生活管理中有哪些權限,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該如何做,如高校管理失職造成學生損失或管理中侵犯了學生權利時有什么救濟途徑等,均應在規章制度中明確。在高校委托物業管理公司對學生宿舍進行管理的情況下,也必須將物業管理公司的權限清楚列明,讓學生知道,學校的行為同樣受到規制,學校的管理權不會濫用,自己的權利有保障。

綜上所述,高校在生活管理中仍存在不少法律問題與沖突,其本質是學校管理權與學生權利之間的矛盾與沖突,其解決的根本途徑應該以尊重學生權利為基礎,合理明確界定高校管理權的法律邊界,只有這樣才能促成高校發展與學生成長成才的真正和諧統一。

參考文獻

[1] 黃建武.新編法理學.廣東高等教育出版社:182.

[2]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三十條.

[3]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八條,二十九條.

[4] 陸優優,鐘妮.高校園區管理行為的法律性質與學生權利.法制與社會,2010.1(中).

[5] 教育部關于切實加強高校學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2004]6號.

[6] 憲法.第十三條: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物權法.第六十六條: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哄搶、破壞.

[7] 高等學校內部保衛工作規定(試行).第七條.

公共安全管理法律法規范文6

一般來說,以政府機構與公眾及私人組織之間的相互作用水平為準,政府管理方式發展至今經歷了信息、交互、提交和交易這四個階段[1](見表1)。目前處于交易階段,這一階段政府管理方式不再是單純的信息與公共服務提供,而是政府信息、服務的融合,公眾通過政府信息平臺能夠更方便進入一個多機構、多服務的政府管理系統。這也是政府管理方式的一次變革,其更關注政策或戰略的制定,為公眾和企業提供更有效的全面在線服務媒介,而且能夠借助外部的技術和人力資源來完成這些活動。這一階段,受眾能夠全面與政府服務機構交互,享受全面和制定式的信息及公共服務。這是一個更加復雜和不斷完善的系統,豐富的信息、交易平臺及多媒介是主要的特征。交易階段的政府管理模式的一個明顯特征是政府顯著的數字及多極化特征,因此,這一階段的政府也被成為“數字政府”。數字政府包含狹義和廣義的定義,美國得克薩斯州數字政府規劃中將數字政府明確定義為:“各級政府與公眾、企業之間借助電子通信技術開展的政府活動,包括:產品及服務的提供和購買,產生及接受(政府)指令,提供及獲取信息以及完成金融交易”。[2]數字政府被認為是新公共管理理論革命最后的實踐,成為公共部門改革公共服務的主要推動力,其對政府管理的影響更傾向于歸入后新公共管理理論。最早的數字政府可以追溯到1997年,由美國國家科學基金會發起并逐步引入。1997年,基于一份關于21世紀邁向數字政府的報告,美國國家科學基金會開始指導美國聯邦政府利用Internet技術來提高公共服務透明度,由此利用現有的先進技術建立高效數字政府的理念雛形,隨后發展迅猛并得到推廣和應用。僅1997年,世界范圍內有1915個中央級政府機構建立了相應的政府公共網站,2000-2001年,短短一年,這一數字增長到9363個,美國以擁有403家政府公共服務網站(這里,僅以數量計,不論服務質量)獨霸數字政府發展鰲頭,一些發展較早的國家包括法國、巴西、葡萄牙及丹麥等,[3]。Gartner將數字政府的特征概括為:“數字政府,即通過各種技術、網絡及新媒體發展,推動政府機構內部及社會外部的連續轉型,從而對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參與公共事務活動的能力和管理水平進行最優化的結果”,其實質是政府管理手段和管理理念的公共化和透明化。[4]Pardo進一步概況了數字政府區別于傳統政府的主要功能:(1)公眾獲知政府信息更加便利;(2)更加清晰地遵守一般性規則;(3)公眾借助政府提供的數字平臺和公共協助更有效地取得個人利益;(4)政府之間活動及政府與企業之間活動的便利和公開;(5)政府對政府的信息和服務融合;(6)公眾參與公共管理活動的更廣泛性。[5]數字政府將進一步帶動整個社會信息技術的融合和應用,形成“數字政府———數字企業———數字公眾”三位一體的“數字社會”。

