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行業分析研究報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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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行業分析研究報告

汽車行業分析研究報告范文1

關鍵詞:競爭政策;目標;行政壟斷

中圖分類號:F062.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0-176X(2010)06-0032-07

一、引言

競爭政策,或者說反壟斷政策,是保護市場競爭,維護市場競爭秩序,充分發揮市場資源配置基礎性作用的重要制度。競爭政策可以被定義為一整套確保市場競爭不因受限制而減少經濟福利的政策的法律?,F代經濟學已經證明,競爭能夠為消費者提供價格更低、質量更好的產品,能夠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達到帕累托改進的效率結果,而激勵理論的研究則進一步證明,在信息不對稱情況下,競爭能夠降低信息不對稱帶來的激勵不足問題,通過增強激勵提高企業的效率。因此,維護競爭是實現經濟效率和促進經濟發展的最基本機制,競爭政策的直接目標就是保護競爭自由,維護市場經濟機制的有效運轉。

作為市場經濟條件下基本的游戲規則,中國于2008年8月1日開始正式執行反復醞釀15年始出臺的《反壟斷法》,但經濟體制轉軌的特定制度背景、競爭文化的歷史以及全球化的沖擊結合著尚不成熟的市場經濟機制使中國競爭政策在設計及執行方面均存在著較大的研究及完善的空間。從歷史上看,中國以往頒布的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的法律法規在立法目標上存在著相互沖突的情形,而立法目標的確立直接影響具體條文的解釋及執行,當前就《反壟斷法》設計的目標無論在學術界還是在具體實踐中仍存在著較大的爭論。另外,中國一直采用產業政策來實現對經濟的引導調節作用,在產業政策指引下,市場競爭主體往往會在政府安排或協調下實現兼并、重組或就市場范圍進行劃分,而這些活動可能的反競爭效應為《反壟斷法》所不容。這導致中國競爭政策設計所面臨著的一個重要的問題,也即產業政策與競爭政策的協調,從其他國家市場經濟體制的發展過程來看,在某一具體時期內并不必然存在競爭政策無法相容于產業政策的情形,但產業政策目前的強勢地位使其構成競爭政策在設計及執行時必須考慮的一個重要因素。特別是在國際金融危機背景下,中國政府大規模增加政府投資,大范圍實施調整振興產業規劃,這為競爭政策及實施指南設計提出了現實的挑戰。由以上考慮,本文立足于一國競爭政策的設計及執行的最終目的是為了增進本國國民福利水平這一出發點對特定國情下的中國競爭政策設計進行分析。

二、競爭政策的興起及變遷

根據WTO的統計,目前世界上大約有90個國家制定了競爭法,其中多數是20世紀90年代以來制定的,在1990-1996年間,中東歐及前蘇聯26個轉軌國家中就有22個國家制定并實施了競爭政策,而發達國家競爭政策的制定及實施的歷史則更長一些,例如著名的《謝爾曼法》于1890年通過,而英國處理競爭問題的最早立法之一是《1919年反暴利行為法》。這一簡單的回顧似乎可以發現競爭政策的制定及實施與市場經濟的成熟程度呈現正相關關系并帶來了經濟增長,但這一結論僅僅是觀察性的,而且不太可靠。因為競爭政策的出臺往往是對某種勢力的回應,或者是針對特定經濟環境而做出的決策。例如德國于1923年頒布了第一部卡特爾法,主要旨在對超級通貨膨脹做出反映,因為德國擔心價格協議有可能加劇通貨膨脹;而英國的《1919年反暴利行為法》則主要著眼于解決第一次世界大戰以后價格過高的問題;促成美國通過《謝爾曼法》的則是在19世紀下半葉農戶和小企業所擁有的強大政治力量。

