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治理概念與內涵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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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治理概念與內涵

社會治理概念與內涵范文1

關鍵詞:社會化網絡;品牌治理;治理規范;治理方式

中圖分類號:F27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198(2015)26006802

1引言

隨著品牌價值內涵及來源的探討逐步深入,學科間理論的融合,品牌價值研究從消費者視角及利益相關者視角共同肯定了品牌消費者及更為廣泛的品牌利益相關者在品牌價值創造中的作用,社會化網絡環境凸顯品牌利益相關者在品牌建設中的影響力。然而由于品牌治理相關理論研究開展時間尚短,企業品牌建設實踐中的品牌治理行為也未提煉成為系統的品牌治理理論,因此,根據社會化網絡的特征,從現有零散的研究中進一步解構品牌治理概念及其構成要素對于品牌治理的研究與實踐均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2主要概念內涵確定

2.1社會化網絡

伴隨互聯網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的滲透,不同學科的學者從各個角度對社會化網絡、社會網絡、社交網絡、社交媒體等概念及內涵進行解讀,綜合前人的研究成果,本文將社會化網絡界定為借助社交媒體等互聯網平臺搭建起網絡虛擬社會,同時由此實現真實社交聯系的擴大化與虛擬社交關系的真實化后形成的新型社會關系集合。即社會化網絡是強聯結與弱聯結、虛擬社交與真實人際關系共同融合所呈現的社交關系形態。

2.2品牌治理

目前兩種具有代表性的品牌治理定義分別是“品牌治理是對品牌及利益相關者進行管理”,以及“品牌治理是對利益相關者參與品牌共創的機制和制度進行設計,保障品牌控制權共享基礎上各方的權、責、利對等”。王彥勇融合以上兩種觀點,認為品牌治理是在利益相關者參與品牌共建條件下,通過激勵、監督和約束機制保障合作過程有效、公正與合理運行的制度安排。本文結合社會化網絡的特征,將品牌治理視為對品牌、利益相關者及網絡關系而進行的多層面、全過程的品牌價值共創管理。

3品牌治理構成要素分析

從品牌所有者企業的視角出發,本文將品牌治理概念的結構按思想基礎、制度規范、治理對象及范圍,以及關系處理方式這四個層面,將品牌治理劃分為:品牌治理文化、品牌治理規范、網絡關系、治理方式。

3.1品牌治理文化

品牌治理中的治理文化是指企業具有品牌共創的意識,以及企業具有促進和維護內外部品牌合作的理念和行為導向。品牌治理文化代表著企業具備品牌價值共創所需的素質和基礎。

企業的品牌共創意識,意味著企業認可內外部合作者在本品牌價值創造中的貢獻作用,將合作者作為品牌價值的重要來源,將品牌合作作為品牌價值創造的重要方式。企業具有促進和維護內外部品牌合作的傳統,意味著企業以開放的心態開展合作,倡導構建品牌共建合作網絡,在品牌共建的合作中吸收不同觀點進行合作創新,并在遇到問題時積極處理分歧,降低合作成本。因而合作的文化是品牌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品牌治理開展的成功與否至關重要。

3.2品牌治理規范

治理規范是圍繞品牌開展的,對品牌共建網絡及其他品牌利益相關者進行關系處理所依據的準則。關系治理理論研究認為,得到明確規定的制度和無形規則均能有效協調成員關系。品牌治理規范中,明確的制度主要作用于在品牌價值共創過程中聯系緊密、合作關系相對穩固以及范圍相對明確的品牌共建網絡成員及組織間,本文以品牌治理中的關系處理內容為依據,結合網絡治理機制的劃分,將已被制度化的品牌治理規范歸納為:品牌共建合作者遴選規范、激勵約束規范、決策協調規范和利益分配規范。而根據關系治理理論研究成果,處于隱性狀態的無形規則以信任機制和聲譽機制為主,它們在品牌價值共創依賴的多邊網絡和相對松散的關系網絡中作用明顯。

3.3網絡關系

依據“網絡特征優勢”理論的思想,將品牌共建網絡結構稱為網絡關系,綜合Granovetter提出的節點間交互頻率標準和Yang提出的社會關系親疏遠近標準,將品牌共建網絡成員的網絡關系分為強網絡關系和弱網絡關系。社會網絡理論表明,強關系依存于聯系緊密但范圍較狹窄、涉及節點較少的關系網絡,而弱關系則形成松散的社會網絡,在參與者數量和網絡所涉及的信息量范圍方面具有優勢。

品牌共建網絡成員間通過互動積累關系資本形成強關系,使得節點之間相互了解程度、合作方式和節點狀態都相對穩定。這種情感契約有助于形成成員間高度的內聚性與行動協調性。而弱網絡關系成員各自所在主要領域存在差異,彼此間交互頻率較低、品牌合作基礎均較弱,與強網絡關系成員相比,在未經干預的自然狀態下難以集中于品牌建設。但從弱網絡關系的整體結構角度出發,根據Granovetter的闡述,弱網絡關系具有網絡規模、網絡范圍和網絡異質性方面的優勢,因此經有效引導能為品牌價值共創提供數量、類型和途徑豐富的資源及信息傳遞,能夠通過提供不同于源自強網絡關系的異質性資源和信息,從而貢獻于品牌價值共創。

