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治理法治化存在的問題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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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治理法治化存在的問題

社會治理法治化存在的問題范文1

關鍵詞高校 學生管理 法制化 法治化

中圖分類號:G647文獻標識碼:A

1 高校學生管理法制化與法治化的涵義與關系

法制化,即指國家和社會的基本關系和主要活動經由法律制度規范、調整和保護,在法律的規范和保護下發展的過程。高校學生管理法制化,是指國家通過教育立法對高等教育事業的發展實行干預和調控,教育行政部門行使管理職以法律為主要依據,教育管理者解決教育問題訴諸于法律。

法治化是一種“法律至上”、“法律主治”的社會狀態。高校學生管理法制化就是要按照國家、教育部門等相關法律規定對學生進行有效的管理。簡言之,高校學生管理法制化是制定完整教育法規范體系,健全的法律運作機制以及相關的保障制度。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就是要在運用這些法律來治理事務,法制化是法治化的基礎、前提條件,法治化是法制化的具體實踐。

2 高校學生管理法制化與法治化的原因

高校學生管理法制化與法治化是一個長期的歷史過程,并且有其深刻的歷史和社會原因,是社會民主、法制發展的必然。

第一,教育法律思想由來已久。教育法律思想早在古希臘時就有,柏拉圖最早在其名著《理想國》中闡述教育法律思想。19世紀中期到20世紀50年代,世界各國進入教育立法的時期;1957年德國學者黑克爾撰寫的《學校法學》一書是世界上第一部系統的教育法學著作。我國教育向來強調人治不重視法治,但教育法治思想和法治實踐卻一直存在。如韓非就曾提出“以法治教”的主張,并從中央到地方設吏師,保證國民的法治教育在全國范圍內實施。悠久的教育法律思想給教育的法制化與治治化提供了沃土。

第二,教育法制與法治意識日益增強。20世紀70年代末期,我國進入改革開放時期,隨著政治、經濟改革的推行,教育亦不能像以往一樣僅靠行政命令或人治來發展。這樣,教育的法制化和法治化就成為政府和全社會關心的重要課題。從20世紀70年代末開始至今,我國教育法制化和法治化經歷了起始、發展、深化等階段,法律理論研究日益豐富,法制化建設取得初步成效;法律實踐也逐步得以實施,人民的法治意識日益增強。

第三,學生管理實踐中案例頻發。在全社會快速推進法治化進程的大趨勢下,人們法制意識不斷增強,大學生也不例外,而且更注重維護自身的合法權利。故此近些年大學生為維護自己的權利狀告高校的案例時有發生。如:1998年田永訴北京科技大學管理不當,,侵犯其受教育權案;1999年劉燕文訴北京大學濫用行政管理權,不頒發畢業證書,拒絕授予博士學位案;2000年余丹丹訴襄樊學院勒令其退學處分無充分理由和法律根據要求案;2000年張某訴華西醫科大學不授予其博士學位案;2001年王某訴武漢理工大學不授予其學士學位案;2003年董斐訴鄭州大學請同學替考“勒令退學”案等。這些案例為高校的學生管理工作敲響警鐘,同時也給高校學生管理法制化與法治化提出了許多新的問題。

第四,較為完善的教育法體系。隨著教育法律研究的不斷推進,我國建立了較為完善的教育法體系。它由教育法律體系、教育法規體系和教育規章體系構成。教育法律是指《憲法》中關于教育的條款,我國教育的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單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教育法規則由行政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及地方性法規如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辦法等構成;教育規章包含行政規章與地方性規章。較為完善的教育法體系為實施高校學生管理法制化與法治化提供了理論依據。

3 高校學生管理法制化與法治化存在的問題

第一,法規、規章與法律存在沖突。地方性法規、規章與國家法律抵觸的這種法律規范相互打架的現象,就是學術界通常所說的法律沖突。法律沖突是“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進程中面臨的又一個重大現實問題。在高校學生管理法制化與法治化過程中,也存在這樣的問題,如新的《婚姻登記條例》規定:允許在校大學生結婚,但由于在校生結婚給學生管理帶來一系列問題,有些高校校規限制大學生結婚;又如《學生體質健康標準》實施辦法與《高等教育法》沖突等。

第二,管理人員的法律意識不強。1999年6月,第三次全國教育工作會議確定了高等教育大發展的新思路,我國高等教育事業得到空前發展,過去高度強調意志統一、集中統一管理和學生的服從的管理模式已不再適應大眾化階段的高校學生管理形勢。但這種傳統習慣根深蒂固,導致管理者法律意識淡漠,較少用法律的原則和精神管理學生。具體表現在:片面強調嚴格管理,片面強調學校的權力,從而忽視了學生權利的保護;將法制與嚴格管理對立起來,認為遵循法治原則,就是放松管理,就會放任學生的某些不良行為,這些認識與現代法治觀念相悖。

第三,未理清高校與學生間的關系。隨著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斷深入,高校和學生的關系由原來單一的行政管理關系逐步向復雜化方向轉變,而管理者卻較少從法律角度認真思考學校與學生的關系。在這樣的大背景下,一些學者提出要重新審視高校和學生之間存在的法律關系,基于二者關系的復雜性,目前尚未形成能夠全面準確描述二者關系的理論研究成果。主要觀點有特別權利關系理論、教育契約關系論、行政法律關系、民事法律關系和行政法律關系與民事法律關系并存等,但這些觀點有一個共同點,就是維護學生自,強調學生權益,主張司法程序介入高校學生管理,倡導高校學生管理法制化與法治化。

第四,管理程序不夠規范?,F實高校學生管理中,有很多程序不清,不夠規范的地方。比如,學校在對學生做出行政處分時,學生的知情權、申訴權、如何調查取證等都沒有比較詳細、嚴格的規定,這樣都可能造成對學生權利的侵犯。學生尋求救濟的途徑還很不順暢,各種救濟手段未得到有效的運用,學生遇到問題時訴之無處、無門,造成大學生的權利無法得到及時的維護。

4 改進高校學生管理法制化與法治化的措施

第一,加強立法工作。目前,我國雖然建立了較為完善的教育法體系,但在有些方面尚存在空白;另外,教育法規、規章與法律存在沖突。學校內部規章制度與法律法規沖突是目前侵犯學生權利,引起法律糾紛最主要的原因。從法律的位階上看,學校內部規章制度的位階是最低的,其效力也是最低,只要與法律、法規、規章相沖突,均屬無效。實踐中學校內部規章制度與法律、法規、規章沖突的案件均有,但最多的還是與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規沖突最多,這有待于加強立法工作。對學生的管理中, 必須依法制定全方位的規章制度,并對現有的規章和條例進行清理和修訂,過去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改革成果應繼承,同時要充分考慮整個社會法治的進步。

