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公司法律風險管理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公司法律風險管理范文1
公證制度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主要職能是預防糾紛、減少訴訟,在普及法律常識、法律咨詢、調整人際關系、減少社會矛盾,規范民商行為等方面,發揮著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公證的作用不僅在于其作為一項法定證明制度,具有事前預防和事中證明的作用,能夠引導和規范民事法律行為、證明和確認權利義務關系、保全和增強證據法律效力,而且由于一名優秀的公證人必然也是一名高水平的法律專家,公證人還可以在企業法律風險防范體系中發揮法律顧問的作用。如直接將上述兩方面的作用結合起來,由公證來參與公司法律風險防范體系的構建,就可以降低公司構建法律風險防范體系的成本,實現成本效益最大化。
我認為,可以從以下方面著手。
一、樹立防范法律風險的全新理念
從有限公司的實際情況來,法律風險管理事前、事中、事后的系統防范機制尚沒有形成,因而,公司在遭受法律風險時往往處于被動局面。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作為市場經濟主體的公司必須依法經營管理、依法開展各種經濟活動,這是對公司最基本的要求。公司的各種行為如簽訂各類合同、對外投資、購銷行為等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法律風險,因此任何公司都要重視風險、防范風險、化解風險。因此公司一定要樹立強烈的法律風險意識,公司的管理人員一定要注重提高自身的法律素養和法制觀念,依法制定重大經營決策,切實將公司經營管理、糾紛處理等工作納入規范的法制軌道。
公證制度是一種以預防為理念的制度設計,具有防微杜漸,完善法律行為,幫助公民、法人依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平衡當事人之間利益關系,消除糾紛隱患,制止違法行為,減少訴訟的職能。因而,公證在民主法制過程中,能夠有效發揮預防糾紛,減少訴訟的作用。按照我國的《民事訴訟法》和《公證法》規定,與普通的見證相比,公證書具有極高的法律效力。只要沒有可以公證書的證據且公證書符合公證程序要求,那么對于公證的內容,在各司法程序中就可拿來即用。公證機構初步審查公證事項的真實性與合法性之后,對要證明的法律文書的完備性和可操作性提出法律意見,并依法予以證明。這種證明是人民法院認定事實的依據,具有法律上的最高證據效力。
增強公司的法律風險防范意識,要注重加強對全體人員的法律知識培訓,尤其是公司管理人員的培訓。通過培訓使大家了解法律風險是什么,會對公司有什么樣的影響。如果高層管理人員能理解到法律風險可能會產生的影響,他們肯定會有意識地去防范風險。通過培訓,要讓全體人員,尤其是公司管理人員樹立以下防范法律風險的全新理念:
1.“依法經營、依法管理”的理念。公司的基礎管理、投融資、合同簽訂、勞動用工等各項活動,都須嚴格依法進行,事先做好法律論證,發揮好法律部門的審核把關作用,做到未雨綢繆。
2.“加強法制同樣可以創造經濟效益”的理念。公司通過建立健全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堵塞法律漏洞,有效地避免各種損失,實際上就是為公司創造經濟效益。
3.“法律手段也是管理資源”的理念。要認識到加強公司法制建設,加強法律風險防范與管理,是現代公司管理體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組織部分,是公司維護自身利益、防范風險的需要,是加快發展的需要,是保障公司穩定、提升人民群眾幸福指數,營造和諧的需要。
二、完善公司法律風險防范工作機制
公司要健康發展,必須建立完善法律風險防范機制。當前,公司法律風險的飆升速度遠遠大于風險防御體系的建設速度,更談不上制度意義上的風險管理,很多公司出了事才想到法律事務部門和法律事務人員。分析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產生的原因,其核心問題就是決策草率,法律審核把關不嚴,有的甚至根本就沒有進行法律論證,缺乏必要的制度和機制保障。因此,要構建公司法律風險防范體系,必須下大力氣建立健全公司法律風險防范工作機制。
(一)要建立健全法律風險防范機構,構建法律風險防范的組織體系
由于法律風險存在于公司日常經營管理的全過程,公司應當也必須成立相應機構,專門負責法律風險管理工作。法律事務部門對外可對監管部門的立法、執法行為和監管意見進行參與和應答,對內可負責制定和監督執行公司相應的規章制度并協調內部各成員之間的通力配合,這樣從體制上把好了法律風險的第一關。
(二)要建立健全規章制度,構建法律風險防范的制度體系
良好的運行機制必須要有良好的制度體系做保障。有效的管理,必須依靠健全的規章制度運行,使公司的各項活動納入法制化軌道。
1.要按照“無空缺、無沖突、無重疊”的原則,進一步建立健全公司管理制度、流程制度、責任制度、行為制度、監控制度等公司運行制度。對涉及法律風險的重要事項,以公司規章制度的形式對事先預防、事中控制和事后補救作出明確規定,明確各級領導、各職能部門的職責,保障公司重要事項有章可循、決策有據、操作有序,杜絕因規章制度不健全而引發法律風險??捎煞墒聞詹块T牽頭,建立、修訂和完善公司的各項內部管理制度。
2.要建立健全法律事務工作制度。通過完善公司內部法律事務工作制度,規范法律事務工作流程,可發現、識別、分析、監控和處理公司面臨的各種法律風險,制定出相應的應對措施,提升防范和控制法律風險的專業管理能力。
(三)要建立健全法律部門參與機制,構建法律風險防范的監控體系
