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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律內容范文1
關鍵詞:婚姻法;婚姻立法;女性
中圖分類號:D923.9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4)23-0315-02
一、婚姻法概述
婚姻法按照調整對象的不同可分為狹義婚姻法與廣義婚姻法。所謂狹義的婚姻法,即指只調整婚姻關系的法律規范總和。它只規定與婚姻有關的如婚姻成立、婚姻終止及其法律后果等內容,而不涉及家庭成員之間的權利義務規定。狹義的婚姻法多以“婚姻法”命名,如《美國統一結婚離婚法》、《英國婚姻法》都為狹義婚姻法。
廣義婚姻法則是指不僅調整婚姻關系,同時又調整家庭關系的法律規范總和。廣義婚姻法多用“家庭法”、“婚姻家庭法”、“親屬法”來命名,還有的稱為“家族法”(如韓國)。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雖然命名為婚姻法,但其調整的對象卻不僅包括婚姻關系,還包括了家庭關系,因此,應歸于廣義婚姻法。按照調整對象來劃分,應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家庭法》。但由于我國解放后所頒布的幾部婚姻法,均以“婚姻法”來命名,已成習慣,因此在對1980年《婚姻法》進行修訂時,仍沿用婚姻法之稱。
婚姻法按內容來劃分,又可分為形式意義的婚姻法與實質意義的婚姻法。對婚姻家庭關系進行調整的內容多為概括性規定、原則性規定的法律規范是形式意義上的婚姻法。具有內容簡單無具體性規定的特點。我國現行婚姻法就是較為典型的形式意義的婚姻法,而對婚姻家庭關系做出具體而又明確規定的法律規范為實質意義上的婚姻法。
我國婚姻法是形式意義的婚姻法,規定不太具體,需要一些具實質意義的法規來進行補充,這些共同構成了我國實質意義上的婚姻法。
二、婚姻立法應當尊重事實婚姻
在法學理論研究中,有關事實婚姻概念的認識很不統一,一直存在爭議,歸納起來,有廣義說和狹義說兩種。廣義說認為,事實婚姻是指未履行法定結婚程序,公開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的兩性結合。按這一概念,在婚姻主體上既包括雙方無配偶的男女,也包括雙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在法定條件方面,既包括雙方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的情況,又包括雙方完全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情況。因此,廣義的事實婚姻既包括雙方或一方有配偶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的事實重婚;又包括雙方無配偶的男女不符合結婚實質條件,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的同居關系;同時,還包括雙方無配偶的男女,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
持狹義說者認為,事實婚姻是指無配偶的男女,雙方完全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未履行法定程序即以夫妻身份同居生活的兩性結合。
事實婚在我國大量存在,在廣大農村特別是邊遠地區,事實婚姻甚至占當地婚姻總數的百分之六七十。而在我國,鄉鎮人口所占比率相當之大。在這些地區,人們的法律意識比較淡薄,辦過喜宴,見過雙方父母親朋之后,就已經默認為建立婚姻關系了。
2001年4月28日婚姻法修正案出臺之后,事實婚姻的效力在法律上不再得到承認,而婦女作為婚姻關系中的弱勢群體,其合法權益未得到合理有效的保護。目前,我國婚姻法仍采用婚姻登記制度,無形之中將未登記卻已經成立的婚姻關系透明化,而在這段被透明化的事實婚姻關系之中,婦女及其子女失去了維權的平臺,這對社會發展是具有消極影響的。
所以,應該加強婦女的法律意識,開展合理有效的法律知識宣傳,讓廣大婦女認識到婚姻登記的重要性,自覺接受國家對婚姻的管理監督。這也是為了維護自己在雙方婚姻中的合法利益、捍衛自己權益的方式與手段。
三、婚姻立法應該尊重女性的離婚權益
隨著現代離婚率的逐年上升,北京、上海等離婚率較高的地區對某一年審結的離婚案作了抽樣調查分析,其中,男女雙方離婚的原因多以男性的日常惡習所引發的家庭暴力、男性方面為主的出軌行為,或者夫妻雙方婚后性格不合等為主。但即使如此,婦女在離婚之后也未得到合理的物質經濟補償,且夫妻雙方離婚年齡多在28―35歲之間,男性在離婚之后仍舊處于青壯年時期,而相比較而言,同年齡的離婚婦女在社會上不僅面對著許多不合理的輿論導向,還面臨著“擇偶難”、“就業難”等諸多問題與壓力。
我國《婚姻法》規定了四種可以離婚損害賠償的情況:夫妻因一方有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和遺棄家庭成員。只有以上的四種情況才可以申請離婚賠償。但是除卻這四種情況,也有許多婦女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但是卻無法尋求相應法律保護的情況,比如丈夫對妻子的冷淡、擱置行為。舉例說明,王某與李某結婚10年之久,在這期間,王某對單位的同事、年輕漂亮的趙某抱有單方面的戀愛情結,因為這種精神出軌行為,王某對李某長期施行“冷暴力”,而李某終于不堪忍受丈夫的冷漠對待而離婚。這樣的行為在當今社會數不勝數,但是,能夠得到合理的物質賠償和精神賠償的女性,在總數中只占微乎其微的比例。
女性的離婚權益,主要源于離婚救濟制度的立法局限,因此,應該拓寬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定事由和適用范圍,改變社會上對離婚婦女的認知狀況和輿論導向,從源頭上改變封建婚姻性別觀念,才能做到我國離婚救濟制度在立法上的全面完善。
四、婚姻立法中家庭勞動中的性別排擠
由于男性的家庭責任意識仍舊處于當代婚姻家庭關系中的主流,這種意識體現了一種千百年來我國的婚姻意識形態和基本家庭分工,“男主外,女主內”這種思想已經在我國的婚姻家庭思想之中根深蒂固。也就是因為如此,女性的家庭地位在婚姻之中一直都處于較低的位置。據調查,中國目前仍有21%左右的家庭,婦女不被允許外出工作,其中15%以上的全職家庭婦女不具備勞動技術能力,因此,在夫妻雙方婚姻出現破裂時,不具備獨立生存能力的婦女常處于不利的地位。
女性勞動權益在公共領域直接表現為企業社會責任的承擔,在私人領域則直接表現為男性家庭責任的承擔。企業社會責任的承擔在于女性勞動權益的救濟,也就是強化男女平等精神、強化內部管理機制、強化勞動保障意識、強化社會監管體系。而男性家庭責任的承擔在于女性家庭權益的救濟,也就是強化社會性別意識、強化性別平等觀念、強化發展資源共享。當女性勞動權益保障與男性家庭責任承擔緊密接觸、相互促進之時,就是男女兩性的實質平等和男女兩性充分解放之時。因此,政府應鼓勵已婚婦女就業,并成立一些專門的培訓機構,讓已婚婦女能“學有所長”,對于那些阻止妻子外出工作的男性,應該所在社區或者公安部門進行相關批評教育,保障婦女的就業權利。
