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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碩士金融法范文1
關鍵詞:刑罰思想;酷刑;儒術
在中國古代,統治者往往較注重禮與法的關系。禮,在中國古代是社會的典章制度和道德規范。作為典章制度,它是社會政治制度的體現,是維護上層建筑以及與之相適應的人與人交往中的禮節儀式,所謂禮,禮就是人們的行為準則、普世價值、是非觀念。而禮法合一,其實就是將禮的基本精神,作為立法的理論基礎;同時法的實施又鞏固了禮的地位,情法并立,互為輕重;相輔相成,缺一不可;即不以法傷情,又不以情淹法,共同為治。
禮法合一是中國古代法制最大的特點。而唐代法律更是這一體系的典型代表。唐律實際上是唐朝刑事司法制度的體現者、規范者和捍衛者,而唐代法律主要是通過刑罰的手段來懲治違法行為,維護社會穩定。
中國自漢武帝決定獨尊儒術以后,儒家思想便成了法制的指導思想,中國古代的法制從此就走上了禮法結合的道路。唐代法律集唐以前各代立法之精華,又開唐以后各朝立法之先河。而中國獨特的歷史文化傳統又決定了禮法結合對唐代刑罰的影響尤為突出。
一、唐朝刑罰思想促進了唐代的酷刑產生和發展
唐代的立法者認為國家必須兼有德禮和刑罰。而唐律的主要核心在于全面貫徹禮制的內容。在實施政治教化中,禮制和刑罰之間的關系是相輔相成的,治理國家需要采用刑罰的手段,刑罰使用時必須慎重,不可濫用刑罰,大興酷刑。維持朝代的長治久安是統治者的統治目的,所以必須借助法律這一統治工具,它既能夠懲處危害統治的犯罪行為,起到對民眾的警示作用,又不至于引起人民的不滿和反抗。唐代統治者總結歷代統治,同時認為達到這一目最好的方法就是慎刑。而在慎刑的基礎上,唐朝統治者對于那些犯"十惡"罪的卻從來不手軟。
"十惡"主要是指直接危及君主專制統治以及嚴重破壞封建倫常關系的重大犯罪行為,十惡包括謀反,"謂謀危社稷",即陰謀以各種手段現存的君主制度;謀大逆,"謂謀毀宗廟、山陵及宮闕",即企圖毀壞皇帝的宗廟、皇陵和皇宮;謀叛,"謂謀背國從偽",即企圖背國投敵的行為;惡逆,"謂毆及謀殺祖父母、父母,殺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 ;不道,"謂殺一家非死罪三人,支解人,造畜蠱毒、厭魅"。這里造畜蠱毒和厭魅是以巫術害人的行為,和殺一家非死罪三人、肢解人的行為一樣惡劣,后果嚴重;大不敬,包括盜竊御用物品、因失誤而致皇帝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脅、不尊重皇帝及欽差大臣等三類犯罪行為;不孝,即控告、咒罵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另立門戶、分割財產、供養有缺;為父母服喪期間,談婚論嫁、尋歡作樂、不穿孝服;知祖父母、父母喪,隱瞞不辦喪事;以及謊稱祖父母父母喪。這些行為在性質上,與惡逆罪一樣,都是對尊親屬的侵害,只是侵害的程度更輕;不睦,"謂謀殺及賣緦以上親,毆告夫及夫大功以上尊長、小功尊屬"。緦麻、小功、大功是根據服制確定的親屬范圍。緦麻親是指男性同一高祖父母之下的親屬,小功親是指同一曾祖父母之下的親屬,大功親是指同一祖父母之下的親屬。同一親等的親屬還有尊卑的區別;不義,"謂殺本屬府主、刺史、縣令、見受業師。吏、卒殺本部五品以上官長;及聞夫喪,匿不舉哀,若作樂,釋服從吉及改嫁。" 內亂,"謂奸小功以上親、父祖妾及與和者"。"和",指通奸。在十惡中,統治者為了加強專制統治,往往是以殘酷的刑罰來告誡后人。所以,正是在這樣一種思想的基礎下,唐代的酷刑才會有用武之地。
二、唐代的酷刑制度反應了唐朝刑罰思想
(一)嚴懲違反封建禮制的犯罪
唐朝酷刑之中有一種為之"裸杖",是指令女性受刑者去衣脫褲,裸身受杖。這種裸杖,帶給婦女的,不僅僅是殘酷的皮肉之苦,更是難看的精神之辱。唐朝對裸杖的規定鮮有,而我們探究這種刑罰的背后,實際上卻是對封建的"三綱五常"思想的貫徹。這種"裸杖"主要是讓女性受刑,而古代女子的地位極其低下,任何女人都要遵守"三綱五常"的教誨,只要有任何逾越,都會被處以酷刑。我們可以看到,針對女性的刑罰,大多數是圍繞著"三綱五常"所規定的。而這"三綱五常",卻是唐朝主要的刑罰思想。由此可見,這種酷刑制度卻是反應了唐朝的刑罰思想。
(二)對官僚貴族予以寬厚
唐朝的刑罰制度中規定了八議制度,上請制度,減、贖刑,官當制度等等,這些制度無一不是給予了特權階層適當的減免刑罰的特權。而即使在無法減免的情況下,唐朝對那些有地位的人的處罰卻往往更加體面。"絞刑"就是這方面的代表。
(三)威脅統治地位的嚴厲懲罰
關乎唐朝的統治地位方面的刑罰,唐朝有種類似"梳洗"一樣的酷刑,它指的是用鐵刷子把人身上的肉一下一下地梳刷下來,直至肉盡骨露,最終咽氣。行刑之時,相當殘酷,往往施刑未畢而人已身亡。唐朝著名的政治家,宰相桓彥范就是死于此刑?;笍┓妒菫榱酥浦固浦凶跁r期韋氏垂簾聽政而被韋氏誣陷而死,他的行徑觸及了大官僚地主階級的地位,所以被處于絞刑。
還有一種刑具是"笞殺",笞刑是指用竹條或木條對人進行抽打。笞刑自隋被正式列入封建社會的五刑之一以后,歷唐、宋、元、明、清,一直沿用到清末封建社會結束才退出歷史舞臺。很多官居之人,觸犯了大官僚,大地主封建地主階級的利益,都被處于此行。類似此種的還有"枷刑",《唐書》里記載的有一種巨枷,人戴上去會痛苦而死?!缎绿茣?酷吏傳》記載,"乃作巨枷,號"翾尾榆",囚人多死。又仆囚于地,以門牡轢腹;掘地實棘,席蒙上,瀕坎鞫囚,不服則擠之坎,人多濫死"。種種的酷刑,均是為保護其封建地主階級的基礎而設定的,而這些刑具的產生和發展也正是反應了唐朝的刑罰思想。
