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的范圍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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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的范圍范文1

【關鍵詞】擔保公司 擔保能力 擔保責任 監管體系 法律規范

擔保公司的擔保能力

擔保公司主要是指我國的商業擔保公司,是指依照我國《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規成立的以營利為目的,以自己的信用為中小企業在銀行貸款進行擔保的一個經營實體。擔保公司的擔保能力與擔保公司的注冊資本密不可分。從商法理論的角度看,公司的注冊資本本身就代表著公司的信用,一般情況下,注冊資本越高,公司的信用也就越高。財政部《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機構風險管理暫行辦法》第8條規定:“擔保機構對單個企業提供的擔保責任金額不得超過擔保機構自身實收資本的10%”。當然,公司的信用并不僅僅只決定于注冊資本,還與公司的經營情況、資金流轉、公司的內部管理及風險控制制度密切相關。通常情況下,擔保公司的最大擔保能力=[承擔擔保責任的資金或資產-(代償余額+不良資產)]/[(1-擔保成功率)×擔保責任比例]。公式中的分子越大則公司的擔保能力越強,分母越小,則擔保能力也越強。由此,要提高擔保公司的擔保能力,法律要做的事情在于:第一,提高擔保公司的注冊資本;第二,建立有效的風險防范機制,減少擔保公司的代償余額和不良資產的產生。公式中的擔保成功率要靠擔保公司自身的誠信服務和其他努力進行提升,法律無能為力。對于公式中的擔保責任比例,筆者的理解是:反映了銀行與擔保公司關于風險比例的分配和承擔問題。目前的狀況下,銀行不愿意與擔保公司共擔風險。因此,本文僅僅從前兩個方面對擔保公司的擔保能力進行探討。

擔保公司的注冊資本問題。鑒于擔保公司以擔保中小企業的銀行融資為主要業務,并經營著與銀行貸款等融資業務有密切聯系的擔保與再擔保業務,所以擔保公司應屬于準金融機構的范疇。以此為出發點,筆者認為,我國擔保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應該不低于人民幣一億元。這樣規定,既符合擔保公司準金融機構的身份,也提高了擔保公司的準入門檻,將一批擔保能力低下的主體檔在了門檻之外。從大量的實踐操作來看,在公司注冊過程中,我國的不少地方存在著虛假出資的問題。我國應當制定相應的法律規范,杜絕虛假出資,切實提高擔保公司的擔保能力。

建立有效的風險防范機制。建立完善的風險防范機制,需要從一系列風險控制指標的制定入手,比如擔保放大倍數、逾期擔保率、資本風險比率、收入代償率、擔保損失率、準備金充足率及提出比例、代償支付保障率、擔保能力利用率等。僅從擔保放大倍數一項來說,世界發達國家的擔保公司的擔保放大倍數一般都在10倍左右,雖然我國原國家經貿委的有關文件規定:擔保機構的擔保放大倍數一般可以在10倍左右,但是實際上我國擔保公司的放大倍率通常只能達到2到3倍。對擔保放大倍數的規定主要是為了預防擔保公司不顧自身有限的資本金和擔保能力的限制,超越自身擔保能力而開展業務,因為一旦發生風險會給銀行帶來重大的損失。對于此種倍數的規定,各個國家都不相同,但從我國擔保公司現在的擔保放大倍數來看,我國的放大倍數明顯過分低于世界各國的規定。從上文的公式可以看出,造成我國擔保公司擔保放大倍數低的原因,除了我國的實際情況不允許擔保公司擔保放大倍數放得過高外,主要來自銀行方面。銀行對擔保公司的不信任是導致放大倍數低下的最重要因素。當然,銀行不信任擔保公司的理由有很多,法律在這方面能做的,只能是提高擔保公司的準入標準,規范擔保公司自身的擔保行為。如果能夠做到對每個與上述風險指標有關的指數都認真對待,將每個指標都能夠嚴格地進行控制并達到良好標準,則擔保公司的風險就可以大大降低。

擔保公司的擔保責任和相關權利問題

根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擔保公司實際上在銀行與貸款企業之間充當了一個為該申請貸款的企業以自己的信用提供擔保的保證人。根據保證制度的規定,該保證人必須是具有當被保企業到期不能或不償還銀行貸款時代為清償的,具有一定經濟實力,并可以為被保證人代為清償銀行債務的“人”―在本文來說就是擔保公司。我國《擔保法》規定,保證人承擔的擔保責任分為一般保證責任和連帶保證責任兩種,保證人在用自己的財產對被保證人的債務進行清償后,可以對被保證人在承擔清償的范圍內進行追償。在我國擔保行業的實踐中,擔保公司實際上一直都是約定俗成地充當了連帶責任保證人的角色。在被保企業到期不償還銀行貸款時,擔保公司直接就淪落到了連帶清償的地位。一方面,擔保公司似乎并沒有主張過一般保證來維護自己的權利;另一方面,如果擔保公司要求銀行先就被保企業的全部資產進行執行并用于清償后自己就不足部分承擔清償責任,銀行會認為擔保公司不愿意承擔清償責任,而使擔保公司失信于銀行,銀行不愿意繼續與擔保公司進行協作,擔保公司的后續業務無法正常開展。這就使得擔保公司處于一個兩難的境地。法律應該要求擔保公司在與銀行訂立保證合同時明確擔保公司承擔的擔保責任種類,保護擔保公司的利益。另外,法律還應該明確擔保公司除了承擔的擔保責任外,對于由此給銀行造成的損失或其他責任是否也應該承擔或承擔相應的什么責任的問題。因為根據《擔保法》的規定,保證人的擔保責任僅僅限于一般保證責任和連帶保證責任,而后者則不屬于擔保責任的范圍。