五、關于夫妻“忠實協議”的起草
《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夫妻“忠實協議”屬于一種婚姻協議,能夠滿足司法實務的需要,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但是它是就雙方忠實義務,所做出的約定,在我國《婚姻法》中也僅僅是一項倡導性的約定,它在法律上能否得到具體化,其效力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乃至于如何進行舉證等問題,尚未得到合理有效的解決。
以“夫妻雙方不得進行婚外”這一約定為例,這是一夫一妻制的基本要求,而這項約定并未對雙方的意志行為做出限制,并未約定禁止夫妻雙方中一方的精神出軌或者對伴侶以外的第三人抱有性沖動或者戀愛情感,因此對伴侶產生厭倦、性冷淡的行為,以此造成二人婚姻破裂的情況不計其數,且因為此種情況未在婚姻立法中明確體現,婦女在離婚之后也未得到合理的補償,而這種在法律上默許的精神性出軌行為,無疑是對“一夫多妻制”傾向的縱容。
夫妻忠實義務是婚姻關系中最本質的要求,是關系到婚姻關系是否穩定的關鍵。因此,將“忠實協議”有道德性規范上升到法制性規范,無疑是保障婚姻立法中女性權益的一大關鍵。
六、總結
家庭作為社會的細胞,是“人類最早的社會關系之一”及“最播本的社會群體”。在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家庭除繼續婚姻家庭組成的情感交流場所外,大部分仍然發揮著養老育幼(人口生產)、物質生產、家庭成員間的扶助和保護等基本職能。促進婚姻家庭關系的和諧與穩定是我國婚姻家庭法所追求的根本目標。這是構建和諧社會,促進社會發展的需要?;橐鍪羌彝サ幕A,婚姻關系的合法建立意味著婚姻當事人相互之間在法律上權利義務的確立。我國著名社會學專家先生強調指出,婚姻是“男女相約共同擔負撫育他們所生孩子的責任”。幸福美滿的婚姻關系有助于當事人積極履行自己的婚姻家庭義務,構述平等和諧的婚姻家庭關系,有利于促進和諧社會的構建和發展。
“生死契闊,與子成說。執子之手,與子偕老”,“壹與之齊,終身不改”。這些雖然是我國古時一種堅定美好的承諾,也仿佛是浪漫而美麗的傳說,但卻成為中華民族主流的婚姻愛情觀,也是多少年來人們孜孜以求的美好生活?;橐龅拿篮煤烷L久不僅對個人的身心健康有益,還能提高人們的生活幸福感。而婚姻不幸或者長期單身都容易導致身心的疾病。因婚姻不幸、分居及離婚給個人造成的心靈創傷是巨大的,對于國家而言,家庭的不穩定也與和諧社會的目標背道而馳?;诖耍訌妼橐龇ㄅc婚姻家庭問題的研究于國于家于人都有重要的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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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律內容范文2
我國于2001年4月28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首次明確規定了婚姻無效制度,這是我國在婚姻立法上的又一進步。但在審判實踐工作中,就這一制度如何理解和使用仍存有很大爭議。筆者試就我國規定婚姻無效制度的法律意義,宣告婚姻無效的程序及其產生的法律后果等方面談一點自己的認識。
關鍵詞: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
我國于2001年4月28日修正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其中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是關于婚姻無效和婚姻可撤銷的規定,自此,我國的婚姻法正式確立了婚姻無效制度?;橐鰺o效制度是結婚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保護合法婚姻,預防和制裁違法婚姻起著重大作用,是我國就婚姻立法上的一大進步。但在審判實踐工作中就如何正確理解和使用這一制度,仍存在很大的爭議。就此,筆者談以下幾下認識:
一、我國確立婚姻無效制度的法律意義
現行婚姻法對婚姻無效制度作出明確規定,有很重要的法律意義:
(一)填補了我國婚姻立法的空白
婚姻法既然要求男女結婚必須符合法定的結婚條件和程序,婚姻才具有法律效力,但對于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男女兩性的結合,卻沒有明確其法律后果,這就使我國的結婚制度處于不完整狀態,使我國的婚姻法不完善,不利于對合法婚姻的保護和對違法婚姻的制裁。無效婚姻制度作為保障合法婚姻的有效手段,是結婚制度中不可缺少的內容,也是婚姻法中必不可少的部分。2001年《婚姻法》增加規定了無效婚姻制度,填補了婚姻立法的空白,使我國的婚姻法進一步完善。
(二)結合國情,確保有法可依,維護了婚姻法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現行《婚姻法》明確規定了婚姻無效制度,使我國司法機關在處理違法婚姻時從此有法可依。過去,由于我國婚姻法沒有婚姻無效制度,對違法婚姻的處理缺乏法律依據,人民法院一般是將本應宣布無效的婚姻按解除非法同居關系處理,這樣導致違法婚姻解除的后果與合法婚姻解除的后果完全相同。一些群眾認為“婚姻法是軟法,遵守不遵守后果都一樣”,這顯然不利于結婚法定條件和程序的貫徹執行。①另外,在沒有婚姻無效制度的情形下,一些人對結婚的法律效力缺乏認識,造成早婚、包辦買賣婚姻、結婚不登記等違法婚姻大量存在,特別是在農村偏遠地區,這種情況更為普遍?,F在我國婚姻法中明確規定了婚姻無效制度,司法機關在處理這些違法婚姻的時候便有明確、充足的法律依據,該宣布無效的婚姻宣布無效,屬于可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可以請求撤銷。這樣有利于制裁違法婚姻,維護我國婚姻法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三)使我國的《婚姻法》能更好地與國際接軌
世界上許多國家的婚姻家庭法都設立了婚姻無效或可撤銷的法律制度。比如,1970年美國州法律全國統一委員會通過的《統一結婚離婚法》的第207-209條規定了婚姻無效制度的主要方面;1971年,英國頒布了《婚姻無效法》對長期以來教會法庭有關婚姻無效的法律,作了全面改革,1973年又頒布了《婚姻訴訟法》,是目前英國法院處理婚姻無效案件的法律依據;此外,意大利、俄羅斯、日本、瑞士、菲律賓等國都對無效婚姻作了規定。對外國婚姻家庭法先進或合理的法律制度加以借鑒,吸取其中有益的東西,以完善我國的婚姻法,使我國的婚姻法能與世界各國的婚姻家庭法相互融合,更好地與國際接軌。