公司要在依法治企、依法經營的理念指引下,著力加強以“事前預防、事中控制、事后救濟”為原則的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建設,把法律監督貫穿于公司經營管理的各個環節。事先預防是基礎,事中控制是關鍵,事后救濟是手段。過去法律事務工作常常被片面地理解為“打官司”,因此常常是充當“救火隊”,而不能為公司筑起防范法律風險的“防火墻”。防范法律風險要按照“事前預防為主、事中控制和事后補救為輔”的管理原則,加強對法律風險防范的主動性、前瞻性和計劃性研究,強化事前預警意識和防范措施,關口前移,重點前置,從研究和發現法律風險的成因入手,盡早認識和消除風險根源,提前對風險進行預防,杜絕簡單的事后補救。
三、營造良好的公司風險防范環境
良好的風險防范環境是公司實施法律風險防范的重要保證。因此,為公司防范法律風險營造一個和諧的環境也顯得尤為重要。公司誠信狀況不僅直接關系著自身的信譽度,也影響到社會整體的誠信建設。從長遠考慮,公司若想建立誠信體系,必須將誠信與公司文化緊密相連。只有通過公司文化建設,營造公司的誠信理念,才能真正地樹立誠信觀,增強公司的核心競爭力,使誠信在公司中廣泛建立,持久發展。要把依法決策、依法經營的核心價值理念納入公司文化管理,形成有利于公司法律風險防范的文化氛圍。
四、公司風險防范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領導重視是關鍵
公司負責人是將依法治企理念具體化為公司管理方式的決定性因素,主要領導的重視程度直接決定了公司法制建設工作的力度。只有公司領導班子深刻認識到加強公司法制建設、防范法律風險對公司發展的重要作用,法律意識和風險意識逐步增強,并在公司經營管理中主動做到依法規范決策、依法經營管理,主動運用法律手段依法維護公司合法權益,法律風險防范體系的構建才能取得突破。
(二)機構人員到位是基礎
公司法律事務部門和法律工作人員,是加強公司法制建設、防范公司法律風險的重要組織基礎和保障。
(三)制度機制健全是保障
加強公司法制建設,防范公司法律風險,重在形成機制。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和內部監督制度建設是公司法制建設工作的核心。不僅能夠有效規范公司的各項經營管理工作,也為法律風險防范提供著有利的內部制度環境。特別是各項法律風險防范機制的貫徹執行,不僅能夠明確法律事務機構及人員與其他業務部門在參與公司重大決策、經營管理的職責和權限,為法律機構開展工作提供了制度保證,也為公司法律風險從事后補救向事前防范、事中控制轉變提供重要保障。
(四)借用外腦是有效補充
公司法律風險管理范文2
隨著我國證券行業近20年的發展,證券公司對內部法律合規開始逐步重視起來,作為金融機構面臨的核心風險之一的合規風險,證券公司內部紛紛建立了法律合規部門專門負責合規風險,合規管理也因此已經成為證券公司風險管理中的核心部門,中國證監會在《證券公司合規管理施行規定》的第二條對合規管理的定義為:“證券公司制定和執行合規管理制度,建立合規管理機制,培育合規文化,防范合規風險的行為?!币虼?,建立健全的合規管理體系,是確保證券公司合法、合規經營的重要手段,也是加強我國證券公司核心競爭力的好方法,并對我國證券公司合規監管的制度轉變具有很大的影響。
二、證券公司法律合規管理存在的問題
2008年8月1日自中國證監會《證券公司合規管理試行規定》以來,我國證券公司的法律合規管理體系逐步建立,但是證券公司內部的法律合規管理仍然出現不少問題,法律合規的職能經常發揮不出應有的作用,主要面臨的以下困境:
1.法律合規管理的獨立性不足
我國證券公司內部的法律合規部門由于其特殊性必需獨立于證券公司其他部門,可見合規管理的獨立性是有效實現合規的前提條件,但當前我國證券公司普遍都存在合規管理獨立性不足的問題,最主要表現在對高級管理人員的合規管理上,公司的內部制約機制很多情況下流于形式。
雖然在《證券公司合規管理施行規定》中明確了證券公司的合規管理人員具有一定的獨立性的規定,但是由于合規管理部門甚至合規總監其自身就受到高級管理人員的間接約束,特別在薪酬福利和績效考評上都會受到公司管理層的影響,因此法律合規的獨立性很難得到保障。
2.法律合規管理部門職責主次不分
目前,我國證券公司的組織架構體系一般包括董事會、監事會、經營管理層、各職能部門和分支機構組成。組織體系下的各部門都要負責對本部門的業務進行合規監管,而法律合規部門要對各部門的合規情況進行復核,但法律合規部門更重要的職責是識別證券公司管理層的合規風險,保證證券公司規避可能因此出現合規風險給公司帶來巨大損失。介于目前證券公司的高管層是證券公司合規風險爆發的重要誘因,因此證券公司法律合規部門必須將重點放在合規經營管理層的各項行為上。但實踐中法律合規部門卻極少合規經營管理層的業務,更多的是審核業務部門的業務是否合規,而業務部門也為了逃避法律責任,將審核法律合規的任務完全交給法律合規部門來審核,就出現法律合規部門將主要精力放在日常的常規性合規業務上,忽略了最重要的對管理層的合規工作。
3.法律合規部門淪為應付外部監管的專職機構
由于證券公司法律合規部門不是證券公司的經濟業務部門,不直接產生經濟效益,因此很多中小型證券公司對法律合規部門的建設相比較經濟業務部門比較滯后,存在人員配備少、管理層也不太重視等情況。甚至個別證券公司的合規管理對內流于形式,把設立法律合規部門的目的定性為應付對外部監管機構的監察上,把所有的工作職責放在與外部監管機構的“公關”上,只要做到外部監管能應對自如,證券公司的法律合規就算完成了。
4.法律合規專業性人才不足,缺乏合規人才的培養機制
