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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與行政強制措施范文1
關鍵詞: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處罰 行政命令 區別 可訴性 分析
在《行政訴訟法》頒布十幾年之后,對行政強制措施的含義和范圍仍存在較大的模糊性。這說明我國對行政強制措施性質、形態的認識還存在許多空白。本文擬從對行政強制措施的范圍、形態和可訴性問題進行探討。
一、“行政強制措施”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和特征
要論述這個問題首先要從行政強制制度說起。中國的行政強制制度由行政強制措施制度與行政強制執行制度所構成。所謂的行政強制,是指行政主體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順利進行,通過依法采取強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行政法義務的相對方履行義務或者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的狀態;或者處于維護社會秩序或保護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的需要,對相對方的人身或財產采取緊急性、即時性強制措施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總稱。行政強制的對象是拒不履行行政法義務的行政相對方,或對社會秩序及他人人身健康和安全可能構成危害或其本身正處在或將處在某種危險狀態下的行政相對方。行政強制并非適用所有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相對方,但相對方必須是違反了特定的法律、法規,符合適用行政強制的條件。行政強制的目的是保證法定義務的徹底實現,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保障社會安全,保護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免受侵害。從這個定義中可以看出行政強制措施,系指國家行政機關為了維護和實施行政管理秩序,預防與制止社會危害事件與違法行為的發生與存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針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人身、行為及財產進行臨時約束或處置的限權性強制行為。
行政強制措施作為一種獨立的具體行政行為,又作為行政強制行為的一個構成部分,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一是強制性。它意味著當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時,對象人負有容忍的義務,否則要承擔法律后果。使用行政強制的行政主體,應該有嚴格的條件限制,都必須有法律予以明確的規定,特別是牽涉到對人身的強制措施時更是如此。
二是非處分性。在行政強制措施中,無論作為基礎性的有關強制措施的行政決定,還是對這一決定的執行,都不具有“處分性”。換句話說,它一般是“限制”權利,而不是“處分”權利。一般來說強制措施的實施,多是在具有現實且急迫的危險時才能啟動,多針對相對方的人身或者財產,以保護相對人和社會利益為目的。這一點與行政強制執行不同。
三是臨時性。任何行政強制措施都是一種中間行為,而不是最終行為,因而具有臨時性。如扣押、凍結、暫扣證照等,都是一種臨時性的保障措施,不是行為的最終目的。其一般目的是“保證法定義務的徹底實現,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保障社會安全,保護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免受侵害?!?/p>
四是實力性。行政行為有意思行為與實力行為之分,前者是一種決意的表達,往往表現為一種行政決定、行政命令等,后者以作出物理性的動作為特征,如對人身的強制約束。不管怎樣行政強制措施都是一種行政行為,因而具有行政行為的一般屬性,即確定力、拘束力、公定力、執行力。
第五具體性。行政強制措施是行政主體為實現特定的行政目的,針對特定的行政相對人及行為或特定的物,就特定的事項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正因為它是具體行政行為,所以一些雖在形式上掛有“措施”而內容上帶有“普遍性”的行為就不應被入“行政強制措施”的范圍之內。
第六可訴性。行政強制措施在法律救濟上適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6條第(二)項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11條第(二)項 的規定,行政相對人對行政主體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
(二)與相關概念的區別
在上面的論述中,我們對“行政強制措施”的概念內涵與法律特征作了探討,這屬于對行政強制措施“內在”的研究。在這里還有一個重要的任務是劃清“行政強制措施”與其他外部概念——而這些概念是最易與它相混淆的——之間的界線,細心探測“行政強制措施”的外部“邊界”,這屬于對行政強制措施不是什么的研究。
1、行政強制措施與行政處罰
中國早在1996年業已制定了行政處罰法。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范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方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靶姓幜P”行為已被作了嚴格界定。按理說,兩者的“界河”較為明晰。但由于行政強制措施與行政處罰都屬具體行政行為,而且兩者的某些行為手段在形式上相同,如“暫扣證照”,這給我們的區分工作帶來困難。
區分“行政強制措施”與“行政處罰”,并非純粹基于學理上界定概念的需要,它涉及到在行政執法階段對法律的適用。某一行政行為如果被界定為“行政處罰”,那它就必須受制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我們必須按行政處罰法的標準去衡量該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相反,如果該行政行為被確定是“行政強制措施”,那它就不受行政處罰法的約束,而應受中國行將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規制。
1)處分權利與限制權利。行政處罰與行政強制措施,其法律效果是不同的。行政處罰是對行政相對人權利的最終處分,如沒收財產之所以是行政處罰,因為它是對相對人財產所有權的最終剝奪即處分;而行政強制措施是對相對人權利(特別是財產使用權和處分權)的一種臨時限制,如查封財物之所以是行政強制措施,因為它不是對該財物所有權的最終處分,而僅是在短期內對該財物使用權和處分權的臨時限制。
2)是否以違法為前提,是否具有制裁性。行政處罰是一種行政制裁行為,因而必然以行政相對人的行為違法為前提;行政強制措施不是一種行政制裁行為,因而與行政相對人的行為是否違法沒有必然聯系。它可以針對相對人的違法行為,也可針對相對人的合法行為。
3)中間行為與最終行為。行政強制措施是一種中間行為,它是為保證最終行政行為的作出所采取的一種臨時性措施,它沒有到達對事件最終處理完畢的狀態。如扣押財物,扣押本身不是最終的目的,它是為保證爾后行政處理決定的最終作出和執行所采取的臨時措施。行政處罰則是一種最終行政行為。它的作出,表明該行政違法案件已被處理完畢。如沒收財物,它表達了行政主體對該財物的最終處理。
4)立法上的表現形式。一般說來,從法律法規上看,行政處罰作為一種罰則,被規定在“法律責任”這一章節中,而行政強制措施被規定在“執法檢查”的章節中。我國已有“行政處罰”的單行法,等“行政強制”的單行法制定以后,兩者的立法形式就更易區別了。
需要提醒的是,我們不能簡單地根據行為“形式”、“手段”認定行為性質,因為有的行為形式既可作為“行政強制措施”的一種手段,也可作為“行政處罰”的一種手段,這需對照上述標準作具體分析。
2、行政強制措施與行政命令
目前在中國,行政命令既可作為抽象行政行為的一種形式,也可作為具體行政行為的一種形式。作為前者,當然沒有必要比較。作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命令,系指由行政主體作出的強制要求相對人進行一定的作為或不作為的意思表示。行政命令是個意思行為,行政強制措施是個物理行為,這作為它們之間理論上最主要的區別標準是沒有問題的。問題在于我們時常發現,不少行政強制措施在實施時同時被伴隨行政命令,幾乎大多行政強制措施都以行政命令為程序上的附助手段,如要驅散人群,必然同時命令被驅者離開。這時,如何解決行政強制措施與行政命令之間的界線,會使我們感到困惑。我們認為,這里應區分以下不同情況對待:
1)如果行政主體在前面作出一個行政命令,而且該命令尚未最終生效,事后根據該命令實施一種強制行為,那么,事前的行政命令作為獨立的具體行政行為對待,事后的行政強制行為也作為獨立的行政強制措施行為對待。
2)如果行政主體在前面作出一個行政命令,并且該命令已獲得最終效力,事后根據該命令實施一種強制行為,那么,事前的行政命令作為獨立的具體行政行為(命令性決定)對待,事后的行政強制行為便作為“行政強制執行”而不是“行政強制措施”對待。
3)如果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強制措施過程中或與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同時作出行政命令,那么,這種命令只是行政強制措施中的一個程序上的告誡環節,它被行政強制措施行為所吸收,不能作為一個獨立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命令)存在。
二、“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通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行政強制措施在其屬性有“強制”的限定,但就其所包含的內容而言,行政強制措施并不是僅指某個特定的行為方式,而是指具有強制屬性的一類具體行政行為。因此,行政強制措施是一個概括性、包容性的概念,其中可以含有不同形態的具體的行政強制措施。
有些學者在論及行政強制措施時明確指出,“行政強制措施包括預防性強制措施、制止性強制措施和執行性強制措施”。預防性強制措施,是指行政主體對可能發生危害行政管理秩序的人或物,依法采取的即時性強制措施。預防性強制措施適用的主要特點是:相對方的行為或物即將對社會或公共利益產生危害,非采取即時強制不足以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制止性強制措施,是指行政主體對正在實施危害行政管理秩序的相對方采取的限制其財產或人身自由的即時性強制措施。制止性強制措施適用的主要特征是:相對方危害社會的行為已經發生,非采取即時制止性強制措施不足以遏制違法行為的繼續和發展。執行性強制措施,是指行政主體為了保證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行政規范性文件以及行政主體本身作出的行政決定所確定的行政相對方的義務的實現,采取一定的強制措施,迫使拒不履行相應義務的相對方履行義務或通過其他法定方式使相應義務得以實現。換言之,行政強制措施既可以適用于行政強制執行的場合,以實現已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也可以適用于調查、取證或可能對相對人的人身、他人或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的場合,以保證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還有的學者以行政強制行為的調整對象為標準將其分為:對人身的強制措施和對財產的強制措施;以行政行為使用目的和程序為標準,把它分為即時性強制措施和執行性強制措施。可見,場合的不同,目標追求的差異,都使行政強制措施呈現不同的形態,與相對人權益的關系,法律對其規范和要求的側重點,也有許多差異。
本文為了論述的方便,按羅豪才老師的分類方法。對人身的強制措施主要是指公安、海關、國家安全機關、醫療衛生等行政機關,對那些對社會有現實威脅或拒不接受有關機關作出的人身處罰,拒不履行法定義務的相對方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迫使其履行人身義務的強制措施。根據目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人身的強制措施主要有以下幾種:強制拘留、強制扣留、限期出境、驅逐出境、強制約束、強制遣返、強制隔離、強制治療、強制戒毒、強制傳喚、收容審查、強制履行等。
對財產的強制措施,主要是指行政主體對負有履行法定財產義務卻拒不履行義務的相對方,所采取的迫使其履行義務或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強制措施。主要有:凍結、扣押、查封、劃撥、扣繳、強制拆除、強制銷毀、強制檢定、強制許可、變價出售、強制抵繳、強制退還等。從這里可以看出在我國行政法理論以及實踐中行政強制措施的多樣性和復雜性,并且和容易侵犯到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所以對他應該有一個明確的規制方法,我們不企求整齊劃一的方法,但有一個統一的認識對我們研究這樣的一個復雜的多樣的行為將會有意想不到的好處。
三、“行政強制措施”的可訴性分析
《行政訴訟法》明確將行政強制措施納入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并不表明任何形態的行政強制措施都具有可訴性。某一具體的行政強制措施是否具有可訴性,還取決于該行政強制措施是否達到了自身的獨立性和成熟性,取決于它與相對人權益的關系。行政強制措施的獨立性和成熟性,是指行政強制措施作為一個獨立完整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已經成立。而行政強制措施與相對人權益的關系則是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即行政強制措施的采取是否影響或可能影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一般來說行政主體實施了行政強制措施,緊隨其后又實施了行政處罰或其他具體行政行為。這時的行政強制措施就與緊隨其后的具體行政行為形成了無法割舍的關系。在多數情況下,這種行政強制措施的實際作用就是保障或輔助后續的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在后續的具體行政行為作出后,行政強制措施應理解為已被具體行政行為所吸收,而不再具有獨立的意義。另一種情況是行政主體采取了行政強制措施以后,因種種條件和原因,沒有必要、也不再實施后續的具體行政行為。這時的行政強制措施就成為一個直接影響相對人權益的、獨立、完整的具體行政行為。產生第一種結果的行政強制措施因其不具有獨立性和完整性,而沒有可訴性,相對人對這種強制措施的異議和權利請求,可以歸并入對后續具體行政行為的異議和權利請求之中。產生第二種結果的行政強制措施,在特定的場合和特定的行政活動中,是獨立完整并且是唯一的,對相對人權益的影響也是獨立和直接的。因而這種行政強制措施具有可訴性。
綜上,行政強制措施是一個范圍較寬廣的概括性、包容性概念。因適用場合和追求目標不同,在實定法上的名稱和實際存在的形態有很大差異。行政強制措施是可訴性具體行政行為,但并不是每種行政強制措施都具有可訴性。一個特定的行政強制措施是否具有可訴性,取決于它是否是一個獨立完整的已經成立的具體行政行為及其與相對人權益的關系。因此,在行政主體合法的情況下,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順利進行,維護社會秩序或保護公民的人身健康、安全的需要,采取強制措施使相對人履行或達到履行義務的狀態。首先行政執法人員要提高素質,知法、懂法,行政執法人員代表了國家、政府的形象,他行使法律授予的權力,但不能濫用職權;其次行政執法人員要依法行政,按照法律的程序、規定采取強制措施,實施的相對人屬弱勢群體,在執法過程中,體現人性化執法,在采取強制措施的同時,保證公民人身健康、財產的不必要損失。行政強制措施具有可訴性,相對人可依法保護自身合法權益,使行政機關采取行政強制措施行為受到監督,更有效地規范行政強制措施,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參考文獻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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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法與行政訴訟》姜明安主編 北京大學出版社與高等教育出版社 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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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與行政強制措施范文2
1衛生行政執法中取締的特點
1.1對象
主要是未取得合法資格的組織和行為,如對非法行醫行為的取締,即是對未取得醫師資格的人禁止其從事非法醫療活動。
1.2性質
普遍將取締規定在罰則中,而不是規定在《衛生監督》章節中,這是導致認為取締是行政處罰的原因之一。
1.3表述
①直接規定取締。如《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條,這種立法模式較為普遍。②以其他間接地方法表述,多以“責令停止違法活動”來代替取締的用語,如《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44條。兩種立法形式在目的和效果上是一致的,前者的內涵和手段更為豐富,除了可以責令停止違法活動之外,還可以采取扣押、查封與非法經營活動相關的財務等措施;而后者的表述更為直白、手段較為單一。但是“責令停止非法活動”不屬于行政處罰,而是一種行政強制措施。