3.4治理方式

社會治理概念與內涵范文2

關鍵詞:治理;公共管理;政府改革

“治理”(governance)一詞最早源于拉丁文和古希臘語,原意是控制、引導和操縱,長期以來與“統治”(government)一詞交叉使用,并且主要用于與國家的公共事物相關的管理活動和政治活動中。但20世紀70年代以來,西方社會乃至整個世界開始發生根本性變化。信息技術的發展和應用正在深刻地改變著人類社會,越來越強的經濟全球化趨勢使世界形勢更加復雜。時代的大變遷對政府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與此同時,與工業社會相適應的官僚制卻日益顯示出運作僵化和反應遲鈍的弊端。20世紀90年代,西方政治學和經濟學家紛紛賦予治理這一概念以豐富而嶄新的內涵,新的政治分析框架即治理理論應運而生,被認為是替代傳統政府統治理論的新思想,并逐漸地在社會科學各領域中廣泛運用。

一、治理理論的內涵

1989年世界銀行在概括當時非洲的情形時,首次使用了“治理危機”一詞,以后各國學者又對“治理”這一概念做了許多新的界定。

治理理論的主要創始人之一詹姆斯?羅西瑙在其代表作《沒有政府統治的治理》和《21世紀的治理》等文章中將治理定義為一系列活動領域里的管理機制,它們雖未得到正式授權,卻能有效地發揮作用。與統治不同,治理指的是一種由共同目標支持的活動,這些活動的主體未必是政府,也無須依靠國家的強制力來實現。另一位權威人物格里?斯托克認為治理是公共機構與自愿社團的相互依存,意味著政府并不是國家惟一的權力中心,來自公民社會的機構和行為者對傳統的政府權威提出了挑戰,正在承擔越來越多的原來由國家承擔的責任。

我國學者從20世紀90年代起也開始關注并研究治理理論。毛壽龍在《西方政府的治道變革》中將Governance譯為治道,認為“治道變革指的是西方政府如何適應市場經濟有效運行的需要來界定自己的角色,進行市場化變革,并把市場制度的基本觀念引進公共領域,建設開放而有效的公共領域”。1俞可平則認為治理是在各種不同的制度關系中運用權力去引導、控制和規范公民的各種活動,以最大限度地增進公共利益。

由于目前治理理論發展的還不成熟,各國學者對治理概念的理解也有差異,因此對于治理尚沒有統一的定義。但從治理概念的基本涵義來看,治理包含以下一些基本特征:第一,認為政府并不是國家唯一的權力中心,各種公共的和私人的機構只要得到公眾的認可,就可以成為不同層次上和范圍內的權力中心;第二,強調在國家與社會合作的過程中,公私機構之間的界限和責任存在模糊性,兩者相互依存和互動,不再堅持國家職能的專屬性和排他性;第三,重視管理對象的參與,他們與政府在特定的領域中進行合作,分擔其行政管理責任,自我管理的主動性不斷強化;第四,主張在公共事務的管理中,不僅僅局限于政府的發號施令或運用權威,還存在許多其他的管理方法和技術,政府有責任采用和推廣這些新措施來不斷提高效率,有效控制和引導公共事務。

與政府統治相比,治理的內涵更加豐富,不僅承認我們的政府愈來愈復雜,而且提醒我們注意責任的轉移,要求那些屬于第三種勢力的志愿社團組織為解決集體關切的問題做出貢獻,標志著統治這個領域正在發生變化和與過去的決裂。即使我們使用“政府治理”這一概念,其治理主體也不僅僅只是政府組織,還包括眾多的利益相關者,如政黨、非政府組織、公民等。正是由于治理與統治之間存在著這些不同,才使得治理理論能夠彌補傳統政府統治的不足,對政府改革的理論和實踐產生重要影響。

二、治理理論對我國政府改革的啟示

由于實際國情不同,我國政府改革不應該也不可能照搬別國的模式或理論,只能學習和借鑒他們的一些有效機制、合理因素。治理理論作為21世紀國際前沿的理論之一,對于我國政府改革有很大的指導作用。

1.從全能政府轉變為有限政府

過去普遍認為我們的政府是無所不管、無所不能的,實際上它管了許多不應該也無力管好的事情,從而產生了政府失靈。因此,我國政府改革必須實現從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的轉變,使政府的職能和精力集中于提供只能并且必須由政府供應的公共物品和服務。在一些競爭性物品和服務的生產與供給上,要實現政企分開,打破政府壟斷,引入市場機制,允許私營部門和第三部門的參與,這正是治理理論所積極倡導的。就政府與社會關系而言,政府行為只能發生在公共領域而不能是合法的私人領域,不能侵犯社會的自主和自由,而要建立與社會的合作關系,更加注重社會公平。

2.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和優勢

“治理主義主張政府要找到管理市場和社會的合理界限,通過多元化的制度和組織結構安排,在市場的確能夠發揮作用和優勢的領域”,1確定首先由市場組織來提供服務,滿足利益要求,并承擔相關的責任。通過政府政策性的間接支持和引導,使市場功能與政府職能彼此協調,打破政府壟斷局面,進而將市場的供求機制和企業精神引入政府部門,使政府精簡機構,轉變職能,實現與市場機制的最佳結合,這是政府改革的根本途徑和思路。