由于證券公司法律合規近幾年才剛有所起步,對合規人才的需求不是很大,往往證券公司里的法律合規部門的員工不超過五人,法律合規部門的員工也大多由稽核和風險管理部門里的具備法律背景的員工抽調過來,但這與法律合規的崗位要求有一定的差距。隨著近些年融資融券和股指期貨等新的金融創新產品的推出,對法律合規人才的專業行要求也更為嚴格,最好是具有復合型人才除了自身要具備法律背景之外還需要掌握一些金融、財務、計算機專業的知識,而且要了解其他業務崗位的工作職責和工作流程,可見法律合規的人才的專業性要求比較高,但目前證券公司內部對合規人才的培養卻非常不重視,缺乏像經紀業務部門那樣的培訓機制,導致法律合規人才的專業性明顯不足,法律合規人才高素質隊伍亟待加強。
三、證券公司法律合規管理的建議
1.完善法律合規管理的內部機制,確保合規管理的內部獨立性
合規管理的獨立性不足的情況存在已久,這就要理順法律合規部門和經營管理層及各職能部門的關系,因此筆者建議法律合規部門特別是合規總監的任免、薪酬、績效考勤必須獨立于經營管理層,合規總監的直屬上司應該為董事會,對董事會直接負責。合規總監的下屬部門的考核也應有合規總監獨立考核,由監事會或者董事會監督。另外,法律合規部門要加強主動合規,主動合規其他業務部門的履行職責的情況,保證證券公司的合規運營。
2.明確各部門的合規管理職責,推進證券公司全員合規
《證券公司合規管理試行規定》的第三條規定:“證券公司的合規管理應當覆蓋公司所有業務、各個部門和分支機構、全體工作人員,貫穿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睆囊幎ㄖ锌梢钥闯?,法律合規的管理不是單靠合規部門就行的,也不是法律合規部門的一家責任,在現實中證券公司的各業務部門將部門內的各類合同或者投資項目、產品業務方案等要求法律合規部門“會簽”,法律合規部門承擔了業務部門合規職責,這樣違背了全員合規的理念。因此筆者建議,證券公司內部要制定相關的法律合規審查的主體和職責,合規審查的責任明確到各部門,而法律合規部門可以將主要精力放在審查公司的各項制度上和經營管理層的決策上,這樣既保證了合規管理的有效性,同時也推動了證券公司的全員合規的良好氛圍。
3.加強證券公司的合規文化建設
證券公司的合規文化建設有利于將員工的合規理念與日常業務工作相聯系,在工作中自覺合規約束自己,有利于降低證券公司的合規風險。因此筆者建議,建設公司的合規文化,首先要做到法律合規部門自身要以身作則,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內部的規定。其次法律合規部門要對公司內部員工進行定期的合規培訓,并且和員工的績效工資掛鉤,讓員工在培訓中培養合規意識。第三,要讓經營管理層來支持倡導合規文化的建設,建議經營管理層的總經理或者副總經理擔任合規文化建設的負責人,合規總監擔任副手,有利于合規文化建設在政策執行上的保障。
4.重視培養高素質的專業性法律合規人才
目前證券公司法律合規部門的現狀是合規人員需求量小,但專業性要求高的特點,經常出現招不到合適員工的現象,這對證券公司的內部合規管理的發展是不利的,人才得不到很好的補充嚴重影響合規管理的質量。因此筆者建議,法律合規人才的培養是長期性的工作,可以從每年公司招聘的應屆大學生中選有潛質的,這些大學生應當具有復合型的專業背景,然后通過一到兩年的各個崗位的輪崗,再安排的法律合規的崗位上,這樣做既有利于法律合規人才對各業務部門的流程熟悉便于開展合規工作,而且對合規部門在公司里的影響力逐步加強。
公司法律風險管理范文3
建筑業企業的生產經營過程是完全開放的,都是在與外部資源的交換中實現和完成的。這種特殊性決定了建筑業企業風險發生的高頻性和
風險管理的艱難性,特別是企業轉型過程中更是風險多發階段,每個風險都有可能最終演變為法律風險,法律風險往往又常是顛覆性的。在這種情形下,構建多層次互動性管理型法律風險防范體系,進而帶動整個經營管理體系升級優化,是建筑業企業參與競爭和加快發展的必然要求。
二、創建法律風險防范體系的重要意義
1.創建法律風險防范體系是建筑業企業維護自身權益的需要。
隨著建筑市場的快速發展,市場競爭的日益激烈,競爭經營風險積累和法律風險顯現得也更加突出,有的巨額工程款拖欠多年清收不回,有的甚至因過了兩年訴訟時效而喪失了法律勝訴權,導致施工企業資金無法正常周轉;整個企業處于經濟糾紛導致法律糾紛所造成的較大沖擊中,面臨著生存危機的嚴峻考驗。維護企業自身權益渡過生存危機,施工企業必須建立法律風險應對機制。同時,公司在競標過程中面臨著“霸王”條款的威脅,在施工過程中面臨著遲延付款的壓力,在工程結算過程中面臨著工程款審價縮水的損失,在竣工后面臨著拖欠工程款的侵害,這種易受傷害性要求公司必須創建多層次協調、各系統聯動、立足于管理的法律風險防范體系。
2.創建法律風險防范體系是建筑業企業生成免疫機能的需要。
企業都處在以追求利益最大化為宗旨的經濟組織構成的環境中,就像空氣與細菌無法分離一樣,經營與風險也無法分開。日益復雜的經營環境要求企業必須健全能夠抵御各種風險侵蝕的免疫機能,創建多層次互動性管理型法律風險防范體系則是一種重要的選擇。
3.創建法律風險防范體系是建筑業企業不斷改進管理增強駕馭風險能力的需要。
施工企業進入市場后,伴隨而來的是一系列經濟糾紛和直接由此演變的法律糾紛,導致了嚴重的經濟損失。追根溯源,這些結果的主要誘因是公司內部管理不善,表現為企業駕馭風險能力欠缺,使許多問題最終都釀成法律風險和企業災難。
4.創建法律風險防范體系是建筑業企業市場經濟條件下保障資產和經營安全的需要。
企業發展的根本動力在于利益的驅動,每個企業在利益的誘惑面前的表現是不同的,而且遵守規則的自控能力強弱不同,侵害與被侵害行為都可能使經營風險演繹為法律風險。有資料顯示,國務院國資委管理的110家央企2003年至2006年因債權債務、勞資糾紛、知識產權等經濟糾紛演變的法律糾紛為221件,直接涉案金額269億元,間接涉案金額超過500億元,這些法律糾紛給當事企業的資產和經營安全造成重大威脅和損失。這就要求企業必須創建規避法律風險的機制屏障,保障企業資產安全和經營安全。
三、如何構建法律風險防范體系
