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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經濟發展年度計劃范文1
(一)在落實政策中后扶工作穩步推進。一是抓好年度人口復核,準確發放直補資金。按照大中型水庫農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記和年度復核的有關要求,及時準確完成年度人口復核工作,共核減移民直補人口83人,并在政府網上進行公開,完成2012年第3、4季度的351.15萬元的直補資金發放。二是做好年度后扶計劃的編報工作。按照年度后期扶資金額度,將年度資金額度下達到各個移民村組,結合各自實際情況上報年度扶持項目。目前已完成2013年度后扶項目計劃和2012年度結余資金項目計劃的編制,擬投入后扶資金885.84萬元。三是抓好后扶年度項目的實施。上半年,完成基礎設施類項目52個,撥付后扶資金538.83萬元;完成上年度5個村的小規劃項目掃尾。
(二)在推動創業致富中實現移民經濟發展。從去年末到今年上半年,省政府和市政府陸續下發關于進一步推進移民創業致富的文件,同時我縣又在大力推動全民創業,這為移民創業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機遇。上半年,我們在推動移民創業中主要抓了以下幾項工作。一是抓培訓提升移民創業能力。按照年度培訓移民人次不少移民勞動適齡人口10%的要求,制定年度培訓計劃和培訓內容。上半年,我們與各個移民鄉鎮、婦聯、共青團等單位,開展移民技能培訓6期400多人次。二是持之以恒抓好庫區經濟建設。由于庫區交通等條件的限制,我縣庫區移民經濟一直落后于全縣發展水平。從去年開始,我們提出發展沿庫移民經濟產業帶的思路并取得成效。今年,我們繼續在發展沿庫移民經濟產業帶上下功夫,完成茶葉撫育520畝,新開發茶葉200畝,建成黃金芽茶葉示范基地20畝,擴建泥鰍養殖基地60畝,泥鰍苗種繁育基地10畝,新發展中藥材基地3個。三是提升移民綜合發展能力。扶持移民專業合作社,鼓勵移民實現抱團發展,每年有計劃的重點幫扶1-2個移民村發展集體經濟,增強移民綜合發展能力。上半年,我們共扶持了移民專業合作社項目5個,擬投入30萬元扶持小順村發展休閑度假農家樂的集體經濟發展項目。四是建設“和美移民村”打造美麗移民鄉村。結合我縣“山水童話鄉村”工作,今年我辦選定石塘鎮小順村、赤石鄉赤石村做為建設“和美移民村”,從村莊環境整治、班子建設、農房改造等方面給予大力支持,目前進展良好。
(三)在抓“陽光移民”中促進項目管理提升。在項目管理中堅持公開、公正、公平原則,將項目管理貫穿于后期扶持工作的全過程。一是堅持移民政策陽光運行。大力宣傳移民政策,在政府網上及時公開移民政策,使移民群眾知曉政策、理解政策。二是項目陽光運行。在編制移民后期扶持規劃和年度計劃過程中,遵循自下而上原則,所有項目由村組申報并進行公示公開,項目年度計劃全部上網公開,保證項目運作在陽光下運行。三是項目資料完整度得到提升。為進一步加強移民項目管理工作,上半年我辦為各業務科室全部配備數碼相機,要求對每一個項目立項前和立項后都要圖像資留存,提高了項目資料的完整性,為項目評估提供歷史依據。四是項目庫建設取得進展。按照工作要求,上半年共有143個項目充實到項目庫區中,為項目建設的科學性和有效性打下了基礎。
(四)在抓責任落實中實現移民群體穩定。在工作當中,我們始終高度重視移民維穩工作,從小事做起,從落實責任抓起,從化解移民矛盾糾紛著手,確保了上半年我縣庫區和安置區的和諧穩定,為全縣經濟社會發展創造了一個良好環境。一是落實責任。在工作機制上,做到工作有分管,具體工作有人抓,責任落實工作到位。二是認真化解糾紛。上半年,承辦局交辦2件,接待來辦咨詢移民政策、反映情況移民約150人次,所反應的情況大部分都得到了解決。三是加強走訪掌握信息。上半年,針對石塘庫區外遷移民的訴求,“三改一拆”等縣重點工作推進過程中出現的移民訴求,我辦領導和相關科室主動靠前,到移民村、移民戶中走訪,了解實情,掌握第一手情況,做好移民思想工作,確保移民群體穩定。
(五)在抓作風建設中實現效能提高。一是抓好職權梳理,明確工作職責。上半年,按照縣紀委的要求,扎實開展廉政風險防控工作,根據三定方案和相關移民工作重點變化,及時梳理工作職能,對各科室工作職能、職責重新進行定位,確保責、權、利相結合,做到職能清楚職責到位。二是抓好黨風廉政建設。上半年,對各項內部管理制度重新進行了審查和完善,認真落實“八項規定”和“六個嚴禁”,樹立了移民干部良好形象。三是著力提升機關效能。加強機關作風建設,嚴格執行各項工作紀律,扎實開展作風建設“怎么看怎么辦”大討論,培養干部職工的勇于擔責敢于負責的良好精神風貌,機關效能有了較大提升。
二、存在的問題
年初預定的工作計劃和目標任務,上半年基本完成過半。通過仔細分析,當前移民工作中還存在這樣或那樣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在推動移民創業致富上,表現為一些移民傳統產業急需改造升級,防范市場風險的意識和手段都比較薄弱,鼓勵移民創業的辦法不夠具體,一些舊的扶持方式和扶持標準需要進一步補充和完善。
在移民群體的維穩上,仍存在一些不穩定因素。表現在石塘外遷移民終結后仍持續來訪且訴求多變;在“三改一拆”過程中,部分移民戶舊房拆除后新房無法新建出現的住房問題,以及安置移民與原住民出現的利益分配問題等。
在項目規范化建設上,仍有進一步提高的空間,表現在項目申報、實施、驗收、績效評估各環節資料不夠完整;項目庫的項目質量和數量要進一步擴大。
三、下半年工作要點
今年是移民工作列入市政府目標考核的第一年,我們要對照年度工作目標和考核要求,全力推進各項工作的開展,確保年度工作目標順利完成,力求在工作上有創新、有成效、有亮點。下半年著重抓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狠抓移民創業致富不放松。將推動移民創業致富做為工作的重中之重,從政策、資金、服務等各方面為移民創業提供良好的支持,千方百計把移民創業向縱深推進。一是完善政策扶持。認真領會和貫徹落實省、市關于加快移民創業的政策精神,創新扶持方式,明確具體的扶持移民創業措施,明確具體的操作辦法,從政策上鼓勵移民創業。二是加大資金扶持力度。在資金安排上,確保用于移民生產性項目資金不少于年度資金總額的30%,重點用于扶持移民發展綠色、高效的生態經濟,來料加工,專業合作社,集體經濟等方面。三是評選和表彰移民創業致富帶頭人。對在創業致富過程中起到良好帶動示范作用的移民戶、移民村、專業合作社進行公開給予精神和物質表彰,在移民群體中樹立創業光榮的理念,增強移民創業意識。四是促進移民創業貸款的有效開展,爭取設立移民創業基金,為移民創業提供更好的形式多樣的資金扶持。
(二)牢牢維護移民穩定不放松。一是關注重點熱點問題的問題。圍繞縣重點工作推進,時刻關注“三改一拆”、“低丘緩坡”等工作推進中出現的移民糾紛和利益訴求,協助有關部門和鄉鎮做好工作;二是做好排查。加強與鄉鎮、街道、移民村組的溝通和協作,加大對不穩定因素的排查力度,做到信息掌控在前,工作到位;三是抓好化解。做好移民積案化解,及時化解預盾糾紛,確保庫區和安置區穩定。
集體經濟發展年度計劃范文2
【關鍵詞】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法律規制;政策體系
【中圖分類號】C91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736X(201 2)05-0045-04
水庫移民是人類社會尚未解決好的世界性難題。它不僅涉及大規模的人口遷移,而且影響到經濟社會系統的重建。因此,要想做好移民工作,離不開政策的指導和支持。本文主要探討了我國政府基于扶貧和可持續發展為目標而對大中型水庫移民實施的后期扶持政策及其體系構建問題。
一、我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的政策體系
后期扶持是我國為解決水庫移民遺留問題、保護移民權益、維護庫區社會穩定而采取的一項特殊政策,它起源于20世紀80年代,經歷了庫區維護基金、庫區建設基金和庫區后期扶持基金等幾個階段。2006年,國務院《關于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見》(以下稱《后扶意見》)和《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的頒布實施,掀開了構建后期扶持政策體系的新序幕。時至今日,我國已初步建立起由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以及其他政府規范性文件組成的移民政策體系。
(一)法律
目前,我國還沒有制定專門的《水庫移民法》,對移民權益的保護主要是通過憲法、民法通則、物權法、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水法等法律來共同承擔的。這些法律對水庫移民財產權益的保護,主要分三個層級。
1.根本法規制。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對水庫移民權益的規制主要集中在對移民財產權利的保護上?!稇椃ā返?3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憲法的上述規定,為水庫移民財產權益的保護提供了原則和精神。
2.基本法規制。作為調整財產關系的基本法,《民法通則》第75條規定:“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薄段餀喾ā返?2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征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土地管理法》第14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p>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5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水庫移民意味著離開家園,失去住宅和土地,上述法律的規定,為水庫移民財產權益的保護提供了具體依據。
3.專門法規制。作為調整水事關系的專門法,《水法》首次以法律形式對后期扶持作出規定。該法第29條規定:“國家對水工程建設移民實行開發性移民的方針,按照前期補償、補助與后期扶持相結合的原則,妥善安排移民生產和生活,保護移民的合法權益?!彪m然只是一項原則性規定,但明顯提升了后期扶持的法律地位。
