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管理法律法規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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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管理法律法規范文1

    問:

    一日,李某駕駛貨車在公路上正常行駛時,車輪壓到一石塊,并將石塊拋了起來。此時,呂某在路旁行走,石塊正巧擊在呂某的額頭上,頓時鮮血直流,其他行人趕緊將貨車攔下,并向交警部門報案。交警迅速趕到現場,但他們對現場進行勘查后,告訴呂某這不是交通事故,不歸交警部門處理。然而,呂某卻認為交警部門在徇私舞弊,讓司機逃避責任,他不相信公路上行駛的車輛拋起石塊會不屬交通事故。

    答:

    根據我國法律法規,呂某被公路上行駛的車輛拋起的石塊擊傷,確實不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二條指出: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行人、乘車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章的行為,過失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故。在本案中,司機李某駕車在公路上是正常行駛,而沒有違反我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章(即違章行為)的行為,為此,雖然造成了呂某的人身傷害,也不符合交通事故的構成條件。既然不是交通事故,那么,也不是由交警處理。

    如果呂某要得到補償,可以通過兩條途徑解決。一是由雙方協商或他人調解達成協議;二是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道路交通中發生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經公安機關調查不能確認是任何一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的,其損害賠償糾紛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交通管理法律法規范文2

一、自覺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章,遵守社會公德和城市文明交通規定,不爭道槍行、不闖紅燈、不違反標志標線,確保無事故,無違章,無投訴。

二、出車前認真檢查所駕駛車輛,保證車輛制動、轉向、燈光、輪胎、滅火器等設施合格,車輛標志標識齊全有效,集裝箱鎖扣牢固有效,不開套牌車、拼裝車、無證車。

三、自覺做到十個嚴禁:嚴禁無證駕駛、嚴禁超員超限、嚴禁超速行駛、嚴禁疲勞駕駛、嚴禁帶病車上路、嚴禁客貨混裝、嚴禁危險品上車、嚴禁酒后駕駛、嚴禁濫用駕駛員、嚴禁違章操作。

四、自覺參加公司召開的安全會議和大車聯檢,接受安全教育和安全檢查,服從公司安排和調度。

五、自覺按時限進行車輛技術等級評定和二級維護,保證行車安全,發生事故及時上報公司和行業主管部門,積極進行現場處理和人員施救。

交通管理法律法規范文3

關鍵詞:特大型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法規體系

Abstract:Learning foreign city public safety management experience in the legal guarantee, the development of urban public safety regulations, is an inevitable trend of the normal rule of law in large urban public safety, and promote the formation of innovative large city public security crisis management regulatory system, improve the rule of law public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improve the enforcement mechanisms of the mega-cities public safety management.

Key words:mega-cities;public safety;management regulation system

中圖分類號:C912.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4144(2013)-01-49-(4)

制定《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條例》,對于實現特大型城市公共安全常態管理法治化,解決當前城市存在的諸多公共安全危機問題、順利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和“十二五”規劃,具有積極現實意義,也是特大型城市走社會管理創新之路的重大課題和緊迫任務。

1 制定《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條例》是特大城市公共安全常態管理法治化的必然趨勢

2011年10月29日,上海市政府了《上海市依法行政“十二五”規劃》,該規劃的核心是“四個堅持”:第一,堅持“規范”:通過健全制度和程序,促使政府嚴格按法定權限和程序辦事,規范政府共同行政行為,并建立通過媒體回應社情民意的機制,主動回應群眾關切的問題;第二,堅持“創新”:強調政府應當積極破除影響上海創新驅動、轉型發展的制度。第三,堅持“效能”:建立健全促進及時執法和有效執法的行政執法責任制度,解決執法不作為和遲作為的問題。同時按照“職能最相近、處置最有利”的原則,建立健全指定管轄和協議管轄機制,解決部門或者地區執法推諉扯皮的問題;第四,堅持“參與”:要求健全重大行政決策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制度,并建立公眾意見反饋機制,對意見采納情況以適當形式反饋或者公布。[1]依法行政,涉及到上海公共安全危機常態管理的大量問題,這也是加快實現上海公共安全危機常態管理法治化的良好契機。