3.培育社會公眾的自我管理意識

如果沒有公民的積極參與和合作,政府的管理運行在最好的情況下也只能達到善政,而無法達到善治。隨著生活水平和社會文明程度的不斷提高,我國公民社會正在興起和發展。為了使之在公共管理中發揮更為突出的作用,政府需要大力培育社會公眾的自我管理意識,使每一位公民學會成為自己的治理者,學會與他人協作來解決問題或滿足需求。政府要提供組織上和制度上的支持,積極推進基層民主管理,通過農村村民自治和城市居民自治的不斷完善,提高公民自我管理的主動性。

4.為第三部門的健康發展創造條件

隨著社會自治的觀念日益深入人心,第三部門(非政府組織)日益成為公共管理的重要主體,與政府的關系極為密切。我國第三部門的運行機制尚不健全,資金匱乏,缺乏獨立自主性。政府應積極為第三部門的獨立發展和自主活動提供資金支持,建立約束機制,保證其行為符合公益目標。為了使第三部門減少對政府的依賴性,可以制定鼓勵向第三部門捐助的法律和政策,擴大其吸收社會資源的能力。通過政府機構改革,使之徹底獨立于政府體系之外,有更廣闊的活動空間。同時利用政府政治社會化的優勢地位,加深公民對第三部門的認識和信任,使社會自組織體系充滿活力。

三、結束語

治理理論興起于經濟全球化的時代背景之下,為世界各國行政改革和公共管理提供了新的理論基礎。越來越多的國家不再試圖明確劃分政府、市場和公民社會的界限,而是強調通過多方合作,共同分享公共權力并承擔相應的責任來實現公共利益的最大化。雖然治理理論還很不成熟,基本概念也比較模糊,沒有統一的定論,但它打破了社會科學中長期存在的兩分法傳統思維方式,如市場與計劃、公共部門與私人部門、政治國家與公民社會、民族國家與國際社會,把有效的管理看作是多方主體的對話與協作。當今世界流行的口號是“少一些統治,多一些治理”,作為民主的一種新的現實形式,治理帶給我國公共管理和政府改革很大的啟示。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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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治理概念與內涵范文3

【關鍵詞】財務治理;財務管理學;財權配置;財務文化

一、界定內涵:財務治理與財務管理的概念約定

近年來,我國的財務學者們從不同的研究目的出發,對財務治理的內涵的界定提出了不同的見解。程宏偉(2002)認為,財務治理是財務治理主體對企業財力的統治和支配,即關于企業財權的安排,它決定財務運營的目標以及實現目標所采取的財務政策;楊淑娥(2002)則把財務治理理解為通過財權在不同利益相關者之間的不同配置,從而調整利益相關者在財務體制中的地位,提高公司治理效率的一系列動態制度安排;饒曉秋(2003)提出,財務治理的實質是一種財務權限劃分,從而形成相互制衡關系的財務管理體制;林鐘高(2003)指出,財務治理是一組聯系各利益相關主體的正式的和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和結構關系網絡,其根本目的在于試圖通過這種制度安排,以達到利益相關主體之間的權利、責任和利益的均衡,實現效率和公平的合理統一。以上這些有關財務治理的定義,雖然都從不同角度對財務治理的內涵進行了闡述,但也不可避免地存在認識偏差。他們要么從制度安排的角度將“財務治理”與“公司治理”等同,要么將“財務治理”與“財務管理”混為一談,或者只強調財權配置的重要地位而忽視其他方面,因而無法全面準確地理解財務治理的內涵。

綜上所述,對于財務治理內涵的理解,筆者比較傾向于衣龍新(2005)的概括,即財務治理就是基于財務資本結構等制度安排,對企業財權進行合理配置,在強調以股東為主導的利益相關者共同治理的前提下,形成有效的財務激勵約束等機制,實現公司財務決策科學化的一系列制度、機制、行為的安排、設計和規范。這一概念的主要特征就是既肯定了財務治理是一種制度安排,又強調了財務治理是對財權的合理配置,同時還突出了財務治理是為了形成有效的財務激勵約束機制。

我國絕大多數財務管理學教材都認為,財務管理是利用價值形式對企業生產經營過程進行的管理,是企業組織財務活動,處理與各方面財務關系的一項綜合性管理工作。這一概念的主要特征就是表明財務管理是一項管理活動,其直接對象是企業的資金運動和企業的價值。

從以上對財務治理與財務管理的概念約定可以看出,財務治理與財務管理的區別主要在于,財務治理是一種制衡機制,其目標是協調企業各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利益沖突,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而財務管理則是一種運行機制,其目標在于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也就是說,財務治理規定了整個企業財務運作的基本網絡框架,財務管理則是在這個既定的框架下駕馭企業財務奔向目標。財務治理與財務管理同時也存在許多共同點,那就是財務治理與財務管理的理論基礎具有同源性(都以產權制度和公司治理為基礎);財務治理與財務管理的對象具有同質性(都涉及到財權問題);財務治理與財務管理具有體系上的統一性(同屬財務范疇且都是企業財務報告的影響因素);財務治理決定了財務管理的框架和軌道,財務治理的模式特征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財務管理的模式特征。

