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學研究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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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學研究

行政法學研究范文1

1996年12月10—15日,于杭州大學召開了中國行政法學研究會1996年年會,來自各高等院校和實際工作部門的專家共計90余人出席了會議。此次會議的主題是:依法行政-行政法治的理論與實踐。這是行政法學界首次以“依法行政”為會議主題展開熱烈討論。提交會議論文近四十篇。會議集中討論的問題是:

一、“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一般理論問題。圍繞“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涵義與本質特征展開了討論。學者們針對目前存在的泛化理解與庸俗化現象,提出了應當注意的若干問題。有的學者指出,法治的主體應當是人民,法治的客體應當是國家機器,包括行政機關,故應揚棄“依法行政”而改為“法治行政”更為確切些,有的學者結合目前實踐中提出的“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縣”、“依法治鄉”、“依法治村”、“依法治廠”,或者“依法治路”、“依法治水”等,指出了可能推導出最后出現“依法治人”,容易產生扭曲,引起人們思想上的混亂。所以與會學者們提出必須從理論上分析法治的真正涵義,澄清人們可能產生的模糊認識,將法治與法律權威、法律至上、市場經濟與民主政治等聯系起來。依法行政中的“法”不僅是管理者進行管理的法,還應是管理管理者的法,亦即是對行政權力進行規范、控制的法。

二、依法行政-行政程序。與會者認為,如果說“依法治國”的核心為“依法行政”的話,那么“依法行政”的核心則應是“依程序法行政”。主要是因為行政程序法具有獨立于行政實體規范的特殊功能與作用,再則我國的程序法律制度不發達,程序概念意識淡薄。在當代中國要特別強調依照法定程序辦事,按照預設的程序規則行為。尤其是行政執法領域更要求行政主體遵循法定程序。學者們在分析行政程序的獨特治法的基礎上,討論了盡快制定出一部比較系統完整的行政程序法法典的社會條件和其它因素。有的學者還提出了“法即程序”的命題,認為程序比實體更接近法的本質。其理由有:1.徒實體不可以實行,徒程序卻可以行使,西方判例制國家即為明證,2.實體不可以取代程序,但程序卻可以取代實體;3.先有程序后有實體,任何程序都是實體的產生;4.對法律是否良法、惡法的評價,不可能僅從實體內容去評判,而更應從程序方面評判;5.一切實體上的弊端與瑕疵必須且只能通過程序解決;6.實體往往是義務性的,程序往往是權利性的,實體規范往往是孤立性的,而程序則往往是聯系性的,7.實體是靜態的、孤立的,是程序的“形而上學”;而程序是動態、連續性的,是社會生活的辯證,即程序是全息的(信息學上的概念)。對此觀點,也有學者認為值得商榷,提出了不同意見,認為應當客觀,全面、辯證地分析實體-程序的關系,但在當代中國注重行政程序關系是有積極意義的。

行政法學研究范文2

一、對中國行政法學的全面總結

中國行政法學的理論研究自始至終都是伴隨著深刻的反思而展開的?!吨袊姓▽W理論研究》一書的作者在充分占有資料的基礎上,全面地總結和回顧了上個世紀80年代以來中國行政法學的發展歷程,從“主要進展”和“存在問題”兩個方面對其做出了客觀的評價。

(一) 20年多來中國行政法學的主要進展

在這部學術著作中,作者從5個方面論述了中國行政法學的主要進展,即行政法學基本范疇逐一確立;行政法學理論體系初步健全;行政法學基本理念推陳出新;行政法學研究領域不斷拓展;行政法學專題研究日益深入。

⒈行政法學基本范疇逐一確立

“范疇及其體系是人類在一定歷史階段思維發展水平的指示器,也是各門科學成熟程度的標志?!?[2] 在上個世紀80年代行政法學剛剛起步時學界還普遍缺乏范疇意識,進入90年代以后,行政、行政權、行政法、行政法律關系、行政主體、行政相對人、行政行為、行政違法、行政責任、行政救濟等行政法學的基本范疇逐步確立,有的還上升為正式的法律用語。行政法學基本范疇的提煉和系統化,不僅成為行政法學走向成熟的標志,同時也為增進學者之間的對話和行政法學研究的深入奠定了重要基礎。

⒉行政法學理論體系初步健全

理論體系指的是一個學科的理論框架及其內在的邏輯體系。在20多年來的發展中,中國行政法學已逐漸擺脫憲法學和行政學等相關學科的影響,初步建立起自身的理論體系。目前,整個行政法學界已經達成如下共識:廣義的行政法學包括行政法學總論、行政法學分論(即部門行政法學)、行政訴訟法學、比較行政法學等;狹義上的行政法學僅指行政法學總論,包括行政法學基本原理、行政主體理論、行政行為理論及行政救濟理論等。

⒊行政法學基本理念推陳出新

在上個世紀90年代之前,行政法學界一直側重于行政法制實踐中某些具體問題的研究,而對諸如行政法的價值取向、功能定位等深層次的問題則關注不夠。正如楊解君教授所說的,當時的行政法學研究“更多地表現在為一種支離破碎的權宜之術服務,而不是試圖建立一門扎根于真正科學基礎之上的‘學’,可以說是‘術’多而‘學’少”。[3] 進入90年代以后,隨著行政法理論基礎問題討論的不斷深入,相繼出現了“管理論”、“控權論”、“平衡論”、“政府法治論”、“公共權力論”、“服務論”、“職責本位論”等不同的行政法理念。

⒋行政法學研究領域不斷拓展

? 在過去的20多年里,行政法學的研究由行政法學總論逐漸拓展到部門行政法學、外國行政法學和比較行政法學。其中,部門行政法學方面的著作主要有張正釗教授主編的《部門行政法研究》、王克穩教授的《經濟行政法論》和《經濟行政法基本問題研究》,以及中國人事出版社出版的系列部門行政法教材;外國行政法學的代表性著作有王名揚教授的《英國行政法》、《法國行政法》、《美國行政法》、楊建順教授的《日本行政法通論》和于安教授的《德國行政法》等;在比較行政法學方面,影響較大的著作有:張正釗、韓大元主編的《比較行政法》、胡建淼教授的《比較行政法——20國行政法評述》、黃學賢教授的《臺港澳行政法比較研究》、應松年教授主編的《比較行政程序法》、楊海坤、黃學賢教授的《中國行政程序法典化——從比較法角度研究》、王學輝教授的《比較行政訴訟法》、皮純協教授等主編的《比較國家賠償法》等。

⒌行政法學專題研究日益深入

回顧20多年來中國行政法學的發展里程,呈現出由宏觀研究到微觀研究的明顯特征。以行政行為的研究為例,除了方世榮教授的《論具體行政行為》、葉必豐教授的《行政行為的效力研究》和章志遠博士的《行政行為效力論》這三本基本原理方面的著作之外,專門研究某一行政行為的著作主要有:劉莘教授的《行政立法研究》,楊小君教授的《行政處罰研究》,傅士成教授的《行政強制研究》,馬懷德教授的《行政許可》,張樹義教授的《行政合同》,以及莫于川教授的《行政指導論綱——非權力行政方式及其法治問題研究》和《行政指導要論——以行政指導法治化為中心》等。