三、結語
縱觀整個唐朝,甚至整個封建統治階級,儒家思想對古代朝代的影響是越來越深遠,唐朝尤為更甚,同時,為了加強封建統治,統治階級往往是運用酷刑,這里面也包括唐朝的一代女皇武則天,武則天晚年多運用酷刑,重用酷吏,對那時候的朝代影響極大,因此,我們可以看出,唐朝不僅是古代最繁華的朝代,而且也是運用酷刑維護封建思想較嚴重的朝代之一。
由此可以看出,唐朝的刑罰思想和唐朝酷刑之間是緊密相連的。二者相互聯系,相互促進,而最根本的目的卻是為了維護封建統治階級的利益。萬幸的是,我們酷刑制度在現代已經不復存在,酷刑,實質上也在撼動著統治者自己政權的穩定。而唐朝最主要的,不是重酷刑,而是以德禮政教為主,這點可以看出,禮法合一在唐朝是多么的重要。而禮與法在條文內容協調統一的基礎上,已形成了捆綁式的頒行方式,而此無疑也是以禮入法的進一步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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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碩士金融法范文2
關鍵詞:第24條 期貨市場 QFII 市場放開
期貨市場的本源性價值在于風險監管和市場開放。市場的活躍程度和金融的發展、經濟穩定情況成正相關。其運行過程對相關的環境有特殊要求。而期貨市場的供求信息量、活躍性受開放程度影響。修改后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下文簡稱《條例》)亮點在二十四條。引入QFII,有益于活躍期貨市場,充分發揮期貨套期保值的功能。同時,面對QFII進入特定品種的期貨市場,相對于現行成熟的國際期貨市場,從立法技術、監管程度到具體規則,我國相關期貨規則體系仍存在較大差距。修改后的《條例》第24條,使現行國內關于QFII的期貨法律規則體系有待鞏固。
一 、 我國有關《條例》第24條的法律法規現狀和問題
(一)有關《條例》第24條的法律法規現狀
修改前的《條例》并沒明文規定QFII制度,參與國內期貨交易投資者受到身份限制。場內交易封閉性致使市場不活躍,難以與國際期貨市場接軌。大宗商品期貨品種和金融衍生品發展日新月異。期貨市場須擴大規模,吸納多元素的投資者,促進市場活躍。為應對期貨市場的新形勢、新挑戰,決定修改《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修改后的《條例》第24條規定:"符合規定條件的境外機構,可以在期貨交易所從事特定品種的期貨交易,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制定。"QFII進入我國特定品種期貨市場得到《條例》認可。放寬期貨市場的入場資格,引進QFII,為即將在上海自貿區上市的原油期貨提供法律空間。QFII的加入促進我國建立國際化原油期貨市場。
特定品種的期貨市場對QFII開放,考驗我國現行期貨市場的監管制度。目前,我國對QFII放開相關期貨交易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下文簡稱《辦法》)、《關于實施〈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規定》(下文簡稱規定)、《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外匯管理規定》(下文簡稱規定)、《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指引》(下文簡稱指引)以及《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其中《辦法》、《規定》、《指引》是在《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生效前實施的。在金融衍生交易的爆炸式增長大環境下,其滯后性不言而喻。
上述《條例》、《辦法》、《規定》、《指引》由我國國務院、證監會制定或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從立法的程序上不如法律的正規和嚴謹;從效力上,當該《條例》同其他上位法律相抵觸,就會面臨尷尬局面?,F行關于QFII的國內期貨的規范位階最高是國務院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僅憑該法第24條和現行《辦法》、《規定》、《指引》的規定,有沒一部法律統領,對QFII監管力度遠遠不足。開放后的期貨市場也會因沒有穩固的法律體系作支撐,而面臨資產外流、市場秩序混亂、金融體系動搖的危機。
(二)《條例》第24條的相關問題
1、市場準入制度不明確
修改后的24條第二款:"符合規定條件的境外機構,允許進入特定品種的期貨交易市場。"這條的修改緣由主要是為即將在上海自貿區上市的原油期貨市場鋪路。在市場準入環節上,提供境外機構的方便之門。但"特定品種"的界定,該條款并沒有明確,致使"特定品種"處在模糊狀態。而"符合規定條件"在該條款中也找不到標準。相關其他規則,如《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關于實施〈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規定》中,也沒有專門針對特定品種期貨的QFII市場準入條件作出具體說明。