此外,由于我國目前還不存在英美法上寬松的離婚體制,人們在訴訟離婚時,原告只有提出法定的能夠證明婚姻關系確已破裂的相關證據,才能獲得法院的準許。因此,婚姻無效制度還會不可避免地成為人們解除已經成立婚姻的合法方式之一。②
二、婚姻無效的構成
(一)婚姻無效的構成
現階段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國民綜合素質得以很大提高,我國立法的宗旨是以人為本,更加完善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基于此,我國的婚姻無效制度選擇了自始無效與可撤銷的二元結構。我國《婚姻法》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達法定婚齡的。”第十一條規定,“因脅迫而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p>
三、宣告婚姻無效的程序
宣告婚姻無效的程序性規定主要是指宣告婚姻無效的請求權人,請求期間以及宣告婚姻無效的機關。
(一)婚姻無效的宣告程序
關于婚姻無效的宣告程序,我國現行《婚姻法》雖然沒有明確規定,但《婚姻法》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問題的法律依據,而不是行政法規,關于確定婚姻是否無效應由人民法院宣判而不能由其它機關處理。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本意也鑒于此。因此,為使無效婚姻有法律記錄任何一方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都應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婚姻無效的請求;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應當直接宣判該婚姻無效。
(二)可撤銷婚姻的宣告程序
關于可撤銷婚姻的宣告程序,我國現行《婚姻法》第十條有明確的規定,即撤銷權人可以在一年內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1、請求權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明確規定:“婚姻法第十一條所稱的“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愿結婚的情況?!薄耙蚴苊{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睋耍埱髾嗳酥荒苁鞘苊{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的當事人本人。
2、請求期間
請求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法定期間1年實質上是一個除斥期間,即法律規定宣告婚姻無效的請求權有一個預定存在的期間,權利人在此期間不行使權利,預定期間屆滿,便發生該項權利消滅的法律后果。③因此,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人在除斥期間內不提出請求,請求權即喪失,如果以后男女不想一起生活的,應當通過離婚解除夫妻關系,此外,如果受脅迫者被限制了人身自由,請求撤銷婚姻的時間應當自其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計算。
3、宣告撤銷婚姻的機關
在我國,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的除了《婚姻法》之外,還包括《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等行政法規,而且我國婚姻成立的唯一合法形式要件是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因此,宣告撤銷婚姻的機關因根據我國的具體情況決定,與我國現有的婚姻登記制度相一致。具體說來,包括兩個機關:
(1)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該機關應當自收到宣告撤銷的請求之日起,在短期內進行全面審查,如查明確實存在可撤銷的事實,則作出宣告撤銷該婚姻,收回《結婚證》的決定,當事人如不服該決定,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2)人民法院。受理不服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裁決而的案件或直接受理請求權人宣告撤銷婚姻的案件。
四、婚姻無效的法律后果
2001年《婚姻法》第十二條規定了婚姻無效的法律后果,其中有一些值得探討的問題,現分述如下:
(一)無效婚姻或可撤銷婚姻的溯及力問題
《婚姻法》第十二條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三條明確規定:“婚姻法第十二條所規定的自始無效,是指無效或者可撤銷婚姻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睋?,筆者認為,自始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均違反了社會的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應當自始無效,有溯及力。
(二)當事人之間的財產關系
關于財產關系,《婚姻法》第十二條規定:“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這個規定比較模糊且不是很全面,在司法實踐中可以這樣處理:無效婚姻或可撤銷婚姻在被撤銷后,雙方當事人同居期間各自取得的財產歸個人所有,對是否個人財產舉證不明,且無法查實的,按共同財產認定,均有分割權。雙方共同購置的財產按民法一般共有財產合理分割;雙方各自所欠債務,獨立負責償還,共同所欠債務,由雙方負連帶責任予以償還,處理時運用有關民事法規。④此外,婚姻無效或被撤銷后,生活困難的一方可以請求另一方提供必要的經濟補償,無過錯一方還可向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
(三)父母子女關系
