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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燕教案范文1
關鍵詞:海洋災害;遙感課程;改革研究
中圖分類號:G642.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4-9324(2016)46-0067-02
遙感是現代空間信息學的核心技術之一,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各高等院校都相繼開設了“遙感”方面的課程[1-2]。但現有的遙感教學存在的一些不足之處,如:(1)遙感技術的快速發展與教材更新緩慢的矛盾;(2)內容過深,與實際的生活接觸有所差異;(3)遙感基本技能的培養與實踐時間過少的矛盾;(4)專業素質的培養與傳統的授課方式和考核方式的矛盾[3-5]?!哆b感應用技術》是上海海洋大學空間信息與數字技術專業的專業必修課,其是一門理論與實踐相結合且技術性很強的課程。本文結合上海海洋大學培養海洋類人才的目的,對遙感課程的教學改革進行了探討。
一、“海洋災害”案例驅動下的遙感課程教學改革的簡介
現代海洋產業的發展離不開良好的海洋環境,良好海洋環境的維護離不開迅捷、快速準確的監測,遙感作為新興的監測技術在海洋中將發揮重要作用[6]。而我國政府十分重視海洋觀測技術的發展。在2010年兩院院士大會上再次提出:“要大力發展空間和海洋科學技術,提高海洋探測及應用研究能力和海洋資源開發能力,使我國海洋技術水平進入世界前列?!?/p>
上海海洋大學的辦學宗旨即與國家海洋發展的主戰略銜接,為國家和區域海洋經濟發展及產業需求提供技術支撐、人才服務等智力支持。設計“海洋災害”案例驅動下的遙感課程教學改革,在學生掌握遙感技術的同時,提高學生海洋環境保護意識,增強學生的實際動手能力,錘煉學生解決實際海洋問題的能力。
二、“海洋災害”案例驅動下的遙感課程教學改革的內容
“海洋災害”案例驅動下的遙感課程教學改革主要是通過設計不同的海洋災害案例(如風暴潮、海浪、海冰、赤潮、海嘯以及溢油),將系統性和理論性較強的遙感基礎理論融入到每個案例中,讓學生在實際的海洋災害案例中掌握系統的遙感基礎理論知識。
1.“海洋災害”遙感數據的收集。通過播放新聞報道或模擬的方式,讓學生接觸一場海洋災害,以風暴潮為例,并告訴學生他們的任務是:對海洋災害進行預測預報,做到防災減災的目的。在第一階段,引導學生分析預測預報“海洋災害”所需的數據。故此,引出遙感的基本概念、遙感系統的組成、遙感的主要類型以及遙感的主要特點等基礎知識。
2.“海洋災害”遙感數據的處理。面臨收集到的海洋遙感數據,大多數初學者無從下手,也看不懂,其原因是不懂遙感數據的原理。在此,引入遙感的成像原理、電磁輻射與地物光譜特征,以及遙感圖形的特征等概念。
學生們了解了遙感像素的實際意義的同時,主要培養學生的空間意識。因此加入數字圖像的校正等實際操作內容,理論與實際操作相結合,邊操作邊講解何為輻射校正、幾何校正、圖像增強以及多源信息復合等知識。
3.“海洋災害”遙感數據的判讀。以風暴潮為例,風暴潮是指由強風或氣壓驟變等強烈的天氣系統影響而引起的海面異常升降現象。通過兩景不同時段的遙感影像的判讀,提取海面的異常變化,是通過遙感方式監測風暴潮的主要手段,而此時就要熟悉遙感影像的判讀。為了很好地判讀影像,需要對影像做一系列的處理,包括對比度變換、空間濾波、彩色變換、圖像運算、多光譜變換等,同時對遙感圖像的解譯方法和過程也要熟悉掌握。
4.“海洋災害”遙感數據的可視化。通過三維繪制引擎、地形的識別技術、場景的顯示等技術,實現海洋災害的再現。在此作為知識的擴充,講解遙感在與其他數據(如DEM數據)融合,以及后期制圖和可視化顯示等知識。
三、“海冰”災害監測案例驅動下的遙感教學示例
以“海冰”災害監測為例,在結束的遙感教學中,對案例驅動的教學方式進行了實驗。
海冰災害主要發生在渤海和黃海北部和遼東半島沿岸海域。海冰的主要危害上威脅船舶和海上構筑物的安全,影響漁業和航運等。2001年2月,渤海出現近20年來最嚴重的海冰,遼東灣最大冰厚60m,遼東灣北部港口基本處于封港狀態,秦皇島海域航標受損,40多艘船舶被困,航運中斷,天津港船舶進出困難,渤海海上石油平臺受到流冰嚴重威脅。現以渤海灣海冰預警預報為例,實現遙感的知識講授,整體流程如圖1所示。
在“海冰”監測數據需求分析階段,通過分析渤海灣的“海冰監測”要求,分析所需數據,主要包括MODIS數據、Landsat數據、SAR數據、微波散射數據等。故此,為學生解惑,不同遙感平臺、不同的探測手段等,同時,掌握遙感的基本概念、遙感系統的組成、遙感的主要類型以及遙感的主要特點等基礎知識。為了實施后期操作,主要提供了同一地區三個不同時間段的數據(免費數據),如圖2所示,由此可以清晰地看出該地區的海冰覆蓋。
在數據的預處理階段,主要是上面三景數據進行預處理。此時結合操作軟件ENVI,講解坐標系的定義、圖像的幾何糾正、圖像的剪裁等。但是為了更好地理解這些操作的目的及原理,需要學生掌握遙感的成像原理、地物光譜特征和大氣對輻射的影響等。
在數據的特征提取階段,為了更好地監測海冰的邊界等信息,需要對比度變換、空間濾波、彩色變換、圖像運算、多光譜變換等。同樣結合ENVI操作,在學習理論知識的同時,熟練其操作工程。最后根據不同的要求,對監測結果以出圖或報表的形式數據。
四、結語
“海洋災害”案例驅動下的遙感課程教學改革,使得遙感教學從以理論教學為主的傳統遙感教學模式中擺脫出來,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進而激發他們學習的主動性和創造性;通過實際海洋災害案例的設計,培養學生海洋意識,從根本上提高教學質量,全面培養學生的實際應用能力和解決海洋問題的能力。
參考文獻:
[1]白淑英,沈潤平,王莉,等.遙感科學與技術專業綜合實習教學環節改革[J].中國科教創新導刊,2009,(26):174.
[2]陳述彭,趙英時.遙感地學分析[M].北京:測繪科學出版社,1989.