第二,提高法律意識。近年來,教育法律糾紛頻頻見于報端。糾紛的實質是教育者法律意識的淡漠和學生日益崛起的主體權利義務之間的沖突,是關于學生權利的法律規定與學生管理制度中不當因素的沖突,沖突的焦點是學生或學生的權利是否得到尊重或侵害。減少、避免、解決教育法律沖突的必由之路是:教育者和學生都要學習、理解、掌握有關教育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條文和實質,按教育法科學地管理和教育學生;依教育法科學的學習。做到教者、學者均知法、守法、護法。

第三,樹立服務意識。教育者應該充分認識到與學生法律關系的變化,找準與學生的法律關系,適時調整角色地位,保護學生權利,樹立服務意識,做好服務工作,熱忱為學生服務。大學生智商高,知識面廣,觀念更新周期短,法律意識不斷增強。教育者要從民主、自由、平等、公正的觀點出發,既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來規范、管理、教育大學生,又要充分尊重學生的法律地位,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第四,規范高校管理行為。2005年頒布實施了新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新《規定》依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遵循“育人為本,依法建章,規范管理,加強監督”的原則,對原《規定》進行了全面的修訂。新的《規定》把學校管理的自由裁量權限定在一定的范圍之內,對于保護學生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進一步明確了高校工作職責、范圍,管理者的權限、義務,完善法律監督機制體系,規范了高校的管理行為,依法行事。

第五,完善學生救濟機制。一是要按照法律的規定,禁止侵犯學生權利行為的發生;二是建立學生申訴制度,使學生權利得到救濟,三是進一步明確司法審查介入高校的教育管理活動的權限、程序,在維護高校的自主辦學權和保障學生的基本權利之間找到一個平衡點,從而更好地維護學生的各項合法權益。司法審查對大學管理的介入不僅是完全必要的,更為重要的是可以規范管理權利,更新管理觀念,促進高校管理的法制化和法治化。

學生是學校的主體,學生管理工作的成效,關系到學校的穩定與發展。但隨著高等教育改革的推進,高校與學生的關系由原來單一的行政管理關系逐步向復雜化方向轉變。為適應這種變化,高校必須更新管理理念、改進管理方式和完善管理制度,加強高校學生管理法制化與法治化,才能促進高校的長期穩定與健康的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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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治理法治化存在的問題范文2

關鍵詞:法治保障;社會管理創新;法治化

中圖分類號:D6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3)10-0225-02

黨的十報告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社會管理格局的基礎上,增加了“法治保障”這一新內容?!吧鐣芾韯撔路ㄖ位弊鳛楫斍昂徒窈笠粋€時期社會管理創新的指導思想、基本路徑和主要方法,標志著中國社會管理創新將由典型試驗、重點突破、政策引導,向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方向科學發展,意義重大,影響深遠。

一、社會管理創新法治化的價值

法治是實現經濟社會發展最重要的軟實力,是公民實現公權和私權的第一保障,是最基本的執政方式,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提高社會管理科學化水平,必須以法治予以保障。

1.法治是社會管理創新的前提條件。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就要最大限度激發社會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諧因素、最大限度減少不和諧因素,維護人民群眾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保持社會良好秩序,確保社會既充滿活力又和諧穩定。我們應當清醒地看到,當前經濟社會發展既處于戰略機遇期,又是矛盾凸顯期,社會結構由單一黨政系統發展到公權力、企業和公民社會系統并存。面臨這些新挑戰,社會管理創新要求我們不斷破解社會公正、公共服務、公共安全、社會參與等方面的制度、保障性困擾、機制性束縛,實現“三個轉變”:管理目標由“為民做主”向“人民民主”根本轉變;管理主體由“政府大包大攬”向多元社會主體協同治理根本轉變;管理方式由主要依靠政策管理向依法治理、綜合施策根本轉變。轉變的最根本和最重要的推動力,就是法治建設。法治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的特點,更有利于調整社會關系、分配社會利益、規范社會行為、構建社會新秩序。因此,只有以法治理念為指導,以法治的手段規范和推進社會管理創新,才能保證其正確的方向和持久的生命力。

2.法治是社會管理創新的重要內容。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總體上解決了有法可依的問題,當前我們面臨的很多社會問題和矛盾,絕大部分是由于受現有體制機制、傳統習慣、部門利益甚至是特殊利益集團的影響,法律法規沒有得以實施而造成的。在這種情況下,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問題就顯得更為突出、更加緊迫。社會管理創新的重要任務之一就是要采取積極措施,創新制度機制,切實保障憲法和法律的有效實施,形成法治秩序基本建立、公民權利有效保障、公權機關依法辦事、人民群眾安居樂業的良好局面,這是社會管理創新題中應有之義。

3.法治是社會管理創新的根本追求。隨著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深入發展,人民群眾參與政治的積極性不斷提高,權利意識越來越強,利益訴求越來越具體,對完善法律體系的期待越來越高。要在社會管理創新中找準突破口,在法治原則和現有法律框架內大膽探索,打破傳統的社會管理模式,運用新的理念、知識、技術,創新方法手段,不斷總結經驗,將成熟的經驗上升為制度規范,并通過法定途徑上升為法律法規,以社會管理創新“點”的突破,推動法律體系“面”的逐步完善,實現“良法”之下的“善治”。

二、社會管理創新法治化存在的障礙

中國有關社會管理法治建設還比較滯后,有些領域甚至存在法律空白。法律上的缺失,正在成為阻礙社會管理創新深入推進的重要因素。

1.社會管理創新的法治觀念有待加強。歷史的經驗和教訓告訴我們,法治是推動社會和諧進步的最強動力,唯有以法治理念為指導,以法治體系、法治程序和規范為支撐,推進社會管理創新才能真正實現最佳的效果和長期的效益。但是,當前我們社會管理理念還與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不相適應,突出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法律至上”理念淡薄。在社會管理創新中全面貫徹依法治國方略,樹立法律權威,尊重公民權利、依法行使職權,確保各級黨委、政府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都能夠以憲法和法律為根本的活動準則,自覺做守法護法的模范。 二是“民主管理”理念不強。社會管理的主體是人民群眾,社會管理創新為了人民群眾,也要依靠人民群眾,政府的決策和舉措都要做到“問政于民、問需于民、問計于民”,使社會效果更貼近其出發點和歸宿點。三是“公平正義”理念難以確立。要使社會成員能夠按照規定的行為模式公平地實現權利和義務,并受到法律保護,實現社會成員之間的權利公平、機會公平、過程公開和結果公平。

2.社會管理創新的法律制度需要進一步完善。當前中國社會管理領域的立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所占的比例不高。流動人口管理、特殊人群幫教、虛擬社會管控“、兩新組織”管理等方面社會法制建設明顯滯后,一些明顯帶有計劃經濟時代烙印的法律法規,不能反映當前公民的利益訴求,這些都是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所急需解決的法制建設問題。要針對這些問題,社會管理領域的立法工作需要進一步推動。