(二)

目前中國行政法學研究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只有不斷地進行總結,不斷地進行反思,才能找出目前行政法學研究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并在此基礎上提出切實可行的對策,使中國的行政法學真正走出困境,發揮其應有的功能。正是基于上述考慮,作者用理性、客觀、發展的眼光來審視20多年來中國行政法學研究的進展和現狀,將目前存在的突出問題概括為以下5個方面:

⒈行政法學研究內容上的嚴重失衡

從20多年來出版和發表的相關著作和論文來看,中國的行政法學研究在內容上存在著明顯的失衡。這些失衡具體表現為4個方面:一是總論研究與分論研究的失衡;二是基礎理論研究與應用對策研究的失衡;三是行政法學研究與行政訴訟法學研究的失衡;四是宏觀研究、微觀研究與中觀研究的失衡。

⒉行政法學研究課題上的簡單重復

近年來,每年公開發表的論文有近千篇,出版的學術著作也連年增長。如果單從數量上來看,當下的行政法學研究可以說是“枝繁葉茂”。然而,這些研究成果存在著簡單重復現象,有些成果在文章結構、論證方法和材料使用上都非常相似。研究課題的簡單重復,不僅浪費了學術資源,而且不利于行政法學理論的創新和發展。

⒊行政法學研究方法上的局限

理論的困境往往直接源于研究方法的陳舊與落后。作者在分析中國行政法學研究方法的局限時指出,行政法學常用的研究方法主要有理論聯系實際的方法、比較研究的方法、個案研究的方法和價值分析方法。這些研究方法在運用中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問題。例如,在掌握大量第一手資料、數據的基礎上所進行的扎實的實證研究并不很多;真正高水平的比較行政法學著作也極為少見;對于典型的行政案例迄今為止尚無學人進行過系統的分析和整理。

⒋行政法學學術爭鳴的匱乏

學術的進步與繁榮離不開正常的學術爭鳴。然而,在以往的行政法學研究中,除了在行政法的理論基礎、行政主體等極少數問題上曾經出現過觀點的交鋒之外,學界在其他絕大多數課題的研究中都普遍缺乏深層次的學術對話與交流,往往都是“自說自話”,使得許多有價值的觀點無法在相互切磋之中取得進一步的發展。

⒌行政法學研究“跟風”現象嚴重

作者認為,行政法及行政法學研究不可能遠離行政法制的現實,但是,過度倡導政治性的結果必然會導致學術性的式微。從上個世紀80年代后期至90年代前期的行政訴訟、國家賠償熱,到上個世紀90年代中后期的行政處罰、行政復議和行政程序熱,再到近5年來的行政許可、行政強制、WTO與行政法治熱,乃至今后一段時間即將升溫的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修改熱和行政程序法制定熱,“跟風”現象的日趨嚴重已經成為中國行政法學研究中最令人堪憂的深層問題。

二、對中國行政法學基本理論的深入探討

在《中國行政法學基本理論研究》一書中,楊海坤教授和章志遠博士運用其深厚的專業功底,對行政法學的諸多前沿性課題進行了深入的探討,下面擇要介紹如下:

(一) 關于行政法與憲法的關系

自從現代意義上的行政法誕生以來,行政法與憲法的關系就一直是各國公法學家所共同關注的重大課題。本書作者認為,應當全面地把握行政法與憲法之間的關系,二者之間除了“從屬關系”和“部分重合關系”之外,還存在一定的“補充、發展關系”。換句話說,行政法與憲法之間是一種“互動”關系:行政法的發展不僅落實了憲法的原則性規定,傳播了的基本理念,而且在一定程度和范圍內補充、發展了憲法,推動著憲法的修改與完善。為了推動行政法與憲法互動關系朝著良性方向發展,必須牢固樹立“憲法至上”的基本理念,并盡快建立卓有成效的違憲審查制度。

(二)關于行政法的理論基礎早在上個世紀80年代末期,本書作者之一的楊海坤教授就十分敏銳地“發掘”了行政法理論基礎這一重大課題。他在《論我國行政法學的理論基礎》一文中指出:行政法學的理論基礎是行政法學體系中的核心部分,由其決定了一個國家行政法學的社會階級性質、基本框架結構、基本原理以及發展方向,對于該國行政法的建設和發展具有直接的指導意義。中國行政法學的理論基礎可以概括為:政府由人民產生、政府由人民控制、政府為人民服務、政府對人民負責、政府與公民關系平等化這五個方面,并由這五個方面構成一個完整的有機聯系的整體,成為我國行政法學的理論基石。 在這部重要著作中,作者又將其進一步修正、發展為“政府法治論”,其核心思想由五句話組成,即政府由法律產生(民主型政府)、政府由法律控制(有限型政府)、政府依法律管理并為人民服務(治理型政府)、政府對法律負責(責任型政府)、政府與公民法律關系平等化(平權型政府)。

(三)關于行政法的淵源法律淵源是一個重要的法學基本范疇。基于學界對行政法淵源研究的不足的深刻認識,作者提出,法的淵源應當是實質淵源和形式淵源的統一,法的淵源不能僅僅歸結為法的形式淵源。其中,法的實質淵源是指法的內容、材料究竟從何而來;法的形式淵源則是指構成法的材料通過什么形式表現出來,即法的存在形式。我國法淵源研究的根本缺陷就在于既忽視了對法的實質淵源的研究,也忽視了對法的不成文形式淵源的研究。因此,根據我國的國情,行政法的實質淵源至少包括:社會經濟關系及其發展規律;國內已經建立的政治制度、政治關系、行政制度、行政關系和不斷積累的行政工作經驗;外國現存的行政法、行政法律制度;政黨的主張和重要政策;公眾輿論、要求,專家意見以及自然科學、社會科學理論;法的理論,特別是憲法學理論和行政法學理論。

(四)關于行政指導行政指導是楊海坤教授長期關注的一個重要研究課題。在其《中國行政法基本理論》一書中,曾設專章對行政指導進行了比較全面的研究。作者認為,從現代民主行政的發展以及基于其上的現代行政法學的發展趨勢來看,行政指導是行政機關為實現一定的行政目的,依法在其職權范圍內,以建議、勸告、引導、指示、鼓勵等非強制手段,使相對人接受其意思表示并付諸實踐的新型行政行為。針對時下流行的行政指導是一種“非權力”的觀點,作者尖銳地指出,行政指導既然是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行為,那么它必定是一種權力行為,因而不可將行政行為再分為“權力行為”和“非權力行為”。不過,權力本身有強弱之分。與行政命令等強權行政行為相比較,行政指導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執行力,它主要依靠相對方的自覺、自愿產生作用。因此,行政主體基于行政職權作出的行政指導是一種弱權力性行政行為,這種弱權力主要表現為一種具有公信力的影響力。