無效婚姻或可撤銷婚姻中子女的法律地位在婚姻法中是這樣規定的:“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睂嶋H上,婚姻法對這個問題的態度很不明朗。關鍵是無效婚姻中出生的子女是婚生還是非婚生?有學者認為:他們是非婚生子女,但考慮到這一嚴厲后果對子女來說是不公平的,會引起不良的法律后果,因此應將當事人所生子女視同婚生子女。⑤對此,筆者有不同的觀點,無效婚姻既然自始無效,那么自始無效婚姻中出生的子女毫無疑問是非婚生子女,但這并不是說我們就不保護無效婚姻中子女的合法權益,雖然婚姻無效,但子女是無辜的,而且子女與父母之間的自然血緣聯系不因婚姻無效而解除,因此,無效婚姻中當事人所生子女,適用婚姻法有關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子女如何撫養,可先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子女無論由父方或母方撫養,都是雙方的子女,各自負擔子女必要的撫養費和教育費;不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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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律內容范文3
一、《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的主要內容
2011年8月13日,婚姻法第三次司法解釋開始實施,其核心內容直指當今社會婚姻家庭糾紛中的主要問題—離婚時房屋權屬的認定。此消息受到全社會的廣泛關注,其中關于“父母給兒子買房媳婦沒戲”的規定,更是引起廣泛的熱議和爭論?!痘橐龇ㄋ痉ń忉專ㄈ饭灿?9個條文,涉及的內容十分豐富。 其中第十條關于婚前一方貸款購買房屋的產權歸屬作了較大的改動,其規定為,“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二、《婚姻法司法解釋本文由收集整理(三)》第十條的不足
(一)筆者認為,司法解釋第十條規定了婚前簽訂購房合同,婚后按揭償還,離婚時房屋的權益歸屬和分割,基本遵循“協議優先,登記補充”的原則。但是在夫妻感情不和的情況下,協商的可能較小,更多的情況就需要遵循產權歸登記方的規定。即便如此,人民法院也需要遵守照顧婦女及子女的原則,對于婚后共同還貸款項和對應財產增值部分的,由獲得房屋產權的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這種看似符合法理精神的處理方法,實行起來卻是對得不到房產的另一方是有失公平的。尤其是對處于弱勢地位的女性一方。
眾所周知,在許多地方仍然是結婚時男方承擔買房責任,女方一般出裝修的錢或其他生活用品。按照新司法解釋,以物權登記效力來決定不動產歸屬原則,一旦離婚女方喪失對丈夫家房產的權利享有,離婚農村婦女將處在孤立無援的權利困境。
從傳統社會習俗的影響方面看,不難發現,男女兩性除了生理上存在差別外,因傳統社會文化習俗影響下的性別偏見,實踐中,女性在婚姻中通常處于弱勢地位,而該解釋并未將這一男女社會角色的差異考慮其中,甚至在某種程度上使女性特別是農村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更為弱勢了,使其缺少了歸屬感。而男性離婚成本的降低則難免會增加男性的出軌率和離婚率,不利于婚姻家庭的和諧與穩
定①。
(二)本解釋第十條的規定過于強調不動產登記主義原則,卻忽視了共同還貸一方的利益。本條忽視了對婚姻關系存續時間長短、婚后雙方共同還貸占總房款的比例、還貸時間、雙方經濟情況、子女撫養情況等等因素,將復雜的現實情況簡單化處理,甚至沒有考慮到在畸高的房價壓力下,另一方參與共同還貸,實質上是以無息貸款的形式讓房屋產權登記人獲得暴利,同時被迫放棄了自己買房的機會或喪失了自己買房的能力。況且,由于規定不明確,在司法實踐中對“相應增值部分”的理解也各有不同,計算出來的結果也有差異,影響了法律的統一性和權威性。
(三)本條第一款的實質是將夫妻共同財產還貸變成了產權方向非產權方的借貸行為。但如果是借貸關系,離婚時以夫妻共同財產還貸所支付款項的一半是非產權方的個人財產,產權方應予返還而非補償,對于“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需區分是自然增值,還是因支付金錢、提供智力或勞力所帶來的增值,如果是后者,應視為夫妻共有財產予以分割。而且,《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確立的“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原則,是針對夫妻共同財產并且是在均等分割原則基礎上的“照顧”,與本解釋第二款的情形不符。最后,“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的規定,不僅背離婚姻法的原理,而且也違反《物權法》關于共同財產分割的規定。
三、對《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的不足的完善建議
針對上文提出的《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的不合理性分析,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完善:
(一)以《婚姻法》規定為基本原則,制定更加完善的司法解釋。筆者認為,在處理夫妻房產歸屬問題時,應該避免《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與母法《婚姻法》相沖突,保持與《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和《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延續性。從《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出發,考慮婚姻關系的人身屬性和社會倫理價值,而不能以純粹的財產處分法律規則來對待夫妻住房財產分割,不考慮具體夫妻婚姻關系中面臨的具體情況,直接以司法解釋代替法律原則,這必定會導致《婚姻法》的執行出現法律偏差。一個合理的婚姻立法,不但應保護婚姻中弱勢一方的權力,而且在婚姻無法存續之后,更是要加倍補償女方受到的損失。因此,可以借鑒國外立法規定,制定一些“顯失公平”的法律,卻能有效約束日本社會家庭穩定。例如:在日本如果離婚,女方甚至可以獲得70%的房產。而根據近年新修改的日本婚姻法,提起離婚訴訟的妻子可獲得丈夫退休金的一半。這種做法值得我們學習。
(二)為了更好的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當男方父母明確是為雙方在婚后購買的房屋,那么女方就應在辦理產權登記時爭取明確將產權登記在雙方的名下,如果是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女方就更應該爭取將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只有這樣,才能當婚姻關系破裂時,最大限度地保護女方的財產權益。