2、 開放程度與國際期貨市場存在較大差距
《條例》第24條,修改前無明文規定國內期貨市場對QFII開放。修改后增加第二款,給予QFII法律空間和市場準入依據。體現了此條款的前瞻性,可促進即將上市的原油期貨市場高效運行。但條款中"特定品種"間接反映對于其他沒提及的品種只限于國內投資者投資。外國企業、境外其他投資者繼續徘徊在國內期貨市場之外。相比其他國際期貨市場,如COMEX紐約商品交易所、CBOT芝加哥期貨交易所、EUREX歐洲期貨交易所、SIMEX新加坡國際金融交易所,從開放的期貨品種和程度上仍存在較大差距。
3、缺乏與國際期貨市場接軌監管制度
對《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修改的內容看出,我國努力與國際形勢接軌。接軌不僅僅是市場開放這一環節,更重要是國內市場有良好的期貨法律環境和可行的監管制度。
從國際期貨市場上看,目前英美兩國的國際性期貨市場在監管模式上趨于一致,采用三級監管模式--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的宏觀監管、期貨協會的行業自律監管和各期貨交易所的自律機制構成。美國的自律監管更是與生俱來,交易所的交易規則是從市場起步就獲得與法律效力相似的司法裁決權使市場和政府的監管處于平衡狀態。而我國現行關于QFII的法律監管集中在政府監管環節。期貨交易所、期貨行業協會關于QFII的自律監管處于空白狀態。單一的監管形式難以與國際期貨市場監管制度接軌。
二、《條例》第24條的見解
(一)細化市場準入制度,提高開放程度
鑒于《條例》第24條第二條款中"符合規定條件"的界定處于模糊狀態,而具體規定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制定。建議盡快明確具體條件,能讓合格的境外機構預先自我對照資格,辦理好相關文件,減少申請市場準入時帶來的不便。修改后《條例》雖拓寬了市場準入的范圍。然而實現建立規范導向型的國際期貨市場目標存在距離。例如,內地某些期貨公司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其經營權限,既不可內地資本在境外期貨市場進行交易,也禁止國際資本在內地交易。使業務范圍大打折扣。建議在原油期貨上市后,增加新的期貨品種。程序漸進減少對境外投資者的市場準入限制,擴大相關業務范圍。穩步發展期貨市場,同時提高開放程度。使期貨市場活躍,實物交割順利進行。充分發揮期貨套期保值、減少企業投資風險功能。
期貨市場為經濟增長和發展提供重要服務,本身對金融體系危機有巨大連鎖效應。《條例》24條修改后,期貨市場對QFII開放。如國內法律法規監管制度不能有效實施,可能令國內期貨市場受到沖擊。我國是GATS的成員方。GATS在《關于金融服務附件》第2條(a)對金融服務的國內管制有明確規定,不應阻止一成員為謹慎原因而采取相應措施,包括為保護投資者、存款人、投保人或金融服務提供者對其負人托管責任的人而采取的措施,或為確保金融體系的同一和穩定而采取措施。此措施,既是《金融服務附錄》的核心條款又是GATS規則的例外。建議在制定《條例》24條的"具體辦法"過程中,借鑒GATS審慎措施。推進期貨市場自由化同時保持穩定高效的期貨市場體系。
(二)建立《條例》24條的法律法規監管體制
修改后的24條,讓QFII進入國內特定品種的期貨市場。相關QFII的法律法規監管體制應該盡快建立。目前我國關于QFII規范,最高位階是國務院頒布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行政法規、規章立法程序沒有法律嚴格,效力上也不如法律。沒有一部法律統領,來規定QFII的市場準入、QFII的權利義務;明確各行政部門、期貨交易所的監督管理權限,不利于國內期貨市場發展。單靠現行的規范,監管力度是遠遠不足的,制定一部期貨法律規則迫在眉睫。
《條例》第24條是對QFII的市場準入規定。在QFII入市的后續監管并沒有涉及。而目前配套的法規體系對QFII監管亦處于不明確狀態。建議對QFII的后續監管應加強。期貨市場對QFII開放,增加了國際資本跨境的規模。我國可以借鑒國外的幾個重要交易制度進行對QFII的入市后續監管。如美國的投資者頭寸報告制度、大客戶報告制度、風險預警機制。
再者,QFII與交易所、期貨公司交涉頻繁。交易所、期貨公司應制定QFII監管的行業性規則,提高自身的監管能力。只有在政府監管和市場監管處于平衡狀態下,相關的QFII制度才能更有針對性、可行性、全方位性。
(三)《條例》24條的配套法律法規應與國際規則接軌
我國于2001年加入WTO。當時金融業方面處于待成熟階段,對其進行高度管制。在承諾表中不包括開放期貨業。但正給予國內有關期貨法律法規制定預留更寬闊的空間。由于期貨的交易涉及外匯管理、銀行服務行業、保險行業、稅收等方面。中國服務貿易具體承諾表中的金融范圍內,保險部門、銀行部門、證服務部門作出承諾。期貨交易涉及外匯、資金流通、銀行各項業務等。在制定、修改或實施相關配套的法律法規過程中,應參詳GATS中有關規定,特別是透明度原則。GATS第3條規定,對于成員方制定或修改會對其具體承諾的服務貿易產生重要影響的法律法規、行政指令的情況,該成員方應及時至少每年向服務貿易理事會通報;每一成員方應建立咨詢機構,及時答復其他成員方提出的有關信息要求。信息披露充分、相關規則透明度高對QFII入市有指導性、預測性作用。利于建立規則導向型的國際期貨市場。
