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防治信息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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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防治信息

環境污染防治信息范文1

關鍵詞:環境污染防治法,環境污染,環境

 

一、我國環境污染防治立法現狀

我國現代意義環境法的產生, 一般以20世紀70年代為起點, 以環境污染防治法的誕生為標志。環境污染防治法是指國家為預防和治理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對產生或可能產生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活動所實施的管理,以達到保護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 進而達到人體健康和財產安全的目的而制定的同類法律規范的總稱[1]。畢業論文,環境污染。。環境污染防治法是傳統環境法的基本內容, 是我國環境法律體系的核心部門。污染防治法的立法體系不僅包括大量的專門性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 還包括憲法、民法、刑法、行政法和經濟法等其他法律部門對環境污染問題的規范。其中, 各專門的污染防治法是我國目前環境污染防治法的主要部門。已頒布的污染防治單行法中, 最重要的是防治環境四大公害的污染防治法律。它們分別是:1987 年制定, 1995 年、2000 年兩次修正的《大氣污染防治法》; 1984 年制定, 1996 年、2008 年兩次修正的《水污染防治法》; 1995 年頒布, 2004 年底修訂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1996 年頒布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目前我國污染防治法律體系已基本形成。但令人遺憾的是, 幾乎所有的污染防治法都停留在以單個環境因子為調整客體的單項法狀態。

二、我國現行環境污染防治法律的缺陷分析

1. 環境污染防治缺乏綜合性

首先表現在污染防治法律體系結構上的缺陷, 沒有一部綜合性的污染防治法典。我國雖已制定六部防治環境污染的專項法律和眾多的法規、規章、標準, 但立法只是針對單項污染控制進行的,缺乏對污染源的全面控制和人類環境的整體保護。實踐中導致環境單行法之間相互重疊、交叉和矛盾, 而個別領域卻出現法律空白, 給環境保護工作帶來了有法難依和無法可依的尷尬被動局面[2]。

2. 可操作性差

由于我國現有的許多環境污染防治法立法過粗, 導致執法過程中有法難依。如對拒報或者謊報環境噪聲排放申報事項的, 《噪聲法》雖規定可警告或處以罰款,但未規定處罰金額標準, 給執法帶來困難。即使已有的法律,也相對過于原則, 缺乏可操作性。而現行的個別環境污染防治的專項法律卻只要求超標排污者繳納排污費即可, 這直接違反了《標準化法》的規定,造成法律體系內部的不協調[4]。

3. 法律調控機制中的公眾參與不足

依靠公眾參與環境保護是環境法發展的新階段, 也是我國環境法的一項基本原則。但是由于法律沒有賦予公眾明確的環境權和具體環境救濟方法, 公眾實際上被排斥在環境保護的大門之外。公民作為環境污染的直接受害者, 卻不能對環境監督管理機關做出的行政決定進行監督和救濟,顯然是不合理的。在沒有明確公民環境權利的前提下, 高唱公民對環境的義務, 既不符合權利與義務對等的法律原則, 也調動不起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積極性[6]。

三、完善我國環境污染防治法的構想

1. 制定環境污染防治法典

我國今后環境污染防治立法的方向應該是重視和體現全過程污染控制, 首先制定尚缺漏的環境污染防治法, 以完善現有的制度規范。在條件成熟的時候可以整合各單項法為“環境污染防治法典”[8]。即對所有現有的環境污染防治單項法所進行的法律整合, 使這些同門類的單項法法群走向法典化, 從而形成“環境污染防治法典”。未來的綜合性污染防治法典應反映整體環境觀, 并將可持續發展的理念作為法典的立法統帥思想。

2. 重視地方環境污染防治立法

地方環境立法是國家法律、法規的延伸和補充, 是各地貫徹國家環境法律法規, 因地制宜地管理本地環保事務的保證措施。我國地域遼闊, 不同地區環境問題各有側重點, 且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也差異較大, 因而結合地方實際情況, 進行地方環境污染防治立法, 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3. 引進市場經濟原理,發揮經濟手段作用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強調“經濟靠市場、環保靠政府”。這種行政主導的體制具有較高效率的優勢。但它也具有局限性。面臨嚴峻的環境污染問題,在環境保護中必須充分重視經濟手段的調節作用。畢業論文,環境污染。。

第一,改革環境稅費,建立合理的綠色稅收制度。目前我國環境稅費制度主要依靠兩種手段來實現,一是征收排污費;二是污染稅費、資源稅費或生態補償稅費,其中包括資源收費、生態補償費、生態恢復保證金、土地出讓金、土地增值稅,等等,另外,有關環境關稅也出臺了一些調整制度。

第二,改革貸款制度,未通過環評審批不得給予貸款支持。鑒于一些地區建設項目和企業的環境違法比較突出的現象,因污染企業關、停帶來的信貸風險加大,已嚴重影響了社會穩定和經濟安全,同時也給我國環境帶來嚴重的負擔,造成環境形勢十分嚴峻。因此,應當通過立法的形式對貸款制度進行改革,明確規定對未通過環評審批或者環保設施驗收的項目,不得給予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對限制和淘汰類新建項目,不得提供信貸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發放的貸款。畢業論文,環境污染。。規定各級環保部門要加強對排污企業的監督管理,并加強與當地人民銀行、銀監部門和金融機構的聯系,及時將相關情況通報給他們,實現信息共享。

第三,增設排污許可證交易制度。畢業論文,環境污染。。確定污染物的排放總量后,由市場確定排污權的價格,市場發現價格的過程就是優化資源配置的過程。只要超標準排污的企業所付代價大于治理費,就會激勵企業治污,一旦排放量達到排放標準以下,企業就有了可以用來出售的排污權,而不能達標的企業就成為排污權的需求者。畢業論文,環境污染。。這樣就形成了排污權交易市場,通過供求雙方相互作用形成排污權的均衡價格。畢業論文,環境污染。。這種制度安排可以提高企業治污的積極性,使污染物總量控制目標得到實現。

4. 擴大環境民主, 落實公眾參與機制

2002 年《環境影響評價法》的通過, 是我國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立法方面的一個重大突破。但是, 目前我國環境法律、法規對于公眾參與的具體方式、程序、參與效力等保障手段規定得不太具體, 影響到公眾對環境污染監督的積極性。因此, 應進一步擴大、細化公眾參與機制, 保障公眾的環境民主權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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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杜群.可持續發展與中國環境法創新—環境法律體系的重塑[J].北京師范大學學報,2001.(5).

[5]張善信.中國環境保護法理若干問題[J].中國軟科學,1999.(2).

[6]徐祥民,陳書全等.中國環境資源法的產生與發展[M].科學出版社,2007.(65).

[7]陳靖.對完善我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的思考[J].新疆大學學報,2005.(7).

環境污染防治信息范文2

DOI:10.14088/j.cnki.issn0439-8114.2017.08.015

Anhui Province Rural Water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Control Research

ZHANG Yan, WANG Xu

(Schoo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Hohai University, Nanjing 210098, China)

Abstract: The reason of the problem and propose caused by water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control in rural Anhui province was analyzed from the institutional mechanisms,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technical personnel. And based on this, the appropriate countermeasures were proposed in order to promote environmental improvement of rural water, to promote rural economic and social harmonious development.

Key words: Anhui province; rural water environmental control;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institutional mechanisms;technical personnel

?r村生態系統支撐著城市生態系統正常運轉,是城市生態系統物質輸入與輸出的重要源和匯[1]。水環境作為農村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農業乃至整個社會的經濟發展來說,都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隨著中國對城市以及工業污染的財政以及技術投入的增加,使這兩大污染得到控制,進而農村污染已經上升成為中國第一大污染源,尤其是在水環境污染方面。根據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公報顯示,中國農業源化學需氧量排放量1 324.09萬t,總氮排放量270.46萬t,總磷排放量28.47萬t,分別占全國排放量的43.7%、57.2%和67.3%[2],可見農村水環境污染已經成為中國水生態環境質量改善的瓶頸所在。安徽省作為中國中部地區的農業、人口大省,農業的良好持續發展對該省起著重要的支撐作用,而由于城鄉二元體制的存在等各方面原因,農村水環境污染很大程度上制約了農業的生態化與可持續。加快推進農村水環境污染治理進程,是發展現代農業和推進新農村建設的必然選擇。

1 安徽省農村水環境污染現狀

據安徽省農業委員會資料顯示,安徽省鄉村人口占總人口的80%。其所處的長江三角洲城市群已成為6大世界級城市群之一,正處于經濟快速發展的重要機遇期。然而城鎮化進程的不斷推進、化肥和農藥的大量使用、工業與城市污染的不斷轉移等均加劇了環境污染尤其是水環境污染。