3.社會管理創新的法治資源需要整合。公眾參與社會管理決策法治化的載體、社會信用體系法治化的建設、社會矛盾糾紛防范調處法治化的平臺等都存在單打獨斗、互不銜接的問題。以依法解決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突出問題為突破口,整合行政資源,整合社會資源,整合政法資源,壯大社會管理的多元主體,加快形成政府、社會、企業、公民共同治理的大格局,促進政府管理功能與社會治理機制的有機融合,不斷增強各類管理主體之間的協調互動能力。強化共管共治,推動群防群治,積極引導社會自治,拓寬群眾參與渠道,動員組織群眾依法理性參與社會管理,努力形成社會管理人人參與、和諧社會人人共享的良好局面。

三、以法治保障促進社會管理創新

新時期的社會管理只有發揮法治建設獨特優勢,在法治底線原則的基礎上加強和創新,才能更好地步入法治軌道。

1.發揮法治導向功能,全面推進社會管理新型理念的創新。充分發揮法治的導向作用,在法治的大平臺、大背景下謀劃推動社會管理創新工作,才具有更強的生命力。當前,全體公民必須確立“崇尚法治、法律至上”、“依法管理、綜合施政”、“以人為本、服務為先”、“多方參與、共同治理”、“公平優先、權利優先”等社會管理理念,大力改進和轉變部門職能,著力推動部門工作向社會領域延伸,在轉變職能中創新社會管理,在創新社會管理中促進職能轉變,加快從行政主導的管理模式向法治主導的管理模式轉變,從根本上改變重部門責任、輕社會責任,重業務管理、輕社會管理,重行政審批、輕引導監管的現象。

2.發揮法治調控功能,有序推進社會管理源頭機制的創新。和諧社會不是沒有矛盾和糾紛的社會,而是矛盾糾紛可控、得到妥善處理、及時化解的社會。因此,從源頭預防、排除、化解社會矛盾和糾紛顯得至關重要。一是進一步建立和完善訴求表達機制。完善政務公開、民主決策制度,提高公眾參與程度;加強和改進制度,用群眾工作統攬工作,讓群眾話有處說、冤有處訴、問題有處反映,同時教育和引導群眾依法有序理性表達訴求;針對社會管理中的熱點、重點和難點問題,進行經常性的分析排查,建立矛盾糾紛滾動排查、矛盾糾紛情報信息預警等機制。對排查出來的問題,按照“見微知著、搶得先機、爭取主動、防止激化”的要求,及時化解矛盾糾紛。二是進一步深化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解機制。構建和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相互銜接的大調解工作機制。深化、拓展大調解機制,著力構筑行政爭議預防和化解機制,加強行業調解、社會組織調解工作,善于運用教育、對話、協商、談判等方式解決不同利益主體之間的利益沖突,建立有效的利益協調機制;積極抓好基層矛盾糾紛排查調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司法全程全員全面調解、涉法涉訴化解、預防處置等配套機制建設,推進大調解不斷取得新成效。三是進一步推進大調解法治化建設。大調解是一項嶄新的事業,要保持其旺盛的生命力和社會公信力,必須走法治化道路。要切實在法律的框架內調解糾紛,原則問題不和稀泥,做到依法調解。要推進大調解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設,進一步完善矛盾糾紛預防、排查、受理、分流、督辦及處置等工作制度,完善各級調解組織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程序,健全矛盾糾紛受理登記、首問負責、聯動聯調、定期回訪、調處督辦、責任查究、培訓管理、考核獎懲、統計報告等各類運作制度,規范調解程序,細化調解流程,對調解的范圍、程序、時限、方式、質量等作出嚴格要求,使調處工作從內容到形式、從過程到結果、從程序到實體都受到嚴格規范和約束,確保大調解權威公信、健康發展。

社會治理法治化存在的問題范文3

關鍵詞:社會管理創新;法治基礎;法治水平

社會管理創新,是指在現有的社會資源和管理經驗的基礎上,引入新的社會管理理念、知識和方法,對傳統的社會管理模式及管理方法進行完善,從而建構新的社會管理機制,更好地實現社會管理目標的活動。社會管理創新是從管理主體到管理內容以及方式的巨大變革。出發點和歸宿點在于通過社會管理創新來形成新型的社會管理、公共治理格局。因此,只能在法治底線原則的基礎上通過社會管理的理論、機制和方法創新,通過運用新理論、新機制、新方法來不斷提升社會管理效率和質量。因此完善社會管理創新的法治基礎就非常必要,這是由法律自身的特性、轉型時期社會管理的特點以及社會發展的現實目標要求所決定的。

一、從法律自身的特性來講

法律使社會管理創新具有合法性,社會管理創新中,只要依照憲法、法律和法規進行管理,就是一種合法管理,可以得到憲法、法律和法規的保障和支持,也會得到廣大民眾的支持和擁護。

法律使社會管理創新具有權威性,我國的治國方略是法治,法治具有國家的權威性,我國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不得和憲法相抵觸;法治的這種權威性還得到國家強制力的保證,有了國家的強制力作為后盾,法治的權威性就有了保障,也更為可行。因此,只要依法創新管理,這種管理就有權威性、保障性。

法律使社會管理創新具有操作性,法治的操作性十分便于規范管理和創新管理。法律是法治的基礎,法律的內容不僅詳盡,而且還利于操作,操作性比較強。社會管理涉及方方面面,包含了人、社會和自然等多個領域,內容復雜。而且這還是一種非常具體的管理,需要與操作性較強的行為規范相適應,法律規范就是這樣一種較為理想的行為規范。

法律具有可預見性,社會管理主體可以認識到自己創新行為的預期后果,即依法創新管理的,管理主體就會受到法律的保護。違法創新管理的,管理主體也會知道要承擔由此而產生的法律后果。這種預見性增強了社會管理創新的安全性,使社會在安全穩定的運行中實現管理方式、管理方法的轉變。

把社會管理納入法治化軌道,嚴格依法管理,是社會管理的合法性來源,是增強社會管理權威性和公信力、可遇見性的根本保證,是提高社會管理效率的必由之路,同時也可以提高公民的守法意識,增強公民依法解決矛盾糾紛的意識和能力。

二、從轉型時期社會管理的特點看

我國社會管理面臨的現實就是隨著生產力的迅速發展、生產關系的劇烈變遷和社會結構的深刻轉型,社會失序的風險因素空前凸顯。經濟加快發展的同時,未能有效實現非均衡到均衡的發展,城鄉二元、經濟結構性矛盾等問題沒有得到很好地解決。轉型期社會的社會矛盾具有長期性、復雜性、尖銳性及群體性等特點,與此相適應,我國有關社會管理有針對性的創新,尤其是法制建設還顯得比較滯后。

第一,社會管理創新的法治觀念不強。由于我國長期缺乏法治基礎,人大于法、權大于法的現象在現實生活中還時有發生。依法行政的理念還不深入,用行政思維方式執法的單一行政管理模式已經不適應轉型時期多樣化化解社會矛盾的需求,廣大公民的法治觀念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不相適應。

