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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的概念范文1
由于我國在過去較長一段時間內實行的是粗放型的經濟發展模式,因此,在經濟高速發展的同時,環境問題也日益顯現。并且,隨著工業化及城鎮化進程的加快,環境污染已不再是傳統的區域性污染,而是轉向以“區域性+復合型”為特征的新型環境污染。近年來頻發的灰霾污染即是其典型代表。這種復雜的環境污染比之由單一污染因子造成的傳統環境污染,無論在損害程度上還是在損害范圍上,都有更強的破壞力。然而,從我國目前已公開的研究文獻來看,學界的關注點大多都放在了對“區域性環境污染防治”的研究以及對 “復合性環境污染防治”的研究上,尚未聚焦在“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這一新型且突出的環境污染上。①從當前的環境污染防治形勢來看,加強對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防治法律對策的研究是我國污染防治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的概念、成因及特征
“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是一個較新的環境法學及環境科學概念,也是我國由傳統環境污染向新型環境污染過渡過程中的典型代表。欲研究其防治的法律對策則必須首先對這一概念的內涵進行明確界定,并剖析其有別于傳統環境污染的主要特征及成因。這樣,才能對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防治的法律對策進行更加有針對性的研究。
(一)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的概念
“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這一概念可以解析為三個語素:通過“區域性”和“復合”兩個詞匯對“環境污染”進行限定。從字面意義講,區域性是指地區范圍,[1]復合是指結合起來。[2]具體到環境污染領域,有關“區域性環境污染”的理解大致有兩種:其一,涵蓋了一定地域面積的環境污染,污染物通常覆蓋了兩個以上的行政區域;[3]其二,一個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污染物擴散到其他行政區域,從而造成了多個行政區域的環境污染。[4]比較上述兩種理解可知,第一種理解側重于對區域性環境污染的現象描述,比較淺顯;第二種理解雖然指明了區域性環境污染的形成原因,但并未對行政區域做出一個明確的限定。而目前“復合環境污染”的概念多由環境科學研究者予以界定,從已有研究文獻中對其內涵的闡釋來看,大多圍繞兩個問題:多樣的污染因子及污染因子間發生相互作用。[5]
綜合上述分析并以環境污染的一般概念為基準,“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則可以定義為:由于兩個以上平級行政區劃內的人類活動直接或間接地向環境排入了多種污染因子,這些污染因子之間在各行政區劃間流動而發生相互作用,使得該區域范圍內的環境質量降低,以至影響人類及其它生物正常生長和發展的現象。其典型樣本已廣泛存在于氣、土、水三大類型污染中,如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及細顆粒物等污染因子形成的霾污染,重金屬、多環芳烴等污染因子形成的土壤污染,病原體、耗氧污染物等污染因子形成的流域污染。
(二)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的特征
剖析上述定義可知,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大致具有以下特征:首先,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具有區域性。這種區域性是指污染涉及兩個以上的平級行政區域,按照我國當前行政區劃的三級劃分體制,其既可以是小范圍的鄉鎮級行政區劃之間,也可以是較大范圍的縣市行政區劃之間或者是更大范圍的省級行政區劃之間。與這一特征相對應,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涉及的污染面積廣、利益主體多,因而對各行政區劃內的政府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間的溝通與協調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次,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具有復合性。這種污染是由來自不同行政區劃的多種污染因子疊加而成,即在不同行政區劃內(通常是相鄰行政區劃內)的污染源所產生的不同污染物對環境污染均有“貢獻”,因而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對污染監測、責任認定等事項提出了更大挑戰。需要指出的是,在同一行政區劃內多種污染因子間相互作用而生發的污染也是復合環境污染,然而其不具有區域性的特征,因而并非本文所要探討的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再次,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的作用方式具有復雜性。各種污染因子之間多樣的作用機制對同一環境要素造成的后果難以估量。根據學界從不同角度對復合環境污染效應的歸納,其基本可分為三種模式:簡單相似作用、獨立聯合作用和交互作用。(如圖)[6]其中,簡單相似作用、獨立聯合作用與傳統的環境污染區別不大,各污染因子間并不產生相互作用,聯合毒性等于濃度加和,而交互作用更為復雜、也更具普遍性,其聯合毒性等于效應加和。[7]最后,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具有更強的危害性。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往往會造成跨行政區劃的大范圍環境污染,受到損害的主體也難以計數。具有諷刺意味的是,如此大規模的環境污染所造成的損害卻難以確定特定的環境侵害責任人,因而受害者一般不能得到應有的補償,所以難免會產生不滿情緒甚至引發群體性事件,影響社會和諧穩定。此外,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由多種污染因子疊加而成并且作用方式十分復雜,它不僅對公眾健康、交通安全等構成了威脅,同時也加大了環境污染防治的難度,浪費了社會資源。例如:我們對灰霾污染中細顆粒物的粒徑、組成和濃度的時空分布特性的長期系統監測等技術還未完全掌握,[8]還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來予以研究。
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的形成機制
需要說明的是,區域性和復合性雖然是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的兩大主要特征,然而二者是不能明確割裂開來的。復合環境污染的形成過程往往就是污染物在不同行政區域間相互流動輸送的過程,是各種污染物質在時空上的相互疊加。也正因如此,區域性環境污染和復合環境污染是一個相伴相生的過程,并且復合性是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的核心特征,是區別于傳統區域性環境污染的關鍵所在?;诙唛g的上述關系,在對區域性環境污染防治法律對策予以構建的同時還必須緊緊圍繞復合環境污染予以制度設計,并且復合環境污染防治的法律對策應當是區域性環境污染防治法律對策的進一步細化。
