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治理手段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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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治理手段

社會治理手段范文1

論文摘要:體育社會問題的出現和存在,影響了正常的社會生活,嚴重制約著我國體育的發展。為了維護正常的社會生活秩序,促進我國體育事業的健康發展,需用一系列手段對體育社會問題予以解決和控制。治理體育社會問題的手段主要包括行政手段、法律手段、紀律手段、社會奧論手段。

一、體育社會問題及危害

體育—這一人類社會活動,隨著人類社會的發展,在人們生活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我國體育的實際社會效能不僅表現在增強人們體質,同時在加強精神文明建設、促進國家安定團結、豐富文化生活、培養人們良好的個性心理、促進經濟發展、發展國際交往和促進人們之間的友誼過程中也起著重要作用?,F在出現了一些體育社會問題,不僅影響正常的社會生活,干擾人們生活,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正常運行;同時妨礙體育的正常健康發展,既不利于正確地完成體育的目標,也不能充分發揮體育的各種效能,需要我們認真研究并采取有效的方法予以治理。

所謂體育社會問題是指:以體育運動作為一種社會制度,與體育運動相關聯的社會行為、關系、作用和事實,出現病態或失調,危害了正常社會秩序,并影響體育運動正常運行和協調發展,需動用社會力量解決和控制的社會現象。具體的體育社會問題,有時表現為一種客觀行為,如“吹黑哨”、“打假球”、“濫用違禁藥物”等等;有時表現為一種客觀現象,如“競技體育與群眾體育發展失衡”問題,“我國競技隊伍文化素質普遍偏低”以及“‘體育政治化”問題等等。

綜合起來說,我國體育社會問題的影響和危害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對體育的影響:妨礙體育的公平競爭,站污了體育的形象,_對運動員、教練員及人民群眾身心產生危害,導致體育畸形發展。第二、對社會的危害:干擾人們的生活,嚴重時能擾亂社會正常運行秩序,甚至引起和激化社會矛盾。

二.體育社會問題的治理

1、治理體育社會問題的必要性。

正因為體育社會問題同時具有兩方面的危害和影響,所以要對體育社會問題進行治理。另外,治理好體育社會問題,對消除體育中不公平競爭現象,維護體育原有的純潔的精神,促進體育的健康發展,讓體育更好地為建設我國的“兩個文明”服務,保持穩定的社會秩序,具有現實的意義。同時,我國的某些體育社會問題幾近“瘋狂”,到了非治理不可的地步。如前段鬧得沸沸揚揚的“黑哨”事件,但是我就是不明白為什么有些人要“捂著蓋子”,不敢揭開。當我們為中國足球“沖出亞洲,走向世界”而歡呼時,又有誰知道正是中國的這種“國粹”—“假球”、“黑哨”,耽誤了我國足球運動多少時間。

2、治理體育社會問題的手段。

①行政手段。因為目前我國政府是利用行政力量來對體育實施宏觀調控,那么治理體育社會問題就少不了要通過使用行政手段。采用行政手段治理體育社會問題,是通過制定體育的方針、政策、調撥體育經費、任免體育官員、審批體育社會團體、開展重大體育活動,以及通過對各種體育理論的選擇和評價,組織研究體育的發展戰略,編制體育的規劃和計劃來實現。

②法律手段。法律手段在治理體育社會問題中起著主導性和規定性的作用,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和各體育社團的群眾團體法等。它具有明顯的強制性、穩定性和不可違背性,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規定:“在體育競賽中嚴禁使用禁用的藥物和方法,禁用藥物檢測機構應當對禁用的藥物和方法進行檢查”,“在體育競賽中使用禁用的藥物和方法的,體育社會團體按照章程規定給予處罰;對國家工作人員中直接負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這是對解決“濫用違禁藥物”問題的直接寫照。在運用法律手段對體育社會問題進行治理的過程中,應注意兩點:其一,具體針對某些問題的法律條文,隨著這類具體問題的解決而自動失效,對于這些條文要予以揚棄。其二,對可預見性的新的體育社會問題,應通過立法的手段提前予以控制,以避免這類問題的進一步發展和惡化。

③紀律手段。紀律是國家機關或社會團體為自己的成員規定的行為準則,與法律不同的是,因各組織的性質、目標不同,不同的組織有不同的紀律,所以紀律有多樣性的特點。紀律是法律的輔助手段,也具有強制性和不可違背性。紀律手段在治理行為性體育社會問題中起著重要作用。

④社會輿論手段。社會輿論可以督促某些現象性體育社會問題的解決,特別是對一些行為性體育社會問題具有控制作用。其作用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其一是社會行為的導向。社會輿論往往暗示出特定社會的價值規范和行為準則,以體育這一特定社會現象作為一個社會層面,它的基本價值規范是“更快、更高、更強”,基本行為準則是“公平競爭”。這正是社會輿論一直關注和監督足球運動中的“假球”問題和“黑哨”問題的原因。其二是社會行為的約束。社會輿論是一種公意,反映大多數人的意見,對少數人的與眾不同的言行,特別是越軌行為具有壓力。如“吹黑哨”、“打假球”等是少數人的行為,這些人迫于社會輿論的壓力,往往會改變或放棄自己原來的行為。