(五)關于中國行政程序法的法典化在我國行政法學界,“程序應當成為中國今后法制建設乃至社會發展的一個真正的焦點”已成為人們的普遍共識。早在1995年,楊海坤教授就撰文指出,規劃制定一部適合我國國情的行政程序法是我國社會政治、經濟發展的迫切需要,也是中國法制現代化勢在必行的重要步驟。 近年來,圍繞“行政程序法的法典化”這一中國行政法制現代化進程中的重大課題,楊海坤教授先后發表了一系列頗有見地的學術論文和著作,在這一領域取得了突出的成就。在本書中,作者進一步論述了這個重大的理論問題。其主要內容,一是我國行政程序法法典化的現實基礎。具備6個方面的有利條件:經濟發展、社會轉型所創造的良好契機;高層對行政改革的大力支持;知識精英階層的啟蒙之功;單行行政程序立法實踐所積累的豐富經驗;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和國際人權公約的巨大挑戰;域外行政程序法法典化的經驗可資借鑒。二是我國行政程序

法法典化的現實困難。主要來自四個方面:憲法正當程序理念的缺失:“重實體、輕程序”的實用主義傳統根深蒂固;尚欠成熟的行政程序法學理研究;市民社會力量增長的緩慢。三是我國行政程序法典的立法結構。應當采取程序與實體并存型、規范外部程序與規范內部程序并存型、共通程序規定與特別程序規定并存型的模式,但應以程序規定、外部程序及共通程序規定為主。四是我國行政程序法典的目標模式。應當采取公正優先、兼顧效率的模式。五是我國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則。應當確立程序合法、程序合理、公開、公正、參與、效率及順序等七項原則。六是我國行政程序法的制度安排。應當優先考慮規定信息公開、教示、聽證、回避、說明理由及時效等六項制度。 除此之外,在《中國行政法基本理論研究》這部著作中,作者還圍繞行政法基本原則、行政法律關系、行政主體、行政行為、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聽證、行政公開、行政復議、行政賠償以及行政訴訟類型化等問題,進行了深入的研究,提出了一些頗有見地的理論。這些見解從不同方面大大豐富了我國的行政法學理論,具有較高的學術價值和現實意義。

三、對中國行政法學發展趨勢的科學分析

作者認為,正如在評價過去20多年中國行政法學理論研究的成果時不能脫離當時的社會背景一樣,展望21世紀中國的行政法學發展也同樣離不開對其所處社會環境的分析。從國際來看,加入WTO、簽署國際人權公約以及全球化發展趨勢的加強,中國所面臨的外部環境已經發生了重大的變化;從國內來看,憲法修改、經濟和政治體制改革與建設的加快,為中國的行政法學提供了良好的發展機遇。

(一)中國行政法學發展的五大趨勢

作者指出,基于中國行政法學的研究現狀以及所處社會環境的變化,21世紀中國行政法學的發展將呈現出下列明顯趨勢:

⒈行政法學本土化

行政法學的本土化亦可稱之為行政法學的中國化,意指需要構建西方行政法治普遍原理同中國行政法制相結合的、能夠合理解釋中國行政法現象并指導當代中國行政改革的行政法學理論體系。作者認為,中國行政法治實踐中所遇到的諸多問題單靠外國的某種學說或制度難以解決。因此,未來的行政法學應當提倡一種本土化的研究風格,努力發展“中國的行政法學”。同時,作者還明確指出,本土化的實質是中國行政法學研究主體性的回歸,其生命力在于“打造”中國經驗與人類普適性行政法治原理相結合的行政法學知識體系,而不是搞盲目的排外主義或者愚蠢的封閉主義,也不可能與全球化的發展趨勢相沖突,更不意味著中國的行政法學可以拒絕參與國際性的對話。

⒉行政法學規范化

行政法學的規范化是就行政法學的研究方法和思維模式而言的。在過去的20多年間,中國行政法學的學術規范意識經歷了一個從無到有、從不自覺到自覺的轉變過程。作者認為,未來中國行政法學的一大發展趨勢就是規范化,只有樹立科學的學術規范意識,行政法學的“專業槽”才能形成,中國的行政法學研究才有可能真正地走向繁榮。為了實現行政法學的規范化,一方面要繼續秉承和發揚學術批判精神,另一方面,要在研究方法上進行大膽創新。鑒于傳統行政法學研究中存在的問題,應當大力倡導實證分析方法、有效利用比較分析方法、不斷引入經濟分析方法,通過多種研究方法的綜合運用,逐步提升中國行政法學研究的整體水準。

⒊行政法學和諧化

行政法學的和諧化是指行政法學理論體系的邏輯嚴密、結構合理。要實現行政法學的和諧化,在未來的行政法學研究過程中,必須注意學術研究的“分工”與“合作”。前者體現了學術研究的自由意識,能夠實現學術研究的專門化和精細化;后者則體現了學術研究的集體意識,能夠實現行政法學研究的全面化和規模化。就廣義行政法學而言,應當實現行政法學總論、部門行政法學、比較行政法學、行政訴訟法學等四個組成部分研究的“齊頭并進”;就狹義行政法學而言,應當實現行政法學基本原理、行政組織法學、行政行為法學、行政救濟法學等四個組成部分的“并駕齊驅”。作者指出,通過有效整合單個學者的“個人行動”與學術共同體的“集體行動”,才能使行政法學派別不斷產生,進而營造行政法學研究的規模效應。

⒋行政法學綜合化

行政法學的綜合化意指應當在整個社會科學的宏觀背景下,通過分享其他學科的研究成果,以綜合的研究方法構建“開放式”的行政法學。法學的學術史表明,法學體系的發展達到一定的階段之后即面臨學科分化基礎上的綜合問題。作者不僅指出了行政法學綜合化的趨勢,而且還就如何實現行政法學的綜合化提出了如下建議:其一,行政法學應當加強與其他學科之間的對話和交流,分享其他學科的研究成果與研究方法。其二,行政法學應當積極參與某些交叉性問題、綜合性問題的研究,進一步擴大本學科研究成果的社會影響。

⒌行政法學國際化

行政法學的國際化是就中國行政法學研究的視角和使命而言的。對于這個趨勢,可以從“輸入”和“輸出”這兩個層面來理解:一方面,中國的行政法學者應當通過各種渠道和形式了解國外行政法學發展的最新動態,自覺以全球化的眼光來審視中國的行政法問題。另一方面,中國的行政法學者應當以更加積極、自信的姿態研究國際社會共同面臨的行政法問題,使中國的行政法學能夠走向世界。

(二) 21世紀中國行政法學面臨的“宏觀性”研究課題

作者在科學地分析了中國行政法學的發展趨勢之后,又進一步指出,21世紀的中國行政法學將在研究使命、研究內容、研究內容、研究方法上出現歷史性的轉變,進而不斷開拓出新的研究領域。具體來講,主要有下列幾個方面:

⒈在繼續反思和重構的基礎上,盡快就行政法學的基本范疇達成廣泛共識,建立起概念清晰、邏輯嚴密的行政法學基礎理論體系。

⒉繼續深入研究行政法的理論基礎,通過不斷對話與爭鳴,建立適應時代需要和符合中國國情的行政法哲學。

⒊通過細致入微的實地調查和定量分析,關注真實世界的行政法問題,逐步拓展以問題意識為導向的部門行政法研究。

⒋結合行政程序法、行政強制法等法律的制定及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等法律的修改,對行政法具體制度的設計、調整進行“解剖麻雀”式的研究。

⒌在系統掌握第一手資料的基礎上,通過高質量的譯介,深化外國行政法學的研究,在此基礎上適時推進比較行政法學研究。

⒍加強對行政法律制度實施狀況的調研,在社會各方力量的博弈中考察影響法律制度實際運作的相關因素,建立起中國的行政法社會學。

⒎加強行政法學與相鄰學科關系的研究,努力汲取其他學科的研究成果和研究方法,通過對話與合作不斷提升行政法學學術及社會的現實影響力。

行政法學研究范文3

關鍵詞:行政法學基礎理論內涵范疇

一行政法學基礎理論問題的提出在1978年以前,我國的行政法學研究尚處于“史前階段”,行政法的研究幾乎為空白。1978年決定實行改革開放以來,行政法研究卻成了法學領域最具有活力的,這得益于政府職能的轉換,我國經濟體制的轉變和法律實踐。1983年,也就是我國行政法的創建階段,<<北京政法學院學報>>刊發了應松年教授、朱維究教授撰寫的<<行政法理論基礎的探討>>一文,此后學界對此問題的研究幾乎再也沒有中斷過,倍受學者的關注。武漢大學周佑勇教授甚至認為,行政法基礎理論的研究標志著我國行政法學已經沖破傳統的規范分析,走向理性思維的發展階段。⑴

對行政法學的基礎理論的研究,已經形成了比較豐富的有代表性的觀點,主要有管理論、控權論、平衡論、服務論、公共利益本位論、控權論、公共權力論、新控權論、控權加平衡論、控權加服務論、行政職責本位論⑵等等。這些研究,對于深化對行政法的認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在這些觀點當中,承載了我國行政法學者對行政法價值的考量與本質的理性探究。在行政法教材中,對這一問題的闡述也多放在“行政法的概念”一節,目的顯然,為了彰顯“什么是行政法”這一問題的本質所在,也就是,行政法何以為行政法?

行政法學基礎理論問題的探討,在一定程度上等價了“行政法理”的的命題,凡是一種基礎理論,它對于學科的影響是全方位性的,這區別了我國早期行政法對行政法規范的分析。正是因為行政法基礎理論的問題的重大性,使這一問題在行政學界有不少的爭議。盡管理論成果眾多,但是并沒有形成一種主流的觀點,也或者說沒有形成流派。一元價值論強調對一個問題的正確回答只有一個,而一元價值論受到后結構主義和后現代主義追問,我們對于行政法學的研究,在很大程度上是借鑒了國外行政法研究的成果,而西方后現代主義對整個社會的影響卻又是全方位性的。后結構主義和后現代所關心的是多元價值,這些多元的價值本質上必須是異質的。⑶我們如果要形成真正的系統的行政法學體系,就必須對基礎理論承載的方法論功能進行反思。

筆者認為,要對行政法的基礎理論探討,必須首先認識這一問題的內涵是什么,只有了解了問題的實質,我們才能在這一問題進行更深入的探討。

二行政法基礎理論問題的內涵誠如以上所述,行政法基礎理論對于行政法學科的影響應該是全方位的,這種全方位的影響在一定程度上就是“行政法理”。筆者認為,行政法基礎理論至少應該回答了以下問題:

1行政法的概念,也就是什么是行政法行政法的概念是行政法學遭遇的第一個問題,如果第一個問題不能展開,或者表述含糊的話,就很難想象對行政法學研究的角度。對這一問題的回答,也表述了行政法學的價值,對實際的影響是:我們需要一門什么樣的行政法學?或者說,我們所期望的行政法應該是怎樣的?正因為對行政法學這個本質的問題很難全面或進行本質的闡述,有的學者刻意回避了行政法概念本質的表述,從行政法的表現形式入手進行。⑷

2行政法學基礎理論決定了行政法學研究的領域以行政法母國法國為例,最初采納的是公共權力說,但是隨著行政的發展,一些行政行為很難依據這個標準納入法律視野,以布朗戈案件為轉折,狄驥建立了的公務說,隨著行政職能的擴展,傳統的公共權力和公務說已經不能說明整個行政活動,于是出現了公共利益、新公共權力等多元標準說。對我們來說,這一問題的回答也直接關系到整個行政法學學科體系的建構,一個學科體系應該包括哪些內容?每部分的內容應該涵蓋哪些法律?例如,依據什么原理把行政訴訟法納入行政法學體系?⑸行政程序法應該納入哪一部分進行研究?如果缺乏行政法學基礎理論的指導,行政法學只能是一些雜亂材料的堆積,行政法學研究者也只能是眾多法律現象的“倉庫管理員”。同時,行政法學體系應該是一個開放的體系,它能兼容將來行政行為更多的不確定性發展,將一些新的行政行為及時納入行政法律的視野,而不必忙于修正得以建構行政法學體系的基礎理論。

3行政法學基礎理論應該成為行政法原則的理論支撐當今行政法學界和務實界對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已經達成了很大的共識,即行政法的原則為行政合法性原則和行政合理性原則,然而這兩個原則卻是建立在對國外行政法比較研究的基礎之上,缺乏“本土化”的理論支持,以合法性原則為例,對這一原則的理論支持僅是憲法上的“法治原則”,“合法性原則淵源于法治原則并以后者為基礎,但法治原則屬于憲法原則,合法性原則屬于行政法原則”⑹。以憲法原則推演出行政法原則并沒有錯,但是我國是一個缺乏法治傳統的國家,不像西方國家一樣有著“契約論”和“自然法”的等理論的支撐,坦白說,我們根本沒有自己獨立的體系化的理念,在某種意義上,“”一詞被賦予了工具性價值,單以憲法第五條來作為行政合法性原則的理論支持未免顯的有點勢單力薄。