第二,社會管理創新的法律制度不夠完善。從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發展的現狀看,隨著改革開放進程的加快,我國市場經濟體制逐步完善,同時,社會結構也發生了深刻變化,人員流動性增強,個人與社會組織的依存關系大大減弱,社會事業建設與經濟發展存在著明顯不協調,社會建設滯后于經濟建設,社會管理又滯后于社會建設,由此帶來了很多社會矛盾問題。社會管理法律制度建設相對滯后,法律規范還很不完備,嚴重制約了社會管理制度框架的建立和完善,突出表現在法律滯后于社會發展,不能有效應對新的社會問題;社會管理法律規范不完備,存在諸多漏洞;有的法律規范內在邏輯性不強,自相矛盾;部門法之間缺乏銜接協調,系統性不強;社會管理法律對于侵害行為的威懾作用非常有效,承擔社會管理功能較弱。

第三,社會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亟需依法解決。社會需要創新管理機制,需要良好的社會秩序。公平正義是實現社會管理創新的保障,也是實現法治的一個重要目標,法律是社會秩序的創建者和維護者,只有依靠一整套普遍性的法律規則來建設和維護公平正義的社會秩序,社會管理創新才有保障。相應地,與法律永遠相伴的基本價值,便是社會秩序,社會秩序要靠一整套普遍性的法律規則來建立,而法律規則又需要整個社會系統地正式地使用其力量加以維持。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生產力水平有了極大提高,但社會事業建設與經濟發展還存在諸多不協調問題,特別是社會管理還存在不少薄弱環節,政府的社會管理職能還不能完全適應市場經濟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的要求。一是隨著我國經濟的迅猛發展并融入全球化市場以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逐步建立,社會結構、社會組織形式、就業方式和生產力分配方式等呈多樣化發展趨勢,社會管理面臨著歷史性挑戰;二是大量與公民相關的社會公共事務要由社會組織來承擔,但由于社會組織不健全、社會功能不完善,許多公民的公益性需求并不能得到全面滿足;三是大批社會團體發展發育還不很健全,法制還不完善,社會中介組織尚未真正成為政府職能轉移的載體,大量民間組織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發揮,管理上也存在缺失和問題;四是社會發展與政府社會服務滯后于經濟市場化和全球化的進程,社會事業發展較慢,社會保障體系和社會管理制度還不健全;五是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出現負效應,導致貧富差距拉大,社會保障覆蓋率較低,就業形勢嚴峻等問題;六是社會組織形態和社會階層結構發生重大變化,以非公有制部門為代表的新生社會組織迅速成長,但政府社會管理方式尚不能適應這種變化;七是社會管理體制改革滯后,社會資本的開發利用不足,社會的自我組織能力不強。

三、從社會發展的現實目標看

社會管理是社會建設的重要內容,社會管理的發展方向應當是與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和法治政府的建設相結合,始終將社會管理置于法治化軌道之下,以法治理念為指導,以法律程序和法律規范為支撐,依法管理。

第一,在推動社會管理創新的新形勢下、新進程中,必須樹立與之相適應的現代法治觀念。社會管理創新必須加強法治建設,只有以法治理念為指導,以法制體系、法治程序和規范為支撐推進社會管理創新,才能真正實現最佳的政治經濟和社會效益,這是解決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源頭性、根本性、基礎性問題的重要環節。先進的社會管理理念是社會管理的前導,是確保社會管理有效性和持續性的思想基礎。在創新社會管理的社會實踐中,結合我國法治國家的政治目標,實現觀念的轉型和創新。

第二,完善具體的立法。最有效的社會管理就是法律,推進社會管理創新就是實現法律的創新,而不是通過政府管制或干預能實現的。在良好的法治環境中進行社會管理,保護所有者實現公平正義,這種法治環境正是社會管理所追求的創新和完善,其最終目的是實現社會和諧穩定。要建立井然有序的社會管理模式,必須完善社會管理法律規范,以法律構建社會管理的基本框架,社會管理為法治所要求的基本價值、規范提供最根本的依據和最恒久的支持。把修改完善法律和制定配套法規擺在更加突出位置,要更加注重法律的修改完善工作;抓緊法律配套法規的制定工作;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必須繼續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使社會管理和創新工作有據可循、有法可依。健全社會組織的法律制度,促進社會組織規范發展。法治化管理既是社會組織活動的有效途徑,也是促進社會組織發展及有序參與政治生活的重要手段。通過法制建設,進一步明確和規范社會民間組織的性質、地位、組織形式、管理體制、經費來源、財產關系、內部制度、人員保障、權利義務以及與政府企業的關系等。讓社會組織在法制健全、政策支持、公眾認同的環境里發展并且發揮獨特的作用優勢,以增強社會的管理和服務功能。

第三,提高運用法律的能力與水平。社會管理是在法治條件下的社會管理,社會管理的創新也是在法治條件下的創新,與法治密不可分。法治是一種人的活動,這就要求社會管理人員應具有較高的法律素質,他們的法律素質決定了社會管理及其創新的成效。法律素質高的,這種創新的成功機率就大,否則就小。從這種意義上講,隨著社會和法治的發展、社會管理創新的推進,社會管理人員的法律素質也需要與時俱進,不斷提高。

參考文獻:

1.應松年.社會管理創新引論[J].法學論壇,2010(6).

社會治理法治化存在的問題范文4

[關鍵詞] 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和諧校園

[中圖分類號] D917.6 [文獻標識碼] A

一、當前高校學生管理中侵權現象舉偶

高校在行使自己的管理職權時,侵犯學生權利的現象時有發生。高校學生管理中對學生的侵權,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侵犯學生的受教育權

所謂受教育權是指達到一定年齡并具有可接受教育的智力的公民享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文化教育的機會和物質幫助,進入各種學校 或其他教育設施學習科學文化知識的權利。[1]我國公民的受教育權受憲法和法律保護,《憲法》第四十六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教育法》第九條規定:“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苯欢螘r間以來,發生在我國高校的學生訴學校案例,如武某訴廣州暨南大學案,田永訴北京科技大學案,穆某訴福建大學案。上述案例的具體情況不盡相同,或是學生不服學校做出的退學、開除學籍等處分而,或是因學校未授予其學位而,但共同點是學校在行使管理權的過程中都有不同形式作為違法或不作為違法行為,學生的合法權益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了侵犯。

2. 侵犯學生的名譽權

所謂名譽權是指由民事法律規定的民事主體所享有的獲得和維持對其名譽進行客觀公正評價的一種人格權。[2]學生名譽權是學生依法享有的名譽不受侵害的權利,學生名譽關系到其在學校的地位、人格尊嚴以及老師和同學對他的信賴程度,法律保護學生的名譽權。但是,高校在學生管理工作中,將學生考試成績公布于眾,將對學生的處分決定與學生的檢討公開張貼,則構成了對學生名譽權的侵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指出:“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隱私材料或以書面、口頭形式宜揚他人的隱私、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p>