⑤其他手段。包括道德、習俗、信仰等手段,它們主要是通過對人的思想、觀念、認識等產生作用,然后再對治理體育社會問題產生影響。如“運動場暴力”問題,不僅影響正常的體育比賽,還對運動員和觀眾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脅,通過對運動員進行“職業道德”教育后,可以適當地緩解或解決這一問題。這些手段雖然不像行政手段、法律手段來得強烈和直接,但在治理體育社會問題過程中,也能起到一定的作用。

3、治理體育社會問題的基本要求。

①應具有客觀性。只有對實際問題進行正確、客觀的認識,才能發現問題的癥結,進而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然而,我們的認識往往受到許多主觀因素的影響,不能作到公正和客觀,這要求我們對具體的體育社會問題作具體的分析,有效的治理必須建立在正確、客觀的認識上。

②應具有針對性,或稱選擇性。在治理體育社會問題過程中,無論是采取哪一種治理方式或治理手段,都要針對具體的問題?;蛘哒f治理具體的問題時,采取的方式、手段應有選擇性,不能胡子、眉毛一把抓,否則適得其反。

③應具有靈活性。在治理某一問題時,往往有多種方式或手段可供選擇,在選擇具體的方式和手段時,要依據問題的發展和變化,靈活地變換選擇,才能有利于體育社會問題的解決和控制。

④應具有適時性。體育社會問題都是發展變化著的,因此在治理過程中一定要注意適時性。比如,相關的法律條文一定要適用于現時期的問題,而不應只是對過期問題的鞭答;社會輿論一定是關注現時期的問題,而不應僅是對未來假想問題的譴責。

4、治理體育社會問題的兩個基點。

治理體育社會問題的基點應該放在對現行體育體制和體育法制的改革和完善上。包括體育社會問題在內的任何社會問題的產生,幾乎都與相應的社會制度和體制的失調有關,并且在導致社會問題的各種原因中,體制和法制的失調往往是根源性的。由于我國正處在社會的轉型時期,這一時期社會變遷的廣泛性和迅速性,使得某些體制和法制上的東西存在缺陷或混亂。如我國的足球管理體制,“中國足協”既是民間足球協會又充當足球運動行政管理機關,既是“甲級”聯賽的組織者,又是管理者、經營者,還是執法者。這種體制,與我國球迷痛恨的“黑哨”、“假球”等問題的出現,有著莫大的關系?!扼w育法》只對體育比賽中的裁判權利義務作了一些規定,但沒有對裁判的違紀違法行為作出相應的處罰。甚至在中國足壇“黑哨”現象曝光后,卻一時找不到適當的法律條款來懲處。

根據以上事實,筆者認為為了有效的治理體育社會問題,應該合理地改革我國的某些體育體制,進一步完善體育法制。具體的說:在體育體制的改革方面,應確實分清行政、管理和經營的性質、權限和責任,不能因體制自身的混亂,而成為體育社會問題產生的“溫床”;在體育法制方面,《體育法》中應該具有詳細的對違反有關規定作出處罰、處理的條文,不能因自身的漏洞,而讓某些體育社會問題的產生有空可鉆。

三、正確認識當前存在的體育社會問題

1、應該充分地認識到體育社會問題存在兩個方面的影響和危害,不能文過飾非,需要我們認真對待和治理。同時應客觀認識到體育社會問題與其它社會問題相比,其對社會的影響力和沖擊力要相對較小,在治理體育社會問題過程中,不要將之盲目擴大化。

2、要認識到體育社會問題并非一朝一夕形成的,治理這些問題需要一個過程,從理論研究到實際矛盾的解決,往往需要耗費一定的人力、物力、財力。有些體育社會問題的產生背景相當復雜,需要體育部門和其它部門進行綜合治理。

社會治理手段范文2

關鍵詞: 法治思維 法治方式 基層社會治理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基礎和重點都在基層,基層治理法治化水平直接關乎社會穩定大局,意義十分重大。

一、基層社會治理法治化是現代社會治理的應有之義

現代社會治理的核心就是法治。法治一方面通過調節其特有的結構調節社會關系,并在此基礎上對社會治理的合法性加以解決。另一方面法治通過國家強制性保障社會治理活動的法律權威性;最后法治通過確定邊界和底線使社會治理活動有可預期性。法治中國建設的重點和基礎就是基層社會治理法治化,社會矛盾和沖突多發于基層,集中體現于基層治理中,伴隨著社會轉型和經濟轉軌,加速推進基層社會治理法治化已成為現實問題?;鶎由鐣卫矸ㄖ位诂F代社會治理和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而言有著無法替代的作用,主要體現在可以提高社會治理方式的創新程度,充分調動各方面積極性,實現社會治理資源的整體優化。換一個角度來講,基層治理法治化是體現和反映國家治理能力的“風向標”。

就我國當前國家治理能力和治理體系建設實際情況來看,基層治理法治化所起的作用是關鍵性和基礎性的,同過去以“管控思維”為主體的社會治理方式相較而言,法治化治理方式能夠最大程度實現人民群眾的利益訴求并在最大范圍內聚集民意。法治化治理方式通過制度建構方式,運用法律手段,可以最大限度杜絕管理部門、管理人員的“不作為”、“亂作為”,真正實現“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社會矛盾”等目標。