作為市場經濟運行的“憲法”,競爭政策的設計及實施中應重點著眼于三個方面的一致性:首先競爭政策的設計應與本國的國情相適應。任何一部法律都不具備普適性,一個簡單的例子是今天的美國農戶和小企業也許不再具備推動《謝爾曼法》通過的政治力量。而俄羅斯在1991年迫不及待地頒布了《反壟斷法》后,目前已經根據國內政治經濟形勢的變化進行了六次修訂。其次,競爭政策的考慮應與主流經濟學的進展相一致?,F代經濟學有助于反壟斷機構確定哪些案件應被,執法調查的核心問題是什么,如何基于數據和經濟理論對案件進行分析以及如何對案件的總體效應做出判定。畢竟,反壟斷法是由不斷發展的產業組織經濟學的各種理論所構成的法律。最后,一國競爭政策的設計要考慮國際協調,設計不當的競爭政策容易引發以鄰為壑的貿易保護主義。

在競爭政策實施過程中,競爭政策的目標、執法標準、所使用的工具以及相關規定都已經發生了重要的變化。經濟結構、市場環境的改變以及利益集團討價還價能力的變化都在推動著競爭政策的制定及實施發生著變遷,在這個過程中,經濟學對競爭政策的制定和實施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正如Kovacic和Shapiro所指出的,反壟斷法的發展是經濟學與法學相互之間不斷凝聚的過程,盡管這一過程并不總是平衡的。

反壟斷法的發源地是在崇尚經濟自由的美國。在19世紀80年代,鐵路的發展使美國的國內市場迅速擴張,這為許多大公司在全國范圍內形成強大的市場控制力提供了機會。大公司市場實力的擴張對眾多小企業的生存產生了威脅。在這種情形下,數目龐大且在政治上擁有廣泛權力的工商階層和消費者,包括農民和勞工,強烈要求政府對大企業進行干預??梢哉f,要求通過《謝爾曼法》的壓力主要不是來自于消費者或一般的公眾,而是來自于一些特殊的利益集團,這些利益集團在產業變革帶來的新競爭中失利了。失利的利益集團以公眾的名義要求國會對行業托拉斯進行管制,這使得立法者對反壟斷法的理解處于一種先天的矛盾之中,他們一方面似乎關心傷害了小商業競爭者的低價和差別定價,同時又關心那些對消費者造成傷害的高價。由于美國國會擔心不受政府控制的私人企業的集中會破壞自由市場,并最終毀滅民主的經濟基礎,因此,《謝爾曼法》被設計用來抑制私人企業的過分集中,促進和維護自由競爭體制。在20世紀30年代的大蕭條期間,美國的反壟斷法拋棄了自由主義的內在理念,干預主義上升為主導的政策思想,這段時期被稱為反壟斷的被遺忘的時代。從20世紀50年代開始,由于經濟學理論的發展和對反壟斷法的巨大影響,反壟斷法具備了堅實的經濟學分析基礎,開始扮演應該扮演的角色。此外,現實經濟的發展導致反壟斷執法重心也在發生著變化。傳統的反論斷法主要基于工業經濟時代企業的限制競爭行為,而近年來隨著信息技術和知識經濟的出現以及全球化進程的加快,創新、知識產權、新興網絡產業的反壟斷及競爭政策的協調也正成為美國競爭政策體系中的重要內容。

英國在競爭政策方面的立法始于《1919年反暴利行為法》,這部法律的通過主要是為了解決第一

次世界大戰之后價格過高的問題。此外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前夕,英國面臨著大量失業這一問題,而市場競爭有利于實現充分就業的思想似乎促成了1948年的《壟斷與限制(調查與控制)法案》。自此以后,英國的競爭政策發生了很多變化,直到1998年的《競爭法案》使得英國幾乎與歐盟保持一致。歐盟競爭政策起始于1951年簽訂的《巴黎條約》中采取的一系列支持競爭的措施。當時引入競爭政策的原因來自于通過向歐洲其他國家供應重要的生產資料來限制德國的勢力以及對美國自由市場經濟體制的崇拜,因為美國經濟的成果被看做為是不斷依靠反托拉斯規則的結果。

