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治理的主要特征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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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治理的主要特征

社區治理的主要特征范文1

[關鍵詞]治理;善治;公共治理

中圖分類號:C9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3)08-020-01

一、治理的內容

管理是指政治統治者的地位保護盒階級壓迫功能逐漸淡化,代之以將行政權力主要運用在經濟社會發展和民生福利等方面的政治意志執行過程。政治是國家意志的體現,而管理則是這一意志的執行。對于什么是治理,許多機構和學者都作出了自己的界定。比較典型的是全球治理協會和世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的定義。全球治理協會的定義是:治理是個人與機構、官方和私人治理其共同事物的總和,多種多樣互相沖突的利益集團可以借此走到一起,找到合法的辦法。它是一個持續不斷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既可以是對立的或各異的利益彼此時應,也可以是人們同意或接受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安排。世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的定義是:治理是運用政治權威管理和控制國家資源,以求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具體而言,治理是有許多不具備明確的等級關系的個人和組織進行合作以解決沖突的工作方式,它靈活的反映著多樣活的規章制度甚至個人態度,以上定義非常典型地反映了治理理論的主要特征,概括起來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 自我調節的協作方式。即國家、組織、個人之間通過談判實現自動協調目的的方式。

2 多樣化的行動者。國家責任范圍逐漸縮小而公民享受更多的責任,包括政府部門、私營部門、第三部門以及廣大公眾都可以參與治理。

3 互動過程。致力于集體行動的組織依靠互相依賴的權利和資源關系實現互相促進和支持,形成協作性的合伙伙伴關系。

4 國家的主導角色。國家在制度設計和戰略制定方面具有根本性作用,這是其他機構不能代替的,國家的作用充分體現在其宏觀調控和組織協作上。

二、善治的內容

善治是指一種良好的治理。這是治理理念和相關機制建立并運用到實踐中所導致的良好的績效。它應該是社會治理發展的目標。善治只要是指治理能夠收獲到良好的技校,這種績效表現在治理的政治效果、管理效果、經濟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方面。整治效果主要是通過治理達到了公民與公共機構之間的良性互動,公民的責任精神得到提升,公民對公共事務有著廣泛的參與,社區團結性達到非常高的水平。管理效果是通過多元角度的參與和互動,社區和組織的治理取得良好的管理效果,形成了共同治理的機制,提供了最大效率的公共服務。經濟效果主要是指通過治理直線了社區和組織資源最大化的利用,并確定了良好的經濟收益,給社區居民帶來了更好地福利。而社會效果則包括文化觀念、環境保護、社區安全、鄰里照顧等方面都產生良好的小郭,社區成為安全、幸福和文明的居住地。就一個國家而言,職責意味著國家實現有效的制度構建、公民創造力得到激活、政治文明程度高,意味著國家不僅在經濟上去的穩定而快捷的增長,而且在綜合效益上公民生活質量得到了不斷提升,社會和自然都實現了和諧共進的目標。

三、公共治理的內容

社區治理的主要特征范文2

論文摘要:城市社區治理是實現和諧社區的基本途徑。如何搞好社區治理,是當前學術研究的熱點問題。隨著新公共管理運動的深入發展,社區治理主體也呈多元化的發展趨勢。社區業主是構成社區的基本元素,在社區治理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但當今的業主與以往的居民并不相同,對他們的管理、組織等遇到了新問題。所以應根據新情況,給社區業主一個合理的角色定位并使業主主動參與到社區治理中來,這樣才能更好地進行社區治理。

近年來,我國的城市社區建設已初具規模。城市社區建設這一概念是在我國體制轉軌的大背景下被提出來的,“努力促進新的社會結構和管理體制的形成,配合人們在思想文化、價值觀念、生活方式等方面的進步,重塑‘以人為本’的現代社會”。[1](p2)在新形勢下,對社區的管理不能沿襲以往的方法,由此產生了社區治理這一理念。社區治理強調的是治理主體多元化,這就把社區業主推到一個前所未有的重要位置。

一、社區治理主體多元化是發展趨勢

“治理”這一提法有其獨立的豐富內涵:“作為社會——控制論系統的治理,政策結果不是中央政府行為的產物,中央可以通過一種法律,但是在隨后執行的過程中,它要與地方政府、保健機構、自愿部門、私人部門等發生互動關系,相應,后面這些制度間相互間也要發生互動。中央政府的凌駕地位不存在了,政治體系日益分化,我們生活在‘沒有中心的社會’,即以多個中心為特征的多中心國家中。政府的任務是使社會——政治活動具有能動性,鼓勵出現多種多樣的解決問題和分配服務的安排。這種新的互動模式種類眾多,例如自我管制和相互管制,公私合作伙伴關系,合作管理以及有企業家精神的合資企業。社會——控制論研究方法強調了處于中心的行動者進行管理時所受的限制,聲稱不再有單一的權威,替代它的是:每個政策領域特有的多種行動者;這些社會——政治——行政行動者之間的相互依存;共同的目標;界限模糊的公共部門、私人部門以及自愿行動部門;行動、干預以及控制方式的多樣化和新出現的方式。治理成了互動式的社會——政治管理方式的結果。[2](p92-94)近年來席卷全球的新公共管理改革浪潮對政府職能提出了新的要求,政府的公共管理職能要求管理主體的多元化,不再是單一的政府管理?!肮补芾聿煌耆扔凇芾怼?,而意味著一種新治理。傳統意義上的公共行政強調的是政府行政或政府管理(governmentadministrationorgovernmentmanagement)。而公共管理中的管理者,不一定完全是政府,私人部門、非營利部門、非政府組織等都是公共管理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強調的是治理(governance),即由眾多行動者組成的一個關系網絡,和眾多行動者之間的合作伙伴關系”。[3](p12)治理理論與新公共管理理念相結合,形成了公共治理理論。公共治理的主要特征有:“1.政府理念從統治到治理的轉變;2.公共治理主體從一元到多元的轉變;3.公共治理的研究對象有了巨大的擴展;4.公共治理機制和手段的巨大變革?!盵4](p91-92)社區治理的理念來源于公共治理理念,以往是政府作為單一的社區管理主體,而現在由于政府理念的轉變,使得治理主體呈多元化發展趨勢,使除政府以外的非政府組織、企業、社區部門和社區居民都可以成為社區治理的主體。不同主體在對社區事務的管理中發揮各自的特點和優勢,相互合作,共同為社區建設出力。如果這一套治理體系能夠良好運作,必然能夠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但在實際操作中,由于這一新治理模式起步晚,在實際操作中還要一邊摸索一邊前進,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各治理主體之間職責界限模糊,甚至對自身的角色定位認識不清。在這里要重點討論的,是社區業主在社區治理中的角色定位問題。