二、社會治理的法律屬性包含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

從理論而言,社會治理是一項公共職能,為了實現這一公共職能,社會治理的主體可以采用行政命令,行政計劃、行政處罰等一系列管理手段。因此,“社會治理”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講本質上就是公權力的行使,是行政行為的實施。在現代法治國家,只要是權力的實施行使,就必須受到法治約束,只要是權力的意思表示就必須符合法治精神。社會治理采取的行政行為本質就是法律行為,這是社會治理的法律屬性。這一點從根本上決定了社會治理中必然包含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普遍運用。具體而言,體現在以下方面:一是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實現社會治理主體的法治化。就社會治理的國家公權力而言,管理職能之間的空缺、重疊和沖突都需要運用法治思維、法治機制和法治方式協調、溝通和解決;就社會治理的社會公權力而言,公共職能與國家職能的界限、分工、沖突需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明確、指導和協調。二是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確保社會治理行為的法治化。社會治理行為作為一種行政行為,體現了行政行為一般性原理,體現著自由裁量權的運用。而且現實中,在社會治理中,這種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會直接面對尖銳的利益沖突、強烈的價值碰撞和巨大的社會訴求,其運用得當與否將最直接影響國家形象及公民的法治信仰。三是運用法治思維確保社會治理責任的法治化。有權力就有責任,責任是權力的本質屬性,而且這種責任應當且必須是一種法律責任。法治思維與權力思維的差異之處就在于是否承認權力的最高性。法治思維認為法律的權威高于權力,公權力的行使者必定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基層社會治理存在的問題

(一)存在制度障礙

雖然國家層面和地方層面都有關于基層社會治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條例。但從現實情況看,實現社會治理法治化面臨著嚴重制度障礙:其一,現在制度已經相對落后。我國原有相關法規是適應傳統社會管理模式而形成的,社會管控思維嚴重,與基層社會治理法治化要求的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相去甚遠,出發點和制度建構的主要做法完全不同,無法適應當前社會發展。其二,立法相對滯后。進入新時期以來,特別是黨的十以后,實施由“社會管理”向“社會治理”,由“行政色彩”向“法治主導”轉變以來,許多地方在實踐中已經做了許多有益嘗試,且取得了一系列富有創新意識的成果,但是相應的立法工作卻顯得滯后,特別基層自治組織、基層治理機制合法性問題,涉及老百姓利益保障問題的許多方面仍未納入法治保障軌道。其三,法規效力層級不足。從目前現實情況來看,從國家立法層面來看,有關基層社會治理的法規較少且缺乏可操作性。許多地方通過地方政府立法對現實矛盾加以調節,但是這些地方性法規效力不高,甚至因為沒有先例可循,在一定程度上違反相關上位法規的問題。使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基層社會治理的基礎不復存在,何以談其效果和作用?

(二)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能力不足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黨員干部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組織者、推動者、實踐者,要自覺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的能力?!币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關鍵在黨,關鍵在人,關鍵在于提高各級領導干部的法治思維和依法辦事能力。當前基層社會治理主體,特別是一些黨員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能力不足,一方面體現在黨員干部的法律知識儲備不夠、依法治理的傳統和氛圍缺失,另一方面是在客觀上大量存在許多領導干部不愿意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而是采取行政手段的“短、平、快”,更有甚者提出法治方式讓其“畏首畏尾”,在一些場合發表進一步加強社會管控的傳統思維。

(三)行政手段的路徑依賴

隨著經濟社會發展,特別社會結構和利益需求呈現多元趨勢越來越明顯的背景下,行政手段難以“一招定天下”,需要多種手段協調,其中法律手段應該成為主導,如前所述,行政手段應在法律框架設立的范圍內發揮效用。過去中國,在人-單位-國家這樣的架構下,通過上行下達執行行政命令實現社會治理確實有著無法比擬的優勢,但是面對社會主體的多元化和社會分層的現實情況,過分依賴行政效率只會導致基層社會治理陷入僵局,而且極易導致權力尋租,導致腐敗。這樣的路徑依賴極易發生打著“發展壓倒一切”等片面觀點的旗號,時不時發生突破法律邊界的行為,甚至侵犯公民權利,認為改善了群眾生活,盡管違法但是可以被理解。如此種種,突破法律邊界和底線,不惜一切代價和手段處理矛盾糾紛,最后結果往往是進一步激化矛盾,是短視行為,于長遠發展有百害而無一利。

四、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基層社會治理的有效路徑的思考

(一)最關鍵的是領導干部要具有法治意識和法治觀念

通過自覺學習,增強憲法法律至上的理念,通過法治思維進行思考,將依法治國、依憲治國的理念內化于心;通過比較法治思維、法治方式與人治思維、人治方式在治國理政方面的優劣,使領導干部充分認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治國理政的必要性,改變過去那種“以言代法”、“以權壓法”的“人治”思維模式,以法治眼光看待一切,明確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決不允許任何領導干部有超越法律的特權,始終牢記法律底線不可觸碰、法律紅線不可逾越;通過干部教育培訓等多種形式,潛移默化地影響領導干部的法治精神、法治意識和法治信仰,使領導干部成為法治的忠實崇尚者、自覺遵守者、堅定捍衛者。