風險防范體系,是一個以法律風險防范為核心的系統的企業風險防范體系。這個體系創建的著眼點是:致力于在法律風險產生的整個過程的全面防御,構筑事前、事中、事后和過程防范陣線;致力于在提升全員法律意識基礎上的制度建設,構筑防范各類風險的思想意識和制度防范體系;致力于在法律風險消弭過程中的維權補救,構筑維護企業權益的管理健全和完善的管理功能;致力于在法律風險防范過程中增強企業自身機能,構筑適應市場競爭環境的駕馭風險技能。
1.建立覆蓋企業各項業務流程的法律事務管理體系。
建立自上而下的法律事務管理框架,以實體性的總部和各分子公司法律事務管理的機構建設,作為整個法律風險防范的體系綱領,構成涵蓋公司各個層次的法律風險防范管理體系網絡,把所有可能存在風險的環節都納入這個網絡的業務輻射范疇并實施風險管理,形成公司法律事務室統一管理協調、各層網絡架構各司其職、各有關方面各負其責的法律風險防范屏障。
2.構架法律事務管理與企業管理其他子系統互動功能。
法律風險是其他風險的積累和最終表現形態,防范法律風險也必須以法律事務管理部門為龍頭,以具體風險防范項目和業務為載體和紐帶,牽動企業經營管理各個子系統圍繞共同目標實現聯動,針對風險多發的危險環節運行規律和特點,沿循公司業務流程、工作程序特別是具體案件發生形成的信息流,實現各相關系統互動,實現整合管理資源,動員系統能量共同防范和應付風險的目的,形成風險預警、風險識別、風險控制、風險補救、風險轉化的系統聯動機能,達到防范風險和改進管理的雙重目的。
3.構筑法律風險防范體系的風險預警機制。
防范法律風險的關鍵是提前預知風險、識別風險和做好應對風險的準備。有的法律風險需要提前規避,有的需要正面應對駕馭,有的需要在過程中加以化解和消弭,但前提是準確的風險預警。具體做法是:(1)全面防范制度。公司定期召開法律工作專題會議,總結和部署工作;針對公司當前經營管理中的問題進行重點防范和部署;(2)重點提示機制。法律事務部門每半年對公司發生的法律糾紛案件進行一次統計、整理、分類,對重要法律糾紛案件進行系統分析,從中找出這些法律風險產生的外部因素和內部原因,并通過公司內部刊物進行通報,同時在公司法律系統專業會議上進行業務提醒,提示各個單位防范和應對相關風險;(3)避險指引機制。公司法律事務部門針對生產經營過程出現的風險前兆和已經顯露出來的風險現象進行避險指引。一是對日常生產經營中可能形成經營風險和法律風險的問題,迅速通過業務渠道進行避險指引,就避險的具體措施提出法律建議。二是對總公司和所屬單位已經發生并已形成但尚未進入法律訴訟階段的風險問題,進行重點處置指引,并且進行實時督導。三是對已判決或已進入執行程序的法律糾紛進行減損操作指引,幫助當事單位制定切實可行的組合策略減少或轉移風險。
4.構筑防御風險侵害的防火墻機制。
企業風險既包括外部不確定性的市場陷阱,也包括企業自身缺陷形成的風險現象。建立防御風險侵害的防火墻機制主要內容是:(1)建立嚴格的合同評審制度;(2)建立專項事務法律顧問會商制度。
公司法律風險管理范文4
關鍵詞:法律風險環境;風險環境;法律風險
“法律風險環境”這一概念最早出現在2005年的《中國100強企業法律風險環境分析報告》中,《報告》以實證研究的方法說明了影響企業法律風險環境的因素,包括行業、組織形式、設立管轄、知識產權、采購和銷售行為發生地,從而建立法律風險的評分體系。盡管這份報告的影響力較大,被多篇文獻引用,但其沒有對“法律風險環境”這一概念做出清晰的界定。此后,也僅有吳江水、徐永前在其著作中對這一概念進行較為詳實而明確的闡述。研究“法律風險環境”的內涵可以幫助我們識別中國企業的法律風險,能為法律風險對策的形成提供充分、全面、堅實的基礎。
一、法律風險環境的地位
法律風險環境作為風險管理理論與法學理論交叉領域的概念,其地位可從風險管理和法學的角度進行理解。
在風險管理理論中,風險管理通常包括三個步驟:識別風險、評估風險、應對風險。而風險又有三大構成要素:風險因素、風險事故與損失。風險因素是指增加損失發生頻率或加重損失程度的狀況,構成風險因素的條件越多,發生損失的可能性就越大,損失就會越嚴重。因此,風險因素累積至一定條件就會產生風險,而風險事故的發生最終將這種損失可能性轉變為實際的損失。這三大要素反映了風險在不同階段的不同形態,呈現遞進銜接的關系。因此,風險識別的對象包含了風險因素、風險事故及損失,風險識別的范圍即風險所在的風險環境。按此種理論,法律風險環境即法律風險識別的范圍。
從法學角度看,法律風險是指由于外部法律環境發生變化或法律規范的規定與行為主體之間的行為存在差異,從而導致不利后果須由行為主體承擔的可能性。通過對法律風險這一概念中的要素進行推敲可知,法律風險的構成中存在三個變量,即主體、環境、行為,這三個變量呈現相對獨立、并列存在的關系,在其共同作用下決定了法律風險的類型與內容。因此,法律風險環境是法律風險的變量之一。
二、法律風險環境與法律風險
法律風險這一概念是在21世紀產生和發展的,盡管這一詞匯已經成為當下的熱門詞匯之一,但也因廣大媒體與文獻的過度使用,其含義變得隨意而模糊,缺乏準確的定位。
目前,國際上關于企業法律風險的定義尚未形成統一的觀點,且通常采取列舉法律風險成因的方式進行界定。國內現有的文獻主要是從法律風險成因及法律風險后果這兩個方面對法律風險進行定義。學界一種主流觀點認為,企業法律風險是指基于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因法律主體的行為及外部法律環境因素等方面的因素交織,從而產生不利法律后果或法律責任的可能性。另一種觀點借鑒了風險管理理論中對風險的經典定義,認為企業法律風險是指在法律實施過程中,行為人所實施的具體法律行為與法律相違背從而產生不利后果的可能性。盡管表述不同,但兩者在本質上都把法律風險定義為發生不利的法律后果的可能性。