二、財務管理學目前存在的缺憾:基于財務治理的考量

“組織財務活動、處理財務關系”這一概念特征決定了財務管理學的研究應從財務的二重性:經濟屬性(財務活動)與社會屬性(財務關系)相結合來進行考察。但現實情況是,傳統財務管理學僅從數量層面來對財務的經濟屬性進行分析和論述,而對財務的社會屬性——財務關系的處理這一財務管理的本質問題卻一帶而過。而財務管理作為一種綜合管理,企業內部各種權利的制衡、責任的分擔以及利益的劃分,最終將以財務的形式體現。但這些問題的解決,光靠加強日常財務管理是不夠的,應注重公司各利益相關者財務權利和責任的明晰界定和有效行使,以及在公司治理中的財務行為規范等財務治理的問題。現在的問題是,當人們過于注重研究財務管理學的具體內容時,卻忽視了一個對推進公司財務理論發展至關重要的問題,這就是從財務治理的角度把握財務管理學的特征。

從財務治理的角度來觀察,筆者認為,傳統財務管理學存在以下的缺憾:第一,把企業財務行為視為一種把非經濟動機排除在外的純經濟行為,較少關注制度與財務文化等社會因素對財務行為和財務效率的影響,而是把影響財務行為的制度看作是一既定的前提而加以認同,致使制度無法納入財務行為的解析框架,對兩者之間的內在聯系也缺乏深入的分析,從而使財務管理學的構建日趨保守乃至封閉。第二,沒有進行相關財務治理影響分析,因而產生對“財權配置”問題的輕視及與此相關的“內部人控制財務”,導致企業外部利益相關者對企業財務監控的弱化及其財務利益的受損,致使理論與實踐相背離。第三,以理性經濟人假設作為理論前提,必然形成對經濟屬性(財務活動)的過度關注而輕視其社會屬性(財務關系),從而加劇財務沖突和財務道德的失落。

三、財務管理學再造:基于財務治理的創新

公司財務理論構建于特定的企業假設基礎之上,企業的不同界定和企業特征的現實變遷都會對公司財務理論產生決定性影響?,F有的公司財務理論構建于傳統的企業特性之上,從總體上屬于價值管理理論。誠然,企業作為系列契約的聯結現象是一個客觀事實,但我們同樣不能忽視一個更為重要的事實,即企業的本質特征并不在于這種聯結以及實現這種聯結的契約本身,而是在于形成這種聯結之后的企業財務活動以及在活動中產生的財務關系。隨著公司制企業的出現和現代企業理論對成本、信息不對稱等問題的研究,由所有權與控制權分離帶來的公司治理問題便成為當前公司財務理論的主要議題。現實表明,單純從各自的學科出發獨立研究財務管理或財務治理問題,已經不能滿足學科發展和現實經濟的需要。因此,財務管理學需要拓寬研究視野和豐富理論內涵,就必須與財務治理進行交叉性融合研究。

(一)財務管理目標的重新界定與企業財權的有效配置

合理界定和選擇財務目標,建立和完善財務的導向機制,是保證財務治理和財務管理高效運行并實施有效對接的前提。近年來,財務管理目標的定位經過了企業利潤最大化、股東財富最大化和企業價值最大化等發展階段。但就我國目前的企業組織形式主流為非上市公司、資本市場的弱勢有效、法治建設處于起步期、商業倫理有所缺失、公司治理結構不太完善等現實背景下,新《企業財務通則》將企業財務管理目標界定為“企業價值最大化”,既反映了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為其資源供給者創造財富的受托經濟責任,也是當代財務管理學教材普遍接受的觀點,具有較強的理論邏輯性和實踐有用性。但也應清醒地看到,這些過分強調股東或企業價值的財務管理目標,勢必會將非價值性的社會責任排除在財務管理目標之外。結合我國公司法改革局限于“股東至上”的邏輯和利益相關者的參與權被弱化的現狀,以及企業是在復雜的、充滿競爭的關系網絡中開展經營活動的現實,筆者認為“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均衡”應成為企業財務管理的終極目標。這一目標不僅有利于協調各利益相關者的矛盾,而且還使企業的經濟性目標和社會性目標得以有機結合,保證了企業的可持續發展。企業的經濟性目標就是追求自身經濟利益的最大化,這是由企業的本質所決定的,因此,企業財務管理目標并不總是與宏觀社會的要求保持絕對的一致性。于是,國家往往利用法律手段來強制企業必須履行社會責任。但是,企業應當承擔的社會責任在許多場合無法完全進行硬性規定。這就需要企業的社會性目標,注重企業的社會責任,追求社會效益的最優化,這是由企業所處的社會環境決定的。任何企業都不可能獨立于社會而存在,若過分強調企業的經濟性目標而忽視社會性目標,將會失去社會的支持,從而使企業的生存與發展舉步維艱。特別是隨著SA8000在全球范圍的推廣和實施,企業重視社會責任、推動社會責任以及落實社會責任便有了最佳保證。這一堅持多邊主義的理財目標,是與公司財務治理的思想和目標相適應的。按照利益相關者共同治理理論,企業財權配置不能只考慮股東和經理層的利益,每個利益相關者在企業財權配置中都有權享有相應的財務權利,有不同的財務利益訴求。此外,利益相關者對企業的相機財務治理,也應在財務管理學再造中占有一席之地。