(三)在多種場所,以多種方式積極進行《婚姻法》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比如在婚姻登記機關對準備結婚者進行必要的宣傳。如果夫妻雙方能對婚前及婚后財產進行約定,“先小人后君子”,夫妻在結婚前可以簽訂婚前財產協議并公證,就會使離婚中房屋分割問題變得簡單明晰。。由于實踐中有很多因丈夫出軌導致的離婚,而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的規定,女方很可能凈身出戶。因此,雙方可以簽訂附條件的婚前財產協議,例如約定丈夫若有對妻子不忠的行為,妻子將分得男方大部分財產甚至經濟補償。通過這種約束我相信在離婚時男方也會計量一下離婚的成本,這不僅保護了女方的權益,更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離婚率,維系了社會和諧穩定。
四、結語
婚姻法律內容范文4
“創制法律是為了滿足現實生活的需要,而不是以自身的邏輯來限制生活的發展,法律應當緊密地關注現實生活并對其作出合理的制度反映,實現制度和理論的創新?!被橐龇ㄗ鳛槿松矸ǜ嗟氖苊褡屣L俗、文化傳統等內在因素影響,婚姻立法應尊重民族傳統習俗。從我國歷史淵源和傳統習俗看,儀式婚已成為中國民間的婚俗,尤其是在民風淳樸,人們法制觀念又比較薄弱的廣大農村地區,不登記而直接以“酒宴結婚”更是一種普遍的現象。事實婚姻的大量存在是我國傳統婚姻習俗的延續,承認事實婚姻的效力是對歷史的珍視。中國古代史上,只有秦朝規定老百姓結婚到官府登記,其他王朝的法律均未對婚姻是否登記進行規制。西周時期,“六禮”(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已經被規定為婚姻成立的必備要件。結婚的男女雙方只有在“六禮”都一一實踐之后,這個婚姻才算是嚴肅的,正式的,合法的,才能為統治者和周圍民眾所認可。后世沿用六禮雖有時省略,如宋代《朱子家禮》只存納采、納征、親迎三禮,但其基本內容延續下來。魏晉南北朝時期,無論是標榜漢族禮法文化正統的南朝還是推行“以夏變夷”的北朝,婚姻的儀式都在不同程度上被保存甚至強化。事實婚姻貫穿于我國歷史,以至于在我們今天的婚姻生活中影響重大。正如有學者指出,在普通老百姓心中舉行結婚儀式要遠比結婚登記重要得多,儀式婚作為幾千年的文化底蘊已經沉淀在中國民眾心中,根深蒂固,深深培植扎根于中國社會那片廣袤的土地,成為中華文化最為濃重的一筆。事實上,我們完全有能力不顧傳統,不考慮習俗,憑借法律的強制力量將事實婚姻作為無效婚姻來處理。然而,在現代,承認政治國家功能的限制性,尊重市民社會自身的行為規則,尤其是在私密的婚姻家庭領域,不違反國家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大前提下,尊重傳統的價值,不僅是對國人婚姻家庭生活歷史經驗的首肯,也是立法者處理現實與歷史的一種睿智。中華文化的環境和土壤孕育了事實婚姻這個胚胎,與其違背歷史,改寫歷史,不如順應歷史,大大方方地承認事實婚姻的法律效力,發揮傳統的作用,更好地對事實婚姻進行引導和規制。歷史法學派代表人物薩維尼早在百年前就解釋了這一問題“一切法律本來就是從風俗與輿論而不是從法理學形成的,作為一個民族精神和文化秩序的重要組成部分,民俗不應受到任意破壞”。事實婚姻就是一種深入人心的民俗也就不應無端預,肆意被破壞了。
二、公法私法的融合發展———確認事實婚姻法律效力的現實需要
我國《刑法》258條規定了重婚罪,其形態可以歸納為:(1)法律婚+法律婚;(2)法律婚+事實婚;(3)事實婚+法律婚;(4)事實婚+事實婚。以上,只要有事實婚姻參與的場合,刑法都將其視為婚姻,視為等同于法律婚的婚姻,在這個基礎上才認定重婚。據此,刑法承認了事實婚姻的法律效力?!痘橐龇ā凡怀姓J事實婚姻的效力,要求事實婚姻必須登記轉化為登記婚姻才有效。對此,刑法并沒有要求的雙方當事人補辦結婚登記,就對其判處重婚罪,也不會因為其未補辦登記而不以重婚罪論處。“從而陷入了民法中無婚可重,無婚可離,刑法中有婚可重,有罪可判的尷尬局面”。對此,我們完全可以理解為,在作為私法的《婚姻法》上,國家為了限制公民私權的行使,將事實婚姻定性為無效,而在作為公法的刑法上,國家為了公權的行使又確認了事實婚姻的效力。這樣的制度設計下,私權利被公權力所駕馭,失去了自由行使的空間,何來的公私法融合?公私法對事實婚姻的不同態度導致了學理研究和司法實踐的困惑。在公私法融合的法律時代背景和趨勢下,婚姻法理論實踐與刑法理論實踐都應當給事實婚姻一個一致的概念界定和效力認定,否則國家法律的權威就無法彰顯,社會秩序的穩定也無法維護。現行法律使得事實婚姻在婚姻法的語境下為無效婚姻,而在刑法的語境下為有效婚姻,這顯然有悖法理邏輯和法制統一?!痘橐龇ā肥且幹苹橐黾彝リP系的基本法和主要法,《刑法》關于重婚罪的規定是規制婚姻家庭關系的附屬法和次要法,在這種情況下,我們要么在刑法中廢除事實重婚狀態下重婚罪的認定,要么在婚姻法中賦予事實婚姻法律效力。然而,實踐中的重婚行為絕大多數都表現為事實重婚,法律重婚的現象很少發生,如果刑法否認事實婚姻的法律效力認為只有法律婚才能夠成重婚,那么重婚罪作為一種具體的罪名已經失去了它存在的本意和價值,放縱了大部分的事實重婚構成重婚罪的行為,既不利于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嚴重破壞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因此對事實重婚進行法律規制的必要性尤為迫切,那么在婚姻法中承認事實婚姻的法律效力,使得婚姻法與刑法的規定前后一致、上下連貫,這樣嚴肅嚴謹嚴格,合情合理合法。
三、事實婚姻的自然形態———確認事實婚姻法律效力的內在動因
事實婚姻的法律效力得不到我國婚姻法的確認與我國法律界對事實婚姻本質屬性的關注不足有聯系。事實婚姻從本質上說就是婚姻,具有婚姻最本質的內核。通說認為婚姻的成立應同時具備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而這只不過是立法者們站在公權力角度上對婚姻成立克加的條件,而一般的自然意義上的婚姻只是一種純粹的兩性結合,只要具備婚姻的實質要件就可以了,至于其外在表現形式則另當別論,所謂的形式也不過是一定制度下立法者的意志體現,并不影響婚姻本質的存在。事實婚姻具有事實先行的特點,事實婚姻之下,各種業已形成的婚姻家庭關系已經穩定確立。除了財產關系,《婚姻法》更多涉及的是人身、身份關系。而這種身份意義上的關系更多的是自然的事實,具有客觀存在和不可改變性而不像財產關系那樣是認為的、創設的事實。即使婚姻立法可以無視財產關系的存在,但卻不能漠視事實婚姻實體的現實存在和其衍生出的各種身份的法律事實。否認事實婚姻的就會引起諸多法律關系的錯雜混亂,進而破壞生活秩序的婚定?;橐隽⒎☉斪鹬鼗橐黾彝ド畹氖聦崰顟B,給予事實婚姻應有的法律效力和必要保護。從根本上來看,履行結婚登記是以國家公權力為著眼點,認為辦過登記的婚姻具有公證力,便于國家對公民婚姻的監管。可以說,登記的終極目標是公示公信于眾。但是,從語詞上來說,事實婚姻被稱為婚姻,就在于其具有相當的公信力,只是這種公信力所體現的表征方式不同于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它是以私權利的行使來向社會昭示婚姻的成立。事實婚姻以共同生活的事實公諸于眾,從而讓周圍的人認為是配偶關系。然而,這種形式上的“配偶關系”所表現出來的公示性卻被我國的婚姻立法所漠視和否定。事實上,事實婚姻的公信力已經遠遠超過了登記婚姻。既然登記制度存在的功能在于公示,那么事實婚姻也是婚姻的一種公示方式?;橐隽⒎楹尉筒荒茏屖聦嵒橐龊戏ɑ?