4行政法學基礎理論應當符合行政理念的發展趨勢在大陸法系國家,公法私法是傳統上對立的兩極,但隨行政職能的擴張演變,筆者認為“公法私法化”已經初露倪端,仍以法國為例,在80年代以前,行政機關在行政合同方面享有較對方合同當事人有無可比擬的優越權,包括對行政合同履行的指揮權、單方面變更合同權、合同解除權、對方違反合同的制裁權⑺,行政機關享有超出一般民事權利的權力,表現了強行政權力色彩,而在近二十年法國行政法的發展中,行政合同與往昔相比已經變的“面目全非”,“現在行政合同完全適用合同法(法國行政合同方面有公共工程特許合同,占用公產合同和公共采購合同——筆者注),行政機關與對方當事人地位平等,不再享有特權,行政機關違約必須承擔責任,過去實行過錯責任,現在國家更多承擔無過錯責任”;在近20多年的法國行政法發展中,公共服務部門也在努力提高自己的競爭力,不要求政府撥款,做到自治自足,而且公眾與國家獨立存在⑻。還例如,傳統行政法學認為行政強制的單方性、高權性、命令性、支配性,這種傳統的觀念源自于大陸法系國家行政行為權力性和不可處分性,而有學者出于對公共利益的全面考慮,對參與型和互動型的行政理念的關注,對這種傳統的觀念進行了置疑,認為行政強并非絕對沒有和解的必要性及可行性⑼。而有觀點認為,市民社會與國家的分離和互動發展,奠定了法治運行的基礎,中國要真正走上法治,就必須重構國家與市民社會的關系,確立多元權利基礎、公權力權威和良法之治,并實現依法治國與市民社會理性規則秩序的回應契合⑽。有學者更指出,透過市民社會的建構逐漸確立國家與市民社會的二元結構,并在此基礎上形成良性互動關系,才能避免歷史上反復出現的兩極擺動,推進中國的政治體制和經濟體制的改革⑾。

三行政法學基礎理論中的范疇對行政法基礎理論研究的范疇,筆者認為主要包括1現代行政理念與行政職能行政理念與行政職能的轉換是行政法學領域的一個老問題,現代的行政已經從管理的行政向服務的行政轉變,從命令的行政向合作的行政轉變,從強權行政向弱權行政甚至非權力行政轉變,我們需要思考的是,是什么內在的動力推動著行政理念與行政職能的轉換?有無規律可循?

2個人與群體在西方思想史上,我們不難發現“個人”與“群體”是許多思想家進行敘事的角度。,如共和主義阿倫特關于“公共領域”和“私人領域”的對立,個人自由主義的旗手哈耶克關于“個人主義”與社會的對立⑿。公民個人權利與行政權力、公民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入題都應從這個角度入手。

3公共利益與公民個人利益傳統的行政法觀念認為公共利益與公民個人利益的沖突是現代社會最常見的現象之一⒀,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的關系因對憲法關于為公共利益而對征用的補償的修改再次成為學界關注的問題,什么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界定的標準是什么?這個詞匯給人一種“只可意會不可言傳”的神秘,而法律要求的不能是很含糊的表述,任何很含糊的表述都會成為權利或權力濫用的借口。用法律給“公共利益”進行規范的表述已經顯示它的必要性⒁。而且我們也需要全面對傳統行政法觀念中的公共利益于個人利益的關系進行分析,究竟是否公共利益與公民個人利益之間存在著不可消弭的張力?18世紀法國唯物主義者愛爾維修認為道德就在于“最大多數人的利益”,他說:“道德主義者不斷地譴責人性中的惡,但這只能表明他們在這個問題上是多么無知。人并不惡,他們只是由其利益所驅動。道德主義的譴責自然不可能改變人性中的這種動力。需要譴責的不是人性中的惡,而是立法者的無知,因為他們總是把個人利益放在與共同利益對立的位置上?!雹?/p>

在處理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問題上,應該沖破傳統上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對抗的這種慣性思維。我們認為行政機關是公共利益的代言人,當某項為公共利益進行的行政任務因個人利益的阻礙而難以完成時,行政機關可以采用其他路徑完成,如果采用的路徑可以完成這項任務但成本過高或者除非公民個人對公共利益做出“特別犧牲”才能完成任務的話,也應該重新考量公共利益本身,公共利益是一些公共的資源,如果量化平均分配的話,公眾中每個人分的的份額是否非??捎^?也或者公共的利益是一種遠期的利益,大部分公民個人對應該分配的這份利益不是非常急需或者近期的意義不是非常重大,這種因為公共利益做出“特別犧牲”的個人卻因此遭受了重大的損失的話,那么這種“特別犧牲”應該就是非正義的。同時,公共利益也不是一元化價值的載體,是多元價值的聚合體,如果為了某一兩種價值的實現而犧牲了其他的價值,那么這種“公共利益”也是非正義的。

4公民個人權利與行政權力公民個人權力應該是行政權力行使的界限,對這一點,國內和國外的行政法學都給于了應有的尊重,也是當代行政法學的軸心所在。筆者以前比較贊成以行政權為核心建構行政法學體系,但是應該注重“效率”與“公平”,功利主義代表邊沁把功利原理稱“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蜃畲蟾吩怼?,這也應該是當代行政理念之一,同時要注意被羅爾斯所批判的功利主義對“效率”和“公平”的埋沒:只癡迷于社會的整體利益而漠視弱勢者的自由權遭受的惡待⒃。相對于強大的行政權力,公民個人權利當屬弱者。特別是我國在經濟蓬勃發展,人民的物質利益快速增長的時期,我們應當特別尊重非物質方面的權益。筆者認為,應該擴大行政訴訟法的受案范圍,把被行政權力侵犯的其他非人身和財產的權利納入救濟范圍。

5與行政法行政法素有活憲法、小憲法、動態憲法之稱,行政法是憲法最重要的實施法,觀念、制度、價值以及制度的設置對行政的發展的作用自然也應該納入行政法學的視野,也是行政法學基礎理論同樣不可回避的問題。

6本土法律資源與國外法律資源不可否認,對國外行政法的比較研究對我國行政法學的發展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們也不能忽視當前我國建設的實際,要根據我國的歷史傳統、行政法的發展現狀、以及我過當前的建設實際相結合,唯有此,才能更好地利用對國外行政法比較研究的成果,也才能更好地為我過當前的法治建設把脈,找到一條適合我國國情的行政法與行政法學的發展路線。

參考目錄:

⑴周佑勇:<<行政法理論基礎的反思與整和定位>>,載<<法律科學>>,1999(2)

行政法學研究范文4

【關鍵詞】行政主體理論 實踐困境

行政主體理論是行政法學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我國目前的行政法學研究中,行政主體理論占有重要的地位。二十世紀80年代末,我們從西方國家引入了行政主體概念,并圍繞著這一概念構建起獨具特色的我國行政主體理論。但是,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我國行政主體理論在實踐過程中也慢慢暴露出它的一些局限性,近年來行政法學界己經開始對現行的行政主體理論進行反思和檢討。1998年,薛剛凌教授開始反思中國行政主體理論,在行政法學界產生了較大的影響。之后,張樹義教授著文質疑中國行政主體理論,并對薛剛凌教授的觀點提出了不同的看法。沈巋教授、楊解君教授等也先后,加入了這場對中國行政主體理論的反思討論中,從而進一步擴展了討論的影響力。以下僅就行政主體理論的定位不科學及其適應現實的局限性簡要分析一下我國行政主體理論的實踐困境:

一 、行政主體理論定位不科學

行政主體這一法學術語在我國的出現,在很大程度上是迎合行政訴訟實踐的需要,導致行政主體理論的產生蒙上了很強的功利主義色彩。行政主體理論的提出雖然解決了學界用行政機關來表達行政法律關系中管理主體所造成的主體外延范圍的狹窄和其法律身份的不確定性問題,并且在理論上賦予了行政主體以行政法人的資格,明確了行為責任的歸屬,但是,局限于行政管理過程和行政訴訟領域來對行政主體進行研究是遠遠不夠的。行政法的體系劃分包括了行政組織法、行政行為法和監督行政法(包括行政救濟法)三大部分,蘊涵著行政職能權力的規范與保護、監督與控制的雙重目的。行政主體之所以為行政主體而區別于其他組織,根源于行政組織法關于行政權的配置。脫離行政組織法來研究行政主體,就會導致將行政主體形式化地等同于行政機關或行政訴訟被告,就會缺乏對行政主體及其內部結構的深層挖掘,無法包容有關行政主體理論的全部內容,忽略甚至排斥了有關中央和地方之間、機關與機關之間權、責合理配置;行政機關的設置、編制以及行政組織內部有效監控等行政組織法的研究內容,割裂了行政組織法與行政行為法之間的關系。另外,現行行政主體理論強調對行政主體實施的外部管理行為的研究,相應地忽視了關于行政主體以及公務員整體控制的研究。在行政權力膨脹、行政權力優越以及片面強調外部管理、缺乏自律意識等官本位思想依然很有市場的環境下,這種理論研究的狹隘客觀上對行政實踐產生了不利的影響。因此有學者在檢討我國行政主體理論時,提出全面研究行政組織法的必要性。行政組織法在整個行政法學研究中的價值是科學構架行政法學體系的前提和基礎。

二 、行政主體理論適應現實的局限性

雖然行政主體理論最值得稱道的價值就在于其對行政訴訟被告資格確認問題的解決,但在訴訟實踐中,面對一些非行政主體的組織非法行使行政職權、受行政機關委托組織超越委托權限而作出的行為等問題,仍然因這些組織不是行政主體,而出現無法確認被告的情況。行政主體理論的另一價值在于,可以保證行政活動的連續性、統一性,這個預期是建立在行政主體可以統一各個公務員行為及其責任的論斷基礎之上。然而,現實卻表明,行政主體認定方面的標準過低,使大量林立的行政機關都具有獨立的法律人格,且各自為政,各負其責,從而影響行政組織和行政活動的統一性、協調性。社會轉型進程的加速推進,使現有的行政主體理論對行政法律現實的說明與解釋愈來愈顯示出其局限性。理論的生命力和魅力就在于其對無時不變、無處不繁的客觀現實作出合乎邏輯的說明與解釋,并進行前瞻性的理論提煉。它根源于現實,又超然于現實。這里所說的超然于現實,并不是指超脫于現實,忽視現實的客觀存在,而是在充分尊重現實的基礎上,分析客觀事物的歷史軌跡,運用理性抽象,推測現實的發展趨勢,并力圖涵蓋事物盡可能長的發展未來。作為行政法學領域基本命題的行政主體理論更要關注現實,不斷地從社會現實中汲取養料以豐富發展自己。面對急劇轉型社會的行政管理實踐,現有行政主體理論遭遇激烈的挑戰和難得的機遇。市場經濟體制下,公民的權利意識、平等意識大為增強,各種利益群體也大量產生,計劃體制下的傳統行政權的運行模式被人們質疑。計劃體制向市場體制轉型時期的利益主體多元化結構的趨勢,必然要求與其利益密切相關的行政權的運行主體也走向多元化。這樣,行政權的社會化就應運而生了。一部分國家權力己通過授權交付給介于國家與公民之間的組織,如人們稱之為“準政府組織”,“社會中介組織”,“第三部門”,“市民社會”(Civil Society),“非政府組織”(NGO),“非盈利性組織”(NPO)等的社會組織行使,國家權力向社會轉移已經成為現代社會一種越來越強勁的趨勢。這些介于國家行政機關與公民之間的社會組織行使社會行政權是個不容否定的事實。如何認定它們的性質且作出完整嚴密的解釋,如何對因社會行政權的行使而受到不法侵害的相對人實施救濟保護等等,這些問題對立法完善提出要求,相應地也沖擊了行政主體理論。

結束語

綜上所述,行政主體理論在我國的引入和發展極大的適應了我國行政法發展的現實需要,為我國的行政法制建設做出了貢獻。但在現實實踐中也暴露出了一些缺點和局限性,行政主體理論的發展與市場經濟和依法治國的發展要求相比仍有一定的滯后性。因此,在現實應用和研究中,如何變革和完善現有行政主體理論是一項長期而且艱巨的任務,對于致力于行政法研究和發展工作的眾多研究者來說任重道遠。

注釋:

薛剛凌:《我國行政主體理論之檢討——兼論全面研究行政組織法的必要性》,《政法論壇》1998年第6期。

張樹義:《行政主體研究》,《中國法學》2000年第2期。

楊解君:《行政主體及其類型的理論界定與探索》,《法學評論》1999年第5期。楊海坤:《在探索中前進還是后退——與楊解君教授商榷》,《法學評論》1999年第5期。李昕:《中外行政主體理論之比較分析》,《行政法學研究》1999年第1期;《現代行政主體多元化的理論分析》,載《行政法論叢》(第6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79頁。沈巋:《重構行政主體范式的嘗試》,《法律科學》2000年第6期;《公共行政組織建構的合法化進路》,《法學研究》2005年第4期。薛剛凌:《行政主體之再思考》,《中國法學》2001年第2期。

沈巋:《重構行政主體范式的嘗試》,《法律科學》2000年第6期。

行政法學研究范文5

 

憲法學在法學領域中的地位十分特殊。它是以憲法現象及其發展規律為研究對象的法律科學,是教育部確定的高等院校法學專業14門核心課程之一,屬于必修課程、主干課程和基礎理論課程。憲法學和行政法學在我國被合并為同一門學科的時間很短暫。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在1990年頒布《授予博士、碩士學位和培養研究生的學科、專業目錄》時,把憲法學和行政法學分開為兩個不同的二級學科。后來根據97年國務院學位委員會修訂的《授予博士、碩士學位和培養研究生的學科、專業目錄》,法學一級學科下的憲法學與行政法學才被設置為同一二級學科,學科代號為030103。于是從這以后,全國高等院校在進行憲法學或行政法學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入學考試時,就把兩者合并為一個專業進行招生。

 

一、憲法學與行政法學的共同點

 

憲法學與行政法學主要的共同點就是他們的研究對象都是公法,都是研究對公權力的限制和對私權利的保護。也可以說行政法是憲法的具體化,是對憲法條文全面、具體的實施。因此憲法學與行政法學之間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二者的研究對象均涉及到國家政治體制、權力結構、中央與地方關系等與國家權力政密切相關的問題,所以這兩個學科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很高的相容性。

 

二、憲法學與行政法學的分離

 

在目前的情況下,筆者認為將憲法學與行政法學分開設立,更有利于兩門學科的和諧發展。

 