(二)重視制度因素在財務管理學中的地位

內生于公司財務行為的制度因素可按財務活動的關系分為財務本體性制度和財務關聯性制度。但目前在我國的財務管理學中,只是企業財務通則、公司法、稅法等財務本體性制度散見于籌資、投資、收益分配和資產重組及清算等財務活動中,而對在性質上并不是財務性的卻會對公司財務行為及利益相關者的財務網絡起約束和限制作用的財務關聯性制度(如產權制度、社會保障制度和倫理道德等)閉口不談,這不僅背離現實而且還會把財務管理學引入歧途。財務管理學的再造,除繼續重視和完善財務本體性制度對公司財務行為的規范約束,還應當重視財務關聯性制度與企業財務行為之間關聯性研究,這是基于我國的基本國情所決定的。引入財務關聯性制度的研究,將有利于擺脫現有財務管理學“就財務論財務”的思維偏差,使財務管理學再造更具動態調整性和環境適應性。超級秘書網

(三)注重激勵和監督機制構建的研究

財務管理學如果只關注具體的資金運動而忽視在這一過程中的激勵與監督問題,勢必會導致資本運營的效率低下和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受損。因此,財務管理學再造就必須注重激勵和監督機制構建的研究。目前的財務管理學中在闡述企業財務活動時,本能地運用了諸如企業財務通則、公司法、會計法等財務本體性制度來約束與制衡管理者,而對于內部控制這一影響企業命運的制度安排卻沒有片言只語,這與企業財務治理與財務管理的本質要求極不相稱。2008年6月28日,財政部、證監會、審計署、銀監會、保監會聯合了《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這為企業內部控制的內容融入財務管理學再造提供了絕好的契機。公司的成本問題,僅僅靠制衡是不能解決問題的。恰當的激勵機制能夠通過委托人設計的一系列制度安排促使人采取適當的行為,最大限度增加委托人的效用。近年來,以財務治理的觀點考察薪酬對公司財務業績的敏感性漸成潮流。因此,許多學者認為,我國上市公司應采用股票期權激勵制度。但股票期權的應用是有條件的,需要有比較健全的法人治理結構、比較健全的資本市場和透明度高的公司信息披露及相關的法律框架等,而這些條件我國目前并不完全具備。我們在財務管理學的再造中,對于這些問題的研究必須緊密結合中國的國情,關注中國特殊的文化和社會背景,不能掉進“國際大廚房陷阱”而食洋不化。

(四)關注財務文化對解決財務沖突和財務敗德行為的作用

目前的財務管理學較為強調和崇尚“工具理性”,致使社會責任和道德品質等人類的一些基本價值在現代企業理財中倍受蹂躪而變得支離破碎,企業與其利益相關者之間的財務關系也日趨惡化,使企業無法實現全面、健康的可持續發展。財務管理學關注資本、成本、利潤等本是應有之義,但影響和決定這些物化因素的人及其行為也不應該忽視,因為這有利于解決財務沖突和財務敗德行為。企業財務文化是一種“內隱文化”,是企業為了實現財務目標而一貫倡導、逐步形成、不斷充實并為全體成員所自覺遵循的理財價值標準、道德規范、工作態度、行為取向和生活觀念,以及由這些因素融會、凝聚而形成的整體財務管理精神風貌。財務準則有形而財務文化無形,但財務文化對企業的影響卻無處不在。鑒于財務文化對企業競爭力所具有的原生性決定作用以及它所蘊涵的更為深刻的企業本質特征,要求人們在財務管理學再造過程中必須高度關注這一問題。財務管理學再造關于企業財務文化研究,其最終成果是要拿出具有中國企業特色、與中國企業協調發展的財務文化發展戰略模式,從而更好地指導企業財務管理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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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林鐘高,王鍇,章鐵生.財務治理——結構、機制與行為研究.經濟管理出版社,2005.

社會治理概念與內涵范文4

[關鍵詞]治理;善治;公共治理

中圖分類號:C9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3)08-020-01

一、治理的內容

管理是指政治統治者的地位保護盒階級壓迫功能逐漸淡化,代之以將行政權力主要運用在經濟社會發展和民生福利等方面的政治意志執行過程。政治是國家意志的體現,而管理則是這一意志的執行。對于什么是治理,許多機構和學者都作出了自己的界定。比較典型的是全球治理協會和世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的定義。全球治理協會的定義是:治理是個人與機構、官方和私人治理其共同事物的總和,多種多樣互相沖突的利益集團可以借此走到一起,找到合法的辦法。它是一個持續不斷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既可以是對立的或各異的利益彼此時應,也可以是人們同意或接受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安排。世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的定義是:治理是運用政治權威管理和控制國家資源,以求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具體而言,治理是有許多不具備明確的等級關系的個人和組織進行合作以解決沖突的工作方式,它靈活的反映著多樣活的規章制度甚至個人態度,以上定義非常典型地反映了治理理論的主要特征,概括起來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 自我調節的協作方式。即國家、組織、個人之間通過談判實現自動協調目的的方式。

