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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范文1
在世界主要經濟體的商業銀行中,資產證券化已經成為了一項非常完善的商業銀行管理工具。中國銀行業貸款結構已經發生顯著變化,存短貸長的矛盾凸顯,客戶集中度和行業集中度維持在較高水平,這一方面需要新增貸款調結構,更重要的是存量貸款的調結構。而開展資產證券化,不僅有利于我國商業銀行達到監管要求,也有利于防范和分散銀行風險。
一、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現狀及產生的原因
1.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現狀
根據我國銀監會年報的顯示,2016年,國有大行年末不良率為1.68%,國有大行年末不良貸款余額7761億元,環比增加103億元;股份制銀行年末確認不良較多,不良貸款余額3407億元,環比增加237億元,是商業銀行不良增加的主要來源。
2.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產生的原因
在金融系統中不良資產的產生有很多種原因,我把它們大致的分為宏觀和微觀兩個方面。宏觀上講不良資產是這樣產生的:
(1)國有商業銀行在經營管理上認識不足。長期以來商業銀行沒有樹立起風險和效益意識,沒有把銀行看作自負盈虧的實體。對已經形成的不良資產認識不足,對一些負債累累的國有企業仍然給予貸款支持。對于某些企業利用改制、改組等機會逃廢銀行債務,沒有依法保護自己的權益,有效地阻止不良資產的發生。
(2)國有商業銀行的貸款管理制度不健全。國有商業銀行信貸經營管理體制不盡合理,資金與規模脫節,信貸人員素質低,不利于風險防范。國有商業銀行的管理體制中缺乏一套有效的風險預警系統,短期貸款的長期化,增加了銀行貸款回收的風險。
(3)法律制度的不健全。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也是不良資產形成的重要原因。它主要體現在:法律不健全,使得作為社會經濟活動重要組成部分的銀行業務活動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據:“宜粗不宜細”的立法指導思想,使得已有的法律規定無法具體實施;銀行與企業問的大量業務活動依照政策辦事,而政策與法律相矛盾,損害了法律的權威,為不良資產的形成埋下伏筆。
(4)制度原因。政府部門違背經濟規律,直接干預銀行和國有企業的經營活動,這些正式的和非正式的經濟制度,對于銀行不良資產的產生和積累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國家政策的變動加大了投資的風險,經濟體制改革不到位,經濟運行忽冷忽熱,投資決策隨意性大,投資結構難以改善,投資效益低下,最終導致銀行資產的損失。
二、不良資產證券化必要性分析
1.在2007年美國發生次級房貸危機后,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又爆發了,接連的危機使全球經濟持續走低,我國的經濟情況也并不明朗,在國際經濟下行的壓力之下,我國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率和不良資產余額雙雙走高。不良資產的囤積數量龐大,處理這些資產已經是刻不容緩了,再加上外資銀行的入住,給國內的銀行帶來了極大的壓力,而不良資產正是阻塞銀行發展的重要原因之一,于是,利用證券化快速、批量的解決數額龐大的不良資產的需求變得巨大。
2.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一定要經歷證券化。不良資產證券化是40多年來國際金融上極具價值的創新,它實現了銀行等金融機構高效處理不良資產的愿望,而在我國推行證券化是在為投融資尋求新的出路,進一步促進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與成熟。
3.不良資產的證券化能夠幫助我國改革商業銀行的資本結構,從而提高銀行資本的充足率。以往我國的商業銀行不是很重視資本的充足率,多數業務都存在于表內,導致資本結構比較混亂,而證券化是一項表外業務,靠表外融資進行,于是優化了商業銀行的資產結構,減小了資產基數,從而提高了資本充足率。
三、對不良資產證券化的發展與完善的建議
