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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藥品經營管理法范文1
第一條為了加強放射性藥品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以下稱《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放射性藥品是指用于臨床診斷或者治療的放射性核素制劑或者其標記藥物。
第三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放射性藥品的研究、生產、經營、運輸、使用、檢驗、監督管理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衛生部主管全國放射性藥品監督管理工作。能源部主管放射性藥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第二章放射性新藥的研制、臨床研究和審批
第五條放射性新藥是指我國首次生產的放射性藥品。藥品研制單位的放射性新藥年度研制計劃,應當報送能源部備案,并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經衛生行政部門匯總后,報衛生部備案。
第六條放射性新藥的研制內容,包括工藝路線、質量標準、臨床前藥理及臨床研究。研制單位在制訂新藥工藝路線的同時,必須研究該藥的理化性能、純度(包括核素純度)及檢驗方法、藥理、毒理、動物藥代動力學、放射性比活度、劑量、劑型、穩定性等。
研制單位對放射免疫分析藥盒必須進行可測限度、范圍、特異性、準確度、精密度、穩定性等方法學的研究。
放射性新藥的分類,按新藥審批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七條研制單位研制的放射性新藥,在進行臨床試驗或者驗證前,應當向衛生部門提出申請,按新藥審批辦法的規定報送資料及樣品,經衛生部審批同意后,在衛生部指定的醫院進行臨床研究。
第八條研制單位在放射性新藥臨床研究結束后,向衛生部提出申請,經衛生部審核批準,發給新藥證書。衛生部在審核批準時,應當征求能源部的意見。
第九條放射性新藥投入生產,需由生產單位或者取得放射性藥品生產許可證的研制單位,憑新藥證書(副本)向衛生部提出生產該藥的申請,并提供樣品,由衛生部審核發給批準文號。
第三章放射性藥品的生產、經營和進出口
第十條放射性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必須向能源部報送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并抄報衛生部。
第十一條國家根據需要,對放射性藥品實行合理布局,定點生產。申請開辦放射性藥品生產、經營的企業,應征得能源部的同意后,方可按有關規定辦理籌建手續。
第十二條開辦放射性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必須具備《藥品管理法》第五條規定的條件,符合國家的放射衛生防護基本標準,并履行環境影響報告的審批手續,經能源部審查同意,衛生部審核批準后,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發給《放射性藥品生產企業許可證》、《放射性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無許可證的生產、經營企業,一律不準生產、銷售放射性藥品。
第十三條《放射性藥品生產企業許可證》、《放射性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的有效期為5年,期滿前6個月,放射性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分別向原發證的衛生行政部門重新提出申請,按第十二條審批程序批準后,換發新證。
第十四條放射性藥品生產企業生產已有國家標準的放射性藥品,必須經衛生部征求能源部意見后審核批準,并發給批準文號。凡是改變衛生部已批準的生產工藝路線和藥品標準的,生產單位必須按原報批程序經衛生部批準后方能生產。
第十五條放射性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必須配備與生產、經營放射性藥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具有安全、防護和廢氣、廢物、廢水處理等設施,并建立嚴格的質量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放射性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必須建立質量檢驗機構,嚴格實行生產全過程的質量控制和檢驗。產品出廠前,須經質量檢驗。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產品方可出廠,不符合標準的產品一律不準出廠。
經衛生部審核批準的含有短半衰期放射性核素的藥品,可以邊檢驗邊出廠,但發現質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時,該藥品的生產企業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并立即通知使用單位停止使用,同時報告衛生部和能源部。
第十七條放射性藥品的生產、供銷業務由能源部統一管理。放射性藥品的生產、經營單位和醫療單位憑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發給的《放射性藥品生產企業許可證》、《放射性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醫療單位憑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環保和衛生行政部門聯合發給的《放射性藥品使用許可證》,申請辦理訂貨。
第十八條放射性藥品的進口業務,由對外經濟貿易部指定的單位,按照國家有關對外貿易的規定辦理。
進出口放射性藥品,應當報衛生部審批同意后,方得辦理進出口手續。
進口的放射性藥品品種,必須符合我國的藥品標準或者其他藥用要求。
第十九條進口放射性藥品,必須經中國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所或者衛生部授權的藥品檢驗所抽樣檢驗;檢驗合格的,方準進口。
對于經衛生部審核批準的短半衰期放射性核素的藥品,在保證安全使用的情況下,可以采取邊進口檢驗,邊投入使用的辦法。進口檢驗單位發現藥品質量不符合要求時,應當立即通知使用單位停止使用,并報告衛生部和能源部。
第四章放射性藥品的包裝和運輸
第二十條放射性藥品的包裝必須安全實用,符合放射性藥品質量要求,具有與放射性劑量相適應的防護裝置。包裝必須分內包裝和外包裝兩部分,外包裝必須貼有商標、標簽、說明書和放射性藥品標志,內包裝必須貼有標簽。
標簽必須注明藥品品名、放射性比活度、裝量。
說明書除注明前款內容外,還須注明生產單位、批準文號、批號、主要成份、出廠日期、放射性核素半衰期、適應癥、用法、用量、禁忌癥、有效期和注意事項等。
第二十一條放射性藥品的運輸,按國家運輸、郵政等部門制訂的有關規定執行。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隨身攜帶放射性藥品乘坐公共交通運輸工具。
第五章放射性藥品的使用
第二十二條醫療單位設置核醫學科、室(同位素室),必須配備與其醫療任務相適應的并經核醫學技術培訓的技術人員。非核醫學專業技術人員未經培訓,不得從事放射性藥品使用工作。
第二十三條醫療單位使用放射性藥品,必須符合國家放射性同位素衛生防護管理的有關規定。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公安、環保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醫療單位核醫療技術人員的水平、設備條件,核發相應等級的《放射性藥品使用許可證》,無許可證的醫療單位不得臨床使用放射性藥品。