1.4規定
對衛生行政執法中取締的規定過于簡單,往往只規定取締行為的適用情形,至于取締可以采取的手段和程序等缺乏明確的規定,尤其是將取締行為和行政處罰行為規定在同一條文中,模糊了取締行為的性質。
2存在的主要問題
2.1沒有設計取締的程序
由于取締是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并不能規范取締行為,而《行政強制法》尚在制定之中。衛生行政執法中同樣沒有取締程序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只能將取締視為處罰,使取締受行政處罰程序的約束。
2.2沒有對取締具體手段的限制
上述衛生法律規定取締的,無一例外沒有規定取締的具體手段。這給行政機關采取取締時留下了巨大的空間。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施行前,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用行政處罰的罰則作為取締的手段。例如,1996年10月10日衛生部在衛監發【1996】63號《關于在食品衛生監督中如何理解和適用“取締”問題的復函》中明確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四十條所稱取締,系指衛生行政部門對未依法取得衛生許可證或者偽造食品衛生許可證從事生產經營者,采取收繳、查封和公告等方式,終止其繼續從事非法的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行政處罰,其中的收繳是典型的行政處罰。
2.3沒有規定取締的救濟途徑
在1996年前,取締的救濟適用于《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但在《行政處罰法》施行后,當事人對取締不服時,相關規定無法從現行衛生立法中找到。取締作為行政強制措施,與行政處罰的功能相同。當相對人違法不履行行政法義務時,行政機關可以采用兩種否定性的行政手段,一是行政處罰,另一便是行政強制。
3完善取締制度的若干建議
3.1取締的設定
取締作為行政強制措施的法定形式,其設定應依照即將實施的《行政強制法》的規定。
3.2取締的主體
取締應當由有取締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法行使。行政機關不能將取締委托給社會組織行使。根據取締的法律規定,有兩種情形。3.2.1單獨行使取締措施衛生行政機關單獨行使取締措施,主要限定在衛生執法專業領域,比如《執業醫師法》等。3.2.2多方行使由多個行政機關行使取締的,主要有兩種情況:①違法行為具有程序連續性:例如,在取締無照經營中,由于取得許可證或執照的過程包括了多個行政機關的前置行為,所以,工商、衛生等行政機關都可以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采取取締措施。但實踐中,經常采取最后環節處理的做法,即哪個機關為最后作出許可的,就由哪個機關處理。通常無照經營行為由工商行政機關處理。②違法競合與責任競合:在違法行為發生競合的情況下,應當采取聯合執法或綜合執法的辦法。
3.3取締的形式
取締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根據依法行政原則,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必須使用《衛生行政執法文書規范》規定的或者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補充的相應文書,但上述文書種類中,除行政控制規定有專門的《衛生行政控制決定書》外,取締和銷毀均沒有專門的文書種類,目前在衛生行政執法中沒有統一的取締形式。有一種意見主張,應以《衛生監督意見書》作為實施取締行為的法定文書。本人認為,取締采用《衛生監督意見書》并不合適。按照衛生部《衛生執法文書規范》規定,衛生監督意見書是對被監督單位和個人提出指導性和指令性意見的文書,也可對雖有違法行為但情節輕微可以不予以行政處罰的行為,責令其整改時提出指令性的監督意見。此外,衛生監督意見書是要求管理相對人自行履行整改措施的文書,是其自身的主動行為。而取締是由衛生監督部門采取的終止違法行為的主動行政行為,不存在管理相對人是否履行的問題。所以使用衛生監督意見書下達取締決定,缺乏應有的權威性,從法律形式上欠妥當。同時,執法文書的名稱應當與內容一致,應以《取締決定書》的形式向當事人表達行政執法機關的意圖,也與《行政處罰決定書》對應起來。
3.4取締的手段
3.4.1責令立即停止違法活動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活動是衛生行政執法中常用的取締措施,目的是立即制止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避免違法行為造成損害。
3.4.2查封、扣押有關專用財物對于違法行為人專門用于無證生產、經營藥品和配制制劑的工具、設施設備、原輔料、藥品或者制劑等財物,既是違法行為的證據,又是沒收和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對象。因此,對上述有關財物,行政執法機關必須依法予以查封、扣押。
3.4.3保全有關資料與無證生產、經營藥品和配制制劑行為有關的文字材料、資料,如有關的合同、票據、賬簿等,其中的絕大多數是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的強有力的證據材料。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必須加強檢查、發現并予以保全有關的資料。
3.4.4查封非法場所無證生產、經營的藥品或者配制的制劑,對公民的身體健康構成極大的威脅,因此,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對其非法行為依法進行查處的同時,可以對該場所實施查封的行政強制措施。
3.5取締的程序
取締應當分為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簡易程序適用于案情簡單、當事人對違法事實無異議、應當且可以當場取締的情形。如取締無照攤點等。一般程序適用于案情復雜、當事人對違法事實有異議、不能當場取締,以及應當與其他行政行為共同使用的情形。比如,執法行為中既有處罰決定也應采取取締措施等。
4取締的救濟
4.1救濟的適用范圍
對于行政強制措施的救濟,《行政復議法》與《行政訴訟法》已作了規定。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訴訟法》第11條第1款第2項有關行政強制措施的規定,分為對人身和對財產兩類。但衛生行政執法的行政強制措施,其種類要比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復雜。比如,查封措施,《行政訴訟法》的含義是對財產的查封,衛生行政執法中的查封,作為取締手段,針對的是經營場所。
4.2取締的時效
取締的申請復議或提訟的時效應當與行政處罰相同。在與行政處罰共同做出的情況下,分別規定取締與處罰的復議時效與訴訟時效,將會給執法機關、當事人與爭議處理帶來不便。
行政處罰與行政強制措施范文3
(⒈復旦大學 法學院,上海 200438;⒉南京師范大學 泰州學院 ,江蘇 泰州 225300)
摘要:本文從《行政強制法》的立法理念出發,論證了其是我國藥監強制措施制度的基石,為制度的完善指明了方向。在具體剖析《行政強制法》對我國藥監行政強制措施規范及影響的基礎上,提出了完善我國藥監強制措施制度的相關建議,以期為提升我國藥品行政監管水平做出些許貢獻。
關 鍵 詞:藥監強制;行政強制法;法治化
中圖分類號:D922.1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8207(2015)08-0091-07
收稿日期:2015-03-06
作者簡介:盧靜(1983—),女,安徽阜陽人,復旦大學博士研究生,南京師范大學泰州學院講師,研究方向為民商法、醫藥法。
基金項目:本文系南京師范大學泰州學院院級課題“藥品監管法律制度研究”的階段性成果,項目編號:E201203。
近年來屢屢發生的惡性藥害事件亟待有力的科學治理,這一現實需求表明,我國藥品監管體制已經進入改革深化的關鍵階段,我國的藥監執法制度應加快進一步完善的步伐?!缎姓娭品ā纷鳛橐徊恳幏缎姓娭圃O定和實施的重要法律,對我國藥品監管執法制度的完善起到了重大的推動作用。作為藥監執法重中之重的行政強制措施更應在立法的推動下,完成制度重構,以規范藥監執法活動,為維護人民生命安全提供強有力的保障。
一、藥監強制制度的正當性基礎
⒈健康權——基本人權之一。健康是維持個人尊嚴與發揮潛能的基本條件,目前許多國家承認國民應享有健康請求權,并將與健康權利相關的內容納入憲法保障,以確保社會發展與對民眾權益的積極保障功能。藥品與人的健康權息息相關:藥既可以治病,亦可能致??;既可以強身,亦可能戧身;既可以活命,亦可能禍命。藥品治療疾病、恢復人身健康的作用與損害人機體功能的副作用同存。作為特殊產品的藥品,因其具有極高的利潤,致使部分藥品生產者和經營者目無法紀,大量制造、違法銷售假劣藥品,使公眾的健康權受到極大的威脅。為了防范藥品危害,最大限度地提升藥品效用,需要政府充分發揮主導作用,對藥品從研發到生產,從銷售到使用乃至上市后的不良反應進行監測,實行全過程、無縫隙管制,最大限度地抑制藥品的危險性,發揮其有效性。因此,政府監管是必要的,藥監強制行為亦是政府在藥品管理領域的得力手段。