(二)重視正面引導和反面警示兩方面作用

榜樣的力量是無窮的,要充分運用正面典型的引導作用,使領導干部養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習慣。同時對反面典型的警示、警戒作用不能忽視,應在組織、人事管理等重點領域堅持給人治亮“紅燈”,只有這樣才能促使所有領導干部自覺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能力。

(三)要在領導干部政績考核上強調法治指標

正如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公報指出的:“提高黨員干部的法治思維和依法辦事能力,把法治建設成效作為衡量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工作實績的重要內容,納入政績考核指標體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辦事作為考察干部重要內容。”因此要將法治指標納入對各級領導干部的考核之中,把法治建設成效納入政績考核指標體系,各級組織部門要把是否具有法治思維、法治方式和法治能力作為考察干部的重要內容,提拔重用那些運用法治思維、法治方式的領導干部,通過激勵機制,促使更多領導干部積極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問題。

(四)要積極營造法治環境

推進法治文化建設,努力營造穩定有序的法治文化氛圍,使領導干部習慣法治思維,習慣用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使其養成良好的法治思維習慣,形成優秀的法治思維品格,養成良好的法治能力,形成推進依法治國的良好法治氛圍。

崇尚憲法和法律的權威,根據法律思考,把法律當成思考、解決問題的出發點和歸宿。法治思維在現階段主要指限制、約束權力任意行使的思維。法治思維改變了一些領導干部思想中存在的重權力輕權利、重治民輕治官、重管理輕服務等思維誤區;法治方式指領導干部遵循法治原則和法治精神依法治理,通過制定、執行法律,運用法律方法治國理政的行為方式。法治思維與法治方式的核心是用權利制約權力,加強對權力運行的監督和制約,強化對權力行使的約束和規范,約束公權力、保障私權利。

總之,我們需要提高領導干部的法治素養,堅持法治導向,提升法治能力,推進基層社會治理法治化建設。

參考文獻:

社會治理手段范文3

我們已經進入網絡時代。這個時代最根本的標志就是每個人都可能成為中心,都能成為網絡上的節點。網絡化生活已經成為常態,網絡化交往不再是虛擬化,而是真真切切的現實存在。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網絡已經深刻影響到一個國家的治理結構、方式、手段以及績效,成為各國政府、政黨都非常關注的執政手段,其制度創新的意義正在超過其技術創新意義。

面對網絡帶來的挑戰,國內外政府都在積極應對,通過體制機制改革、工作流程再造、技術手段創新,充分利用網絡帶來的新機遇來提高政府的治理能力。我們必須認識到傳統的政府治理與通過網絡治理之間存在的諸多差別。政府要壟斷信息,網絡則使每個人都有了麥克風;政府管理是屬地性的,網絡則是跨地域的;政府管理要統一化,網絡需求則是多樣性;政府管理要辨明個人身份,網絡參與則是匿名的;政府內部信息傳遞是有層級的,網絡上信息傳播是水平的,等等。

政府作為公共權力的行使者,是網絡時代到來的直接推動者之一,理應成為網絡時代的受益者,即自覺地利用網絡來改革自己,提高治理能力,更好地實現和維護公共利益。要實現這個目標,應該將網絡納入治理的全過程之中,努力實現技術創新與理念、制度、機制、組織創新的有效互動。

首先,政府要對網絡上的言論保持接受、包容、開放、合作的心態。網絡不僅是技術進步,更是思想觀念表達的平臺。網絡上的言論表達既是社會認識的反映,更是各類觀點,尤其是激烈觀點的放大,這與網絡本身的特點密不可分。但不能因此就忌憚、害怕,乃至壓制。在信息時代里,這不僅是“因噎廢食”的舉動,更是主動脫離社會現實的愚蠢行為。諸多案例告訴我們,哪些地方黨委政府對于網絡越包容,那里的社會怨氣轉變為激烈對抗的可能性就越低;哪些官員利用網絡的行為越主動,他在處理各種突發事件的時候就越自如。

其次,政府要在網絡的發展過程中始終保持推動、支持的姿態。網絡的發展不僅取決于技術的創新,也需要得到政府的支持。而政府的支持除了體現在產業政策、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外,更體現為對于網絡在社會經濟政治生活中的廣泛使用上。利用網絡,可以推動本地產品市場的擴大,提供多種形式的就業,培養本地社會組織的發展,為本地公眾參與公共生活提供渠道等。在這些方面,政府還有許多工作要做。這也是社會管理創新的重要領域。

社會治理手段范文4

一、鄉鎮農村垃圾的綜合治理路線

鄉鎮農村垃圾治理方法包括傳統意義上的處理方法及維持治理意義上政府與社會良性互動的政策、措施和程序,可分為軟、硬兩類方法。軟方法主要指經濟手段、科技手段和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治理除包含垃圾處理外,還包括垃圾管理及政府與社會互動等層面對垃圾處理的作用,軟方法雖然不能引起量變,但對后續回收、生物轉換、熱轉換和填埋都會產生較大影響,應列入垃圾治理方法之一;硬方法主要指垃圾分流分類、物質回收利用、生物轉換、熱轉換和填埋處置。傳統上,垃圾處理方法主要指生物轉換、熱轉換和填埋處置三類,沒有包括分流分類與物質回收利用,前者在以消納垃圾為首要目的時代沒有受到足夠重視,后者因物質回收利用權屬經貿部門而未被垃圾處理管理部門納入垃圾處理范疇。由此可見,目前應綜合評估的垃圾治理方法有經濟手段、科技手段、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垃圾分流分類、物質回收利用、生物轉換、熱轉換、填埋處置八種。