二、社區業主的角色定位

(一)社區業主與以往的社區居民的比較。

我們現在所說的社區業主,主要是指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住房商品化之后購買房屋全部產權的購房者。舊城改造是城市建設整體規劃的重要部分,拆除舊房屋建造新房屋則是舊城改造的主要內容。新建的住房大都是商品住宅小區,城市里的社區基本上就是以這些商品住宅小區為主。小區業主與以往的社區居民相比,不同點主要表現在:

1.以往的社區居民所居住的房屋大都是單位福利分房性質,居住在一起的居民一般是在同一單位工作,彼此非常熟悉;現在的小區是商品化住房,業主購房都是個體行為,業主之間互相不認識。

2.以往由街道辦事處、居委會等機構對社區進行管理,而現在這些機構已經淡化,應運而生的業主委員會擔負起了管理社區業主的責任。

3.以往社區的公共服務由單位統一提供,現在住宅小區的公共服務由物業公司提供,物業公司根據其工作內容和性質向業主收取物業管理費。

可見,從傳統社區向住宅小區的轉變,不僅是人們的居住條件、居住環境發生了變化,更是我國城市基層社會管理方式的轉變。以前實行的以“單位制”為主的管理模式隨著經濟轉軌和社會轉型逐漸退出了歷史舞臺,新的社區形式作為新的城市基層社會管理模式,是符合經濟與社會發展要求的。

(二)存在的問題。

社區治理主體的多元化發展趨勢,對社區業主提出了要求。社區業主作為跟社區部門、物業公司具有平等地位的治理主體,理應很好地發揮自己在社區中的作用。但在實際生活中,社區業主與物業公司及其他社區治理主體的矛盾很大,此類新聞也是屢見不鮮。

從上面總結的社區業主與以往社區居民的不同點中可以看出,現在的社區業主之間沒有工作上的聯系,加之當今社會競爭激烈、壓力大、生活節奏快,人們總是很忙,人情淡漠,對于自己所居住的社區的其他成員更是不會主動去結識交往,這就造成了社區業主之間聯系不緊密,缺乏把自己當成社區治理主體的覺悟。業主委員會是指由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代表組成,代表業主的利益,向社會各方反映業主意愿和要求,并監督物業管理公司管理運作的一個民間性組織。業主委員會的建立是社區自治發展的標志,但由于起步較晚,發展時間短,很多方面還不成熟,而且業主委員會是民間性組織,號召力似乎不強,許多業主對于委員會的職能性質都不了解,支持委員會的工作就更無從談起了。物業公司為社區提供公共服務,也是社區治理主體之一。目前社區里的矛盾問題,最集中的就是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的矛盾,往往是業主認為物業公司在收取了較高的物業管理費之后并沒有提供相應的服務,于是拒絕繳納以后的物業管理費;物業公司則認為他們收取的管理費都不足以維持公司的正常運轉了,這樣一來,后果一般是物業公司不再為社區提供公共服務,社區環境變得越來越惡劣,業主深受其害。

(三)社區業主的角色定位。

矛盾問題已經不容忽視了,那么業主在社區治理中究竟扮演著一個什么樣的角色呢?既然前面已經提出社區治理主體多元化的發展趨勢,毫無疑問,業主是社區治理主體之一,與物業公司及其他社區部門有著平等的地位。但在實際操作中不能發揮出業主應有的作用,這促使我們對社區業主的角色定位進行反思。

社區治理主體多元化是社區治理理論的組成部分,將理論運用到實踐中,必然要經歷一段磨合期,在此期間可能會產生很多以往沒有遇到過的新問題。“綜觀我國城市社區治理模式的發展與演變,可以將其概括為三種模式或三個階段:1.行政型社區——政府主導型的治理模式。2.合作型社區——政府推動與社區自治結合型的治理模式。3.自治型社區——社區主導與政府支持型的治理模式。我國城市社區建設由第二個階段向第三個階段的發展需要一個較長的過程”。[5](p136-137)在這個發展演變的過程中,社區業主對自身的主體地位缺乏足夠的認識,很大程度上是受到傳統管理模式的影響。在以往的社區管理模式中,社區居民是被管理者,是接受政府管理的一群人,人們在思想上已經形成了對管理者的依賴。現在的社區沒有了所謂的上級管理者,更多的是靠自己進行管理。而靠自己進行管理,又沒有明確的管理方法和標準,于是更多的人選擇不管理,對公共事務不聞不問,至于私人的事情,自己管自己的,別人也無權過問。這樣一來就導致了社區業主對社區事務的普遍不關心,即使出現了會影響到自身利益的問題,只要他人也遇到同樣的問題,就不會主動去尋求解決方法,從眾心理在這里起到了很大作用。還有就是單位制解體,盡管凸顯了人們的自主性和個性,但也會造成人與人之間聯系的不緊密,住在同一個社區的人們缺乏內聚力,對社區公共事務漠不關心也就不足為奇了。業主委員會無法發揮更大的作用,很大程度上是得不到業主們的理解和支持,當然其根源還是前面提到的社區業主之間缺乏內聚力。同時,其他社區治理主體的職責界限模糊,對自己應負的責任認識不清,責任意識不強,也是導致很多問題無法妥善解決的原因。

問題的產生也許是在磨合期間無法避免的,如何解決這些問題就成為了過渡的關鍵。既然現在社區業主不能很好地發揮其作為社區治理主體的作用,那就應該在實踐中將其定位在一個還不能夠達到治理主體水平,但正在向著治理主體前進的位置。在實踐的過程中努力將業主群體往治理主體的方向引導,并讓其認識到社區事務與自身利益有著密切關聯性。

三、努力引導社區業主發揮其治理水平

將社區業主放在一個還不能夠達到治理主體水平,但正在向著治理主體前進的位置,這就需要我們在實際操作中采取相應的措施,將業主向治理主體引導。

(一)強化業主委員會在社區中的作用。

我國傳統的管理模式是由上級機構管理社區居民,而且人們的思想方式受其影響很深。既然這樣,完全可以順應這一思維方式,提高業主委員會的地位,強化其作用。業主委員會雖然是民間性組織,也不是對社區的業主進行上對下的管理,但它是代表業主利益的組織,所做的工作都是在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從這一點出發,我們可以強調業主委員會的組織功能,委員會是通過民主程序推選出來的業主代表組成的,跟大家是同樣平等的身份,這就不會出現以前管理模式中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之間的隔閡。業主們有什么困難,遇到了什么問題,都可以向委員會反映,委員會幫助業主解決問題。在這一點上,業主委員會可以填補在沒有了傳統管理者之后人們心理上的缺失,業主們通過委員會解決了困難與問題,自然會感激業主委員會,在心理上對其產生認同后,要擁護委員會就是順理成章的了。所以,業主委員會必須強化自身在社區治理中的作用,當業主們還對自己的治理主體地位認識不清時,業主委員會就應該站出來,代表廣大業主發揮治理主體的作用。