德國和日本的競爭政策的出臺可以說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同盟國的設計,將反托拉斯法強加給德國和日本的目的不僅是為了促進經濟的恢復,更在于打破這兩個國家中經濟權力的過分集中。但德國歷史上的主流觀點認為卡特爾是控制由激烈競爭及價格戰導致的不穩定的工具,日本則具有國家直接干預經濟運行的傳統,因此當同盟國感覺可以依靠德國及日本來對抗來自原蘇聯的威脅時,德國及日本的競爭政策在很長時期內并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日本在戰后得益于國內外有利條件,經濟發展迅速,在這一時期,日本的產業政策與競爭政策在不同的經濟發展階段起到了不同的作用。

由以上競爭政策的興起及變遷的歷史回顧可以看到,競爭政策往往不是由市場經濟機制自然而然地演化出來的,它更多的是對某種勢力的一種回應,是利益集團討價還價的結果。而且各國競爭政策最初制定時的條款均反映了當時的政治及經濟環境,例如美國競爭政策在表面上是由小商業競爭者所推動的,在這個過程中集體行動的困難似乎并沒有出現。這一結果一方面由美國特定的政治制度來保證,另外更為深入的觀察可以發現,大公司迅速擴張的市場勢力引發了可能破壞權力制衡的擔心,這使國會在短時期內更多地基于政治考慮――而不是理性的經濟學分析做出了決定,這也是《謝爾曼法》邏輯體系內相互矛盾的原因所在。由上面的分析還可以看到,一國競爭政策的設計應符合本國的國情,否則的話即便設計了適合于未來目標的競爭政策條款,但在執行的時候也往往難以實施。俄羅斯在短時期內六次對競爭政策進行調整使我們看到,法律的條文可以模仿,但一部法律重要的不是它如何被制定的,而是如何被解釋及被執行的。因此,不適合本國國情的競爭政策設計在遇到現實經濟環境的強烈排異時,要么進行調整,要么會失去其效力。

競爭政策在最初出現的時候并沒有特別強調對市場競爭機制的維護,更多的是出于對大企業所擁有的市場勢力的擔心。由這種考慮,早期的反壟斷執法也往往顯得較為簡單,更多地采用本身違法原則來進行,而且還將本身違法原則用于搭售、縱向限制等領域。但隨著經濟學研究的不斷深入,經濟學家在競爭政策的設計及執行方面發揮了越來越大的作用,使競爭政策關注的重點及判斷的標準也發生了重要的變化。從哈佛學派的結構主義到芝加哥學派的效率主義,再到后芝加哥學派基于博弈論及新實證產業組織經濟學的分析工具對企業策略行為進行深入分析,來為反壟斷機構提供判斷的依據,經濟學逐漸為競爭政策的設計及執行提供了一整套完整的理論及工具。

三、中國競爭政策設計的特殊性

作為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中國于1979年啟動了面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進程,經過30多年的高速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已經初步建立,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作用顯著增強。按預定計劃,到2020年中國將建立起比較成熟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呼喚保護市場競爭機制法律的出臺,經過近15年的反復討論和對草案的修改,于2007年頒布了自己的核心競爭法。作為市場經濟活動中規制競爭的游戲規則,競爭法體系的建立標志著一個國家向真正市場經濟邁出了必不可少的一步?!斗磯艛喾ā分饕幎私箟艛鄥f議、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控制經營者集中三大制度以及禁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反壟斷機構、法律責任等內容。除對行政壟斷的限定外,《反壟斷法》所關注的其他部分與其他國家并沒有太大的差異,那么中國在競爭政策的設計中應有哪些差異化內容呢?