“適應風險社會的治理需要,睿智的政府應學會未雨綢繆,從制度層面上實現從行政管理向法治管理、從事后管理向前瞻性管理、從危機管理向風險管理的轉變,將公共安全危機納入法治化治理軌道”。[2]上海目前正處于公共安全危機的多發時期,每年社會安全事件、自然災害和事故災害等突發公共事件,不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而且給廣大市民的社會心理造成負面影響。面對無所不在的社會風險和多發頻發的安全危機,加快實現上海公共安全危機常態管理法治化,切實保證在提供公共產品服務的同時,及時承擔并化解社會公共風險,為公眾提供強有力的公共安全保障,是上海政府的創新社會管理的重要使命和當務之急。針對特大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特殊性與緊迫性,上海應當率先制定一部專門的《城市公共安全條例》,同時完善不同類別、不同行業應對重大安全事件的專門法規,以增強政府公共安全治理的合法性、權威性與規范性。

2 制定《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條例》,促進建成創新型特大城市公共安全危機管理法規體系

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危機管理法規體系,是實現特大型城市公共安全危機管理法治化的前提。

就國家層面而言,自2003年非典危機以來,加強了公共安全危機管理立法,初步建立起包括《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在內的應急管理法律體系,已經制定了若干有關公共安全的法律法規,例如《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和調查處理條例》、《藥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等,但這些法律法規都是用于針對某一領域某一行業的,目前尚沒有一部全國統一的公共安全管理法,部分公共安全領域至今仍沒有法律法規,且已有的法律法規普遍存在操作性不強、實施不到位或公共安全管理法律依據缺失等缺陷或不足。此外,目前公共安全法律建構還存在諸多不足,比如形式上缺乏與憲法相銜接的《緊急狀態法》、《災害救助和補償法》等高位階立法,使得公共安全危機管理的法律依據缺乏周延性、對受害人的權益保護操作存在局限性;內容上則缺乏足夠的程序性制度建設。諸如此類問題的解決,有待于通過進一步完善立法。

就地方層面而言,以上海市為例,近年來上海人大、市政府相繼出臺了《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食品衛生法規、食品安全法規、生產安全管理法規等,充分體現了政府的強烈公共安全意識,以及政府高度重視運用法律手段應對公共安全事件,但是上海同樣存在上述國家層面公共安全管理立法缺漏問題。有鑒于此,上海應從法治創新角度出發,及早考慮制定一部統一的跨部門、跨行業的公共安全管理法規,使公共安全管理有統一的法律依據,避免不同領域的公共安全問題適用不同的法律。

統一公共安全管理法規,須對以往出臺的各種公共安全法規及時進行梳理,以形成一個公共安全管理法規體系,方便管理和方便使用。根據不同行業的公共安全業務行政,可以將各種公共安全法規具體劃分為:公共衛生安全法規、食品公共安全法規、安全生產公共安全法規、藥品管理公共安全法規、地震公共安全法規、防汛防臺公共安全法規、刑事公共安全法規、治安公共安全法規、交通管理公共安全法規、消防公共安全法規、出入境公共安全法規、人口管理公共安全法規、安全保衛公共安全法規和重大突發事件應對法規等。近年來,市人大和市政府的公共安全管理法規文件數量越來越多,建議市人大法工委和市法制辦公室組織力量,進行梳理歸類,匯編成冊,并經常進行此類法規的立、改、廢的通盤考慮。不僅要方便執法部門全面了解掌握使用這些法律法規,還要讓社會各有關非政府組織、廣大民眾通曉這些法律法規,以形成公共安全危機管理執法有據、有法可依的法治化局面。

3 制定《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條例》,促進建成權責明確的法治化城市公共安全管理體系