當前經濟社會發展形勢下,鄉鎮農村垃圾治理的主要準則依先后順序為無害化、資源化、節約資金、節約土地、居民滿意和減量化6項。環境友好型和資源節約型社會建設要求無害化和資源化,尤以無害化處理最為重要;提高農村垃圾無害化處理率及解決垃圾處理資金短缺需要節約資金;資源節約與保護及經濟與城鄉可持續發展要求節約土地;和諧社會建設要求居民滿意;循環型社會系統建設要求資源化和減量化。在此先后順序條件下,利用層次分析法,可以得到經濟手段、科技手段、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垃圾分流分類、物質回收利用、生物轉換、熱轉換、填埋處置八種治理方法的權重,并由此得出以下結論:

1、物質回收利用、生物轉換、熱轉換和填埋處置四種硬方法的權重相當,不存在誰先誰后或誰好誰差的選擇問題,只要能落地,其中任何一種或幾種都可選用。

2、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和分流分類應優先于物質回收利用、生物轉換、熱轉換和填埋處置??紤]到全面落實生產者責任延伸制需要舉國機制及配套政策,非一座城市更非一個鄉鎮可以獨立推動,當地政府僅能選擇性地落實此制度,因此,當地政府的重點是因地制宜地推動垃圾分流分類,為提高物質回收利用、生物轉換、熱轉換和填埋處置的效率效益創造有利條件。

3、經濟手段和科技手段是最為優先選用的治理方法,當地政府應高度重視,出臺垃圾收費、獎勵與懲罰等經濟措施,出臺政策鼓勵垃圾治理科技創新與進步。

綜上所述,鄉鎮農村垃圾治理應大力善用經濟手段和科技手段,優先推進垃圾分流分類,因地制宜地推進物質回收利用、生物轉換、熱轉換和填埋處置。

二、鄉鎮農村垃圾的綜合治理流程

垃圾治理過程包含物流、資金流、信息流,有流動就有方向,有必要理順流程。盡管從處理效果來看,一些治理方法不存在誰先誰后的選擇問題,但從物流角度來看,還是存在排序問題的。根據上述綜合治理方案,可給出鄉鎮農村垃圾的綜合治理流程(見圖1),該治理流程包含三方面信息:一是明確垃圾治理的各個環節及其銜接關系,二是明確各環節的主要內容,三是明確各環節的責任主體和作業主體,沒有給出資金等方面的信息。

垃圾治理流程涉及政府、企事業單位、村民和社會組織。政府是垃圾治理的責任主體,同時也可參與物質回收利用、生物轉換、熱轉換和填埋處置等垃圾處理作業。企事業單位、村民和社會組織是垃圾治理的主要作業主體,應專業化、社會化和產業化。

鄉鎮農村垃圾治理涵蓋源頭減量與排放控制、垃圾收集與轉運、物質回收利用與生物轉換、能量回收與填埋處置五個環節,可能的物流共十八種方式(見表1)。

鄉鎮農村垃圾治理應建立專門的收運隊伍,定時定點收運,大件垃圾及有毒、有害、危險廢棄物也可采用電話預約收運方式。垃圾收運由生產者或生產者委托的收運單位、垃圾處理企業指定的收運單位和政府授權委托的收運單位三類承擔。生產者或生產者委托的收運單位主要承擔農資垃圾包裝物和失效農資產品的收運;垃圾處理企業指定的收運單位主要承擔無毒無害的一般廢棄物的收運(有些地區由事業單位承擔);政府授權委托的收運單位主要承擔農藥瓶等有毒、有害、危險廢棄物及家具、家電等大件垃圾的收運(有些地區由事業單位承擔)。

區(縣級市)應合理規劃鄉鎮農村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物質回收利用與生物轉換設施宜以自然村或行政村為服務區域,宜以中、小規模為主。熱轉換(能量回收)與填埋設施宜以一個或幾個鎮為服務區域,宜以大、中規模為主。鄉(鎮)政府應保證適當處理能力的物質回收利用與生物轉換設施正常營運,區(縣級市)政府應保證適當處理能力的熱轉換與填埋設施正常營運。填埋作為一種應急措施,應具備一定的填埋庫容。

三、落實鄉鎮農村垃圾綜合治理方案的重點工作

(一)建章立制,促進鄉鎮垃圾治理法治化

建立健全鄉鎮農村垃圾管理機構,編制鄉鎮農村垃圾治理規劃和管理辦法、鄉鎮保潔與垃圾處理經費管理辦法、垃圾計量管理辦法、設施建設與營運需求執行辦法、垃圾處理服務購買與分配辦法、設施建設與營運監管辦法、垃圾處理考核辦法等,完善鄉鎮垃圾管理體制及運行機制,理順區(縣級市)、鄉(鎮)、村委會和居民聯動機制,建立垃圾處理服務購買與分配機制,建立行業準入與退出機制,建立垃圾處理考核機制,建立垃圾處理設施監管機制,建立經濟激勵機制和生態補償機制,促進鄉鎮垃圾治理法治化,推動鄉鎮垃圾治理穩步發展。