三、小結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修改,體現我國建立期貨市場國際化的進步。要實現國內期貨市場的國際化,更需要期貨法律法規體系的完善。同時,相關匹配的法律規范必不可少。在立法、修改、完善過程中,應結合國內期貨市場特點同時與國際期貨市場的法律法規、監管模式接軌。期貨交易涉及銀行、保險等業務,在修改、完善過程中,建議以GATS關于金融服務的審慎措施的立法原則作為引導。做到既開放國內市場,風險又能可防可控。促進我國建立國際期貨市場。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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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碩士金融法范文3
摘要:在市場機制的條件下,金融創新不僅可以促進金融自由化,而且也能促進金融監管法律制度的發展。在金融創新浪潮的推動下,各國出現了一場金融監管法律制度創新的浪潮。金融監管法律制度創新表現為金融監管法律理念的創新、主體創新、監管模式創新以及金融監管運行方式的創新。而金融監管法律價值目標的重新定位、機構的創建、審慎監管立法的完善以及監管執行的國內國際的協調與合作,初步形成了較為完善的新型審慎金融監管模式,同時也使我們能更加有效地應對和促進了持續不斷的金融創新。
關鍵詞:國際金融監管;挑戰;機遇;金融監管完善
一、國際金融監管的含義
金融監管就是金融當局或者管理機構對整個金融業的監督與管理,廣義的金融監管,是指中央銀行或者其他金融監管當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授權,對整個金融業(包括金融機構及其在金融市場上的所有業務活動)實施的監督管理,以及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與稽核、同業自律性組織的監管、社會中介組織的監管等的總和。
二、監管國際金融創新法律機制存在的問題
各國的金融自由化都表現為金融立法改革,但是從本質上說,金融改革是不全面的,充其量是以法律的形式確認已經變化了的事實而己,缺乏總體籌劃。結果,源于金融創新的各國金融立法改革引起了更為嚴重而廣泛的金融危機。
(一)國際金融創新監管法律的空缺――國際社會缺乏統一監管合作的法律機制
金融創新創造了大量流動性強的金融工具,很多巨額資金的流動并不經過銀行,而是通過資本市場的渠道。這些流動額既缺乏信息,也缺乏法律監督。金融創新加快了國際資本流動,容易觸發金融危機。隨著國際金融市場的發展和金融創新,資本流動己經成為國際金融形勢動蕩不寧的主要因素,因為它對國際收支和匯率經常產生嚴重影響。金融資本的全球一體化,推動了金融創新的迅速發展,但同時也使得每一次的金融創新失敗波及到其他國家,甚至引發全球的金融危機。加強國內各市場之間、各國之間的金融監管的協調與合作,具有重要的意義。然而,在全球金融危機之前,各國對跨國合作共同監管金融創新的重要性缺乏認識,因此沒有形成全球對金融創新的合作監管法律機制,更談不上建立全球統一的監管體制。[1]
(二)國際金融監管法律制度跟不上金融創新的發展
國際金融創新劃分若干類別,但幾乎每一份交易合約都是不相同的,由于其隨即性強、組合能力強、新的創新層出不窮、花樣不斷翻新,現有的法規很難對它們進行嚴格而清晰的界定,監管措施和法律條文難以跟上這么快的變化,因而很難做到統一監管。法律具有穩定性,從另一種角度闡釋即具有滯后性,法律從醞釀制定到頒布再到一經制定非經法定程序不能任意修改,本身就有一個周期,這決定了法律一般落后于金融創新過程。因此盡管為了順應或推動金融全球化的需要,絕大多數國家都進行了不同程度的金融改革,制定了放松金融管制、增強金融機構競爭力的大量的新規范性文件,但由于金融創新和金融衍生產品層出不窮,金融投機行為和金融犯罪行為變得更加隱蔽,反金融監管的手段也日益增多,使得現有的不斷更新的金融監管立法仍然在調整范圍、監管手段等方面遠遠不能滿足既鼓勵金融創新又有效監管、既開放金融市場又保障金融安全等對立統一的多種需要。
(三)國際金融創新國際化速度加快
金融創新涉及面廣、影響力強,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國際化的,真正要對其實施監管,須有一個強有力高度統一的國際金融組織,須有各國貨幣當局的精誠合作。而 90 年代以來發生的種種情況卻表明,各國金融當局對跨國投資和資本流動的法律管轄及國際協調,在對金融創新的宣傳教育及對參與高風險投資的金融機構的指引和監管方面,都存在著嚴重的缺陷和疏漏。金融創新大大便利了國際間資金和資本的流動,但是,也由此帶來了潛在的風險和危機。所有這些風險都對金融監管提出了新的要求。目前,各國(地區)和國際社會對于國際金融創新法律監管面臨的困難都已有認識,并著手采取相關措施來完善法律監管。
三、完善監管金融創新法律機制的思考
國際金融危機的重要教訓就是在金融創新過程中如何完善監管。國際金融監管體制必須與其經濟金融的發展階段相適應,必須做到風險的全覆蓋,在整個金融產品、服務的生產和創新鏈條上,不能有絲毫的空白和真空??梢灶A見,在以金融自由化為核心的金融監管理論和實踐的推動下,世界各國將逐步推進金融創新的國際監管法律機制完善。
(一)建立統一的國際金融監管機構