2011年2月,總書記在省部級主要領導干部社會管理及其創新專題研討班開班式上講話指出:要“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公共安全體系,健全食品藥品安全監管機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督體制,完善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完善應急管理體制”。我國2011年3月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中,也專門辟出一章對“加強公共安全體系建設”進行規劃部署,提出要“適應公共安全形勢變化的新特點,推動建立主動防控與應急處置相結合、傳統方法與現代手段相結合的公共安全體系”。

健全權責明確的法治化公共安全危機統一管理體系,是實現特大型城市法治化管理的基礎。我國的公共安全體系雖已初步建立,但該體系仍需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其中最主要的問題就在于公共安全管理主體過于分散,“有預案而無預警,重預案而輕預警是公共安全管理中的一大通病。預案側重于處理突發性事件本身,而缺乏涉及突發性事件引發的公共危機的應急處理;預案過多地強調責任領導和責任部門的約束,而缺乏配套的法律、法規以及應急保障資源的規劃、建設和綜合管理機制;預案側重危機發生后的應急處理方案,而缺乏公共危機的預警機制和危機過后的恢復機制。對于許多新城市災害及非傳統危機領域,應急預案還存在空白。由于缺乏危險關鍵控制點的全面調查和定期系統的危害性因素及脆弱性評估,致使應急預案大多是上行下效,沒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盵3]

城市公共安全系統需要事故預防、災害預警、應急反應和災后處理形成一個整體,而各個環節的協調一致需要政府和各級組織管理部門的積極組織,這需要從立法上給予保證。明確責任,建立統一的組織機構,理順城市公共安全綜合管理體制,從而建立完整的城市公共安全保障體系。同時,通過立法程序確定社會各界和公民在社會生活中的地位、責任、義務和權利,以確保社會體系在緊急狀態下的穩定和有序。

受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上海政府各部門的公共安全危機管理迄今尚存在條塊分割、職責混淆、管理分散等弊端,處在各自為戰局面,例如安全監察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均只是自顧自地針對本行業本領域實行內部安全管理,缺乏一個綜合的、常設性的協調管理機構。為解決各自為政問題,亟需形成公共安全體制化管理統一管理體系,以實現公共安全管理的統一目標、統一指揮、統一行動局面。該管理機構的名稱擬可考慮為“上海市公共安全管理委員會”,該機構由信息資料系統、監測預警系統、決策系統等組成,負責分析突發公共安全事故的性質,制定解決公共安全問題的方案,并協調組織各相關部門迅速有效地解決突發公共安全問題。與中央相對應,各地方可成立相同性質的、隸屬于上級公共安全管理機構和本級政府的公共安全局或公共安全管理委員會,組織各地方政府相關部門處理突發公共安全事故。[4]城市規劃建設的基本要求之一,是樹立“安全第一,以人為本”理念,此理念的梳理有助于將不安全事件防患于未然。因此要把“安全規劃作為硬性指標寫入城市規劃編制辦法中,提高公眾和規劃者的安全意識,保障安全規劃的開展程度。其次,還應在法規中明確規定規劃者的法律責任,采取規劃方案負責制,增強規劃者的責任感,確保他們能夠嚴肅、認真地對待規劃設計過程中的各個環節”。[5]

4 制定《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條例》,促進完善特大城市常態化公共安全管理執法機制

建立完善常態化的公共安全危機管理執法機制,是實現特大型城市法治化管理的關鍵。實踐證明,現代公共安全危機往往具有輻射效應,亟需改變以往“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單一管理機制,變被動應付為主動出擊,從日?!拔C管理”層面著手建立執法機制,既要善于以強大的動員能力來處理緊急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更要依法防范和處理公共安全危機。