⒉藥監強制對健康權的保護功能。許多國家通過立法規定政府負有保護公民健康權的職責,“如芬蘭憲法第19條、南非憲法第27條、日本憲法第25條、愛爾蘭憲法第45.4.2條,均規范政府有義務保障民眾獲得健康照護服務的權利。”[1]在我國,健康權的立法保護涉及多個法律部門,如憲法、民法、刑法等。憲法規定了最基本的人身權利,刑法對健康權的保護力度很大,雖然“中國人偏好刑事打擊,但在藥物不良反應規制上目前尚無人論及刑者”,[2]而且由法條規定來看,只有那些嚴重侵害健康權的行為才能夠構成刑事犯罪,而且這類情況發生時一般都已經產生健康損害后果,因此這都是事后措施。由于行政行為具有及時性、主動性、專業性、廣泛性等特點,因此,在大部分情況下,公民健康權的保護還應依賴行政法律的保護。
二、藥監強制制度的法治化:
以《行政強制法》為基準
⒈藥監強制法治化溯源。藥監強制行為在藥品監督管理執法實踐中廣泛存在,由于其強制性、單方意志性以及對被強制方財產權、人身權的直接限制,可能對藥監強制相對方的合法權益構成潛在威脅。英國學者J·賴茲認為:“政府的權威不能以武力或武力的威嚇作為基礎,它依賴于政府執法中所謂的體現的正義、公平并真正以公共福祉為目的的實際行政?!保?]因此,對藥監強制行為進行精確化、具體化的適法性控制是依法治國理念的要求,也是我國藥品監管的現實需求。國家要實行法治,把法律作為主要的治國方式,意味著權力將受到法律、權利的制約,以從整體上提高社會控制的效率。如《行政強制法》第43條關于“行政強制執行時間限制與拒絕給付禁止”的規定就透射出這樣的利益博弈:公民權的保障與行政權的限縮。[4]制約機制是現代行政法機制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制約行政權的非理性膨脹保護相對方的合法權益,同時又制約相對方濫用權利,維護行政秩序。
基于法治的理念,藥監強制權是必須受到一定限制的,[5]藥品監督管理執法中大量存在的強制行為,存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的諸多問題。如藥監強制行為的特征、執行主體、程序、法效果等方面規定的缺失,導致對此類案件的適法性認定存在諸多爭議;藥監強制以及藥監強制與行政處罰并處案件的案由歸類等問題?,F代國家出于權利保障的目的,普遍設置分權機制,因為分權機制源自防止濫用權力的原理。[6]這些執法與司法實務中存在的難題暴露了藥監強制法律體系的不健全。從法律技術上來看,這就要求把藥監強制行為納入法律調整范圍進行精確化、具體化的適法性控制。
⒉《行政強制法》——我國藥監強制法治化的基石?!缎姓娭品ā返?條明確規定:“為了規范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該條折射出其立法目的,即賦予行政機關必要的強制職能,以保證行政機關履行職責, 維護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同時,為避免和防止強制機關濫用權力,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免受不當強制行為的侵害,對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進行了規范。《行政強制法》的實施無疑將有利于藥品監管行政行為的統一。因此,以《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為基準清理藥監強制的現有規定,審視現行藥監行為的合法性,在法律框架內創新藥監新方式,結合藥監執法特殊性和有關法律規定要求,加強藥監強制制度建設尤為必要。
三、藥監強制行為法治化
(一)梳理抽象藥監強制行為——法規清理
⒈理順藥監強制相關規定是藥監強制法治化的首要之舉。我國的藥品監管歷史雖然不長,但是相關部門出臺了大量法律、法規和規章。盡管出臺了眾多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但對于藥品監管卻沒有形成一套完整的規范藥品生產、流通、使用各個環節的法律體系。在現有的法律法規層面,藥品流通受到《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諸多法律的調整。在規章和配套文件層面,藥品流通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多為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頒布,少數涉及藥品的廣告、價格、互聯網等的法律和規章由國務院、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工商局、發改委、衛生部、商務部等行政主體頒布。分別涉及藥品綜合監督與管理、藥品經營許可管理、藥品廣告管理、藥品價格管理、進口藥品管理、生物制品管理等方面。[7]
⒉以《行政強制法》為藍本進行藥監強制法規清理?!缎姓娭品ā烦雠_后,原有設定行政強制的規章或規范性文件還大量存在,超越設定權限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也未得到系統清理。據統計,上海市有效的149件地方性法規中涉及行政強制規定的法規為50件,涉及的行政強制事項為111項,其中,存在與《行政強制法》規定不一致、行政強制權的設定與行政強制主體的規定明顯不符合等問題。按《行政強制法》要求需要修改的法規17件、涉及修改的事項30項。國務院于2011年下發的《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通知》要求:“規章、規范性文件存在設定行政強制措施或者行政強制執行,對法律、 法規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的對象、條件、種類作擴大規定,與行政強制法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實施程序或者行政強制執行程序不一致等情形的,要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但截至目前,僅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等少數單位對本部門規章中不符合《行政強制法》的規定作出了適當的修訂。地方性法規清理機制的欠缺,造成了行政執法及司法裁判面臨著在浩繁的法律規范中甄別找法的問題?!缎姓娭品ā返念C布是對抽象藥監強制行為進行合法性梳理的重要契機。
在有關藥監強制舊制度與新法規的適用問題上,需要有關法制部門進行深入研究,結合藥品稽查實踐,盡快開展法律法規的清理和修訂工作,以規范和統一行政行為。應以《行政強制法》為上位法,對于由《藥品管理法》、《藥品監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建立起來的行政強制制度,在法律保留原則的指導下進行逐一梳理和明確;同時,應結合一線稽查執法的實際,及時制定并落實有關詳細操作規范。行政強制法引起的藥監強制制度結構性重塑,重要內容即應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級立法部門、藥監主管行政部門把列入清理范圍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中有關藥品監管行政強制的規定全部梳理出來,再從現行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及國務院部門規定中查找設定藥品監管行政強制事項的上位法依據、實施機關、強制條件、強制程序、強制期限等規定以及法律責任,認真對照《行政強制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依法提出保留、修改和廢止的意見,對規章以下規范性文件的進行清理,廢除藥品監管領域內無上位法依據的行政強制規定。
(二)審視現行具體藥監強制行為——以“取締”為例
現代法治是由三個主要要素構成的,包括法律法典的制定、法律的實施和法律的實現?,F代法治中的上述三個要素缺一不可。[8]立法機關制定相關法律規范后,由執法機關或者司法機關將立法機關制定出來的法律與相關的事態予以結合,即是法律的實施。如果司法或執法未能落實立法的目的,那么法律的實現這一終極目標也很難達成。所以,藥監制度法治化的構建也必須著眼于具體的藥監強制行為的實施是否具備合法性。