3. 侵犯學生的財產權

所謂財產權是指以實現財產利益的自由為內容,直接體現某種物質利益的權利。[3]學生對其財產享有獨立的所有權,只要不違法,學校無權沒收其財產,也不能以學校的名義對學生處以財產處罰。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其財產應該得到學校的管理和保護。當學校沒有盡到保護職責致使其財產受到侵害時,學校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另外,學生有使用學校公有財產的權利。學校有為學生提供其完成學業所必需的教育教學資源的義務。目前,有的學校盲目擴招,導致學校圖書館、教室、宿舍、體育場所等必要的教育資源不足,使學生上繳了高額學費卻得不到相應的教育,也可以認為是對學生財產權的侵犯。

4. 侵犯學生的公正評價權

所謂公正評價權是指學生在教育教學過程中,享有要求教師、學校對自己的學業成績和品行進行公正評價并客觀真實地記錄,在完成相應的學業后獲得相應的證明、學業、學位證書的權利。劉燕文就北京大學不授予其博士學位兩次提訟就是學生為獲得學校公正評價權的案件。[4]

5. 侵犯學生獲得權利救濟的權利

所謂權利救濟就是指國家(或行政主體)必須提供一種途徑(或管道),使得所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者均可獲得權利保障,使用國家所提供的權利救濟途徑,以實現的權利。《教育法》第42條第4款規定“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訟。”當前學校侵犯學生行使權利救濟的權利,主要包括侵犯提起申訴、控告的權利和受到侵害后的國家賠償及補償的請求權。

二、侵權的主要原因分析

1.高校學生管理規章制度與法律法規相抵觸

學校管理者所制定高校學生管理規章制度,應當是學校根據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結合學校的具體學生管理工作的需要而產生的。但是在學校學生管理制度的制定過程中,通常只有學校的主管部門參加規章制度的起草,由校長辦公會議通過。學校規章制訂過程中的所有參加人員幾乎沒有專門的法律工作者或教育法的專家參加,雖然他們對有關的法規有所了解,但并沒有深入的研究,所制定的規定難免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

2.學生管理規范概念不清、用詞不規范

學校管理法規的一些條款含義模糊,在對學生違紀行為進行處罰時難于掌握,極易產生爭議。如《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五十四條第三款“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的”;第五款“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的”;第六款“違反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對何種情況屬于“性質惡劣”“情節嚴重”“嚴重后果”并沒有清楚的界定,對學生的處理難免失當。

3.高校學生管理體制不完善

近年來,學生管理工作在總結傳承、內容拓展、方法更新、機制轉換等方面都取得了較大進展,但面對高等教育大眾化以及學分制的推行、學生生活的社會化、學生素質教育特別是學生法律意識的普遍增強的不斷推進等情況,高校學生管理在管理組織機構、管理模式等方面仍然存在著不少問題。表現在法律上,就是雙方法律關系的不對等和法律地位的不平等。學校一方面在強調自身管理職能的同時,常常忽視尊重學生合法權益的義務,對學生則片面要求其遵守規章制度的義務,而漠視了學生應當享有的權利。在這種體制下,學校和學生之間的關系被簡單化為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之間的關系。

4. 學校管理工作者法治觀念比較淡薄

學校管理者法治觀念淡薄的表現主要在:一是人治高于法治,權力大于權利。近年來,一些教育者對“依法治校”的認識存在一些誤區,有些人將“依法治?!焙唵位?,認為只要制定法律、法規就是依法治校了,就是用法律來治理學校,就是要加強領導和行政部門的權威,嚴厲制裁學生。與法律虛無主義相比,法律工具主義肯定了法律的功能與作用,但僅僅將法律理解為一種工具性手段,這仍然是對法治的誤解,是對法治的功能、價值目標、社會定位的嚴重誤讀。

高校對學生侵權行為,己經滲透于高校學生管理的多個環節,究其原因,既有思想認識方面存在的問題,也有制度設計方面的原因,因此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己經迫在眉睫。

三、高校學生管理的法治化路徑探尋

所謂學生管理法治化,即在學校的學生管理工作中,學校應當努力創造和保持那些維護基于學生個人尊嚴的條件,及其完善人格的形成所必須的各種社會的、經濟的、教育的和文化的條件。學校學生管理的法治化在其實施程序性法律原則上應有以下八項特征:(1)所有的校紀校規都應公布于眾,且不應溯及既往;(2)校規應保持相對穩定;(3)具體校規的制定應當遵循公開、穩定、清晰和普遍的原則;(4)必須確保學校實施法律法規的獨立;(5)自然公正等原則必須得到遵守;(6)校內申訴應當易行;(7)學校實施的自由裁量權不得超越上位法的授權;(8)校內規章間不相互矛盾。

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的基本途徑主要以下一些:

1. 提高學生管理者的素質,樹立學生為本的理念

必須大力加強學生管理隊伍建設,切實提高對學生的管理水平,真正做到依法管理,以人為本,使學生管理水平不斷提高。高校的學生管理人員有較強的法律意識,就能正確理解法的本質,正確認識法律、制度的作用,在具體的工作中就能最大限度的把法律、制度適用于具體人、具體事,提高和增強依法辦事的自覺性,排除外界的各種干擾,把全部的管理工作納入法治程序;就能夠真正以學生為本,充分發揮學生的主體性作用,尊重學生的人格權利,激發學生自主、自立、自強的信念,為學生提供更多的發展機會和選擇空間。

2. 加強高校的法治教育,創建良好的法治氛圍

高校對學生法律意識的培養,不僅需要課堂上的教誨,還有賴于高校自身依法治校的實踐和氛圍對學生的潛移默化。如果學校與學生之間能夠清楚地界定各自的權利與義務,并能認真履行;如果學校把自己視為與學生平等的民事主體,注意尊重、維護學生的權利;如果學校身體力行維護法制的尊嚴,嚴格依法辦事,追求公平正義,那么,體現出的是以學生為中心的人文精神,對學生法律意識的培養乃至成長發展,所起到的將是說教難以達到的深層次的熏陶作用。

3. 完善法律及規章制度,建立合法的管理程序

高校管理程序一方面可以限制高校管理行為的隨意性,減少學校管理權侵犯個體合法權益的危險性。另一方面,又保留一定的選擇自由,以保證學校管理權的活力,它是開放的結論和緊縮的過程的統一。具體來就,我們可以采取和實施下列幾項基本的措施:一是聘請法律顧問,建立顧問制度。二是逐步拓寬民主渠道。三是建立合理的救濟渠道。合理的救濟渠道應包括四種方式:申訴、行政復議(包括聽證)、民事或行政訴訟、國家賠償。