1.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建設。法律制定者必須對現行的關于資產證券化的法律制度認真研究,找到其中需要修改和補充的地方,有沖突和不適應的地方要盡快修改。沒有法律制度的保障,任何一項金融創新都不可能走上規范之路。另外,由于國外資產證券化的經驗比較豐富,我們要大膽引進國外的成功經驗、成熟做法和相對穩定的制度,制定出與我國資產證券化相適應的法律法規。
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范文2
不良資產證券化是將能夠在未來取得現金流的不良資產打包重組形成資產池,并且以資產池所產生的資金流為基礎發行證券,然后以未來的現金流來償付證券。
不良資產證券化的作用體現在三個方面:
(1)將流動性低的不良資產證券化獲得融資,增加流動性。
(2)將資產負債表上的不良資產從表內移至表外,降低風險水平,提高資本充足率。
(3)剝離不良資產,避免不良債權的再生。
二、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中所存在的風險
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風險是指在不良資產證券化交易中,各種不確定因素給各交易主體帶來損失或無收益以及喪失取得額外收益機會的可能性。證券化雖然能夠轉移、分散商業銀行的信用風險,提高資產的流動性,但也帶來了其他新風險,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一)定價風險
由于不良資產證券化是以發行證券的方式出售不良資產,并主要以資產未來的收益支付證券的本息;因此,不良資產支持證券的價格主要受資產未來收益的影響。而不良資產能否以證券化方式交易的關鍵,在于資產賣方是否滿意以證券化方式出售不良資產所取得的收入或回報率,投資者是否愿意在承擔一定風險的情況下為獲得既定的收益而購買證券。如果證券定價過低,銀行資產流失嚴重,有可能造成銀行得不償失,同時,低價帶來相對較低的收益會減弱其對投資者的吸引力,導致證券無法足額認購;但定價過高,又意味著大量風險的累積,過高的風險超過了部分投資者所能承受的上限,同樣可能導致證券無法足額認購。
因此,為證券制定一個能使賣方和投資者雙方利益達到平衡的價格,是不良資產證券化的前提。
(二)流動性風險
這是指商業銀行無力為負債的減少或資產的增加提供融資而造成損失或破產的風險。雖然,證券化能通過將流動性較差的資產變現來增加流動性,但也會帶來一些新的流動性風險:
(1)當預期的現金流入沒有發生,證券化資產池出現現金流缺口,銀行可能無法按時支付到期證券的本息。
(2)多個證券的到期日的集中,將增加銀行的流動性需求。
(3)銀行過度依賴于使用證券化增加流動性,并用于進一步放貸,過度擴大貸款規模。
銀行進行不良資產證券化,將流動性較差的不良資產變現來增加流動性,并進一步放貸,使銀行只需有限資本,通過利用證券化杠桿,就能“撬動”不斷擴大并證券化的資產。一旦銀行無法再通過證券化獲得融資而不得不持有這些資產,就將面臨資本金不足和流動性風險,甚至信用風險。
(三)信用風險
這類風險是指在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業務中,由于各參與者的信用評級變動和履約能力變化而引起損失的可能性。根據證券化過程中的參與者,可將信用風險分為借款人信用風險、發起行信用風險和第三方信用風險三類。借款人信用風險是指借款人因履約能力變化而引起損失的可能性,這可能是由于借款人財務狀況惡化導致。發起行信用風險是指出售資產的商業銀行因其信用評級變動,而導致證券化失敗的可能性。作為發起方,商業銀行可能故意隱瞞資產的真實狀況,以次充好,使資產池整體質量下降,導致證券化失敗。第三方信用風險是指除借款人和發起行以外的參與者因其信用評級變動,而引起損失的可能性。第三方主要包括信用評級機構、信用增級機構、特設載體(SPV)、服務人、其他中介機構等。由于缺乏對基礎資產的了解,投資者需要根據發起行和借款人的信用評級及資產質量的鑒定結果對證券的收益與風險進行判斷,一旦任意一個機構對評鑒結果作假都將引發信用風險。
(四)管理風險
這類風險的產生主要是受表外業務監管不力、銀行對其內在資產的管理不到位等因素影響,其與基礎資產本身和證券化的合理性并沒有直接聯系。由于表外業務缺乏監管,表內業務不斷地進入表外,次級貸款被不斷賣出、拆分、重組成不同的金融衍生產品,多次加工后其所含有的信用風險和流動性風險被隱藏起來,為08年的金融危機埋下伏筆。
而由于資產證券化具有轉移風險、增加流動性的作用,因此,銀行可能過度使用證券化,不斷進行放貸——證券化——再放貸的過程,進而降低了借款人的信用門檻,放松了對不良資產質量的監管,放任其規模過度擴大,導致證券化資產池整體質量下降。