《放射性藥品使用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期滿前6個月,醫療單位應當向原發證的行政部門重新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后,換發新證。
第二十四條持有《放射性藥品使用許可證》的醫療單位,在研究配制放射性制劑并進行臨床驗證前,應當根據放射性藥品的特點,提出該制劑的藥理、毒性等資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并報衛生部備案。該制劑只限本單位內使用。
第二十五條持有《放射性藥品使用許可證》的醫療單位,必須負責對使用的放射性藥品進行臨床質量檢驗,收集藥品不良反應等項工作,并定期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匯總后報衛生部。
第二十六條放射性藥品使用后的廢物(包括患者排出物),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妥善處置。
第六章放射性藥品標準和檢驗
第二十七條放射性藥品的國家標準,由衛生部藥典委員會負責制定和修訂,報衛生部審批頒發。
第二十八條放射性藥品的檢驗由中國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所或者衛生部授權的藥品檢驗所承擔。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或者個人,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按照《藥品管理法》和有關法規的規定處罰。
進口藥品經營管理法范文2
目前,中國化妝品行業的管理是審批制加備案制的監管體系,中國化妝品的管理分為:審批制包括國產的功能性化妝品、進口的功能性化妝品和進口的普通化妝品,政府部門審批時間約3-6個月。備案制的是對國產的普通化妝品,必須經過嚴格的審查程序才備案,方可上市。對化妝品制造商必須領取衛生許可證和生產許可證,雙證并用,是強制性的,這一點大大的區別國際隊化妝品的管理。
國際上絕大部分國家和地區的化妝品的監管,都是采用備案制,且備案也是企業自由選擇。多數國家和地區采用化妝品GMP(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優良制造標準或良好作業規范)的監管體系。下面列舉各國和地區實行GMP管理的情況,各國對化妝品管理情況不難看出,國際上對化妝品的管理將絕大部分都已實施GMP管理。
歐盟化妝品法規管理統一化,歐盟原有15個成員國(11種語言和2種數字),歐盟化妝品法規于1964年開始協調,1968年開始進行調整過渡,于1976年。歐盟化妝品管理出臺了統一的法規,成員各國統一執行。之后除歐盟成員國外,執行該法規的國家還有EFTA(歐洲自由貿易聯盟國家)、英聯幫國家、拉丁美洲國家以及采用歐盟模式的ASEAN(東南亞國家聯盟)等。歐盟化妝品市場監督的基本要素:
(1)化妝品和其他邊緣產品的定義;
(2)化妝品的安全性,統一的原料評價和名稱等;
(3)按GMP的要求進行生產和經營管理,是法律規定的;
c4)有關信息的提供,保護消費者的安全標準(供政府和消費者使用);
(5)實施上市后的市場監督(實際為備案制的管理模式)。
(6)使用PCPC國際命名委員會INC(International Nomenclature Committee)的INCI(International Nomenclature Cosmetic Ingredient)化妝品組分國際命名;
(7)政府主管當局有權取得有關產品信息,監督產品上市后的消費者投訴,責任企業自負。
美國的化妝品管理,美國的化妝品管理有同于歐盟化妝品的法規,FDA(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U.S.)美國食品和藥品管理局,在聯邦食品、藥品和化妝品(FD&C)法(1938)對化妝品進行了定義。對化妝品的管理規定要點:
(1)負責安全,為了避免出現偽劣化妝品,產品必須顯示
其使用安全性。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并不要求進行任何具體的產品安全性實驗。不過,若出現問題,由銷售該產品的公司承擔對產品安全性的驗證工作。
(2)生產廠商自愿注冊,呈交生產廠商名稱和地址,FDA根據這些資料,批準予以注冊號,但并不認為是對生產廠商的認可,雖然是批準給予注冊號,并不意味著政府負責,若出現問題,責任仍由廠商自負。
(3)FDA有權對生產和分銷點進行檢查,以確定產品是
否存在偽劣,檢查范圍包括:設施、設備、制好的或未制好的原料和成品、包裝容器和標簽。
(4)生產廠商必須接受按化妝品良好生產質量管理規范(GMPs)的檢查。
(5)化妝品成分執行INCI原料規定
(6)全成分標注,
(7)執行FDA公布的14種成分或種類禁用令,色素執行FDA公布在美國法規法典中的名單。
美國化妝品監督管理體系的結論:
(1)在美國北妝品產品無需注冊;
(2)生產廠商無需注冊;
(3)產品在使用時必須是安全的;
(4)化妝品必須遵照GMP要求生產和管理,是法定的,
(5)有限的一些成分被禁用于化妝品;
(6)產品標簽必須遵守美國的法律;
日本化妝品的管理,日本規定的醫藥部外品是兼有化妝品使用目的的藥用化妝品,在上市前審批制的,日本的化妝品管理以前屬于政府審批制。2000年4月1日起,日本對化妝品管理進行了改革,即目前的管理模式:
(1)從售前登記轉化到備案程序。
(2)除了所列出的被禁止的和限制的成分外,生產商有使用各種成分的自由,但應自行承擔責任;
(3)由指定的成分標簽變為執行INCI成分表;
(4)日本化妝品GMP2004年新修訂版已在2005年4月1日起推薦執行;
(5)JCIC規定,日本市場上的化妝品配料由化妝品綜合許可標準(Comprehensive Licensing Standards)進行了分類,共分11類,并被衛生福利部認定為化妝品配料的質量規格。
韓國化妝品的管理,從2000年1月1日開始改革化妝品的監管制度,其管理辦法為:
(1)采用市場監督代替售前管理控制;
(2)進口化妝品每一批都要檢驗,
(3)對于同意韓國管理機構對一個具代表性的地點進行視察的歐盟公司,可以免于上述程序。
東歐、中歐的化妝品監督管理法規:
(1)遵循歐盟化妝品管理法規;
(2)實行售后控制;
(3)接受歐盟化妝品法規的培訓。
東南亞國家聯盟對化妝品的管理:東南亞國家聯盟成員由新加坡、老撾、馬來西亞、越南、緬甸、泰國、柬埔寨、菲律賓、文萊、印度尼西亞等國組成。
東盟化妝品管理法規一體化的原則為:采用歐盟的化妝品定義,銷售者要對安全負責,統一標簽和命名,投放市場前無須審批,要求最低限度生產/進口許可證,但必須達到GMP的要求,化妝品GMP在東南亞聯盟的實行,是以馬來西亞為基礎的。1995年馬來西亞以藥品GMP為基礎,起草化妝品的GMP。1997年組成聯合起草委員會(NPCB),并有化妝品工業代表參加。1999年化妝品GMP定稿。2001年東南亞國家聯盟一致認可馬來西亞的化妝品GMP。2001年東南亞國家聯盟成員國家,采納馬來西亞的化妝品GMP指南作為化妝品GMP認可要求,并有可能在2006年對進口化妝品要求達到GMP的規定。
2002年安第斯公約國:Mercosur自由貿易區由阿根廷、巴西、烏拉圭、巴拉圭等5國內部合作,公約為:售前廢除許可,每種產品的產品備案,限制、禁止和允許的成分公布清單,產品標簽統
一要求且要一致。
巴西化妝品管理:取消售前的許可證制度,分一級或低級產品和二級產品,按INCI對成分公布列表,明確標簽要求,和Mercosur地區其他成員合作。
中東化妝品管理:黎巴嫩、敘利亞和沙特阿拉伯屬許可體系。類似中國的管理。
從以上所列舉的歐盟、美國、日本等國家和地區的化妝品管理是一直執行的是備案制或自由備案制的監管體系,共同的特點是化妝品成分必須執行INCI原料規定,化妝品制造商必須達到GMP的要求,是強制性的,是法定的?;瘖y品上市無需審批。