由于安徽所處的長江中下游其余6個省市與安徽省在地理區位及水文條件方面相似,并且在中國農業發展中都有著舉足輕重的地位,可控制的變量多,因此將長江中下游流域7省市的水污染重要指標平均水平作為參照對象,以期更好地說明安徽省水環境污染問題。此外,由于化學需氧量(COD)排放量以及總氮、總磷排放量是衡量水體污染的重要指標,因此,本研究從這三個指標比較安徽省與長江中下游7省份平均水平的差距。據2015年《安徽統計年鑒》顯示(表1),安徽省2014年水資源總量為778.48億m3,同期長江中下游地區平均水平為957.5億m3,而安徽省人均占有量僅為1 279.78 m3,同期長江中下游平均水平為1 699.25 m3,說明安徽水資源相對短缺。另據歷年《中國環境統計年鑒》(表2),綜合比較2011~2014年COD以及總氮和總磷的排放量,從縱向上看安徽省在近幾年排放量雖稍微有所回落,但是總體排放量仍高于長江中下游省份平均水平,2014年化學需氧量排放量高出平均水平4.76%,總氮排放量高出30.41%,總磷排放量高出18.23%,進一步說明在全省水資源緊缺的情況下,近年來水污染狀況令人堪憂。

而在安徽省水環境污染狀況中,農村水環境污染在近年來尤為嚴重。據相關報道[3]顯示,安徽、湖南、湖北等長江中下游流域各省在為農業生產做出貢獻的同時,污染帶來的生態環境問題也十分嚴重。長期單純追求產量,依靠各種化學投入品的“石化農業”既污染環境,也在逐漸喪失可持續發展的動力。

從圖1可以看出,安徽省是農業大省,農業用水量遠高于工業用水以及城鎮公共用水量,且隨著經濟發展,工業與城鎮公共用水量總體呈逐年增加的趨勢,由此導致了在農業自身高用水量基礎上引發的內生性污染,以及工業和城市污水增加向農村轉移所帶來的外生性污染。因此,安徽省農村水環境污染形勢極其嚴峻,已成為新農村建設的主要瓶頸,制約了農村經濟的發展,很大程度上危害了農民的身體健康。

2 安徽省農村水環境污染的污染源分析

農村水環境污染一般分為內生性污染和外生性污染。內生性污染包括農業生產污染和農民生活污水污染;外生性污染是指自農村之外轉移過來的污染,如城鎮生活污水和工業企業排放向農村轉移的污水[4]。

2.1 內生性污染源分析

農業生產污染主要指農業種植和生產養殖所帶來的污染。如表3所示,一方面,綜合比較2007~2014年安徽省化肥使用量和長江中下游平均水平,從縱向來看,近8年安徽省農業化肥使用量持續攀升,2014年相比2007年,增長了12%;從橫向來看,安徽省農業化肥使用量近8年一直遠高于長江中下游平均水平,2014年高出平均水平58.91%。由于化肥的大量使用加上施肥技術的落后,化肥的利用率很低,未被土壤吸收的部分隨著地表徑流進入周邊地表水體以及滲入地下水體,肥料中所富含的化學需氧量以及氮、磷等元素造成了水?w的富營養化。另一方面,安徽省農藥使用量除2009年有所下降外,一直持續走高,2014年高于長江中下游平均水平32.56%,而農藥的有效利用率僅為15%左右,大部分農藥則流失到周圍環境中,最終通過灌溉水、降水等渠道遷移到周圍水體,造成水體污染[5]。此外,安徽省塑料薄膜使用量高于長江中下游平均水平,由于不可降解,也是導致水體污染的重要因素,2013年安徽省農村塑料薄膜使用量甚至高出長江中下游平均水平34%。農業生產污染還包括養殖業帶來的污染,安徽農村畜禽養殖和近年來興起的集約化水產養殖業的發展,由于其養殖過程中動物糞便的排放、飼料中含有的氮磷元素以及大量化學用品的使用,污染了農村水域環境,使生物多樣性減少。未經處理的農村生活污水的排放也是安徽省農業面源污染的重要形式之一。安徽省農村生活污水來源于農民生活垃圾的隨意排放造成的水體污染,由于農民環保意識較差,造成了農村“柴草亂堆、污水亂流、糞土亂丟、垃圾亂倒、雜物亂放”的現狀,加上近年來農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例如塑料袋、快餐盒等生活垃圾的種類多數屬于不可降解類,且絕大部分生活垃圾未能實現無害化處理,造成了水體的嚴重污染。

2.2 外生性污染源分析

安徽省農村水環境的外生性污染主要來源于工業廢水以及城鎮生活污水向農村轉移所帶來的污染。工業廢水一方面是由落戶于安徽省農村的鄉鎮企業所帶來,安徽省農村人口占省總人口的80%,鄉鎮企業在為農村創收的同時也不斷地向周圍水體排放污染物。另一方面由于城市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日益嚴格,許多污染較為嚴重的工業企業因為農村的企業落戶門檻低而紛紛向農村轉移,回溯2006~2010年的《中國環境狀況公報》,城市污染向農村轉移已經持續成為關注的重點[4]。這些企業廢水排放量大,在進一步帶動農村經濟發展的同時也給農村水環境帶來了極大的危害。隨著安徽省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城市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各種形式的生活污水通過各種方式轉移到農村地區,城市的發展一定程度上以犧牲農村環境為代價。

3 安徽省農村水環境污染治理存在的問題分析

安徽省作為農業兼人口大省,農村的水環境對于新農村建設以及整個經濟社會發展顯得尤為重要。而安徽省目前農村水環境污染尤為嚴重,主要存在體制機制、政策法規、技術人才、意識等方面的問題。

3.1 體制機制問題

安徽省農村水環境污染嚴重,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管理層面的原因,因此需要從體制機制方面深究原因。

3.1.1 管理機制不完善,職能交叉 目前,中國已形成“中央-省-市-縣”層級環境保護管理體系,但仍不完善。就安徽省而言,首先,縣、鄉(鎮)級環保機構建設薄弱[6]。其次,安徽省環境污染治理的各機構之間存在職能交叉,水利、住建、環保、農業機構之間責任難以厘清,各自為陣,無法進行高效的銜接協調,形成合力。在水質的監測與保護方面,環境保護廳有水環境監測、統計與信息職能,而水利廳也同樣有水質監測、管理與水質信息職能,容易造成多頭管理的格局,不僅增加了行政成本,而且不利于水污染問題的有效解決。

3.1.2 長效機制不足,管理效能不高 目前,安徽省農村水環境污染治理主要是由國家或省級的“項目帶動”或“專項工作”帶動,帶有較大的隨機性,項目或工作結束,治理工作也隨之放松,問題依然存在,無法形成水污染治理的常態化格局。從管理層面來看,影響農村水污染治理進程的另一重要原因涉及到環保部門在行政格局中的地位,安徽省環境保護廳與同級有關部門地位平等,不存在隸屬關系,意味著環境保護廳在某些環境問題上無法對其他部門進行有力的制約,不得不服從當地經濟發展的大局,而以污染環境為代價。其次,監管能力的不足也是影響管理效能的重要因素。與城市嚴密的監管體系相比,安徽省農村環境的監管體系嚴重滯后,環境監測、環境監理以及環境規劃在農村幾乎為空白,無法形成監測網絡進而對農村水環境污染進行有效的控制。

3.1.3 環保意識缺乏,公眾及第三方參與較為薄弱 就目前安徽省農村現狀而言,農業在經濟發展中占重要地位,農業的發展也是農民創收的主要途徑。從農村基層領導乃至農村居民,對水環境污染的嚴重性以及防治的緊迫性認識不足?;鶎宇I導為發展農業以帶動農村經濟發展,對化肥農藥等大規模使用帶來的水環境污染持容忍態度,存有“先污染后治污”的陳舊觀念;而基層領導的態度直接影響到農民的態度,農民對周邊環境的污染習以為常,缺乏治理的主觀能動性。其次,安徽省目前針對農村水環境污染治理的激勵性政策不足,一方面無法吸引具有資質的社會資本進入農村水環境污染治理體系開展卓有成效的管理;另一方面,村民也缺乏主觀能動性,無法自主開展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缺乏維護自身環境權益的意識,因此,無法在全社會形成上下聯動的水環境污染治理體系。

3.2 政策問題

環境污染治理政策對一個地區的污染治理起著重要的引導作用。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2016年的《安徽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僅第9條提到要推進農村水環境污染防治工作,提出“控制農業面源污染,制定實施全省農業面源污染綜合防治方案。促進農作物秸稈肥料化、飼料化、基料化、燃料化、原料化利用,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率到2020年達到90%。加快農村環境綜合整治。以縣級行政區域為單元,實行農村污水處理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管理,有條件的地區積極推進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和服務向農村延伸”[7]。其他各項規定都是關于工業和城市水環境污染治理。因此,涉及農村水環境污染治理措施的篇幅很少,缺乏具體性規定,且一些政策缺乏配套措施,較難落實到位。

污染治理資金的投入可以保證地區的污染治理順利開展,否則,會成為治理的瓶頸所在。

由于政策不足,對農村水污染治理資金投入不到位,農村水污染處理設施建設不到位,一些設施在建成后由于缺乏資金而無法正常運行甚至停運,無法發揮最大效用,嚴重阻礙了水環境污染治理進程。