(二)行政法規
為適應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設的需要,我國先后頒布了一系列水庫移民法規,這些法規主要分為兩類。一是通用型,適用于所有水工程移民,如《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后扶意見》;二是專用型,即為某項重大工程移民量身定制,如適用于三峽工程的《長江三峽工程建設移民條例》、適用于南水北調工程的《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暫行辦法》。這些法規,對后期扶持的對象、期限、方式、資金保障等問題進行了規制,是開展移民后扶工作的主要依據。
(三)部門規章
為落實后期扶持法律、法規的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了一些行政規章。2003年1月,財政部頒布了《庫區建設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對庫區建設基金的性質、來源、征收標準和年限、使用原則和監督管理作了明確規定。2003年3月,水利部頒布了《中央直屬水庫移民遺留問題處理規劃實施管理辦法》,明確了移民遺留問題處理的管理體制和規劃編制工作程序,并對規劃實施中的項目管理、年度計劃、年度預決算和資金管理等提出了具體措施和辦法。2003年11月,財政部又下發了《關于庫區建設基金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對庫區建設基金使用的具體范圍、預決算和會計管理等作了明確規定。2004年3月,水利部印發了《庫區建設基金縣級報賬制實施辦法》,從資金管理、報賬支付程序、報賬憑證和監督檢查四個方面對庫區建設基金縣級報賬提出了明確要求。2004年5月,水利部印發了《庫區建設基金會計核算辦法》,規定了庫區建設基金會計核算的原則、科目和程序。
(四)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為落實國家的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地方各級人大和政府制定了相應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取得了較好的社會和經濟效益。如《湖南省大中型水庫移民條例》、《山西省移民工作管理辦法》、《福建省大中型水電站移民安置暫行辦法》、《重慶市實施(長江三峽工程建設移民條例)辦法》、《湖北省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實施方案》、《湖北省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項目管理辦法(試行)》、《江西省移民建鎮工程質量責任制若干規定》,等等。
集體經濟發展年度計劃范文3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管理。
第三條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法制宣傳教育,增強全民保護土地意識,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轉讓土地的行為,促進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縣(含縣級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市轄區的土地管理和監督工作,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所轄鄉(鎮)的土地管理和監督工作,實行集中統一領導。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特定區域設立派出機構,負責相應區域的土地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二章土地權屬的確認和變更
第五條依法實行土地登記發證制度。土地登記的具體事務,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辦理。
確認林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涂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六條單位和個人使用的國有土地按照下列規定登記發證:
(一)中央駐皖單位、省直單位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省人民政府登記發證;
(二)市直單位、市轄區內其他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市人民政府登記發證;
(三)跨行政區域的國有土地,由所跨行政區域的同一上級人民政府登記發證;
(四)前(一)、(二)、(三)項規定以外的單位和個人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人民政府登記發證。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以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建設的,依照《實施條例》第四條的規定登記發證。
第七條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以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應當自行為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的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變更登記:
(一)依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二)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引起土地使用權轉移的;
(三)因征用、交換、調整土地引起土地權屬變更的;
(四)因單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引起土地權屬變更的;
(五)因處分抵押財產引起土地權屬變更的;
(六)依法改變土地用途的;
(七)依法繼承、贈與、更名引起土地使用權變更的;
(八)依法改變土地權屬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依法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的,由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登記。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農民集體所有的荒山、荒地、荒坡、荒灘等土地使用權的承包、拍賣等方案,須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獲得使用權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
土地所有者通過發包、拍賣集體所有的荒山、荒地、荒坡、荒灘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資金,應當用于本集體所有的荒山、荒地、荒坡、荒灘等范圍內的水土保持和小型農田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條土地登記申請人采取隱瞞事實等非法手段騙取登記的,或者因土地登記機關責任導致土地登記不當的,土地登記機關應當書面通知土地證書持有人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土地證書更改、更換或者注銷手續;土地證書持有人逾期不辦的,由土地登記機關公告原土地證書作廢。更改、更換或者注銷土地登記的費用以及因此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由責任者承擔。
上級土地登記機關發現下級土地登記機關土地登記有錯誤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權直接注銷或者更改。
第三章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十一條省、市、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依照《土地管理法》規定審批。
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逐級上報省人民政府批準;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逐級上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其建設用地規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規模。已經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超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規模和范圍的,應當及時進行修訂、調整。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嚴格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制。沒有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或者超過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的,不得批準新增建設用地。節約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經核準后,可以結轉下一年度使用。