首先,憲法的根本法的地位是不容質疑的,不論從法律淵源,還是從理論根源來看,都是各個部門法的基礎,處于法律體系的最高點,對法律體系的建設起著引導作用,為部門法的實施提供基本方向和根本路徑。憲法之下的部門法必須以憲法為根本原則建構各自的體系。我國及大多數的國家都有自己成文的憲法典,但是由于憲法司法化的普及程度不及行政訴訟那么廣泛,因此就會導致憲法是靜態的、只是一紙空文。行政法作為與國家政治生活聯系最為緊密的法律,其內容主要涉及公權力、國家機關的組織運行,和憲法的政治要求不謀而合,它似乎就是憲法在實際生活中的具體化,所以學界就把這兩個學科都稱為“公法”,這也就更體現出它們的“相容性”。但是,不能因此就認為行政法是“動態的憲法、活的憲法”。如果這個說法成立,那么刑法、民法、訴訟法等都應該是動態憲法、活的憲法。因為這些部門法同樣以憲法的基礎,與行政法一樣都是對憲法原則的貫徹與落實,是憲法在各個領域的具體實施,都能使憲法中的原則性規定更為符合現實生活的要求,更加適應社會的和諧發展。所以,我們可以說憲法和行政法的關系較其他部門法和憲法的關系更為緊密,但絕不能因此得出行政法是“動態的憲法、活的憲法”的以偏概全的必然結論,更不能把它作為兩門學科合并的依據。

 

其次,憲法學有自己的調整范圍和體制,它主要研究憲法的形成發展規律、憲法的實質、特征、形式和作用,憲法的制定和推行,憲法的解釋、修改和監督,以及各種憲法規范和思想觀念等方面的憲法關系,形成了由憲法基礎理論、憲法基本規范和憲法實施等組成的體系結構。憲法的內容大致包括國家權力的正確行使和公民權利的有效保障兩方面。行政法學研究行政法產生發展規律、行政法的形式、內容和本質,行政法與其他法律部門、其他社會現象的關系,行政法對社會的影響和作用,以行政法基本原則、行政主體、行政行為、行政訴訟、行政復議、行政賠償為學科體系的主要部分,它主要側重控制和規范行政權的運行,調整行政關系和監督行政關系。如果以調整范圍和范疇體系為標準劃分二級學科,那么憲法學無論如何都不應該與行政法學合并為同一學科。

 

最后,在一些高等院校中,把憲法學和行政法學在實際教學和科研時分開,卻在招生時合二為一,有打著一個二級學科的名號而在實踐中出現兩個或者更多“三級學科”的嫌疑。既然實踐中兩個學科經常分開,那么就應該在一開始設置時就劃為兩個二級學科。

 

綜上所述,憲法學和行政法學都是有各自的特點和規律,一味強調二者的聯系而強行把兩門學科合在一起是不科學的,也會影響各自的發展。所以,憲法學和行政法學應該分開設立,使其有各自獨立的發展空間,這樣才能構建二者的良性互動。

 

三、憲法學與行政法學分離后應注意的問題

 

一方面,憲法學與行政法學分開研究后,很容易使憲法過于“政治化”,這種現象既不利于憲法學自身的發展,同時也不利于法治國家的建設。所以,尋求憲法的法律性與政治性的平衡,完善我國的違憲審查制度,是必須要解決的問題,避免憲法成為一紙空文,僅僅起著宣示權力的作用,如此下去憲法學的存在也就毫無意義。

 

另一方面,行政法與憲法分離后,應該明確的自己的調整范圍和學科體系,避免被其他學科(例如民法學)所吸收。

行政法學研究范文6

關鍵詞 行政主體 缺陷 對策

一、問題的提出

在我國行政法學領域,行政主體是指享有行政職權,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職權并獨立承擔責任的組織。它必須符合三個構成要件:1、行政主體必須享有行政職權;2、必須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職權;3、能夠獨立承擔責任的組織。行政主體通常是由兩類組織構成的,一是行政機關;二是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外延上,行政主體=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另外,有的學者提出,除以上兩類外,其他公權力組織也可能是行政主體。行政主體理論對我國行政訴訟領域的影響較大。是否是行政主體決定著法院對案件的受理與否。從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可以看出,法院只受理針對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組織提起的訴訟,而對其他被訴組織則以不是行政主體而拒之門外。我們可以從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委會)這一基層自治組織行為的可訴性分析中可知法律規定和理論研究的不足。

我國憲法規定,村委會不是行政機關,而是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許多權力基層自治組織。當村民針對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村委會行為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時,將會出現以下三種情況:

1、村委會此時的行為是法律法規授權而作出的,那么法院依《行政訴訟法》,應受理案件。

2、村委會此時的行為不是法律法規授權的行為,而是為了執行政府機關(特別是鄉鎮一級)的文件而作出的,是否可以認為村委會是受委托組織,如是,村民可起訴委托機關;如不是,則不屬于法院的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法院將不予受理。

3、村委會的是學理上的公權力組織,此時的行為可能被認為有行政主體資格,但通常是不被認可的。

分析以上三種情況,在第一種情況時,最有可能被法院受理,村民的權益也最有可能得到救濟。田永案就是典型,法院認可了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也即此案中的高校具有行政主體資格。但認可了高校時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不代表相同情況下的村委會也會得到認可。我國是成文法國家,法官判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進行,在行政訴訟法不完善,權益保障意思不強的今天,村委會的被訴行政主體資格完全可能不被承認。反過來我們也應該思考,如果受理,依據是什么?村委會有作為法律法規授權組織的資格嗎?法律法規對哪些事項可以授權呢?在第二種情況下,在目前村委會和基層政府的復雜關系中,如何來認定村委會行為是自治行為還是受委托行為是十分困難的。最后如是第三種情況,其他公權力組織如何認定的標準是什么?要成為行政主體的其他公權力組織的認定標準又是怎樣的呢?這一系列的問題都是我在行政法學研究種必須很好解決的,而這些問題都可以從我國行政主體理論找到答案。

二、我國行政主體理論的缺陷

1、我國行政主體概念最初定位的欠科學性

在起源上,我國行政主體概念是一個典型的舶來品。這一概念的引入始于20世紀80年代末,在此之前,我國行政法學理上主要是以“行政機關”或“行政組織”用來指稱有關行政管理的主體,并由此引申出行政行為、行政法律責任等相關的基本概念,這在當時的行政管理實踐和行政法學發展階段都是合理的。但隨著行政管理實踐的廣泛展開及行政法學研究的深入,該“行政機關”或“行政組織”的概念愈現弊端。為了修正這些弊端,行政主體概念也就悄然進入了我國行政法學研究領域。正如楊海坤先生和章志遠先生在《中國行政法的基本理論研究》一書中所闡述的,行政主體概念在我國大陸的引入是基于三個方面的客觀情況:一是行政機關概念在承載和傳遞“行政權力行使者”的使命上的不足;二是行政訴訟被告資格確認的需要;三是法國、日本行政法主體理論的外在影響。上述背景既決定了行政主體概念在我國行政法學理上的特殊功能,同時也為限制行政主體理論自身進一步發展埋下了伏筆。[1] 行政主體概念的過于功利、過于匆忙的引入必將概念理解上的不完全和欠周密,事實也證明在我國生根發芽的行政主體概念與域外的“源概念”有著巨大的不同。