建議上海政府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建立完善常態化的公共安全危機管理執法機制:一是進一步健全公共安全危機管理預案設計:特別是要從上海的自然環境、社會環境和經濟建設實際出發,著力加強防范和應對各種公共安全危機的實戰能力;二是進一步強化信息,落實保障:及時獲取可能引發影響公共安全危機的的各種信息;政府部門要及時、公開、透明地向社會相關信息,使社會各界和廣大民眾對可能發生的公共安全事件有充分的心理準備和物質準備,從而增強應對公共安全危機的主動性和有效性。三是堅持在政府統一領導下,積極整合管控資源,形成機制保障,多元社會資源的參與是實現公共安全危機法治化管理的重要力量支撐,政府要在發揮主導作用的同時,將社會和公眾資源納入危機管理的制度框架,全方位做好人力、物力、財力的準備工作,一旦發現有各種影響公共安全的隱患和苗頭,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處置,四是要抓緊建立突發性事件應急指揮平臺,完善社會聯動工作機制,健全統一協調、部門負責、社會聯動、公眾參與的工作網絡,組織動員社會各方力量積極參與公共安全突發性事件的防范和處置。五是把綜合治理的思想變成機制、變成保障,各有關部門應把公共安全管理、應急管理與對政府業績的評價結合起來、把更多的人力、財力、物力投入到公共安全防范上去,使公共安全應急預案更好地與危機處理結合起來,以多元的路徑實現公共安全危機管理的最大社會效益。

5 積極借鑒國外城市公共安全法制與機制保障經驗

以俄羅斯和德國為例,在維護城市公共安全的法律制度方面,俄、德兩國分別具有相當完備的相關法律體系。俄、德兩國作為市場經濟國家都十分注重城市應急管理的依法行政。在蘇聯解體和兩德合并的十多年間,先后建立了應急管理的法律法規體系。

上世紀九十年代,俄羅斯先后制定了《關于聯邦執行權力機構結構》、《民防法》、《防疫法》,規范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組織系統的相互關系;民防辦在應對突發事件中的作用、任務、法律地位;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職能等。

德國聯邦政府和各州在城市公共安全法律立法上,國家層面由內政部牽頭,聯手國防、經濟、交通、建筑、財政、農村、環保、郵政、勞工等部門,制定了《民防法》、《災害防護法》、《民防工事建筑法》、《基本法》、《國防法》、《民事保護法》。在州的層面,則由各州制定《防火法》、《消防法》、《災害防護法》、《救護工作法》等法律,為應對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提供了法律法規依據。[6]

美國的公共安全危機管理機制,包括政府安全危機管理、社會危機管理機制、經濟危機管理機制、道德危機管理機制和緊急事態管理機制等。

第一,政府安全危機管理機制。這是最重要、最核心的方面。它是以總統為核心,以國家安全委員會為決策中樞,國務院、國防部、司法部(及其下屬的聯邦調查局和移民局)等有關部委分工負責,中央情報局等跨部委獨立機構負責協調,臨時性危機決策特別小組發揮關鍵作用,國會負責監督的綜合性、動態組織體系。

第二,社會危機管理機制。負責美國國內治安、執法、勞工權力、民權、移民等方面的安全保障。它涉及美國勞工部、司法部及其所屬的聯邦調查局、移民與歸化局及各州警察局、消防局等。

第三,經濟危機管理機制。它旨在解決經濟生活中不斷出現的問題和危機。財政部是美國管理經濟危機的最初機構。

第四,道德危機管理機制。它是美國政治生活中鮮為人知但作用重大的管理機制。20世紀70年代美國出現道德危機后開始在聯邦及各州均設立了道德(倫理)管理機構,負責聯邦及各州官員的廉政監督。

第五,緊急事態管理機制。在美國公共安全管理中,全面緊急事態管理是最基本的原則和實施方案,其中包括幾個部分:一是全危險方法:應用公共安全管理的危機理論、處理和應對所有種類的緊急事態、災難和民防需求。二是綜合緊急事態管理系統。使用該系統有助于促進聯邦、州、地方等政府的充分合作、加強對已知的緊急事態管理措施的有效實施、實現緊急事態管理規劃與州、地方政府決策及行動體系更完全的整合,在現有緊急事態管理預案、系統和能力的基礎上,擴大對所有類型的緊急事態的適用范圍。三是開展有恢復能力和減除災害社區的建設,將社區的住宅、企業、醫院和公共安全中心坐落在安全地區而不是高風險區。[7]