(1)申訴

申訴是指受教育者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依照《教育法》及其他法律規定,向主管部門陳述理由、請求處理的制度。按照接受申訴的主管部門不同可將其分為學校內部的主管部門、學校的主管部門。對向學校內部主管部門申訴的救濟行為應當由高等學校內部相對獨立的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其組成人員應包括校黨政領導、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學院代表、學生代表和法律顧問。并且嚴格執行“自然公正”的原則,既自己不擔任自己的法官的原則,同時申訴要遵循一定的時間和程序規定。一般要求申訴人首先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訴并提供證據,然后等待受理審查,最后在規定的時間內聽取對申訴的處理結果。

(2)行政復議

對于我國高等院校與在校學生的法律關系,理論界與實務界都深受特別權力關系理論的影響,但我國沒有直接引用這一概念的名稱,而被稱為“內部行政關系”[5],在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高等院校與“管理相對人之間不存在平等的民事關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關系,他們之間因管理關系而發生的爭議,不是民事訴訟,而是行政訴訟?!盵6]當管理相對人與高校因行政復議法第六條規定的復議范圍內的行政行為發生爭議時,管理相對人可以向教育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3)提訟

高校學生對學校管理過程中對其做出的決定或紀律處分不服,可依法提起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具體來說,對于學校侵犯其人身權(包括人格權與身份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學生可提起民事訴訟;對于高校對學生做出處分涉及學生的受教育權等事宜(包括勒令退學、開除學籍、學位授予、證書發放等等)可提起行政訴訟。相應程序可依照《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執行。

(4)國家賠償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我國的行政賠償是指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損害,由國家承擔的賠償責任。高等院校如果與管理相對人(即學生)之間因勒令退學、開除學籍、不頒發畢業證不授予學位等嚴重影響受教育權、財產權的行政訴訟而敗訴,管理相對人完全可以向所在高校提出國家賠償的申請。

四、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過程中要處理好的三個關系

(一)依法治校與和諧校園建設的關系

和諧校園是和諧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校園的和諧程度是整個社會和諧程度的晴雨表和風向標,對社會和諧具有重要的影響和推動作用。我們認為,和諧校園建設是當前我國高校發展中的一個重要主題。它的基石和依靠不是別的,恰恰是法律!只有有了法律并嚴格執行法律,我們的校園才能實現穩定和諧,才能保證教育的井然、實現生活的有序,師生舒心的局面。依法治校能夠促進和保護校園的穩定與和諧;而校園的穩定與和諧也能夠更好地發揚民主,使法律、法規更加完善。

(二)法治化與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關系

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與思想政治工作兩者的相互關系在于:高校大學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不是一項單向性工作,而是一個通過內驅力將社會要求和期望的思想品德轉化為教育對象的思想意識和行為習慣的有機整合系統。它由教書育人、服務育人、管理育人、“兩課”建設等子系統組成,并形成全方位的育人過程。而大學生管理的法治化則作為規范化的管理子系統發揮著獨特作用。

高校學生管理的法治化能促進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開展,健全的制度能幫助學生樹立法治信仰,從而為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一塊重要內容。依法管理學生能在實際管理過程中樹立起法律的權威,形成“法律至上”的氛圍。

(三)法治與高校自主管理權的關系

作為為社會提供教育服務的場所,高校最重要的職能是在于為國家和社會保存、傳播文化科學知識,培養高級人才。高校除了進行日常的教學外,還必須擁有一定的管理權力來管理學校事務,維護日常教學秩序,落實國家教育政策、方針,行使教育管理職能。學校自主管理權涉及范圍較廣,大體上包括依法制定內部規章權、學生日常行為指導規范權、招生權、頒發證書權、施教權、獎懲權、財產管理使用權、教師聘任權等。高校自主管理權的實施必須建立在合法設定高校自主管理權的基礎上,權力的行使應以尊重教師和學生的主體性為前提的,應當依法行使。這是因為,首先,這種權利來源于法律的授權或教育行政部門的依法授權,其次,這種權利的行使不得超越法律的界限,學校在行使這種權利時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在法治日漸昌明和走向權利的時代,必然要求高校的管理行為符合法治主義精神。

[參考文獻]

[1] 楊海坤.憲法學基本論[M].北京:中國人民出版社2002.132.

[2] 張新寶.名譽權的法律保護[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29.

[3] 王利民.民法[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46.

[4] 劉燕文訴北大案”的法律思考[N].法制日報.2000.01.16.

社會治理法治化存在的問題范文5

【關鍵詞】農村法治建設對策思考

從當前農村的現狀看,經過20多年大規模的普法教育和民主法治創建,廣大基層干部和農民學到了一些法律知識,法制觀念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農村各項事務逐步納入規范化、程序化、法制化的運行軌道,初步形成了一套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政務公開、財務公開的制度及工作機制。但是,我國農村人口多,地域廣,發展不平衡,一些地區農村干部群眾的法律素質還偏低、農村依法治理的能力還不強,在一定程度上影響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的進程,必須引起我們各級領導干部的高度重視。

當前,我們進行的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是在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新形勢下提出的,這就要求我們必須更加注重加強農村法治建設,以法律手段來規范、引導和保障農業和農村持續、穩定、協調發展,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實現依法治農、依法建農、依法促農。

(一)制定完善農村法律法規是新農村法治建設的前提。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已先后制定了20多部調整農村各類社會關系的重要法律,50多部行政法規以及相關的地方規章,使農業領域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是,在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新形勢下,農業、農村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而法治建設尚未完全適應急劇變革帶來的復雜局面,需要進一步制定、完善和落實相關涉農法律法規和政策。其一,根據新農村法治建設要求進一步完善農業法律法規。通過農業立法,在內容和結構上對國家保護、支持農業發展的產業政策做出全面而具體的制度安排。要完善我國農業投資法律制度,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在農業投資方面的責任權限;要針對我國農業法中未對農業補貼做出任何規定的現狀,完善我國農業補貼方面的法律規定,防止政策在貫徹執行過程中的隨意性。為了強化法律監督明確責任,要增加農業法的“可訴性”。其二,完善保障農村公共產品供給和基礎設施建設的相關法律。新農村的公共建設涉及到基礎教育、職業教育、水利設施、公共治安、道路交通、污染防治、文化生活等方方面面。當前農村公共產品非常匱乏,無法滿足廣大農村社會公眾的實際需要,國家除了經濟上加大投入,還有必要通過立法予以保障,逐步改變村鎮發展缺乏規劃,農民住宅布局散亂、建設無序,村容村貌和群眾居住環境臟亂差等現象。其三,通過法律促進農村的醫療、教育體制改革。解決農村“看病難、上學貴、社會保障差”的問題,使廣大農民群眾享受基本的醫療保障,享受免費的義務教育。此外,要選擇事關農村長遠發展、農民增收和農村和諧穩定等方面的重大問題進行立法。同時,對已有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各種村規民約進行清理,對不符合新農村建設發展要求的內容進行修訂。