(三)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的成因
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是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逐漸形成并顯現出來的,其成因來源于很多方面。首先,我國在較長一段時間內實行的粗放型經濟發展模式為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的發生埋下了隱患。雖然我國在1995年制訂“九五規劃”時就提出要轉變經濟增長方式,然而這種轉變并不到位,甚至在2005年制訂“十一五規劃”時發現“十五規劃”期間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不但沒有進步,反而倒退了。[9]這種粗放型經濟發展模式使得以燃煤為代表的能源消耗量劇增,各種污染物的排放量也隨之增加。其次,部分環境要素自身具有流動性的特征。傳統的點源污染已經不再局限于給較小地域范圍帶來污染,而是多種污染因子排放到生態環境后隨著流動的環境要素進入相鄰或更大區域并發生復雜作用,從而造成更大面積的污染。這種不遵循行政區劃界限的污染突破了我國當前環境監管體制所能應對的監管范圍。再次,我國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防治的相關立法及實踐依舊存在諸多不足,不能適應新型環境污染所帶來的各種挑戰,從某種程度上為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的形成敞開了大門。
總之,筆者認為,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是為了對傳統環境污染進行再研究而在區域性環境污染概念的基礎上提出的更為精細化的概念,其具有區域性、復合性以及作用方式的復雜性和更大的危害性四大特征,這種新型環境污染主要是由落后的經濟發展模式、環境要素的流動性、相關立法不健全等多種原因造成的。與之相適應,無論從污染面積、社會影響還是對污染防治的要求來看,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的危害都遠勝于一般的環境污染,因而研究其防治的法律對策也頗具緊迫性。
二、我國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防治
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
在保護環境的呼聲日益高漲的現代社會,我國已建立了防治環境污染的法律體系:在國家立法層面,我國既有作為環境保護基本法的《環境保護法》,又有《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五部相關法律,還有《節約能源法》《循環經濟促進法》等與環境保護相關的法律;在地方立法層面,各地也制定并出臺了一些污染防治條例,如《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天津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然而,在對我國當前污染防治立法及其實踐予以重新審視后不難發現: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已經對我國傳統污染防治法律對策提出了新的挑戰。這種挑戰主要源自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兼具區域性和復合性兩大特征,我國已有的污染防治法律對策尚不能很好地應對區域性環境污染,更不能以此來應對更為復雜的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
(一)區域聯防聯控機制不健全
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地區均進行過有關灰霾污染的區域聯防聯控機制的有益探索,《環境保護法》也對區域聯防聯控機制作出了規定,然而其制度構建依然不夠完善。首先,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通常是跨行政區劃的。以京津冀霾污染為例,其關涉到三個省級行政單位,而三者之間并不存在隸屬關系。因此,構建區域聯防聯控機制的關鍵是在各行政區劃間建立起一種長期、有效的協調機制。然而,我國《環境保護法》只有在規劃、監測等幾個方面籠統地強調統一采取措施。具體到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的復合性,各行政區劃間對于可能產生交互作用的污染因子并沒有列出一個明確的污染源清單,并不知道哪種污染因子之間會產生反應、需要防治,在尚未摸清防治對象的情況下談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實際上等同于構建“空中樓閣”。而我國《環境保護法》中恰恰缺乏有關區域聯防聯控機制法律責任的規定。[10]該法第六章并未對有悖于區域聯防聯控機制的有關部門的責任進行明確規定,各行政區劃之間本身就是平權型關系,其難免會出現協調不周的情況,這種情形下如果再沒有法律責任的約束,無疑會使區域聯防聯控機制的實際運作效果大打折扣。其次,區域聯防聯控機制的相關配套機制缺失。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涉及到不同行政區劃間多種污染因子的排放,為了防止這些污染因子跨區域發生作用,需要遏制某一區域內某種污染因子的排放,有關污染因子排放種類及排放數量的限制必然需要各行政區劃間的相互協調,各方有所退讓。①然而正如有學者指出的那樣:“地球表層存在著明顯的地域差異,不同的地域,其人口、資源、環境和發展的內涵也不同?!盵11]即區域發展存在異質性,因而各行政區劃間的協調過程實際上也是一個利益博弈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必然有一些地區要為解決區域性環境問題做出讓步。若不能建立起一種合理的補償機制,則一方面有違公平之法理,另一方面也難免使得區域聯防聯控機制的實施面臨重重阻力。
(二)區域性開發政策環評程序缺失
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本身就是跨行政區劃的大面積復雜環境污染。以灰霾污染為例,由于大氣本身具有很強的流動性,各行政區劃內排放的污染物會跨區域運動并發生相互作用,因而也形成了“一霾俱霾、一損俱損”的連帶關系,且難以尋覓污染源頭。此外,區域內的工業布局、污染物排放種類以及排污總量等因素對多種環境污染因子能否發揮復合作用以及發揮怎樣的復合作用都有影響。眾所周知,戰略通常表現為三種形式:政策、規劃和計劃。其中,政策無疑是層次最高、最具宏觀性的戰略。[12]區域性開發政策涉及的范圍十分廣泛,事項非常繁雜,如果僅對項目和規劃在較小范圍內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則會疏漏其與鄰近區域內的排放物通過作用產生環境污染的情況。因此,與規劃環評、項目環評相比,政策環評更符合新型環境污染區域性、復合性特征對法律制度的要求。然而,我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將環境影響評價的對象限于規劃和建設項目,而未將政策列入其中。2014年我國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第十四條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經濟、技術政策,應當充分考慮對環境的影響,聽取有關方面和專家的意見”。從字面上看,該法條似乎彌補了我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將政策環評排除在外的遺漏,然而,其僅要求政府“考慮”政策對環境的影響,這樣的表述不僅約束力不足,也很難與《環境影響評價法》準確銜接。從長遠來看,區域性開發政策的環評程序缺失很有可能為某一地區的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埋下隱患。