[3]張飛,買買提?沙吾提,丁建麗.《遙感概論》精品課程的“教學與科研互動模式”探索[J].科技創新導報,2011,(3):174-174.
[4]熊勤學,朱建強,尚正春.遙感與信息技術探究型自主學習網站設計與開發[J].安徽農業科學,2010,38(22):12255-12256.
海燕教案范文2
一、海峽兩岸搶奪罪立法之比較
在祖國大陸第一部刑法典即1979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中,搶奪罪與盜竊罪、 詐騙罪一起規定在第151 、152條中。其中第151條規定:“盜竊、詐騙、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152條規定:“……搶奪公私財物數額巨大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睉斦f,這一規定較好地貫徹了罪刑均衡的要求,但由于將盜竊罪和詐騙罪一并規定在第151、152條中,因而有違刑事立法一條一罪的技術要求。此外,上述規定還忽略了財產刑在懲治和遏制搶奪罪這種侵犯財產性犯罪中的作用,對財產刑的適用明顯不足。1997年修改《刑法》時,立法機關注意了上述不足之處,在現行《刑法》中將搶奪罪單列為一個條文,提高了對除數額以外的其他情節在決定刑罰輕重中的作用,強化了罰金刑、沒收財產刑在遏制搶奪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此外,現行《刑法》第 267條第2款還明確規定:“攜帶兇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263條的規定定罪處罰?!?/p>
在我國臺灣地區現行所謂的“刑法”中,搶奪罪規定于分則第30章之中,共有3個條文,即第325條的普通搶奪罪、第326 條的加重搶奪罪和第327條的常業搶奪罪。所謂普通搶奪罪, 是指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而搶奪他人動產的行為。該罪為一般犯與實害犯,是搶奪罪的基本犯罪構成。所謂加重搶奪罪,則是指行為人犯搶奪罪有加重盜竊罪所列各款情形之一的犯罪。具體地說,加重情節包括以下幾種形式:其一,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的建筑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搶奪;其二,毀越門扇、墻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搶奪;其三,攜帶兇器搶奪;其四,結伙3人以上而搶奪;其五,乘火災、 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搶奪;其六,在車站或埠頭而搶奪。所謂常業搶奪罪,是指行為人以犯搶奪罪為常業的情形,屬于搶奪罪的加重構成。與加重搶奪罪相同,因犯常業搶奪罪無結果加重犯的規定,故犯該罪而致人重傷或死亡,則應依普通搶奪罪的結果加重犯處斷。
由上可見,兩岸刑法對搶奪罪的規定,在立法上既有相同之處,也有不同的地方。就相同之處而言,兩岸現行刑法典對搶奪罪的規定都比較簡略,且內容大致相同,這與搶奪罪的司法實際狀況及其社會危害程度是相適應的,表明兩岸在搶奪罪的懲治方面具有一定的共識,為兩岸刑事司法協助的開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礎。不過,兩岸在搶奪罪立法方面的不同之處,也是較為明顯的。具體說來,主要有:(1 )祖國大陸對搶奪罪的規定,基本上限于刑法典的規定,很少在單行刑事法律中涉及;而我國臺灣地區的所謂“刑法”對搶奪罪的規定則采取了“刑法典”與“特別刑法”相結合的規定方式。筆者認為,我國臺灣地區的所謂“刑法”的這種做法,既可以嚴密懲治搶奪罪的法律規定,同時又便于立法機關根據司法實踐中所出現的新情況迅速及時地作出反應,從而有利于懲治搶奪犯罪。但從罪刑法定主義的要求出發,我國臺灣地區的所謂“刑法”則應考慮將單行刑事法律中的有關規定納入到“刑法典”之中。這樣,一方面可以盡量避免法律規范之間不必要的沖突和重復,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高法律規范適用的質量。(2 )祖國大陸《刑法》中的搶奪罪只有一個罪名,對于不同情節、不同社會危害程度的搶奪罪,祖國大陸《刑法》并未在罪名上加以區分,而僅從量刑上予以區別對待。我國臺灣地區的所謂“刑法”卻不一樣,除普通搶奪罪外,還單獨設立了加重搶奪罪和常業搶奪罪兩個罪名。當然仔細考察這兩個罪的罪狀規定不難發現,我國臺灣地區所謂“刑法”中的加重搶奪罪和常業搶奪罪,并不是罪質異于普通搶奪罪的新的犯罪形式,而是罪質完全相同,僅是社會危害程度有別的普通搶奪罪的結果加重犯和情節加重犯。根據同質同罪,不同罪名必須是不同罪質之罪的原則,筆者認為,我國臺灣地區的所謂的“刑法”對搶奪罪作如此詳盡的劃分,既過于煩瑣、累贅,有違簡明、精煉的刑事立法要求,又不利于司法實踐對搶奪行為的正確定性,徒增司法實踐的負擔,并不可取。
二、海峽兩岸搶奪罪構成特征之比較
(一)主體特征之比較
搶奪罪是一般主體的犯罪,即行為人只要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即可構成,并不需要附加身分條件。在這一點上,兩岸刑法的規定相同。但在搶奪罪主體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上,兩岸刑法則出現了差異。根據祖國大陸《刑法》第17條第2款的規定, 搶奪罪的刑事責任年齡應是16周歲;而我國臺灣地區的所謂“刑法”對于所有犯罪的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都是14周歲,搶奪罪自然也不能例外。由于搶奪罪并非性質十分嚴重的犯罪,因而對于這種行為的性質以及由此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不一定能夠清楚地有所認識,既然如此,就很難說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所實施的搶奪行為在主觀上是出于故意。而如果讓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對其實施的搶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一方面有違主客觀相一致的犯罪構成原理;另一方面,也難以達到預防和遏制犯罪的刑罰適用的目的。故筆者認為,我國臺灣地區的所謂“刑法”對搶奪罪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似有檢討的必要。
(二)主觀特征之比較
兩岸刑法理論界都認為,搶奪罪是一種直接故意犯罪,但對于搶奪罪的犯罪目的,祖國大陸學界的傳統觀點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我國臺灣地區刑法學界對此的主張則是:“本罪(即搶奪罪-筆者注)之主觀之不法要素除搶奪故意外,尚有不法之取得意圖,亦即是行為人必須出于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之意圖而實施之故意搶奪行為,始構成本罪?!保ㄗⅲ毫稚教铮骸缎谭ㄌ卣摗罚_灣三民書局1985年修訂初版,第253頁。)由于“所有”容易與“所有權”一詞發生混淆, 而且不能準確地反映出搶奪罪行為人的主觀心理態度,因而筆者認為,祖國大陸學者認為搶奪罪的主觀目的在于“非法占有他人財物”,比我國臺灣地區刑法理論界“非法所有”的觀點更為合理。