2 多樣化的行動者。國家責任范圍逐漸縮小而公民享受更多的責任,包括政府部門、私營部門、第三部門以及廣大公眾都可以參與治理。

3 互動過程。致力于集體行動的組織依靠互相依賴的權利和資源關系實現互相促進和支持,形成協作性的合伙伙伴關系。

4 國家的主導角色。國家在制度設計和戰略制定方面具有根本性作用,這是其他機構不能代替的,國家的作用充分體現在其宏觀調控和組織協作上。

二、善治的內容

善治是指一種良好的治理。這是治理理念和相關機制建立并運用到實踐中所導致的良好的績效。它應該是社會治理發展的目標。善治只要是指治理能夠收獲到良好的技校,這種績效表現在治理的政治效果、管理效果、經濟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方面。整治效果主要是通過治理達到了公民與公共機構之間的良性互動,公民的責任精神得到提升,公民對公共事務有著廣泛的參與,社區團結性達到非常高的水平。管理效果是通過多元角度的參與和互動,社區和組織的治理取得良好的管理效果,形成了共同治理的機制,提供了最大效率的公共服務。經濟效果主要是指通過治理直線了社區和組織資源最大化的利用,并確定了良好的經濟收益,給社區居民帶來了更好地福利。而社會效果則包括文化觀念、環境保護、社區安全、鄰里照顧等方面都產生良好的小郭,社區成為安全、幸福和文明的居住地。就一個國家而言,職責意味著國家實現有效的制度構建、公民創造力得到激活、政治文明程度高,意味著國家不僅在經濟上去的穩定而快捷的增長,而且在綜合效益上公民生活質量得到了不斷提升,社會和自然都實現了和諧共進的目標。

三、公共治理的內容

社會治理概念與內涵范文5

關鍵詞:關系治理;維度;影響因素;合同機制

中圖分類號:F273.7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1—8409(2012)09—0133—05

The Essence of Relational Governance and Its Application in Related Research

DONG Wei—weia, ZHUANG Gui—Junb

(a.School of Management; b.The Key Lab of the Ministry of Education for Process Control and Efficiency Engineering, Xi′an Jiaotong University, Xi′an 710049)

Abstract: Based on the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study of relational governance, this paper firstly analyzes the connotation and the essence of the relational governance, and then generalizes related researches which include: the concept of relation governance and its extension; antecedent variable, the consequence variable and their intermediary role. Finally, the limitations and future research directions are proposed with the combination of existing studies.

Key words: relational governance; dimension; affected factors; contract mechanism

一、關系治理的涵義與本質解析

(一)關系治理的涵義

在對關系治理定義之前,很多學者首先對治理的概念進行了界定。Williamson 和Ouchi認為治理(Governance)是一個企業與其他企業“組織交易的方式”[1]。Palay則更精確地描述了這一概念,將其定義為“開始、談判、監督、修改和終止合同所發生的制度規則的一種簡單的表述” [2]。治理的目的是選擇一種合適的方式來減少或者消除由于權力的不平衡而引發的不和諧行為,以促進渠道管理成員間的合作。關系契約理論根據交易是分散交易還是關系交易將治理的形式分為合同治理和關系治理[3,4]。

從理論上來講,關系治理本質上介于運用價格機制進行市場治理(Market)以及通過企業內部垂直一體化進行層級治理(Hierarchy)兩種極端跨組織治理之間的治理模式[5],主要是指交易雙方使用關系規范或者對關系連續性的預期來抑制投機行為[6]。關系治理不完全依賴于市場力量及命令的權力等來協調交易關系,而更多是依賴于雙方的合作,也就意味著相互獨立但密切相關的企業會運用關系減少他們的活動范圍并關注少數核心競爭力。

從目前現有的文獻看,對關系治理的概念進行修正及層次拓展的代表性研究有:

(1)Heide 和John認為關系治理是建立在共同目標上的,渠道合作方通過信任、承諾、合作以及聯合解決問題等關系規范和聯合行動的機制來保護專有資產,維持合作關系的治理方式[7]。

(2)Zaheer和Venkatraman首先提出了關系治理是一種“組織間戰略”的觀點[8],它代表一個組織的積極和持續的意圖,以及通過使用治理機制來管理的組織活動及長期意愿[6,9],涉及到結構和過程的結合,能夠更全面地描述關系的復雜性和動態性。

(3)彭正銀認為,組織之間的關系治理是由社會關系嵌入的,有關企業或組織間的制度安排,是環境變化與組織變遷的結構性反映。關系治理是運用相互依賴、合作等非正式機制來解決環境適應、協調與保證交易等問題,而不是靠權威、官僚規則、標準或法律力量[10]。

(4)羅珉從界面規則角度來研究組織間的關系治理,認為組織間關系治理就是處理組織間各結點關系,解決各結點企業在專業分工與協作需要之間的各種矛盾,實現組織間關系整體控制、協作與溝通的制度性規則[11]。

(5)莊貴軍認為關系治理就是利用關系規范機制進行的控制,作為一種介于企業內部控制(層級型治理)與通過市場交易而不控制(市場型治理)之間的控制,它更多地依賴彼此的默契、互信、承諾和感情等關系規范來防止渠道合作中可能會發生的投機行為[12]。

對上述概念進行總結:關系型治理是渠道成員之間的雙邊治理,就是關系雙方以法律制度與倫理規范為準繩,通過雙邊的價值認同、有效溝通、專用資產投資來構建信任與承諾關系,以法律和共同確定的行為規范進行行為的他律與自律,在限制投機行為的同時,依據雙方達成的價值與規范共識對合作關系中出現的各種問題進行處理,增強渠道關系對環境的適應性,降低渠道交易成本和提高渠道交易效率。