三、我國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
防治法律制度的完善
區域性、復合性是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區別于傳統污染的重要標志,也是法律防治的重點和難點所在。因此,防治新型環境污染的法律應格外注重其區域性、復合性的特點,唯有如此才能切實增強其針對性和實效性。在對國外有關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防治的法律經驗予以借鑒的同時,我們亦應該對我國已有的法律制度進行完善和適度創新,從而真正構建起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的防治法網。
需要說明的是,筆者所談及的復合環境污染本身就是一種區域性環境污染,有關復合環境污染的防治對策研究須建立在區域性環境污染防治法律對策的基礎之上,是區域性環境污染防治對策的具體化。因而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防治法律對策的構建應堅持兼顧環境整體性與污染因子多樣性的原則和靜態管理與動態管理相結合原則。具體說來,一方面,通過健全區域聯防聯控機制等宏觀制度來適應環境的整體性;另一方面,通過建立污染物清單等微觀制度來應對污染因子的多樣性。既通過靜態的環境質量標準等制度來衡量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的狀況,又通過動態的環境監測等制度來預防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的發生。
(一)完善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監測制度
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是由多種污染因子混合而成的跨區域環境污染,污染源分布廣泛、污染因子多樣,并且各種污染因子之間的作用方式十分復雜。因而有必要建立更加完備、科學的環境監測制度和更加透明、及時的環境信息公開制度。對于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來說,全面掌握前體污染物的排放狀況是預防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的重要條件。這里的“全面性”,一是指對區域內的所有污染源進行無死角的全面監測;二是指對所有的污染因子進行無遺漏的全面監測。在強制區域內,不僅重點排污單位要安裝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而且應要求全部排污單位都要逐步安裝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準確掌握企業的排污信息,這樣,既可以為預測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的發生提供詳實、可靠的信息,也可以為分析其成因提供參考資料。此外,為監測復合環境污染中多種污染因子相互作用而轉化成二次污染物,應該建立一種動態監測機制,突破傳統的對單一污染源的靜態監測,實時追蹤、監測各種污染因子的時空變化。因而需要在運用傳統監測方式的同時注重采用生物監測、遙感監測等多種監測手段,科學追蹤各類污染因子發生相互作用的情況,為實時監測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提供工具上的支持。
(二)建立精細化的流量管控制度
處理具有復合性特征的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是解決這類新型環境污染問題的關鍵,因而在環境監測的基礎上需要構建更加精細化的管理制度。根據生態基本規律中的負載有額定律,環境所能承納的污染物總量是限于一定數額范圍之內的,超越了這個數額生態環境系統就可能會被污染。[30]因而一定時期內污染物的排放總量不得大于該時期內的環境容量,不能超過其自凈能力,這也是總量控制制度最基本的內核。然而,總量控制制度往往以年度為單位,時效性不強。各地區、各企業在符合年度排污總量的前提下,對每日、每月的排污量可以自由安排。若某一時段內各地區、各企業都不約而同地大量排污,則難免造成環境污染。因而在總量控制制度的基礎上必須引入更加精細化、時效性更強的流量管控制度,即對每一地理單元、每一時間點的排污速率進行管控,以此來保證環境質量?!叭绻脭祵W來闡述,流量是總量對時間變量的一階導數,總量是流量的積分,流量又是總量的微分,就是具體地點一段時間內的容量”。[31]流量管控制度的適用對象不僅包括主要污染物,還應擴展至所有污染物,在動態監測的基礎上使某一具體時間、地域內各種污染因子在達標排放的同時保持合理的數量及比例,防止其通過復合作用生成二次污染物。最終以精細化的管理制度協調好區域間的污染物排放,降低不同污染因子之間發生作用的幾率。與之相適應的是以環境質量目標作為防治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所直接關注的對象,由傳統的污染物排放標準轉向環境質量標準來評價企業排污行為及政府管控行為。
(三)在立法中突出科技的作用
在預防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方面,無論是構建完善的環境監測制度抑或是建立更加精細化的流量管控制度,都需要先進的科學技術作支撐,特別是需要“大數據”的支持。在國家大力倡導制定“互聯網+”行動計劃的宏觀背景下,應將以“互聯網+”思維為主要標志的產業變革引入到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的防治過程中。“互聯網+”的本質是傳統產業的在線化、數據化,以此為標本將環境監測、環境預警、流量管控等信息及時遷移到互聯網上,從而實現其“在線化”,形成“活的”數據,保證能夠隨時被調用和挖掘。[32]這樣,不僅有利于環境保護職能部門準確掌握區域內多種污染因子的實時信息,也能使復雜的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模型化、簡單化。國家應對新興環保產業在資金、政策等方面給予支持,以此來推動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走向市場化、科技化。在推動環保產業發展的同時,政府自身也應該加大對防治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的基礎科學研究的力度,建設更多的重點實驗室,為環境管理與決策提供技術支撐。這也與國際上在探討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防治的國家保障責任時所持有的態度相一致。例如:美國政府通過的《清潔空氣法》時就明確要求聯邦政府積極開展各項大氣污染防治的科學研究。[33]