未嚴格執行建設占用耕地補償制度或者沒有完成土地開發、整理計劃指標的,核減下一年度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
第十四條因村莊、集鎮、鄉鎮企業退建還耕易地重建的,新址應當盡量利用非耕地,不得占用基本農田;占用基本農田以外耕地小于舊址面積的,其建設用地可以不占年度建設占用耕地計劃指標。
第四章耕地保護
第十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確因土地后備資源匱乏,新增建設用地后,新開墾耕地的數量不足以補償所占用耕地數量的,必須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減免本行政區域內開墾耕地的數量,并支付相應的耕地開墾費用,由省人民政府組織易地開墾。
第十六條省人民政府建立新增耕地儲備庫。市、縣人民政府組織開墾的超過耕地開墾計劃的新增耕地或者年度內占用耕地補償平衡有余的耕地,可以納入新增耕地儲備庫。儲備的耕地可以用于折抵建設占用耕地的補償指標,也可以有償調劑用于其他市、縣折抵建設占用耕地的補償指標。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庫,保證耕地開墾計劃的執行。
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基本農田保護制度,按照上級人民政府下達的基本農田保護面積指標,合理劃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基本農田保護區,落實保護措施,確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本行政區域內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不減少。
第十八條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用地單位應當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的,用地單位在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時,應當按照每平方米6至9元的標準繳納耕地開墾費;占用基本農田的,繳納耕地開墾費的標準應當高于上述標準的40%。
用地單位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參照前款規定的標準繳納耕地開墾費。
開墾耕地所需資金或者繳納的耕地開墾費,作為建設用地成本列入建設項目總投資。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單位將所占用耕地耕作層的土壤用于新開墾耕地、劣質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二十條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用地單位應當按照每平方米5至10元的標準繳納閑置費;連續兩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二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
第二十一條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開墾區內開發土地,應當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積極進行土壤改良,防止砂化、鹽漬化、潛育化和水土流失。一次性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荒山、荒地、荒坡、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由開發單位或者個人向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下列規定的權限辦理審批手續:
(一)不超過20公頃的,報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二)超過20公頃不超過50公頃的,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三)超過50公頃不超過600公頃的,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四)超過600公頃的,報國務院批準。
第二十二條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整理規劃,實施土地整理,增加耕地面積,提高耕地質量。
土地整理后新增耕地面積,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驗收,也可以委托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委托驗收的,驗收結果須經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復核確認。
第二十三條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的,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復墾;沒有條件復墾的,按照被破壞土地每平方米6至9元的標準繳納土地復墾費;復墾不符合要求的,參照上述標準繳納復墾費。土地復墾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條耕地開墾費、土地閑置費和土地復墾費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收,并繳入同級財政專戶,專項用于土地開發、整理和復墾,不得挪作他用。
省人民政府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可以調整耕地開墾費、土地閑置費和土地復墾費的標準。
第五章建設用地
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應當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以有償使用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后,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
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頒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和建設用地批準書后,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
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以及農村村民住宅等鄉(鎮)村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后,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
第二十六條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建設單位應當向建設項目批準機關的同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第二十七條具體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國有未利用地,除依法報國務院批準的外,超過4公頃的,報省人民政府批準;不超過4公頃的,報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具體建設項目使用原有建設用地和已批準農用地轉用、土地征用范圍內的土地的,以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未利用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的,報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八條依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縣人民政府收取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除30%繳中央財政外,40%留本級財政,10%繳市財政,20%繳省財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除30%繳中央財政外,50%留本級財政,20%繳省財政。
市、縣人民政府收取的原有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20%繳省財政。
第二十九條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除依法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外,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原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可以繼續保留劃撥用地外,應當實行有償使用。處置土地資產,涉及省屬單位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后,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經批準準予改變土地建設用途的,除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可以繼續保留劃撥用地外,應當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繳納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三十條國有土地租賃,應當報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由土地使用者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租賃合同。