總之,在政策上,安徽省體現出明顯的重城市、輕農村的傾向,導致農村水環境污染治理無法取得有效進展。

3.3 技術、人才問題

技術、人才缺乏仍然是安徽省農村面源污染治理的瓶頸所在。由于缺乏對專業人才的培養,污染防治技術得不到有效提高,安徽省農村帶有其獨特的地理和地域特征,普遍性的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技術對于安徽省來說不盡適用,需要因地制宜,結合具體特征,發揮人才專業優勢,開展有效地面源污染治理和研究。

4 安徽省農村水環境污染治理對策分析

安徽省農村水環境污染治理主要存在政策法規、體制機制以及人才技術等方面的問題,這些問題的產生是由于城鄉二元結構的存在。長期以來,安徽省的環境保護體制基本以城市為中心,而忽略了廣大的農村,存在較嚴重的二元結構性[8];農村財政力量薄弱,致使水污染治理所需資金與實際投入資金之間存在巨大缺口,許多污染防治工作例如基礎設施建設以及人才技術投入無法有效開展;農業面源污染具有分散性、隱蔽性、隨機性、不確定性等特點[9]。因此,針對這些問題,需要結合安徽省具體特征,提出有效的應對措施,以促進農村環境持續協調發展。

4.1 加強宣傳教育,強化自治功能

轉變安徽省農村基層領導及居民的水環境觀念是當前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中之重。要充分利用各種輿論媒體進行農村環保知識的宣傳,提高農村干部與群眾的生態觀念。首先要提高農村干部對于農村水環境保護的重要性認識,基層干部在農村水環境治理中發揮著重要的引領與帶頭作用,要使其充分認識到生態保護的重要性,在發展農村經濟的同時,注重農村水污染治理,實現可持續發展。就安徽省而言,目前農業勞動力老齡化嚴重,農村人口以老年人占絕大多數,村干部應當以村民易于接受、通俗易懂的方式,結合宣傳卡片、村務公開欄、科技入戶等形式,傳播各種典型模式和先進經驗,同時也要加強對基層農技人員、農民示范戶的培訓與教育活動,提高民眾的農業環境保護意識。

4.2 完善法規政策,加強執法力度

安徽省關于農村水污染治理的相關條例涉及內容較少,并且相關措施落實難度大,執法力度不夠。因此,首先,要因地制宜,結合安徽省農村現狀,盡快編制更為具體的農村水環境污染防治法規政策體系,制定適合農村家庭化生產、生活方式的水污染防治政策,通過行政強制措施使農村水污染防治工作有法可依。其次,要加強執法力度,貫徹落實《環境保護法》、《農業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安徽省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和法規,嚴格執行農業生態環境保護、農業投入品管理、畜禽養殖場污染防治等規章和標準,依法開展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對破壞、浪費農業資源和污染農業生態環境的行為,配合有關部門,依法嚴肅查處。此外,要研究制定各項激勵政策,激發社會活力,吸引社會資本進入農村環境治理領域,并且,通過激勵政策調動農民積極性,引導農民群眾投工投勞,自主開展農業面源污染防治的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10]。在資金保障方面,政府每年要安排一定資金投入農村環境治理工作,積極構建多元化、多渠道、高效率的資金投入體系,基層干部也要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吸納社會資金,拓展資金來源,使農村環境治理逐步走上市場化的軌道。并基于安徽省農村實際情況,加強資金整合,集中捆綁使用,重點投入大中型沼氣、現代生態農業以及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等,并著力加強財政、審計部門對農村環境保護資金利用的監督,明確一定時期內農村環境保護資金投入的比例,制定可操作性的獎勵或懲罰細則[11]。

4.3 健全體制機制,規范水污染防治體系

首先,基于安徽省農村現狀,要形成以政府為主導的治理體系,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各部門職責,政府部門應當發揮中堅作用,加強各部門之間的協調,形成合力解決農村污染問題,并建立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問責制、行政責任追究制和行政監察制度,定期進行考核,使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常態化。其次,在此基礎上,培育新型治理主體,采取財政扶持、稅收優惠、信貸支持等措施,加快培育多種形式的農業面源污染防治經營組織,鼓勵新型治理主體開展畜禽養殖污染治理、地膜回收利用、農作物秸稈回收加工、沼渣沼液綜合利用、有機肥生產等經營服務。探索開展政府向經營組織購買服務機制和PPP模式創新試點,支持具有資質的經營組織從事農業面源污染防治。鼓勵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規?;B殖場等,采用績效合同服務等方式引入第三方治理,實施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工程整體式設計、模塊化建設、一體化運營[10]。第三,加強監測監管機制建設,要建立農業面源污染監測網絡,定期開展動態監測,并運用信息化手段,將監測到的數據形成數據庫,形成模型為決策提供參考。加大對化肥、農藥等農資市場的監管力度,杜絕不合格農資進入市場。

環境污染防治信息范文3

縱觀近年來的高考試題,從內容上看,主要考查我國和全球性環境污染問題,且側重于考查環境污染的成因、危害以及治理措施;從形式上看,多以新材料為依托考查考生從圖中提取有效信息和運用相關知識解決問題的能力,以培養考生保護環境的意識。因此,考生在復習時應關注以下幾個方面:理解并掌握當今世界和我國主要的環境污染問題及其成因、危害、對策,明確環境問題的實質;掌握工業、農業、交通和資源開發等生產環節造成的污染,并提出合理的防治措施;了解環境污染的治理,以及生態保護行動中國際合作與公共參與的重要意義。

【復習策略】

1.學會運用比較法分析不同污染類型形成的原因及防治措施

環境污染產生的原因與防治措施如下表所示。

工業污染工業生產中“三廢”的排放關鍵是減少“三廢”的排放量和對廢棄物實行資源化、無害化處理。主要措施有清潔生產、發展循環經濟、建設生態工業園區等

農業污染過度施用化肥和農藥等造成土壤、水體污染,還有使用塑料薄膜產生的“白色污染”等合理施用化肥、農藥,發展有機農業等

城市垃圾污染 城市居民在日常生活中拋棄各種廢棄物分類回收可再次利用的垃圾,并將剩余垃圾填埋、焚燒,或制作堆肥;用城市垃圾顆粒物礦物燃料燃燒、汽車尾氣、采礦,以及冶金等工業生產和人類的農耕活動被人類吸入,可引發多種疾病 [HJ2mm]

(3)大氣污染防治。

大氣污染防治的主要措施有植樹造林、調整能源戰略、清潔生產、調整產業結構、合理規劃產業布局等。能源生產和消費是大氣污染物的主要來源,因此在大氣污染的防治措施中,最主要的是調整能源戰略,其包括節能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開發潔凈煤技術、開發新能源、利用可再生能源、控制機動車污染等措施。

我國在大氣污染防治方面的四大重點領域包括煙氣脫硫、煙塵治理、汽車尾氣污染防治和有毒有害氣體處理,其中潔凈煤技術是使煤炭在開發、利用過程中,減少污染和提高利用效率,以實現煤的高效、潔凈利用。

【考生易混知識】

5.(1)噪聲污染。理由:該聲波的波幅和頻率均不規則,屬于物理學上的噪聲。

(2)生理、心理。

(3)影響兒童智力發展。

(4)聲源控制,傳播途徑控制,接受者的防護。

6.(1)噪聲值:120分貝。污染源可能是車站或碼頭。

(2)不能。因為噪聲過大會影響奶牛生長和產奶量,效益低。

7.(1)由高到低依次為:廢氣―廢水―固體廢物。

(2)西部城市和工業多建設在山間盆地或谷地中,廢氣不易擴散;政府對廢氣處理高度重視。

環境污染防治信息范文4

1.1目的

為了有效預防、及時控制、消除突發環境污染事件(以下簡稱環境污染事件)的危害和損失,保障公眾生命安全、財產安全和環境安全,維護社會穩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預案。

1.2工作原則

1.2.1以人為本。

以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生態環境破壞為原則,對各類發生或可能引發的環境污染事件及時發現、預警、處置,提高全社會防范環境污染事件的能力。

1.2.2分級管理。

在區委、區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堅持分級管理、分級響應、屬地管理為主的原則,指揮、協調環境污染事件的預警、應急、救助、處置等工作。

1.2.3依法規范

建立和完善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預案體系,依法實施應急預案。

1.2.4響應保證

在充分利用現有應急反應資源的基礎上,加強應急救援隊伍、物資、設備等能力建設,確保預案有效實施。

1.3制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環境影響評價法》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

《核材料管制條例》

《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市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預案》

《市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1.4現狀

我區環境污染事件發生或誘發環境污染事件發生主要有以下類型:

(1)工業企業排放工業污染物,造成局部環境質量下降。

(2)城市人口密度過大,城市局部大氣環境容量偏小,可能造成大氣環境污染事件。

(3)落后的生產工藝、設備、污染型企業存在安全、環保隱患。

(4)化學危險品、有害有毒危險品、放射性物質等利用類型繁多,在管理、使用、生產、運輸、儲備過程中造成的污染事件也有可能發生。

(5)小區開發可能帶來的生態環境改變和破壞。

(6)農業生產可能產生的污染事故。

(7)自然災害、人為破壞、恐怖活動等造成、引發的環境污染事件。

1.5適用范圍

本預案所指的環境污染突發事件是指由于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以及因意外因素影響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原因,致使環境受到污染或生態遭到破壞、人體健康受到危害、社會經濟與人民財產受到損失,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本預案適用本區行政區域內突發一般環境污染事件。轄區內發生較大、重大、特大環境污染事件,按上級預案和本預案執行,如本預案與上級預案沖突的,按上級預案執行。

2組織體系及職責

2.1市芙區處理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機構

區人民政府成立全區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指揮部,隸屬于區應急委領導,為常設協調議事機構,在區應急委的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并接受市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指揮機構領導。負責對全區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理的統一領導、統一指揮、統一組織和重大決策。指揮部組成單位根據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性質和應急所需確定。

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

區環保局、區安監局、區公安分局、區衛生局、區建委、區農林水利局、區城管局、區交管局、區市政局、區財政局等。

2.2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區環保局:組織擬定全區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預案,在區應急委領導下,建立符合應急預案要求的應急機制和快速反應、協調保障的組織、指揮、協調體系與機構;參與環境污染應急事件組織、指揮、協調工作;負責提供現場或上報省、市環境監測機構進行污染物分析監測、放射源和其他危險廢物處置的應急處理監督。

區安監局:負責組織、協調危險化學品和企業重大安全事故引發的環境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區公安分局:負責放射源丟失被盜和放射事故報告后的安保應急工作;負責核材料事故的應急工作;負責組織、協調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引發的環境事件的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對環境污染應急處置中的重要目標,危險區域實施治安、警戒和交通管制。

區衛生局:負責危險化學品污染事故的毒性鑒定和事故傷亡人員的醫療救護;負責醫療廢物處置不當導致的污染事件;協同相關部門處理放射事故和放射源丟失被盜應急防治污染蔓延工作。

區建設局:負責建設施工過程中揚塵及其它污染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等。

區城管局:負責城市垃圾貯運、處置過程中環境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置等。

區交管局:負責組織協調船舶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置,參與道路交通事故引發的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區農林水利局:負責環境污染事件中國家級保護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的搶救、轉移、安置。負責流域水力應急調度,參與全區重點流域水環境污染事件和農業環境污染及生態破壞的應急行動組織、協調和指揮工作。

區市政局:及時發現水源異常問題;負責城市截污工程、污水處理廠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區財政局:保障突發環境污染事件處理所需設備、器材等物資的經費,做好上述經費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其他有關部門根據本部門職責和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置需要,履行好污染控制和監督管理職責。特別是各街道(鄉、局)應按職能職責,協助各個部門的相關工作,一旦突發事件發生,應配合相關部門對駐地人員進行管理救援。

2.3組織指揮

成立市區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指揮部,區政府分管環境保護的副區長擔任總指揮長,區環境保護局局長擔任副總指揮長。情況特別時,由區長任指揮長,分管區長任副指揮長。突發環境參與部門的負責人為應急指揮部成員。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負責處理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指揮部的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區環保局,環保局負責人兼任辦公室主任。

2.4區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指揮部組成及職責

區環境污染事件發生后,區應急委啟動區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區指揮部)。區指揮部由指揮部辦公室和應急救援組、評估咨詢組、應急監測組、后勤保障組、新聞組等應急工作組組成。

指揮部職責:組織各工作組及時集結;指定當地應急指揮部為現場指揮部,并領導其工作,特殊情況下指定現場指揮長;對應急事件迅速做出評估、報告和通報;對應急行動下達指令;視情況,請求省環保局、市環保局、相鄰區區政府提供救援支持;根據事件發展趨勢與應急反應效果,及時調整應急行動計劃;負責應急事件的新聞;指導應急事件善后處理。

指揮部辦公室

成員:區環保局

職責:負責應急事件信息的受理、核實和匯總;承辦指揮部應急處置指令下達、記錄和督辦。

應急救援組

成員:根據環境污染事件性質和類型,由區環境應急委相關成員單位組成。

職責:負責受指揮部指令,對事件現場進行應急處置救援或增援。

專家評估咨詢組

成員:專家咨詢委員會專家成員。

職責:對應急事件危害程度進行分析、判斷、預測,評估應急處置的效果,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應急監測組

成員:區環境監測站

職責:負責對事件現場的環境監測提供相關技術支持;受指揮部指令赴現場進行監測或參與上級監測站現場監測;向指揮部提交監測數據與監測報告。

新聞組

成員:政府主管新聞部門

職責:負責對應急事件的宣傳、新聞和媒體采訪接待。

后勤保障組

成員:根據環境污染事件性質和類型,由區環境應急委相關成員單位組成。

職責:負責保障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的救援物品、器材、以及通信、交通、電力、供水等正常運行。

2.5應急處置工作流程

3環保系統應急處置管轄原則和辦法

3.1屬地管理原則

區環保局對本轄區內污染事故應急處置負責,一旦污染事件發生,有管轄權的區環保局、區環境保護監察大隊應就近先行趕到現場,做好相關緊急處置,并立即報市環保110(電話:)

3.2以污染狀況分級處置原則

3.2.1全市跨區域的污染事故,發生地區政府有關負責人和區環保局負責人必須同時參與處置。

3.2.2全區跨街道的污染事故,由區環保局主管局長或環境保護監察大隊主要負責人出面,事發地街道辦事處、科技園、湖管理局、鄉負責人必須同時參與處置;

3.2.3屬于較大、重大、特大敏感污染問題,區政府有關負責人及區環保局負責人、區環境保護監察大隊主要負責人參與處置。

3.2.4其他一般污染事件,按日常管理程序和辦法處置。

3.2.5所涉及污染事故的執法主體屬其他部門或涉及其他部門的,及時移送或聯合有關部門解決。

3.3應急準備

3.3.1區環保局和監察大隊、監測站配備應急處置必需夜間照明、煙道氣監測、噪聲監測采樣器材,專柜存放,隨時備用,定期檢查。

3.3.2消防、公安、安監、城管等部門及區局、大隊、監測站負責人應急聯系辦法(電話)存市環保110和區環保110值班室辦公桌臺面。

4預測、預警

4.1信息監測與報告

4.1.1環保、公安、安全監督、建設、交通、林業、水利等職能部門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開展對區管內環境信息、突發公共事件信息、污染物排放環境監測數據的監測與收集。

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認為發生突發公共事件可能性很大的,應在2小時內向區應急委報告,同時向市應急指揮機構報告。

4.1.2相關部門負責環境污染事件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

(1)環境污染事件、放射源事件的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由區環境保護局和區衛生局負責;

(2)船舶污染事件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由區交管局負責;

(3)危險化學品重大安全事故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由區安監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4.2信息收集

4.2.1通過市和區環保部門環保舉報電話(市局,區局)以及環保舉報熱線,接受目擊者、當事人、知情人的報警。

4.2.2全區逐步建立統一的環境污染事件電話報警與信息監測、傳遞、網絡,實現信息社會化。

4.3預警分級

按照環境污染事件的嚴重性、緊急程度和可能涉及的范圍,預警級別分為一般(Ⅳ級)、較大(Ⅲ級)、重大(Ⅱ級)和特大(Ⅰ級)四級,顏色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紅色表示。預警顏色應根據事態的發展情況和采取措施的效果,可以升級、降級或解除。

4.4預警級別確定與

4.4.1Ⅰ、Ⅱ級預警確定與

市環保局在收集到有關即將在我市境內發生可能導致重大環境污染事件或特別重大環境污染事件的信息后,經初步核實,及時報市應急委和省環保局,由省環保局確定橙色、紅色預警建議,由省人民政府確定向社會。

4.4.2Ⅲ級預警確定與

市環保局在收集到有關即將在境內發生可能導致較大環境污染事件的信息后,經初步核實,及時報市環境應急委,并提出黃色預警建議,由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向社會。

4.4.3Ⅳ級預警確定與

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收集到有關即將在區境內發生可能導致一般環境污染事件的信息后,經初步核實,及時報區環境應急指揮部,并提出藍色預警建議,由區人民政府確定并向社會。

4.4.4途徑

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及時。

4.4.5預警級別由上級政府確定的,除由上級媒體預警公告外,事件涉及或可能涉及的區政府應當通過媒體預警公告。

4.5預警措施

進入預警狀況后應當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

(2)預警公告。

(3)針對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立即處置污染源,防止危害、污染和事態擴大。

(4)指令各應急救援隊伍和人員進入應急狀況;環境監測部門立即開展應急監測,隨時報告事實進展情況。

(5)對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進行妥善安置。

(6)調集環境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做好應急防范準備。

4.6預警支持系統

逐步建立和完善本級環境污染事件預警體系,形成區環境預警監測、信息收集與傳遞、預警、應急指揮的環境預警網絡。

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完善和更新轄區內環境統計、污染物排放申報登記核定、污染物排放許可、危險廢物、輻射、放射源處置等資料檔案,為預警預防,應急處置提供支持。