(四)健全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防治的政府負責制
政府是環境保護領域多元共治中的重要力量,在環境執法方面擁有責令改正、罰款等多項職權,根據行政法學中的權責統一原則,政府也必將承擔更多的責任。在構建起常設區域協調機構的前提下,在防治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時,地方政府不僅要對當地的環境質量負責,同時也要對其所轄區域內的污染源造成的其它地區的環境污染負責。特別是大氣、流水等具有流動性特征的環境要素,其構成了一個不可分割的生態環境整體,某一行政區劃內排放的污染因子往往會與其他行政區域內排放的污染因子相互作用而產生復合環境污染,影響到周圍其他地區的生態環境,因而應該在各個政府之間建立一種連帶責任機制,以此來督促政府協同防治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在認定政府是否要對非所轄區域的環境污染負責時,應將是否超越了總量控制制度所應控制的污染物排放總量以及是否達到了政府所制定的環境保護目標作為評價標準。此外,細化政府負責制的重要機制亦在于完善環境保護考核評價制度,明確并提高環境保護考核評價在政府負責人的政績考核中所占的比重,以此來促使政府處理好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之間的關系,避免環境保護考核評價制度的無價值化。為了防止政府在環境保護方面的懈怠和短視,避免發生“政治公地悲劇”,[34]應該建立一種長期的追責機制,即離任后也要對其在任期間內所做的有關環境保護決策、規劃等負責。此外,政府應主導構建網絡治理模式,以此來適應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對公眾參與的需求。逐漸確立各種信息強制披露機制、公眾參與機制、政策評估機制,打造政府縱向政策反饋和橫向合作交流的平臺、政府與企業的治理技術交流平臺、政府與公眾或NGO的平等對話平臺,使全社會產生良性互動。[35]
總之,防治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應以其區域性、復合性及作用方式的復雜性為突破點,綜合采取各種法律對策。一方面,對我國已有的相關法律制度進行細化和完善;另一方面,應引入新的防治對策,特別是科學化、精細化防治是當前防治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的必經之路。因而我國相關立法應對此及時做出回應,在以科技手段完善環境監測制度的基礎上構建起流量管控制度,并通過落實政府負責制及公眾參與機制來推動各種制度的實施。
四、結語
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是隨著我國工業化、城鎮化進程的不斷推進而出現的一種新型環境污染,其所具有的區域性、復合性及作用方式的復雜性特征對傳統的環境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戰?!笆畧蟾嬷性O單篇、用7個自然段、1361個字論述生態文明”。[36]可見,生態環境保護在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歷程中具有重要的地位。而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已經成為我國當前建設生態文明的障礙。因此,在對我國現有法律制度進行細化的同時也要注意引入新的法律制度,以開放的視野學習國外在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防治方面的相關經驗。唯有如此,才能構建起嚴密的法律制度體系,為依法防治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撐。
環境污染的概念范文2
【關鍵詞】:環境污染 公益訴訟 訴訟主體
一、環境污染概述
(一)環境污染概念和特征。
環境污染(environment pollution)是指人類直接或間接地向環境排放超過其自凈能力的物質或能量,從而使環境的質量降低,對人類的生存與發展、生態系統和財產造成不利影響的現象。具體包括:水污染、大氣污染、噪聲污染、放射性污染等。環境污染主要是從油船與油井漏出來的原油,農田用的殺蟲劑和化肥,工廠排出的污水,礦場流出的酸性溶液;工廠、汽車、發電廠等放出的一氧化碳和硫化氫等空氣污染,而主要的污染源來自工廠。
(二)環境污染的特征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環境污染空間分布復雜。污染物和污染因素進入環境后,隨著水和空氣的流動而被稀釋擴散。不同污染物的穩定性和擴散速度與污染性質有關,因此,不同空間位置上污染物的濃度和強度分布是不同的。
第二,環境污染危害大。直接危及成百上千人的生活甚至生命,例如,2003年12月23日,重慶開縣發生特大井噴事故,導致243人因硫化氫中毒死亡、2142人中毒住院治療、65000人被緊急疏散安置,直接經濟損失達6432.31萬元的嚴重后果。此次事故使得離氣井較近的開縣高橋鎮、麻柳鄉、正壩鎮、天和鄉4個鄉鎮9.3萬人受災。此外,還造成嚴重的房屋倒塌、牲畜死亡和環境污染。實際上,環境污染有時還會造成持續性的間接危害,這種間接的環境效應的危害往往比當時造成的直接危害更大,也更難消除。
第三,環境污染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和測算專業性強,間接地污染隱蔽性強,要求專業技術較高的人才能準確的給與評估和檢測,其所要費用也較高,大多情形并不是普通民眾可以接受的。這就需要有關機關、社會團體給以幫助。
第四,與造成污染的主體相比,普通公民處于弱勢,在受到環境污染損害后難以取證,其提起環境侵權訴訟很難獲得勝訴。
二、環境公益訴訟概述
(一)環境公益訴訟概念
環境公益訴訟是為了保護社會公共的環境權利和其他相關權利而進行的訴訟活動,是針對保護個體環境權利及相關權利的“環境私益訴訟”而言的。指社會成員,包括公民、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依據法律的特別規定,在環境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和破壞的情形下,為維護環境公共利益不受損害,針對有關民事主體或行政機關而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制度。
(二)環境公益訴訟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環境公益訴訟利益歸屬于社會,訴訟成本應當由社會承擔,當然在實際操作中原告起訴時可緩繳訴訟費,若判決原告敗訴,則應免交訴訟費,若判決被告敗訴,則應判決由被告承擔。
第二,環境公益提起訴訟的主體不一定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如公民、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第三,環境公益訴訟的賠償請求并不是其主要目的,維護環境公共利益、保障社會可持續發展才是根本所在,其功能主要在于預防環境污染的發生。
三、環境污染公益訴訟必要性
第一,環境以其自身的特點,決定了它只能屬于人類的公共資源,而不是私人財產。全體社會成員都享有在健康、安全和舒適的環境中生活和工作的權利,包括生命健康權、財產安全權、生活和工作環境舒適權,以及與之相關的參與環境管理的權利。我國《憲法》第26條規定:“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因此,建立環境污染公益訴訟制度是與憲法精神一致的。