國際社會應該認真總結金融危機的教訓,應該加強對金融創新的法律監管力度。在所有利益攸關方充分協商的基礎上,對國際金融監管法律體系進行必要的改革。國際金融監管法律體系改革,應該堅持建立公平、公正、包容、有序的國際金融新秩序的方向,努力營造有利于全球金融健康發展的法律制度環境?,F行國際金融監管法律體制面對急劇變化的金融創新市場,己不適應其大規模和復雜的業務類型。銀行、證券公司等眾多金融機構投身于該市場,對他們的監管要求又各不相同。政府法律監管當局并沒有掌握其全貌,也就不可能有效控制其可能帶來的風險和危害。應該建立一個由不同國家參與的國際金融監管聯合體組成的統一的監管每一個大型的全球金融機構的法律機構,加強對金融創新的集中統一監管。
(二)加強國際金融創新監管法律機制合作
加強國際金融創新監管法律機制合作,完善國際監管法律體系,建立評級機構行為準則,加大全球資本流動監測力度,加強對各類金融機構和中介組織的法律監管,增強金融創新市場及其產品透明度。鼓勵區域金融合作,增強流動性互助能力,加強區域金融基礎設施建設,充分發揮地區資金救助法律機制作用。 [2]
金融創新不僅對發達國家金融市場造成嚴重沖擊,也使廣大發展中國家不同程度受到影響。對此,我們必須有足夠認識。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水平低,經濟結構單一,金融體系抗風險能力弱。國際社會在加強國際金融創新監管法律機制合作時,尤其要關注和加強對發展中國家特別是最不發達國家的合作。
(三)國際金融組織改革勢在必行
改革國際金融組織決策層產生機制,提高發展中國家在國際金融組織中的代表性和發言權,盡快建立覆蓋全球特別是主要國際金融中心的早期預警系統,改善國際金融組織內部治理結構,建立及時高效的危機應對救助機制,提高國際金融組織切實履行職責能力。美國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享有“一票否決權”,這使得美國在過去 25 年能夠不斷擴大經常賬戶赤字。目前金融危機的爆發說明,美國主導的世界經濟格局已經結束,世界進入轉型期。國際金融組織應該通過放寬貸款條件等措施,建立更加便利化的機制,對遭受金融危機沖擊嚴重的發展中國家進行及時救助。[3]應該支持新興市場國家保持經濟持續平穩增長的努力改變以推動貨幣自由兌換為首要目標的現狀,建立以抑制風險、防范危機、穩定國際貨幣和信用為目標的國際金融創新體系。改善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職能,以使其擔當起國際金融創新的領導者、監督者之職。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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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碩士金融法范文4
關鍵詞:債券擔保;擔保方式;制度完善
一、債券市場擔保方式研究
(一)我國債券市場擔保方式
目前,我國債券市場擔保的主要方式是第三方擔保和抵押/質押擔保,抵押物主要為土地或者房產,質押物主要為應收賬款、股權、以及海域使用權。[1]
自2007年10月銀監會《有效防范企業債擔保風險的意見》要求商業銀行停止對以對投資項目為主的企業債進行擔保,對其他用途的企業債券、公司債券、信托計劃、保險公司收益計劃、券商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等其他融資性項目原則上不再出具銀行擔保,各發債主體紛紛探求非銀行擔保的擔保方式,如非銀行的第三方擔保、無擔保、抵押/質押擔保以及地方財政收入為償債提供保障措施。
2008年發改委《關于推進企業債券市場發展、簡化發行核準程序有關事項的通知》,指出企業可以發行無擔保信用債券,為無擔保信用債券發行提供了制度基礎。一般來說,能夠發行無擔保債券的企業往往是哪些實力雄厚、信譽較高的大型企業公司;對于廣大中小企業來說,若想進入債券市場融資,其對信用擔保的需求只會更大。而國內現有的各類擔保公司雖然數量不少,但普遍資金規模小,自身的資質和擔保能力有限,絕大多數擔保機構業務經營有明顯的地域性。
(二)美國債券市場擔保方式
美國債券市場的擔保方式以抵押/質押擔保、債券保險、第三方擔保、優先/次級結構、債券信托等形式為主。參與美國債券市場擔保體系的擔保公司包括:債券保險公司、銀行、保險商以及一些專業的擔保公司、信托公司或者經營性企業。[1]
1.抵押/質押擔保
美國常見的抵押資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質押資產包括股票、債權和票據等。
2.債券保險
美國另一種常見的信用增級手段,指由專業的債券保險公司為債券發行人或者承銷商提供信用擔保。這一保險的標的為信用風險,被保險人為債券發行人或者承銷商,權利人為債權投資人。當保險合同約定的事件發生導致權利人遭受損失,在被保險人不能補償損失時,由保險人代其向權利人賠償,從而只是對權利人經濟利益的擔保,因此債券保險公司成為債券發行人的債務償還連帶責任人。
這些債券保險公司所承包的主要是市政債券,還有部分結構性金融產品債券,不涉足公司債券。
3.第三方擔保
第三方擔保是美國最常見的擔保手段,提供擔保的機構包括政府機構、銀行、保險公司以及一些專業的擔保公司或經營性企業等。
4.優先/次級結構
在美國,對債券產品進行結構化設計的擔保方式被廣泛應用與結構性金融產品和公司債券擔保中,通過對結構性金融產品和公司債券進行優先/次級結構的設計進行擔保。