4.7解除預警

指揮部確定預警級別信息險情完全解除后,上報區應急委,由區政府報市政府同意通過報紙、電視、電臺和網絡等公共傳媒解除警報信息。區應急委及區指揮部做好解除預警工作。

5應急響應

5.1事件分級

按照突發事件嚴重性和緊急程度,突發環境污染事件分為特別重大環境污染事件(Ⅰ級)、重大環境污染事件(Ⅱ級)、較大環境污染事件(Ⅲ級)和一般環境污染事件(Ⅳ級)四級。

5.1.1特別重大環境污染事件(Ⅰ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環境污染事件:

(1)死亡5人以上,或重傷10人以上,或中毒100人以上;

(2)區域生態功能嚴重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境遭到嚴重破壞;

(3)因環境污染使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嚴重影響;

(4)核設施進入場外應急狀態;

(5)利用放射性物質制造恐怖襲擊,或惡意襲擊核設施,或丟失、被盜、失控1類放射源或導致1人以上急性死亡或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的事件。

5.1.2重大環境污染事件(Ⅱ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環境污染事件:

(1)造成人員死亡5人以下,或中毒51人-100人;

(2)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境受到破壞;

(3)因環境污染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較大影響;

(4)核設施進入場區應急狀態;

(5)丟失、被盜、失控2類放射源或導致1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或局部器官殘疾(含截肢等)或10人以上急性輕度放射病的事件。

5.1.3較大環境污染事件(Ⅲ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環境污染事件:

(1)造成重傷5人以下,或中毒21人-50人;

(2)因環境污染造成跨縣市區行政區糾紛、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影響;

(3)丟失、被盜、失控3類放射源或人員受超過年劑量限值的照射。

5.1.4一般環境污染事件(Ⅳ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環境污染事件:

(1)環境污染事件造成人員輕傷,或者中毒20人以下;

(2)因環境污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群體性影響的;

(3)丟失、被盜、失控4、5類放射源。

5.2分級響應

5.2.1響應級別

按4.1環境污染事件的分級,環境污染事件的應急響應級別由高到低分別為Ⅰ級響應(特別重大環境污染事件)、Ⅱ級響應(重大環境污染事件)、Ⅲ級響應(較大環境污染事件)、Ⅳ級響應(一般環境污染事件)四級。

5.2.2響應級別的確認與實施

Ⅰ級、Ⅱ級響應:由省政府負責確定,省環境應急委組織實施;

Ⅲ級響應(較大環境污染事件):由市政府負責確定,市應急委組織實施;

Ⅳ級響應(一般環境污染事件):由區、縣(市)政府或市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指揮部負責確定,區、縣(市)環境應急委和市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辦公室組織實施。

5.2.3響應關系

5.2.3.1環境污染事件發生后,確定環境污染事件的環境應急指揮部門應當立即啟動相應本級預案。

5.2.3.2省、市高級別預案啟動時,區應急預案同時啟動。

5.2.3.3確定超出本級應急處置能力時,應當及時請求上級應急指揮機構啟動上級應急預案。

5.3環境應急響應程序

5.3.1區環境應急辦公室接警后,向區指揮部、區應急委和上級環境應急委報告,啟動并實施區環境應急預案,迅速部署應急處置工作。

5.3.2快速集結應急處置工作組,趕赴現場處置。對本區應急救援隊伍、物資等應急保障資源進行統一調動。

5.3.3組織力量展開先期現場應急救援工作。

5.3.4對本區在應急處置中自身難以解決的重大問題向上級指揮部提出請求予以幫助。

5.3.5當現場險情發生急劇變化時,現場指揮部有權采取背離本預案的合理行動,避免事件惡化。

5.3.6完成省、市應急辦安排的工作。

5.4指揮和協調

應急響應啟動后,區環境應急指揮部負責環境污染事件應急的指揮工作,酌情派出有關領導和專家參加現場指揮部工作。

5.4.1較大、重大、特別重大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發生后,區應急辦和區指揮部均接受省、市應急委的統一指揮。

5.4.2在應急救援現場,進入現場的救援隊伍、人員和物資都必須服從現場指揮部的統一調度。省、市、區應急委有關領導到達現場后,由省、市、區應急委領導決定現場指揮人員的調配。

5.4.3區應急委全面負責應急工作,區指揮部或現場指揮部具體負責現場指揮工作,并及時向應急委報告情況,請示重大問題的處理指令,各部門單位要服從區指揮部的調度。

5.4.4各街道(鄉、局)應急辦全面負責轄區應急工作。區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負責集結應急處置力量,接受區指揮部的指令。

5.4.5事發地應以優先控制事件惡化和搶救人員生命財產為原則,在事發確定后2小時內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組織力量對現場進行救助處置。當上級政府啟動預案后,現場應急指揮部在上級指揮部領導下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5.5信息報送與處理

5.5.1環境污染事件報告時限和程序

環境污染事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以及負有監管責任的單位發現環境污染事件后,應在2小時內向區人民政府報告,同時向上級相關主管部門報告。

接到環境污染事件報警信息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初步核實環境污染事件級別后,應在2小時內分別向本級環境應急委辦公室、事發地環境應急委辦公室和按環境污染事件響應級別的環境應急委辦公室報告。

5.5.2環境污染事件報告方式與內容

環境污染事件的報告分為速報、確報。

速報從接到事件報警信息后2小時內上報。速報的主要內容為:信息來源、環境污染事件的類型、發生時間、地點、原因、污染源、主要污染物、人員受害、環境受害(污染區域、流域、面積、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受害)以及事件潛在的危害等初步情況。報告方式為電話、電話傳真。

確報是在速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核實、確認的數據,包括事件發生的原因、過程、受害程度、應急救援、處置效果、現場監測、污染物危害控制狀況等基本情況。報告方式為電話傳真或書面報告。

5.5.3特殊情況的信息處理

如果環境污染事件的傷亡、失蹤、被困人員中有港澳臺人員或外國人,或者事件可能影響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有關機構或有關國家進行通報時,由區人民政府向上級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5.6應急環境監測

區環保局負責轄區內環境應急響應時環境監測的組織協調工作,技術設備上存在困難的請求市級以上環境監測部門指導和支持本級環境監測機構進行現場環境應急監測。

(1)根據環境污染事件現場的情況,指示區環境監測站或請求市級以上環境監測機構及時、準確地確定與監測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和污染物擴散范圍。

(2)根據監測結果,綜合分析環境污染事件污染變化情況,并通過專家咨詢評估的方式,預測并報告環境污染事件的發展趨勢,為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決策提供依據。

(3)區環境監測站應按就近就快的原則,及時趕赴事件現場進行取樣監測;對現場監測在技術或設備上有困難而無法進行的監測項目應及時向上級環境監測部門報告,請求增援。

5.7應急處置

現場應急處置主要依靠當地應急救援、處置力量。環境污染事件發生后,區政府和有關職能部門應立即組織單位和群眾開展應急措施。

(1)劃定警戒線,對交通進行管制。

(2)緊急疏散現場人員,緊急搶救受傷人員和被困人員。

(3)迅速控制污染源,對現場泄漏、排放的危險品、污染物進行消除,轉移等安全控制,防止進一步擴散。

(4)對現場進行不間斷監測,防止疫病、其他環境污染等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發生。

(5)安置災民,保證基本生活。

(6)加強事故現場保衛,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導工作,預防和制止各種破壞活動,實行24小時巡邏,切實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對肇事嫌疑有關人員采取監控措施,防止逃逸。

(7)保護現場。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地有關單位和現場人員必須嚴格保護事故現場。

(8)根據需要組織進行區域或者居民住宅區、居民及辦公樓棟的封閉與封鎖。封閉與封鎖根據規定程序由指揮部上報應急委,由區應急委主任簽署命令后實施。

現場應急處置工作按環境污染事件的類型和性質,分別由環境應急指揮部相關成員單位按其職責,相互配合,在指揮部的指揮下組織實施。

5.8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現場處置人員應根據不同類型環境事故的特點,穿戴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人員進入和離開事發現場的程序。

5.9受災群眾的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指揮部負責組織群眾的安全防護工作,主要工作內容如下:

(1)根據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性質、特點,向群眾告知應采取的安全防護措施;

(2)根據事發時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情況,確定群眾疏散的方式,指定有關部門組織群眾安全疏散、撤離;

(3)在事發地安全邊界以外,設立緊急避難場所。

5.10應急擴大

5.10.1當突發環境污染事件難以控制或有擴大、發展的趨勢時,指揮部可上報區應急委加大工作力度,組織增援隊伍,加大救援物資調撥、供應力度,并及時請求市環境應急機構援助。必要時,可上報區政府申請市政府提高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級別,啟動高級別預案。