第一,競爭政策的設計要基于中國的基本國情。按照GDP計算,2008年中國已經超過德國,躍居世界第三位,已經成為世界上最重要的經濟體之一。由這個標準,中國競爭政策的設計目標及設計細節似乎應與類似經濟規模的經濟體保持一致,但我們認為這是不可行的。原因在于目前中國的GDP雖然數額較大,但其構成卻尚不能夠與發達經濟國家相比,特別是2009年上半年GDP的增長近90%靠投資拉動。此外,中國人口基數大,人均GDP仍排名世界100位之后,中國仍是一個發展中國家。一般來說,發展中國家的壟斷不是在自由競爭過程中形成的,而是政府經濟發展戰略和政策的產物。在發展中國家國內市場相對狹小的情況下,保護國內市場以及集中支持少數重點企業的不均衡成長政策,導致了壟斷現象的產生。發展中國家的壟斷企業在國家工業化過程中發揮了積極作用,如引進技術、引導產業發展方向等,國有壟斷企業還有助于政府控制稅收基礎。20世紀80年代末掀起的經濟全球化浪潮使發展中國家面臨著新的國際經濟環境,也帶來了新的問題,這些問題同樣需要借助競爭政策加以解決。如發展中國家擴大出口的努力面臨著發達國家反傾銷等貿易保護措施的限制,而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的反傾銷訴訟之所以能夠屢屢成功,主要原因就是發展中國家缺少可與發達國家相比的競爭政策。發展中國家的企業面對發達國家跨國公司的不公平競爭行為,需要政府通過競爭政策進行協調。發達國家主導下的區域經濟一體化在其組織文件中包含了對競爭政策的要求,這也迫使參與這種一體化的發展中國家制定自己的競爭政策。

第二,中國的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相對于國際大公司來說規模較小。例如,在美國《財富》雜志500強2008年的排名中,只有聯想集團一家民營企業進入了這份名單,但在2009年的名單中,聯想也未能入圍。同樣令人矚目的一個現實是,2008年中國汽車工業排名前30位的企業的主營業務收入總和為14163.26億元人民幣,而同年日本豐田汽車的營業收入為2043.52億美元,按2008年人民幣對美元匯率計算,豐田汽車的營業收入超過中國汽車工業排名前30位企業主營業務收入總和。計量經濟分析也發現,中國的汽車行業不存在規模經濟效率,汽車行業應進行兼并重組以保證汽車產業的發展。在這種情形下,競爭政策的設計及執行如果按照成熟市場經濟國家的標準來進行的話,勢必會禁止這樣的經營者集中,因此,競爭政策的設計應有利于企業做大做強和規模經濟的發展。

第三,經濟學的主流觀點認為技術進步是一國經濟增長的重要源泉,而這一點對中國的經濟持續增長有著特別重要的意義。技術進步的主體是市場中的企業,在這一方面,競爭政策的設計應顧及兩個方向的問題。首先是企業規模與技術進步之間的關系,這里有兩種相反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壟斷企業創新動機較弱,因為壟斷企業不需要依靠創新來保證自己的壟斷利潤水平;而另一種觀點則認為

現代技術進步所需要的巨額資金只有較大規模企業能夠提供,而且創新是一種高風險項目,小企業沒有能力承擔創新失敗帶來的風險。我們認為可競爭理論可以部分地解決這一問題,如果某產業進入壁壘較低,那么在位壟斷企業在競爭的壓力下可能會保持較高的創新激勵。其次是競爭政策需要考慮企業間關于研發的橫向協議,反壟斷執法面臨的一個重大挑戰是如何適應不斷加快的技術創新和知識產權作用擴大帶來的影響,反壟斷機構需要在動態效率和靜態效率之間進行權衡,協調反壟斷法與知識產權法之間的關系,以及有效地調整濫用知識產權的行為。

第四,作為一個轉軌經濟國家,中國的競爭政策構建中所要面對成熟市場經濟國家所不存在的行政壟斷問題,而且這可能是中國競爭政策設計時最為困難的一點。在學術界,經濟學家們利用行政壟斷的概念來描述行政部門運用公共權力對市場競爭進行限制和排斥的行為,以區別于由創新及由競爭實力所形成的市場壟斷以及由于成本特征所定義的自然壟斷。市場化改革以來,中國的經濟結構出現了一種新的二元經濟現象,一方面是形成了一些強勢的大型的壟斷的部門、行業和企業,另一方面是廣大中小民營企業、分散經營的行業、企業、個體業主、農民等經濟體。雖然反壟斷法很難從根本上解決行政壟斷問題,但在構建中國的競爭政策過程中,為保持法律法規的一致性,應根據《反壟斷法》的基本思想做出相應的執法指南。