⒈現行的具體藥監強制行為?!缎姓娭品ā返?條將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分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扣押財物;凍結存款、匯款;其他行政強制措施。筆者查閱了我國各級、各地藥品監管部門網站公示的行政強制措施項目,經歸類分析,現行藥業領域行政執法的強制措施主要有如下幾種:⑴查封、扣押。包括查封扣押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藥品及有關材料;查封扣押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查封扣押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疫苗及有關材料;查封扣押假劣或者質量可疑的疫苗;查封、扣押已經或可能造成醫療器械質量事故的產品及有關資料。⑵封存相關的疫苗;⑶停止拒絕抽檢的藥品上市銷售和使用;⑷暫停藥品銷售;⑸口岸藥品檢驗所不予抽樣的進口藥品,但已辦結海關驗收手續的藥品,對已進口的全部藥品采取查封扣押;口岸藥品檢驗所檢驗不符合標準規定的藥品,應采取查封扣押;⑹先行登記保存等等。由以上分析可見,藥品監管行政執法基本不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和凍結存款、匯款這兩類行政強制措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在藥品監管執法中廣泛使用,封存、暫停銷售等措施也大量存在。除此之外,藥品監督管理人員在進行市場監督檢查過程中,如果發現被檢查方無法提供藥品或醫療器械的合法來源,或無法提供藥品相關生產、經營資質證明和有關批準文件,執法人員可對這些無證非法銷售藥品、醫療器械的場所予以取締。可見,取締在藥監執法領域中被廣泛使用。但取締無證非法銷售藥品、醫療器械的場所是否屬于藥監強制行為,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取締行為就必須遵循《行政強制法》的相關規定。
⒉藥監強制中“取締”行為細解?!缎姓娭品ā芬粤信e的方式規定了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同時規定了“其他行政強制措施”的兜底條款以防掛一漏萬。但是,這種規定方式的局限性是明顯的。在藥監行政執法實踐中普遍適用且在多部特別立法中明文規定的“取締”行為的法律屬性并未在該法中予以規定?!靶姓【喕顒右殉蔀樾姓C關制止和處罰各類非法經營行為和非法組織而采取的措施的統稱”。[9]“就實質意義而言,類似先行登記保存、取締、責令停止銷售、責令停止經營活動等措施究竟是否屬于行政強制措施則不無爭議”。[10]行政取締活動以其反應迅速、執行力強等特點,及時解決了一系列危害市場秩序、公民藥品安全等問題。但取締活動也常因其依據不足、屬性不清、程序不當、極易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而飽受爭議。在《行政強制法》頒布實施之前,執法部門對取締活動的屬性存在很大分歧,因而執法實踐中取締時而被當作一種行政強制措施看待,并游離于《行政處罰法》等行政法律法規適用范圍之外。
關于“取締”的法律屬性,有學者認為“取締”屬于行政處罰:“所謂取締是指對非法主體及非法活動予以解散終止的處罰形式,取締非法主體及非法活動實際就是從法律上消滅該主體及其活動,使其不復存在。應當說它是適用于一種徹頭徹尾的違法過程,是一種嚴厲的處罰措施”。[11]否認行政處罰說的學者認為:“任何一類行政處罰都有特定內容,也就是具有特定的作用和社會功能。依法取締并沒有特定的內容,非法組織被依法取締以后仍然繼續存在,并不能使其消失。依法取締不過是一種外在的形式,而實際內容應當是沒收非法財物。沒收當事人的非法財物也就實際上取締了非法組織。因此,把依法取締作為行政處罰是一種誤解。[12]贊成行政強制措施說的認為:“行政機關依法取締的事項,是需要依法行政許可的事項,被取締的人一般未取得行政許可而非法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被發現后取消其進行違法活動,并未給予其制裁,因此,不能定性為行政處罰。因依法取締具有一定強制性,將其定性為行政強制措施更為合適。”[13]還有觀點認為:“取締本身僅僅是目的,缺乏特定的內容,為達到取締的目的而采取的措施才具備行政行為的特質。如采取的行為是扣押、查封等暫時性控制或限制的措施,則該行為構成行政強制措施;如采取的行為是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則該行為構成行政處罰;如采取的行為是責令改正則該行為構成一項普通的行政決定。所以當取締活動陷入爭訟時,爭訟的標的本身不是取締而是為達到取締目的而采取的相關行政行為”。[14]持相同觀點的人亦認為:“取締”是國家對違法活動采取的一系列制止性、制裁性措施的統稱,這些措施既可能包括行政強制措施也可能包括行政處罰。[15]
筆者認為應結合實踐情況判斷取締的行為類型,其可以為行政強制,也可以是行政處罰或行政命令。藥監行政命令與藥監行政處罰密切關聯,藥監行政命令有時發生在行政處罰之前,有時是與行政處罰同時實施,有時是與行政處罰選擇適用。但藥監行政命令與行政處罰也存在著諸多不同:一是性質不同。命令屬教育性的,而處罰則屬法律制裁,有懲罰性。二是形式不同。如藥監執法中做出的責令相對方限期等行為,不屬行政處罰。三是實施程序不同。與藥監行政命令相比,藥監行政處罰更容易侵害相對人的權益,造成侵害的后果更為嚴重,因此相關法律對行政處罰特別規定了聽證程序。藥監行政命令與藥監強制也存在諸多不同:藥監行政命令本質上是一種意思表示,行政機關本身并不具體實施一定行為,其實施有賴于行政相對人的主動配合才能產生預期的法律效果。而藥監強制是一種客觀存在的行為,以動作形式作出,其實施并不依賴于行政相對人的配合。藥監行政處罰與藥監強制的主要區別在于藥監行政處罰是一種制裁性行為,是對違反藥監行政管理秩序的懲罰,因而必然以相對人的違法為前提。而藥監強制措施是一種保障性行為,是為了維護和實施行政管理秩序,預防、制止違法行為的發生或為保障事后的處理行為能順利進行而作出的??梢暰唧w情況并結合行政行為的分類要件對藥品管理中采取的取締行為進行靈活確認。
“進入20世紀中期以后,行政系統在履行管理職能時需要大量的行政法規作為支撐,而同時立法機關則與這些行政規范的距離越來越大,尤其是他們難以對行政權行使中的技術規則有深層次的理解”。[16]《行政強制法》實施之后,厘清諸如行政機關、藥監機關取締活動的屬性,通過行政規章、部門規章的進一步詳細規定解決其法律適用問題應成為必要之舉。這些方式及其執行機關只能由法律設定,下位法應有對立法的“規定權”,行政規章以下規范性文件雖無行政強制措施“設定權”,可以依據上位法來規定行政強制措施,這樣也有利于行政執法活動的展開。[17]
四、在《行政強制法》框架內創新藥監
強制執行方式
⒈創新藥監強制行為模式?!缎姓娭品ā芬蚤_放性的法條,為引進其他藥監強制方式預留了空間。在現有法律框架內引入新的藥監強制手段是緩解執行難的應有之義。因此,如何針對行政領域和行政對象的不同狀況與特點,尋找到適當的“其他藥監強制方式”,成為我國破解行政強制執行難的一個思路。
在治理醫藥領域商業賄賂行為過程中,衛生部曾推行了采取公布涉嫌賄賂的藥品企業“黑名單”的做法;[18]藥品不良反應信息通報制度也是我國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為保障公眾用藥安全而建立的一項制度?!端幤凡涣挤磻畔⑼▓蟆饭_以來,為推動我國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工作,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用藥安全起到了積極的作用。[19]此外,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及時數次虛假藥品(醫療器械)信息網站的公告,以確保群眾藥(械)使用安全。[20]嚴格意義上來說,這三種藥監領域內的執法行為不屬于現有法律明確列舉的強制行為,但皆是通過公開對違法藥企進行否定性的評價,間接督促其履行安全制藥、合法經營的義務,性質與“公布違法事實”類似。
⒉“公布違法事實”方式的探索。從比較法來看,美國FDA于2005年創立了藥品安全信息查詢庫,并對該查詢庫內的信息實時更新,在現有信息出現變動或更改時將其標示出來,方便普通公眾查詢官方的安全藥品信息內容。同時,FDA也十分重視藥品不良反應事件的報告工作,為醫務人員和公眾開發了一個單一的網絡入口,專門用于藥品不良事件報告工作,方便醫務人員和公眾報告藥品不良反應問題。[21]在日本和韓國亦有違法事實公布制度:對于違反或不履行行政法上的義務的,行政廳向大眾公布其事實,并根據社會批評這一間接的、心理的強制來確保履行義務。
當下我國藥品安全重大事故時有發生,為了打擊各類社會影響惡劣的行政違法行為,各地行政機關大量采用違法事實公布這種社會治理手段,取得了顯著成效?!斑`法事實公布手段在具體行政領域已獲得了初步運用,并取得了比較明顯的實施效果,應當引起行政法學的關注。”[22]違法事實公布本身并不對違法行為人直接帶來法律上的不利,而是通過對違法行為人的社會非難造成其心理上的壓力,迫使其履行行政法上的義務,屬于一類確保義務履行的間接強制手段。
總體上來說,公布違法事實是一種具有多元化治理功能的規制手段,在實踐中既可以作為一類獨立的行政處罰或一般行政處罰結果的公開,也可以作為公共警告或行政強制執行手段。作為保障行政法義務得以履行的間接強制執行手段,違法事實公布在很多具體行政領域得以推行,已經成為有效遏制相關領域違法勢頭的重要手段。所以,公布違法事實作為藥監強制制度的新生手段,在信息社會的時代背景下有更強的生命力和發展空間。隨著網絡和通訊技術的不斷發展,違法事實一旦被行政機關在公眾媒介上公布,便會立即引起全社會關注并引發公眾的譴責。對于違法藥企而言,公布違法事實則會對其商譽和社會形象造成負面影響,甚至還會因此而被市場淘汰,諸如此類的精神壓力可以迫使行政相對人盡早履行義務。所以公布違法事實可確保行政法義務履行的實效性而成為藥監強制的重要手段。