5.10.2當涉及本區部分地區和涉及本區全部行政區域的突發環境污染事件,對公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生態環境安全構成重大威脅,采取常態下的措施不能有效控制和消除其嚴重危害時,由區政府報請市政府按程序申請進入緊急狀態。

5.11事件通報

事件發生地環境指揮部認為本轄區內發生的環境污染事件可能涉及或影響毗鄰轄區的,應及時將情況上報區應急委和市環境應急委,由區應急委通報相關地區及上級部門。事件的有關情況需要通報相關部門必須經過審批。

5.12信息、新聞

區環境應急指揮部報區應急委,由區政府新聞中心具體負責。

5.13應急結束

5.13.1應急結束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應急結束:

(1)事件現場得到控制,事件級別條件已經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釋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經徹底消除。

(4)事件現場的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5.13.2應急結束確定

區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指揮部在綜合分析有關應急處置效果情況后,認為符合應急結束條件時,在征詢專家組意見后,報區應急委領導批準同意,由區應急委宣布應急結束,并向社會相關信息。

6后期處置

6.1善后處置

應急結束后,組織本級環境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和有關部門組成善后處置組,負責受傷人員康復、脫險人員安置、死亡人員家屬安撫、災后環境評估、事故調查、取證,現場清洗、消毒,病情控制,修復被損害設施等工作。

對應急處置工作中致病、致傷、致殘、死亡的工作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與撫恤;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應急處置期間緊急調集、征用的人員與物資給予依法補償。

6.2調查、總結

6.2.1應急行動結束后,區環境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對應急事件處置過程中的情況進行匯總,派員參與事件調查,對事件進行評估與總結,及時編寫《環境污染事件調查總結報告》,報區應急委和上級環境應急處理部門。有關部門和單位要積極配合調查,按要求提供有關情況。

6.2.2對責任事故,要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和法律責任。

6.2.3通過總結,找出管理上的薄弱環節,找出預防、預測、預警和應急處置環節中的經驗和教訓,提高管理水平和相應能力,修訂應急預案,逐步完善應急機制。

7保障措施

7.1通信與信息保障

逐步建立和完善區三級環境應急機構的通信、信息網絡;環境應急辦公室應配備報警受理、通信傳遞的專用有線、無線電話、傳真機、電腦等設備。

7.2物資裝備保障

環境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在利用現有環境應急物資、裝備、設施的基礎上,根據應急工作需要,配備和更新本部門環境基本應急物資裝備,特殊設備和昂貴設備資源盡量與省、市共享;政府有關部門(財政、計統物等)負責組織實施本級環境應急物資裝備的保障。

7.3資金保障

7.3.1區環境應急組織體系運轉和物資儲備所需資金由區計劃統計物價局制定計劃,同級財政部門予以保障。

7.3.2區應急委統籌安排環境應急所需設備購置,信息系統和專業人員隊伍建設以及人員培訓等專項資金。

7.4技術貯備與保障

區環境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按照環境污染事件所涉及的不同方面、不同層次,不同類型,組建環境污染事件應急咨詢專家技術人員數據庫;區環保局組織有關部門對環境污染事件預警、應急處置開展技術學習。

7.5宣傳、培訓和演習

7.5.1環境應急指揮部應通過各種形式,向大眾開展環境應急預防知識和自救技能宣傳。

7.5.2環境保護部門應定期開展環境應急監測、應急處置人員培訓,邀請有關專家進行專題講座,提高環境應急隊伍的應急能力。

7.5.3環境應急指揮部應定期組織環境污染事件應急綜合演練,提高事件預警、應急響應的組織指揮、部門協調、現場控制、緊急救援的應對能力。結合演習中出現的問題,及時進行修改完善本預案。

8附則

8.1名詞術語定義

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簡稱環境污染事件):是指由于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經濟、社會活動與行為、意外事故的發生和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原因致使環境受到污染、生態系統受到破壞、人體健康受到危害,社會經濟與人民生命財產受到損失的突發性事件。

環境應急:針對突發環境污染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動,以避免事件發生或減輕事件后果的狀態,也稱為緊急狀態。

危險區域:根據污染范圍而劃定的防止生命受損的區域。

泄漏處理:泄漏處理是指對危險廢物、放射性物質、有毒氣體等污染源因事故發生泄漏時所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泄漏處理一般分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處置兩部分。

應急監測:環境應急情況下,為發現和查明環境污染情況和污染范圍而進行的環境監測。

8.2預案管理與更新

8.2.1制定與解釋:本預案由區人民政府制訂并解釋。

8.2.2修訂:根據本預案對環境污染事件的適用情況以及國家法律、法規的修改情況,對本預案及時進行修訂。

8.3獎勵與責任追究

8.3.1獎勵:對在環境污染事件應急工作中有突出貢獻、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有關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8.3.2責任追究:在環境污染事件應急工作中,有,不服從上級命令和指揮,臨陣脫逃或阻礙應急處置行動,擾亂社會秩序等行為的個人,按照有關法律和規定,視情節和危害后果,給予黨紀、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4預案實施時間:本預案自年月日起施行。

9附件

附件1《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預案啟動審批表》

附件2《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擴大審批表》

附件3《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結束審批表》

環境污染防治信息范文5

第一條為加強環境污染防治和監督管理,保護和改善環境,維護公眾的環境權益,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環境污染防治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海洋、放射性、電磁輻射的環境污染防治和監督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環境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并重的方針,在發展中落實環境保護,在保護環境中促進發展,實行環境保護與發展綜合決策,促進循環經濟發展,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一。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環境保護工作責任制,實行環境質量行政首長負責制,制定任期內環境保護目標和年度實施計劃,并將本行政區域內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和環境質量水平納入領導干部政績考核。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財政預算中安排專項資金用于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和環境污染防治,并逐步加大資金投入。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執行環境保護的經濟政策和措施,引導社會資金的投向,建立健全環境保護投融資機制,保障對環境污染防治的投入。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設立環境保護派出機構,受本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依法對轄區內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環境監察機構,依法承擔排污申報的登記、排污費征收工作,調查環境污染事故和糾紛,并提出處理意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法定權限范圍內委托其所屬的環境監察機構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環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檢查,配備專職人員,保障資金投入,并配合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做好環境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經貿、財政、建設、規劃、工商、質量技監、衛生、國土資源、水利、農業、漁業、林業、旅游、公安、城市綜合執法、交通、鐵路、民航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關的環境污染防治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有權對污染、破壞環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在直接受到環境污染危害時有權要求排除危害和賠償損失。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在環境污染防治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監督管理

第十條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對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制定地方標準;對國家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制定嚴于國家標準的地方標準,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省人民政府可以委托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依法制定前款規定的地方標準,也可以委托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前款規定的地方標準。

第十一條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省環境保護規劃和相關環境保護專項規劃,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設區的市、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省環境保護規劃和相關環境保護專項規劃,結合當地實際,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相應規劃,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本省對水、大氣主要污染物實行排放總量控制制度。

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有關部門商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本省環境容量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制定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三條本省對主要污染物實行排污許可證管理制度。

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申領排污許可證,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無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排污許可證應當規定允許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種類、總量指標、排放標準、排放方式和污染控制要求。

排污許可證實施的具體范圍和核發程序,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其中大氣主要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本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第十四條省環境保護、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省水環境功能區、水功能區劃分方案,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設區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劃分方案,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設區的市、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城市區域環境噪聲功能區劃分方案,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各地產業布局、結構調整和區域開發建設,應當符合環境功能區的要求。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飲用水水源保護規劃,依法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切實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確保飲用水的清潔、安全。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排放污染物。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環境污染嚴重的區域,劃定環境保護重點監管區,并確定重點監管行業和企業,對其進行限期整治;重點監管區未達到整治目標前,新建、改建、擴建增加污染物排放總量的項目,必須有相應削減原有項目排污量的方案和措施后,方可審批和核準。

環境保護重點監管區管理的具體細則,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訂,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區域環境容量的要求,組織劃定畜禽養殖的禁養區和限養區,并予以公告。

禁養區內不得新建畜禽養殖場,已有的畜禽養殖場應當限期關閉。

限養區內不得新建、擴建畜禽養殖場,已有的畜禽養殖場應當限期治理,嚴格控制養殖規模。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單位,應當責令其限期治理或者停產整治:

(一)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和省規定排放標準的;

(二)排放污染物超過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的;

(三)排放污染物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的。

限期治理期限應當根據排污單位的工藝特點和污染治理要求確定,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限期治理期間,排污單位應當采取限產、停產或者其他措施,使其污染物排放符合限期治理規定的排放要求,并不得建設增加污染物排放總量的項目。

限期治理期限屆滿,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排污單位的治理效果進行驗收。

第十九條區域、流域環境質量因不可抗力等自然原因達不到環境功能區質量要求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排污單位污染物排放情況,對排污單位采取限產等措施,確保功能區的環境質量。

第二十條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嚴重污染環境的,由排污單位負責自行消除污染。排污單位不消除或者不能自行消除污染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單位代為消除,處置費用由排污單位承擔。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其環境監察機構可以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