四、國外立法的經驗教訓———確認事實婚姻法律效力的外部示范
橫向考察事實婚姻的國外立法,不難發現,事實婚姻合法化已是大勢所趨。首先,大陸法系民法的代表法國法對締結結婚,在程序上肯定的是登記和儀式相結合的形式婚主義,對于那些未經登記而形成的事實婚姻,由于其民法典中婚姻無效條款所列舉的內容并無有關事實婚姻的規定,根據“無明文,不得以婚姻無效”的司法原則,法國在婚姻法司法實踐中就不能武斷地將事實婚姻判成無效婚。同為大陸法系代表的德國法亦是如此。其次,日本在結婚程序上采用申報制,對事實婚姻的態度采用“保護主義”的立法和法理。最后,我們來看英美法系的美國。在美國,婚姻法律承認三種結婚形式:第一,宗教婚:即在教堂領取結婚證。第二,民事法律婚:即凡是符合結婚條件的,到政府登記,由村官吏或市書記官發給結婚證并在政府官吏和證人前舉行婚禮。第三,事實婚:又稱習慣婚,即根據習慣法,不需要在教堂或政府官吏前舉行婚禮,只要雙方同意就行。目前,美國有14個州認可事實婚姻具有與其他法定婚姻同等的法律效力,未承認事實婚姻的一些州也賦予其一定的法律效力。可以看出,無論是發源于羅馬法的大陸法系還是發源于英國法的英美法系,事實婚姻合法化將成為國際社會主流趨勢。然而,在我們國家,國家更加強調和重視的是對私人婚姻的監督和管理。在這一立法理念的指導下,我們的《婚姻法》規定了結婚登記是婚姻成立的必備形式要件,這就使得事實婚姻再無合法存身之處。現代社會,婚姻法律對事實婚姻的態度都已由消極被動地限制轉向了積極主動地保護和引導,這是國際婚姻立法的主要潮流。結果證明,這種做法的確有效解決了事實婚姻無法定性的社會問題。中國處于國際社會之中,中國人的婚姻也置于國際社會婚姻領域之下,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當今時代,又是一個經濟、思想、文化大繁榮大碰撞的時代。法律作為一國上層建筑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學習和借鑒也是勢在必行。我們應當充分認識到事實婚姻在我國不被保護但卻廣泛大量存在的客觀現實,盡快采取相應的法律救濟手段,學習國外對事實婚姻的合法化處理,取其精華,去其糟粕,博采眾長,為我所用。這不僅是我國法律與國際社會法律接軌的要求,更是我國目前自身狀況的實際需要。
五、結語
婚姻法律內容范文5
論文摘要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8月12日公布的《婚姻法解釋(三)》,受到了人們廣泛的關注和討論。婚姻法作為身份法,它的調整對象主要是親屬身份關系,而親屬身份關系是人倫關系,即婚姻法以倫理性為本質特征。本文就新婚姻法的倫理基礎構架思路進行了探討,這對于構建家庭倫理關系和推進社會和諧發展都有著重要的意義。
論文關鍵詞 新婚姻法 婚姻 倫理
倫理,就是人與人、人與自然的關系和處理這些關系的規則。從學術角度來看,人們往往把倫理看作是對道德標準的尋求。而倫理與法律也有相通點,盡管兩者在對人的行為約束上存在差別,但是都是對人行為的規范。在從對人影響大角度來看,倫理與法律之間是相互支持且相互補充的,而對于婚姻法,尤其如此。
一、新婚姻法與倫理的關聯
倫理,是指在一定社會條件下,由人的實踐活動積累自發形成的、人與人之間的道德準則,也可以被稱為人與人間關系。從學術的角度看,倫理常常被看做是對道德標準的尋求。而婚姻法作為身份法,它的主要調整對象就是親屬身份關系,故可以說法律的基本特征就是倫理性。
新婚姻法和倫理之間的關系時進行婚姻法的倫理性的研究和基礎:家庭是構成社會的單元,而婚姻制度是社會制度的基礎、是所有社會關系的出處。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8月公布的新婚姻法,是我國立法進程中的一次新的飛躍,更加充分地體現出了我國立法不斷科學化、民主化的趨勢。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新頒布的婚姻法在法律責任方面增設規定的基礎上,還使得其本身包含了一定的餓倫理道德理念,這就保證了新婚姻法在法律意義上的嚴格規范性和倫理性,這與立法宗旨具有一致性,且在道德層面上有著明顯的引導作用,可以說新婚姻法是一部倫理道德性十分強的法律,其與倫理具有的關聯主要有公平倫理和人道倫理這兩個方面。
(一)公平倫理
平等,是指在一定的社會條件下,處于同等的地位并在政治、文化、經濟等方面都具有同等的權利的現象。平等也是人和人之間的一種關系,人對人的一種態度,是人類的終極理想之一。因此,平等的社會規范對于倫理關系的形成和維護都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在新婚姻法中雖然只是將倫理中最為根本和普遍的規范轉變至國家意志的高度,并賦予其法律的強制力,然而在法律的價值中仍然能發覺出倫理存在的重要性。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人們對于家庭財產方面的觀念也發生了重要變化。在過去,人們對于財產的積累方式并不先進,這就使得人們的財產很難得到積累,而人們對于利益的重視程度遠遠不及對感情的重視程度。然而,隨著人們物質財富的不斷積累,社會關系和財產關系也變得復雜起來,這種情況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了人們的婚姻觀念和婚姻關系。而人們對于維護個人財產權益的需要已經難以從舊的婚姻法中尋得,基于此,新的婚姻法必須能根據目前的實際狀況,形成對婚姻中財產關系的有效調節,保護公民的合法財產,進而達到對法律公平原則的良好維護,促進社會的進步。而從制定的新婚姻法角度來看,此次新婚姻法的制定能夠明確區分雙方共同財產范圍和一方個人財產范圍,并且還能保證夫妻間財產約定的有效性。這些制度不僅加強了執法及司法部門處理相關案件的操作性,更體現出了社會公正的要求。
(二)人道倫理