此外,不良資產證券化中還存在諸如政策風險、信譽風險、交易風險等其他風險。
三、總結
不良資產證券化雖然可以轉移、分散風險,但由于不良資產始終存在,其所帶來的風險也就不可能消失,盡管使用證券化將風險轉移了,但是從整個經濟體系來看,風險仍舊存在。通過對證券化中的風險分析得出,商業銀行在進行不良資產證券化時,應綜合考慮定價、流動性、信用、信譽和管理等多方面風險,加強銀行資本管理和風險控制,以提高不良資產整體質量、增強不良資產流動性、降低流動性風險和降低信用風險,同時,完善銀行內部管理制度,以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務質量;最終,提升銀行整體信譽度,提高銀行業整體水平。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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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定義,資產證券化定義為:通過把缺乏流動性但是具有穩定現金流的資金匯集,形成資產池,再經過重組,轉變為可流通證券的融資性過程。
2002年,中國人民銀行公布《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按照風險的大小,將銀行貸款分別以下五類:正常、關注、次級、可疑和損失貸款,其中后三項構成我國的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
我國目前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尚處于試點階段,發展程度相對較低。根據Wind數據統計,自2004年到2014年,我國資產證券化總計2500億元;相比較美國市場,差距十分明顯。
二、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的不足及相關建議
1.技術體系方面
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由于其特殊性質,使得其業務具有高度技術化,與其他金融創新相比,專業化更強,所以在進行證券化操作時,需要強有力的技術保障體系。所以說,技術支撐體系方面的建立和完善能夠有效地推動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的發展。但是,我國現今在技術體系方面的建設很薄弱,沒有建立完整的體系且存在層層阻礙,要想發展證券化首先需要解決技術體系的不足。
(1)資產重組。在我國,相比其他金融創新,投資者對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的熱情不高,對其認知需要一定的過程。所以說,在組建資產池時,需要放入有一定內資價值且產生一定現金流的資產作為保障,必要時需要將一定的優質資產放入進行捆綁,以此來吸引國內投資者。并且在構建資產池時,選擇的資產證券化品種應該以相對簡單且具有相對較高的保障的品種,因為風險系數較高且結構復雜的品種對投資者的吸引力相對較小支持。此外,在設計證券化時,應該根據投資者的相應偏好情況相機設計。
(2)破產隔離。破產隔離對證券化極其重要,決定了證券化的成敗。設立法人SPV,然后發行資產支持證券是實現破產隔離的一個關鍵方法,SPV的設立與發起人是相互獨立的,不具有產權聯系。SPV所包含的資產以及由資產產生的現金流一定要保證有效性,SPV對要進行證券化資產必須能夠完全控制。除此之外,SPV并不進行其他經濟活動,不得利用發起人的資產進行抵押擔保、兼并重組等一系列重大經濟活動。我國目前注冊的資產管理公司大部分都不是嚴格意義上的SPV,要想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商業銀不良資產證券化,就應該按照市場機制在建立SPV時,完全按照一定條件進行。
2.法律制度體系方面
資產證券化是一項非常復雜的過程,設計領域非常廣,包括擔保、證券、破產等多方面,并且交易結構必須保持嚴謹、有效,相應的需要一系列的法律法規進行保障;此外,市場上各部分參與者之間的權利與義務的劃分也需要法律來進行規范。在此,本文建議:
(1)設立適合的特殊目的載體SPV。在國外,SPV是風險獨立的,并且受到法律的嚴格限制,它的唯一目的僅限于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進而達到實現標的資產的“真實出售”的最終目的。SPV的組織架構中應該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條款:①SPV業務單一,僅進行特定的資產證券化交易和與此相關的其他業務。②SPV僅發行資產支持證券,并無其他負債。③一般情況下,SPV不能與其他實體合并或兼并,除非合并之后的實體也同樣符合遠離破產的要求。④SPV設立獨立董事,獨立董事具有否決權,SPV申請破產清算必須獲得獨立董事的贊成。
(2)完善金融法規、發展多層次的金融市場。①大力培育機構投資者,擴大市場需求。商業銀行證券化資產進入市場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問題,要想保證他順利進入市場就必須有一個發育健全的二級市場來保證其流動性和變現能力。西方發達資本主義國家資本市場相對較為完善,機構投資者是資產證券化最重要的投資者。但是,我國資產市場相對比較落后,所以在我國資產證券化投資上,個人投資者占據半壁江山,結構上與西方發達國家差距很大。所以說,在我國需要有序地放寬機構投資者的準入條件,一方面引導投資基金,使其在我國證券市場上活躍起來;另一方面應繼續放開保險資金的融資渠道,允許該部分資金對證券市場進行投資,大力培育和發展保險公司、投資公司、證券投資基金、養老基金和合格的境外投資者等機構投資者,政府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給予機構投資者一定的資金支持,使機構投資者逐漸成為不良資產證券化的需求主體。②建立健全擔保制度。研究得出,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能夠在美國等西方主要資本主義國家取得巨大成功,最主要的原因是政府在財政方面給予極大地支持,以及在信用建設方面的支持。在美國,又相對完善的三大抵押貸款公司和資金清算公司為資產證券化過程提供較為完善的服務。但是,由于體制原因,金融改革和國企改革并不順利,市場上的投資者對不良債權往往望風而逃,結果造成市場需求嚴重不足。所以,在我國應該建立“還款儲備”,由國家作為出資方對債券還款提供準備,出資作為對債券還款的準備,財政部門可以通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提供一定比例的注冊資本作為還款儲備,進而來提高商業銀行的信用。
3.信用體系方面
信用環境對資產證券化影響很大,信用環境的好壞可以直接影響著證券化進程是否能夠順利的進行,所以必須要盡快建立良好的信用環境。為了適應資產證券化運作的要求,需整頓信用秩序,實施信用工程,完善信用制度,培養社會化信用體系,引導個人和企業加強信用管理。為此本文提供以下幾個方面參考:
(1)完善個人信用體系??紤]到我國當前的市場情況,歐洲一些國家的個人信用管理模式在我國相對來說比較適合,建立一個以中央信貸登記機構為主體的國家信用管理體系,該體系的建立首先由中央銀行進行帶頭,進而通過銀行間市場、地區間、行業間的關系網建立一套國家系統進行個人信息的登記、查詢等。由市場上,具有合格資格的參與者以付費的形式獲得相關信息,各參與者必須建立風險隔離的內部機構負責系統數據的搜集、查詢等,必須保障信息的保密性。另外,國家還應該建立相應的制度,加大執法力度,增加失信者的失信成本。
(2)完善信用評價指標體系。資產證券化交易的過程是十分復雜的,在一項較為復雜的交易中,通常會涉及到十幾家中介機構,其中資信評級機構、會計事務所和資產評估機構是最重要的中介機構,必須包括在內。在這三者中,會計業相對比較規范,在一定程度上能夠基本滿足現今資產證券化的需要;但是,現階段我國的資產評估行業和資信評級行業仍然存在一些不足的地方。資產評估業的主要問題是:資產評估機構過多過亂,評估標準不一,行業內存在不正當競爭等。種種跡象表明,若不對資產評估行業進行規范,資產證券化就會在我國難以正常推行且風險較大。
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范文4
【關鍵詞】商業銀行;不良貸款;資產證券化
【中圖分類號】F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4309(2012)05-0072-2.5
一、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現狀與成因