值得注意的是,祖國大陸學者近年來有人提出,將搶奪罪的主觀目的簡單地表述為“非法占有他人財物”是不夠準確的,主張搶奪罪的主觀目的應是“以公然奪取的手段來非法占有公私財產”。(注:趙秉志主編:《侵犯財產罪研究》,中國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271頁。 )筆者認為,這一主張很有見地。因為,犯罪故意的內容,不僅僅包括犯罪目的即犯罪行為所要達到的目標,而且也必然包括對達到犯罪目的的犯罪手段即犯罪行為的認識和選擇。具體到搶奪罪來講,其主觀方面不僅表現為以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為目的,而且表現為對采用公然奪取但并不使用侵犯人身方法的行為的選擇和確定,即以公然奪取的手段來非法占有公私財物。公然奪取財物是搶奪罪在客觀方面的特征,但這一客觀特征是受搶奪罪主觀故意包括主觀目的支配和控制的,所以,將搶奪罪的主觀目的表述為“以公然奪取的手段來非法占有公私財物”,不僅更加符合搶奪罪的特征,而且可以避免與搶劫罪、盜竊罪、詐騙罪等其他侵犯財產罪相混淆。
(三)客觀特征之比較
關于搶奪罪的客觀特征,兩岸共同的看法是:表現為奪取行為。但對于奪取行為的理解,兩岸學者則眾說紛紜。
1.“奪取”行為是否須“乘人不備”,“公然實施”
對于這一問題,祖國大陸刑法理論界主要有以下四種觀點:第一種觀點主張,搶奪罪在客觀方面須是一種乘人不備、公然奪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即搶奪罪的成立,必須要“乘人不備”才能構成。(注:參見劉家琛主編:《新刑法條文釋義》(下), 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1189頁;張穹主編:《刑法適用手冊》(中),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985頁。)第二種觀點認為, 搶奪罪的實施,無須乘人不備,只要公然奪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即為已足。(注:參見趙秉志主編:《新刑法教程》,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646頁;周振想主編:《中國新刑法釋論與罪案》, 中國方正出版社1997年版,第1142~1143頁。)第三種觀點主張,乘人不備或者公然奪取是搶奪罪客觀方面的選擇要件,只要具備其中之一即可認為具備搶奪罪之客觀要件。(注:參見高銘暄主編:《中國刑法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89年版,第510頁。)第四種觀點則認為, 搶奪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公然奪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至于搶奪行為的實施是否乘人不備,于搶奪罪的成立不生影響,但必須沒有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強制手段。(注:參見王作富:《刑法分則要義》(修訂本),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出版社1990年版,第252頁。)
我國臺灣地區刑法學界的通說與祖國大陸學界的第一種觀點類似,也是主張搶奪罪在客觀方面的表現形式是乘人不備,公然奪取。(注:參見韓忠謨:《刑法各論》,臺灣三民書局1976年版,第414~415頁;蔡墩銘:《刑法各論》,臺灣三民書局1976年版,第161頁; 趙?。骸缎谭ǚ謩t實用》,臺灣三民書局1990年版,第815頁。 )但也有學者持反對意見,認為:“……搶奪行為之成立即以行為人乘人不備,猝然使用不法腕力,使被害人不及抗拒,而中行掠奪,即為已足,而不以公然掠取為必要?!保ㄗⅲ毫稚教铮骸缎谭ㄌ卣摗?,臺灣三民書局1985年修訂初版,第251~252頁。)
筆者認為,奪取行為無須“乘人不備”,但應以“公然”實施為必要。這是因為:(1 )“公然奪取”不僅是指在公共場所或當著眾人進行,而且也包括在財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在場的情況下,當著財物所有人或保管人的面或者采用可以使其立即發覺的方法奪取財物。這是搶奪罪與盜竊罪在客觀方面的根本區別之所在。這種公然奪取行為,既可以是直接從財物所有人或保管人手中或身上用力奪取財物,如用力奪走被害人肩背的挎包,也可以是拿起被害人身邊的財物就跑等等。(2 )搶奪罪奪取財物的行為多是“乘人不備”實施的,但司法實踐中也有這樣一些情況:行為人明知財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對其搶奪財物的意圖已有所覺察、有所防備,但是,行為人利用了當時的客觀條件,如在偏僻無人的地方,在治安秩序不好、無人敢出來干涉的具體環境下,在財物的所有人或保管人因患病、輕度醉酒等原因而喪失或基本喪失防護財物的能力但神智清醒的情況下等,還是公然用強力奪走或者拿走了被害人的財物,但并未對被害人的人身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注:參見金凱主編:《侵犯財產罪新論》,知識出版社1988年版,第314 頁。)這類情況的奪取財物行為當然不是“乘人不備”,但行為人在主觀上有搶奪他人財物的故意及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客觀上實施的是公然奪取財物的行為,完全符合搶奪罪的構成要件,成立搶奪罪是毫無疑問的。因此,雖然在大多數情況下,搶奪罪的奪取行為是乘人不備實施的,但也應該看到,在少數情況下,有的奪取行為實際上是在他人有備的情況下實施的。所以,將“乘人不備”視為奪取行為的特征之一,與搶奪罪的實際情況不合。
綜上,祖國大陸理論界的第一種觀點和我國臺灣地區學界的通說由于強調奪取行為必須乘人不備而實施,將使相當一部分搶奪案件無法定罪,從而有放縱犯罪分子之虞;祖國大陸學界的第三種觀點盡管承認“公然實施”是奪取行為的特征,但同時又將“乘人不備”并列為奪取行為的選擇性要件,這樣,無異于否定了“公然實施”在搶奪罪成立中的作用,同時又犯了和第一種觀點相同的錯誤,同樣不可?。晃覈_灣地區部分學者的觀點雖然新穎,但卻不符合搶奪罪的實際情況,不僅犯了以偏概全的錯誤,而且還從根本上混淆了搶奪罪和盜竊罪等其他侵犯財產罪的本質區別,當然應予否定。至于祖國大陸學界的第二種和第四種觀點都主張“公然實施”是奪取行為的特征,但是,在奪取行為是否可以采取暴力的方式實施這一點上,兩者看法又迥然有異。何者主張更科學,筆者將在后文分析,此處不贅。
2.奪取行為是否須使用暴力
對此,我國臺灣地區理論界的通說是,行為人強行奪取之時,當然不免施用手段,但以尚未致使被害人不能抗拒之程度為限。否則,若行為人之施暴行為已使被害人身體上或精神上處于不能抗拒之狀態,易言之,即被害人之抵抗能力已由于行為人之暴行而喪失,則為強盜,而非搶奪。(注:參見王振興:《刑法分則實用》(全三冊增修本),臺灣三民書局1994年6月再版,第443頁;劉景清編著:《刑法分則》(下冊),臺灣學知出版有限公司1996年版,第373頁。)