要做到這一點,首先社區中要選出大家都信賴的、人際關系較好的、熱心為大家服務的業主代表來組成業主委員會,組成之后要建立一套業主委員會運作的規章制度,切忌三分鐘熱情,要切實把每項工作都落到實處,并一直堅持下去。其次要加強業主委員會與廣大業主的聯系,獲得業主的支持。這一點在實際操作上有很大困難,由于前面已經說過的一些原因,很多人都對所居住社區的公共事務漠不關心。還是必須依靠業主委員會自身勤做工作,不能只是在產生問題和發生矛盾時,委員會才能證明其是存在的,必須在日常生活中時時處處體現出業主委員會的存在。

(二)加強社區業主間的內聚力。

社區業主的內聚力不強,是業主不團結,對社區公共事務不關心的根源。如果在這方面有所強化,許多問題解決起來會更容易。由于工作、生活上的差異,社區業主也許很難在同一時間聚集到一起,這也給他們的溝通造成了一定困難。加強業主之間的聯系,可以先從老人和孩子著手。退休在家,平時無事可做的老人們完全可以加強聯系和溝通,業主委員會可以組織老人們參加一些有益身體健康的活動,加深對其他人的了解和熟悉,老人之間互相來往多了,會影響整個家庭與其他家庭的來往,慢慢地就可以把業主們聯系起來。孩子們也是,平時經常在一起玩,家庭之間的聯系自然就會越來越緊密。社區業主之間的聯系緊密了,內聚力自然就會加強。業主們對社區公共事務就不會再抱著漠不關心的態度,而是真正感覺到自己是這個社區的一分子,社區的大小事務都與自己息息相關,也樂意參與到社區的管理中來,負起自己那份責任,這樣,社區業主達到社區治理主體的水平就指日可待了。要加強社區業主的內聚力,要做的還有很多,而且這肯定是一個需要花費較長時間的過程,不能操之過急。

(二)業主應加強與物業公司的互動。

物業公司為社區提供公共服務,是當前的主流。盡管物業公司是企業,但由于其主要業務是為社區提供公共服務,如垃圾清理、安全保衛、綠化維護、車輛管理等,收取的物業管理費也在業主可以接受的范圍內,所以物業公司是為社區業主提供公共服務的機構,是社區治理主體之一。當前普遍存在的業主與物業公司的矛盾,很大部分還是由于物業公司自身不完善,提供的實際服務與承諾時的標準不相符,收取費用與提供的服務不相符等。由于物業管理的質量與業主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特別是經濟上的聯系,使得業主與公司之間的問題十分復雜且敏感,一旦出了問題,雙方都不愿意承擔責任,致使本來也許并不嚴重的問題越來越嚴重,原本可以協商解決的矛盾也變得不可能解決了。當前我國的物業公司發展較快,但良莠不齊的現象也很突出。社區要找到一家負責任講信用的物業公司并不容易。撇開客觀因素,業主自己應該做到的,是重視最初與物業公司簽訂的合同,嚴格按照合同擬訂的標準執行,如果物業公司日后提供的服務沒有達到合同上規定的標準,業主應堅決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在物業公司提供服務的過程中,業主應時常監督物業公司的運作,及時溝通,出了問題立刻解決,盡量不要拖延,以保證問題能盡早得到解決。業主與物業公司的互動加強了,一些潛在的發生矛盾的可能性就能夠被消除,雙方都深入了解對方,就可以更好地合作。物業公司與業主都是社區治理的主體,所以就應該相互尊重,相互監督,做好自己應該做的,出現矛盾問題盡快通過協商解決。當然,企業性質的物業公司是以盈利為目的,在經濟利益與提供的服務之間找到平衡點也非易事,所以業主們在監督物業公司工作上必須付出更多,而一個有威信和號召力的業主委員會就可以替業主們擔負起監督物業公司工作的責任,這也證明了社區里建立一個有威信有號召力、負責任,能真正代表業主的業主委員會的重要性。

(四)政府為社區建設提供外部支持。

政府是傳統的社區管理主體,在當今治理主體多元化發展的趨勢下,政府的作用仍然很大,特別是在我國。政府應該為社區建設提供一些外部支持,“社區的人力、物力、財力有限,政府必須協助社區解決工作中遇到的難題,特別是要解決區內居民的就業問題。為了將社區內黨政組織、企事業單位組織、社會團體這三類組織統一調動起來,使之為整個社區的利益和目標而共同努力,需要政府擔當起協調者的角色,理順城市社區各行各業之間的關系”。[6](p135)社區其他治理主體都是通過政府授權才可能成為治理主體的,所以政府在社區工作上起到的總領性作用是無可取代的。政府為社區建設提供外部支持,相當于減輕了業主的負擔,使得他們能夠更好地看清自己的定位,明確自己的責任。政府還應在政策和法律制定上為社區建設提供良好的大環境。對物業公司的監督管理應該有法可依,一些社區部門目前還沒有法律地位,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這些部門的發展,政府應該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出有利于社區健康發展的政策和法律,這同樣也有助于社區業主認清自己的角色定位。

綜上所述,社區業主作為社區治理主體之一,在當前還不能很好地發揮作為治理主體的作用。因此,應該在實踐中逐步采取措施,引導社區業主認清自己的角色定位,明確自己擔負的責任,強化其責任意識,使其主動參與到社區治理中來,促進社區建設快速穩定的發展。

參考文獻:

[1]嚴浩.我國城市社區發展政策研究[M].北京:中國計劃出版社,2002.

[2]俞可平.治理與善治[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

[3]張成福,黨秀云.公共管理學[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1.

[4]滕世華.公共治理視野中的公共物品供給[J].中國行政管理,2004,(7).