5.債券信托
對于公司債券,主要以公司債信托形式,又可稱為抵押公司債信托或附擔保公司債信托。即發債企業委托信托機構擔任其發行債券(包括一般公司債或可轉換公司債)的受托人,用以保障債權人的權益,進而能順利完成資金的募集,取得穩定而長期的運營資金。美國的公司債券信托日益成熟和完善,已成為美國公司債券的重要擔保方式之一。
二、我國債券市場擔保方式完善研究
(一)完善第三方擔保和抵/質押擔保增信方式
重點發展第三方擔保中的專業擔保公司的擔保。專業擔保公司與子母公司、關聯企業等相比,與債券發行公司并無直接利益關系,有更為中立態度,能夠客觀的衡量債券的風險,但我國目前的擔保公司普遍規模較小,信用等級較低,承保能力若,這些都是需要完善的地方。
抵/質押擔保是傳統的擔保模式,但抵/質押物的范圍受《擔保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限制,新型抵/質押擔保物的合法性將是抵/質押擔保發展的新契機。
(二)引入債券保險制度
鑒于債券保險在美國市政債券增信中的成功經驗,可以設立專門服務于準地方政府債的債券保險公司。
(三)建立多層次再擔保公司,完善風險轉移分散制度
再擔保公司的組建可由中央政府和各省級政府出資或授權出資,并吸引各類擔保公司和戰略投資者參股,組成股份制和市場化的全國和省級再擔保公司。再擔保公司不與各地擔保公司進行同業競爭,以控制和分擔擔保公司經營風險的方式,提升擔保公司擔保能力。再擔保公司開展綜合性的再擔保服務,既面對債券市場擔保,又面向融資擔保、中小企業擔保和住房貸款擔保等。此外,再擔保公司應在有關行業協會的指導下,開展各類再擔保業務并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2]
三、我國債券市場擔保法律制度研究
(一)我國債券市場擔保法律制度現狀
我國債券市場目前的法律法規主要以《公司法》、《證券法》和《擔保法》為基礎,以證監會、人民銀行、發改委和保監會的部門規章制度為補充。但現行《擔保法》的立法背景是為了解決企業間債務及保護銀行的債權,立法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因此對擔保人的權益保護尚不夠。同時,現行的有關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的管理辦法等規章立法層次相對較低,效力有限,難以對擔保業整體和該行業所涉及的社會關系進行全面規劃和調整。
《擔保法》作為擔保業的專門法律,僅規范了擔保行為,而對近年來紛紛設立的專業擔保公司的設立、權利與義務并無明確規定,致使擔保公司缺少法律保護與制約。國務院于2004年6月公布的《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雖明確了 "跨省區和規模較大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公司的設立與變更"由國家發改委負責實施,但這項許可的范圍和力度遠難滿足擔保業發展的整體需求。2009年,國務院辦公廳《進一步明確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職責的通知》,要求建立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加強融資性擔保業務管理,制定相關的管理監督制度,并提出了"誰審批設立、誰監督管理"的原則,確定地方相應的監管職責。但有關絕大多數的地、市、縣級擔保公司的準入與退出、業務范圍與種類、執業者從業資格、擔保公司的內控制度以及維權與行業自律等方面,還需要進行明確規定。由于目前缺少對擔保公司的行業準入和行業監管,使得大批民營小擔保公司無序增加,又迅速倒閉。
(二)我國債券市場擔保法律制度完善
(1)修改保險法等相關法律,引入公司債券保險制度,賦予債權保險合法地位,從而打開公司債券保險的制度之門。借鑒美國有關債券保險在美國市政債券增信中的成功經驗,設立專門服務于準地方政府債的債券保險公司。規范公司債券保險的管理規則。
(2)盡快建立、健全與信用擔保業務相配套的法律體系。明確擔保公司和信用增級機構市場準入與退出、業務范圍、權利與義務、財務及內控制度及行業自律和監管等細則,并對擔保公司或信用增級機構給予一定的法律保護和制約。完善《擔保法》相關規定,禁止國家機關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完善公司債券發行時的擔保信息披露和擔保信息持續披露;對母公司擔保、債券發行人之間相互擔保等予以一定限制,重點是防止擔保落空。[3]
(3)要進一步推動包括信用中介機構在內的外部信用評級工作的深入開展,加快和擴大企業信用評級試點,從市場引導和行業自律兩方面推進擔保公司和信用增級機構規范、有序和快速發展。
(4)建立公司債券風險基金制度??山梃b證券公司風險處置中以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收購投資者債權的經驗,拓展該基金的用途,允許在公司債券發行人被撤銷、關閉和破產等特定情形下,動用基金對債券持有人給予一定限額內的補償。
參考文獻:
[1]閻屹.我國債券市場發展滯后的制度因素研究[M].人民出版社,2012:213-214.
[2]陳革章,季建奎.構建以再擔保為核心的擔保監管體系[J].金融理論與實踐,2006,(8).