(二)維護農民合法權益是新農村法治建設的落腳點。

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提出,必須切實保障農民權益,始終把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廣大農民根本利益作為農村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為此要進一步針對群眾關注的社會熱點、難點問題,深入開展專項治理活動,回應群眾的新期待,全力推進實施法治惠民工程。一是依法保護農民的經濟權益。經濟權益是農民安身立命和發展生產的基礎。依法保護農民的經濟權益,是貫穿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始終的重要問題。改革開放以來,為保護農民經濟權益,我國先后制定了《農業法》、《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物權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并加大了法律法規貫徹執行的監督檢查力度,農民經濟權益保護取得了顯著成就,但存在的問題也不少。在新農村建設中必須依法保護農民經濟權益,堅持農村的基本經營制度不動搖,切實保障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對各種侵害農民經濟權益的行為,尤其是對濫征亂占耕地等侵害農民土地權益的行為,要嚴厲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進一步健全保護農民權益的法律法規。二是切實保障農民的民利。農民是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主體,只有讓農民享受到實行法治給自己帶來的實惠,參與法治實踐才會成為他們的自覺追求。為此要進一步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實施還權于民,讓民主和法治精神在農村扎下根。“以民為本,還權于民”是農村基層民主法治建設的有效載體,是進一步密切黨群、干群關系的有力保證,也是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的體現。通過實施“還權于民”,切實提高農民的民主法治意識,增強農民的參政議政能力,培育農民的權利本位意識,提高廣大農村的法治化管理水平,依法解決農村存在的其他方面問題,這樣才能保證農村社會政治文明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物質文明建設同步和諧發展。村民自治是農村政治文明與法治建設的基礎,而完善和健全村民自治制度,則是促進農村政治文明與法治建設的重要途徑。要把“四民主、兩公開”作為村民自治的核心,切實融入到還權于民工程里。鎮村干部要以村民的呼聲作為農村工作的第一信號,把農民群眾滿意作為農村工作的第一目標,發揮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的先鋒模范作用,變“官管民”為“民監官”,真正把村干部的評議權、監督權交給農民群眾,促使民主監督制度更趨完善、真實。要以村務大事民決制度為突破口,解決農村熱點、難點和涉農重大問題。要堅持依法建制,以制治村,把農村的各項事務納入依法管理的軌道,不斷提高農村的法治化管理水平。同時需要理順村民自治與鄉鎮領導的關系,防止村民自治中的行政化傾向。三是切實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城市化和新農村建設過程中,越來越多的農村人口走進城市,有的城市農民工占到城鎮人口的1/3,農民工訴求不斷在增加,但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下,他們真正可以選擇的權利救濟渠道往往非常狹窄,以致經常發生農民工以各種極端方式、依靠私力救濟來實現自己的權利的現象。針對公力救濟不夠、法制不夠健全的狀況,應該改進公力救濟的途徑、機制和效率,暢通農民工利益矛盾的訴求渠道,出臺農民工權益保障法,以強化對這個群體的非凡保護。勞動、公安、檢察、法院、司法行政和工商等部門要加大工作力度,建立約束治理機制,幫助外出務工農民處理勞務糾紛。要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制度,創新正確處理各種利益關系的有效方法和手段,健全社會利益協調和社會糾紛調處機制,依法及時、合理地處理農民工反映的問題,切實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三)提高農村干部群眾的法律素質是新農村法治建設的思想基礎。

黨的十七大報告提出了“弘揚法治精神”的新概念,這一重要命題的提出和踐行,意味著依法治國方略的全面落實進入了新的階段,確立和實施十年之久的依法治國方略,正在從法律制度的層面深入到法治精神的內核,從法制體系的構建升華到法治文化的培育,為新時期法治建設工作提出了新的價值目標,指明了新的奮斗方向。加強農村法制建設,深入開展農村普法教育,增強農民的法制觀念,提高廣大農村干部和村民的素質是新農村法治建設的基礎。做好新農村的普法教育工作,首先,要明確新農村普法教育的重點。針對建設新農村的迫切需要和廣大農民的現實需求,確定一個時期的普法重點內容。要針對發展農村經濟、實現農村社會和諧、維護農民利益的要求,開展發展市場經濟、維護穩定、化解矛盾糾紛、維護合法權益等方面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使廣大農民不斷增強權利義務觀念和民主治理意識。其次,要擴大普法宣傳面。對一些經濟落后的農村,以及農民居住分散,交通不便,消息閉塞的地區,加大普法宣傳力度,增強群眾對涉農法律法規的認知度。第三,創新普法宣傳手段。要針對農村群眾急需的問題,采取貼近農村現實、適應農民需求,生動活潑、深入淺出、通俗易懂、靈活多樣的普法形式。比如可利用各種場所、媒體和平臺,采取戲曲、文藝、猜迷等農民喜聞樂見的形式,使文字化的法律轉化為法律意識,使廣大公民知法守法,樹立法治觀念,學會運用法律武器,保障合法的權益,在廣大農村大力倡導干部群眾學法辨是非,知法明榮辱,用法止紛爭,努力形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維護權益靠法”的社會風尚。

同時,要根據農村發展和農民的需要,組織和指導法官、檢察官、公安干警、律師、公證員和農村基層法律服務人員,為農村干部群眾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為村委會的決策提供法律咨詢和建議,協助農村基層組織依法處理好本區域經濟和社會事務,幫助農村基層干部運用法律手段正確處理新時期的農村人民內部矛盾,幫助農民群眾同各種坑農害農和踐踏損害農民民利行為作斗爭。

為真正實現“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使法律的陽光灑遍農村每一個需要幫助的弱勢群體,各級政府還必須把法律援助作為政府為民辦實事的民心工程抓好落實,做到應援盡援,使之受到法律保護。

(四)提高鄉鎮政府的依法行政水平是新農村法治建設的關鍵所在。

執法環節對目前農村地區法治環境的形成有較大影響,目前普法與執法實踐脫節的問題在一些農村鄉鎮還不同程度的存在。只有從執法這個環節入手,才能盡快提高鄉村干部的法制觀念和執法水平,進而樹立起農民對實行法治的信心。雖然經過了長期普法,屢次培訓,但仍有一些鄉村干部法治觀念不強,有的對法治的理解常常偏于自上而下的“治”,更多地將“法”作為治理老百姓的手段,未能很好地維護農民應有的物質利益,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法律在農民心中的權威地位。為此要進一步加強對農村鄉鎮、村干部的法律培訓,并以此作為選拔和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據。要通過多種渠道公開政務,提高透明度,從依法辦事做起,建立起農民對鄉鎮干部的信賴,逐步樹立起法律的權威。要采取有力的手段教育和警醒少數鄉村干部,暢通監督渠道,從他們的一言一行開始來逐步改善鄉村的法治環境。要強化多方位的執法監督,加大對鄉鎮政府行政權力的制約,進一步規范鄉鎮一級的行政行為,糾正一些執法中的偏差,以改善干群關系、提高政府威信、取信于民。

(五)維護農村社會穩定是新農村法治建設的基本保障。

要圍繞村務管理、計劃生育、集資提留、廉政建設和侵犯農民合法權益等影響農村經濟和社會穩定熱點難點問題,進行重點和專項治理。對農村別是鄉村干部中出現的違法違紀現象,要加大打擊查處力度,對政府工作人員中出現的害農、坑農事件,要厲行法治,決不姑息。