祖國大陸學界的觀點則不相同。祖國大陸學者認為:“搶劫罪的暴力是行為人故意地用來作為強行占有財物的手段的。這種暴力的施加對象是他人的人身;而搶奪的行為人并不是故意以暴力侵犯他人人身的方法作為取財手段,行為人的‘力’是施加于財物上,以使財物脫離被害人的控制而控制在自己手中?!保ㄗⅲ黑w秉志主編:《侵犯財產罪研究》,中國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283頁。)
縱觀兩岸刑法典的規定,對于搶奪罪的奪取行為是否可以采取暴力的方式來實施均未予以明確說明。而眾所周知,以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的方式來實現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是搶劫罪而非搶奪罪的根本特征。如果主張搶奪罪的奪取行為也可以采取暴力的方式實施,那么,搶劫罪和搶奪罪又如何區分呢?如果說搶劫罪的暴力方式須達到使被害人不能抗拒的程度,而搶奪罪的暴力行為則未達到這一程度,以此區分搶劫罪和搶奪罪,那么,判斷暴力行為是否達到“使人不能抗拒的程度”的標準是什么?是以被害人的感受為標準,還是以行為人的主觀認識抑或社會通常理念為據?對此,我國臺灣地區刑法理論均不能作出令人信服的回答。而祖國大陸學者在這一問題上的主張是比較符合搶奪罪的特征的。
3.行為人在搶奪他人財物的過程中如果致人傷亡的,應如何處理
對此,我國臺灣地區的所謂“刑法”第325條第2項特設了結果加重犯的規定。即對于此種情況,以加重搶奪罪論處。但要求,“此等加重結果須與行為人之搶奪行為具有因果關聯,且行為人所能預見者,方有本項結果加重犯之適用。又若被害人只受輕傷時,自無本項之適用,除行為人另有傷害之故意外,乃施暴搶奪之當然結果,故無庸適用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注:林山田:《刑法特論》,臺灣三民書局1985年修訂初版,第254頁。)
由于祖國大陸刑法典對此沒有規定,祖國大陸學界對此眾說紛紜,莫衷一是。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應按搶奪罪和過失重傷罪或過失殺人罪合并處罰。(注:參見王作富主編:《刑法各論》(修訂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85年版,第218頁。 )第二種觀點認為,如果搶奪數額巨大又造成被害人重傷或死亡,應作為“情節特別嚴重”的搶奪罪定罪處罰;對于搶奪數額較小或者剛剛達到“較大”而又造成被害人重傷或者死亡的,可以作為“情節特別惡劣”的過失重傷罪或過失殺人罪定罪處罰。(注:參見歐陽濤等主編:《經濟犯罪的定罪與量刑》,廣西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73~274頁。)第三種觀點則認為,如果在搶奪財物中因用力過猛,而無意中造成被害人輕傷的,應按搶奪罪從重處罰;若造成被害人重傷甚至死亡的,這是搶奪與過失重傷(過失殺人)的牽連;如果搶奪侵犯的財物數額尚不構成犯罪的,按照過失重傷罪或過失殺人罪從重處罰;如果搶奪行為本身也構成犯罪的,則應從一重罪定罪并從重處斷??紤]到搶奪罪加重構成的刑罰更重,而且犯罪的基本性質是搶奪,故應按照搶奪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規定處罰。(注:參見金凱主編:《侵犯財產罪新論》,知識出版社1988年版,第320~321頁。)
祖國大陸學者的最后一種觀點實際上與臺灣學者的觀點是一致的。由于這種觀點既注意到搶奪致人傷害、死亡的各種復雜情況,又與刑法基本理論相符,筆者認為較為科學。
4.搶奪財物數額與搶奪罪構成的關系
我國臺灣地區學者根據其所謂“刑法”的規定,認為行為人只要具備了搶奪罪主客觀方面的特征,就是搶奪行為。與此不同的是,祖國大陸現行《刑法》第267條明確規定, 搶奪行為必須侵犯的財物“數額較大”才能成立犯罪。如何理解“數額較大”與搶奪罪構成的關系?有的認為,數額較大是搶奪罪構成的必備要件,只要達到數額較大即構成搶奪罪;有的認為,只有行為人搶奪所得的財物已經達到較大數額的才構成搶奪罪,如果搶奪財物未達數額較大或者未能搶到財物,不管行為人意圖侵犯的財物數額是較大還是巨大,都不構成搶奪罪,搶奪罪不存在未遂問題;還有的認為,搶奪罪“數額較大”的規定不宜理解為罪與非罪的標準,因為財物數額只是決定搶奪行為社會危害性大小的重要因素之一,但并不是唯一的因素,法律對搶奪罪等規定“數額較大”的作用有二:一是控制打擊面,避免把搶奪財物數額很小的案件認定為犯罪予以打擊;二是作為劃分量刑幅度的標準,根據搶奪財物的數額是較大還是巨大,來決定案件是按第267條第1款的哪種情況判刑。(注:趙秉志主編:《侵犯財產罪研究》,中國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278頁。)
筆者認為,對搶奪罪里“數額較大”的規定的分析和理解,應當將“應然”的法律規定與“實然”的法律規定區別開來,在立足于刑事立法原意的基礎上,結合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進行辯證的理解。從這一原則出發,筆者主張,祖國大陸《刑法》搶奪罪條文里的“數額較大”的規定,具有如下兩層含義:第一,“數額較大”的下限是搶奪罪與非罪相區別的界限之一,即搶奪行為所侵犯的財物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才有可能構成犯罪;反之,如果行為人搶奪財物的數額未能達到“較大”的標準,則不能認定為搶奪罪。但是,應當注意的是,筆者主張“數額較大”是區分搶奪罪與非罪的界限,并不是說就是唯一的界限,如果行為人搶奪財物的數額雖然達到了“較大”的標準,但綜合全案情節看,屬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依據祖國大陸《刑法》第13條“但書”的規定,自然不應當作為犯罪來處理?!霸诮洕缸镏校瑪殿~并不是決定社會危害大小的唯一因素,其他情節也對定罪量刑具有不可忽視的重要意義?!保ㄗⅲ宏惻d良:《刑法哲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561頁。)其二, “數額較大”的上限與“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下限相結合,是確定具體搶奪案件適用的量刑幅度,即決定適用祖國大陸《刑法》第267條第1款第1種情況,還是第2種或者第3種情況所規定的量刑標準。