上述三個國家國家層面與地區城市層面的法律法規體系和危機管理機制互相銜接配套,既體現國家大法的權威性,又維護地方城市特色性需求。相比之下,我國在《突發公共事件應對法》出臺后,上海至今沒有一部實施該法的地方性法規細則條例,許多與城市公共安全相關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由于制訂的年代較早,在2008年發生的一連串的突發公共事件處置過程中,已暴露出不適應或缺陷,亟待進一步梳理和完善。目前上海城市公共安全管理難度空前加大,進一步整合健全相關的法規、規章,既是當務之急,也是長遠之策。

參考文獻:

交通管理法律法規范文4

高速公路是我國經濟發展重要組成部分,也體現城市經濟顯著標志。推進具有中國特色的高速公路管理體制對高速公路持續發展有著重要的促進作用。相關調查研究結果顯示,當前高速公路管理體制存在法律法規缺陷、政府企業缺乏分工以及機構職權缺乏明確等問題,本文則從此基礎上提出相應的改善構建措施,望給予高速公路管理者提供參考。

【關鍵詞】

高速公路;管理體制;反思;構建

高速公路管理體制包括管理權限劃分和機構設置,當前高速公路管理機制是從傳統管理體制延伸而來,但高速公路具有全立交、全封閉、流量大、通行速度快等特點,完全不同于普通公路管理。再加上傳統高速公路發展并沒有遵循客觀規律,其服務保障也不夠健全完善,以致于高速公路管理機制混亂且發展速度慢等問題,因此無論從哪個角度分析都需要建立合理、科學、規范的管理體制,從而促進高速公路穩定快速發展。

1高速公路管理體制反思

1.1法律法規缺乏完善

當前我國關于高速公路管理并沒有設立相應的法律法規體系,更沒有可行的管理措施,導致高速公路各個部門無法可依。尤其高速公路的管理體制涉及較多部門,因此有一定的管理難度,只是單純按照傳統公路管理法律法規條,根本沒有從高速公路本質特點著手,顯然不符要求。此外還無法監管和調控各交通本門,而企業設置的管理目標無法滿足大眾愿望,由此一來就無法體現公路公益性效果,所以嚴重滯后的高速公路管理體制法律法規影響公路穩定發展。

1.2政府企業缺乏分工

雖然我國高速公路管理體制有顯著的企業特點,卻不是和現代企業相同的自負盈虧和自主經營的運行模式。當前大多數高速公路管理部門不管是在經營還是管理方式上仍屬于事業性質,長期以往就形成壟斷運行模式,缺乏市場競爭力,使高速公路管理和運營缺乏活力且毫無斗志,不利于高速公路穩定良性發展。

1.3機構職權缺乏明確

當前我國高速公路管理部門有嚴重的設置復雜問題,其中設置的部門重復性多且部門平行,甚至在一個地區中設置多個相同管理部門,表面上看較為細致,實則有嚴重的職權混淆不分情況,更無法明確工作職責。此外各個部門之間溝通不易,常見現象為基層部門落實上級部門制定的政策時不做所措,不僅浪費資源,也無法保障工作效率。

2高速公路構建管理體制措施

2.1完善高速公路管理法律法規遵循體制構建原則

高速公路不同于一般公路,正是是其獨特性有著較強的科學性和專業性,因此需要規范高速公路法律法規體系,由此開展高速公路各項立法工作,有利于高速公路在實施管理之前均有法可依,更是健全高速公路管理體制的基礎。我國在2004年廢止《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方法》后就沒有出臺新的適用于高速公路管理法律法規。所以在制定全新的高速公路法律法規之前可參考其他涉及高速公路管理條例和法律法規,重新劃分權限和設置機構,使高速公路管理實現法制化和規范化的同時維護高速公路運行。此外在制定法律法規之前就應遵循相應的原則,如實事求是,高速公路管理制度建設應充分考慮我國經濟發展和國情大環境下,然而由于我國屬于經濟發展中國家,依舊需要各種政策融資后為高速公路發展提供支持。還應堅持專性化原則;與一般公路不同,高速公路推進管理制度改革要了解其專業技術,堅持與我國經濟發展以及人民生活需求相一致。