我國銀行對不良資產的劃分可分為兩個階段。一是在1998年以前,各銀行業按財政部1988年在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中的規定,即“四級分類”,俗稱“一逾兩呆”,也就是“逾期”、“呆滯”、“呆賬”。按這種方法提取的貸款損失準備金僅有普通呆賬準備金一種,為貸款總量的1%。二是1998年以后,我國將資產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損失”,即“五級分類”。1999年7月,央行下發了《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全面推行貸款五級工作的通知》及《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試行)》。按照人民銀行的規定,現在通常提取的專項準備金比例為:關注2%、次級25%、可疑50%、損失100%。后三類為不良資產。銀監會統計也顯示,2011年第四季度商業銀行不良貸款余額和不良率季度環比自2005年以來首次“雙升”。前三季度商業銀行不良率由年初的1.1%降至三季度末的0.9%,余額從4336億元減至4078億元,但四季度不良率和不良余額均小幅反彈,分別為1%和4279億元。
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成因分析。政治原因:投資體制的弊端,地方政府對銀行的行政干預。政府對銀行貸款活動的不合理干預,使銀行活動脫離效率原則,金融資源得不到優化配置是造成銀行不良資產的重要原因。銀行原因:即銀行自身的治理結構和經營管理不善,貸款管理機制落后,自我約束能力差,諸如擅自放寬借款條件、重貸輕管、重放輕收等現象時有發生,導致了不良貸款的不斷產生。企業原因:如企業的投資決策失誤造成的大面積虧損、企業改制過程中銀行債務的懸空和逃廢等。實際上,這些造成不良資產的原因常常是密切相關、共同作用的。
二、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主要處置形式比較
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處置方法主要有集中處置模式和分散處置模式。其中集中處置模式包括常見的資產清理托管公司模式、共同收購機構模式、好銀行+壞銀行模式;分散處置模式包括如:損失自擔及壞帳準備金核銷、銀行自行處置等等。由于我國的資本市場并不十分成熟,目前主要采用的是資產管理公司集中處置模式,但迄今為止,像國際上大多數國家一樣,在兩種模式的交叉運行中采用的處置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資產出售是指將不良資產按照資產的規模、質量、類型、期限、地區分布等指標進行打包,然后一次性出售的處置方式。資產打包出售成本小,見效快。在資產打包時,可以通過大項目帶小項目,優質資產帶劣質資產等方式在短時間內將大量不良資產處置完畢,降低管理和處置成本,從而實現規模效益。
債權轉股權。債轉股是我國國有商業銀行通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不良貸款進行處置的一種方式。債轉股以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為主體,收購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然后再把商業銀行對企業的債權全部或部分轉化成對企業的股權。結合國有銀行集中處理不良資產的改革,通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等方式,對一部分產品有市場、發展有前景,由于負債過重而陷入困境的重點國有企業實行債轉股,解決企業負債率過高的問題。
損失自擔及壞帳準備金核銷。指銀行以自身的財力來負擔不良資產造成的損失。對于大量不良資產的形成,銀行負有不可推卸的直接責任,因而銀行必須承擔一部分不良資產導致的損失。政府采取各種措施鼓勵銀行加速核銷壞賬,一是銀行直接核銷,二是間接核銷。股本合資就是由政府牽頭成立的資產管理公司或商業銀行與民間投資企業共同組建一個合資公司或基金,處理不良資產。在合資公司中,資產管理公司作為有限公司的合資者,以其所持有的破產金融機構的資產作為股本投入,并負責安排融資;民營企業則作為一般合資人向合資公司注入現金股本,并提供資產管理服務。
徹底了斷法。商業銀行在處理不良資產過程中與對象企業攤牌,通過協商或訴諸法律手段,取得貸款抵押物的所有權,并以資產處理的收入償付貸款損失。
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的基本分析