前款所稱國有土地租賃,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出租給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向國家定期支付租金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以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應當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由土地使用者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前款所稱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是指國家以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權作價,作為出資(入股)投入企業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作價出資(入股)、轉讓、抵押等,涉及地價評估的,由具有土地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并按照國家規定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征用土地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擬訂、報批征用土地方案。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經市、縣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逐級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征用林地的,應當先征得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二)公告征用土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和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三)辦理補償登記。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之日起15日內,持土地權屬證書或者其他有效證明,到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四)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詢意見期限為15日;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五)交付被征用土地。征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人應當自征地各項費用付清之日起30日內交付被征用的土地。
征用農民承包的土地的,應當依法辦理土地承包合同變更手續。
國家依法征用土地的,按照規定核減該幅土地農業稅和有關農產品的定購任務。
第三十四條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
(一)征用魚塘、藕塘、葦塘、灌叢、藥材地等,為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
(二)征用果園、茶園、桑園等,為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7倍;未曾收獲的,為其同類土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
(三)征用耕種不滿3年的開荒地,為其所在村(組)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至4倍;耕種3年以上的,按照耕地補償。
(四)征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為其所在村(組)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5倍。
(五)征用其他土地的,為其所在村(組)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2至3倍。
征用林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
(一)征用農用地的,為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至4倍;
(二)征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的,為其所在村(組)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2至3倍。
征用荒山、荒地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六條依照本辦法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
省人民政府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因采礦造成塌陷需要征用土地的補償費標準和村莊搬遷、農民安置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條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和附著物的補償費標準:
(一)被征用耕地上的青苗,按照當季作物的產值補償;多年生作物,按照其年產值補償;無青苗的,不予補償。
(二)魚苗放養2年以上的,不予補償;不足2年的,按照放養魚苗費的3至4倍補償。
(三)用材林、防護林、特種用途林主干平均胸徑大于20厘米的,按照其實有材積價值的10%至20%補償;主干平均胸徑5至20厘米的,按照其實有材積價值的60%至80%補償。
(四)苗圃苗木、經濟林、薪炭林按照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2倍補償;尚無產值的,按實際造林投資2倍補償。幼齡林、新造林按實際投資2倍補償。
(五)房屋及其他附著物的補償費標準,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八條非農業建設經批準使用國有農、林、牧、漁場的土地的,應當參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和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規定,給予補償。
第三十九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企業或者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與其他單位、個人共同興辦企業,使用土地的補償標準參照征用土地補償標準的低限執行。
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使用土地,應當對原土地使用權人給予補償,除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全額支付外,其他補償費按照前款規定的標準減半執行;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已經調劑相應的土地給原土地使用權人的,可以不予補償。
第四十條嚴格控制征用蔬菜基地。確因特殊情況需要征用的,除依法報批外,應當按照征多少補充多少的原則,落實新的蔬菜基地,并按照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第四十一條收回農民耕種的國有土地,不支付土地補償費。有青苗的,支付青苗補償費;本辦法實施前,已經耕種10年以上,收回后直接影響農民生活的,按照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支付困難補助費。
因建設需要埋設電線桿、電線塔、電纜、管道等設施占用土地的,只補償青苗損失;占地較多的,應當依法征用土地。
第四十二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被征用完后,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其余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建設項目占用該土地時,應當按照征地辦法和標準給予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補償。
第四十三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農村村民新建住宅,其宅基地的面積標準:
(一)城郊、農村集鎮和圩區,每戶不得超過160平方米;
(二)淮北平原地區,每戶不得超過220平方米;
(三)山區和丘陵地區,每戶不得超過160平方米;利用荒山、荒地建房的,每戶不得超過300平方米。
第四十四條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使用宅基地:
(一)因結婚等原因,確需建房分戶,原宅基地面積低于分戶標準的;
(二)因自然災害或者實施村鎮規劃需要搬遷的;