2.2合理劃分政府企業工作責任強化內控管理意識

當前針對高速公路內部管理控制還沒有出臺相應的政策制度,而高速公路管理部門應根據行業自身特點和經濟實際發展情況制定和自身發展相符的內控體系。對內控體系完善應包括職責劃分、組織架構、內部核算、管理模式四大部門。除此之外為了確保高速公路每一個職能機構都能參與到內控管理中,應建立預算控制制度和授權審批制度。對此高速公路要不斷加強建設門內部控制制度,保證高速公路的財務預算以及具體執行中能形成有效的制約和監控機制,對于高速公路各個崗位的內部控制應明確具體職責,保證內部控制度不流于形式,發揮監督管理作用。在不同職權范圍內應對不同審批權限進行劃分,確保高速公路資產安全。還要建立各項財務規章制度,針對財務管理具體流程制定相應的控制對策,避免發生管理混亂情況。在高速公路內控體系中行政事業管理占據主導作用,更是高速公路財務管理的主要責任體,對高速公路內控制度實施的有效性以及合理性都有重要責任。高速公路管理層應積極參與內控理論培訓學習,準確認識到內控在管理中的重要性并逐步形成內控意識,從而在未來工作中能嚴格遵守各項財務制度,防止發生各種違紀違法行為。同時政府應督促企業做好全面預算,它是高速公路管理部門為達到既定目標編制的業務、資金、財務等年度收支總體計劃,也是對高速公路管理日常業務規劃的授權批準。高速公路的全面預算控制要求其內部全部業務活動都按預算進行,是有效實施內部控制制度的載體和方法。在實行既有的部門預算、零基預算的基礎上,適當引入績效預算模式。部門預算的各項收支必須嚴格按照規定標準編制,按類、款、項、目進行細化,分門別類地在預算中單獨編制,并要詳細說明預算金額和支出標準。

2.3有效改革高速公路運營模式精簡管理各個部門

高速公路管理運營模式改革在于解決政企不分和缺乏競爭力情況。目前我國高速公路具有商業性和公益性特點,采用多資本經營的運營模式,因此改革則從此部分改造,對高速公路管理部門管理、監管、調控進行嚴格服從且在規定的范圍內開展高速公路運營。這種方式可以避免高速公路管理門對運營企業的干預,激發工作活力,從而提升運營企業工作效率。而對于政權不明和機構復雜問題則需要深入認識高速公路管理機制,尤其對部分管理部門進行優化早已是勢在必行的事情,在精簡過程中應分離部門職能,建立分工明確的高速公路管理體制,保證高速公路安全暢通。

3結語

總之,構建高速公路管理體制是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措施之一,應在充分滿足高速公路行車安全等前提下構建有中國顯著特色的管理體制,在遵循體制構建原則的基礎上完善高速公路管理法律法規,合理劃分政府企業工作責任,強化內控管理意識,有效改革高速公路運營模式,精簡管理各個部門,推動高速公路快速發展。

參考文獻:

[1]李保華.我國高速公路管理體制的反思與構建[J].北京汽車,2011(03):45~46.

[2]郜鵬飛.我國高速公路管理體制的反思與構建[J].中國工程咨詢,2014(06):21~22.

交通管理法律法規范文5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出臺后,很多人在處理事故時因翻騰完整部交安法也找不到一條能套得上當事人行為違反了的法律法規而懊惱,其實交通事故中的過錯行為不一定是違法行為。理由是:交安法第二十二條一款有所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由此不難看出,駕駛人造成事故的行為可能是因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而造成,也可能是因不按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或不文明駕駛而造成的。所以交通事故中的過錯行為不一定是違法行為,但違法行為一定是過錯行為。