徐永前(2011)認為,企業法律風險不是對企業某一類風險的概括,而是所有企業風險在一定階段的表現形式,企業的戰略風險、財務風險、市場風險、營運風險往往最終都會向法律風險轉化。張曉玲(2009)認為,企業法律風險不是一種孤立的風險,而是與各種風險交織在一起,具有多樣性和復雜性,一般可以分為直接法律風險(指由法律因素直接引發的各種企業風險)和間接法律風險(因非法律因素導致的企業風險,但最終需承擔各種法律后果)。國務院國資委辦公廳的常以(2009)也將這一標準作為法律風險分類的依據之一。上述觀點揭示了法律風險與其他風險的關聯性與伴生性,表明法律風險既可能來源于法律因素也可能來源于非法律因素,是其他風險形態的最終呈現形式。這也就意味著,對“法律風險因素”的識別不能只局限于法律領域。
王廷良、韓玉(2010)專門撰文研究法律風險的傳導機制:風險源是上市公司法律風險傳導流程的開始(內部系統與外部環境),通過資金、法律、信息、市場、政策、行為、物質、技術等載體,在企業風險的子系統中發生效果,通過價值鏈、耦合傳導、利益鏈,產生可能導致不能履行企業合同,并且發生爭議甚至法律糾紛和訴訟,影響了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這些特定危害事件或經濟損失的具體法律風險事件,最終導致損失的產生并繼續遞傳。這一流程不僅充分闡述與展示了非法律因素引發法律風險的全過程,而且詳細說明了哪些相關領域中的因素應當納入到法律風險因素的識別范圍之中,從而強有力地論證了將非法律因素納入法律風險識別范圍中的合理性、及時性和必要性。
由于法律風險階段性、關聯性及法律風險復雜的傳導機制,“法律風險環境”不能簡單地理解為法律風險所存在的環境,還應當看到各法律風險因素之間的關聯性、法律風險的形成過程及法律風險傳導的過程。這也揭示了法律風險環境是一個動態變化的有機整體。
三、法律風險環境與風險環境
風險環境、法律風險環境這兩個概念都涉及“環境”這一概念,因此了解環境學基本理論是尤為必要的。在環境學理論中,環境總是相對于某項中心事物而言,它是指作用于這一中心事物周圍的客觀事物的整體,它隨中心事物的變化而改變、隨中心事物的不同而不同。環境要素是指由各個獨立而性質不同的針對環境的基本物質組分。環境要素組成環境的結構單元,環境的結構單元則最終形成了環境系統或環境整體。樊芷蕓、黎松強(2004)認為,“環境”具有以下特征:整體性(系統性)與區域性;變動性與穩定性;資源性與價值性;危害作用的時滯性。因此,就“法律風險環境”而言,它是“風險環境”的子系統,即“風險環境”的環境結構單元;“法律風險環境”的環境要則是法律風險要素。就企業的法律風險環境而言,其中心事物應當是企業自身。同時,風險環境、法律風險環境都應當具備“整體性”或“系統性”特征,這是“環境”所賦予這兩個概念的共同特征。
在風險管理領域中雖然有“風險環境”的提法,但鮮有文獻對“風險環境”這一概念進行獨立分析。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學院課題組(1997)認為,外部風險環境一般是指商業銀行自身無法控制,但對商業銀行經營又有一定影響的國內國際政治經濟環境。王剛(2003)認為,風險環境就是指造成風險因素存在的各種情況和條件的總和。齊宏志(2011)認為,任何一個企業或組織開展經營管理活動都需要一定的環境,經營目標的實現是需要確定的因素,不確定的因素則會影響到經營目標的實現,所以說,經營環境就是風險環境。分析上述觀點可得,風險環境的內涵進一步擴大且更為精確。
法律風險環境作為風險環境的子概念,必然繼承了風險環境的本質內涵和特征,但同時也具備自身的法律特性。由此筆者得出,法律風險環境是指構成法律風險因素的各種情況和條件的總和及各法律風險因素相互交織、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有機整體。
四、結語
綜上所述,法律風險環境概念的提出確有必要,并且要適當地將非法律因素納入到考量范圍之中,因此筆者對“法律風險環境”做出以下定義:法律風險因素是指增加法律風險事件發生頻率或加重法律風險后果嚴重程度的狀況,而法律風險環境則是指一切以法律主體為中心,由法律風險因素的情況和條件的總和相互交織而成的有機整體。在這個有機整體中,這些法律風險因素相互交織、相互作用。
對法律風險環境作如上界定,一方面有助于我們充分、全面地識別法律風險,避免法律風險產生的不利后果,為應對法律風險提供決策依據;另一方面也為進一步研究其特征、要素、外延等奠定理論基礎。
參考文獻:
[1]董克仁,鄭泗秋.現代企業法律風險防控[M].寧夏:寧夏人民出版社,2011.
[2]徐永前.企業法律風險管理操作實務[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3]孫昌軍.現代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指導[M].湖南:湖南人民出版社,2010.
[4]許暉.國際化風險識別與控制研究[M].北京:科學出版社,2010.
[5]吳江水.完美的防范——法律風險管理中的識別、評估與解決方案[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
[6]王廷良,韓玉.上市公司法律風險傳導機制研究[J].前沿,2010(16).
[7]馬克·S.道弗曼.風險管理與保險原理[M].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9.
[8]向飛,陳友春.企業法律風險評估[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9]張曉玲.依法治企與企業法律風險防范[J].山西焦煤科技,2009(12).
[10]常以.論中國企業法律風險防范[J].中小企業管理與科技,2009(13).
[11]胡筱敏.環境學概論[M].武漢:華中科技大學出版社,2010.
[12]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學院課題組.商業銀行風險環境分析[J].金融管理科學,1997(01).
[13]王剛.承包商面臨的建設項目風險環境綜合評價[J].基建優化,2003(01).