(三)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回原籍落戶,沒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四)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的;
(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農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請,經村民會議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討論同意,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占用農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第四十五條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搶險救災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屬于臨時用地的,災后應當恢復原狀并交還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屬于永久性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災情結束后6個月內申請補辦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第四十六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應當參照當地征用土地補償標準,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適當補償,無償劃撥的,不予補償;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應當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費用,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補償。
收回以有償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當根據使用土地年限和土地開況給予補償。除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另有約定外,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對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等附著物給予補償。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七條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貫徹實施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就土地違法行為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支持與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絕與阻礙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四十八條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除采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條、《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措施外,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土地利用情況的文件和材料,進行查閱或者予以復制;
(二)對涉嫌土地違法的單位或者個人,暫停辦理審批、登記等相關手續。
第四十九條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下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土地審批、發證、行政處罰以及土地招標、拍賣等具體行政行為應當進行監督,對違法、不當的行為,責令限期糾正;拒不糾正的,依法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第五十條上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發現下級人民政府不依法收回閑置土地,應當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依法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作為本級儲備土地;符合耕種條件的,應當組織耕種。
第五十一條市、縣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離任時,上級人民政府可以組織土地、財政、監察等部門對其任期內的下列事項進行離任審查:
(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執行情況;
(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執行情況;
(三)耕地保護和耕地占補平衡的情況;
(四)土地利用審批中行使職權的情況;
(五)耕地占用稅、土地有償使用費等稅費收繳使用情況。
第五十二條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土地違法案件移送有關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或者行政責任的,有關機關應當依法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超過批準用地面積多占土地建住宅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多占的土地;在非法多占的土地上新建房屋的,限期拆除。
第五十四條依法應當實行有償使用而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其批準文件無效,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辦理有償使用手續;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非法低價出讓或者處置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宣布無效,責令限期重新辦理有償使用手續;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無權批準征用、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準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準占用、征用土地的,其批準文件無效,對非法批準征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批準、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非法批準征用、使用土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六條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批準減、免土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土地閑置費和土地復墾費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追繳;逾期不繳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擅自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利用現狀調查數據,減少基本農田保護面積或者調整基本農田保護區范圍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九條依照《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期滿不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六十條國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批準占用、使用土地的;
(二)對土地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不給予行政處罰的;
(三)違法進行檢查、采取強制措施的;
(四)索賄受賄的;
(五)其他的違法行為。
集體經濟發展年度計劃范文4
一、農村土地整治工作的指導思想和原則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統籌城鄉發展和新農村建設的總體要求,以建設高產穩產基本農田,打造糧食核心產區為重點,以有利于水土保持和環境改善為前提,統籌規劃,整合資源,創新機制,聯動推進,增加耕地數量,提高耕地質量,優化土地利用結構,提高節約用地水平,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增加農民收入,促進農業“三化同步”,推動城鄉統籌發展。
(二)基本原則
1、統籌規劃,整體推進。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農村土地整治規劃,并與農業、水利、林業、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環保、工業建設、園區開發等規劃相銜接,按區域和流域,整村整鄉推進農村土地整治。