    還有一種理解是:第九十一條的規定中,過錯就是違反交通安全法律的行為,否則,不能用來認定交通事故責任。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理由一:新法擴大了交通事故范圍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所管轄的道路交通事故是指“(第二條)車輛駕駛人員、行人、乘車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章的行為(以下簡稱違章行為),過失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五)‘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這與“道路交通事故”相比較,有了明顯變化,要件為車輛、道路、過錯或意外、后果。用車輛擬人化,代替人作為主體,用過錯代替當事人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增加了“在道路上”和“意外”這兩個要件。新法客觀上擴大了交通事故的范圍。由于在意外交通事故中,各方當事人均無過錯,所以,各方當事人都不應該承擔交通事故責任。為了適應這個變化,在事故認定原則的表述中,“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就是適應這個變化的結果。

    理由二: 事故成因的要求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從這個規定來看,《交通事故認定書》應該包含“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而交通事故成因是指“事故處理部門對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檢驗、鑒定等所收集到的交通事故證據進行審查、研究、查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車輛、物品、道路及環境情況、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生理精神狀況、死亡人員的死亡原因、當事人的具體過錯等基本事實,分析交通事故發生的主客觀方面的原因,在此基礎上提出當事人責任的專業性論斷”。這個過程就是交通事故成因分析。由于《交通事故認定書》中“成因”處于核心地位,所以,對于“過錯”的理解應該緊緊依據“交通事故成因分析”來進行分析。由于在對交通事故進行成因分析的過程中,我們首先必須在全面審查當事各方的交通活動的過程中,遴選出交通違法行為,然后,才能進一步分析這些違法行為在發生事故中有沒有作用,以及這些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所以,按照這個思路,筆者以為,《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規定中的“行為”應該是交通事故成因分析中的行為,這里的過錯,就應該是違法行為。

    二十二條一款不能認定交通事故責任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起草中,公安部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以下簡稱《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中第七條二款“遇到本條例沒有規定的情況,車輛、行人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通行”的“安全原則”的規定持否定態度。所以,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對“安全原則”的使用附加了相當的條件。對于“安全駕駛、文明駕駛”規定中附加了“按照操作規范”為前提。由于沒有成文的操作規范,所以,本條不能用來認定交通事故責任。

    類似于二十二條一款的規定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還有三十八條“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和第四十二條“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夜間行駛或者在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行駛,以及遇有沙塵、冰雹、雨、雪、霧、結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筆者以為,這些原則性的規定應該通過相關的具體條文體現,所以,不能用來認定駕駛人的交通事

    分析《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安全車速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一款規定“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兜缆方煌ò踩▽嵤l例》第四十五條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速度。在沒有限速標志、標線的道路上,機動車不得超過下列最高行駛速度:(一)沒有道路中心線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3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40公里;(二)同方向只有1條機動車道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5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70公里”。

    《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十二條二款規定“夜間行駛或者在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行駛,以及遇有沙塵、冰雹、雨、雪、霧、結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機動車行駛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30公里,其中拖拉機、電瓶車、輪式專用機械車不得超過每小時15公里:(一)進出非機動車道,通過鐵路道口、急彎路、窄路、窄橋時;(二)掉頭、轉彎、下陡坡時;(三)遇霧、雨、雪、沙塵、冰雹,能見度在50米以內時;(四)在冰雪、泥濘的道路上行駛時;(五)牽引發生故障的機動車時”。

    由以上的分析,《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的第四十五條和第四十六條,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的具體規定,所以,直接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是錯誤的。

    法的基本特征拒絕安全原則認定交通事故責任

    法具有不同于其他上層建筑現象的基本特征:(一)法是調節人們行為的規范。(二)法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三)法規定人們的權利、義務、權力。(四)法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所以,法是由國家制定和認可的,是一種帶有強制性的行為規則,它規定了人們的權利和義務。法是調節人們行為的規范(規則)。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鞍踩笔橇⒎ǖ淖谥己湍康?。“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是在強調立法的宗旨和目的。為了做到安全駕駛,相關的法律條文對安全行車作出了詳細的規定。所以,不能使用這樣的條文來認定交通事故責任。