公司法律風險管理范文5
近年來,我國頻頻曝出上市公司因違規對外提供關聯擔保而陷入經營困境甚至破產重組的案件。有些上市公司的大股東利用優勢地位控制上市公司,并向自己控股的企業進行惡意擔保,甚至還有上市公司締結相互擔保條約。這些行為不僅增加了公司的經營風險,更損害了公司中小股東以及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本文對我國上市公司關聯擔保現象進行了分析,并對當前的立法缺陷以及改進措施提出了建議。
關鍵詞
上市公司 關聯擔?!》蓪Σ?/p>
一、上市公司關聯擔保概述
擔保作為一種正常的經濟行為,具有保障債權實現、促進資金融通的功能。隨著我國企業規模的逐步發展擴大,企業在經營發展過程中經常需要向銀行融資,而銀行業由于信貸風險管理的要求,其在審理企業申請貸款項目時,必須要求企業提供相應的擔保,因此企業擔保成為經濟市場中的常態及必需。
企業擔保按照擔保對象的不同可以分為兩種情況,即為自身債務提供的擔保,以及為第三人債務提供的擔保。企業由于融資需要為自身債務提供擔保,是經營發展之必須,并且會為企業帶來潛在的經營利益,屬于自擔風險的行為,這實屬正常,然而由于許多企業礙于自身條件的限制,沒有足夠的資產為債務設定擔保,此時這些企業往往會請求其他企業為其債務提供擔保。
由于上市公司實力較強、信息相對透明,通常為銀行樂于接受的優質保證人,而企業向有關聯的上市公司請求擔保更容易被接受,因此,上市公司按照法定程序向關聯企業提供擔保是其常見的經營行為,而且上市公司因為融資需求,也愿意與其他公司建立互相擔保的關系。
二、上市公司關聯擔保的成因及危害分析
近年來我國頻繁曝光出上市公司因違規提供關聯擔保而陷入經營困境,甚至破產重組的新聞。由于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過于集中、公司治理結構尚不完善,上市公司的大股東十分容易利用優勢地位控制股東大會內部表決權,從而通過擔保決議向這些大股東控制的關聯企業進行擔保;同時,由于公司具有所有權和管理權兩分離的特征,而上市公司的管理層――董事會也擁有對外擔保的表決權,因此,公司管理層成員也很有可能為了個人私利而不惜犧牲公司利益向與其有關聯關系的企業提供擔保。這些關聯擔保不僅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公司的經營風險,更損害了公司非關聯股東以及公司債權人的合法利益。
上市公司因為自身經營需要而向關聯提供擔保,也給自身帶來了巨大的債務風險,很多上市公司一旦成為擔保鏈條上的一環即被牢牢套死再也無法抽身。關聯擔保普遍存在的背后,除了利益驅使企業經營者不惜犧牲上市公司的因素,我國公司內部治理結構的不健全,銀行業機構的信貸業務管理不規范以及對證券市場不當經營行為監督的缺失,種種原因造成了如今的局面。這些原因總結起來,大致有一下幾點:
(一)政府對市場運行的影響
由于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時間較短,市場管理體制尚不夠成熟,“計劃經濟體制”時代留下的“政府指令型經濟發展模式”在國內的絕大多數地方仍然廣泛存在。即使是在今天,政府官員與企業高管職位的相互調換也不是新鮮事,許多國企背景上市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一般均由政府委派或是由調職的政府官員擔任。由于這些管理人員出身于政府機構或是由政府委派,一方面,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上市公司經營受政府指令控制的可能性,另一方面,這些管理人員往往缺乏對市場經營管理的專業知識,對擔保風險的認識不到位,經營決策帶有盲目性和隨意性。在這樣的大環境下,許多上市公司和地方政府之間形成了千絲萬縷的聯系。在我國最早發起成立且實力也最雄厚的上市公司中,絕大多數都是由國企改制而成,國有股份在股權機構中占據著絕對控股地位,這些國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在經營和管理期間更因為國家股作為控股股東的特殊性以及地方政府官員的干預而很難獨立地經營與決策?!吨袊局卫韴蟾?2006)》曾指出:國有控股股東的特殊性,使得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治理表現為政府行政管理之下的大股東主導模式。
更為嚴重的是,由于上市公司往往資本雄厚、經濟狀況良好,許多地方政府為了發展地方經濟,經常會牽頭上市公司向地方企業的債務提供擔保。而在事實上,這些擔保往往是被擔保的地方企業與牽頭擔保的政府官員合謀的對上市公司的“劫富濟貧”計劃,在擔保合同設定之時即注定了要由上市公司替這些地方企業的債務“買單”,這不僅助長了地方政府官員的腐敗,更嚴重損害了上市公司的合法利益。
(二)公司股權結構以及內部治理機制的缺陷
正如前文所述,由于我國的許多上司公司均是由國有企業改制上市,雖然在上市過程中公司吸納了不少中小投資者,但是國有企業作為公司發起人及大股東,其在公司股權結構中往往是“一股獨大”,其所持有的股份比例使其具有絕對控股地位。而這種過于集中的股權結構也使這些控股股東可以利用其在公司中的優勢地位影響公司管理層,從而通過擔保方式將上市公司的利益從公司向大股東控制的其他企業轉移。近幾年來曝出的上市公司違反違規對外擔保案件中,多數都是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利用其優勢地位控制公司管理層的“話語權”,對外擔保的審議表決程序也成為掩蓋其侵犯其他中小股東合法權益的“虛偽的外衣”。
(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監管的缺失
缺少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監管,也在一定程度上縱容了上市公司的任意對外擔保行為。中國證監會聯合國家經貿委于2002年的《上市公司治理準則》 中明確要求上市公司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持續地進行信息披露,是公司中小股東有平等機會獲取上市公司經營信息的最直接有效的方式,也是作為公司經營管理“外部人”的投資者對上市公司理性投資和有效掌握的重要保障,這是上市公司的一項義不容辭義務。但在實踐中,由于缺少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應監管措施,各上市公司是否及時有效地披露其經營相關信息,披露的信息是否真實、準確、完整則很難被外界掌握??v觀近年來曝光的有關上市公司違規擔保的新聞,無一不與上市公司未盡信息披露義務有關。信息披露制度的不完善使得上市公司違規擔保很難事前發現,這不僅損害了公司中小股東的合法利益,也對上市公司的健康發展極為不利。
三、我國調整上市公司關聯擔保的立法現狀