與擔保公司承擔的責任(義務)相對的一面自然是擔保公司的權利。擔保公司是一個經營高風險業務的,承擔著國家和社會公益任務的一種商主體。根據國外的經驗來看,只有擁有龐大的資金來源,信用非常高的大型商業擔保機構才能涉足于這種高風險的行業,比如在美國,承擔商業擔保的是大型的保險公司,在英國是資本雄厚的商業銀行經營商業擔保業務。在我國,因為情況特殊,許多民間資本趨利而入,到現在進退兩難。沒有條件繼續在商業擔保中發展下去的民間資本的最好選擇,當然是退出擔保市場,而有條件的民間資本,比如深圳中科智擔保投資有限公司,要在我國的商業擔保市場下繼續發展,也應該得到相應的一些權利。筆者認為,這種權利主要體現在銀行和擔保公司的保證合同當中。實踐中往往是這樣的:只有當中小企業到期不歸還或無法歸還銀行到期本息時,銀行才會向擔保公司進行索討。至于被保企業的經營過程和信用,銀行方面往往由于擔保公司的存在而忽視,認為這都是擔保公司自己的責任,反正擔保公司會因為怕淪為代償人而每時每刻關心被保企業的情況。在我國,實際情況也正是如此。正是因為這種情形,筆者認為在《擔保法》中確立獨立擔保的地位,在銀行、企業與擔保公司的三方合同中賦予擔保公司在一定條件下解除或者終止合同的權利,以保護擔保公司的利益,比如本文前面提到的被保企業預期違約,擔保公司可以要求終止三方合同。

法律法規的范圍范文2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法律法規的范圍范文3

關鍵詞:物權行為;物權公示;善意取得;抽象性原則

1 物權行為的概述

1.1 物權債權兩分法的起源

從羅馬法到德國普通法(潘德克頓體系),開始了債權和物權這些相對應概念的區分。在羅馬法中就對人之訴和對物之訴的區分,在德國普通法時期債權與物權的概念逐漸有了明晰的區分,在該理論體系中已認定物權的變動需要一個物權變動的名義以及一個物權變動的形式。薩維尼:“私法上的契約,以各種不同的制度或形態出現,甚為繁雜。首先是基于債權關系而成立的債權契約,其次是物權契約,并有廣泛的適用。交付具有一切契約的特征,是一個真正的契約,一方面,它包括占有的現實交付,另一方面也包括移轉所有權的意思表示。該物權契約常常被忽視?!?/p>

1.2 物權行為理論的基本內容

采用現代德國法學體系中學者們對該理論的概括,物權行為理論包括如下三個原則:

1.2.1區分原則。

依據法律行為規則,物權變動的原因與物權變動的結果作為兩個法律事實,物權變動和債權變動作為兩個不同的法律事實,債權的變動依據當事人間關于債權的意思表示一致,物權的變動依據獨立的物權意思確定。交付是一個真正的契約,其中蘊含著一個不同于債權行為的物權變動的意思表示,故采用此種區分原則,即建立起了物權行為獨立性。

1.2.2形式主義原則

形式主義原則是指物權變動應依據一種客觀能夠認定的方式加以確定的原則。一般來說指的是動產交付于與動產登記。因為物權變動合意乃是抽象的表達,其需要呈現于外部的形式作為載體,從而使得物權具備公示性之特點。

1.2.3無因性原則

指物權變動不受其原因行為效力制約的原則。因為物權變動直接來源于當事人之間獨立的物權意思,而非債權意思,所以,物權變動的結果不直接受到債權意思的約束。

王澤鑒認為:“買賣契約的訂立,僅在當事人間發生一定債權債務關系,買賣標的物所有權的移轉,尚須具備其他法律行為之上要件。此種獨立于債權行為之外,直接使物權發生變動的法律行為,即使物權行為?!?/p>

2 結合我國對物權行為的規范立場討論物權行為理論

2.1 我國法律是否存在物權行為(區分原則――物權意思)

2.1.1我國法律規定:

《物權法》第9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23條:“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p>

第25條:“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依法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p>

綜上,我國是以動產交付與不動產登記為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未體現出“讓與之合意”,法律未對物權行為的獨立性作出認可。

法條中對“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是否需要一項具體的法律行為?如果需要的話,該法律行為又是什么樣的法律行為?《物權法》未做出明確規定。

依據《物權法》第25條規定:“物權自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胺尚袨椤本烤故侵競鶛嘈袨檫€是物權行為?債權行為即是當事人之間債權意思表示一致,從而在相對人之間建立起債權債務關系,即訂立債權合同。但根據區分原則,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相分離,債權合同生效的法律效果和法律依據只能從債權作為請求權的角度去理解,在理解物權變動的效果時,其法律根據與法律效果,在交易中必須聯系起來思考。而物權變動的法律根據主要是物權契約的效果。所以結合《物權法》第25條看來,如果采用物權行為理論解釋的話,可以說其中所規定的“法律行為”應屬于物權行為,只有當物權行為生效時,即當事人之間產生物權轉移的獨立意思表示時,該物權始發生變動之效果。

物權法“關于不動產物權變動為目的的合同與不動產物權登記的關系”中,只規定了物權變動結果的發生與否不影響合同效力,但未規定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時,物權變動是否受影響。但為物權行為理論留下了解釋的空間,其中的“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可以解釋為當事人基于合意設立合同屬于以發生物權變動為目的的原因行為,而辦理物權登記的行為不影響合同效力,從另一角度來說可以是獨立于買賣合同之外的一個行為,則無論有因或無因,其可被認為是物權行為。這就是通過以上分析揭示出存在于現行物權法中關于物權行為理論存在的影子。

2.1.2在物權變動領域,我國體現形式主義原則的主要制度即物權公示制度和客觀善意取得制度

不承認物權行為理論的學者反對的一個主要理由即認為既有的物權公示制度和客觀善意取得制度已足夠,使得物權行為理論不再有存在的必要。而且物權行為理論會帶來“惡意取得”的極不公正的損害交易的情形。