在當今國際制藥行業,GMP已是公認的藥品生產和質量管理的基本準則和國際貿易的通行證。在國際上同樣也是化妝品通用的良好制造管理規范及基本準則。而且已實施多年,實踐證明了是監管有效的監管體系。
美國化妝品GMP的內容,美國GMPs的檢查包括:廠房和設施、設備清潔和環境、個人清潔衛生和培訓、原料處理和記錄的保存;生產過程(編寫說明、設備、采樣、標記);實驗室管理(檢驗步驟、供水質量、防腐劑的檢測);記錄的保存(原料、每批生產過程、成品、分發多項的記錄);標簽標識(政府和消費者所需要的信息,按此進行消費和監督);消費者投訴的資料;是否使用了禁用的化妝品成分;產品注冊,化妝品是自愿注冊的,與生產商的注冊是一樣的,無需正式的批準。
馬來西亞的化妝品GMP:馬來西亞化妝品GMP指南的發展是在藥品GMP指南的基礎上于1995年起草。1997年聯合起草委員會NPCB和化妝品工業的代表組成。1999年最終定稿。2001年在越南東南亞聯盟國家一致認可化妝品GMP。在2001年東南亞聯盟國家采納馬來西亞的化妝品GMP指南作為化妝品GMP的指南。東南亞聯盟國家在2006年執行進口化妝品GMP認證要求。
馬來西亞化妝品GMP指南的要素:質量管理系統、員工、廠房、設備、衛生設施和衛生、生產、質量控制、文件管理、自檢和質量檢查、儲存區、投訴的處理、產品的召回、合同產品和檢測
中國化妝品要實現GMP管理的要素,應在藥品的GMP的基礎上制定化妝品GMP,化妝品GMP指南的目標,作為一個指南以確保只有合格的化妝品生產和出售;生產廠家采納GMP的引導;作為生產的證明和許可證;作為自檢和GMP檢查的一個依據。GMP的基本規定內容應包括:合適的廠房、設施。設備;合格的原料、包裝材料;經過驗證的生產方法;足夠的空間和合適的位置;足夠的訓練有素的生產和管理人員;良好的衛生管理和得當的衛生設施對生產和質量控制的分開管理明確限定的生產過程;良好的文件管理系統、適當的儲存設備、適當的召回程序、企業體系的內部自檢、矯正和預防措施。
中國化妝品行業實現的意義。國際上對化妝品德監管基本上才用化妝品的GMP的管理。已經使用多年,中國的化妝品的監管到了改革的時代了,改革現行化妝品的管理,是符合國際化妝品發展規律的,是對中國化妝品生產和經銷的促進,技術的提高,開發新產品的貢獻。實現GMP管理的意義和效能是深遠的:(1)中國化妝品是近三十年的才大發展起來的,改革開放后國際有近幾百家化妝品企業來到中國合資生產化妝品,當前中國化妝品的年銷售額約有30%以上是這些“三資”企業所貢獻的,中國每年約有近10億美元出口到國際市場,在合資企業的到來和出口產品,由于中國化妝品的管理同國際不同步,造成諸多的影響,影響到產品質量、影響產品的品種開發、影響到出口的糾紛,影響到合資企業的管理,影響到進口化妝品的質量要求不同,來到中國市場出現很多矛盾。當今國際經濟一體化,由于我國的化妝品的監管體系有別與國際化妝品的管理,因此,出現類似于S-KII出現金屬元素鉻、釹事件、進口爽身粉含有石棉問題、牙膏出現二甘醇問題。如果中國化妝品同國際法規接軌就不會出現常識性的問題,造成經濟和政治的方面的損失。
(2)中國化妝品行業的監管為審批制和備案制共存的監管體系,功能性化妝品和進口功能性與普通化妝品都需經過審批,才允許上市,且必須在手續齊全下,審批時間約需3-6個月才能取得上市的許可批文。國產普通化妝品(即非功能功能性)采取備案制,即使備案的化妝品其手續也是很繁瑣的。如果采取GMP監管體系,只要在化妝品的組分中執行PCPC國際命名委員會INC(InternationalNomenclature committee)命名的INCI(International Cosmetic Ingredient)化妝品原料國際命名即可,2008年版的INCI已收錄化妝品組分名稱為15000余種。若在化妝品行業實施GMP管理體系,企業只要采用INCI原料名稱,所制造化妝品即可上市,大大簡化報批和審批的繁雜的手續,實施GMP管理,執行INCI是重要保障條件和基礎。
(3)在化妝品行業中實施GMP管理,變為法定的準則后,可以取代目前的審批制,省去多證管理的弊端,可以取消生產許可證、衛生許可證、自由銷售證等??空鼍叩摹白C明”進行管理的被動局面將不復純在。
(4)在化妝品行業中實施GMP管理,變為法定的準則后,政府的管理權限下放了,責任轉移給企業,企業對自己的產品負有全責,政府部門將法規的制定和修改、監督執行納入執法政府該辦的事,企業的生產、質量、產品開發和市場由企業責任自負,政府一旦發現問題,將依據法規進行嚴肅處理和處罰。這就是政(府)企(業)職責明確,政府去做自己的是,企業明確依法承擔起自己的責任。
(5)目前,企業開發出的新產品,特別是開發出的功能性化妝品(所用的原料組分在INCI范圍內的),企業有權利直接上市銷售,企業對自己產品的安全性和質量負全責,這樣企業的新產品可以贏得市場的旺季和急需的產品的好利。不會失去季節性需要的產品機會,克服了過去因為首次上市的產品需繁雜的申請手續和審批,延誤時間,促進新產品開發和科技含量的提高。政府部門可以進行獲取信息,監管市場。
(6)在化妝品行業中實施GMP管理,變為法定的準則后,由于審批制,企業每開發一個新產品上市前必須進行大量的資料準備,然后報批到衛生部門,衛生部門又要組織大量的專家進行逐一審查,經過幾個月的周折,才能通審批。勢必造成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時間上的浪費。有時產品出現了問題,企業可以講政府審查通過的,責任又要審查者來承擔,企業的主體責任又減輕了,實施GMP管理,其責任就是企業的,政府有權依法進行追究。
(7)目前,中國化妝品的政府管理部門有衛生部門、工商部門、質量監督部門、食品醫藥監部門、進出口部門、標準化部門、化妝品制造行業部門、生產許可證辦公室、衛生許可證辦公室等等管理部門,職責分工有交叉,遇到問題扯不清、有重復管理,各部門都有自己的法規,成為多頭管理化妝品行業,如果實現GMP管理,將大大減少多部門管理,大大改善多部門管理的諸多弊端。
進口藥品經營管理法范文3
醫改進程對我國醫藥營銷渠道帶來了深遠的影響,本文對我國醫藥營銷模式的現狀進行了優缺點比較分析,提出了相應的創新優化醫藥營銷渠道的建議對策,對于醫藥企業營銷渠道的發展提供了一定的參考價值。
關鍵詞:
醫藥;營銷渠道;現狀;創新
一、背景前言
醫藥產業和國家政策之間一直保持很高的關聯度,近些年的國家醫藥衛生體制改革(以下簡稱醫改)更是對我國的醫藥產業帶來了極大的影響。國家在醫改過程中出臺了大量的相關政策,開始著重管控醫藥用品的市場價格,對醫藥用品的采購實行集中招標模式以及基本藥物制度的改革使得醫藥行業的市場格局不斷發生變化,醫藥用品的銷售渠道也在不斷改變革新。眾所周知,醫藥用品的營銷渠道是緊密聯系醫藥廠商和醫藥消費者的重要橋梁,醫藥營銷渠道選擇是否準確合適關乎整個醫藥市場的健康,更是直接關系到各個醫藥企業的生死存亡。醫藥營銷渠道可以說是醫藥企業的一個重要的戰略資源,正確的醫藥營銷渠道可以提高醫藥企業的競爭力,使其保持持久且強勁的競爭優勢,更能為整個醫藥產業帶來巨大的紅利。國家進行中的醫改打破了以往醫藥營銷渠道的固有營銷體系,突出了往常的營銷模式墨守成規不能適應時刻變化著的醫藥市場格局的弊端。醫改對各醫藥企業產生了十分深刻的影響,醫藥企業要想在醫改過程中不被淘汰,只有積極面對挑戰、時刻保持高度的注意力,對落后不適應的戰略及營銷模式進行調整轉型,合理規劃醫藥營銷方式,降低甚至規避市場風險,穩定推進企業健康運行。
二、研究目的
營銷渠道的正確選擇是當前各醫藥企業搶占市場制高點的一個重要資源。營銷渠道的效率高低、企業對營銷渠道控制能力以及醫藥生產廠商和銷售企業之間的適應匹配性是決定醫藥企業選取何種營銷模式的關鍵要素。因此目前很多醫藥企業逐漸改變自身原有的營銷模式,試圖降低醫藥市場外部環境變化帶來的未知風險,并以期壯大企業實力增加銷售量及擴大自身產品的市場普及率。本文主要基于對市場營銷和營銷渠道多年的學習知識,結合目前新醫改的背景環境,對我國目前存在的醫藥營銷模式的現狀進行深一步的研究分析,對醫藥營銷模式與企業的戰略定位如何緊密融合進行了深入思考,以期找到一個高效穩定及可持續的創新型醫藥營銷模式。
三、我國醫藥營銷渠道的現狀
我國目前存在的醫藥營銷渠道主要是三大類,分別是總經銷模式、制和自身直銷制。以下分別分析:
(一)總經銷模式