2、因地制宜,突出重點。在平原地區重點實施高產農田建設、村莊集并和遷村騰地土地整治,建設糧食生產基地;在丘陵地區重點改造低丘崗地,完善農業生產基礎設施;在山區重點實施坡改梯土地整治,提高耕地水土保持能力。
3、統籌安排,分工協作。充分發揮各級政府在農村土地整治工作中的領導作用,為農村土地整治提供組織保障。各級政府要統籌涉農資金,集中投入,充分發揮涉農資金的聚集效應。各相關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土地整治工作。
4、尊重民意,保障權益。開展農村土地整治要充分調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群眾的積極性,尊重農民意愿,維護農民權益,保障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做到整治前農民愿意,整治中農民參與,整治后農民滿意。
5、深化改革,創新機制。積極探索和改革農村土地整治項目管理辦法,建立和完善與農村土地整治工作實際相適應的項目管理、實施、后續管護、社會參與等新體制、新機制。
二、農村土地整治工作目標任務和重點工程
(三)目標任務
加大基本農田土地整理和低丘崗地改造力度。到2030年,全省實施土地整治5000萬畝,建設一批旱能灌、澇能排的高產穩產基本農田;土地利用集約程度明顯提高,耕地面積有效增加;農業生產抵御自然災害能力明顯增強,項目區農業生產能力提高10%以上,生產成本降低10%以上,為提高全省糧食產能提供耕地資源保障;農村環境和農村面貌明顯改善,農民收入有效增加,為全省新農村建設打下堅實基礎。
(四)重點工程
按照“突出重點、培植亮點、集中連片、整鄉整村推進”的建設思路,著重抓好以下幾項重點工程的實施。
1、糧食主產區產能建設工程。在國家確定的33個糧食增產核心縣(市、區)和省政府確定的46個糧食主產縣(市、區),圍繞全省增加100億斤糧食產能目標,實施以小型農田水利建設為重點的高產基本農田建設,打造糧食產能核心區。
2、農村土地整治示范工程。以整鄉整村推進全域綜合整治為抓手,創新運用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等政策,實施整體推進農村土地整治示范工程。優化用地結構,在支持新農村建設、促進城鄉統籌發展、推進現代農業發展等方面發揮示范引導作用。
3、“兩江”沿線土地開發整理工程。實施列入國家土地開發整理規劃的長江、漢江沿線土地開發整理重大工程。近期重點實施南水北調漢江沿線土地開發整理工程,打造國家級商品糧生產基地。
4、“興地滅螺”工程。在血吸蟲病疫區結合血吸蟲病防治,修建血吸蟲防治設施,實施以抑螺滅螺和增糧增收為目標的土地整理工程。近期,在“綜合治理、整縣推進”的23個縣(市、區)整體推進。
5、脫貧致富奔小康工程。在國家、省定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市,實施以脫貧致富奔小康為目標的土地開發整理工程。根據土地適宜性、自然資源條件和經濟發展水平,通過土地開發整理,促進特色農業、生態農業和農業產業化發展,加快脫貧致富奔小康步伐。
6、低丘崗地改造工程。在資源利用效率不高、坡度25°以下的低丘地區,圍繞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和調整土地利用結構,堅持宜耕則耕、宜林則林、宜園則園的原則,實施以治水、改土、修路、興林、建園為主要內容的改造工程,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發展特色農業和林業,保護環境,建設生態田園。
三、推進農村土地整治的政策措施
(五)科學編制農村土地整治規劃。開展農村土地整治必須堅持規劃先行??h級以上人民政府要依據土地利用、水利、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村環境連片整治等規劃,打破部門和行業界限,按照區域和流域整體推進的原則,統籌協調,科學編制和實施農村土地整治規劃。
(六)強化農村土地整治項目資金管理。土地整治專項資金由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收入和土地復墾費等組成。農村土地整治項目資金必須做到專戶管理、專款專用、獨立核算,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各地要切實做好資金的計提、征收、使用和審計監督工作,建立健全資金使用監管和資金績效評價制度,確保資金安全。
(七)加大農村土地整治項目區集中投入力度??h(市、區)政府要加強統籌,整合項目,聚合資金,形成合力,提高各項涉農資金使用效益。使用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土地整治項目,可將不超過20%的項目資金用于項目區內村莊整治和農村新社區基礎設施建設。使用耕地開墾費和土地復墾費的項目,其新增耕地指標可用于省域內占補平衡,所得收益專項用于耕地開發。從土地出讓金中計提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資金要優先投入土地整治項目建設。積極探索以市場運作模式開拓多元化融資渠道,引導和規范民間資本參與土地整治。
(八)完善農村土地整治產權管理制度。明晰土地產權,切實保護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各地在土地整治前,要對土地利用現狀和權屬進行調查,做到產權清晰、界址清楚、面積準確。凡涉及土地權屬調整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制定切實可行的土地權屬調整方案,重新確立各權益人所屬土地的空間位置、面積等,并進行公告。土地整治項目竣工后,要嚴格按照土地權屬調整方案,及時依法辦理土地確權、變更登記手續,發放土地權利證書。農村宅基地和村莊整理復墾后的耕地仍屬農民集體所有。要在堅持尊重農民意愿、保障農民權益的原則下,依法盤活利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嚴禁在農村土地整治中,違法調整、收回和強迫流轉農民承包地。
(九)嚴格規范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工作。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地區,要結合農村環境綜合整治、中心村建設和農村新社區建設,對散亂、廢棄、閑置、低效利用的集體建設用地以及位于城鎮規劃區外廢棄的工礦用地等進行復墾整理,加強閑置土地的規劃利用,引導自然零散村落向中心村和城鎮集中,改善農民生產生活條件。必須堅持總量控制、封閉運行、規范管理、結果可控,未經批準不得擅自開展試點或擴大試點范圍。增減掛鉤試點項目拆舊建新要取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同意,并征求當地政府和規劃部門意見。試點地區使用的建設用地掛鉤周轉指標應優先用于農民宅基地、農村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并為當地農村集體經濟發展預留空間,節余部分可以在縣級行政區域內使用。武漢城市圈內的增減掛鉤試點項目節余的指標,可在武漢城市圈內使用。增減掛鉤指標納入年度計劃統一管理,按期歸還。使用增減掛鉤指標的建新土地,在城鎮規劃區范圍內的,要進入統一的土地市場。使用增減掛鉤指標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必須及時全部返還農村,并實行專賬管理、專項核算,其中不低于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之和的部分,應足額返還用于掛鉤項目區拆舊、復墾和還建區基礎設施建設。
(十)加強項目后期管護。經整治的耕地要劃入基本農田,實行永久保護。要防止重建設輕管護的問題,不斷探索項目后期管護新模式。將水利設施、道路、林網等移交項目所在地鄉鎮政府或村集體經濟組織后,要明確管護主體和管護資金,落實管護責任??赏ㄟ^有償使用方式籌集管護資金,確保項目長期發揮作用,保證農民長期受益。
四、農村土地整治工作的保障機制
(十一)加強領導,建立健全土地整治責任制度。各級黨委、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建立政府主導、國土資源部門協調統籌、相關部門共同推進的責任機制。省政府成立農村土地整治領導小組,由省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相關部門負責同志組成。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國土資源廳,負責組織指導和綜合協調工作。各級政府要把農村土地整治納入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把農村土地整治擺在農業農村工作的重要位置。市(州)政府要加強農村土地整治的監督、指導??h級政府要切實加強統籌、協調,將農村土地整治、農業綜合開發、農村環境綜合整治、農村水利建設等項目統一規劃,同步實施。鄉級政府要切實抓好宣傳發動、組織協調、矛盾調處等工作,確保項目順利實施。各級政府要把土地整治工作作為政府耕地保護目標重要內容加強檢查考核。
(十二)充分發揮農民在農村土地整治中的主體作用。要尊重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群眾的主體地位,引導和鼓勵社會力量參與農村土地整治工作。涉及宅基地和村莊整理的,堅決禁止違背農民意愿搞大拆大建、強拆強建。要盡可能招用當地農民參加農村土地整治工程施工,促進農民就業,增加農民收入。
集體經濟發展年度計劃范文5
我國人多地少,耕地資源稀缺,當前又正處于工業化、城鎮化快速發展時期,建設用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切實保護耕地,大力促進節約集約用地,走出一條建設占地少、利用效率高的符合我國國情的土地利用新路子,是關系民族生存根基和國家長遠利益的大計,是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具體要求,是我國必須長期堅持的一條根本方針?,F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按照節約集約用地原則,審查調整各類相關規劃和用地標準