關于對祖國大陸現行《刑法》中搶奪罪的數額規定的理解,還應當明確,犯罪決定于主客觀要件的統一,搶奪罪里的數額要求也應包括主客觀兩個方面的含義,而不能理解為僅指行為人搶奪行為實際所非法占有的數額。祖國大陸現行《刑法》第267條第1款第1 種情況即搶奪罪的基本構成以及第2種、第3種情況即搶奪罪的加重犯罪情形的數額要求都應以此理解。據此,搶奪案件的定性大致可分為以下幾種情況:(1 )行為人主觀上同時包含有搶奪數額巨大、數額較大或未達較大財物的意圖,即不管搶多少都可以,客觀上實施了搶奪行為的,應按其實際非法取得的財物數額定性。未搶得財物或搶得財物數額較小的,不認為是犯罪,而以一般違法行為處理;搶得財物數額較大的,按第267條第1款第1種情況的搶奪罪處理;搶得財物數額巨大的,按第267條第1款第2種情況的搶奪罪的數額加重犯處理。(2 )行為人主觀上企圖搶奪數額較大的財物,客觀上實施了搶奪財物的行為,若已得到數額較大的財物,應為第267條第1款第1種情況的搶奪罪的既遂; 若因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實際取得數額較大的財物(包括分文未得和得財數額較小),綜合全案又不屬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應認定為第267 條第1款第1種情況的搶奪罪的未遂,而不是不構成犯罪。(3 )行為人主觀上明確地只具有搶奪數額巨大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這種搶奪行為,如果得財數額巨大的自構成第267條第1款第2種情況的搶奪罪; 如果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奪得巨額財物(包括分文未得、得財較小、得財較大),不應認定為不是犯罪,也不應認定為第267條第1款第1 種情況的搶奪罪的既遂或未遂,而應認定為第267條第1款第2 種情況的搶奪罪的未遂。
應當指出的是,祖國大陸《刑法》把“數額較大”作為搶奪罪犯罪構成的必備要件來規定是不夠妥當的。因為,侵犯財物數額雖是影響和決定搶奪案件危害程度的重要因素之一,但數額并不等于全部案情,更不是區別搶奪罪與非罪的唯一標準。祖國大陸《刑法》對搶奪財物的數額作這樣硬性的要求,有可能出現這樣兩種不合理的現象:一種是綜合全案情節來看,某些搶奪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已經達到了犯罪的程度,但卻因行為人所侵犯財物的數額未達到較大的標準,就不能作為犯罪處理;另一種則與之相反,只要行為人搶奪的財物數額達到了較大的標準,不管案件的其他情節和行為的危害程度,不加區別地一律以搶奪罪論處。無疑,這兩種做法是違背祖國大陸《刑法》關于犯罪的基本規定和犯罪構成的基本原理的。因而筆者認為,祖國大陸《刑法》把“數額較大”作為搶奪罪犯罪構成必備要件之一來規定的做法值得改進。當然,我國臺灣地區的所謂“刑法”對于搶奪罪的成立僅有質的規定,而無量的區別,易使司法實務部門將一部分危害程度未達到犯罪程度的輕微搶奪行為也作為搶奪罪來處理,從而造成刑罰資源的浪費,并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刑法的嚴厲性和權威性,也不可取。因此,從立法更加科學和完善的要求考慮,筆者建議,兩岸在將來修改法律時,可以考慮在搶奪罪的構成要件中增加“情節嚴重”這一綜合性規范要件,改變祖國大陸《刑法》將“數額較大”作為搶奪罪的構成要件的做法,以確保司法實踐對犯罪的正確認定。
(四)客體特征之比較
對于搶奪罪所侵犯的客體,我國臺灣地區學界共同的認識是財產法益。但也有學者認為:“本罪之刑法條款所保護之法益除財產法益外,尚有生命、身體與意思自由等法益。”(注:林山田:《刑法特論》,臺灣三民書局1985年修訂初版,第249~250頁。)與臺灣學界的通說相同的是,祖國大陸刑法理論界認為搶奪罪的客體是單一客體即公私財產的合法所有權。(注:趙秉志主編:《侵犯財產罪研究》,中國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274頁。)
海燕教案范文3
變身“暗黑少女” 《筆仙3》中體驗“分娩”
在即將下線的電影《筆仙3》中,焦俊艷飾演了遭受悲慘經歷的徐媛媛,一改往日清新、陽光的形象,化身成為陰郁詭異的暗黑少女,她被自己的養父兼美術老師,被迫生下女兒小艾,過著充滿恐懼和怨恨的分裂人生。作為自己的首部驚悚電影,焦俊艷接受了全新的挑戰,她突破尺度的激情戲碼更是讓“焦糖”們倍感驚喜。
早在《筆仙2》籌備期間,焦俊艷就曾被導演選中飾演一個女學生,但終由于檔期沖突遺憾地擦肩而過。不久,《筆仙3》開始籌備選角,焦俊艷成為安兵基導演指定約見的第一個女演員,并輕松地得到“徐媛媛”這個角色。
生活中的焦俊艷喜歡在家看電影,但很少看恐怖片。自從接拍《筆仙3》后,她把能找到得恐怖片幾乎全看了,包括中國版《筆仙1、2》和韓國版《筆仙》。除此之外,根據角色需要,她還找到了一些孕婦陣痛分娩的視頻資料,詢問身邊已經有小孩的同學分娩時的痛苦經歷,只為找尋陣痛時呼吸急促的感覺。焦俊艷對記者說:“其實看陣痛的視頻還好,只是有點揪心,可鼠標點著點著就會手欠地點到剖腹產的全程實錄,這才是真的被嚇倒了。”
戲中徐媛媛在分娩過程中自始至終只有她一個人,是一種非常原始的狀態,這場戲的拍攝也讓焦俊艷第一次感受到拍恐怖片也是個體力活。為求真實,開始的幾次表演,她呼吸急促的狀態用力很大,嘗試幾次,都沒能堅持將整場戲演完,“我不太會用技巧,就得靠感受演,要真的把自己調整到那個狀態,結果拍到一半就大腦缺氧,有點供血不足,眼前一片黑,就像低血糖似的,耳朵也聽不見,我跟導演說想爬桌上休息一下,工作人員給我遞了杯熱水,休息過后,為保持體力,我將喘氣節奏重新做調整,這才把這場戲拍過。”
搜尋片場靈異 陰森布景也有歡樂
提到恐怖片,我們首先想到的就是陰森黑暗的拍攝現場,讓人毛骨悚然。不過,這一點卻讓焦俊艷充滿好奇:“剛入行時我經常聽到哪個女演員在拍鬼片時發生了怎樣怎樣靈異事件的傳聞,可我一直沒遇到過這種情況,很好奇,也是這種好奇心驅使著我嘗試了《筆仙3》的拍攝。
拍攝現場燈光很暗,布景很恐怖,為了讓演員進入狀態,導演會放一些陰森的音樂,確實有點嚇人。但在監視器前看其他演員表演時,由于沒有加特效,看著有點像喜劇片,又很歡樂。午飯時,安兵基導演還會在現場給大家煮面吃,雖然屬于簡易、原料不足的韓國面,但大家依然很開心?!?/p>
合作韓國導演 與想象中大不同
安兵基是個很有幽默感的人,盡管溝通有障礙,但他喜歡在現場調侃,也很會保護演員心態,即使表演不到位他也會耐心地告訴對方“應該有的感覺”。不同于和中國導演直接的溝通,跟韓國導演溝通會變得復雜些,通常要通過翻譯以及分鏡頭腳本來理解他想要達到的效果,不過也可能就是因為復雜最后的理解反而更透徹。
焦俊艷坦言:“跟韓國導演合作,一開始真的以為能像韓劇似的,柔柔的光,美美的感覺,后來才發現,鬼片根本不是那么回事,再加上徐媛媛的狀態是一種病態,黑演員,青色的皮膚質感,一切都跟想象中的相差甚遠。幾乎每天拍攝都是在夜里,以至于殺青后的兩個月里,時差倒不過來,一直都是下午3點多才起床。
率性而為 認真對待每一個角色
生活中的焦俊艷不喜歡約束自己,也不喜歡約束別人,定點起床、定點吃飯,這都是拍戲時的生活,“只要休息,就盡可能讓自己放肆一點?!睂τ谧约旱墓ぷ髋c生活,她從不做特定的規劃,更不喜歡按照規劃努力完成,達到預期目標,從小到大,她的每一步選擇都是由別人制定,總有一雙大手引領著她走向藝術。
海燕教案范文4
關鍵詞:??谑?城郊 建設用地 耕地 海岸帶 3S
目前城市外拓引起的土地利用/覆被變化(LUCC)研究已經成為國內研究的熱點; LUCC成為近年來全球變化最為活躍的研究領域之一。城市化的發展伴隨著大量建設用地的增加,城市近郊耕地由于擁有優越的區位和土地開發條件,在快速城市化階段,其成為城市拓展開發的首選區域。在海口市新一輪城市總體規劃中,??谑袞|郊海岸帶是城市發展的重點區域。研究??谑薪冀ㄔO用地與耕地動態變化關系,有利于耕地保護和城市合理發展。
1.研究區概況
研究區位于??谑谐菂^東部,其范圍劃分依據是以南渡江向東緩沖7千米、海岸線向內陸延伸10千米的重疊區域。研究區屬于熱帶海洋性季風氣候,年平均氣溫23.8℃,年平均降水量1664毫米;地形為沿海平原,地貌以濱海臺階式地貌為主。研究區主要為靈山鎮(112.3km2)轄區,還涵括了桂林洋經濟技術開發區。目前研究區內基礎設施日趨完善,擁有瓊州大道、東環鐵路、瓊州大橋和美蘭國際機場等。近年來,靈山鎮、桂林洋開發區充分利用便利的交通優勢,積極引進重大產業和基礎設施項目,經濟實力快速增長。
2.建設用地與農業用地動態變化關系