總經銷模式就是藥品的生產企業在營銷管理系統中,選擇授權一個或幾個醫藥中間商成為自己企業生產的藥品在全國或某一特定區域的總經銷商(大客戶),使其成為本企業產品在全國或特定區域銷售的最終配送商。在該種營銷模式中,藥品生產企業和總經銷商之間的擁有比較明確的分工,制藥企業負責對全國或特定區域內的營銷渠道進行興建和定期維護,而醫藥產品的總經銷商則負責對產品的中前期宣傳推廣開發以及完善醫藥產品的貸款支付流程。這樣藥企和經銷商各司其職,制藥企業集中資源及精力專心于產品的研發,更能保證醫藥產品的安全生產,而總經銷商利用自身專業知識全權推廣產品也有利于產品的廣泛推行。目前我國采用這種營銷模式的藥企主要是中外合資的藥廠、進口的藥品以及新型制造企業。采用這種營銷模式的優點在于:
(1)我國醫藥品經營需要具備藥品經營資格,只有取得醫藥品經營許可證才能向醫院或藥店等銷售產品。采用總經銷模式可以利用總經銷商已取得的經營資格,節約制藥企業在藥品流通層面的投入,降低產品的運營費用,集中力度專注于產品研發。
(2)有利于減少市場中存在的不正當競爭及假冒偽劣藥品的情況,很好的維護市場形象。并且采用總經銷模式,可以加強鞏固制藥企業和經銷商之間的關系,及時得到消費者對藥品的市場反饋,及時修正企業戰略,獲取更大的市場占有率。采用總經銷模式的缺點在于制藥企業面臨的市場風險較大,由于總經銷模式是制藥企業將產品委托給一個或幾個經銷商,如果經銷商對藥品進行了虛假宣傳,而且制藥企業很難對經銷商的營銷方式進行監督管理,將會大大損害制藥企業的市場形象。同時經銷商的利潤空間較小,對產品的營銷積極性不及自身營銷高。
(二)制
醫藥營銷的制模式是指制藥企業生產出藥品之后,通過公開招標招商的形式來選擇自己產品的經銷商,并委托經銷商對自身產品在一定區域或者全國范圍內進行銷售和營銷管理工作一種營銷模式。一般商可以分為獨家商和多家商,多家是指在特定區域獲全國范圍內制藥企業可以選取多家藥品經營商作為自己的產品,這樣可以獲得更多的市場占有率。制的優點在于商擁有豐富的在區域內開發市場的資源網絡,制藥企業可以與其實現優勢互補,共同分享利潤和承擔風險。而且該模式可以使得藥品在區域內能快速打開市場,可以節約大量人力物力,提高營銷效率。制的缺點在于可能存在較高的風險,一旦某個商發生較大產品問題后,制藥企業可能就會失去這個區域的市場占有份額,而且再次進入這個區域市場面臨著比初次進入更高的門檻壓力。而且制藥企業由于對市場的掌控性不高,不能及時收到市場信息反饋,同時商可能專注于自身利益,不去用心維護制藥企業的品牌口碑,做出有損制藥企業品牌形象的舉動。
(三)自身直銷制
制藥企業自身直銷制是指企業避開中間廠商,不選擇經銷商或者商,而是直接與醫院、藥店等零售商銷售產品的模式。目前我國藥品管理法規定制藥企業并不不具備營銷藥品的資格,這里的直銷是指制藥企業通過成立獨立的醫藥公司并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書等方式,從事自身藥品的營銷。該種模式可以使得制藥企業直接與市場接觸,充分了解市場需求與市場變化情況。廠商銷售自身產品能夠獲得全部利潤,不必向中間商支出一部分利潤。但制藥企業自己構建銷售渠道需要付出巨額成本,并且需要外派較多的人力去管理各銷售點,成本代價較高,因此目前我國的醫藥自身直銷制并不十分普遍。
四、醫藥營銷渠道的模式創新
(一)創新醫藥產品的定位
優質的產品是企業保持競爭力的最關鍵因素,只有做好了產品才能讓消費者樂于消費,并會被廣泛宣傳。企業要想獲得更大利潤,需要明確自身產品的定位,并且對產品存在的賣點進行創新型宣傳。首先從醫藥品的原材料選取提煉賣點,好的原材料是生產優質產品的基礎。然后對藥品的生產技術流程進行宣傳,先進的生產技術及科學流程的應用會加大消費者對醫藥品的認可程度以及對制藥企業品牌的信任度。接著對產品的價格優勢進行宣傳,目前國內醫藥品的價格偏高,制藥企業可以通過降低生產成本從而形成醫藥品的價格優勢,利用價格優勢去搶占醫藥市場。最后也是比較重要的是對醫藥品的質量安全進行宣傳,只有做成良心藥才能真正讓企業不被淘汰,企業需要利用自身產品的優質質量,形成自身的積極正面的形象。
(二)營銷渠道的扁平化創新改革
在傳統的分銷模式下,制藥企業將醫藥品的經營銷售權授予一個或者幾個,而這幾個就會發展下線,逐漸形成金字塔班的多級經銷模式,醫藥品從生產商到消費者之間需要經過很多環節,使得產品的流通周期較長,這也是造成醫藥營銷渠道效率低下的原因。針對這一模式存在的缺陷,需要將原本松散亢長的營銷流程進行創新型扁平化,舍去其中存在價值不高的中間環節,拉近制藥企業、經銷商及最終消費者之間的距離,使得生產商和消費者之間的信息流通更加迅速且更加透明,在有效提高醫藥營銷渠道運行效率的同時最大程度的提升企業獲利空間,實現多方共贏。
(三)提升營銷渠道的穩定性
企業營銷活動并不是一個單一獨立的行為,而是處于企業綜合經營管理運行模式中的一個環節。企業通常將產品的定位策略、產品的價格策略和營銷策略融合在一起進行集中綜合考量,以此來提升營銷渠道的穩定程度。企業首先需要加強對核心客戶消費需求變化的信息搜集,加強對核心用戶關系的維系以此利用核心用戶的“口碑效應”產生的輻射作用,吸引更多消費用戶。然后是要協調好產品內銷和外銷的比例關系,全面分析本產品的獨特品質及其在國內外市場的消費需求情況,綜合考慮醫藥品的質量及內外銷之間的收入成本的情況,合理的分配內外銷的比例,進一步通過增加營銷渠道來搶占醫藥市場并且最大程度的分散營銷風險。
五、結論
進口藥品經營管理法范文4
一、食品經營許可制度的規定
《食品安全法》第29條規定: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對從事食品流通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辦理食品流通經營許可證。
二、食品經營企業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規定
《食品安全法》第32條規定: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職工食品安全知識的培訓,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做好對所經營食品的檢驗工作,依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加強對所經營食品的安全管理,嚴格食品衛生質量控制,提高食品經營合格率,保證食品衛生,保障人民健康,是食品經營企業的法律義務。首先,建立健全完善的各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食品經營企業保證其經營的食品達到相應食品安全要求的基本前提,食品經營企業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般應包括經營食品查驗和記錄制度、庫房管理制度、食品銷售與展示衛生制度、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制度、食品用具清洗消毒制度和衛生檢查制度等。通過建立相關規章制度,把法律有關規定變成食品經營企業的具體規章制度,并要求每個食品從業人員認真遵守,通過制度加強對食品經營過程中的管理。其次,通過各種形式對職工進行食品安全知識的教育培訓,使職工樹立“食品安全無小事”的意識,不斷增強食品安全意識的自覺性和責任心。再次,每個食品經營企業都要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所有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都應經過食品安全法規和食品衛生知識的學習和培訓。
三、食品經營者健康管理制度的規定
《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了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食品經營從業人員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從事食品流通經營活動。每年應當進行健康檢查;患有《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的不得從事接觸直接人口食品工作疾病的從業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人口食品工作。