但是個人比較支持孫憲忠教授的觀點,物權行為理論的基本要求是按照當事人的私法意思確定物上支配權的歸屬,使其最終建立在意思自治這一民法基本原則之上;同時物權意思表示必須按照一定的形式加以確定。這種做法把物權的優先性與當事人物權意思表示相結合,然后又將其與可以從客觀上認定的法律事實(公示方式)相結合,從而實現意思自治的私法原則與物權特性的結合。根據物權行為理論建立的物權公示原則,借助于不動產登記和占有、交付的公示作用,建立了完善的第三人保護規則。

根據物權行為理論,處分行為的生效要件即公示原則,所有人的物權意思要達到物權變動的效力,應通過公示方式,讓其意思表示具有對抗第三人,獲得物權效力。

否定物權行為理論的學者們一直未能清楚地解釋物權公示原則和民法意思自治原則的關系,從其解釋中民事權利歸根結底不能從意思自治原則中獲得其理論根據,而只能從公權力上獲得其正當性根據。從而破壞了民事權利,私法自治的原則。

關于物權公示原則和當事人的物權意思表示相結合這一點,結合物權法第142條來分析?!段餀喾ā返?42條: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建造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所有權屬于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但有相反證據證明的除外。

孫憲忠教授認為,如果土地上建筑物、構筑物的占有人等有證據證明對該不動產擁有權利時,這些建筑物、構筑物可以不歸屬于土地物權人。登記之外的不動產權利擁有的證明,就是不動產占有的交付。所以這一條文承認了登記之外的,以不動產交付作為物權取得的公式手段,也就是承認了物權行為理論的成果。

其后,關于客觀善意取得制度,該理論最大的價值在于保護交易中的第三人,首先,善意取得是賦予第三人一個針對原所有權人追奪的抗辯權,第三人足以證明其善意即可對抗原所有人。其次,我們也不能把原所有人能否行使所有權返還的請求權作為判斷交易公正的唯一標準,因為交易公正不但意味著對于交易當事人的公正,而且必須包含對于第三人的公正。

然后我們來分析一下認為物權行為理論會帶來“惡意取得”的觀點,在這里,借用孫憲忠教授舉出的一個例子來說明物權行為理論是否不公正。

甲將一房子賣給乙,乙又賣給丙;在丙與乙訂立買賣合同以及履行合同時,甲明確告知丙,在甲與乙的交易中乙有欺詐的情節;丙明知(甲的告知)交易瑕疵,仍和乙發生了交易,丙的取得為惡意取得,不應受到保護。如果適用無因性理論,第三人仍能獲得保護。

認為該案例中適用物權行為理論不公正的人,缺陷在于:判斷善與惡的標準還是建立第三人主觀心態上,與物權公示原則無關。哪丙應該相信誰?他有否責任和義務相信甲?如乙否認,丙作為第三人該如何判斷?

正常交易,丙應依據物權公示原則相信國家的不動產登記薄。甲與丙之間沒有法律關系,甲丙均與乙的法律關系中的當事人。在承認物權行為理論的情況下,丙獲得該房屋,甲根據其與乙的交易中存在欺詐而向乙索賠。在交易中,甲的目的是賣掉房子賺取金錢,丙的目的是購買房屋,那么甲到底有多少動力取回房屋呢?其實際只是想從中獲得合理價款,如果讓甲取回房屋,丙方將失去房屋,而且在房價上漲期還會使其損失更大,如此一來孰更公平些呢?在此我認同孫憲忠教授的觀點,采物權行為理論并不會顯失公平。

2.1.3抽象性原則

1.抽象性理論的優點:

在諸多支持物權行為抽象性的論證當中,總結出來可以大致分為兩個方面:

一是有助于法律適用及交易安全、穩定。如果按照物權行為理論來分析,一個買賣交易行為就可以具體分為三個部分,第一是簽訂合同建立債權行為,第二是依轉移所有權的意思表示體現的物權行為,第三是價款的轉移。

二是完善了民法理論體系的理論建構,促成精確的概念及體系構成。物權行為理論對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概念的區別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如尹田教授所述:“物權契約一旦與債權契約相分離,則抽象出更高位階概念的‘法律行為’的條件即已形成。”“倘無物權與債權的劃分,不存在德國民法總則;倘無物權行為的抽象,即無法律行為的抽象;倘無法律行為的抽象,則也不存在德國民法總則?!?/p>

2.抽象性的相對化與反駁

在不同意物權行為抽象性理論的學者看來,抽象性理論將物權所有人的法律地位從物權請求權人貶為債權請求權人,實屬不利。并有三種反對理論:

A.共同瑕疵

即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具有共同的瑕疵時,債權行為和物權行為同為無效,從而在撤銷債權行為時,同時撤銷物權行為。

但是我們要注意到物權行為作為法律行為,其成立、生效必須符合法律行為成立生效的條件,在物權行為有瑕疵時,當然應該撤銷,但這并非基于債權意思表示來撤銷物權意思表示,而是物權行為本身的問題。

B.條件關聯

即物權行為發生效力附加一個債權行為作為其條件,即當債權行為有效成立時,該物權行為有效成立。孫憲忠教授在其著作中提及,德國法中的“附所有權保留條件的買賣”是德國法學上一般認可的限制物權行為理論的唯一例子。

C.行為統一

即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是否依當事人意思而統一為一個整體,在債權行為部分無效時,將物權行為部分歸于無效。此觀點似是而非,并無太多支持,承認物權行為理論的學者都強烈反對該觀點,認為其破壞了物權行為獨立性和無因性制度,其爭論不大。