我國藥監強制行為法治化依然任重道遠,《行政強制法》對藥品監督管理中的行政強制適用提供了統一的標準,可以有效避免各部門、各地區藥監強制的隨意性和差異性,有助于引領我國藥監強制制度走向法治化。藥監強制法治化的核心內容是以《行政強制法》為基準,審查抽象藥監強制行為——清理諸多相關制度規范以及探究具體藥監強制行為的合法性。藥監強制法治化完善不僅有利于規范藥品監管機關的執法行為,有效實現自身行政管理職能,而且可以凈化藥品市場環境,維護公共衛生秩序,捍衛民眾的生命健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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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總局網站,http://www.sda.gov.cn/WS01/CL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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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齊曉瑕.藥害事故防范與救濟制度研究[D].復旦大學,2011.
行政處罰與行政強制措施范文4
【關鍵詞】行政強制法;行政強制;影響
在《行政強制法》出臺前,行政強制并不是完全處于無法可依的狀態,規制行政強制的法律規定散見于各單行法中。就公安行政強制而言,主要的規范依據有《人民警察法》、《行政處罰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禁毒法》、《消防法》、《國務院關于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及規章,據此公安行政強制的行為表現有盤查,留置,強制傳喚,保護性約束,扣留,強制戒毒,強制收治,收容教育,強行驅散,強行帶離現場或者強制拘留,證據登記保存,查封、扣押、凍結、收繳,強制鏟除等等?!缎姓娭品ā穼浹a此前各單行法對行政強制規制的疏漏之處,與它們共同發揮作用,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行政強制職責。對照《行政強制法》的立法精神,可以檢視一下公安行政強制實踐中可能存在的問題,并對之提出今后進一步規范的要求。
一、勞動教養亟待立法完善
早在1996年《行政處罰法》、2000年《立法法》頒布以來,理論界和實務界一直在關注有關勞動教養的法律位階?!缎姓幜P法》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立法法》規定,“下列事項只能制定法律:……(五) 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而今《行政強制法》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設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屬于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事項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項和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勞動教養的直接依據是《國務院關于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這一行政法規,作為法律位階低一級的行政法規,可以撇開勞動教養是行政處罰還是行政強制措施的爭議不談,其對勞動教養的規定直接違反了多部上位法律,違反了法律保留原則,《行政強制法》的頒布使這個問題更加凸顯,讓立法沖突的矛盾無法回避,當務之急便是提升勞動教養的法律位階,由國家立法機關以法律的形式對勞動教養予以規范。
二、實施行政強制力求程序無瑕疵
公安民警在日常執法過程中應遵循《行政強制法》的基本程序規定,如:行政強制措施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出示執法身份證件;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等等。
目前,在一些較大的鐵路車站,為緝查違法犯罪分子,都采取了民警查驗身份證進行盤查的措施; 這一出發點是好的,但畢竟絕大多數旅客是“良民”,不乏有人對民警的執法行為有抵觸情緒,所以民警主動出示執法身份證件,說明執法的理由及依據,有利于緩和氣氛,取得相對人的理解和配合,而不能傲慢地習慣成自然,粗暴執法,漠視相對人的尊嚴。應當說,《人民警察法》、《居民身份證法》對此種執法情形都是有一定程序要求的,而《行政強制法》只是對常規程序進行了重申和更為周詳的規定。
三、杜絕行政不作為,積極履行行政強制職責
在實踐中因為行政不作為引起行政糾紛,發生概率最高的就是公安執法領域,因為人民警察肩負保護人民的神圣天職,更是法定職責。依據《人民警察法》相關規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有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行為的職責?!度嗣窬旆ā返谑臈l規定: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護性約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單位、場所加以監護的,應當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準,并及時通知其監護人?!边z憾的是,執法實踐中公安機關消極不作為的現象依然存在?!缎姓娭品ā返谑鶙l規定: “行政機關履行行政管理職責,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行政強制措施?!钡诹藯l規定: “違反本法規定,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賠償。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些條款是杜絕行政不作為的一劑良藥,但不足之處是沒有明確提及“不作為”一詞,立法亟待完善。
四、《行政強制法》強調了公安行政強制措施的執法資格
行政執法人員是代表國家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執法權的人員,代表著國家行政機關的權威和形象,其素質的高低直接決定著政府行政管理職能的實現與否。在實踐中,公安行政強制措施的執法主體不具備執法資格的后果是嚴重的。如果公安部門將行政強制權委托給社會組織和不具備資格的執法人員實施,甚至雇傭臨時人員執法,執法隨意性必然大增,侵害公民合法權益的情況就會時有發生,公安機關執法的嚴肅性和政府的公信力最終會受到嚴重影響。《行政強制法》第17條第3款規定:“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由行政機關具備資格的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其他人員不得實施?!北緱l對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主體主要從兩個維度進行了嚴格規范:一是行政機關是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唯一主體。不同于行政處罰權和行政許可權,行政強制措施不可委托。行政強制措施的即時性和強制性,決定了它對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益影響更大。所以對行政強制措施實施主體的規定更加嚴格,只能由行政機關來實施,不得委托給其他行政組織、機關或者個人。二是代表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必須是具備行政資格的行政執法人員,其他人員不得實施。因此,公安強制措施應由取得執法資格的人民警察實施。
五、結 語
《行政強制法》的長期缺失,導致濫用公權力現象成為社會焦點,也激化和蓄積了大量的社會矛盾。《行政強制法》的頒布實施對于政府機關的行政管理,尤其是公安行政工作必將產生廣泛而深遠的影響。公安行政強制是把雙刃劍:用好了,有利于行政違法事件的整治,有利于促進公安民警理性、平和、文明、規范執法,有利于全面提高公安機關依法履職的能力和執法公信力;用不好,則將大大影響公安機關公正嚴肅的執法形象,也勢必影響到和諧警民關系的建設,影響到社會的和諧穩定。筆者認為,“賦予并規范行政強制權,實現合法權益的保障”,這應當是今后公安行政強制執法工作的核心準則,即始終做到兼顧兩方面的功能:一方面要規范公安執法中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保障和監督公安機關依法履行職責,有效實現自身行政管理職能,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另一方面要保護作為行政相對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同時保障其他個體利益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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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與行政強制措施范文5