社區治理的主要特征范文3

關鍵詞:水庫工程 社區文化變遷 制度文化 行為文化 觀念文化

1.引言

在2011年1月中央1號文件后,我們國家水利工程建設發展更為強勢。一大批水利樞紐工程的開展,使我國水利工程建設不再處于弱勢,但是,水庫工程開發運營忽視社區文化變遷從而產生的社區矛盾日益突出,而文化已經成為國家、項目治理的主要手段和有效方法?;诖耍疚囊愿劭跒乘畮鞛榘咐M行實證分析,為工程本身的后續運營提供控制社區文化良性變遷的建議,也能為后續相關研究提供新的個案。

2.水庫工程對社區文化變遷影響的概念框架――基于現有文獻和相關理論

2 . 1社區文化變遷的分析維度及其影響因素

2.1.1社區文化變遷的分析維度

基于現有文獻和相關理論,結合本文的研究實際將社區文化變遷變量按三個方面展開:制度文化、行為文化和觀念文化,各個調查分析變量所對應的測度變量如下,這些為后續的概念框架和變量體系建立提供基礎。

(1)制度文化對應的測度變量:組織方式;關系網絡承載體、婚姻制度;教育制度、家庭制度;行為準則;禮俗。

(2)行為文化對應的測度變量:人際關系;語言、習俗;民俗、風俗;群體(社團)活動;生活方式。

(3)觀念文化對應的測度變量:價值觀(家庭觀念、消費觀念);態度;思維方式、;倫理道德、審美情趣。

2.1.2生物物理驅動力維度上的社區文化變遷影響因素

基于現有文獻和相關理論,結合本文的研究實際,生態環境剔除生物因素,大致可以從地形地勢、土地資源、氣候、水文、土壤這5方面展開,各個調查分析變量所對應的測度變量如下,這些為后續的概念框架和變量體系建立提供基礎。

(1)地形地勢對應的測度變量:水域。

(2)土地資源對應的測度變量:土地利用的性質、方式及格局。

(3)氣候對應的測度變量:氣溫、降雨量。

(4)水文對應的測度變量:水位水深、流速流量。

(5)土壤對應的測度變量:土壤類型、土壤肥力。

2.1.3人文社會驅動力維度上的社區文化變遷影響因素

基于現有文獻和相關理論,結合本文的研究實際,伴隨水庫工程建設、運行所產生的配套政策可歸納為就業政策、經濟政策和安置政策。各個調查分析變量所對應的測度變量如下,這些為后續的概念框架和變量體系建立提供基礎。

(1)就業政策對應的測度變量:拓寬就業渠道;生產技能和再就業培訓。

(2)經濟政策對應的測度變量:征地補償;稅收優惠;后期扶持。

(3)安置政策對應的測度變量:產業安置;距離安置;群體安置。

2 . 2概念框架

基于上述內容,結合文獻綜述和相關理論基礎,形成本文的概念框架圖2-1。概念框架的形成有助于研究思路的確定和實行,后續假設的提出及驗證也是參照該概念框架進行的。

3.研究設計

3.1個案研究方式與個案研究對象的確定

本文選用個案研究方式來確定個案研究對象。該方法在應用過程中需要通過多種方式來搜集有效、完整的資料。重點是對單一對象進行詳細深層次的研究過程。個案選擇的基本原則是要求研究者事先確定某一特定案例能夠出現典型的結果。本文依照此原則,選取港口灣水庫工程來作分析。港口灣水庫位于安徽省寧國市,壩址輻射1120平方公里的流域面積。水庫總庫容9.41億立方米,屬于大型水庫工程項目Ⅱ類。其主要作用是防洪,同時兼有發電、灌溉和城市供水的社會服務性,以及水產養殖和旅游開發等的社會增值性。受港口灣水庫影響的社區區域分為庫區與壩下游兩大板塊:庫區為受港口灣水庫直接淹沒及移民遷建和生態環境改變影響的區域,包括寧國市竹峰、青龍、方塘和甲路4個街道及鄉鎮。由于壩下游社區變遷原因復雜,本研究僅選取庫區周邊的社區作為研究社區。

3.2數據收集與處理

課題組組織了3人的社區(村)調查團隊,同時為了厘清水庫工程開發建設對社區文化的影響機理和過程,課題組組織了7組共14人的家庭入戶結構性訪談問卷組。

要解答水庫工程與社區文化變遷之間的關系,需要運用因果類的數據分析方法?;诠P者對大量文獻總結發現:一、結構方程模型既能得出各指標間的路徑關系和系數,這與我們假設驗證的目標一致;二、結構方程模型能進行潛變量研究,而本文研究變量大多需要依靠問卷,這個特點使得定性與定量研究相結合。綜上,本文選取結構方程模型為本文進行假設驗證。

基于先做的小樣本調查與分析,對問卷做了合理調整,在正式調查中,共發放問卷235份,211份為有效問卷,有效回收率為89.7%。回收問卷利用SPSS22軟件進行分析,得出主要特征的統計以及問卷的信度與效度。問卷樣本主要特征統計分析顯示,問卷調查對象具有隨機以及合理性,信度與效度均符合要求。

4.港口灣水庫對社區文化變遷的實際影響

4 . 1路徑圖構建

依據前文的概念框架和問卷調查,最終確定的路徑圖為圖4-1。“sc1-3”分別代表民間組織、家庭制度和婚姻制度,“bc1-5”分別代表人際關系、習俗、語言、休閑方式和群體(社團)活動,“cc1-4”分別代表消費觀念、代際觀念、婚姻觀念和,“sp1-3”分別代表產業安置、距離安置和群體安置。

4 . 2測量模型分析

在對初始模型進行修正后,刪除了指標bc5:群體(社團)活動,得出本文模型的最終驗證性因素分析模型圖4-2,“sc”代表制度文化,“bc”代表行為文化,“cc”代表觀念文化,“sp”代表安置政策。

4.3結構方程模型分析

在初始結構方程模型的基礎上,結合模型適配度檢驗,對模型進行了多步模型修正,得到最終的結構方程模型圖4-3。

由圖得出:

①制度文化:經濟政策顯著正向影響了制度文化(路徑系數為0.952,顯著性為0.001以下);安置政策顯著正向影響了制度文化(路徑系數為0.052,顯著性為0.05以下);就業政策顯著正向影響了制度文化(路徑系數為0.048,顯著性為0.05以下)。其中,經濟政策和就業政策的路徑系數過小,經濟政策對制度文化的影響最大。

②行為文化:水域面積變化顯著正向影響了行為文化(路徑系數為0.162,顯著性為0.05以下);耕地面積變化顯著正向影響了行為文化(路徑系數為0.239,顯著性為0.05以下)。耕地面積變化對行為文化的影響程度較大。

③觀念文化:水域面積變化顯著正向影響了觀念文化(路徑系數為0.323,顯著性為0.001以下);耕地面積變化顯著正向影響了觀念文化(路徑系數為0.156,顯著性為0.05以下)。水域面積變化對觀念文化的影響程度較大。

5.港口灣水庫正向引導社區文化變遷的對策分析

本文針對結構方程模型中影響程度較大的以及可以后續改進的方面提出港口灣水庫正向引導社區文化變遷的對策。

經濟政策:直接的經濟補償對于社區居民來說有一定程度的作用,現有的后期扶持從2007年開始投入20年。但是這種經濟補償是無法有延續性的,如果政府將后期扶持政策與漁業、旅游業個體經營優惠政策、創業優惠政策相結合,將激發社區居民主動得從失地狀態轉變過來。此外,后期扶持政策中也可以涉及社區文化基礎設施的建設。通過建造圖書館、休閑廣場、學校等為社區居民營造良好的文化氛圍,也為社區家長減少孩子上學壓力。