3.本人建議我國物權法應規定物權行為理論

第一、一些立法制度上都已基本接受物權行為理論的框架,但名義上不承認接受。

第二、物權行為理論是極端概念抽象結果。但不論該法律理論多么抽象,仍然有諸多專業的法律人士對其不斷地解釋,使其更好地適用于司法裁判。而且最值得重視的應是法律理論背后所體現的對于社會生活和交易的價值判斷。

我國物權法上對物權行為理論未予認可,但在法律條文中為物權行為理論的解釋留下了空間。從我國《物權法》的具體規定可以看出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的最核心要素――物權變動意思表示未明確體現,因此個人認為我國法律上對物權行為未明晰,但實際上還未承認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

參考文獻

[1] 王澤鑒 《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一冊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05年版

法律法規的范圍范文4

〔關鍵詞〕貿易法,競爭法,知識產權

一、貿易法、競爭法對知識產權領域反競爭行為的規制成因

(一)Trips的規定提供了法律依據。WTO《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旨在通過促進充分和有效地保護知識產權和確保包括程序在內的措施實施知識產權,從而降低對國際貿易的扭曲和妨礙。Trips協議專門對知識產權許可中的反競爭行為做了規定,認為一些限制性競爭的有關知識產權的許可活動或條件可對貿易產生不利的,會妨礙技術的轉讓和傳播,并允許各成員對此加以法律規制。Trips協議沒有詳細羅列反競爭的濫用知識產權行為,但指出了技術許可中存在的主要反競爭行為,規定各成員可在與該協議的其他規定相一致的前提下,根據該成員的有關法律和規章,采取適當的措施制止或者控制那些可能構成對知識產權的濫用、在市場上對競爭產生不利影響的訂立許可協議的做法或者條件,包括諸如獨占性回授條件、阻止對知識產權有效性提出質疑的條件和強制性一攬子許可等。這些規定為國際上規制知識產權領域的反競爭行為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據。

(二)知識產權保護成為國際貿易的新壁壘。在全球化的今天,國與國之間的競爭在很大程度上體現在智力資源的競爭上,知識產權及其相關規則成為發達國家用來奪取市場競爭優勢的利器。各國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和有關國際條約的在對世界經濟起積極推動作用的同時,也在某種程度上與反傾銷法、產品責任法一起形成了國際貿易的法律壁壘。如美國“337條款”,較之反傾銷更具殺傷力。

知識產權的保護與壟斷密切相聯,知識產權的取得和行使本身就意味著一種壟斷,法律通過兩種途徑維護其壟斷地位:一是對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限制;二是直接賦予權利人反不正當競爭權。但知識產權法對壟斷地位的維護是有限度的,一旦越過了這一限度,就會造成對競爭的限制,會侵害廣大消費者的利益,這是與知識產權制度鼓勵創新和推動技術進步的基本原則相悖的。而當這種行為對市場競爭帶來的限制超越了競爭法的“容忍”度時,就會受到競爭法的調整和約束。從某種角度上說,權利人的行為符合知識產權法但卻有可能違反競爭法,這是由知識產權本身缺乏對壟斷的“度”之規定的局限性所決定的。法律反對壟斷行為但不反對壟斷本身,壟斷本身合法,但壟斷行為不合法,從而構成不正當競爭。這方面最常見的是“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如知識產權權利人在市場上合法地形成壟斷地位后,再借用這種地位限制他人與之競爭。

知識產權的合法壟斷權,可以為權利人帶來壟斷利潤,從而激發發明創造者的創造積極性,促進競爭。但知識產權畢竟是一種私法上的權利,不能違背私法中的誠實信用、公平等基本原則,不能濫用權利。這要求法律在保護知識產權的同時,也應當限制權利人實施的反競爭行為,這是合理保護知識產權的重要內容。

二、知識產權領域的反競爭行為

(一)知識產權領域的反競爭行為的表現形式。知識產權權利人擁有法律賦予的壟斷權,可以自己使用也可許可他人使用其智力成果,權利人之間也可以聯合授權或交互授權以取得更多的信息使用機會。正是出于鞏固或擴張這種壟斷地位、謀求更高經濟利潤的動機,權利人在行使權利的過程中常有反競爭行為的發生。

1.不許可。獨占權是知識產權人的一項專有權,通常情況下,拒絕許可他人使用其智力成果并不違反法律,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權利人拒絕許可他人使用其知識產權尤其是專利技術、技術秘密等,也會造成妨礙、限制甚至消除市場競爭的效果。例如,不許可的目的在于阻礙其他經營者進入其所在的產品或服務市場與其競爭。這可能會導致與壟斷共生的資源配置不經濟、損害消費者利益、壟斷利潤以及惰性等一系列弊端,也會妨礙技術的推廣和傳播。再如,不許可他人使用其智力成果是為了惡意閑置專利、消除或減少自己在特定市場上的競爭壓力。在尚未建立知識產權強制許可制度的國家,如英國在執法中將這類拒絕許可認定為拒絕交易行為,通過競爭法加以管制。

2.限制性許可。權利人在技術貿易活動中有可能利用其締約優勢,在許可協議中訂入各種反競爭性質的條款,這類行為是法律最應予以規范的。限制性許可主要有以下形式:(1)強制性一攬子許可。當許可方要求被許可方同時認購幾個相關的許可,而實際上被許可方并不需要這么多知識產權;(2)搭售。許可方在實施技術許可時,要求被許可方必須同時購買與被許可技術無關的或者被許可方不需要的技術、原材料、設備,否則就不轉讓技術。(3)不異議條款。即要求被許可人不得就所許可的知識產權之有效性或技術秘密的秘密性提出質疑,或不向有關機構舉發和主張無效。(4)單方回授條款。要求被許可方在許可技術的基礎上對該技術有所改良時、或取得專利權時,有義務向許可人報告、讓與及授權使用。通常,回授條款被用來限制接受技術方的創新,從而影響競爭,阻礙技術進步。(5)知識產權失效后的支付和其他義務。根據知識產權的時間性特性,知識產權期滿,該智力成果即進入公有領域而成為人類共同的財富。許可協議中要求被許可方繼續支付費用是不合法的,但有例外,如一個產品或一項技術包含幾項專利,而且每項專利的有效期限起止時間不同,技術價格若是一攬子,則部分已失效專利的使用費難以區別計算,可不以反競爭行為論。