Fang將數字政府的交互內容概況為八種:政府—市民,市民—政府,政府—企業,企業—政府,政府—政府供職人員,政府—政府,政府—非營利組織,非營利組織—政府。數字政府的建立需要重視其中的五種關系:市民—政府,企業—政府,政府—政府,政府—非營利組織,政府—政府供職人員。[6]具體來看,首先,市民—政府的關系反映了公眾個人對政府提供的公共信息與服務的需求,這些服務包括發放有關許可和執照,如駕駛許可,漁業許可等,不僅包括納稅人對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的稅費支付,也應該囊括政府對納稅人的退稅等服務。其次,企業—政府的關系主要是企業、商務活動及合作組織對政府提供服務的需求,包括營業許可,用工信息及經營選址等服務。最后,政府—政府,政府—非營利組織,政府—政府供職人員的這三種關系源于其三者相互之間及其內部機構及政府供職人員提供與完善政府服務的要求,包括政府公務活動、政府采購、政府內部資金轉移及其他相關的服務。目前,數字政府的發展階段主要存在于市民—政府,企業—政府,政府—政府這三種關系之間,尤其是前兩種服務需求較大,發展較快。[7]根據上述八種關系,多極數字管理體系的運行機理可以展示為圖2。如圖2所示,城市數字管理系統是不同機構與組織之間相互傳遞信息,內外部聯動的“開放式循環”,其中內部的信息雙向流動包括地方政府與中央政府之間,以及這兩級政府與非營利組織之間的交流,外部信息流動分支包括地方政府與公眾之間,以及地方政府與企業之間的相互傳遞,這里,地方政府不僅承擔著本級政府與公眾和企業之間的信息、服務聯通,更重要的是公眾及企業與中央政府之間信息交換的媒介,中央政府的各種信息,需要通過地方政府的相關活動進行傳遞和解讀,因此,地方政府在整個數字整合系統中承擔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是中央政府信息傳遞與反饋的主要渠道,這顯示出城市管理系統的重要性,地方政府建立的城市管理系統不僅提供了公眾與企業及其他組織需要的信息及服務來源,而且是貫通中央政府信息上下流動的決定性環節,通過地方政府實施的城市管理系統,中央政府的各種信息及政策才能得到順暢的和貫徹,意味著借助于城市管理系統,地方政府成為中央政府實現其政策目標的主要執行者,也是公眾及企業信息及其他服務需求的主要提供者。

二、全國省會數字城市管理體系構建的綜合比較

根據城市管理體系運行的主要組成部分,我們選擇政府門戶網站開通情況、城市管理專門機構的設立、城市管理專門條例或規定頒布情況、城市管理分類規章及制度頒布實施情況以及數字網格化管理模式建立等五個方面的指標,對全國31個省會城市(包括直轄市)的數字城市管理體系進行了比較。(1)從擁有政府門戶網站情況看,全國31個省會城市(包括直轄市)無一例外都建立了政府門戶網站,提供有關政府政策文件、法律法規信息、重大事件、經濟社會發展狀態、近期工作進展、公共服務信息等一系列瀏覽和查詢服務,并提供政府直屬機構及各相關部門的鏈接,實現了政府信息與機構的互通互聯,體現出政府信息化建設初步成功和“數字城市”打造的前期成果。(2)從頒布專門性城市管理條例情況看,除天津和長沙外,其余城市都沒有出臺相應的城市管理專門條例,城市管理法制體系的建立相對滯后,統領性的城市管理條例出臺勢在必行,其頒布實施將有助于完善城市管理法律法規體系,為未來城市管理的法制化創造必要條件。(3)從城市管理分類條例或規定實施情況看,市容環境衛生 管理、市政管理和園林綠化管理規定實施情況最好,除烏魯木齊和蘭州外其他城市都有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市政管理規定僅長春和烏魯木齊沒有,園林綠化管理規定沒有出臺實施的是石家莊和蘭州。(4)從數字網格化城市管理模式建立情況看,北京、上海、天津、重慶、西安、成都和昆明都已經啟動,其中重慶和成都不僅較早推行實施了數字網格化管理模式,且取得了較好的成效,在此方面已走在全國前列。