資產證券化的概念:不良資產證券化指的是商業銀行將持有的流動性較差但具有未來現金收入流的不良貸款、應收賬款等不良資產集中起來(主要是不良貸款),形成一個資產池,從而轉換為在金融市場上流動的證券的一項技術和過程資產證券化是一個漸進化的創新過程,需要不斷改進和完善。
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范文5
論文摘要:銀行不良資產是指處于非良好狀態經營的,不能及時給銀行帶來正常利息收入甚至難以收回本金的銀行資產。目前國際上處理銀行不良資產的方式有:折價出售、不良資產剝離、成立專門的資產管理公司,其中最為主要的是資產證券化。積極實施我國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這種低成本的融資手段,對于加快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的鏈接與融合,拓寬金融調控空間、擴大投資者選擇范圍、促進商業銀行經營模式轉變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
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是指處于非良好經營狀態的銀行資產,在此主要指不良貸款資產,包括逾期未能收回的貸款、呆滯貸款和呆帳貸款等不能給銀行帶來正常的利息收入,或者不能及時給銀行帶來正常的利息收入或連本金都未能及時收回的貸款等銀行資產。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統計資料表明,截至2007年3月末,中國主要商業銀行(5家國有商業銀行和12家股份制商業銀行)五級分類不良貸余額為11614.2億元,不良貸款率為7.02%。
一、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的概念
所謂資產證券化,通常是指以證券進行融資,包括債務融資證券化和資產證券化,其實質是金融資產以證券形式轉讓的過程。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就是將處于非良好狀態的,不能及時給銀行帶來正常利息收入甚至難以收回本金的銀行資產以證券形式轉讓的過程。
二、我國銀行推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的意義
(一)不良資產證券化有利于提高我國商業銀行的資產流動性。通過證券化,可以將流動性較差的不良資產轉化為在市場上交易的證券,在不增加負債的前提下,商業銀行可以獲得一定資金來源。從商業銀行資產負債管理的角度看,不良資產證券化能夠加快銀行資產的周轉,提高資產的流動性。借助資產證券化,國際先進商業銀行有效解決了借短貸長的資產負債期限錯配問題,大大增強了資產負債管理的主動性和靈活性,抗風險能力顯著增強。
(二)有利于改善我國商業銀行的資本結構。按照1988年的《巴塞爾協議》,銀行的核心資本和全部資本比例應該分別達到4%和8%。這一監管要求銀行為了提高和維持資本充足率,要么增加資本金,要么降低持有的風險資產。通過資產證券化,一方面銀行大量的風險資產,諸如住房抵押貸款、信用卡應收款、商業抵押貸款等從資產負債表中移出,使銀行的風險資產減少,從而達到了提高銀行資本充足率的目的;另一方面,利用資產證券化進行融資不會增加銀行的負債,是一種不顯示在資產負債表上的方法,即發行人可不通過增加負債獲得融資。
(三)有利于我國商業銀行分散風險。從我國現實情況看,資本約束、利率市場化和匯率形成機制改革,已經從如何有效配置風險層面對銀行風險管理提出了要求。但是,我國商業銀行的資產業務以貸款為主,而貸款中蘊藏著較大的信用風險。在一個金融市場不太發達的市場環境中,信用衍生工具使用較少,銀行信貸資產很難像證券那樣進行及時的價格評估,更不能轉移給第三方。商業銀行還缺乏有效的、主動的風險管理手段和風險管理工具。鑒于資產證券化是一種將銀行靜態的、難以分割交易的資產,以標準化合約的方式,分散成小額的可交易資產,然后打包在金融市場上發售的活動,它為我國商業銀行有效解決信貸資產的流動性、收益性和安全性,增強風險管理能力提供了一條新的途徑。
三、我國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的發展現狀
我國的資產證券化的探索實踐先于理論。早期的資產證券化實踐可以追溯到1992年三亞地產投資券。在此以后,資產證券化的離岸產品取得了很大的成功,國內已經有多家企業進行了資產證券化的嘗試,其中涉及基礎設施資產支持證券、地產開發收入支持證券、出口應收賬款支持證券以及不良資產的證券化等方面。