3.限制橫向競爭。為了阻止其它企業進入市場,有些企業在專利許可中附加限制橫向競爭的規定。橫向限制主要有兩種形式:(1)交叉許可或者一攬子專利協議。即兩個或多個專利所有人同時互相許可其所擁有的專利,以排除競爭對手,阻止其它企業進入市場。交叉許可或者一攬子專利協議實際上促進了競爭企業的共謀,許多國家對其進行比較嚴格的審查。(2)限制開發、制造、使用或銷售競爭的其它條件和行為。如,(a)對利用許可專利生產的產品施加質量控制,附加一些超出保證許可專利的效力或維護商標名譽必須的條件。(b)限制許可專利的使用。限制被許可方向某些用戶銷售含有許可專有技術產品的權利,被許可方只能向許可方指定的對象銷售許可技術產品。(c)限制被許可方的經營管理。規定許可人有權介入被許可人內部管理和人事安排,如只能雇傭許可方提名的雇員。在許可合同到期后,不允許被許可方生產可以競爭的產品,或者使用競爭性技術。(d)限制銷售和出口。要求被許可方必須通過許可方來銷售相關產品,限制被許可方出口其產品,或限制出口地區和國家等。(e)限制許可產品的價格。其它限制如不適當地限制被許可者的經營范圍等。

(二)知識產權領域反競爭行為的要素。任何經濟活動的進行都離不開主體、行為和結果,反競爭行為作為正常的經濟活動的一種異化形式,其構成同樣也不可缺少這三要素。在知識產權領域,反競爭行為的“主體”是正在行使權利的權利人,包括權利所有人和權利的合法受讓人;“行為”則是指權利人實施了上列反競爭行為的一種或幾種行為,以及上列未窮盡的行為表現,反競爭行為的“結果”是壟斷市場,排擠競爭對手,損害消費者利益,阻礙貿易的正常進行。

知識產權的私權性質決定了其專有性,權利人對其權利客體擁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許可權是知識產權人的一項重要權利,通過許可,權利人可以獲取較高的投資回報,有利于鼓勵創新,刺激對研發的更多投入,同時也推進了技術的傳播,新技術的廣泛使用又可以大規模降低生產成本,向市場推出新產品,使消費者獲益。但是,任何權利都不是絕對的,都有一條自身正當與合法行使的界限,知識產權除了其所固有的地域和時間的限制以外,還要符合知識產權法自身的權利限制規定。為了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實現個人利益與社會整體利益的協調以及公平與效率的統一,知識產權法在賦權的同時,還直接對權利人施以限制,如著作權法中的合理使用、專利法中的強制許可、商標權許可中的產品質量監督義務等。這實際上劃定了正確行使知識產權的界限,在這一界限內行使權利時,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是協調一致的,而超過了這一界限,就侵害了社會利益。因此,對于知識產權領域中的反競爭行為的認定,須把握一個“度”。

三、貿易法與競爭法在知識產權領域的競合適用

(一)貿易法、競爭法與知識產權法。知識產權法主要運用私法的關注競爭價值,而貿易法、競爭法則主要以公法的方法來介入和調整知識產權領域的競爭關系,以維護市場交易的整體秩序,保護消費者的長遠利益,促進。

知識產權法賦予權利人以壟斷權,使權利人比較確定地預期其技術開發和創新投資的經濟回報,從而鼓勵其通過技術創新增強市場競爭力,并帶動其他競爭者的技術水平和競爭力的提高,而競爭又推動整個國民經濟素質和國際競爭力的提高,這與競爭法的目標是一致的。盡管知識產權本身是合法的壟斷權,但它畢竟在一定范圍內限制了競爭,如果權利人在行使權利時不適當地擴張了壟斷權的范圍,或想憑借合法壟斷地位或者支配地位來實施非法限制競爭的行為,就會違反競爭法,亦即知識產權與經濟競爭存在著潛在的沖突,這種沖突是特定情況下私人財產權與社會整體利益之間矛盾的反映。因此,為平衡個人權利和公共利益,體現公共利益的公法規范的競爭法應對知識產權領域反競爭行為進行規制,知識產權行使理應服從競爭法的必要干預。當然,為維護公平交易秩序,競爭法在一定程度上呼應甚至擴大了知識產權法對智力成果的保護。如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把仿冒商標及商品、服務和營業上的其他標記列為不正當競爭行為加以禁止,與我國有關知識產權法之間存在著法條競合、責任競合的關系。

貿易法則通過對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進行保護,并對知識產權領域的反競爭行為進行有效規制,禁止權利的濫用,以維護國家的對外貿易秩序,保護對外貿易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在對外貿經營活動中的知識產權的反競爭行為進行規制時,貿易法與競爭法互相協調,一般而言,對于危害市場公平競爭的行為,依照競爭法的相關規定處理;有前述違法行為,同時又危害對外貿易秩序的,依照外貿法的規定處理??梢?,幾部規范目標最終整合到促進市場競爭的有序進行、消費者利益的保護及社會經濟安全與發展的軌道上來。

(二)知識產權領域反競爭行為的外貿法規制。我國2004年對外貿易法列舉了三種知識產權許可中反競爭行為的表現形式:阻止對知識產權有效性提出質疑、進行強制性一攬子許可和在許可合同中規定排他性返授條件等,與Trips的規定一致。此外,我國1985年制定的《技術引進合同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對涉及技術引進合同中出現的反競爭行為也作了列舉,但該條例覆蓋有限,只適用于以中方為受讓方的涉外技術交易而未延及知識產權的其他領域。