3.結論與建議
建議:(1)制定??谑袞|郊海岸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為東郊海岸帶發展提供規范和向導;(2)嚴格執行土地用途管制,建立與完善土地利用的法律法規,在保護耕地的前提下提供用地保證;(3)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完善集約節約用地標準,加強工業用地的規劃和管理。
參考文獻:
[1]盧明龍.海河流域土地利用變化特征及趨勢分析[D].天津:天津大學,2010
[2]羅迎新.廣東梅州地區建設用地變化及其驅動力研究[J].熱帶地理,2009.29(3):268~273
海燕教案范文5
消費是社會再生產運行關系中的一個重要環節,消費既受生產的制約,同時對生產也有重要的反作用。消費者是消費活動和消費關系的主要當事人,依法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有利于保障和促進消費需求、發展生產和流通。祖國大陸于1993年頒布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臺灣地區于1994年施行了“消費者保護法”。在此之前,祖國大陸通過《食品衛生法》、《藥品管理法》、《廣告條例》、《價格管理條例》、《工業產品質量責任管理條例》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調整消費者保護關系;臺灣地區則通過“保險法”、“建筑法”、“商品檢驗法”、“醫療法”、“公平交易法”等來調整消費者保護關系。目前,祖國大陸和臺灣地區均已形成各有特色的消費者保護法律制度,在各種交流日益密切的今天,對祖國大陸和臺灣地區的消費者保護法律制度作具體的比較和借鑒,具有重要意義。
一、關于消費者保護法的調整對象
祖國大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該法第3條規定:“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規定的,應當遵守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睆闹校梢郧宄乜吹?,祖國大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對象是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中產生的消費關系。這種消費關系是狹義的,不是廣義上的消費關系,即不包括為生產性消費需求而購買、使用或者接受服務中產生的消費關系。
根據祖國大陸的立法和司法實踐,受消費者保護法調整的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關系一般不包括以房地產、公用事業服務、醫療服務為內容的消費關系。臺灣地區的“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規定的該法調整對象也是商品和服務消費關系,具體是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之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的法律關系。這種消費關系的范圍包括了所有制造、買賣、進出口及各種服務業,其中影響最直接的有一般商品,家電,食品,房地產,以及服務行業中的醫師、會計師、律師、銀行和保險公司等業務活動。
由此可見,祖國大陸和臺灣地區的消費者保護法的調整對象基本是相同的,主要是與商品和服務有關的消費關系;但是,祖國大陸消費者保護法調整的消費關系范圍比臺灣地區消費者保護法調整的消費關系范圍要小一些,主要體現為祖國大陸以房地產交易、公用事業服務、醫療服務等為對象的消費關系不屬于消費者保護法調整,而由其他的專門法調整。其原因主要是這些消費領域中的市場發育程度不夠發達與成熟,如給予較高標準的法律保護,對此等領域中的生產經營成本會有較大的提升,最終可能造成消費價格的提升而影響市場各方利益。
二、經營者向消費者承擔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
臺灣地區“消費者保護法”確定,因商品或服務的危險,致使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受到損害,由商品制造者或服務者就消費者蒙受的損失負責,至于商品制造者或服務提供人有無故意或過失,在所不問;如果經營者能證明其已對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盡了合理的注意,就可以減輕其賠償責任。這就是采用嚴格責任原則確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承擔賠償責任。其范圍包括:1.提供設計商品或提供服務的企業經營者,包括各種商業產品的設計師,設計不動產與各種建筑,如公路、橋梁的建筑師、結構技師、土木技師等。2.從事生產或制造商品或提供生產制造服務的企業經營者,如制造業的各種廠商,以及為制造業提供服務的行業等。3.單純提供醫療服務、旅游服務的業者。4.從事提供商品與服務為其交易內容的企業經營者,包括美容院、餐廳、百貨公司、游樂場所等服務行業。祖國大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此也采取類似的規定,該法第16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履行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29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一)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二)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該法第30條規定:“由于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p>
臺灣地區對適用嚴格責任向消費者賠償的主體既包括了產品的生產者,也包括了產品的銷售者;而且適用的消費關系既包括了產品的買賣、使用關系,也包括了服務的提供與利用關系。相比之下,祖國大陸的消費者保護法在適用嚴格責任向消費者賠償的主體和消費關系兩個方面,僅局限于產品的生產者和產品的買賣、使用關系,像醫療、律師等服務消費關系不適用嚴格責任向消費者進行賠償;而對產品銷售者向消費者承擔賠償責任是有條件地適用嚴格責任的歸責原則,一般適用過錯歸責原則,即只有當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才按嚴格責任歸責原則向消費者承擔賠償責任。
三、關于對格式合同的法律規制