(一)強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各類與土地利用相關的規劃要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所確定的建設用地規模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安排,年度用地安排也必須控制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之內。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安排的,必須及時調整和修改,核減用地規模。
(二)切實加強重大基礎設施和基礎產業的科學規劃。要按照合理布局、經濟可行、控制時序的原則,統籌協調各類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礎設施和基礎產業建設規劃,避免盲目投資、過度超前和低水平重復建設浪費土地資源。
(三)從嚴控制城市用地規模。城市規劃要按照循序漸進、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合理布局的原則,科學確定城市定位、功能目標和發展規模,增強城市綜合承載能力。要按照節約集約用地的要求,加快城市規劃相關技術標準的制定和修訂。盡快出臺新修訂的人均用地、用地結構等城市規劃控制標準,合理確定各項建設建筑密度、容積率、綠地率,嚴格按國家標準進行各項市政基礎設施和生態綠化建設。嚴禁規劃建設脫離實際需要的寬馬路、大廣場和綠化帶。
(四)嚴格土地使用標準。要健全各類建設用地標準體系,抓緊編制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用地標準。要按照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在滿足功能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重新審改現有各類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標準。凡與土地使用標準不一致的建設標準和設計規范,要及時修訂。要采取先進節地技術、降低路基高度、提高橋隧比例等措施,降低公路、鐵路等基礎設施工程用地和取棄土用地標準。建設項目設計、施工和建設用地審批必須嚴格執行用地標準,對超標準用地的,要核減用地面積。今后,各地區、各部門不得開展涉及用地標準并有悖于節約集約用地原則的達標評比活動,已經部署開展的相關活動要堅決停下來。
二、充分利用現有建設用地,大力提高建設用地利用效率
(五)開展建設用地普查評價。各地要在第二次土地調查的基礎上,認真組織開展建設用地普查評價,對現有建設用地的開發利用和投入產出情況做出評估,并按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處理好建設用地開發利用中存在的問題。今后各項建設要優先開發利用空閑、廢棄、閑置和低效利用的土地,努力提高建設用地利用效率。
(六)嚴格執行閑置土地處置政策。土地閑置滿兩年、依法應當無償收回的,堅決無償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條件的,也應采取改變用途、等價置換、安排臨時使用、納入政府儲備等途徑及時處置、充分利用。土地閑置滿一年不滿兩年的,按出讓或劃撥土地價款的20%征收土地閑置費。對閑置土地特別是閑置房地產用地要征繳增值地價,國土資源部要會同有關部門抓緊研究制訂具體辦法。2008年6月底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將閑置土地清理處置情況向國務院做出專題報告。
(七)積極引導使用未利用地和廢棄地。國土資源部門要對適宜開發的未利用地做出規劃,引導和鼓勵將適宜建設的未利用地開發成建設用地。積極復墾利用廢棄地,對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以及經核準報廢的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使用的原劃撥土地,應依法及時收回,重新安排使用;除可以繼續劃撥使用的以外,經依法批準由原土地使用者自行開發的,按市場價補繳土地價款。今后,要嚴格落實被損毀土地的復墾責任,在批準建設用地或發放采礦權許可證時,責任單位應依法及時足額繳納土地復墾費。
(八)鼓勵開發利用地上地下空間。對現有工業用地,在符合規劃、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價款;對新增工業用地,要進一步提高工業用地控制指標,廠房建筑面積高于容積率控制指標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價款。財政、稅務部門要嚴格落實和完善鼓勵節約集約用地的稅收政策。國土資源部要會同有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有關規定,抓緊研究制訂土地空間權利設定和登記的具體辦法。
(九)鼓勵開發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國土資源部要研究建立土地利用狀況、用地效益和土地管理績效等評價指標體系,加快開發區土地節約集約利用評估工作。凡土地利用評估達到要求并通過國家審核公告的開發區,確需擴區的,可以申請整合依法依規設立的開發區,或者利用符合規劃的現有建設用地擴區。對符合“布局集中、產業集聚、用地集約”要求的國家級開發區,優先安排建設用地指標。
三、充分發揮市場配置土地資源基礎性作用,健全節約集約用地長效機制
(十)深入推進土地有償使用制度改革。國土資源部要嚴格限定劃撥用地范圍,及時調整劃撥用地目錄。今后除軍事、社會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可以繼續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外,對國家機關辦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礎設施(產業)、城市基礎設施以及各類社會事業用地要積極探索實行有償使用,對其中的經營性用地先行實行有償使用。其他建設用地應嚴格實行市場配置,有償使用。要加強建設用地稅收征管,抓緊研究各類建設用地的財稅政策。
(十一)完善建設用地儲備制度。儲備建設用地必須符合規劃、計劃,并將現有未利用的建設用地優先納入儲備。儲備土地出讓前,應當處理好土地的產權、安置補償等法律經濟關系,完成必要的前期開發,縮短開發周期,防止形成新的閑置土地。土地前期開發要引入市場機制,按照有關規定,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擇實施單位。經過前期開發的土地,依法由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統一組織出讓。
(十二)合理確定出讓土地的宗地規模。土地出讓前要制訂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土地供應方案,明確容積率、綠地率和建筑密度等規劃條件。規劃條件一經確定,不得擅自調整。合理確定出讓土地的宗地規模,督促及時開發利用,形成有效供給,確保節約集約利用每宗土地。未按合同約定繳清全部土地價款的,不得發放土地證書,也不得按土地價款繳納比例分割發放土地證書。
(十三)嚴格落實工業和經營性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工業用地和商業、旅游、娛樂、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包括配套的辦公、科研、培訓等用地),以及同一宗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須實行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公開出讓。國土資源部門要會同發展改革、城市規劃、建設、水利、環保等部門制訂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計劃,擬定出讓地塊的產業類型、項目建議、規劃條件、環保要求等內容,作為工業用地出讓的前置條件。工業和經營性用地出讓必須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確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價格。嚴禁用地者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個人簽訂協議圈占土地,通過補辦用地手續規避招標拍賣掛牌出讓。
(十四)強化用地合同管理。土地出讓合同和劃撥決定書要嚴格約定建設項目投資額、開竣工時間、規劃條件、價款、違約責任等內容。對非經營性用地改變為經營性用地的,應當約定或明確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依法出讓。
(十五)優化住宅用地結構。合理安排住宅用地,繼續停止別墅類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土地供應。供應住宅用地要將最低容積率限制、單位土地面積的住房建設套數和住宅建設套型等規劃條件寫入土地出讓合同或劃撥決定書,確保不低于70%的住宅用地用于廉租房、經濟適用房、限價房和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的建設,防止大套型商品房多占土地。
四、強化農村土地管理,穩步推進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