知識產權許可協議中的限制性條款,通常會限制被許可人的經營自由,造成其他競爭者的市場進入障礙,甚至損害消費者的利益,理應受到法律的嚴格管制。但是,我國原有的貿易領域知識產權的保護僅側重于對權利人權利的保護,而不涉及對權利人濫用權利的規制,有保護“過度”之嫌。在當前一些西方國家把知識產權與對外貿易結合起來,用貿易制裁措施來保護國內產業并實現其貿易政策的情況下,我國2004年外貿法增加了“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的保護”專章,強化了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并對知識產權領域危害對外貿易公平秩序的反競爭行為采用對外貿易救濟措施加以規制,有利于凈化競爭環境和促進技術貿易。

(三)知識產權領域反競爭行為的競爭法規制。競爭法處于一般經濟活動的基本規范地位,知識產權的行使也必須與其他經濟活動一樣接受競爭法制約,以競爭法允許的方式實現經濟利益最大化。我國1993年的《反不正當競爭法》采用列舉式立法方法,規定了11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其明顯缺陷是沒有對“不正當競爭行為”從內涵上進行界定,也沒有規定“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作為“兜底條款”。因此,對于新形勢下出現的一些反競爭行為尤其知識產權領域的反競爭行為實難適用,因此,制訂《反壟斷法》和修訂《反不正當競爭法》已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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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的范圍范文5

在犯罪與罪犯研究領域,常常會遇到彼此有關系的兩列或多列變量。對于這些變量之間的關系,可以根據不同的研究目的,從不同的角度去分析。如果要分析變量之間關系的強度,我們可以采用相關分析的方法,但是,如果要確定變量之間所可能具有的數量關系,并將這種形式表示為某個數學模型,就需要用回歸分析。

回歸分析應用非常廣泛。在犯罪學領域,如果建立了變量之間的數學模型,實際上就是確立了變量之間的關系模型,從而可以從某些變量的變化來預測其他變量的變化情況。例如,我國臺灣學者楊家騄建立了物價指數與盜竊犯罪案件之間的數學模型,從而依據某年度的物價指數來預測該年度的盜竊案件數量;[1]我國學者高樹橋等在犯罪人的受教育年限與犯罪次數之間建立了數學模型,根據某犯罪人的教育年限,我們就可以預測其可能的犯罪次數。[2]

但是,由于犯罪現象是一種非常復雜的社會現象,往往牽扯到多個變量之間的關系問題。因此在回歸分析中常常需要分析兩個及兩個以上的自變量,分析變量之間的關系,推導出含有多個自變量的函數,這種方法就是多元回歸分析。多元回歸分析要比一元回歸分析更為科學,這是由事物的復雜性決定的。例如,盜竊案件的數量不單與價格指數有關,還受其他一系列因素的影響,國外有學者甚至研究了防盜門的銷售量與盜竊案件的關系??梢姡斘覀冄芯磕骋粋€犯罪問題時,多元回歸分析更為準確和有效。

多元回歸自變量的個數很多,計算相當繁瑣,一般手工計算幾乎不大可能,我們可以借助SPSS來滿足計算要求。

一、多元線性回歸分析方法

多元線性回歸的數學模型為:

其中,為應變量;為p個自變量。為常數項,稱為偏回歸系數;為隨機誤差,又稱殘差,它是的變化中不能用自變量解釋的部分,服從 )分布。

多元線性回歸分析的前提條件是:線性、獨立、正態和等方差,在進行回歸分析時,應當首先進行這些假設檢驗。

還有一個重要問題就是如何選擇自變量。實際上,模型中包含的自變量是無法事先確定的,如果把一些不重要的或者對應變量影響很弱的變量引入模型,則會降低模型的精度。所以自變量的選擇是必要的,基本思路是:盡可能將對應變量影響大的自變量選入回歸方程中,并盡可能將對應變量影響小的自變量排除在外,這樣才能建立最優方程。這里就涉及到篩選自變量的方法,現在比較常用的是逐步回歸法。這種方法的特點在于,每引入一個自變量,都會對已在方程中的變量進行檢驗,對符合剔除標準的變量要逐一剔除。

另外,在進行多元線性回歸分析中,由于自變量之間還可能具有高度相關關系,導致所建立的模型的解釋力受到削弱,因此,還要對模型進行多重共線性檢驗,最后計算出相對更優的數學模型。

二、對刑事發案率的多元線性回歸分析

刑事發案率的影響因素很多,有經濟、政治、文化等社會因素,也有個體性因素,所涉及的變量相當復雜,創建一個完全周延的數學模型幾乎是不可能的。鑒于本文主要是介紹SPSS在犯罪學研究中的意義,同時也為了深化《法律發展報告》中關于犯罪率與社會發展指標的研究,因此在社會指標的選擇上,仍然參照《報告》所采用的指標,包括人均GDP、受教育狀況、城市化和基尼系數。《報告》中只是計算了這四項指標與刑事發案率的相關系數[3],如果要確定他們之間的數量關系,就需要建立數學模型,進行回歸分析。

表 SEQ 表 \* ARABIC 1刑事發案率與其他社會指標統計表

數據來源:朱景文,《中國法律發展報告》,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中國統計年鑒(1993-2005)。其中,刑事發案率是指每10萬人口的(公安機關)立案數量;GDP按照人均國內生產總值指數計算,1978年為100;城市化按照城鎮人口占總人口的比例計算;受教育狀況按照每100000人口大學生數量計算;4.基尼系數是筆者根據中國統計年鑒中的收入分組數據計算得出。