檢查人員在進行現場檢查時,可以采取現場監測、采集樣品、查閱有關資料等措施;對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的,可以對有關設施、物品采取暫扣或者封存措施。

采取暫扣或者封存有關設施、物品措施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作出書面決定,并出具暫扣或者封存設施、物品清單,交由當事人簽名。當事人不在場或者拒絕簽名的,檢查人員應當在清單上注明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暫扣或者封存有關設施、物品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情況復雜的,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期限,但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0日。對被暫扣或者封存的有關設施、物品,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行單位的監督和管理。

省、設區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本行政區域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行單位總排口出水水質監測結果。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公眾的環境信息知情權,鼓勵和支持公眾參與環境保護。

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的排污單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公布違法排污單位名單。

列入環境管理重點企業名單的排污單位,應當定期公布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況,接受公眾的監督。

第三章污染防治

第二十四條依法必須經許可審批的涉及環境保護的經營活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必須依法審批,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必須憑許可審批部門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辦理注冊登記手續,核發營業執照。

第二十五條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中明確需要進行試生產或者試運行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向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試生產或者試運行申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提出是否同意的審核意見;經審核同意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經審核不同意的,應當說明理由。

建設項目試生產或者試運行期間,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排放的污染物應當符合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提出的對試生產或者試運行的要求。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試生產或者試運行期滿前,向原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

第二十六條排污單位應當建立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管理臺賬。臺賬應當載明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維護情況及相應的主要參數、污染物排放情況及相關監測數據。

排污單位應當保持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正常使用,出現故障的,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停止或減少污染物的排放,及時維修設施排除故障,并報告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排污單位對排放的污染物應當加強日常測試,保證污染物達標排放。排污單位無能力自行測試的,應當委托有資質的單位測試。

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技術規范和標準設置排污口,并按照規定報經批準。禁止通過雨水排放口排放污水。

第二十七條排污單位依法將生產廠房或者車間租賃、承包給他人的,應當在租賃、承包協議中明確約定污染物防治的責任和義務;未在協議中約定污染物防治責任和義務的,由出租、發包單位承擔污染物防治責任和義務。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為產生嚴重環境污染且未取得營業執照的生產經營活動提供場所和其他條件。

第二十八條排污單位直接向環境排放水污染物或者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一類水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國家或者省規定的排放標準;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二類水污染物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省有關標準執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

(一)將部分或全部水污染物不經過處理設施處理直接排入環境的;

(二)非緊急情況下將部分或全部水污染物從污染物處理設施應急排放閥門排入環境的;

(三)將未經處理的水污染物從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排入環境的;

(四)擅自停止使用部分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

(五)違反操作規程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

(六)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發生故障后,排污單位不及時排除故障,仍排放水污染物的;

(七)違反水污染物處理工藝,采用稀釋排放手段處理污染物的;

(八)其他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工業污水集中處理單位具有法人資格的,由該單位承擔污染防治責任;不具有法人資格的,與排入該工業集中污水處理設施的排污單位共同承擔污染防治責任。

城市污水應當進行集中處理。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建設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污泥無害化處置設施,建立完善城市污水處理配套管網,加強城市水環境綜合整治。

有條件的鄉村應當逐步建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改善農村水環境。

第三十條城市、工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必須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

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發現納管水質超標時,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環境保護、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時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總排口出水水質超標,也可以采取關閉超標排污單位污水納管閥門的措施。

第三十一條排污單位應當自行處置污染物,也可以委托有資質的單位處置污染物或者代為運行管理環境污染防治設施。

排污單位委托相關單位和個人處置或者運行的,應當簽訂委托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責任。排污單位應當在簽訂協議之日起7日內將協議報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排污單位不得委托無資質的單位和個人處置污染物或者代為運行管理防治設施;無資質單位和個人不得接受排污單位的委托。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有計劃地建設城鄉生活垃圾收集、運輸集中處置設施,提高生活垃圾的利用率,逐步實現城鄉生活垃圾無害化集中處理。

第三十三條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等作業,但因搶修、搶險作業等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作業前,向所在地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提出是否同意的審核意見;經審核同意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核不同意的,應當說明理由。經審核同意在夜間施工作業的,施工單位應當公告附近居民。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在中、高考期間可以對產生噪聲的建筑施工等作業作出禁止性規定。

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企業未經排放管道或者處理設施排放粉塵和廢氣。

禁止在居民區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惡臭、異味、粉塵的項目。

禁止在居民住宅樓(含以居民居住為主的商住樓)內新建產生噪聲、油煙、煙塵、異味的飲食、娛樂服務經營項目,但規劃作為飲食、娛樂服務用房的除外。

前款規定范圍內已取得營業執照的經營項目,未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十五條城市市區內嚴格控制建筑物外墻采用反光材料。建筑物外墻采用反光材料的,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標準。

在室外使用燈光照明設備,應當符合環境裝飾照明技術規范的要求,不得影響周圍居民的正常生活。

第三十六條畜禽養殖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收集、貯存、利用或者處置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畜禽糞便;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標準。已建畜禽養殖場,其污染物排放未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標準的,應當限期治理,防止污染環境。

新建規?;笄蒺B殖場,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排污申報、申領排污許可證等手續。對規?;笄蒺B殖場,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環境影響評價、污染物處理設施建設等方面采取財政補貼、減免費用等扶持措施。

規模化畜禽養殖的具體標準,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非規?;笄蒺B殖的污染防治具體細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七條鼓勵畜禽養殖者采用科學技術和方法,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推廣應用沼氣、有機復合肥等,對畜禽養殖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

財政、稅收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對畜禽養殖業廢棄物綜合利用的財政補貼和稅收優惠的具體辦法。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業生產者使用農藥、化肥、農用薄膜等農用化學制品的指導和監督,防止農用化學制品對土壤和農產品的污染。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產品產地環境的監督管理,會同農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開展農產品產地環境安全監督監測工作。

第四章監測與應急

第三十九條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環境監測制度和監測網絡,制定全省統一的環境監測規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和督促環境監測機構做好日常環境監測工作,及時掌握本行政區域內環境質量狀況、污染物排放情況及變化趨勢,統一本行政區域環境信息和環境質量狀況公報。

環境監測機構應當根據國家和省的環境監測規范開展環境監測工作,保證監測數據的準確性,并對監測數據和監測結論負責。

第四十條本省建立跨行政區域河流交接斷面水環境質量監測制度。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全省交接斷面水環境質量狀況的監測??h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交接斷面水環境質量狀況進行監測,并將監測結果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同時向社會公布。

交接斷面相鄰行政區域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水污染防治聯防機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水環境安全。

交接斷面水環境質量達不到規定控制目標的,相鄰行政區域的人民政府應當協調解決;協調不成的,由共同上一級人民政府裁決。

第四十一條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安裝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測監控設備。在線監測監控的具體范圍和管理細則,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有關

部門另行制定。

排污單位應當保證在線監測監控設備的正常運行,不得拆除、損壞在線監測監控設備;在線監測監控設備出現故障的,應當立即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在線監測監控設備應當納入污染物排放在線信息系統。在線監測監控設備在正常運行情況下取得的監測數據,可以作為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環境監督管理的證據。

第四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環境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預案的要求,建立健全迅速有效處置環境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體系和機制,有效防范和處置環境突發公共事件。

排污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環境污染突發事故的發生。

可能發生重大環境污染突發事故的單位,應當根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應急預案和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制訂本單位的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方案,并報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赡馨l生重大環境污染突發事故的單位目錄,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并公布。

第四十三條發生環境污染突發事故時,排污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立即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報告;可能危及公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的,應當立即通知周邊單位和居民。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接到環境污染突發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處置事故。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主要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排污單位在限期治理期間污染物排放不符合限期治理規定的排放要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加倍征收排污費,并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未經審核同意進行試生產或者試運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可以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建設項目在試生產或者試運行期間,污染物排放不符合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提出的要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處2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二、四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處2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超標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將污染物委托給無資質的機構處置的,或者無資質的單位和個人接受委托處置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排污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二款,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處2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三款、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造成環境污染與破壞,除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外,責任人應當承擔治理污染、消除危害、恢復環境功能的責任,并應當依法承擔對受害者的賠付補償責任。

第五十六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其監察機構、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一)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出現重大決策失誤,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的;

(二)對轄區內的重大、特大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的防范、發生負有領導責任的;

(三)拒報、虛報、緩報、隱瞞不報重大、特大環境污染事故的;

(四)對環境違法行為查處不力,包庇、縱容違法排污企業的;

(五)不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監測和監督管理職責的;

(六)違法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的;

(七)其他、、的。

第五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在環境保護工作中、失職、瀆職的,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環境污染防治信息范文6

關鍵詞:大氣污染防治;制度;命令—控制;市場誘導;公眾參與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3)10-0118-02