(二)因地制宜,推動鄉鎮農村垃圾治理方案具體化

一是建立農資垃圾收運隊伍。供銷社下屬農資公司專營農資,有能力承擔農資垃圾的收運,這是農村地區落實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的有利條件。農村地區應理順城市管理(環衛)部門與經貿部門(供銷社)之間的關系,充分利用供銷社的優勢,引導供銷社代表農資生產者回收利用農資垃圾,鼓勵供銷社代表村民回收利用農產品垃圾。

二是因地制宜選擇生物轉換方法??晒┻x擇的生物轉換方法有飼料化、特種酶制取工業乙醇、蚯蚓(蟑螂)堆肥、堆肥和厭氧發酵制沼。餐廚垃圾飼料化處理的技術較成熟,機械化程度高,占地較小,資源化利用程度高,具有技術優勢與經濟優勢,但生態風險難以預測。特種酶制取工業乙醇目前仍停留在實驗室研究階段,有待對原料成分、操作參數等進行系統研究,商業化用于餐廚垃圾處理還有待時日。蚯蚓堆肥投資少,簡單易行,但土地利用效率低,一般只適用于餐廚垃圾分散處理,1畝地每年只能處理100t有機垃圾,生產2-4t蚯蚓和37t高級蚯蚓糞,蟑螂堆肥也具有類似特點。好氧堆肥技術簡單、成熟,廣泛用于園林綠化垃圾、秸稈等農林垃圾的處理,但占地大、周期長、臭氣難以控制、產品銷路不暢,宜控制在中小規模,缺氧堆肥(漚肥)也具有類似特點。厭氧發酵制沼占地小,資源化與減量化效果好,臭氣易控制,具有推廣前途。各地可根據有機垃圾的產量、性質、土地及資金等情況,選擇適宜的生物轉換方法,對于人口較多的自然村、行政村或更大服務區域,可采用厭氧發酵制沼,對于人口稀少或偏遠鄉村,可采用漚肥或蚯蚓堆肥等適合于小規模處理的方法。

三是建立與治理流程相適應的資金流,吸收社會資金參與,控制資金投入,確保資金鏈環環相扣。

(三)創新突破,建設鄉鎮農村垃圾治理試點

建設鄉鎮農村垃圾治理試點工程,探索垃圾處理各環節及其組合方式的優化,引入市場機制,引進社會資金及先進管理經驗和技術,開發與開放鄉鎮農村垃圾處理服務市場,創新垃圾處理服務模式,積累產業化經驗。由試點晉級示范,再到推廣,發揮榜樣的帶動作用,形成一戶帶一村、一村帶一鄉(鎮)、一鄉(鎮)帶一片的良好局面。

四、鄉鎮農村垃圾治理案例

(一)長沙市鄉鎮垃圾治理模式

長沙市在有條件的農村地區,推廣“戶分類、村收集、鎮中轉、縣處理”的垃圾清運處理模式,在偏遠山區、經濟實力差的鄉村,實行分類收集、就地填埋模式。要求農村做到“三有”:戶有垃圾存放桶、村有垃圾收集池、鄉(鎮)有垃圾中轉站;做到“三無”:無暴露垃圾、無衛生死角、無亂堆亂放。為了強化鄉鎮干部及村干部治理農村環境衛生的責任意識,長沙市決定每半年組織評出“十佳鄉鎮十佳村”和“十差鄉鎮十差村”,評比結果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同時納入對各級政府的績效考核。不講衛生的鄉鎮,在評選中將被“一票否決”。

社會治理手段范文5

【關鍵詞】社會組織 社會治理 法治

一、社會治理的基本理論

(一)社會治理的基本內涵

社會治理的基本內涵是對于社會服務及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領導、決策與規制。我國學者俞可平認為,社會治理包括社會管理和社會自治兩重基本形式。全球治理委員會對社會治理進行了較為權威的定義:“治理是各種機構或個人管理其共同事務多方面的總和,調解不同利益主體并相互合作實現目標的持續過程。既包括迫使人們服從的正式制度和規則,也包括各種人們為實現共同目標而達成的非正式的制度”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了“改進社會治理方式”的要求,這些要求體現了我國對治理主體從依靠黨委政府到協同社會各方面力量的多元化的要求,對治理對象從不同方面到不同層次利益的廣泛化的要求,以及對治理手段多樣化的要求,這是社會治理理念在中國的本土化和具體化。

(二)社會治理創新法治化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了創新社會治理體制的目標,隨后十八屆四中全會又提出了推進多層次多領域依法治理的目標,對此可以進行如下的解讀:社會治理模式的創新應該是在法治的框架內進行的,不可以逾越法律的范圍。所謂社會治理創新法治化,也就是創新社會治理必須依照法律進行,社會治理必須納入到法律的框架中來。法律應該保障社會治理創新,這樣才能保證創新社會治理的權威性、合法性以及持續性。

二、社會治理創新法治化與社會組織的關系

自改革開放30多年以來,我國市場經濟迅速發展,社會進入了高速轉型時期,社會面臨著前所未有的復雜情況。另一方面,隨著社會的發展大眾對公共事務有著越來越高的關注度與參與度,這是市場發展的必然結果,也是人的社會化的結果。隨著社會形態的發展變化,過去高度集中和高度組織化的“政府統管一切”的社會管理模式越來越不適應社會的發展,因此創新社會治理模式已經勢在必行。如何創新社會治理模式,我們可以從法治和社會組織兩個方面入手破解。社會治理的創新,是在法治的前提下的創新,即社會治理創新法治化。要實現社會治理創新法治化,必須以社會組織作為突破點,在法律體系內,依法組建成立社會組織并鼓勵其參加各類社會治理活動,以協調社會、市場與政府三者間的關系。