法律碩士金融法范文5
一、法學實踐教學中學生主體地位的內涵
多年來,中國的教育模式一直奉行學院式法律教育,教師是絕對的教學主體,學生只是被動接受知識的客體,教師教什么學生便學什么。然而,這樣的教學模式已經很難適應當今社會對人才的需求,尤其是對法學人才的需求。法學專業的學生將來踏入社會后所面對的是一個個鮮活的法律事件,由于我國屬于成文法國家,絕大多數的法律事件都很難找到現成的教科書指導模式及處理路徑。這就需要法律工作者整合法律知識,靈活的運用法律知識處理法律事件。這一能力的培養需要在木科教育階段就貫徹,即本科的實踐教學中就要培養學生獨立或團隊自主解決問題的能力,成為有擔當、有責任的實踐教學主體,而不是依靠教師機械的灌輸處理問題的程序。
二、學生主體性法學實踐教學的意義解讀
法學是一門應用性、實踐性的社會科學,法學教育的生命力在于其實踐性。因此,在法學教育中調動學生的主動性,讓學生成為實踐教學的主體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一)法學學生主體性實踐教學是提高學生綜合素質的必由之路
如果說法學教育在基礎知識的教育階段還遵循教師單向傳授的傳統教學模式是厚基礎的必然要求,那么在學生在掌握基礎知識之后運用其解決現實法律問題的實踐教學階段就應該貫徹寬口徑的培養方針。所謂寬口徑是由法學學科適用領域決定的。法學是一門涉及面很廣的學科,學生們需要運用法律知識解決紛繁復雜的生活事件,這些事件涉及建筑、醫療、保險、生物、科技等領域,因此資深的律師或法官往往具有非常廣博的知識。學生在實踐訓練中,寫作、演講、思辨能力的培養尤為重要。同時,學生還需博覽群書不斷拓寬自己的知識面(這也是為什么國家近十年來培養本科為非法律專業的法律碩士的原因)。在某一領域業績突出的律師,往往除了具備法律知識以外還具備該領域的專業知識,如醫事法律人才、建筑法律人才、金融法律人才。因此,法學實踐教學對提高學生綜合素質具有積極的作用。
(二)法學學生主體性實踐教學能讓法學專業具有更強的社會適應力
從目前國內的專業就業排名來看,法學專業并不理想。因此,法學專業的招生、就業都面臨巨大的市場挑戰。在如此嚴峻的社會背景下,不斷提升學生的能力是當務之急。法學實踐教學就是在促進學生學習法律專業知識的前提下,培養學生的管理協調、人際溝通、口語表達等各方面的能力,為拓寬就業的領域打下基礎。據筆者的教學經驗,法學專業的學生畢業后完全從事法律工作的人數占應屆總人數的三分之二或者二分之一,其余學生或進入政府部分,或進入金融、保險、管理等部門,就業的渠道在不斷向相關領域延伸。因此,學生主體性的實踐教學就為這一延伸奠定了綜合素質的基礎,為學生自由發展提供更加廣闊的空間,以應對艱難的就業環境做好充分的準備。
(三)契合了法治社會對法律人才的需求模式
進入21世紀以來,法律職業隊伍建設成為影響法學教育的最為重要的因素之一。法學教育必須根據特定時期法律職業發展的程度和水平,結合社會對法律服務和立法、司法提出的人才需求,通過目標設計、內容細化、方法創新和過程監督,充分發揮法學教育的作用,實現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和法學研究、法治建設的互動。對此,我們必須看到法學實踐教育在法律人才建設中發揮的作用。通過法學實踐教學,在木科教學中就可以向學生灌輸法律職業道德、職業規范、職業技能、職業紀律。通過法學實踐訓練的學生,能從容的從事接待當事人、送達傳票、會見當事人、庭審排期、調解前期溝通等工作,畢業后進入司法部門就能勝任法官助理、檢察官助理的工作,大大縮短就業培訓的時間,滿足司法部門人員短缺的現狀。
三、國外法學實踐教學模式的啟發
如何的在專業教育中較好融合理論與實踐的問題成為世界各地法學教育的熱門話題。盡管法學教育具有民族性,但對世界各地各種各樣的法學教育模式進行理解有助于我們對各個體系背后的相應觀念進行思考。法律和教育體系的差異是如此之大,以至于移植基本是不可能的。但理念的傳播要比制度來得容易。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借鑒國外先進實踐教學模式將對我國的法學教學改革具有事半功倍的意義。
縱觀世界三大主要法律教育體系,即美國、德國、日本,他們在法學實踐教學方面都極具特色。這三個國家的法學實踐要素一直以來都占據了法學教育的很大比重:在日本半個世紀,在美國將近一個世紀,而在德國則超過了一個半世紀。這三個國家之所以如此重視法學實踐教學,是因為他們深深的認識到法律職業共同體中除了需要法律知識,職業技能同樣是不可或缺的,而職業技能的獲取一定要通過實踐訓練。
在美國,所有希望成為法律職業者的人(無論是成為律師、法官還是其他職業人士)都被訓練成律師,律師辯護人的形象是法律職業者的理想原型《麥考利特被告》中列舉了10項律師基本技巧,即解決問題、法律分析、法學研究、事實調查、溝通、提供齊詢、談判、提起訴訟與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組織與運作法律程序的操作技巧、辨別與解決倫理困境。法學院培養學生的主要目標是訓練思維,即訓練他們像法律家那樣進行思考。主要方式是案例教學法,通過案例來提高學生的分析和解決法律事務問題的能力。