第二,環境污染侵權致使受害人數多,作為原告方的公民人數將會很龐大,很難達成一致的訴訟意見,而各自起訴將對司法資源的浪費。雖然我國已確立代表人訴訟制度,但由于環境污染侵權具有很強的專業性,而我國普通公民環境保護知識匱乏且差距較大,環境保護公眾參與意識淡薄,代表人訴訟很難操作。
第三,環境污染公益訴訟需要專業的評估、鑒定,所需訴訟費用較高,普通民眾往往難以承受,特別是只有部分權利人提起訴訟時更是如此,此時,提起訴訟者會權衡得到的賠償是否小于訴訟成本。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環境保護的標準逐漸發展,公民獲取這些信息非常困難,甚至,一些生產企業并不愿意完全公開其環境處理的情況,從而加大了原告的舉證難度,導致普通公民提起訴訟困難加大。
第四,一些機關、社會團體(如專門的環境保護組織、律師事務所、人民檢察院)有比普通民眾更多的資源,由這些機關團體作為原告,能夠更好地保護受害人的合法利益。
四、環境污染公益訴訟制度之完善
公益訴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中已被提出,修正案“八、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五條,‘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有關機關、社會團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钡敲黠@不夠完善。
第一,有關機關、社會團體難以界定。建議“有關”二字做擴大解釋,范圍放寬,如人民檢察院、環保部門、相關行政部門、企業等都可作為原告。
第二,公益訴訟訴訟費用的收取應和其他訴訟有所區別。由于環境訴訟費用高昂,收取比例可適度降低,并作出有利于原告的規定,在一些意義重大的環境污染訴訟中可以免交,并由國家財政承擔。
第三,應當規定專門的環境污染鑒定機構和評估。目前,針對環境污染的鑒定機構層次不一,鑒定程序不規范,申請鑒定的主體也不明確,其鑒定結論證據能力不足。因而,為有效實施環境污染公益訴訟制度,在規定訴訟主體資格時,對其配套資格作出相應的規定,以期對環境保護做出應有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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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的概念范文3
環境損失計量是企業根據環境污染狀態進行環境損失的實物量化與貨幣化,并對貨幣化的環境損失按照會計的要求進行確認與記錄的過程。
環境損失計量應以環保部門公布的環境監測數據和企業從環境交易或事項中取得的環境狀態數據為基礎,其概念構架包括四類變量:環境污染狀態、環境污染導致的實物型損失、實物型損失的貨幣化、實物型損失的確認與計量。以這四類變量為基礎,逐漸形成三個計算過程:①根據環境污染狀態計算環境污染導致的實物型損失;②將實物型損失貨幣化;③對貨幣化損失進行確認與計量。需要指出的是,這四個變量和三個計算過程均具有時變性,即:環境損失的發生時間及其計量過程具有時序性與動態性特征,發生空間、表現形式與計量方法具有多樣性與變化性特征。
二、環境污染計量的四類變量
1.環境污染狀態。①以污染物排放量形式表現的變量,如廠區的二氧化硫和其他有害氣體的濃度、污染物產生速度等;②企業權責范圍內的污染物排放量,如“三廢”的排放量等;③企業權責范圍邊界的污染物流出量與流入量,如環境責任主體因污染破壞造成的影響程度。污染狀態變量決定了企業因為環境污染導致的實物型損失變量的大小與權責份額,是環境損失計量的起點。
2.環境污染導致的實物型損失。①急性實物型損失,如有毒液體的排放導致的森林樹木毀壞、有毒氣體的排放導致的人員傷亡和野生動物滅絕等;②慢性實物型損失,如濃度較低的有害氣體和液體,由于長時間的排放導致的水土流失、氣候惡化、土質改變等;③尚未完全確認的實物型損失,如地表下陷、氣候惡化等導致歷史文物的毀損和風景資源的破壞等。其中①、②類大多是具有可視性或者是可測性的顯形損失,能夠而且必須計量;③類是可視性和可測性較低或很低的隱性損失,不容易準確計量。
3.實物型損失的貨幣化。其在內容上包括傷害型損失、防御型損失等;在價值構成上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在計算方法上可以采用現實市場價格法;在計量模式上可選用名義貨幣或一般購買力計量單位,選用歷史成本、現行成本、現行市價、可變現凈值與未來現金流量現值等計量屬性。
4.實物型損失的確認與計量。實物型損失的確認:要求在企業的環境責任與經濟效益范圍的基礎上,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以及可定義性、可計量性、可靠性與相關性等標準進行初始確認與再確認。實物型損失的計量:要求在對其確認的基礎上,選擇合理的計量方法與計量模式,按照可定義性、可計量性、準確性、一致性、有用性、可靠性與效益性等標準對引起環境損失的交易或事項進行貨幣化與分配,它具有間接性、異質性、模糊性、差異性和可驗證性的特點。
三、環境污染計量的三個計算過程
1.根據環境污染狀態計算實物型損失。污染破壞程度一般是用污染物濃度來反映的。該計算過程的關鍵是建立污染物濃度與導致各種實物型損失之間的函數關系。這些函數關系的類型取決于環境污染的三種主要形式:①扇式影響,即一種環境污染產生多種影響,使函數表現為疊加型;②鏈式影響,即一種環境污染產生的影響沿其因果鏈依次傳遞,使函數表現為關聯型;③網式影響,是扇式影響與鏈式影響的綜合,使函數表現為關聯疊加。
2.實物型損失的貨幣化。實物型損失的合理貨幣化是保證環境會計信息可靠的又一重要環節。該計算過程應重點考慮污染可能造成的價值損失,如水污染會造成農田污染損失,農田污染又會加劇水污染的損失。實物型損失的貨幣化函數應用十分廣泛。
3.貨幣化損失的確認與計量。企業應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劃分資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等原則的要求對貨幣化損失進行確認與計量。其日常賬務可用待攤方法和預提方法進行處理:①待攤方法。在企業發生污染損失金額較大且受害期較長時,按總損失扣除殘料價值、可收回的賠償款后的金額,借記“待攤費用”或“長期待攤費用”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付環保賠償款”、“應交環保稅”等科目;分期攤銷時,借記“環境損失-污染損失”科目,貸記“待攤費用”或“長期待攤費用”科目。②預提方法。逐期預提環境損失支出時,借記“環境損失-污染損失”科目,貸記“預提費用”科目;實際支付時,借記“預提費用”、“應付環保賠償款”、“原材料”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企業還應在期末或至少每年年終,對環境污染造成的生態資源、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存貨等減值計提準備。
四、環境污染計量模型
1.環境污染治理模型——外部負效應分析。從經濟學的角度來說,外部負效應是指一個經濟主體在經濟活動過程中對另一個經濟主體造成了額外的成本。換句話說,如果行為的實施者造成了額外成本,由此產生的就是外部負效應。