已發行的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包括國家開發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和建設銀行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等;已發行的企業資產證券化則品種較多:如中國聯通CDMA網絡租賃費收益專項資產管理計劃、莞深高速公路收費收益權專項資產管理計劃、中國網通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浦東建設BT項目資產支持收益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南京城建污水處理收費資產支持收益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等。
四、我國商業銀行實行不良資產證券化需要注意的問題
(一)需要完善的資產證券化法律環境體系比較而言,我國現行的與證券化相關的法律很不完善,物權法剛剛出臺,住房制度改革正在進行中,房地產登記政出多門,破產法及證券法也無法滿足證券化需要,證券化本身特有的會計、稅收、評估方面的法律法規更是空白,證券化涉及的一些法理問題也需進一步梳理,這些都是我國資產證券化面臨的法律障礙。我國于2005年頒布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其中初步體現出了以保護投資者利益為宗旨,涉及管理模式的規范、機構的資格認定、業務流程的設置等一系列機制。但是,資產證券化市場的建設應該具有專門的資產證券化法律,而且一個完善的資產證券化市場應包含:發行制度、信息披露制度、退市制度、評級制度、證券法律制度和監管制度等方面的相互協調和制約,這些都需要建立起適應資產證券化發展的法律環境體系。
(二)注重資產證券化過程控制,防范各類風險由于資產證券化流程的復雜性、資產證券化交易的多樣性,因此需要加強資產證券化的過程控制,防范可能出現的各類風險,保護投資者利益。
1、切實做好信用提升。信用提升是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者得到投資收益的信用保障,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要順利發行資產化證券,就要求提高企業資產的信用級別。信用提升有內部信用提升和外部信用提升兩種。內部信用提升是指特定的交易機構(SPV)保留當擔保資產的債務人違約時有直接追索的權利、SPV作超額儲備擔保、SPV發行優先和從屬證券;企業的外部信用提升主要有信譽良好的保險公司出具保單、更高信用級別的商業銀行出具信用證、第三方購買從屬類證券。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商業銀行要切實做好信用提升,它是吸引投資者,防范風險,保護投資者利益的必要環節。
2、證券評級嚴把關。資產證券化評級的核心因素是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風險,同時要求被評級的資產需與發起人的信用風險相分離,即證券化資產必須真正實現真實銷售以實施破產隔離。評級機構對評級的證券要保持經常性的信用監督并制度化,定期公告證券的信用等級的變化,使投資者及時了解所持證券資產的狀況。
3、完善資產證券化市場的信息公告制度。作為資產證券化市場,其信息公開是基本原則之一,它包括信息披露制度、監管機構行政公開制度、責任追究制度等等。
(三)調整資產結構,加快金融創新加快經營戰略轉型,對我國商業銀行實現可持續發展是不容置疑的。但是,在現有的融資制度和社會融資需求條件下,在商業銀行傳統的業務領域,仍存在大量獲利機會。信貸資產證券化出現以后,商業銀行需要重新思考資產結構的調整策略和資本配置策略。最理想的狀態是,在轉型過程中,既大力發展零售業務和中間業務,又不放松許多傳統業務的發展機遇,在更高層次上,充分實現資本充足率、業務發展、風險和盈利之間的綜合平衡。
(四)鼓勵創新,推動資產證券化品種的多樣性資產證券化的發展與產品的多樣性不無關系,產品的多樣性增加了市場的廣度和深度。在我國,對于資產證券化產品有巨大的需求和供給潛力。鼓勵創新,推動各項資產證券化,增加市場上資產證券化的品種,有利于資產證券化發展。因此我國商業銀行應鼓勵創新,增加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品種。
參考文獻:
王曉珉,我國資產證券化發展模式探討,蘇州大學,2007年4月
林治海,銀行資產證券化:借鑒與創新,東北財經大學,2004年12月
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范文6
不良資產證券化是將能夠在未來取得現金流的不良資產打包重組形成資產池,并且以資產池所產生的資金流為基礎發行證券,然后以未來的現金流來償付證券。不良資產證券化的作用體現在三個方面:
(1)將流動性低的不良資產證券化獲得融資,增加流動性。
(2)將資產負債表上的不良資產從表內移至表外,降低風險水平,提高資本充足率。
(3)剝離不良資產,避免不良債權的再生。
二、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中所存在的風險
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風險是指在不良資產證券化交易中,各種不確定因素給各交易主體帶來損失或無收益以及喪失取得額外收益機會的可能性。證券化雖然能夠轉移、分散商業銀行的信用風險,提高資產的流動性,但也帶來了其他新風險,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一)定價風險
由于不良資產證券化是以發行證券的方式出售不良資產,并主要以資產未來的收益支付證券的本息;因此,不良資產支持證券的價格主要受資產未來收益的影響。而不良資產能否以證券化方式交易的關鍵,在于資產賣方是否滿意以證券化方式出售不良資產所取得的收入或回報率,投資者是否愿意在承擔一定風險的情況下為獲得既定的收益而購買證券。如果證券定價過低,銀行資產流失嚴重,有可能造成銀行得不償失,同時,低價帶來相對較低的收益會減弱其對投資者的吸引力,導致證券無法足額認購;但定價過高,又意味著大量風險的累積,過高的風險超過了部分投資者所能承受的上限,同樣可能導致證券無法足額認購。因此,為證券制定一個能使賣方和投資者雙方利益達到平衡的價格,是不良資產證券化的前提。
(二)流動性風險
這是指商業銀行無力為負債的減少或資產的增加提供融資而造成損失或破產的風險。雖然,證券化能通過將流動性較差的資產變現來增加流動性,但也會帶來一些新的流動性風險:
(1)當預期的現金流入沒有發生,證券化資產池出現現金流缺口,銀行可能無法按時支付到期證券的本息。
(2)多個證券的到期日的集中,將增加銀行的流動性需求。
(3)銀行過度依賴于使用證券化增加流動性,并用于進一步放貸,過度擴大貸款規模。銀行進行不良資產證券化,將流動性較差的不良資產變現來增加流動性,并進一步放貸,使銀行只需有限資本,通過利用證券化杠桿,就能“撬動”不斷擴大并證券化的資產。一旦銀行無法再通過證券化獲得融資而不得不持有這些資產,就將面臨資本金不足和流動性風險,甚至信用風險。
(三)信用風險
這類風險是指在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業務中,由于各參與者的信用評級變動和履約能力變化而引起損失的可能性。根據證券化過程中的參與者,可將信用風險分為借款人信用風險、發起行信用風險和第三方信用風險三類。借款人信用風險是指借款人因履約能力變化而引起損失的可能性,這可能是由于借款人財務狀況惡化導致。發起行信用風險是指出售資產的商業銀行因其信用評級變動,而導致證券化失敗的可能性。作為發起方,商業銀行可能故意隱瞞資產的真實狀況,以次充好,使資產池整體質量下降,導致證券化失敗。第三方信用風險是指除借款人和發起行以外的參與者因其信用評級變動,而引起損失的可能性。第三方主要包括信用評級機構、信用增級機構、特設載體(SPV)、服務人、其他中介機構等。由于缺乏對基礎資產的了解,投資者需要根據發起行和借款人的信用評級及資產質量的鑒定結果對證券的收益與風險進行判斷,一旦任意一個機構對評鑒結果作假都將引發信用風險。
(四)管理風險
這類風險的產生主要是受表外業務監管不力、銀行對其內在資產的管理不到位等因素影響,其與基礎資產本身和證券化的合理性并沒有直接聯系。由于表外業務缺乏監管,表內業務不斷地進入表外,次級貸款被不斷賣出、拆分、重組成不同的金融衍生產品,多次加工后其所含有的信用風險和流動性風險被隱藏起來,為 08 年的金融危機埋下伏筆。而由于資產證券化具有轉移風險、增加流動性的作用,因此,銀行可能過度使用證券化,不斷進行放貸——證券化——再放貸的過程,進而降低了借款人的信用門檻,放松了對不良資產質量的監管,放任其規模過度擴大,導致證券化資產池整體質量下降。此外,不良資產證券化中還存在諸如政策風險、信譽風險、交易風險等其他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