社會治理法治化存在的問題范文6

一、江蘇法治政府建設的主要經驗

以經濟發展與社會進步為堅實基礎。法治政府建設無法脫離經濟社會發展而孤立進行,它是建設新江蘇、再上新臺階的系統性工程之一。江蘇法治政府建設的實踐證明,經濟與社會的率先發展是法治政府建設的現實基礎,而法治政府建設的深入推進則為江蘇經濟增L、社會進步不斷提供法治引領、制度規范和保障作用。數據顯示,江蘇GDP突破7萬億,在全國占比達1/10,與法治政府建設和經濟社會形成的良性互動有著內在的必然聯系。

化能力提升與文化建設為精神動力。據觀察,法治政府的制度建設必須與政府工作人員法治能力提升以及整個社會的法治文化建設有機結合,方能取得成效。江蘇法治政府建設的關鍵在于提高公職人員特別是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能力。其中,領導干部的法治意識、法治觀念、法律素養、法治能力至為重要,這就需要注重法治文化建設,使法治政府建設與法治文化建設的有機結合,共同推進。

把法治惠民和人民滿意作為價值追求。在法治建設進程中,江蘇始終堅持把法治惠民作為法治政府建設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認真實施法治惠民實事工程,推進法治實事工作規范化、制度化。全省各地通過實施法治實事工程,推動解決了一大批涉及環境保護、教育經費、醫療衛生、勞動爭議、公正規范執法、社會保障、食品安全以及征地拆遷等群眾關注的難點熱點問題。依法保障公民權利,努力維護群眾利益,從而得到人民群眾的廣泛認同。據統計,全省公眾安全感達到95%,群眾法治建設滿意率達到92%以上。

把制度完善與機制優化作為重要保障。江蘇法治政府建設將制度構建和體制機制保障放在前提、基礎位置。依照中央部署,遵循建設規律,結合省情實際,不斷總結全省各地在法治政府建設實踐中的有益經驗,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創新完善體制機制,如行政權力網上公開透明運行、政社互動的“太倉模式”、公職律師制度、行政首長出庭應訴的“海安樣本”等在全國范圍內均有很大影響力和示范效應。

用法治創建與實效考評做有力杠桿。法治創建和實效考評是推動江蘇全省各地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工作載體,也是檢驗、衡量法治政府建設成效的重要標尺。在江蘇法治政府建設過程中,開發創建了考評方面的量化指標體系并付諸應用,大大提升了省內各級政府機關和公務人員尊法學法用法守法的意識和能力。

二、江蘇法治政府建設中存在的具體問題

法治思維與辦事能力尚需提升。據觀察,部分領導干部在處理改革發展穩定與法治的關系上,在作出決策、處置重大社會問題、化解社會矛盾方面,法治意識不強,法律知識不足,法治能力欠缺。因此“關鍵少數”的法治思維與法治能力的提升,乃是法治政府建設的關鍵。

公眾參與和社會溝通尚待深化。據調研,江蘇重大決策的公眾參與程度不高,有時流于形式。相關部門在組織、引導普通社會公眾介入日常性的參與活動方面的工作成效不顯著,對公眾意見尊重吸納程度較差,公眾參與的動力減弱,導致公眾對政府作出的部分決策存在不理解、不支持,甚至產生抵觸情緒。

制度建設與政策實施仍待強化。一是江蘇部分涉及經濟發展、民生建設的建章立制工作輕重緩急把握有時不到位,部分重點領域的政府立法未能及時有效組織開展。二是部分制度建設存在應付上級要求、追求政績色彩,在實際中難以有效實施或發揮應有作用。三是對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評估清理不及時的現象也時有發生。

多元互動與良法善治有待提高。在社會治理領域,多元主體互動參與,良法善治的社會治理局面尚未普遍形成。調研顯示,現有社會治理的過程中,重管理輕服務,重控制輕商談,重秩序輕權利,重結果、輕程序,重經濟效率、輕社會公平等現象在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

監督問責與考核量化仍需加強。主要表現一是問責制度雖已普遍建立,但難以嚴格實施。二是立體化監督體系雖然形成,但及時監督乏力。三是政府內部監督不到位與規避外部監督時有存在。四是考評機制已經運行,但評價體系及具體標準的科學化程度尚需繼續提升。五是考評結果運用尚不夠規范,考核指引效應尚不明顯。

三、推進江蘇法治政府建設的對策與建議

深化法治思維和依法辦事能力建設。建議:一是應加強對領導干部法治思維能力方面的培訓,重點培養領導干部的規則思維、權利思維與程序思維。二是可加強對政府工作人員的法治教育培訓,要求諳熟與本職工作相關的法律知識。注重通過法治實踐提高領導干部和政府工作人員法治思維和依法行政能力,在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的工作實踐中,在全省各級行政機關和領導干部中逐步形成尊法、學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氛圍,逐步強化重視法治素養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導向。

提高制度建設質量和實施效果。建議一是在建章立制過程中,向社會公開征求立法建議項目,根據輕重緩急程度合理編制政府立法規劃,制度建設兼顧前瞻性與可行性。二是重要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規規章由政府法制機構組織起草,避免政府立法中部門利益的干擾。三是開展制度實施的成本收益分析等活動,注重制度實效的發揮。四是開展立法后評估等活動,根據評估結果適時調整制度內容,提升制度建設質量。五是推進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常態化。

規范參與式行政程序建設。建議:一是應拓寬參與渠道,豐富參與形式,提升參與效果。如對涉及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全局、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行政決策、政府立法、規范性文件制定等方面的信息可充分公開,為公眾有效參與提供前提條件。二是需積極引導和規范公眾參與公共事務,確保各類公眾參與都能在制度渠道內妥當地進行。三是防止公眾參與的表面化、形式化,完善對公眾參與意見的處理反饋機制,強化對未采納公眾意見說明理由方面的程序建設。四是將說理貫穿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的全過程,加強公眾參與行政執法監督載體建設。

提升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建議:一是應加強對社會矛盾糾紛信息的收集研判,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表達訴求和維護權益。二是需積極培育基層群眾自我管理的意愿與能力,實現政府行政管理與基層群眾自治的有效銜接與良性互動。三是靈活運用各種法律手段和方式履行社會治理職能,提升行政機關在解決行政爭議和民事糾紛中的作用。

強化監督問責和考核制度落實。建議:一是抓住法治政府建設的“關鍵少數”,加強對部門主要負責人的監督,加強對基層依法行政的監督,更加重視輿論監督,對群眾和新聞媒體投訴反映的問題,應認真及時地調查核實,依法處理公布。二是完善并嚴格落實相關的問責制度。注重對地方建設法治政府實際效果的考核和對領導干部推動法治政府建設工作績效的考核,并注重考核結果的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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