(二)關系治理的本質解析

在上述及相關研究的基礎上,本文對關系治理的本質進行解析,有以下幾點認識:

社會治理概念與內涵范文6

關鍵詞 生態補償;生態補償機制;生態環境建設;環境稅費

作者簡介 劉世強,南昌航空大學學院講師,江西財經大學政治經濟學博士生,江西南昌330063

中圖分類號 X171.1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2-2728(2009)11-0022-03

生態補償是當前環境保護領域最熱門的詞匯之一,從中央到地方政府對于建立系統的生態補償機制和政策框架都具有迫切的需求。我國對生態補償的研究始于20世紀80年代初,在對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和礦區恢復等實踐探索中逐步演化并發展,但是總體上仍然處于起步和探索階段。迄今為止,在理論界及政策制定領域對生態補償的內涵仍沒有統一認識,甚至有許多錯誤的理解,形成生態環境建設就是生態補償、政府用于生態環境建設的財政支出都屬于生態補償、環境稅費屬于生態補償的手段、生態補償與生態補償機制同義等認識上的誤區,進而導致生態補償政策因與傳統環境保護政策與手段沒有明確的政策邊界而糾纏在一起難以貫徹實施,影響生態補償政策目標的實現。生態補償體現了在經濟發展過程中的環境公平理念,其產生的直接原因不是生態破壞與環境污染,而是針對現有環境政策無法解決的因生態保護或環境破壞而引起的利益矛盾問題。生態補償的本質在于通過生態補償實現對利益受損者所受損失的彌補,最終達到一種平衡;生態補償是對現有環境政策體系的完善,而不是替代,更不是全盤否定。要準確理解生態補償的內涵,有必要澄清以下幾個問題。

一、生態補償到底應該補償誰

目前我國學術界對于生態補償概念界定中的核心問題――對誰補償的認識存在明顯分岐,歸納起來有三種不同方向性的理解和認識。第一種理解認為生態補償就是對自然主體即生態環境本身的補償,是對由人類的社會經濟活動給生態系統和自然資源造成的破壞及對環境造成的污染的補償、恢復、綜合治理等一系列活動的總稱。生態補償的基本內涵應集中體現為通過一系列經濟手段和法規、行政措施,對已在人類活動影響下喪失自我反饋與恢復能力的生態系統進行物質、能量的反哺和調節機能的修復。第二種理解認為生態補償是對包括居民、農戶、企業和區域政府在內的社會主體的補償,是一種利益協調機制和激勵手段,通過借助一定的經濟補償手段在生態服務消費者和提供者之間進行利益調節和再分配。第三種理解是對前兩種觀點的折衷,認為生態補償是一個包含自然和社會雙重屬性的概念,是對遭受破壞的生態環境進行恢復與治理,對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采取的懲罰性措施,對因保護環境而喪失發展機會的社會群體進行經濟補償,既包括對自然的補償,又包括對人的補償。

第一種理解從物的角度分析生態補償的原因和目的,進而認為生態補償是對自然生態環境的補償。毫無疑問,人類過度利用自然導致的生態系統破壞、生態環境惡化是生態補償產生的背景之一,生態補償的最終目的是改善生態系統服務功能。但生態補償并不是直接對自然生態進行建設和修復,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補償具有本質的區別。生態補償的終極結果是維護和促進自然資本或生態服務功能增殖,但是其政策機理是調節相關利益主體之間的利益關系,政策直接作用于人,而不是直接作用于物,如森林、水源等生態要素。如果把生態補償理解為對自然生態的補償則與生態建設與污染治理同義,生態補償將失去應有的政策含義和存在的價值,成為可有可無的概念;生態補償不是對生態環境建設污染治理的替代。第二種理解是從人的角度來分析生態補償產生的背景、原因,從而確定生態補償應是對社會主體的補償。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是以資源損耗過巨和生態環境惡化為代價的,造成財富在不同的環境經濟利益相關者之間分配嚴重不公,尤其是在礦產資源開發中少數人獲取巨大經濟利益,而當地眾多居民卻承受環境破壞的惡果,可能導致,極不利于和諧社會的建立。應通過生態補償政策使享有財富的一端承擔環境破壞的責任,使生態保護者和生態環境惡化受害者的利益和損失得到應有的補償,從而使權利與責任對等,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經濟社會持續發展。因此把生態補償的補償對象定位于對社會主體的補償是科學合理的,既對生態保護者和環境破壞者產生激勵和約束,又與傳統的生態建設與污染治理政策相區別。第三種理解認為生態補償是通過社會屬性的生態補償實現自然屬性的生態補償,通過經濟學意義上的生態補償實現生態學意義上的生態補償,是生態目的與經濟手段的統一。這種理解表面看似乎很正確,但實際上是賦予生態補償兩種不同的本質屬性,生態環境建設仍被納人生態補償內涵的范疇之中,結果必然會造成思維上的混亂、政策上的偏離,生態補償成了無所不包的環保利器。同時也把生態補償的直接目的和最終目的混淆起來,生態補償的直接目的就是調整利益關系,自然生態自我補償功能的恢復只是生態補償的最終目的而不是直接目的。退一步講,在人類社會中人的任何行為都是生產力與生產關系的統一體,當然任何一項針對自然的生態環境建設都不可避免地涉及某些群體的利益(包括經濟利益和環境利益),都同時具有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生態環境建設也不例外。但我們不能據此認為生態環境建設本身就是生態補償。