第五,競爭政策的設計應考慮短期及長期內達到的目標,或者說應對短期及長期能夠起到的作用進行評估及權衡。目前中國經濟受美國金融危機的影響出現了短期內增長的困難,特別是進出口及國內消費下降。為了確保經濟增長的目標,國家出臺了一系列振興經濟的產業政策,我們估計在未來一段時期,在產業振興計劃的刺激下會出現較大規模的兼并重組,而且從世界其他國家的經濟發展過程來看,在經濟危機之后也會出現大量的企業間的重組。在這樣的背景下,競爭政策的構建可能會讓步于產業政策,如果制定過于嚴格的競爭政策標準,那么要么反壟斷執法機構在短期內會無法發揮實質性作用――類似日本的反壟斷機構在戰后至1975年之間的情形,要么競爭政策的標準會在短期內進行不斷的調整。

四、中國競爭政策設計中需要解決的幾個重要問題

競爭政策設計時所需要考慮的特殊性決定了設計的基準,而且任何一個國家競爭政策的設計都是為滿足自身的發展需要。由對各國競爭政策變遷的回顧發現,歷史上日本與德國競爭政策的出臺是其他國家強加的結果,但戰后全球政治環境的現實以及根植于這兩個國家傳統的競爭文化使競爭政策在短期內并未發揮傳統經濟學意義上的功能。同樣,1990一1996年間的22個轉軌經濟國家競爭政策的出臺大多也是華盛頓共識的產物,是激進式改革模式下市場經濟體制設計的結果。作為采取了漸進式改革的發展中國家,中國競爭政策的設計應顯著地區別于發達國家以及激進式轉軌改革國家所采取的基準,同時其他國家,尤其是轉軌經濟國家競爭政策設計的教訓及經驗也應充分地吸收。根據中國的現實國情并結合發展中國家在構建競爭政策中的經驗,我們認為中國在設計自己的競爭政策時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競爭政策的目標

《反壟斷法》總則第一條規定,為了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保護市場公平競爭,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制定本法。這一條既明確了競爭政策保護市場競爭機制的宗旨,同時也將其他社會目標囊括了進來。對于競爭政策的目標,經濟學的主流觀點認為其根本目標是經濟效率,反壟斷執法應基于社會福利最大化。反壟斷的所有任務可以總結為在不傷害生產效率的同時提高配置效率,從而達到既不產生格外收益又不使消費者剩余產生凈損失的狀態。從發展中國家的實踐來看,競爭政策的目標則呈現了多元化。發展中國家競爭政策在注重市場資源配置效率的同時,也注重長期經濟績效。亞洲發展銀行在一份研究報告中指出,發展中國家競爭政策的目標不僅包括促進消費者選擇的自由、促進企業貿易與市場進入的自由,還包括實現短期靜態效率、長期動態效率及經濟發展之間的平衡。報告選擇了中國、印度、越南、韓國、泰國、馬來西亞共6個亞洲國家作為研究樣本,指出除馬來西亞以外,其他已經制定了相關法律、明確了競爭法目標的5個國家,其競爭政策的目標都具有這樣的特點。此外,發展中國家的競爭政策包含了廣泛的社會目標。南非的競爭法比較典型地體現了對社會目標的關注,Gal發現幾乎所有制定了競爭法的發展中國家,都把公共利益的目標納入了競爭法當中。我們認為中國的競爭政策設計在明確將社會總福利作為根本目標的前提下,應根據自身的國情,同時考慮對小企業的保護、實現經濟自由等目標的實現。以往國內對競爭政策目標的討論多集中在公平還是效率這一問題上,應該說,對中國這樣的發展中國家,競爭政策的目標所應涵蓋的范圍應更廣一些。