按照《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行政強制實施主體資格審核確認的通知>》(法〔〕21號)和《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行政強制實施主體資格審核確認的通知>》(政法辦〔〕2號)要求,建立行政強制實施主體資格制度?,F就我縣行政強制實施主體資格審核確認工作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行政強制實施主體資格應同時具備的條件
(一)依法設立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二)有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強制的執法職權;
(三)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強制并獨立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二、行政強制實施主體資格審核確認的程序
(一)梳理依據。各行政執法部門要立即對本部門目前依法實施的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方式進行認真梳理、嚴格把關,確保各項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均有法可依。
(二)審查確認。縣政府辦公室對各行政執法部門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行政強制實施主體資格證書》?!缎姓娭茖嵤┲黧w資格證書》實行年檢制度,每年根據法律、法規的立、改、廢及職責的調整進行重新審查確認。
(三)備案公布??h政府辦公室將審核確認的結果報送縣政府同意后,向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備案,并向社會公布可以實施行政強制的機關或者組織名稱、實施行政強制的依據、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和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
三、具體要求
(一)要高度重視,安排專門人員、集中時間,認真細致地做好行政強制實施主體資格清理確認工作。
(二)要確保行政強制實施主體資格清理確認工作的質量。各行政執法部門法制機構在審核確認時,要把好“法律關”,切實做到準確無誤。在審查中應注意做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銜接工作。根據行政強制法規定,經省政府批準實施相對集中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行使與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措施依法由行使相對集中處罰權的行政機關行使后,原有行政機關不得再實施已被劃轉的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處罰與行政強制措施范文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行政執法機構隊伍建設,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提升文明執法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省行政機關執法條例》、《**省行政機關執法條例》實施辦法、《**市行政執法錯案追究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行政執法人員(以下簡稱執法人員)是指持有省人民政府統一制發的《省行政執法證》以及其他合法有效行政執法證件,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執法人員文明執法規定,是指執法人員在執法活動和日常工作中行為舉止應當遵守的基本準則。
第四條執法人員應當做到政治堅定、忠于國家、勤政為民、依法行政、務實創新、清正廉潔、團結協作、公平公正。
第五條本市執法人員應當遵守本規定。凡未取得合法有效的行政執法證的人員不得從事行政執法活動。嚴禁聘用無執法資格的臨時人員從事執法活動。
第二章言行文明
第六條執法人員應當舉止端正,言談文明,精神飽滿,姿態良好。
第七條執法人員應當自覺做到儀表整潔、持證上崗,不得擅離職守,或在工作期間進行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
第八條執法人員在進行執法活動時,應當使用規范用語、文明用語。
第九條執法人員上崗執法時,應當規范言行,嚴格要求,禁止有影響執法人員形象的行為。
第十條執法人員乘(駕)車輛執法時,應遵守交通規則,確保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對于警車等具有特殊性質的執法車輛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執法人員在日常公務中,接待相對人應主動熱情;解答問題要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不屬于本部門業務范圍的,應將來人引導至相關部門;遇到重大問題應及時上報。
第三章執法文明
第十二條執法人員要熟知執法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熟練掌握法律、法規和規章適用范圍、違法構成要件、法定程序、法定權限、違法處罰(處理)標準、法律文書制作以及管理相對人應享有的權利。
第十三條實施行政處罰(處理)必須遵循“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正確,符合法定程序。
第十四條在執法活動中,應當堅持程序、身份、權利等公開原則。
(一)公開行政執法程序。樹立程序公正意識,自覺公開行政執法的方法、步驟和順序;
(二)公開執法人員身份。按規定將執法人員的姓名、執法機關、執法類別、執法范圍等信息,錄入**省行政執法人員公示網頁,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三)公開行政行為相對人權利。行政機關應當公布行政行為相對人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前后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聽證、復議、訴訟等救濟權利;
(四)公開行政處罰決定。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后,應當向行政行為相對人告知違法事實、處罰理由、法律依據及救濟途徑;
(五)公開執法結果。將最終執法結果進行公示。對群眾可能提出的疑問,詳細說明原因和理由。實行陽光執法,嚴禁暗箱操作。
第十五條在執法活動中不得違反以下規定:
(一)不準參加宴請、營業性娛樂等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活動;
(二)不準在執法活動中辦理個人事宜,或者在個人活動中開展執法工作,嚴禁敲詐勒索行政行為相對人;
(三)不準以言代法,以權代法,或者提出與執法活動無關的要求,嚴禁、隨意執法;
(四)不準收受禮品、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嚴禁向行政管理相對人索要或者低價購買商品。嚴禁強行出售商品或要求其購買指定商品,嚴禁試用、借用行政行為相對人的產品;
(五)嚴禁酒后參與執法活動;
(六)不準刁難、打擊和報復行政行為相對人,嚴禁粗暴執法、野蠻執法。
第十六條執法檢查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執法人員從事執法活動時,不得少于兩人,必須使用規范用語(著制服的應當先敬禮)向管理相對人表明身份、出示證件。
(二)現場檢查時,執法人員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說明事由。當事人不在場或拒絕簽字的,應當邀請在場的其他人員見證并簽字。無法找到除執法人員以外的人員簽字證明的,可以由兩名以上執法人員簽字并說明當事人拒絕簽字的情況。檢查物品時,不得損壞當事人財物。
(三)在行政相對人情緒激動或有過激言行時,應當冷靜處理,不得激化矛盾。如遇暴力抗法,應當采取報警等措施防止事態失控和人員受到傷害。