食品從業人員的健康,直接關系到廣大消費者的健康,如果這些人患有傳染病或者是帶菌者,就容易通過被污染的食品造成傳染病傳播和流行,對消費者的身體健康造成威脅。健康管理制度包括兩個含義:一是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為了預防傳染病的傳播和由于食品污染引起的食源性疾病及食物中毒的發生,保證消費者的身體健康,食品經營者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是必要的,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一般包括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能上崗。二是食品經營人員應定期進行健康檢查。食品經營人員直接從事食品經營。從業人員健康與否直接決定了所經營的食品是否安全,因此,需要對食品經營人員的身體狀況進行健康檢查。健康證明是食品經營者經過衛生監督部門的健康體檢后取得的書面證明文件,食品經營者必須取得健康證明后才能上崗。健康證明過期的,應當立即停止食品經營活動,待重新進行健康體檢后,才能繼續上崗。
四、食品經營者建立并執行食品進貨查驗和記錄制度的規定及特定主體的食品進貨查驗和記錄制度
《食品安全法》第39條規定: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妒称钒踩▽嵤l例》規定:從事食品批發業務的經營企業銷售食品,應當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等,或者保留載有上述信息的銷售票據。
食品進貨查驗指食品經營者購進食品時,根據國家規定對與食品有關的事項進行檢查、驗收。這一制度的形成,來源于實踐的總結完善,并通過立法形式逐步確定下來?!懂a品質量法》第33條規定,銷售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秶鴦赵宏P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第5條規定,銷售者必須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審驗供貨商的經營資格,驗明產品的合格證明和產品標識,并建立產品進貨臺帳,還規定從事批發業務的銷售企業應當建立產品銷售臺帳,進銷貨臺帳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在總結實踐經驗和過去立法的基礎上,將這一行之有效的制度設定為食品經營者必須履行的重要法定義務。食品經營者作為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必須強化責任,完善措施,切實履行法定義務。
食品進貨查驗和記錄制度是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過程監管鏈條與追溯體系的重要手段,是嚴格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人的重要方式,對于確保食品安全具有重要現實意義。其一,有利于食品經營者嚴把進貨關,預防和減少不合格食品進入市場。其二,有利于食品安全問題的追溯,及時掌握不合格食品的來源和流向并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其三,有利于明確生產經營者之間的責任,妥善處理糾紛。
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食品經營者在采購時,查驗的對象是供貨商,包括提供食品的生產者、批發商和商等,查驗的內容是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主要是看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是否合法有效。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包括檢驗報告以及合格證、合格印章等。
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這意味著,食品經營企業在查驗供貨商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的基礎上,還應當對查驗的情況予以記錄,記錄的內容主要涉及食品基本情況、流向和涉及食品安全可追溯的事項。
為確保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推行,還規定了食品經營企業的進貨查驗記錄應當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這就要求食品經營者不得偽造、涂改記錄,保持記錄內容與客觀事實的一致性;要求食品經營企業妥善保管記錄,自記錄之日起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以備日后查驗。
隨著市場化、規?;蛧H化程度的提高,傳統的食品經營方式也悄悄發生了變化。新的經營方式如家樂福、肯德基所采用的統一配送經營方式也隨之產生,他們通過連鎖經營手段,實行統一采購、統一配送、統一核
算、統一標識、統一管理。統一配送經營方式可以降低采購成本,提高采購效率,確保企業內部各門店經營的食品來源一致。對于這類特定主體,如果要求由各門店在進貨時分別查驗許可證和食品合格證明文件并進行相應記錄,不僅不符合統一配送經營的實際。而且容易造成繁瑣、重復和不一致等現象,因此,《食品安全法》規定,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
五、食品經營者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規定
《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經營者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食品的貯存、運輸、裝卸中容易造成食品污染。一旦食品在此過程中受到污染,將威脅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損失巨大。食品的貯存、運輸、裝卸要求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設備等必須是無毒無害材料做成,使用中必須按規定洗刷或消毒。二是食品貯存、運輸和裝卸的環境條件必須符合衛生要求,如散裝食品裝卸過程中不得與有毒有害物質毗鄰,食品與非食品、易于吸收氣味的食品與有特殊氣味的食品不得混同貯存、運輸、裝卸等。
六、對食品經營者貯存食品的規定
第40條規定: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一般來說,貯存是指食品在生產、流通、餐飲環節中的暫時停泊和存放過程,其條件和程度如何,直接關系到食品安全。食品貯存不僅涉及到生產者,還涉及到經營者,涵蓋了食品生產經營的全過程。為了體現全程監管理念,本條具體規范了食品經營者的貯存食品行為,目的在于強化食品經營者的貯存義務,確保經營過程中的食品安全。
1、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