在我國傳統的人道概念理解中,人道指的是在一定社會條件下人們被要求遵循的道德規范,即人的一切行為規范總和。而在現代的人道概念中,則包含了人道主義當中的人道含義,即人道是褒揚人的價值,捍衛人的尊嚴,提高人的地位,以人性的眼光研究人的狀況、特點、前途和利益。這里所提的人道就是要視人本為最高價值,主張把人當人、善待一切人、愛一切人,是法律中的重要道德內涵。隨著人類文明程度的不斷提高,人道性也逐漸成為了法律制定和實施方面的重要價值方向。
在新婚姻法中,對于人道主義也有著重要的體現。新婚姻法中一直都在貫徹人道主義關于個人追求幸福時尊重他人權利和利益的要求,并且要給予他人最大程度上的關心。在新婚姻法中關于婚姻家庭內部各成員權利與義務的約定、關于對嚴重危害婚姻家庭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關于對離婚制度有關內容的充實等處都充分體現了人道主義原則。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新婚姻法還切實依據當前社會條件下影響婚姻家庭的最為突出的矛盾,在對弱者進行保護、對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上作出了積極的調整。比如,離婚時設定的過錯賠償制度,該條款確定了我國婚姻家庭法中的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制度,該制度是新婚姻法中的一大亮點,使法律對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保護更進一步,同時也弘揚了人道主義的道德精神。
二、新婚姻法的倫理性價值
新婚姻法與倫理之間存在著緊密的關聯,所以,在我國婚姻制度逐漸向合理化、公平化和人文化方向發展的趨勢下,新婚姻法中的倫理性價值是十分可貴的。
倫理道德對于法律的影響始于立法環節,立法環節是法律作用于社會的重要環節。立法活動在通過一系列行為規范的制定從而保證社會生活的秩序的基礎上,更要體現出一種正確的社會倫理觀念,為人們的生活方式形成導向,特別是要在立法中體現出人類倫理文明方面發展的基本需求和對人個體尊嚴的尊重。然而我們應該意識到,我國存在的舊的婚姻法在很大程度上缺失這種倫理觀念,即倫理關懷缺位的問題。其含義是在法律規定中沒有充分體現出倫理道德觀念的情況,使得法律對于一些倫理方面的要求沒有到位,形成了一定的盲區,同時也指在倫理關懷缺位條件下導致的法律功能失調。而法律中若出現倫理關懷缺位的現象,就很有可能會導致法律制度與道德觀念之間的沖突,這就和婚姻法的本質特征相悖。以倫理的角度來探討新婚姻法的基礎構架,實際上就是為了尋求婚姻法的應然狀態,即婚姻法的規定應該是保護人民利益的,即使有限制人民利益的方面也應該是為了更好地保護絕大多數人的利益。
在某種意義上來講,新婚姻法的倫理性,就是在舊的婚姻法的基礎上融入了新的倫理概念,體現了立法主體和司法主體對于倫理本性的有效把握,更是基于現實環境發展下對法律制度的一種合理超越。倫理觀念要求體現人們對于事物價值的合理追求,而法律則要求體現人們追求事物行為的合理性。因此,可以說倫理是法律的前提。法律本身能否得到社會的普遍倫理認可和支持對于其執行的成功性有著重要的意義。同時為了法律的不斷進步和演進,我們不能一味關注實然問題而忽略法律的應然性,這樣就會使法律缺少必要的理論指導。倫理概念的加入對于婚姻法的應然與實然關系的探索和反思有著積極的促進作用,對當今婚姻法的研究也有重要的意義。
婚姻法律內容范文6
關鍵詞:婚前財產協議;夫妻財產;完善建議
婚姻觀念的變化,使得婚姻不再是建立在終身陪伴的基礎上,婚姻關系越來越傾向于合約化。隨著結婚成本的增高、家務機器化、女性外出工作及離婚率的增長,夫妻財產成為結婚和離婚中爭議最大的一個問題,因此越來越多的人選擇簽訂婚前財產協議來保護自己的婚姻財產?;榍柏敭a協議有利于夫妻維護自己的財產和對婚姻投資的期待利益,也方便在離婚時關于夫妻財產的處理,但婚前財產協議的內容涉及到生活的方方面面,遠遠超出了法律法規的規定的范圍,本文就以夫妻簽訂婚前財產協議的效力及完善措施進行探討。
一、我國關于婚前財產協議存在的問題
(一)婚前財產協議約定的內容狹窄
我國《婚姻法》認可夫妻對其財產所有權的歸屬進行約定,但沒有規定是在婚前還是在婚后,而對財產所有權歸屬的約定,《婚姻法》第19條也只規定了夫妻選擇約定夫妻財產時只能選擇夫妻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而對于可約定的夫妻財產也只規定夫妻在婚前取得的財產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為限?!痘橐龇ā穼τ诜蚱挢敭a約定的時間及內容狹窄,不足以適應社會發展和人民的需求。私法領域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只要當事人不違反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原則,就可以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自由約定夫妻財產所有權的歸屬。
(二)婚前財產協議約定的方式沒有較為嚴格的規定
雖然司法解釋廢止了關于夫妻財產約定的口頭約定的形式,《婚姻法》第19條規定,當事人采用約定夫妻財產制的,約定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對于書面形式的約定,法律并沒有規定必須經過公證才生效,或者當事人需要到婚姻登記機關對約定事項進行登記。書面形式的約定太過于簡單,《合同法》規定合同生效的要件其中一個就是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榍柏敭a協議是當事人就夫妻財產所有權的歸屬婚前達成的婚后生效的協議,婚前財產協議是當事人達成的合意,具有合同的性質,其生效的一個重要條件是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自愿?!痘橐龇ā分械囊粋€重要的基本原則是婚姻自由,婚前財產協議的約定形式法律僅規定書面形式,不能很好的證明這類協議不違反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則,對于是否違背了自己的意愿、不是自己真實意思表示在舉證過程中很難舉證,在離婚時,一方及有可能以協議違背自己真實意愿而主張協議無效,使得另一方尤其是無過錯方的利益受損。