就業政策:很多社區居民的文化教育程度不高,當不能依靠農業種植謀生時,即使他們想要尋求其他就業途徑,也會因自身文化水平不夠和技能缺乏而無法作出新的選擇。雖然社區周邊企業種類由于港口灣水庫是水源地這一原因而有所限制,但是依舊存在不少可以向當地社區居民提供就業崗位的企業,例如香菇種植業、生物科技等,政府可以有針對性得對社區居民提供就業技能培訓。

土地資源:不同的社區有其不同的地理特征,作為各村的村委會應該依靠各村地理優勢發展各自的產業經濟。有社區離城鎮較近則可以從商業經濟上發展,繁榮該村的零售、飲食等。有社區在港口灣水庫邊緣地帶,這樣的社區依舊有小部分良好的土地資源,村委會可以組織社區居民開墾土地種植蔬菜、砍伐毛竹來增加社區居民收入。

參考文獻:

社區治理的主要特征范文4

公司治理是現代企業發展的基礎性平臺,是經理革命的進一步深化,也是解決現代企業兩權分離問題的有效措施。公司治理評價是公司治理研究的一個重要方向,隨著公司治理實踐的深入而逐步得到發展。一般而言,公司治理評價的萌芽起源于1950年杰克遜?馬丁德爾提出的董事會業績分析,而對公司治理的某些方面進行評價則始于20世紀70年代。

公司治理評價的內容相當廣泛,涉及到公司治理行為的各個方面,主要有董事會治理、經理層治理、股權結構、信息披露等多個方面,并且隨著公司治理環境的變化而不斷調整。1976年9月,英國學者米勒(Robert K.Muiler)從能力、道德、代表性、獨立性、準備程度、實踐經驗、發展潛力、任職經歷、任職時間保證程度、任職資格、特殊服務能力等11個方面對董事人員素質進行評價,根據評分將所評董事分為優秀、合格、不及格三個層次。1978年6月,英國學者邁斯維希(Edward Mcsweency)編制了一套管理人員評價計分卡,用來評價包括CEO在內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業績。1990年12月,美國學者托馬斯(C.C.Thomas)對董事會應具備的技能和素質進行了系統的研究。因此,公司治理評價體系的完善是一個動態性的優化過程。

自21世紀以來,公司治理評價的研究在我國也得到了快速的發展。我國相關領域的研究人員在國外公司治理評價研究的基礎上,結合于我國企業公司治理的內外部環境,對我國企業公司治理評價的內容、方式與策略進行了積極的探索,取得了較大的進展,有效地促進了我國企業公司治理的實施與改進。

2002年,北京連城國際理財顧問公司推出中國上市公司董事會治理考核指標體系,涉及經營效果、獨立董事會制度、信息披露、誠信與過失、決策效果五個方面,主要從董事會的有效性的角度對公司治理進行評價。2002年,福建省結合我國現階段公司治理的現狀,初步建立了一個適合我國上市公司治理評價的指標體系,主要包括所有權、控制權結構及影響、股東權利、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的構成及運作、激勵約束機制、公司經營狀況和關聯行為、公開信息披露等方面。

2003年4月, 南開大學公司治理研究中心從股東權益、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信息披露、利益相關者六個維度構建了具有中國特色的公司治理評價體系, 在業內被稱為南開治理指數。南開治理指數充分考慮了我國上市公司面臨的治理環境特點,側重于公司內部治理機制,強調公司治理的信息披露、中小股東的利益保護、上市公司獨立性、董事會獨立性以及監事會參與治理等, 從股東權利與控股股東、 董事與董事會、監事與監事會、經理層、信息披露以及利益相關者等六個緯度全面評價了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的狀況。

2005年,岳中志、蒲勇健將公司治理結構完善度水平指標體系分為四個要素:融資結構、股權結構、激勵機制與約束機制。其中,融資結構要素包括股權融資和債券融資兩個指標,股權結構包括機構持股比例與個人持股比例兩個指標,激勵機制包括經營者年薪與經營者股票期權比例兩個指標,而約束機制包括董事會監督約束度和監事會監督約束度兩個指標。

由此可見,我國企業公司治理評價的研究與國外的相關性研究成果具有內在的一致性,同時也反映了我國公司治理的基本特征,與我國公司治理環境相適應,有利于我國公司治理評價的實施與開展。然而,由于公司治理評價是一個動態性的機制,因此,在新的公司治理環境下,新的評價體系的設計同樣具有前沿性的應用價值。

二、我國企業公司治理評價體系的構建

我國企業公司治理評價體系的構建不僅需要基于我國企業公司治理實踐的基礎性平臺,并承接于我國企業公司治理研究的既有成果,同時更要充分借鑒于國際著名公司治理評價機構的前沿性評價思想與方法,才能實現我國企業公司治理評價的根本性目標。 近年來, 我國市場機制的發展日臻完善,企業運營環境與國際企業運營環境日漸融合, 因此,國際性公司治理評價機構的成熟性經驗也愈益適合我國企業的治理評價行為。目前, 國際著名的公司治理評價體系主要有標準普爾評價體系、 戴米諾評價體系、里昂評價體系與穆迪公司評價體系,其基本內容與特征如表1所示:

一般而言,公司治理模式的界定也是公司治理評價體系設計的前提性條件之一。在國際范圍內,公司治理分為兩種模式,即外部控制模式和內部控制模式。外部控制模式也稱為英美模式,主要特征是,股權分散在個人和機構投資者手中,通過富有流動性的資本市場對公司經理進行監督。內部模式也稱為德日模式,主要特征是,股權集中在銀行和相互持股的企業手中,通過公司內部的直接控制機制對管理層實施監督。

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企業國際競爭的加劇與信息技術的廣泛應用,內部控制模式逐漸顯露出諸多弊端。由于不能夠有效協調許多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內部控制型公司很難制定長期的戰略發展目標,公司往往片面地追求規模的增長,從而導致競爭力的衰落和盈利能力的下降。

由于我國市場機制的非成熟性、以及我國企業成長路經的特殊性,很難對現階段我國企業公司治理的模式做出準確的界定。我國企業的股權既不是分散在個人和機構投資者手中,也沒有集中在銀行和相互持股的企業手中,而是形成國有股份“一股獨大”的局面。同時,管理層的監管既不是來自于市場機制的自發性監督,也非來自于公司內部機制的直接監督,而是來自于行政性的稽核與審查。因此,我國企業公司治理評價體系的設計要兼顧內部治理模式與外部治理模式的諸多特征。