2、例外情形

發展中國家競爭政策目標多元化決定了發展中國家競爭例外的范圍廣泛而靈活。對長期經濟績效和經濟發展的考慮使不少發展中國家在某些高附加值的產業中放松競爭限制,以提高產業平均利潤水平,從而吸引更多的投資,如韓國競爭法規定的競爭例外包括為實現產業政策或地區經濟發展需要限制競爭的領域。Khemani對部分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競爭例外情況進行了分析研究,認為發達國家明確規定的競爭例外情況比發展中國家更多,所有國家對競爭例外的規定都比較相似。此外,競爭政策的例外情形既有法律明確規定的,也有反壟斷機構在個案審查中依據競爭政策的目標靈活把握的。墨西哥《聯邦經濟競爭法》規定,特定的戰略性行業不受競爭法約束,而戰略性行業是由其反壟斷部門確定的,墨西哥競爭法第28條規定的豁免條件賦予了反壟斷當局無限的權力,使其能夠按照當時的政治需要甚至某個人的意志確定戰略性行業。中國競爭政策設計中對豁免條款應進行符合自身利益的設計,從法律上看,適用豁免條款是一國競爭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在適用豁免條款中,各國在卡特爾、對外貿易和知識產權等領域都規定得較詳盡,這些是適用豁免條款的核心內容。

3、并購限制的標準

發展中國家多元化的政策目標和廣泛的競爭例外范圍使其反壟斷機構能夠在并購審查中放松控制。Correa和Aguiar以巴西為例對發展中國家的并購控制進行了研究,指出巴西在1994年新的競爭法頒布后,一年時間內有99起并購提請審查,2001年超過了600起,但沒有一起并購被禁止。在并購控制審查過程中,衰退企業、國際競爭力等都成為反壟斷機構考慮的因素。而沒有合并指南指引的合并控制,將使合并審查的結果完全依靠負責審查的官員的觀點,這可能會造成審查的結果與經濟原則不相一致的情況。從其他發展中國家并購控制審查的結果來看,墨西哥1994年6月到1995年6月的122起并購審查中,僅一起未通過。其中的原因我們認為正是各發展中國家希望本國企業做大做強的沖動所導致,因為競爭政策一般禁止或限制的行為大體可以分為三種情形:第一是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第二是橫向限制協議;第三是企業間的兼并。發展中國家所執行的較為寬松的并購限制標

準應該說是基于本國企業的現實經濟規模所做出的選擇。

4、行政壟斷

應該說,在目前中國的競爭政策設計中行政壟斷是最為棘手的問題之一。首先行政壟斷不是一個單純的經濟學問題,對它的認識應基于整個轉軌的進程,從這一點來看,它更多地涉及到經濟體制改革問題。行政壟斷的來源不是市場集中、資源的獨占或者以法律形式所定義的專營專賣。行政壟斷產生的原因有些類似于奧地利學派看待壟斷的觀點,他們認為政府,而不是市場,是壟斷之源,政府的授權、認證、特許、關稅和其他法定限制措施才能夠創造壟斷,而擁有壟斷能力的特殊經濟組織便不再參與公開競爭。一般認為,行政壟斷往往是依靠公共權力來獲取產業的獨占地位或達到區域市場封鎖的目的,它涉及的理論和問題較多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由于行政壟斷很大一部分集中在國有經濟比較集中的領域,特別是一些涉及國家經濟安全、公共利益及國民經濟命脈的行業領域,涉及到行政壟斷的競爭政策設計必然會涉及到國有企業改革、國有資產管理等問題。此外,由行政壟斷所具備的權力影響產業資源配置的特征,因此在分析時不可避免地要將轉軌經濟所具備的制度因素考慮在內。從競爭政策設計的角度來看,重要的不是特定行業中行政壟斷存在的程度,而在于行政壟斷在特定行業內所造成的效率損失,這構成了競爭政策執行中對待行政壟斷的一個基點。目前經濟學對行政壟斷問題已經進行了比較深入的研究,特別是提出了測算特定行業行政壟斷存在程度的ISCP分析框架并基于這一框架對行政壟斷對資源配置效率的損失進行了評估。將制度與結構、行為及績效作為并列的因素進行考察使這一研究框架具備較強的彈性,能夠同時兼顧對行政壟斷形成原因及運行機理的理論研究以及形成可操作的指標體系的實證研究。因此,在競爭政策設計及執行中,ISCP分析框架能夠為特定反壟斷案例中的反行政壟斷訴訟提供相應的經濟學分析支持。

五、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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