食品由于其內在的不同屬性,有的需要在特定溫度環境下貯存,有的需要在陰涼干燥的環境中貯存,還有的需要有特殊的設施貯存,對采光、防腐、通風、防曬以及分開存放的要求也因食品而異,但歸根結底貯存食品要符合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主要包含三層含義:其一,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所規定的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如《食品安全法》第27條規定,貯存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及特殊要求;現行的《餐飲業食品衛生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食品應當分類、分架、隔墻、離地存放,貯存食品的場所、設備應當無霉斑、污跡、蒼蠅、蟑螂。其二,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所規定的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如現行的含乳飲料國家質量標準規定,含乳飲料應當貯存在干燥、通風良好的場所,不得與有毒、有害、有異味、易揮發、易腐蝕的物品同處貯存。其三,符合食品本身特有的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隨著科技的發展和人類認知水平的提高,食品的新品種也會不斷出現,也可能會對貯存提出特殊要求,從而實現保證食品安全的目標。
2、食品經營者應當定期檢查庫存食品
食品經過一定期限。其品質特征會發生變化。對庫存和銷售的食品進行定期檢查,可以及時發現和有效防范食品安全問題。食品經營者根據有關規定和自身情況,應當設定檢查庫存食品期限,形成內部管理制度,采取多種方式進行庫存食品檢查,如檢查貯存的場所、設施、工具、容器等條件看是否符合規定和要求,檢查食品的標簽和標注看是否超過保質期,檢查食品的外觀看是否出現混濁、沉淀、變色、發霉等變質現象。
3、食品經營者應當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食品變質是指食品內在質量發生了本質性的物理、化學變化。失去了食品應當具備的食用價值。受各種因素的影響,貯存的食品有時還處于保質期,但已變質不能食用。保質期是指預包裝食品在標簽指明的貯存條件下保持品質的期限。在此期限內,按照要求貯存的食品完全可以食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有時仍然可以食用,但可能存在危及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隱患,依法不能銷售和用于餐飲服務。因此,食品經營者對發現的已變質和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應當及時清理,按照有關規定和約定,退還給供貨者或者進行銷毀和無害化處理,并做好相關記錄。
七、對貯存、銷售散裝食品標識、標注的規定
《食品安全法》第41條規定:食品經營者貯存散裝食品,應當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散裝食品是相對于包裝食品而言的,指無預包裝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但不包括新鮮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料、鮮凍畜禽產品和水產品等。對貯存、銷售散裝食品進行標注,可以起到以下作用:其一,避免食品經營者因各種因素將不同品種的食品相混淆,既可以防止經營者在食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又可以防止食品二次污染。其二,便于糾紛處理,在發生糾紛時,既有利于消費者主張權利,又有利于經營者分清責任。其三,實現食品安全問題的可追溯,一旦出現食品安全問題,有關主管部門可以據此追根溯源,及時有效處置。
1、食品經營者貯存散裝食品的標注要求
食品經營者貯存散裝食品,除應當遵守有關貯存食品的規定外,還應當在貯存位置標明有關內容,具體標注在什么位置,可以視散裝食品的不同情況而定,有的可以標注在散裝食品的上方,有的可以標注在下方。還有的可以標注在中間??傊灰獦俗⒛軌蚱鸬絽^別不同散裝食品的作用,就可以視為有效標注。
2、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的標注要求
《食品安全法》第27條規定,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的食品時,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售貨工具。食品經營者在遵守散裝食品銷售相關規定的同時,在散裝食品標注上也要符合要求,具體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上述內容只是法定最低要求,食品經營者出于擴大信譽、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等因素考慮,可以在標注上述內容前提下,自行標注其他內容。食品經營者對散裝食品的標注應當真實、清楚、明白,否則可視為未按照要求履行相應的義務。
八、食品經營者不得經營不符合標簽規定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48條規定: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夸大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食品的標簽、說明書應當清楚、明顯,容易辨識。食品與其標簽、說明書所載明的內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銷
售。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對保證食品的正確使用,保障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1、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夸大的內容。如果食品的標簽含有虛假、夸大的內容,會導致消費者或者使用者對食品的性質、功能等的認識出現偏差,從而購買、使用并不適合自身的食品,最終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為保證食品安全,食品標簽上應當依法標示規定的內容,保證食品的標簽、說明書所有內容真實準確。有科學依據。
2、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食品的標簽、說明書的內容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如果本身并無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則構成欺詐;如果本身確有疾病預防、治療功能,而未取得藥品生產許可。則違反了藥品管理的相關規定。
3、食品的標簽、說明書應當清楚、明顯,容易辨識。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字體、背景和底色應當保證消費者、使用者容易辨認、識讀,所用文字應當為規范的中文。
4、食品與其標簽、說明書所載明的內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銷售。經營者在進貨時,要認真查驗食品標簽,發現所進食品與其標簽、說明書載明的內容不符的,可以拒絕進貨。
九、食品經營者按照食品標簽的要求銷售預包裝食品的規定
《食品安全法》第49條規定: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標簽標示的警示標志、警示說明或者注意事項的要求,銷售預包裝食品。