首先繪制散點圖(見圖1),判斷這四個變量對刑事發案率有無影響,借助的是SPSS軟件中的多元線性回歸分析,使用Stepwise法來進行判斷。

圖 SEQ 圖 \* ARABIC 1 發案率對學生化殘差的散點圖

圖中觀察點學生化殘差的絕對值均小于2,也沒有發現極端點,這表明人均GDP、城市化、受教育水平和基尼系數對刑事發案率均有影響,該回歸模型符合假設,無需重新擬合。

其次,對SPSS生成的結果進行解釋。首先看模型的篩選過程(見表2),模型1用逐步法選入了城市化,然后模型2用逐步法選入了人均GDP,城市化仍在模型2中;模型3用逐步法選入了基尼系數,城市化、人均GDP扔在模型3中;模型4用逐步法選入了教育狀況,城市化、人均GDP、基尼系數仍在模型4中。

表 SEQ 表 \* ARABIC 2 模型的篩選過程

Variables Entered/Removed(a)

a Dependent Variable: 發案率

表3是擬合的四個模型決定系數的變化情況,從調整的決定系數來看,隨著人均GDP、基尼系數、教育狀況等變量的載入,模型4可解釋的變異占總變異比例比模型1、2、3均高,但是,高出的數值有限。

表 SEQ 表 \* ARABIC 3 擬合的四個模型決定系數的改變情況

表4是對擬合的4個模型的方差分析檢驗結果。由結果可知,四個模型都有統計學意義。但是,模型有統計學意義不等于模型內所有的變量都有統計學意義。還需要進一步對各自變量進行檢驗。

表 SEQ 表 \* ARABIC 4 對擬合的4個模型的方差分析檢驗結果

a Predictors: (Constant), 城市化

b Predictors: (Constant), 城市化, 人均GDP

c Predictors: (Constant), 城市化, 人均GDP, 基尼系數

d Predictors: (Constant), 城市化, 人均GDP, 基尼系數, 教育狀況

e Dependent Variable: 發案率

表5是對4個模型中各個系數檢驗的結果,用的是t檢驗。從結果可以看出,模型4中四個變量的系數都有統計學意義。城市化的偏回歸系數為45.171,標準化回歸系數為2.114;人均GDP偏回歸系數為-1.075,標準化回歸系數為-1.412;基尼系數的偏回歸系數為13.077,標準化回歸系數為0.578;教育狀況的偏回歸系數為-1.284,標準化回歸系數為-0.313.通過比較這四個變量的標準化回歸系數的絕對值,可以將這四個變量對發案率的貢獻度進行排序,依次是城市化、人均GDP、基尼系數和教育狀況。

表 SEQ 表 \* ARABIC 5 對4個模型中各個系數的檢驗結果

根據以上的檢驗,我們可以初步列出此數學模型:

圖2所示為殘差的正態P-P圖,可以由此觀察殘差分布是否正態??梢娚Ⅻc基本呈直線趨勢,可以認為因變量服從正態分布。

圖 SEQ 圖 \* ARABIC 2 殘差的正態p-p圖

三、共線性檢驗及其處理——主成分分析

在多重回歸分析中,無法避免的一個問題就是多重共線性問題。所謂多重共線性是指自變量之間存在近似的線性關系,即某個自變量能近似的用其他自變量的線性函數來表示。一般而言,自變量較低程度上的相關不會對回歸結果造成嚴重影響,然而,當共線性趨勢非常明顯時,就會對模型的擬合帶來嚴重影響。一般來說,如果兩個自變量的相關系數超過0.9,對模型的影響就會很大。當然,僅靠相關系數僅僅是初步判斷,實踐中借助SPSS,常常使用方差膨脹因子、特征根或條件指數來判斷。當膨脹因子大于10、特征根為0或條件指數大于30時,提示存在共線性。

在SPSS中,共線性診斷仍然是通過多元線性回歸分析來實現的。表6是SPSS線性診斷的結果,從中我們可以發現,特征根有兩項為0,條件指數有兩項分別為178.8、199.3,在常數項、城市化和人均GDP這三項中,VP值均很高,分別為0.99、0.85、0.93,提示三者高度相關。原回歸模型存在嚴重的共線性,我們必須對其進行處理。

表 SEQ 表 \* ARABIC 6線性診斷的結果

共線性處理有多種方法,其中比較常用的是主成分回歸。所謂主成分回歸分析就是試圖以較少的相互獨立的指標來代替原來的多個指標,新指標包含了原指標的主要信息。上文給出的模型既然存在著共線性問題,下面就用主成分回歸的方法來解決。

首先我們要確定原自變量的均數、標準差等信息,具體可見表7.

表 SEQ 表 \* ARABIC 7 原指標的描述信息

其次,我們借助SPSS因子分析程序,得到主成分的統計信息,具體可見表8。通過觀察表8的數據,我們可以知道,第一主成分的特征根為3.786,它解釋了總變異的94.734%;第二主成分的特征根為0.194,它解釋了總變異的4.851%。前兩個特征根的累積貢獻率為99.585%。也就是說,前兩個主成分包含了原有4個指標的99.585%的信息。因此,我們可以取前兩個主成分來代替原有的4個指標變量。

表 SEQ 表 \* ARABIC 8 主成分的統計信息

再次,通過SPSS列出因子得分系數矩陣,具體可見表9,通過該矩陣可以將所有主成分表示為各個變量的線性組合。

表 SEQ 表 \* ARABIC 9 因子得分系數矩陣

根據以上數據,可以寫出兩個主成分的表達式(方程1)

這里的 為標準指標變量。根據表7的信息,我們可以創建標準指標變量和原指標的關系(方程2):

最后,對主成分進行回歸分析,分析主成分回歸結果。通過SPSS的運算,根據表10,我們可以判斷,主成分回歸分析模型擬合較好( ,方差分析);