(十六)高度重視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規劃管理。要按照統籌城鄉發展、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指導、督促編制好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劃定村鎮發展和撤并復墾范圍。利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進行非農建設,必須符合規劃,納入年度計劃,并依法審批。嚴格禁止擅自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嚴格禁止“以租代征”將農用地轉為非農業用地。
(十七)鼓勵提高農村建設用地的利用效率。要在堅持尊重農民意愿、保障農民權益的原則下,依法盤活利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按規劃穩妥開展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整理,改善農民生產生活條件。農民住宅建設要符合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住宅建設用地要先行安排利用村內空閑地、閑置宅基地。對村民自愿騰退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購買空閑住宅的,當地政府可給予獎勵或補助。
(十八)嚴格執行農村一戶一宅政策。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完善人均住宅面積等相關標準,控制農民超用地標準建房,逐步清理歷史遺留的一戶多宅問題,堅決防止產生超面積占用宅基地和新的一戶多宅現象。
五、加強監督檢查,全面落實節約集約用地責任
(十九)建立健全土地市場動態監測制度。要對土地出讓合同、劃撥決定書的執行實施全程監管,及時向社會公開供地計劃、結果及實際開發利用情況等動態信息。國土資源部門要對土地供應和開發利用情況進行定期評價分析,研究完善加強土地調控、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政策措施。
(二十)完善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制度。要將建設項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讓合同、劃撥決定書的情況,作為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一項內容。沒有國土資源部門的檢查核驗意見,或者檢查核驗不合格的,不得通過竣工驗收。
(二十一)加強各類土地變化狀況的監測。運用遙感等現代技術手段,做好年度土地變更調查,建立土地利用現狀數據庫,全面掌握各類土地變化狀況。國家每年選擇若干個省級行政區,進行全行政區域的土地利用狀況監測。重點監測各地新增建設用地、耕地減少和違法用地等情況,監測結果要向社會公開。
(二十二)加強對節約集約用地工作的監管。國土資源部要會同監察部等有關部門持續開展用地情況的執法檢查,重點查處嚴重破壞、浪費、閑置土地資源的違法違規案件,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要將企業違法用地、閑置土地等信息納入有關部門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金融機構對房地產項目超過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完成土地開發面積不足1/3或投資不足1/4的企業,應審慎貸款和核準融資,從嚴控制展期貸款或滾動授信;對違法用地項目不得提供貸款和上市融資,違規提供貸款和核準融資的,要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集體經濟發展年度計劃范文6
一、我市農村黨員教育工作的基本情況和現狀
截至2003年底,全市共有黨組15個,基層黨委34個;黨總支22個;黨支部536個;黨小組2357個;黨員18126名,增長率2.01%。其中:少數民族黨員4114名,占全市黨員總數的22.7%;女黨員3312名,占全市黨員總數的18.3%;農村黨員13896名,占全市黨員總數的76.7%。黨員年齡結構情況:黨員總數中,年齡在35歲以下的5493名,占30.3%;36歲至45歲4591名,占25.3%;46歲至54歲3104名,占17.1%;55歲至59歲1422名,占7.8%;60歲以上3516名,占19.4%。其中農村黨員在50歲以上的有5603人,占農村黨員總數的40.32%。黨員文化結構情況:大專文化以上2517名,占13.9%;中專(高中)3297名,占18.2%;初中及以下12312名,占67.9%。全年培訓入黨積極分子1180人,發展新黨員454人,全市黨員逐步向年輕化、知識化邁進,黨員質量明顯提高。
近年來,我市的農村黨員教育評培訓工作在省、州組織部門的有力指導和市委正確領導下,緊緊圍繞中央、省、州組織部門對黨員教育培訓的要求和工作思路,以實用技術培訓為重點,著力在營造氛圍轉觀念、改進方式求實效、集中優勢建基地、完善機制求發展、制定措施擴成果五個方面抓好落實。探索出教育培訓與實驗示范相結合的新型黨員教育模式。形成了現階段抓黨員的教育培訓,必須根據當前發展的需要,突出科技知識的培訓和實際應用,緊扣抓培訓就要講科技知識,講內容就要結合發展需要,強素質就要做到示范帶頭的黨員教育培訓工作新導向?,F在,我市的黨員教育培訓,有基地實踐、有政治理論和科技知識、有實地參觀、有實驗示范、有優良品種、有先進技能、有市場信息,為基層黨員提供多角度、不同需求的黨課教育培訓內容,使黨課教育的形式和內容,更加豐富、具有實效,形成了由過去僅為理論培訓的靜態形式變為了現在內容豐富、動靜結合多種形式并存的新的黨員教育培訓的模式。我市通過認真組織實施農村黨員干部“素質教育工程”和副科以上領導干部下基層講黨課制度,農村黨員素質得到進一步提高,廣大農村黨員在發展中發揮出了明顯的帶頭作用。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通過調研,我們發現農村黨員教育工作在取得一定成績的同時,也還存在著一些問題,從總體上看,主要存在以下四個方面的問題:一是有些鄉鎮對黨員教育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夠。二是農村黨員教育培訓的針對性、實效性不強,培訓與應用結合不緊密,培訓方式有待改進,培訓投入不足,師資亟待加強。三是農村黨員教育培訓制度還需進一步完善。四是少數農村黨員的思想觀念和思想認識不適應新形勢、新任務的需要,還存在著文化素質偏低、年齡偏大,科技意識和市場經濟意識不強,掌握農村實用新知識、新技術不夠,尤其缺乏科技致富的本領,加之家庭經濟脆弱,擴大家庭生產投入困難,科技知識運用乏力。
三、改進農村黨員教育培訓工作的幾點對策
(一)轉變觀念,提高認識,高度重視農村黨員教育培訓工作。
教育是培養人才的基礎,對經濟和社會發展具有先導作用。重視黨員教育培訓是我們黨的事業不斷取得成功的一條寶貴歷史經驗。農村黨員教育培訓是最具經濟社會綜合效益
的生產性投入,要堅持把農村黨員教育培訓作為一項事關農村全面建設小康大局的戰略性、基礎性工作來認識,牢固樹立教育培訓是基礎性建設的觀念。鄉鎮黨委要把這項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高度重視并切實抓好。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要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作好本鄉鎮農村黨員教育的長遠規劃和年度計劃,認真組織實施好農村黨員
“素質教育工程”,積極探索適合本鄉鎮農村黨員教育工作的新途徑、新方法。
(二)拓寬培訓渠道,改善培訓條件,增強農村黨員教育培訓師資力量。
一是要加大教育培訓基地的建設力度。優化農村黨員教育資源配置,重點是擴大多層次、多形式的辦學領域,進一步加強市、鄉兩級黨校的建設,努力把黨校建設成為農村黨員教育培訓理論學習的主要陣地。要充分利用市內外黨員教育培訓試驗示范基地和農業科技示范農戶,宣傳科技、推廣科技、幫助群眾掌握和運用科技,發揮較好的實驗示范作用。二是要充分發揮農業廣播學校的教育優勢,提高辦學質量,加大開放式的教育培訓力度。三是要努力提高教育培訓師資和管理者素質。要積極協調,爭取上級行政、科研、科普部門的支持,通過加強鄉鎮農科站建設、組織農科員進修、加強兼職教師隊伍建設等辦法,促進教員更新知識,積累和交流教學經驗,優化師資配置。要通過多種途徑和方式,從黨性修養、政治方向、道德水平、理論功底、知識儲備、實踐經驗、教學能力等方面提高教員隊伍的政治和業務素質,建設一支講政治、懂業務、善組織、敬業精神強的農村黨員教育培訓教員隊伍。
(三)堅持“一個中心,三個著眼于”,努力提高農村黨員教育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要緊緊圍繞提高農村黨員政治素質和文化科技素質這個中心,堅持把教育培訓與農村黨員的思想和家庭生產實際緊密結合起來,要把農村黨員的政治素質和致富本領的提高統一起來,努力在提高農村黨員解決生產實際問題上下功夫。一要著眼于以經濟支柱產業發展需求為導向,設計培訓班次和內容。農村黨員教育培訓要注重對農村產業結構調整的需求進行調查研究,要立足于全市經濟支柱產業發展的要求和鄉鎮、村組生產實際的需要設計班次,圍繞當前亟待解決的實際問題開設課程、確定教學專題和內容,切實增強教育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二要著眼于以研究現實問題為重點組織教學活動。不能滿足于已有的教材照本宣科的授課、參觀示范點等教學活動,要緊密聯系我市農業農村生產的實際問題,引導學員進行深入的理論思考和生產經驗交流,推進學習深化,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解決生產實際問題的能力。三要著眼于以提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為核心考評學習質量。要改革學員培訓效果的考評方式,由過去以知識性的書面考評為主轉變為提高運用所學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為核心的考評模式。要求學員在培訓中要結合村組和自家生產實際提出發展生產的思路,要注重培訓后學員的跟蹤管理,要把學員培訓后科技知識的運用率和增產增收情況作為評估培訓效果的主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