一、中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現狀

(一)命令—控制制度執行無保障

命令—控制手段是世界公認的、比較有效的、且應用最廣泛的污染控制手段。這種模式強化行政監管機構的權力和執行手段,賦予行政機構強有力的執行權和處罰權,主要通過設定綜合性或單行的環境標準、制定環境規劃、高效的行政處罰、多樣化的行政強制執行手段、定期或不定期的現場檢查和限期治理、突發性環境污染應急預案等方法實施。

中國在采用命令—控制手段防治大氣污染時,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在該制度的執行上存在不少問題,突出表現在:一是環保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權不夠。中國環保機關在財政和人事安排上都受制于地方政府,而各地空氣污染大戶往往也是地方政府的利稅大戶,有些本身就是國有企業,實施處罰的主體和被處罰的對象都歸屬于政府,這使得環保行政機關在嚴格執行空氣質量標準上處于兩難境地;二是環保行政機關處罰所依據的環境標準不能滿足環境質量的要求。與國際標準相比,中國目前有不少環境質量標準比較滯后。以空氣質量標準為例,中國在新制定的空氣環境質量標準中增加了PM2.5的數據,但是與其配套的監測方法標準、規范卻無法滿足需要,由于缺乏儀器適用性檢測技術要求,中國在規范PM2.5的監測工作方面存在很大的紕漏。目前中國還沒有針對PM2.5連續自動監測系統技術要求的相關標準[1] ;三是缺乏對環境行政機關的監督制度。大氣污染防治涉及到企業、政府和公眾的利益博弈,作為監管者同樣具有“經濟人”的特性,同樣會“權力尋租”或為“機構俘獲”,需要建立廣泛的環境行政監督制約制度,在環境行政機關怠于履行職責時,由監督機關督促其履行職責。中國的環境行政機關一方面權力配置不夠,影響了其職責的發揮,另一方面,也有行政不作為。以大氣污染防治為例,中國現行《大氣污染防治法》第5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大氣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大氣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這里并沒有明確將政府機關列為監督的對象 [2]。

(二)市場誘導制度不夠健全

命令控制手段作為一種最早和應用最廣泛的防治手段,在長期的適用過程中逐漸暴露出弊端。最典型的是由于其強制性,無法激發出被監管者的積極性,不考慮污染防治成本的個體差異,實行統一的環境標準,造成防治成本高的污染者盡量逃避監管,與監管者“躲貓貓”,而對防治成本低的污染者也缺乏激勵。尤其是在中國以GDP為導向的資源配置模式中,對環境與經濟的博弈,政府傾向于經濟優先,但環境污染又不得不治理,折中的結果是實行較低的環境標準,污染成本要遠遠小于預防成本,造成企事業單位寧可繳納排污費和罰款,也不進行環境預防治理。

(三)公眾無法參與大氣污染防治,相關制度嚴重不足

在環境治理領域中,既可能出現政府失靈,也可能出現市場失靈。市場經濟人利益最大化的本性會造成監管者為被監管者“俘獲”,出現權力尋租,而環境污染的形成本身就是市場失靈造成的,因此,對污染治理,需要獨立于政府、市場的第三方參與。第三方主體因其公益性、獨立性、草根性而避免了政府的權力尋租,因其特定的維護環境公益的宗旨和目標、成員的專業性和敬業精神避免了市場的盲目性和自利性。中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對公眾參與的典型規定是“任何人和單位”都有權對污染大氣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但卻沒有具體的法律規范規制檢舉和控告的對象、程序等實施條款,導致該條規定成為無法實施的空中樓閣。比如,公眾參與必須具備的條件之一是獲得充分的環境信息,但在實踐中,政府不公布甚至拒絕公布環境信息很常見。2012年11月,北京市志愿者由于無法獲得廣州市李坑垃圾焚燒發電廠的環境信息而廣州市環保局案就是一個很好的例證[3]。

二、歐美發達國家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律制度

(一)實行嚴刑峻法

歐美大氣污染防治法最典型的特征是對大氣污染防治實行嚴格的管制措施。以PM2.5為例,中國的是年均35μg/m3,美國原執行的是年均15μg/m3,但美國聯邦環保局在2012年12月,進一步降低該標準為 12μg/m3。美國還不斷修訂工業鍋爐、焚化爐和水泥窯等污染設施需要達到的清潔空氣標準,以及工業鍋爐最大可行控制技術標準等,以切實實現空氣質量標準。在執法上,歐美對大氣污染實行刑事處罰、禁令、高額罰金等制度,處罰對象極其廣泛,被懲罰的對象小到個人,大到巨型跨國公司,乃至市縣、州政府甚至聯邦政府,都可能受到美國環保部門或者司法部門的巨額罰款。如2011年3月,根據《清潔空氣法》、《資源保護和回收法》以及《綜合環境反應法》等,美國政府向通用汽車公司罰款5 100萬美元。而中國的大氣污染事故很少有受到重罰的,以2009年福建仙游血鉛污染案造成多達203人血鉛超標的情況下,罰金總額也才2 750萬元人民幣[4]。

(二)采取多種市場手段

美國的排污權交易制度最早就是在空氣污染防治領域實施的。20世紀70年代美國為控制酸雨、降低空氣污染又不影響發展經濟,首創了泡泡政策、容量結余、銀行儲備、排放抵銷等,取得了良好的制度績效,成為各國爭相借鑒的典范。排污權交易可以提高污染防治資源的使用效率,給由于技術改進等方法而超量減排的廠商以出售剩余的排污權的激勵,而治理污染成本較高的企業,也可以通過從市場上購買排污權指標達到降低污染排放的目標。歐盟為減緩全球氣候變暖而實行的碳排放權交易制度,是另一個經實踐證明比較成功的環境經濟法律制度,該制度的原理正是借鑒了排污權交易制度。除此以外,歐美還廣泛實行種類繁多、功能各異的空氣污染稅,通過市場價格杠桿控制污染的排放。

(三)公眾普遍能夠參與大氣污染防治

首先,歐美立法賦予公眾有大氣環境治理的參與權,如美國《清潔空氣法》建立了“公民訴訟”制度,賦予任何公民可以就空氣污染向任何“人”,包括廠商、州縣、聯邦政府等的權利;歐盟制定的《奧爾胡斯公約》(《在環境問題上獲得信息、公眾參與和訴諸法律的公約》)明確賦予各國民眾與NGO團體對未履行公約的政府機構可提出控訴;其次,實行廣泛的環境信息公開制度,以保證公眾能夠獲得環境監管所需要的信息。美國有《信息公開法》、《國家環境政策法》、《行政程序法》等;歐盟頒布了《情報開放指令》、德國有《環境信息法》、英國有《信息公開法》等。再次,歐美國家政府支持和發展了數量龐大的環境NGO,這些環境團體以其專業性強、組織周密、財力雄厚等優勢,成為公眾參與的主力軍。

三、完善中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建議

(一)完善中國大氣污染防治的行政監管手段

在中國這樣一個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極不平衡、市場程度差異很大的發展中國家,對大氣污染的基本防治手段仍然是行政監管,應該借鑒歐美發達國家的監管制度和方法,實行大氣污染防治的嚴刑峻法。一是加重大氣污染的處罰力度。要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對污染者實行重罰,迫使污染者不敢違法,從思想上主動杜絕靠污染轉嫁和降低成本的苗頭;二是實行多樣化的行政監管方法。不斷完善現場檢查、限期治理、環境標準、行政指導、環境監測、突發性大氣污染應急處理等命令—控制手段,不斷優化和提高監管指標水平,完善監管配套技術法規;三是加大監督力度。把負有大氣污染防治職責官員的履責情況同其職位變動掛鉤,實行嚴格的環境行政監管問責制,對行政不作為和不當作為的官員要依法追究其瀆職等法律責任。

(二)注重構建和完善大氣污染防治的市場誘導手段

市場誘導手段是大氣污染防治行政監管的重要補充,要不斷構建適合中國國情的市場機制,引誘大氣污染企事業單位主動積極地預防和治理大氣污染。一是構建廣泛的大氣污染稅費制度,逐步建立主要污染氣體稅收制度,如二氧化硫稅,二氧化碳稅等;二是不斷完善大氣污染排污收費和排污權交易制度,在大氣污染總量控制的基礎上,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大氣污染產權市場交易制度;三是構建和完善有利于大氣污染防治的綠色信貸制度、綠色消費制度、環境保險制度、綠色產品制度、綠色證券制度等。

(三)強化公眾參與大氣污染防治的制度建設

一是強化空氣環境信息公開。應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不斷完善環境信息公開的方式方法,可采取在環保部門網站主動公示,接受公民申請告知,在電視、廣播、報紙等媒體公布等多種方式環境信息。除了涉及保密和知識產權外,相關環境信息都應該依法公開;二是支持和促進環境NGO的設立和發展。特別是降低和簡化環境草根社團登記的條件和程序,完善環境NGO的組織建設,形成民主決策的體制和機制,強化其公益性、專業性;三是構建和完善環境公益訴訟制度。中國已經在2012年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中宣告建立了環境公益訴訟制度,但對于哪些組織和機關享有環境公益訴權還沒有明確,需要相應的配套制度予以完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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