表 SEQ 表 \* ARABIC 10 主成分回歸分析模型結果

根據主成分分析的參數估計及其假設檢驗結果,我們可以判斷其是否有統計學意義。具體見表11。

表 SEQ 表 \* ARABIC 11 主成分回歸分析的參數估計及其假設檢驗結果

表11顯示常數項、 、 均有統計學意義,即 和對應變量都有作用。由此我們可以寫出其線性回歸方程(方程3):

將公式 、 (方程1)的表達式代入上述回歸方程,得到應變量與標準自變量的線性回歸方程(方程4):

244.877+23.4442 +22.47556 +23.49394 +21.26501

根據標準自變量和原自變量之間的關系,可以將標準自變量還原為原自變量。將方程2代入方程4,即得到應變量y與原自變量之間的線性回歸方程:

[1] 楊家騄,《犯罪調查統計學》,第215-221頁,臺灣中華書局,1969.

法律法規的范圍范文6

(一)依法審計是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憲法確立了審計監督的法律地位,明確了我國實行審計監督制度,賦予審計機關依法行政權力。各級審計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監督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對違反國家財經法規的行為在法定職權范圍內進行查處。

(二)審計監督是經濟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的經濟監督體系是由人大監督、審計監督及財稅、統計、物價、工商、銀監、證監、保監等業務部門的經濟監督和會計監督所組成的。在這一系列的監督中,各自有其監督的范圍和領域。審計監督是一種專業監督,具有較高的法律地位,涉及國民經濟生產、流通、分配和消費的各個領域和環節,既可以對企事業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監督,又可以對業務部門經濟監督活動進行再監督,是任何其他業務監督不可替代的一種專業監督。

(三)依法審計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組成部分。審計機關是政府的重要組成部門,代表政府行使著監督權力,審計機關依法審計的程度和質量直接影響著政府依法行政的程度和質量。因此可以講,依法審計必然成為依法行政的組成部分。堅持依法審計,對于促進依法行政,監督制約權力,建設法治政府,維護經濟秩序,推進廉政建設,保障社會經濟健康發展意義重大。

二、嚴肅查處違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的行為是依法審計的本質內容

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初建時期,由于種種原因,財經領域違法違規問題還相當普遍,有的問題還很嚴重。這就要求審計機關和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嚴格依照財經法律法規對這些問題進行嚴肅查處,以維護財經法紀的嚴肅性。

(一)對違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處理處罰的依據。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的法律依據主要有三個層面:其一,《憲法》、《審計法》、《審計法實施條例》和行政機關共同適用的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法規主要規定審計機關的職責、權限和審計程序等。其二,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法規主要規定了違法行為處理、處罰的具體種類和幅度等。其三,解決審計爭議的法律法規。這三個層面中,第二個層面包括的范圍較為廣泛。我國調整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關系的法律規范很多,分散于財政、稅務、金融、投資、物價等領域,例如《預算法》、《稅收征管法》、《會計法》、《公司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物價法》等法律法規也是審計執法的重要依據。其理由是:從審計地位看,《憲法》明文規定審計機關的職能、地位超脫,與被審計單位沒有任何人事和經濟利益關系,運用上述法律法規作為執法依據,不會造成執法混亂。從《審計法》立法精神看,上述法律法規中雖然沒有規定可作為審計機關的執法依據,但在新實施的《審計法》中已經明確規定,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是審計執法依據,符合《審計法》立法精神。從我國國情看,在當前經濟領域存在違法亂紀現象甚至有時比較嚴重的情況下,如果不規定審計機關依據上述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審計,審計機關勢必形同虛設,無法發揮《憲法》和《審計法》賊予的作用。所以上述法律法規應當成為審計機關履行審計監督職責時對被審計單位進行審計檢查所依據的法律規范。

(二)對違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行為的處理。對違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行為的處理是一種糾正措施,是審計機關對違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行為進行糾正的基本手段。新修訂的《審計法》規定審計機關的處理措施主要包括:責令限期繳納應當上繳的款項;責令限期退還被侵占的國有資產;責令限期退還違法所得;責令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其他處理措施。以上五種處理措施,主要針對違反財政收支的違紀行為。

(三)對違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的處罰。對違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行為的處罰是一種比處理更為嚴厲的制裁措施,也是審計機關對違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行為進行糾正的基本手段。《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處罰措施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以上七種處罰措施,審計機關只能實施除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和行政拘留以外的處罰種類,主要針對違反財務收支的違紀行為和屬于財政收支范圍內違反財政收入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行為。

三、規范審計執法行為是依法審計的內在要求

(一)在法定職權范圍內開展審計監督。一是處理處罰不能超越法定審計權限,只能在上述規定的權限內進行處理、處罰。二是必須是向依法屬于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進行處理、處罰,如果對不屬于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進行處理、處罰,則超出了審計職權范圍。三是必須是對違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規定的行為進行處理、處罰。對于超出了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范圍的事項,審計機關無權進行處理、處罰。四是必須是引用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方面的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處罰。如財政、金融、稅務、價格、投資等規定。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無關的規定不能適用。五是注意作出處理、處罰的種類和幅度。作出處理、處罰的種類和幅度必須符合《審計法》、《審計法實施條例》以及《行政處罰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其他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的處理、處罰的種類和幅度。六是處理好與《審計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關系。需要特別強調的是審計機關必須是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處罰規定的情況下,才適用該款規定。所以該條第二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另有處理、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如果不屬于審計機關法定職權范圍,則應區別以下情況進行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根據案件管轄范圍分別移送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違紀、政紀的,根據紀檢監察機關的管轄范圍,移送有關紀檢監察機關,追究其行政或黨紀責任。需要由被審計單位的主管部門或監管部門糾正或處理、處罰的,分別移送其主管部門或監管部門糾正或處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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