格式合同是采用格式條款訂立的合同。格式條款是合同當事人為了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當事人協商的條款。格式合同也稱標準合同(契約)、定型合同(契約)。格式合同具有內容和條款固定、能反復使用、不用就合同內容和條款進行磋商等特點,因此在消費領域被廣泛地采用,同時,因為格式合同是由經營者一方為不特定的消費者訂立消費合同關系而單方面預先擬定的,所以,經營者往往會從自己的利益出發來安排合同的內容與條款,而較少甚至不考慮消費者的利益。這樣,是有違自愿、平等和誠實信用法律原則的。對此,從法律上對格式合同進行具體而有效的限制,也是消費者保護法的一項重要內容。關于祖國大陸對消費關系中格式合同的法律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4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1999年頒布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從保護非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當事人的利益出發,對格式合同作了更為具體的限制,主要有:1.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守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2.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采取合理的方式對該條款予以說明。3.格式條款中有違反法令、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規避法律、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等內容,或者有免除造成對方人身傷害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責任的內容,或者有免除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等內容的,該條款無效。4.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合同法》雖然不是直接為保護消費者而設定的,但這些規定也可以為保護、調整消費關系而對格式合同進行規制所用。
臺灣地區總體以經營業者自律、行政機關對定型契約內容的審核、法院裁決將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不公平定型契約判為無效,以及立法上控制和約束定型契約的條款等方法來保護消費者。至于在臺灣地區的“消費者保護法”中規定的對定型契約的具體控制措施有:1.經營者在定型契約中使用的條款,應遵守平等互惠原則。2.對定型契約條款有疑義時,應作出有利于消費者的解釋。3.應給予消費者閱讀及了解定型契約內容的機會,并對消費者說明內容。4.定型契約中的條款有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而對消費者顯失公平的情形,該定型契約約定的條款無效,具體是:(1)違反平等互惠原則;(2)條款與其所排除而不予適用的任意性規范的立法意旨明顯抵觸;(3)契約的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到條款的限制,致使契約的目的難以實現。5.經營者必須向消費者明示未記載于定型契約中的一般條款,并經消費者同意,該條款才能成為契約內容。6.臺灣有關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的事項。
從總體上看,祖國大陸和臺灣地區從消費者利益出發而對格式合同(定型契約)所作的規制基本是一致的,只是在祖國大陸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所作的相關規定相對單一和原則一些,而在祖國大陸的《合同法》中的相關規定更為具體。這主要是制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前,《合同法》的制定在后,前者的社會實踐、立法經驗、立法技術等尚不完備、充分。臺灣地區在“消費者保護法”中規定的規制格式合同的措施比較全面,而且規定有關主管機關審查特定行業的格式合同以及格式合同中應記載或不得記載的事項的制度,對保護消費者是非常有效的;它能在因格式合同而發生侵害消費者權益糾紛之前進行事前防范,不失為行政部門做好消費者保護工作的一項具體化制度,值得祖國大陸借鑒。
四、對特種買賣的法律規制
特種買賣是指不同于一般的柜臺或對話式錢貨兩清的交易。傳統的特種買賣一般由《民法》、《合同法》調整,其形式主要有分期付款買賣、憑樣品買賣、試用買賣、招投標買賣、拍賣等。在現代營銷理念中,傳統的特種買賣被進一步發展了。相對于一般的買賣而言,在特種買賣中消費者處于更不利的地位,消費者的利益更容易受到經營者的侵害。臺灣地區“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的特種買賣主要是一些非傳統特種買賣,包括郵購、訪問買賣(直銷)。該法規定的郵購是指經營者以郵寄或其他遞送方式而為商品買賣的交易形態,訪問買賣是指經營者未經邀請(約)在消費者的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而發生的買賣行為。該法對從事郵購和訪問買賣業務的具體限制有:1.應將其買賣的條件、出賣人的姓名、名稱、負責人、事務所或居住所告知購物的消費者。2.消費者有在7日之內無需具備理由即可解除買賣契約的權利。
祖國大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主要對郵購和預付款買賣這兩種特種買賣進行特別的限制,主要是:1.經營者以郵購方式提供商品的,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消費者有權要求繼續履行交付商品或者退還貸款,經營者并應承擔消費者為此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2.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消費者有權要求繼續履行約定義務或者退還預付款,經營者并應承擔預付款的利息和消費者為此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
針對郵購買賣和訪問買賣中消費者的選擇自主性受到較大限制的特點,臺灣地區“消費者保護法”采取上述兩條措施確立從事此類買賣的經營者的告知義務和消費者的“無須理由7日解除權”,對保護消費者利益具有良好的作用。這也是歐美有關國家的成熟立法經驗。祖國大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預付款買賣與臺灣地區的訪問買賣有相同之處,為保護消費者利益,該法特規定了在此兩種買賣關系中經營者有違約情形消費者享有單方解除該類買賣關系的權利。這種權利給了消費者以選擇的主動,而從預防角度看這對保護消費者還是不夠的,因為經營者違約后消費者有單方解除權在合同法中是有規定的,在消費者保護法中是否對此再作規定并不十分重要;在消費者保護法中針對這兩種消費關系確立消費者有“無須理由單方解除權”才是十分重要的。
五、損害消費者利益經營者的懲罰性賠償責任
賠償損失作為承擔民事責任的一種形式,傳統上一直以補償利益損失,即損失多少賠償多少為原則的。在消費爭議糾紛中,消費者一般不太愿意將糾紛訴諸法律途徑解決,因為即使消費者有理,能得到法律支持,也要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最后所得的賠償扣除開支所剩無幾。確定損害消費者利益經營者的懲罰性賠償責任,有利于強化消費者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將消費爭議糾紛提起法律途徑解決的能力,同時也能加大經營者守法經營的義務。對此,祖國大陸和臺灣地區的消費者保護法均確定了故意損害消費者利益的經營者應承擔懲罰性的賠償責任。