近年來,我國各種企業形式發展很快,隨著公司制度的發展和企業改革中的公司重組、兼并和收購形式被廣泛采用,關聯企業的形式也日益增多,所產生的關聯擔保問題也越來越嚴重,迫切需要相關立法的完善。在這樣的背景下,2006年《公司法》對于規范公司的關聯擔保行為進行了相關規定:在第16條對公司提供擔保應當遵循的一般規則加以規定,明確了對外擔保事項的股東決議權以及關聯股東的回避制度。又在第122條規定了上市公司提供擔保時以擔保金額為界限的股東會表決特殊規則。
由于我國目前規定關聯關系所采取的是雙軌制,即:一方面通過證券法律法規要求上市公司對其與關聯方之間的所有重大交易進行披露;另一方面通過有關公司法律規范對公司與其關聯方之間的交易采取實質性的限制。① 因此《公司法》對關聯擔保沒有進行太多直接限制,而更多地把公司對外擔保的具體事項交由其《公司章程》來規定。
為配合《公司法》規范上市公司關聯擔保的立法精神,有效防范上市公司違規擔保風險及其可能帶來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風險,2005年12月證監會與銀監會根據新《公司法》、新《證券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擔保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聯合了《關于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用于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和銀行業金融機構審批由上市公司提供擔保的貸款行為。該《通知》解除了此前證監會的《關于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中有關禁止向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擔保,以及擔??傤~不得超過凈資產50%等限制,充分尊重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自主決策權,著力發揮公司自律作用?!锻ㄖ分袑τ谛杼峤还蓶|大會表決的擔保行為進一步作出明確規定;要求上市公司按照規定完善《公司章程》中擔保相關事項;并對外擔保的信息披露、違反規定后的責任追究制度、對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相關事項等等都做出了具體要求;嚴格規范了銀行業金融機構發放由上市公司提供擔保的貸款審批程序;明確了證監會和銀監會在治理上市公司違規擔保工作中的分工和監管職責;加強了證監會對上市公司隱瞞擔保信息、違規擔保和銀行業金融機構違規發放貸款的查處力度,既明確允許上市公司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有利于上市公司的關聯公司的融資能力,又嚴格限定了上市公司與金融機構締結擔保合同的內外程序有助于防范銀行的貸款風險。自該《通知》后,上市公司違規擔保案件逐年有所減少,不少上市公司陸續披露之前不規范的擔保事項并加以整改。
四、完善我國上市公司關聯擔保的立法建議
調整上市公司擔保行為的相關法律法規涵蓋了《公司法》、《證券法》、《擔保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以及證監會的一系列行政規章、證券市場監督規范。由于涉及的相關法律法規眾多,而且內容龐雜、條款散落,甚至各項法律法規中對一些關鍵性術語的概念、范圍的相應規定也不統一,因此近幾年上市公司的違規關聯擔保行為雖有所減少,但仍然不能有效地防范與規制。為了更好地預防與規范上市公司的違規擔保行為,更加完善我國的證券市場金融秩序,我們應對現有的法律法規進行系統的梳理和統一。本文從下面幾方面提出改進相關法律法規的建議:
(一)完善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的法律體系
當前我國規范上市公司關聯擔保的條款分布散落在各個效力等級參差不齊的法律法規中,不利于真正實現我國規范關聯擔保行為的雙軌制,同時也不利于明確及統一實務中對該行為的界定。因此本文建議規范上市公司關聯擔保行為,首先要從建立配套統一的相關法律制度開始。其次,對于一些基本術語在相關法律中沒有明確統一的概念,同時學術界和實務界的理解也尚未達成共識。目前《公司法》僅對關聯關系、實際控制人在法律意義上進行了定義,而像關聯關系、關聯交易、關聯擔保等一些術語的內涵及行為種類,有待以司法解釋的形式進一步加以細分。最后,對于違規擔保引起的法律責任,《公司法》上僅規定了利用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應當承擔責任,而對于承擔何種責任以及如何承擔并沒有明確規定。從現實案例來看,違規擔保引起法律責任包含了行政責任、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因此對于不同違規擔保事由的責任承擔方式也亟待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規定。
(二)進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的內部治理程序
從近年來曝光的上市公司關聯擔保案件中來看,無一不是上市公司的內部管理混亂,少數大股東控制公司經營管理層,而中小股東對于侵犯自己權益的行為并沒有十分有效的救濟途徑。自《公司法》頒布的這幾年時間里,如何在內部治理程序中保護中小股東的權益一直都是國內學者探討的熱點話題。雖然新《公司法》在國內創新式地加入了股東代表訴訟等一系列救濟途徑,但現實中大部分中小股東發動代表訴訟常受前置程序、管轄等條件約束,而且中小股東發動代表訴訟制度缺乏激勵機制,因此對于公司的內部治理模式發展方向的探討研究還有待時間的考驗。
(三)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貸款擔保審批程序
上市公司違規對外提供擔保損害的一個重要對象就是其債權人――銀行。因此金融機構對于企業貸款提供擔保的審核工作流于形式,在很大程度上放任了上市公司的惡意擔保行為。規范銀行業的貸款擔保審批程序可以從完善授信風險管理,重視對企業的實地調查等方面加強。銀行除了通過對貸款企業的基本信息、負債信息、財務報表、關聯方信息、對內對外擔保信息和訴訟情況等材料進行形式上的嚴格審查和分析以外,還應對企業的生產經營狀況進行實地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嚴格發放貸款,使違規提供關聯擔保的上市公司缺乏行動激勵。
(四)構建新型的立體監管體系