食品在滿足公眾生活需要的同時,因各種因素的影響,也可能危及公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這種潛在危險,除通過確保食品本身的安全進行防范外,還需要從食品標簽的角度去防范。關于食品標簽需標明的事項,《食品安全法》第42條已作了明確規定,但對有些食品而言,還應當在標簽上明白無誤地標示警示標志、警示說明或者注意事項,如實說明食品中所存在的潛在危險,正確食用食品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如啤酒應當標示不能倒置的警示標志,調料應當標示食用方法,保健食品應當標示適宜人群等。需要強調的是,上述警示標志、警示說明或者注意事項應當清楚、明晰、易認易懂。
由于預包裝食品標簽標示的警示標志、警示說明或者注意事項事關公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經營者應當在充分了解和掌握的基礎上,履行注意義務,在銷售預包裝食品時,嚴格按照標簽標示的要求進行,采取正確的方法,必要時向購買者做出解釋和說明,以保障銷售過程中的預包裝食品安全。
十、對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的食品安全義務進行了規定
集中交易市場是指在一定區域內形成的有固定的交易設施,有若干經營者進場經營、分別納稅,由市場開辦者負責經營管理,實施集中、公開商品交易的場所。集中交易市場按形態可分為批發市場、集貿市場和零售市場,按時限可分為長期市場、短期市場和臨時市場,其特點是存在市場開辦者和進場經營者兩個主體,各自對自己的經營行為負責。柜臺出租是指經營者將自己經營的柜臺在一定時限內,出讓給他人經營的行為,其特點是經營權發生了變化。展銷會是指由一個或者若干單位舉辦,具有相應資格的若干經營者參加,在固定場所和一定期限內,用展銷的形式,以現貨或者訂貨的方式銷售商品的集中交易活動,其特點是舉辦時間一般為短期的,舉辦者和參展的經營者之間一般沒有固定聯系。在實踐中,利用集中交易市場、柜臺出租和展銷會銷售食品的現象比較普遍,且銷售不合格食品甚至有毒有害食品的行為時有發生,危及公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有的還得不到應有的賠償。為了有效預防和懲治違法行為,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辦法對集中交易市場、出租柜臺和展銷會的食品安全問題作了有針對性的具體規范??紤]到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作為獨立主體,其共同的特征是通過提供場所和設施收取費用,他們在獲取利益的同時,也應當承擔相應的義務,而且他們也具有承擔義務的條件,可以對入場經營者的行為進行管理,因此,辦法設定了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的義務。
1、審查和檢查的義務
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允許他人入場經營,應當允許有經營資格的主體入場經營,經營資格的憑證就是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包括流通許可證或者餐飲服務許可證,通過對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審查,確保人場經營者的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合法有效,并復印該許可證留檔備查。對取得許可證的入場經營者,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還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與其簽訂食品安全責任書,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作為承擔義務的主體,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并進行相應培訓,定期對入場食品經營者的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看入場經營者經營環境和條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具體包括:是否有與經營的食品相適應的場所,場所是否環境整潔符合規定,是否有與經營的食品相適應的設備或者設施,設備或者設施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符合健康條件的從業人員和符合要求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貯存、運輸、裝卸和盛放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是否符合規定、要求等。
2、制止并報告的義務
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在履行審查和檢查義務的過程中,發現食品經營者有違法行為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這里所稱的違法行為,是指違反《食品安全法》的行為,包括入場經營者的經營資格、經營行為、食品質量安全等方面的違法行為。這里所稱的有效措施,一是指及時制止違法行為,使違法行為得以停止、糾正;二是指立即報告轄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十一、對食品經營者退市制度的規定
《食品安全法》第53條第二款規定:食品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立即停止經營,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食品經營者未依照本條規定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責令其停止經營。
召回是食品生產者的主動行為,針對的是上市銷售的食品。在召回過程中,離不開食品經營者的配合,食品經營者要承擔協助的義務。除生產者的主動行為可以導致啟動召回程序外,經營者的主動行為也可能導致召回程序的啟動,但須取得生產者的認可,南生產者決定并實施,經營者仍處于從屬地位。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其發現的來源包括經營者自己檢查后發現的,新聞媒體披露后發現的,消費者反映后發現的等,其發現的階段處于生產者和其他經營者通知之前。當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
安全標準的,應當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一是立即停止經營,將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撤柜下架,集中存放、妥善保管,對因腐敗變質等原因不能存放和保管的,可以先行銷毀或者進行無害化處理。二是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采取電話、傳真、信函、網絡、短信、告示等方式,及時通知與食品流轉有關的當事人,包括生產者、供貨者、購貨者以及購買和食用食品的消費者。三是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或者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銷貨日期等內容,撤柜下架、存放保管以及先行處置情況,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的情況。四是將有關情況報告轄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十二、對食品廣告內容的規定