假定某社區有一大型重工業企業,在生產過程中產生了大氣污染和水污染,造成該社區居民健康受到損害,醫藥費用開支增加,如果將這種費用開支的外部負效應計入企業的總成本,它的生產量就會減少,同時污染也會減少。外部負效應產生一個外部邊際成本,產品產量越大,造成的污染越嚴重,外部成本也越大。這時,整個社會為生產該產品所花費的社會邊際成本應等于該企業的邊際成本與外部邊際成本之和。因此,該產品的有效率的均衡產量和均衡價格應由社會邊際成本與市場需求狀況決定。顯然,企業不計算外部負效應時將過度生產,從而造成嚴重的污染。
2.限制污染排放模型——最優排放量分析。環境污染并不是工業化、城市化的必然結果。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就是為了保持城市的環境目標值,將排入城市環境的主要污染物控制在環境容量所能允許的范圍之內。
我們可以用邊際分析法來確定污染物的最優排放量。一般來說,各種污染產生的邊際損害是遞增的,即污染越多,其邊際損害也越大,而社會的邊際收益則因污染的排放而遞減。污染的最優排放量由其邊際損害和邊際收益變化曲線的交點所確定。當污染排放量低于最優排放量時,社會的邊際收益超過邊際損害,污染排放就是符合標準的;當污染排放量高于最優排放量時,污染的邊際損害大于其邊際收益,污染排放則是有害的。
3.環境綠化管理模型——外部正效應分析。從經濟學的角度來說,外部正效應就是指一個經濟主體在經濟活動中對另一個經濟主體造成了額外的收益或好處。換句話說,如果行為的實施者造成了額外的收益,使得其他經濟主體(廠商或個人)無償地獲得額外的好處,由此產生的就是外部正效應。
環境污染的概念范文4
【關鍵詞】保定市;綠色GDP;自然資源耗減成本;環境污染損失成本
一、綠色GDP的概念、內涵和核算方法
綠色GDP概念在1993年聯合國統計署(UNSD)正式出版的《綜合環境經濟核算手冊》中正式提出的。綠色GDP的含義有:一是產品的生產和經濟的發展要在一個良好的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下進行,要合理、有效地開發利用自然資源,并符合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求;二是產品的生產和經濟的發展應在滿足人們物質生活極大豐富的同時,保障生存環境的良好循環和生活質量的不斷提高。根據這一定義,聯合國統計署開發的環境經濟綜合核算體系(SEEA)中綠色GDP的核算方法為:綠色GDP是在傳統GDP的基礎上扣除GDP的獲得對當年度自然資源損耗成本和環境污染損失成本值等兩項負面數值后所得。
二、保定市綠色GDP核算體系構建
目前在綠色GDP核算體系的構建時,普遍都以SEEA的核算體系為框架,將自然資源耗減和環境成本作為扣減項目計算的主要出發點,對具體扣減項目略加調整。結合保定市的環境資源特點,筆者認為保定市綠色GDP核算體系的構建應該合理地選擇針對性較強的優先領域進行,不必單純追求完整全面的綠色GDP核算數據。根據上述指導思想,考慮到保定市自然和環境的特點,結合保定市現有統計核算體系,筆者得出保定市綠色GDP的核算公式:綠色GDP=傳統GDP―自然資源損耗成本―環境污染損失成本。
三、保定市2010年綠色GDP核算
(1)自然資源消耗成本。自然資源耗竭損失價值核算的主要內容包括煤、石油、天然氣消費和耕地損失、水資源消耗、魚類資源過度捕撈所造成資源損失。對地下礦產耗竭損失價值的計算采用雷明中國環境經濟綜合核算矩陣及估算中自然資源價值估算方法―凈價法。取各類資源實際恢復費用和理論恢復費用的平均值進行計算。耕地資源耗竭損失價值是當年耕地損失量與耕地單位面積凈收益乘積與當年一年期存款利率和通貨膨脹率之和的比值(2010年保定市耕地單位面積凈收益為2.87萬元/公頃,年期存款利率2.5%,通貨膨脹率4.9%)。2010年保定市煤炭消費總量為988.25萬t,包括燃料煤消費量和原料煤消費量。石油、天然氣消耗量分別為8.09萬t和10344萬m3。漁業產值67301萬元,漁業中間消耗為31466萬元。耕地面積減少300公頃。結合上述數據可得保定市2010年自然資源耗減成本為120012.8萬元,其中地下礦產資源損失71192.7萬元,占資源耗竭損失的59.32%。(2)環境污染損失成本。對環境污染損失成本核算方法采用恢復費用法,得到廢水(僅工業廢水)的治理成本是4.2元/噸;廢氣單位治理成本,即工業SO2的治理成本是1262.64元/噸,工業煙塵的治理成本是272.2元/噸;一般工業固廢的治理成本是50元/噸,危險固廢的治理成本是1150元/噸,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成本是30元/噸。2010年保定市工業污水排放量17866萬噸。工業二氧化硫去除量107765噸,工業二氧化硫排放量53984噸,工業二氧化硫產生量161749噸。工業煙塵去除量1384577噸,工業煙塵排放量14652噸,工業煙塵產生量1399229噸。一般工業固體固廢產生量為446.85萬噸,危險固廢產生量為1.29萬噸,城市生活垃圾產生量為36.00萬噸。綜上,在環境污染損失成本核算中,環境污染損失成本為158453.3萬元,廢水治理成本75037.2萬元,占污染治理總成本的47.36%,廢氣治理成本58510.09萬元,占污染治理總成本的36.96%,固體廢棄物治理成本24906萬元,占污染治理總成本的15.72%。(3)保定市綠色GDP計算結果。保定市綠色GDP=GDP-(自然資源耗減成本+環境污染損失成本),其中自然資源耗減成本120012.8萬元,環境污染損失成本158453.3萬元,保定市2010年國內生產總值2050.3億元,根據公式計算得到綠色GDP為2020.5億元。2010年保定市國內生產總值中有1.4%的部分是以犧牲自身生存環境取得的,屬“虛增值”。
本文針對當前資源浪費、環境污染越來越嚴重的危機,對保定市2010年的資源環境損失問題進行了研究。通過數據分析得知,雖然保定市綠色GDP指數為98.6%,指數較高,但其量化的資源環境損失為29.80億元,表明2010年保定市在經濟發展的同時對資源環境也造成了不可忽視的影響,其中環境污染損失較嚴重,廢水和廢氣的治理的成本占到近八成。自然資源耗減量較大,表現為地下礦產資源消耗過度,魚類過度捕撈。
參 考 文 獻
[1]高敏雪,許健.資源環境統計[M].北京:中國統計出版社,2004
環境污染的概念范文5
1.外部性的含義及和其他方面的關系
1.1 外部性含義及其特征
外部性是指一個企業的生產行為或一個消費者的消費行為以市場機制之外的方式對他人造成的福利的增加或減少。外部性的概念是馬歇爾首先提出的,他在分析外部環境對企業發展的影響時提出了外部性的概念。馬歇爾的學生庇古將外部性的概念發展到企業行為對外部環境的影響,從而形成了外部性理論。他在《福利經濟學》一書中指出,外部性導致私人成本與社會成本的不一致。與庇古不同,科斯認為產權是引起環境問題的主要因素,產權不清必然導致效率損失。
外部性有三個典型特征:第一,外部性產生的成本或收益由他人承擔或接受,如一個企業進行生產所導致的環境污染是由附近居住的居民承擔的或者住在果園周圍的人們可以免費觀賞花朵。第二,存在于市場價格機制之外,即以市場價格之外的方式影響他人,外部性一般很難計入成本或收益加以計算;第三,外部性的制造者并不承擔外部性引起的福利的增加或損失,例如制藥廠排放有害氣體損害了市民身體的健康而不做出任何補償。
1.2 外部性與市場效率的關系
外部性可以劃分為正外部性和負的外部性,正的外部性指企業生產行為或居民消費行為給他人帶來的福利的增加,負的外部性指生產或消費行為給他人帶來的福利的較少。當外部性存在時,市場不能實現效率最優,從而導致整體福利的損失。當負外部性存在時,就會出現過量供給;當正外部性存在時,會出現過小供給。
1.3 外部性與公共資源、環境污染的關系
公共資源由于其具有非排他性和競爭性的特點,屬于混合公共產品,因而存在負的外部性,即在沒有政府干預的情況下,任何人都可以免費消費公共資源,并且一個人的消費會導致公共資源可供消費數量總額的降低,從而使他人的福利受到損失,其結果是導致對公共資源的過渡使用。環境就可以看成是這樣一種公共產品,而環境擁有一定自凈能力,通常也可稱為環境承載能力。環境承載能力也可看作一種公共資源,向環境排污相當于消費了環境承載能力,因此環境污染是典型的外部性問題。