    當《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中都沒有“具體”規定的行為成為了對交通事故發生起作用的行為時,我們是否能夠以此“行為”來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呢?警察是國家機器,警察在法律授權范圍內活動。警察的這種行為無疑超出了法律的授權。答案當然是否定的。

交通管理法律法規范文6

關鍵詞 交通肇事罪 犯罪構成 逃逸 酒后駕駛 共犯 自首

中圖分類號:D924.3 文獻標識碼:A DOI:10.16400/ki.kjdks.2016.06.065

Abstract At this stage,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y, the quantity of motor vehicles in our country is increasing year by year. Traffic accidents in some malignant accidents to people's lives and property safety caused great harm, they put forward new requirements on the crime of causing traffic casualties in our country to develop, so it is necessary to of our country traffic accident crime related issues in-depth and meticulous research. Starting with the traffic accident crime, this article analyzes the elements of the crime of traffic accident crime, and finally expounds some problems in the crime of traffic accident.

Key words traffic accident crime; constitution of crime; escape; drive after taking a drink; accomplice; surrender oneself

1 交通肇事罪簡述

對于交通肇事罪的研究來說,不僅要熟知其概念,還要在熟知概念的基礎上,靈活運用我國《刑法》第133條中對交通肇事罪的概述主要為:交通運輸者在行駛的過程中,因違法交通運輸管理法規,而造成了重大的事故,導致人員重傷、死亡或者造成重大的財產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留;而對于那些在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對于那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并造成人員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上對交通肇事罪的概述中沒有對其作出一個明確的定義,但是對于交通肇事罪的定義,主要有以下兩種說法:一種指在交通運輸途中違反了交通管理的法規,從而造成重大事故的發生,并導致人員傷亡以及財產受到嚴重的損失;而另一種則指的是一些專門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在運輸的過程中,因違反交通管理法規而造成重大事故發生,導致人員傷亡財產受到重大損失的行為。以上兩種說法雖然對交通肇事罪進行了闡述,但是與第一種說法相比,第二種說法將肇事主體的范圍限定為從事交通運輸的肇事人員,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而第一種觀點則符合《刑法》第133條的規定,所以一般來說將第一種觀點作為對交通肇事罪的定義。

2 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構成

2.1 對交通肇事罪主體及主觀方面的研究

2.1.1 對交通肇事罪主體的研究

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并沒有對交通肇事罪的主體有一個明確的說明,但是一般來說,交通肇事罪的主體主要是那些對社會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為,且其主體具有一定的刑事能力。如果想要弄清楚交通肇事罪的主體,首先要分清楚交通肇事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還是比較特殊的主體;其次,還要弄清楚非機動車的駕駛者是否已經滿通肇事罪主體的要求;最后,還要對行人進行分析,看其是否能夠成為交通肇事罪的主體,只要滿足這幾點,我們就可以確定其為交通肇事罪的主體。

2.1.2 對交通肇事罪主觀方面的研究

1979年頒布的《刑法》中將交通肇事罪簡單地定為行為人的過失所為,但是我國現行的《刑法》中規定,將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也納入到交通肇事罪的主觀方面,這就在對主觀罪的認定增加了難度。經過對交通肇事罪主觀方面的研究我們可以看出,現有的觀點中還存在著許多的分歧。一些觀點認為交通肇事罪只能是由肇事主體的過失造成的,也就是說,行為人在交通運輸的過程中,能夠預設到自己可能會造成人員的傷亡和財產的損失,但由于疏忽大意而致使事故的發生;還有一種認為交通肇事罪的主體應該是過失,在一定情況下很有可能是由間接故意所造成的。

以上的這幾種觀點并沒有正確理解交通肇事罪主觀方面的含義。在交通肇事罪中,雖然行為人的行為是故意的,但是其對與危害結果的心理態度必須為過失,否則,行為人的這種行為很有可能會造成其他的犯罪。此外,對于行為人違反交通規則來說,一般我們認為這是行為人明知故犯的一種行為,所以就不能否認行為人的罪過為過失。就以上幾個觀點來說,第一種說法更為貼切一些。

2.2 對交通肇事罪客體及其客觀方面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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