《食品安全法》第54條規定: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夸大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承擔食品檢驗職責的機構、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不得以廣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費者推薦食品。
本條是對食品廣告的內容以及特定主體不得向消費者推薦食品的規定。
根據《廣告法》第2條的規定,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經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的商業廣告。對廣告的內容以及相應的推薦行為,《廣告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作了明確的規范。《廣告法》規定,廣告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產品質量法》規定,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其他國家機關以及產品質量檢驗機構不得向社會推薦生產者的產品。食品廣告作為一種分類廣告,近年來違法問題仍比較嚴重,不僅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而且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如有的食品廣告含有低級庸俗的內容,有的含有“最新科學”、“最新技術”、“最先進加工工藝”等絕對化的語言或者表示,有的對食品的質量等事項作虛假、夸大的宣傳,有的渲染或者捏造食品對疾病預防和治療功能,特別是有的特定單位甚至社會名人代言食品廣告不實,社會反響強烈。針對上述問題,本條從加強食品廣告監管的目的出發,對有關廣告法規的規定進行了重申和強調。并根據食品的特點作了補充和完善。
1、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
所謂真實,即是與客觀事實相符合。廣告的生命在于真實,反映在食品廣告上,就應當如實介紹食品的名稱、產地、用途、質量、價格、生產者、保質期以及生產日期等內容,不能進行任何形式的虛假、夸大宣傳,也不能濫用藝術夸張而違背真實性原則,因為廣告僅僅是一種介紹、推銷、宣傳手段,是否被消費者認可,還要由食品本身來確定,只有實事求是,才能最終取得消費者的信任和支持。所謂合法,即是符合《食品安全法》和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食品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國歌:使用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危害國家社會安全和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妨礙社會公共秩序和違背社會良好風尚;含有污穢、迷信、恐怖、暴力、丑惡的內容;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妨礙環境和自然資源保護;損害未成年人和殘疾人的身體健康:使用哺乳婦女和嬰兒的形象;使用醫療機構、醫生的名義或者形象: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食品等等。上述行為背離了合法性原則,即為違法。
2、食品廣告不得含有虛假、夸大的內容
如前所述,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虛假、夸大的內容與此是直接對立的,必然會欺騙、誤導消費者。虛假是指廣告的內容與客觀事實不符,如將未獲獎的食品宣傳為獲獎食品,將非進口食品宣傳為進口食品??浯笫侵笍V告所宣傳的食品內容本身是真實的,但在廣告的創意、設計、制作中作了不恰當的夸大,如將原本為20天的保質期宣稱為30天,不切實際地渲染食品的色香味。
3、食品廣告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這一規定的核心是食品廣告不得有宣傳或者暗示疾病的預防和治療功能。目前,食品尤其是保健食品廣告中突出的問題之一是宣傳療效,使消費者誤把食品當作藥品服用。如食品廣告宣傳“發揮防癌作用”,“對中老年高血壓、冠心病、腦梗塞、膽結石、糖尿病等肥胖患者最為適宜”。其實,食品和藥品是兩種不同功能的物品,《食品安全法》對食品所做的定義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疾病預防、治療是藥品才具有的功能。有鑒于此,《藥品管理法》規定,非藥品不得在其包裝、標簽、說明書及有關宣傳資料上進行含有預防、治療、診斷人體疾病等有關內容的宣傳(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廣告法》規定,食品廣告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與藥品混淆的用語;《食品廣告暫行規定》進一步明確,食品廣告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宣傳治療作用,也不得借助宣傳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該食品的治療作用。
4、特定主體不得以廣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費者推薦食品
特定主體是指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承擔食品檢驗職責的機構、食品行業協會和消費者協會。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包括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是代表國家行使食品監管職責的國家機關:承擔食品檢驗職責的機構是接受委托實施公正檢驗的第三方,應當保持中立;食品行業協會是非營利性的代表本行業利益的社會團體,消費者協會是依法成立的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社會團體,各自有不同的宗旨和職能。本條對特定主體推薦食品行為作禁止性規定,主要出于以下考慮:其一,推薦行為與特定主體的性質、職責、宗旨不符,進而損害特定主體的形象。其二,推薦行為影響消費者購買食品、接受餐飲服務的正確選擇,可能帶來損害消費者利益的后果。其三,推薦行為對其他未被推薦的生產經營者形成了不公平待遇,可能帶來破壞競爭有序的市場秩序的后果。需要說明的是,除廣告形式不得采用外,其他可能使消費者得知推薦情況的形式也不得采用,如召開新聞會。發表文章、散發材料等。
十三、制定食品安全應急預案的規定
《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定期檢查本企業各項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隱患。食品經營企業,作為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的規定、地方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及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本企業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定期檢查本企業各項食品安全事故防范制度和措施落實情況,積極查找薄弱環節,采取對策,消除事故發生的隱患,落實預防和應急處置食品安全事故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