第十七條行政征收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行政執法機構應積極推行同城通繳、銀行代收、網絡繳費等方式,方便當事人繳費。
(二)收取規費必須有法定依據,必須嚴格按照公布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執行。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費標準減征、補征規費,不得違規免征規費,不得搭車收費。
(三)依法征收規費應使用統一領發和管理的規費專用票證。嚴禁使用其他票據收取規費;嚴禁“白條”收費;嚴禁收費不開票據。
第十八條行政處罰時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行政處罰實行調查、審核、決定“三分離”制度,凡進入一般程序的案件(包括當事人自愿放棄陳述申辯權利并請求提前處罰的案件),現場執法人員只能收集證據,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不得現場作出處罰決定。
(二)違法違規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在立案、調查取證、決定和執行等各個辦案環節,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步驟執行。
(三)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依據,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行政處罰依據。不得以類推方式實施行政處罰。
(四)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遵循過罰相當原則,應當充分考慮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等情節,準確適用自由裁量權。應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五)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履行告知義務,以書面方式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或聽證權。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應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行政復議權、行政訴訟權。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執法部門必須認真審核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有效充分,執法程序是否合法,文書制作是否規范等。對證據不充分或事實不清的案件,應當退回調查人員進行完善或補充調查。
(七)對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的同時應當責令當事人立即或者限期糾正違法行為。
(八)行政處罰決定應當按照法定權限作出,除適用簡易程序的行政處罰可由執法人員當場決定外,其他行政處罰應當報負責人審核。對擬給予5000元以上罰款,暫扣、吊銷經營許可證等重大行政處罰的案件,應當經執法單位集體討論形成處罰意見,并如實填寫《重大案件集體討論記錄》,參加集體討論的人員應在記錄中簽名。
(九)予以從輕、減輕處罰的,應當符合《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有關情形,并履行相關批準手續。重大的行政處罰減輕案件必須經單位集體討論形成意見。無法定事由,不得擅自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十)行政處罰應當實行罰繳分離制度,除依法給予20元以下罰款的,不當場收繳罰款事后難以執行的,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當事人向指定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的,經當事人提出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外,執法人員不得現場收取罰款,罰款必須向指定的金融機構繳納。
(十一)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后,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擅自變更處罰決定。
第十九條執法活動中采取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采取暫扣證件、車輛等行政強制措施的,必須在法律、法規規定的適用范圍內進行。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不得采取強制措施。嚴禁違法扣留車輛和證件。
(二)對違法行為輕微,沒有明顯社會危害,涉案財物數量較少的,可以不對其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三)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制作相關法律文書,并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四)暫扣證件、車輛必須向當事人出具暫扣憑證,對暫扣的證件和車輛須由執法人員登記清楚;收回憑證時必須在憑證上注明并由當事人簽字確認。
(五)對暫扣的證件、車輛和物品等要妥善保管,不得造成丟失或者損壞。不得使用暫扣車輛及物品。未經法定程序不得處置(包括銷毀、拆解、變賣等)暫扣車輛、物品。有法定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時解除暫扣措施。沒有法定期限的,應當在合理期限內解除暫扣措施。
第二十條行政執法文書填制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實施行政執法時應使用統一確定的執法文書,做到格式統
一、內容完整、制作規范。
(二)執法文書中除編號和數額、數量等必須使用阿拉伯數字外,應當使用漢字;手工填寫的文書應當使用黑色或藍黑色墨水筆填寫,做到字跡清楚、書面整潔。
(三)執法文書按規定需要編寫案號的,應當根據文書的編號規則進行編寫。
(四)執法文書設定的欄目,應當逐項填寫,不得遺漏和修改。確因錯誤需要進行修改的,可以用杠線劃去修改處,在其上方或者接下處寫上正確內容,并在改動處加蓋印章,或者由當事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確認;無需填寫的,應當用斜線劃去。
(五)詢問筆錄、現場勘驗、檢查筆錄、聽證會筆錄等文書,應當場交當事人閱讀或者向當事人宣讀,當事人認為記錄有遺漏或者有差錯的,應當面進行補充和修改,并由當事人在改動處簽章或按指印確認。當事人拒不簽字的,由兩名執法人員簽字并注明當事人拒簽理由。
(六)除簡易程序案件,由當事人現場簽收行政處罰決定書外,一般程序案件需要交付當事人的執法文書應當使用送達回證,并按法定期限和方式送達。
(七)執法文書中注明加蓋執法機關印章的地方必須加蓋印章,加蓋印章應當清晰、端正,要居中下壓成文時間。
(八)執法文書應及時按照要求歸檔。執法案卷應做到一案一卷,使用統一規范的卷皮,卷內目錄填寫規范,材料排列有序,裝訂整齊。
第四章執法嚴格
第二十一條行政執法時嚴禁以下行為:
(一)嚴禁對群眾的控告、申訴或報警求助置若罔聞,不按規定受理和查處。
(二)嚴禁不具備執法主體資格的人員辦案或超越職權、超時限辦案。
(三)嚴禁刑訊逼供或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四)嚴禁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物品、住所或場所。
(五)嚴禁故意損毀證據材料或出具虛假證據材料。
(六)嚴禁違法扣押、收繳物品或對扣押、收繳的物品違法處理。
(七)嚴禁濫用自由裁量權或以收代罰,降格處理。
第五章執法監督
第二十二條對違反本規定的執法人員,市政府法制機構將視情節及造成危害后果的輕重,直接或建議相關主管部門追究責任人責任。按照《**市行政執法錯案追究辦法》的規定,追究責任的方式分為:
(一)批評教育、責令寫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責令改正、責令停職學習、收回《**省行政執法證》、取消行政執法資格、調離行政執法崗位、依法予以辭退。新晨
(二)依法予以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三)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各單位法制、監察機構負責對本單位的執法人員執法情況進行監督。
第六章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