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歷史不長,如何對證券市場進行有效的監管一直在不斷的探索和完善中。從多年的實踐來看,國家對于證券市場的監管常出現各部門分工及職責不明確、對于市場風險重事后處理而非事前預警等情況。由此可見,對證券市場的監督僅靠證監會的監管是不夠的,我們要建立一個包含證監會、行業自律組織以及所有市場參與主體的內部監督等共同參與的全面監管體系。另一方面,我們也要強化對股東大會表決程序、強制信息披露制度等擔保相關程序的監督強度,對于違反程序的違規擔保行為應加大處罰力度。從不斷發生的違規擔保案件來看,因上市公司未按程序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要求披露有關重要信息的比比皆是,而且許多上市公司往往因為處罰力度不夠而肆無忌憚。同時由于法律法規往往都是事后追究上市公司相關負責人的個人責任,而對于事前的內控機制監管不到位,因此證監會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將監管深入到上市公司內部中去,對未執行信息披露制度的上市公司及其違規擔保行為進行嚴厲處罰,加大對直接責任人處罰力度。
注釋
①江平,李國光.最新公司法條文釋義.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
公司法律風險管理范文6
一、金融控股公司風險
(一)不公平競爭風險
金融控股公司有可能利用在金融系統中的地位與影響力,將壟斷收益作為目標,而忽視配置資源效率與降低經濟發展水平,進一步對整個金融系統在資源配置與社會經濟服務中的作用積極影響。實際過程中,金融控股公司可能出現以下不公平競爭行為:其一是金融控股公司中的金融機構極有可能對相關企業實施信貸傾斜,進一步對實體經濟在競爭中的公平性造成影響。其二是金融控股公司可能利用搭售方法,強迫客戶購買相關企業產生的服務,對客戶利益帶來損害。
(二)資本重復計算風險
資本重復計算可能出現兩種情況:其一是總公司向子公司撥付資本金,假如初期注入來自于集團之外,勢必同時體現在母子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導致重復計算資本金。假如子公司依然利用這項資本對集團內部其他公司進行投資,則會多次重復計算這筆資本金。其二是子公司之間彼此持股,導致重復計算資本金。重復計算資本容易造成金融控股公司虛增資本金,隱藏資本充足率不足的風險。尤其是在當前國內分業監管制度下,對金融控股公司監管整體資本金要求十分模糊。
(三)透明度風險
第一集團很多的業務條線機構以及各個子公司交叉持股產生了較為復雜的法人治理機構,導致公司內部各個子公司之間在溝通過程中形成時滯,很難實行事前預警風險以及披露有關信息。第二集團擴大規模與跨國經營產生了復雜的內部管理,造成監管者以及各個有關利益主體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結構組織、業務情況無法有效掌控。
二、金融控股公司監管存在的問題
(一)不夠清晰的監管對象
隨著逐漸增多的金融控股公司,其種類也越來越多。例如一些銀行控股公司,一方面成為商業銀行的大股東,對銀行決策造成了影響與控制。另一方面,它們一般設置了基金、保險等公司,實際上產生了跨行業和市場的經營局面。它們憑借金融控股公司的方式為直接或者間接控股。但是,我國并沒有通過法律規定管轄金融控股公司的方式,區別監管不同種類的金融控股公司更沒有明確指出。
(二)落后的立法監管制度
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生存發展過程中缺少立法監督,我國缺乏有關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頒布的法律與實際需求嚴重脫節,金融控股公司監管至今缺少對應的立法。我國金融業的發展情況是混業經營,沒有形成金融監管理念。
(三)不夠完善監管手段
我國包含了很多金融控股公司監管內容,例如準入制度、破產過程、風險監控等。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完善需要具有詳細的規定,但是我國對此并沒有做出規定。同時我國外部監察制度以及行業協會沒有充分發揮功能,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我國監管金融控股公司的效率。
三、金融控股公司監管措施
(一)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律規定
當前,我國并沒有明文法律規定金融控股公司,但是各個法律也沒有對其嚴格禁止,在這一情況下,應當按照我國金融經濟發展的情況與金融要求,編制金融控股公司法,明確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位置。進一步詳細規定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成立方式、業務模式、監管措施等。同時,還要對各項法規的實施制度不斷完善。達到金融法規明確的定性與定量目標,提升了可操作性。同時利用法律方式監督金融管理人員,并且積極約束對金融監管造成影響的各個外部因素。
(二)構建披露金融控股公司信息制度
一個科學監管系統能夠對公司經營情況準確評估,有效結合了市場約束與政府監督機制,而科學的信息披露能夠最大程度上發揮市場約束機制?;鞓I經營方式下,金融控股公司逐漸擴大了內部關聯交易業務,而作為監管外部人員很難對公司經營水平充分理解,降低了透明度。因此需要聯系國家通用的信息披露慣例,綜合我國現實情況,構建科學的信息披露機制,對交流內部信息與披露公共信息規范與渠道積極完善,嚴格規定信息披露的準則、內容等,加強公司經營的透明程度,自覺接承認有關利益者與社會各方面的監督。
(三)指定防火墻機制,避免產生多米諾效應
防火墻具體是指通過對持股、管理人員業務等積極限制,將屏障設置在子母和子子公司之間,避免傳遞風險。對金融控股公司內部各個子公司明確規定資金與業務比例約束,對它們一體化程度有效限制。各個子公司需要擁有單獨的資本金、會計準則、財務核算機制、管理團隊等,避免多米諾效應傳播風險。
(四)構建金融控股公司風險預警制度
風險預警制度是指對金融風險情況及變化趨勢的形式、指標系統與預測方式等積極反映形成統一的整體。我國當前能夠對美國及澳大利亞的預警系統積極借鑒,金融控股公司根據規定的相關內容將財務報表和相關資料上報給監管機構,這些機構根據評級具體方式進行評級。利用評級對金融控股公司風險變化以及造成風險原因有效掌控,對其采取科學的監管手段,避免產生金融危機,保證金融系統的穩定經營。關鍵的是監管機構將工作結果為對方提供反饋意見,幫助其對自身風險管理制度積極加強,提高自我管理風險的能力。
(五)構建金融控股公司治理機構
金融控股公司這一利益綜合體體現出了復雜特點,通常牽涉了母子公司兩個層次,其中十分關鍵的是科學的治理結構。第一,要對母子公司之間的關系積極理順,明確母子公司的各項權利與義務,避免母公司跨越權限對子公司業務進行干預。第二,加強建設董事會,嚴格審查董事資格,加大獨立董事所占比例,幫助董事對重大公司經營作出公平決策。構建完善的經理人市場,加強激勵經理人員。第三,對監事會功能不斷完善,進一步產生監督公司內部約束制度,進一步確保金融控股公司經營行為與監管要求積極吻合,實現經營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