(一)社會組織是我國社會治理創新法治化的重要參與主體

由于我國現代化建設起步時間較晚,人口眾多,所以政府仍然是目前最主要和最有力的社會治理主體。但是這也導致了我國政府職能的無限擴張,造成了政府部門機構臃腫,服務質量不高,社會治理效率低下等負面影響。反觀社會組織,雖然不同的社會組織的作用和目標都各不相同,但是其建立和運作的最主要的目標就是彌補市場的失靈和政府的不足,許多公共事務如果可以通過社會組織來處理,往往能以更好地實現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二)發展社會組織是社會治理創新法治化本身的要求

十八屆四中全會中明確提出了“推進多層次多領域依法治理”的目標,要求“堅持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提高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并且強調了社會組織對于提高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具有重要作用。建立健全社會組織運作制度的要求表明發展社會組織本身就是提高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的必要條件,要實現社會治理的法治化,就必須將社會組織也納入到法律的框架中。

無論是政府的社會治理還是社會的社會治理都是在法治的前提下進行的。建設有限政府不僅僅是出于發展社會組織和創新社會治理的要求,也是法治本身的要求;社會組織依法獨立自主地發揮其社會治理的作用,既需要法律給予制度上的保障,也不得逾越出法治的圍墻。

三、發展社會組織對社會治理創新法治化的意義

現代治理理論要求,實施有效的管理所需要的資源是分散在各中社會主體之中的,政府與社會組織以及其他各種社會力量應該是互相協作的關系,多方社會力量應該通過多種管理手段進行合作,共同履行社會治理的義務,唯有這樣才能最大的實現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就我國目前的現狀而言,社會治理依然過分倚重政府的力量,并且存在政府對社會組織和社會治理理念有誤的問題。有一些政府部門或行政官員對于社會組織和社會治理的認識存在偏差,依然存在著 “社會管理”和“大政府”的社會管理觀念。社會管理強調的是以政府作為單一主體的管理行為,其運作的核心是政府權力,行政手段的運用具有明顯的強制性,是一種自上而下的治理模式。而社會治理則區別于社會管理,社會治理的管理理念是服務與公正,它要求社會不同主體與力量之間協商合作,一方面要激活私營部門與公民社會的活力與自主性,一方面又要保證其對公眾負責。

政府是傳統管理體制中唯一提供公共服務和產品的主體,而社會治理模式下社會責任的主體應該是多元化的,包括政府、社會和公民,缺少了民眾的參與和認同,社會組織就難以有效地參與到社會治理中。要實現社會治理創新法治化,離不開公民意識的培養。在國家權力向社會回歸、還政于民的過程中,能否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加強政府與公民對公共生活領域的合作管理,能否實現真正的善治,關鍵在于公民是否自愿合作并對社會治理模式產生自覺認同。社會組織發展的基礎是公民精神,所以當民眾意識到自己是社會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公共利益與自己密切相關,自己有維護公共利益的責任,才會積極主動地參與到社會公共事務中來。公民意識是發展社會組織的必要條件,而社會組織則是培養公民意識的重要條件。發展社會組織可以為公民精神的培養提供土壤,限制政府權力的擴張,是實現我國社會治理創新法治化的必要條件。

參考文獻:

[1]俞可平.更加重視社會自治[J].人民論壇,2011,(6).

社會治理手段范文6

論文關鍵詞:思想政治理論課 高職生 誠信 教育 有效途徑

人無“信”不立,“誠信”是中華民族幾千年來的優良傳統,也是當代高職生做人、做事、學習、交往的根本原則,是每一個高職生都應該具備的最基本的素質。但是近幾年來高職生誠信道德的滑坡令人擔憂,出現了很多誠信缺失現象,在社會上引起了許多的負面影響,加強高職生的誠信教育已經刻不容緩。

一、高職生誠信缺失現象的表現及原因分析

(一)高職生誠信缺失現象的表現

1.從學習方面來看。高職生在校學習期間,不能真正的依照誠信這個基本準則去對待學習,如上課遲到早退,抄襲作業,剽竊論文,考試時候面對學院的處罰規定作弊現象仍然時有發生,并且作弊手段也在與時俱進,時有創新,所謂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令監考教師哭笑不得。

2.從就業、擇業方面看。高職生在就業、擇業時,為了能有更好的選擇,會不惜弄虛作假。如,篡改求職材料中的成績單,虛構在校的學生干部、獲獎情況、參加的社團等等。下面列出的一些現象時有發生,如一招聘單位在某學校招聘,回去一分析,200多份里面就出現了十幾個學生會主席,幾十個班長,其他班干部就更不用說了。在簽訂了就業合同之后,部分高職生不能夠做到誠信,經常出現毀約、違約現象。