根據以上的分析,在已有文獻研究的基礎上,本研究將我國企業公司治理評價體系分為四個要素:股權結構、股東權利保護、治理結構與公司業績。每個要素包括若干個指標,從而形成一個完整的公司治理評價體系,具體內容如表2所示:

三、實證檢驗

本文將我國企業公司治理評價體系分解為4個因子(潛變量)和16個指標(觀察變量),因此,可以采用驗證性因子分析(Certification factor analysis)來驗證模型的收斂性,同時驗證因子負荷的顯著性、因子相關系數的顯著性、指標誤差方差的顯著性,以及模型的整體擬合性,從而實現對研究模型的檢驗。

本文采用李克特7點量表制對16個觀察指標進行數據收集,樣本單位為我國境內的企業。 本次數據調查共發放問卷200份,收回問卷160份,回收率為80%, 滿足數據調查回收率不低于20%的要求。在回收的問卷中, 選擇數據質量較高的問卷112份,從而使樣本數與指標數之比為7:1, 滿足驗證性因子分析的基本要求。數據收集自2010年3月1日起, 至2010年4月1日止,共31天。

采用了SPSS11.5和LISREL8.7進行驗證性因子分析,得因子負荷列表如表3所示:

得模型擬合指數列表如表4所示:

四、結論

根據檢驗結果可知,模型擬合效果較好,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實現我國企業公司治理評價的基礎。同時,在因子負荷參數列表中,指標X5、X6、X10、X11與X16的因子負荷值缺乏顯著性。結合于我國企業公司治理的現實性實踐,可以發現我國企業的公司治理存在如下突出性問題:

第一,股東大會與臨時性股東大會流于形式,沒有發揮對治理機制的促進作用,即股東大會對于股東權利的維護沒有發揮實質性的作用。事實上,在我國企業的股東大會或臨時性股東大會的召開過程中,很少有首席執行官出席。

第二,董事會缺乏應有的均衡性,從而失去對經理層的有效監控。在我國現階段公司治理機制中,董事會獨立性仍然難以保證,董事會成員的激勵機制與約束機制不完善,董事與獨立董事在責任履行時缺乏必要的主動性,同時,執行董事、控股股東董事、大股東董事與獨立董事之間缺乏應有的均衡性,從而進一步約束了董事會職能的發揮。

第三,我國企業普遍缺乏必要的社會責任,從而很難創建良好的社會效應。一般而言,在我國企業的現階段公司治理中,利益相關者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十分有限,即公司員工、供應商、顧客、社區與銀行并未對公司治理的實施產生實質性的推進,從而導致大部分企業在公司治理過程中沒有產生積極的社會效應。

參考文獻:

[1]彭成武:《中國公司治理評價體系設計》,《新疆社會科學》2003年第3期。

[2]岳中志、蒲勇健:《公司治理結構完善度水平指標體系及評價模型》,《管理世界》2005年第5期。

[3]李維安、程新生:《公司治理評價及其數據庫建設》,《中國會計評論》2005年第2期。

[4]蒲勇健、許光超:《競爭條件下基于實物期權的R&D投資決策分析》,《科技管理研究》2009年第6期。

社區治理的主要特征范文5

關鍵詞:水土流失 防治措施

1.水土流失成因

影響土壤侵蝕的因素錯綜復雜,既有自然因素,又有人為因素,是自然環境諸因素相互作用和相互制約的結果。人類不合理的社會經濟活動則起著“決定性”的作用,是加劇土壤侵蝕的主要因素。

1.1自然因素

影響水土流失的主要自然因素是降水、地形、地質、土壤類型和植被等,其中地形、地質、土壤類型和植被等方面是潛在因素,而降水是主要動力因素。

1.2人為因素

自然因素是水土流失發生的潛在因素,而不合理的人為活動則是產生水土流失的主導因素。人為破壞植被、陡坡開荒、開山采礦和基礎設施建設等破壞水土資源的行為,都是造成水土流失的主要因素。而且呈現出隨著人口不斷增強的趨勢。長期以來,人為違背自然規律的不合理活動是誘發和加速水土流失的主要因素。主要表現在人口增長過快及人為破壞,形成了兩個難以逆轉的惡性循環。一是“越窮越墾、越墾越窮”的惡性循環。人口增長快,環境人口容量嚴重超載,不斷破壞植被開墾荒地,過度利用自然資源,導致土地利用結構不合理,耕地(主要是坡耕地)比例過大,農業經營粗放,生產水平很低,天然草場超載放牧,退化嚴重,不能發揮生態防護效益,造成水土流失加劇,生態環境惡化。二是“越窮積累越少,積累越少越窮”的惡性循環。另外,濫挖、濫伐等人為破壞活動和近年來生產建設項目不注意水土資源、自然植被和水土保持設施保護,人為造成新增水土流失。

2.水土流失危害

水土資源是人類生存最基本的條件,而嚴重的水土導致自然生態平衡失調,生態環境逆向演替,土壤肥力衰退,自然災害頻發,農林牧業產量降低。水土流失不僅成為制約當地經濟持續發展的主要原因,而且還嚴重威脅人類正常的生產生活,妨礙社會的進步,對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產生極大的負面影響。

嚴重的水土流失導致耕地減少,土地退化,沙塵暴頻繁發生,泥沙淤積,影響水資源的有效利用,加劇洪澇災害,惡化生態環境,是造成山區區域經濟落后、人民生活貧困的主要原因,也是制約我區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因素。

2.1水土資源損失嚴重

作為人類生存基本條件的水土資源的嚴重流失,使當地有限的水資源不能合理利用,加劇干旱程度;地表活土流失導致土地貧瘠,生產力嚴重下降,造成溝頭延伸和溝岸擴張,溝壑面積擴大。嚴重的水土流失制約了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加劇了當地群眾的貧困程度。

2.2加劇自然災害的發生

由于植被破壞、徑流改變,土壤乃至地質結構受到影響,一遇暴雨,極易形成山體滑坡和泥石流,造成山洪災害?;?、泥石流等災害除了沖毀房屋、道路、電力通訊等設施外,也將破壞農田、水塘、水凼、水庫等水利設施,嚴重的還會影響航運,使河道斷流。

2.3淤塞河流、淤積水庫等溝道工程

大量泥沙淤積下游河道水庫,縮短水庫使用壽命,嚴重影響行洪調洪、蓄水灌溉等綜合效益的發揮,對工程安全構成了威脅。水庫由于淤積防洪能力降低成為病險水庫,保灌面積不到設計灌溉面積的1/3,有些水庫已完全喪失了蓄水灌溉能力,只能采取“空庫迎汛”的運行方式,造成汛期有水不敢蓄,汛后想蓄又無水的狀況。