祖國大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臺灣地區“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規定,因企業經營者故意造成的損害,得請求損害額3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金。祖國大陸與臺灣地區的這一措施是相通的,只是祖國大陸比臺灣地區的懲罰性賠償額的限制大;在相同的情況下,祖國大陸的消費者實際可能請求到的懲罰性賠償額要低。這樣,按照祖國大陸的懲罰性賠償規定標準,有時會因為消費者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的價款較小而難以起到理想的懲罰效果。相比之下,臺灣地區的規定則更為合理、科學一些,因為法律中規定的懲罰性賠償額的限制小、消費者可能得到的懲罰性賠償額上限就高,如果實際發生的案額很大的話,法官完全可以在1倍左右判定懲罰性賠償額,如果案額較小,法官則可以在3倍左右判定懲罰性賠償額。
六、消費爭議解決途徑的法律規定
消費爭議是指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產生的爭議,具體而言,就是消費者對于經營者在消費活動中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務不滿意,認為自己的合法消費權益受到經營者的損害,而經營者又未作出適當處理所引發的糾紛。由于消費爭議具有發生頻率高、數量多、數額小、涉及的消費者人數眾多等特征,因此,解決這種爭議的途徑應不同于其它民事糾紛而有一些自己的特點。
為了有效解決消費爭議,祖國大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了多重解決消費爭議的途徑,即:與經營者協商和解;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上述法律規定的5種途徑中,消費者與經營者協商和解、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等都不是解決消費爭議的必經程序和途徑。根據祖國大陸《仲裁法》的有關規定,如果消費者與經營者達成了仲裁協議擬通過仲裁途徑解決某消費爭議,就不能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解決該消費爭議。由于前三種解決消費爭議的途徑不涉及有關解決受理費用,而且解決程序也比較簡單,不少消費者樂意運用這些途徑,但是其缺點就是解決的期限法律不作限制,并且達成的解決方案無強制執行的效力。
臺灣地區通過其“消費者保護法”為解決消費爭議規定了多管齊下的解決途徑,即消費者可以向經營者交涉、投訴,倘若經營者未在交涉、投訴之日起15日之內作出妥善處理,消費者就可以向消費者保護官申訴;如果申訴仍未獲得解決,還可以向消費者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消費爭議的訴訟。由此可見,臺灣地區規定的消費者向經營者交涉投訴、消費者向消費者保護宮申訴、向消費者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都是在法院訴訟解決消費爭議途徑外增辟的多種解決消費爭議的途徑。以此可較大地方便消費者。另外,經消費者保護官的同意,消費者保護團體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權益受損害的消費者起訴經營者。
就消費爭議的解決途徑而言,祖國大陸和臺灣地區均立足于方便消費者,為消費者設定多種途徑解決消費爭議,體現了對相對于經營者而言是弱者的消費者的特別保護。相比較而言,臺灣地區規定消費者保護團體在符合一定條件下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權益受損的消費者向法院提起訴訟,確實能為一些勢單力薄、缺少專業知識、缺少財力和人力的消費者辦實事。但是“由消費者保護官批準”卻又是多此一舉,降低了消費者保護團體的地位,也增加了官僚環節。祖國大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消費者協會的類似職能乃是“就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支持受損害的消費者提起訴訟”,祖國大陸的消費者協會無權為消費者權益而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法院起訴。
海燕教案范文6
要積極預防和應對自然災害。今年以來四川、遼寧、云南、廣西等地相繼發生多起4.5級以上的地震,給當地人民生命安全帶來威脅。春季又是霧霾、雷擊、暴雨、山洪、泥石流、山體滑坡等各類氣象和地質災害多發期。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針對本地容易出現的自然災害,主動加強與氣象、地質等部門的溝通,及時預警,指導學校提高防災減災能力,不斷完善安全工作應急預案,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積極應對自然災害。各地可根據重大氣象和地質災害預測信息,適當調整學生上課時間或地點,嚴防學生在學校和上下學路上遭遇災害侵襲傷亡事故,保障學生在自然災害中的安全。
嚴格落實校園安全防范措施。春季是學生傷害事故多發期。各地要落實校園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和各項管理制度,特別是加強門衛、值班、巡邏工作,嚴防校外無關人員闖入校園。要加強與有關部門協作,充分發揮基層組織的作用,整合社會管理力量,全面形成校園安全工作合力。進一步強化校園周邊有潛在暴力傾向的重性精神病人、可能實施極端行為的嚴重心理病人等各類易肇事肇禍重點人員的管控,嚴防涉校傷害事故。
努力保障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各地要深入貫徹落實《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充分發揮當地校車安全管理協調機制的作用,進一步推進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加強對學生接送車輛的安全監管,加強對校車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的教育管理,加強對校車行駛路線的維修養護,嚴禁非法營運學生車輛和車輛超載、超速等現象,確保車況良好、駕駛員合格、路段安全、行駛合法。學校要教育提醒中小學生注意道路交通安全,自覺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做到文明乘車、文明騎車、文明步行。要提醒家長提高安全意識,不送孩子乘坐存在安全隱患的車輛,共同維護中小學生、幼兒上下學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