(三)關于夫妻財產制效力問題規定不夠全面
關于夫妻財產歸屬約定的婚前協議,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內容符合《婚姻法》第19條的規定,法律是認可其效力的。雖然《合同法》明確規定,婚姻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不適用合同法,但婚前財產協議還是具有合同的性質,《合同法》的一些原則和具體規定可以參考適用?;榍柏敭a協議是為了方便夫妻婚姻生活,對夫妻財產的所有權、管理、使用、收益、處分等的約定,在離婚時便于分割夫妻財產,減少糾紛。但隨著生活條件的變化,婚前財產協議的約定極有可能在婚后發生顯失公平等的變化,如果繼續適用原協議,會對當事人造成不公平的待遇,也違背了當事人簽訂協議的初衷,應該允許當事人就協議進行變更或者撤銷。對于婚前財產協議的變更、撤銷和無效方面,《婚姻法》對此并沒有規定,在生活中發生婚前財產協議糾紛,就會無法可依。
二、我國婚前協議中關于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
(一)婚前財產協議的性質
婚前協議是指未婚夫妻雙方在婚前就婚后的某些事項達成在結婚時產生的效力的協議。對于婚前協議的效力,法律應該對此進行全面規定?;橐鲇^念的變化使婚姻關系有向契約關系發展的趨勢,雖然《合同法》排除婚姻等有關身份關系的約定的適用,但婚前財產協議是當事人達成的附條件生效的契約,具有合同的性質,也應該具有生效、無效和可撤銷的特性。
(二)婚前財產協議的生效要件
《合同法》規定合同生效有三個要件,一是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是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三是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榍柏敭a協議具有合同的性質,并且附有生效時間,可將其視為附生效時間的合約。因此,婚前財產協議只要具備合同生效的三個要件,在婚姻登記時就應該生效,產生法律效力,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
(三)婚前財產協議的變更、撤銷和無效
婚前財產協議在發生重大事項、繼續適用顯失公平或者其他情況時應當允許當事人變更和撤銷。變更或撤銷后的婚前財產協議代替原協議發生法律效力?;榍柏敭a協議由于具有身份性的特性,因此,婚前財產協議的條款在違反法律規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損害第三人的利益、利益婚前協議規避債務時,應當認定為此條款無效,無效的婚前協議自始無效。
三、完善建議
(一)建立婚前協議公示制度
《婚姻法》對于夫妻財產約定的相關內容規定的過于簡單,實踐操作性差。對于婚前財產協議應當建立公示制度,婚前財產協議約定必須采取書面形式,除此之外當事人可以選擇公證或者在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備案,作為婚前財產協議生效的另一個條件。經過公證或備案的婚前財產協議,在當事人主張違背自己真實意愿而無效的情況下,如果主張權利人沒有明確的證據證明協議違背自己真實意愿,那么就應當認定為協議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協議有效。同時要注重對當事人的隱私的保護,未經當事人同意,公證機關和婚姻登記機關不得將當事人的婚前協議公布于眾。
(二)擴大婚前財產協議約定的范圍
夫妻約定財產可以不僅限于《婚姻法》第19條的規定,僅限于婚前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所有權的歸屬。對于婚前及婚后夫妻財產的日常使用、收益、處分等,只要當事人自愿、真實的表達意愿,別且不違背法律的禁止性規定,都應當認可。同時對當事人對于婚姻的投資的可期待利益進行保護,維護婚姻的穩定。
(三)建立婚前財產協議撤銷和變更制度
婚前財產協議是當事人本著自愿、真實的意思表示簽訂的,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當事人雙方都應該遵守約定,履行義務。但婚前財產協議是婚前簽訂的對于婚后生活財產的約定,具有相對的不確定性,當婚姻生活發生重大變化時,繼續適用婚前協議的約定有可能顯失公平,因此,應當允許當事人就此可以變更或者撤銷婚前財產協議。變更婚前財產協議,雙方當事人應當協商一致,共同去公證機關公證新的協議,或者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變更婚前財產協議登記。撤銷婚前財產協議的,應當去人民法院訴訟。
婚前財產協議有利于管理夫妻財產,明確夫妻之間的責任,維持婚姻關系的穩定,法律應對此加以規定,規范婚前財產協議,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作者單位:新疆師范大學法學院)
基金項目:新疆師范大學 2013 年度研究生科技創新項目基金(20131119)階段性成果。
參考文獻:
[1]袁琳,澳門與內地夫妻約定財產制度比較研究,法制與社會,2011·08(中)