3.水土流失綜合防治

3.1預防措施

預防措施分為三項措施。一是宣傳措施,通過大力宣傳水土保持法律法規,不斷提高社會各界水土保持法律意識;二是政策措施,針對當地水土保持生態建設存在的突出矛盾,根據水土保持法律法規,制定地方配套規范性文件;三是監管措施,建立一支高素質的監督執法隊伍,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嚴格落實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三同時制度,及時治理人為因素造成新的水土流失。

3.2管護措施

管護措施其內容包括管理措施和看護措施,管理措施是為了調動全社會治理小流域的積極性,提高治理效果和水平所采取的項目管理措施;看護措施主要是為維護和保護治理成果而采取的措施,分為自管、專管、監管措施。對屬于個人所有或承包的區域內的水土保持設施,主要以自管為主,村集體所有水保設施,主要以村級管護員專管為主,對國有水保公共設施主要以職能部門監管為主。

3.3群眾參與,部門協作和資源整合

要鼓勵流域群眾參與,發揮鄉土知識在水土保持工作中的作用,使水土保持科學技術能夠和當地的鄉土知識建立起高度的兼容性。各縣(級)政府對流域綜合治理要高度重視,一個流域或者社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小流域“綜合”治理管理,就必須建立相應的多部門協作機制。培養和提高當地群眾的技術能力和管理能力,有效地保護和鞏固水土保持項目的成果,在實現流域群眾自身可持續發展的前提下,實現流域可持續發展。

3.4植物措施

植物防護措施配置上要求土地整治與造林種草措施相結合,對樹種選擇要適地適樹,并結合生活及美化要求。在具體布設上,注意喬、灌、草的合理搭配,綠化和美化的有機結合,實行近灌遠喬,形成綜合性保水保土的防護體系。造林樹種的選擇:根據所在地區的氣候、土壤立地條件選擇樹木花草種類。

(1)“二退二還”:①退大坡度耕地為林地;②在低山丘陵的耕地基本上都是毀林開發的;破壞了生態環境,加劇了水土流失;對此在短期內必須采取“二退二還”的退耕還林治理對策。

(2)“二防二治”。對已發生庫淤、湖淤的水庫、湖泊采取清淤、治污,并在庫區、湖區周圍營造水源涵養林,由此達到防淤、防污的目的。

(3)生物措施。進行農田防護林、護溝林及封禁治理,行成生態自我修復,使活立木蓄積量≥400m3/km2,提高森林涵養水源調節小氣候的能力。

3.5工程措施

3.5.1分級截流泄洪

在山丘自然林與耕地交界處,即坡崗地上部建截流溝,截住山水,防止山水沖刷耕地;在崗坡地中部和崗坡地下部,也都分別開挖截流溝,中部截流溝防止坡面水土流失,坡下建截流溝,既防止坡面水土流失又防止洪水倒灌。

3.5.2小塘壩工程

在山與山之間的溝谷里,修建小塘壩蓄積地表水,既可以蓄洪調洪,有效地防止水土流失,又可以綜合利用水資源發展灌溉農業。

4.結語

水土保持工在當代利在千秋,只有搞好水土保持,把預防、治理和生態自我修復有機的結合在一起,才能減輕水、旱、風、沙災害,保持生物群落所依賴的水資源和土地資源的永續利用,促使整個生態系統步入良性循環的軌道,使人類賴以生存的環境呈現一片藍天、綠地和碧水,進而夯實經濟社會快速、健康可持續發展的環境基礎。

參考文獻:

社區治理的主要特征范文6

關鍵詞:校園暴力;霸凌;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責任年齡

近年來,一系列惡性校園暴力事件接踵發生,中國校園暴力問題、青少年犯罪問題已經成為社會大眾關注的焦點之一。隨著中國社會轉型的加速與道德建設的相對滯后,在近幾年中“校園暴力”逐步體現出4個基本的發展趨勢:第一,隨著校園安全的加強,校外人員隨意進入校園基本被杜絕(筆者在調研中發現,北京市初高中基本都實現了封閉性管理,在上課時間外人如不經登記基本上無法進入校園。各個初高中學校的領導對于校園中的人身傷害事件都保持著高度的警惕與關注),因此,校園暴力多發生在熟人之間,這與日本近似而不同于以陌生人間沖突為主要特征的美國校園暴力[1]。第二,由于學校對于校園內的突發安全情況控制較嚴,沖動性暴力行為逐步發展為團伙性的、計劃性的、學校周邊地區的暴力行為。尤其是未成年人之間運用互聯網等現代通信工具組織、合謀現象較為普遍。第三,侵財案件高發,而且通常表現為未成年人之間、熟人之間恃強凌弱的長期性敲詐勒索。第四,未成年侵害者懂法、知法而不守法的現象突出。校園暴力不再是一些學者想象中“法律意識淡薄”的產物,而是知道法律漏洞之后的理。比如一訪談對象表示“我們打人的時候都知道輕重,避著能打出事的地方,扇幾個耳光,踢幾腳,警察根本不管,家長找到學校也最多就是道個歉、做個檢查”。簡單而言就是“不打死、不打殘、不就沒事”。從中可以看出,中國社會中的校園暴力正顯現出西方國家校園暴力中“霸凌”現象的某些特征。主要為實力存在明顯差距的同齡人之間,強者通過長時間、多頻次地對弱者施加肢體、言語、心理等多角度的暴力侵害,以達到羞辱、排擠、控制弱者,給弱者造成身體、心理等多方面持續性嚴重傷害的行為。它的暴力程度雖然未必嚴重,但是其對受害者人格尊嚴、精神狀態以及校園風氣的危害性極大。然而,我國當前的未成年人保護制度尚未對這一變化予以充分重視。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我國有關管理部門對于校園暴力普遍存在著反應遲緩、處置偏輕、應對不力等多方面的問題,這也許是執法者素質不高,執行不力;但是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相應的制度建設并沒有跟上快速變化的社會事實,從而造成了在“校園暴力”現象中,較為普遍的法律缺位。

一、對未成人違法犯罪的主觀惡性估計不足帶來的刑事責任缺位

我國的立法部門與管理部門對未成年施暴者的主觀惡性認識不足,習慣性地認為校園暴力是理性不足的孩子們的嬉鬧、打鬧,其發生原因是施暴者的認識錯誤。因此以教育而非懲戒為主的應對方式。但是就世界范圍而言,我國的刑事責任年齡明顯較高[2],我國《刑法》只規定了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搶劫、販賣、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這意味著大多數的14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暴力行為與12~13歲青春發育期的未成年人都是在刑法調整范圍之外[3]。顯然,這種幾十年來一貫的立法與執法思路,已經嚴重落后于社會現實。早在十余年前,據有關調查,未成年人犯罪年齡就較20世紀90年代提前了2~3歲,18歲以下青少年犯罪上升約120%,14歲以下青少年犯罪上升約280%[4]。10~13歲的低齡犯罪占了未成年人犯罪的70%[5]。未成年人在今天的社會氛圍之下,其發育之快、成熟之快以及墮落之快、習得殘忍之快,已非幾十年前生活于單純、封閉環境中的父輩可比。在現實生活中,12~13歲的未成年人大部分已經理解了刑罰的性質、功能與后果[6]。一些青少年兇徒之所以施暴,往往并不是對法律無知,而是深知法律對其很難有嚴格的約束[7]。