2、我國行政主體概念本身的缺陷

在我國行政主體是學理上的概念,不是一個法律上的概念。它的引入是有著功利性和工具性目的的,且引入后對其進行了改造,已不是域外行政主體的“源概念”,成為了中國特色的本土化了的概念。許多學者認為,行政主體是指享有國家行政職權,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職權并能獨立承擔責任的組織。我認為該概念僅將享有國家行政職權的作為要件之一本身就帶有局限性。因為行政包括公行政和私行政,公行政又包括國家行政和其他非國家的公共組織的行政。所以國家行政并不是公行政的全部,行政主體除了包括享有國家行政職權的國家機關外,還應包含享有公共職能 的非國家公共組織。該概念應表述為:行政主體是指享有行政職權,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職權并獨立承擔責任的組織。

3、公共行政改革使行政主體理論面臨困境

我國自以來,發生了全面而深刻的變革。以經濟領域為主導的改革,使得中國社會結構也面臨重大的調整與變遷,各種市場的、社會的要素活躍起來、并促使政府壟斷式的公共職能發生分化,許多職能向非國家公權力組織轉移,政府走向服務行政的道路。這就使得許多社會公權力組織在一定領域行使公共職能發揮執行和管理的作用。當然,有些社會公權力組織可以納入法律法規授權組織的行列,但大多數的社會公權力組織是沒有授權的,而且法律法規授權組織概念本身具有模糊性,哪些組織又資格獲得授權,針對哪些事項可以授權等問題是我們需要明確的。因而根據我國行政主體理論不能周延所有的行政主體,這就有必要擴展并明確行政主體的外延。有的學者認為,行政主體包括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和其他公權力組織。試用“其他公權力組織”的概念來周延所有的行政主體,我認為這是不科學的。其他公權力組織這一概念明顯帶有兜底性質,在司法實踐中沒有多大的意義,因為沒有具體的標準和主體來界定怎樣的公權力組織是行政主體,完全是為了窮盡學理上的分類,也為以后新的行政主體提供納入位置。其實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也是公權力組織,只是有授權的限定,而這一授權使之可以認定為行政主體,才單獨列出作為行政主體一個類別的。那么,如何將具有行政職權性質的從事公共事務的組織納入行政主體的外延范疇是目前行政主體理論面臨的困境。

4、行政主體與行政訴訟被告資格邏輯關系的不合理性

“行政訴訟在嚴格的意義上是以行政主體而不是以行政機關為被告的訴訟。面對龐大的行政組織系統以及復雜的行政活動,行政訴訟被告確認的規是:誰主體,誰被告。 [2]也就是說,按照現行行政主體理論,人們要判斷某一組織能否成為行政訴訟的被告,首先需要確定該組織是否具有行政主體資格,凡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組織,就不能成為行政訴訟的被告。不便于行政相對人行政訴權的行使。尤其是在人權司法保護觀念已成當今世界潮流的情況下,現行行政主體理論的滯后性更加明顯。類似于村民狀告村委會案件,往往都因為村委會不是“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進而不能成為行政訴訟的被告而被拒之于法院的司法審查之外,從而導致大量社會公共組織的管理活動難以受到司法力量的有效制約,相關社會成員的合法權益也因之而缺乏切實保障。我們上文中談到行政訴訟被告資格確認的需要是當初我國學者引人行政主體理論的實際用途之一,而今天行政訴訟實踐中有關被告資格確認的各種問題又反過來對行政主體理論提出了強有力的挑戰。

三、對完善我國行政主體理論的建議

1、行政主體概念的內涵外延的重新界定

我國行政主體概念從產生之初就不成熟,本身定位不合理,內涵和外延也顯狹窄。筆者認為,我國行政主體理論本來就是域外的概念,應該充分考慮該概念在域外產生發展的土壤以及全面而準確的學術含義。而不能徒有其表的借助該概念的外衣而功利性工具性的應用于我國行政管理實踐及行政法學研究領域。在現今的理論困境面前,我們應該出重新界定我國的行政主體概念的內涵和外延,在借鑒法、德、日等國家界定行政主體概念的基礎上,架構符合我國本土特色并與中國行政管理實踐及行政法學發展相協調的行政主體理論。隨著我國公共行政改革深入和社會行政的增加,我國應以“公共管理職能和行政權”為標準界定行政主體。一切行使公共管理職能、享有行政權力的公共組織均應屬于行政主體的范疇。行政法學應加大對從事社會行政的行政主體類型的研究,以反映行政主體多元化的趨勢。行政主體應定義為:行政主體是指享有行政職權,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職權并獨立承擔責任的組織。這里所說的行政職權不僅包括傳統的行政職權, 還包括公共管理性質的行政職權。所以其他公權力組織只要從事公共管理職能的,作出影響相對人權利義務行為的就應該是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就應該是可訴的,法院此時可以依行政主體界定標準對其進行可訴性判斷。所以在政主體的類型應該包括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及那些沒有法律法規特別授權但是從事公共管理職能的組織。

2、行政訴訟被告資格認定標準的重塑

我國行政訴訟法對受案范圍由概括式、列舉式和排除式的三種規定,即使是這樣一種安排,行政受案也有許多的真空地帶,因為我國是以是否是行政主體來確定被訴組織是否有行政訴訟被告資格的。這就導致許多本應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組織行為得不到審查,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救濟。其實,傳統行政主體理論所標示的“行政實體法上的獨立權利義務主體與行政訴訟法上的獨立訴訟主體合一”的命題是不準確的。作為行政訴訟主體之一的被告與行政實體法上的行政主體分別屬于不同的領域和階段,其所遵循的邏輯并不相同:其一, 被告的確定更多地考慮的是如何有利于當事人訴權的行使,只要是行為者實際地行使了行政權力,就應當成為被告。雖然被告的確定也會考慮到訴訟后果的承擔,但它并不意味著參與訴訟的主體就必須實際承擔最終的實體責任。其二,行政主體所體現的則是實體權力的行使與實體責任承擔的一致性,強調的是某一組織具有行政法上的獨立人格。[3]因此,行政主體的確立與認定行政訴訟的被告之間并無多少必然的聯系,在很多情況下, 訴訟主體可以獨立于行政主體。不管是行政主體還是非行政主體充當行政訴訟的被告,最終的實體責任都是由相同的行政主體承擔的。在確定行政主體和行政訴訟被告資格邏輯關系相分離的同時,我國行政訴訟涉案范圍應該以行政行為侵犯公民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為接受司法審查的實質要件;摒棄現今行政訴訟法只承認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組織為被訴主體的規定,在修改行政訴訟法的同時應把行使公共事務職能的社會組織納入行政訴訟領域。這樣,對于我國行政訴訟實踐的順利開展和行政法學研究繼續向前發展,特別是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保障,中國依法治國理念的貫徹都具有深遠的意義。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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