2.我國環境污染治理政策及其缺陷
根據環境污染產生的根源――外部性,治理環境污染的辦法主要有私人對策和公共對策。私人對策主要是進行產權界定和劃分,公共對策則包括行政管制、征稅、補貼和排污權交易。行政管制一般是設定排污標準或限額。而產權界定,征稅、補貼和排污權交易都是通過外部成本內部化,使市場產量達到最優。
目前我國環境污染治理主要是實行排污收費制度,或者政府直接進行環境污染治理。兩種手段對防止環境污染、遏制環境惡化雖然有一定作用,但其缺陷是明顯的,首先,征收排污費標準主要是根據污染物排放濃度來收費,而不考慮污染物的排放總量,并且只對超標部分收費,不利于刺激企業降低污染;其次,排污費的征收、管理、運用均不規范。排污費征收額過低,明顯偏離市場最優水平;排污費的制定、征收主要由環境管理部門負責,一些地方受部門利益驅動,形成了“亂收費”,其控制污染、減小社會福利損失的目的難以實現;最后,政府直接進行環境污染治理,治理資金費用由誰承擔不明確,如果是由其他納稅人來承擔,則客觀上鼓勵了企業的排污行為。
十年來,盡管淇河治污取得了一定成績,但探索治污的長效機制,仍然是一個重要任務。由于淇河流域污染治理工作具有幾個特點:一是地方承擔治理污染的責任,采取統一、強硬的命令方式從上至下進行貫徹,地方只能服從;二是沒有核算企業獨立承擔污染治理成本可能性的情況下,要求企業承擔污染治理成本,企業只能被動地接受;三是主要依靠地方政府實施各種治理計劃,而作為污染受害者的公眾并沒有多少實際的、過硬的法定權利可以使用,除了申訴、抱怨,難以監督,更難以索賠,也難以得到補償;四是采取集中動員方式,要求在某一特定時刻實現目標,缺乏制度保障。“可以看出在淇河治理過程中,政府依然偏重行政手段而缺乏經濟手段的配套?!?/p>
3.環境污染治理對策在淮河污染治理中的應用分析
3.1 環境污染治理的私人對策
產權界定,也稱為科斯交易。根據科斯定理,在當事人較少、談判成本為零或者很低、外部性來源清楚的條件下,可以通過產權劃分的辦法,將外部成本內部化。其結果是,無論誰獲得產權,都將增加企業的邊際成本,使之與社會邊際成本曲線重合或靠近,從而實現帕累托最優。產權界定的方法曾在英國、津巴布韋等國家取得了良好的治理效果。但是,我國河流一般較長,流域幅員較廣,當事主體眾多,且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體制下,劃分產權可能性很小。
3.2 環境污染治理的公共對策
3.2.1 對環境污染企業征環境保護稅。稅收是政府調節經濟的重要手段之一。征收環境稅最早由庇古提出,因此也叫做“庇古費”。通過在效率產量水平上對排污量征收相當于邊際外部成本的稅收,其結果是企業生產的邊際成本提高,削減產量,或者企業通過治污降低污染,社會邊際成本下移,最終使產量達到社會最優。征稅除了影響企業成本從而控制污染排放以外,一個最明顯的優點便是由于征稅行為是針對企業全部排污,如果企業降低排污量則可以減輕稅收負擔,因此有利于激勵企業采取降污措施。此外,稅收政策不僅可以運用干企業,同樣可以通過向消費者征稅,從而減少消費者對重污染產品的需求。由于征稅手段具有的優點,在OECD(經濟與發展組織)國家得到了廣泛的運用,比如意大利政府對塑料袋課稅后,全國對塑料購物袋的消費立即降低了30%,美國依阿華州通過法律對殺蟲劑和氮肥在銷售和制造環節征稅;挪威、奧地利、芬蘭等國征收化肥稅費,稅費占價格的10%左右。但是稅收政策也存在其局限性,一是社會邊際成本、企業邊際收益很難得到,導致稅率的確定不一定能達到市場最優;其次稅率一旦確定,要更改必須經過一定的法律程序,因此其靈活性欠佳。盡管如此,稅收作為一種有效手段,對于建立長效的淮河污染治理機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必不可少。
3.2.2 同時增加對減少排污量企業的補貼。政府按單位減少的排污量給予補貼和對控制污染的設備費用進行補貼,目的是激勵污染者減少排污量,或抵消治理污染的設備投資費用。如果企業不減少產量或者排污量,則會失去相應的政府補貼,因此補貼的實質是增加企業生
產的機會成本。補貼的缺陷在于第一,補貼將增加政府的財政支出;第二,補貼有可能吸引新的企業的進入,增加污染;第三,如果企業增加產量能獲得比補貼更多的收益,企業將放棄補貼,增加對環境的污染。
3.2.3 實現排污權市場化交易。排污權交易是指政府向企業拍賣排污權許可證,并允許企業之間進行交易。政府在最優排污量上拍賣排污權許可證,讓排污許可證在不同的企業之間進行交易,從而讓治理成本較高的企業通過多購買排污權而少治理,而成本較低的企業多治理而賣出排污權,在污染總量控制的前提下,使治理成本最小化。如果企業邊際收益大于邊際成本,則會增加產量,購買排污權許可證,通過排污權許可證的交易,許可證價格最終會等于企業邊際收益減去邊際成本。排污權交易可以實現對污染總量的控制,企業可以根據利潤最大化原則自主決定是購買許可還是治理污染從而達到污染治理成本的最小化,但其弊端在于最優污染量如何確定以及對企業排污量是否可嚴密監測。排污權交易在美國等的大氣污染治理中的運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然而河流治理尚未形成成熟的排污權交易市場。
3.2.4 加強政府直接管制。政府管制通常的做法是設定排污限額或產量限額,或者規定新進入企業的環境標準。政府管制在環境污染已到一定程度時會起到立即明顯的效果,比如我國在淮河流域治理中對污染嚴重企業的關、停、并政策。但是從長期來看,政府管制有其不可克制的不足,缺乏彈性和效率。一是政府制定的排污限額并不一定反應社會最優水平,二是一旦企業達到排污標準,便失去動力繼續降低污染。
盡管我國政府―再強調避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但并未建立保護環境的長效機制。在淇河污染治理中,我們仍然看到政府(其他納稅人)承擔了環境治理的很大一筆費用,企業并未成為環境污染治理的主體。地方政府出于利益驅動,甚至對超標污染的企業進行隱瞞、保護,干預環保執法部門的工作。
通過對以上環境污染治理對策的比較,環境污染治理雖然和技術、道德約束等其他因素高度相關,但從公共經濟學的角度而言,鑒于淮河當前污染的嚴峻形勢,在政府直接治理、管制以外,更應該綜合運用稅收、排污權交易等手段,建立淇河污染治理和防治的長效機制,避免污染――治理――再污染――再治理的循環。秉承誰污染、誰納稅的原則,對企業生產過程中的污染物以污染濃度和排污總量為計稅依據征收環境稅,建立和完善排污權交易市場,都將對淇河流域企業排污的治理起到長久的積極作用。
環境污染的概念范文6
關鍵詞:綠色稅收稅收制度完善
隨著上世紀
五、六十年代環境問題的日益惡化,一些具有環保特點的經濟概念,諸如綠色國民生產總值、綠色會計、綠色營銷、綠色稅收等相繼出現。這些“綠色”概念,不僅反映了人們對環保的重視程度,而且更重要的是將環境資源的消耗與補償納入經濟范疇,從而有利于環境問題的解決。
其中綠色稅收的概念最早主要是基于20世紀20年代英國經濟學家庇古提出的“政府利用宏觀稅收調節環境污染行為”的環境稅收思想,即對導致環境污染的經濟主體征收特別稅種,使外部成本內在化,以實現對環境、資源的有效利用。在經過半個多世紀的拓展和深化后,綠色稅收概念被賦予更新、更廣闊的內涵。
從廣義上說,綠色稅收是稅收體系中與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利用和保護有關的各種稅種和稅目的總稱。從狹義上看它包括以下一個或幾個方面的內容:根據排放量和對環境的損害程度來決定稅率以計算排放稅;對生產出來能危害環境的商品或使用這種商品的消費者征稅(如xej-~油征收的消費稅);在其他稅收上提取與環境相關的備抵;對于能夠節約能源或減少污染的設備和生產方法給予可以采用加速折舊備抵法或降低稅率的優惠。