前文所述,在德國法學教育中的實踐要素同樣濃厚。學生的法學教育要經過基礎教育及見習教育兩部分的學習,且每一部分都需要通過國家統一的考核。通過了基礎教育部分的考核后,學生進入見習階段的學習,旨在深化學生的基礎理論知識,培養獨立工作、獨立判斷的能力和社會責任意識,為今后進入司法實踐創造條件。只有進一步通過見習階段的國家考核后才能真正步入法律職業共同體。
日本的法學教育在注重實踐性的同時還注重開放性。日本的法學學生在結束木科教育后,也需要參加司法考試,考試合格后進入司法研修所接受一年半的職務技巧培訓。經過民事、刑事律師業務的全面、系統培訓后才能從司法研修所畢業,進入法官、檢察官、律師隊伍。同時,日本為了拓展法學領域的涵蓋范圍,還在本科階段開設政治學科,為法學學生提供更為廣闊的科目選擇空間。
四、我國法學實踐教學模式的選擇
通過以上分析得知,法學實踐教學的地位在各國法學教育中都占據了舉足輕重的地位,那么中國的法律教育也應該在現有的基礎上進行更大膽、更深入、更務實、更具成效的探索。學徒制、案例教學、法律診所、實習等等實踐教學模式都是目前世界各國比較青睞的實踐方式,但從學生主體性角度的考量并結合我國的實際,我們應讓不同的方式具有不同的實踐訓練意義。
由于本文旨在探討法律實踐教學中學生主體性地位的培養,從而培養法學學生的社會責任感、社會擔當精神,因此,擬將重點討論診所是法律教育這一實踐教學模式。因為筆者認為,在目前盛行的實踐教學模式中,學生在診所式實踐教學中是最具主動性的,學生能切實的將要我學變成我要學。美國人本主義心里學家馬斯洛提出了著名的需要層次理論,處于該理論的最高層次便是自我實現的需要,他是指人希望最大限度地發揮自己的潛能,不斷完善自己,完成與自己能力相稱的一切事情,實現自己理想的需要。法律診所教學的推行,通過培養學生的責任意識,能很好的促進法學學生自我實現,為社會培養優秀的法律人才。
診所式法律教育起源于美國二十世紀六十年代。它借鑒了醫學院學生在醫療診所臨床實習的做法,倡導在實踐和經驗中學習法律和律師的執業技能。在中國,診所法律教育是指:法學院學生在一個真實或虛擬的法律診所中,在有律師執業資格的教師的指導下為處于困境中的受援人提供法律咨詢診斷他們的法律問題,開出處方,為他們提供解決法律問題的方法,并親自為他們提供無償的法律援助服務。筆者認為,診所式法律教育不僅僅是一種單純的實踐模式,而是一個集寫作、交際、談判、分析、實戰為一體的綜合實踐模式,特別適合于中國目前法律資源匱乏且不均衡的現狀。正如全國政協委員、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甄貞所述診所法律教育是以學生為主的,通過辦案來對法律條文加深理解,來對法律的適用加深理解具有非常強的操作性。這樣的一種教育模式是對我們現在的傳統的教育模式的一種很好的補充。在這種實踐教學中,教師傳授知識的功能只是次要的,重要的是充當推動者、協作者、啟發者,鼓勵和引導學生發揮主觀能動性,真正體現教學中的學生主體地位。
在我國推行診所式法律教育行最有效的方式是將法律診所推向社會,只有走進真實的社會生活,學生才能擁有大量的操練機會。具體而言可以采納以下方式:
(一)與本地法律援助中心掛鉤,帶領學生分組接診、會診
這可能是診所式教育中比較穩定、有效的方式。將學生進行3 -4人的分組后,由擁有法律執業資格證的教師帶領學生到法律援助中心坐診、接診。針對前來齊詢的當事人所提出的現實的法律問題進行診斷,由學生開出處方。此過程能培養學生與當事人會談的能力,培養學生歸納問題的能力。之后的問題處方則由學生自行查閱相關資料,進行分析、鑒別、篩選而制作。制作過程又是對學生寫作能力、邏輯思維能力的訓練。同時,學生針對援助中心的常見案件,如工傷賠償、勞動糾紛、應當予以法律援助的刑事案件就擁有了實踐訓練的機會。
(二)走進社區進行義務法律咨詢
結合中國司法資源相對匱乏、人民法律意識淡薄的現狀,帶領學生走進社區開展普法、送法活動也能滿足診所式教育的需求。學生針對社區居民的法律問題現場解答,能很好的訓練其應變能力、思辨能力。同時也能構建良性互動的長期齊詢法律關系,讓學生能接觸更多類型的案件,如繼承、相鄰、撫養、婚姻,而不是局限于教師有限案例教學的模式。
(三)送法下鄉,感受中國特色的糾紛解決機制
帶領學生走進鄉上中國,讓學生感受在中國法律資源分布不均衡的現狀下具有中國特色的民間糾紛解決機制,體會書本和課堂以外的社會狀況。
總之,筆者推崇診所式法律教育,是因為其融合了分組學習、案例教學、師徒互動等諸多法律實踐形式,在此過程中學生的多種法律職業素養得以鍛煉,而且這樣的鍛煉過程是以學生為主體的主動探索式鍛煉,具有積極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