二、對校園暴力的社會危害性估計不足帶來的保護缺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青少年犯罪做出了嚴格的限定。第六條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偶爾與發生,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不認為是犯罪。第七條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使用輕微暴力或者威脅,強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隨身攜帶的生活、學習用品或者錢財數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輕微傷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學習、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認為是犯罪。這種立法思路實際上是以物理后果作為判斷危害性的主要依據。這種思路不僅在刑法上有所體現,而且也是民事、行政法律中常見的思維慣性。然而這種思路明顯將侵害不同類型客體的“校園暴力”進行了混淆,這導致了以侮辱人格、壓抑被侵害人心理的校園“霸凌”行為往往由于其物理危害較低而處于無法可治的空白狀態。所謂“霸凌”并非傳統意義上的漢語詞匯,而是音譯自英語中的“bullying”。挪威學者DanOlweus認為,霸凌就是一個學生長時間并重復地暴露于一個或多個學生主導的負面行為之下[8]。與當前中國近似的是,在20世紀70年代之前的美國,霸凌行為并非如現在般是一個飽受社會關注的話題,而被作為一般的暴力行為看待。甚至在許多人的觀念中,學生們在校園中需要經歷挫折磨難來使自己變得堅強,彼此間發生的暴力沖突是校園生活中習以為常的現象。然而事實證明這種觀點對無論是霸凌者還是受害者都造成了嚴重損害。就受害者而言,霸凌行為使其長期處于恐懼、抑郁、痛苦、焦慮、沮喪的精神狀態,嚴重的可導致受害者終身性的精神疾?。?]。受害者因懼怕霸凌而逃避校園生活、干擾正常學習的現象已經司空見慣,甚至有受害者因不堪忍受而自殺[10]。而霸凌者同樣受害頗深,霸凌行為可導致其潛在形成暴力傾向及犯罪心理(有些霸凌行為本身即已構成犯罪)。根據Olweus的研究,霸凌者成年后的犯罪率極高,高于普通人約37%,其他諸如酗酒等個人問題也更為普遍[11]。然而,長期以來我國的有關機構與研究者對霸凌行為的關注都相對匱乏,立法機關忽略了霸凌行為的危害性已遠遠超出一般暴力行為的范疇。相當多的人單純將霸凌行為視為校園暴力的一種,用對待一般校園暴力的觀念眼光和手段措施來對待霸凌行為[12],而忽視了霸凌者的施暴原因遠非很多教育工作者認為的年少無知、誤入歧途等因素。霸凌者主觀上抱有的侮辱、炫耀及足以比肩成年犯罪者的主觀惡性,遠非一般暴力行為者所持有的憤怒心態可比。而此類行為卻通常由于物理傷害輕微而逃脫法律懲罰,甚至只被作為孩子間的小打小鬧,對其解決手段僅僅局限于當面制止或口頭批評,根本無法達到對受害人的保護。在已經發生的多起校園“霸凌”事件中,被害人常常處在心理幾近崩潰,但是刑法無法追責,民法賠償偏低的不利局面。在司法實踐當中,盡管有關管理部門對于受害者的心理重建、轉學等事宜進行多方面的幫助,但這些成本往往并不由加害者承擔。侵害方往往僅就醫療費、營養費進行補償,其精神賠償通常極為有限。除了極個別的人身傷害事件之外,“校園暴力”對于未成年人最嚴重的傷害往往就是難以愈合的心理陰影,然而在我國目前的立法與司法層面,對于未成年人精神與心理健康這一最易受損且最難恢復的權益卻處于保護缺失的狀態。

三、對校園暴力治理資源投入不足帶來的糾治缺位

一方面,雖然我國高度重視校園暴力,但并沒有設立專門的治理機構與治理經費。相比較而言,美、日等西方國家都設有專門的反校園暴力機構,并撥付經費。美國教育部專門設立有安全無毒校園辦公室,年投入經費在500萬美元左右。日本教育行政部門也組織實施了專門的干預計劃并撥有相應的預算。另一方面,我國對于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主要以監外執行、社區矯治為主,而相應的機制尚有待完善。以四川省為例,現在全省僅一所少管所,容量為2000人。除了犯有重傷、等嚴重罪行的未成年人之外,大多數未成年罪犯尤其是對于在校未成年罪犯,都以緩刑和監外執行為主。這種制度設計,主要是從未成年罪犯的個人發展的角度來考慮,而并未側重于防范校園暴力。事實上,盡管有部分的未成年人罪犯的確改過自新,但有相當比例的人仍然會重新犯罪。值得指出的是,當前我國社區矯正制度建設尚待完善,一些社區、派出所對于未成年人罪犯的監督與幫扶流于形式,甚至基本上處于放任自流的狀態,尤其是對于流動人口中的未成年罪犯的社區矯正與監外執行,更是近幾年基層法律工作的難點。

四、應構建全方位的法律責任體系以防范校園暴力

刑事責任、保護功能與糾正制度的缺位,讓法律治理“校園暴力”常常面臨“管不了、護不住、治不好”的尷尬境地。除非有極端惡性的事件發生,法律基本上難以有效約束校園中的未成年侵害者。這讓中國校園中“輕暴力重侮辱”的霸凌現象成了當前未成年人保護難以解決的問題,而這一問題恰恰造成了常為人所忽視卻極為嚴重的普遍性后果。在社會現實快速變化的情況下,有必要呼吁對于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進行適當的調整。一方面應考慮適當降低刑事責任年齡2~3年,或引入惡意補足年齡制度,以當事人的惡性補足其年齡,從而使得部分未成年人不能憑借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來逃避正義。另一方面,則應在司法實踐中糾正有關機關在未成年人犯罪問題上片面從輕的工作慣性[13]。除此之外,更重要的是,需對“霸凌”現象進行針對性的立法,以填補當前我國未成年人保護中的法律空白,針對性地懲治校園暴力中的霸凌行為,以確保未成年人的人格與人身利益得到有效的救濟。

參考文獻:

[1]宋雁慧.中日校園暴力防治措施的比較研究[J].中小學管理,2009,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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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張婷.論犯罪低齡化與刑事責任年齡制度改革分析[J].法制博覽,2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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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我國未成年人犯罪呈低齡化發展[N].法制日報,2003-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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