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改革開放20多年來,國內經濟得到了快速發展,但是生態環境卻遭到嚴重破壞。目前我國二氧化碳排放量在世界上居于前列,世界銀行與環境經濟專家在《關于中國環境污染的調查報告》中指出,中國大城市的環境污染狀況是世界上最嚴重的,全球空氣污染最嚴重的20個城市有10個在中國。環境的惡化不但直接影響著我國人民的生存質量,而且制約著我國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環境問題是一個高度綜合、高度復雜的問題,涉及到污染的防治和生態的恢復,并且和人類的生產方式、生活方式、價值觀念、管理體制、政策法律息息相關。如何應對當前的環境問題與經濟發展的關系,走可持續發展道路,解決遏止人類發展的“瓶頸”問題,受到世界各國的普遍關注。歐美一些國家通過改革調整現行稅制,開征環境稅(包括廢氣稅、水污染稅、固液體廢物稅、噪音稅),實行xej-環境改善的稅收優惠政策等,使稅收對改善環境做出了較大的貢獻。面對日趨嚴峻的環境狀況,借鑒國外的經驗,在我國建立“綠色稅收”制度,更好地運用稅收手段保護環境和資源是十分必要的。
一、我國綠色稅收制度現狀
早在20世紀70年代,我國的原工商稅和工商所得稅中就曾規定對工業企業以廢渣、廢液、廢氣等“三廢”和其他廢舊物資為主要原料生產產品所取得的銷售收入和利潤給予定期免稅照顧。此后,我國的稅收制度雖然歷經多次改革、調整,但也始終將保護環境作為稅制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我國現行稅制中的環境保護措施主要包括:對“三廢”企業的稅收減免;對節能、治污等環保技術和環保投資的稅收優惠;限制污染產品和污染項目的稅收措施;促進自然資源有效利用的稅收優惠等。此外,我國現行的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等稅種也對保護環境不受污染、提高資源的使用效率、實現可持續發展有積極的作用。應當肯定,上述稅收措施采取“獎限結合”的辦法,形成了鼓勵保護環境、限制污染的鮮明政策導向,與政府的其他有關措施相配合,在減輕或消除污染,加強環境保護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面對日趨嚴峻的環境狀況,相對于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戰略目標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上述稅收措施所發揮的作用還遠遠不夠。主要體現在:
1.現行稅制中缺少以保護環境為目的的專門稅種。這樣就限制了稅收對環境污染的調控力度,也難以形成專門的用于環保的稅收收入來源,弱化了稅收在環保方面的作用。
2.現有涉及環保的稅種中,有關環保的規定不健全,對環境保護的調節力度不夠。比如就資源稅而言,稅率過低,稅檔之間的差距過小,對資源的合理利用起不到明顯的調節作用,征稅范圍狹窄,基本上只屬于礦藏資源占用稅。這與我國資源短缺,利用率不高,浪費現象嚴重的情況極不相稱。
3.現行稅制中為了環保而采取的稅收優惠措施的形式過于單一,僅限于減稅和免稅,受益面比較窄,缺乏針對性和靈活性,而且顯得力度不足,國際上通用的加速折舊、再投資退稅、延期納稅等方式均可應用于環保稅收政策中,以增加稅收政策的靈活性和有效性,而我國幾乎沒有這方面的內容。
4.現行稅制未形成綠色稅收制度,沒有就環境污染行為和導致環境污染的產品征收特定的污染稅。目前國家治理環境污染,主要是采取對水污染征費,對超過國家標準排放污染物的生產單位征收標準排污費和生態環境恢復費,這種方式缺乏稅收的強制性和穩定性,環保成果難以鞏固和擴大。另外,在征收方式上不規范,排污費的收費方式由環保部門征收,不僅征收阻力很大,而且排污資金的使用效果也不理想。
二、如何建立和完善我國綠色稅收制度
根據我國資源現狀和特點,應促進企業按物耗少、占地少、能耗小、運輸少和技術密集、附加值高的原則發展,加強對能耗大、用水多、占地多、污染嚴重的重化工業的管理。在進一步完善現行保護環境和資源的稅收措施的基礎上,盡快開征環境保護稅,使其成為“綠色稅收”制度的主體稅種。從而構建起一套科學完整的“綠色稅收”制度。.采取多種稅收優惠政策引導企業走可持續發展之路。
1.擴大并建立完善的環境稅種體系,明確征收范圍。開征新的環境稅,建立以保護環境為目的的專門稅種,將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的開發生產行為及在消費過程中會造成環境污染的物質列為環境污染稅的征收范圍。借鑒國際經驗,分期分批開征水污染稅、大氣污染稅、污染源稅、噪音稅、生態補償稅等一系列專項新稅種。將目前資源稅的征收對象擴大到礦藏資源和非礦藏資源,可增加水資源稅,以解決我國日益突出的缺水問題。開征森林資源稅和草場資源稅,以避免和防止生態破壞行為,待條件成熟后,再對其他資源課征資源稅,并逐步提高稅率,對非再生性、稀缺性資源課以重稅。鑒于土地課征的稅種屬于資源性質,為了使資源稅制更加完善,可考慮將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并入資源稅中,共同調控我國資源的合理開發,同時應擴大對土地征稅的范圍,并適當提高稅率,嚴格減免措施,加強土地資源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耕地意識。
2.完善稅制要素。按照國際通行的做法,環境保護稅的課征對象應是直接污染環境的行為和在消費過程中會造成環境污染的產品。從稅收的公平性考慮,環境保護稅的征收范圍應具有普遍性,即凡屬此類行為和產品均應納入課征范圍。但考慮到我國目前缺乏這一稅種的制度設計和征收管理經驗,在開征此稅的初期,課征范圍不宜太寬。應采取循序
漸進的辦法,先從重點污染源和易于征管的課征對象人手,待取得經驗、條件成熟后再擴大征收范圍。為促進經濟主體珍惜和節約資源,宜將現行資源稅按應稅資源產品銷售量計稅改為按實際產量計稅,對一切開發、利用資源的企業和個人按其生產產品的實際數量從量課征。在稅基選擇上,以污染物的排放量課稅,一方面刺激企業改進治污技術,另一方面也不會妨礙企業自由選擇防治污染方法。采用彈性稅率,根據環境整治的邊際成本變化,合理調整稅率,同時對不同地區、不同部門、不同污染程度的企業實行差別稅率,在征收管理方面宜作地方稅,地方政府應將征收上來的稅款進行專門保管,專門用于環保建設事業。
3.完善稅收優惠措施。除繼續保留原有的減稅免稅和零稅率等稅收優惠形式外,還應針對不同優惠對象的具體情況,分別采取多種稅收優惠形式。首先,制訂環保技術標準,對高新環保技術的研究、開發、轉讓、引進和使用予以稅收鼓勵。可供選擇的措施包括:技術轉讓收入的稅收減免、技術轉讓費的稅收扣除、對引進環保技術的稅收優惠等。其次,制定環保產業政策,促進環保產業的優先發展。如環保企業可享受一定的所得稅的減免;在增值稅優惠政策中,對企業購置的環保設備應允許進行進項抵扣,從而鼓勵企業對先進環保設備的購置與使用;對環保設備實行加速折舊;鼓勵環保投資包括吸引外資,實行環保投資退稅;在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有關政策中,對于企業采用先進環保技術改進環保設備、改革工藝、調整產品結構所發生的投資應給予稅收抵免;對于環保產品在出口政策上給予稅收支持等等。這樣,可以增強稅收優惠手段的針對性和多樣性,便于靈活運用各種不同稅收優惠形式激勵企業采取措施保護環境、治理污染。提高稅收優惠措施的實施效果。新晨
4.改革消費稅制度。為了增強消費稅的環境保護效應,應對課征制度進行改進。(1)適當提高含鉛汽油的稅率,以抑制含汽油的消費使用,推動汽車燃油無鉛化的程。(2)在繼續實行對不同排氣量的小汽車用差別稅率的基礎上,應對排氣量相同的、汽車視其是否安裝尾氣凈化裝置而實行區別對待,并應明確規定對使用戶“綠色”燃料的、汽車免征消費稅,以促使消費者和制造商做出有利于降低污染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