3.從社會交往方面來看。一些高職生在與同學、朋友的交往中會出現如借錢不還的現象,甚至部分高職生申請了助學貸款,在畢業幾年后仍然不予還款,帶來很不好的社會影響,還有部分高職生在自尊心與虛榮心的驅使下,撒謊時臉不紅心不跳,習以為常,自以為高明。

(二)高職生誠信缺失現象的原因

1.社會環境。一方面,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大環境下,由于市場經濟帶來的拜金主義與享樂主義等副作用使部分高職生難以確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判斷是非的能力產生了偏差,在做人做事時丟掉了本應有的誠實守信、愛崗敬業等基本準則,尤其社會上也存在著一些不誠信的風氣,如官員的腐敗現象、社會的不正之風、市場中的假冒偽劣、欺詐坑騙、體育比賽中的“黑哨”等等,也給高職生帶來了精神污染。

2.學校環境。學校教育對一個人的精神境界的影響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影響高職生生長、學習的過程中的很多事情。如學校亂收費、在升學時托關系、走后門等現象比比皆是,影響十分惡劣;一些教師學術腐敗、誤人子弟,課堂上應付了事,課下辦班收補習費;在學校里有關系的學生備受關注,沒關系的學生備受冷落。這些現象,都給高職生傳遞了一些不誠信的信息,對高職生的思想產生不良的影響。

3.虛擬網絡環境。網絡作為一種新興的交往媒體,和高職生的生活、學習息息相關,而網絡的虛擬性又給高職生開辟了一塊可以“不誠信”的土壤,高職生可以在這里使用非實名賬戶,并可以發表一些不負責任的言論,甚至可以惡搞。從某種程度上講,網絡的出現也是助長高職生失信行為的一個很重要因素。

二、思想政治理論課加強高職生誠信教育的有效途徑

加強高職生誠信道德教育,提升高職生的誠信素質,這需要從教育、社會管理、法制等多個方面共同去努力。在

這里筆者僅從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學這個角度去分析加強高職生誠信教育效果,提高高職生誠信意識的有效途徑。

思想政治理論課是高職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主渠道,擔負著高職生誠信教育的重大責任,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學能否取得實效,關系著高職生誠信教育能否落到實處,但事實上,教學效果一直以來不甚理想。

課堂教學是聯系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師和高職生的主要橋梁,課堂教學效果是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師的素質、思想政治理論課授課內容和教學手段的選擇以及和高職生的及時溝通、心理輔導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 ?。ㄒ唬┨岣咚枷胝卫碚撜n教師的素質修養

教師是人類靈魂的工程師,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師也是高職生心目中的榜樣,而榜樣的力量是無窮的。要做好學高為師,身正為范的榜樣,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師就要提升自己的道德水平、學識水平和理論素質,要提高理論素養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素養,擺正自己的人生觀、世界觀和價值觀,做到為人師表、誠實守信、實事求是、做真學問、為誠實人,知榮知辱,不要理論一套實際一套,更不要學生前面一套學生后面一套,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師要通過自身素質的提升用自然散發出的正氣和人格魅力促進和引導高職生對的誠信的再認識。

(二)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學內容和教學手段的選擇

1.教學內容的選擇。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師在教學過程中要注重教學內容尤其是案例的合理選取。不僅要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理論(包括社會主義榮辱觀)的講授,更要注重案例的選擇?!罢\信”的話題自古已有,可謂數不勝數,高職生從小到大,多少老師講過,聽得早已麻木沒有感覺了,要注重發掘發生在高職生身邊的,能聽到、看到、感受到的案例,這樣才會更有說服力和可信度。例如,從2002年開始央視就舉辦了《感動中國》欄目,每年會評選出10位感動中國的人物,他們的事跡感動之余隨之而來的是更多的思索。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師應該隨時從教學案例庫中選取和添加誠信人物的案例,以保持學生對思想政治理論課的興趣和信任度。

此外,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師在案例的處理方面還有一點極需要注意,通常說講解案例,實際上很多教師只是做到了“講”,并沒有做到真正的“解”,也就是分析。要知道分析才是講解案例最重要的部分,如果只是講案例,那也許故事聽完就完了,許多高職生并不能自覺地去思索,只有教師引導高職生把案例背后的深層次的東西—誠信的本質,意義等挖掘出來,讓高職生有所思、有所感、有所悟、有所知,才能真正引導高職生對誠信的正確理解和思考。

2.教學手段的選擇。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師在教學過程中要注重嘗試新的教學方式,遠離單一、靜止的教學模式。當前的高職生思想活躍,接受新事物較多,原有的單一靜止的教學手段已經滿足不了高職生日益增長的求知需求,必須嘗試用新的教學手段。(1)多媒體教學手段的選擇。多媒體教學手段信息量大,圖片、視頻的大量使用可以使教學內容更直觀,讓高職生印象更深刻,感觸更深,影響高職生“三觀”的樹立和是非觀、道德意識的養成。(2)探討式教學手段的選擇。在針對“誠信“問題的時候,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師應盡量多的給予高職生自己思考的空間,讓高職生通過觀察、思考來參與到討論中去,最后得出結論,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師給予點評。這樣高職生對誠信的認識既有自己的思考,又有同學的想法,同時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師給予最后的正確的引導,對高職生誠信意識的養成有很大的作用。

(三)加強對高職生的課后心理輔導,及時發現問題,及時處理解決,不讓負面因素影響高職生的誠信觀的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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