綜合來看,有兩項指標沒有體現的為北京、重慶、南昌、杭州、南京、合肥和廣州;表現較好、僅有一個指標沒有達到的城市包括上海、西安、成都、昆明和長沙;而表現最突出,所有指標都有所作為的是天津,顯示了天津市近年來對城市管理工作常抓不懈、突出重點、統籌規劃、強調落實獲得的良好成效。通過對全國省會城市管理體系的綜合比較,發現以下幾個特點:(1)從管理主體上看,政府仍是城市管理活動的組織者、指揮者及承擔者,目前通過營利性企業和非政府組織配合政府提供公共物品與服務的城市較少,政府管理城市的任務艱巨且過于繁雜,無法完全發揮其最重要的市場維護和監督職能,管理主體過于單一,不利于分擔政府管理事務,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城市管理運行效率。(2)從管理技術上看,數字網格化城市管理模式僅在幾個城市得到應用,大多數城市還沒有建立起科學的數字城市管理系統,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目前管理技術相對滯后的現狀,制約“柔性化”城市管理的轉變及發展。(3)從管理手段上看,包括城市交通管理、市容環境管理、舊城區改造管理、公共服務保障、公共安全管理、綜合執法等多個領域的城市管理運行系統整合仍需時日,不同城市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完善與修訂城市專門性管理條例、加強城市管理資源整合和配置的問題。(4)從管理目標上看,城市管理目標的法制化是保證其實現的首要因素,我國法制化的城市管理體系雖已起步,但進展較慢,目前還沒有城市形成較成熟的城市管理法典,管理目標多體現為政府短期政策目標,從城市長遠發展角度考慮形成的固定化城市管理目標仍是未來政府城市管理活動的努力方向。

三、建立多極數字城市公共管理體系的政策建議

1?建立現代城市管理三元治理結構。加快引入私營部門、第三部門等新的組織要素,建立由政府、企業、社會組成的多元化主體城市治理結構,以彌補政府失靈和市場失靈。這種三元治理結構中,政府是組織者和指揮者,其行為決定和影響其他城市管理主體的活動方式和活動效果;營利性企業和非政府組織配合政府提供城市公共物品與服務,其有利于分擔政府管理事務,提高城市管理運行效率和效益;社會公眾作為基礎通過公開與不公開途徑參與城市管理活動,推動城市管理機制內生化轉變。[8]其中,政府突出其統領與指導作用,企業突出其專業與獨立作用,社會突出其監督與制衡作用,完成“小政府+大社會”的改造,對于城市公共服務中的自然壟斷產品,建立嚴厲的政府監督下的市場供給體制,對于共有資源或純粹公共產品和服務的供給,政府作為投資主體可以通過市場交易委托給專業的建造者或經營者,提供高效高質的第三方產品或服務。[9]

2?運用先進數字信息管理技術提升“數字城市”水平?!皵底殖鞘小碧峁┙o城市管理強大的技術和數據支持,使城市管理各部門能夠最大限度地利用城市資源,實現工作流程的標準化、規范化和網絡化,作為其中重要組成的“數字城管”,更是強調運用信息技術、地理信息技術、無線通信技術等現代科學技術,在城市管理信息綜合平臺基礎上建立綜合性的管理信息系統,提供準確、適時、有效的信息搜集和加工處理,為城市管理者的決策和職能履行服務。[10]目前,“數字城管”已發展到城市部件管理和萬米單元網格相結合的階段,初步實現對城市管理對象的定量、定性和定位,為實現城市管理工作的快速性和準確性提供了基礎的數據保障。因此,應加快建立市區兩級網格化管理體系,并在此基礎上搭建城市管理信息綜合平臺,推進綜合性管理信息系統的建設,從市區兩級完成城市部件管理和萬米單元網格的整合互通,在技術上保證城市管理系統的安全高效運行。

3?推進城市管理資源和管理體系整合。城市管理運行系統內容繁雜,包括城市交通管理、城市市容環境管理、城市舊城區改造管理、城市公共服務保障、城市公共安全管理、城市綜合執法等多個領域,涉及面多,牽涉面廣,必須采用科學的管理手段才能達到整合管理資源、管理機制,提高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的目標。繼續加快建設城市交通誘導信息系統,建立ITS(智能交通系統),通過大范圍和密集的信息交換及集成,組織管理交通運輸,緩解交通擁阻,提高出行質量。完善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的快速應急管理,建設快速搶險信息系統,形成突發環境、安全及災害事件的應急處理系統。[11]目前全國許多城市已完成突發環境、安全與災害事件應急處理預案的編制,但具體的處理流程及機制設計還未落實,應急與預警處理體系建設相對滯后,應進一步加快應急處理流程及機制設計,并建立統一指揮與調度體系,保證各區域應急資源、信息之間的統籌調配。

亚洲精品一二三区-久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