因此,應當明確生態補償是對社會主體的補償,是對因環境保護或環境破壞而利益受損的農戶、城市居民、企業及地方政府給予資金、技術和政策上的補償,而不是對自然主體的補償,生態建設、環境工程及污染治理本身都不屬于生態補償概念及政策范疇之內。

二、生態環境建設的公共財政支出是否屬于生態補償

生態環境作為公共物品主要應由政府提供并無太多爭議,而在理論研究和實踐中卻因此多把公共物品理論視作生態補償的理論基礎之一,進而認為政府在生態環境建設中的財政投入自然屬于生態補償。這顯然存在邏輯上的問題,把公共物品理論當作生態補償的理論基礎并不合適,生態補償并不是解決生態環境由誰提供的問題,而是解決環境利益上的公平性問題。

目前我國生態補償的主導方式是政府的公共財政支付,但并不等于所有生態環境建設方面的公共支付都屬于生態補償。判斷一項公共財政支付是否具有生態補償的屬性,關鍵還在于其是否符合生態補償的內涵,即是否包含對不同利益相關者利益調整的性質,是否對因環境保護或環境破壞而利益受損者實施了補償。符合則屬于生態補償;反之

則不屬于生態補償,只是體現了政府在生態環境建設方面應盡的責任。如中央政府針對重點生態公益林的保護、退耕還林工程、天然林保護工程、重要生態功能區、江河源頭保護區建設中因承擔額外環境責任而遭受利益損失的居民、企業和當地政府而給予的公共財政支出屬于生態補償。而中央對三北防護林工程的財政投入因不包含對利益受損者的補償而不屬于生態補償。

這里特別需要說明的是,生態補償所涉及的利益相關者中的補償主體與補償客體應是不同的。如果受益者與受損者屬于同一主體,自己補償自己,則不屬于生態補償。如地方政府對在當地植樹造林及建設污水處理廠、污水收集管網的財政支出則屬于自我補償類型而不應納人生態補償范疇。因此,不能簡單地說政府用于生態環境建設的財政支出都屬于生態補償,應以生態補償是調整環境經濟不同利益相關者利益這一本質屬性作為判斷的標準。

三、環境稅費是否屬于生態補償

在2007年9月舉行的第十二屆“綠色中國論壇”上,國家環??偩指本珠L潘岳對環境經濟政策的概念作出界定,闡述其政策框架具體包括七個方面:綠色稅收、環境收費、綠色信貸、生態補償、排污權交易、綠色貿易和綠色保險。但在目前生態補償的研究及實踐中,綠色稅收、環境收費等環境稅費政策被納入生態補償概念之中,認為目前國內外實施的一系列環境經濟政策,如排污收費、環境稅、生態稅、礦產資源開發稅、退耕還林、還草等項目都屬于生態補償的范疇,是運用財政、稅費、市場等手段,調節生態保護者、受益者和破壞者經濟利益關系的制度安排。盡管有學者認為“從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看,由于在征收排污費方面的工作已經有了一套比較完善的法規,因此在我們的研究中將生態補償的重點主要放在生態服務領域”,但其本質上仍是認為排污收費屬于生態補償。只是不作為目前的重點而已。

毫無疑問,生態補償是我國環境經濟政策中的一部分,與其他環境經濟政策應有明確的政策邊界;環境稅費和生態補償應是兩種獨立的具有不同運行機制的環境經濟政策。環境稅費強調的是通過征收一定的費用以內化社會主體經濟行為的環境成本,從而在某種程度上影響社會主體尤其是企業的成本,最終通過價格機制引起產品消費和生產的減少或增加而減弱對自然生態的影響和破壞;環境稅費制度有專門的征收目的、原則、功能、征收對象與范圍、征收方式、理論依據,在我國已實施運行并不斷完善。而生態補償則是強調通過對因保護環境或環境破壞而遭受損失利益進行補償,緩解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的矛盾,實現對環境保護的激勵和對環境破壞的制約;生態補償在我國還處于探索之中,沒有形成較為完善的運行機制,更沒有專門的法律予以規范。另外在資金流向方面,環境稅費更多的體現為資金流人政府財政,其在支付方面具有多元性,可以用于相應的生態補償,但并沒有硬性約束,從目前我國環境稅費的使用來看,用于生態補償的比例非常??;而生態補償則強調的是對環境經濟利益受損者的資金支付,其資金來源是多渠道的,可能部分來自環境稅費。因此盡管環境稅費可以成為生態補償資金的來源之一,但其本身并不是生態補償。

四、生態補償與生態補償機制是否同義

生態補償和生態補償機制概念在現實中被廣泛運用。然而學界對生態補償的概念界定較多而對生態補償機制的概念卻鮮提及,且沒有明確區分生態補償與生態補償機制,很多情況把生態補償和生態補償機制視為同義而合為一體。甚至出現相同作者在兩篇文章中分別界定的生態補償和生態補償機制實為同一含義的事實,其認為無論是生態補償或是生態補償機制都是外部性內部化、具有經濟激勵作用的制度安排。也有不少學者認為生態補償包括生態學意義、經濟學意義兩個方面的內涵,經濟學意義上生態補償就是生態補償機制。實際上仍然是將生態補償混同于生態補償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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